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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银行业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或监管执行机关根据金融法规对银行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确保金融经营机构的安全和盈利。
对这个定义,我们可以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以及监管内容等方面进一步理解。
1.监管主体
狭义的监管主体是指中央银行官方机构;广义的监管主体则把银行放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下来看。包括两个部分:内部监管主体和外部监管主体。内部监管主体也是最基本的监管主体即银行机构本身,这一部分的监管也称为内部控制。与之对应的是外部监管主体,包括官方监管机构、社会监管机构和行业公会等。
2.监管客体
它包括商业银行和经营存、贷、汇业务及名称同银行有异的金融机构。
3.监管内容
监管内容即监管的法律权限,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检查监督权。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针对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可以及时索取及查阅银行机构的各种凭证和报表;对银行机构的经营活动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对银行机构进行项目评级和综合评级,并根据不同级别的银行机构施以不同的监督和管理。
(2)管理权。包括预防性风险管理,例如银行开业登记、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等;援救性管理,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商业银行提供紧急资金援助,帮助其渡过难关,避免倒闭事件的发生s事后补救管理,如存款保险制度,即银行倒闭后由政府、中央银行等组织赔付全部或部分存款。
(3)制裁权。包括对经营上不符合要求的银行给与警告;对存在较大问题的银行勒令其暂停营业;针对问题严重,已无存在必要的银行,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关闭。
对银行业严格监管就是为了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重大风险。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991年我国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近年来,该体系在组织、立法、监管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进步,特别是1995年在立法方面取得很大的成绩。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除此以外还有《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及《担保法》等的颁布和实施。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目前的银行监
管体系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监管目标不明确
如前所述,银行监管体系的目标是为了维持一个稳定,高效,健全的银行制度,然而在我国银行监管很大程度上是为货币政策服务的,换言之是为了稳定币值来服务的。通货膨胀率高时,限制银行贷款范围及银行发展规模;反之,则放宽银行贷款及对银行新增业务的限制。银行监管的重点不是放在增加信息透明度以保障投资人利益或者对银行机构的安全性进行经常考核与评估,而是放在限制银行经营范围和整体规模上下
2.监管主体单一
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长期以来是中国人民银行独家监管的局面,而这样的监管体系无疑会产生以下问题:(1)监管力量薄弱。人民银行要监管全国所有的银行机构,无论在财力上还是在物力上都显得力不从心。(2)人民银行本身由谁监管。人民银行也是银行业的一部分,银行监管体系当然也应该包括对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监管主体很难保证监管的客观性。(3)人民银行担负着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管银行机构两大职能,由人民银行独家监管很可能导致人行向某一职能的倾斜,以其中一种职能为主导。(4)监管主体的单一为设租寻租创造了条件。在单一管制主体的条件下,被管制者更容易通过疏通的办法让管制为他们增加福利,从而使管制最终保护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
3、监管内容方面的缺陷
各国监管内容侧重点各不相同,这一点可以在管理当局对银行检查评级的考核指标清楚的反映出来。下面,我们把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与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作个比较。
(1)对资产安全性的重视程度。表示资产安全性的两个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性和资产质量。在美国的“骆驼评级体系”中,资产安全性的的权数达20%,而在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中,其权数仅为5%,由此可见,我国对资产安全性的重视程度不如美国。
(2)对盈利状况的重视程度。“骆驼评级体系”中,盈利性指标权数达20%,而我国的权数仅为10%,由此可见,我国对盈利状况的重视程度也不如美国。
(3)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重视程度。在我国的稽核评价百分比法中,经营业务合法性的权数为20%,信贷规模适度的权数为10%。虽然经营业务合法性与信贷规模适度也是对银行经营安全性的一种考察,但是他们的着眼点不是经营水平上的安全,而是对经营范围的限制。
4.监管程序轻重安排不合理。
我国现有的监管程序过分强调对银行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在对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则力度不够。这种不合理可能带来两个结果:(1)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不能较好的分散风险。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除开一些备用信用证和承诺担保等业务以外,很少直接参与金融市场交易。(2)便利了腐败的滋生。过分繁琐的审批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在规范和防范的名义下设租和寻租。监管越严,租金越高,寻租越风行,腐败也就越严重。
三、加入WTO后我国银行监管体系所面临的挑战
1997年12月12日,世界贸易组织近100个成员共同通过了《金融服务自由化多边协议》,内容包括:(1)取消对外国金融服务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2)提高外国公司在东道国银行和金融服务业中可以拥有的股权份额,允许其超过50%。(3)居民能够使用以外国为基地的银行业、投资和保险服务。
这意味着如果加入WTO,我国将批准成立一些外资金融机构,允许他们在限定的范围内,依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为我国境内的企业提供一定的银行服务。这对我国银行监管体系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1.监督客体的多样化。监管客体将从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到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并存。
2.监管内容的扩大化。随着金融衍生工具不断推陈出新;银行的业务范围开始涉足保险、证券等行业,监管内容也随之扩大。
3.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和国际化。监管主体应该从中央银行独家监督扩展到中央银行社会有关机构、行业公会和银行机构本身的全方位立体监管。
同时,当银行从事国际业务能轻而易举的将其业务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时,一国的银行监管者没有能力和知识去密切监督其在其他国家的业务,这就要求各国的银行监管主体能够互相合作,实现银行监管的全球化。
面对这样的发展趋势,我国应该如何改革银行监管体系以维持银行业高效,安全的运行呢?
