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租赁准则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 交易费用的思想最早源于科斯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他指出交易费用是指为了执行一项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和谁在交易、告诉人们自己愿意交易以及条件是什么,要进行谈判、讨价还价、拟订契约、实施监督以保证契约的条件得以履行等等的成本。简单的说,交易费用是完成一笔交易时,交易双方在买卖前后所产生的各种与此交易相关的成本。广义的交易费用是指一切为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有形和无形成本;狭义的交易费用是指市场交易费用,包括搜索费用、谈判费用和履约费用。交易费用理论的思想源自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科斯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将交易费用定义为运用市场机制的费用,后来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又把交易费用具体化为人们在市场上搜寻有关的价格信号、为了达成交易进行谈判和签约以及监督合约执行等活动所花费的费用。张五常对交易费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发挥,认为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都是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实质上就是在一定契约安排下制度的运行费用。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市场的不完善,导致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会产生相关的交易成本,并且交易成本的数额有时候时很大的。交易费用的发生旨在降低交易成本,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二)交易费用的重要性 交易费用虽然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过程并不直接相关,但却是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成本支出。可以说,没有交易费用的发生,就不会有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市场的不完善等因素造成的。比如说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会发生承销费用和印刷费用等。承销费用又称发行手续费,是指发行公司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股票时支付给后者的佣金。如果发行公司不是委托证券发行机构发行股票而是自己发行(不考虑股票发行资格的问题),这样虽然不必向证券发行机构支付佣金,但是发行公司自己发行股票的成本会远远大于委托证券发行机构发行而支付的佣金。企业在股票发行过程中要印刷申报材料、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如果企业委托印刷公司印刷,则会发生相关的印刷费用。如果企业自己购买设备,特地组织人员进行印刷,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远远大于支付给印刷公司的印刷费用。由此可见,交易费用的发生能够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
二、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原则
(一)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在处理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问题时,同样要遵循重要性原则。这一点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的构成上体现得尤为明显。2006之前的会计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但是并不包括在商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在商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也要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但是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还规定,如果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笔者认为这是基于重要性的原则所做出的规定。如果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那么相对于存货的总成本来说,这部分进货费用就不是重要的,无论是计入存货采购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都不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仅仅以会计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我们依然用存货采购成本的问题来说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交易费用会计确认中的应用。上面我们已经提到,2006之前的会计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但是并不包括在商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和工业企业一样,商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也要计入存货采购成本。虽然商品流通企业和工业企业在企业的性质等方面有重大的差别,但是对于采购存货这一经济行为来讲,两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两种企业存货采购成本的确认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是不合理的,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统一了两种企业存货采购费用的会计处理,符合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取得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义务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确认就体现了这一原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对于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服务于整个租赁期间的,所以这部分费用应该在整个租赁期间内进行分摊。金额较小的可以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则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进行分摊。这种处理方法固然体现了重要性的原则,但同时更加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四)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要求某个会计期间或某个会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与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费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确计算在该会计期间、该会计主体所获得的净损益。用经营租赁初始直接费用的初始确认问题来说明配比原则在交易费用会计确认中的应用。在经营租赁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出租人都会收到承租人的租金,根据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同时要确认相对应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这一做法正是配比原则的体现。这种做法实现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如果将金额较大的初始费用也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会导致当期成本大于收入,出现当期亏损的不实状况。
三、我国典型经济业务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及变迁路径
(一)存货采购中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于工业企业和商品流通企业业务性质的不同,对它们的存货成本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对加工或者外购存货过程中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采取了不同的计量模式,有的进行了资本化处理,有的进行了费用化处理。
一是旧准则的规定。工业企业外购存货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指的是企业物资从采购到入库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其成本主要包括采购成本和加工成本。某些存货还包括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和工业企业不同的是,它并不包括在商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二是新准则对交易费用会计确认的变化。新准则对工业企业存货成本的会计确认基本没有变化,其主要变化体现在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成本的会计确认上。新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在实物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由此可以看出新准则对商品流通企业商品存货采购成本的构成和工业企业是一致的。
(二)租赁业务中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 一是旧准则的规定。无论是对于融资租赁还是对于经营租赁,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二是新准则的规定。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也应计入当期损益。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出租人则应计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三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规定。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新准则将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债权,在实务界引起了较大的争论,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因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费用,而不是债权,这也是新准则有待改进的地方。
(三)金融工具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费用,指的是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这些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以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一是旧准则的规定。旧准则并未对金融资产进行四大类的划分,只是规定短期投资取得成本,是指为取得短期投资而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为获得一项投资的同时获得的一项债权所发生的支出。二是新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比如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四)企业合并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 一是旧准则的规定。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旧的会计准则并未对此作出划分,只是规定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都要计入初始投资成本。二是新准则的规定。新准则把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也做出了各自的规定。
(1)债权或股票发行费用的会计确认。两种企业合并对债券或股票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是相同的。新准则规定: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应计入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中。如果债券为折价发行的,该部分费用应增加折价的金额;如果债券为溢价发行的,该部分费用应减少溢价的金额。以发行股票等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发生的费用,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均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工具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即从“资本公积”账户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账户。可见,两种类型下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中将合并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所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是相同的,都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调整债券的入账的价值或股票的股本溢价和所有者权益账户。
