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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居住证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优化服务、保障权益、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流动人口融入居住地。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可以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录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下列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一)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
(三)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
(四)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
(五)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领居住证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出具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式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三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居住证损坏、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换领、补领。
换领居住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六条 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手续的,不得收取费用。但申请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的,应当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督促其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逐步完善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体系,并将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社会保障与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二十三条 随同流动人口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应当通过网站、公告栏、服务窗口等主动告知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请居住变更登记不依法办理的;
(二)在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或者居住变更登记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流动人口收取费用的;
(三)对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非法披露、买卖或者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的;
(五)其他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第三十二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陕西省暂住证》或者《陕西省居住证》,在本办法实施后申领居住证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5日省政府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常见问题4月1日,《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xx年8月5日,省政府的《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这也标志着陕西省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和权益保障有了新依据。昨天(4月1日),省公安厅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多久办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签注等不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继续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和陕西省财政厅核定的15元的收费标准。
哪些流动人口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已在医院办理住院登记的;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在全日制教育机构或者培训机构学习的;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居住时间在30日以下的。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证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流动人口申请办理居住证,受理单位应当引用陕西省人口数据库或公安部人口数据库照片。如果无法引用人口数据库照片的,居住证受理单位应当当场为流动人口免费照相。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且无法引用人口数据库照片的,受托人应当提供申请人符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标准的照片。
流动人口多长时间可拿到居住证?
20xx年1月8日,陕西省公安厅推出18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规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即流动人口拿到《陕西省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取居住证。
居住证多久签注一次,什么时间签注?
居住证1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地址变更的要不要申报?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发证地的市区、县(市、区)范围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可以到变更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登记。居住证持有人跨市区、县(市、区)居住的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变更居住地址。
居住证遗失损坏应怎么处理?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补领换领。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哪些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哪些便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乙方: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属地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甲方按规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三、甲方应提供优质服务,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检查督促流动人员节育措施的落实。
四、乙方不能招用、容留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按期查验的流动人员,保证本单位流动人员的持证率、验证率达90%以上。
五、乙方每季度组织本单位流动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已落实绝育措施的除外)查环查孕,保证查环查孕率达90%以上。
六、乙方应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流动人员落实节育措施,保证本单位流动人口节育率达90%以上。
七、乙方不能招用、容留违反计划生育和未落实节育措施的流动人员。
八、本责任书一经签订,乙方应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九、每年年终,甲方将对乙方进行考核验收。对完成计划生育管理任务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劳动(人事)部门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有效。
计划生育办公室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流动人口;有效管理;区域发展;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D63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2-0009-03
周忠伟(1962―),男,江西警察学院副院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处置与流动人口管理;王占军(1976―),男,江西警察学院治安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治安管理与安全管理。(江西南昌 330100)
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招标项目“江西人口流动态势与有效管理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一、人口流动的理论解释
人口流动和迁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有效方式。“禁徙”和“限徙”作为中国数千年管控社会治安的传统思维定势,在一定时期对社会治安起到了有效控制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社会的发展。在社会大发展的新形势下,人口流动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常态。当然,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剧,资源使用冲突、违法犯罪问题突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凸显,使得城市管理压力剧增,成为城市管理者和城市居民不无忧心的问题。
美国人唐纳德・博格(D.J.Bogue)于20世纪50年代末提出的人口转移“推一拉”理论认为,人口转移是两种不同方向的力相互作用的结果。在人口迁出地,存在着一种起主导作用的“推力”,把原居民推出其常居住地。产生推力的因素有自然资源枯竭、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村劳动力过剩、较低的经济收入水平等。必须指出,在迁出地存在“推”人口转移因素的同时,也存在“拉”人口的若干因素,如家人团聚的快乐、熟悉的社区环境、在出生地和成长地长期形成的社交网络等。只不过比较起来,迁出地的“推”的力量比“拉”的力量大,占有主导地位。同样,在转入地,存在着一种起主导作用的“拉”力把外地人口吸引过来。产生“拉”力的主要因素是:较多的就业机会、较高的工资收入、较好的生活水平、较好的受教育的机会、较完善的文化设施和交通条件、较好的气候环境等。与此同时,转入地也存在一些不利于人口转入的“推”的因素,如转移可能带来的家庭分离、陌生的生产生活环境、激烈的竞争、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等。综合起来,转入地的“拉”力比“推”力更大,占有主导地位。[1]
