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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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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

第1篇: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美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

本办法所称美术品经营活动,是指美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全国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美术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审批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立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设立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五)有相应的美术品经营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外汇财务制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在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进出口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进出口美术品的来源地和目的地;

(三)进出口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文化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报单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九条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应当由具备进出口资格的经营单位主办。主办单位应当在展览前30日,向举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质证明;

(二)展览的活动方案;

(三)举办单位与其他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

(四)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

(五)场地使用协议;

(六)国外来华参展的美术品的名录、图片和介绍;

(七)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同意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同意的说明理由。文化部应当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单位持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办理展品进出境手续。

第十一条文化部对当代艺术品精品实行保护,保护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美术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或者传播、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三条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美术品合法来源证明;

(四)经营的美术品明码标价;

(五)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美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盗用他人名义的美术品。

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档案,将企业的服务承诺、经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向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未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的;

(三)不能证明经营的美术品的合法来源的;

(四)经营的美术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五)从事美术品经纪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美术品中介服务单位执业的。

第2篇: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林区;经营管理;治危兴林

企业管理制度有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从企业文化建设要求来说,它包括企业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职工岗位责任制,民主管理制度,企业礼仪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森工企业来说都必须有利于治危兴林,都必须从加强职工教育入手,辅以纪律保证,才能得到贯彻。

从目前的森工企业的管理现状来看,还需要强化管理意识,在加强科学管理的同时,企业管理干部的经营观念,必须超越旧的管理模式,去适应“治危兴林”的需要。如果继续停留在“粗放”的管理模式上,不去探索、创新、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那么就会带来管理上的危机,治危兴林就是一句空话。所以说,森工企业的管理干部,在治危兴林中一是经营管理的思想要转变,给企业创造一个既有“治危”的气氛,又要能够使每个职工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的“气候”。依靠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职工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治危兴林的战略发展总体目标。二是经营管理方式要转变,要使管理方式适应治危兴林的需要,必须克服企业单纯是人们求生场所的旧观念,而要让职工去实现自身价值。严格的管理制度不仅使企业管理更加出色,更加有效,更富有活力,也要在调动和挖掘职工的潜能上提供可靠的保证,这样才能加快“治危兴林”的步伐。三是经营管理的内容要改变,就是在严格执行企业理制度的基础上,培养和树立职工的正确价值观和道德准则,使他们成为实现“治危兴林”总目标的自我管理者和自我奉献者。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森工企业文化中,弘扬企业精神,同职工群众一起艰苦努力,走出一条“治危兴林”的新路。

一、环境建设与“治危兴林”

在企业文化建设中,企业环境建设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企业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生产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企业环境的好坏,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领导素质和职工群体素质,以及企业的精神面貌。也可以说企业环境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面“反光镜”,对“治危兴林”总目标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1、抓好企业的政治环境是“治危兴林”的基础和思想教育工作的条件。省委、省政府把“治危兴林”纳入了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给我们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企业应当怎样创造一个实现“治危兴林”目标的环境,使广大职工群众弘扬企业精神,尽到每个人的义务,应当加以重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组织职工参政议政,既要使每个职工为“治危兴林”献计献策,又要发挥群众保证监督作用,推动“治危兴林”目标的实现。

2、搞好企业的生活环境是生产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职工心理上的要求。要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职工主人翁作用,尽心尽力地抓好生活环境的美化、绿化、静化、香化尤为重要,同时也要抓好集体的文化福利设施建设,使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乌马河林业局注意了这个问题,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搞好生产工作环境是推动“治危兴林”的要求。企业是职工生产工作的场所,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能将人的情绪由低处向高处转变,干活顺心顺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治危兴林”中,抓好内部挖潜,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充分利用林区自然优势,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搞好企业横向联合的同时,生产工作环境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企业形象与“治危兴林”

