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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由体系构建步入创新提高的新阶段。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新突破,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高点定位、科学规划、城乡一体、统筹发展,按照“当前可承受、未来可持续”的要求进行制度设计,着力实施机制体制创新,努力构建递进式、多层次、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以“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为目标,构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网络。针对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政策滞后、资金投入欠账较大的实际问题,注重在政策制定、保障资源等方面向农村倾斜,逐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全民覆盖。一是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贴为辅、政府予以补助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个人缴费、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和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基本政策框架要求,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保障水平低和领取标准不变的问题。按照多层次、多形式、低标准、逐步提高的原则,对参保农民实行财政补贴。二是加快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大胆引入商业保险运作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市场机制、专业运作”的总体思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村集体和政府三方共同出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化运作,使保障水平与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相适应,走出一条“利民安民、多方满意、长效共赢”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路子。三是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的力度。把提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覆盖率作为工作重点,尽快把社会保险覆盖到各种所有制的所有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征缴的强制约束机制,把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保的单位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劳动保障执法能力,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依法查处,实行责任追究,对企业单位和法人代表取消评先树优资格。继续强化“五险合一、一票征缴”工作,进一步简化基金征缴工作程序,提高征缴工作效率,努力增加基金收入。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有效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推进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保。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提高工作,做到制度覆盖无空白。切实做好大学生的参保工作,争取尽快把大学生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建立资金筹措动态增长机制,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并适当增加对参保、参合居民的补助。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衔接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二、围绕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需求,筑牢“兜底”救助屏障。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城乡居民生活实际消费水平等因素,适时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筑牢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二是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应救尽救的要求,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保障机制。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渠道,做大做强医疗救助基金的盘子,增强医疗救助制度的“兜底”保障能力。建立特殊重大疾病救助制度。本着“挽救生命”的原则,对患有白血病、尿毒症等特殊重大疾病配型成功且进行骨髓或肾移植、家庭无力负担和筹集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予一次性救助,实行政府救助为主,工会、红十字会、慈善等社会团体为补充的“捆绑式”多渠道救助。扩大救助病种范围,逐步实现与各类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病种相衔接。区别不同困难群众类别,分别提高救助标准。简化救助程序。针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特殊情况,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取消村(居)、乡镇(街道)两级的调查、审核程序,按照隶属关系直接向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平台,在各类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基础上,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在网上即时审批结算。三是进一步加大住房、教育救助力度。改变成片划拨土地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方式,在开发的商品房小区内强制性配建保障性住房。加快制定出台可操作性强的住房保障配套办法和实施细则,增强住房保障制度的刚性。适时扩大住房保障的覆盖面,逐步向低收入家庭、农民工和中等收入家庭延伸。进一步加大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力度,2010年前全部完成农村贫困家庭危房改造任务,此后建立起农村贫困家庭住房救助长效机制。在全面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的基础上,扩大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资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完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应助尽助”;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实现“应贷尽贷”,建立全市困难学生数据库,设立教育资助专项基金,形成家庭困难学生资助长效机制,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按照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拓展。以养老福利为重点,将服务范围由城市“三无”老人向城乡全体老年人拓展,围绕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其他多种形式社会养老服务为补充,政府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制定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的政策意见,将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在巩固发展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吸引社会资源,广泛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企业和个人认购服务、志愿者义务服务、老年人互助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养老服务,采取灵活方便的社区日托式、入户照料式、求助热线“一键通”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积极探索农村养老福利服务模式,依托乡镇敬老院、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现有设施资源,改扩建一批集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农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把残疾人优先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应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农村医疗保障与农村生活保障三部分。
一、养老保障应采取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在我国农村,还不可能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完全一致的模式,而应实行家庭保障与社会养老保障相结合的形式。因为,家庭养老是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做法,目前,这种养老模式的基础并没有完全丧失,要想彻底改变也并非易事,而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顾此失彼的教训,我国农村的家庭养老短期内不可能取消,它仍是农村养老的一部分。
