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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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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论文

第1篇: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引言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农产品加工及销售联合等方式,将单个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主体,融入到市场经济当中,从而实现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它有助于农户对市场经济的适应和竞争,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科技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壮大我国县域经济,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应加强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但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现实运行中却不容乐观。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1.管理者思想陈旧保守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和传统管理思想、方法、手段的影响,我国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会计工作不够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不到位,合作组织负责人行政干预会计工作,内部会计监督流于形式。大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理论学习不够,知识掌握不多,认识上还存在差距。另外,不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重视不足,即使制订了一些相关制度,但基本上为会计管理或财务管理的部门性制度,甚至和业务脱离,和具体实施差距较大。

2.外部监督措施缺位

内部控制重在执行,有的组织虽然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得较为完善,但由于外部监督环境不到位,内部控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以至于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会计造假行为。如有的合作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都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资金管理严重失控;有的合作组织甚至发生负责人卷巨额公款外逃的现象。失去了外部监督的权利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行政机关、金融系统等等,几乎年年都有蛀虫发生,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人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3.内部审计弱化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及前提,是影响控制制度正常运作的环境因素,也是内部控制的宏观因素。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普遍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督和经济监督机制,财务管理十分混乱。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缺乏制约,收支上又有随意性,支出不合理的超预算等问题层出不穷,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纪现象难以查处。在审计机构的设置上,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设立审计部,并且审计部多数是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主管财务副总经理领导,而且多数审计人员都是领导的“好帮手”。

4.组织规模过小

调查发现,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规模小,不到10人的占相当大的比例,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有的仅起到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难以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的目的,也谈不上按照国际、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组织生产,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达不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要求,带动力也不强。

因此,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势在必行。

三、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1.提高合作经济组织领导者的管理水平

经营管理者在建立一个有效的控制环境中起着关键作用,直接影响到组织的行为和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内部控制的成败,取决于组织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者的内部控制意识和行为是关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者内部控制的随意性往往会限制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组织的发展。管理者有积极的态度和高水平的管理理念,无疑可以极大的有利于控制环境的优化。

2.授权批准控制

授权批准是指合作组织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以便进行控制,授权批准按其形式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不论采用哪一种授权批准方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授权批准体系,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

3.强化内部审计作用

审计部,设置应高于其他部门,以加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同时,其职能也应从查错防弊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上,建立全程监控防线,在财会部门常规性核算基础上,对各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检查,通过内部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纪律检查、专项审计等手段,争取找到一条适合组织发展的内部审计方法。此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配备内审人员时,不但要配备懂得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而且还要配备掌握企业管理、公共关系以及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的人员,从而优化内审人员结构。

4.加强组织规模建设

要改变组织规模过小的状况,首先,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用产业政策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创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融通问题;尤其是金融部门应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三是财政、工商、税务、计划、国土、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为农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经营、发展排忧解难,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

总之,不管采用何种内部控制方法,不管如何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都应确立管理层在内部控制系统中的核心地位。从我国《农村合作机构内控指引》的规定看,建立健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减少工作差错,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维护财经纪律、经营秩序,防止或抑制营私舞弊行为发生以及事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第2篇: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

二十一世纪以来,印度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截止至2010年印度经济年增长率为9.2%,GDP近1.3万亿美元,与中国、俄罗斯、巴西、南非并称“金砖五国”。而这一切成就的取得与其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金融改革是分不开的。由于中印地缘、历史、文化以及经济发展的相似性,本文以印度农村金融改革为参照物,仔细梳理印度农村金融改革的措施并结合其背景做出与评价,从而希望能为我国金融改革献计献策。

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印度自1947年独立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年均经济增长率约为3.5%,远远低于同期亚洲其他经济体(如日本、韩国、香港等),曾一度被嘲讽为“印度速度”。然而到了上世纪80年代印度经济开始提速,到90年代经济增长率已经提高到了6%。进入21世纪以来印度经济进一步快速增长,年均增长率超过8%。尤其在2009年金融危机肆虐全球的情况下,印度仍旧保持了6.4%的较高的经济增长率。截止至2010年印度经济年增长率9.2%,GDP总值近1.3万亿美元,已经成为亚洲第三、世界第十一大经济体,并成为带动世界经济恢复与发展的主要力量。这一切的成就的取得均源于一场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的以金融自由化为标志的系列改革措施。这其中又以农村金融改革措施影响最为深远。我国与印度无论从历史、文化以及现阶段经济的发展速度上,都存在着诸多的相似性,尤其都存在着大量的农业人口,且农村金融均较为落后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研究印度农村金融的改革措施,对于我国现阶段进一步深化改革,保证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印度农村金融改革的具体措施

2.1 改革背景

印度政府自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建立并发展农村金融业,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初步建立起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但是以前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这种高度集中型的发展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时代与环境的要求。这导致印度农村金融体系的效率低下、资金基础薄弱、呆坏账严重、管理成本高昂等弊端凸显,严重制约了印度农村经济的发展。例如:印度的信用合作机构体制复杂,长线与中短线借贷由不同的机构实施虽然增加了所谓的专业性,但重叠的机构设置不但降低了金融业的效率也带来了高昂的交易成本。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尤其农信社贷款的收回率低,截止到2004年印度农信社累计亏损达874.6亿卢比,甚至有些即融机构累计亏损已经超过了其自身资产净值。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印度开始了对农村金融的改革。

2.2 改革过程与措施

印度政府首先制定计划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种种弊端进行全面会诊,为此1994年开始印度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启动了“为农村金融机构制定发展行动计划”(简称DAP)的项目。其目的是对印度农村金融机构的生存状态进行系统的评估,针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具体问题找到针对性的解决办法,以最终实现印度农村金融机构以市场为基础导向的资源的利用与配置。

印度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放松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管制。如印度中央银行自1994年开始取消了对印度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地区银行及商业银行的所谓的指导性信贷流向法令,可以是银行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及自身的经营状况来设计、营销其金融产品。这改变了原来由于政策管制过死,导致银行经营缺乏主动性的状况。农村银行在执行国家的相关农业扶植政策的同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成为了其新的追求目标。

