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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担保书范文
编号:
交通银行 行:
鉴于你行向 (下称“借款人”)提供(币种) 贷款(金额) (大写: )(下称“贷款”)。该借款合同(下称“合同”)编号为 。该贷款期限为 ,利率为 ,用于 。本保证人已了解并同意“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现本保证人同意为上述“贷款”全额担保,特此开立以你行为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书,向你行保证如下:
一、本保证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各期到期(包括被宣布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全部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本保证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一期应付款项”,你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和处分抵押品,本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十五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借款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以“合同”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你行,应支付额计算至本保证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本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保证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你行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保证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帐户中扣收上述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和延付利息。本保证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保证人同意,今后若需追加“贷款”金额,对不超过“合同”金额 %的追加贷款部分,按本担保书规定承担担保义务。
五、在“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清偿完毕之前,本保证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保证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代位权和索偿权。如果“借款人”向本保证人提供抵押品,非经你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你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
六、本保证人在此同意,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本担保书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和/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担保书继续有效。
担保人:
日期:
银行贷款注意事项
1、向银行提供资料要真实,提供本人住址、联系方式要准确,变更时要及时通知银行;
2、贷款用途要合法合规,交易背景要真实;
3、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和未来收入预期,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4、申请贷款额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还款额不宜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
5、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6、要按时还款,避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7、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对于抵押类贷款,还清贷款后不要忘记撤销抵押登记;
8、提前还款必须要提前一个月与银行沟通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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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二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条本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业里工作,属特殊情况的,需由董事长批准,且介绍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四条本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企业必须制定人员编制,编制的制定和修改权限见人事责权划分表,各部门各企业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第五条本公司需增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引荐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六条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45岁;
(四)外贸人员还必须至少精通一门外语;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
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需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
第七条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
第八条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二)学历、职称证明。
(三)个人简历。
(四)近期相片2张。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体检表。
(七)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
(八)面试或笔试记录。
(九)员工引荐担保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第九条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
第十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待遇:
高中以下毕业:一等
中专毕业:二等
大专毕业:三等
本科毕业:四等
硕士研究生毕业(含获初级技术职称者):五等
博士研究生毕业(含获中级技术职称者):六等
(二)试用人员享受一半浮动工资和劳保用品待遇。
第十一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正式员工可根据其工作业绩、表现以及年限,由公司给予办理户口调动。
担保书就是找个人帮另外一个人做担保,只要是另外一个人出事情,就可以找担保人承担后果,所以这种担保书是有法律责任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委托担保书,欢迎大家阅读。
委托担保书1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__市__区永中南翔锦苑紫荆3-201号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融资需要向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借款,特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按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及担保范围和期限
乙方对甲方向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期限__________个月的借款提供__________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自愿向乙方反担保,另立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取得优先受偿;
有权委托贷款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3、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担保评审费__________元,在项目立项审查时一次性付清;
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每月__________‰计算,期限__________个月,计__________元,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付清。
4、在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按担保金额的__________%
向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⑴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交纳,所有权属于甲方。
⑵甲方应依约履行合同,如逾期还贷,乙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⑶甲方按借款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后10日内,乙方如数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5、乙方代为甲方偿还其上述借款即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为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和自代偿次日起的代偿资金利息(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计算)以及乙方为行使追偿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天按本合同贷款担保金额的1‰计算。
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还应支付赔偿金。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因甲方提供虚假、伪造、过期等文件、材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若甲、乙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温州)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温州恒利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 月 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__区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书2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甲方委托乙方担保,乙方经研究决定同意担保。甲、乙双方就委托担保事宜诚实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担保对象:
甲方向申请 业务(种类如下),乙方为其提供担保。
【可选择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人民币借款;(2)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4)银行保函;(5)其他】
第二条 担保金额:拟定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实际担保金额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担保方式: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四条 担保范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担保期间:以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条 担保费用(保费):
1、计费方法:按担保金额、期限、收费标准计费。
2、收费标准:%/年(大写:百分之
/年)。
3、保费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
4、支付方式: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一次性支付;
一年以上的在乙方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按年计算一次性支付。
第七条 甲方承诺:
1、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
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
3、按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情况的监督,并按月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
4、按主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承包、租赁、联营、合伙、转让、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
(2)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权、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以及联系电话变化等;
(3)高层人事和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对外重大投资、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整顿、歇业、破产、解散或撤销;
(4)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包括但不仅限于吊销营业执照、仲裁、诉讼等;
(5)主合同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主合同展期,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
(6)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7)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反担保财产将处理(转让);
(8)其他影响乙方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乙方承诺:
1、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2、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所了解的经营情况保密。
第九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担保书3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 银行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
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
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委托担保书4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您已经具有签订本合同的法律常识。
2.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要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5.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黑色碳素墨水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本合同,字迹清晰,请勿涂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向辽宁名德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咨询。
委托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受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向 申请
融资授信 人民币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大写) ,(小写) ,特委托乙方为其融资债务提供(大写) ,(小写)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乙方经审评,同意为甲方就上述融资债务提供担保。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以甲方与融资银行签定的授信协议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为准。担保方式、期间和范围以乙方与融资银行协商后签定的担保合同或向融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为准。
甲方和乙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等民事法律基本原则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费用
1.1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费用按照乙方为甲方担保的主债务金额的 %(年费率)的担保费率计算,担保费总计(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主债务金额是指贷款本金贷款本金扣除甲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
贷款本金扣除乙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贷款本金扣除甲、乙方双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甲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甲、乙双方向融资银行交存的保证金之后的余额(其它),即(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1.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费交付乙方。
1.3经乙方同意,甲方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分
期支付担保费用:
1.3.1第一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2第二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3第三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3.4第四期:支付时间
年 月 日,支付金额
1.4融资到期后,如甲方未向融资银行履行偿还/支付融资本息的义务,应按照万分之十(日费率)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
甲方承担该项担保费用的期间为自融资到期之日起,至乙方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之日止。
1.5因签订本合同和本合同项下相关合同所发生的交通费、通讯费、邮递费、文件复印费、评估费、公证费、登记费和律师费等应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合同的生效
2.1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字盖章的日期不一致的,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附加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界至之日起生效。
第三条相关合同的签订
3.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与融资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向融资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并按照融资金额 10%的比例向融资银行交存保证金。但此款约定应受本合同第六条第6.2款的限制。
3.2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融资银行签订授信协议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
在经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可以适当延长本款约定的签约时间。
3.3为保障乙方在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能顺利实现追偿权,甲方或甲方提供的第三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订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反担保合同,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4.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且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如是企业分支机构,须具有其法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从事与本合同相关的民事行为的证明。
4.2甲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相关合同的行为是经有权决定的机构或人员决定和授权的,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4.3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财务资料、生产经营资料和签订相关合同所需要的各项证明文件,并保证各类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问:我的家政公司承包给一朋友,现发生了钟点工坠楼受伤的事,被裁定为工伤,要我们在60天内提起复议。请问我公司有责吗?那个承包者要负责任吗?
