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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年1月10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政法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县区主管政法的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公、检、法、司四长以及市级公、检、法、司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受表彰的先进代表。会议结束后,市司法局紧接着召开了由县司法局长和市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
一、会议主要精神
传达贯彻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平同志作了题为《服务第一要务,落实第一责任,为建设“平安商洛”实现突破发展而努力奋斗》的工作报告。下午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司法行政工作和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年的工作,安排部署*年的工作。会上对*年司法行政工作检查考核情况和“创佳评差”竞赛活动情况进行了通报表彰,我县有7个先进集体奖,有8名同志受到了省市的表彰奖励,其中县司法局被市综治委、市司法局表彰为矛盾纠纷排查先进单位、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单位、信息调研先进单位。签订了*年度“创佳评差”竞赛活动及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市司法局长金喜善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一是基层基础工作成效明显。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建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层司法所建设和律师法律服务等基层基础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二是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扎实有效。以“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工作为重点,继续深入抓好五类人的普法教育工作,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效果。农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是以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和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法律服务市场得到净化,法律服务质量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实效。
四是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有较大突破。市县司法行政机关以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狠抓思想政治、作风纪律、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创佳评差”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绩。
会议在充分肯定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业务工作经费因各种原因在基层落实情况很差,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适应改革前进的形势。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需要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中逐步解决。
会议安排部署了*年司法行政机关的五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参与“平安商洛”创建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要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二要努力做好新形势下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按照“组织领导到位,排查摸底到位,帮教措施到位,制度责任到位”的要求,实行“包帮助安置、包考察教育、包思想转化”的“三包”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三要切实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继续引导和支持全市法律服务工作特别是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参与处理涉法突出问题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紧紧围绕发展经济,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一要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围绕我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团结稳定、加快发展两大主题,围绕党委、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二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律服务年”活动,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管,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三要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深入贯彻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市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
(三)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切实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一要科学制定“五五”普法依法治市规划,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的落实,为新一轮普法依法治理持续深入开展奠定基础。二要在抓好全民普法教育的基础上,继续深化对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青少年等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三要围绕以创建“平安商洛”为目标,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民主法制示范学校、民主法治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对重点行业的抽查抽考工作,不断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四要继续活跃法制宣传形式,创新法制宣传手段,加强新闻媒体法制宣传报道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五要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四)夯实司法基层基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一要着力解决好一些地方对基层司法行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精神状态不佳、缺乏创新意识等问题。二要大力加强司法行政基层组织建设和司法行政基层业务建设,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广大群众解难。三切实加强对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领导,实现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整体推进。
(五)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司法行政事业健康发展。今年,全市司法行政队伍要围绕“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目标,重点抓好思想道德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开创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的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
二、我县贯彻意见:
(一)建议召开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半天(可就全县政法会之机),总结过去工作,安排*年工作,表彰先进,请县委、政府主管领导讲话。
(二)建议在3月份召开一次全县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参加人员范围包括村、组调委会主任、各乡镇司法员、乡镇主管书记。会议内容主要是通报全县*年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安排*年全县人民调解工作,表彰全县好的调委会和调解主任。
