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荒山承包合同范文

荒山承包合同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荒山承包合同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荒山承包合同

第1篇:荒山承包合同范文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2篇:荒山承包合同范文

甲方: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 年 月 日起至二 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2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村种值业的发展,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四至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种植。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待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后,所承包的土地归还甲方并复垦。

五、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按照合同约定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地边地界的临时问题的处理和土地应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购置财产的所有权。大棚赔钱归乙方所有。如丧葬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6.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可以将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2.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3.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范文3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完善、规范土地二轮承包管理,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标的和期限

甲方将本集体经济组织第 村民组农村集体所有的 亩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二轮承包期限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2、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及时规范办理好因国家征收、征用、集体占用土地及农户流转土地的相关手续,搞好土地档案管理。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5、执行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6、负责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和集体道路、水利建设等公益事业占用,应自觉服从,但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村镇规划区内耕地,因农户建房需要的,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

3、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积极配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搞好项目农业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

4、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须经甲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的,流转合同报甲方备案。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干涉乙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涉及国家征收和征用、集体占用和规划区内农户建房等需要,乙方不服从安排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承包土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年去甲方处办理合同、清册、证书等相应变更手续。乙方放弃办理,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拒绝办理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五、其它事项: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作废。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姓名: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镇经管站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3篇:荒山承包合同范文

农村简易土地内部承包协议书 例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_________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_________村民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到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四至为: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

四、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_________元一次性结清。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农村简易土地内部承包协议书 例2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XX年 月 日

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注意的事项

1、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的确定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而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是村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如果是由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使用的,则分别由村内该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2、土地承包的种类分两类,一为集体土地,二为国有土地,但国有土地承包的前提条件是,该国有土地必须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必须同时具备该土地由农民集体使用并且该土地用于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时才允许承包。

3、土地承包方式主要分两类,第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耕地、林地、草地;第二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的土地主要为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5、承包方义务

第4篇:荒山承包合同范文

林地承包合同是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依据,但并不是所有的林地承包合同都能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林地承包合同分为家庭林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2种,家庭林地承包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是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依据;其他方式林地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是否能够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而定,例如:某集体将一块荒山承包给甲用于植树造林,双方约定,甲只能在该承包地上栽植核桃等经济林,而不能栽植杨树等用材林,也不能将承包地转包、转让给别人,如有违约合同解除。该承包合同就不能作为林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依据,因为该合同中双方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承包方完成林地使用权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依法享有自主经营和自由流转的权利,但该合同限定了承包方的自主经营和自由流转权利,合同内容与《物权法》规定相互矛盾,所以不能作为林权登记的依据。

2林地使用权的流转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客体是使用林地的权利,对象为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是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基础,登记是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公示形式,只有完成登记才能实现物权变更,否则,双方只是合同关系即债权关系,不发生物权变动。债权是相对权,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内容有当事人双方约定,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债权不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设立、变更、种类、内容等只能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自由约定,物权具备流转的法律基础[2]。《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林地使用权登记

林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是登记的第一步,初始登记应当给初次获得该林地使用权的人。林地家庭承包的农户,自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林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人,在承包期内农户把林地使用权转包、出租、转让给别人的,需进行变更登记,承包到期或林地灭失时需进行注销登记。集体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运作的方式将林地承包给单位或个人的,由承包方进行林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在承包期内承包方把林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需进行变更登记。初始登记权人没有进行初始登记,将其林地使用权通过流转合同进行流转的,受流转人直接申请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应当不予登记[3]。

4完善林权登记制度

第5篇:荒山承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保护模式;土地承包权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2-0053-02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等形式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1.农村土地承包的形式,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以其他形式的承包为补充。家庭承包即以一家一户的农户为单位。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个人亦享有土地承包权,但若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则必须以农户家庭的名义。在我国农村,按习惯家庭都是以男子为户主,为此,对妇女的土地承包权要特别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在承包期内,如果农村妇女丧偶,仍应以原农户的名义享有家庭承包土地的权利;若农村妇女离婚后未再婚的,也应在离婚时分给适当的土地以保证她的生活来源。二是农村已出嫁女儿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在土地承包问题上贯彻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以及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需要。“其他形式”的承包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及其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是特定的,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农村土地为客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按实践分析,农村土地应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新颁布的《物权法》第126作了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完全一致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此外,《物权法》还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与村民小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也是特定的,一般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农户家庭。《物权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特殊情况下承包方也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具有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其保护方式具有多样性等特点。