读者光平
答:本案中,你作为家政公司应当承担钟点工因工伤受到的全部损失。在你承担损失后有权向承包者追索损失。
2、这样的担保人要负责任吗?
问:我朋友盗用我的名义帮他自己写了一份担保书,并留下我的电话,且附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在他离开公司了,有些款没结清楚,他原公司人找到我。请问我要不要承担责任。读者李念
答:因为该保证书并非你亲笔所写,故该担保书无效,你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朋友借我的车把人撞伤了,我该赔偿吗?
问:朋友借我的车把人撞伤了,但他没钱付,人还跑掉了,对方要我赔偿,我该负责任吗?
读者钱明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你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责任。但你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驾驶员即你的朋友追偿。
4、如果父亲把名下房产遗赠给他的情人该怎么办?
问:10年前我父亲有外遇,最近父亲要和母亲分割房产后协议离婚,母亲不从。父亲放言,要把他名下房产遗嘱赠给情人。我想请教:如果我父亲去世以后,我父亲名下房产是不是一定归属他的情人?我有没有可能在法律上争取一定的权利?读者张平轻
答: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若你父亲生前将属于自己所拥有的房产份额遗赠给外人,则你们作为法定继承人是不能享有其遗产的。
5、 能否得到定金的双倍赔偿?
问:我付了一家转让的店铺的定金后,对方不转让了。当时协议上未指明违约责任,我是否能得到赔偿金? 我想得到定金的双倍赔偿,行吗?读者李子强
答:若你们交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则根据《合同法》中的定金法则店铺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家养小狗咬伤人要如何赔偿?
问:我家养的一只狗把一个邻居的大腿咬破了点皮, 事后我带他到防疫站注射了狂犬病疫苗。现在此人到我家要求赔偿上千元精神损失费,请问在法律上这个精神损失费应该如何赔偿?读者刘明明
答:有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7、我可否向父亲要一部分生活补助费?
问:我本人因患肝炎丧失劳动能力。病退工资每月500元,妻子下岗,女儿上高中,生活困难,我父亲每月工资3000元,我可否向父亲要一些生活补助费?读者
答:你是属于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故你可以向你父亲主张生活补助费用。
8、逾期交房开发商该赔偿吗?
乙方: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网络服务销售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行为所产生的网络服务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手续费(佣金)。
甲、乙双方就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甲方授权范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甲方从事销售产品、收取费用及售后服务工作。
(二)乙方销售的产品:_________
(三)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的业务区域及产品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条 本合同一经订立生效,乙方有3个月的见习期,见习期间,甲乙双方均可提出终止本合同,见习期结束后,甲方未提出延长见习期或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自动转为正式期。
第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服务费收入支付乙方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甲方按不同服务内容、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
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第四条 手续费以_________币现金或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五条 甲方在支付手续费时应扣除各项罚金并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个人费用。
第六条 乙方从事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受非法干预;
(二)要求甲方支付约定的手续费;
(三)获得甲方提供的有关单证和材料。
第七条 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守《_________业务人员管理规定》及甲方制定的各项有关规章制度;
(二)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履行个人人职责;
(三)维护甲方的利益,不得损害甲方的信誉;
(四)以诚信为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甲方业务情况和服务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甲方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甲方;
(五)保守甲方和客户的秘密;
(六)严格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和服务条款开展业务活动,遵守甲方有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和财务管理要求;
(七)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甲方对其业务的各项考核;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得任何其他网络公司的业务;
第八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签发网络服务合同,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网络业务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对乙方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业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甲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承揽的业务,应承担责任,不得无故拒绝;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必需的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向甲方缴付金额为_______元的保证金及经甲方确认的个人或法人出具的经济担保书。保证金及经济担保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间,因下列原因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二)不符合条件,或丧失销售顾问资格的;
