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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征管扁平模式专业管理
所谓税收专业化管理,就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和行业管理等不同特点,通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探索实施以分行业管理和分规模管理为重点的分类管理,以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和拓展管理深度的目的。湖北省恩施州地方税务局自2009年5月从科学界定岗位职权、明确工作目标、理顺工作规程、强化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按照“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以机构扁平化为突破口,将县(市)局机关职能从“组织指挥型”转变为“管理服务型”。 较好地解决了“由谁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经济性质、组织形式、经营方式日趋多样化,税源管理的复杂性、艰巨性、风险性不断加大,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加,征纳信息严重不对称,推行征管方式变革势在必行。笔者就恩施州地税扁平化模式下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制约因素、基本思路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推行实施税收专业化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一)湖北省恩施州现行的税费管理模式
各县(市)局设税费管理一、二、三科,税费管理一科、二科管理县(市)城区税收,税费管理三科管理乡镇税收,城区科内分片、组。有的县税费管理二、三科管理乡镇税收。税费管理科管理人员均各有自己的“责任田”,独管一片,直接从事对所辖纳税人的税源及日常涉税事项的管理工作。由于每个管理员的业务熟练程度、能力强弱不同,遇到征管问题特别是风险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时,单兵作战,无法发挥团体力量和业务素质强的管理员优势,难形成征管合力,导致征管不到位带来执法风险。通过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可以有效化解管理员的执法风险。
(二)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证
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就是根据税源管理的不同特点,把税收管理过程的各阶段、各环节的管理职能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以及不同岗位之间进行分工,使复杂的管理活动简单化,粗放的管理方式精细化,重复的管理过程流程化,资源比较优势最大化,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活动的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管理员事务缠身,质效不高的现象。
(三)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是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构架的需要
税收管理员制度从2005年开始实施以来,在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发展和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管理员制度存在的弊端和局限性日益显现,管理员工作的被动性、盲目性、无序性以及权力过于集中、税收执法风险加大、人力资源配置不科学等问题尤为突出,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已是事在必行。
(四)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纳税人不仅所属行业、经济性质、经营规模、纳税能力不尽相同,而且在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和税法遵从度等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
税源的差异性,客观要求税收征管方式再也不能只搞“一人统管”的征管模式,必须要按照各行业税源运行的内在规律,分别制定管理办法,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否则,会出现“大户管不透、中户管不细、小户管不住”的现象。
二、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征管范围因素
由于地税征管税种多,承担着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共13个地方税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6种社会保险费,以及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发展费、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排污费、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税种计税依据和征管要求各异,完全按税种实施专业化管理的难度较大。
(二)管辖地域因素
山区县(市)域范围内,城区与乡镇之间,乡镇、村组,点多面广线长,在管户数量、分布密度、税源结构、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给打破传统的地域管辖方式,实行专业化管理带来困难。目前尚不具备彻底打破属地管理格局,实行完全意义上专业化管理的条件。
(三)征管手段因素
近年来,随着税收信息化工作步伐不断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手段日臻完善。但对推动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支撑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一是基础信息质量不高。二是信息加工能力不强。三是专业化软件性能不稳,许多软件的现有功能尚不能完全满足税收专业化管理的要求。
(四)人员素质因素
尽管税收管理员制度从2005年开始实施以来,在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收入总量不断攀升,日常工作量不断加大,税收征管要求不断提高。加之人员年龄结构老化,部分人员的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税收管理员职责的要求,难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的需要。
三、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基本思路
基于上述制约因素的成因,笔者认为,山区县(市)地税部门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决不是简单地将横的“划片”管理改为纵的按“行业”,更不可一个模板、一个标准,而是要结合本地现已实施的扁平化模式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专业化管理方式。税收专业化管理的目的是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核查申报纳税真实性、合法性为重点,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和完善运行机制为保障,以建立和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为支撑,优化服务,严格执法,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管水平。
其基本思路:
(一)完善税收管理岗责体系
重组属地管理税收管理员职能,把税收风险分析、专业纳税评估、重点税源、风险监控应对、中小企业行业性风险监控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风险管理职能剥离出来;把制度性安排、事务性管理等服务职能保留其中。改进原有属地管理单兵“独管一片”的模式,改为按“团队作业”的模式,按行业设置大责任区,实现从“一人管多户”向“多人管多户”转变。
(二)调整税收管理机构职能职责