首先是建立全方位立体型监管体系,以中央银行为主导,银行机构本身为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共同参与审核银行机构的报表和凭证,行业公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这里要强调两点:(1)加强财政部对中央银行的监督。财政部可以通过预算监督,审核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制定财务会计制度等手段实现对央行的监督。(2)加强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
除此以外,由于银行也开始涉足保险及证券等领域,银行的监管主体也应该与保险和政权的监管当局协调行动。
不仅如此,我国也要与其他国际监管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合作,努力实现跨国银行业务的全球统一监管。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衍生监管体系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相当长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其间虽然制定法规法章250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缺乏稳定性。1998年《证券法》虽然出台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基金法》、《投资信托法》等迟迟未出台,这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因此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处理好《证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出现不一致问题。证券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超级秘书网
(五)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首先通过风险识别,明确企业网络安全风险的存在,找到主要的风险因素,为后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规避奠定基础,在风险识别之后须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对企业发展影响的严重性,以便下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然后根据企业内外部风险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或方法进行风险规避,使风险损失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到最小限度,最后应及时或定期进行跟踪,辨识是否有新的风险因素产生,并针对发现的新问题和新风险,采取或者变更应对措施,通过不断的循环,确保风险管理的充分性、适宜性和实效性。
1风险识别
网络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信息通报制度的建立等;(2)与网络相关的各种设备设施,主要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终端设备和各种操作系统及软件等;(3)支撑网络运行的基础设备设施,主要包括机房电源、UPS、空调、防火设施以及温度感应器、湿度感应器和视频监控等监控设备;(4)网络应急备份设备设施。明确网络安全防护主要内容后,需要对各项内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逐一识别并加以分析。其中,管理机制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有:组织机构的建立以及机构建立后的完善程度,信息通报制度的建立以及通报渠道通畅性,各种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执行力等。网络相关设备设施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有:自然灾害(如火灾、雷击)、环境事故(如断电、鼠患)、人为对硬件破坏、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等软件的漏洞以及人为等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支撑网络运行的基础设备设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主要是:机房电源、UPS、空调和防火设施配备是否齐全;由于地震、爆炸、大火等灾害造成通信线路断裂;网络连接接口松动或网络设备损坏等。网络应急备份设备可能存在安全问题主要是:应急预案和应急支援队伍的建立及完善程度;应急演练开展的情况;重要数据和系统是否进行备份和备份的及时性等。
2风险评估
在对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识别后,通过对所收集的识别资料加以分析,进行风险估计。风险评估按照严重性、可能性和风险系数3个影响因素进行划分。(1)风险严重性等级的划分依据是进度延误或者费用超支。延误或超支指标按照每多5个百分点为1级划分,共分为5个等级,分别用1~5数字表示。(2)风险可能性等级依据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划分,共分为5个等级,也分别用1~5数字表示,概率<20%的为1级,发生概率每多出20%,即多一个等级。(3)风险系数通过对风险严重性和风险可能性的等级来确定,当风险严重性等级为5,可能性等级为5,那么它的风险系数是5×5=25,当风险严重性等级为1,可能性等级为1,那么它的风险系数是1×1=1,这样风险系数共分为1~25等级。风险系数为1时,风险等级最低,属于小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不会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风险系数为25时,风险等级最高,属于重大风险,一旦发生,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等后果,带来不良的社会效应,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3风险规避
在对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之后,网络部门的管理者已经对网络安全防护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风险和严重程度有了一定的把握。这时需要找到风险发生的原因或者引起风险的触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从众多的风险应对策略中,结合工作实际,选择行之有效的方法和规避措施,把风险转化为机会或将风险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的程度。比如,网络安全管理机制的建立及完善是网络安全防护的首要任务。首先,企业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应该由企业的主要领导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一旦发生隐患和事故时,企业能够做出快速响应;工作小组主要由企业的网络管理员和各部门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除了做好日常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还要配合企业做好各项网络安全的检查工作。其次,企业需要建立并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并保障通报渠道的通畅性,发生事故时,利用通报渠道,可以迅速把发生事件及严重程度传达到各级部门,使领导能够迅速做出决策并把决策和方案传递到各部门,日常工作中,信息通报渠道也是相关人员学习和交流的平台。再比如,关于某企业下属企业的网络相关设备设施和支撑网络运行的基础设备设施,当网络通道中断时,引发中断的原因可能有3点:网络外部链路故障、企业内电话班或机房设备故障、下属企业内部网络链路故障。根据上述网络通道中断的3个触发条件,需要采取的规避措施是:通过各系统的监控系统对网络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问题立刻与铁通、电信通等相关单位联系;敦促电话班、上级企业网络中心检查设备,并建立共同的应急机制;检查企业内部网络链路上的关键设备状况;对关键线路上的关键设备进行备份;梳理并熟知应急预案等。
险跟踪
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网络安全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本身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有些甚至可能与分析的风险和预定的计划存在冲突,尤其是针对某些复杂和庞大的生产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工作,很多风险是难以预知的。因此,应及时或是定期地进行跟踪,明确风险发生的时间、解决状态、责任人,辨识是否有新的风险因素产生,各类风险的发生概率和严重程度是否有变化,风险规避的措施是否适宜,实施是否有效等。针对发现的新问题和新风险,及时采取或者变更应对措施,这样才能确保风险管理的充分性、适宜性和实效性。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研究