(三)达不到考核标准,不适合从事销售顾问业务的;
(四)违反甲方有关销售顾问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的。
第十三条 除见习期外,乙方请求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未被支付的佣金或者保证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及时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钱款、单证、销售顾问证、文件、手续、资料等),不得再以甲方销售顾问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应得佣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支付赔偿金。
(二)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予以罚款或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后抵押金不再退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损失。
(三)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欺诈行为或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挪用、侵占服务费或擅自涂改、伪造服务单证的,甲方除有权扣留乙方的佣金和保证金外,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法院提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前1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一年。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新的清单由独立团体“澳洲技术”拟定,将被视为具高度价值的职业由400个大幅缩减至只有181个。
移民部长艾云斯指出,新的清单将确保澳洲的技术移民计划是由需求来主导,并非由供应来驱使。他说,政府透过有目标的移民计划,将吸引最高质素的技术移民,引入真正技术满足澳洲经济真正的需求。新的清单将会对试图操纵移民系统的人士关上大门,只有具备新清单上职业的人士,才有资格申请独立一般技术移民。
艾云斯表示,具备澳洲经济所需技术的外国学生,仍然可以申请永久居留或由雇主推荐,但澳洲不再会接受根据何华德政府所订指引,数千名厨师及理发师的申请。
移民部长指出,在上任政府执政时,完成短期职业训练课程,包括烹饪和理发,而且英文水平差的人士,几乎可以肯定以技术移民取得永久居留。
在2007至2008年的财年内,移民部批出4,1万个一般技术移民签证,其中逾5000个是批给厨师和理发师,而他们之中,四分之三是在澳洲修读课程的。这两个职业已不再在新的清单上出现。
新技术职业移民清单将由7月1日起生效,另外,清单每年都有可能重新修订。已经按一般技术移民计划申请的人士,不受新清单落实的影响。(嘉文)
加安省修法排除认证障碍海外工程师移民可先领牌
加拿大安省政府日前在省议会引入《向企业开放法案》,其中包括对安省现行的《专业工程师法》进行修订,允许在海外接受专业资格培训的工程师在尚未获得加拿大移民或公民身份的前提下,只要达到在安省执业的各项标准,便可获取安省的专业工程师牌照。
安省公民及移民厅长翟斯金斯表示,省府修订现行的《专业工程师法》,旨在清除在海外接受专业资格培训的工程师在安省获取专业工程师牌照的障碍,使他们能在本地发挥专业所长。他指出,据统计,每年有多达12万名新移民来到安省定居,省府的责任除了要帮助新移民在本地发挥专业所长之外,还要帮助安省的企业更好地善用技术移民这一资源。省府对《专业工程师法》进行修订,将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技术人才来到安省定居,从而促进安省经济的蓬勃发展。霍斯金斯预计,在《专业工程师法》的修订案付诸实施后,将有数干名在海外接受专业资格培训的工程师从中受益,他们可在移居加国之前,透过互联网申请安省专业工程师牌照。
安省司法厅长本特利指出,安省政府自2003年起,已向桥梁培训项目投资了高达1.5亿加元,帮助在海外接受专业资格培训的新移民在本地重操旧业、发挥专业所长。这其中就包括在怀雅逊大学开办、以在海外接受专业资格培训的工程师为对象的桥梁培训课程。(安荣)
美新泽西州发非法移民身份卡可持证享受社区服务
美国亚利桑那州通过反移民苛法,将在该州非法居留定为刑事罪的做法,在全国多个地方激发对移民友好的政策。新泽西州州府翠登属于这虽然目前还是少数,但数目却在增加的城市之一。该市现在已经开始给非法移民发放小区身份卡。非法移民有了这种身份卡,就可以获得图书馆和诊所等小区服务。
这种地方身份卡并不提供合法居住权或就业权利。目的只是允许非法移民使用一些小区服务。在翠登,居民可以使用这些身份卡使用图书馆、医疗中心和医生办公室,他们还可以向慈善组织和私人社会服务机构寻求帮助,并可以使用公共娱乐中心和游泳池。
现在全美,已经采取类似翠登这一做法的,至少有6个城市,执法官员相信,这些身份卡可以增加非法移民的自信心,令他们大胆报告罪案,并在成为罪案受害者时寻求帮助。
在翠登、普林斯顿和阿斯伯里园,这些身份卡是由小区组织发放的,但是纽黑文和旧金山则是由市府发放身份卡。后两者发放的身份卡用途更多,包括开银行账户,令移民可以将他们的工资支票存入银行,不用携带大量的现金,成为贼人作案的目标。
为了避免这些身份卡透露非法移民的身份,这些身份卡都是面向所有小区居民发放,但是主要使用者是非法移民和无家可归者。
(小宇)
去年51万中国人短期赴美旅游商务逾20万在美常驻
根据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最新统计报告,2009年持工作签证、学生签证和外交签证在美常驻的中国人有20.1万多人,比上年增加3.8万人,在所有国家中排名第五,另有51万中国人短期来美旅游、探亲和商务考察。
2009年,持H1B签证在美工作的外国人共有34万,比上年减少7万,比2007年减少12万,说明经济低迷对外国工人在美工作机会冲击很大。其中持H1B签证的印度人最多,共12.3万,1.3万中国人持H1B签证在美工作,排第五位,比上年有所减少。从2007年以来,持H1B签证在美工作的中国公民减少了3700人。
持F1签证正在美国留学的外国学生为95万,其中来自中国的学生最多,共有12.5万多人,自2007年以来增加近5.8万人,显示中国正在掀起新一波留美热。
另外还有常驻美国的外国访问学者46万,外交官及代表32万,外国驻美记者44万。外国人在美常驻最多的依次是墨西哥、印度、日本、加拿大、中国、英国、韩国、德国、法国、巴西。前10名中,去年只有中国和加拿大常驻美国的人数增加,中国的增幅最为显著,主要是因为留学美国的中国学生数量猛增。
外国常驻客聚居地主要是加州、纽约、德州,主要入境口岸是纽约、芝加哥、洛杉矶、华盛顿和纽瓦克。
2009年赴美旅游和商务的短期访客数量比2008年减少了近300万,是过去5年美国短期访客数量首次下滑,显示经济衰退对美国国际旅游业和商务产生了消极影响。墨西哥、英国、日本短期访客最多。美国虽然已开放中国公民赴美团组游,但2009年持B签证短期赴美旅游、商务考察和探亲的中国人数量只有51万,尚未进入前十名。(余东晖)
在美华人女性的主要职业
中国女性在美国从事的职业,可谓是五花八门。无论是中餐馆里端盘子的,还是美国医院里拿听诊器的,都可以看到中国女性的身影。如果非要挑出中国女性在美国所从事的主要职业,那就试着到下面这几个行业里去找。
(1)医护人员
美国医院里的中国女医生,绝对是中国女性的骄傲。除了做内外妇儿等常规科室的医生,美国尚有相当数目的华人女牙医。此外,华人女中医、女按摩师、女护士,在美国也很常见。值得一提的是,很多人为了移民,改行学护士。中国女人的学护士热潮,曾经让美国中部某大城市的社区大学出现过“排队修护士专业课”现象。