2.规范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标准。如印度中央银行于1992年开始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地区银行及商业银行中推广实施国际通行的银行业会计准则、资产分类、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等管理标准。进一步使农村金融机构与国际接轨,使其管理更加的规范科学。此外,更高的银行信息透明度与信息披露标准的采用,使得银行的经营进一步规范化,接受更为广泛的监督。

3.对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进行改革。印度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是印度历史最为悠久的农村金融机构,在印度农村金融结构中占有特殊地位。但由于历史及政策上的原因,其存在的问题也是最为突出的。因此也自然成为了印度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其改革主要从三个方面开展:

第一,对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进行体制结构调整。印度的信用合作机构体制复杂,长线与中短线借贷由不同的机构实施虽然增加了所谓的专业性,但重叠的机构设置不但降低了金融业的效率也带来了高昂的交易成本。为此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印度政府开始将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长线与中短线合并。这样做带来的好处有:可以降低经营成本;可为百姓提供一站式服务;更加便于政府监管,操作程序更为简便。

第二,对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进行资本结构调整。长期以来,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坏账严重,这影响了印度政府支农政策的实施。为此,印度政府建立了复兴信用合作社小组,对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进行资本状况进行专门的调研。印度政府根据其建议采取“资金换改革的方式进行”。即印度各邦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同意中央政府的改革措施,但只有同意的邦才会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根据复兴信用合作社小组核算,此次资本调整总金额约为1500亿卢比,由联邦政府、邦政府和信用合作机构分摊。其中联邦政府约承担总调整资金的68%,各邦政府约承担总调整资金的28%,信用合作机构约承担总调整资金的4%。同时规定各信用合作机构贷款收回率低于30%不能参加此次资本调整,高于50%可以获得全额资金援助。

第三,对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模式改革。改革主要从两方面开展:首先,减少地方政府对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干预。并严格约定,各邦在邦合作机构中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25%。同时规定除股权管理外,邦政府不得干预邦合作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其次,引入现代银行监管模式,提高管理水平。修改《信用社法》加强对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监管。规定各信用合作机构必须达到7%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4.印度农业保险业改革。印度农业保险自上世纪40年代开始,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农户必须参保,其他可自愿参保。九十年代起由印度中央政府推出的“国家综合农业保险计划”,承保风险广且享有国家补贴,受到广大农户欢迎。自实行之日起,每年参保农户逾2000万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4,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项目。此外,印度农业保险险种涵盖的范围广泛,除已经开办的针对产业、橡胶等农作物的保险外,还增设农业天气保险等特殊保险。印度的广泛、发达的农业保险,有效降低了农户经营风险,刺激了农户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对加快印度农业建设速度起着明显的刺激作用。

2.3 对印度农村金融改革措施的评价

印度的农村金融改革,以实现市场的资源配置为中心,力图使农村金融机构摆脱政府的过度干预,充分发挥其经营的自主性与积极性。对于印度而言,这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标志着印度的农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走向正常的市场化的发展道路。从改革实施的效果来看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具体体现在:

1.放松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管制,使得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业务创新,释放了经营的活力。如改革后,有些机构在现有的短期贷款之外向农民们推出了一种信用卡。这种信用卡使用灵活,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提取或偿还,很受农民欢迎。此外,针对印度农村的特点,该行还为印度农民提供购买摩托车提供贷款融资便利以及对于农田水利等设施的中长期融资便利等业务,极大拓展了经营的业务范围,提高了银行的收入。

2.规范化标准的实施,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更加标准化,经营更为透明,不但回避了很多经营风险,还促使银行建立层次更高、更具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印度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元以高中文化水平为主,但随管理标准与规范逐渐的与国际接轨,原有的人才结构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发展的要求。为此,印度各农村金融机构开始注重对高学历的专业人才的引进,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人才结构体系。

3.贷款收回效率大为提高。在改革之前,印度农村金融机构的坏账一直是制约印度农村金融机构进一步发挥其作用的主要因素。随着改革措施的推行,银行效率大为提高,银行工作日趋标准化、透明化,随着政府加大对处理坏账等银行不良资产的投入比例,印度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回收率已经有原来的89%提高到改革后的95%,不良资产比例也在下降。

同时,印度农村金融改革还很不彻底。比如金融工具仍显单一,对于民众多样化金融需求仍未能予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

3 结论与展望

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即改革的重点已经由生产性领域向金融等服务性领域转移。而我国的金融业尤其广大农村金融正处于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度的转型期。可以说金融转型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能否顺利的进行下去。本文仅以印度农村金融改革作为参考样本,希望能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献计献策。

【参考文献】

[1] Milind Sathye.“Privatization,Performance,and Efficiency:A Study of Indian Banks”,VIKALPA·VOLUME 30·NO1·JANUARY-MARCH 2005.

[2] Duisenberg,W.F.,2001,The contribution of the euro to financial stability,in:Globaliz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and financial stability—challenges for Europe,Baden-Baden,pp37-51.

[3] John Echeverri-Gent,“Globalization and Decentralization:Lessons in Good Governance from China and India”,Charlottesville,VA 22901

[4]李辉富.“印度金融改革的理论与实证”,西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3月。

第3篇: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高职;农村合作金融;校企合作;育人模式

本文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3年职业教育专项研究课题:“基于供销系统集团化办学,以服务供销系统人才需求为主导的高职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以山东省为例”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GX1313)

中图分类号:C9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20日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政策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村经济日趋繁荣,农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当前农村金融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农村经济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日益提高,融资额在逐年增长,截至2015年6月底,涉农贷款的余额高达近30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比例约28%;二是农村金融的服务领域逐步拓宽,从传统的农业生产扩大到产业链和价值链上各个环节;三是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不断创新,除了传统的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还出现了集体林权抵押贷款等创新产品及服务。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产生了巨大需求,对人才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农村合作金融人才的最佳途径就是走校企合作育人的路子。