企业形象是企业文化建设的综合反映,也是社会认可的企业外部表现。作为一个森工企业,怎样塑造自己的形象,这是在“治危兴林”中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企业精神、企业目标、道德规范、企业规章制度、企业环境等,都构成了企业形象的因素。我认为塑造完美的森工企业形象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两个根本的素质问题,一个是领导的素质建设问题,一个是职工队伍的素质建设问题。解决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森工企业才能有好的作风,好的风格,从而塑造一个良好的森工企业形象。

解决好领导素质,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运用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企业内部事务的矛盾,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弘扬企业精神,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把森工企业战略目标贯穿各项工作之中,形成森工企业形象的主要特色。要以焦裕禄、王铁人等为榜样,廉洁奉公,密切与职工的关系,取得群众的信任,形成凝聚力,从而取得真正的“领导权”。

第3篇: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与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期限根据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选择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参加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投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于企业法人;(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四)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五)具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中标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在合同的约定以外承担政府指令性公益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下达该任务的政府应当给予其相应补偿。

第十条因行政区划变更与城市政府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由改变后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履行原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拟中止合同的,必须在3个月之前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还应当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停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因城市人民政府的不当行为使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者不能履行合同的,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4篇: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二十三条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第5篇: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成本控制 医院经济管理 会计财务制度

为优化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和提高医院会计核算水平,我国从1999年开始实施《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两个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在推动医院事业发展的同时,医疗机构的运营环境和经济活动也随着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的财政制度和逐渐深化的医疗卫生制度开始趋向多元化和复杂化。

医院多项机制将遵循《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行改革;医院事业发展与改革需要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而原本的过于陈旧的医院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并不能满足如今的改革需要,办医格局建设趋向多样化。于是医院的财政预算、成本核算和控制、收支管理都应当加强,重视医疗服务成本核算,监管和控制医院服务;发展社会监督制度,对医院信息实施公开化,透明化。2012年新推出的《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给医院经济管理带来了重大影响,有效促进了财务管理的实施,推动了会计核算体系的运行,加强了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核算的力度,提高了医疗机构的运营与发展。

一、强化管理,推行新制度和新模式,提高竞争力

医疗体制的转变,使得医院管理方面要求加强。遵循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严格监督考察医疗服务水平,并对检测作出评价,使医院管理更重视成本控制,达到优化医疗服务,使得人民群众由看病难转为看病方便;降低医药费用,缓解群众看不起病的状况。医院成本的具体状态可以通过成本管理真实可靠的反映出来,再通过一系列成本核算和分析,来获得成本控制的方案,可以有效降低医疗活动成本,提高医院业绩使医院在医疗业竞争力更强。

实行全成本核算,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参考标准,给医疗单位踢馆有效的成本信息,有利于医疗政策改革。规范医疗人员的成本意识概念,形成节约的医疗环境;加强医院资源的合理调配,减少资金使用的浪费。

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优化了成本管理的措施,对医疗成本的分摊与核算数据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汇总报告真实财务报表,优化医疗成本归集核算;统一核算将药物收支费用,控制医药费和医疗成本,医疗费用遵循配比原则,明细化、具体化。

二、规范预算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管理,防止财务危机

精确预算核算指标,严格控制财政资金的考核,基本补助、项目补助的收支分类统计,明确规范财政支付,预算管理做到“核定收支、结余按规定使用、定项补助、超支不补”

加强医院预算管理与规范,预算管理把医院所有收支包含在内,使预算更具完整性和严谨性,杜绝自由调整项目支出等不规范问题,早日实现医院标准化运营。

医院预算管理方法明晰化,严格控制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对预算过程环节实施监管制度,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明确分工预算管理部门职责,对其职责工作进行评定,奖惩分明。

三、真实反映资产负债信息,强化管控手段,促进科学决策

医院遵循新财务制度,严格准确核算统计负债与资产,确保提取医疗风险金、坏账准备金、财务报告时编制现金流量表、会计核算中基建并入大账等资产信息真实性。

四、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标准化医院财务管理体制

(一)设置总会计师。

三级医院领导成员便包括总会计师,其负责范围是整个医院,职责是协助医院管理层的工作,共同商讨医院经济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设置总会计师能加强监管医院财务运行,优化经济决策。有效使管理领导力加强,管理集中化。

