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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组工干部如何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一是要扮好角色,做严于抓落实的表率。对于我们组织部门、组工干部来说,既是制度的执行者,又是制度执行的监督者,同时也是被监督者。落实好四项制度,我们要扮好三种角色:作为执行者,我们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严格执行四项制度,作好表率,树好组织部门、组工干部公道正派新形象。作为监督者,要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加强督查预防,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违纪违规事件不宽容不姑息,一查到底。作为被监督者,我们要牢牢记住四项制度的规定,应该做的绝不疏漏,不能做的绝不越雷池一步,需要改进的及时整改到位,努力做到干部选拔任用的每个环节都能摆得上桌面、经得起检查、承得住舆论。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法规制度,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要作用。加大干部事前控制预警和监督管理,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建设,必须在加强干部事前监督方面进行积极的实践和探索。
在实践中建立干部事前监督的刚性机制。规范干部选任工作程序,加强干部事前监督,需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要健全教育引导机制。加大对《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法规性文件的宣传学习,增强党委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细化干部提名责任制、推荐责任制、考察责任制、审查责任制,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党委班子成员内部之间的监督,尤其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在选人用人上的监督。要健全民主评议机制。严格执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每年组织群众代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
在探索中找准干部事前监督的关键所在。将干部监督关口前移,要抓住关键,围绕“三权”,实施行之有效的监督。要抓好对“提名权”的监督。不断扩大提名推荐环节的民主,采取多种方式提名推荐干部人选。要抓好对“审查权”的监督。组织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对选任的干部一一进行审查。要抓好对“决策权”的监督。不断健全领导班子决策规则,完善干部酝酿会议制度、任免票决制、末尾表态制,防止“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等现象的发生。
在改革中拓宽干部事前监督的渠道。要严格程序,强化组织监督。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报告。同时,组织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政法、审计、计生等部门及社区加强联系,准确了解拟任人选的社会反映。要依法办事,强化法律监督。对相关干部的调整交流要与人大、政府、政协及派、群团组织沟通情况,进行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拓宽渠道,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加大公选干部力度,完善试用期、聘用期和公示制等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比较科学完善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现有干警四人,肩负着辖区内所有刑侦部门的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由于地处市中区,刑事案件多,疑难案件多,我们以全市1/10的侦查监督干警数,承担着全市近1/3的侦查监督工作任务。新的形势下,如何克服人员少任务重的实际困难,使干警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顽强拼搏的工作作风,保障侦查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是我们政治思想工作中的一项严肃课题。近年来,我们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既尊重人、信任人,又善于培养人、塑造人;既关心人、帮助人,又积极理解人、支持人;既激励人、鼓舞人,又严格管理人、规范人,进一步增强全科干警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初步形成了以“团结拼搏、奉献向上”为主题的科室精神。通过增强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有力地保障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几年来,我科所办案件的准确率均达到100%,人均办案数量一直位居全市第一位,在市院组织的量化考评中,连续三年荣获第一名,连续三年被市院和本院授予“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被市院记三等功一次,被市委、区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市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荣誉称号。有2人次受到省级表彰,6人次受到市、区级表彰。我们政治思想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一、学英模,抓教育学习,升华干警的思想境界
队伍是根本,素质是基础,教育是先导。我们针对以往重业务轻思想政治工作的不良倾向,狠抓了政治教育学习。首先,我们在“三个代表”以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学习教育活动中,实行统一学习与分散自觉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严格要求干警,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学习任务,并针对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整改措施,写出了学习心得,使干警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得到了升华和提高。另外,我们还注意运用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来教育干警,先后组织干警学习了白云、牛玉儒、任长霞等同志的先进事迹,让干警对照英模事迹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通过学习激发干警自身的高尚情感,调动干警积极的内在动力,使他们在学习英模人物中升华自己的思想境界。由于我们的思想教育跟上了,正确的政治观念在干警心中牢牢扎下了根,才保证了繁重的业务任务的顺利完成。版权所有
二、引导、培育正气,让公平正义成为每位干警的永恒追求
