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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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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

第1篇:药品管理法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三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二)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八条《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第十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的认证工作。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凭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十八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第十九条通过互联网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其交易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审核、批准机关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审核、批准机关应当在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医疗机构新增配制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终止配制制剂或者关闭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制剂批准文号后,方可配制。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得医疗机构制剂广告。

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制剂的调剂使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相一致,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药物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生产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时将审查意见通知申报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生产有试行期标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转正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试行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对该试行期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转正要求的,转为正式标准;对试行标准期满未按照规定提出转正申请或者原试行标准不符合转正要求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第三十三条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和进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自药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获得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的许可证明文件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生产、销售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许可;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自行取得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数据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利用。

第三十六条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

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应当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第三十八条进口药品到岸后,进口单位应当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以及产地证明原件、购货合同副本、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出厂检验报告书、说明书等材料,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单位凭《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对进口药品逐批进行抽查检验;但是,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培育中药材。对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中药材品种,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根据药品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药品再注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再注册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再注册的规定的,注销其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

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药用要求和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标准,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办法、产品目录和药用要求与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五条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中药饮片的标签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第四十六条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印制。

药品商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使用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六章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九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价格;其中,制定和调整药品销售价格时,应当体现对药品社会平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体定价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条依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制定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并明确该价格施行的日期。

第五十一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时,应当组织药学、医学、经济学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必要时,应当听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行药品价格监测时,为掌握、分析药品价格变动和趋势,可以指定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点单位应当给予配合、支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五十三条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广告的,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前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五十五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

对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

第八章药品监督

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药品抽样必须由两名以上药品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抽样;被抽检方应当提供抽检样品,不得拒绝。

药品被抽检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被抽检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宣布停止该单位拒绝抽检的药品上市销售和使用。

第五十八条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定期药品质量公告。药品质量公告应当包括抽验药品的品名、检品来源、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等内容。药品质量公告不当的,部门应当自确认公告不当之日起5日内,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向负责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

第六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第六十一条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十二条依据《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核发证书、进行药品注册、药品认证和实施药品审批检验及其强制性检验,可以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二)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

第七十一条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生产者、销售者为获得生产、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而提交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者其他数据,造成申请人损失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并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七条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地的广告活动。

第七十八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药品广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应当通知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以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第八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没收的物品,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监督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八十四条《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中“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是指国内或者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包括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

第2篇:药品管理法范文

为了加强我市的药品监督管理,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药品管理法》的实施,3月31日至4月1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国斌、李声高、左莉带领下,由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组成的检查组,对我市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听取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的汇报,并对其职能科室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实地察看了飞云公司、福康药业、市中心医院、河口镇卫生院(3个村卫生室),以及一些个体诊所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召开部分涉药单位座谈会,了解了《药品管理法》在各方面的实施情况。

这次检查活动主要就近三年来,《药品管理法》修订颁布后实施情况,以及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以来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为此,检查组事先做到:组织学习,熟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要求;提前介入,深入药品市场调查摸底;认真安排,有针对性地作好检查准备。从检查情况看,我市实施《药品管理法》的情况是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监督为中心、做到监帮促相结合,在法律的学习宣传、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药品管理法》情况

我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16家,药品经营批发企业11家、零售连锁企业2家、零售企业291家,医疗机构制剂室14家,医疗机构1327家。近三年来,我市实施《药品管理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深入开展法律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和药品监管部门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积极开展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提高他们的药学基础知识和依法经营意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主办《药品管理法》知识竞赛和宣传栏,提高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在本系统内开展“一月一法”的学习活动,并请国务院法制办宋瑞霖司长作《药品管理法》专题讲座,加强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

二是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有关执法部门坚持规范市场两手抓,一手抓专项治理,一手抓打假。先后开展了农村医疗机构用药、中药材、特殊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医用氧气、医院药房、个体诊所等各类专项整治活动。近三年共查处各类药品、医疗器械案件180件,涉案药品价值300余万元,销毁假冒伪劣药品和过期失效药品近700万元,有效的遏制了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狠抓源头治理与制度建设。药品监管工作坚持为基层服务,做到监督的关口前移,通过帮促,将重点放在提高企业质量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上。其一,积极推进“GMP”和“GSP”质量体系认证,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迈上了新台阶。飞云制药公司等企业的厂容厂貌、硬件设施在通过GMP认证后,面貌一新,尤其是在生产质量管理上严格操作规范、完备了质量监控体系。一些大药店包括通过“GSP”质量认证的民营药店均实现了规范管理,管理水平、店堂设施明显提升了一个档次。其二,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证照管理,撤销不合格药品批发企业,对管理存在漏洞的药品零售企业、医院制剂室进行限期整改,跟踪监督管理。其三,不断完善制度,创新监管办法,实行百分制违规扣分和不良行为记录,建立质量档案,通过惩戒失信行为,增强了企业的诚信意识。