二、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流动人口管理中存在的最现实问题,是管理的“被动性”导致的管理难度。流动人口被动接受有关部门管理,租住单位和个人无奈应对有关部门对人口的核查,有关部门迫于社会压力被动应付,因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效果自然大打折扣。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流动人口对“被管理”的“需求缺乏”。以进行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为主的传统管理模式之所以难以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暂住人口对《暂住证》的“不需要”,使其逐渐成为公安机关一厢情愿的管理手段,在社会的发展中自然日趋被动化终至被淘汰。
因此,应当切实制定和落实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做到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动管理”和流动人口“主动被管理”的有机结合。这样,既可以减轻管理压力,也可以大幅提高管理效果。如目前的《居住证》取代《暂住证》,这并非名称的简单变更,而是以附加众多利益增加流动人口的“需求”,引领流动人口主动进行登记、主动接受管理。当然,其效果自然主要取决于附加利益的“需求性”,即其是否能够真正满足流动人口的切实需要。对于租住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的有关管理部门而言,其“需要满足”是引领主动接受管理和主动管理,从而有效实行管理的关键所在。如个人出租房屋申报登记的被动性,关键点即在于个人出租房屋申报登记的“无利益性”与发现不申报登记的“利益惩罚性”,有需要或者使其需要,才能使被动的登记行为转化为主动的申报行为。同时,对于不登、漏登、不报、瞒报的行为,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规范,给予一定的惩戒。要切实设定和建立“需要满足”体制,让主动接受管理或主动管理成为现实需要。
三、流动人口有效管理的途径
(一)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实现管理责任化
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社会化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公安机关包揽全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既不可能也不必要,各部门的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对于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至关重要。事实上,现有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体制仍然是条块分割,政出多门,在相对割裂的体制格局下,公安、工商、房管、计生、民政、税务、劳动、交通等各部门之间工作缺乏配合、资源难以共享、信息缺乏沟通、工作缺乏动力,从而导致公安机关独立承担局面的出现。因此,应当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流动人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公安主管、多方配合的专职管理新模式。公安、工商、房管、计生、民政、税务、劳动、交通等职能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管理工作要点,明确定位,不缺位、不越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有无、互相配合,形成“条块结合、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格局,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制度,以内涵提升促进服务与管理的积极性
创新能够为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也要求根据区域社会实际情况不断寻求管理创新办法。江西省公安厅日前在通报《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实施情况时,即明确宣称“四个创新”,即着力推进服务管理理念创新;着力推进服务管理体制创新;着力推进服务管理模式创新;着力推进服务管理手段创新。[2]其具体实施必将有效促进江西省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工作。当然,在思想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要达到此要求,亟需相关制度的设定与完善,其是行为的导引、监督与约束的必然之规,只有在完善的制度下,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精神震撼。当然,制度不仅要制定得好,更要执行得好,这样才能促使相关服务与管理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更到位、工作更有压力与动力。
但是,制度设定更需要内涵的提升,工作方法有效与否关键在于服务与管理理念的端正与否。无论何种制度与方法,都需要用心来操作,只有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服务管理理念,有效提升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价值意识、岗位能力意识、服务社会意识,才能真正实现管理效果。同时要正确认识时代警务要求,正确认识和处理装备提高和效能提升的关系。信息化建设是公安工作从传统走向现代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破解流动人口管理难题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推进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要建立集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服务职能于一体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预警系统等,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在提高装备的同时,更要加强装备使用的实际使用效果,加强服务与管理人员的“人力”管理,强化流动人口信息的掌握程度,切实做到“应采(采集)尽采、应登(登记)尽登、应变(变动)尽变、应办(办理)尽办”,这样才能掌握实际流动人口信息,有效实现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的管理要求,真正提高服务与管理效能。
(三)借鉴特种行业管理要求,有效强化出租屋及其中介组织管理
出租屋管理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手段。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寻求管理创新,探索出“星级式”、“物业式”、“旅店式”等出租屋管理的有效模式。但苦于没有有效强制性管理规定为后盾,虽有效果但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出租屋漏管现象依然存在。如现有规定虽然明确要求出租房屋须经房管部门审批,出租户主有责任登记和核实租赁人员的有关信息,但罚则规定的缺位使得许多出租户主往往不屑甚至逃避办理房屋租赁手续,有关部门难以及时掌握出租房屋的有关信息。现行法律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对房屋出租人设置了处罚规定。该条款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操作难度明显过大,为房屋出租人设计的责任难以执行到位。而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出租房屋则不适用该管理办法。法律规定的缺位致使出租屋管理成为流动人口管理的桎梏,其管理效果主要取决于专项行动。
为有效解决出租屋漏管现象,当前我们可参照特种行业尤其是旅馆业的管理要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公安部等六部局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积极会同出租屋涉及的有关管理部门,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出台出租屋管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将出租屋及其中介组织纳入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加以规制,明确规定出租屋中介组织、出租屋业主、房屋租赁人员以及有关出租屋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以有效解决出租屋无有效强制性管理规定导致的责任不明、难以有效管理等问题,切实通过出租屋管理加强流动人口的有效管理。
(四)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尽可能消除影响人口流动的制度和政策障碍
心理上的认同和归属感的形成是流动人口融入本地区的根本标志,而户籍条件、附加利益和身份差别则是阻碍其社会认同和归属感形成的主要障碍。只有逐步直至完全放开城市落户的限制条件,才能真正做到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同责同权、生活上同城同利,真正加速城镇化建设。对于经济欠发达城市而言,不用考虑出现“人口入市”的井喷现象,不用担心城市容纳力不足的问题,石家庄等城市户籍政策调整的结果即是有效证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解决城乡和谐发展问题,是强化流动人口有效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要举措。要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流动人口的现实权益问题,有效增加流动人口的区域认同感和归属感;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拆除城乡户籍差别“羁绊”,打破城乡界限、地区界限和城市界限,剥离户口上的各种附加利益,还户口作为“身份管理”的本来面目和初始作用,以“实际居住地”为户籍登记要件,确立新型户口管理制度。各流入区域要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法律援助、机动车注册和驾照办理、公共交通、户籍管理和义务教育等各方面强化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促进流动人口的市民化,确保流动人口只要登记纳入公安机关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即可享有本区域公民的同等待遇,切实消除流动人口的身份障碍和思想疑虑。同时,通过解决流动人口高度关注的切身权益问题,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和善待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流动人口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要消除农民工二代的户籍障碍,切实解决城市接纳问题。当前农民工二代规模越来越大,融入城市的要求也愈发强烈,但融入想法与接纳差异不可避免使其产生心理落差。“农民市民化的核心是权利问题。促进农民市民化转向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城市与农村之间形成平等的权利架构,实现农民群体的权利回归,让农民享有与城市市民同等的社会权利。”[3]随着城镇化的改革和推进,各地应当尽可能为二代农民工融入城市创造便利条件,当然消除户籍障碍首当其冲,使其不但在心理上融入城市,更要在身份上融入城市,真正实现农民市民化。这不但有利于解决二代农民工的问题,有利于社会治安管理,更有利于城镇化的推进和城市的发展,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Bogue, Donald J. Internal Migration[A]. Hauser, Duncan.The Study of Population: An Inventory Ap-praisal[C].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9.
