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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保险行业监管体系保险会计发展能够加快保险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步伐。保险行业的监管方针是“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核心是偿付能力及分类监管,在以上基础逐步建立并健全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首先,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建立系统化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监管体系的内因是偿付能力管理,外力辅以保险监管,构建了一个基于风险性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大了监管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有效保障了保险市场的平衡发展。其次,要加强建立高效的分类监管体系。分类监管体系分为覆盖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两个层面,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以及实现监管的合理性、有效性、针对性,并且将公司划分成四种,分别是:A类、B类、C类、D类,各自实施对应的监管措施。
(二)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保单处理采用成本费化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更新经营目标与规划。保费收入确认标准的改变会引起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预算管理、业绩考核都会做出适当的改变或调整。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以及保险准备金计量标准的应用,一方面使保险企业获得较大的自,另一方面要求公司必须要进行分级授权、分工协作、制约配合。
(三)实现保险监管与会计分离为了完成不同的任务,需要将会计规定和监管规定分离开来。在过去,保险公司通常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来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但是往往公司计提的准备金远大于实际的保险负债,这样严重阻碍了公司财务的透明度与公正度。这次的修订改革,使得保险监管与会计规定有效分离开,保障了保险市场稳定、持续、全面发展。
二、保险会计发展对保险行业经营和监管的负面影响
(一)提高了会计信息处理成本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需要具备某些特定功能,比如分拆保险合同储蓄成分、识别内含衍生金融工具等等。而且要按照准则规定,实时评价估测保险负债是否充足,再保资产是否减值,是否有完善可用的测算模型。而从建立模型到系统都会提高会计信息成本。
(二)引起财务数据的波动在新实施的保险会计制度中,保险企业不能依靠准备金来调整经或平滑历年的经营成果。但是如果关于公司盈利的会计信息被泄露,就会提升融资成本。财务数据的波动在对内融资方面,可能会加大经营风险,股东因此提出高回报率,从而提高了融资成本;在对外融资方面,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会根据新的会计制度确认信贷风险,并及时修改和调整指标,这极有可能增长了融资时间,加大了代价。总之,财务数据的大幅波动会降低投保率,提高退保率,保险公司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杜绝。
(三)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1)评估准备金主要依靠的是保险公司的专业经验,这样的会计信息不仅缺乏可比性,且易成为调节利润的手段。公司盈利多,计提的准备金可以适当增加,税负降低;盈利少,准备金可以降低。最佳估计原则的应用使得准备金的评估变得宽松,保险公司依据自身的条件和状况确定利率,方便整理好财务报表。(2)很多评估标准都没有完善,包括: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标准、保险费分拆标准、准备金评估标准等等。一是因为没有建立风险划分标准,保险费分拆的落实有待商量;二是因为没有确定统一的细则,不同的公司对其所做的分析理解及措施各不相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增添了会计报表编制的难度。
(四)保险公司的业绩未必增长公司业绩的大幅提升是会计准则修订的直接反映。据资料统计,我国一些知名保险公司,净利润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长,股价却也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会计信息并不明确,也没有实现完全的透明化。新的准备金评估准则可以更好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状况,但是在体现公司经营成果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一是改变了准备金评估方法后,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负债额度,在某段时期内可能会增加公司的盈利,但是这种利润的增长可能只是短期的,并不一定就是公司真实业绩的反映。
(五)监管与会计分离增加了监管成本和风险(1)针对偿付能力监管,新准则确定了新的要求。新会计准则改变了过去偿付能力基于旧准则及报表科目的计算分析,这会影响到监管指标以及实际的偿付能力额度。在这种环境形势下,保险监管部门要努力落实监管的有效性,建立和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2)监管与会计的分离导致监管方加大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关注度,往往更针对保险业务风险,而对非保险业务风险会产生疏忽心理。(3)新准则与监管规则可能存在矛盾。监管规则的基础通常是会计数据,新准则的实施难免会阻碍到某些实施中的监管规则,所以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六)分业监管易发生监管真空现阶段,金融行业已经基本实现一体化,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已经不再明显,诸如保险业、银行业、证券业等等。过去的银保合作、银证合作发展到如今的混业经营,比如金融控股、金融集团,均波及到保险公司的管理以及风险防范。这是个投资主体逐渐发展为多元化的时代,保险公司的风险将更加不可预测,其股权结构也将更加复杂。分业监管体制使得公司各部门之间的利益不再容易协调,而且各监管部门的信息不能及时共享,最终降低了监管效率。
三、关于保险会计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监管步伐,改善监管方法(1)促进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同时要加强保险公司与银行、银监局以及证监局的配合,健全相关的协作机制,统筹监督保险公司跨行跨市场的经营行为,努力完善监管体系。(2)促进会计准则与监管指标的协调性。新准则中指出要及时调整监管指标,从而使信息更时效、实用、透明。(3)改善监管方法,不仅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也要注重防范非保险业务风险。为保障保险业稳定、持续发展,建立高效的保险标准,健全保险业的经营模式。
(二)加强培养保险会计人才因为保险会计同时兼有保险学与会计学的特色,所以研究保险会计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我们在推动保险会计理论与实务发展的过程中,要积极培育理论与实务人员的素质,建设全面型高标准人才。
(一)金融管理模式不完善。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管理模式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仍有一些欠缺。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市场经济所常见的缺陷也暴露出来,例如: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使得各地金融机构剧增,违规经营、从事非法活动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银行会计风险日趋增大。
(二)会计管理模式不健全。总分行制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普遍采用的管理模式。总分行制是银行在大城市设立总行,在本市及国内外各地普遍设立分支行并形成庞大银行网络的制度,分支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这一模式的缺陷在于一是导致了管理层级多、管理人数增加,指令的传递或信息时沟通渠道明显增长,极易发生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失真现象。
(三)会计人员风险意识不高。一方面,不法分子想方设法地找到并利用银行内部管理的漏洞,有计划有组织地采用犯罪手段进行诈骗。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拉拢银行员工,致使少数员工误入歧途,二者通过内外分工,骗取银行资金,这样更加大了银行风险防范的难度。
二、商业银行会计风险产生的内部原因
(一)内控制度建设滞后。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商业银行更侧重扩大经营规模,搞粗放型经营,对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往往不重视,没有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对内控制度资源进行合理地配置,造成内控制度建设滞后,内部会计控制薄弱。商业银行对现有的制度不严格执行、不能落实到位,重建制、轻落实,导致各类形式的会计风险案件时有发生。
(二)会计人员素质堪忧。银行新业务的迅速发展,同时缺少精通银行会计业务的人才。有的会计人员自我防范的意识缺乏,再加上对业务认识没有深入的了解,没有掌握牢固的业务知识,难对业务流程的风险点进行识别和判断,使会计人员不能很好的认识内控制度。
(三)内部检查监督乏力。一是银行会计监督检查针对性和计划性不强。财会主管部门的检查往往只是例行公事,缺乏上下级的沟通,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二是内审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不足。内部审计部门附属于银行机构,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不高。三是监督不力。会计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会计风险,没有起到稽核工作的实质作用。
三、商业银行会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金融监管模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规范银行业监管标准、统一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政策;明确银行业与银行监管部门的分工,规范监管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监事会运行机制,提升监管水平。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风险的存在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稳定性。建立风险预警系统的目的就是要将这些风险尽可能地防范、控制或化解,从而实现风险管理损失最小化的目标。将单纯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控制。通过实现银行经营管理规范化、操作流程化、制度严谨化、业务标准化、监控综合化、整改彻底化等目标,全面落实会计风险的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大差错事故和重大经济案件的发生。
(三)健全会计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防范会计风险,保证各项业务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银行内部的各级管理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会计信息是一种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特征。为消除其存在的有利或不利影响,我们可以通过产权规则对外部性特征进行部分内部化。硕士论文本文在现有论点的基础上对会计信息外部性及其内部化过程作以下探讨。
一、会计信息外部性的产生原因
透过纷繁复杂的经济现象不难发现,会计信息本质上是企业的一项经济资源,能够为特定实体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从而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既然如此,为什么又认为会计信息是一项公共物品,会带来外部性呢?