但是,农村实行社会养老是必然趋势。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是农村社会化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需要,是对付“白潮”的需要,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是引导农民消费、积累建设资金的需要。此外,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缩小城乡差别、工农差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现状是家庭保障有余而社会养老不足。因此,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是我国农村甚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当前应立足于中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基本方案》及我国一些试点的经验,建立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低标准起步,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一般宜从低到高,留有余地,而不宜盲目攀比,一步到位。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和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应定在一个能基本满足农村实际生活需要的低水平上。凡年满20岁的农民,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选择适合的交费档位和灵活的交费时间参加养老保险。由于大多数60岁以上的健康农民仍可以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因而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适当延长至65岁,标准为100元/人月左右,这个水平基本能满足老年农民的生活需要。
第二,建立由政府组织和管理、财政投人的强制性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政府负有公共管理的职责,因而是举办公共事业的最稳妥的主体。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表现为设立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设立监督机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强制性养老保险的筹资渠道应多元化,既有农民个人缴纳,也有集体补助,还应有财政的投人。实践表明,强制性的保险,没有政府的投人是很难奏效的。当然,投人的力度应通过科学测算而定。
第三,建立严格、高效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机制。资金短缺间题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瓶颈。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因而,把有限的农民养老保险金管好、用好就显得更加重要。根据国内外经验,实行市场化运作有利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即由符合规定的市场法友,按有关法规经办农村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自主经营管理。国家应对其实行严格、有效的监管,尽量降低和避免风险。
第四,采取“个人账户储备积累”的模式。根据对国内外各种保障模式的分析可看出,“个人账户储备积累”模式运行得最为正常,它强调个人的社会保险责任,强化政府的组织和管理责任,逐步淡化政府的交费责任,突出个人的自保意识,这也是国内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取向。因而,我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仍将主要靠自己。建立个人账户,个人交费和有关补贴全部记人个人账户,并可以转移和继承。
第五,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中最薄弱的环节,而立法滞后是这些年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据调查,多数农民有参保的意愿,但总担心政策会变,故而不愿积极主动去参保。因此,必须改变当前仅靠政策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现状,尽快制定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4-0030-01
1 前言
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这个问题处理得是否得当,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就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2 当前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和原因剖析
(1)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
(2)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亟待完善。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农民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由于医疗费用的限制,或遭到疾病的侵扰也不去就医,延误病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不为他们报销药费。已参保的农民工尽管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但是报销的额度有限,农民工仍然要自付一部分。很多农民工生不起病,“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情况屡见不鲜。
(3)就业问题。农民工就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就业机会少,就业后待遇不公。由于身份和户籍的限制,涌入城市的农民工,在就业方面受到种种歧视,只能从事最底层的体力劳动,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而且往往待遇与付出不成比例。很多大城市根本没有提供为农民工服务的就业场所。很多农民工往往以临时工的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待遇低,工资少,在保险待遇上也与正式工存在很大的差别。
(4)缺乏失业保障,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
以上农民工社会保障种种问题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1)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的存在是根本原因。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所在,我国正处在转型加速期,但是仍带有明显的二元经济特征。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仍在发挥着作用。迄今为止的各项社会制度改革仍以城镇为主。户籍制度不仅造成了农民工和城市居民之间的差距,让农民工被贴上标签,也使农民工失去了在城镇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成为被城镇劳动就业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所排斥的对象。
(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是主要原因。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缺乏对农民工的法律保护也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要原因。
(3)社保难以转移和续接等技术问题也是主要障碍,由于农民工工作频繁转换的特殊性,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和接续。
(4)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缺乏财力上的支撑。
(5)一些错误偏激的思想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
3 积极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首先,建立符合农民工实际情况的工伤保险制度;其次,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工疾病医疗保障制度;再次建立面向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制度;最后,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当前农民工最需要的社会保险,也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险要求。要加快相关政策法规的建立和实施,完善立法是尽快建立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长效机制。
(2)要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二元化的格局。由于户籍制度和一系列附加的歧视性制度的存在,让农民工不断往返于城市之间,苦不堪言。为此,要取消户籍制度,实现公民来去自由,让一部分工作稳定和有能力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推进城镇化,消除社会保障领域二元现象。目前我国各地正陆续推行新一轮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在许多地区已逐步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以条件准入方式、按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管理的新模式。
(3)不断探索创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金筹集机制。运用一系列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实行承包土地转让制度,让你转让收入和保障基金对接,并折算成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