公正,是司法机关安身立命之本,是国家和人民对司法机关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大希望是什么?是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最高要求是什么?还是司法公正。为实现公正执法的根本要求,必须优化检察官的公正执法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办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不、以案谋私,不滥用权力,自觉廉洁执法。工作中我们注意引导培育科室正气,教育干警保持良好的道德操守、高尚的人格形象,增强干警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常言道:“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从平常的小事入手,注意培养干警的正气与正义感,使每名干警都能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做到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面前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干警把“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勤勤恳恳做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永恒的追求,把做人民满意的检察官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
三、创造团结和谐的科室氛围,让每位干警享受团结的快乐和集体的关爱
每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关心和尊重,也都希望付出关爱去实现自己的爱心,因此,我们把创造团结和谐的科室氛围做为科室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团结是一种快乐,互助是一种美德”的理念,强化团结意识,形成工作合力。作为一个集体,团结是干好工作的基础,也只有干警齐心,工作才能出成绩。首先我们引导干警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不断增强干警的集体荣誉感,使干警牢固树立“科兴我荣,科衰我耻”的意识,从而使干警把个人的荣辱和进步与科室的荣辱和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其次是注意工作方法,时刻注意绷紧团结这根弦,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尤其是科长要顾全大局,带头讲团结,坦诚待人,以理服人,不拉帮结派,不搞个人小圈子。实际工作中,由于我们每个人的性格不同,待人处事的方式不同,工作中难免有磕磕碰碰,有时甚至争得面红耳赤,但只要我们每个人都牢固树立团结的意识,以大局为重,就没有解决不了的矛盾,就没有弥补不了的裂痕。也正是这样,工作中我们真正做到了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有了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有了困难共同承担,有了分歧,有了荣誉互相推让,把科室建成了一个团结战斗的集体。
四、讲拼博、比奉献,让干警在干事创业中走向成功
每个人都渴望成功,每个人都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如何在平凡的侦查监督工作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呢?我们在工作中注意激发干警的拼博奉献精神,让他们在干事创业中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为此,我们首先加强了对干警的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干警做人民检察官的自豪感,使干警明白,尽管我们现在的工作条件还不很完善,待遇还不高,但我们肩负的是庄严而神圣的使命,我们从事的是令人尊敬的事业,只要我们尽心尽责做一名人民满意的检察官,同样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通过这种引导教育,使干警从思想上萌发工作的动力,树立甘于奉献的精神。其次是加强了对干警的人生价值观教育,不断增强干警的进取心,使干警明白“人生能有几回搏”,个人人生价值最重要的是体现在他的社会价值上,碌碌无为,沉溺于平庸的人生是廉价的人生,从而增强干警在干事创业中实现成功的欲望,体验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成功的快乐,树立起了积极进取,敢于拼搏的精神。我们还尤其注重发挥正副科长的模范带头作用,科长与干警同甘共苦,带头忘我拼搏。也正是这种感召力时时鼓舞和鞭策着干警,在科内形成了“有了担子争着挑,有了工作抢着干”的局面。李志进同志作为科室的业务骨干,始终保持高昂地拼搏精神,2004年全年办案66件136人,平均每两天就审查一名犯罪嫌疑人,长期超负荷工作,而他却没有半句怨言,成为院里拼搏奉献的典型。
关键词:法家;立法原则;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1-0105-02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一个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反对保守复古、因循守旧,倡导积极进取、锐意改革,主张变法强国,其顺遂时宜的立法思想和原则更是其有效推行变法的前提与保障。纵观法家典籍,我们不难看出,法家主张的立法思想和原则是:顺天道、循事理、因人情、随时变、定职分、明开塞、重刑罚、量可能。这些立法思想和原则不但对法治建设有莫大的裨益,而且对现代管理中的制度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仅就它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功用谈一点体会和看法。
制度建设是管理规范化的前提和保障,是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因素。《管子·法法》中说:“规矩者,方圆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规章制度对于一个单位而言就是其内部的“法”,它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单位的治乱。那么,怎样才能搞好制度建设呢?笔者以为,借鉴法家的立法思想和原则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办法。
一、顺天道——顺应自然规律,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
立法顺天道,就是顺应自然规律。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因桀亡;天道无私,不亲富贵,不遗贫贱。法亦如此,《管子·明法解》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任法》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是以法家一再提出“明主任公而不任私”,“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立法循天道就是强调顺应自然规律,从公不顾私。