三、需要提请政府研究的问题
(一)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再次明确司法所机构设置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陕司基字[*]10号)和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的《关于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字[*]51号)要求,基层司法所属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应确实明确垂直管理体制,人员编制经费以县司法局直接管理人员由县局和乡镇共同管理,并更换牌子。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应确实落实调解经费、县级按全县总人口的人均0.10元,乡镇按辖区总人口人均0.20元,分别列入县财政预算。
2020年是“七五”普法的收官之年,根据“七五”普法规划和省市法宣办工作要求,今年上半年主要做好了以下几点工作:
1、认真做好了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工作。一是印发了《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工作的通知》推动各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全区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重点围绕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劳动关系、商事合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复工管理等与企业复工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广泛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防控疫情,减少企业复工期间的各类法律阻力,切实维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二是与经济开发区联系,积极参与企业复工复产防控疫情工作。向企业宣传了复工复产过程中防控病毒肺炎疫情的法律法规、上位政策、相关工作指南引导企业依法开展复产复工;同时主动摸排收集企业因交通管制、防疫误工等引发的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进行防控疫情法律知识、法律风险防范、典型案例的宣传,为企业释疑解难,减少企业复工法律障碍。疫情防控期间,区司法局累计走访企业100余家,有效助力企业健康发展,为企业依法做好疫情防控,有序复工生产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和营商环境。三是充分发挥农村法律明白人宣传作用。区有4个垂直镇司法所,5个街道司法所,在这次防疫工作中,这些司法所把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组织起来,深入到村、社区防疫工作第一线,向村民宣传有关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把好了第一道防线,确保了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稳定。
2、认真抓好了2020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一是制定了工作方案。根据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开展2020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的通知》,我局制订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发至各司法所、各业务部门贯彻执行。二是张贴了宣传标语。区司法局利用横幅、展板等进行了《国家安全法》宣传,利用单位微信工作群进行了《国家安全法》宣传挂图、微视频等多媒体宣传。
3、认真开展重点普法活动。一是各镇街及区各有关单位结合第一季度普法重要节点(“3·8”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等),积极开展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发挥了法治宣传教育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二是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活动。区法宣办于3月17日在区伟星星悦广场开展一次主题为“防控疫情法治同行禁食野生动物保障生命健康”的普法宣传活动,让老百姓从自己做起保障自身生命健康。
(二)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全区在镇街、村居共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29个。由于今年疫情影响,全区共受理人民调解案件896件,调处率100%,调处成功896件,调处成功率100%。解纷芜优在线调解平台共调解案件86件。真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在疫情期间,为维护当地和谐稳定做出了一定贡献。根据省厅和市局要求,进一步巩固和规范镇(街)、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规范化要求加强建设,对所有调委会组织名称、工作场所、必要办公设施、标牌标语徽章等进行查看整改,确保达到统一规范化要求;同时要求所有调委会设置纠纷受理台账,登记信息规范齐全,各司法所设置统计台账,全面统计辖区内所有人们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的纠纷,及时梳理掌握好辖区内矛盾动态信息,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化解矛盾,维护地方稳定,形成百花齐放的调解格局。
(三)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1、完善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及时制定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及考核标准。5月29日与区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20年市区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采取目标分解、加强督导、定期通报等多种措施,确保全面完成法律援助民生工程任务。
2、应援优援,拓宽法律援助宣传辐射面。今年上半年,区已受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数量373件,其中刑事案件307件,民事案件66件,诉讼类案件占比100%,刑事案件占比84%,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已结案134件,结案率36%,进度偏低。非诉咨询录入1023件。做到了要求的“应援尽援”。持续深化便民服务,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军人、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志愿者等重点群体的法律援助申请,简化审批手续,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的“三优”服务。依托我区15个法律援助工作站、107个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结合“双联系”走访活动,对辖区内贫困户、低保人员、五保户等弱势群体宣传有关政策、法规、维权等法律援助知识,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3、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推行线上线下同步服务工作模式。扎实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由经验丰富、履职尽责的法律援助律师志愿者值守,负责来访、来电及网上法律咨询工作,免费解答群众法律问题,全力为复工复产企业和职工出谋献策、排忧解难。自疫情以来,我区法律援助志愿者共解答线上线下涉复工复产等法律咨询80多人次。开展法治护航活动。考虑到各企业复工复产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我局及时组织徽瀚律师事务所到市泉州商会企业就复工复产等内容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现场解答部分商会成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专业法律意见。
4、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援中心窗口每周都安排了律师值班制。区人民法院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周一至周五下午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值班,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真正将法律援助工作前移。
