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政治时事论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1.1时政快播——你播我听。一个人必须具备两大能力,一是才能;二是德能。德能为才能的发挥起到了指导作用,而德能的高低取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活动。所以,政治课不仅要重视课内所学,还要不断开阔学生视野,扩展学生的思维。为此我设置了时政快播栏目。快播栏目播出的时间一般是每周一次,但不确定,若重大事件发生时如马航事件,班级每天晨检的时间进行连续报道。时政播报的组织者基本以学生为主体,播报的内容可以是国内外大事也可以是班内或学校的新闻,播报的材料由学生自己撰写。每个月的月末评选出最佳新闻和典型材料的报道,对报道事件及时准确、报道效果反映很好的报道员予以奖励。时政快播活跃了课堂气氛,开阔了学生视野,使学生树立了“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的思想。
1.2时政论坛——你说我说。时事政治中蕴藏了许多理论知识,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围绕时政材料进行讨论,互相交流,在讨论交流中发现问题,然后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课本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种探究式的学习,改变了过去教师一味地向学生灌输知识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去思考、去发现,自己主动地获取知识。但在具体的操作中,由于课时所限、教学内容多的原因,学生发表意见的时间不够多,我建立一个QQ群,称之为时政论坛——你说我说。每个人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对时政新闻畅所欲言。在这个QQ群里,学生可以就某个问题畅所欲言,或叙述,或辩论。每个人都发表自己的看法。当然了,在这个群中教师只是配角,教师应该鼓励学生发表自己的看法,教师给予适当的点评即可。在党的“十”召开期间,学生们对全会的精神进行了较深刻的解读,每名同学都热情洋溢,对祖国的发展充满了信心,同时学生们也乐意接受德育教材《经济政治与社会》里的知识点,课堂上学生们的学习态度端正了,学习理论知识的兴趣浓厚了,也真正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
1.3时政板报——你写我观。板报是学生们比较熟悉的一种宣传形式,为了提高政治课的参与意识,我在立足政治教材的基础上,改进了这种形式以适合本学科教学的要求。具体作法是以教材知识点或某一社会热点为内容,学生布置板报。在讲解《职业生涯规划》教材中团队合作一课时。学生们通过网络查找到了海尔集团的团队合作案例,布置了一期“团结就是力量”的板报,在布置本期板报的过程中,学生们把课堂上的理论知识不知不觉的应用到实践中去,有的学生负责查找资料,有的学生负责板报的书画部分……学生们的分工虽然很明确,但是他们之间不停的交流、交换意见,合作的程度明显提高了,确实做到了学以致用。通过这种学生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强化了基础知识,提高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了全方面的素质。
2、抓住热点新闻,出版专题题纸
俗话说的好“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子”,学生虽然很容易被多种教学形式所吸引,课堂上的兴趣虽然浓厚,但是很容易出现过目就忘的现象,教师应该抓住热点问题,打印出专题题纸发给学生们,学生们的闲暇时间可以翻阅。当然了政治教师要有较强的政治敏感度,要做到及时掌握大量的素材,在收集素材的时候要注意:首先,要具有时效性。热点问题出现时,我们要即刻抓住它,这样热点问题就能始终和社会发展同步。例如,今年年初党的十会议的召开,我把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的专题,呈现在专题题纸上,很快就吸引了学生;其次,要具有连续性。因为每个热点新闻都是连续的而不是静止的,它们都有发生、发展的过程。诸如,振兴老东北工业、西部大开发等。它们的具体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呈现出新的形态,需要我们连续性关注。
一、政治理论是追赶时髦吗?
政治问题是个古老的话题,政治学科却是门年轻的学科,具有不成熟性,它需要不断地发展与完善。人们误把理论的发展性当成是追求时髦。
然而,政治学科也确实存在一些近似于追求时髦的问题。1、政治学科构成的知识体系复杂,有经济、政治、哲学、法律、心理学、社会发展简史、思想品德等等,给人的感觉是政治学科什么内容都涉及,把其他学科的知识也包含进政治学科,没有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成为一门“杂科”。政治学科的内容什么都包括的同时,也表现为政治学科的知识体系具有不确定性,教材经常更换。频繁地更换教材,甚至一年一套的教材,连政治老师自己也不能讲清楚政治到底教了些什么和应该教什么了。政治学科没有形成自己固定的学科体系,给人假象是政治学科属于“伪科学”。2、政治学科的具体知识内容也是经常调整更新,虽然政治理论应该与时俱进,需要不断地发展、丰富与完善,但是知识更新走向了一天一个说法,过于时代化的极端。有时为了体现政治教学的时政性的特点,在中高考的政治问答题中,还要把考试前几个月的某个政治家的言论作为政治题的标准答案,在以考试为指挥棒的教学中,难免要渗透时政理论,并且尽量地把最新的政治理论安排进教材。朝令夕改的理论与政策在中学教学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的效应,让人们的思想无所适从。尤其是学过政治学科的一些“过来人”更是困惑于政治理论的朝秦暮楚。政治教师夹在中间,只能顺应形式的发展,政治学科从某种程度上讲变成了永远追逐时代浪尖的学科。理论是需要有一定时间的研究与检验,如果缺少必要的思考与沉淀,理论难免会有些浅薄甚至错误。
二、政治理论是“假大空”的学说吗?