随着反洗钱形势的发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念逐渐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共识。人总行在2007年11月召开的反洗钱监管座谈会上,针对“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问题,提出了“要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思想,采取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在2008年初全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会议上,对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做出安排部署,提出要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逐步推进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建设,建立非现场监管评级机制,确立和完善以洗钱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这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拉开帷幕。经过三年多的探索性研究和实践,笔者认为,实施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还存在以下几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理论认识层面,存在片面性和绝对化的倾向。认为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与规则为本反洗钱监管相对立,风险为本是对规则为本的否定;风险为本的优势明显优于规则为本;当前对所有金融机构都应当要求以风险为本开展反洗钱工作。上述认识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绝对化倾向。二是在法规制度层面,存在不协调、不适应的问题。《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五年来,人民银行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反洗钱制度和操作规范。这些制度、规范在反洗钱起步阶段确实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洗钱工作在金融机构的深入开展,反洗钱合规理念普遍被金融机构接受以后,过多的规定、过细的标准客观上造成了金融机构的过度依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甚至有的制度反而成了金融机构规避责任的依据。目前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防御性可疑交易报告就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另外,过多的监管要求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给金融机构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这些都是当前反洗钱法规制度滞后于反洗钱形势发展的现实表现。三是在技术操作层面,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还需加强和改进。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采集和运用效率不高。风险为本的监管方式是建立在对金融机构的有效评估这一基础之上。要实现有效评估,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信息采集、加工处理、评估判断、现场校验、矫枉评估和做出监管决策等一系列制度和操作程序,疏通数据来源渠道,提高数据采集和运用的电子化水平。但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硬件建设来看,目前通过网络传输信息数据还仅限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还没有电子化网络传输信息平台,而且2010年推广应用的“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也未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及商业银行电子汇划系统对接,降低了系统的功能。当前,非现场监管部分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阶段,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影响了非现场监管的效能。另一方面现场检查的重心还没有转移到以风险管理为目标,还是习惯于合规性检查。比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上还是以检查静态的客户身份要素是否合规为主;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习惯于根据现有制度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报告结果进行检查。这种传统的检查方式与引导金融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开展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极不适应。
鉴于以上问题,要实现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向风险为本转变,还需从理论认识和实践操作上加以改进。
一、全面认识和正确运用风险为本监管理论
当前重要的是处理好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的关系。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是反洗钱处于起步阶段比较通行的监管模式。其工作重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定规则和各种规定;二是监督检查各类金融机构执行规定的合规性;三是将不合规处罚作为一种日常机制和主要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的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制定规范—检查执行—调整规范—再检查执行的过程。在一国反洗钱制度的初创期,反洗钱工作的机理及价值还未被金融机构所广泛接受的情况下,以规则为本的监管方式既直接,也富有效率。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贯彻以关注洗钱风险为核心,以原则性监管为导向,以非现场监管为主要手段,以现场检查为必要补充的监管方法。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贯穿着两种不同的监管理念,但两种监管方式并非截然对立,水火不容,而是层次递进,互为补充的关系。强调风险为本的监管,并不意味着放松合规性监管,而是要将着力点放在风险上,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对其风险管控能力的考核和评价,当然也包括对违规行为的监测和控制能力。规则为本监管与风险为本监管的区别仅仅是在监管手段、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等方面侧重点不同而已。为此,在监管实践中,应立足实际,灵活掌握,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和内控机制运行情况确定监管重点,如:对反洗钱基础工作较好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主要实施以原则为导向的风险为本监管;对农村信用社、保险、证券、期货等反洗钱工作基础薄弱的机构则主要实施以合规为导向的规则为本监管。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其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内控制度、操作流程等基本达到合规要求后,就应更加注重洗钱风险的防范,建立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技术支持以及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依据风险的大小来安排相应的资源投入。
二、尽快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适应反洗钱发展形势需要
一要进一步扩充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结合我国实际,吸收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修改《刑法》和《反洗钱法》的相应条款,尽可能地将一切贪利性犯罪包含在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之内。二要建立健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制度。在研究、评估各行业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规则并分步启动实施。同时,发挥相关部门和特定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指导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反洗钱指引,督促行业加强反洗钱自律。三要制定金融机构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按照《反洗钱法》的立法精神,人民银行可以会同其他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依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性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和内控制度建设指引》及实施细则,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四要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配套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客户在办理大额交易业务时应向金融机构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因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积极采用可疑交易“主观”识别标准