(五)推进社区矫正方式多样化,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执法规范,矫正质量显著提升。抓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工作,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对全区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从场所、人员、程序、内容等方面,规范入矫、解矫宣告工作,实行报到入矫“六统一”。
2、多举措提升社区矫正监管水平。全区手机定位258人,电子腕带配备80个,按照《社区矫正法》规定,7月1日起,电子定位监管人数比例达到94%。在技防同时通过司法所不定时电话点验、微信位置实时共享、入户走访,每月与公安部门对接,核查社区矫正对象违法情况等方式,不留死角全方位管控。实现心岸智慧矫正系统应用全覆盖(文盲及老人机使用者除外),有效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动态。定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对矫正对象集中点验、档案检查和网上检查等方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对象数量、矫正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加强外出审批管控。严格按照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两项事由强化人员管理,尤其在“两会”、节假日等重要时段,从严审批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对请假外出人员进行日定位巡查,了解真实请假目的,及时对不假外出的行为进行取证并依法予以警告处理。
4、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走访。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维护我区稳定,我局今年结合扫黑除恶开展了安全隐患大排查,对全区社矫人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走访,通过走访,工作人员能直观掌握社矫人员生活、思想动态,可以第一时间发现不稳定因素和再犯苗头,及时排查化解,预防在矫人员再犯罪。2020年上半年,区累计新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03人,累计解除矫正122人,目前在册人员275人,其中缓刑271人,暂予监外执行2人,假释2人。累计对社区矫正对象书面警告8人次。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提请撤销缓刑人员2人。
(七)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1、认真履行行政复议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事实条例》规定要求,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复议监督职责,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救济的渠道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同时,规范使用行政复议平台,及时将案件数据录入系统,并按省厅、市局的工作要求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研判和典型案件的报送,全区共计接收行政复议案件4件,不予受理1件,受理2件,1件正在补正。
2、进一步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继续做好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应诉责任单位做好答辩、举证及承办人员指派等工作,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机制,严格依法履行应诉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努力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八)统筹推进依法治区建设
1、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四个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有序开展。6月11日召开区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先后制定出台5个鸠法办文件和3个鸠法办函,及时传达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建立党政主要领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清单、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和年终述法、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和依法行政经验交流等重点工作,在全区上下形成了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上下贯通、运行规范的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第三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
第二章考核任职条件
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考核任职程序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度考核任职工作启动前,应当根据司法部对考核任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配备方案及发展公证员队伍的实际需求,确定本年度拟按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名额及其分配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方案,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三个月前,将开展考核任职工作方案通知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
第十一条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经任职培训合格后,应当通过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考核任职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
(六)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七)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按照当年考核任职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材料,并于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三)、(四)、(五)、(六)项材料,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拟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司法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确保考核任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任职工作中,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被任命为公证员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司法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行。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行政司法程序运行的程序规则。本文将重点论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以及程序。
关键词:司法行政复议特征范围管辖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做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做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做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护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
8、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留场就业决定或根据授权做出的延长
劳动教养的期限决定不服的。
9、对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的规定,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约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体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综上说明,下列行为不属于司法行政复议范围:
1、执行刑罚的行为
2、执行劳动教养决定的行为
3、司法助理员对民间纠纷做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4、资格考试成绩评判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
三、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