对于规章制度而言,循天道就是循大道,既要顺应自然规律,又要符合现行法规。即规章制度建设要在顺时、从公、无私的基础上遵循现行法规来进行。一般来说,国家法律是大法,是根本法;地方法律依从于国家法律,是中法;单位或部门的规章制度则是小法,小法不能背离大法和中法。如此,其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既要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也要符合现行法律的要求,同时还要体现它的精神,具有同法律、政策的一致性。规章制度只有合法,才会管用。
二、循事理——遵从一般原则,按照规律办事
立法循事理,就是在尊重传统习俗的基础上,按照规律办事。《管子·版法解》曰:“审治刑赏,必明纪理;陈义设法,断事以理。虚气平心,乃去怒喜”。强调以理断事,不掺杂个人好恶。从《管子》[1]一书中可以看出,事理大致有三方面的内容,即事物的规律性;惯例、传统、习俗;事物之间的轻重关系。前者是事理的根本所在,后者是事理内涵的重要因素,至于事物的轻重关系,则以以轻从重为原则。如《管子·七法》所言“不为爱亲危其社稷”,“不为爱人枉其法”等等。事理有常,常不能违;习俗有续,续不能悖;轻重有别,别不能混。法家强调事理,其目的就是给法一个恒定的依据,天道不可违,事理不能悖,如此,法才能大道躬行。
同样的道理,规章制度是为本单位的个体行为规则提供合法性,其主要价值是维护安全和秩序。一个安全、有序氛围的存在是实现单位目标的前提。遵守它所设定的共同行为尺度并各司其职,应使每一个成员都能从中受益。所以,制度建设在从单位利益出发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公众利益,在不违背事理、尊重传统习俗的基础上,按照以轻从重、以小从大的原则进行。只有建立在群体受益基础上的规章制度,才能得到拥护和支持,其顺利实施的结果,也必然会有效保障单位的利益。如此,不令也行,有令必行!
三、随时变——符合时势发展的需要,保持相对稳定
所谓随时变,就是法无恒法,应时立法,“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备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韩非子·心度》中明确指出:“治民无常,唯法为治,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其先驱管仲更是有言在先:“法者不可恒者也”,主张顺遂时宜,法随时变。法的规则直接来源于自然法则,所以法应在符合时势和客观规律的同时保持相对稳定。《韩非子·饬令》曰:“饬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售法”。否则,便会产生负面效应,《管子·法法》中说:“号令已出又易之,礼义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迁之,刑法已错又移之。如是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所以说,法既要与时俱变,也要相对稳定。因为,法律除消极地完成维护秩序的任务以外,还要实现积极的进步机能。《商君书·开塞》说:“圣人不法古,不修今。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可见,因时变而变法也是法律相对稳定性的应有之意。
规章制度建设亦是如此,既不能墨守成规一劳永逸,也不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既要符合客观规律的稳定性,也要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性以及具体事情的可变性。规章制度建设只有顺应实际并在不断修订完善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实效。
四、因人情——以人性为基,符合人情世理
立法因人情,就是要符合民情民心。正如《慎子》[2]所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明主之道,立民所欲,而求其功……立民所恶,以禁其邪”。立法要以民情世理为根基,从人性出发,以趋利避害的方式导引人性向善从法。否则,法就失去了其社会基础,变成广大民众的对立物。《商君书·画策》说:“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是以兵出而无敌,令行而天下服从”。圣人通晓必然之理,其法令以必然之理为根据,这样的法令则是合乎时势的、必定的、需要的,所以实行起来必然就会有很好的效果。用其精神来说,就是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要建立在人情世理的基础上,因人之情,立民所欲,禁民所恶,趋利避害;重视世理,赏善罚恶,以情乐民,以理服人。如此,制度才能顺利施行,反之,违逆必多,违逆多则犯者众,犯者众则令难行,“法不责众”的结果只能使制度形同虚设。所以,制度建设不能不虑其此矣。
五、明开塞——从单位实际出发,导引疏塞有度
所谓明开塞,就是提倡什么,禁止什么。《管子·形势解》提出:“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也就是说,提倡的必合民之所愿;禁止的定为民之所恶。如此,法必行,禁必止。
规章制度建设也应如此,要从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普遍性和一般性原则,开民之所愿,塞人之所恶,趋利避害,合乎现实,从众勿逆,特例不据,既要简明易行,也要循序渐进。《管子·法法》中告诫说:“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管子·正世》篇则进一步对之作了阐释:“治莫贵于得齐。制民急则民迫,民迫则民失其所葆。缓则纵,纵则,则行私,行私则离公,离公则难用”。所以说,制定规章制度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适时适度,不特立独行,不奢望一蹴而就,既要遵循一般性和普遍性原则,也要分清楚轻重缓急,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
六、量可能、定职分—可行奠基,名实相符
所谓量可能,就是立法要考虑客观的可能性,只有建筑在现实可能基础上的“法”才能实现。《管子·形势解》说:“明主度量人力之所能为而后使焉。故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使于人之所能为则事成。乱主不量人力,令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韩非子》中也有类似见解:“明主立可为之赏,设可避之罚”。唯有“可为”、“可避”,才有行“法”的可能性,否则,虽杀伐峻急,民不为矣。所谓定职分,就是明确职权范围,划定所属。“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商君书·定分》)。“上之人明其道,下之人守其职,上下之分不同任而复合为一体”(《管子·君臣上》)。“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商君书·修权》)。法的作用就是通过“分”把社会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系,在各守其分、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定纷止争,兴功除暴。