(2)直接费用的会计确认。两种企业合并对直接相关费用的处理是不同的,直接相关费用指的是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发生的、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新准则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2010年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直接相关费用的会计确认发生了新的变化,由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改为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对部分业务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变化进行分析,得到表1:
四、交易费用会计确认的改进与完善
(一)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会计职业判断是指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等会计标准,充分考虑企业现实与未来的理财环境和经营特点,以及对经济业务性质的精确分析,运用自身专业知识,通过分析、比较、计算等方法,客观公正地对应列入会计系统某一要素的项目进行判断与选择的过程。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水平会直接影响到对交易费用会计确认的准确程度。会计人员除了需要掌握专业知识外,还应进一步掌握有关的经济、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增强自身的职业判断能力。
(二)严格遵循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 在处理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问题上,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在遵循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有了质的飞跃,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遵循是无条件的,只有继续严格遵循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不断按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修正对交易费用会计确认方法的选择,对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才会不断完善。
(三)完善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确认 我国租赁准则第18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要求出租人将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一项债权,计入“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该做法在实务界引起了争论,不少人认为将初始直接费用列入债权,违背了初始直接费用的性质。因为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协议的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其本质上是一种费用,而不是债权。对于融资租赁出租方而言,其承担的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方在租赁开始日因出租资产而发生的辅助费用,是为了租赁交易事项的形成并获得以后各期租赁收益所发生的代价之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承担的一项开支。出租人在考虑出租价格时,应当已考虑到对初始直接费用支出的经济补偿,其价值应当从以后各期租赁收益中得到补偿。因此,如何完善出租人对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是准则制定者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四)实现交易费用会计确认的国际趋同与等效 虽然当前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已经实现了趋同,但这仅仅是文字上的,最终目标应是实现会计准则的国际等效。在处理交易费用的会计确认问题上,同样要考虑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积极实现与其趋同乃至等效。
[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会计政策选择管制理论与效应研究”以及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资助重点项目“后金融危机时代下的会计准则等效研究”(编号:2010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2》,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夏冬林:《财务会计:基于价值还是基于交易》,《会计研究》2006年第8期。
关键词:售后租回 融资租赁 银行贷款
0 引言
通俗来讲,售后租回是企业将其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一种特殊租赁业务,其实质在于资金的融通。在不改变标的资产占有和使用的前提下,企业出售资产获取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而融通的资金在资产后续的租赁期间,通过分次支付租金的形式分期进行偿还。可以看出,采取售后租回形式进行资金的融通,避免了通过银行贷款的繁琐申请审批程序,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快速有效的融资方式。
中小企业也正是抓住了售后租回融资便捷的特点,充分解决了自身的融资难题,与此同时,一些企业在对售后租回的处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不规范的“简化处理”。
1 业务举例
1.1 案例企业的售后租回业务
A企业是一家生产企业,2011年12月,因急需资金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合同》和《售后租回合同》。
该售后回购业务相关的合同约定如下:
①标的资产为生产设备一套,账面价值10,240,000元,协议约定的租金总额为10,000,000元。
②B企业于合同成立日起5日内支付6,000,000元,并在1个月内支付剩余4,000,000元。
③该资产的留购价款为100元。
④租金分13期支付(一个季度支付一次),方式为不等额本金法。
⑤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4%(三年期银行贷款利率6.76%+基准利率0.64%)。
⑥概算的租赁总额为11,027,429.33元;各期租金情况如表1所示。
⑦允许企业提前还款。
此外,租赁开始日该设备尚可使用年限为15年,期满无残值,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2 案例企业对售后租回业务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第一笔出售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6,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B公司6,000,000
②收到第二笔出售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B公司4,000,000
③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B公司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④支付第二期租金:
借:财务费用175,061.25(实际利率6.56%+0.64%,天数92天)
贷:银行存款175,061.25
各期租金利息按照实际利率+基准利率计算,计息天数按照该季度实际天数计算,其余各期分录。
⑤留购设备并支付最后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B公司6,000,000
财务费用10,542.67(包含最后一期利息以及留购价款)
贷:银行存款6,010,542.67
2 案例评析
2.1 案例企业售后回购业务分析
从合同的签订方面来看,A企业与B租赁公司的售后租回业务满足相关的法定要件,权利义务明晰,约定内容齐全明了,A企业标的设备的产权清晰,发票等相关证件齐全。但从具体的合同执行方面来看,却并未进行资产所有权的相关划转。
从业务性质判断方面来看,A企业虽然也知道该业务属于售后回购所形成融资租赁,但是,根据A企业财务人员的说法,设备资产实际并未发生实物的转移,该合同的签订就是为了获得B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业务的实质就是贷款。因此,在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时,应当视同长期银行贷款进行处理,而各期的租金扣除本金之外的部分为各期的利息。由于企业会计凭证所附的原始单证不足以及对该业务并无特殊说明,在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未对A企业的该业务的相关处理提出异议。
笔者认为,A企业对该笔售后租回业务的“简化处理”,虽然并非为操纵利润或是故意逃避税款,但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规定。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售后租回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对售后租回以及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能按照银行贷款或长期借款的形式进行简化处理。
2.2 案例企业售后租回业务的规范处理
按照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的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应当体现资产出售的清理;租入资产的确认;对租入资产计提折旧,同时摊销递延损益;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和留购固定资产处理五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对于A企业的售后租回业务:
①在资产出售时,应当确认固定资产清理10,240,000元,分录略。
②收到第一笔出售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6,000,000
其他应收款4,000,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2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240,000
③收到剩下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4,000,000
④融资租回时: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972,770.67
未确认融资费用1,027,329.33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0,000,100
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10,000,000+100=10,000,100元
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8,972,770.67元
租入资产应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入账。
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低者=10,000,100-8,972,770.67=1,027,329.33元
⑤计提折旧,分摊递延收益
借:制造费用149,946
贷: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49,546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00
该企业按季度计提折旧,
各期折旧=[8,972,770.67÷(15×12)]×3=149,546元
分摊的递延收益=[24,000÷(15×12)]×3=400元
⑥支付第一期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⑦摊销第二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170,915.5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70,915.56
⑧留购时——完全按照融资租赁的方式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600,100
贷:银行存款600,100
借:财务费用10,442.6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0,442.67
至此,未确认融资费用已全部摊销完毕。
借:固定资产8,972,770.67
累计折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944,098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972,770.67
累计折旧1,944,098
A企业的“简化处理”所产生的影响,一是可能导致资产的账面“状态”以及价值没有体现售后租回业务;二是将直接增加企业的长期负债;三是由于未涉及资产的清理以及递延收益的确认,影响税费的确认计量;四是可能降低企业收益。
2.3 原因分析
①主观方面。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对售后租回业务的认识不清,片面的将融资认定为简单的银行贷款或是长期借款等简化形式,或者考虑到售后租回业务处理的复杂性,为图省事,导致该业务的不规范处理。
②客观方面。一方面,企业在日常会计账务处理时,不规范的确认程序使得凭证所附的相关原始单据不全的现象经常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准则对售后回购业务披露的相关规定不足,以致企业对该业务的披露不足,不完全的业务信息说明使得不规范的处理隐没于企业一般的债务之中。诸如此类的客观环境,为企业对该业务的简化处理提供了“温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审计人员对相关认定的审计难度。
为了避免类似简化处理的发生,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素养,严格按照准则规定,规范处理;而审计人员也应当加强对该企业相关融资业务的审计,强化其监督作用。
3 总结
本文通过案例的形式对售后租回不规范的简化处理进行了分析,得出了该处理方式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同时对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提出了自己的薄见,希望能够引起企业、审计部门以及会计学者们对该问题的重视,以进一步解决实务中对售后租回的不规范处理,使得企业不仅仅能够通过售后租回而解决融资的难题,同时也能够对该业务进行规范地处理以及披露,从而真实、准确地反映实际业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人民出版社,2006年.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人民出版社,2006年.