根据经济学原理,判定一种产品是否为公共物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企业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这两方面的特性,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则不具备这两方面的特性。因为在企业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会计信息的过程中,会计信息属性发生了变化,即由“私人物品”转化为“公共物品”,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外部性。而我们现在所指的会计信息,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的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的信息。会计信息一旦被公司管理当局披露,成为一项公共物品后,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或消费,都不会导致信息披露成本的增长,是为非竞争性;要排除其他人对这一公共物品的消费或分享是不可能的,是为非排他性。
二、会计信息外部性的表现形式
会计信息的外部性可分为正外部性(积极的)和负外部性(消极的)两类,其划分取决于个人是否无偿地享有了额外的收益,或者承受了不是他所导致的额外成本。会计信息的正外部性。会计信息的提供者是企业,成本为私人成本(企业付出),而效益却是社会效益,其结果必然引起会计信息被外部使用者无偿使用而导致产权的外溢,产生正外部性。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方即信息使用者来说,会计信息的披露或供给是必要的。但是,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需要成本,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配比原则,理论上这些成本应由全体受益者共同分担;而实际上,会计信息一旦披露出来,根本不能阻止和排除那些没有分担成本的信息使用者对它进行消费。这就产生了公共物品的“搭便车”问题。
“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使得会计信息供给不足。根据上述分析,会计信息的这种外部性属于积极的、有利的外部性。虽然从全社会、短期的角度来看,这是有益的,但对于理性的企业来讲,这无疑是有害的。对企业而言,会计信息生成和披露的成本效益之间是不对等的。企业不能从会计信息的提供中充分补偿所消耗的信息生成成本,导致了会计信息的私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对立。这种会计信息提供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必然引发企业的理,即减少成本付出,降低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热情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而付出的努力程度。
会计信息的负外部性。虽然正外部性确实存在,但是考虑到理性经济人的自利特点,外部性更多的表现为负外部性。下面从管理当局、投资者、债权人三方面来探讨会计信息负外部性的表现。
由于委托关系下必然衍生的委托方和方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性,管理当局往往不是从委托方角度进行考虑,而是从私人角度来衡量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提供,由此决定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故意的负外部性,即管理当局推波助澜、尽情掩饰,从而以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追逐个人的短期效用;二是非故意的负外部性,即管理当局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偏见和主观判断,从而生成或过滤掉一些与投资者需求不一致的信息,同样也会影响投资者对信息的使用效果,带来外部性。
同样,由于投资者进行决策需要会计信息,主观上也会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提出要求,可能出现管理当局按照部分投资者的要求提供会计信息但却导致企业整体和其他投资者受损的情况,或出现信息提供不足或提供过量的情况。
当企业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也形成一种委托关系,其目标函数也不一致。债权人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和防止自己的利益被侵害,会采取诸多措施要求企业提供与还债能力有关的尽可能详细的会计信息。因此,别的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不得不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提供的会计信息重新进行分解、组合。这不仅承担额外的成本,还要花费更多的交易费用。这些就是债务人强加在会计报表其他使用者身上的负外部性。
三、会计信息外部性的内部化过程
既然会计信息供求过程存在着外部性,那么外部性就应该被内部化。若能通过对会计信息产权进行界定或进行恰当安排,使会计信息外部性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由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承担,就可形成会计信息外部性的内部化。
但是,由于以下几种因素的制约,会计信息外部性的内部化过程也不是那么容易,仍然存在着无法界定产权的公共领域,导致内部化的无效性。
在企业所有权界定的前提下,即使利益相关者形成了一个利益集团,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存在着个人理性的限制。他们在事前预期到高昂的交易费用后,往往不再希望进行会计信息的博弈和界定,而只希望“搭便车”。因此,理性超过了效率,利益集团根本无法形成,产权界定成了一句空话,会计信息的外部性无法得到降低和消除。
会计信息的产权划分也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因素。所谓会计信息外部性的内部化,就是报表的各方使用者通过博弈来对会计信息进行产权的界定,也就是分配。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或者方法、能力的差异,各方使用者可能得到的是与自己要求和愿望不相符的产权。会计信息的各项权利不能分配给最能有效运用它们的利益相关者,也不能促使利益相关者之间形成一种激励,维持一种有利于经济高效运转的分配格局。这样不仅无法消除外部性,还可能适得其反。
四、会计信息外部性内部化的补充和矫正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有在交易费用为零或极低以及信息对称这两个假设成立的情况下,才可以形成真正的会计信息外部性内部化,而当这两个假设不成立时,就必须寻求新的途径和方法来克服这种产权界定带来的无效状态。
管制的产生就是为了矫正这一无效状态,它是通过无法内部化的公共领域的边界开始的,目的在于为会计信息产权的界定和博弈提供一个依据,使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形成一种理性预期。本论文来源于( )由于管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具有强制性特征,也相当于把极高的交易费用转嫁到国家的身上,因此,不会出现因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及利益集团的松散而导致会计信息外部性无法内部化的情况。但是,由于执行成本方面的原因,管制也留下了一部分与其联系的公共领域。在该领域中,企业所有权分享对会计信息产权的界定起着补充作用。所以,管制和内部化两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
论文关键词:信用评级注册会计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公平、公开、公正,要求经济信息高度透明,各交易主体进行诚信交易。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中介组织服务者,其中一个主要角色是经济信息正确性的鉴证者,即通过审计鉴证增强经济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赖性,既然是为促进信用交易、维护市场的信用关系服务,其自身就必须诚实守信,行为必须公正,否则作为经济信息可靠性的鉴证者就没有存在的意义。近年来国内有“银广厦、国外有“安然等财务欺诈事件,涉案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和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均难脱干系,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下降,出现了信任危机。提高诚信度和公信力,是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的关键。
一、信用评级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运用的必要性
信用评级是对信用市场上的借款人按期足额支付债务本金与利息的能力与意愿的相对风险的判断,并将这种对风险判断的结果按风险相对大小分为若干类,每一类别用一个符号表示。其主要作用是通过一套简单的符号系统提供相对信用风险的客观、独立的意见。后来信用评级的领域扩展,对象包括有价证券以及各种机构和公司。现在我国的信用评级主要用于金融机构。