四是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建设已经起步。2003年我市在河口镇等四个乡镇开展了“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试点活动,摸索出农村用药“直配制、代购制、连锁经营制”三种配送模式,今年又在全市各乡镇铺开,乡镇药店覆盖率达100%。在药品监管上着手构建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推进县聘监督员、乡聘联络员、村聘信息员的“三员”网络建设,以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

二、存在的问题

1、个体诊所用药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由于新的《药品管理法》涉及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管理问题,在具体措施上尚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协调还没完全到位。反映在近几年放开的医药市场上,一方面有证执业诊所按照药监部门规定的药品配备备案表备案购药,工作尚未到位,且标准处于低层次。另一方面更为突出的是无证个体诊所存在着用药安全的隐患。这些无证的个体行医者大都不具备行医条件,场所简陋窄小,不符合卫生标准,基本上没有医疗设备,从业人员也没有医师执业证书,其进药渠道不规范,加上生活和诊疗活动混杂,药品随意堆放,在药品使用、管理及药品质量上确没有安全保障。有关部门虽多次查处打击,但是由于无证开业的诊所流动性大,加之稽查行为不规范,查处后又易地开业,屡禁不止。这个问题不仅搞乱了刚刚放开的医药市场秩序,而且给城区低收入老百姓看病吃药都带来隐患。

2、农民安全用药存在较大隐患。由于农村医疗卫生尚处在低层次的水平上,有些乡村医药卫生单位顾及药品经营成本,不严格履行规范的配送制,私自从其他渠道购药。一些杂货店、非法游医药贩便乘虚而入,无证经营私售药品,使一些假劣、过期失效变质药品流入农村,加之农民大多缺乏药品知识,只图便宜和方便,对维护个人用药合法权益认识不足,致使农民群众安全用药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3、药品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虚假广告误导群众用药的问题。在药品广告管理上,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管理还不到位,有的媒介和招牌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往往夸大疗效宣传,药品广告宣传的功能疗效不能够与药品本身相符,误导人们安全用药,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另外,一些医疗机构存在“以药养医”以及不合理用药情况,这是形成虚高药价因素之一。

三、建议

1、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法》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药品管理法》,提高全民的药品监督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发动群众,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形成人人自觉抵制和反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大医药市场的监管力度。要加快解决基层医疗机构安全用药及其相关问题,认真组织落实好省、市政府有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上的规定要求,严格药品经营单位坐堂医生及处方药的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用药管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完善行政审批方式,在行政服务中心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审批的联办制度。同时注意作好区域基层医疗点的规划布局,为适应本地低收入群众和广大外来务工人员的就医需要,扶持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以及吸纳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进入市场,同时要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3、进一步强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我市市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决议”精神,以及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工作,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一方面要明确和发挥乡镇卫生院在药品配送环节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要鼓励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到乡镇办联营店。在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和药品监管网络建设步伐中,各级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要起主导作用,通过综合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和政府行政调控手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如卫生三级网络),兼顾各方利益,力求实现农民、药品经营企业、乡镇医疗机构和政府多方满意,立足构建质量保证、监管有力、长期稳固、高效方便的药品供应、监管网络。

第3篇:药品管理法范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第4篇:药品管理法范文

第二条农村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由统一颁发聘书,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第三条农村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聘任后原有的身份、工资福利不变。

第四条农村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作风清廉;

2.在所聘请的区域内工作;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药学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县农村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的配置:每个乡镇配置信息员一名,由所在地药品经营人员或乡村医生担任。其中,金山镇增设两名,广通镇、一平浪镇、碧城镇各增设一名。

第六条农村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辖区内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行监督检查;协助执法人员查处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

3.建立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信息档案;

4.及时反映农村药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七条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禁或越权行为;

2.严禁向企业或当事人“吃、拿、卡、要”;