[3]台闯.售后租回的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J].硕士论文,2010年.
[论文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历史成本逐渐难以应付如此复杂的局面。为保证信息的有用性,各国准则制定机构都把公允价值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的计量属性。尽管有阻力,但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一直在不断扩大,从金融工具扩展到其他项目的计量上。从国际上看,全面应用公允价值已是大势所趋,而我国对公允价值计量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务还比较滞后。因而,研究国外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状况,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在介绍国外公允价值应用状况基础之上,得到几点启示。
一、国外公允价值会计的应用状况
(一)公允价值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公允价值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应用最早可以追溯到1988年IASC对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讨论,1990年IASC金融工具项目筹委会批准了“原则公告草案”,要求经营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不包括投资和筹资项目。1992年的IAS 30《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规定,银行至少披露包括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在内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1995年的IAS 32《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要求企业对每一类已确认和未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公允价值信息,标志着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与衍生金融工具中的应用。1997年,IASC和CICA共同了《金融资产和负债会计》讨论稿,表明所有金融工具都要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立场。1999年的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取代了IAS 32的部分披露条款,完整地规定了以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的具体做法。2000年的IAS 40《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主体可以选择以成本减去折旧或者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化立即在损益表中确认。2001年的IAS 41《农业》把公允价值会计直接应用到农业方面。据谢诗芬教授统计,在截至2001年2月有效的35份IAS/IFRS中,有21份涉及公允价值,占60%。
2004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式了改进项目下的14项准则,同时取消了1项准则。在这14项被改进的国际会计准则中,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有7项准则,其中涉及公允价值应用的主要有:(1)IAS 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规定将所有资产交换交易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不再区分同类资产交换和非同类资产交换;在后续计量中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主体可以按重估价计量。(2)IAS 27《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中取消了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允许采用权益法的规定,要求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及对联合控制主体的投资,均采用成本法与公允价值法核算。(3)IAS 28《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和IAS 31《合营中的权益》都将风险资本投资者、共同基金、单位信托及其他包括保险投资联结基金的类似主体持有的在联营企业中的投资,以及对共同投资主体的投资的会计处理排除在外,要求将它们作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处理,根据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投资的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变动期间的损益。
2005年9月,IASB将“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列入议程并多次开会讨论,计划于2006年第四季度讨论稿,目前正为制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积极准备。
(二)公允价值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 20世纪70年代公允价值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在FASB成立以前,APB在1967年12月10号意见书,要求企业对应付债务用现值法进行摊销。1970年8月APB的16号意见书,要求对“企业合并”中获得的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用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和摊销。1971年3月,APB了18号意见书,要求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报告其普通股票投资的价值。同年8月,APB21号意见书“应收及应付款利息”,对现值概念进行定义,并指出了确定恰当折现率的方法。在SFAC 7以前,该方法一直是其他会计准则确定折现率的参照依据。1973年5月,APB29号意见书,对如何确定非货币易中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指导。
1973年7月,FASB接替APB成为美国私有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1975年12月,FASB颁布SFAS 12,要求对可变现的普通证券用公允价值计量。1976年11月,FASBSFAS 13,对租赁涉及的某些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1977年6月,FASBSFAS 15,提出了债务重组涉及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同年11月,FASBSFAS 19,要求油气企业对“保留产量支付权益”(Retained Production Payment)进行现值计量。
20世纪70年代,美国开始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股票投资、应收应付账款、债务重组、租赁资产和非货币易涉及资产及油气行业保留产量支付权益等。这期间,美国主要使用公允价值对一些资产类项目进行计量。
2. 20世纪80年代公允价值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20世纪80年代美国对公允价值的使用主要也是针对资产类项目,但范围比以前有较大拓展。在这一期间的与公允价值有关的16个会计准则中,FASB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进行论述,并提出了针对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包括:投资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SFAS 35);索赔过程中获得的不动产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SFAS 60);不动产项目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SFAS 67);养老金计划的公允价值估价方法(SFAS 87)等。FASB还要求对转让特许权、转让设备所有权、广播行业及研发协议中所涉及的特定资产用公允价值计量。此外,FASB还建议企业在抵押贷款和可转换债券业务中使用公允价值。
3. 20世纪90年代公允价值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SEC和金融界一直对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争论不休,SEC极力推荐使用公允价值,而金融界却坚持要求继续使用历史成本。起初,FASB不肯轻易表态,但20世纪80年代后期存款储蓄行业的金融危机,彻底改变了FASB的态度和立场,从20世纪90年代起,FASB明显转向SEC的立场,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推动公允价值会计向前发展的财务会计准则。FASB在20世纪90年代共了32份财务会计准则,其中涉及公允价值的有23份,占71.8%;与金融工具有关的准则有9份,占28%。可以看出,20世纪90年代FASB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力度进一步加大,使用范围也进一步拓宽。同时,FASB在使用公允价值时重点突出两条线:一是加大现值技术的开发和使用力度,这期间的32个准则中有11个涉及现值技术的使用;二是突出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和披露中的核心作用。与现值的使用相关的准则主要包括:SFAS l06、113、114、116、121、125等。在这些准则中,使用现值的目的是初始确认的计量、新起点计量和摊销等。应用的项目主要有:退休后福利债务、递延收益、贷款减值、长期资产减值、捐赠承诺等长期资产和负债项目。与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有关的准则包括:SFAS 105、107、115、119、123、125、126、133、137等。可以将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使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信息披露,包括披露涉及表外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的范围、性质和条件(SFAS 105、107、126)和披露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相关信息(SFAS 109);第二阶段是确认与计量,主要是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的确认与计量(SFAS 133、137)。