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在确保管理机构扁平化下机构数量和整体结构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机构职能,明确岗位职责,优化内部分工,实施税收分级管理。根据税源结构特点,“抓大管小”选择几种方法的组合,分别在县(市)局范围内实施。如城区税费管理科的纳税户数多、税源集中、行业门类相对齐全,即在科室范围内实行以分规模为主,分行业、分事项为辅的管理模式;随着两路的开通、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开放开发、武陵山试验区的建立。旅游业、房地产、现代服务业等必将成为我州各县(市)局的重点税源,在现有科室内增设重点税源管理科(或一科两牌专人),集中实行专业化管理。乡镇税费管理科的纳税户数少、税源相对分散,则以属地管理为主,辅以分类管理。同时,根据各类别纳税人的管理要求、管理难度和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科学配置税务管理资源,优先保证对重点税源的监控管理需要,将业务素质较高、综合分析能力较强的干部调配到业务相对复杂的专业化税源管理岗和纳税评估岗;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干部调配到业务相对单一的日常税收事项(税源)管理岗,做到人尽其才、充分发挥其工作潜能。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的管户数量,最大限度的发挥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潜能,扭转税收管理员“一人多责”、“一人多权”的局面,提升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和监控能力。
(三)完善提升纳税评估成效
按照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将纳税评估从属地责任区管理职能中分离出来,合理归并原来的责任区及管理员直接纳税评估、直接实施税务检查的相关职责,建立专门纳税评估机构(挂靠法制科)或增设岗位“纳税评估岗”,专职负责纳税评估工作。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择到专门从事专业化综合评估和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应对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评估机构以行业为对象分为若干评估小组开展专业化分析评估, 实现纳税评估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收入型向管理型转变,由查处型向服务型转变,切实提升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与成效,实现“以评促管”。
(四)根据特殊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特殊税源实施个性化管理
拓宽协作领域,按照网络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思路,建立协作化户藉管理机制。切实强化国税、地税联合征管,加强与地方党政相关部门沟通和协作,完善综合治税协税网络及社会化服务机制,逐步建立经济税源信息(第三方信息)的共享机制,实现多方协作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从而提高对户源监控力度,有效堵塞税收漏洞,进一步提升特殊税源的征管质量,为专业化管理创造良好的机制保障。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物业管理已成为一个悄然兴起的新兴行业,不仅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公司的税收征管,成为地税部门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物业管理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意识淡薄,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甚了解,认为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是用于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对房屋及配套设施、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以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的维护,所以认为物业管理收入无需纳税。同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现象,往往通过使用自制收据收取物业管理费、综合服务费等,从而达到不申报或少申报营业收入的目的。
(二)产权底子不清,形成帐外收入。不少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商自行组建的,在房地产开发完成后,门面或对外出售或出租。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将销售房屋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某物业管理公司”,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对资产的减少存在没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的现象,造成产权底子不清、资产不实;另一方面,对房屋销售收入存在未作应税收入入账的现象,从而埋下税收的漏洞。
(三)混淆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多数物业管理公司除了收取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租金外,还代收水电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项目。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将本身收取的费用与代收费用相混淆,导致不能准确划分应税或非税项目,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
(四)适用会计核算准则错误。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收入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即只有实际收到物业费才计入收入,而不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而对于费用却往往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由此造成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能准确计算。
(五)成本、费用冲减应税收入。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因工作需要,有时会在该物业管理公司所辖的出租户中购买相关商品。而在账务处理时,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将其购物发生的费用直接抵减出租户租金及相关物业管理费,而账面却不作记录,从而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六)混淆收入种类,少缴税款。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将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提供的房屋进行出租,收取的“物业经营收入”除需缴纳营业税外,还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但部分物业公司将此类收入归入到物业管理收入中,存在仅缴纳营业税少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现象。
二、强化物业管理行业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针对物业管理行业纳税意识淡薄的现状,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的税法宣传活动,进一步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该行业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使其不仅懂财务而且懂税法,引导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针对物业管理的不同收费项目,在税法宣传中重点强调严格分清物业管理费收入、房屋租金收入、服务收入和广告费收入等。同时,积极开展税收知识宣传进小区的活动,向小区业主宣传相关税收政策,提高小区业主的协税护税意识和主动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二)严格“以票控税”,规范扣除项目管理。一方面,督促帮助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税法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要求建账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核算。对物业管理公司各项收费按项目分类使用服务行业发票,避免将高税率经营项目套用低税率税目开具发票。另一方面,对物业管理公司严格坚持“以票控税”,要求使用税控机为业主开具机打发票。对公司规模小、未安装税控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税机关为业主代开发票,并转交业主。同时,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是否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加大对违规使用自制收据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建立税负模型,完善纳税评估。一方面,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不同经营规模、财务管理水平以及纳税情况,建立行业税收纳税评估模型,以进一步分析物管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测算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从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税源比对工作,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企业纳税情况,结合实际制定行业平均利润率和平均税负评估指标,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纵向和横向对比,提高税源监控的广度和深度;再一方面,加强对