FAFT的《四十项建议》在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标准时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即规定“如果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按照法律或法规的要求,立即向金融情报单位报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已具备一定基础,人民银行应逐步减少可疑交易的客观标准,强化金融机构的自主识别能力。指导金融机构在客观指标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逐步实现以主观分析为主,辅以客观指标的可疑交易报告形成方法,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情报价值。
四、着手建立反洗钱正向激励机制
反洗钱补偿与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有三个主要来源: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奖励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社会公众。二是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积极参与反洗钱侦查、破案工作的有关部门,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三是对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给予各种政策上扶持和优惠,如市场准入、经营权限、税收减免或优惠等。
关键词:银行体系;银行风险; 金融监管;多元化;独立性
1.银行风险
银行风险体现在:银行与贷款者、储户之间存在着契约。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银行与贷款企业两边契约的“硬度”不一样。贷款企业,例如国有企业,贷款后国有企业还不出钱来而使银行一筹莫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银行把许多企业经营风险集中到自己身上。
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2)市场风险(3)利率风险(4)流动性风险(6)法律风险(7)声誉风险
银行发放贷款信贷就面临着风险。从理论上讲绝对避免坏账是不可能的,在正常情况下,银行会用自身的利润来冲销坏账损失,资金流通链要靠银行资金流动性。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另一方面的问题,储户会在得知银行资金流通出现问题时大量提款,导致银行体系资金流通紊乱,影响金融机构的运营,引发金融风暴和社会风暴。由于存在金融市场失灵的可能,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一家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会牵连到其他金融机构,而且会损害公众对整个金融体制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承担各种类型的风险,因此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地计量和管理风险是银行监管的重头戏。
2.金融监管的目的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
(3)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也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金融监管可以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因此,为了保护民众的利益一定要对金融机构实行比其他企业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
3.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
及时关闭那些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保证金融体制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主要理由如下:
(1)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银行危机具有一般企业危机所不具有的蔓延性或传染性。某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出现挤兑,储蓄者会同时怀疑其他银行的信誉,会导致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崩溃,造成整个金融体制混乱。
(2)商业银行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货币供给。大量资不抵债银行的存在是货币流通体系的一大隐患,一旦商业银行信用危机蔓延,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倍数放大效应将使得大量货币突然退出流通,甚至可能引发经济萧条。
(3)向现有银行发出信号:政府把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对待,从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政府隐性补贴导致的呆坏账进一步积累,有利于银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率。
(4)只有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才能维系储蓄者对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
银行的自有资本代表了银行股东的金融权益。它可以用来缓冲可能出现的损失。应当以现有风险为基础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经营必然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如果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那么就难免出现资产损失。银行应当用日常的收益进行抵付。如果日常收益还不能支付资产损失,那么就必须动用银行自有资产。如果银行的损失超过了自有资本总量,那么就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会导致整个银行系统的经营状况。
要保证金融体制改革作的透明度,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数据。我国中央银行的知情权、金融机构报表的质量、统计制度等方面都有待于改善和加强。为加强金融管力度,就一定要对违规行为惩罚措施。金融行业不仅需要准入准则,更需要退出准则。如果银行违反规则就要有人来出示黄牌警告,直到出示红牌,把违章的金融机构及时处罚。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负责出示黄牌的应当是信息非常灵通的民营的存款审计公司和存款保险公司,而最后出示红牌的应当是中央银行。若要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处理那些经营不当的银行必须要及时、果断。一旦银行资不抵债,立即清理出场。
4.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多元化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我国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
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建立多头分立、互相监督的金融监管机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5.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上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毛病有: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
第一,目前,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尽管负责监管的人数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监管渠道单一必然带来信息不畅通的弊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的宗旨上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常常相互冲突,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目标相混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在多重目标中举措不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是高师美术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质量。当前高师美术专业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质量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凸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适合以高师美术专业为特点的毕业创作、毕业论文质量管理体系