(4)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机制。由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工作场所的不稳定性和归宿的不确定性,要切合实际建立社会保险的转移和续接机制。
(5)加强立法工作,完善司法保障措施。要建立起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制定一系列适应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等司法保障措施,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明确规范主体各方的社会保障职责,逐步完善司法保障措施,让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
关键词:社会保障;城镇保障体系;人口老龄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项重要标志。人类从以血缘关系的家庭为单位的保障到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以社会共同力量为物质后盾的社会保障,体现出文明社会中对人类自身生存权利的重视和关注。
一、完善社会保障权的相关立法
“在一个法治国家,宪法内所揭示的基本权利理念,必须以形成法律制度的方式来实践。”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世界上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使社会保障权得以保护,从而避免社会保障的临时性、无序性;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障活动得以规范化。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缺乏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不强,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而且相关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体制关系难以理顺,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因此,我们要加快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制建设,确保依法实施保障。
国外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有三种:一是“一法为主”型,如美国以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障法》为主,其法律数量不多;二是“多法并立”型,如日本采用由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共同构成社会保障法体系;三是“混合立法”型,即由国家既颁布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门法律,又同时将另一些社会保障关系纳入其他部门立法体系中规范,从而形成一种混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模式。依据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要制定一部法典式的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安置、社会互助等涵盖广泛的法律,立法的基础和准备工作都是不具备的。在目前不具备《社会保障法》的条件下,我国宜分别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等多部平行的社会保障法律。目前,当务之急是我国要尽快制定出社会保险法,因为社会保险制度会使人们在遭遇到生育、伤害、疾病、残废、老年、死亡等事项时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人们在社会保险领域发生的社会关系。对于目前我国解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投放社会保险金的问题以及通过法律解决保险金的征缴,使老百姓的救命钱真正落实的问题,通过制定社会保险法,这些问题便会依法解决。
从社会保障权最终实现的角度来看,司法救济是社会保障权最为有效和最终的保障方式,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优先考虑司法救济方式,在立法理念上树立“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理念,最大程度的保证社会保障权在法律上的实现,并进一步细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通过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权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相关权利,并不断将新出现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并保障该法律体系得以实施。
二、社会保障权的行政保障
1、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
社会保障权的派生概念是国家保障义务,公民的社会保障依赖于国家权力。社会保障权既然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就一切生活方面,应努力提高及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公共卫生。”要认识到个人有时候并不能自食其力地在社会上发展个人才能,而要求国家积极介入,对社会财富进行重新分配,透过国家财力、物力等方面的给付,保障人民生活的最低标准。国家不仅应该“强调国家负有积极性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时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且尤其强调国家负有积极行动的义务,保障公民充分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国家积极帮助和有效参与,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权利实现机制的不可缺少乃至主导性的组成部分。”对国家和社会来说,保障公民的权利就是一种义务。而是世界上发达国家,提供社会保障一直是政府的主要职责,而且公共社会保障的支出占GDP的比重都是比较高的。
而我国 2006 年中央财政安排社会保障支出为 1772 亿元,占当年的 GDP 的比例约是 0.85%。可见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相对于英国、瑞典高福利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可喜的是,总理在 2007 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2006 年中央财政安排 27 亿元国债资金用于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支出 42.7 亿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支出,较大幅度提高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而 2007 年中央财政计划安排社会保障支出 2019 亿元,比 2006 年增加 247 亿元。89而且我国目前的医疗改革方案不断完善,政府加强了其在医疗改革的“主导地位”,并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可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收入不断提高,政府的财政能力增加,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加大,对于社会保障权的行政保障使得人们的社会保障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2、改革城乡二元结构,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农民和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权保障方面的不足以及与城市居民之间存在着差异,这种对于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要改变农民社会保障权利不足的现状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改革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各种壁垒,将农民工纳入到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城乡分离的户籍管理制度造成城乡两种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差异,导致了对农村居民的公民权利的歧视。但是我国的城乡二元机构体制也正在发生变化,户口制度有所松动,相信随着这一变动,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有所改变,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会得到一定的改善。
其次,保障失地农民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所有。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农业用地越来越多地转化为非农用地。但是,由于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普遍较低,大量的农民因失地而减少收入甚至因失去土地而致贫。应将土地征购制度的改革与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可以提高土地征购补偿标准,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和各方面的权利得以保障。另一方面,应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让他们在养老、医疗、失业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社会保障权属于农民的合法权利,不是政府的恩惠。通过发展经济,逐渐消灭城乡差别,达到尊重、维护和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既是 9 亿农民求平等、求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放农村的生产力,促进农业、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向前推进。