一、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校企合作育人模式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重要文件中,几乎都提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必须实施校企合作育人的模式”。目前,开设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各高校也不同程度上开展了校企合作育人的工作;但就笔者调研来看,目前还存在以下几个共性问题:

(一)合作单位积极性不高,合作不够紧密,合作短期化倾向明显。在调研过程中,教师反映最多的就是校企合作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积极性不高,很多实习单位是靠教师的人脉关系联系的。譬如,有的是教师的原单位(跳槽来学校的教师)、有的是教师同学或亲戚所在的单位,等等。很多实习单位可能根本没有可供学生实习的岗位或没有相关需求,而碍于关系人的面子,不好意思直接拒绝,这也导致了后期合作的紧密性不够、合作呈现短期化的特征。

(二)校企合作单位提供的实习岗位与专业对口性较差。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对口单位应该是各类服务于三农的金融类机构或各类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单位,如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由于金融类机构的行业监管是非常严格的,再加上他们对学历等要求比较高,直接对口的金融单位无法合作,所以学校在联系校企合作单位时就出现了“饥不择食”的现象,只要有单位来找学生实习,不管专业是否对口就让学生去,导致本专业学生很多去做营销,有的做客服、内勤等。

(三)高校缺乏专门参与校企合作的指导教师队伍。在调研中,笔者发现的一个较为严重而往往被学校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缺少专门的校企合作指导教师。在调研的8所学校中,只有3所有专门的指导教师,其他都是专任教师兼职辅导,或者直接安排辅导员进行指导,最严重的是学校没有指定指导老师,学生被派出后就“无人问津”了;如此一来,可以想象一下实习的效果。

(四)校企合作管理松散,学校、指导教师对校企合作认识不够。在校企合作管理方面,多数学校做得也不够。被调研学校中,有3所管理相对较好,其他学校多少都存在着一些管理方面的漏洞。如上面提到的“缺少专门的指导教师”、没有专门的顶岗实习规定制度、学校或系基本没有派出人员到学生实习单位实地了解学生实习情况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学生的实习效果。

此外,调研中还了解到不少学校管理人员、指导老师对校企合作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他们认为学生顶岗实习就是走走形式,应付一下,不会产生多大的实效。其实这种想法是最可怕的,如此以往,校企合作只会流于形式。

二、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校企合作育人模式难以落实原因剖析

(一)金融机构层面。当前,学生实习的各类金融机构都采用企业化运营模式,利润最大化是他们的最终目标,他们所开展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这个目标。而目前学校在校企合作中最大的劣势就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不足,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也不例外。绝大多数专任教师由于长期从事理论性教学工作,对专业相关的实践性工作了解甚少,对合作单位现实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性难题无能为力;本专业学生能做的也就是帮着金融机构在营业大厅引导办理业务的客户、推销理财产品,因此“含金量”比较高的校企合作项目很难深入开展。另外,由于大多数金融机构日常监管非常严格,所以这些都不同程度上限制了校企合作育人模式的落实。

(二)学校层面。调研中发现,有不少学校对校企合作重视程度仍有欠缺,支持力度不够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学校将校企合作工作基本下放到二级学院或系部,学校层面仅局限在对校企合作任务的分配及考核方面,没有参与到实质性的校企合作工作中去;二是对二级学院或系部在校企合作方面的扶持、激励政策不到位,无法调动起部门及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实质性的校企合作工作难以开展。

(三)教师层面。目前,高职院校教师除日常授课外,还承担了一些任务量比较大的教科研工作,如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精品资源共享课开发、各类课题研究及论文撰写等;没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开展校企合作工作;再加上缺乏相应激励措施,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工作更是举步维艰。

(四)学生层面。一方面学校缺乏针对校企合作工作中有关学生角色定位的专门教育,导致学生一心想找份工作量小、环境优美、待遇又高的工作,学生缺乏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学生是独生子女,父母对孩子多娇生惯养等客观原因,使得学生吃苦耐劳精神不够,而这些恰恰是合作单位不欢迎的。这些都给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阻力。

三、落实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校企合作育人模式对策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尽管农村合作金融专业校企合作育人模式在落实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以及一些难以客服的客观原因,但是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仍然可以实现校企合作育人这一目标。下面结合我院农村合作金融专业的一些具体做法,具体阐述四个方面的对策:

(一)摆脱传统“城市金融”观念的束缚,选择真正的“农村金融”单位开展校企合作育人。由于绝大多数学校都坐落在城市里面,尽管是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传统观念仍然认为校企合作单位就应该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机构”等;但往往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是非常浅层次的,而且学历要求一般是本科以上。鉴于以上几点,我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独辟蹊径,避开正规金融机构的高门槛,选择了与“农村金融”密切相关的“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信担保公司及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之所以选择以上单位,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这些单位大多位于县城,甚至是乡镇,本科生不愿意去,单位非常愿意接收高职学生;二是这些单位的业务与农村经济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真正的“农村金融机构”,因此提供的岗位也比较对口;三是学校、教师能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如为他们提供员工培训、帮助他们制订咨询方案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院跟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了一系列合作。由于我院隶属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而供销社系统领办了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为了更好的服务行业发展,我们选择了12家有代表性并且开展了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我们的校企合作单位,如潍坊市九山镇光生果菜专业合作社、临沂沂水德农生姜专业合作社、临沂河东区亿嘉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枣庄市山亭区枣店香大红枣专业合作社等。目前开展的合作项目有:1、学生到合作社资金互助部的出纳岗、风险控制岗、投融资岗进行顶岗实习;2、教师为合作社社员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相关的培训;3、教师为部分合作社设计资金互助业务开展流程;4、学校聘请部分在资金互助业务方面经验丰富的骨干员工为师生做报告,有助于帮助师生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目前,全国各地都建立了大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且很多都开展了资金互助业务,因此相关院校可以借鉴我院的做法,与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校企合作育人。

(二)学校出台政策、采取措施,规范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工作。校企合作育人工作要想有实质性进展,学校必须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效的激励措施做保障,否则可能落入“空谈”的窘境。