物业管理公司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对相关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规模、收费项目和纳税情况进行对照核实,进一步完善各类纳税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强化税收征管监控,杜绝收费项目漏征漏管。对于零申报、低税负、不缴不报的异常户要按规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一、医药行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一)医药行业税负明显偏低
由于人们存在对医药行业日益增长的巨大需求,使得医药行业高增长和高收益性非常突出,据调查医药销售行业经营中实际进销差价率在20%左右,粗略推算整体增值税税负不低于XX%,而医药销售行业实际平均税负仅为XX%左右,其中有的企业几百万的销售额应纳税额仅为几千元,税负水平明显偏低,与医药行业市场潜力大,利润可观等特点不相应,存在明显疑点。
(二)医药行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医药零售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还比较规范,税务机关基本能核定月销售额。但医药零售业大多属定期定额户,不能提品进销存登记簿,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定月销售额。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存在帐外经营、有意隐瞒销售收入等现象,如现金收取货款不申报纳税、购进货物用于促销奖励应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等。这些情况说明医药行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三)医药行业发票管理混乱
医药行业发票管理混乱,普遍存在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明显违反了《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不开发票拒开发票,消费者购买药品通常不索要发票,就不开发票;消费者有时索要发票,找各种理由拒绝开具;二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有的只填写名称和总金额,名称一栏只填写“药品”,无具体品名,数量和金额,很难从普通销售发票上看出具体商品的销售价格;三是滥开发票,有些单位购买的药品与收费单据上开具的药品品目不相符,有些明明销售的是日用品和护肤护发品,而在发票上开具的却是医药品。
(四)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税务部门对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少数税收管理员长期没有更换,造成与医药行业关系逐渐密切,在管户过程中,存在巡而不查、查而不严、知情不报、以补代罚现象,极个别税收管理员甚至与医药行业互通信息,应付和蒙蔽税收检查。
二、医药行业存在涉税问题的原因
(一)医药行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
由于医药行业一直没有纳入规范化轨道管理,税法宣传力度不够,为数众多的医药行业经营者了解、掌握税法知识了解不多,不清楚如何计算税款和申报纳税。同时,部分医药行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为利益驱动,产生偷逃税心理,钻税收管理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偷逃税款,给国家带来损失。
(二)医药行业税收管理滞后
医药行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和经营渠道的复杂化,给税务管理不断带来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医药管理体制未理顺。医药与卫生职能重叠,政策打架,医药市场竞争无序,引发管理混乱,给税收管理带来困难;同时税制也没理顺,医药经营征收增值税,医疗卫生征收营业税,对大量既经营医药又有卫生诊治的业户如何征税,标准不好掌握,国、地两税部门都可管可不管,不仅造成管理权矛盾,也极易发生漏征漏管现象。二是医药行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少数医药行业财务核算不严,帐务不实,造成对实际经营、现金、库存难以有效控制,其应缴增值税计算很不规范,很不准确,增加税收管理困难。三是医药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不易控管,销货无法掌握,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核算,从而造成税款核定数额普遍偏低、税收负担率低的现象。
(三)医药行业的经营特性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一是各医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较多,许多是个体经营者挂靠在其名下,名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是自主经营、自行核算、自负盈亏。多数个体医药经营者不办理税务登记,不申报纳税。二是医药公司与大多数商品零售企业一样,生产商或上级经销商会在销售额之外按销售数量给予经营者一定比例的平销返利,这部分返利就直接导致了税款流失。三是收款形式多样化,既有现金、银行卡,又有医保卡,各种收入形式存在不同特点,对税务部门来说不利于控管,税收管理难度比较大。
(四)监管部门职能协调不够
医药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药品监管是药监局,行政管理卫生局,税款征收是国、地税部门,虽然这些监管部门的职能没有交叉,但在职能行使过程中协调不够,尤其是医药与卫生之间政策不统一,各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造成事实上的征管困难。
三、解决医药行业涉税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税收法治建设,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
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收法治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增强医药行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引导和规范医药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要加强财务和纳税辅导,不断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督促有条件建帐的医药企业及时建帐,从源头上堵塞监管漏洞。要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增强为医药行业纳税人服务意识,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完善纳税服务措施,简化办税程序,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要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增进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广泛开展综合治税活动,提高税收执法力度。
(二)加大税收控管力度,建立税收监管长效机制
加大医药行业税收控管力度,建立医药行业税收监管长效机制,税务部门要着重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医药行业发票使用的管理。从药品经营企业“进、销”两个环节入手,抓住“发票”这一切入点,对使用发票、取得发票的程序进行控管,有效堵塞税收漏洞。要完善以票控税的制度,医药品在一级、二级销售过程中许多环节可能都不需要发票,有一部分直接收取现金交易,经营者收取现金后不开票也不入帐,财会信息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税务部门在“以票控税”的基础上要完善财会制度,建立健全严谨的金融监管制度,压缩现金交易空间,管住医药企业经营的资金流。二是加强对医药行业零售环节收款形式的税收监管,协调医保监管部门,调取纳税人的刷卡销售信息,获取医药企业及批零业户的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测算纳税人的销售收入。