规章制度建设同样如此,要使它真正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和引导作用,就必须考虑到人的能力限度,能为,则人尽其力,自觉自律;不能为,则人人怨怼,消极抵抗。可见,制度首先要可行,可行才能得众。另外,规章制度还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定分明职,名实相符,切忌模棱两可和模糊语言的存在。只有建立在“量可能”基础上的明确的责权划分和赏罚标准,才能行之有效,其约束力也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至于法家所主张的“赏少罚多”、“轻罪重罚”等原则,《商君书》[3]去强篇是这样说的:“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罚五赏五”。《韩非子》[4]八经篇也强调:“诛莫如重,使民畏之;毁莫如恶,使民耻之”;“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所谓治之于其治也”。赏少罚多,轻罪重罚,其目的就是通过严刑峻法来规范社会秩序,使人莫敢为非,进而达到法家的“以刑去刑”理想。笔者觉得这些提法虽有一定的道理,但还是值得商榷的,毕竟它不具备普遍意义,既不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精神,而且还有激化矛盾之嫌。轻罪重罚,必使受罚者心有不甘,心不甘情不愿,就容易形成逆反心理,甚至导致铤而走险现象的发生,这与制定规章制度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是不值得提倡的。
毋庸置疑,法家的立法思想和原则虽有时代的局限性,也有明确的君主专制烙印,更不乏偏激武断之词,但其总体精神却多有可取之处,尤其是明确的立法原则更是值得我们发扬和借鉴的,它既可以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教训,又可以为单位或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提供借鉴与思路。其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参考文献:
[1]黎翔凤.管子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4.
[2]国学整理社.诸子集成·慎子[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6.
人大监督司法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享有的重要职能之一。人大监督司法日益体现出它的必要性和价值性,目前在深入推进司法公正建设之时,应当更加关注和发掘人大监督司法的机能和独特优势。
人大监督司法在现阶段显得格外重要,其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从人大的视角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之强化和充实,需要充分发挥其监督司法的职能。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已然发生转移,法治建设更多地应置于动态的层面,即从“有法可依”转向如何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从司法的视角看,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了质疑,需要通过人大的监督来强化其公信力、权威性和正当性。司法对人大监督的需求正在加强。第三,从民众的视角看,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价值期待需要高度重视人大对司法的监督。第四,从整个监督系统看,人大监督司法是各种司法监督的保障力量。
为使这种价值得以最大化呈现,除在观念上需加以重视外,在人大监督司法的体制和机制上尚需改革和转型。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会与时俱进而有所变化。在我国目前阶段,人大对于司法的监督乃处在一个不断被强化的过程和阶段,这主要在几个“重点转向”中表现出来。第一,从形式的监督转向实质的监督,包括:在理念上,要将人大监督司法的工作提到新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将它作为人大各项职能均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切入点,由此提振人大的形象和权威;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要有新的思路;要树立专业化监督理念;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常规性作用;建立专家库,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与理论研究紧密结合起来。第二,将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工作从长期以来所习惯的实体监督,转向对司法机关办案机制的程序监督。第三,要实现人大监督司法的公开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其四,人大监督既要有“抓手”,也要有“腿脚”,即既要完善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常设机构,又要重视普通民众对于司法监督的参与。
(摘自《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5期,第2-10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
一、主要目标
全所司法行政干警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执法实践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要求得到全面落实;要精通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适应岗位需要,提高执法公信力;严格执法执纪各项硬性规定,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减少群众投诉,工作作风、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基层基础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建立长效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重点突出,分类实施。抓住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岗位实际,科学制定实施细则,推进各项活动,做到有特色,出亮点,见成效。
2、丰富载体,扎实推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练兵、便民等活动,探索司法行政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有效载体,增强使命意识、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
3、着眼根本,注重长效。坚持“三项制度”建设长效机制建设,实现素质培训、技能练兵、作风转变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全面提高全所司法干警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发展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三、主要内容