二、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而非债权。但对这一性质问题,在《物权法》颁布前,一直是近几年我国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对其如何定性,也是无地的农村妇女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至于债权说和物权说的利弊,有学者认为:“债权说的缺陷在于,在司法实践中,将导致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充分。在此种情况之下,承包人只能依据承包合同向发包方主张违约责任,或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实施后,承包人可依据该法第53、54条请求保护,但也只能是在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的同时,多了一条选择途径,即侵权行为请求权。” “按照物权法原理,现行法律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定位为用益物权,不仅因为它符合用益物权的本质和特性,更重要的是,落实加大对承包人权利保护力度的立法宗旨。承包人可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行为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权利保护的渠道明显拓宽了。承包人可基于权利行使受到妨害或侵害的事实,依法合理选择行使四种请求权。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近年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且普遍具有理论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等特点,解决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章规定了该类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值得很好领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解决及法律责任

1.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解决:

一是基层调解组织解决。所谓基层调解组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组织以及村民委员会。如果争议的一方是村民小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调解,如果争议的一方是村委会,则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组织调解。但是,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不是仲裁或者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仅可以自愿选择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还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组织调解,而且在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选择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向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机构申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设在区县级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由政府法规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土地、林业、水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司法调解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设立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既方便当事人投诉,又能使政府集中人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解决纠纷。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通过诉讼解决。向法院首先要明确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受理范围和审判管辖,对此问题将在后面专门论述。

2.承担法律责任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既有民事责任,又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完全能适应实践中解决该类纠纷、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要。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受理范围

目前农村土地纠纷可分为土地承包权纠纷和土地使用权纠纷,后者是一种行政争议,只有经过当地人民政府解决不成后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且应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如何确定涉及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范围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五种情形属于民事纠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这一不动产,因此其审判管辖均应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受理为原则。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该纠纷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的农户等,因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因农民工返乡要地引发的纠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配置严重失衡引发的纠纷。

第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该纠纷是指因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第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按现行法律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这两种情况法院应予受理。即在家庭方式的承包中只有林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权可继承,其他方式的承包也可继承。除此之外,因要求继承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6篇:荒山承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设立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65-01

1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登记概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养殖、种植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由国家所有但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收益的权利。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种取得方式,一是家庭承包,一是其他方式的承包。为方便研究该问题,笔者将设立登记分为家庭承包取得的登记问题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登记问题两个方面。

1.1 家庭承包取得的登记问题

1.1.1 目前的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 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127 条第1 款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

由此可见,因家庭承包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既不采登记对抗主义,也不采登记要件主义,而是采用债权意思主义,即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物权就会成立,不动产物权就此产生,登记与否不影响士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其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1.1.2 立法理由: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

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在于“熟人”社会,每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于哪块土地上,其他农户都清楚,无需借助于登记来公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的规定,“家庭承包其承包方案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登记公示耗时费力,会加重农民的孤单,降低效率。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往往滞后于承包合同的签订,比如甲承包土地后,正值农业生产季节,此时如果要求其进行长时间的登记后才能生产,那么其很可能错过黄金生产季节。因此先行的登记模式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提供方便。

1.2 其他方式承包的登记问题: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土地承包法》第44条规定的情形,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2.1 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对该问题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对于此种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的用益物权编及《土地承包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登记才能设立,只是在《土地承包法》第49条中规定:“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这一条规定只是说明了没有经过登记的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流转,但是却不能解决以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本身是否需要登记及登记对第三人效力如何的问题。那么,对于此种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也与因家庭承包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采债权意思主义呢?

尽管有的学者认为,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的基本原则是登记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既然《物权法》及《土地承包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均没有规定此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方式有例外,因此,《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就适用于此种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即采取登记要件主义。

1.2.2 本文的建议: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取意思主义。因为通过研究《土地承包法》的体系结构就会发现,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和第三章是分则,规定的分别是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类型,根据法理,分则是要适用总则的规定的,而总则中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说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也不需要登记,采意思主义。

2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用债权意思主义虽然简化了程序,使农民不必登记就可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确实迁就了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这与其立法背景,即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度较低, 且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是相吻合的。但这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日益市场化并不吻合。王利明也指出:“从长远的角度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应当登记。因为随着农村经营化和市场化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会更加频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会越来越多,因而需要逐步采取登记的方法设立物权。”

第二,这种规定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就有机会以不签订承包合同、故意曲解合同内容、一块土地分包给多方等方式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如果以合同的生效为其设立的依据,那么.就是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于不顾,反而更增强了其债权的性质,不利于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3 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登记制度的建议

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属于物权性质,笔者认为,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安全,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 至于公示的效力,可在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之下,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亦即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这一观点与相关的司法解释也相吻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6号, 2005年7月29日) 》第20 条中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由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的也是登记对抗主义。

参考文献

[1] 房绍坤.物权法用益物权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第7篇:荒山承包合同范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合同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经营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特征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给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

从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1条第3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发包方的义务