4. 21世纪公允价值在美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步入新世纪,美国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力度再次加大,SFAS 138到SFAS 157的20个准则都涉及公允价值。这期间FASB加大公允价值使用力度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FASB将公允价值全面融入新的准则;另一方面,对一些先前的准则进行修订并同时将公允价值融入准则,或者对先前已经应用公允价值的准则进行改进。但是,随着公允价值使用范围的拓展,现行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存在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零散分布于众多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导造成了实务运用中的混乱,迫使FASB从全局角度,对准则中的各种公允价值指导进行整理,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2006年9月19日,FASB了公允价值计量(SFAS 157)。SFAS 157的出台将对国际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界产生深远影响,对推动财务会计计量的改革和发展有重要作用。首先,SFAS 157对公允价值定义进行修订。其次,对公允价值计量的目的进行阐述:在非实际交易情况下,对资产或负债的交换价格进行估计(对负债的公允价值估计要考虑企业的信用等级),这种估计是参照当前模拟市场交易信息确定的。根据其目的可以推断,公允价值计量是为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的。另外,SFAS 157还将公允价值根据其估价所依据的信息不同分为3个等级,建立了公允价值估价的层级系统(Fair Value Hierarchy)。FASB要求企业最大限度地依据活跃市场信息,最小限度地参照企业自己的判断。估价层级系统对减少企业操纵,增强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最后,SFAS 157还提出了估价前提(Valuation Premise)理论,认为“持续性(Going concern)和“在用”(In use)是公允价值估价的一般前提。估价前提对推动资产的公允价值更接近其真实价值具有重要意义。FASB指出,“公允价值计量”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公允价值指导框架,但是,SFAS 157的作用显然不仅局限于此,它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理论突破,是公允价值会计理论的最新成果。
(三)公允价值在英国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996年,英国的ASB了《衍生产品及其金融工具》讨论稿,打算在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分两步走,先披露,后确认和计量。1998年的FRS 13《衍生工具与其他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主体在附录中分别作文字披露和数字披露,并对其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提供每一类别的公允价值信息。2004年12月,ASB了一系列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准则,包括内容基本上与IAS 32和IAS 39相同的FRS 25《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FRS 26《金融工具:计量》。FRS 25就披露和列报两个方面对FRS 13的规定作了修正,要求增加信用风险的数字披露,对货币风险的数字信息则不作要求。FRS 26填补了计量方面的空白,要求所有交易性的衍生工具以及金融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变化在损益表中确认;而所有其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损益在总确认收益表中确认。
英国的FAS 13《租赁会计》应用公允价值来确定在交易发生日资产负债表中融资租赁的金额,以及当交易发生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折旧成本要报告的损失的金额。SSAP 21《租赁和租购合同会计》要求根据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的原则确定入账价值。FRS 2《附属企业会计》、FRS 3《报告财务业绩》、FRS 6《收购与兼并》、FRS 7《购买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的应用给出了权威性的准则规范。
英国对重估增值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有形资产上,企业对重估增值的项目和时间选择比较随意。1999年的FRS 15《有形固定资产》规定企业有权对有形资产进行重估价,被重估价的有形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应该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价值。
(四)公允价值在澳大利亚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996年,澳大利亚AASB和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 32的基础上了AASB 1033/AAS 33《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该准则规定主体应对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负债(无论是否确认)的公允价值信息、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以及重要的假设加以披露。2004年7月,为了与其第4号政策报告书“国际趋同和协调政策”相一致,AASB在重新修订的IAS 32和IAS 39的基础上了AASB 132《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和AASB 1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澳大利亚处理重估增值问题的系统性比较强,重估增值可应用于有形资产、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和英国不同,上市公司至少每3年对非流动资产根据估定市价进行重估,而且必须针对同一类别中的所有资产。2001年的AASB 1041《非流动资产的重估价》规定非流动资产可以以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重估价会计处理方法与IAS 16一致。
另外,澳大利亚AASB于20世纪90年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和指引要求主体披露资产的脱手价格(Exit Price),包括对私有企业可收回金额测试、养老金计划托管人持有资产销售价格、自生和重生自然资产、雇员权利现值的使用、租赁和货币资产及负债等。
二、公允价值国外应用的启示
首先,从公允价值在国外的应用情况可以看出,公允价值是会计计量的未来发展方向。任何一个国家要跟上国际会计发展的步伐,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都必须主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否则难以和其他国家形成“共同语言”。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摆在我们面前的不是要不要公允价值的问题,而是如何应用公允价值的问题。
其次,从公允价值在国外的应用情况可以看出,公允价值的应用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经历了从金融工具到非金融工具,从表外披露到表内确认的过程。因此,我国在公允价值应用方面既不能完全排斥,也不能追求一步到位,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逐步推进。
第三,从公允价值在国外的应用情况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准则体系的建设是一个分层推进的过程。一般是先修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将公允价值纳入计量属性体系,然后修订具体准则并规范具体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最后制定专门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我国虽然修订了会计基本准则,并将公允价值纳入计量属性体系,但在具体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相对较少,今后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修订具体准则,在条件成熟时,推出专门的公允价值准则。
主要参考文献
[1] 路晓燕. 公允价值会计的国际应用[J]. 会计研究,2006,(4).