政治学科是一门学科,它介绍的是关于的政治理论知识,具有知识性和科学性的特征。政治学科还是一门社会学科,研究的对象是社会,它不同于物理、化学、数学等自然学科,具有鲜明的社会性和人文性等特征。
政治理论具有理论性的抽象性,人们总是很难认清它的本来面貌,常常对政治学科容易产生“伪科学论”和“无用论”,并把政治理论看成是假、大、空的学说。
首先,政治理论具有抽象性,理论虽然反映现实,但是,理论不等于现实,理论是相对独立存在的思想体系。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本质与现象之间的关系,即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理论与现实既有统一性,理论与现实之间也往往存在差距,现象能反映本质,但理论与现象本身不是亦步亦趋的,理论可能超前于现实,也可能滞后于现实。如理论上讲社会主义的民主的性质高于资本主义的民主性质,我们看到的现象却是我国民主发展程度较低。对理论产生迷惑,主要原因是不能正确理解哲学上的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所以不能理解政治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把理论与现实的差距性当作是政治理论是虚假性。
其次,政治理论常常以理论的形式来介绍国事,天下事。有些人一看到条条是道的理论就先入为主,觉得是大道理,从内心里排斥它。其实,政治理论谈得就是我们身边的事,说大也大,说小也小。不能把身边的道理看成是“大”道理。
第三,政治理论区别于现实,具有抽象性,抽象的东西使人理解起来使人感到理论晦涩。同时,目前教材中政治理论的阐述一般表现为条条框框,教材的教条化编写模式使得教师教“条条”,学生背“条条”,考试考“条条”。再加上教学方法的陈旧落后,把政治教育当成是纯粹的思想灌输,具有空洞说教的特点。致使人们误认为政治理论是空洞的、言之无物的大道理。把思想性当成是空洞的理论。政治理论的抽象性,
于是有人认为学习政治理论主要是应付考试,假如不要考试,就不要教与学了。如果把政治理论的作用的眼光仅仅局限于应付考试的话,考完后,政治学科难免要遭受“兔死狗烹”甚至“掘棺抽尸”的命运。还有人认为学了政治理论后,社会中的思想政治问题仍然很多,所以学习政治毫无用处。这种观点属于典型的 “伪科学论”与“无用论”,实质上是否定了政治学科的科学性与社会功能,否定了社会领域中社会理论的价值作用。否定社会学科,显然是陷入了思想认识的浅薄与功利的色彩,甚至反映了一个民族急功近利、浮躁心理,是民族心理不成熟的表现。政治理论本来就只是理论,它本身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科学的理论只能指导人们正确地处理问题。
三、政治理论是为了美化社会吗?
政治理论和其他学科一样,具有社会教育的功能。政治学科又不同于其它的学科的社会教育功能,它具有鲜明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
有人认为因为社会上存在许多不良的思想,所以要加强政治学科的学习。这种观点看到了政治理论的积极作用,但是夸大了政治学科的教育功能,政治学科和其他学科一样除了具有教育的积极功能,也不可避免它带来的某些教育负面效应。其实政治学科和其他学科一样,只是一门学科,它研究的是社会中的一些现象。虽说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等特点,但政治学科的理论并不是“万金油”,不能包治社会中的各种疑难病症,政治学科不应该也不能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
知识产权又被称为知识财产权,亦可称作知识财产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相比,由于其客体的无形性从而导致了知识财产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存在诸多不同之处。(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并不能称作完全所有权,称作相对所有权或许更加妥当。)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欧洲,1474年欧洲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安娜女王法令》,1804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初步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体系。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一些新兴领域出现,知识产权的体系不断扩张。比如商业方法专利,在以前商业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但随着美国StateStreetBank案的终结,商业方法专利成为可能,继之而来的是商业方法专利的大量涌现以及如火如荼的诉讼。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那么知识产权与创新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此问题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问题。早在19世纪的欧洲,就曾出现过反知识产权运动。以荷兰和瑞士为例,荷兰早在1817年就颁布了国内第一部专利法,但这一部专利法因存在很大缺陷而在1869年被废止。瑞士在1866—1882年通过全民投票的方式将其国内的专利法予以废止。两国在这一时期的无专利制度给许多学者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与促进科技创新之间是否具有正相关性提供了研究范例。研究结果却确令人大跌眼镜:两者之间并无显著的关联性。笔者认为,虽然在这一时期两国处于无专利状态,但两国均参加了《巴黎公约》,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缔约国之间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与优先权限制,因而这里的无专利状态并不是绝对的。
目前国际上出现的反知识产权思潮,在否定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过程中,往往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垄断特性出发,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负面效应,从伦理角度大加挞伐,从道德维度对其进行指责。无可否认,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人为设定的,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依据澳大利亚法学家布拉德•谢尔曼,英国法学家莱昂内尔•本特利的观点,知识产权的演进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依据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依据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依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基于这样的逻辑:我付出了劳动,而这种劳动是创造性的、全新的,我并没有拿走属于公众的东西,所以我付出了智力劳动的产品,应当成为我的财产。
