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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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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

第1篇:长期股权投资范文

1.增加对重大影响判断的考虑因素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新增“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但并未对重大影响作出实质性修改。对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的确认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而并未对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目前IASB对关于对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虽然不明确,但已经形成了倾向性意见,企业应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计入权益的做法是目前较为恰当的现实选择。明确按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就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未就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分别对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两种报表分别对有关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明确了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明确规定投资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方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取消了中以被投资方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即获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再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来冲减投资账面价值,而是将超额部分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明确了内部交易损益按持股比例抵销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方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方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这里的权益法属于完全收益,投资方在按简单权益法对被投资方净利润确认应享有的投资收益基础上,应按权益法的要求调整投资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异。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第十四条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该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中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认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即视同投资方处置原持有的股权然后购营投资);第十五条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按CAS22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视同全部处置联营资产后再购入投资,剩余股权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修订带来的影响

1.适用范围的缩小由于要求此前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之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该部分投资还要做追溯调整。适用范围的缩小,与投资的风险特征相匹配,明确的长期股权投资范围,对投资者来说是承担被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但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对投资方来说承担的是投资资产的价格变动风险、被投资方的信用风险,出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不同的投资具有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且应该在不同的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投资按金融工具计量和确认,这部分投资会在报告日调整公允价值,由此对报表使用者来说,更加明确所承担的风险类型。适用范围发生变化,要求企业必须对原持有的投资进行重新分类、确认、计量,由此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在短时间内会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重大影响判断的标准重大影响的判断的新增因素,只是要保持与财务报表中对控制判断的统一。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业务中也出现了新事物,其对长期股权投资产生了新的影响,需要在对重大影响做判断时更加职业和谨慎,对重大影响的谨慎判断能更好地适应宏观经济的发展。在实务中,判断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2.核算方法的变化影响准则修订后,计量方法更加公允,能更加快速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以核心价值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计量能更接近其真实价值,使现行的计量方法更加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由于新修订准则的适用范围的变化,相应成本法也仅适用于对子公司的投资核算,原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其他投资,不再采用成本法核算。将投资方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规范。中规定对该部分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这一变化将对企业资产结构、会计核算产生影响,在会计处理上增加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使得企业更容易得到短期融资,降低债务成本和债务风险。明确投资方享有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会计处理,将其他权益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有利于投资者对会计主体正常盈利能力的准确判断,增加了企业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恰当的决策。但并未明确该部分权益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具体明细科目,以及具体的后续计量及处理,需要在后续准则应用文件中作进一步明确。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时,不再对投资前后获得的净利润分配额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处理相对于旧准则的处理,会使投资方的资产增加,对企业的财务指标产生影响,因此,简化了财务报表,使得投资者对财务报告的理解更加直观;消除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之间为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这样处理有助于遏制企业利用内部交易调节利润。

3.在权益法下抵销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未实现损益,体现了权益法属于“单行合并”的本质,即投资方针对子公司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其在合营、联营企业的净资产和净利润中享有的份额,分别以“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纳入合并报表,投资方及其享有被投资方的份额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该经济主体范围内发生的交易相关未实现损益,应当予以抵销。这样使得财务报表更加透明,避免企业利用旧准则中的灰色地带来虚抬利润误导投资者。同样也避免了如企业因部分处置股权而丧失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一次性确认大量未实现的、没有现金流支持的损益,不符合实际情况,而且会给企业带来后续的分配压力。核算方法的转换,在转换衔接时使用“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概念,即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跨越到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或者相反方向的跨越,属于一项重大经济事项,需要对原持有股权视同处置后,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相反,如果未跨越界线,则不对原持有股权进行重新计量。虽然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引入了IFRS下的“跨越会计处理界线”的概念,但未完全采用“跨越会计处理界线”,主要的差异是: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方实施控制导致从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时,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按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且个别财务报表中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也不在转换日结转计入损益;只有在合并报表层面,才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并结转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因减少投资等原因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时,需要对剩余投资追溯适用权益法,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后续计量方法的变化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清算缴纳,对企业全年收益的衡量和财务信息的披露产生重大影响,将促进企业建设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第2篇:长期股权投资范文