(三)严厉打击医药行业税收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
税务部门对医药行业比较普遍的管理性违法行为,要及时提醒,使其做到管理规范。经提醒,长期不规范管理,拒不改正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医药行业偷、抗、骗税行为一经发生就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让违法者得不偿失;要对医药行业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公开处理,真正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大片。长期的实践证明:对医药行业违法行为一味偏袒、迁就、放纵,甚至对应缴的税款还要打折扣,就会使税务部门的执法处于被动,执法质量永远不高,难以形成医药行业自觉守法的氛围。
关键词:律师业;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我国1970年恢复律师制度,199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近50年的发展,律师业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律师事务所正成长为大型的现代意义的事务所。但在它们的成长中,税收环境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将使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更具活力。
涉及律师事务所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国资所基本消失,合作所数量也很少,所以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很小),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为各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涉及的税种。
因此,合伙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主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行业中的普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营业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业的营业税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如何合理确认营业税的应税所得额。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实务中,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委托开始时预收款项时,很难确定哪些是办案费、哪些是律师服务费,要等到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2)中间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律师业务活动中存在代为收取、支付保证金、鉴定费等中间业务,法律未明确相应管理办法,没有设立相应的委托人账户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导致该部分款项与事务所的收入容易混淆,在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额时出现问题。当税务机关无法认定代收代支款项性质时只能要求纳税,迫使律师在承接法律业务时不得不放弃业务,或者让当事人自已处理这些中间业务。(3)对信托业务缺乏有效管理。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常会持有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管理办法,可能导致律师的收入与客户的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区分。
合理划分这些业务,律师业的应税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确认。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这也是在行业扩展新业务领域的时候必然碰到的问题。
2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事务所根据类型不同及人员之间收入构成的差异,不同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不同的法律,税率和扣除额也有不同规定,其中的主要问题是:(1)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5%~35%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及其经营应有的维持与发展,缺乏对法律服务业的扶持。(2)对法律顾问费等的不当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担任法律顾问本是律师行业的重要业务,应并计入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上述规定不但划错了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而且还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3)律师间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这些实行效益工资纳税人,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明显加重,尤其当其收入按事务所规定比例从办案提成取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尤其突出。
3对策
3.1提高律师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律师业的特殊历史发展水平和会计从业人员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进行专门的会计业务培训很必要,从整体上快速提高行业会计业务处理水平为合理确定收入、费用数额并划分收入、费用期间提供专了业支持,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查帐征收的效率。
3.2合理设定某些费用的扣除率。雇员律师的费用应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的扣除率。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如教育培训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率是否能因事务所而易。
3.3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实行差别化管理。是否对某些西部或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业适用较低营业税率。这些地区尚处于发育阶段,虽然规模总量较小,但对当地经济的运行和法制化发展会产生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3.4合理减少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合伙律师事务与个人律师事务所在营运中因无限责任而要承担更大的风险,风险压力及过重的税负使事务所成本过高。适当降低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能激励其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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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税收 筹划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是现在企业管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价值管理体系,它渗透到了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当中。税收,又是影响财务决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变量,它直接的影响着财务管理活动的进行。所以说,深入的研究企业财务管理与企业税收筹划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正确的认识和利用税收筹划这个新兴的管理理念,更好的促进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关于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的相关性
(一)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在目标上的层次递进性