推进行业的诚信建设目前在注册会计师业界已达成共识,其中上海、深圳等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可借鉴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方法,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道德信用评级制度,这是诚信建设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1.实行信用评级并定期公布制度,可以加强社会舆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信用评级由非注册会计师行业内的机构进行,并定期在媒体上公示,客户和公众可定期了解事务所的信用状况,并可据此进行选择。这种定期曝光可加强社会舆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促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充分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强化行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
2.信用评级公布的符号简单,便于客户及社会公众了解目前开始采用的信用档案,应该是诚信建设的部分内容,但由于内容较多,缺乏综合评价指标,而且调查具有一定难度,一般社会公众较难了解。信用评级公布的符号简单,可以为客户和公众提供一种通俗易懂的专家意见,如以A、B、C、D分别表示不同的信用等级,便于客户及社会公众了解事务所的信用状况。
3.信用评级有利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建立我们自己的名牌,是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发展的目标之一。树立事务所品牌意识,本身就意味着要坚持诚信,因为只有通过诚信才能建立并持久地保护好事务所的品牌。采用信用评级并定期公布制度,将会在客户和社会公众中有较大影响,促使会计师事务所更注重自己的诚信形象,注重长期利益;引导社会公众和客户关注、选择评级好的事务所,注重事务所品牌,从而营造行业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信用评级方法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运用
评定信用等级一般是设置指标体系、确定权重分值,测定量值顺序,评定信用等级。
1.评价指标
由于我国信用评级制度目前主要在商业银行运用,因此我们首先应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一个适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信用评定主要针对贷款者,目的是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因此更注重考察贷款者的偿债能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用评定主要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目的是保证审计质量,避免道德风险造成的审计失败,应主要考察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因素。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并参考外国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参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指标应包括:
(1)人员素质包括合伙人素质、注册会计师素质。作为中介服务类的组织,人是关键因素。合伙人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者,其是否诚实正直、是否具备管理能力,对事务所有极大影响。注册会计师是主要执业者,其品德和职业能力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有直接关系。
(2)财务质量包括财务结构、获利能力和经营效能,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是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谋取利益的潜在因素。从动机分析,财务状况差的事务所为改变财务状况、获取经济利益而丧失独立性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也应对这类指标进行分析。
(3)客户关系和近三年主要客户关系包括:人际关系、经济利益、审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为客户服务的年限、聘用机构等,这些都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有关。
(4)事务所规模包括组织形式、拥有资格和注册会计师的数量、行业中地位、市场份额、业务多样化,规模与审计质量相关。
(5)信誉状况包括年检情况、以往受罚纪录、诉讼败诉、纳税情况,此类指标反映以往会计师事务所的信用记录。
(6)发展前景包括近三年利润情况、市场预期状况、新业务开拓能力,信用评级的目的在于对会计师事务所未来发展的了解,因此考察和分析事务所发展的潜力非常重要。
【关键词】商业银行存贷款利息收入准备金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
中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其后,虽历经多次修改和补充,但总体框架并无改变。十年来,中国的金融环境与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已成当务之急。本文将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就商业银行会计改革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商业银行会计规范体系的框架
据我们了解,改革后的金融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将有以下特点:一是以新的《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基础,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各类金融企业的特点,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二是在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三是根据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情况,完成包括表外业务在内的有利于防范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银行基本业务会计准则,作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上述安排能够满足商业银行现阶段会计改革的需要,并提出如下建议:
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基本业务准则并存的局面是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前者存在的基础是其更易操作,更易为实务人员所接受。后者存在的基础是其更易为国外投资人与金融界人士所理解和接受,更有利于中国的商业银行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但又应各有所长,以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合。
2在形式上,制度与准则应当有所不同。首先,从规范经济业务的范围上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类似于工商企业会计制度,涵盖被规范企业的所有业务,既包括商业银行特有的存贷款等业务,同时也包括固定资产、所得税等各类企业共有业务。而商业银行会计准则规范的范围则应以商业银行特有的存贷款等业务为主,至于各类企业共有的业务,则可在其他相关准则中加以规范。其次,从规范经济业务的方法上看,制度规定应当较准则更为具体、明确。以应收利息为例,在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应收利息符合哪些条件就应当记入当期损益,符合哪些条件则可以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准则中,则只规定商业银行确认利息收入的基本会计政策即可。
3针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类别的金融企业制定统一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是必要的。统一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主要目的是落实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要求,在满足财政部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信息需要的前提下,建议统一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宜过细。各商业银行在日常核算中,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与管理要求制定日常使用的会计科目体系,这种会计科目应与统一会计科目建立明确的对照归属关系,其实施应报经财政部批准。
二、贷款与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业务,因此,有关贷款的详细信息对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至为重要。贷款的信息是多层次与多维的,从流动性的角度出发,可以将贷款划分为短期(一年内)贷款与中长期(一年以上)贷款;从贷款的发放方式出发,可以将其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抵押质押贷款等;从贷款的质量角度出发,可以将其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或者按五级分类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对于贷款的这些分类信息的反映,可以有不同的思路。国外商业银行对贷款一般是充分利用现代大型计算机与数据库,从不同角度以不同分类标准进行详细统计,从而更好地满足银行自身管理的需求。在信息披露时,在资产负债表内按一种分类标准披露贷款信息,贷款的其他分类信息则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而中国的商业银行则力图在表内披露尽可能多的贷款信息。从资产负债表上看,中国的商业银行对贷款的分类往往是“多维立体”的,既有从流动性出发的短期贷款与中长期贷款的分类,又有从贷款发放对象出发的对公贷款与个人贷款的分类,还有从贷款质量出发的逾期贷款数据。这样的会计信息看似丰富,实际上由于各种分类标准的交叉与混用,反而降低了贷款信息的决策参考价值。