1.1盈利(1)如果此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且无未实现内部交易,则借:长期股权投资。贷:投资收益。(2)如果此时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且无未实现内部交易,那么应调整自己应得到的那部分利润。比如折旧、存货的主营业务成本等都是以账面计算得出的,而投资方认可的又是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投资企业不认可的存货销售利润-投资企业认可的折旧+投资单位不认可的折旧。(3)如果存在内部未实现的交易,即逆流和顺流最终未涉及第三方,那么,调整后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如果以后又实现了,加回。此处不论是逆流、顺流都视为一体,采用完全权益法。

1.2亏损(1)一般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2)巨额亏损下,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依次)、预计负债(依次)、登记备查账簿。如下一年度又实现盈利,则按以上贷方反向恢复。

1.3资本公积如果被投资方存在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权益的变动,则投资方按比例计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贷:资本公积,或作相反分录。

1.4宣告股利被投资方宣告现金股利时,按比例计算自己应享有部分,并冲减成本。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或成本)。如果被投资方提取盈余公积,其权益本质未变,所以投资方不做处理。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股票股利及实际发放时,投资方处理,只登记备查簿,因为其实质是稀释股权,并没有引起变化。

2实证

A投资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08年度和2009年度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如下所示。

2.12008年度情况

2.1.11月1日,A投资公司用4000万元银行存款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专利技术(成本为3200万元,累计摊销为640万元)从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受让取得其15%的有表决权股份,并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B装备制造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及其股东之间无关联。B装备制造公司账面价值和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均为40000万元。

2.1.22月25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4000万元。3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存入银行。(3)B装备制造公司2008年度实现净利4700万元。

2.22009年度情况

2.2.11月1日,A投资公司受让取得B装备制造公司其他股东10%的股权,支付银行存款4500万元,并向B装备制造公司派遣董事一名。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860万元;K存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分别为1360万元和120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等。

2.2.23月28日,B装备制造公司宣告分派上年度现金股利,共计3800万元。4月1日,A投资公司收到B装备制造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并存入银行。

2.2.312月31日,B装备制造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涨200万元,B装备制造公司将其作为“资本公积”科目处理。

2.2.412月31日截止,B装备制造公司将1月1日持有的K存货出售50%。

2.2.5B装备制造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5000万元。假定A投资公司与B装备制造公司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无差异,都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A投资公司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2008年末和2009年末均未减值;无所得税等因素存在。作为A公司的会计,账务处理过程如下:(1)按照核算规则,A投资公司在2008年对B装备制造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9年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2)2008.1.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7000;累计摊销640。贷:无形资产3200;营业外收入440;银行存款4000。2008.2.5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600。贷:投资收益600。2008.3.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600。贷:应收股利600。(3)2009.1.1追加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4500。贷:银行存款4500。转换为权益法核算:①初始投资时,产生的正商誉为3000+4000-40000×15%=1000;追加投资时,产生正商誉为4500-40860×10%=414,形成的商誉依旧为正数,不必调整。②调整分配的现金股利(权益法下不能确认投资收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者“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盈余公积6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4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③对根据净利润确认的损益进行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05。贷:盈余公积70.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34.5。在两个投资时点之间,B装备制造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总额为860万元,其中因为实现净利润分配现金股利引起的变动额为700万元,因此,其他权益变动为160万元,因此还需做调整分录。借:长期股权投资24(160×15%)。贷:资本公积24。2009.3.28宣告分配上年股利如下。借:应收股利950。贷:长期股权投资950。2009.4.1收到现金股利如下。借:银行存款950。贷:应收股利950。2009.12.31的会计处理如下。2009年B装备制造公司调整后的净利润金额为5000-(1360-1200)×50%=492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30;—其他权益变动50。贷:投资收益123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

3总结

第3篇:长期股权投资范文

为了规范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对原《投资》准则进一步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一般程序是:首先,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同时,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并且调整入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其次,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具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一是投资企业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部分确认的当期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净损益,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不包括在内。二是投资企业按所持有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不包括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如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些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这部分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投资企业不能享有。三是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除外。

[例1]甲企业于2006年1月1日动用3800万元银行存款(不考虑其他相关费用)购买乙企业普通股,占乙企业普通股的20%并准备长期持有,但仅能施加重大影响。乙企业2006年度所有者权益增加3000万元,全部系净利润增加所致。乙企业200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存货在2006年度已经全部出售或使用,固定资产按10%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2005年12月31日,乙企业除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负债外没有任何或有负债。

乙企业200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简表如下:

1.2006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投资成本) 3800

贷:银行存款3800

甲企业在2005年12月31日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享有的份额为3700万元(18500×20%)。由于甲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其在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享有的份额100万元,因此甲企业不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