⑴、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一项独立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包括发包方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如此发包方还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解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⑵、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实行家庭承包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克服了过去“吃大锅饭”、“大集体”的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此,发包方有义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承包方依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包方不得干涉。

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且,作为发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与此相对应,发包方也有义务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如向承包方提供机械耕作、排灌、植保、良种、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运销等方面的服务。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服务内容的差别,发包方也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这样做既为承包方提供了服务,又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

⑷、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据,发包方在发包土地、依法调整承包地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占用耕地或者开发利用其他土地资源。作为农业基础设施的乡村机耕道路、机井和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设,通常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用,而且依靠个别承包户的力量又很难完成,必须由发包方统一组织进行。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3条的规定,发包方在承包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预留机动地或者增加机动地的面积,预留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又如,按照《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三提五统”的收取和管理,应当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不得通过承包合同向承包方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费用等。

2、承包方的义务

⑴、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匮乏的国家,人多地少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为此,国家建立了严格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对耕地实行特种保护,以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承包地是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方必须维持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擅自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⑵、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该项义务要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应当保护承包地的土地生态及其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同时,注意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土地的质量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盐渍化等,保护和提高地力。

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3项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承包方承担其他义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给承包方设定新的义务。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

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的基本内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建样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农民意见很大,有的还造成了社会问题。因此,本文特别强调,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决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⑵、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发包方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前,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习惯用计划经济的思想和行政干预的手段指导农业生产,强制收回承包地。农民如不接受,发包方便通过不正当手段操纵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达到少数服从多数产生有关决议,强迫农民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或者变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发包方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也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⑶、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配置农用地资源,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一个好办法。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尊重农民的意愿的基础上,由承包方自愿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方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除以转让方式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外,其他流转的方式,发包方一律无权干涉。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的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发包方以结构调整和发展农业产业化为借口,以各种手段强迫承包方将承包地进行流转,集中土地搞所谓“规模经营”和“产业化”。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侵害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男女平等,是宪法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30条又对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处理承包地问题的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剥夺、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其表现形式很多,有的是妇女出嫁时,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收回其承包地,有的是在承包时不能做到男女平等,有的是非法剥夺妇女的继承权等。

对上述侵权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的规定,发包方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⑷、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条件将标的物交付给承包方经营使用,否则,即构成违约。如发包方逾期交付、拒绝交付等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承包合同转包后,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承包方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发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其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2、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

⑴、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的规定,承包方又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方未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其行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此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出现上述行为,即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⑵、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是指由于对土地的不合理耕作、掠夺式经营、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土、采矿以及其他不合理使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破坏耕作层等严重破坏耕种条件的情况,以一般的人力、物力难以恢复种植条件的损害。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有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情况的行为时,有权制止承包方的行为,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第2项规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8篇:荒山承包合同范文

一、承包单位和人员。各级各类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民技术员或其他能工巧匠,都可以同生产单位或农户订立技术承包合同,搞各种形式的技术承包。可以由单位承包,可以由科技人员同农民技术员合作承包,也可以由个人单独承包,还可以由单位领导、科技干部和秆管人员组成承包小组承包。凡实行联合承包的,要明确各类参加承包人员的职责。单位或科技人员负责制定承包方案,进行技术培训,建立试验示范点,农民技术员承担技术方案的实施,并按技术规程进行具体指导,行政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后勤工作。

二、承包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联产技术承包,包括超产提成,定产定酬和联效联质。凡达到或超过规定产量、质量和效益指标的,承包者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或参与提成。二是技术开发承包,包括各种优势产品系列技术、资源开发配套技术、农村建设综合技术的应用,以及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等。承包者完成规定的任务并达到预定的效果,就可以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在进行开发性承包时,允许国家干部和职工兼职、停薪留职或利用业余时间,对大面积荒山、荒坡、荒场造林种草,对大面积荒地垦殖,对大水面养殖捕捞,其中承担五百亩以上荒地、一千亩以上水面、二千亩以上荒山荒坡开发生产技术项目的,还可以保职带薪,原有一切待遇不变。三是技术服务承包,包括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提供技术资料和经济信息,帮助规划设计、协助经营管理等。承包者可以收取一定的技术服务费。具体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应从有利生产、方便群众出发,切实尊重生产单位和农户的意愿,不准强迫命令。

三、承包内容。承包主要是增产增收效果明显、农民迫切需要和列入国家或地方重点推广的技术项目。如种植业的杂交稻制种,作物高产、稳产、优质、低成本的栽培技术,病虫防治、育秧供秧,低产田改造,微肥应用,地膜复盖栽培;林业的良种壮苗,造林成活保存,经济林木栽培;畜牧业的疫病防治,人工授精,技术;渔业的种苗培育,渔病防治;水利方面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小水电站建造与管理;农村能源的沼气,节柴灶、太阳灶、等等。