新市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截至2020年末我市新市民约70万人,已经成为推动张家港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力量。做好新市民服务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政府无法回避的公共话题。为此,我市对《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对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为提高我市新市民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我市新市民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新市民同城化待遇步伐,对《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进行再次修订,以契合我市新市民积分落户、入医、入学需求实际情况,更好地服务保障新市民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二)制定依据
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0〕15号)、《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苏府规字〔2020〕16号)文件,结合张家港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结合张家港市新市民需求实际,明确积分落户、积分入医适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积分入学政策,调整积分入学申请时间、必备条件,更新评分标准及项目,更公平合理地让新市民享受我市公共资源。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第1-6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积分排名规则等内容;
第二部分:第7条,规定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原则等内容;
第三部分:第8-13条,规定积分申请受理和审核评分相关内容;
第四部分:第14-20条,规定了积分入学管理的内容;
第五部分:第21-23条,明确了积分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第六部分:第24-26条,补充说明。
四、涉及对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我市新市民。
五、新旧差异
与2016年的《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几个方面的改变:
1.变更《办法》适用范围。我市积分落户、积分入医适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积分入学适用本办法。
2.申请条件改变,由“在我市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变更申请条件为“在我市已登记个人信息并办理居住证,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新市民”。加入了必须在我市居住满一年(含一年)的条件。
今年5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近4周年之际,为了检查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简称“一法三规一条例)的情况,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分两组赴宁波、温州、湖州和衢州进行了执法检查。
从检查的情况看,近年来,我省人口计生事业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十五”期间,全省总和生育率在1.3左右,年均计生率为94.76%,在实行计划生育20多年中,全省少出生人口约2600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是从检查中发现,全省各地的工作水平仍不平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已成为当下计生执法工作中面临的两大“难题”。
流动人口中的“超生游击队”仍屡见不鲜
当人口快速增长的数字一次次警示在国人面前的时候,对人口数量的控制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
“来杭州几年了?”
“三四年了。”
“在这里打工是不是要办暂住证和计划生育证?”
“暂住证是要办的,计生证办过的但丢了。”在杭州东新路的一家饮食店里,记者与一位正在收拾碗筷的20多岁的打工妹开始了对话。从谈话中了解到,这位打工妹姓胡,今年26岁。3年前她丢下了两个未满3周岁的女儿,和丈夫一起从青海来杭州打工。丈夫在建筑工地做小工,她就在附近的一些饮食店做帮工。她告诉记者,来杭州3年了,由于丈夫经常换地方,她跟着丈夫一会儿萧山,一会儿富阳,已经“跳槽”了十来次了。因为流动性比较大,她暂住证上的住址早就变动了,计生证更不知道丢到哪里去了。她说,前几天她丈夫在宁波找到一份工作,过几天她要到宁波去了。问到她今后会不会再生孩子了,她笑着说,我们那里都要生个儿子的,到了宁波看情况再说。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一批批外来打工者,背井离乡来到城市,形成流动人口的高峰。
据一份资料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到一亿六千万,超过了全国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流动人口的增加对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劳动就业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带来一定的冲击,也对传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提出了现实的挑战。
由于进城务工的外来人口中绝大多数是中青年,其中大部分人正处于育龄期。有些流动人员受重男轻女旧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持着一种在外两头管不到,可以逃避计划生育的心态,做起了“超生游击队”。据省计生委的一份资料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口违法计划生育占违法生育率的90%以上。
“为了管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我们真是花了很大的工夫。”湖州市计生委主任徐加华说起这件事真是百感交集。湖州市是全国计生的先进单位,为了管理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湖州市先后建立了公安、劳动、计生“一证式”、“一站式”管理,外来人员自治管理和出租户集中管理的“三种模式”。
“近年来,政府虽然明确了外来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管理,但由于流动性大,某些考核指标很难落实到位。有个别的外来民工其实已经在家乡生了两个或者好几个孩子了,可还是拿着没有生育过的假证明,我们根本没办法证实他们真实的生育情况,许多人连身份证都是假的。”徐加华坦陈了这项工作让他们感到头痛客观原因。
正如徐加华所言,检查组发现,虽然早在1998年9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经出台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明确规定,18至49周岁的公民,在异地住30天以上的务工、经商人员,必须要在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但是一些外来流动人员,往往是利用流动性大、监管部门难管理、户籍地和居住地管理脱节的“空档”,不办婚育证明。还有一些用工单位、企业业主只重视生产,对外来人员计生工作不重视,招收女职工时不按规定检查婚育证明。少数的流动人员常常是违法怀孕后,一旦被计生部门发现,就不停地迁移住所。有的外来人员为了达到生儿子的目的,躲在偏僻的出租房里,几个月不出门、不露面,计生人员上门检查也根本不开门。等到孩子快要出生了,计生部门想做补救措施就难了。
“他们跟你玩猫捉老鼠游戏,往往是你进他退,你找他藏,违法生育后很难发现,有的人甚至在外地违法生育了七八年家里还不知道。你找不到他们,又不能破门而入,真的拿他们没办法。”温州市的一些基层的计生干部说起这档事忧心忡忡。
据了解,2005年,仅温州市永嘉县查处的1842例违反生育的案例中,就有1732例是流动人口所为。
浙江,作为一个计生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的省份,如何有效管理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专家认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必须实行现居住地管理,现居住地必须对外来育龄妇女与本户籍人口一样,实行三同:“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坚持查验婚育证明,以便掌握动态变化,对外来孕妇要及时查验生育服务卡,对没有证件的对象要分清情况,采取措施实施补救。同时,政府必须要严格执行对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机制,并以此纳入政府管理目标,以提高计生工作者及各部门的责任意识,严格杜绝外来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发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外来人口严格管理,雇用时,必须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用工单位不得录用。与此同时,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必须与计生办搞好协调,紧密配合,以便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更趋规范化。