(2)科研人员
最常见的华人女科研人员,就是聚集在美国各大学的生物技术员和博士后。在美国生物公司里,也可见到同类人才。在美国搞生物研究,很辛苦,收入一般。
(3)电脑工程师
上世纪末,美国电脑行业非常热门。很多华人女性在
电脑大潮中,甭管是什么出身,一律和电脑密码做亲密接触。
(4)教师,教授
在美国中小学,华人女性做教师的不少。不只中文,美国的文理学科,均有华人女性执教。华人女性在美国做教授的,属于精英人才,凤毛麟角。
(5)房地产以及贷款保险销售等
在美国,没有售楼小姐这个称号。美国的高楼,远没有国内普及。在美国房地产行业,有很多华人女性介入。很多华人在“媳妇熬成婆”之后,自立门户,招兵买马,成立自己的房地产公司,勇敢地和美国人周旋。一般来说,做房地产这行,周末最忙。家有幼子的华人女性干这行,深得“舍不了孩子,套不着狼”之行规。和房地产并驾齐驱的贷款、保险等行业,也活跃着华人女性的身影。
除了上述五类,华人女性做会计的也不少。偶见华人女律师、女地质天文学家、女演员、女歌星、女金融大亨、女作家。这些耀眼的女中豪杰,是少数成功者的极致,并不是华人女性在美国就业的主流。道理很简单,特大成功者毕竟只是少数,普通人才是主流。
那么华人女性在美国到底学什么最好?其实不管从事哪种职业,能兼顾个人兴趣最好。(陈晚)
入境美国注意事项
入境手续,在机场接受移民官及海关关员的检查。前者检查旅客来美资格,即是否可以入境:后者查验旅客的行李是否应课关税,或有违禁物品应予没收。
1、入境检查手续
(1)旅客被引导到入境检查室,按照入境签证的不同,排队等候检查。持非移民签证者应排在nonresldents(非移民)的队伍,持移民签证或绿卡者在cItlzens/restdents(居民)的行列。
(2)轮到你受检时,将护照、I-20或lAP-66、J-94、及报关单一并交给移民官查验。要知道,持有护照及签证并不保证可以入境。因为签证只给持有人要求入境之权,准其入境与否,则在移民官。移民官会核对“黑名单”,看该外国人是否在榜上,如果过去在移民局有过不良记录,例如曾被递解出境,则入境时即有麻烦。
(3)照惯例,移民局官员会问你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最主要的是确定你来美之后的住所地、来美的目的及携带多少钱等。不必紧张,从容回答即可。
(4)移民局官员问完问题,就会在I-20或IAP-66及I-94上盖章注明入境日期,签字注明签证身份及再次合法入境的期限。如果你持F-1签证,美国将允许你在美停留至学业完成的必要年限。因此,通常移民官会在I-94表的停留期限栏打上D/S(du ratlon of status)印记。如果你持交换学者J-1签证,美国只允许你在特定时间内停留,并J必须攻读IAP-66上所指明的课程以维持交换学者的身份。无论你持F-1或J-1签证,都必须注意入境时护照的有效期必须始终保持比预定在美停留期限多出六个月以上。
(5)移民官会将1-94的出境部分撕下,钉在护照上,并将1-20或IAP-66的第三页一并交还给你。你要立即确认添加的资料无误,如果有错误立即要求更正。离开柜台后再回去要求或问问题,只会徒增麻烦。你要千万注意,1-94是唯一证明你合法入境美国的证件。虽然只是一张小纸,在美国居留期间一定要和护照一起妥当保管。遗失的话,须向临近移民局申请补发。
2、领行李、缴交报关单及验关
(1)根据走道上的指示走到Te rminal领行李处,依电脑屏幕或告示找到自己班次的行李招领台。
(2)从转盘上取下自己的行李,小心核对行李号码,因为不少皮箱看起来一模一样。
(3)机场备有手推车,一辆一元。也可以找porte r代劳,小费一件一元。
(4)国际机场很大,领行李时常容易找错转盘,有时航空公司也会作业疏忽。找不到行李别紧张,持登机证上的行李注册存根向航空公司查询,万一还是找不回来,则须填写报失单,并记下机场服务人员的姓名及电话,以备日后询问。
(5)排队验关时,不妨选最短一行排队受检。不要左顾右盼,犹豫不决,更不可看另一行通关迅速而临时换行,变得“行迹”可疑而遭受仔细盘查。面带笑容,态度诚恳,有问必答,但不要多话,以免自找麻烦。
(6)检查行李时要递上证件,如海关要求开箱检查,立刻打开受检,不要迟疑。如果验关人员示意通过,也不要怀疑,立刻提出行李离开。
(7)如果在行李中被发现有任何禁带物品,是要被当场没收的,原本打包好的行李弄得一团乱,得花点力气让东西归位。但有时运气好,也能快速通关。
下列物品是进入美国时必须要申报的水果、蔬菜、植物及植物制品、肉及肉制品、动物、鸟及蛋。对于检疫物品不申报可能导致您行程的滞纳及达1000美金的罚款。
(8)随时注意自己行李证件,不可离身,以防被人乘机盗取。
(9)携带入境的金额超过一万美元,应主动向海关申报。
3、换机
如果你入境后要换机,得估计好时间,尽早到要转换的航空公司机场柜台去报到。如果机场大,为避免走冤枉路,不妨问一下人。在换机手续办妥,找到确定的机门后,你可能有一段休息时间。这时不妨四处走走,舒展一下筋骨或上一下厕所。(润童)
公众负担为美亲属移民拒签原因之一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案规定可能成为公众负担的外国人不可入境美国。
移民局和国务院没有法规规定如何判定一个人是否有可能成为公众负担。但存在很多需要考虑的法律因素,包括申请人的年龄、健康、家庭地位、资产、财政状况、教育程度及技能。并且,移民局和国务院会根据健康与卫生服务部的年度贫困线进行判定该移民者是否可能成为公众负担。
大多数移民申请人都要求提交经济担保书以证明他不会成为美国的公众负担。所有基于家庭关系的移民者和部分基于工作关系的移民者(如果该移民者与提起申请的雇主存在亲属关系)要求提供经济担保书。经济担保书(表格1-864)对代表移民者提起申请的申请人产生了法律义务,如果该移民者在入境美国的最初5年内获取了公共救济,政府可以申请人要求返还移民者所得。
虽然有了经济担保书,但一份完整且足够的担保经常不足以保证该移民者入境。如果申请人仅仅是刚达到这些担保标;隹,领事馆可以要求提供额外担保人。虽然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担保,如果领事认定美国申请人或联合担保人的担保不可信签证也会被拒签。(丽妍)
美国职业移民申请程序
(1)获得美国雇主的雇佣任何人要申请职业移民,必须首先获得美国雇主的雇佣。
(2)取得美国州劳工部门的批准:美国雇主为申请人申请劳工许可证,首先必须向自己所在州的劳工部门职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劳工许可证申请用时需要约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得到批复。
(3)获取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的批准:劳工部(简称DOL)在审查美国雇主为外国申请人发出劳工许可证申请时,会充分利用各州劳工部门所提供的数据、资料和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例行公事。雇用国外雇工的美国
雇主必须提供确凿的事实证明在当地确实找不到够资历的美国雇工来完成这项工作,只有申请雇用国外雇工。此审理程序目前所需时问约为四个月,为缩短劳工移民的批;隹时间,美国议会已立案通过将此过程的审批时间缩短为21天,只是开始执行日期未定。
(4)向美国公民事务及移民服务局(USClS)提出移民申请:移民局在全国各城镇还设有区域办公室和支局办公室。支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受当地的移民和签证申请,他们在收到各种申请后把文件转送到区域办公室或地区分局进行实质性的处理。
(5)得到USCIS的批准通知
USClS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常移民申请都由地区分局直接处理,法律授权地区分局可以批准或拒绝各种不同的移民申请。
