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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分析目标取向需要调整扩大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分析,是全方位和多角度的分析。实际工作中,在收入导向型的组织收入观念和任务考核机制还较为突出的背景下,还没有完全突破因循守旧的思维旧框,没有跳出简单地就税收看税收的旧思维,往往更关注税收与税源、税收与经济分析,缺乏由单一需求向着满足多维度要求转变的意识。对诸多因素影响税收变化的深度揭示反映不充分,带有规律性、特殊性的分析模型或指数等还没有充分建立,一些分析评估借鉴意义不强。尤其是在对税收收入质量分析、税收政策效应评估、征管主观努力程度评价、税收景气指数制定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二)税收分析工作机制需要不断完善税收分析工作属于分层级分部门管理体制,系统化、全局化能力要求较高,需要各层级和各部门之间纵向与横向协同配合。从目前工作状况看,税收分析纵向运行相对顺畅,税务总局基本能够指导或协同省级税务机关开展各项工作。但由于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及基层单位的税收分析基础工作仍显薄弱,现代化分析理念和手段运用不足,分析方式方法不多,缺乏应有的深度,不能很好地适应上级工作安排,对全局性工作任务有时产生不力影响,削弱系统上下整体联动税收分析工作力度。横向协作稍弱,部门合作意识有待强化。根据部门职责定位,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各有分工,开展的工作各有侧重,但都属于税收工作整体一部分,相互之间存在有机联系。由于当下部门之间还不同程度存在着狭隘的部门意识,形成的界限隔阂使得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之间未能有效衔接融合,没有形成很好的分工协调机制,统一性、统筹性不足,造成税收分析数据平台分散,数据庞杂,共享程度较低,分析内容既有重复也有遗漏,缺乏深度应用等问题。
(三)税收分析的数据基础建设亟待加强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化建设,以及一系列征管改革举措,积累了海量的涉税数据信息,形成税务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资源优势。但从现行税收分析数据管理和应用状况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税收分析指标体系不健全,未形成一个科学、系统严密的数据体系。一方面,数据指标项目设置不全、数据统计不够完整。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些内容未完全纳入数据收集体系,部分基本数据项目缺失,特别是统计数据分类分项目划分不够细致,还不能做到最小化,难以获取税收管理所需的完整信息,影响综合分析效应。另一方面,用于分析的数据项目之间缺乏有机结合,其具有对应关系的具体项目数据往往采集不全,使各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断裂,不能做到前后呼应,彼此衔接。二是数据质量管理不严,数据不准。由于各部门数据需求多样,数据指标口径不统一,采集标准要求不一,存在数据需求过多过散过乱的问题,形成一些数据指标同名异义、同义异名,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局面,影响了税收分析的质量和效率。三是由于税务系统全国数据大多集中整合不够,数据管理机制落实还不到位,数据监管技术系统尚未健全,数据的非正常扭曲现象尚存,都会影响到税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四)税收分析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加大力度目前,税收分析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税收分析作为一项综合性业务,需要集税收业务知识、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数据分析应用技术于一身的高素质税务人员。就当前税务系统来说,具有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税收分析人员普遍缺乏,特别是基层分析队伍的专业化和综合程度总体与需要存在较大差距。另外,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健全,队伍活力不足,亟待强化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和健全队伍建设机制。
二、建立健全税收分析机制的建议
进一步深入推进税收分析工作,既需要立足税收自身,围绕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做好税收分析工作,更需要跳出税收之外,开拓思路,打破常规,创新方法,建章立制,逐步建立科学的税收分析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一)开拓思路,树立全面税收分析思维树立税收经济思维。从税收角度观察和反映经济运行状况,把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折射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树立税收风险思维。通过对税种、行业、地区等维度的差异性分析,查找收入风险点,提升堵漏增收水平。树立开放性思维。拓宽税收分析视野,从税收角度观察世界经济形势,跟踪国外宏观调控走向,准确分析国际经济政治态势对我国经济税收发展的影响。树立大局意识。破除狭隘的部门意识,树立整体观、大局观,形成部门之间、系统上下、单位内外通力合作的税收分析工作格局。
(二)创新方法,突破税收分析手段限制一是要不断健全税收分析指标体系,注重收集和整理税收经济分析工作中已经采用的分析指标,丰富和完善适应各类税收分析新要求的税收分析指标,科学组合各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形成一个科学、严密的逻辑体系。二是要建立科学的税收分析模型,提高分析模型的可读性、开放性和实用性,形成税收分析精品。三是要掌握先进税收分析工具,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传统分析工具的基础上,尤其应尽快掌握数据挖掘分析技术,提高对税收大数据金山银矿的开采能力,丰富税收分析的内容和深度。
(三)明确分工,建立税务系统税收分析联动机制深入推进税收分析工作,要树立全系统一盘棋思想,通过在系统范围内的整体性安排,建立起各层级各部门横向互动、系统上下联动的税收分析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层级和部门的优势。同时,明晰部门岗位任务,构建职责明确、协同紧密的税收分析工作运转体系。一是建立纵向分层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数据应用管理职责和分析重点。省局级以上着重宏观税收经济分析以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分析,负责开发系统性的分析应用软件,确定制度规范和业务流程等工作。市局以下着重基础数据资料的采集,开展中微观税收税源分析,查找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负责相关计算机系统维护工作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布置和推送的工作任务。二是建立横向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部门间既有分工侧重,又需通力合作,形成分析合力。尤其加强规划核算、相关税种管理、税源管理三大税收分析工作主体的横向联动。三是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渠道。通过搭建共享平台、广开渠道的方式,提高各类税收分析工作的交流力度和应用成效,促进系统上下共同进步、共同提高。
(四)建章立制,完善税收数据管理体系一是从源头抓好数据质量。在税收数据采集管理方面,规范数据采集标准,明确数据定义和来源,统一数据指标口径,确保数据准确,概念明确,口径统一。二是在数据质量管理方面,从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应用等各环节,对数据进行审核,建立信息系统异常数据检查、清理的工作机制,实现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切实提升数据质量。三是整合数据分析应用平台。由税务总局层面开发界面友好、操作方便的数据综合查询平台,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开放扩大查询使用权限,以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四是进一步整合目前各级单位和部门购买或掌握的第三方数据,及时整理上传,一并放在数据综合查询平台,供全系统使用,推进数据的共享共用。
(五)注重培养,加强税收分析专业队伍建设一是要注重培训提升和实践锻炼。进一步健全培训机制,建立多层级培训体系,充分利用系统内外资源,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提升税收分析人员的专业理论素养。税收分析工作不仅需要理论知识,还强调分析应用的实际工作能力。注重实践锻炼提升,给予税收分析人员在不同岗位锻炼机会,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根据税收分析工作中不同管理层级和工作目标需求,做好人员整合与分工。通过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合理的专业人才分级使用机制,切实加强业务核心部门力量,进而提高税收分析专业队伍整体工作能力。