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级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应当由哪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行政复议的管辖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为促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该规定第8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司法行政机关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如《公证程序规则》第58条第2款规定:“申诉人、公证处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前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监狱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3、对司法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由司法部管辖。申请人对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讼。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案件所应遵循的步骤。它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的程序大体上依次经过四个阶段,即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1、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
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没有司法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则不能启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查的程序,司法行政复议作为监控司法行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就不可能发挥其功能。
司法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司法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认为”是指申请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至于在客观上是否受到侵害,则需要通过审理才能确定;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无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的请求也无法实现;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复议请求是申请人复议时向复议机关提出的具体要求;④属于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否则复议机关不予受理;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司法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包括:①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③申请复议的理由;④申请的年、月、日。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
2、司法行政复议的受理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申请做出如下处理:
①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所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应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应书面做出答复,并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机关。
3、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
司法行政复议的审理是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执的焦点进行审查的过程。审理是司法行政复议中的最实质性阶段。通过审理,查清事实,为适用法律即做出决定打下夯实的基础。
①审理的方式。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采取书面审理较为简便,具有较高的效率,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采取调查的方式适用于较为复杂、影响较大的司法行政复议案件。
②审理的依据。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③审查的内容。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4、司法行政复议的决定
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做出决定。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如遇有因不可抗力延误机关文件抵达的,有重大疑难情况的,需要与其他机关相协调的,需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以及其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等情况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司法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五种:
①维持决定。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行政复议相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内容适当的,应当做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②履行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③补正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责令被申请人补正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而只是程序上有些不足,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做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的决定。
④撤销或变更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
⑤重作决定。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做出撤销决定后,有时尚需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申请人在申请司法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要求的,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注释:
①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②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③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
参考文献资料: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或与相关司法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请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遵循分级受理、各负其责、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市司法局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对司法鉴定的投诉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一)投诉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市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由市司法局受理后移送司法鉴定协会先行调查、处理,投诉县级司法局主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告知投诉人向主管的县级司法局投诉或者由市司法局交由县级司法局受理;必要时,市司法局也可以直接受理。