3.不得泄露与监督检查工作行动有关的内容和涉及企业当事人利益的信息;

4.不得以监督管理为由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第八条为了提高队伍素质,由*县食品药品局对农村药品监督义务信息员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和培训学习,考核结果和学习成绩记入档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同时食品药品

局收回工作证:

1.本人不愿意担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2.违反本办法或工作职责的;

3、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4、因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监管职责的。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农村药品监督网信息员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控举报。

二、协助药品执法人员查处本辖区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

三、配合建立健全辖区管理相对人档案,反映涉药单位的基本情况;反映农村药品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信息员应该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准或超范围行使职权;

2、不准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从事与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有关的活动;

3、未经允许,不准泄露任何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工作和涉及受检查企业及当事人利益的信息;

第5篇:药品管理法范文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的药品市场状况、流通模式、监督重点发生了较大变化,并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如有些药品展示会、博览会秩序混乱,不法分子借机销售假劣药品;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挂靠等手段,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义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等等。

此外,2001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公布实施后,原《办法》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因此,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管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新增主要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此次修订主要新增了以下内容:

1、《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各类药品展示会、博览会、订货会较多、较乱的问题,从流通方向加强的监管。从此,医药企业想要通过一场分销会、推广会、终端联谊会等各类会议一次卖出多少货成为不可能。因此,厂商一方面要降低对各类会议功效的期望,因为这时的会议只能起到一种联络感情、传递信息、树立品牌的“软广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创新会议营销模式,探寻新的营销路径。

2、《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购销人员、购销渠道、票据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范要求。

这主是为了从源头上堵住非法经营者的药品进货渠道,解决当前药品流通秩序不规范、无证经营者参与药品经营活动和非法经营药品问题。一方面,要求广大医药企业要摒弃那种“打款就发货”、“发货就完事”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求广大医药企业要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加强并规范对分销渠道和内部营销队伍的管理,树立一种“长线营销”的战略思想。

3、《办法》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

这主要是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防止医疗机构制剂进入流通领域;阻断了在新药审批紧缩的注册环境下,某些厂商及科研单位联合医疗机构,变相地大规模生产并销售伪新药。

4、《办法》规定,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

这主要是为保证药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质量,特别是确保疫苗等药品在运输途中的冷链完整性,防止其变质失效。这对各厂商的物流配送能力将是一个更加高水平的考验和要求。同时,也必将催生一批高水准更专业的物流配送商诞生。当然,这对第三方物流提供商也是一个机会。

5、《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这主要是为给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来源,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记录和行为。从经营管理角度上来讲,这就要求供应商、中间商和终端客户等供销多方,可以中间商为信息平台,通过协同电子商务手段,实现产品供销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完成产品流向控制、主要客户分析、同类品种调查等相关工作。这对医药软件开发类的机构或许是一个大好的机会。

6、《办法》规定医药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销售人员也作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这主要是为加强药品购销人员监管,防止一些非法经营者通过挂靠等手段,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义,公开设立办事机构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扰乱正常的药品流通秩序。这一规定将逼迫一大批从前以“药品个人商”(居间人、药虫子)形式存在的自然人要么速度转型,形成一名专业商(规模不大但在渠道、市场或品类上有着专业优势的商业公司),要么退出以自然人身份进行药品承包的舞台。同时对那些以出售税票为主要盈利手段的厂商,更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对“办事处”的监管,则改变了过去那种“肢解”的管理办法,明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药品购销行为负责,对其销售人员或设立的办事机构以本企业名义从事的药品购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强化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为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此外,为推进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加强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明确零售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为加强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并分别对其购进记录的内容作了明确要求。

第6篇:药品管理法范文

_._目的

为给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提供指导,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有效控制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减少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_._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定义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定义(以下简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段内,使用已经注册上市的同一种药品或医疗器械对健康人群或特定人群进行预防、诊断、治疗、保健过程中出现的多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或指在同一时段内、同一种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对使用人群造成的多人中毒、伤害事件。

_._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分级

依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不同情况和严重程度,将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事件: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__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出现_例以上死亡病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二级事件: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_倍以上;发生人数超过__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出现死亡病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三级事件: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_人(含_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可能发展为二级甚至一级的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_._工作原则

_._._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对应急工作进行布置、指挥和协调。负责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一级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

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尤其在对受害患者的救治中注意与卫生、公安、计生等部门的沟通。