但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思维转向了智力劳动的产品本身即是否有价值,是否对社会公众有益,智力劳动仍然是该对象的前提,但它已经不受重视了。这个转向造成的结果是道德因素被逐渐弱化,效率因素逐渐扩张。因此,前现代知识产权的逻辑结构是“知识+道德”,而现代知识产权的逻辑结构是“知识+效率”。至此我们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性之论争,从哲学层面上讲实质上就是“权利”与“功利”之博弈。
二、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理论之缺陷
(一)劳动财产理论基础及缺陷1689年,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在其撰写的政治论文《政府论》一文中提出了上帝赋予人类与生俱来的三项基本权利: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这三项基本权利中,财产权是最为核心也是最富有特色的部分。洛克的劳动财产论认为,人们应该拥有通过自己劳动所产生出来的物品。[4]1该理论作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根据经常被引用,但作为知识产权发源地的英国,最初并不是从洛克的劳动财产论中寻找依据的。英国的学者在讨论文学作品的财产权时,最初试图从罗马法中寻找支持依据。不幸的是英国的学者并没有从中找到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依据,因为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一个人只有通过占有或者先占才能取得对无主物的所有权。[5]24-27由于知识具有非竞争性,多一个人享用,不会影响他人的享用;具有非排他性,一旦公开,就无法控制他人享用。如果给知识界定产权,权利人必须首先公开,与别人交流,才能确定产权的边界,而一旦公开,其他人立即占有了权利人的知识,因此通过先占给知识界定产权是困难的,也就很难将其划归到财产的范畴。于是文学财产的支持者便把焦点转移到劳动上来,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正好给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证提供了很好的契机。洛克认为占有事物唯一正当的办法,就是直接从自然,从“万物之母”,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得到它们;要使共有物成为自己的,唯一正当的办法就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它。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所有者,因而他通过自己的肉体的工作亦即劳动而获得物体,他理应成为该物体的所有者。因此,如果一个人将他的劳动,即使只不过是采摘草莓中所包含的劳动,结合在没有主人的物体之上,那些东西就成为他所独有的财产,劳动乃是与自然权利相符合的唯一的占有财产的资格。
洛克关于因劳动而享有产权的思想进而决定产权归属为文学财产权寻求正当性依据,提供了支撑,也成为知识产权最初的正当性根据。洛克认为,只要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物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这种说法将劳动与财产关系过分简单化的论断是值得商榷的。21世纪是知识财产攻防的关键时代,知识财产的攻防战略,不仅是企业,也是一个国家取得成功的关键。由于知识产权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体系日益出现扩张化的趋势。知识产权体系在日益扩张化的同时,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日益激化。作为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支撑的劳动财产理论,在面对此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其本质就是私权神圣,对于劳动者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无形财产,劳动者可以随意处置,这是上帝赋予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但是,在一些涉及人类共同福祉的领域,比如医药领域,面对一些困扰人类多年的顽疾,诸如癌症、白血病、艾滋病,我们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授予该治疗方法以专利,而是如何挽救那些饱受恶疾折磨的痛苦患者。因此,如何调和知识产权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劳动财产理论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正如格劳秀斯指出的,通过占有而产生私人所有权应当具备一个事实上的前提,即占有物必须具备一定的边界,私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物理力量占有它。因为一个无形物体本身的边界无限扩大时,私人要想通过劳动来确定其对这个物体的财产权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二)功利主义基础及缺陷功利主义可以溯源到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的论著,但功利主义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是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他详尽且系统地完成了功利主义的学说。[8]功利主义学说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激励理论,即通过赋予发明者所享有对发明的独占排他性权利,以便其被广泛利用,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产业的发展,进而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福祉。作为一种价值评判标准,功利主义包括三个方面:后果主义、福利主义、总量排序。后果主义是指对于行动、规则、机构等所做的一切选择都必须根据其后果来评价。福利主义指的是对于事务状态的评价根植在每种状态各自的效用上,它不直接关注诸如权利、责任等的实现或违反。如果把福利主义和后果主义联系起来,我们就会发现每一项选择必须按照它自身产生的效用来衡量,也就是说任何一项行动都要按其产生的后果状态来评判,而后果状态要按其效用来评价。总量排序,指的是把不同的人的效用直接相加而得到总量。
功利主义是一门实用主义哲学,与形而上的注重追求人类终极价值不同,它体现的是对现实生活的关怀,评价真理的标准是观察其实际效果如何,强调真理在经验上的可行,因而迅速成为目前知识产权正当性依据的主流观点。纯粹以功利视角研究知识产权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功利主义由于追求的是总量,而忽视了个体的不平等,因而遭受了许多反知识产权学者的批评。比如列车难题:假设有一列车正在高速行驶,你是此列车的车长。如果继续行驶,将会导致5人丧生;如果换轨,便能救回该5人,可是又会导致1人丧生。面对此问题,如何选择?基于功利主义,其答案不言自明。以功利主义理论为支撑的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着这种选择。不管怎样选择,都会陷入一个两难的选择。我们可能对普遍的幸福感兴趣,但我们不仅关注总量,而且也关注幸福的不平等程度。