(二)规范医院财务信息和财务数据,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使用

固定资产净值、医院总资产数据、对国家投入的资本利用效率都可以清楚规范地反应出来,医院财务信息通过收支分类标准和严格财务报告变得更精确;财政补偿机制的产生提高了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率。

(三)财务报告体系优化,财务信息更全面。

有关于财政补助收支情况、现金流量、成本以及收入支出等一系列报表,使医院财务报表体系更加完整。准确全面保留医院多项财务信息,让报表工作者掌握真实有效财务信息和现有财务状况,真实评价医院的业绩和经营状态。

五、改变审计制度,提高医院财会信息公信力

采用专业知识深厚、工作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按照规范严格审计医院财务报告,并将审核报告真实有效反馈给医院,并作出评定,能使医院核算完整真实,医院会计信息真实化透明化,严格控制审核收入支出,有利于增强医院效益,提高社会公信力。

六、转变医院经营管理模式,明确职能定位

医院应当在重视服务的同时也注重效益,要想提供给群众更优质的服务,就应该从重视成本核素开始,优化资金使用,从患者经济情况着想,才能使医疗服务更长久发展。要想维持医院可持续发展,经营管理好医院便不能缺少对现行财经制度、法规等知识掌握牢固、对先进的理财手段运用自如的财务管理。

医疗机构要重视防范医院风险,防止财务风险,提高应付经营风险的能力,同时注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化,完善医院风险评估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会计师重视审计鉴证,做好本职工作,防止信息失真。需将成本的控制细化到科室、改变单一的资本筹集业务办医模式、更加深化完善关于公益性收支核算制度。

参考文献:

第6篇: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林业经营;管理制度;创新;林纸一体化;进程

1 构建商品林采伐的申报制度

满足森林资源的社会需求是商品林的主要经营目的,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可见,应将商品林的发展推向市场,然后才能更好地符合市场的经济运作规律。然而,商品里的所有人拥有自主采伐权、开发利用权等等,可以对林业资源进行多种形式的分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林业的农村组织或居民企事业单位都可以进行林木采伐,所以,林木采伐具有很广泛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各种组织。然而,单品林木在采伐权方面却存在法律上的诸多限制,不仅需要林木采伐有关行政机关的许可,而且在采伐树种以及限额制度方面还有诸多限制。国家执行这种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森林的总体覆盖率,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但另一方面这种限制措施的实行影响了商品林所有人在产权上的完整性,从而就无法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从而大大影响了自己的收益权,最终降低了商品林所有人在投资方面的积极性。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适当放宽这种限制范围,构建采伐申报制度,也就是说让商品林所有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向林业部门上报林木采伐计划。这样一来,行政部门就可以进行考量,予以批准;而对于不能批准的采伐计划,政府部门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对于商品林采伐申报制度的构建,可以使造纸企业在获得林地之后能够采伐原有林木,再根据当地纸浆林地的建设需求对林地通过承包或租赁等方式实现统一化的经营管理。与此同时,在基地建成之后,造纸企业可以按照自己的林木采伐需求量来决定林牧业采伐的申报数额。最后,要通过法律的途径保证经营与管理制度的创新,从而为“林纸一体化”提供更加有利的发展条件。

2 构建“订单林业”的相关经营制度

从大量成功经验中能够看出,要想真正实现“林纸一体化”,一定要坚持以林为本的原则,将造林与造纸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促进造纸业、纸浆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鼓励企业在造纸的过程中发展属于自己的速生林木,倡导企业与广大农户开展合作,实行造林订单式的管理经营。