1、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探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紧贴实际开展教育培训,建立和落实司法行政干警和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紧贴实际全员开展技能练兵,把实战演练作为技能练兵的重要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置演练。每季度在全所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2、找准司法行政工作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等。狠抓教育培训建设,提高司法干警矛盾化解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维稳处突能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3、切实丰富和谐警民关系的感情线。紧贴群众大力加强作风建设,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推行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和执法办案告知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出台司法便民利民新举措,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质量和服务效率,密切警民关系,进一步提升司法行政机关形象。
四、具体做法
通过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司法干警的综合素质;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坚持立足岗位,紧贴实战,开展练兵活动;通过认真扎实的学习讨论、查找问题、整改提高,努力构建“和谐东塔”、“法治东塔”。
1、坚持集中学习制度。个人学习培训时间不低于60学时,其中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央政法委书记xx同志对政法工作的指示和县局文件精神。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关注被害人遭受损失的恢复程序,强调犯罪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重建社区和平的犯罪反映方式。恢复性司法强调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调停人)的三方互动,尽量在三方的努力作用下,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追求司法的全面平衡:对被害人而言,修复物质损害、治疗受创的心理,使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原有的平衡;对犯罪人而言,向被害人、社会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安全的前提下,交出不当利益,恢复过去的平衡;对社会而言,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恢复性司法在传统刑罚体系之外,为犯罪人的侵害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承担方式。
二、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
(一)不应适用的案件:性质严重的犯罪案件
惩戒功能是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如杀人、爆炸、抢劫、等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刑罚惩罚,不能用恢复性司法替代传统刑事司法程序。因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的实施者往往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而且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心理伤害,甚至导致被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如果适用恢复性司法。不利于广泛的社会正义的实现。
(二)适用案件类型
第一,轻微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关系的损害程度较轻,加害方和受害方能够进行交流和沟通,通过加害方有效地赔偿损失及表示歉意等,取得受害方谅解;第二,过失犯罪。这类案件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加害方和受害方有坐下来面对面谈话的感情和心理基础,行为人也对自己行为持否定态度,容易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第三,、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和非监禁化是国际司法发展的趋势,缘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可矫治性,对未成年人适用恢复性司法比适用传统的监禁处罚更有利于帮助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形成健康的自尊心。
三、在中国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必要性
(一)当今世界的大环境有利于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适用
现阶段刑法、民法等各学科的交流已十分频繁,刑事、民事法律在整体理念上趋向吻合。当代世界刑事法改革运动的三大主题是作为三种基本刑事政策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可以这样说,“民刑合一”是当今世界刑事法治发展的一大趋势和潮流,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权利救济大众化的制度要求。
(二)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每个社会都有为解决争端而建立的各项制度,其性质、结构和运作都是对该社会的文化、哲学、世界观以及社会模式和经济政治组织的一种反映: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一般的民事纠纷采取的解决途径更多的是调解而非诉讼,而调解的原理及实践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调解制度迎合了传统社会的需要。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拥有国家的各种资源支持
各地基层普遍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众多人民调解员对于调解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这是我国构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重要组织基础及人员基础。由于民间调解具有简易性、灵活性、普遍性和自治性等优点,所以它仍将是中国社会解决民间纠纷、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方式。
(四)“厌讼”的传统与恢复性司法有相通之处
“厌讼”观念的来源于儒家思想中“无讼”的价值理念。中华民族重感情讲究和为贵,非常重视和谐。复性司法让犯罪者和受害人交流沟通,通过犯罪者的悔罪和受害方的谅解化解或修复旧的矛盾,籍以重新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这种恢复性司法的模式符合我国民族情感,易为我国人接受。
四、构建我国恢复性司法的设想
在司法和谐理念的指导下,中国的恢复性司法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构。
(一)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案件范围