三、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之重构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增多,为了合法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法律应运而生。在西方最先建立起来法律体制。法律形式主义者提出“法律总体而言是一个规则体系,其中由许多法律条文构成,每一条法律只是一个一般性命题,那么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根据逻辑推理进行合法辩护”。由此可见,法律没有固定的解释,重点是人们怎么去理解,人们为了达到什么样的目的,就会朝着某一个目标去做出解释,这样体现了很大的不正义性,法律表面是正义的化身,但在具体实际情况中失去了它的真正意义,与正义原则背道而驰。致使法律形式主义最终陷入困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经济地位,在私法中出现了与法律形式主义背道而驰的现象。比如强调道德以及结果的妥当性,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是“不告不理”,对于一些势单力薄的群体,他们在很多时候难以保全自身利益,最终只能默默忍受,再者是民事的补偿性不当,不足以弥补所造成的损失,算是得不偿失。私法的局限性为经济法提供了条件。在新时代的发展下,经济法更加满足了社会对法律提出的道德、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要求。
2经济法实质正义经济法更多地强调一种“补偿”
由于在社会发展中,有的人飞黄腾达,有的人身无分文,造成社会极大的贫富差距,这样会对社会的秩序形成很大的威胁,那么美国的罗尔斯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两个原则,即是“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其一,平等自由,区别于绝对自由,社会广大群体享有最基本的自由,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其二,机收稿日期:2015-01-22作者简介:顾宁博(1982-),女,河南禹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会平等,社会的工作机会面向广大群体,但是并不排除优胜劣汰,只是机会平等的基础上的择优录取。差别原则是其中的精髓,由于自然条件的不一样,每个人的发展情况不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别,产生社会等级和贫富悬殊。但是为了确保社会的长久发展,差别原则是最好的选择,给予处于底层更多的补偿,让他们得到满足的基础,能够维护社会秩序,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对于每一个阶层都是有利的。那么经济法的实质公平,强调一种有差别的公平。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与帮助,让他们享有更多的机会与权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赋予弱势群体更多的权利,其中更多是救济成分,即是有很多的倾向,但是不能彻底根除这种现象,只能在一定程度得以缓解,这就是经济中“优胜劣汰”的理念。再者是矫正其中不平衡的经济关系。比如资本家更多是剥削者,那么工人是受剥削对象,再者商家的垄断性质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根据以上不平等关系,经济法做出调整。在保护工人的利益方面的法律有《工伤保险法》等,并且对工人的最低工资额以及最高工作时间等等做出规定,更多地开始关注工人的利益。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了许多桥梁,比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商家的服务更加人性化,日趋完善。经济法实质公平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在整个市场中有太多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生产、交换、销售。其中关系到整个社会的运转,那么它们也相应地形成了整个社会的总体框架,在这个整体环节中又分布着不同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像是生物链上的环节,都不可缺少,只有把这其中的每个环节衔接好,才可能使得社会顺畅运转,否则一环有问题,整个社会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在这其中,公平就是联系他们的环扣,那么这也反映了秩序是躯体,而公平是灵魂。
3经济法遇到的困难
(1)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矛盾。如果放任市场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生产过剩,资源浪费,直至引发经济危机。国家干预过多也会违背市场规律,致使计划指令过多,市场呆滞,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不论是选择哪一种都会对人民和国家造成危害,在这其中存在调节的必要。
(2)效益与公平的矛盾。无规矩不成方圆,经济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活动,从而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那么公平正义需要道德与法律的双方面保障。但是也有人认为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从而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进而为经济的腾飞奠定基础,即是效益。这反映了目的与操作方式的不同,所以在具体实施中要把握好方向,在进行的过程中要把握一个度。
(3)管理的主导者是国家,服务是面向人们。那么在经济法的具体实施中起主导作用具有决定性作用,重点体现在实施的主体。
(4)经济与行政也存在矛盾。经济法规范着经济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与行政起着冲突。
4如何保证经济法的实质正义及实现机制
(1)首先是要秉持正义理念,然后根据利益与责任的差异进行进一步分配,在这执行过程中,坚守两点,也是最基本的,其一是主体作用,由于主体承担的责任,以及所有的利益不同,那么除了基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有一些别的权利与义务,其二是根据主体不同进行差别对待,使弱势者得到更多的帮助,让他们感受这个社会的温暖,充满感激,对于社会也是一种成就。
(2)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究其本质而言,经济法的最终服务对象是经济,经济是国家的基础,要想处于世界前列,必须发展经济,没有经济基础,发展将无从谈起。
(3)在社会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无法可依、执法不严。既然制定了经济法,就应该切实贯彻下去,否则就是名存实亡。贯彻的过程,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这里存在执法的问题,只有执法严格,才会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们对法律不仅产生一种敬畏的心理,还有信赖。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维护人们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肃清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关系,使得经济顺畅运转。