(二)投诉人向县级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县级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进行调查处理;投诉司法鉴定人的,可在受理后责成被投诉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先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报主管的县级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县级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呈市司法局转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认为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
(三)投诉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投诉鉴定人的,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处理,需给予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司法鉴定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对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由下级司法行政受理的投诉,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市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违纪的证据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投诉人委托他人投诉的,人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投诉受理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人及其人的姓名(名称)、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目录,投诉的方式和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投诉受理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发现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
(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四)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有异议的;
(五)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投诉受理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属受理范围的,应当受理并立案编号;对于不属投诉受理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并指明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投诉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和投诉案件移送、转办的流转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
第十二条投诉受理机关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处理。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调查。调查可以采取谈话和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市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调查。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捺印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字、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应当配合调查,在收到投诉受理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将有关业务案卷和 档案材料及答辩意见呈送调查机关。被投诉人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伪造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投诉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处理:
(一)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给予罚款、停业、撤销执业许可等行政处罚的,由受理机关呈报市司法局审核、移送省司法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口头警示、书面警告、训诫、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三)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行业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司法鉴定协会给予行业处分;
(四)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对自己受理的投诉的办理期限,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对司法行政机关或市司法鉴定协会移送的先行调查处理的投诉,应当按移送部门要求的期限办结。
第十七条受理机关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并将投诉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的司法鉴定执业诚信档案。
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应向上级或其它部门汇报、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投诉办结后一个月内将处理投诉所形成的材料进行组卷、归档。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当年发生2次以上未按本规定的时限处理投诉,或因主观原因造成投诉久拖不决的、或当年发生2次以上有效投诉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在限期内进行专项整改。
第二十条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鉴定协会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调查处理。
一、指导思想
按照今年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的要求,紧密结合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全系统的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全县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考核对象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三、绩效管理工作内容(60分)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2013年度绩效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方案要求全面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着眼平安,致力维护社会稳定。各司法所,基层股、社区矫正股。
2、着眼法治,致力推进法律服务。各司法所,法宣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股、法律援助中心。
3、着眼创新方法,致力激发发展活力。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所有部门、单位。
4、着眼规范管理,致力提升发展水平。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股、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管理股。
5、着眼强基固本,致力推动重心下移。各司法所,办公室。
6、着眼能力建设,致力打造一流队伍。各司法所,法宣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办公室。
四、效能建设内容(40分)
(一)制定绩效管理工作方案(2分)。要按照省市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方案,制定2013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办法,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措施、工作时限、序时进度,组织实施等工作内容。
(二)过程管理与日常考核(4分)。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县局的要求,完成从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后七个工作日内,配合办公室在“省司法厅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中在线填报季度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工作任务。