2.2006年12月31日确认投资收益:

乙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300万元,甲企业在计算投资收益时,首先应该按照其持有20%的股权计算应享有的份额为60万元。由于投资企业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因此,甲企业在确认对乙企业的投资收益前,还应该对乙企业2005年12月31日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处理:(1)存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摊销的影响为(4500-4000)×20%=100万元。(2)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摊销的影响为(25000-20000)×10%×20%=100万元。甲企业2006年度应确认对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600-100-100=4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损益调整)400

贷:投资收益400

[例2]承例1,假设乙企业于2007年6月10日,获取一笔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的捐赠;2007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1500万元。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所得税对捐赠事项的影响。

1.甲企业的处理:

由于乙企业于2007年6月10日获得了捐赠,从而形成了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因此,甲企业应该按照其持有的比例计算应该享有的份额为1000×20%=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2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2.确认投资收益时:

按照乙企业2007年实现的净利润计算,甲企业应该享有的投资收益为1500×20%=300万元;同时,应该调整乙企业的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影响为(25000-20000)×10%

×20%=100万元。因此,甲企业2007年度应该对乙企业的投资收益为300-100=2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损益调整)200

贷:投资收益 200

[例3]承例1、例2。假设乙企业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008年发生亏损25000万元。为了支持乙企业的发展,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1000万元。为简化起见,暂不考虑亏损弥补对所得税的影响。

乙企业2008年发生亏损,甲企业应该分担的亏损为5000万元(25000×20%),加上应该调整的乙企业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影响(25000-20000)×10%×20%=100万元,甲企业按照持股比例应承担的亏损共计5100万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甲企业对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600万元(3800

+400+200+200),同时,借给乙企业的1000万元构成对其实质性投资。因此,甲企业应该全额承担其应分担的5100万元亏损。

借:投资收益 5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损益调整) 5100

注意:对实质性投资的冲减不涉及对其账面价值的调整,而是直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4篇:长期股权投资范文

一、本准则规范的范围

(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二)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三)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四)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本准则第四条(三)所称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对第三方的投资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

(一)投资损益的处理

1.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比如,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相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之间存在差额的,应按其差额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净损益和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具有重要性的项目。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当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3.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

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企业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二)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四、共同控制经营及共同控制资产

(一)共同控制经营

企业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经营。在共同控制经营下,每一合营方归集本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同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合营产生的收入。共同控制经营的合营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

2.确认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成本费用及共同控制经营产生收入的份额。(二)共同控制资产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有关的资产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资产。每一合营方通过其所控制的资产份额享有共同控制资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相关的产出并分担所发生费用。比如,两个企业共同控制一栋出租的房屋,每一合营方均享有该房屋出租收入的一定份额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共同控制资产的合营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根据共同控制资产的性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确认本企业拥有该资产的份额。

2.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承担的负债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以及本企业直接承担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负债。

第5篇:长期股权投资范文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投资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变化较大,而且,其具体会计处理还需要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合并准则》等具体准则,业务比较复杂。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只有在控股合并方式下,才可形成合并方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控股合并方式下,双方经济上已经实为一体。为真实反映“投资”实质,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应体现为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份额,而具体的计价基础,是由合并会计方法决定的。合并会计方法主要有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之分。权益结合法假设企业由合并形成的联合在合并之前已存在,因而只须按被购企业账面的资产、负债的价格进行资产负债表的合并,合并后参与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均保持原来的账面价值。购买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净资产的一项交易,与企业购置普通资产的交易基本相同。在购买法下,要求合并方按与之相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价值来衡量所收到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将公允价值体现在购买方的账户和合并后的资产负债表中。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从其认可的合并计价基础(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以及会计处理程序来看,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共存的方法。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由于参与合并各方的股东(即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权并未发生变更,合并各方存在关联关系,在会计方法上采用权益结合法。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各方相对独立,能够较为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交换价值的“公允性”较高,因此采用了购买法进行核算。

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时,根据权益结合法的思想,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净资产是双方交换股权的结果,属于内部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直接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此体现进行这项投资的目的。确认时不需要考虑合并方支付的资产或承担的债务的公允价值,也不需要考虑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因合并发生的如审计费等直接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方式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以及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股东权益。调整时,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分两步进行的。