当前,改革与发展集体林权制度的同时,很多区域都在实行和推广私营林业的有关政策。由此可见,造纸企业在建设纸浆林业基地的过程之后,还采用订单管理的方式不断加强与广大农户、私营林以及外商之间的通力合作,设置直接参与到纸浆经营的环节当中。另一方面,订单管理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林纸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并且很多的造纸企业正逐渐用亲身实践进行了很好的证明。造纸企业可以利用订单管理参与到纸浆林的经营,从而造林就追求高产出和赢利,具有定向的培育目标,林业开始实现集约化生产。企业在纸浆林的经营模式、树种选择、以及布局建设上都可以进行科学化的安排,更好地实现木浆林与集体商品林的可持续性生产与发展。

3 成立家庭林场,改造股份制

家庭式林场的建立以林地集体林权制度与家庭承包经营的改革为出发点,建立在农户家庭式林场的基础上,利用股份制改造实现家庭林场的联合,推动规模化经营。

而家庭林场在管理上可以有效借鉴芬兰的管理经验。家庭对芬兰的林业经济具有重要的发展作用。第一,利用法律途径保证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建立认证制度有效实现对资源的科学、合理化利用。第三,大力倡导家庭林场在组建上的经济合作模式,从而实现林场有效的长期管理。如此一来,就可以逐渐改善家庭林场的管理,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以及技术性咨询和服务。

4 总结

总而言之,林纸结合、共同发展、相互依存,是造纸工业成功的发展经验。要想保质保量地促进“林纸一体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了解和掌握当前的市场发展形势,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改革与创新。在现代化社会中,需要构建商品林采伐的申报制度、构建“订单林业”的相关经营制度以及成立家庭林场,改造股份制。

参考文献

第7篇: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一、企业经营范围的概念和性质

经营范围,亦称营业范围,是指由企业章程规定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在国外的公司法律制度中亦称为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我国目前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民法通则》第42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由此可见,企业经营范围不仅是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事项之一,是企业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依据和规范,也是法人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和法人内部自律性管理所遵循的依据。

关于企业经营范围的性质,学界大致有四种观点:一是权利能力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是对于法人活动范围的限制,也就是对于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应该说主张经营范围是对法人主体一切商事活动的完全赋权,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视为无效法律行为。二是行为能力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不是对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而是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只是其行为能力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超出经营范围的活动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经修改章程取得行为能力,则该行为可以因补正而具有完全效力。三是内部责任说。认为经营范围是法人内部关系的准则,仅为股东限制董事或经理人滥用权利、追究董事或经理人责任。以及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依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外当然有效,而不论相对人为善意或非善意。四是代表权限制说。认为经营范围不过是划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权的范围,而这种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人超出经营范围以外的行为属于超越代表权的行为,应为效力待定,存在予以追认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民事权利能力的一部分,但不是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全部。商事活动中,企业作为商事主体,需要自主选择从事经营活动,而国家从实施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等方面考虑,为这种经营活动划定了边界,这就是经营范围。企业经营范围对内规定经营管理者的权力边界,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对外则是企业作出的某种声明或承诺,它使交易相对人因知晓企业的经营范围而获得与之进行交易的便利,企业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其效力视情况而定。

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法律效力和主要功能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对商事登记进行统一立法,经营范围登记的效力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许可主义、公示主义(亦称“抗辩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观点。

许可主义认为经营范围登记属于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企业的一种赋权行为,未登记,不生效。其主要依据是《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而《行政许可法》明确将企业登记纳入调整范围,经营范围作为法定的企业登记事项。自然具有许可性质。公示主义认为“登记”为行政机关利用其公信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企业相关信息,以维护交易安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主义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观点。折衷主义认为“登记”兼有许可与公示两种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其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12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我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现实状况应为折衷主义,即企业的经营范围由投资人在制定企业章程时加以约定,但同时又被作为法定登记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核准: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改革方向则是公示主义。基于这一思路,研究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确立和保留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应发挥如下四种功能:

一是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和决策参考。通过经营范围登记,政府可以对相关行业发展施以影响和控制,落实国家行业准入政策;通过相关统计分析,可以掌握市场主体的数量、资本在各行业的分布情况,了解行业发展形势和资本进出动态,修订完善产业政策,有效实施宏观经济调控。