构建我国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其适用案件范围应限于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定种类案件。公诉案件定种类案件包括:①特定的过失犯罪,如过失致人伤害案、过失损坏财产等,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行为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改,并愿意提供赔偿,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有协商解决犯罪问题的可能,被害人愿意谅解犯罪行为。②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嫌疑人认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③青少年犯罪,运用恢复性司法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当今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之一。
(二)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条件
第一,被害人与犯罪人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第二,被害人与犯罪人地位平等。恢复性司法程序通过平等的协商、沟通而最终达成处理犯罪问题的协议,它倡导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只有这样,被损害的利益才有被恢复的可能。第三,经司法机关同意和监督,这样使恢复性司法程序的运作更具高效性和权威性,并保证协议的最终实施。
(三)恢复性司法的适用阶段
(1)案件受理、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到立案前,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要求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同意被害人要求,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于已立案但尚未进入检察阶段(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同意被害人要求,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2)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犯罪人与被害人愿意通过协商调解或和解解决纠纷的,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害人不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根据案情和犯罪人的悔罪情形,可以作出不的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3)审判阶段。恢复性司法在审判阶段,应由特别组成的“审判”组织以调解、协商等方式来“审理”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具体应分为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分别审理:①对于青少年犯罪,设立少年法院。我国目前的青少年法庭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时适用的程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恢复性司法。应在我国一些具备条件的地区如上海等大城市,尝试建立少年法院,配有相应的法官和专业人员,如心理专家、教育工作者等,负责处理情节较轻的大多数青少年犯罪案件,着力从教育感化、弥补损失、恢复关系的角度,解决少年犯罪人的犯罪问题。②对于成年人犯罪,针对成年被告人所实施的有特定被害人的轻罪案件,由调解机构主持,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具体而言,就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轻微刑事案件或当事人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判前,双方当事人有意愿调解或和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作免予刑事处罚处理,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的规定,建议检察院撤回,检察院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1条的规定撤回。检察机关撤回后,可以作不处理或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关键词:和谐社会 卫生监督机构 思想政治工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卫生监督机构作为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针对卫生监督人员的思维和行为特点,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营造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氛围,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是摆在卫生监督机构思想政治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十分现实而紧迫的课题。
一、创建和谐 要准确把握卫生监督人员思维和行为的新特点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多元化的社会生活方式必然导致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同时多元化的价值观念又指导人们的行为去改造社会存在。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卫生监督人员处在激烈经济竞争和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大环境中,其思维和行为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一是思维、行为的自主性。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是卫生监督人员的天职。当前,卫生监督人员的思维、行为正在由遵从性服从听从到自主性服从听从转变,表现为民主意识增强,注意运用民利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追求自强自立,喜欢自我设计,不愿做一块任人搬动的被动之“砖”;对提升、考学、立功受奖等尤为关注;对上级的言谈举止喜欢私下议论等。这是当代卫生监督人员崇尚个性、追求自我逆反心理的外在体现。当然,也有一些卫生监督人员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有的认为无论是价值观,还是非价值观,都应该由个人去选择,不应当加以干涉;有的认为在市场经济下讲理想信念是讲大话、唱高调,信奉实用主义;有的过于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片面认为文凭越高越好,刚到卫生监督机构就想着脱产去深造;有的翅膀一硬就认为卫生监督机构不是实现个人价值的地方,不如趁早脱离卫生监督“奔小康”;有的为了达到提职晋级等个人目的费尽心机,甚至采用不正当手段。