(6)送件美国国家签证中心全美签证中心(简称NVC)建立的目的是负责绿卡的申请工作。申请人的移民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后,所有的文件将送到全美签证中心。在缴纳签证费后,全美签证中心会寄给申请人3号邮包。申请人要将3号邮包中签证申请表(DS-230)的第一部分填完后回寄到全美签证中心(第二部分在面试时使用)。然后全美签证中心将申请人的档案发送给相应的美国海外使领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过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责任
乙方在任职期间,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尽忠职守,不做出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事情,并致力发展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
2.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工作范围职责
乙方受聘于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直接负责区域______(省/市)对公司____________品牌推广、市场开发、销售及回款管理流通、终端网络建设及业务管理工作。
4.每月回款目标、考核任务
(1)试用期为三个月,经考核合格可提前结束试用期,签正式合同。
(2)在所属区域老客户负责调整、管理、提升(试用期满所要做的事),在原基础上理顺客户网络,增加分销,提升终端销售,并提升销量、管理及服务。
(3)全年该省/城市____________ 区域完成回款指标______万元。
(公司标准:______万元以下无提成,______万元以上超出部分以月回款的百分之______计算)
5.目标工资、业绩奖励及补助
(1)甲方以 ______元/月人民币作为底薪,并参照公司考核标准。
(2)出差标准:食宿按 ______元/天,每月按______天出差标准计算(因每月须回公司开会)
(3)长途交通:交通工具意火车、公交或专线汽车为准,凭有效票据,公司予以报销。
6.福利、休假、重大贡献奖
(1)其他福利按公司规定办理,其他业务费用参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在合约期内,乙方因表现突出,给甲方品牌提升以及业绩作出重大贡献者,激发酌情予以奖励。
7.作假处理
乙方的每月/周的行动报告和总结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有作假行为,第一次警告并罚款______元,第二次公司将严重警告并罚款______元,第三次公司将作辞退处理,公司同时保留对作假人员行为给公司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赔偿的法律起诉权。
8.解聘/辞职
(1)乙方在试用期,甲方视乙方工作市场实际操作水准,工作表现合理评估,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解聘,乙方配合甲方做市场各项交接工作办理相关手续(样板、手册、各项制度册等)
(2)若乙方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做好市场交接工作,否则,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若乙方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操作政策,过失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出现违约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甲方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4)除非甲方总经理及委托人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经销商处借用现金和调动甲方货物,发生上述行为,由乙方及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本公司业务经理经发现证实有兼职行为的,必须无条件接受本公司的辞退,并退回已领取的基本工资、出差、通讯、应酬等费用,(根据其严重程度,公司决定是否追究法律责任。
9.人身安全保险每月补贴______元(须凭保单复印件领取此费用)。如乙方没有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出现任何人身安全与甲方无关。
10.试用期满另签合同。
11.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有义务向第三方保密。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4.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书。乙方有责任对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性负责,若无视为自动放弃。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法律投诉;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6-0019-03
近年来,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采用挂靠、内部承包等方式追求规模的扩张,导致法律诉讼案件也呈现居高不下的态势。为应对各种诉讼纠纷,企业不仅要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由于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 企业资金被冻结和扣划也时有发生,不仅给企业的资金运作带来困难,更有损企业的信誉。
一、诉讼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1.项目部或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或未及时支付材料款、租赁费、分包工程款、人工费等,或未与相对方及时结算,又不及时向企业汇报,或虽进行了汇报,但企业要求项目承包人自行处理,而承包人不处理,导致相对方。
2.项目部或承包人在对外签订材料买卖、设备租赁、分包等合同时,仅考虑了价格、款项支付因素,忽视了逾期交付、质量问题处理及违约金等条款,大量使用了相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对合同条款做出了有利于相对方的约定,为事后的诉讼处理埋下隐患。
3.承包人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了合同,或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收取了材料,事后又从企业帐户(包括但不限于以转账、承兑等方式)对外支付了部分款项,或虽未支付款项但在对账单(结算单)上加盖了项目部或企业印章,导致关系或表见成立。
4.项目部将架子分项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但又为分包人对外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上作为承租方或担保方加盖项目印章,或经分包人指使以企业名义向出租人支付部分款项,导致企业成为承租人而承担支付租赁费并返还周转材料的责任。
5.承包人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加盖项目部印章),但收取的借款未交入公司财务,使企业成为借款人承担责任;承包人以项目部名义对外担保(在担保书上加盖项目部印章),担保合同虽然无效,却因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