_._._依法监督,科学管理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实行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发生的方针,实施科学监管。关注药品和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及相关危险因素,促进临床合理使用,保障人民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_._._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四早”要求,保证报告、评价、控制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群体不良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处置。

_._._统一响应,分级管理

根据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不同情况,将其分为三个等级,并实施分级响应。发生不同等级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的指挥体系和响应程序。

_._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

_._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内发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_应急机构与职能

_._领导机构与职责

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局长、分管局领导以及办公室、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稽查科和__*检验所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

_._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处理工作。下发应急响应启动或结束的文件通知。负责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

_._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组织对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中所涉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区内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领导小组。属区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及时上报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加强对区内同类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_._稽查科

负责组织对涉及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中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暂控、抽样,对经检验确认的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依法组织查处。

_.___*检验五分所

对怀疑药品进行质量检验,提供技术支持,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_应急响应

_._应急响应的启动及级别由办公室在收集汇总信息基础上做出初步判断,报领导小组审定。

_._三级响应

_._._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履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报告责任,凡符合_._中所列的三级事件的标准,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__小时内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市级监测中心,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_._._我局在接到三级应急响应启动通知_小时内进入应急状况,并将应急机构人员名单传真到市局(报送要求见附表_)。区三级联络员应保持__小时通讯畅通。

_._._局稽查科在应急启动__小时内,组织对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中涉及的怀疑药品、医疗器械抽样,对经确认为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_._二级响应

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符合二级事件标准或三级事件发展为二级事件时,一经核实启动二级响应,在做好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_._._办公室将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的情况汇总并

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

_._._启动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每日一报制度,每日下午_时前将上报情况和累加情况(报送要求见附表_-_)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局汇总;

_._._在二级响应启动__小时内,对辖区内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中所涉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全面暂控,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_._._×××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区委、区政府请求帮助,派出应急事件指导工作小组等。

_._一级响应

出现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符合一级事件标准或二级、三级事件发展为一级事件时,一经核定启动一级响应,在做好二级、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_._._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的现场检查。

_._._对全区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开展巡查,要求覆盖面达到___%。

_._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一级事件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应急结束为准。二级、三级事件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应急结束为准。

_应急保障

启动应急机制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专人__小时值班,接听电话、传真。

_善后处置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品和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_总结评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撰写调查报告,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总结报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政府。

_附则

_._报送资料要求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⑴事情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⑵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需提供国外说明书);

⑶质量检验报告;

⑷是否在监测期内;

⑸注册、再注册时间;

⑹药品生产批件;

⑺执行标准;

⑻国内外药品安全性研究情况、国内外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包括文献报道;

⑼典型病例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⑽报告书及联系电话。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其企业:

⑴事件发生情况、事件描述、报告情况、事件跟踪随访和最终结果、企业对事件的分析、企业对产品采取的措施、涉及用户的联系资料;

⑵产品注册证;

⑶产品使用说明书;

⑷质量检验报告书;

⑸执行标准;

⑹国内外不良事件发生情况(发生不良事件的数量、程度及涉及人群资料);

⑺《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企业汇总报告表》。

医疗卫生机构

⑴事件描述:患者资料、事件主要表现和陈述、时间发生时间、地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名称、药品(医疗器械)使用依据和使用情况、不良反应/事件主要表现、诊断过程、转归情况、在该地区是否为计划免疫药品;

⑵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或《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⑶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_._预案制定、解释和修订

本预案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调整。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生重大缺陷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修订。

_._本预案自之日起施行。附:_、应急机构人员名单

_、本辖区暂控(查封)不良事件涉及药品(器械)汇总情况统计表(经营单位)

_、本辖区暂控(查封)不良事件涉及药品(器械)汇总情况统计表(经营单位)

第7篇:药品管理法范文

自xx年年以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普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大局,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初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为

六五

普法工作顺利推进打下良好基础。根据区委依法治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全区认真组织开展

六五

普法中期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严格对照检查量化表开展认真深入的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抓好学法用法教育

进度

,进一步强化学法用法意识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普法规划。

我局充分认识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制定了《XX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工作实施方案》,成立

六五

普法领导小组,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每年年初局党组制定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学习计划,确定了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全局大会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形式理论学习模式。目前局党组已集中学习29次,全局大会学习40余次,每周按各科室、队开展分散自学。