三、建立与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社会保障水平能够客观描述社会保障程度的高低,是一个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的指示器。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数理模型,并结合社会保障自身发展的趋势以及经济发展的趋势,能够生成一套“社会保障运行预警系统”,用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预测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以免出现社会保障财务危机,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良性运转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水平保持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对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公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切实做好相关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居民收入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社会经济的发展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的效果反过来又会影响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水平之间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社会经济得到全面发展,居民收入普遍得到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也就水到渠成了。
当然,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的确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经济水平这一根本决定因素外,诸多社会、文化以及心理因素等都会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各个方面产生重要影响。从短期看会减少居民消费,而在长期看保障水平的发展则可以促进消费的增长。
四、完善城镇保障体系
国家的政策是社会保障水平的导向。社会保障水平除了受到经济、制度、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之外,还与国家的政策目标、国家的政策方针密切相关。当地区的经济发展处于低水平时,政府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基本的政策目标,相应提高居民收入,以实现经济快速增长当地区的经济发展处于较高水平时,政府的政策目标就会发生转变,把更多的关注放到社会安全稳定和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也会更加注重改善民生、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总之,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均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指引。
首先,需要大力促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体制的改革。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纵观世界各国社保基金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下面两种:模式一,行政监督与具体业务管理相分离。例如新加坡实行的社会保障按照储蓄基金制度,政府是不负担资金支出的,实际操作由劳工部制定政策并进行统一监管。中央公积金局是独立的半官方机构,隶属劳工部,负责保管基金并运营年金业务。模式二,以德国、法国和瑞典三国为代表的政事分开、民主自治的管理。在社会保险管理的工作中,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基金保值增值运营和监督审核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组成一个“责、权、利”清晰明确的管理系统。以上国外经验对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的启示,可以概括为“四结合一分开”,即政府统一决策管理与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政府部门行政管理与专门业务机构管理相结合,专业化管理与社区群众管理相结合,社会化管理与单位化管理相结合,社会保险的管理与商业管理相分开。另外,在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实践中,政府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提高社保基金的会计信息透明度,使资金运作完全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以减少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可能性;二是针对基金管理和运营者制定一系列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其在进行基金管理和运营时最大限度保全公众利益,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对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方式加强创新,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我国的社保基金在运营中,普遍存在过于保守谨慎、手段较为单一等弊病。从长远角度进行分析,在通货膨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等压力的相互作用下,基金收支平衡和保值增值的任务更加艰巨。因此,创新社保基金资本运营和保值增值的新模式势在必行,其中比较可行的措施包括:一是在社保基金积累到一定规模后,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和运营;二是拓宽社保资金的投资渠道,可以将一部分基金用于对效益好的企业进行投资,盘活资金收益;三是适度提高用于灵活投资的基金比例。尤为显著的变化是,目前国家社保基金理事会已将基金中灵活投资的比例从20%升至30%,这对于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举措。
一、河北省社会保障体系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模式,是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和谐共处、坚持公平正义,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的建设,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能够安定社会团结,是实现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保障,贯彻落实社会城乡保障一体化,有助于扩大居民消费,实现内需与外需平衡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持久动力,由于现行的城乡有别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阻碍了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需在2050年70%以上,这就需要继续推动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模式的构建,实现区域之间城市发展的平衡[1]。问题一:目前河北省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呈现出明显的二元分割结构,城市与农村之间以户籍壁垒为基础,采取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不同的治理体制和分割的市场体系。问题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盲点,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不断扩大,城乡居民的生活保障不平等,城市的社保体系在保障水平、范围、能力上等都优于农村,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很多的保障措施流于形式,农民不能享受到较之城市而言相应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能在根本上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缺乏问题,而且农村没有建立相应的社区保障中心。问题三:没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服务人员,另外河北省由于城市的发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城市之中,这些进入城市的农民工90%都缺乏社会保障,大多数都是针对城镇人口,农民工缺少配套的城市保障政策,使这些农民工没有有效地保护措施[2]。
二、河北省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研究