1.利用业务开展,实现信息化税收管理建筑体系中国税收信息化实现的瓶颈是信息化应用方面的障碍,这种障碍限制了信息化税收管理体系的构建。因此解决此类问题,就要通过业务开展,实现信息化。中国目前的税收管理,存在着模式、业务经营单一的特点。打破这种格局,就要开展多种多样的业务,让业务的构建成为信息化开展的重要保障。例如浙江省的国税局根据市场中经营某些商品的企业每年、每季度、每月的营业收入、出货量、材料成本等的分析,制定出相应的税收管理体系,形成了186个行业或者商品的税源监控评估模式。这种利用信息化技术所构建的税源监控评估模式,可以有效地避免行业间不公平的纳税、漏税等现象的发生。这种信息化应用方向的发展,正是解决信息化只是停留在数据应用方面的不利条件,将信息化产品应用到税收管理工作当中去,正是税收信息化的重要目标。
2.业务打造高效电子税务格局通过对上述信息化应用到业务当中去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信息化业务可以打造高效的电子税务格局,解决税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业务打造高效电子税务格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构建信息化业务平台:信息化业务平台是通过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收税工作中的相应业务进行结合,形成高效的业务处理、审批体系。例如在纳税人进行登记、税务稽查以及纳税人的审核等业务上,可以采用信息化处理平台,实现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以防止租税以及等现象的产生。二是构建信息化服务平台:信息化服务平台是对信息进行快速的录入、审核以及批准的过程,同时解决纳税人所存在的困难。税务服务的中心是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工作,因此要以客户为中心,形成良好的服务态度与高效的服务体系。
二、合理建设税收管理部门,积极建构现代化管理组织机构
中国目前税收部门大大小小有很多,并且诸多小的税收管理部门建立在乡镇,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税收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税收管理人员是税收工作的真正实施者,对税收工作科学、规范的开展起到非常大的作用,然而目前乡镇小的地方税务部门,招收的税务人员文化水平、专业素质较低,大多数都是中专、大专毕业的。二是税收管理工作出现不规范化、违规的操作:对于乡镇的小的税务部门,往往出现将税收管理工作下放到当地的“地皮”手中,这些人员承包税收工作后,开始对集市进行纳税,纳税的标准由他们自己定,并且经常出现打架流血事件。针对上述两个突出问题,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首先要引进专业性、高水平的工作人员,提高业务办理的整体素质,对于人员聘用实现公开透明化招聘,防止内部人们自用的局面出现。其次规范工作,防止违规操作。税收管理工作尤其是乡镇部门的管理工作要做到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并且通过信息化技术将税收具体的工作全部录入到计算机中,实现信息的共享,防止他人在其中谋取私利。
三、通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多方信息共享与税收信息增值
中国税收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其中最关键的解决措施就是实现信息的公开化。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通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多方信息共享与税收信息增值。一是建立税收联网体系。税收联网体系的建立基础是对信息化技术的有效应用,该体系的建立可以避免信息的不公开、租税、漏税以及征收纳税两者的不一致等现象的发生,实现信息的共享。这种联网不仅局限于大的税务管理部门,还要拓展到小的乡镇税务管理部门,真正实现全国税务管理的一网通。二是公开税收信息服务体系。中国目前出现的很多税务部门的租税、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税务部门信息的不公开,导致缺少对其的监督、管理,因此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与广度,让广大群众对税收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实现税收信息增值。税收信息增值主要体现在将税收信息进行应用,减少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还可以利用税收风险评估,对纳税团体或个人进行风险评估与预防,实现税收信息的增值。通过上述三种方法,对于实现通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多方信息共享与税收信息增值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以信息化为基础,支持中介机构并建立以客
户管理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系目前中国的纳税服务体系并不健全,存在着服务态度差、审批手续繁杂、征纳税不一致等现象。对于此种现象,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支持中介机构的建立。中介机构即第三方,独立于纳税人,也不属于税收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在其中起到调节的作用,寻找征税、纳税之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而中介机构的成立是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享有多方面的信息资源,并且能够根据信息作出及时反馈、调节。二是以客户管理为中心。客户是纳税的主要承担者,中国由于税务管理部门隶属与国家,因此在纳税服务上疏于管理。很多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不能对客户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树立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客户既是纳税人同时也是服务对象,因此要树立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其次要改革传统的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采取量化的方式,根据员工服务态度、客户反馈、员工业绩等方面进行评估。最后是优化资源配置。对不同的税收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工作人员,提高办事效率。
五、结束语
酒水的销售控制历来是很多饭店的薄弱环节,因为,一方面管理人员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酒水销售成本相对较低,利润较高,少量的流失或管理的疏漏并没有引起管理者足够的重视。因此,加强酒水销售管理首先要求管理者更新观念,牢固树立成本控制意识,其次,不断钻研业务,了解酒水销售过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使用正确的管理和控制方法,从而达到酒水销售管理和控制的目的。
在酒吧经营过程中,常见的酒水销售形式有三种,即零杯销售、整瓶销售和配制销售。这三种销售形式各有特点,管理和控制的方法也各不相同。
一、零杯销售
零杯销售是酒吧经营中常见的一种销售形式,销售量较大,它主要用于一些烈性酒如白兰地、威士忌等的销售,葡萄酒偶尔也会采用零杯销售的方式销售。销售时机一般在餐前或餐后,尤其是餐后,客人用完餐,喝杯白兰地或餐后甜酒,一方面消磨时间,相聚闲聊,一方面饮酒帮助消化。零杯销售的控制首先必须计算每瓶酒的销售份额,然后统计出每一段时期的总销售数,采用还原控制法进行酒水的成本控制。
由于各酒吧采用的标准计量不同,各种酒的容量不同,在计算酒水销售份额时首先必须确定酒水销售标准计量。目前酒吧常用的计量有每份30毫升、45毫升和60毫升三种,同一饭店的酒吧在确定标准计量时必须统一。标准计量确定以后,便可以计算出每瓶酒的销售份额。以人头马VSOP为例,每瓶的容量为700毫升,每份计量设定为1盎司(约30毫升),计算方法如下:
计算公式中溢损量是指酒水存放过程中自然蒸发损耗和服务过程中的&127;滴漏损耗,根据国际惯例,这部分损耗控制在每瓶酒1盎司左右被视为正常。根据计算结果可以得出每瓶人头马VSOP可销售22份,核算时可以分别算出每份或每瓶酒的理论成本,并将之与实际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销售过程中的差错。
零杯销售关键在于日常控制,日常控制一般通过酒吧酒水盘存表(见表1)来完成,每个班次的当班调酒员必须按表中的要求对照酒水的实际盘存情况认真填写。
盘存表的填写方法是,调酒员每天上班时安照表中品名逐项盘存,填写存货基数,营业结束前统计当班销售情况,填写售出数,再检查有无内部调拨,若有则填上相应的数字,最后,用基数+调进数+领进数-调出数-售出数=实际盘存数的方法计算出实际盘存数填入表中,并将此数据与酒吧存货数进行核对,以确保帐物相符。酒水领货按惯例一般每天一次,此项可根据饭店实际情况列入相应的班次。管理人员必须经常不定期检查盘点表中的数量是否与实际贮存量相符,如有出入应及时检查,及时纠正,堵塞漏洞,减少损失。
二、整瓶销售
整瓶销售是指酒水以瓶为单位对外销售,这种销售形式在一些大饭店,营业状况比较好的酒吧较为多见,而在普通档次的饭店和酒吧则较为少见。一些饭店和酒吧为了鼓励客人消费,通常采用低于零杯销售10%-20%的价格对外销售整瓶酒水,从而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但是,由于差价的关系,往往也会诱使觉悟不高的调酒员和服务员相互勾结,把零杯销售的酒水收入以整瓶酒的售价入帐,从而中饱私囊。为了防止此类作弊行为的发生,减少酒水销售的损失,整瓶销售可以通过整瓶酒水销售日报表(见表2)来进行严格控制,即每天将按整瓶销售的酒水品种和数量填入日报表中,由主管签字后附上订单,一联交财务部,一联酒吧留存。
另外,在饭店各餐厅的酒水销售过程中,国产名酒和葡萄酒的销售量较大,而且以整瓶销售居多,这类酒水的控制也可以使用整瓶酒水销售日报表来进行,或者直接使用酒水盘存表进行控制。