(4)经济法不仅体现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还有实施相关的政策。这关系到市场与国家的关系,任由市场自由发展,很可能造成利益最大化,拉大社会贫富差距,不利于社会的长足发展,这也是资本国家的经济危机根源所在。只是由国家宏观调控,很可能影响经济发展规模与速度,对经济造成阻滞影响。需要两者进行合理结合,从而互相弥补缺陷,促使经济的飞速发展。
(5)既然设置了一系列法律,自然离不开监督,那么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相应地设置一些监督部门,监督权利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的运行真实情况,根据其中的问题适时做出应对,使经济法真正得以贯彻落实。
5结语
行政区划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合理的行政区划将促进国家的发展。我国行政区划现状,同历史和国外比都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如省级规模过大,省区间规模悬殊,管理层级过多等,而市管县体制最为典型。在保持社会稳定前提下,逐步对我国行政区划与管理体制进行合理调整是很有必要的。
一、历史发展
所谓市管县体制,是指地级市对其周围县实施领导的体制。它以经济发达的城市为核心,依据行政权力关系,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共同发展,形成城乡一体的区域整体。建国后,随着城市行政区的发展,市领导县体制开始出现。1958年,国务院先后批准京、津、沪三市和辽宁省全部实行市领导县体制,并逐步在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试点并推广。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推进行政机构改革,1982年,中央下达了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体制的通知。此后,地市合并,城市升格,建立市管县体制成为行政改革的主要取向。目前来看,市管县体制已成为各省市区最基本的区划模式,构成了最基本的纵向权力结构体系。这一体制的施行,使我国行政区划由宪法规定的四级制向五级制转化,成为世界上少数的多级制国家之一。
二、改革的必要性
1.市管县体制违背宪法
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地方行政区域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自治州、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制。但是,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中,我们看到在省、县之间又多了一级建制——地区或地级市,并逐渐演变成了“市管县”格局,使我国实际运行中的地方行政区划转化为四级制,这在本质上是违背宪法原则的。
2.市管县体制运行中的弊端
1)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大。增加和强化地方行政层次,不仅影响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而且在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增加行政层级反而可能加剧城乡之间的矛盾。在市领导县体制下,县的自较小,资源配置成本增高、效益低,而且,增设一个地级行政层次,管理机构和行政人员增多,管理成本加大。
2)市职能定位不清,市县竞争加剧。市管县限制了县级政府自治能力的发挥,市政府职能定位不清,对县的主动辐射与带动作用有限。由于市县财政体制的相对独立,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县在经济发展中竞争多于合作,其结果往往是县(县级市)被束缚,缺乏应有的活力。不改变现有体制,各种经济利益冲突就会加剧,制约地区经济发展。
3)管理幅度不平衡,违背科学管理原则。经济发达地区城市数量多、规模大,市领导的县数量少;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数量少、规模小,市领导的县数量反而多。这与行政管理原则相悖。管理幅度过小,会使管理事务繁琐化,增加管理负担。
4)实行城乡统一治理,不符合国际规律。由城乡合治走向城乡分治,是各国行政管理的一个客观规律。城市和农村是有着本质差异的两种完全不同的地域,在人口结构与密度、产业结构以及社会组织结构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差异,实行市管县体制,不利于针对城乡的各自特点进行分类管理。
三、改革理论概述
在市管县体制改革的问题上,学者们提出很多独创性意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1.省直管县论。这种观点在理论界较为盛行,按照进行程度和改革规模的不同可分为市县分治和缩省扩县两种观点,后者是前者的延伸和推进。
1)市县分治。建立省管县体制的实质是省直接领导县,市县分治,这也是省管县体制实行的最基本方式。市县分治只是撤销市管县行政体制,地级市仍然保留,把市和县处于同一竞争平台,共同受治于省。在市县分治体制下,要加强地级市的建设,发挥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
2)缩省扩县。在市县分治基础上,实施省直管县体制,实质上扩大了省一级的管理幅度。为了保持合理的管理幅度,理论上有两种选择:缩省或者并县。戴均良认为从国内外的经验和管理需要出发全国可以设50~60个省级建制,在划小省区的同时,可以合并规模过小的县。学术界对此观点意见不一,大多数认为大规模重新划分和调整省级区划不可行,但可以适当调整个别省级行政区划。
2.市协县论。这是在取消“市管县”传统概念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型的城乡综合协作概念,即取消市县之间的上下行政隶属关系,建立互相协作的平行互动关系。统筹城乡规划,建立城乡协作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保障体制,通过改革探索,加快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3.扩权强县论。扩权强县也是改革“市管县”体制弊端的有效途径,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操作方式是在中央政策和法律允许以及原有行政区划不变的情况下,赋予部分县与市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包括审批权、税收权和人事任免权等“扩权强县”改革的直接受益者是原有“市管县”体制下处于弱势或不公平待遇的县级地区,它们在改革中获得了更大的经济发展权限,并得以重新分配资源。
4.复合行政论。所谓复合行政,就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为了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实现跨行政区公共服务,跨行政区划、跨行政层级的不同政府之间,吸纳非政府组织参与,经交叠、嵌套而形成的多中心、自主治理的合作机制。复合行政旨在转变政府职能,注重政府内部职能的整合与转化,引入公共治理理念,协调城乡合作以实现发展目标。
四、体制改革的理性思考与设想