针对我省一些地方出现的流动人口管理难的问题,检查组在检查中也严肃指出,要把人们的生育行为规范到法制的轨道上来,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生育行为。各行各业、各个部门要形成帮助、支持和配合的氛围,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舆论的方法多管齐下,由党政、计生、司法、纪检、监察、民政、工商、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网络,健全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的机制,使违法生育的逃不脱处理,想违法生育的畏惧顾忌,合法生育的受到尊重,感到光荣。
社会抚养费征收成为难攻的坚冰
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使得千百年来“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已基本破除,“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旧观念也有很大的改变。“少生优生,幸福一生”正在成为广大公民的自觉追求。可是在一些人的头脑里“重男轻女”的思想还是根深蒂固。
一些富人说:“我的万贯家财,没个儿子继承怎么办?”穷人说:“我们穷人,以后老了生活没保障,没个儿子怎么养老?”于是一些富人,生不到儿子不罢休;一些穷人也是不生儿子不停息。
殊不知,这种政策外的超生,却给国家和社会增加了许多负担,天经地义就应该向社会交纳社会抚养费。因为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它对于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确保人口计划顺利实现和维护计生家庭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可是目前,这种以经济手段制约政策外生育的作用,还没有充分显现出来,有关部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任凭鞋磨破,嘴说干也难撼“征收难”困境。
据有关资料表明,尽管上有国家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作准绳,下有省政府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专门文件作保障,可2005年全省30277件立案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案件,已征收的只有13934件,仅占总数的46%;应征金额为53678万元,已征收21303万元,仅占总数的39.7%。
“去收这个费的时候,那真叫难。收穷人的钱,他们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收富人的钱他们和你‘玩游戏’,也同样难。”说起征收社会抚养费,湖州市安吉县的计生干部一个个有一肚子苦水。
检查组了解到,眼下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过程中,常常遭遇以下五大难题:一是遇到“智慧”型的违法生育者。他们往往违法生育后编造是捡养的,帮亲朋好友带养的,或者编造小孩出生时间,编造亲戚的名字和实际住址;甚至搞假证明搪塞。二是对“碰硬型”的违法生育者征收难。这种人蛮横无理,在处理时,他们闭门不见,不理不睬,计生干部对他们讲理讲法不管用,以蛮制蛮又违反计划生育中的“五严禁”、“七不准”,因而在征收时时常常束手无策。三是对愚昧型违法生育的征收难兑现。这种人越穷越生,越生越穷,家里经济十分困难,对其经济处罚往往难以兑现,即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无经济执行能力,因而生是要生的,钱是没有的,赖着超生,有些人甚至违法生育的上一个孩子处理还未兑现,又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四是对“投机取巧,避重就轻”型的违反生育者征收难。一些富人为了逃避实际该交纳的社会抚养费,变着法将收入隐瞒、压低,有的富人为了逃避高额的罚款,挖空心思到偏远的大西北生孩子,作为流动人口在异地交纳比浙江低几十倍的社会抚养费。五是在人民法院对违法生育对象进行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时,被执行方的资金状况难掌握。有的人的存款是以亲戚名义存入银行的,有的是在外省外地存入银行的,难以掌握其存款资金的真实状况。有的房屋家具无法运到市场变卖,即使强制执行了也只能是一无所获,难以兑现。计生办收到的社会抚养费甚至还不如执行时开支的费用多。
【关键词】 基层;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难点;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员明显增加,其中育龄期女性占了很大比例,由于流动人口的特殊性,给孕产妇保健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其中外来孕产妇产前检查覆盖率、系统管理率明显低于本地孕产妇,从而导致妊娠并发症发生率、胎儿畸形发生率均明显高于本地孕产妇。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孕产妇的围产保健工作,是确保母婴安全,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重要举措。
1 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面临困难
1.1 缺乏综合长效管理机制
1.1.1 妇幼保健三级网络不健全,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不足
妇幼保健三级网络是指市、镇、村都要有妇幼人员担负着妇幼卫生工作。尽管基层医疗机构专门设有孕产妇保健管理门诊,但尚无专职从事孕产妇保健管理人员,大都兼职且呈超负荷工作状态,管理力量严重不足。
1.1.2 流动孕产妇居无定所,在宣传和实施上存在困难
流动孕产妇往往流动性大,居无定所,需加强社区妇幼保健系统的建设,对基层妇幼保健医护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技术水平,社区能做到为孕妇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追踪服务。
1.2 母婴保健知识普及率不够
1.2.1 流动人口孕产妇接受保健知识的主动性和能力不够
流动孕产妇大多来自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生活条件差,文化程度低,主观保健意识十分薄弱。
1.2.2 宣传手段单一化
基层保健服务宣传工作相对比较单一,“走村串户”的工作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庞大的生育队伍。需利用多种渠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强化流动孕产妇的保健意识,动员孕产妇主动接受孕期建卡和定期检查。
1.3 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1.3.1 协调服务意识不够
新闻媒介、各企业用人单位、公安、社区、卫生等职能部门要协调一致,共同做好流动孕产妇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提高流动孕产妇保健意识,防患于未然。
1.3.2 责任意识不强
在关注流动人口给当地妇幼卫生管理工作带来困难的同时,也要考虑流动人口对当地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妇幼保健工作者要强化责任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抓好流动孕产妇管理工作,使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一样都能得到医疗保健服务。
1.3.4 服务管理理念落后
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涉及几十个部门,由于流动人口的特殊性,使得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和创新服务管理理念,显得迫在眉睫。各个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齐抓共管,增强流动孕产妇综合管理的意识,不断探索流动人口管理新方法、新举措。
2 推进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对策
2.1 提供保障,完善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2.1.1 完善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通常居无定所,不易建立起稳定的自成体系的孕产妇管理网络,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流动孕产妇纳入到本地人口管理网络内,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诊建册、追踪随访”制度,对流动孕产妇实行动态管理,奖惩分明,强化绩效管理。
2.1.2 加大对妇幼保健服务经费的投入
以政府牵头,各阶层共同努力,加大投入,运转机制,促进流动孕产妇保健服务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卫生部《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基本建设,业务经费,装备等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2.1.3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强化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设,设立流动孕产妇救助基金,对高危和困难流动孕产妇提供必要社会救助。作为公益组织的红十字会加入“新农合”制度建设,建立社会资源流入医疗救助基金的渠道。
2.2 增强宣传氛围,提高流动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利用报刊、图书、宣传栏、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大力开展流动孕产妇健康保健、政府相关政策宣传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提高流动人口孕产妇主动接受保健服务意识,提高母婴保健知识的知晓率。