三、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通常又称为配制销售或调制销售,主要指混合饮料和鸡尾酒的销售。鸡尾酒和混合饮料在酒水销售中所占比例较大,涉及到的酒水品种也较多,因此,销售控制的难度也较大。
酒水混合销售的控制比较复杂,有效的手段是建立标准配方,标准配方的内容一般包括酒名、各种调酒材料及用量、成本、载杯和装饰物等。建立标准配方的目的是使每一种混合饮料都有统一的质量,同时确定各种调配材料的标准用量,以利加强成本核算。标准配方是成本控制的基础,不但可以有效地避免浪费,而且还可以有效地指导&127;调酒员进行酒水的调制操作,酒吧管理人员则可以依据鸡尾酒的配方采用还原控制法实施酒水的控制,其控制方法是先根据鸡尾酒的配方计算出某一酒品在某段时期的使用数量,然后再按标准计量还原成整瓶数。计算方法是:
酒水消耗量=配方中该酒水用量×实际销售量
以干马提尼酒为例,其配方是金酒2盎司,干味美思0·5盎司,假设某一时期共销售干马提尼150份,那么,根据配方可算出金酒的实际用量为:
2盎司×150份=300盎司
每瓶金酒的标准份额为25盎司,则实际耗用整瓶金酒数为:
300盎司÷25盎司/瓶=12瓶
因此,混合销售完全可以将调制的酒水分解还原成各种酒水的整瓶耗用量来核算成本。
在日常管理中,为了准确计算每种酒水的销售数量,混合销售可以采用鸡尾酒销售日报表(见表3)进行控制,每天将销售的鸡尾酒或混合饮料登记在日报表中,并将使用的各类酒品数量安照还原法记录在酒吧酒水盘点表上,管理人员将两表中酒品的用量相核对,并与实际贮存数进行比较,检查是否有差错。
风险:是在特定环境下、特定时间内,发生某种损失的概率,也就是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就是人们所期望达到的目标与实际出现的结果的不确定性,称之为风险。
风险管理:是指有关风险主体(本文风险主体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处置和规避风险,降低由风险带来的损失的处理方法。简单的说就是通过管理风险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税收风险管理:这里是说税务机关在对所管辖的各个纳税人进行日常税收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对纳税人的各项经济和纳税指标进行分析、比较、评估,以此建立一套有效的防范机制,来保障国家税收不会因纳税人的各项违法行为而流失。同时也规范和监督了税收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降低征收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征税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消极影响,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二、税收风险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
税收是支撑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从2008年至今,税收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5%以上,.税收变得越来越重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迅速增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主要表现在: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标准没有随着税源的急剧扩大而提高;二是纳税人对现有企业的税负不满意,影响了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在这种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如果按照传统的税收管理制度来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显然是不太可能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引入更科学有效的税收管理模式,也就是要在现代税收管理制度下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因为只有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科学合理的指标风险分析,才能确定其应纳税款实现的风险程度,才能按照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简单的说,只有在现代税收管理制度下充分考虑了税收风险,税务机关才能实施有效的税收管理,才能避免国家税款不必要的流失。究其本质,税收风险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税源管理风险,二是税收执法风险。
1.税源管理风险
税源就是纳税人上交国库的税款。税源管理风险,就是税务机关如何保证纳税人足额上交税款所面临的风险。虽然税法对纳税人的义务规定的已十分详尽,但在实际生产经营中纳税人出于各种原因,规避甚至是逃避税收,而这些都是税收管理中的潜在隐患。为了消除这些隐患,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并寻找对策,以便强化税源管理,纠查偷税行为,而这些隐患就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税源管理风险。
2.税收执法风险
税务机关(相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如果违反税收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会造成违法执法,主要表现为:税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政治素质不强、税务人员的吃,拿,卡,要,税务人员的、,、粗暴执法等等。这些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对纳税人造成伤害,激化税企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国家正常的税收工作。但随着整个社会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人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税务机关税收执法风险会逐渐的降低。
三、如何开展税收风险管理
在当前税务系统既要求强化管理、又要求优化服务的前提下,只有有效的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才能实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税收执法风险,有效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如何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主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税源风险管理
税务机关不但要加强现有的税源管理,而且还要把潜在的税源转化为现实的税收。税务机关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不断的改进征管手段,利用自身职业敏感和专业能力,对其所管辖的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对纳税人所需缴纳的税种、税负、以及纳税能力、经营状况要做到了如指掌。要定期对纳税人的纳税信誉进行评级,重点关注那些信誉低下的企业;结合行业的特点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纳税评估,通过纳税评估进一步掌握企业实际的盈利能力,以便作为重点税源管理的依据。
2.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税收征管工作除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工作之外,还包括税收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审批与减免、税务处罚等与税务机关行使执法权有关的工作。由于个别税收执法人员综合能力存在问题,(如:因政治素质产生的、,、问题;因个人业务能力产生的不作为、违规执现代税收管理制度下如何开展税收风险管理法、政策理解偏差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带来的问题。)会带来税收执法风险,如何消除此类风险,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点来开展工作。
(1)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自身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2)加强现代税收管理制度的建立,加强税收信息的管理,特别是加强计算机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
(3)完善各种监督机制,不但要完善各级纪律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更重要是要使纳税人参与其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好的行使自已的执法权利。
四、理想的税收风险管理的设计
实际工作中,税收风险管理已经渗透到税源管理和税收执法工作的每一个细节。税收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评估、验证和分析工作都只是一种简单的风险管理。在此情况下,如何建立一种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使之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能更好地发挥指导作用,是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设想完善的税收风险管理模式主要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重视和强化税收分析