二是细化学习内容,完善学法用法考核制度。

专门邀请市食品药监局法规处领导、市委党校教授全面系统讲解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局内业务处室同志讲解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局同志在行政执法和服务工作中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理念。同时,积极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市、区各类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不断完善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区依法治区办下发的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要求,对学习成绩进行严格考核。截止目前,我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参考率、公务员学法用法参考率、合格率均为100%。

三是重视人才培育,抓好普法队伍建设。

加强食品药品协管员、监督员的管理和培训,就食品药品的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和协管员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解读,使协管员队伍更好地掌握有关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积极配合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

二、抓好食品药品宣传

广度

,进一步强化群众法制意识

一是宣传食品药品法律法规。

以省级

食品安全放心区

创建及药品安全整治为契机,结合

食品安全宣传月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4法制宣传日等重点时间段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在日常监管及各项专项检查中,不断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知识。同时,组织监管对象举办宣传培训活动,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组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培训10余次,参训人员共计5000余人,强化其

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的意识,提升食品药品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二是宣传食品药品科普知识。

结合监管职能,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内容,详细制定宣传方案,先后组织开展了

食品安全宣传周

药品安全宣传月

等宣传活动,每年在

3

15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并积极参加每年的

科技之春

宣传,通过分发宣传资料、解答群众疑问、受理食品药品方面投诉等形式,向过往群众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自xx年年以来,共开展食品药品宣传2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4万余份。同时,大力推进

法律六进

活动,制作了30余块图文并茂的宣传展板,通过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工地等形式,为辖区内的老年群体、学生群体、外来务工人员等送上一堂堂活泼生动的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讲座。并结合

三问三解

活动,在活动联系点未央宫街道西叶寨村开展

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进农村

活动,在提升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的同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提升食品药监部门的公信力和满意率。

三是宣传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情况。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借助XX区食品安全网、区政府门户网站、市食品药监局网站及局团委官方微博等平台主动公开监管动态,向公众消费警示,全面展示我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提高公众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参与度;及时通报专项整治、打假治劣、监督抽检等信息,提高公众知晓度;突出抓好省级

食品安全放心区

创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专题宣传,有效增强公众满意度。及时公布行政许可的种类、依据、条件、流程、开办验收标准和工作时限,不断提高行政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区食安委成立XX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统一投诉举报电话86270317,并入XX市食品药品12331投诉举报受理系统,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及时转办各类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形成

人人参与食品药品监管

的良好氛围。

三、抓好依法行政

力度

,进一步强化为民服务意识

完善各项制度,强化责任体系。我局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xx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年初,我局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订局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同时,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依法行政制度和程序,建立了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及监督督查机制,并通过在局机关设立公示牌、通告栏,将依法行政各项制度上榜上墙,进一步强化落实,确保依法行政。

严格审批程序,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我局在工作中,认真做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并依法配合市局做好药品经营企业现场选址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做到了无越权许可,无超范围许可。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每一项审批项目都深入现场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于合理、合法的审批项目,依据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办理,树立良好的为民形象。截止目前,我局未发生任何事件。

加强专项整治,认真做好案件受理。自xx年年以来,我局切实开展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专项行动、地沟油和餐厨垃圾专项整治、夏秋季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整治、重大活动及节假日餐饮安全保障等40余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坚持从实际出发,本着一切从群众利益考虑问题的宗旨,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关心的问题及时处理,大力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共开展了违法药品广告、非药品冒充药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处方药销售管理、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等共30余项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受理群众电话、来访、网络等投诉举报150余起,均得到了快速有效的处理,确保了辖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规范案卷整理标准,提高案卷制作水平。我局按照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评查要求,在案卷水平上进行了提升。对食品许可、食品药品稽查工作执法文书规范制作、案卷评议的学习和讨论提出具体要求;对法律文书实行案号管理,一案一号;对用语、格式不规范的文书进行了集中整理。同时,严格做到案卷遣词用句细致缜密、文书用语准确精练、卷面书写统一规范。我局全年建立餐饮许可及食品药品稽查案卷3000余份,在市食品药监局及区政府办组织的案卷评审工作中,我局案卷制作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了检查组一致好评。