收税筹划,既是一项策划活动,又是一项理财活动。在学科的角度上分析,税收筹划结合了财务学与税务会计的相关学科知识。在作用和目标上来看,税收规划归属于“财务学科”的学科范畴。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全面的贯彻在财务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去。税收筹划的方案设计以及实施和选择,都围绕着财务管理的最高目标进行。从根本上说,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了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向和目标。税收筹划要服务并且服从于财务管理的目标。税收筹划的目标要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层次性,努力的实现多元化的体系目标,但是它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达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所以说,企业领导者在进行筹划方案的选择时,一定要符合本企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方面的目标。另一方面来说,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不同的时候它的目标有所区别,但是最终和最根本的目标是达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在职能上的统一性
税收筹划是财务决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的整个过程就是领导者收集各方面的税收信息,然后利用决策的方针和理论,针对某一对象形成最终结果的过程。另一方面来说,税收筹划是一种企业的财务预算和财务规划,财务规划与收收筹划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财务规划制约和指导着税收筹划,税收规划又要服务于财务目标。与此同时,税收筹划必须依照企业的财务控制为依托。企业的财务控制为税收筹划方案的落实以及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税金的支出,及时的控制纳税成本。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以及税收筹划的实施情况,及时的调整和完善后续政策的进行。
(三)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内容上的关联性
股利分配、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筹资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四个组成板块和重要内容。税收筹划的制定对于四个板块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筹资活动中,不同的筹资方式在税收法规中的要求有所不同,这样会直接的、不同程度的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所以,企业必要严格的对税收进行筹划和管理,选择最合适的融资方式。在开始新的投资的时候,要基于投资净收益与节税最大化的根本目的,从投资方式、投资行业、投资地点等多个方面进行选择。在具体的生产、生活经营操作中,会计方法的选择也存在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税收政策不但制约着累积的盈余,而且还制约着利润的分配。税收筹划应该贯穿在整个财务管理的各个组成部分中,并且融合在财务管理的内容里面。
(四)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的融合互动性
众所周知,税收筹划是一种政策性、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它与财务管理之间有着密切的相互联系。为了从根本上提高税收筹划的执行效果、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要及时的把税收筹划融合到财务管理中去。并且通过各个环节的互动,达成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在实际操作中,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相互融合、相互互动。因为税收政策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活动,所以税收筹划的实施会直接的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的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也会随着提高。反过来讲,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税收方案的实施与改进。
二、财务管理的具体理念在税收筹划中的体现和应用
(一)延期纳税与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时间价值,指的是在资金周转的整个过程中,货币随着时间的增长而出现价值增值。在企业的整个财务管理过程中,货币时间价值的理念运用十分普遍,比如说,内含报酬律法、净现值法等等。通过货币时间价值进行税收筹划的展开,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属于相对节税的一种办法。这样的办法在总体上并没有增加改变纳税的总额,只是利用了“货币时间价值”,在初期较少的上交税款,在后期较多的上缴税款,这样的凡是可以相对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这种延期纳税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存货计件方法和固定资产的自提折旧法的运用上。
(二)税收筹划中的成本收益
税收筹划跟其他的经济活动是一样的,在获得一定的税收效益的同时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一般来讲,风险成本、机会成本和直接成本这三部分直接的组成了税收筹划成本。直接成本指的是,纳税人为了节约一定的税收款项而进行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总体耗费。它主要包括税收方案的“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个部分。机会成本指的是,企业采用了这一项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的税收筹划方案的最大效益。每一种筹划方案都有自己的优势,如果选择了一种筹划方案,就会牺牲掉其他筹划方案中的优势。风险成本指的是,因为企业的筹划方案在设计或者是实施过程中出现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总而言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之前,一定要遵守“成本效益”的原则。这既要表现在税收方案的选择和使用上,也表现在筹划方式的选择和使用上。一个企业对对税收的筹划方案进行对比和比较,当预期效益大于筹划成本的时候,企业才可以收到良好的筹划效果。当预期效益小于企业的筹划成本的时候,这个筹划方案就是不成功的。所以说,税收筹划跟其他的经济活动是一样的,在获得一定的税收效益的同时也要付出一定的成本。
(三)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控制与分析
税收筹划,在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节税收益的同时,也蕴藏着一定的风险。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面临着不成功的可能,而是还要为不成功的筹划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说,在具体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错误理解、对税收优惠规定的错位执行和错位运用以及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认定中存在的风险。如果单位在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无视这些暗藏着的风险,必然会导致风险的发生,收到与最初预测相背离的结果,得不偿失。所以说,在接下来的税收筹划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最终确保筹划方案的顺利、有效的实施。企业运营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不确定性,企业在发展和运营中一定要重视风险的存在,并且一定要对筹划风险保持警惕性。与此同时,企业还要建立一套快捷的、科学的税收预警系统,从而可以高效率的分析和收集大量的税收政策和政策的变动情况、企业本身发展的客观状况、税务政策的执行情况等等。一旦出现引起筹划风险的客观因素,要及时的发出警报并且进行及时的查找根源、指导决策,有效的控制风险的发生。企业要想顺利的开展税收筹划,一定要采取科学的手段,建立行之有效的预警和控制机制,进一步的进行风险的控制和规避,努力地提高税收筹划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五个大的方面: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在目标上的层次递进性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在职能上的统一性;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内容上的关联性;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的融合互动性;财务管理与税收筹划的融合互动性,详细分析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相关性。继而又通过三个大的方面:提出了财务管理的具体理念在税收筹划中的体现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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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国企业;首席执行官;薪酬;激励方式