(三)察访核验(10分)。县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系统绩效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察访核验,重点对绩效管理对象自评情况进行核验,主要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督察督办(4分)。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搞好优化发展环境监测、受理和办理群众投诉和明察暗访等督察督办工作。
(五)领导评价(10分)。由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2013年度工作绩效情况进行定性评价。
五、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以百分制计分,按年度综合绩效得分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2、年度综合绩效得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的绩效管理对象为合格单位(部门)。
3、在年度综合绩效得分为70分以上(含70分)的绩效管理对象中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干先进单位(部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年度综合绩效得分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违反八项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步骤
(一)完成启动及绩效管理工作。2013年5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成立县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确定任务分工。
2、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2013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方案》。
(二)全面启动绩效管理工作。2013年5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召开县局绩效管理动员会(5月30日前)。
2、按照《全县司法行政系统2013年度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方案》要求,各有关单位制定2013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办法,提出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措施、工作时限、序时进度和要达到的预期目标,报送县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完成过程管理与日常考核工作任务。2013年5月至2013年底前,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县局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完成县局日常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2、完成信息上报工作,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等。
3、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搞好上级优化发展环境监测、受理和办理群众投诉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等督察督办工作。
4、全系统的绩效管理考核工作在县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四)完成指标考核工作任务。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中旬前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县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各司法局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做好指标体系考核工作。
2、2013年5月前,填报相关信息。
(五)做好接受查访核验工作。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中旬前,做好以下工作:
1、县局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做好查访核验等工作。
2、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做好接受上级考核部门的查访核验等工作。
(六)做好接受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中旬前,做好以下工作:
1、2013年5月底前,县局绩效管理材料组要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关于2013年度绩效管理接受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关于做好2013年度绩效管理接受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接受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
(七)做好考核评定工作。2013年至2014年4月中旬前,做好以下工作:
1、2013年5月底前,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工作。
2、2013年12月底以前,完成对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的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3、各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绩效管理考核工作方案》,抓好所属单位所属行业的绩效管理考核工作。
(八)做好绩效管理考核结果运用工作。2013年至2014年5月前,做好以下工作:
2014年5月前,结合2013年底公务员考核、评选先进股室、优秀公务员等评优评先工作,切实抓好绩效管理考核结果运用工作。
七、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绩效管理工作。全系统要把绩效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全系统绩效管理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同志们:
这次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开得很好、很有特色。刚才,**副局长传达了市司法局有关文件精神,并对今年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大家也展开热烈讨论,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今年的工作任务安排,重点突出,要求明确,措施具体,我完全同意。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争当司法行政工作排头兵
过去的一年,我区司法行政系统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在推进红岗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依法治区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成绩,区里对司法行政工作很满意。这个我就不展开说了。
当前,我区总体形势是好的,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仍处于发展的“黄金期”、矛盾的“凸显期”,司法行政工作既面临着大好形势,也面临着压力挑战。大家要高度重视,在统一思想中解放思想,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新一轮大发展,努力开拓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
一是要在总结中求突破。司法行政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法制宣传、人民调解、释解、律师等工作都有规律可循。大家在工作中要善于总结经验,研究规律,可围绕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去总结,也可围绕某一项具体工作去总结,从中找出有规律性的东西来。今年,司法行政工作在全市排名不靠前,是我们总结的不到位。在座的各位不少是司法行政系统的“老人”,工作的年头较长、经验较多、业务较精,要把好的经验总结出来,用于工作,指导启发新人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大家还可“拿来主义”,比如前段时间召开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就表彰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他们很多好的做法、好的经验都可学、都可拿来用。二是要在探索中求创新。创新,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大会小会都讲,大家都在讲,不讲还不行,我们工作创新力度确实还不够。我认为创新就是把别人办不到的事情你能办成,别人解决不了的问题你能解决,别人完不成的任务你能完成就是创新。现在司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面临不少难点难题,涉及人的问题、钱的问题、物的问题,需要创新来破解,比如法律援助、公证、基层司法所建设。大家在工作中要多研究、多探索,要有思路、有想法,更要有办法、能解决。今年,社区矫正工作将在全市各区全面铺开,各街道、镇要在摸索中敢于创新,力争取得突破。三是要在奋进中求跨越。我区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排名还不够靠前,这里涉及的原因很多,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但大家必须高度重视起来,这不是某个部门的事,是红岗司法行政系统的事,更是关系红岗区形象的大事。在座的是一个整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大家要树立更高工作目标,抱有不怕困难怕落后的决心,做到想事一条心、干事一股劲、同唱一台戏,一个声音喊到底,团结奋力追赶,力争年底我区司法行政工作全市位次前移。