1.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明确的责任意识。高师美术专业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教学管理实施过程中,各院校教学管理部门虽然针对学生毕业创作、毕业论文写作制定了管理条例,且总体目标明确、管理严格。但在具体环节实施执行过程中,院系、教研室、教师、学生缺乏明确的责任意识,管理机制不健全,出现了指导不力、管理不严的现象,缺乏严格的管理体系。在常规教学管理方面,虽然各院校教务部门也针对学生的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做了整体要求,如毕业创作、毕业论文的学术规范,以及指导教师职责,成绩评定等制定了质量管理要求,但未能根据高师美术专业的特点进行管理。如在毕业创作中,指导教师的选定,构思构图,艺术形式,制作技法指导方面,在毕业论文方面的选题、开题,论文的撰写,论文答辩和成绩评价等方面,从局部到整体都表现出了这一缺陷。
2.缺乏严格有力的质量监控程序和管理过程。由于在毕业创作、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质量监控程序不明确,职责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教学效果和质量要求没有考核标准是普遍的现象。虽然在教务部门关于毕业创作、毕业论文质量管理要求条例中目标是明确的,但在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在制定毕业创作、毕业论文质量监控和管理目标、要求、指导教师的职责,以及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都缺乏严格有力的质量监控程序和管理要求。
3.缺乏客观的、规范的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质量评价标准。由于毕业创作、毕业论文的质量监控体系不健全,致使在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质量评价中有失客观、规范、公证现象。各指导教师评分标准不统存在着打分不够严格,得过且过,出现了评定成绩与实际水平不符,论文答辩走过场,指导教师护短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毕业创作、毕业论文的质量。
二、对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的意义认识不足
1.教师方面:由于毕业创作、毕业论文考核标准弹性较大,缺乏严格有效的质量监控程序,导致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指导过程中不能对学生严格要求,未能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作用,指导、监督不到位,从而存在着粗制滥造现象,严重影响了院校教务部门关于毕业创作、毕业论文质量管理要求,这也是毕业创作、毕业论文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消极因素及质量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
2.学生方面:学生在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实践环节中,思想不够重视,有应付了事的现象,即认为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的质量好坏与就业不能直接挂钩。因此,在创作与写作中过于依赖摄影照片和网络,态度不够端正,不能尽心尽力地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完成毕业创作、毕业论文,有不负责任的消极态度,所以出现了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质量泡沫现象。由于学生的毕业创作、毕业论文缺少基本的学术准备,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使题材、选题缺乏应有的学术价值和创新意识。这种现象影响了学生的艺术实践能力和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
3.社会方面:近年来,由于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只侧重考察学生的工作能力,很少考察学生的科研能力。尤其是在中小学美术教师职业招聘考试中也是以笔试为主,而不对学生所学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进行考察。因此,导致学生对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不够重视,其创作、写作态度不严谨,得过且过,东拼西凑失范现象严重,造成毕业创作、毕业论文缺少必要的问题意识,创新意识,学术质量低下。
三、文化修养和专业能力薄弱
教育学认为,学生素质的高低是能否顺利进行教学的重要因素,而艺术类学生文化课录取分数线与文理科分数线相差甚远。在对专业的选择上,由于学生是理科不好学文科,文科不好学艺术,对美术不是发自内心的喜爱,而是通过考前模式化,概念化的强化训练。入学后学生在专业课的学习上不但文化课素质差而且专业学习也难以进步,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和不容忽视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提高美术高考的文化分数线,是提高学生写作能力的关键,在专业课程学习中,随课程进度让学生撰写论文,并在专业课实践过程中进行创作构图实践以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和创作能力,彰显毕业创作、毕业论文的真实价值。
高师美术专业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质量管理具有课程管理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特点。因此,加强各管理层的基本职能,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指导教师的职能和作用,激励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学生毕业创作、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以考察学生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科研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高师美术毕业创作与论文写作多元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亟待重视的问题。
四、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相结合质量管理程序的理论基础
近年来,高师美术专业本科学生的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粗制滥造、整体质量下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中毕业创作有的利用现有的摄影照片或从美术作品中东拼西凑“临摹复制”现象严重。在毕业论文写作上有的则是多篇文章的“复制粘贴”甚至抄袭、拼凑也不是个别现象。面对学生毕业创作、毕业论文教学中的消极因素和质量下降问题,指导教师都很无奈,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也找不到很好的应对措施。在研究高师美术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指导的问题上,不少学校教务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也在努力探索如何解决质量管理这一问题的新思路。由于高师美术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撰写具有自身专业的独特性,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倡导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质量管理为目标,进一步提高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质量问题已不可避免地摆在我们面前。因此,创新高师美术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相结合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无疑是一个解决高师美术专业本科毕业创作、毕业论文质量下滑的办法,它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理论水平,提高教学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在教学中,应从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实践环节中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体现高师美术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意义的真实价值。我在《高师美术毕业创作与论文写作相结合的理论和实验》的研究中提出“关于国外对本科大学生美术毕业创作教学的研究,所能涉猎的文献资料以及对美国的大学生毕业创作教学的考察来看,美国的大学生不写毕业论文,但是把美术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创作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有四个多月的时间基本上都是指导学生毕业创作的教学过程,而且这种指导在表述的内容上同我们的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毕业创作是毕业论文撰写的前提,毕业论文的撰写是毕业创作的继续和深化,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实践环节。高师美术“毕业创作主要是一种形象思维,而论文写作属于抽象思维。毕业创作与论文写作相结合,是学生把自己创作的具象思维过程和成果进行理论概括。这种理论概括是学生对自己的毕业创作进行分析和抽象概括”。它包括对创作素材的搜集与整理,构思创意与构图表现,技法语言与材料运用分析,艺术个性、美学思想与文化精神的传达等等,通过论文撰写阐释其审美主张与创作艺术见解在本研究领域的价值和意义。是学生通过毕业创作实践环节对四年所学专业知识和理论研究成果的全面总结,是集中体现其综合创作能力、科研水平和审美思想的创作文论,也是呈现毕业创作过程的重要环节和基本训练之一。通过本专业领域特定问题研究呈现学生的专业综合运用能力和创作能力的一种证明。因此,这样也对学生毕业论文抄袭的现象起一定的制约作用。