税收风险管理中,风险控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成为风险管理体制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而加强对税收风险点的识别和定位,对税收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则是有效识别和定位税收风险,构建合理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的核心基础工作。
2.风险管理控制
对于通过税收分析确认的税收管理风险点,税务机关应该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结合纳税信誉等级管理,通过制定企业管理办法、建立行业管理模型进行监控。
3.保障有效监督
在实施强化税收分析、风险管理控制的过程中,对税收征管工作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是风险管理机制正常运行的有效保障。
(一)税源管理薄弱是导致我国税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的确立,实现了由管户向管事的转变,使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更加明确。但这要求税务机关必须有现代化的征管手段,纳税人必须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各有关部门必须有较强有力的协税护税监督制约机制。由于不具备这些条件,加之取消专管员直接管户制度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传统的联系纽带被割断,税务机关相当一部分人员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内坐等纳税人上门申报,忙于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输入计算机,忙于把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收缴入库,不能主动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去调查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经常性、专项性的税源户调查,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涉税信息缺乏及时准确的掌握。与此同时,在纳税人征管档案资料不全不实的基础上,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过分依赖计算机,企图以电脑代替管理,结果计算机软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跟不上,使计算机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稽查系列的重点稽查职能目前又主要放在对税务案件和税务违章行为的查处上,对税源户的日常稽查缺位,加之社会监控网络又尚未完全建立,因而,税源监控措施十分有限,税收征管基础非常薄弱。管户不清、税源不明、一证多摊(点)、无证经营、虚假歇业、“空壳户”的大量存在,使漏征漏管户大量出现,税收流失的问题相当普遍。据一项调查表明,我国每年被偷逃的税款约占同期入库税款的20%左右。问题最严重的是个人所得税,其有效征收只达到50%,而且90%左右都是靠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征收上来的。其他税种的征收虽较个人所得税理想,但也普遍存在跑、冒、滴、漏、偷现象。
(二)近几年税收流失有所遏制也主要是因加强税源管理所致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税收收入在2000年增幅明显的基础上,2001年继续呈良好增长势头。如2001年前九个月就累计完成1120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7%,增收2074亿元。
税收收入缘何能增长?业内人士认为:“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除了经济增长的因素外,主要来自于加强征管转化为增收的成果”,“如果说收入仍有空间,今年的税收收入增长潜力仍然是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主要表现在税源控管上。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典型——青岛市国税局在总结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通过加强管理、实现税收增收的经验时指出,“抓大不放小,实施分类管理”,通过专人负责或驻厂员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动态经营信息,对企业的存量税源、增量税源、潜在税源摸清摸透;同时通过贴近式管理,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要,提供优质服务是实现税收增收的关键。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近几年我国在石油行业、出租车行业税收增幅成效显著时指出,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效控制税源是这些领域税收增收的关键所在。也正是因为如此,国家税务总局才强调指出:依法治税,责任在领导,主要靠基层;通过强化税源监控,推动征管改革目标的实现。同时指出: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二、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加强税源管理需要在机制上、制度上解决好税源控、管的弱化问题。为此,税务部门必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促进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解决实际管理工作中许多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致工商登记的户数远远大于税务登记户数的弊病,需要税务机关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即税务机关要定期或根据需要从工商管理部门了解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以核实纳税人是否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如果发现纳税人有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就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此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在这次新出台的《征管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督促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成效如何,关键在税务部门。一些地方推行“工商税务联合发证”的办法,效果不错,值得借鉴。
(二)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解决好税源管理初始环节的薄弱问题
实行分类组织与管理,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推崇的征管组织形式。针对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后,在税源管理上出现的“管户”与“管事”、“管税”相脱节等管理环节薄弱问题,不少基层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经营规模和类型的不同,在“申报纳税、查管分离”的前提下,推行专管员、联络员和驻厂员等“划片监管”、“驻厂管理”等直接深入纳税户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加强管理环节,取得了明显成效。另外,不少税务机关在“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之下,按照“属地原则”在基层再设专司税源户管理的机构,以切实加强税源管理的做法,事实上也是一种分类管理的形式。分类管理作为对传统专管员管理制度的“否定之否定”,不仅适应了实际需要,而且是对新的征管模式的完善。因此税务部门必须切实抓好分类管理,以加大对税源管理的力度,把弱化的管理再强化起来。
(三)建立税源户管理责任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税源管理责任到人,谁管理,谁负责到底。为加强对失踪户、漏征、漏管户的控管、打击和清理,基层税务部门可专门设置由三人左右组成的清查小组实施该项工作。同时为确保责任人制度的落实,必须强化目标考核制度,建立一套严密的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包括:(1)税务登记准确率(包括漏管户考核率);(2)纳税申报率;(3)征期入库率;(4)催收催报率;(5)发票核查率;(6)稽查处罚率;(7)强制执行率;(8)举报案件查结率;(9)查补入库率;(10)撤消(复议)率。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对不达标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对税源户的稽查力度