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在于中国的商业银行在自己的电子化核算系统中,未能充分地应用现代数据库技术。在考虑如何满足不断膨胀的会计信息需求时,我们能够想到的唯一办法就是增设会计科目。但会计科目的增加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会计科目对会计信息的分类是唯一的,取此则舍彼。对贷款的核算,应该尽可能应用现代数据管理技术,对其相关的信息要素,可以选取一种最重要的分类标准,按此设置会计科目参与复式记账并在表内加以披露(应该讲,贷款的各种信息都具备决策有用性,但资产负债表最主要的职能是反映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从这一点看,贷款的流动性信息最重要,因此,对贷款的核算,首要的分类标准应当是按流动性将其划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至于其他方面的信息,则利用现代信息库技术,通过设置信息代码进行反映,这些信息代码要素在计算机内进行不同的组合,即可得出不同的分类统计结果。这些结果可在表外披露,以更好地满足银行内部及外部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不同需求。
(二)贷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在2000年以前,按照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合同按季或按月结息。对于逾期(含展期后)贷款逾期未满半年的,银行应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半年及超过半年仍未归还的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在表外进行核算。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但关于应收利息的上述政策最近有较大的改变。例如,在财政部所颁发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20号)规定:银行发放的贷款到期(含展期)90天及以上而未收回的,应计利息停止计入收入,转在表外进行登记。其已计提的贷款利息收入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应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入表外进行核算。而在《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字[2001]25号)中则进一步规定: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180天(含)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18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利息收入处理。
关于贷款的应收利息是否计入当期损益,可以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在大多数国家(例如英国)的商业银行,如果应收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一定期限仍未收回,则可将其红字冲回。在此期限内,如果银行认为该笔应收利息已无收回希望,也可将其在表内红字冲回。而在另一些国家(例如德国)的商业银行,通常将贷款应收利息与贷款本金一并核算。由于贷款应收利息与贷款本金一并核算,因此,对应收利息逾期的处理方式与上述英国等国的商业银行有所不同。其要点是:
(1)在贷款本金到期前,如果银行认为逾期的应收利息仍可以收回,则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并计入损益表。反之,如果银行认为逾期的应收利息很可能收不回,则不再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而是作为待转利息收入项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加以列示。
(2)在贷款本金到期后,无论银行认为逾期的应收利息是否有可能收回,均不再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并作为待转利息收入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加以列示。
(3)当银行确定逾期的应收利息无法收回时,同时冲减贷款项目中的应收利息部分和待转利息收入项目。
各国商业银行关于贷款利息核算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什么标准作为应收利息停止计入表内利息收入的标准。在某些国家(如英国),这一标准是贷款的结算日,即只要应收利息在一定期限内未能收回,则应停止将其记入当期损益。而在另一些将应收利息与贷款本金放在一起核算的国家(如德国),这一标准是贷款本金的到期时刻,即只要应收利息在贷款本金逾期或逾期满一定期限后仍未收回,则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在贷款发放期限较短(如三个月)的情况下,上述两种标准的经济后果相差不大。但在贷款期限较长的情况下,在贷款本金到期前,应收利息可能已经长期未能收回,此时,其成为坏账的可能性相当大。如果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做为应收利息是否应确认为当期损益的标准,则有可能使商业银行虚夸利润,垫付相应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当应收利息自结算日起达到一定期限仍未收回时,即不再将其确认为当期损益更符合会计的稳健原则。
更进一步,按照财金字[2001]25号的规定,贷款的应收利息需在结息日后180天以上,才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相对于其他国家(如英国大部分银行是90天,美国大部分银行则是60天),这一期限似乎过长,事实上,贷款的应收利息在结息日90天后,其收回的可能性已大大降低,因此,对贷款的应收利息,如在结息日后90天仍未收回,则建议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三)商业银行被动垫款的会计处理
狭义的贷款业务主要是指按照社会的需求,通过贷款协议由银行提供的各类贷款;广义的贷款业务通常还包括商业汇票的贴现以及信用证业务、对外担保、承兑业务过程中由于客户未能按期付款而使银行发生的被动垫款。近年来,银行利用自身信用开展担保、承兑等业务日益增多,相应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化为现实,则集中体现在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及担保业务垫款中,为了充分揭示这种风险,应当要求商业银行将这类贷款性垫款与正常贷款分别核算,同时,对这类垫款应当计提一定比例的准备金。
(四)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类似于贷款,在会计报表中,对存款信息进行多维披露,实际是降低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在资产负债表中,应重点披露存款的流动性信息,至于存款其他方面的分类信息,则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会计报表中,中国的商业银行往往将活期存款归为流动负债、定期存款归为长期负债。但由于大量的定期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将其归并为长期负债其实并不合理。有必要规定,定期存款应按存期分别归入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中。
三、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提取问题
(一)专项准备与普通准备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对商业银行来说,稳健经营至为重要,而提取准备金则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商业银行提取准备金应着眼于其总体资产的质量,而不应仅仅针对贷款的质量(只不过贷款在商业银行的总资产中占据重要份额,贷款的呆账准备也相应成为准备金的主要部分)。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将各国商业银行提取的准备金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特定类别的资产(主要是按照五级分类形成的贷款类别)的可能损失所提取的专项准备金,另一类则是针对总体资产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损失所提取的普通准备金。
以英国的商业银行为例,其所提取的准备金主要有四种:
(1)专项呆账准备金。英国银行的各分行一般都有一个专门的信贷控制委员会或类似机构,该机构定期对本行的贷款对象进行考察,以分析贷款的质量。一旦该委员会认为某笔贷款的质量存在问题,则通知本行会计部门相应对该笔贷款提取一定的贷款准备金。提取准备金的金额及其与贷款总额的比例视该笔贷款的质量恶化状况而定,其具体提取标准按贷款五级分类执行,大致比例为:正常贷款不提或提取比例低于1%,关注贷款为2%,次级贷款为20%,可疑贷款为50%,损失类贷款为100%.