五、制定质量监控体系和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管理
高校扩招、毕业生就业方式根本转变,就业压力大是高师美术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质量下滑的原因的一个方面。但是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是学生文化修养薄弱、学风浮躁,创新高师美术毕业创作与毕业文论写作的教学管理模式,构建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相结合的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管理,提高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质量,扭转高师美术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质量下滑的趋势,是我们研究的主要问题。
1.建立健全毕业创作、毕业论文质量监控体系,加强教学实践中各环节的过程管理。对高师美术专业学生的毕业创作与论文写作教学进行质量管理,充分考虑美术专业毕业创作与论文写作的专业特点,在加强毕业创作和毕业论文质量管理体系中,促进学生在构思、构图,形式法则,技法语言进行探索;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通过指导选题、拟定写作提纲、论文撰写一系列实践过程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明确主导作用,确立指导教师和学生双向选择机制。教师和学生是教学中的基本主体,根据指导教师和学生自身的专业特点,确定毕业创作和毕业论文写作的研究方向。在指导过程的不同阶段,要求指导老师建立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有效指导学生将所学专业知识通过毕业创作、毕业论文写作的实践教学活动,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的一个教学指导过程和教学管理环节,以及专业教师检测环节。充分调动各个环节的层次关系的积极作用,确立指导教师职责和质量管理目标,切实提高指导教师履行质量管理工作职能和监督作用,加强质量管理,可以较好地避免学生在毕业创作与论文写作中“临摹或复制”的情况出现。
3.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评价标准。在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过程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控机制,加强指导教师的职责和学生毕业创作、毕业论文写作的主题作用。具体而言,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是指导学生在研读相关文献资料与搜集创作素材的基础上,切实有效指导学生解决毕业创作创意构思、构图形式以及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进一步确定创作构图小稿和论文写作提纲等方面的指导工作,为提高学生毕业创作、毕业论文质量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二是在确定毕业创作定稿和毕业论文撰写提纲的基础上,加强对学生毕业创作大稿的绘制过程的严格指导。诸如形式美感,造型语言,创新意识,审美特征等。以及对毕业论文的撰写过程的指导过程中,要以质量管理为准则,把指导工作抓细抓实。第三是对学生毕业创作正稿的艺术效果以及毕业论文定稿的质量管理,建立严格、科学、规范的评价标准。因此,在毕业创作、毕业论文实践教学管理过程中不断完善质量监控机制和教学管理体系,确保毕业创作、毕业论文质量,彰显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的真实价值。
4.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本科美术毕业创作教学经验与理论成果“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大学美术教育起步比较早,发展较快,而且毕业创作实践教学比较切合实际,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特别是国外许多大学对本科学生没有论文写作的要求,但却把毕业创作和创作文论的教学实践放在了重要位置。在安排教学时间、教学实践环节、指导过程与方法、评价机制与管理模式等教学环节,特别是毕业创作与文论写作相结合的教学过程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由此可见,完善高师美术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指导教学质量管理机制,构建高师美术毕业创作与论文写作相结合的教学过程和管理模式,可以实现实践与理论的有机结合,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具有积极的意义。
5.合理安排艺术实践、毕业创作和论文写作时间并有明确的目标。(1)以提高高师美术专业本科生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整体水平为目的,从质量监控的视角透视教学环节和质量管理环节,对美术专业学生的专业特点,知识结构,学习态度等进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质量管理措施,构建高师美术专业为特点的毕业创作(设计)与毕业论文相结合的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管理体系。(2)在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的时间上提前一学期进行安排,周期延长。毕业创作、毕业论文时间提前进行,从原来的第八学期提前到第七学期进行毕业创作和论文写作。(3)在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实践环节中,要求学生毕业创作与毕业论文写作相结合,毕业创作是论文写作的前提和基础,论文写作是毕业创作的继续和深化。要求学生根据毕业创作的进度明确毕业论文撰写目标,如毕业创作创意构思、收集素材、构图形式与材料技法分析,绘画思想与艺术精神的表达等。在创作实践过程中,论文撰写做到有感而发、有悟而写,避免了选题的盲目性,创作实践能力与理论研究能力不断提高。
内容摘要: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就我国应如何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企业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而公司治理又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公司治理内部治理外部治理人力资本
公司治理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对于公司治理的内涵并没有一致的认识,而是从不同的方面或角度来回答,总的来说关于公司治理的定义主要有两种视角:一种是基于委托理论的的公司治理,该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吴敬琏、张维迎等;另一种是基于共同体论的公司治理,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是典型的建立在共同体论的基础上。
其实,公司治理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内涵的发展变化,公司治理不仅要解决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各利益相关者。因此,公司治理定义可界定为以解决公司管理者与公司股东之间问题为目标的构建公司管理者、公司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制度安排。
1我国公司治理的现存问题
(一)内部治理有限
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不能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约束。我国现阶段的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股独大”的现象背离了公司治理结构制度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要求,股权过分集中在国家手中,且不能流通甚至把董事会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出现“用手投票”失灵现象,并实际损害小股东的权益。