目前,我院已出台的校企合作制度有《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制度》、《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奖励办法》等,对校企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及各个合作环节都有详细地规定,有力规范了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调动了系部、教师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的积极性。如,《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校企合作奖励办法》中规定,将当年度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列入系部年度考核项目,超额完成的按项目的级别进行加分,作为年末学院对系部奖惩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教师参与校企合作项目一方面给个人加分,作为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另一方面在教师职称晋升、评优评奖、外出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中规定学生顶岗实习需要填写《顶岗实习申请表》、与实习单位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等;实习指导教师要提供《学生实习方案》、《学生顶岗实习指导记录表》等资料。这些对实习指导老师、实习学生形成了有利地监督,有利于将实习工作落到实处。

(三)教师要积极提升服务合作单位的能力,为校企合作育人增加砝码。教师要充分利用学院提供的校企合作政策,多途径提升自我服务合作单位的能力。如教师面可以利用学院外派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的机会提高自己的实践操作技能;可以争取机会外出培训,学习其他院校一些好的校企合作做法;可以通过承担或参与社会培训、合作企业横向项目或课题等,锻炼自己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样可以更好地为合作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他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合作单位对学校、教师的“依赖性”,从而将校企合作育人模式真正落到实处。

(四)加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通过开设《大学生KAB创业基础》、《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课程,邀请成功人士来校做讲座或报告,组织学生开展体现团队合作的各类活动。一方面让学生意识到要想成功必须付出巨大地努力,必须能吃苦耐劳,没有一个人能随随便便成功;另一方面让学生通过学习就业指导等课程,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择业观和就业观,让他们意识到校企合作育人的重要性,让他们能珍惜并充分利用实习机会,锻炼自己的吃苦精神、培养团队协作能力等,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为校企合作单位做出应有的贡献,进而推动校企合作育人工作的开展。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09.

第4篇: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 经济发展 金融支持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有较大比重。在我国总人口中农民占有较大比例,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影响和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主要原因之一是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资金需求的主体--农民和中小企业户主,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数额有限。资金的缺乏使生产的扩大和生产条件的改善受到阻碍,因此农业经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一直未得到明显改善,农民收入也因此没有明显提高。农村金融机制作为经济发展中作为重要的资本支配手段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不言而喻,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远远不尽如人意,其范围、程度和效率仍有待大幅提高。

(二)研究目的

本文将首先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及金融支持的实际作用做深入分析,明确农村经济发展中各资金需求主体对资金的需求状况和农村金融体系对资金的资金供给状况,对满足需求的政策、制度、措施加以肯定和拓展,针对未能平衡的资金需求对金融供给体系做相应的政策制度调整和完善。本文写作目的主要有两个:首先,详细阐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现状和瓶颈,及金融供给体系对其所起支持作用和至今未解决的障碍。其次,对农村经济发展中未被满足的金融需求相关原因和解决途径做具体探讨,即对资金的需求和供给两方面不相匹配的部分做深入分析。

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体系

(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体系的现状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对农村经济政策作了大幅调整,新的经济政策以事实为依据,更具操作性和灵活性,我国农村经济因此获得了较大发展。政府通过市场引导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和农业投资,使我国农业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78年之后的六年呈现迅速急剧增长态势,其后则呈现波动式缓慢增长。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的态势并未改变,农民收入并未呈现乐观的增长态势,农业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并未提高。

(二)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增收相关性

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农民收入水平,不同学者都做了相关研究。国外学者对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增收相关性的研究表明金融制度体系的完善通过促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对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因为金融市场可以通过提高储蓄投资转化水平改善投资效率,从而对经济增长起着促进作用,有利于促进收入水平的提高。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尚不完善,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都存在巨大潜力。改革和发展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挖掘、释放金融体系作用,强化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力度,对于我国农村经济增长将起到巨大促进作用。

三、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一)商业性金融

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大致由四个形式的金融组织组成: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民间金融组织。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基础,商业性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商业性金融重视经营成本,资金效率,风险规避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商业银行的市场活力是合作性、政策性和其他民间金融组织无可比拟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经营规模的适度性和对农村经济发展所起支持作用的不周全性。因为若商业银行的规模过小则其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必然不足,若规模过大则由于其商业性必然倾向于经营利润更高的非农业经济业务,如此便失去了其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组成部分的本义。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由于地域、历史背景、经济现状的不同而呈现出形式和程度的差异,其满足应是不同形式金融组织功能相互补的结果。因此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前景应是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互补,政策性和民间金融组织共存。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经营的业务范围日渐缩小,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也随之弱化。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农村体系中的地位在逐渐动摇,因为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需求的形式和规模必然会不断改变,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合作性和政策性金融必然难以完全满足需要,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展支持作用将起到无可代替的作用。

(二)农村合作组织

从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组织构成来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占主要地位。这是由当前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现状决定的。由于我国现阶段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农村经济水平还不高,因而金融需求偏向于小额分散的形式,而合作性金融组织的业务形式正好大大满足了农村中小企业主和农民的融资需求。因此合作性金融组织成为农村融资主体的主要选择。而且农户和中小业主的信用状况和还贷能力相对透明,因此,选择诚信社员的信息成本较低。在经济业务的办理上,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农村融资主体的主要选择,其与业务主体间的经济业务往来为了解客户信息提供了方便,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增强了可信度。合作性金融组织的交易成功本相比其他形式的金融大大降低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民间金融组织

民间金融组织,指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自发开展和形成的使用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进行民间经济融通活动的组织。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中巨大的资金需求尚未得到满足,因而在正规的农村金融体系之外出现了弥补其功能缺陷的民间金融组织。在现阶段的经济形势下,我国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融资形式多为零散的小额分散式。这样的业务对于商业性和合作性的金融组织而言需要花费的成本相对较高,利润相对较少,与经营原则相冲突,因而难以得到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的支持。民间金融M织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种不足,遵循了市场需求。就其存在性而言,民间金融组织一直被认为是非正规的金融组织,其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一直未得到客观对待,其运行机制也未得到理性研究。