2.3 硬件软件两手抓,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手段
2.3.1 加强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培训
依法加强对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机构的人员进行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规范保健服务,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母婴保健服务水平及服务质量。
2.3.2 提供针对性的服务项目
针对流动人口孕产期发病特点,制定经济有效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方案以及最基本的孕产期保健服务项目,以满足低收入孕产妇保健需求。政府应加强对平价分娩点的建设投入,提高各项功能,以吸引外来流动孕妇住院分娩,降低非法接生或家庭接生造成孕产妇死亡的风险[2]。
2.3.3 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信息化建设
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网络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增加为流动孕产妇服务网点,方便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应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选择医疗条件较好,服务较规范的基层医院作为流动人口孕产妇服务网点,方便孕妇产前检查及咨询。
2.4 创新服务管理理念开创孕产妇保健管理新局面
2.4.1 树立和谐服务理念
加快完善流动人口服务体系,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全面性,及时提供并更新与流动孕产妇密切相关的就业、住房、医疗卫生等政策或社会信息,为她们创造一个信息对称、竞争相对平等的工作生活环境。
2.4.2 组织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
借助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和“青年文明号”平台,组织开展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充分调动在职青年的积极性,在流动人口集中点介绍社区情况、可享受的优质保健服务及其他可提供的生产和生活各项服务,开发教育培训、医疗服务、法律咨询等社区志愿服务项目。
2.4.3 积极探索流动孕产妇管理服务方式和方法
不断探索和尝试服务于流动孕产妇的长效管理模式和新模式,积极改进流动孕产妇的管理服务方式和方法。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逐步实施常住人口的居住地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孕产妇属地化管理,增强流动孕产妇的城镇认同感与归属感[3]。本着有利于服务、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宣传教育的原则,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区域,组织成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实行生育行为承包责任制,把辖区流动人口组织起来,共同参与计划生育管理。
参考文献
[1] 郑修霞.妇产科护理学[M].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5.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工作为依据,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纳入日常计生工作的议事日程。我乡成立了以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相应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拟定流动人口工管理、《婚育证明》办证、验证,政策外生育查处等相关制度,完善流动人口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落实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村民自治、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管理运行机制。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任务,督促工作,兑现奖惩,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常年做到流动人口有人抓、有人管。
二、强化管理,落实措施
一是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帮助流动人口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生育的观念,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防止意外妊娠发生;二是落实定期清查制度,以组为重点,“五清五落实”为内容(人数清、行业清、住处清、年龄结构清、生育情况清,婚育证明、定期服务、计生合同、节育措施、违法处理落实),加大清查力度,建立完善清理登记、入户登记及相应处理情况档案资料。把强化《婚育证明》管理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源头来抓,通过办证查证,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向,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是建立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违法怀孕行为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置,有效的防止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四是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加强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理顺生育秩序。
三、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上门、避孕药具送上门、生殖健康服务到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外出人员须出具计划生育协议,婚育情况、节育措施、违法生育处理情况等相关手续。流入人口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与当地居民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免费定期开展生殖健康检查,为她们查环、查孕、查病和治病服务,指导流动人口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其结婚、生育状况通报户籍所在地。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活、生产、生育方面的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超级秘书网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野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冶的原则,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建立科学合理的长效服务管理机制,实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立足长远,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全市人口、社会发展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调剂增加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责,基本建成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信息平台。切实做到野四个落实到位冶,即院组织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投入落实到位。通过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健全惠及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维权机制,使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预防、控制和有效打击极少数流动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工作措施
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转变服务理念、创新管理模式,按照野以人为本、以房管人、分类管理冶的工作思路,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管理能力,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一)加强和改进组织领导