二是思维、行为的尚实性。改革开放以来,讲求实际的观念被人们普遍接受。经济中的效益观念、物质利益原则也逐渐转化成为一种社会意识,推动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化,使得以“实”为基本特征的注重实际、强调实效、讲究实用、追求实惠的思想成为社会的风尚。受其影响,卫生监督人员的思维、行为也体现出尚实性特征:对待个人切身利益问题更加表面化、公开化;对待本职工作不再崇尚“老黄牛”精神,而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对待荣誉不再欣赏奖章、奖状,而看中奖品、奖金。有的卫生监督机构存在职能错位,重有偿服务、轻无偿服务,重多收益服务、轻少收益服务,使得不同层次卫生监督机构之间出现利益竞争,上一级卫生监督机构利用权力将利益多的有偿服务留给本机构,职责不清;有的卫生监督机构甚至呈现高素质人员流向高收益科室。
三是思维、行为的创新性。创新的基础是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卫生监督人员有较强的接受能力和扎实的文化基础:从人性品格方面看,更加注重实现个人价值及发挥个人才干,思想开放活跃,民主、参与、竞争意识较强;从个人阅历专长看,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较广的兴趣爱好;从心理特征看,充满好奇,看不惯旧事物,喜欢争强好胜,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增强等。所有这些特征,使他们既有创新能力的基础,也具备创新精神的要素。卫生监督领域是充满创造性的领域,为卫生监督人员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学历不等于知识,知识不等于实际能力,一定的知识是创造性的前提和基础,但知识的多少并非与创造性的强弱天然地成正比,关键是如何正确引导,将卫生监督人员的知识转化为能力和创新力量。当前,青年卫生监督人员辨别能力尚差,分不清新与旧的根本区别,划不清合理与不合理的准确界限。真理与谬论往往只差一步,创新是一个除旧布新、循序渐进的过程。
四是思维、行为的开放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卫生监督人员渴望更广泛、更深入地接触外部社会。卫生监督工作的社会性以及信息时代传播媒介的多样化发展,为卫生监督人员接触社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渠道,因而,卫生监督人员受外界影响的增大,是这种开放带来的一个必然结果。开放性的行为能够大量地吸收借鉴社会上的变化成果,有利于卫生监督人员的观念更新,但是,社会上一些消极的思想行为也随之进入卫生监督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开放型的经济,同时也是一个利益驱动型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生产者和社会进行生产的基本动机。我们必须看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当人们素质不很高、市场主体交换行为还不够规范时,当有人一味注重对物质财富的追逐而忽略了人格构建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便会随之泛滥。市场经济所遵循的等价交换原则和互利原则进入人们的政治生活和伦理道德领域,使部分卫生监督人员错误地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际交往就是利益交往,没有利益就没有感情,不送礼办不成事,把卫生监督人员交往中的互利性当成新观念,以致出现卫生监督人员关系中的“物化”倾向。
二、创建和谐 要在思想教育的原则上做到“六个结合”
面对新时期卫生监督人员在思维、行为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卫生监督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要用“抓教育就是促和谐”的思想,努力探索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注重把握“六个结合”。
1.在教育方式上,做到务虚与务实相结合。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工作,离开了它,战斗力的提高就是一句空话。因此,卫生监督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坚信自已职责的神圣,充分认识自身存在的价值,扎扎实实地开展好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为卫生监督工作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
2.在教育内容上,做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继承与创新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继承是前提,是基础,没有继承就没有发展;创新是目的,是升华,没有创新,继承就失去了现实意义。卫生监督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对此要有很好的认识和把握,既要走出“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误区,又要避免割裂历史、抛弃一切的偏激倾向;要在坚持传统教育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在实践中对教育内容不断充实和完善。
3.在教育实施上,做到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从字面上理解,治标与治本好像是两个相反的概念,但这种相反主要是表现在工作切入点的不同,而作为工作方法提出来,它们是相得益彰、并行不悖的。有时为了治本,必须首先治标;有时为了治标,必须首先解决治本问题;有时两者必须同时采用,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为此卫生监督机构的思想政治工作者要努力把握好这一结合艺术,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4.在教育宗旨上,做到育人与育己相结合。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人的素质。思想政治工作者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通过育己来实现。尤其是社会创新发展、科学日益更新的今天,这一要求更加突出。卫生监督人员大多思想活跃,阅历丰富,交往广泛,接触面广,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者在育人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对自己的培养和学习,只有自身素质提高了,才能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地位和威信。
5.在教育程度上,做到求质与适量相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讲究质量、适量、适时。为了达到政治教育目的,当然应该追求教育的高质量,但高质量并不等于越大、越全、越多、越急就越好,“欲速则不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超过一定的度,往往会事与愿违,事倍功半。思想政治工作者在进行思想教育时一定要把握好这个度,当教育在大多数人身上产生效果之后,就要充分发挥环境的客观影响力去转变其他少数人的思想,而没有必要再兴师动众、大张旗鼓地再教育,否则就会使卫生监督人员疲于应付。