四、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障碍

(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支持乏力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六种主要组成机构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在该体系中,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主体地位,但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存贷款业务、结算业务和业务,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农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吸收了我国大部分的农村资本,但近来农业银行的经济业务逐渐转向收益率较高的非农领域,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逐渐减弱。

(二)农村金融工具单一,技术手段落后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金融工具创新的发展有了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在农村,长期以来在金融机构经济业务中主要使用的是传统观的存贷款和结算等基础类金融工具,究其主要原因,主要是经济及金融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加之经济基础薄弱,限制了金融工具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创新,因此农村金融工具的改进不多见。股票、国库券、金融债券等金融工具的使用在农村很难普及。

(三)农村金融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尚待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用法律形式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规范农村金融行为,防范农村金融风险,是建立健康的农村金融市场的前提。然而相关农村金融组织所实际受到的政策扶持力度却远远现实需要,致使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满足经济主体资金需求的能力受到影响。更有甚者,为维护自身运转,一些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直接导致了农村资金外流,使农村金融支持状况恶化。

五、发展我国农村金融的对策与建议

(一)推进农村金融工具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完善农村金融功能、市场机制和服务机制提供了契机,金融体系的完善必将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当前形势下,我国农村经济需求的满足程度依然差强人意。因此,不论从现实还是从长远来看,为了更好的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金融工具的改进在所难免。首先需要积极完善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大力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真正做到让需要贷款的人有款可贷,为农村资金需求者提供有力支持。其次,扩大金融服务范围,促进和引导各种金融工具的综合使用,在原有金融工具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新的融资形式,有效的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分散。再次,加强政策协调配合。因为农村金融的创新需要相关政策引导城乡要素的合理流动与融合,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扩大信用范围

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扩大农村信用范围,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仅关系到农村金融的稳健运行,更关系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增收。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将更多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一步扩大该数据库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通过加强相关技术培训,支持更多有条件的联接得到进一步延伸。其次,提高农村地区银行类金融机构基层工作人T的培训。使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多用、用好企业和个人信息数据资源。最后,加强农村地区征信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农民培育信用意识,维护自身信用记录,提高自身金融素质,享受更便利的金融服务。

(三)优化农村金融支持外部环境

除了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问题外,农村金融支持的外部环境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支农力度也有较大影响。优化农村金融支持外部环境应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发展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在尽力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保持农村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使农村经济获得良好发展。其次,通过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推动金融体系逐步完善,调整维护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持。

六、结论

新形势下,金融支持在我国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举足轻重。明确了解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尽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对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金融支持的力度范围的分析,认清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形势,了解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尚待完善之处,并将理论联系实际,针对金融支持障碍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只有不断顺应新形势,结合实际改革和完善金融体系,我们才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七、致谢

通过这次论文的写作,我对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有了更加系统的了解,最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现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论文的结束,也意味着我四年大学生涯的结束。四年的大学生活不仅让我收获知识,也让我体验到生活的充实丰富和美好。

在毕业之际,我首先感谢四年教过我的所有老师,感谢他们授予我知识,教我做人的道理。为我以后的职业生涯打下基础。还要感谢我的母校―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她给了学习的环境和机会,2009~2013的四年里让我在这里尽情成长。衷心的希望西亚斯的明天越来越美好。其次,要感谢我的同学。是他们教会了我如何与人相处,教会了我要宽容待人,教会了我感恩,是他们与我共同经历里四年美好的大学时光。最后,要特别感谢周福顺老师,他热心负责的态度激励着我,他渊博的知识和科学严谨的作风让我敬佩,在周老师的耐心指导帮助下,我顺利完成了初稿并最终定稿。所以,在此向周老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和祝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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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LIYan.Alienation of Rural Cooperative Finance and theInnovation of Financial Organization in China.Asian Agricultural Research,2011,3(1):68-71.

[10]Jin Ke.Study on 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China.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Beijing Jiao tong University.2011.

第5篇: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在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个重要问题——供给问题难农民贷款难。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消除农村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做出贡献。

一、小额信贷及其在我国发展的现实意义

1、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贷从国际流行观点看,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通过适当的组织形式和有效管理,以合理的利率向穷人贷款,帮助更多穷人增加收入。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具体是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是在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我国发展农村小额信贷的现实意义

许多报告都指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主要问题仍是供给问题,而小额信贷组织可以作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积极作用,并同时担负着社会扶贫、保障的责任。

(1)发展小额信贷是我国农村金融“借贷输血”的一剂良药。农民贷款的低利率、不确定风险都使正规金融机构部门的诸多业务“趋利避害”,转战“非农”。同时,正规金融部门的高门槛,也使得广大农民望门止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小额信贷依据自身额度小、限期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性担保形式等特点,专门向农村中低收入农民提供贷款,为农村贷款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小额信贷灵活的担保形式或不需担保的特点降低了我国农民贷款门槛。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肩负着解决好“三农”问题的三大功能。经济杠杆功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贷款难的困境,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又促进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状况的改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通过办理该业务推动县域以下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能得到长足发展。政策性支农功能。在我国,小额信贷扶持的主要是社会的弱势产业,服务对象普遍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额小面广量大,管理成本高,很大程度上承担起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支农服务功能,带有一定的扶贫性质,这也是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走机构的基本原因。社会保障功能。目前在我国的农村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工人再就业贷款等社会保障性质的贷款,大多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小额贷款的方式进行发放。在操作上采用“政府+银行+扶贫组织”的运作模式,小额贷款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扶贫组织的责任。

二、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及面临问题分析

1、基本现状

(1)放贷主体。在我国,小额信贷的放贷主体有三类:一类是以国际资助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包括一些国外扶贫信贷投资和接受国外捐赠,还包括民间自发的借贷融资。其中,民间借款融资一般占地区融资总量的20%-25%之间;第二类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一般由农业银行发放。贷款金额在2万元以内,利率相对较低,期限在1-3年,此类贷款占农村地区小额贷款的8%左右;还有一类是以农村信用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以农信社为运作机构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社贷款。贷款额度在万元以下,期限在一年左右,贷款性质为商业性质。在农村小额贷款比例中占较大比重。依不同地区有不同比例,一般达到30%至40%之间。