首先,根据购买法的思想,合并方通过购买行为取得被合并方的净资产,应视同购买普通资产的外部交易,以购买时支付的实际成本作为其入账依据,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因此,以购买方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构成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其次,从投资的目的看,由于投资方取得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实质是通过投资取得具有控制力的被投资方的股份,这时,取得投资的成本应是与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份额相等。因此,在以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要进行调整。调整时,对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商誉。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调整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取得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二、企业合并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

对企业以合并外其它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作为支付对价的,初始投资成本为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

当投资方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方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能力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实际上是购买的与被投资方股权份额相应的商誉。由于这部分商誉的存在无法和企业自身区别开来,不具有可辨认性,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因此不予确认。这样,初始投资成本就包含了购买的商誉,且不需要进行摊销,保留到处置为止。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是已实现的交易中被投资方的股东作出的让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处理原则是由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具有的影响力而确定的。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影响关系,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不具有以上关系,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四种类型。对这四种类型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可以总结如下:第一,对前三种,一般应以取得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作为基础来最终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对同一控制下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计价基础为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第二,对第四种类型,直接以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参考文献:

[1] 王治安.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J].财经科学,2003(4)

第6篇:长期股权投资范文

1.1对准备项目核算的影响按照原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对于企业所获得的收入在处置中应该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企业的投资损益,将企业账面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企业的当期投资损益,将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资产损益,而之前记入会计账目的资产公积准备项目的总体金额转入资本公积的“其他资金”科目。对于企业所处置的某部分长期股权投资,应该将投资所获得的平均成本来进行确定,并用平均成本来处置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部分成本,按相应的比例金额来结转企业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新准则中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而采用了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单位除了获得的投资净损益以外企业股权所有者获得的权益中发生其他变动并且计入企业会计账目中所有者权益的,其在处置该项投资中应该将之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转入企业的当期会计损益。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准则在准备项目核算问题上存在的差异在企业接受的外界捐赠资产、外币差额等净损益外资产发生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对于企业公积金的处理,在会计核算前期发生的企业公积金余额上的会计处理。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可以不作资产损益上的处理,仅把原来计入企业公积准备中所获得的余额转入“其他公积”科目中,这种做法体现了在投资收益确认过程中的稳健性原则;而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上更注重的是帮助企业确认当期损益,说明后期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更加符合收益确认的实现原则。

1.2对所得税的影响(1)对企业所得税缴交额度的影响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根据企业所缴税额的多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税收的规定,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主要针对于企业的投资金额上,对于其他事项没有影响,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企业所得说的金额没有产生相应的影响,但是在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还是对企业的所得税金额进行了分析。(2)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新准则中的内容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将所获得的资产暂时性差异与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税率所得出来的计算结果,将金额确认为企业的所得税负债;企业根据已经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所递延所得税作为应缴的税目,而与其可能收到的款项以企业可以获得的暂时性的差异外应纳税的金额。而对于企业正在发生的投资损益事项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将会对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产生相应的经济影响,特别是对原来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的企业,在所得税费用上将会发生更大的变动。

2解决长期股权准则变动影响的办法

2.1企业资产的调整在固定资产利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过程中,应该根据长期股权准则变动的情况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进行修订,让成本法能够做到真实反映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等会计信息的目的。同时在企业的固定资产中应该进行明确的内容分类,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核算方式,对于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固定资产,比如说企业的科技产品、商誉等应该进行合理地保护,防止因为长期股权变动计算中固定资产出现损失,影响了企业的经济利润。

2.2对经济利润的调整在企业进行经济利润核算中,主要在投资收益上采用了成本核算法,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在会计核算中出现的人为操控情况。对于企业来说,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发生了变动之后,在进行在进行投资时,应该发生交易的初始投资额进行交易,将发生的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且投资方可以按照投资的初始成本和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进行差额处理,对于发生在借方的差额,应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对于有企业交易合同规定了的,可以按照企业之前所签署的合同进行投资年限上的金额摊销,对于没有相关规定的,要以10年期为期限进行摊销,不过采用这种手段往往会减少企业的投资收益;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中出现贷方差额的,应该将金额计入“资本公积”账户中,这样做可以帮助公司增加所有者权益。而投资企业在确认资产净损益的投资份额中,在经济利润核算中应该根据被投资企业获得的净损益为核算基础进行会计确认。同时,对于金额较大的资金,在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应该进行灵活性地调整,避免因为核算账目出错带了的问题,而对于一些金额较小的项目,应该根据企业交易中所发生的资产为基础,这样才能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确认。