二、突出重点,深化措施,全力推进和谐平安红岗建设
司法行政系统肩负着为红岗发展保驾护航的重任,事关红岗稳定大局。我在平安创建矩阵现场办公会讲过,大家工作中要做到“讲稳定,肯以千言万语讲到位;重稳定,常悉千变万化想到位;抓稳定,能力千辛万苦做到位;保稳定,善排千难万险防到位”。
一是普法依法治理要有新业绩。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普法要坚持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实际,做到有针对性、有特色,确保见到实效。今年是“五五”普法验收之年,普法验收是司法行政系统件大事,4月份前区里组织验收,5月份市里来验收,国家、省里也要来验收,现在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街道、杏树岗镇要与区司法局通力协作,快速行动,全力以赴,确保取得验收成功。
二要人民调解工作要有新提高。人民调解是筑牢维护红岗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形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预防纠纷、化解矛盾、法制宣传三大功能作用,着力促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热点、历史欠账等方面的问题。当前,要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责任上移,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解为事先预防,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要安置帮教工作要有新作为。区司法局、各街道、杏树岗镇要加强与公安部门沟通,做到管理无缝对接,防止脱管漏管。要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管理作用,积极探索帮教安置工作新途径,增强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四是法律服务工作要有新举措。红岗律师事务所、两个法律服务所、公证处要紧紧围绕区委确定的决战“双百亿”、实现“双突破”目标任务,选好切入点,把握好结合点,积极投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去,及时有效地为全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红岗律师事务所作为红岗区政府法律顾问,要服从大局,依法履职,多为区政府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城区改造、涉法、招商引资等方面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同时,要把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暖民心工程来做,着力解决社会弱势群体“有理无钱”的问题。
三、夯实基础,树立形象,聚力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纵深开展
一是要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司法所是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司法局、各街道、杏树岗镇要围绕创建一流司法所为目标,下大功夫抓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人、财、物必须落实到位,软硬件两手都要抓紧、抓实,确保每个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都达标。在现有司法所达标的基础上,要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管理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管理体制,全面发挥司法所职能,推动司法所建设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是要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司法行政系统要深入开展专业培训、岗位练兵、技能训练、争先创优等活动,力争人人都开口能说、提笔能写、事情能办、工作能做,实现队伍整体素质大提升。要建立培训、考核、监督等机制,杜绝无人办事、办不了事、工作不负责、办事不安心等现象发生,树立起司法行政系统良好形象。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组织保障。我局成立了由局长李宗亮为组长,副局长张明涛、席文武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司法公开、司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司法公开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定期召开会议,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对存在问题进行改正,从而稳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二)明确司法公开内容,确保人民群众知晓。通过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省集群网站将司法局职能、内设机构、权利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及局机关各业务科室运行流程图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对人民群众的问题、意见、建议进行及时回复和有效处理,与群众进行“零距离”沟通、良性互动。
(三)深入开展法律服务,为全县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在公证处及法律援助中心张贴办事项目、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及服务承诺等信息,并印制服务手册,方便群众办理公证及法援事项。与此同时,开设服务热线及监督投诉电话,由专人负责接听咨询,受到群众好评。
(四)加强司法公开宣传工作。组织“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走进司法行政机关,直观感受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取得的成效。与县电视台合作,广泛宣传推进司法公开工作中的亮点工作、先进人物和事迹,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公信力。积极顺应新媒体时代,通过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继续拓宽司法公开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五)开展了“__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宣传月暨开放周”活动。
1、召开“司法行政开放周”新闻会
6月23日,__县司法局召开“司法行政开放周”新闻会。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基层干部群众、法律工作者及各股室股长参加,由司法局副局长张明涛同志主持。
会上,司法局局长李宗亮同志重点介绍了__年以来司法公开工作成效、2015年重点工作和“开放周”活动等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还就司法行政业务进行座谈交流,在充分肯定了我局过来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三点宝贵意见和建议,现归纳总结如下:
1、加强与公、检、法在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衔接,使接受、管教、网上定位、档案规范等方面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并强化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管理,避免重新违法犯罪发生。
2、加大法律宣传力度,特别是农村普法宣传,利用农村赶集日广泛宣传《婚姻法》、《土地管理条例》、《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条例》、《民事诉讼法》、《城市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引导群众理解政策、支持建设,让群众真正知法、懂法、守法,最大限度地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3、培养法律人才及应对新媒体发展的专业性人才。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两微一端”已经成为当代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兴产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在培养复合型人才上下功夫,在以往传统媒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展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良好形象,努力使司法行政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2、开展“司法行政开放周”社区矫正警示教育会