(2)或有负债与承诺准备金。英国商业银行针对其所承担的或有负债与承诺提取一定的或有负债与承诺准备金,该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
(3)一般呆账准备金。英国银行的总行每年年底针对一般的信贷风险由总行提取一定金额的一般呆账准备金。
(4)国家风险准备金。是针对某分行的资产(不仅仅局限于贷款)所提取的一种一般准备,视各分行所处国家经济环境确定提取金额与比例。由总行财会部门负责提取。
在上述四种准备金中,前两种属专项准备,第四种属普通准备,第三种的性质界于专项准备与普通准备之间,姑且将其归于普通准备。
专项准备金与普通准备金的划分对商业银行而言有着重要意义。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其资产(主要是贷款)的损失有些已经显现,但尚未最后实现,对这类资产损失有必要提取一定的专项准备。同时,银行的那些现在看起来没有问题的资产同样存在着发生潜在损失的危险,这种潜在损失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难以确定应提多少专项准备,而提取普通准备则是一种较好的办法。普通准备与专项准备相结合的体系既考虑了特定资产所存在的实际风险,又考虑了总体资产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充分体现了稳健经营的要求。这种准备金制度体系已成为国际金融界的主流,也应当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准备金制度改革的未来方向。
从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角度看,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普通准备由于与特定资产的损失无关,因此具有资本的性质,可以作为附属资本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但专项准备则由于与已基本形成的特定资产的损失相关,不应参加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另外,从税务的角度看,专项准备一般可以免征所得税,而普通准备则不免税。例如在英国,商业银行提取的专项贷款准备与或有负债与承诺准备可计入成本以抵减纳税所得,但一般呆账准备与国家风险准备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抵减纳税所得。
(二)关于中国商业银行准备金制度的探讨
中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在2000年以前,这一制度的要点可概括如下:
(1)准备金主要分为三种,贷款的呆账准备金、应收利息的坏账准备金与投资风险准备金。
(2)贷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与上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之间的差额提取,坏账准备按年末应收利息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则按年末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
从2001年起,中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制度发生了较大变革,其要点如下:
(1)商业银行建立统一的呆账准备制度,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包括贷款、贴现、垫款、同业拆借等项目。商业银行不再提取坏账准备和投资风险准备,不再单独申报核销坏账损失和投资损失。
(2)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
上述两套准备金制度体系的共同特点是对普通准备与专项准备不作严格区分。在2000年以前所执行的准备金制度中,坏账准备与投资风险准备可以视作针对应收利息和投资项目的专项准备。而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性质则较难界定。从提取方法上看,它与贷款的总量相关而与具体贷款的损失无关,应属普通准备。但从其核销的规定上看,其作用实际主要是弥补特定贷款的损失,应属专项准备。这种制度的最主要的后果是,由于目前大部分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中国的商业银行实际承担着很高的风险,不良贷款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远高于1%,因此,商业银行按1%的比例提取准备金,其准备金充足性受到很大影响,不利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2001年以后的准备金制度从总体上讲较以前大大前进了一步,起码从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资产的实际质量自主决定准备金的提取数量。在新的制度安排下,呆账准备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为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而提取准备的对象又包括了商业银行的各项主要资产(而不是仅局限于贷款),所以,此时的准备金实际包含了普通准备与专项准备。既然所有的债权性资产都应至少提取1%的准备,这部分准备的实际性质与普通准备十分类似。而各项债权性资产在此基础上,应视其风险程度增加计提最高至100%的准备,这种在1%的基础上另行提取的准备的性质可以算作专项准备。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对普通准备与专项准备进行严格划分,可以使商业银行将所有的准备都算作普通准备纳入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从而有利于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但事实上,这样做可能并不合适。如果将所有的准备都作为附属资本,资本充足率固然提高了,但另一方面,这是不是意味着中国的商业银行不提专项准备了呢?如果让人产生这样的误解的话,实际是得不偿失。既然加入WTO后,中国的商业银行准备更积极地融入国际金融界,那么尊重国际惯例,遵守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可能对我们更为有利。如果想提高资本充足率,采取一些其他方法,例如允许商业银行发行一些长期债券或增加利润的自留部分比例等可能效果更好。与国际惯例相背,将专项准备与普通准备混在一起计入附属资本并非最优选择。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对2001年新的准备金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修改要点如下:
1规定商业银行应提取普通准备,其数额为商业银行主要资产(包括贷款、同业拆借和投资)的1%.
2规定商业银行应提取专项准备,包括按贷款的一定分类标准提取的呆账准备,针对固定资产提取一定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投资提取一定的投资风险准备等。
(三)商业银行准备金制度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准备金制度可以一步到位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准备金的实际提取要真正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则需要一个过程。中国的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问题不可能在一天内解决。按照目前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水平,如果完全按贷款的内在损失计提呆账准备,估计应提取的呆账准备将是现有呆账准备余额的若干倍。在现阶段,这将大大超出商业银行的实际承受能力,使其经营难以为继。同时,也会造成商业银行的巨额亏损,损害我国商业银行的对外形象,进而有可能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改革后的贷款准备金制度的实施不宜一步到位,而应确定一个过渡期,通过渐进的方式逐步实现。
2在过渡期内,应当允许商业银行在兼顾质量与效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前提下,按照先优质贷款后劣质贷款、先增量贷款后存量贷款的原则,先在部分资产质量较好的贷款品种(如个人消费贷款)以及新发放的贷款中推行新的准备金计提制度(即提取专项准备),待时机成熟时,再对全部风险性资产计提专项准备。
3关于贷款专项准备的提取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以贷款的五级分类为基础计提专项呆账准备,另一种则是以“一逾两呆”为基础计提专项呆账准备,两种选择各有千秋。“一逾两呆”是按银行账面反映的贷款资产的实际状态进行的资产分类,直观性强,易于操作,主观成分低。五级分类则是从企业经营管理、资产负债、现金流量、抵押保证等多方面对贷款风险程度做出的综合分析判断,是较为科学的定性分析方法,也是国际通用的方法。但这种分类方法对分类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容易出现较大的人为误差。因此,如以五级分类作为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基础,商业银行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要按照岗位职责分离、权限分级控制的原则,通过初分、复审、终审等环节合理确定贷款分类结果。同时,为确保分类结果的客观性,可以考虑引进外部审计制度。四、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我国一些主要的商业银行出于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或客户的委托,已经开始在国际市场上从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到目前为止,关于衍生金融产品的会计处理与信息披露国内尚无统一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对其的会计处理各不相同。
衍生金融产品的会计问题是一个国际难题。其焦点主要有二:衍生金融产品是在表外披露还是在表外披露,是否可以与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另外,是否应用套期会计(即基于套期目的的衍生产品的损益是否以及如何与被套期项目的损益相配比),也争议颇多。下面依次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11998年底,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该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目前中国尚无关于衍生金融工具处理的统一要求,有些银行将所有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都放在表外核算,另一些银行将部分衍生金融产品(如远期外汇合约)放在表内核算,将另一些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放在表外核算。从长远看,比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将衍生金融产品在表内确认并在当期损益中确认公允价值的变化是该领域会计的发展方向。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基本上都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且委托商业银行在国际市场进行,在表内确认衍生金融产品的要求尚不十分迫切。另一方面,对于衍生工具会计处理的规范要求,我国目前基本是一片空白,在缺乏这方面经验的条件下,一步到位地要求在表内确认衍生金融产品,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据了解,目前大多数的国家对衍生金融产品在会计上仍是以披露为主。因此,先要求商业银行在表外披露衍生金融工具,并对其披露方式进行规范,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借鉴国际会计界在该领域的最新成果,在表内确认衍生金融产品,可能是一个更稳妥的选择。
2就商业银行范围,从技术的角度看,采用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计量是可行的。国内从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主要商业银行都有自已的针对衍生产品的实时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做到按市价或者一定的计算公式对衍生金融产品进行估值。如果在表内确认衍生金融产品,则这种估值的变化应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在表外披露衍生金融产品信息,则公允价值的变化可以不计入当期损益,但有必要进行披露。
3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的角度看,应用套期会计是必要的,这样可以更好地将商业银行降低金融风险的努力体现出来。但从实务的角度看,套期会计的应用相当复杂。首先,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对套期的应用较为灵活,在很多情况下,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难以找到明确的对应关系。其次,各种被套期项目的损益确认时间各不相同。比如说,在商业银行普遍应用的外币分账制下,如果被套期项目价值的变动产生于汇率的波动,则这种价值的变动是包含在当期损益中的。如果被套期项目价值的变动与汇率无关,则这种变动要到被套期项目交易实现时才能计入当期损益。综合上述情况,建议在应用套期会计时,一方面应原则上规定套期项目的损益应与被套期项目的相关损益同时确认,另一方面在表外附注中,要求商业银行对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不仅应进行披露,还应进一步披露其中属于套期项目的有多少,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化中,已在表内确认为当期损益的有多少,递延确认为损益的有多少。
五、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
度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包括会计报表信息披露和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就目前而言,前者较为规范而后者相对薄弱。因此,本文将重点讨论后者。