董事会功能不健全,运作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中70%的公司董事会的任命与解聘直接来自于上级的行政命令而非董事会,由此造成董事会构成不合理,独立董事所占比重小,多数为内部董事组成,这样的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现实中的董事会成员与执行层人员高度重合,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董事会下设的各种委员会没有有效建立和运行。
监事会监控力度小,制度不健全。我国公司监事会的设立处于和董事会并行的地位,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行为。但是,实践中监事会的功能都很有限。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更无董事和经理的任免权。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往往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职能而忽视监事会的作用,对监事会的运作则规定得相对简单,监事开展监督活动难以在法律上、操作中找到可行的依据,监事会是我国公司监督治理中最薄弱的环节。
报酬构成单一,经理人员激励与约束不完善。经理激励机制的核心是协调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利益,以尽最大可能减少成本,实现股本利益最大化。我国大多数公司报酬构成单一,缺少长期激励作用的股权激励,这样容易造成管理人员做出不利于股东利益的短期行为。
(二)外部治理有限
我国公司外部治理的作用尚不完善,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由于国有股及法人股的流动性差,采用并购方式对公司进行的监控作用有限,往往无法形成对管理层的并购约束。同样,流通股票的比例较低,使股东“用脚投票”进行公司治理可能性减少。尽管公司的负债较高,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银行和金融机构,但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规定对公司进行监控。经理市场的发育不良使经理市场对经理的制约作用有限。此外,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和文化环境也不完善。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国公司治理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改进的问题,新公司法引进了很多新的制度,在公司治理上也作了调整,该调整对于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现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有不足之处。
2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
股东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和完善股东大会的权利和职能;完善了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制度;改进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制度,并扩大了救济范围,并改变了救济方式。
董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完善董事会的表决制度;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对董事长职权作了制约;完善了董事会的召集与主持、召开;对董事的选任也做了调整,规定上市公司须设立董事会秘书和独立董事。
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监事会的职权得到扩大和充实,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有了保障;对监事会组成作了变革;完善监事的运行,保障了监事会会议的顺利召开。
对公司中小股东法律保护的完善。规定股东的提案权和累积投票权,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完善了股东诉讼制度,此外,股东还享有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对控制股东、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制度的完善。针对我国控制股东滥权的现象,规定了对控制股东的制约制度和控制股东的义务及责任;健全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制度,新公司法对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的程序做了保障。
3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建议
(一)监事会与独立董事重叠的问题
新公司法正式确立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而我国引进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因为:首先,缓解“一股独大”的现象;其次,由于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失效,为了另辟蹊径,求助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但是,我国目前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市场,我国的独立董事主要来自于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而不象英美那样主要来自于企业的管理人员。此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为大股东以及大股东控制的治理机构提名和选举独立董事提供了可能,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会选择有利于反映自己意志的人员来担任独立董事,所以,很多独立董事都是“花瓶董事”。由此,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聘、薪酬都受控于大股东的手中,独立董事自然也就难以做到真正独立。
此外,我国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保留了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的实质,都是公司内部的监督制度,从职权上看,二者也存在部分交叉和不明确之处,两者的职能存在诸多重叠。职能重叠意味着大家都管,大家亦可都不管,造成权责不明。如果发生问题,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么互相争权要么互相推诿责任,结果是两种监督机制都不到位。
(二)重新构建董事会制衡格局以加强董事会的职能
上文笔者建议舍弃独立董事制度,由此,对董事会的监督就更是重中之重,虽然公司法第50条、109条均有规定,但是仍可继续完善:
可以对经营管理层人员建立信誉登记制度,定期向外公布。建立高管人员人才库,把合格的人员纳入人才库,并决定他们的薪酬计划,这样既可以对那些信誉好的高管人员给予精神上的激励和物质上的保障,而对那些信誉不好的高管人员则可以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要改变由于“一股独大”带来的董事行政任命方式,从董事产生机制上保证董事会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不能过分重合。很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兼任着经理,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制约就逻辑地演变为自我监督,这种监督方式几乎只是理论上的一厢情愿,因此要强化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独立性。
(三)优化股权结构
首先,可以通过鼓励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投资,以改善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其次,扩大培育机构投资者队伍,包括各类投资基金、保险机构、信托机构为主的专业性金融机构。最后,对不需要不适合国家控股的行业,国有股要逐步退出,通过国有股的回购、转换、转让、减持等方式达到优化股权结构。
(四)完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重点要保障公司所有的财务信息及时、相关和可靠,这样能有效减少治理基础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因此,本文认为,可从以下视角完善人力资本管理:第一,强化人力资本的约束机制,防范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第三,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本监督机制,既要加强内部监督又要加强外部监督。第二,完善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薪酬模式,使人力资本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使用。
参考文献:
1.宁金成.公司治理结构[M].法律出版社,2007