6月24日,__县司法局组织召开了__县“司法行政开放周”社区矫正人员警示教育会,并邀请县法院、县检察院、
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城关派出所列席会议,4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会。会上,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就怎样做“一名守法公民”为主题,从法律、道德等多个方面,以实际案例,深入浅出的讲解了容易发生的问题,为矫正人员敲响了警钟,为他们今后的人生道路指明了方向。 县司法局副局长张明涛同志在警示会上对社区矫正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希望他们能够在社区服刑期间遵规守矩,弃恶从善,改过自新,发奋图强。随后,工作人员向社区服刑人员发放了教育矫治效果评估问卷和司法所日常管理情况调查问卷。参加警示教育的矫正人员纷纷表示,通过这次活动,他们受益匪浅,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引以为戒,在社区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努力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开展“司法行政开放周”法律咨询活动 为深入强化为民宗旨,深化便民措施,把服务群众贯穿于司法行政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促进我县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努力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 6月25日,__县司法局法宣科、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县两个律师事务所的部分律师在县千童购物中心门前开展了"司法行政开放周”法律咨询活动。现场发放《法治__常识读本》、《关爱明天与法同行》共计500余册,《公证法》、《交通事故法律常识》、《婚姻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材料1100余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20人次,征集意见和建议2条。
这次“司法行政开放周”法律咨询活动是加深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了解、树立司法行政良好社会形象的好机会,是搭建群众理解、支持我县司法行政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平台,既推动了我县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又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4、对“司法行政开放周”活动情况进行及时 此次开放周活动开展情况于活动结束当天及时在县电视台、__快报公众号、省集群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及微信平台予以公开,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六)积极开拓便民服务。为切实解决好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实现法律服务在村(居)全覆盖,我局将“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列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选派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行政干警在内的41人,为全县450个行政村担任村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及时与村委、联络员对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为便于与群众无距离沟通,在每村公开栏公开了法律顾问人员的手机号,真正让群众足不出村即可享受到基本法律服务。
(一)全体干部职工司法公开意识增强。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对公开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显著增强。
(二)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密切了干群关系。通过推行司法公开,提高了办事效率,增强了服务意识,更好地实现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
(三)增强了工作透明度,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司法公开使得各项施政行为均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防止了各类暗箱操作的发生,提高了工作透明度,规范了行政行为,推动了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了办事效率的提高。
司法行政系统软件评测服务平台,通过对软件评测进行细化研究,设计符合司法行政系统的软件评测标准和规范;为司法行政系统应用软件提供项目验收测试的解决方案,判定软件是否满足司法行政系统管理的需求,评定软件的性能和安全性要求是否能满足实际运行要求。司法行政系统软件评测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验收测试;二是定制测试。验收测试,可为司法行政系统单位在所开发的软件产品验收前,提供测试服务,对软件质量进行评估,协助司法行政单位做好验收测试,保障软件质量。定制测试,可按照司法行政单位所提出的测试要求进行测试工作,包括单项功能确认测试、安全测试、兼容性测试等。司法行政服务平台受理申请后,组建软件评测小组。对业务模型和系统架构进行调研,收集测试需求,生成测试计划。测试团队提前了解被测试项目的业务功能和系统架构。期间需要甲公司协助提供被测系统相关的文档和说明,如系统总体介绍、系统规格书、用户使用手册和系统配置说明等文档。通过与业务部门协商明确细化测试的关注点和指标要求。通过以上内容制定详细的测试方案、详细测试计划和各阶段目标。具体评测流程如图1所示。〔1〕
司法行政系统软件评测管理系统
本系统包括测试业务管理子系统、测试用例管理子系统、软件产品评价子系统、办公管理子系统、基础数据管理子系统、系统管理子系统、软件评测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司法行政系统软件评测管理系统通过集成办公管理和测试业务管理,整合成相互衔接的、数据共享的整体,从而实现了办公自动化、软件评价体系自动化、软件测试流程规范化、文档管理简单化、资源管理信息化,为评测服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在本系统中,将不同类型测试的工作流程,分为需求、准备、实施、总结、归档5个阶段,每个阶段根据评测流程需要接收或编写相应的文档。需求阶段的文档包括测试咨询记录、软件测试登记表、文档样品接收单、样品材料初审、文档样品入库记录、测试设备查询。准备阶段的文档包括测试任务分派、派工单变更、测试设备使用申请、测试计划编制审批。实施阶段的文档主要有测试记录编制审批,对于确认、验收测试还需要的文档有测试问题记录、测试问题记录审核、测试问题报告审核、测试结果记录。总结阶段的文档有测试报告编制审批。归档阶段的文档有客户反馈登记表、文档样品入库记录。测试过程中的所有测试计划、测试记录、测试用例、测试报告等各种文档都可以按照预先设定好的模板打印出纸质文件。统计与查询主要是可以为管理层提供管理数据,提供决策信息。包括送测单位查询、咨询项目实测率统计、测试项目通过率统计、测试过程工作状态跟踪单、测试人员测试项目查询、测试设备及使用申请查询、派工单查询、测试计划查询、测试记录查询等定制查询,还设置了综合查询,可以自行设置查询条件来进行查询。测试项目中的测试用例经过审核,可作为一个类型的测试用例记录放到测试套件库中。以便在设计测试用例时,可以随时调用测试用例管理子系统中的用例进行参考、复制,复用测试用例库中的用例。测试用例管理子系统中的测试用例与测试项目中的测试用例略有不同,测试用例管理子系统中的用例是与项目脱离的。软件产品评价是在软件测试基础上进行的,在分析了传统软件质量评价过程模型的同时,提出了可操作性更强的软件质量评价过程模型。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以软件度量为基础、软件质量模型为依托、基于用户评测历史信息库的模型调整技术为优化手段的完整软件质量评价体系。本系统按照软件测试结果以及设定的权重进行相应的计算后得出结果,作为参考,再加上技术人员的分析调整后得出最后结论。〔2〕办公自动化管理主要包括设备管理、人事管理、供应商管理、知识管理、行政办公、个人办公等功能,办公管理模块基本上和其他的一些办公自动化软件大致相同。基础数据管理提炼了系统所需的全部基础数据,目的是可以进行灵活的数据维护,基础数据管理的设计直接影响软件的灵活性、实用性等。基础数据主要有评测单位基本信息、评测中心联系人信息、送测单位信息、公司性质信息、测试类型信息、测试环境基础信息、测试依据基础数据、测试内容信息、文档样品基础数据、软件分类信息等。系统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日志管理、数据备份、部门管理、角色管理等。另外,根据用户在项目中角色的不同分配不同的权限,当用户在系统中的角色发生改变时,其权限也发生相应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