(2)发展形势。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总体来说有发展速度快、总体数量大、涉及面广等特点。为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相关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早在2000年前后提出农村信用社要适时开办农户小额信用和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等推动下,全面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活动在2001年以后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至2007年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贷款31619亿元,其中农业贷款14498亿元,分别比2001年增19648亿元、10081亿元,增幅分别为164%、228%,全国2000多个县中几乎所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开办了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在增量贷款中有90%以上是靠小额贷款的增长。最新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农村小额贷款覆盖面已达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受益面更高。农村小额贷款有效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贷款难、融资难问题,成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法宝。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的障碍

小额信贷在中国农村的发展虽然获得成功,但是可持续发展率较低,而可持续发展率的高低,是国际上衡量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通过归纳总结,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体系、相关政策及机制建设等外部条件不完善:第一,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问题始终困扰其发展;第二,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发展矛盾重重,只有明确功能定位问题,才能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第三,保障机制、政策体系不完善加大行业风险。目前农业灾害补偿制度等政策性扶持和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不同程度上也制约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

(2)资金来源和后续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农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当前农村信贷资金不能实现有效配置,农村资金分流仍然严重。正如前文所述,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小额信贷在农村的资金支持同样难以得到保障。

(3)自身特性的限制:小额信贷具有额度小、期限短、分期还款、不需担保或具有灵活多样的担保形式等特点,这些特点,促使它能够较好较快地适应我国农村的贷款市场,但同时,贷款利率偏低、贷款品种单一、额度小、风险大等一些问题也阻碍了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

(4)管理困境:第一,外在金融监管力不从心。有关部门对具体监管方式未做出统一规定,协调小组并非专门的监管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另外,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投资人又多为非金融专业人才;农行和政府部门两者的责任和权利关系不清楚或信息不对称,也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困难。第二,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内部治理经验不足。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农村小额信贷组织成功并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关键,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的组织架构、制度框架在央行指导下已初步建立,但在内部管理授权、职责划分、激励约束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三、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上文所提出的发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要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推广小额信贷,实现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可采取以下措施。

1、确保资金来源,保证充足的后续资金,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

(1)建立全面的小额信贷发放体系,依据不同目标实行不同政策。首先,国家应整合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用少量的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其次,中国农业银行要以全面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综合性银行为目标,主要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再次,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妥善解决信用社的累积亏损和呆坏账,进一步增强支农能力。

(2)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是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开展经营的基础。在市场条件成熟或小额信贷组织自身实力足够强时,可以将其发展成为地区性或社区型商业性金融组织。另外,可以尝试改变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风险控制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吸纳存款的限制,确保资金的来源充足。

2、良好的宏观环境,健全的法律体制、政策保障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

(1)加强立法,明晰借、贷主体,建立弱势群体便利融资的法律支撑。国家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关于小额信贷的立法首先要依法明确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对象;其次要依法明确承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存款及非存款金融机构,并且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组建城、乡风险投资公司。同时,要依法加大社会信用治理力度,对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确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发展政策型或商业型或政策+商业型小额信贷。依据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条件,按照所在地信用社改革模式、金融机构的性质,因地制宜的开展“政策型”小额信贷、“政策、商业结合型”和“商业型”小额信贷,实现政府扶贫和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依据不同功能定位来确定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建立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和风险保障系统。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通用做法,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并建立起完善的小额贷款政策保障制度、新型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担保制度,以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减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上的风险。

(4)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二是进一步加强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主体的“信用工程”建设,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三是法院、银行、政府密切配合,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逃废债行为;四是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

3、完善、创新组织机制,提高部门管理效率,增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活力。

(1)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小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用途、期限、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放宽小额贷款对象、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科学确定小额贷款利率、拓展小额贷款用途、灵活确定小额贷款期限、简化小额贷款手续,进一步提高贷款便利程度。

(2)提高部门管理效率,重视对组织成员及农民群众的培训。加强内部管理: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按照国际惯例,参照业内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整章建制;其次,有关部门应为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帮助其对业务潜在的风险做细致的研究,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水平;培训组织成员,不断提高组织内金融人才处理业务的能力;最后,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要完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小额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避免操作风险,确保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关于农村小额信贷建设的内容十分丰富,本文只是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着重从其发展意义、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建议三个方面构建了分析框架,对如何促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做了初步的总结和探讨。农村小额信贷对发展我国农村金融有积极的意义,担负着政策支农和发挥经济效益两大基本功能。本文基于这一指导思想,希望通过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为使其成为解决农村金融困境、促进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支点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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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文会:小额信贷在中国:发展、困境和机遇[J].农业经济,2003(8).

第6篇: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牛妍.以构建农村医保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4). 

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3、顾昕.当代中国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趋向[j].河北学刊,2009(3). 

第7篇: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和发展现状出发,对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了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

(一)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在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是非正规金融蓬勃发展的外在原因。其中,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普遍存在,资金供需缺口不断扩大。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成了唯一能向农户提供资金借贷的正规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不大、不良贷款率高、亏损严重,为三农融资能力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资料显示,2003年20842个样本户中,农户贷款总额为2947.92万元,其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为769.16万元,仅占26.09%。

(二)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把中国农村社会称为乡土社会,即以族缘、地缘、血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非正规金融交易正是建立在族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大致相同的现实社会问题。他们相互熟悉,因而相互欺骗的概论极低,从而有效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从1986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开始超过正规金融的规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加活跃。

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表明,2000年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私人借贷。200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2.3%。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越高;从融资用途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主要用于非生产方面,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趋势特征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公开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击措施比较严厉,处于萌芽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较为隐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逐渐被人们接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措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由隐蔽逐步转向一定程度的公开。

2.组织化

过去,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现在一些村镇集体和企业也参与到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主体由传统的个人行为向组织结构发展。

3.规范化

以往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人们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诸多问题。

(一)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二)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同时,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较大。