6.在教育效果上,做到速效与持久相结合。每一次思想教育,在卫生监督人员思想上产生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因此,思想政治工作者要掌握规律,客观估价卫生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而不能企求教育整体上的立竿见影。不要见教育“速效”立马舒怀,也不要见教育“滞效”而唉声叹气。对于每一次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工作者都要认真对待,力争在那些思想基础好、接受能力强的卫生监督人员身上首先发生转变,在此基础上,以点带面,最后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创建和谐 要注重对卫生监督人员教育方法的辩证统一
一是不仅要提高觉悟,更要培养能力,让卫生监督人员自己感受关爱。卫生监督人员不仅有认识世界的思想,更肩负着改造世界使命。他们仅有觉悟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有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过去,我们在启发觉悟上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在推进“学习型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促进卫生监督人员提高能力、全面发展等方面有差距。要使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就要在培养提高综合素质能力上下功夫,让他们从心里深明组织上对他们的关心和全面培养。
二是不光单向灌输,也要双向交流,让卫生监督人员敞开心扉。灌输教育,是应用最为普遍的传统方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教育的要求与卫生监督人员的发展需求不一致。解决这类矛盾,决不能一味地去设法改变他们的发展需求,而应该与他们进行双向交流,让他们敞开心扉,大胆申明自己的理想和需求,然后把满足正确需求和改变不正确需求统一起来。
三是不要就事论事,而要讲明原则要求,让卫生监督人员自己斟酌言行。就事论事,一般是将问题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分析认识。益处是在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可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弊端是容易产生偏颇,不易客观、全面、辩证地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较为妥善的方法是遇到问题时,把原则要求交给大家,让他们自己掂量,把握火候,约束言行。
四是不单我说你听,而要一起平等讨论,让卫生监督人员自己教育自己。卫生监督人员文化层次高、思想观念前卫。思想政治教育一定要有的放矢、把需要解决的问题理清找准,留足充分的讨论时间,与教育对象平等讨论,让他们在民主、平等的气氛中发表看法。对他们提出的正确的看法和比较中肯的意见给予肯定和表扬。发现跑题应及时引导,讨论后应作简明扼要的归纳总结,让他们在平等交流中接受教育。
一、了解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功能,全面遵循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规律
1.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导向功能;
2.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育人功能;
3.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沟通互动功能;
4.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覆盖渗透功能;
5.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预测预防功能;
6.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营造虚拟环境的功能。
二、转变观念,实践中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平等意识和服务意识
在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中要做到:
1.在网站的栏目设计和内容选择上力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运用学生乐于接受的方式、方法开展教育,为学生成才服务。
2.在网站建设中突出学生建、学生管、学生用的理念,在教师指导下,让学生自己制作和维护思想政治教育的网站,这样,既活跃了学生思维,丰富了知识,锻炼了动手能力,同时学生自身的政治素质也得到了提高。
三、加强建设与管理,实践中实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功能
1.通过网络开展多渠道沟通,实现思政网络的沟通互动功能。比如说利用网络的互动特点,通过信箱交流、网上对话、QQ聊天等功能,开拓校方与学生平等对话的渠道;通过精心策划、开展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网上校园文化活动,增强大学生对网站的认可与参与度;通过开设网上论坛,对重要事件、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并加以正确引导;通过利用重大节日、重要事件等契机,在上开展富有冲击力的思想教育活动等等,来实现思想政治网络的沟通互动功能。
1)通过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实现思政网络的虚拟环境功能。
2)通过加强三支队伍的建设,实现思想政治网络的预防预测功能。
第一、网络信息员队伍建设。
培养一支既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又熟悉网络文化特点的学生党团员干部队伍,加强对网上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对于有益的信息,要采取措施,扩大影响,使更多的学生从中受益;对于不同的声音,要进行分析,加以正确的引导;对于有害的信息,要坚决予以删除,绝不允许其再向上流传、泛滥;从而建立起人文防火墙
第二、建立网络技术研发队伍,并将其与大学生科技创新相结合。
第三、网上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思想政治过硬、掌握教育规律及网络技术娴熟的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队伍,来承担网站的策划与建设指导、过滤和筛选网上复杂信息、进行网上交流与沟通的任务。辅导员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在网上开展在线交流电子信箱心理咨询热线服务等,使网络成为师生之间袒露心怀、倾诉苦乐、交流思想的一个重要场所。要善于利用网络,创造机会接触学生的内心,了解学生的真实思想,懂得学生观察思考问题的特点,掌握学生所关注的焦点,从而充分实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预防预测功能。
2.通过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和制度规范,实现思想政治网络的育人和导向功能。积极开展大学生网络文明素质、网络道德教育;通过网上签约、网上讨论、网络问卷调查、网络文明征文形式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