四、承包范围和期限。技术承包的范围,从行业来说包括种植、林木、养殖、加工和其它各个行业。从项目来说根据实际需要和承包、受包双方的意愿,可以实行单项技术承包、综合技术承包或大面积资源开发技术承包,可以只承包一种作物、一个项目,也可以同时承包几种作物、几个项目,还可以跨地区、跨行业承包。承包的期限、根据双方商定,可以是阶段性的,也可以是全过程的,可以包一季,也可以包一年、几年甚至十几年以上。

五、承包合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承包何种项目,都必须按照自愿、平等、有偿和合理奖赔的原则,认真订立技术承包合同,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和利益。承包的经济指标要合理商定,防止偏高偏低,收益(超收)分成比例要掌握承包者得小头、受包者得大头的原则,使承包、受包双方经过努力都能得到经济实惠。合同一般须经承包者所属单位的上级机关审查同意,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公证的,可由地方工商部门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合同一经签订,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单方面擅自更改或拒绝执行。确实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时,应经承包、受包双方协商同意,并重新报审、鉴证或公证。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六、奖赔办法。承包项目达到超过合同规定的经济指标,应坚决按合同中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给予承包者报酬或奖励。单位承包的,可以从承包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十至八十(收入额大的提取比例可低些,收入额小的提取比例应高些),按照各人贡献的大小,奖励参加承包的人员,其余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留作技术承包底金或开发奖金和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技术人员停薪留职搞承包的,原单位可以从承包者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五的社会公益金。业余搞承包的,收入全部归个人。

技术承包项目减少或达不到标准的,要查清原因,按合同处理。确属技术失误或工作失职原因,要按合同约定给予受包方合理赔偿。为鼓励和支持承包,凡单位承包的,赔偿费由单位支付,单位安排个人承包的,赔偿费由单位负担百分之九十,承包人员负担百分之十,属于承包人员严重技术失误或失职的,个人赔偿的比例可增加为百分之十五至二十。

第9篇:荒山承包合同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规民约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作出的决定等,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相抵触,其抵触部分无效。

第二章土地发包和承包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按份确权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的方式。

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发包。没有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土地时,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第九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条发包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承包原则和程序发包。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以下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

第十一条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以及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的农户,其家庭成员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和其他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申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户分别签订,并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明确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招标、拍卖程序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十四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中有外出务工、经商、升学、服兵役以及服刑等原因,致使承包方家庭成员实际未从事承包土地经营活动或者承包方家庭成员减少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第十五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无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市辖区,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家庭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并与发包方解除土地承包关系;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交回的,应当自户口迁移之日起一年内交回;逾期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消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其家庭承包的耕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发包方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以及种植的多年生经济作物,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征收、征用村集体土地面积较大,落实国家移民政策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经依法批准的承包土地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围垦、开垦、复垦以及土地整理等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第十九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承包林地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地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二十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切实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二十一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二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但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二十六条通过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再流转。

将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书面同意。

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内,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承包方不得超越承包合同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委托。

受委托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第三十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决议、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扣留、强制代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承包地的位置、面积不符的,应当组织核实,依法办理更正手续。

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更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依法征收、征用、占用致使承包方部分承包地丧失的;

(二)土地整理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三)经依法批准对承包地进行调整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发生变动的;

(四)因互换、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六)其他情形致使承包地位置、面积等发生变动的。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承包方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变更的书面申请、已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其他证明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承包方在办理社会保障、领取征地补偿费时,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发包方统一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承包方应当办理但拒不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发包方有权提出申请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原发证机关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拟变更内容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另发新证,并在承包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变更情况。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损毁、遗失的,原发证机关根据承包方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换发或者补发手续。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地依法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的;

(三)承包耕地的农户消亡的;

(四)承包期满的;

(五)发包方依法收回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征收、征用批准文件及被征土地的户名、面积和位置等资料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办理被征土地相应权证的变更、收回或者注销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与其承包地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为承包方查阅、复制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变更、收回、注销等具体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一条县(市、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组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第四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独立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的事项为土地承包合同、征地补偿费分配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继承等纠纷。林地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由仲裁庭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方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生产季节性强的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先行裁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第四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仲裁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对确有生活困难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其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仲裁费用。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对仲裁庭人员组成、仲裁案件的受理、开庭、裁决、执行等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发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组织的发包行为无效:

(一)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承包土地的;

(二)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方案未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的;

(三)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其承包底价及支付方式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

第五十一条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

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由承包方经营。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扣留、强制代保管、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擅自更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报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发包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承包方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权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强制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的;

(三)强迫、阻碍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更正、变更、收回、注销等手续的;

(五)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的;

(六)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

(七)有其他、、行为,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本办法实施后继续有效。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继续有效。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等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条款无效。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