创新依法行政手段,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我局自xx年年初起实行

行政执法日报告

制度,向各业务科室印发了《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单》,执法人员在检查结束当天填写检查基本情况及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切实加大了执法力度,并有利于掌握检查工作动态。同时,为全局人员统一发放了行政执法公文包,采取编号管理,并配有日常监督记录本、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封条及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册等日常执法所需物品;给每个科配备一部数码相机、一个录音笔等取证工具,促进案件查办工作科学快捷。执法过程中,要求检查人员携带《XX区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知识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汇编》等工作手册,为依法行政提供确凿依据,严格执法程序,为进一步预防职务犯罪打下良好基础。

建立督导检查机制,保证队伍廉洁高效。一是落实目标责任机制。我局严格按照市食品药监局目标考评实施细则,制定了《目标任务一览表》,把任务层层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强化考核激励机制。积极推行科岗位目标责任制,实施严格的绩效考核,将干部的考核、选拔与日常工作表现及工作成绩紧密结合,不断提高创新工作、培育亮点、争创一流的意识。三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在全区聘请了包括人大、政协、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为

食品药品特邀监督员

30人,认真接受和听取了他们对我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我们先后组织部分监督员深入企业调研5次,组织监管相对人座谈10余次,并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对食品药监执法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队伍中存在的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创建

食品安全放心区

为推动力,进一步学习和践行科学发展观,推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开拓创新、科学监管,努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要去,强化全局人员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有针对性地解决依法行政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全局人员切实担负起组织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责。

二是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行为。

抓好行政审批项目,从源头上防止乱罚款、乱审批问题的产生。切实纠正在行政执法工作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是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监督。

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高度重视依法行政考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在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同时,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8篇:药品管理法范文

为认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使全市药品流通秩序进一步规范,以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13年2月22日-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对零售药店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对象

2012年新开办的、2012年有过许可事项变更的、列入重点监管的、申请2012年放心药店及优秀驻店药师评选的药品零售企业。

二、检点内容

对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员资质、所经营的产品(包括药品和非药品)进货、验收、陈列与储存和销售等环节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驻店药师配备在职在岗情况、非药品管理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处方药凭处方销售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禁止销售的药品、是否存在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情况、是否违规药品广告情况等。

三、具体分工

确定专项检查的药店共有214家,其中参加放心药店或优秀驻店药师评选的药店有58家(具体见专项检查药店名单),按所属辖区大致可以分成以下13个区块。

本次检查,原则上以科室进行划分,参加放心药店或优秀驻店药师评选的药店由药械科负责检查,其它156家药店按区块分给药械科、稽查科、稽查所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第9篇:药品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药品采购;药库管理;管理方法

一、药品采购

药品采购需要对流程进行严格的控制,药品质量关系到医院医疗服务是否能够稳定进行,也关系到顾客的人身安全,因此是十分重要的。医院在开展药品采购时要严格按照管理计划来进行,不合格的药物不允许投入到使用中。下面将对药品采购环节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进行总结。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采购流程以及手续做出了明确规定,各部门之间要严格参照这一标准来进行,对药品采取动态管理的方法,根据所采购的数量以及类型来制定管理要点内容,这样才可以避免出现不合格药品流入到市场中。医院采购药品是采取招标的形式来进行的,要加强对招标手续的管理,只有符合竞标标准的单位才能够参加,这样市场也会变得更加规范。

其次是采购数量,要根据使用量与现阶段的预存量来进行计算,这样才能够确保药物使用都在安全期限内。常用并且消耗量较大的药品要制定合理的采购周期,为医疗环节提供充足的物资。药品采购还需要考虑季节容易爆发的疾病,有规划的进行购买,备用药物数量少于预期标准后,可以进行采购补充。

注意掌握药品信息及医疗信息。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药品不断更新换代,新药特药层出不穷,一些医疗方法、医疗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所以要随时了解掌新情况,及时购进疗效好的新特药配合和满足医疗及病人的需要。对新药特药的采购,药剂科要事先做好药品的调查和介绍,经药剂科主任审查同意后,列入计划安排采购。药品购进以后由申请科室负责使用。同时向病人宣传介绍新药,提高病人用药信心。力求做到不盲目购药,避免好药进不来,进来的药无人使用,因而出现库存积压现象。