一、2007年美国企业首席执行官的薪酬水平
1992年,1700家最大的美国公司中的五大高管兑现了价值约24亿美元的期权;到2000年,这一数字猛升到180亿美元。2000年,美国企业首席执行官的平均年收入达到生产工人平均工资的531倍之多;2007年,根据合益公司(Hay Group)和华尔街日报(The Wall Street Journal)对200家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美国公司的调研结果,200家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的总现金薪酬的中位数(median total cash compensation)是293.9万美元,与2006年相比增长了4.7%,总现金薪酬中基薪的中位数(median base salaries)为105万美元,与2006年相比增长了4.0%。如果包括通过长期激励(long-term incentive grants)获得的报酬,200家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的总薪酬的中位数(median total direct compensation)达到884.8万美元,与2006年相比增长了3.5%。当然,由于行业景气度和企业市场表现不同,2007年,200家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增长呈现冰火两重天态势,平均薪酬增速最快的是基础原材料行业(Basic Materials)、公用行业(Utilities)公司的首席执行官,2007年增速分别达到9.3%、9%,相反,增速最小的是金融服务行业(Financial Services)和技术行业(Technology)的公司,2007年这两大行业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薪酬的中位数为零增长。
二、2007年美国企业首席执行官的主要激励方式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的激励方式中最重要的变化是长期激励方式越来越多,激励程度越来越大。截止目前,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薪酬中主要包括现金、奖金、股票赠予、福利和期权等等。
2007年,美国公司首席执行官长期激励方式中的一个带有里程碑意义的变化是:业绩激励计划(performance-based plans)首次超过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成为最受美国公司欢迎的对首席执行官的长期激励(long-term incentive compensation)方式。200家公司有129家选择业绩激励计划作为对公司CEO的长期激励方式,与2006年相比上升了5%。同时,引人关注的是,两个近年来在美欧国家颇为流行的基于股权(equity-based vehicles)的长期激励工具即股票期权(stock options)、限制性股票(time-vested restricted stock)2007年在200家美国公司中的使用频率显著下降(表一),其中股票期权方式下降了7%(128家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下降了14%(63家公司采用)。业绩激励计划不仅使用频率提高,而且激励力度也大大增强。平均而言,2007年业绩激励计划占CEO长期激励价值的47%左右,与2006年相比上升了6%,而股票期权则同比下降了5%、即占长期激励价值(total long-term incentive value)的37%左右,限制性股票略微下降了1%基本保持不变、即占长期激励价值的16%左右(表2)。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来说,业绩激励计划(Performance plans)的主要作用机理是:将CEO的薪酬与公司的关键运营目标、战略目标等直接联系,在多数业绩激励计划中,如果CEO所在公司的业绩表现达不到预先设定的某些关键运营目标、战略目标,那么CEO将得不到任何奖金及长期激励。
三、对美国企业首席执行官薪酬水平、激励方式的简要分析
近年来,由于企业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快速增长,投资者和董事开始对管理层绝对的高薪感到担忧,而且某些形式的薪酬实际上变成了危险的管理绩效的激励方式。因此,在少数极端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可能会要求首席执行官退还部分过高的收入(例如纽约交易所前任首席执行官Richard Grasso就遇到这样的情况)。机构投资者如Vanguard,最近制定了一项政策,规定若薪酬委员会继续让首席执行官得到过高的薪酬,将对薪酬委员会的董事进行罢免投票。另外,像“机构股东服务公司”(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这样有影响力的投资顾问公司(ISS服务于全球近1000个机构投资者,每年为10000多次美国股东会议和12000多次非美国的股东会议提供调查和表决建议),已开始建议其客户行使其投票罢免薪酬委员会成员的权力,或投票否决超过某些可比基准或不能很好地与业绩挂钩的薪酬计划。当然,近年来上涨的股市可能使其中一些紧张的对立暂缓一时。在经济繁荣时,管理层索要高额薪酬是没问题的,但是当股息降到历史平均值,甚至有些股市预言家预测股息将降到平均值以下时,若管理层的收入份额仍继续增大,投资者将不会再保持沉默。这些压力的结果是,对企业高层管理者工资的严格控制越来越重要。具体而言,有以下几方面措施可帮助实现优化对企业首席执行官等高管人员的薪酬设计:
首先,让薪酬更加透明。不仅要更紧密地与公司的股票价格关联,还要与公司的总体运行状况联系起来――如市场份额、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等衡量指标。公司董事会必须负责在管理层过高的收入期望与投资者认为公平合理的收入之间努力找到一个平衡点。
第二条 凡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房屋建筑、室内装修装饰、设备安装、市政设施建设、勘探等建设工程或与国内企业合作承包工程(以下统称承包工程)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及其雇员,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外国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工程发包单位应督促外国企业及其雇员照章纳税。
第四条 外国企业应自注册登记、领取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持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证,到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的雇员应自随同其在所在企业从业之日起7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税务登记。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国企业及其雇员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纳税期限和征税方式等事项,核发纳税鉴定书。
第六条 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 凡变更企业名称、迁移驻地、终止业务活动或其它需要改变税务登记内容的,应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持证明文件(副本)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缴清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在批准其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核发结税证明。
第七条 外国企业及其雇员应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申报表,并持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证(或缴款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发包单位为外国企业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人和指定外国企业代其雇员办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八条 外国企业或其税款代扣代缴人, 必须依照有关税收法规和下列规定,计算申报其应纳税的收入额、所得额和车辆情况。