1.国内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2.浅谈金融危机与国际会计准则
3.国际会计的研究起点与线索
4.无形资产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
5.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趋同研究
6.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几点异同的分析
7.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进展及对我国的影响
8.国际会计租赁准则变革对我国航运企业的影响
9.国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与股票价值相关性研究
10.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
11.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化研究
12.由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引发的思考
13.试论国际会计趋同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14.国际会计准则改革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的对策
15.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盈余管理方面的比较分析
16.我国固定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17.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与等效
18.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总体构思
19.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研究
20.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
21.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22.新版企业合并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分析
23.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思考
24.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及启迪
25.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26.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27.国际会计准则在我国具体运用的研究
28.环境管理会计国际指南研究的最新进展
29.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重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权的博弈
30.国际会计准则与我国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31.国际会计准则在我国具体运用的研究
32.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与趋同建议
33.中国对于国际会计协调与趋同的基本态度和所面临的问题
34.浅议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35.浅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及趋同
36.国际会计教育准则在会计课程建设中的运用
37.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分析
38.国际会计准则全球化路径博弈分析
39.金融危机和国际会计准则改进研究
40.国际会计的基本概念
41.我国在国际会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42.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与国际会计大公司的差异及发展对策
43.国际会计界推行中小企业差别财务报告模式综述
44.制度变迁视角下的中国-东盟国际会计趋同
45.从国际会计准则的变迁看我国会计体系的发展方向
46.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评介
47.国际会计准则变迁与后WTO时代中国会计的展望
48.论国际会计趋同的局限性
49.会计国际协调的衡量
50.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公允价值运用的比较
51.国际会计新准则:对生物资产与农产品的会计规范
52.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53.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研究
54.衍生金融工具的国际会计准则研究
55.新旧资产减值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比较
56.论我国会计准则须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57.财务报表的组成及列报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58.浅议美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
59.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化与趋同所面临问题的分析
60.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的差异性分析
61.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探究
62.国际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基于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背景的分析
63.碳排放权交易国际会计准则问题研究及借鉴
64.国际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效力分析
65.论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同
66.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制定的回顾与展望
67.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的协调化分析
68.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变化对我国会计行业发展产生的影响
69.我国生物资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与分析
70.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及其对资产评估的要求
71.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分析——以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为例
72.美国对国际会计准则的态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兼谈GAAP与IAS的冲突与趋同
73.新旧资产减值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对比
74.国际会计准则及其对银行业的影响
75.演化博弈视角下的国际会计准则变迁路径——基于历史期间动态演化进程分析
76.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77.浅议国际会计准则的变迁史
78.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收入确认的影响(英文)
79.国际会计准则——一种未来全球公认的会计模式
80.我国关联方披露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研究
81.关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从接轨到趋同的若干思考
82.中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比研究
83.租赁会计国际准则的新变化及其影响分析
84.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研究
85.各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及其启示
86.会计准则趋同背景下的国际会计双语教学研究
87.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比较与分析
88.关于国际会计协调若干问题的思考
89.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的原因分析
90.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发展对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影响
91.关于我国会计国际协调的认识与思考
92.国际会计准则改革新动向
93.会计国际化与国际会计准则
94.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进程与现状
95.论国际会计准则关于会计报告的新发展
96.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的环境因素
97.合并会计报表:特殊目的实体——国际会计准则的视角
98.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论文摘要:避税活动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关联企业在交易中规避法律,不合理避税愈来愈成为我国现行税制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税方式常见的有转移定价、收购亏损关联企业等六种方式。规制关联方交易不合理避税的对策可以从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披露、税收制度等方面入手。
一、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的概念界定
我国的新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三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具体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所谓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业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有:购销商品或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融资、担保和抵押、管理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
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交易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认为是关联交易;而有些国家则要求交易行为对该公司具有重要影响;或两者兼而有之;或两者兼而有之而偏重某一方,均视为关联交易。对此,《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概括为“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是指在关联者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二、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的避税形式
避税是指纳税人以不违法的手段和方法,利用税法的某些不完善之处,通过资金、费用、成本、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避税行为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接受的避税,指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精心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以减轻税收负担,这使得纳税人实现其避税愿望成为可能,亦即当税法等规定纰漏过多或不够严密时,纳税人纳税的愿望就有可能通过对这些税法中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另一类是不可以接受的避税,即狭义的避税,指纳税人违背国家的纳税意图,利用税法上的漏洞和含糊之处,曲解税法的含义,其实质是违法的,是以不违法或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属于逃税行为。避税的实质就是纳税人把纳税对象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从而使它的适用税率降低,或者使其应税所得额减少,进而达到少纳税或消除纳税的目的。
1.转移定价避税
这是关联交易避税最主要的方式,或者是关联交易避税中的核心问题,即利用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企业间的税率差异,通过关联交易的不合理定价降低税负。转移定价,是指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之间或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也包括同一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内部交易作价。转移定价避税有多种形式:收入与费用的转让定价、劳务收入的转让定价、贷款业务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等。
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具有正反两方面的效应。应该说,利用关联交易非正常定价的最初动机就是避税。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来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其逃脱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所得税和流转税(关税、增值税)领域,利用关联交易避税最为严重的是一些外资企业。这些外资企业账面连续多年亏损但却不断增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一部分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利用转移定价或者低价向其国外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或原材料,或者高价从其国外关联公司进口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或者二者兼而有之。这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2.收购亏损关联企业避税
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之间以销售资产方式进行重组,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注入资产,可以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也可以是母子公司之间互相置换资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如果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就可以将亏损企业的亏损逐年弥补盈利,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合法避税。
3.利用优惠条款避税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资金短缺、技术落后等问题,因而我国主要利用优惠政策来引导投资方向、吸引外资和外国先进技术。根据税法规定:对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免征所得税。为此,一些企业为了减少应纳税额而努力挂靠上述行业和地区。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在优惠期满后,变更企业名称,重新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4.租赁方式避税
从避税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其好处在于既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又可以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企业今后继续从事这种无本赢利的经营方式奠定基础。对出租人来说,租赁也给他带来好处,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款而操心,同时,还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租金收入。此外,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措施。
5.信托方式避税
信托避税法是通过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区信托机构下,利用税收优惠避税的方法。在特区设置信托机构,实行财产信托是常见的一种。所谓财产信托,是指企业将其拥有的机器、设备、房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然后将这部分财产的经营所得、利润收入挂在特区信托公司的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三、规制关联方交易中不合理避税的对策
1.完善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控股股东在关联方交易中有决定权,具有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为自身谋利的行为动机,并且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体系的制定工作,提高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透明度。一方面是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加强管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不够全面,只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该项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对关联交易定价基础的披露没有要求,也缺少第三人对此次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出意见。
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强化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已经广泛关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小投资者保护等问题。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对独立董事的激励通常较小,企业并没有最大限度地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来行使其职责。因此,我国要强化规范独立董事制度,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发表独立的意见。
3.规范关联企业关系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目的之一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很多企业上市采用控股的子公司上市这种“剥离上市”和关联企业自身行为的不规范,使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之间发生关联方交易的频率过高。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在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应该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有关企业上市之前的改制,资产重组时应将供应、生产、销售组成具有独立完整的系统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这样会大大地减少关联方交易的产生,为杜绝不当关联方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4.完善税收制度,加强反避税立法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在不同地区、部门、行业、税收主体之间的税收待遇上存在一定差别,如1994年税制改革统一了国内企业所得税,但是,仍然存在着国内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种不同的所得税。这就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机会。因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并借鉴外国反避税经验,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实施规则,以控制转让定价为重点,规范和促进我国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5.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人员素质
我国100万的税务人员中,反避税人员不足200人,人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进度。相对于目前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关联交易来说,反避税人员更是远远不足,应加强专业反避税人员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张中秀.税收征管与反避税[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5.
