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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对经营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派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局统一负责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2)。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 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二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局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二条 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四条 市局应当建立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区县局、直属分局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 市局应当组织对本市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食品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四)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五)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九)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废止。
奋云霄而展翅,励德业以日新。近几年,郓城县卫生监督局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立足当前,着眼未来,采取卫生监督员与被监督对象“一对一结对子”的方式,广泛开展“零距离服务打造和谐公共卫生环境”活动,创建服务型的卫生监督执法模式,实现了卫生监督执法与服务的高度统一,促进了全县卫生监督事业的和谐发展。该局工作经验先后在国家级和省级媒体推介,多次获得省、市、县“卫生监督执法”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是菏泽市“文明单位”、郓城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满意机关”。
倡导“三贴”服务,推行“和谐执法”
“贴面”就是广大卫生监督员工作下沉在基层,在搞好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的同时,积极主动地与被监督对象面对面接触,座谈交流,征求意见和建议,直面了解和掌握被监督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对卫生监督工作的认识,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经常发放明白纸,举办知识竞赛、培训班等,向被监督对象宣传《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让他们学法、懂法、守法,改善自己的经营行为;积极为被监督对象提供技术服务、市场动态和发展前景较好的经营项目,使之牢牢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年初以来,先后为26家食品生产经营业户提供了切实可靠的市场信息,选择了发展前景看好的经营项目,使之得到健康持续发展。
“贴身”就是指导服务上门,跟踪服务到户,贴紧生产经营业户的经营活动,随时提供优质的卫生监督服务。指导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组织、卫生制度和卫生设施,全程陪同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并深入被监督单位参与和帮助分析实际经营与管理情况,现场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卫生安全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当好卫生顾问、经营参谋。年初以来,先后帮助60多家生产经营单位改进了图纸设计和工艺流程。某酒厂在卫生监督员指导下,改进了图纸设计,使符合卫生要求的新厂房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运行状况一直良好。经常深入纺织、搪瓷、木材加工等企业,推行职业卫生“四个一”工程(给企业送一部法律,到企业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治法》宣传,为企业建一套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与企业签一份责任书),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供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服务,搞好劳动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在郓城县卫生监督局的指导帮助下,不少纺织企业在生产车间安装了空调、吸尘器等防护设备,改善了劳动环境;年内出动健康查体车50多次,直接进入赵楼煤矿、彭庄煤矿等企业现场,给工人进行预防性健康查体1800余人次,同时帮助企业健全卫生技术档案和工人健康档案,落实职业健康防护制度,改善劳动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受到企业和工人的广泛欢迎。认真做好医疗卫生单位医疗卫生服务的摸底调查,积极宣传卫生法律知识,使医疗机构和卫生技术人员自觉地依法执医和开展医疗服务;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并帮助他们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办医条件,提高医疗水平,确保了群众就医安全。
“贴心”就是广大卫生监督员与结对单位结对交心,拉家常、交朋友,不但帮他们搞好日常工作,还同他们谈心、交心、心连心,深入内心世界,了解他们的思想感情,想他们之所想,帮他们之所需,解决生产经营及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用真情和行动拉近卫生监督员与被监督对象的距离,赢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尊重与支持。某食品加工企业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等原因,一度面临停产,县卫生监督局积极鼓励企业负责人转变经营方式,将企业做大做强,并帮助企业进行了技术革新,使该企业迅速摆脱了困境,产品远销马来西亚、阿联酋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郓城水浒泉纯净水厂是全县生产纯净水较早的企业。起初,由于群众不认可,该厂产品销售状况不佳。县卫生监督局得知情况后,主动靠上去,指导帮助企业改进了工艺流程,上马了先进的水净化设备,使该厂水质达到了国家标准。随后,及时为企业提供了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书,帮其办齐了卫生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并注册了“水浒泉”商标,在县电台、电视台通报“水浒泉”纯净水的卫生检验结果,引导群众消费。水浒泉纯净水很快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为当地一个响当当的名牌。
实行四个“100%”服务,确保工作重心下沉
卫生监督员与被监督对象一对一结对子,一对一结对率达到100%。卫生监督员向结对单位发放注有监督内容、监督频次、业户权利和义务的监督明白卡以及印有卫生监督员姓名、职务、职责、科(所)别、联系电话等内容的服务联络卡。根据结对子情况,被监督对象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与结对卫生监督员联系,寻求帮助;卫生监督员本人解决不了,在当日上报科所甚至局领导及时处理,确保被监督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卫生监督员深入基层开展工作,确保全县卫生监督工作重心下移,有效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发现和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提高跟踪服务率和监督覆盖率,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实现卫生监督服务“无缝覆盖”,确保达到零距离服务率100%、群众满意率100%的目标要求。原来,郓城县的卫生监督服务只能覆盖到乡镇,如今,覆盖面扩大到村,监督频率也由每年2次增加到每年6次以上,采集样品数量也迅速增加;全年送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由1200份增加到2800份,卫生许可证发放也由原来的1600余户增加到3600余户,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得到全面提高。“过去,办理卫生许可证,要奔波几十里路到县城,费时费力;如今,有监督明白卡和服务联系卡,一个电话,卫生监督员服务上门,在家里就能及时把卫生许可证拿到手,真是太方便了!”郓城县张营镇从事餐饮服务的业户吴某激动地说。
推行“五零”服务,提高工作水平
为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广泛推行“五零”服务,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实现了卫生监督执法“零距离”、 执法程序“零障碍”、 执法质量“零差错”、 规定之外“零收费”、 执法对象“零投诉”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