(一)现阶段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至于上市银行,则应执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原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从总体上看,迄今为止,除上市银行外,中国的商业银行并没有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从国际金融界的角度看,加强信息披露,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透明度已是大势所趋。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该协议将于2001年底正式,初步定于2005年正式实施。相对于旧的巴塞尔协议,新协议除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外,更进一步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约束和市场约束两项内容。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奖惩机制可以迫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但是,有效的市场约束对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信息准确、全面、及时,市场参与者才能准确判断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为此,新的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及风险度、风险管理状况,具体指标主要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又受到商业银行自身的治理结构、经营水平等的制约,同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程度还要与一国的市场化程度相适应。目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而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的商业银行距离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仍有差距,因此,在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同时,必须考虑这种信息披露对其国际金融活动能力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应逐步的、分阶段的推进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并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1对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应制定不同的披露标准。对上市银行,其信息披露将以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原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为基础,而对于非上市银行,则应针对其特点和监管要求另行制定相应的报表附注规定。
2应先制定有关资产质量、或有事项与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后制定有关风险控制方面信息披露的标准。
在现阶段,会计信息的表外披露应更多着眼于以下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商业银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的是能够从多个角度反映商业银行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信息,而表内的信息只能从一个角度满足这种需要。例如,对贷款信息,表内如选择从期限结构的角度对其进行披露,则贷款质量、行业分布等信息将不宜再在表内披露,否则将引起分类上的混乱。另一方面,较之一般的工商企业,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的中间业务、或有事项和衍生金融产品,这些信息的披露对于外界更好地对银行的状况进行评估是十分重要的,但限于会计理论关于资产、负债确认的现行基础,这些项目难以在表内进行确认,因此只能选择在表外进行披露。
至于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的信息披露,对现阶段的中国的商业银行来说难度太大。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的管理才刚刚步入正轨(贷款的五级分类自2000年开始才纳入商业银行信贷监测和考核范围),利率风险与操作风险的控制基本上没有考虑,只有当中国的商业银行完成从信用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的转化后,才有可能制定一个合适的相关信息的披露规范。
3区别银行信息对内对外披露的频率。商业银行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频率每年至多两次,即半年和一年。而对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信息使用者的披露频率则可以视实际需要更为频繁一些。
(二)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在现阶段,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主要应当披露如下信息:
1会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说明计提准备金的范围和方法。应分别指出根据余额一定比率计提的一般准备和根据个别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的专项准备的提取方法。
(2)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方法。要特别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应收利息确认为表内收入,什么情况下应收利息不再确认为表内收入。
(3)说明各项投资(特别是证券投资)的计价方法。
(4)对于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其计价方法。采用公允价值的,要说明对公允价值的变动的处理方法。
2资产质量状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不同期限的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2)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披露逾期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3)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披露呆滞贷款期初数、期末数。
(4)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披露呆帐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5)按贷款的五级分类分别披露其期初数、期末数。
(6)贷款按地区、行业和贷款对象的集中度信息。
(7)披露呆帐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及期末数。
(8)披露逾期的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性公司中的期初数、期末数。
(9)对于非生息资产,如其他应收款、其他资产等项目,如数额较大,应披露其具体构成情况。
3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按到期日的一定标准(如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一至三年、三至五年等)披露贷款、证券投资等主要资产与存款等主要负债的期限结构。
4可能构成损失的或有事项。商业银行应披露可能构成损失的或有事项的金额,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开出信用证、贷款承诺、向其他商业银行转贴现票据或向人民银行再贴现票据以及其他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项目。
5汇率风险的影响。商业银行应披露按币种列示的资产负债情况,特别要按照偿付货币披露外债金额,以便于评估其所面临的汇率风险。
6衍生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应按衍生产品种类,根据合约期限(按一年内、一年到五年、五年以上等)分别反映各种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约价格、会计期初市场价格、会计期末市场价格;按会计期末市场价格计算的银行在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上的盈亏。对用于套期保值目的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单独进行披露。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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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措施
信息披露是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是确保建立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的根本前提。银行作为特殊的行业,其充分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对增进市场约束,提高金融效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金融风险、增强公众信心、进入国际市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商业银行在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过程中,会计信息披露还存在不真实、不充分、不完善等问题,如何完善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披露的会计信息不真实。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表现在对贷款资产质量的高估上。我国商业银行从2002年开始实行贷款“五级分类”方法,但“五级分类”方法存在主观判断性较大的问题,极易产生人为操纵现象。因此,贷款“五级分类”方法能否真实翻印现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状况,存在一定困难,从而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贷款余额可能不真实;其次还表现在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范围狭小,计提比例刚性有余,柔性不足,实行统一低比例提取,没有充分考虑资产质量问题,准备金计提严重不足,也导致商业银行的信息不真实。
2.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充分。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中,风险信息是最为重要的。从巴塞尔委员会提供的披露建议看,银行应披露的风险信息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对这些风险信息的披露,既要有定性信息,也要有定量信息。但从我国商业银行所公布的信息看,对风险信息的披露存在不足,对风险方面的情况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得非常少,不仅定量信息没有,而且定性信息也很少。即使是上市商业银行,其公布的财务报告中,定性风险信息披露较多,定量信息揭示不够。
3.披露的会计标准不完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国际会计标准之间还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风险披露方面。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将风险具体分解成信贷风险、货币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公允价值五个方面,分别用具体的数字、图表加以说明,所涉及的内容涵盖资产负债表内外所有重要资产和负债。而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中缺少对表外资产、利率风险的量化分析标准,并且未全面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导致报表使用者难以对银行的交易状况和风险进行分析。