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加快新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本地就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组织机构和工作方法,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管理机构。各级服务管理机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野以房管人冶的工作方针,成立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综治办、公安局、房产局、规划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办),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圆要猿名专门工作人员。各区县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治办主任兼任,下设副主任,主抓日常工作。区(县)为服务管理办配备圆名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办由乡镇(街道)综治维稳工作中心领导,主任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兼任,派出所所长和综治办主任担任副主任,配备员-圆名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社区(村)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简称服务管理站),由综治维稳工作站领导,站长由社区(村)主任兼任,派出所社区民警担任指导员,治保主任担任副站长。每个社区根据工作量安排工作人员员-圆名。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并且租赁房屋数量较大的村服务管理站也安排员-圆名工作人员。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可通过增加大学生见习公益岗位解决。同时,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租赁房屋备案以及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牵头办理暂住证的方式,使服务管理站形成集人口信息采集、租赁房屋登记和办理暂住证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管理体系。全市其他村级服务管理站的建立,要循序渐进、突出重点。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工作经费应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工作正常运转。即把全市流动人口纳入全市人口总数,安排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并且提高人均数,具体标准院市级人均经费由目前的园、提高到30元1人,区(县)由目前的地方配套20元1人提高到30元辕人,自2010年起纳入财政预算。市、区(县)两级服务管理办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机制,将所增加的人均经费主要用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区(县)服务管理办为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办和社区(村)服务管理站确定经费标准,按期拨付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市、区(县)两级综治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综治和平安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为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税费代征工作,用于流动人口及租赁房屋的服务管理。
(三)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是信息化的管理,从流动人口、租赁房屋信息的采集,信息的日常动态管理,到对流动人口的服务,都离不开信息化这个平台。
新建立野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冶四级服务管理网络。使我市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的信息从社区(村)服务管理站、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办一直汇总到服务管理办,便于全市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信息和动态。通过这个信息共享平台,将流动人口管理、劳动用工、房产登记、教育培训、入学入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工商税务等各种主要社会活动信息进行关联整合,解决各部门人口信息系统互不兼容、重复建设的问题,实现对流动人动轨迹的动态掌握,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四)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规定要逐步制定和修订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如叶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曳、叶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办法曳等,使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依法有序、科学有效管理。
(五)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善治”理念外来流动人口是的建设者、创业者,是野新
人冶,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在重视管理的同时,必须以服务为先导,服务与管理并重,让流动人口住的安心,具有归属感。今后要逐步完善流动人口暂住证管理制度,淡化野户籍冶概念,强化野居民冶意识,并在社保、就业、教育、医疗、居住、文化建设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逐步实现由暂住证向居住证的转变,不断提高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
(六)严格执行“以房管人”方针,规范房屋租赁行为通过管好租赁房屋,达到掌握流动人口的目的。要通过制定出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将出租房屋的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到社区(村)服务管理站,摸清出租房屋及租住人口的详细情况做到野区(县)不漏楼、楼不漏户、户不漏人冶,同时,按照野以人为本,以房管人,分类管理冶的思路,对不同区域流动人口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按野用工单位冶、野建筑工地冶、野各类市场冶、野娱乐场所冶等不同分类方式,实行野以业管人冶、野谁用工谁负责冶,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消除管理盲区,提高管理实效。加强对市区内从事房屋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加强流动人口经营活动的管理,加大城市街面管理力度,规范流动人口的经营行为。
三、明确工作职责
市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院负责对全市和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市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
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各级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站)职责市(区、县)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办法。2、负责辖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3、对辖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队伍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乡、镇)办公室职责:1、指导服务管理站做好流动人口及房屋租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2、协助市、区(县)做好对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及经费的保障工作。3、及时汇总并上报各服务管理站流动人口及租赁房屋信息。4、完成上级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社区(村)服务管理站职责:1、负责辖区流动人口的普查登记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普查制度,实行人来登记,人走注销。2、由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牵头,受理暂住人口信息申报登记手续,办理发放叶暂住证曳。3、协助公安民警做好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4、做好对租赁房屋业主和租住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5、协助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怀孕和生育人员,及时通报计生部门。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综治部门:综治部门是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牵头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考核制度,指导、督促、检查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协调做好流动人口工作的宣传教育、维权服务等工作。