转变观念,树立大稽查意识,将对税源户的稽查纳入日常稽查范围,把工作做在平时。坚持管税与管票结合,通过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为稽查提供监控依据。树立“重点稽查”的意识,对连续三个月未申报,又确实难以查找的非正常户进行重点稽查。同时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打击力度,对漏征、漏管户,一经查处,都必须进行补税和罚款;对触犯刑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绝不能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严控税源流失。
(五)建立税源管理部门协调机制,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管理监控体系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有关部门计算机联网,实现税源户信息资源的共享。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强与工商、银行、公检法、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及国、地税之间、部门内部门的合作,对具体内容和要求都应有明确的规定,对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硬性的要求。同时,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的作用,对无证经营和偷、逃税行为;该公告的要公告,该曝光的要曝光,并鼓励广大公民积极举报,在全社会形成对无证经营和偷、逃税行为人人喊打,使其无藏身之地的声势,为税务机关开展清理漏征、漏管工作赢得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抓好纳税申报管理,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办法
加强纳税申报工作,首先要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浙江绍兴等地实行软盘申报、PC卡
申报等方式值得借鉴。这类方式最大的优点是取消了原来纳税申报中的几种附表,减轻了办税员的工作量,但其需要相应提高办税员操作技术和软件性能。其次要采取各种纳税申报方式,即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开辟利用电话申报、因特网电子邮件申报和邮寄申报等途径,以方便纳税人。此外,还要稳定各种办税程序,即对涉及到纳税人办理的各种事项,无论是何种表式和资料,都要统一固定,一般情况下不要变动。对每年进行的税务登记验证、一般纳税人年检等工作,要尽量合并,集中安排在当年的某个月份内,以方便纳税人办理。对出台的各种税收政策措施,在实施中尽可能简化手续,减少办税人的来回奔波。
积极推行“纳税人信誉等级”办法,即根据纳税表现把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使用三种不同颜色的申报表,同时开辟三种不同的纳税通道。在此基础上采取三条保证措施:一是强化依法纳税的责任,解决纳税人不报、逾期申报和申报不实的问题。对申报违章的,必须依法给予处罚。二是强化纳税申报的审核,解决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的问题。对纳税申报表填写不全、数字逻辑关系不符的,必须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对申报无收入的,必须进行动态稽核。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凡通过检查发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不符合税法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又未对其进行处罚的,不仅对纳税人进行处罚,还要追究税务机关原审核人的责任。
(七)规范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的手段和方法
1.加强税收基础信息的收集、调查、整理、录入、归档,建立纳税人电脑化管理的档案。完善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管理系统(掌握登记、变更、注销、非正常户、失踪户情况等),发票购领、使用、查寻系统,电子申报纳税、欠税催缴系统和税源监控分析系统等,为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申报质量的分析与监控、检(稽)查的选案以及税源的跟踪管理提供较为完整准确的依据。
2.抓好发票的管理,推行“以票管税”的办法。现在的税务部门把主要精力投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而忽视了普通发票的管理。一些纳税人采取不开、少开、拒开、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进行偷税。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实施税收源泉控制,应推行普通发票“以票管税”的办法,凡销售方向购货方开具白条或非法报销凭证的,购货方可凭其开具的白条或非法报销凭证向税务部门举报,一经查实,举报人可享受开具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
3.实行税源调查制度,最大限度地限制、打击“地下经济”。税源调查可以由各个基层税务机关按街道、路段、片区设置调查员,监控区域内的税源情况,及时发现“地下经济”,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同时开展税源预测分析,推行纳税评审机制。通过对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分析、评审,对重大疑点问题进行调查,确保税源清楚、准确,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4.建立企业法人代表终身码,保证纳税人户籍的相对稳定。即以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号作为统一识别码,输入计算机管理网络。当其发生变动时,计算机系统可以自动识别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信息,税务机关可以据此及时处理。为了保证企业法人终身码的有效性,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有关联关系的人员进行相同的监督,避免纳税人利用直系亲属易名易地经营,逃避纳税。
5.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加强税收监控。从国外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经验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以大大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加大税收征收管理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逃税行为。近年来,我国在石油行业、出租车行业推广税控装置后,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据悉,长沙市在出租车行业推广税控装置后,税收收入增长50%以上。同时,新《征管法》也明确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6.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管理,以有效监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多头开户的情况严重,有的开户多达几十人。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就难以检查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同金融机构的联系,通过其在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加强对其进行控管。以前,有的税务部门对银行重视、利用的不够,有的借助金融机构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却无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令人欣慰的是新颁布、实施的《征管法》对金融部门所应承担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需要了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7.严格执行新《征管法》有关从严控制延期纳税、确保国家税收优先、企业重组缴税办法等规定。即:“纳税人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先普通债权;权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有合并分立以及其他重组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清缴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以及其它重组情形,防止重组企业拒绝履行纳税义务,重组后的企业拒绝承担前企业欠缴的税款。至于纳税人应承担的相应职责,新《征管法》已有明确规定,这里的关键是税务机关要发挥好执法主体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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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税收政策。