二是维护交易安全。通过企业登记信息公开、营业执照记载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企业的经营范围,方便判断交易对象的资格和履约能力,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

三是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在股权的高度分散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情况下,使投资人知晓并确保其投资用于其成立公司的目的范围,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经营管理者则据此对股东做出承诺,确保股东的投资将用于章程约定的经营项目。

四是方便国家税收征管。登记机关通过经营范围登记确定企业的经营项目,税务机关则据此确定征税科目,从而明确具体的征税对象、范围和幅度,保证国家税收征管的有效实施。

三、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弊端

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的许可主义色彩和由此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存在三大主要弊端。

一是章程规定与登记确认之间存在矛盾,影响企业意思自治和经营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范围的选择和确定属于投资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然,其前提是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法律规定),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主导和安排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这一价值判断,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条首次将公司的经营范围的决定权交给了股东,即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无疑是立法朝着市场规则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该条又同时规定公司经营范围应当依法登记和变更登记,体现了立法者的谨慎和矛盾,带有明显的“转轨”痕迹。

这一制度设计看似兼顾了企业意思自治和政府有效管制两大目标价值,实则使权利(权力)归属不清。依法登记作为必要条件,使股东自治权不能完全落到实处,必须经过与行政机关的谈判沟通过程,其权利实现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人员的素质和当地依法行政的水平。而章程规定又使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模糊不清、似是而非。

同时,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情况瞬息万变,需要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迅速判断、迅速决策和迅速实施。而登

记程序从咨询、材料准备、提出申请到作出登记决定,在各环节高效顺畅的情况下,至少也需要一周甚至更长时间。完全可能使那些循规蹈矩的企业错失商机。新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一般超范围经营的处理作出了较为宽松、温和的规定,既可以看作是对《公司法》第12条的应和,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上述制度缺陷的补救和矫正。

二是企业设立登记与特定行业许可实施顺序颠倒,妨碍了企业设立行为。在正常的企业设立过程中,投资人在制订章程、缴付出资、建立组织机构之后,需要先取得主体资格。解除验资专户的资金冻结,征用土地、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招聘人员,开展各项筹备活动。另一方面,行业许可部门也需要根据申请人的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资格等实际情况,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科学合理地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因此在逻辑上。应当是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在前,行政机关准予行业许可在后。但现行的行业许可多数为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要求相关企业在设立登记前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否则不予登记,即“许可在前,登记在后”。这一制度安排明显存在逻辑问题,也给企业的设立行为制造了不少障碍。《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工商部门与质检部门围绕食品生产许可是否前置的问题。争论十分激烈,尽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援用旧例,最终支持了工商部门的意见,但质检部门的许多观点不无道理。

三是经营范围登记有许可之名、无许可之实,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权责失衡。无法加以引导和规范的无照经营主要有两大成因:一是从事特定行业的申请人无法取得前置许可(或不具备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起码条件,或因取得前置许可成本过高);二是经营场所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前者由来已久,与现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制度相生相伴:后者则是近年来城市大规模征地拆迁和国家对“住改商”的一系列限制性政策所造成的。数量上前者居多,是产生无照经营的首要原因。

无照经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挑战国家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秩序,当然不能坐视不管,必须依法查处,问题是应该由准来查处?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先把经营范围登记的本质和无照经营的成因弄清楚。《行政许可法》把企业登记规定为一类行政许可,但经营范围登记并不具有“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属性,企业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由前置许可部门审查批准,企业登记机关依“葫芦画瓢”核定相关经营范围,不能视为“二次许可”:一般经营项目由登记机关依照章程、合伙协议予以登记,只在文字表述上进行规范。对这两类经营项目,登记机关都无需也无权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许可审批。既然如此,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谁许可、谁监管”的立法精神,对未经批准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理应由前置许可部门进行查处,无需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才应由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但多年来企业登记与特定行业许可“挂钩”的制度安排,使原本的“无证”经营变成了“无照”经营,原本理所当然由前置许可部门承担的监管取缔责任也因此变得模糊不清。再加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在监管责任划分上模棱两可,一些领导和司法、监察部门片面理解,不问成因地把所有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责任归于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巨大责任和风险。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引发许多深层次矛盾的根源,其结果是,工商部门在登记上成为前置许可部门的“看门人”。在监管上成为前置许可部门的“打工仔”,在问责时成为前置许可部门的“替罪羊”。另一方面,由于有权无责,一些许可部门“只许可、不监管”,不能主动地、因地制宜地采取降低门槛、提高效率、减轻负担、改善服务等办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引导规范。这个问题无疑是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中,工商部门最关心、最现实、最利益攸关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触及,研究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就不完整。