1.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2012年7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加强全省社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了依托电子信息政务网络的平台,开发建设社保信息和共享平台,实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民生保障业务的城乡一卡通服务,从而实现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社会救助、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加快社会救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约束社会救助主体和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社会救助的主体对象、社会救助的范围、社会救助的标准进行统一的规定,保障社会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杜绝现象,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同时针对河北省农村社会救助比较薄弱的情况,在救助立法的同时,着重建立农村救助制度,强化服务意识,科学规范化管理,从而实现社会救助的城乡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加强对社会救助机构的投入,重视社会救助机构的发展,引入专业的管理人才,合理分配救助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提出岗位任职要求,加强学习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各项综合素质,坚持农村社会救助的专业化和信息化发展,定期对农村家庭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提高社会救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全方位的救助体系,发展多种专项救助项目,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教育救助体系,完善住房保障系统,大力发展农村的慈善事业,改变以往传统的救助方式,促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全面发展。
2.完善城乡社会福利体系政府加大对财政投入的力度,在农村出资建立建设养老院、成立专门的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委员会,完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拟定政策法规,制定服务标准,推进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可以尝试公建民营、委托经营的工作方式。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以社区为主体,招揽志愿者,为城乡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服务,以中心服务带动周边地区福利服务的发展,合理规划、科学布局、整合现有资源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和社区多方力量,建设城乡社会福利体系,鼓励发展非正式的社会福利,倡导人们民间互助,家庭福利等非正式的福利项目,加强宣传与教育,倡导人们发扬友善互助,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在道德层面上规范人们互相帮助,尊老养老的行为,发挥每个家庭在社会福利项目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保证社会福利的水平。
3.整合城乡社会保险体系(1)养老保险政策的整合随着近几年河北省保障民生的力度逐渐加大,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农村的养老保险试点不断扩大。河北省是人口大省,农村人口数量多,老龄化问题严重,因此需要完善城乡的社会养老体系,提高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水平,缩小与城市之间的差距,建立健全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2)医疗保险政策的整合另外需要完善城乡的医疗保险体系,促进农村基本医疗制度的建立,保障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3]。
三、结束语
一、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农民是城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权益,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同时,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拓宽集体资金使用投向,缓解集体资产变现收益管理使用上的矛盾,确保首都农村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为此,针对我区实际,从农村群众的当前与长远利益出发,制订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全区农村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充分体现广大农民群众“生(存)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要求的基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意见所涉及的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构成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
2、以村为单位进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凡集体经济相对发达,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村均可参加。
3、经批准列入试点的村,按照本意见中规定的必要程序、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进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的原则
1、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
加入农村社会保障是村民自主的经济行为,因此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应尊重农民意愿,村极是否参保、参保种类、集体出资额等重大事项应按照村民自治章程,严格遵循民主程序决定。
2、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考虑到全区村集体实力相对不足的实际,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要用于保障基本生存水平,以确保绝大多数农民普遍受益。
3、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引导的原则
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遵循个人为主、集体扶助、政府适当引导的原则,鼓励农民个人积极出资参保。村集体对个人投资参保的(一次性缴费及逐年缴费均可),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鼓励。有大宗资产变现收入的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出资为村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村集体用大宗资产变现收入为村民入保的,投保费用应优先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以确保村民稳定受益。
4、建保受益范围依从法权确定的原则
村集体用于社会保障建设的资金,其受益范围应以资金来源、集体资产所有及经营的权属规定等为依据,严格遵循民主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并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
四、试点工作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XX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主管领导任组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管站、区民政局、区卫生局为成员单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全面工作。
区经管站负责试点村财务管理的指导和审计监督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是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相应管理机构,负责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各项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三项基本社会保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核、发放个人社会保障有关证件,详细记录缴费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等数据和事项,审核、计发养老保险金、最低社会保障金,报销有关大病统筹医药费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协助解决试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工作程序与要求
1、拟加入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的村,应向所在镇乡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一式四份,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试点村制定建立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
①集体资金的来源、构成、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投保前后村集体的债权、债务、净资产和资金结存数额等情况的说明;
②享受农村基本社会保障的人员范围、先后次序及建保标准;
③基本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名称及性质。
(2)申请试点的村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表决的情况。