[2] 马兆瑞.关联企业的避税行为及其防范[j].现代财经,2000(3).
【关键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安全;设备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建筑机械的应用也更加广泛,在国民经济的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建筑起重机械,因其具有垂直和水平运输的特点,在建筑工地中被大量使用,已成为实现生产过程机械化,降低建筑施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不可缺少的物流设备。
但由于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水平发展相对滞后,在拆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也更加频繁,给国家和人身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09年4月16日,贵阳市某项目工地上刚刚吊装完毕的数十米高的塔式起重机轰然倒塌,造成5名工人死伤;2010年1月24日,石家庄市丰收路以北的北城国际B-10号楼施工工地发生塔式起重机倾覆事故,造成3死一伤。所以,研究和分析如何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管理,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国民建设健康有序的发展,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的现状
2008年6月1日,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各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建筑机械市场起到了更好的规范作用。但由于建筑机械管理涉及到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仍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1.1 企业管理方面问题
1.1.1 施工企业方面
目前,仍有许多施工单位在设备管理方面比较淡化,设备管理机构不健全,甚至部分施工单位没有设置设备管理部门,仅指定少数工人负责设备运作,没有建立、健全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责任制。甚至有些企业没有建立设备台帐,缺乏设备运行的原始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以及现场设备巡检记录,设备管理文字方面资料较少。
1.1.2 租赁企业方面
随着建筑业市场的高速发展,租赁业也随之发展壮大起来,并形成了初步的规模。为了争夺市场,租赁企业之间或多或少都有一些价格竞争,以较低的租费获得市场,扰乱了市场秩序,这就直接导致了投入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的经费不足,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潜在的安全事故发生。
另外,由于租赁市场利润较大,部分没有拆装资质或拆装资质不够的个人往往挂靠在具有拆装资质的租赁企业里面,由于这部分人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或培训不够,在拆装作业过程中极易发生安全事故。
1.2 设备方面问题
目前建筑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大多都出现疲劳作业现象。部分施工企业为了赶进度,致使设备超时和超载作业,设备的维修保养也没有及时跟上,从而导致设备潜在的危险因素较多。而租赁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设备从一个建筑工地拆除后立即转往下一个工地,使其没有获得充足的保养时间,从而导致设备陈旧的过快。
另外,许多建筑工地上使用的设备年限较久,更新速度较慢,有的超龄设备还在继续使用,甚至没有经过应力试验,如果安装质量较差或疲劳负荷下结构出现裂纹,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1.3 人员方面问题
1.3.1 监督管理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多数体现在突击性检查和特定时间检查方面,缺少日常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某些地方监督管理人员设置不够,甚至由非相关专业的人员来监督管理建筑起重机械。
1.3.2 检测人员
设备检测是其使用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部分检测人员综合素质不够高,掌握的检测知识不够,没有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检测,检测过程马马虎虎,甚至走马观花,对设备的安装质量没有起到很好的验收作用。
1.3.3 施工现场设备管理人员
某些施工企业现场设备管理人员由非相关专业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或者直接由操作工人管理,设备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处理,使得问题越积越多,甚至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而有的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素质不高,受传统观念影响,重使用轻管理,为了赶工期而不惜超时使用设备,导致设备经常超负荷作业,甚至带病作业。
1.3.4 拆装操作人员
部分拆装作业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水平不够,在拆装作业过程中极易出现安全事故。特别是没有拆装资质的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拆装知识掌握不够,没有经过专业的技术培训,安装的设备质量往往不达标,很容易导致设备在正常运行中出现故障和安全隐患,危机人身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建筑生产的正常进度。
2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状的原因及应采取的措施
2.1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现状的原因
近几年,由于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许多施工、租赁企业市场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对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缺乏经验,其管理水平始终没有跟上整个企业的发展步伐。而且部分企业仍保留传统观念,经济意识强,安全意识薄弱,这也直接影响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水平。再加上行业引导和政府监管力度不够,进而使得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出现一系列因城市建设过快而产生的问题。
2.2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2.2.1 加强行业引导和政府监管
行业引导能够发挥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优势,将区域内所有企业统一调度起来,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则和市场法规,共同监督,共同提高管理水平。行业引导还可以发挥技术和资源上的优势,指导设备的更新改造。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到一定年限后,故障增加,效率下降,能耗增多,安全系数大大降低,因此,需对其进行必要的更新改造,保证设备既节能又安全。
政府监管应有力度,如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应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从出厂到报废全程监管,对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也应进行定期抽查,同时要严抓资质挂靠等危及市场秩序和设备安全的行为,并对检测后的设备进行抽查,从侧面监督检测机构的检测水平。
2.2.2 扭转观念,加强专业管理和企业自律
合理地调配和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可以较好地延长设备使用年限,节约维修保养成本,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而且建筑起重机械的拆装、使用专业性较强,稍有疏忽就会出现安全事故,因此,要由相关专业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才能进行作业。施工、租赁企业要扭转原有的传统观念,将安全放在第一位,设置设备管理部门,进行专业管理,如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备拆装专业化程序、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建立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制度、建立以机组为基本单位的日常使用和保养检查制度等。企业应定期组织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逐渐实现管理专业化,同时学习相关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同时杜绝本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严于律己,起到行业内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2.2.3 严抓培训,提高素质
建筑起重机械发生的安全事故相当一部分都是由于拆装、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从现阶段来看,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学历较低,整体素质不强,自我学习能力较差,这都给正常的生产作业带来危险因素。这就需要行业中相关机构进行培训,对上岗证的培训更要严格考核,并加深考核内容,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整体综合素质。
【摘要】本文在对新旧借款费用会计准则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论述了修订后的借款费用准则的重大变化及其实施该准则对上市公司业绩产生的影响,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更深刻地理解企业相关报表信息,以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关键词】借款费用准则;变化;上市公司;影响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推进我国会计国际化的需要,2006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简称新借款费用准则)与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简称旧借款费用准则)相比,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调整。2007年上市公司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后,必然会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特点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适用范围
借款费用是企业借入资金所付的代价,即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溢折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在具体范围上,新借款费用准则,不仅规范了“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而且也对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进行了规范,同时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规范范围;而旧借款费用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二)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