4.披露的监管机制不完善。在银监会成立以后,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划归银监会行使,银监会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等。银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对改善数据的质量,加强信息的披露起到了导向作用。但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情况的监督力度和频率,对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在信息收集、处理与利用信息方面存在着一定不足,没有对各种信息形成一定的分析能力。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业监管信息处理系统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1.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在商业银行的会计信息披露中,资产质量是关键指标,而贷款质量又决定资产质量。因此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真实性的完善应体现在对贷款质量的真实性加强上。商业银行应严格根据贷款的“五级分类标准”,结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从实披露贷款余额,正确计提准备金,以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2.充实信息披露的内容。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中应完善定量信息的披露。如披露基于风险的资本比率的计算信息、披露内部模型法下市场风险的计算信息、披露资产负债表内风险暴露信息(详述每一类别资产的面值和风险权值)、披露资产负债表外工具的风险暴露信息(详述每一类别名义值、信用等值、风险权值)、披露银行资本结构的变化及其关键比例和全部资本状况的影响、披露银行是否存在内部评价资本充足性和设定资本适当水平的程序等,这些项目直接决定商业银行经营的基础,影响资本是否充足的问题,对这些项目的披露,将详细展现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从而通过将信息传递给市场,直接影响市场对商业银行经营情况的判断,从而规避风险。3.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披露标准。建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标准的建设是重要的工作。在制定披露标准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从而使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根据建立的披露标准,商业银行对于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择要体现银行业高负债的特点,使会计报表能够提供充分的用于衡量风险的信息。对风险的披露要认真研究每一种金融工具内在的风险,确保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尽可能地增加信息的披露量,从而达到对这些风险的最有效的管理。
4.完善披露的监管机制。针对我国监管信息的传递速度慢且范围狭窄的状况,应疏通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多渠道、标准化的银行业监管信息处理系统建设,提高收集、处理、利用信息的能力;加强监管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与信息披露的监控力度,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加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依法追究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建立风险评估的技术平台,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从而增强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意义深远,但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商业银行应从以上四个方面来完善会计信息披露,从而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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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铜加工企业套期保值运用套期会计处理方法的条件并非所有的套期保值都可以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处理方法,套期保值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套期关系的指定、套期预期有效性、现金流量套期涉及的预期交易发生的概率、套期有效性的可靠计量、套期的持续有效性等五方面的条件。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五方面的条件,才可以运用套期保值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处理方法。
(二)符合条件的铜加工企业套期保值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符合条件的公允价值套期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套期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也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亦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套期在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不再符合套期会计方法的使用条件、或者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时,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对符合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被套期交易影响当期损益的,当被套期的预期交易发生时,则原先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如果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则以前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也应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已行使或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则以前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影响当期损益。
二、中小型铜加工企业套期保值简化会计处理方法探讨
(一)不改变套期及被套期项目会计处理的方法不改变套期及被套期项目会计处理的方法,即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项目分别按照各自的业务类型采用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由于套期项目基本上是衍生金融工具,通常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而对于被套期项目,则按照通常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进行相应会计处理。这种会计处理方法简单易行,可以为多数中小型铜加工企业采用。但这种方法也存在两个主要弊端:(1)对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项目完全割裂开来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使得不同项目因价格波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不会同步反映,套期项目的利得或损失会计入当期损益,但被套期项目的损益需要等到产品销售时才能计入销售当期损益。若企业产品生产周期短、产销平衡、套期保值业务量平稳且铜价波动幅度较小,则对报告期的业绩影响较小,反之,则有可能使企业报表无法准确反映套期保值的有效性,为企业报表使用者提供错误信息。(2)由于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项目分开进行会计处理,且计入损益的时间无法同步,导致难以准确计算套期损益,套期保值业务的有效性无法在财务上直接体现。
(二)改变套期项目会计处理的方法该方法对于被套期项目的会计处理仍然按照通常的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套期项目则将其作为一种纯粹的风险规避工具来处理:因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所以在买入相应合约时计入“其他应收款—保证金”,各月末将合约持仓、平仓盈亏及相关手续费一并计入原材料成本,并最终在产品销售时与被套期项目一并在销售当期损益反映。相比第一种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第二种方法虽然也无法在财务上直接体现套期保值的有效性,但可以使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损益反映在同一会计期间,增强了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综上所述,虽然两种套期保值业务的简化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一定的弊端,但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符合重要性原则,可以分别适用于具有不同业务特征的中小型铜加工企业。
三、套期保值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法应交税核算方法社会保险费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狭义上通常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颁发的企业特殊业务的专业核算办法。另外,199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仍在不少企业适用。上述会计制度最主要的特点是法规化、制定式,制度的内容是国际惯例、中国国情、历史沿革三者的有机统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计制度做出了许多修订,从总体上适合了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需要。然而,现行会计制度中仍有不少在我国适用了几十年的规定,已严重滞后于时代的发展,或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或给会计和审计实务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其中,以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法、应交税金核算方法以及保险费核算办法等三个方面尤为严重。
一、固定资产折旧核算方法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的时间,三个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502累计折旧”科目均规定为:“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而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801无形资产”科目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701无形资产”科目均规定为:“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1801无形资产”科目规定为:“无形资产应当自当月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三制度规定完全一致。至于为什么新增固定资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而新增无形资产从当月开始摊销,恐怕无人能够说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在实际操作中,类似无形资产摊销,如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从当月开始计提,则更能方便实际工作。其理由分析如下:
在会计实务中,月末结账之前,通常先要检查待摊费用是否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是否计提、无形资产是否摊销,然后再结转损益。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操作,当月减少固定资产时,则先要对减少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然后再将该项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月末再对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样就造成一月提多次折旧。如果改为新增固定资产从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则在减少固定资产时,直接将该项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可省去先提折旧的麻烦,一个月只要提一次折旧,避免重提、漏提折旧的可能。同时,也与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一致,免去莘莘会计学子记忆两者差别之苦。另外,在现在普遍使用电算化会计核算软件的情况下,软件一个月只能自动计提一次折旧,而要使软件的计算结果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现行折旧计提会计制度确实给软件设计带来了不少麻烦。甚至有些核算软件至今还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以至于要辅之以手工操作,才能达到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应效税金核算方法
对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2171应交税金”科目规定为:“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应交税金)核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2151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规定为:“公司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应交税金及附加)核算。”三制度规定完全一致。至于为什么同样是税金,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不通过“应交税金”(或“应交税金及附加”,下同)科目核算,而其他税金均应通过,可能是与当初印花税、耕地占用税金额小或不经常发生有关。