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必须既要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也要优化区域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对现有不够合理的经济结构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问题,例如,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以及其他商品、原材料等货物有关的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问题,同破产企业与被兼并企业有关的欠税问题和亏损结转的问题,兼并方或受让方按照国家引导的方向调整生产经营结构应给予的企业所得税鼓励问题,以及联营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等。与此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破产清算是加速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举措,税收在原则上应该给予支持,但在实践中还必须注意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即一方面把债务包袱卸给国家,另一方面破产企业的原班人马和机器设备,却依旧交由别的企业整体接收的非法行为。
2、我国现行分税制体制中,对国有企业所得税,仍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将其收入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对铁路、银行、保险部门的各种收入,也仍然沿用旧办法,全部按部门汇总缴纳给中央。这些办法,助长了在长期条块分割管理下所形成的“别人”的资产可以流入,“自己”的资产不得流出的错误思想,阻碍了存量资产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组。
3、税收只有积极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特别是大力促进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才有不断增长的税源。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正是在于后者会比前者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对投资和再投资的税收鼓励政策。
结合我国在投资结构和投资税收优惠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专家们提出的政策性建议主要有以下各点:1、从我国投资状况看,存在着宏观规模过大,微观结构失调,不符合产业政策等问题。从财政状况看,在连年赤字的条件下,平均每年用于投资的税收减免,仍然高达百亿元。因此,今后我国对投资的税收优惠,应该加强总额控制,引导企业增加自身投入。2、在优惠方式上,尽可能减少采用增列所得税税前列支和免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做法。3、鉴于我国科技还不够发达,中小企业居多的实际情况,在投资税收政策上,不仅要给高新技术企业以积极鼓励,而且还要给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以大力扶持;不仅要给使用新科技成果的企业以鼓励,还要给从事科技开发的科研单位以更多的支持。4、由于投资方向在地区和结构上存在一些失调,建议对在西部地区并且又是生产中所短缺的资源开发,诸如原油、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等资源开发以及农牧业等的投资,给予应有的税收鼓励。5、消费与投资是关系到社会需求与供给的一对重要经济问题,从我国实际出发,对一些税收政策作出调整,以采取引导消费、鼓励投资的政策为佳。6、修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减免税规定,建议以项目优先取代地域性倾斜的政策。7、采取多种灵活有效的投资税收优惠形式。建议除现有的优惠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以外,还可参考国外的税收信贷(即延期纳税)、税收抵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形式。
(三)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鼓励政策。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同第一、二、三产业一样,也是一种产业,一种非常重要的产业。因此,税收政策应该积极鼓励科技发展,特别是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专家们建议:1、根据国家有关科技立法,制订财税部门鼓励科技进步条例,使财税支持科技进步的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2、税收鼓励应该遵守以下原则:服从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原则;不使被鼓励者产生依赖性的原则;同等鼓励的原则;财政承受能力的原则。3、凡经财税机关会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和单位,允许其建立科技准备金,以便专项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培训的需要。4、中间试验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鉴于其投资大,产品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产品,因此,应该考虑给予优惠。
(四)关于对外开放与税收政策。
1、关于涉外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收政策,是国家对外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而从无到有逐步形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不完善之处,如:优惠项目、层次过多,范围过宽;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不平衡,向沿海倾斜;内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财政收入流失等。但这些可视为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成本。专家们认为看问题不能只看成本,而不看收益。比如,就税收优惠与财政收入的关系来说,广东省的三个特区和众多的沿江城市是享受优惠最多的地区,也是生产力最活跃和收入增长最快的地区。从1993年起,该省的税收连续四年每年以100亿元的速度递增,增速居全国之首。所以,对两者的关系必须作辩证的分析。尽管如此,专家们认为对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对外经济活动的进一步加强,总结经验,适当调整我国涉外税收政策。具体建议:(1)全面清理、归并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使优惠政策更为规范、高效、简明和统一;(2)由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倾斜,转向产业与区域相结合,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3)在优惠方式的选择上,可考虑将现行以直接优惠为主方式改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方式相结合的多种优惠方式;(4)逐步理顺流转税的特殊规定,统一进出口税收政策;(5)完善地方税的优惠规定。
2、关于税收国民待遇问题。由于对国民待遇的理解不同,在财税界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就是对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下同)给予本国人完全相同的待遇,因此国民待遇原则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是矛盾的,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就要取消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是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其基本含义是对外国人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人,因而国民待遇原则与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并不矛盾,国民待遇原则不排斥给予外国投资者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民待遇与涉外税收优惠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二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