此外,现行经营范围登记制度还存在若干技术性问题,如:不同类型企业超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同,造成不同市场主体的待遇不公平: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梳理形成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未适时更新,也未依法正式公布,个别项目(如环保)是否前置许可存在争议,登记人员审查把关存在风险隐患:2004年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滞后于经济发展。参考作用下降,部分新兴行业核定用语不统一、不规范:许可经营项目标注有效期和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导致多次变更,加重了企业和登记机关的负担;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段核定的模式不能突出企业的主营业务,影响行业统计准确性等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影响着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规范登记。

四、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各地工商部门立足当地实际,基于自身的理解和思考,在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方面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创造出一些新鲜经验,获得了一些有益启示,但由于种种局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北京中关村的“三句话”模式,其实质是放弃了经营范围登记,过于超前;一些地方通过个案或普惠政策形式,试行“筹建登记”、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两分离”制度,缓解了工商登记与行业许可的前后置矛盾,但由于法律支撑不足,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促成当地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划分无照经营监管责任,但协调成本较高,各地党政领导认识不统一。相关部门反应强烈,全面推广的难度越来越大。

我们认为,在找到更有效、行政成本更低的办法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实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还有保留的必要,但必须加以改革。这种改革应当是立法层面、制度性的创新,而不是技术层面的调整和细枝末节的修补:应当是站在建立完善统一规范大市场的高度统筹考虑,而不是寄望于地方各自为政的变通和突破。在指导思想和设计理念上,应当旗帜鲜明地确立公示主义原则,摒弃和修正带有许可色彩的各种制度安排。据此。提出如下两策供参考:

一是将企业登记与行业许可彻底“脱钩”,突出经营范围登记的公示作用。在立法上,明确企业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未经依法登记和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在登记实践中,明确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和必要的用语规范外,登记机关忠实记载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在规则上,明确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由企业自行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经批准方可从事该项业务:许可经营项目申报审批的时间根据企业自愿和有关行业许可的特殊规定,既可以是在企业登记之前,也可以在企业登记之后。在技术上。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防止交易对象误认,可以将登记事项由

“经营范围”改为“申报经营范围”;还可以根据企业是否取得特定行业许可的情况,在该项目后加注“(已经许可)”或“(未经许可)”字样;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可以在企业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后1~6个月内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等等。

第8篇: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是指由科技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泄露国家的秘密和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第四条科技、经济、工商、财税、金融、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和扶植政策,鼓励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统一管理。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所在地区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分为集体、个体和私营三种类型。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财产归集体所有,按照集体所有制组织原则,共同出资,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提留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科技经营机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申请开办集体或者私营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有8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以及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科技管理经验、或者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1万元以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第八条申请开办个体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有1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科技管理经验、或者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注册资金在2000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完整的财务帐册。

个人合伙开办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有合伙人签订的包括各自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或者合伙终止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申请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由创办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宗旨、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经营范围、人员组成、法人代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核算形式和分配办法等内容)。

(三)科技经营机构登记表(由市科委统一印制)。

(四)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

(五)创办人及专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六)申请开办易燃、易爆、高空、高压、剧毒、放射性、建筑工程、医药、卫生、食品、计量器具等专业领域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外省市科技人员来沪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提交当地乡、镇(或者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区、县科委在接到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申请后,须在30天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合格的,发给科技经营证书。