2、申请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会同区经管站、相应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试点后,试点村所在镇乡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全程参与村级试点工作,加强本镇乡试点的指导与协调;试点村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试点意见》及实施细则,稳步推进村内试点工作。
4、试点的报批及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试点村、镇乡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及时报告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经集体研究后再行处理。
5、试点村建立务基农村基本社会保障后,应及时提供全部说明材料,由区经管站及相应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出具相关意见,镇乡政府进行总结整理,形成总体工作报告,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三)财务管理与监督
试点村应按照《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村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详见附件1),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主动接受镇乡经管统计科、区经管站等管理部门的监督。
镇乡经管统计科每半年对试点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要有区经管站指派专人参加,出具的审计报告经镇乡人民政府及区经管站审核后,报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元,增长23.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88亿元,增长34.4%,工业占gdp的比重47.8%。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现状
三、当前农村与城市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的差异
1、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多于农村居民。目前,我国城镇居民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传统困难救济。社会保险具体可细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与城镇居民相比,我市农民除享受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外,基本没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部分农民工除外)和生育保险。
2、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覆盖面大于农村居民。据统计,我市城镇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比率在80%以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做到了应保尽保。农
村居民仅仅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在90%以上,其他保险远低于城镇居民。部分外出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参保率不足20%。
4、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层次高于农村居民。城镇居民通过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标。农村居民没有养老保险,虽然现在有农村合作医疗
这个医疗保险,但其保障程度不高。
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的原因
1、历史原因。解放以来,国家的政策倾向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优先城市发展,优先工业发展。不但通过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使大量的农村资源流向城市,大量农业财富转移到工业,加速了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使我国在较低的国民收入水平上实现了较高工业化水平,加快了城市建设的步伐,而且在社会保障上优先考虑了城市居民,而忽视了农村居民。
2、制度原因。20世纪50年代我国出台的户籍管理制度,规定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为常居人口,并且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居人口。这样,常住在城镇的居民只能在城镇登记常居户口,常住在农村的居民只能在农村登记常居户口。通过户口登记管理人口后,城镇居民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了诸多优惠,而农村居民就没有。
3、财力原因。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村居民基本上只解决了温饱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财力也比较薄弱,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直到近年来,农民收入大幅增长,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财力不断增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才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提了上议事日程,加快了建设步伐。
五、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打算和建议
1、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各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区差异、农民非农化程度及经济承受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村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通过试点示范,逐步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关键词】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措施
社会发展与社会保障是构成一国社会政策整体的两面。这两面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要促进中国社会的转型,改变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从城乡分割走向城乡一体化,除了从发展政策的角度努力之外,从保障政策角度推动二元结构的弥合,是事关中国社会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概述
1.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社会保障的界定各国及各学者都不相同,但社会保障具有社会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特征,它是国家以再分配为手段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制度措施;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起来的,具有社会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特征,它是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结合国内外社会保障的具体实践,同时以满足中国经济发展和国民的保障需求为前提,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由四部分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优抚制度。这四部分分别居于不同的保障层次,发挥不同的保障作用,相互区别相互联系,构成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2.关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关系类型
在对城镇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的体系结构进行设计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统一制度性,如英国、冰岛、爱尔兰等国把全体农民纳入一般社会保障体系之中;第二种是专门制度型,如德国、法国等国针对农村人口建立了特殊保险机制,满足老年人在疾病、年老等方面的需求;第三种是统分结合型,如日本等国既把农民纳入了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又建立了独立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全民化是其显著特点和发展趋势。绝大多数国家都选择了统一制度模式。德、日等国针对农村人口建立了特殊保险机制,但并没有建立有区别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给予城乡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
3.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性”分析
(1)保障项目的二元性
建国后不久,我国政府便开始在城市建立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以城市企业劳动者为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城镇居民拥有保障水平较高和保障项目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制,包括公费与劳动保障医疗制度、离退休制度、住房分配制度、高就业、高福利、粮油补贴制度等等;后国内改革重点在城市,在国有企业,城市社会保障已完成了从“企业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其中社会保险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