6.印章管理不严,特别是项目部印章(含技术资料专用章)往往掌控在承包人手中,项目部人员由于对印章特别是技术章的法律效力认识模糊,加上责任意识不强,使用印章的随意性较大,个别项目甚至还
私自开立银行账号或私刻项目部印章,由于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也是导致纠纷大量出现的原因之一。
7.虽然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合同权利义务落实不到位,劳务公司往往成为开票公司,不缴纳工伤保险金,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存在,工程现场缺乏劳务人员上下班情况的有效记录,是导致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原因。
8.工程项目部的对外经济权力往往掌控在承包人手中,有的承包人未将对外签订的合同向企业备案,或虽然进行了备案,但企业对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的验收、结算等实际情况或对一手证据往往无从把握,即对交易的实际情况缺乏真实、有效的了解,诉讼发生后只能根据原告方提交的合同、结算单等表面证据进行有限的抗辩。
9.财务管理有待加强。未定期与建设单位对账,建设单位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包人或按承包人的指使将工程款支付给材料商或第三方;对真实交易情况缺乏了解,往往仅根据承包人的指使支付款项,交易方与收款人不一致现象较多;在项目未中标的情况下,未将投标保证金及时返还。
10.对不良承包人的责任追究缺乏有效措施和办法。由于对承包人的经济实力、财产状况、诚信度缺乏了解,导致不良承包人混入施工单位,利用企业管理环节上的缺失,以虚构交易凭证、以少充多、私自对外借款不入账等手段侵占公司财产,导致项目巨额亏损,法律诉讼接连不断。
二、避免、减少及处理法律诉讼纠纷的对策
(一)事前预防
从源头抓起,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应先进行可行性研究,综合考虑工程所在地的定额标准、取费高低、材料人工费的补差以及当地的市场价等因素,避免低价中标;对发包方的履约能力做出综合评估。制定项目承包人准入条件, 对其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在选择承包人时应让其提供有价物的担保,或让其提供第三方的有效担保。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承包人对外债务情况、法院诉讼情况等,对无经济实力的承包人应拒之企业门外,建立项目承包人黑名单制度。建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的法务人员,全过程参与企业风险管理,在企业内部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切实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二)事中控制
1.加强合同管理。对工程总包合同专用条款、补充条款等每一条都要认真审核,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违约责任要公平合理,对工程款的支付要明确条件和时间,对新增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要纳入进度款一并支付并明确约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涨价、工程材料变更、工程量增加等及时签证保留证据。特别是最后的工程保修及工程款结算方式和时间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并规定违约责任,以便日后追讨工程款时提供有利证据。不仅要加强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更要强化对项目部对外签订的材料买卖、设备租赁及其他合同的管理,推行格式合同文本的使用,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文本进行修订和改进。企业对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要进行登记备案。
2.加强财务管理。一是对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应由进行审核,交由财务部门备案,按照合同约定及材料供应实际情况及时支付材料款和租赁费。二是对工程款实行有计划、有控制的管理。工程款进入企业账户后,财务应根据工程进度、人工、材料到位等因素综合考虑支付的额度,不能盲目的按照承包人要求全额支付工程款,严禁将工程款直接打入承包人的个人帐户。三是严格管理分公司、项目部账户和印章。对来历不明的款项应及时查证,与企业没有业务往来的款项及时归还。禁止向没有签订过合同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禁止接受与企业没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所开具的发票。
3.实行大宗材料集中采购供应,对各工程项目使用数量较大的材料如钢材商品砼钢管扣件等实行采购供应,即由企业对外签订合同购买或租赁后,再供应给项目部,最终由企业对外统一结算并支付
款项。
4.严格印章管理制度,严禁将项目部印章、技术专用章用于对外借款和担保。对企业派驻工程项目人员特别是项目承包人或项目经理的授权以及项目部印章、技术专用章的使用范围在工程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或声明。
5.企业、项目部应配备专业的人员参与项目过程管理,企业应向各项目现场派驻材料管理员,及时掌握项目材料设备的实际交易和到位情况,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企业、项目承包人应树立严格的履约意识,注重合同及资料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签证单据、补充协议及会议纪要的重要性;积极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维护企业的利益。
(三)事后补救
1.积极处理亏损项目。及时收回项目的各种印章;对工程项目特别是在建工程进行审计,整理对外债务及应收工程款;与材料商、分包单位协商处理款项支付条件和期限,避免发生不必要诉讼案件;整理、收集工程资料,为进一步诉讼准备充足证据;与承包人签订会议纪要和承诺书,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
2.积极处理律师函、维修通知书等各类函件,避免产生诉讼纠纷。
3.重视清欠工作,对发包方履约能力欠缺的,充份利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关规定,及时采用诉讼手段维护企业利益。
4.积极应对诉讼纠纷案件,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参与庭审诉讼,为企业最大程度的挽回损失。
5.对涉及违法犯罪的不良承包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立案侦查,将其绳之以法,从而起到警示作用。
随着企业员工法律意识的提高, 严把项目承包人进入关, 加强企业的过程管理,特别要强化风险管控,法律诉讼案件将会逐步减少,从而保障企业的平稳运营。
参考文献
[1] 汪国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律师实务操作..