1.外国企业每期应纳工商统一税的收入额,以当期实际取得的收入为准。申报纳税时,应提交向工程发包单位开具的请求付款书和中国银行对外付款凭证。
2.外国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分别不同情况计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财务核算地点,有健全的企业会计帐册,能提供全部结算凭证并采用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记帐的外国企业,按实际收支计算;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用核定利润率办法计算。
外国企业分别承包几项工程,并设有管理机构统一核算其各项工程收入的,可由其管理机构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
3.外国企业每期应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领取车辆牌照并实际使用的车辆为准。第一次申报时,应提交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车执照。
第九条 外国企业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之前,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结算凭证的使用批准手续,凭税务机关批准的结算凭证向工程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
工程发包单位不得凭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结算凭证支付工程款和列支企业费用。
第十条 工程发包单位代扣代缴税款的, 在支付工程款时,应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从工程款中扣除税款,并向税务机关填报税务申报表,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 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筑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税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实施税源分行业类管理的背景
为了解决税收管理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区地税局于*年10月起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度实施后虽然相对减少了税收流失,对增加税收收入也起到了明显的保障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管理人员少、管户多、职责多的条件限制,辖区范围内的税源管理要想达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还面临不少困难。从以下几方面管理现状就可见税源管理不到位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人手少、管户多,管理力量明显不足。*区地税务局是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下属管户最多、税收收入最多的一个城区局,全局管辖纳税户19918户,其中各类企、事业单位14097户,个体工商户5821户,划分为税源一、二、三个管理股,税收管理员有45人,人均管户将近500户。目前,除税源管理一股按自治区地税局重点税源“扁平化”管理的要求人均管理重点税源户30户以下外,其余两个税源管理股人均管户均过百户,甚至过千户,其中:税源管理二股有干部职工22人,管理非重点企业11943户,人均管户近600户,最高人均管户达到一千多。由于人少、户多、事杂,税收管理员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日常忙于事务性工作和上级安排的临时性工作,管事不管户,工作中多以被动应付,难以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
(二)实行税收管理员划片管理,管辖片区内各行业统管,纳税人类型不同,管理上的差异很大,要达到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就必须成为全能型人才,对税收管理员的素质要求高,加上税收管理员对各行业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不利于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规范行业税收管理。
(三)单一地以实现税收的多少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对重点税源实施单一重点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部分非重点户、重点行业和重要部位及环节的管理,造成对重点税源户以外的税源管理理念和方式仍然十分粗放,管理不到位。
(四)信息支撑不够,缺少管理员工作平台。尽管近年来各级地税机关不断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实现了从纳税登记、税款征收到税款划解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但目前税源管理系统也只能完成一些基本的统计工作,对税源的状况不能运用的信息数据进行调研、分析和预测,没有建立完全意义上的税源监控网络和管理监控机制,有效的税源管理考核监督机制和引导机制也没有完全确立起来。
(五)行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实行纳纳税人按片管户管理以来,由于每个税收管理员都或多或少地管理不同行业的纳税户,管理员素质高低不齐,造成相同范围内同等经营条件下同行业纳税人的税负难以体现税负公平。
(六)难以对管理对象开展有针性的纳税服务及税收管理。对各行业实施分散管理不利于统一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统一政策咨询口径,也不利于区别不同行业采取不同方式实施纳税服务。同时,由于实施分片管理,会只注重片区内的普遍性管理,造成管理没有针对性,管理效果不突出。
二、实施税源分行业类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积极探索,做好行业分类管理准备工作。为推动分行业税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地税局广泛开展工作调研、借鉴取经和集思广益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税源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辖区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确定实施税源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是:力求先从部分行业突破,积累行业管理经验,找出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制定相应管理办法,逐步规范行业管理,为全面推行行业分类管理奠定基础。明确分行业先进行分类管理的原则为:按部分行业分类和按片分户管理相结合,以按行业为主,分片(户)为辅,分户到人,分组管理,突出重点,规范行业,抓大控中管小。
(二)科学分类,实施按行业税源管理模式。因地制宜,选择辖区相同或相近有代表性的行业,分析行业特点,研究薄弱环节和问题所在,对管辖区内地方税税源实行按行业类和按户管理相结合,针对不同行业确定不同的管理重点。结合税源管理结构和现状,将各税源管理股所分管的纳税人分为A、B、C三个类别,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目前初步形成的分行业类管理基本格局是:
1、税源管理一股:将管辖的826户纳税人进行归并分类,实行按组分行业进行管理,具体划分为:房地产行业499户,建筑安装及重点工程项目行业54户,饮食娱乐行业57户,商业117户,服务业99户。
2、税源管理二股:由于人员缺乏和管理员素质以及行业规模小,户数多等原因,我们的行业分类基本按大类或相近归属进行,没有做到更细。具体为:饮食、娱乐、宾馆行业501户;建筑安装(包括外来报验建安168户)1678户;货物运输、进出口40户;物业管理部门214户;广告、、租赁业840户。各管理组根据自己的管理对象具体再划分行业小类,建立分户台帐。主要是根据行业分类来进行,这样既便于税收管理员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管理侧重点的差异有效地开展工作,也方便对同行业同等类型纳税人相关信息的横向比较。除上述行业外,其余的纳税户按片分户管理。
3、税源管理三股,由于管理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并实施委托城区代征,主要是采取划片管理方式,同时突出对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饮食娱乐行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加强行业分类管理。
(三)对税源管理各股的管理员管户及分组进行了重新划分和调整。结合本辖区税源变化特点,根据纳税人登记类型和管理方面要求的不同,按照人员数量、管户多少、地域大小,在各股设置了行业管理组13个,并按照干部的能力、专长、工作经验等,合理调配征管人员;在“按行业分户”管理税源的基础上,还实行了“按行业分组”管理,每个专业组还确定了管理小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开展税源管理工作。