根据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除了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投资性房产和存货等;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对于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也应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其中,新准则中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一般借款则指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而旧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只有企业发生在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而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无形资产)上的借款费用不能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利息(包括溢价和折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可资本化的利息费用首先必须是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其次其仅仅限于已经实际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上的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利息费用。即对于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若同时具备开始资本化的三个条件,就应当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予以资本化,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支出的多少和支出承担借款费用期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等于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与资本化率之积。
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该金额是一种净利息费用的概念,它实际上反映了专门借款真正的利息负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即对于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需计算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该金额按照资本化率乘有关的资产支出(累计资产支出中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其中,资本化率应为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其计算公式为: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此外,关于借款存在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但依据旧借款费用准则额的规定,既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2.辅助费用的资本化及其金额
根据旧借款费用准则,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银行借款手续费、承诺费和发行债券的手续费等;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按照新借款费用准则,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新借款费用准则并无根据重要性原则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
3.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
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规定基本相同。由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是指外币专门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按月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账面记账本位币余额之间的差额,且随着新借款费用准则中应予资本化的资产的范围扩大,对于汇兑差额,借记或贷记的科目不仅只是“在建工程”,还应包括“生产成本”和“开发成本”等。
二、新借款费用准则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
2007年1月起,我国上市公司已全面实施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就借款费用准则而言,由于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借款范围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等方面的诸多变化,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和费用在计量上的差异,从而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一)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改善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等)购建或者制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不能够予以资本化。即使是为了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不能满足资本化的相关条件,也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当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就应停止资本化而计入当期损益。这些限制,必定会使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成本的费用有可能小于其实际发生数,导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降低,从而降低了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的总额。
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即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也涵盖了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和投资性房地产,例如飞机、轮船、发电设备及房地产等。另外,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而且,专门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可全额资本化,不再与资产的支出挂钩;对于一般借款费用,在计算其资本化金额时,需要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最终确定应予以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上市公司实施新准则,固定资产、存货等金额的增加从而使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增加。
(二)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使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得到提升
对于借款费用的处理可以采取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方式。如果上市公司将其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即把它作为相关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并列入了资产负债表;如果上市公司将其借款费用予以费用化,大额的借款费用将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对企业当期利润会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关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防范公司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企图通过将大量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而列入资产负债表,从而虚增企业的资产价值以及企业的盈利水平,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旧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才允许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流动资金借款等)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与此相应的,旧准则对每期允许资本化费用设定了限额,即每期允许企业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应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为限,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如果专门借款数大于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数,那么大于的这部分借款所滋生的利息不能资本化。如果累计资产支出总额超过了专门借款总额,表明企业占用了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如企业自有资金等),由此产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这样对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范围进行限制,实际上也不能真正反映借款费用的经济实质。
因此,新借款费用准则把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规定为专门借款,以及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专门借款发生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在资本化期间内,全部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这表明,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占用了除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资金产生的费用可以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成为存货成本的组成部分。新借款费用准则的这些规定,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不仅增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价值,同时因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在短期内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各个期间的经营成果。