创办人凭科技经营证书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银行和公安等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开立帐户和刻制印章等手续。

未取得科技经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集体和个人,不能以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区、县科委对科技经营证书的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使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其规模、地位相适应,并反映其所属行业、经营业务等特点。

第十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经济性质或者法人代表等,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歇业手续。

区、县科委应当将批准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开办、变更或者歇业等文件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十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因故歇业,须在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前,依法缴清应付税款,归还银行贷款,偿还债务,并应当按组织章程规定的办法处理剩余资产。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歇业,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带来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

(二)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移植和创新。

(三)开展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业务。

(四)对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实行生产、经销、服务一体化经营。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技术性业务为主营范围的前提下,可适当兼营其他非技术性的生产经营业务,但不得享受技术性业务的优惠待遇;并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商品贸易活动。

第十五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对自行研究开发或者其他享有专有权的技术成果,可以实行技术入股。可以以自行研制开发或者其他享有专有权的新产品和出口产品为龙头,与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联营,可以组建企业集团,可以承包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按规定经涉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在自己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可从事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业务活动,可在海外设立销售网点。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必须按《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聘用或者雇用非在职人员为专职人员;也可聘用其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兼职人员。

业余兼职人员如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本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单位缴纳部分兼职收入。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与聘用、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工作要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须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专利、申报发明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使用其他单位(包括聘用或者雇用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或者他人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以及仪器、设备等,应当取得持有单位或者持有人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或者有偿使用,不得剽窃和私自转让。

第二十一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可按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章费用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业务费用的收取,凡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收费;国家尚无规定的,可以根据该项业务的性质、工作量、技术难易程度、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技术中介收入依法征收10%营业税。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的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全年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私营或者个体科技经营机构的收入,按有关的税收规定纳税。个人收入达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数额,应当按国家规定纳税。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收入,凡用于扩大科研开发和购置仪器设备的部分,可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开发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审核并报市科委批准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免征的税款应当用于科技经营的发展。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非技术性收入,应当与技术性收入划分清楚,单独入帐,并按有关规定纳税。

第二十四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除按规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工商管理费之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区、县科委缴纳营业额的1%管理费,用于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管理。管理费均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科技经营机构,每年应当提取利润的40%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其余用作社会保险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每年应当提取不低于50%的利润,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奖金标准,可参照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从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收入中按本市有关规定所提取的津贴和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私营或者个体科技经营机构的职工工资和奖金分配由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自行决定,并按规定的计税工资列入成本费用。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区、县科委及工商、财税、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对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并督促其按期填报政府部门的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辞职、退职到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和职工,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责令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

外地科技人员来本市开设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开办联营机构的,除在当地登记注册外,应当向本市原批准和登记注册的区、县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9篇: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化管理,发挥集团资源配置优势,亚宝集团公司制定了“锁定一个目标任务,进行两轮审计督查,坚持五项统一原则,召开七次专业会议,理顺十二方面关系”的集团化管理方略,它为各分子公司规范化管理提供了理论依据。作为集团公司的经营层,就是要在这一管理思想的指导下,集中精力抓好各项管理,千方百计搞好生产经营,全面完成企业目标任务,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执行”。

“三分战略,七分执行”,这是企业界流行的一句话。战略思想固然是决定企业成败的关键因素,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地去执行,那么,这个战略就是镜中花、水中月,企业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我认为,“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核心就是把战略、人员与运营流程三者有效地结合并产生优异的绩效。我们经理层作为最高执行机构,肩负着贯彻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各项决议、制定公司发展目标、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和完成各项生产经营任务的重任。对我们执行者来讲,公司成败系于一身,我们的责任十分重大。如何强化执行意识,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水平,确保公司目标实现,我认为主要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增强执行意识

执行是任何企业都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公司领导者的主要工作,是企业组织文化中的核心。作为公司领导,我们必须通过个人参与的方式来实现执行,建立一种执行的文化,加大执行的力度。