在采购前要对价格进行详细的计算,以采购时的市场价格为衡量标准来进行全面的计算。价格报表是药品采购阶段的重要依据,制定后还要对可行性进行判断,进行取样调查,这样更有利于采购方对价格成本的控制。避免频繁的更换药物生产厂家,否则在管理阶段也会增大工作任务量,很难在短时间内确定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多方位采购,做好价格文章。虽然现在药品实行网上阳光采购,但由于同种品种不同厂家、不同公司、价格也有差别。所以在进货时采取多家进货,货比三家,利用市场竞争,讨价还价,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争取更低价格进货,尽量降低成本,减少病人负担。同时注意采购名厂、名家、名地、名药。同一药品要选择信誉好、质量优的名厂、名地产品。因其疗效好,病人信赖,一所医院好医、好药、治好病,求医者众,有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自然提高,反之,有好医,无好药,十医九不治,就无效益可言。

设立药品采购约束机制,防止个人收红包、吃回扣、买贵药、进次货等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病人和医院的正当利益。

二、药库管理

药品存放阶段进行严格的管理,可以避免药物在存放阶段出现失效或者质量下降的问题。药库要保持清洁,温度恒定并且不会受到阳光直射,药库的管理工作也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很多不同的内容,并且对完成时间要求也十分的紧迫。要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对药品的入库以及提取数量进行实时记录,并定期清点仓库内剩余药品的数量是否与记载的参数保持一致,将数量记录误差统一记录解决。

药库管理与药品采购是药剂科工作的两个主要方面。只有依法做好药品采购工作,才能促进药库的管理,而井井有条的药库管理,才能为做好药品采购提供可能,两者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相辅相成。药库管理工作看似简单,其实很复杂,它涉及方方面面,要做好它就必须抓好主次,分好前后,它不能面面俱到,也不是简简单单。做好药品入库前的验收和建立完善各种管理制度是减少药品损耗,防止伪劣药品入库,提高安全用药水平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

1、药品验收入库

药品在入库时为保证药品质量和数量,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即:以购药发票为依据,逐样逐件检验核对。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批准文号、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生产厂家、检查外观包装有无变质破损,注明与品种是否一致等。通过上述检查无误后,方能签收入库。对变动了的价格要查明原因,对可疑药品,必须送药检部门检验认定合格后再入库投入临床使用。通过验收合格的药品入库时,首先要做好分类,先按片剂、粉剂、液剂等不同剂型分类,然后再按同种剂型不同品种分类。分类后的药品要定库、定位有序存放,并做好编号,写好标签进行管理。对有效期的药品要注明,以免过期失效作废。贵重、有毒及品要放置专柜加锁专人严格保管。其次将入库的药品按类别、品种、名称、规格、单位、数量、批发价、零售价、入库时间等输入电脑,领发药时,再输入领发日期、科室、数量、经手人、库存量等。同时要对领发单交领发科室做查询和结账使用。定期输入药库动态情况供负责部门参考,以及时调整采购计划。没有设置电脑的单位应建立账簿登记上册。这样便于管理,杜绝漏洞,减少损失。其优点:对每次药品入库进账和出库销账提供了快速准确之便,而且随时了解药库原动态,为下次采购药品提供可靠的参考数据,使药库管理工作处于有条不紊之中。

2、建立各种制度,以制度促进管理,制度促进效益

要使药库有效地服务于临床,确保医疗工作质量,必须使其管理工作科学化、现代化。制度的建立要从实际出发,必须具有现实性、实用性,便于操作。常设制度有以下几种:

建立验收制度。这是在药品入库时把好质量关、数量关,杜绝假冒药品流入医院,进入临床使用和防止采购人员贪污受贿的唯一办法。要指定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责任心强的,有丰富经验的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凡是进入医院使用的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价格贵贱都要经过验收认定许可。

建立专药专管制度。对贵重、麻醉、有毒药品,要专人负责管理、发放,这是用药安全可靠必不可少的措施。

建立帐册制度,每次药品出入库都要登记上册,每购进一批药品都要以发票为依据,认真填写入库验收单,并及时上册。入库单是以购药批次填写后报财务科,作为药库收入。药品出库时要根据品种数量及时销帐,同时写好三联调拨单,送财务科,领药科室和药库留存,月终盘点,根据领发药调拨单做好月报表,说明对库存药品的数量和金额去向何处的归总,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药品的采购和管理是动态、复杂的工作,没有固定手段和统一的模式,只有循其规律和不断变化的情况,而不断摸索、探讨、变革其方针、方法,才能保证医院用药上堵假防冒、安全有效,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院的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