(四)建立适合分类管理的岗责管理体系,明确行业分类管理的职责和要求。为确保税源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运行,组织人员制定了《*区地方税务局税源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配合分类管理工作的实施,进一步明确税源分类管理对各税源管理股及税源岗位的工作目标、内容、标准、步骤等基本职责,分别根据三个税源管理股所管税源的不同特点制定出《税源分类管理考核指标》与分类管理办法进行配套运行,为分类管理顺利实施打下制度基础。
(五)创新管理手段,分步推进分类管理工作。在分行业管理实施的初级阶段,考虑新办法不断完善需要,针对税源管理基础需要一个逐步提升过程的现实问题,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实行税源分类管理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考核相结合的考评方式,对各类考核指标分阶段进行考核,按年分类划分标准、量化考核指标及标准组织修订,逐步补充和完善考核指标及标准。注重结合重点税源管理,创新管理手段,抓住占全局收入总额71.5%重点纳税户的管理主动权,对重点纳税人分行业实施管理并采取了全程服务、跟踪管理、多级监控、“一户式”档案管理的办法,在申报率、税款入库率、催报催缴、欠税管理、税源分析等方面量化考核指标,加强税负监控,同时要求税收管理员对重点税源户提供纳税申报、纳税辅导等全程优质高效的服务,将被动式的管理变为主动式服务。针对中小税源类纳税人面广、户多、税源小、财务核算不规范等特点,分行业实施精评细管,异常申报挤水分,在税源管理上侧重于对纳税人税款申报缴纳、发票使用、户籍税源变动等情况监控,通过勤下户、细调查解决纳税人低税申报、无税申报、虚假申报等问题,有选择地量化对纳税人的申报率、入库率、欠税管理、发票检查、票税比对、户籍管理的考核,通过分步增加考核指标、提高考核标准的方式,逐步提高征管质量。
三、实施税源分行业类管理的主要成效
(一)税源监控能力提高显著,收入增长明显。实施按行业分类管理模式以来,能更好地掌握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通过管理员有针对性地管理,大大提高了税源管理质量,为组织收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一是为组织收入提供了较为准确的税源,二是对收入任务的预测更加科学、合理,三是对年度收入任务的分配更加切合税源实际。行业分类管理实施以来,特别是*年9—10月,分行业管理的税收收入增长加快,其中:房地产行业实现地方税收10036.4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157.34万元,同比增长105.7%;饮食娱乐行业实现地方税税收2812.6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48.29万元,同比增长14.13%;建筑安装行业实现地方税收917.0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9.22万元,同比增长53.4%,其他行业收入较*年同期也均有较大幅度增长。
(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是做好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人手不足是各基层单位普遍面临的问题,通过按行业分类管理税源模式,把有限的人力资源,合理分配到各个行业,大大优化了人员配置。尤其是对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安排业务熟、素质好的管理员进行管理,提高了管理的深度和质量。
(三)管理趋于精细,征管质量明显提高。通过对重点税源户实行分行业管理,便于更准确地掌握税源分布和变化情况。现在各行业税源业户征管底册清楚;各行业重点税源户和监控户情况清楚;税收对比增减原因清楚;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利润水平、税负水平清楚。分行业管理后,由于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变得较为单一,减轻了管理员的工作压力,使管理员有较多的时间下户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从而对该行业的税收前景分析及收入的预测更加准确。重点税源企业的税款按期入库率达100%,基本实现当期无欠税,申报准确率100%,零(低)申报率较*年同期明显下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程度大大提高。
(四)促进纳税服务渠道延伸和拓展。通过分行业实施税源管理,让税务机关更易了解和掌握同行业纳税人的服务需求,对纳税户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和个性化的服务,便于统一税收政策执行标准,尤其是结合开展行业纳税评估,从评估单个企业中发现行业存在的共性管理问题,以便及时对整个行业纳税人进行自查完善,变事后查处为事前服务,按行业开展的纳税服务趋于多元化和个性化,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税源管理水平。
(五)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管理成本下降。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对同行业纳税人采取相同或相近的管理办法,提高了管理经验的应用价值,也减少了重复劳动,有效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如通过对饮食娱乐行业实行行业税源管理,*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饮食娱乐行业企业纳税人有416户,管理人员5人,相对实施分行业管理前减少管理人员23名,但对饮食娱乐行业的管理质量没有下降,饮食娱乐行业纳税户税款按期入库率达98%,比上年同期提高5个百分点,申报情况以*年9、10月为例,餐饮业申报率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31.18%和18.32%,娱乐业申报率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19.39%和18.24%,零(低)申报率也较*年同期明显下降,饮食娱乐业纳税户的纳税遵从度得到逐步规范和提高。
(六)提高税收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和规律,把个案分析拓展为行业性分析调查,从中发现共性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形成了行业性税收管理办法。发挥了以控促管、以评促管的作用。行业性分类管理的实施,不仅堵塞税收漏洞,增加了税收收入,把握了同行业间的真实情况,增强了税收信息的可比性,为行业管理平衡发展创造了公平竞争的执法环境。
(七)税收管理员科学化、专业化管理素质得以锻炼和提高。实施税源分类管理以来,*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股的税收管理员主观能动性明显增强,在*年的纳税评估工作中,各行业管理小组均能对所管行业提出符合实际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和实施行业纳税户纳税评估,其报送参评的纳税评估案例分别获得了南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优秀案例评比二等奖和三等奖各一名的好成绩。
四、进一步深化税源分行业类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科学符合实际的分行业类标准和体系。一是依据行业内在规律和行业规模,分别确定大行业、子行业标准,并分A、B、C三级确定重点管理行业;二是对分类管理中确定的重点行业,分行业设立不同的管理组,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实施专门管理,探索建立条块结合的税源管理体制。
(二)结合纳税评估管理手段,建立并实施分行业的纳税评估管理工作标准和机制。一是按行业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明确评估指标和标准,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不同行业的数学模型,并根据数学模型进行专业评估;二是设置专业纳税评估岗,增加专业评估人员,专职负责行业评估模型和行业管理办法的建立和完善行业信息的采集,并定期对行业评估的综合情况进行分析;三是建立分行业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和规范,分行业制定评估计划和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以分行业类税源管理为导向的税收管理员平台,通过管理平台实现对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规范重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工作流程,最终实现重点税源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同时,要探索建立行业税源管理电子档案,形成信息化加专业化有机结合的税源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