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的销基本上由国家计划统购统销,签订的合同相对较少,相应交纳的印花税也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印花税不需要预提,交纳当月直接计入损益,对会计信息影响不大。而在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与其他企业的购销与合作,而要确立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必须通过合同或相关凭据。因此,由于合同的普遍使用,印华税的税基相应增大,从而使印花税从一个微不足道的小税种,发展成为一个较大的税种。以财产租赁合同为例,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即税率为1‰;而与该合同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城市的税率为营业税额的7%,财产租赁的营业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合同金额相比,实际税负只有3.5‰,特别是在深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8232号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1%,与合同金额相比,实际税负只有0.5‰。印花税税负远大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更何况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与税基远大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车船使用税相比,一个企业交纳的印花税,更是不知要大多少倍。因此,有必要把印花税的会计核算放在较重要的位置。
从会计核算的统一性及统计方便的角度,所有税种均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确实能够方便会计人员。从会计信息披露的角度,会计报表附注中,“应交税金”科目披露的内容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企业纳税的总体情说,不能说不是一种缺陷。从会计确认的及时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角度,与其他税种一样,发生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应税业务的当月预计应交数,下月初按税法规定交纳税金,能够避免企业特别是个别上市公司利用提前或推迟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的申报时点来人为操纵利润。尽管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对一个企业的利润额影响不是太大,但在盈亏临界点附近或者上市公司相关指标临界点附近,利用提前或推迟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的申报时点,确实能够达到人为操纵的效果。因此,有必要规定所有税种均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以避免出现遇到企业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印花税”科目预计当月印花税时,审计人员做出两难选择的尴尬。
三、社会保险费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说明“5502管理费用”科目规定:“本科目(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而对于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所有人员的,还只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制度未做出明确规定。制度中“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两科目的核算内容,只规定了直接人工、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未规定要核算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此完全一致。从制度的广义可理解为企业所有人员的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均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事实上,全国各大会计院校编写的会计学教科书中,各项社会保险费均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费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原因大概是,社会保险费是由职工退休金转化而来,退休金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故社会保险费也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企业支付的职工退休金确实与产品的生产成本没有直接关系,通过”管理费用“核算符合相关性原则。而现在企业在支付职工工资、福利费的同时要支付社会保险费,生产工人及车间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与工资、福利费一样同样为生产产品的直接人工费用,而且金额比福利费要大。以深圳市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单位应承担的部分为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为缴费工资的8%、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为1%;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各项医疗保险共计为缴费工资的7.8%;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工伤保险为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9‰;失业保险为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所有社会保险费合计缴费率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已超过17%,大于福利费的计提率。如此大的生产工人直接人工费用等不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核算,进而不进入产品的生产成本,是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制造成本部核算的初衷的。
为适合财务会计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今后财政部在对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修订时,对以上问题予以适当考虑。
参考文献:
1、政事业单位领导对财务工作重视不够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与企业财务工作相比,有些领导认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较简单,没必要进行过多的监督和管理,因为经费是财政供给,只要能正常开展工作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用计算机管理。但事实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与企业会计工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应得到和企业会计工作一样的看待,不应该有偏见,应充分引起领导们的高度重视。
2、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的基础工作薄弱
首先,会计人员对凭证摘要填写不规范。会计人员在输入凭证过程中,由于摘要的填写依据软件提供的功能,可直接使用,这也致使不同经济业务的各行摘要相同;而在调整帐务时,对凭证摘要仅填写调账、更正等简单文字,也使得凭证很不规范。会计人员在调整时,经常随意调整,甚至有时对个别账务调整之后又调回原样。其次,往来款项错账现象较多。填制凭证时,由于会计人员在选择往来明细科目代码时经常发生“张冠李戴”的错误,从而导致往来明细账与实际不符。第三,有些会计人员对账簿的打印也不规范。少数会计人员为了省事,往往直接将往来账发生额打印装订,并未依据末级科目打印往来明细账。同时,部分单位的会计人员也未能及时填制会计凭证,修改系统日期,存在集中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
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缺乏
会计电算化相关知识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部分会计人员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弱,对电算化知识不掌握,电算化管理的感觉也很陌生,只习惯于以往的手工记账管理,尤其是对会计电算化的保密性、安全性认识存在严重的空白。行政事业单位由于经费是财政供给,政府财政较紧张,这也使得行政事业单位没有资金对需要更新、升级的会计电算化软件进行升级,只有坚持维持现状。同时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节约开支,对电脑采购的数量也有限,通常是数人共用会计电算化电脑,这极易遭受病毒侵袭,从而也严重影响了会计电算化的普及和推广。
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
数据备份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由于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时间较短,对会计电算化档案的组成内容不清楚,缺乏管理经验,会计电算化档案保管人员的工作职责也没有及时制定,造成会计人员没能及时将会计档案的磁盘和会计资料存储归档,即使已经归档,内容也不完整,从而使会计档案被人为破坏和自然破坏,甚至造成了单位会计信息的泄密。同时,由于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及能力无法胜任对数据备份的工作,只能依赖电脑公司的后续服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电脑公司不可能对每一家客户都能及时备份数据,这也直接影响了单位财务数据的及时备份;部分单位即使备份了,也经常无法做到双备份。因此,一旦会计电算化系统出现故障,会计数据将无法恢复。
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1、提高认识,强化会计电算化重要性
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领导要对会计电算化提起高度重视。首先主要领导应充分认识会计电算化的重要地位及其对会计工作的深远意义,只有领导有了“认识”,其下属才能真正“认识”。因此,单位领导不仅要从思想上支持,更要从人力、资金、财物上大力支持。其次,会计电算化人员也一定要充分认识到会计电算化不仅仅是记帐技术的革命,而且对于会计学科本身也是一次重大的革命和创新,使会计人员从原来的记帐、算帐、报帐等繁杂的工作当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资金管理、资金分析、资金评测,因而进一步深化了会计职能,所以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一定要刻苦深入的钻研业务,真正达到精通财务软件。
2、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实行会计电算化,就需要高素质综合性的财会专业人才,他不仅要具备财会方面的知识,还要具备计算机知识。因此,财会人员要经常性的进行培训学习及交流。而财务人员的后续培训内容不仅要包含法律法规知识、财务会计知识、更需要更新电算化及电脑知识。只有通过财务人员之间不断地进行交流学习,才能够进一步提高对财务软件及数据处理的认识,才能够使每一位财务人员都能够达到独立、及时备份数据,并实现数据双备份能力。财会人员,为了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建立健全对病毒、电脑黑客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还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能力。例如采用防火墙技术、网络防毒、信息加密、身份认证授权等。
3、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为了使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运作,财政部从1994年开始到目前为止,相继颁布了一些规章制度。一个单位要实现财务部门会计电算化,必须要有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否则,就是实施了会计电算化工作,也是不能长久实施的,甚至还会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各部门要重视会计电算化工作,强化规章制度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工作规范管理、统一要求、并定期检查,以使财务人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规范可遵守,有示范可模仿。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提出整改建议,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调整与整改工作,防止问题一直存在并扩大,带来更大的隐患。这个管理制度体系一般包括:(1)人员管理制度。主要是对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规划并划分职责。(2)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操作规程、操作权限、操作记录、管理制度及内部制度。(3)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数据输入输出的管理、备份数据的管理、存档数据的管理和保密规程。(4)系统维护制度。主要包括系统维护任务、系统软件硬件的维护、系统维护权限的规定、机房管理制度等。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