从实践中看,扩权强县的改革模式在各地方应用较为广泛,但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强县扩权政策与国家体制与法律法规不适应,权力难以真正下放;经济强县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基础财政压力日益增大;土地、工商、税务等垂直管理部门在扩权政策中定位模糊;县级政府扩权后,省级政府管理半径增加,缺乏对县级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此外,在省直管县试点改革方面,据调查结果显示,总体效果不错,但也同样面临着政策与法律、法规不适应、省级政府管理压力大等问题。另外几种市管县改革的理论方法,也在理论解释和具体实践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探讨解决。
可见,对市管县体制改革现有理论进行理性思考和改革创新十分必要。本文在结合省直管县和扩权强县等多种理论的优势和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扩权自治”的改革设想,以期对市管县改革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扩权与自治相结合,自上而下扩权,自下而上推进自治,二者同时进行、相互补充,最终达到减少行政层级、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充分肯定省直管县体制的优越性,撤销地级市行政级别,实行城市级别统一化,并且市、县分治,处于同一行政级别并且接受省的直接领导管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省、市县级行政单位的数量和管理幅度,增加省级行政单位数量,限制市管辖的区域范围,实行县级行政单位的升级与合并。给予市、县更多的行政权力,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性,提高地方活力。逐步扩大县级以下自治范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乡镇将逐渐融入县,自治体系也将随之提升,最终取消乡、镇行政层级,实现从中央到地方三级制。具体操作如下:
(1)升级扩权
首先,增加省级行政单位数量,减少管理幅度,提高管理效率。重点考虑增加新的直辖市,将各省市中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口多的较大城市,比如从大连、青岛、南京、武汉、深圳、广州、西安等增设为直辖市,不再受原所在省管辖,直接由中央政府管辖。这些城市的选择都有一定的理由和基础,至少应有10~20个左右省级单位的空间,从原所在省剥离出来之后,将大大减少省级政府的管理压力。
其次,取消副省级和地级政权层次,市、县同级。本着城乡分治的原则,可将一些与中心城市有着密切关联、不可分割的县、市转型为市辖区,规定城市的行政管辖区域仅限于城市中心区域及其周边与其依托关系密切、可作为其郊区或者卫星城的地区。既减少省级政府的管理幅度,也解决了中心城市发展空间问题;原地级市管辖下的县或县级市按照大小和城市化发展程度进行升级或合并,面积较大、人口较多、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县级行政单位可以升格为市;面积较小的、地理位置相邻的县适度合并,与其余不适合合并的县同样保留县级行政级别,并且与市同级,直接受省管辖。省直管市、县的有效管理应保持在在40~50个范围内,否则将导致管理失效。
(2)推进民主自治
市、县作为中央、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层级之下的第三级别,享有相同的自治权利。市下设区和卫星城,城市可以行使其各项法定职能以保证所辖区域的健康、高效、有序发展,实现辖区内部的民主自治,即将社区管理模式放大,自下而上进行扩大自治范围。至于县,短期内,仍要以乡、镇政府为下一级行政单位,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基层民主范围的不断扩大、自治权的不断提升,如增强县乡领导干部选举的公开性、竞争性、选择性,有条件的地方进行直选试点,逐步建立对下问责制,建立县、乡,村民主的有效衔接,最终将实现从村级自治到乡镇自治,最后到县级政府的民主自治,从而取消乡、镇层级,实现从中央到地方的三级行政区划。
五、结语
行政区划事关中央与地方关系、条块关系、各级政府职能的合理设定以及未来民主体制、民主成本等重要问题,既要积极探索,有所创新,又要保持稳定,谨慎从事。实行“省管县”的改革,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必须按照中央的精神,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在加强诸多配套改革的情况下,稳步推进,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孙学玉,当代中国行政结构扁平化的战略构想(J],中国行政管理,2004,(3)
[2]周琦,析“市管县”体制的利弊,构“市协县”体制的设想(J],传承,2008,(3)
[3]姚旭豪,市管县体制改革理论综述[J]资料通讯,2007,(2)
一、财政的本质既然不同社会制度下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有相同之处,那么,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角度看,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国情、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的财政也是具有共性的。西方经济学中的财政是"publicfinance",finance本身的含义有许多,可以译为金融、财务、资金,公共的资金即为财政。只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作出区别,才将其译为“公共财政”。所以公共财政和国家财政二者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至于社会主义财政支出以前以生产型为主,主要是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当时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而“publicfinance”作为一种现代财政学也是经历过不同经济阶段的发展而形成的。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经济中,财政支出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是较小的,这与那时提倡国家采取自由放任政策是密切相关的。随着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发展和激化,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持经济发展和克服日益频繁的经济危机,同时为了防止社会动荡愈演愈烈,才不得不设法提高广大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由此而导致财政支出的日益膨胀。应当看到从生产型过渡到现代财政学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正符合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阿道夫。瓦格纳著名的“瓦格纳法则”,即,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公共部门的相对规模也会提高。