(五)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对出口商品退还其已征收的增值税,使出口商品不含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政策,能够使本国货物以不含税价进入市场,既能达到增强竞争能力,促进出口的目的,又能增强比较利益的透明度,达到互利的目的。它实际上是一种消除出口商品岐视的经济政策,体现了公平贸易的原则。尽管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存在一些矛盾,但我们不能“短视”,只盯住矛盾不放,而应积极加以完善。因此,专家们建议:1、遵循“规范、实效、简化、统一”的原则,逐步缩小退税率差异,体现公平待遇;尽可能缩短出口退税时间,减轻企业筹集困难;兼顾手续简便和监控严密,提高征纳效率;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有利于退税政策的持久执行。2、按照全社会的增值税平均实际负担率,结合对某些差异的微调,确定一个退税率,定期公布执行,基本做到征多少退多少,使企业消除顾虑,放手经营。3、为了做到退税的横向公平,建议将现行出口分别外贸与生产企业按照进价与销价(FOB)计算增值税改为一律按照进项金额计算增值税。4、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和统一退税计算方法,建议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归集于“不宜抵扣率”之中(不宜抵扣率等于法定税率减出口退税率)。这样做的好处,是企业负担明确,便于操作管理。5、用税法约束出口退税时间。可以考虑在申请单位办齐出口退税手续后2个月退还税款,逾期由税务机关承诺按银行贷款利率给予补偿。6、建立职责明确、审核有序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由日管机关负责审定出口退税的进项税金;出口退税必须在对企业的进项税金总额、出口收汇等凭征和应征税款额的严密审查以后进行。
二、关于完善税制问题:
(一)关于优化税制结构:
优化税制结构是指,符合一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需要的税制结构就是优化的税制结构。从世界各国税制来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因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均收入水平不高,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市场机制不健全,因而大都实行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流转税具有征收面广、收入稳定、易于征管等特点。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对我国基本适用,但目前流转税比重大,所得税比重过小影响了双主体的形成。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当前应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之间的比例,逐步加大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逐渐形成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
(二)完善税种
1、关于完善增值税问题:
(1)征税范围问题。一些专家认为,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优化,关键不是要不要扩大到劳务领域,而是在劳务领域覆盖到何种程度的问题。在操作上主张循序渐进,分步互位。但在具体征税范围的确定上,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鉴于征税范围的扩大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增值税管理规范的影响,以及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先期可考虑对增值税扣税链条影响较大。也便于操作实施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安装业纳人征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当前应尽快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关联度高,与增值税的规范操作抵触较大,管理上便于操作实施的劳务纳入征税范围。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将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待难题。
(2)选型问题。关于这一问题,也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主张近期仍维持生产型增值税格局,因为它较好地体现了税收的财政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消费型可视为增值税改革的长期目标。
第二种看法,主张改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作为进项税金分年抵扣。
第三种看法认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类型转换的目标模式,但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承受力,增值税类型的转换只能逐步过渡。当前,可以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实行有限制的或定向的消费型增值税。具体设想是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交通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中采用“消费型”,将抵扣的资本物限定为技术、设备,旨在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并抑制投资扩张。转型期的收入缺口可以通过一些过渡性的安排予以缓解或弥补。比如,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和增量可分别按年度分比例抵扣。对前者在规定的购置年限内允许部分抵扣,对后者一般当年抵扣的比例最低,往年逐步递增,直到全额抵扣。
(3)税率优化问题。第一,税率结构模式的选择。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强调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主张简并税率档次 ,认为单一税率结构可以有效消除“无税扣税”、“低税高扣”等弊端。一是维持当前的双税率格局,并且,双税率结构也符合世界潮流。第二,税率的量度调整。同世界上实行增值税国家比较,我国基本税率适度,可继续维持。但优惠税率有偏高之嫌,可考虑向下微调为11%。第三,弱化优惠税率累退性的技术手段。可以考虑在技术上设定一个征前扣除率(即基本税率与优惠税率的率差),同时在全部纳税环节统一执行一档基本税率。当国家在对适用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征税时,除按照发票扣税外,再补扣一个设定的扣除率,从而保证抵扣和链条的完整,解决因优惠税率的应用而造成税负在纳税人之间转嫁的难题。
(4)增值税的管理问题。汉前增值税管理方面的矛盾突出,税收流失严重,必须加大增值税规范化管理的力度。其具体办法有,第一,改进和加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整顿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并实行增值税税金结算专户管理。第三,赋予税务机关在异常申报方面的核定征税权,制定转让定价和利息、费用分摊的专门规定。第四,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简化“三附表”的填报内容。建立税务机关辅导后再申报的纳税辅导制度。
2、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问题:
(1)纳税人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以法人为纳税人。另一种意见认为仅以法人为纳税人是涵盖不全的。所以统一后的所得税应称为“经营所得税”,凡有经营所得的企业、单位和组织,均视为纳税人。
(2)税率的确定问题。一种意见认为,比例税率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所得税率,它具有计算简便、透明度高和可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的优点,所以,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仍采用30%的比例税率。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采用三种形式:一是比例税率,其税率可维持现有的33%或降至30%;二是三档累进税率;三是以比例税率为基本税率,制定三级超额累进的优惠税率,即10%、20%和30%。
(3)应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较乱,税基受侵蚀,税款流失严重。因此,要从多种途径探寻建立企业所得税会计的办法,如建立相对独立的由若干计税扣除标准组成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彻底消除企业财务制度对计税所得的影响,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人员要有明确的界定,明确汇总纳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标准等。所以应同时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与企业财会制度完全分离的分行业税前扣除标准。
3、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最具潜力、最有发展前途的税种之一。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都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影响着其功能的进一步发挥,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非税管理;非税收入;财政收入
前言