2.3对核算方式的调整当企业的会计核算项目中进行了相应的确认之后,在原来的会计准则中就不能进行进一步的核算,而是要在会计期末核算中进行安排。对于在核算中发生的计提,一旦认定了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收回,说明企业的资产减值一旦经过了企业相关部门的确认,那么在以后的会计核算期间内就不能转回。而对于已经计提会计准备的损益,在相关的股权项目进行了确认后,其价值就可以恢复,并且企业将确认后的计提金额计入投资损益,按照原来的价格进行转回。

2.4对所得税的调整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对于企业的所得税没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在所得税所缴费额这一会计项目中,不需要进行大方面的修改,不过企业在日常的交易中应该对所得税金额进行及时的调整,保证所得税目的正确性,而对于相关的所得税费用,正在股权投资计提中也应该考虑是否会产生影响,降低企业的经济利润等等。

3总结

第7篇:长期股权投资范文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基础;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8-0048-02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20),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确定合并成本;对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采用购买法确定合并成本。与企业合并方式相对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享拥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作为支付对价而付出的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还需要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以保证投资成本与所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一致性;以企业合并以外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作为对价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按照我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性资产的规定确定计税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投资资产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3.长期股权投初始计量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以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计税基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计量基础(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不同,形成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如果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计税基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也不同,但是因为企业合并具有报表合并需求,如果计税基础小于投资成本,应当调增投资成本到与计税基础一致。所以,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只能出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只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投资成本(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引起的的暂时性差异

(1)成本法引起的暂时性差异。根据CAS2的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者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投资成本不因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变动而变动。所以,按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不会引起暂时性差异。但是,当控制下的成本法转换为非控制下的成本法时,则可能会引起暂时性差异。

(2)权益法引起的暂时性差异。根据CAS2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权益法下,为了体现投资方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一体化”关系,必须要保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所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一致性。所以,首先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进行调整,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表明被投资方有商誉存在),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则应当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还要根据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投资成本,即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按持股比例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或者发生净亏损时,则作相反的调整;被投资方因净利润以外的原因引起净资产增加时,投资方按持股比例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所以,按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会引起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3.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变更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1)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如果是由减资原因引起的,即从控制转为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而且原控制属于同一控制下的控制,首先需要将剩余投资的成本调整为取得该项投资时付出资产(对价)的公允价值,然后,再将调整后的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前一次调整消除了暂时性差异,而后一次调整则又出现了暂时性差异,因而仍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原控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控制,因为方法变更前后,长期股权投资均是按照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量的,与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不同,也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变更为权益法,如果是由于增资原因引起的,原有投资是按照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的,变更为权益法后,要求原有和新增长期股权投资均按照所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价值的份额计量,因而也与计税基础不同,因而也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如果是由于增资原因引起,即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上升为控制,并且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还需要重新按照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计量,仍然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如果增资构成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长期股权投资要按照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计量,也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如果是由于减资原因引起,即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由共同或重大影响下降为非重大影响,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需要调整为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3)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控制下的成本法后,长期股权投资的暂时性差异。非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控制下的成本法,必然是由增资引起的。由于出现了合并要求,需要把原投资成本由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为拥有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如果因为减资,控制下的成本法变更为非重大影响下的成本法,不管剩余投资原来是在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还是在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的,均需要将其投资成本还原为取得该投资所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经还原后,与计税基础一致,因而不存在暂时性差异。

4.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引起的暂时性差异

CAS2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CAS2规定处理;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则按照CAS8规定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而计提减值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结束语

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基础取决于计量环境,即投资战略意图和对被投资方的影响能力。增资或减资,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战略意图、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能力发生了变化,这就需要对计量基础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计量环境。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能够对被投资方施加重大影响,需要根据被投资方权益的变化调整投资成本;如果被投资方经营和财务状况的恶化,还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等,这一切都会使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差异。可见,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关键是理清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变化的原因和规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2月6日.