西方经济学家将财政学视为一门关于公共部门的政治经济学,旨在描述和分析公共部门的经济活动。他们所说的“公共部门”,指的是与私人部门相区别的另一个经济部门。这里的“公共”,主要就是政府。这对于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将政府作为一个经济部门,有利于提高政府各项经济行为的效率,按照市场规则来规范政府,同时又加强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所以研究市场经济下规范的财政理论不必冠以中国两个字,也无须加上社会主义的定语。因为财政是为国家服务的,而经济体制又制约着财政的存在形式,所以不论是任何国家、任何经济体制,它必然要经历市场经济下的财政这一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二、财政存在的必要性1.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认识财政存在的必要性财政的发展与政治经济的发展是紧密联系的。财政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只要国家还存在,财政就必然存在,即使说法可能会有改变,其含义仍然是相同的。政府掌握着一系列可使用的政策工具,财政是其中的一种,它具有其它政策工具如直接控制、管制、控制企业、货币和债务政策等无法比拟的优势。另外,财政作为一种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必然要受到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所以财政一端与经济联系,一端与政治联系。
2.市场经济下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导作用。市场上的一切经济行为按照价格机制运作。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供求双方的自发调节,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即所谓的“帕累托效率”。问题在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毕竟只是一种理论上的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所需的必要条件不可能同时完全具备。而只要缺少一个条件,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方面就有可能出现运转失灵。导致市场运转失灵的基本原因在于价格信号并非总是能充分地反映社会边际效益和社会边际成本。尤其是共用品的价格市场不能决定,所以只能由政府来为其定价。此外市场还存在着其它一些失灵情况。下面首先来看共用品理论。
(1)共用品理论共用品是市场机制发生失灵的一个重要领域。西方经济学认为经济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私人部门提供的产品叫做私用品,公共部门提供的产品叫做共用品。共用品不限于物质产品,更主要的是指各种公共服务,既包括无形资产也包括精神产品。由于私人部门只追求利益及大化,这些产品的公益性较强,所以私人部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提供的。
共用品理论对于市场经济下如何提高政府的效率有很重要的意义。它赋予政府提供的共用品以价格。使得等价交换的原则最终适用于共用品,将公共服务与个人纳税等价起来。使得有效利用资源这样一个私人经济原则运用于共用品经济中。
(2)市场失灵的其它方面微观经济领域的失灵一是外部效应。即某些个人或厂商的经济行为影响了他人或厂商。却没有为之承担应有的成本费用或没有获得应有的报酬。由于市场主要以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对于带来外部效应的物品或劳务的供给不是过多就是不足。其原因在于私人边际效益同社会边际效益或成本是不一致的,所以政府应当对外部效应进行矫正。二是不完全竞争的存在。不完全竞争是指某些垄断行业的存在阻碍着竞争。当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减少其所出售的物品的供给量,从而使的物品的出售价格高于该种物品的边际生产成本时,就发生了所谓“垄断”。垄断者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办法是将其产量确定在边际效益等于其私人边际成本的水平上。这会造成社会净效益的损失。如果能通过政府部门的干预,强迫垄断者增加产量,使价格降至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的水平,便可因此获得失去的那部分损失。所以政府有责任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保护有效竞争,排除垄断对资源有效配置的扭曲。
宏观经济领域的失灵市场机制在实现资源配置方面的失灵,不仅表现在微观经济领域,宏观经济领域同样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象。从微观上考察,资源配置的效率是可以运用帕累托效率准则来评判的。但是,若将该准则推广到宏观,则有些不够用了。宏观经济领域资源配置效率即宏观经济效率的评判,还需要借助于其它的指标。这就是就业、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而自发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行趋向于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适度的经济增长。市场机制在实现宏观经济水平方面的失灵主要表现在收入分配的不公和经济的波动与失衡。为此,唯有政府担负起对宏观经济的管理职能,经济才有可能获得稳定的增长。
三、市场经济下财政职能的界定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应以市场对经济的调节为主,以达到资源最充分有效的利用。在市场机制能够完全解决好的领域,政府就没必要再介入。只有当市场发生失灵时政府才应该介入其中,不过政府介入的最终目标仍是为了维护或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使经济中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大化。而政府干预市场最有效的一种手段便是财政。那么财政的职能也应该界定在市场机制失灵的范围内。财政的收支范围是根据政府职能范围而确定的。因此这里实质上界定财政的职能就是确定政府职能范围的大小。它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资源配置职能。也可以称其为提供共用品的职能。因为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是体现在共用品的提供上。共用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决定了它不能由私人部门通过市场提供。否则就会发生休谟早在1740年就指出过的所谓“公共的悲剧”。其次财政履行资源配置的职能是由
于外部效应的存在。此外还有不完全竞争状态的存在。当发生这些情况时也有必要通过政府的财政手段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其实现最大价值和最有效的利用。
1市政工程的成本控制及其管理
涉及的方面是非常多的,比如施工设施费用及其工程费用,其对于项目的前期成本预测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及其规定的分析,进行当地政策法规的研究,做好投标报价的优化工作,保证项目投标报价的良好盈利性。这离不开投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做好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准备工作,做好招标图纸的质量优化工作,进行相关合同条款的研究,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提升其应用效益。这也需要做好施工合同的交底工作,保证施工合同交底的开展,保证管理人员进行施工方责任及其义务的明确,保证现场施工的良好开展,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指南,避免其出现超施工、乱施工情况,从而保证施工企业的良好开展,在市政项目应用过程中,施工环境是比较复杂的,其涉及的工作面是非常广泛的,需要做好合同的研究工作,进行责任及其义务的明确。