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和特殊教育的规模是反映特殊教育机会公平的重要指标。《提升计划》和《实施意见》均明确提出,到2016年,要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根据中国残疾人状况的监测数据可知,2013年6-14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2.7%[1],远低于普通中小学99%以上的净入学率。近三成的残疾人未能入学,说明今后特殊教育招生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另据《黑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省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为1037人[2],约占学龄残疾儿童少年总数的13.5%。这一数值虽好于全国平均水平,但与人们的预期目标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大残疾儿童少年的招生安置力度,扩大特殊教育规模,仍是当前特殊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要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使每名残疾学生的受教育权都得到有效保障。1.提升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扩大招生规模,灵活增加招生类别。除招收视力、听力和智力障碍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外,创造条件招收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针对不能入学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特教学校可以利用自身师资和资源优势,在社区、家庭的配合下开展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范畴。2.扩大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规模随班就读是全纳教育理念的体现,是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教育安置形式。根据中国残联的统计数据,近几年我国在普校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占比均值为68.2%,而黑龙江省在2013年的比例只有30.7%。黑龙江省的随班就读工作进展不理想,入学人数近几年有明显下降,说明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3]。当然,这也意味着黑龙江省在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安置方面的空间还很大。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协调处理好与此相关的师资配备、资源教室、无障碍设施建设等问题。3.做好农村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得以提升的重点在农村。但现阶段农村特殊教育依然是一块短板,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村残疾儿童未能入学[4]。政府应在资金支持、改善农村教育环境、转变家长错误观念等方面开展工作,确保城乡特殊教育均衡发展。
二、特殊教育经费投入问题
充足的经费投入是办好特殊教育的基础条件。我国于2012年实现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在此背景下,特殊教育经费投入也逐年加大,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未来还需继续加大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拓宽经费来源。《提升计划》和《实施意见》也提出了今后经费投入的量化标准,即确保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逐年提髙,2014年达到年生均4000元,2016年达到年生均6000元,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进一步提高。据统计,2013年国家对特殊教育的总投入为92亿元,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2100元,是普通学校的3倍左右。在2016年达到既定目标后,意味着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约为普通学校的8倍左右[5]。国家对特殊教育的大力支持为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发展提供了契机。近4年来,省财政为特殊教育发展投入资金1.2亿元,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在全省74所特教学校中,有29所通过了省级标准化学校评估验收。受经济和财政状况制约,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还比较低,一些地方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经费明显不足,特教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步伐缓慢,仍有60%的学校没有完成建设任务,未被纳入国家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的学校仍有25所,特教学校专用教室面积占校舍建筑总面积的比例(17.1%)仍比全国(26.7%)低,现有校舍中待改造的危房面积仍有5474平方米。今后黑龙江省加大经费投入,推进特教学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1.继续加大对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提升计划”的三年内经费甚至要以几何级数的规模增加。因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增加残疾学生的补助金额、改善教师工资福利、新建特教学校或资源教室、现有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和修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都需大量经费予以保障。2.合理规划经费的支出结构现有特殊教育经费主要用于特教学校,而用于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经费投入很少。要注意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的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的落实情况。不能因为基本建设开支过大而影响了事业性经费支出的增长需求。在事业性经费支出中,还要处理好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的比例。此外,要注意地区间、城乡间、学校间经费投入的合理规划。
三、特殊教育师资建设问题
国内外特殊教育发展的经验表明,人员数量充足、专业化水平高的特教师资队伍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我国政府一直重视特教教师队伍的建设,自2003年以来,我国特教专任教师数量从3.03万增加到4.57万,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特教师资培养培训体系,教师待遇和工作环境也得到持续改善。《提升计划》和《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特教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特教教师专业标准体系,提高特教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这为加快推进特教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政策支持,有利于特殊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就黑龙江省而言,特教师资还存在数量不足、专业化水平欠缺、待遇较低等问题。1.增加特教教师数量黑龙江省特教学校现有在校生9317人,专任教师1850人,生师比为5.03:1,与《实施意见》中确定的3.1:1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部分特教学校教师编制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编制较为紧张。今后要加大教师引进力度,在配足师资队伍的基础上还要保证包括学科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康复训练教师、残疾学生生活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等在内的教师类型的齐全。2.提升特教教师专业化水平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起特教教师专业证书制度,致使特教教师专业准入标准不明晰。加上部分教师学历较低、缺乏职前或在职专业训练等因素,使得特教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打了折扣。因此,应以《提升计划》为依据,建立特教教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特教学校教师专业标准,逐步实行特教教师持证上岗。要重视特殊教育人才的培养和入职筛选工作,通过加大投入、加强培养、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水平。3.提高特教教师待遇要落实特教教师津贴、随班就读岗位补贴、送教上门工作和交通补贴等待遇的规定,实现国家对特教教师的倾斜政策,在职称评聘上要向特教教师倾斜,以此鼓励更多的特教教师安心地投身于特殊教育事业。
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