而对农村的保障长期以来相对淡薄,从2003年才开始在农村进行合作医疗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养老保障与最低生活保障试点。
(2)筹资机制的二元性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构建的各项城市社会保险和救助制度,得到了各级政府财政支持,包括中央财政;统筹层次较高,以省或市为统筹单位;基金规模较大,城市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持续顺利。
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由农村基层组织解决,试点的项目除合作医疗外,养老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支持缺位;同时由于很多地方财政是“吃饭财政”,地方财政短缺;加上统筹层次低,各项制度难以为继。
(3)管理体制二元性
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已实行多年,管理体制由分散走向了统一并渐趋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分散状态,管理彼此独立,由此导致了统筹层次低、基金难以整合,不利于互助互济;由于没专门的基金监管机构,基金被挪用、挤占及挥霍时有发生,基金安全性差,流失严重。
二、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产生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根源
我国“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是满足国家推进工业化的需要,与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一种体制安排。
1.二元经济理论的提出
二元经济理论最早由美国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于1954年提出。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通常存在两大经济部门,一是生产方式落后,生产效率低下的农业经济部门,二是生产工艺先进,劳动效率较高的工业部门。农业分布在乡村,工业主要分布在城市,工农业差距和城乡差距明显,由此产生了二元经济结构。可以看出,社会经济结构变迁是二元经济结构产生的直接动因,而二元经济结构体现了工农城乡间的对立运动过程,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的产物。
2.制度根源: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1)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分析
首先,积累资金的需要。工业化的起步需要大量的资本积累,多数国家在实现本国工业化的时候通常会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工业起步阶段,也称为“以农养工”阶段;第二阶段是工业发展阶段,也称“工农自养”;第三阶段是工业成熟时期,此时工农业发展差距巨大,进入“以工养农”阶段。
其次,受斯大林模式影响。苏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经济建设取得如此辉煌的成绩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经济模式选择。“以重工业为主,牺牲农业”的斯大林模式严重影响了那一时期我国的经济政策。
第三、国际局势的影响。建国初期,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对我国进行封锁和压制。积贫积弱的我国社会主义政权要想不被扼杀在摇篮里,必须发展重工业,奠定自己的工业基础。
第四、意识形态的影响。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刚刚起步,缺乏经验,思想教条主义严重,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计划经济;面对多年战争留下来的“烂摊子”,正需要百废待兴,而国民经济恢复和“”的实现,“高速度”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最重要的途径。
(2)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形成的制度安排
与其他国家二元经济结构的产生不同,中国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过程不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过渡,而是政府强制推行的一系列制度,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权和控制权进行“再分配”的过程。具体讲,我国一方面实行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政策,通过行政命令等手段强制压低重工业发展成本;另一方面则通过“户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手段人为地构建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将农民最大限度地固定在农业生产领域,不仅使其为城市人口提供粮油食品,还要为工业提供必不可少的原料和资金。这种行政主导型的,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系列城乡分割的制度安排导致了社会格局的分化与凝固,并由此导致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长期存在。
三、改革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意义
首先,改革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当前“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和谐社会的内涵之一即公平正义,它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与正义,如果一直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满足强势群体的利益,势必引发弱势群体的不满,致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严重损伤社会的公正原则,同时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不利于发展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途径。
其次,改革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和社会化。
其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化是实现资源最佳配置的重要方面,而社会保障一体化是劳动力市场化必不可少的维系机制。社会保障一体化即统一社会保障项目、标准和管理与实施机制,这样,无论劳动者如何流动,均有同样的待遇保障。其二,社会保障社会化鼓励全社会成员主动参与、分担缴费、监督制度实施等,它使得社会保障事业具备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要实现其社会化,就应该把各部门、各单位分散管理的形式逐步转为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建立统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再次,改革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符合农民的宪法性权利要求,有利于保障其人权。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政府有义务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社会保障,以促进社会安定、经济稳步增长、公民生活福利逐步提高。
四、我国“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措施
1.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也即上层建筑应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只有统筹城乡发展,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才能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打下坚固的经济基础,不致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并运用法律加以保障,以建立长效机制
首先,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扩大农村社会保障项目与保障对象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实现保障范围全覆盖;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基金统筹单位,增加财政支持力度,也以此增强农民投保积极性;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与监督机制,防止基金流失、被侵占与挪用。
其次,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城乡社会保障统一立法,如制定《社会保障法》,以促进社会保障的一体化;为保障统一法典的实施,保护广大城乡居民的权益,制定具体的城乡社会保障法规,实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
3.消除人们认识上的误区,增强人们的权利意识,促进城乡居民主动参保
首先,随着社会的转型,农村土地与家庭的保障能力减弱。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风险的进一步增大,土地征用制度的滥用,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及农村人口的老龄化使得农村社会保障需求更为迫切。
1、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社会保险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
2、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3、《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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