[关键词]保证制度 保证合同 代价 保证主体
一、中国大陆与香港保证概念的比较
保证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担保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有比较发达的保证制度。现代社会,保证已成为一种普遍、重要的合理担保方式。在《担保法》制定之前,《经济合同法》仅在第15条对保证作了规定,《民法通则》第89条将保证作为债务的担保形式之一规定下来。此后,对保证更多的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规定,但上述法规对保证做出的规定相对实际仍显得过于简单、杂乱和缺乏系统化。为了适应司法审判实际的需要,我国于199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6条将保证定义为“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因此,保证概念可界定为:“保证就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制度,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因债务不履行而致债权人的损害赔偿之责任。”[1]
与中国大陆不同,香港作为普通法系地区,并无明文法典对保证责任作出专门立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祖国后,原有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继续适用。香港保证方面的主要法律根据是普通法的案例原则,引用香港、英国(包括英联邦)及其它普通法系地区的案例作为判案法理基础。香港保证法亦包括个别香港法例对保证责任个别方面的特殊规定。
香港保证合同之概念与中国大陆基本相同,即债务人未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的规定承担履约责任。香港将保证责任分为两大类,即保证合同及补偿合同。在保证合同的情况,债务人承担第一顺序责任而保证人承担第二顺序责任。补偿合同乃由一方(保证方或承诺方)向另一方作出承诺,因约定情况出现或发生时补偿另一方之损失,例如保险合同和履约合同。在补偿合同情况下,保证方或承诺方承担履约或补偿之第一顺序责任,即使债权人并无追索或起诉主债务人,主债务合同无效或债权人解除债务人之责任,保证方仍须承担补偿责任。由此可见,补偿合同对债权人的保障比保证合同大,而香港一般银行、财务机构及国际商业惯用的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往往加上“主债务人条款”,注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责任相同,而债权人可视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无须先对主债务人起诉而直接追索保证人履行债务责任。
香港法院在判断一份文件是否属保证合同或补偿合同时,会对文件之内容、条款、当事各方之权利、义务及条款之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文件即使采用“保证”或“补偿”的字眼,但仅作为参考而并非决定性。
综上所述,中国大陆和香港法律对保证合同概念界定的共同之处在于:
1、保证人对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提供人的保证(故又称“人保”)而并无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物保”)。
2、除合同另有约定,只有在债务人没有依约偿还债务时才可对保证人追索。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保证内涵侧重的角度不同。内地的保证制度侧重强调“保证人”的保证,明文规定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香港的保证制度则更侧重于对“债务人”的保证,强调的是债务人的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的比较
(一)书面形式要件
我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规定了“口头”保证合同不能成立。若保证合同经口头约定或以书面形式草拟,但未经保证人签署,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与衡平法的“部分履行原则”相似。《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书面合同即使没有签字或者盖章仍可认定其成立。
对没有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合同,确认其效力的准则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已经接受履行。即: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并非要求合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已经履行的义务在合同的全部义务中,占据主要的部分。合同义务的主要部分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义务的性质上看,例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将租赁的房屋交付给房客使用,就是主要的义务已经履行。
香港于1972年前沿用英国1677年《欺诈法案》的规定,保证合同一定要用书面形式订立,并经由保证人签署才有效。因此,口头保证合同是不能生效的。但香港于1972年通过了法律条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23章,撤销引用英国《欺诈法案》定下的合同形式规定。因此,在香港,保证法合同与其它合同一样,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在实务中,为防止债权人与保证人日后的争议,债权人通常要求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担保。
香港并无类似中国大陆《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但债权人对保证人之口头保证承诺作出起诉时若引用衡平法的“部分履行原则”,举证时必须无可置疑地能够证明债权发生乃纯粹基于口头保证合同的存在,而非笼统地提出债权人已对债务人作出贷款或提供货品、服务。事实上,债权人很难无可置疑地证明债权之发生乃纯粹基于口头保证之承诺,例如:债权人可能基于其与债务人之关系作出贷款,而业主将房子出租予租客乃基于租客承诺支付租金而非由于保证人对支付租金作出担保。
笔者认为:且不说口头保证很难举证,若容许口头保证生效,将对商业运作造成极大混乱。一般人因碍于情面或一时冲动,往往很容易作出超乎其真实意愿的承诺,况且口头保证的具体条款、范围也很难确定。若将其口头承诺以书面合同形式确认,承诺人(保证人)会冷静及细心思考合同条款,才决定是否作出有约束性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承担。因此,《担保法》规定“口头”保证合同不能成立是比较合理的。然而,由于《担保法》第13条与《合同法》第36条的冲突,若债权人基于保证人口头承诺而对债务人作出贷款或履行主要义务,在这情况下口头保证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会极具争议。我认为日后法律改革应作出相应解释。
此外,在香港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可由保证人单方面、单向的签署给予债权人己属生效,而债权人一般来说无须签署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担保法解释》)第22条,也确认了单方面出具担保书的有效性。
(二)保证的代价
我国大陆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并无类似香港“代价”的概念或制度。要约及承诺成立合同,无须审视是否有“代价”作为支持。香港根据普通法的原则,代价乃合约之要件。除非是以盖印形式签订的合约,否则任何非盖印合约须由合约双方给予或由其它人提供代价作为支持合约的成立,否则合约不能生效。代价可以是金钱、服务、或放弃或暂时停止执行合约一方的民事权利。基于合约自由原则,法院不会以代价的大小及实质价值作为判断合约是否成立、生效之准则,亦不会干预商业行为以及各方面经讨价还价谈判洽商后达成协议之代价。如果保证合同是加上私人印章或公司印章,则保证合同即使无代价支持,亦对保证人有约束性。
根据“代价”原则,非盖印形式签署的保证合同必须有代价支持,作为保证人应为债务人之债务作出还债、履约之保证承诺。保证合同订立必须得到债权人、保证合同之受益人或其它方面付出或提供的代价,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香港法律修订及改革(综合)条例(第23章)第14条规定:保证的代价无须以书面形式表示。任何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特别承诺,表明对另一人的债项、失责行为或不当作为承担责任,而该特别承诺由被告的一方或其合法授权行事的其它人签署,则该项承诺不得只因其代价并无以书面形式表示或不能从书面文件中必然推论出来,而被当作并不具有支持控告作出该承诺的人的诉讼、起诉或其它法律程序的效力。
虽然无须在保证合同上列明代价的具体状况或形态,但事实上保证必须有代价支持,否则保证合同不能生效。例如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某甲向银行之借款作出还款保证,则只要银行对某甲作出贷款,即作为保证作出之代价。
我国《合同法》并无普通法所谓“代价”的概念,亦无“盖印”形式签订合同的制度或对盖印形式之合同给予任何特殊地位。根据中国大陆法律,合同一方对合同另一方即使无偿作出承诺,亦即合同另一方并无直接或间接对承诺付出代价,合同仍可生效。合同的代价即使属于过去代价,亦即鉴于以往曾发生或现已完成的民事权利义务行为而作出合同上的承诺,亦不影响根据《担保法》订立的保证合同之有效性。
根据香港普通法,代价必须于合约订立同时或之后发生,过去的代价不能算作有效的代价。保证合同若述明:“鉴于银行已经对某甲作出贷款,保证人现对某甲依期还款作出保证。”在这情况下,香港法庭会因保证乃基于过去代价而判定担保无效。但假若银行仍继续对某甲维持信贷额度或同意暂时不对某甲追讨已到期应偿还的债项,则可构成有效的保证代价。那么,没有代价的保证合同能否撤销?