2这也需要进行材料的成本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材料成本的分析,进行材料成本控制优化工作,实现不同材料成本的控制环节的协调,保证材料的采购招投标模式的应用,进行招投标方式的优化,保证竞争体制的良好性,进行高质量、低价格材料的选择,实现其成本的有效控制。这需要进行材料使用计划的制定,进行限额发料制度的应用。针对施工图设计其工程数量需要,进行材料使用计划的制定,进行相关台账的建立,做好材料的超耗量的分析,进行相关对策的研究,保证材料用量范围的控制,进行材料的日常管理优化,做好材料的分类工作,进行材料的定期清点。
3这就需要进行质量控制管理
工作的协调,保证企业的良好生存及其发展,保证质量控制体系的健全,避免施工过程中的修复、返工等情况的出现,避免一些工作上的麻烦。这也需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等的应用,针对现场施工特点,进行新技术的引进,进行成本的支出减少,做好成本控制及其管理工作。这就需要做好工程项目的变更及其索赔工作,保证相关专业人员的工作,进行变更索赔工作效益的提升,进行变更、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控制,更有利于其进行变更及其索赔,从而满足现实工作的要求。其对于专业人员的要求是必要高的,其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够明确造价的关键点,从而有利于变更索赔工作的开展。这也需要进行工程工期计划的制定,保证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保证施工任务的圆满完成,保证质量环节、安全环节等的协调,需要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施工任务的完成,进行可行性的施工计划的制定,保证有效保证措施的应用,实现施工目标及其计划目标的分析,进行其存在原因的分析,做好成本的控制,进行制定工作计划的应用,避免盲目的施工,进行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控制,保证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实现,避免工期的延后等情况,进行成本的控制。为了做好市政工作的成本控制及其管理工作,进行相关因素的考虑是必要的,毕竟市政工程成本控制及其管理工作涉及的内容是非常多的,需要进行工程造价理论的结合,需要进行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的分析,进行成本控制及其管理措施的协调,做好事前预测,优化成本管理方案,加强成本控制,对市政工程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行资源优化配置,从根本上做好市政工程成本的控制与管理。
二、结语
实施合作探究教学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才能有意义,总的来说,合作探究教学模式必须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1.主体性原则
在日常的高中政治教学中,教师要明确谁才是教学中的主体,教师应该将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其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鼓励学生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主动积极地参与各种教学活动,体现其主人翁地位。
2.个性化原则
每个学生都有其特殊性,每位学生的特殊性都应该受到尊重,教师在日常的教学中应该始终保持一个平等的心态来对待每一位学生。与此同时,教师还应该有效地利用学生各方面的优势,促使学生充分发挥其优势去完成既定的教学目标,让学生在实践中找到学习的成就感。教师只有不断地去挖掘学生的个性化潜能,才能收到更多的意外惊喜。
3.激励性原则
传统的棍棒式教学已经被历史所淘汰,在新时代教学环境下,激励性的教学方式更加地受到重视。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激励对于学生而言显得十分重要。因此高中政治教师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多使用鼓励性的方式进行教学,这样不仅能不断地刺激学生主动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去进行创造性的学习,还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4.问题性原则
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当今教学方式的的内在要求。合作探究模式的教学,必须要有所问,才能给学生以合作探究法方向,才能刺激学生去寻找问题的答案。
二、合作探究的努力方向
1.鼓励学生参与完成教学目标
在日常的高中政治教学活动中,明确的教与学的目标对于高中生而言显得非常重要。这些目标既是教师教学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学生学习所要实现的目标,只有有了一定的目标,教与学才不会失去方向,才能促使学生找到学习的动机,争取主动合作学习。
2.赋予学生对教学方法的选择权
对于枯燥的高中政治课而言,也许教师并不知道最适合学生的教学方式是哪一种,但是教师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将教学方式的选择权交给学生,学生所选择出来的教学方式一定是其最想要的,因此这种教学方式也应该是最适合学生的。合作探究式的教学活动,需要的就是发挥学生的主管能动性来解决教学活动中的问题,教师将教学方式的选择权交给学生,这样有利于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最合适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3.鼓励学生参与教学环节的设计
合作探究式的教学对于环境的塑造要求很高,在传统的教学中并没太多的环境假设,学生所能做的就是被动地接受教师所讲解的东西,在这整个的教学活动中学生始终只能充当接受的角色,因此将教学环节的设计交给学生去完成,这样的课程才会更加的有生机。
三、合作探究教学模式的实施策略
1.学生思维能力创设策略
问题是合作探究的目标,只要问题的提出,合作探究就会有方向。如何才能实现这些问题的提出,这就必须要对学生思维能力进行创设式的培养和建设。这种思维能力的培养方法其实很简单,只要抓住学生的好奇心进行开发式的引导,就能不断地促进学生去主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行创造性的思维。
2.组织合作学习的策略
合作探究的教学方法中主要是要引导学生在日常的课程中发挥团队合作精神,合作完成整个教学活动目标。但是这种合作仅仅只有学生的参与还不够,还必须有教师的加入。因此在高中政治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该主动向学生提出开放式的问题,让学生在这个开放式的问题环境下去进行合作式的探讨,从而来解决教学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
3.明确此种教学方式中师生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