公安部门:1、负责全市流动人口的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与租赁房屋业主签订叶治安责任书曳,依法查处租赁房屋业主、用工业主和流动人口中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流动人口落脚点及活动场所的治安监管,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暂住证发放和信息采集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户籍管理制度。3、按照一般流动人口常规管理、重点流动人员重点管理、高危流动人口跟踪管理的要求,做到分类管控、突出重点,发现和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4、加快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规范暂住人口和
旅店业旅客信息的采集录入、查询、比对工作。5、负责对流动人口叶暂住证曳、叶婚育证明曳的查验。
工商部门:l、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时,查验流动人口叶暂住证曳和叶婚育证明曳。2、依法依规查处租赁房屋内无证无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它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内容的企业,依法进行登记,严格把关。3、对集贸市场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外来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负责制定流动人口就业政策,指导流动人口合理就业。2、创新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机制,推行流动人口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用工单位对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维权的责任和义务。3、为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安排公益岗位身份的工作人员。
民政部门:1、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2、充分发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作用,改善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规划建设部门:1、加强建筑市场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掌握从业人员信息。2、负责查处暂住人口进行的乱搭乱建、违法建房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1、整治乱搭乱建影响市容的行为。2、依法查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计划免疫、疾病预防控制和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计生部门:1、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野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冶,强化综合治理,有效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2、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流动人口计生信息,查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3、在查验婚育证明时查验流动人口叶暂住证曳,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人口信息和可疑情况。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督促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技术服务措施。
教育部门:1、制定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办法。2、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在校流动人口子女学籍管理办法,保障流动暂住人员子女享受教育的权利。
房产管理部门:l、制定租赁房屋管理规范性文件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检查、指导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2、委托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房屋出租进行登记、备案、管理,掌握租赁情况和承租人信息。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为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做到野六有冶,即院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投入、有制度、有效果,全面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互通信息,研究对策,加强联系,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本部门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组织机构、协管力量、经费保障、工作措施等长效机制,推动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以人为本,便民利民。流动人口是市经济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问题上,必须改变思维定式,树立正确的服务管理理念。要本着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努力为流动人口在我市就业、创业、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召开今天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利用考核年度后两个月的时间,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各项工作,迎接省市检查、考核。刚才,司局长通报了全市、全县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在总结成绩中深化认识,不断增强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紧迫感
今年是“三年三步走”实现“一盘棋”的收官之年。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是“一盘棋”战略部署的重点任务之一。各乡镇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作为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着眼规范管理,不断推进创新,初步建立了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的管理机制。我感到有这么几点值得肯定:
一是各乡镇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步提高,综合治理格局初步形成。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加给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带来的新问题越来越引起各乡镇的重视和关注,对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增强,在层层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同时,不断加大了目标考核力度。建立了协查通报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开展联合行动,一些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是管理服务手段不断强化。各乡镇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基础上,积极探索研究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从思想认识、工作措施、管理方法等方面改革创新,不断优化流出办证、流入验证、双向管理、信息交流、孕情服务等管理服务手段,基本落实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的各项责任指标。特别是5月份开展的城区人口清查清理,各乡镇付出了很大的努力,按照“底数必须摸清,数据必须真实,力度必须加大,任务必须完成”的目标,全县抽调县直部门各乡镇350人,清查清理出城区流动人口3873人,清查出2006年1月1日以来政策外生育700余人,现正在逐一核对。
三是清理摸底工作进一步深入,全员流动人口入库率有所提高。这项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各乡镇(区、处)积极行动,按照要求,认真安排部署,组织人员边清理边录入,全员统计入库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截至7月31日,全县流动人口入库量为40065条,入库率为105.91%。其中入库率较高的有藏屯乡143%、权村镇137%、平舒镇115%、北魏乡107%。
四是区域协作工作进一步扎实,两地互通、协查协管、信息共享等得到逐步落实。按照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重点突出与周边乡镇和流出、流入人口较多的省市区域协作,严格落实了“两地互通、协查协管、信息共享”工作措施。组织权村、留各庄到霸州市胜芳镇进行了学习,实地参观了胜芳镇金彪玻璃企业流动人口协会的工作情况,并对有关工作进行了座谈和交流,对照霸州经验,两个镇的现在试点建设正在运行当中。