第8篇:长期股权投资范文

[例1]甲企业2002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A公司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25万元。A公司于2002年5月2日宣告分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10万元。假设A公司2002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120万元,其中股本为1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20万元;2002年实现净利润4|D万元;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万元。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250000

贷:银行存款250000

(2)2002年5月2日甲公司宣告发放2001年度的现金股利时

由于此时属于投资年度,并且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全部是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因此不能作为投资收益,而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借:应收股利(100000×1O%)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0

(3)2003年5月1日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

由于此时属于投资年度以后,应按以后年度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一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0+300000-400000x10%-10000=-10000(元)”,计算结果是负的,也即应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300000x10%-(-10000)=40000(元)”。

借:应收股利30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0

贷:投资收益——股利收入40000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又转回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转回数不得大于第(2)步中的冲减数。

[例2]承例1,假设A公司于2003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甲企业2003年5月1日在A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100000+200000-400000)x10%-10000=-20000(元)”,计算结果是负的,也即应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0000元。“应确认的投资收益=200000x10%-(-20000)=40000(元)”。

如果根据这个计算结果来做会计分录,就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转回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20000元大于第(2)步中的冲减数10000元,而实际上转回数不能大于冲减数;二是确认的投资收益40000元大于投资后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30000元,这在成本法下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当公式中“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小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时,说明投资企业投资后分得的现金股利全部都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分配得来的,因此,应当将累积分得的现金股利30000元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从整体上来说,应维持原有的初始投资成本,第(2)步中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000元应全部转回。很显然,此时就不能按照公式进行计算了,正确的做法应当是:

借:应收股利(200000x10%)20000

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10000

第9篇:长期股权投资范文

一、投资年度的具体处理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纳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当年无利润时,一般不得分配股利,但经股东大会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分派股利。

1.被投资单位投资上年发生亏损(或实现盈利),投资当年盈利

若股利全部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前的分派,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若股利有部分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后的盈余分派,应根据投资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按获得的股利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2.被投资单位投资上年发生亏损(或实现盈利),投资当年也发生亏损

若股利全部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前的分派,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冲减初始投资成本,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若股利有部分来自被投资单位对投资后的分派,应根据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损失,按获得的股利与确认的投资损失的合计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二、投资年度以后的具体处理

投资准则规定,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利超过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故笔者认为,被投资单位在投资年度以后发生净损失,投资企业应将获得的股利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并确认投资损失。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应确认的损失=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当年获得的股利。值得一提的是,若被投资企业亏损年度未分配股利,则投资企业当年无需作会计处理,但在以后年度计算“投资后至上年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的净损益”时,应包括该亏损部分。

另外,投资企业在亏损年度大额冲减初始投资成本,这很容易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至为零,甚至出现负数,然而我国投资准则未规范投资企业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情况的处理。笔者认为,结合长期股权投资应具有未来经济利益的实质,我国公司制企业仅负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受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与分派的股利的影响需要保留账户以备调整等特点,应在计算出应冲减的初始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冲减至零为限。将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备查登记,待初始投资成本得以恢复时首先冲减备查金额,若有余额再以原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金额为限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三、案例分析

A企业2000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140万元购入C公司股票,占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C公司近年实现的净利润及股利分配情况如下表。

C公司净损益情况:单位:万元

年度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

净损益-200200-300-500500

C公司股利分派情况:单位:万元

宣告分派日2001年2月2002年2月2003年2月2004年2月2005年2月

宣告分派额1505000100100

1.2001年2月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C公司2001年2月宣告分派的股利有部分来自对投资后的分派,故A企业应根据投资后C公司发生的净亏损计算应确认投资损失,按获得的股利与确认的投资损失的合计数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150×10%=15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损失=200×10%×6÷12=10万元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5+10=25万元

借:应收股利150000

投资收益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50000

2.2002年2月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C公司2002年2月宣告分派的是2001年度的股利,应按C公司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确认投资收益,按获得的股利超过C公司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300×10%=30万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500+150-200-(-100)]×10%-25=30万元

应确认投资收益=50-30=20万元

借:应收股处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300000

投资收益200000

3.2003年2月C公司未宣告分派股利,故无需作会计处理。

4.2004年2月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C公司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则A企业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确认投资损失。

应收股利100×10%=10万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100+500+150-(-500)-(-300)-200-(-100)]×10%-(30+25)=9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40-(25+30+90)=-5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负值,故实际只能冲减初始投资成本85万元,剩余5万元作备查登记。

应确认的投资损失=85-10=75万元

借:应收股利100000

投资收益7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850000

5.2005年2月C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

C公司2005年2月分派的是2004年的股利,A企业应按C公司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确认投资收益,按获得股利超过C公司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冲减初始投资成本。

应收股利=100×10%=10万元

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100+100+500+150-500-(-500)-(-300)-200-(-100)]×10%-(85+30+25)=-35万元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为负值,则应先冲减备查金额5万元,再按余额30万元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故应确认投资收益=10+30=40万元

借:应收股利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