(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借款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和集资欺诈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不利于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村非正规金融分流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进而影响金融的宏观调控效果。一些不符合农村经济宏观政策的项目由非正规金融为其融资,结果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地位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的,我们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此外,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早已利率市场化的非正规融不再有违法之嫌。

(二)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分清类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其进行分类监管。一些运作相对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应加以引导和发展,条件成熟时可将其改组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国家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中,加强监管,避免因其金融供给不规范而诱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冲击。

那些暂不具备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加强监管,鼓励其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其中对经济生活有害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则要坚决取缔。如地下经济活动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活动,进行洗钱活动的地下钱庄和地下外汇兑付店等。

(三)完善相关法规

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国家可以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制定相关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交易规则,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相关法规并不是将农村非正规金融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而是给其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丽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6(9):79-80

[2]卓凯:非正规金融契约治理的微观理论[J]财经研究,2006(8):112-113

第8篇: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是: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册资本金较低,股东持股比例一定,治理机构设置灵活和监管指标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是:准入门槛过低,限制资本投入,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和监管指标不合适等。因此,应适当提高准入门槛、鼓励资本投入、保护债权人权益和调整监管指标。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演进历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包括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中,并决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6省(自治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由原来的6省(自治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贷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吸纳股金40.4亿元,吸收存款42.8亿元,贷款余额27.9亿元,累计贷款39.7亿元,96.8%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数据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

    (一)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三农”以外的其他领域,服务对象限制在县级行政区,或乡(镇)和行政村一级的社区,不准许跨区经营,村镇银行不能发放异地贷款。

    (二)注册资本金较低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持股比例一定

    村镇银行应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对于贷款公司,制度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四)治理机构设置灵活

    “三项规定”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构,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会”形式,应注重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股东的真正到位。

    (五)监管指标明确

    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允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准入门槛过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二)限制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所以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

    (三)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所以,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监管指标不合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主要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来说,就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鼓励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可以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同时,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其投入资本。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可以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

    (三)保护债权人权益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实行审贷分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允许不提供担保。

第9篇:农村合作金融论文范文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支出;公平;效率;差异性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16日

近些年来,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改革与完善,对居民医疗支出的影响较大,进而影响居民健康与生活水平。对此,许多理论及实践工作者进行了较多研究,成果颇丰。本文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以便为深入研究提供参考。

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公平性影响的研究

(一)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及不同地区居民医疗支出公平性的影响。魏众、古斯塔夫森(2005)利用2002年大样本家调查资料发现城市居民的平均医疗支出几乎是农村的6倍,城乡医疗支出水平差距较大。并且认为居民医疗支出的不公平主要是由于地域上的差异造成的,东部地区平均医疗支出最高,国家应该采取措施引导医疗补贴流向西部城市。刘汉辉、廖直东(2014)利用2007年中国家庭收入调查数据对城镇居民与乡城移民在医疗支出上的差异进行了非线性分解,发现两类居民的医疗支出水平差距完全不公平,对城镇居民而言,参加医疗保险只有财富效应,但对乡城居民而言,参加医疗保险有助于他们参与医疗支出,建议政府应该着力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及户籍制度改革。王上铭(2014)用泰尔指数方法分析了我国31个省市2003~2011年的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发现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地区分配不公平,特别是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在北京等大城市比贵州等西部地区密集得多,同时全国各省的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支出差距比较大,但近十年来有缩小的趋势。高建民等(2014)通过分析比较陕西省新医改实施前与实施后6年内的居民人均现金卫生支出变化,发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医疗经济负担方面存在不公平,农村居民的医疗经济负担要高于城镇居民,新医改并没有起到减少城乡医疗经济负担差距的作用,建议陕西省应统一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周书美等(2015)分析了2007~2013年居民人均现金卫生支出的变化趋势,发现的人均现金卫生支出逐年增加且历年高于全国水平,新医改实施后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水平略有下降,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水平没有下降反而有所增加。黄晓宁、李勇(2016)对CHNS 9年的农村居民截面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医疗负担在逐渐加重,新农合降低中部和西部居民的医疗支出经济负担效果明显。

(二)基本医疗保险对不同特征居民医疗支出公平性的影响。胡金伟等(2008)通过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参保人的受益公平性发现贫困人群医疗支出获得政府补助的比重高于富裕人群,特别是住院补助,起到了减少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解垩(2009)利用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数据,检验了中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公平目标的偏离程度,研究发现高收入人群的健康状况更好,利用了更多的医疗服务,医疗保险扩大了医疗服务利用的不平等状况。王翌秋等(2011)利用CHNS的调查数据发现新农合在降低老年人群自负医疗支出方面效果显著。许玲丽等(2012)研究了城镇老年居民产生医疗支出时医疗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发现当老年人发生随即健康波动r,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大额医疗支出的风险分担的比例可高达77%。郑超(2012)研究认为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增加了老年人的医疗支出总费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老年人的个人医疗经济负担,减少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秦矗2012)指出参保人群中低收入人群所占比例较高且就医人次高于普通居民,但是负担医疗支出的能力较低,因此应该对低收入人群的自付医疗支出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张晨(2014)等从糖尿病患者人群的视角发现基本医疗保险对部分慢性病采取优惠支付的政策使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人群的个人支付比例低于一般疾病患者。周钦、刘国恩(2014)认为医疗保险显著降低了老年人群及慢性病人群的自付医疗支出,但是对外地户口人群和低收入人群的作用不明显。胡世明等(2015)认为是基本医疗保险把人群分为“城乡职工”、“城乡居民”与“农民”,三类人群的医疗支出报销比例由高到低,且在总额上递减,由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引起的医疗支出报销比例的不同本身是一种不公平的表现。黄晓宁、李勇(2016)认为人群年龄状况不同,医疗负担有不同的表现,参加新农合的中青年及老年人群的医疗负担显著降低且中青年中已婚人群医疗负担也显著降低。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效率影响的研究