(三)新借款费用准则的实施增强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会计信息生命力的源泉是决策有用性,不可靠的会计信息对投资者是无用的。有用的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和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普遍关注的焦点。新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也无需通过公式来计算;改变了旧准则中对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在直线法和实际利率法中选择的做法,规定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实际利率法下,企业按照期初借款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每期借款利息费用。这些规定,不仅使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相对简单,还保证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有效地压缩企业虚增利润的空间,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从而使会计信息更加有用。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级财务会计,课程建设,案例教学,科研促教
高级财务会计是本科会计学专业的重要专业基础课,但其相对于其他的会计课程,具有更综合、更复杂、难度更大的特点。本文试图从课程衔接、案例教学和科研促教三方面探讨促进高级财务会计课程建设、提高教学效果的途径。
一、合理衔接中级财务会计与高级财务会计的课程内容
目前不同体系的教材对中级财务会计(简称,中财)和高级财务会计(简称,高财)的内容设计不一致,笔者认为应先按以下标准区分好中财和高财的课程内容:第一,符合会计四项基本假设的内容放在中财中;有所变化的特殊事项及特殊交易部分放在高财;第二,将企业集团化、国际化、证券化的相关处理放在高财。
在进行上述区分的基础上,将中财和高财的课程内容放在完整的课程体系中进一步分配。笔者认为,高财与中财的内容关系最密切的是中财长期股权投资、单一企业报表编制与高财会计企业合并报表编制的相关内容。其次是固定资产的核算业务与高财的租赁会计;金融资产的核算与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在进行高财合并业务教学时,可要求学生复习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单个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内容,在课堂教学中可通过简化的案例演示从单一报表到合并报表中间涉及抵消分录编制的原理及处理的变化。讲解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有必要结合中财的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内容。此外,可以根据各个学校对中两门课程的时间安排进一步调节课程内容。比如将高财中相对简单的租赁会计放在中财固定资产取得的核算中讲解;相对简单的所得税会计,可提前讲解到中财讲解。
在完整的课程体系中实现两门课程的内容衔接,可从教材选择、教案编写、课件制作以及课堂讲授等方面着手。在教材选择方面,中财与高财最好可选择同一个课题组编写的教材,或是自己学校编写的教材或辅助讲义,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内容的照应与衔接。在教案编写和课件制作方面,应实现教研室的统一,时间安排更好衔接,且前后备课内容相互照应,便于学生后期自行对照复习。中财的有关章节可通过“拓展知识”、“课外阅读”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必要引导,“预告”相关知识在高财的应用;高财的课件中可标注前期知识点的出处。在课堂讲授方面,中财要做到“以报表为中心”的讲授,而非局限于分录的编制。高财的讲授要由浅入深,通过简化案例引导学生复习中财的相关内容,清晰过渡到合并报表的编制,讲解过程中重在讲解业务处理的原理,而非局限于操作。
二、科学收集整理高级财务会计的案例
案例教学法在高财的课程讲授中运用越来越多。可根据案例类型拓宽来源,在不同的教学层次上应用。案例类型可分为三大类:第一是讲解业务处理的案例;第二类是供学生讨论的案例,有必要背景介绍,又有与知识点相关的问题供学生进行思考;第三类是实务案例,采用现实生活中真实的相关案例做综合分析。
第一类案例,可参考教材、教辅资料等,也可老师自己编写,需剔除干扰因素,以最简洁和直接的方式讲解知识点。同时应注重选取或编写案例的可变化性,逐步推进,由浅入深。比如从一个案例出发,改变案例中的有关条件或有关数据,会导致企业所处经济环境或相关经济业务的意义发生变化,要求学生能够根据相应的变化进行具体处理的重新选择。第二类讨论分析案例,可来自相关论文、国外知名大学或著名教材中使用的案例教学、热点新闻等,也可来自老师自己研究的案例成果。这类案例在选择上应该注意内容的删减,注重案例的针对性。第三类实务案例,由于问题更加复杂和综合,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选取。这类案例可通过校企合作项目中的实务问题、老师参与的课题项目、财经热点问题、实务界问题研讨等方面获取。
课程建设的案例建设也应是团队工作。老师在备课的时候有必要进行案例的选择讨论,不断的精炼、修改、更新案例,最终形成会计课程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案例库,使每一位老师都可在需要时采用最恰当的案例进行教学,从而发挥案例教学的最大功用。
三、通过科研促进高级财务会计的课程建设
科研是教学的基础。高财之所以高级,是在于问题复杂、方法复杂且争议之处颇多。同有的问题是实务已经出现、但准则尚未规定;有的问题是准则已有规定,但尚未完善,但教材中暂未涉及。仅依靠已有的教材是完全不能满足高财教学需求的。只有依靠科研,达到“以研促教”。具体,可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三个阶段来分步落实。
第一步,提出问题,即“选题”。高财科研选题可从专业和教学两角度入手。专业选题,可选择热点经济问题,或者是实务中较新、准则中尚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教学选题,可以从教学方法、案例选择、课堂组织、课程设计等方面,结合高财知识的特征从教学方面进行研究。这一过程是“以教促研”。同时,由于高财的复杂性和前沿性,老师还可将其他综合性课题中的研究成果与高财结合,形成新的研究成果。
第二步,分析问题,即“研究过程”。研究过程应结合实际,如进入企业调研,解决其实务问题,也提升研究成果的现实价值。此外,科研的过程可以不仅仅由老师参与,有的科研工作也可以让学生参与,通过科研活动促教、促学。中期成果应用于课堂可以很快得到反馈,然后可根据反馈信息进一步的修正接下来研究方案。
第三步,解决问题,即涉及到科研成果具体应用的问题。高级财务会计的科研本身不应该脱离实务的需求,其成果应该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会计实践,或者是可以用于提升教学水平。即使是理论性的科研成果,仍可以通过“方法论”的角度,间接作用于实务。可对每一项科研的成果都可以进行细化分解或者重构,除了应用于具体的课题外,还可提炼一些直接可以用于课堂教学的,比如案例等成果。运用科研积累做好课堂教学。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纳税筹划
论文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首要方法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是选择适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尽量降低营业额,同时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缩小计税基数或者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在此前提条件下,探讨具体各个税种的纳税筹划技巧才具有实际意义。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技巧
1.1筹划思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应纳税额,一要降低营业额,二要争取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2筹划案例
案例一:丙企业通过参与土地拍卖竞得一块地价6亿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术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与丁企业联合开发此房产。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权,丁提供资金。丙、丁两企业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估计双方可各分得价值7亿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两种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6亿元,丙应纳的营业税为3000万元。(2)“合营企业”方式,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丁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2.1筹划思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称为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产税的筹划思路就是想方设法将“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自营”房屋行为,或者采用拆分法将租金进行分解。
2.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开发了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四层楼设计为商场,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500万元。由于该商住楼的增值率比较高,如果对外销售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场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1:A公司与H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500X12%=60(万元)。
方案2: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H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5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为简单起见,我们不考虑将开发产品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税费问题,则应缴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47.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
3.1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增值额越多,适用税率越高。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可以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
3.2筹划案例
案例三:Y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总可售面积100000m2,均为普通住宅。销售均价3500元/m2,预计总收入35000万元,预缴营业税及附加1960万元,总开发成本20800万元(不含银行费用)。
方案1:直接按现状进行开发与销售,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1+20%+10%)-51960=2900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000=6000(万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0X30%=1800(万元)
方案2:追加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资200万元,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200)×(1+20%+10%)+1960=8926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260=5740(万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税。
可见:方案2比方案1虽然多投资200万元,但却因此导致增值率低于20%,从而节约了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