保证合同的一般形态是:基于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特殊或经济利益关系(例如:股东、合伙人、相关连公司、夫妻、兄弟、甚至朋友),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债务作出担保或保证。保证的代价往往是债权人对被保证人提供贷款或履行债权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合约的事实。保证人单向地对债权人作出保证,而与债权人并无建立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保证合同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我国大陆担保法规定,原则上保证人是不能随意撤销保证的。
三、 保证人的资格比较
(一)偿还能力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据此规定,作为保证人,应当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反而言之:是否不具备清偿债务的法人、组织及个人就不能成为保证人?不具备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组织及个人所作出的保证合同是否无效?
代偿能力是否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我国《担保法》第7条说明“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是对保证人信誉和信用的保障,是保证人的重要条件,这是因为代偿能力是承担保证责任、达到保证目的的重要物质基础,没有代偿能力,保证合同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根据这一规定,有意见认为代偿能力是保证人的资格要件,否则保证行为无效。同时又有另一种意见认为:代偿能力不是且不宜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在一定条件下无代偿能力的人同样可以作为保证人。
针对人民法院在确认保证合同效力问题上引用《担保法》第7条判定保证合同无效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4日发出「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法〔1998〕85号),通知各级人民法院不应仅以保证人已无财产承担保证责任而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并以此免除保证责任。其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4条,实质上已推翻了《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但《担保法解释》第14条仅针对“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保证人订立的保证有效。这是否意味着“完全无代偿能力”之保证人订立的保证无效?
由于保证本来就是以保证人的一般财产作为担保,其代偿能力是不宜量化的,而且债务的履行往往有一定的期限间隔,在此期间,保证人的代偿能力是变化不定的,在瞬息万变的21世纪,保证人今天有清偿债务能力,明天可能丧失此能力,后天又可能恢复(甚至加强)偿债能力。因此,把代偿能力作为保证人的资格标准很难确定。反之,如果以设立保证时的代偿能力为准,到了承担担保责任时又减弱了,甚至丧失了,这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同时如果保证设立时保证人无代偿能力,而到了承担保证责任时又有了代偿能力,那保证人就可以保证设立时无代偿能力为由认定担保无效而逃避担保责任。此外,保证人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只要能保证或促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即使没有代偿能力也可以成为保证人。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的监督、帮助债务人提高或不至于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通过保证人调动他人来帮助债务人提高或不至于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包括向其它方面筹措资金还债,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所以完全没有必要一定要求保证人有代偿能力。
在香港,任何个人或法人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论拥有多少财产都可作任何程度的债务、金额的保证人,代偿能力并非香港保证合同之要件。借鉴香港及其它地区的法律实践,我认为只要保证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在自愿及并无胁迫的情况下作出之保证行为应属有效,故法律条文规定保证人是否有代为清偿能力之情况,并无必要。而且将清偿能力作为保证人资格的条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笔者赞成骆建华先生的观点:既然“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不是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主体要件,应该将此提法删除,并将《担保法》第7条修改为“在接受法人,其它组织或公民作为保证人时,债权人应考虑其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及清偿能力的程度。”[2]将“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提法删除,是以免保证人引用《担保法》第7条“不具备清偿债务能力”作为逃避保证合同责任籍口,令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时产生混乱。但鉴于保证人可能与债务人存在某种密切利益关系,如保证人乃债务人之董事、法人代表、股东、合伙人及亲属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操纵债务人的业务运作。即使这些人无代偿能力,但作为保证人,更能保障债务人遵循最大商业效益的原则运作,以免保证人因债务人因亏损而受牵连。所以作为“提醒”债务人的借贷风险,建议对《担保法》第7条进行修改。
(二)保证人的除外规定
《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利行使机构,以国家的名义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它不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无权以国家的财政拨款去为他人的经营活动作担保,否则会使国家机关失去必要的经济条件而使管理职能无法履行。但如果有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提供担保的,又应担负何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有关责任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主合同当事人明知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保证人,仍要求国家机关提供担保,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主合同当事人承担过错责任,国家机关明知自己不得提供担保仍为之,也有过错,可追究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但国家机关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机关明知法律规定不得作保证人乃提供担保,过错在于保证人,国家机关对无效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国家机关为他人提供担保,保证人与主合同债权人存在缔约时的共同过错,主合同债权人有未审查主体资格的过错,而保证人有故意违法的过错,国家机关与主合同债权人应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毛亚敏在《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997年)中认为第三种意见是可取的,保证合同无效,主要是国家机关违法担保所致,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符合民法原则。
国家机关用什么财产来承担民事责任呢?对此,国务院和最人民高法院存在不同规定。由于规定不一,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国家机关承担无效保证的过错民事责任,用预算内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承担,此外,资金是否包含国家机关拥有的财产亦无清楚界定,须以立法或司法解释作出统一规定。
在香港,以特区政府名义,或特区政府部门名义,或特区政府设立的公共机构、法团组织,享有法人地位及可订立各类合约,包括作为保证人的合约,故并无类似我国大陆《担保法》第8条的限制。香港法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59条规定政府部门或公职人员签订之合约,视作该公职人员拥有法团身份。当然,香港政府部门或政府属下公共机构、法团组织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与其性质相符的活动。
此外,《担保法》第9条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香港保证制度中亦无此硬性规定。但笔者却认为内地这样规定是正确的。众所周知,这些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财产主要体现为固定资产(如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如允许它们作为保证人,有可能会变卖这些固定资产用于承担保证责任,这势必会影响其正常职能的履行,甚至丧失其履行社会公益职能的条件,进而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实际上近年来一些私立学校违法提供担保导致学校倒闭的事件,已说明规定“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是有必要的。当然,有些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编制、企业化管理,如出版社、律师事务所等,它们并非公益法人,所以不应将它们排除在保证人之外。
注释:
[1]沈富强:《保证法律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骆建华《保证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民商法网-港澳台法律,2003年3月
摘要:
[1]孔祥俊:《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理解及适用》,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2]沈富强:《保证法律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
[3]骆建华《保证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民商法网-港澳台法律,2003年3月
[4]法律思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