首先,要做到亲历亲为。执行贯穿于企业的方方面面,领导者首先必须充满激情地融入到企业运营当中,对企业、对员工、对运营流程、对市场、对发展要有全面综合的了解,而且这种了解不能让任何人代劳,情况熟悉了,掌握了,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同时,领导者必须掌握了解企业实际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做好过程控制,从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其次,要做到注重细节。生产经营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关系到每一件事情和每一个任务的完成,甚至关系到一个企业的成败。而我们一些执行者总是把眼睛只盯着所谓的大事 、要事,而不屑于小事和事情的细节。国外有一句民谣:“失去一个铁钉,丢了马蹄铁;丢了一块马蹄铁,折了一匹战马,损了一员大将,输了一场战争;输了一场战争,亡了一个帝国。”一个帝国的灭亡,其原因居然是能征善战的将军那匹战马马蹄上一颗小小铁钉的松动。可见,细节是何等重要。作为领导,必须重视细节,只有引领员工做好每一件具体的事,做好每一项细致的工作,才能真正完成企业的目标任务。

三是做到善始善终。在战略的执行过程中,领导者按照计划要求了,布置了,但必须要落实到位,而不能靠坐在办公室听汇报,看记录,作指示。我们某些制度制定了,但不能执行到底或执行不到位,其原因就是我们的领导在执行时忽冷忽热,不能持之以恒。比如,公司规定“公司内禁止抽烟”,但仍有部分烟民在办公室暗中吸烟。还有,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时着工作服,并挂牌上岗,刚开始还能坚持,但此后就有些员工慢慢地工作服也不穿了,牌也不挂了。这些小问题似乎对企业生产经营并不大碍,但它支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整体执行力,说明我们的执行不能坚持到底,不能善始善终,这是执行不力的具体表现。因此,每一个领导对任何一项工作既有安排,又要落实,直至获得预想的结果。

二、执行公司战略

战略是企业对自身发展特点、资源状况和宏观经济环境进行深入地分析与研究制定出的切实可行的短期或中长期的规划。今年,公司提出锁定一个目标,就是要完成销售收入6个亿,力争7个亿,围绕这一战略目标,我们经过认真分析研究目前的生产状况、产品特点、市场形势诸多因素,很快组建了新药、OTC、三支营销队伍,从而改变了目前我们只做商业流通而终端开发不足的局面。新药主要开发医院市场,OTC重点开发终端药店市场,则重点借助具有营销经验和网络优势的商来开发医院、药店等市场。这一系列的战略举措,改进了营销的结构和布局,形成了一种立体和交叉式的网络链,使销售业绩不断攀升,这就是执行力的效果。在这一执行过程中,我深刻地理解了“木桶效应”和“指头和拳头理论”的核心内涵。企业就像一个木桶,由各个业务板块构成,决定这个木桶内水位高低的是最短的那块板子。如果公司要想从平凡走向成功,就必须能够发现和补齐使企业“漏水”的最短的那块板。正是由于我们针对销售终端开发进行“补板”,同时又发挥我们在商业管理与开发方面的“最长指头”优势,才最终形成我们自己的营销队伍建设与市场开发的竞争优势。因此,在不断补缺扬长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同心协力,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坚决执行公司的战略目标。试想,我们倘若不能把握运行,不能强化执行,那么企业就会松散无力,再好的战略目标也不会实现。尽管在执行战略目标的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要逐步完善、改进,力争达到完美。

三、打造员工队伍

企业执行的效果最终必须是通过员工的具体工作来得到体现,因此,员工素质的高低和工作的好坏则是决定我们执行力强弱的关键因素。要塑造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员工队伍,最为关键的是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制定完善的激励措施,要让员工热爱工作,要用各种方法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为此,我们推出了《A、B、C管理办法》、《员工下岗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分、子公司经理经济责任考核办法》等等。进行综合评估,动态管理,实行末位淘汰,使大家知道一个优秀的员工应该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获得什么报酬和奖励,从而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能力。

其次,要让员工通过持续的培训和培养来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对员工的培训,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对全体员工进行各个方面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