(一)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补偿效率的影响。高其法(2006、2007)、夏菁(2012)、宁满秀、刘进(2014)及吴惠萍(2015)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支付机制使得参保人没有了后顾之忧,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过度消费造成了医疗费用的增加与医疗资源的浪费,产生大量的道德风险,会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支出补偿效率。

奎潮(2008)运用malmquist指数方法研究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动态效率,认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运行初期缴纳和支出不平衡,医疗费用支付存在时间滞后的现象。曹莉(2009)对我国31个省区的新农合基金的运行进行了效率测算,发现我国新农合保险基金运行效率较好,低效率程度不大,中部地区运行效率相对最低。黎娜等(2010)通过对滁州市城镇和农村医疗保险基金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基金运行情况良好,参保人员报销金额在逐年提高。

傅强辉等(2014)从异地就医与医疗费用结算方面入手,研究了影响社会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效率的因素,发现医保政策、结算程序、信息系统、保险经办人员的专业能力及监管机制会对社会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的效率产生影响。申曙光(2014)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模式与制度运行效率进行研究,认为“多种标准”模式能提高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效率,减少不合理的医疗支出。丁玲等(2014)认为新农合资金有限,对疾病的补偿水平低。付晓等(2016)提出利用信息化手段预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从制度上加强医保基金的安全性,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监管效率。宋菲菲(2016)指出黑龙江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的付费方式是按服务项目付费,这种付费模式降低了医疗资源及医疗服务的利用率,容易造成医疗支出的不合理增长,建议黑龙江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应该建立多种可以灵活转变的偿付机制。

(二)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投入产出效率的影响。黄枫和甘犁(2010)研究了医疗保险对城镇老人健康死亡率的影响,研究显示医疗保险促进了居民的健康水平。杜修立(2011)以慢性重大疾病为对象进行了单病种的微观实证分析后发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的医疗支出带来医疗效果的改善要低于自费患者,得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降低了大病医疗的投入产出效率,会使社会医疗资源逆向调节的结论。胡宏伟和刘国恩(2012)利用倾向匹配和双重差分相结合的方法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进行评估,发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没有显著促进城镇居民的健康,但是显著促进了老年人和低收入人群的卫生服务利用。张书尹等(2013)界定了医疗保障制度效率的概念,认为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效果即国民健康都是宏观上医疗保障制度效率的产出变量。潘杰等(2013)认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增加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的同时并没有增加其自身的经济负担且显著提高了个人健康水平。任向英、王永茂(2015)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降低了农民的医疗成本,显著提高了参合者的健康水平。陈华、邓佩云(2016)实证分析后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会增加医疗支出,对参保患者的短期健康状况有所提升,对参保患者的长期健康状况提升更加明显。

三、关于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影响差异性的研究

(一)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就医行为引导的差异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就医行为的不同可能会引起医疗价格与医疗次数的变化,从而影响医疗支出。刘国恩等(2011)采用22个省的调查数据,建立65岁老年群体的医疗需求模型,分析认为医疗保险提高了老年人的就医率,但是并没有改变就医选择行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所发挥的作用明显高于其他保险形式。王大海(2013)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提高了患病居民的就诊概率,其他医疗保险则对患病居民的就医主动性无显著影响。唐绍禹(2014)实证结果也显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患病时是否选择就医没有显著影响。任向英、王永茂(2014)研究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提高了患者去乡镇及县级医院就医的比例,降低了去县级以上医院的就医比例。刘明霞、仇春涓(2014)经过实证研究得出基本医疗保险显著提高了老年人群的住院率和住院支出的结论,其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比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提高的比例更大。孙逸男(2015)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高了居民的患病就诊率,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则对于居民的患病就诊率起显著负向作用。王森(2015)认为在病情一般的情况下,医疗保险能够显著提高居民就医的主动性。经姗姗、李勇(2015)认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高了患者去乡镇医院的概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提高了患者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概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提高了患者去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概率。

(二)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分担居民医疗支出的差异性。王欢、苏锦英等(2009)研究认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补助水平虽然仅相当于同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下限,但是各级政府的财政补助比例高达80%。刘洪(2012)采用CHNS 2006年和2009年的稻菔抵し治隽顺钦蚓用窕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利用和医疗支出的影响,得出医疗保险增加了医疗服务利用,但是并没有降低大病医疗支出的结论。仇雨临、黄国武(2013)认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支付水平都大大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一些地区的城镇居民医保在筹资水平、保障范围和待遇支付水平方面也高于新农合,城乡医疗保险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王大海(2014)实证研究发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显著增加了居民的医疗支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显著降低了居民医疗支出,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没有显著影响。肖营营(2016)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的老年人群的个人自付医疗比例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评述

以上分析表明,研究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的影响的文献较多,且多从微观实证的角度进行求证,有较强的地域性与差异性。在公平性方面,相关研究认为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我国东部地区居民医疗支出最高,中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农村居民的医疗支出经济负担在逐渐加重,且各地区城乡居民医疗支出差距明显,农村居民医疗支出负担要高于城市居民。另外,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老年人群与青年人群、慢性病人群等不同特征人群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所带来的福利程度不同。在效率方面,研究主要从补偿效率与投入产出效率角度分析了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的影响。从中提出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不对称与道德风险、基金运行效率、制度运行效率、监管效率对医疗支出补偿效率的影响与健康水平、卫生服务利用状况对医疗支出的投入产出效率的影响。在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支出的影响差异方面,分为了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引导就医行为的差异与分担医疗支出状况的差异。部分专家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提高了患病居民的就诊概率,且在机构选择上更倾向于基层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患病居民的就医主动性有显著性负影响或无显著影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患病居民的就医主动性无显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在患者对就医机构的选择上起到了较好的政策引导的作用。在分担居民医疗支出方面,分析认为虽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水平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降低居民医疗支出的作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虽然没有降低居民大病医疗支出,但是增加了居民对医疗服务的利用。

综上所述,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医疗支出的影响进行了有益探讨,其中关于公平性与效率方面的研究文献较多,关于差异性的文献较少。文献多采用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微观实证研究部分较多,具有科学性与代表性,对明确我国医疗卫生制度改革方向,对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具有指导意义。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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