这些成效的取得,从大的方面讲,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的结果;但从实际工作上讲,更是各乡镇计生办人员、在座各位努力和付出的结果。
工作效果应该肯定,但问题相当突出,特别反应在信息化建设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应用方面。
一是在硬件配备上,各乡镇普遍不达标。不少乡镇没有流动人口专用微机,有的虽有专用微机但是其他系统淘汰下来的,基本配置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影响工作进展,无法保证国家、省信息平台顺利运行。
二是入库率达不到标准。按照常住人口10%来推测,我县流动人口应在4.8万左右,目前我们虽然满足了市分配任务,但如果要达到省要求(入库率要90%以上),全县必须完成8845人的纠错任务和8000人的信息入库。截至7月31日,全县按照去年初市分配任务,录入工作不足90%有城区办和广安镇,分别为65.9%和84.4%。四是协查反馈率低。6月21日-7月20日,全市的协查反馈率为56.97%,大城是33.33%,旺村、大尚屯、留各庄、藏屯100%,平舒、里坦没内容,其他乡镇没有反馈。
五是网络化协作功能应用较少。按照省市要求,将6月1日以来的避孕节育报告单等重点信息提交,7月份,全县没有内容,而之前提交量也较少。
这些问题从领导方面讲,尽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在领导层面挂上了号,引起了一定重视,但是重视程度不够高,还没有摆到应有的议程。同时也说明我们流动人口队伍建设上还有差距,不能说素质不高,但可以说责任心不强,没有完全做到专人专责。
二、在促进工作中把握重点,切实增强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效性
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年三步走”目标,到今年底,全国基本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工作机制,各级都加大了考核和落实力度,当前,还有两个月又面临省市考核,所以要求各乡镇按照省、市工作要求,查漏补缺,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提升水平,扩大工作效果,确保我县流管工作不出问题。2、配齐硬件,提高素质。为提高网络建设水平,确保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入库率和覆盖率达到90%以上、协查反馈率在80%以上、网络化协作信息接收率达到65%以上,各乡镇要调换更新专用计算机。配备标准按照(2011)40号文件执行,要求8月底以前配齐。市9月初将逐乡镇对微机配备情况、人员上岗情况、信息录入、反馈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3、突出重点,跟踪服务。外出已婚育龄妇女较多的乡镇,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系统建设,实行定期通报制度,与本地流出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主动联系协商,在乡与乡、县与县、本省县与外省县之间落实流出地与流入地的信息共享和协查协管制度,对没有落实节育措施和基本情况还没有核实清楚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实行跟踪管理,跟踪服务,减少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个别有外生迹象的,必须跟踪到位,见面到人。对提交协查信息的,三天后要电话提示,督促协查,提高协查反馈率。
要强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证、验证工作,提高持证、验证率。对提出办理《婚育证明》且手续齐全的流动人口,要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办或缓办。在办证和验证工作中,要严格把关,对随意乱开证明的问题,要严肃查处。
4、巩固基础,提升水平。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保证乡、村两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人员配备到位。各乡镇流管员要加强岗位学习和交流,提高业务技能,做到有专用微机、有专人负责,做到每天及时录入信息、及时反馈信息。市将在8月份举办《河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培训班,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要建立健全村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1000人以上的村街配备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职协管员,1000人以下村街配备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兼职协管员;城区办在各居委会或各住宅小区要配备流动人口协管员。
5、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人员的查证上报工作。对发现外来流动人口违法怀孕的,在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县人口计生局报告,由县人口计生局和户籍地计生部门进行通报。对流出人口政策外怀孕、生育的,或现居住地通报的,应立即组织核实,主动与现居住地协商、配合,共同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严格控制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行为。对流入人口政策外生育的,各乡镇发现后要立即上报县人口计生局,由人口计生局实施处罚。
三、在推进落实中加大力度,着力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
计划生育的工作重点在农村,重点在流动人口,而流动人口的难在“流动”,特点在“流动”。人口流动的时间、空间难于捕捉,没有定数;人口流动的方式各种各样,没有定式;人口流动的方向变幻无穷,没有定位。因此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必须加强力度,加大力度。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思路,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工作安排,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本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兑现奖惩措施。
二要奖优罚劣,强化考核。县将进一步加大对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力度,对工作认真负责,善于创新管理办法并有显著效果的乡镇,加大奖励力度;对工作敷衍塞责、配合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要切实发挥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夯实基层基础,提高业务素质,改进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对出具假证明、假手续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三要做好迎接国家、省、市三级考核的准备。廊坊市、河北省、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从8月份开始,对人员、设施配备、流动人口服务示范点建设、“一盘棋”的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所以,我们面临的将是国家、省、市的三级评估考核,评估结果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省、市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这几次评估考核不知道哪次涉及到大城县,一旦被抽中,都关系到我县整体工作在省里、市里的位次。为此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哪个乡镇工作出现纰漏导致在评估考核中不能达标的,不仅要全县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还要追究责任。所以大家要把工作的相关资料、工作记载进行整理、备案,进行痕迹管理,以保证在三级评估考核时能提供第一手资料。
四要强化信息系统的应用。当前,信息化已经成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贯穿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全过程。当前在河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加强了对《环渤海协作》模块的应用,将6月1日以后出具的《避孕节育报告单》、《婚育证明》、《第一子女生育登记证》全部录入到系统中。基本取消省内外流动人口的纸介质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相关证明,实现全部相关信息网上流转。
而全县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尚处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领会系统功能的初始阶段。目前,各乡镇(区、处)信息应用不平衡,有的信息应用率不高,有的个案信息录入数据库后未能及时修改补充更新,未对协查数据进行接收、协查反馈等处理,有的根本不懂的系统的操作应用。各乡镇(区、处)必须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及其应用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基本手段,必须着手抓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