非税收入的运作模式基本上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方式,以非税收入管理处(局)为主、其它科(局、股)室为为辅,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缴入财政的各项非税收入除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非税收入的具体操作中,笔者认为部分地方还未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总体概貌和规模不清、管理意识不强、监督力度欠缺,表现在:
一、征收力度不大,应收尽收不到位。
1、缺乏过硬的征收手段,征收成本大,效果差。如: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因执收主体自已征收效果甚微,只能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按征收数超额累进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一般要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行政干预大,随意减免。执收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越权减免基(资)金收入,有的由领导出面批条子,随意减免或缓交,导致应收不收或少收。再加上各地政府为招商引资,确保重点项目而颁布的一系列规费减免的非税优惠政策,收入流失较大。
3、征管部门不重视、不跟踪问效,导致非税收入流失。部分征管部门对改制、转制和国有股本投资等国资企业无偿占有专营权、经营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降低国有股权比例、不同股同利分红等现象不及时关注、跟踪问效,致使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流失较大,有的甚至还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任意处置,谋取小集体利益。
二、票据使用不规范。
1、混用票据。少数单位对收费(基金)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据的使用规定的政策界限分不清楚,收费不开具规定的收费(基金)收据,而是用内部往来结算收据和地税部门的服务性统一结算收据收费,人为混用、串用票据。
2、自印票据。个别单位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而是自印票据或从市场上买来的收款收据收费。
3、票据填列不全。经抽查,相当部分票据未列明收费项目、代码、性质、标准等基本要素。
三、统计工作未建全,非税收入核算过于笼统。
1、未建立非税收入统计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对种类繁杂、管理分散的非税收入统计工作还未启动,没有形成专门的统计报告反映非税总体征管情况,对非税收入的总体概貌不清。
2、对非税收入核算不具体,欠科学。目前开发的非税收入管理核算模块,对非税收入的核算没有分清具体的收入性质、管理方式及收费明细项目,从数据库中无法识别某个单项收费的入库及管理情况,整个非税收入核算体系比较笼统、粗放。
四、资金管理分散,方式未定型。
1、统管范畴不清,资金管理分散。由于财政部门对非税资金的统管主要采取分类操作、归口管理的方式,有些管理人员对非税收入管理的总体概念不清晰,整个非税资金未完全纳入财政预算及专户管理的总盘子,相当部分非税资金游离于归口部门或直接坐支。
2、预算资金人为调剂。财政部门对国家规定要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不是依据资金性质划分确定管理范围,而是根据财政预算总规模和税负比重来确定非税收入的预算入库额,有意识地调剂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规模。五、使用结构不合理,专款专用落实不到位。
1、用于投放生产性支出比例小,用于单位经费比例相对较高。所征收入基本用于养人,投放生产项目的比重很小。
2、人员经费挤占了专项基(资)金。按规定,专项基(资)金应设专帐,专款专用,但有些单位人员经费和专项基(资)金捆梆使用,人为地挤占了专项基(资)金。
以上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
(一)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
1、加大宣传力度。各执收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非税收入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进—步增强缴费义务人的缴费意识,为依法执收创造良好的环境。
2、全面推行非税网络信息化管理系统。执收单位与市财政、银行联网,对非税收入征收过程中的票据填开、资金缴存、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全过程,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实现财政部门与银行、执收单位之间的数获据共享和信息交换,以加强对非税收入征收监管,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3、规范执收行为,从严减免。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依法征收、依标准征收,规范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明确减免权限,坚决禁止随意减免、越权减免和收“人情费”、“关系费”的行为。未经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执收单位不得减免政府性基金。
4、对改制企业及重点项目进行一次专门的非税收入清理活动,对国有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确认,既要体现政策优惠,又要避免财政性资金流失,对恶意贱估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改进非税收入核算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核算行为。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库或统计台帐、报表制度。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释义》规定的分类口径,把税收之外的财政性资金都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畴,完善项目管理库和统计报告体系,提高收入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改进非税收入管理核算系统。通过系统升级,全面实现非税收入收缴、拨付、核算的信息化和具体化管理,改进收入明细核算和对账办法,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确保非税收入安全、公开、透明。
3、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票据使用与核销的日常管理,票据的开具必须规范、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完整,严把票据核销关,及时纠正票据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4、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锻炼,熟悉国家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
(三)改进非税收入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统管力度。
1、将目前分散在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处(科、股)室管理的非税收入逐步归口集中非税收入管理处(局)统一核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2、对照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按规定要求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要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未明确纳入预算管理的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
3、结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改善“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的分配格局,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和财政预算、统一支出口径和标准核定单位支出,将财政专户直接返拨逐步转为国库集中支付,由国库按使用计划或进度拨款,真正做到缴拨分离。
(四)合法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1、理顺财政体制,实行人事改革,定编定岗,将单位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并予以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因财力不足,“以费养人”运行现状,预防征收单位合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2、加大专项资金生产性支出投放比重,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政府性基金统一由预算安排调配、按项目及其进度核拨,将资金真正用到实处。
一、州保险税制中的保险人身份划分
就美国州保险税制而言,了解保险公司的身份划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其许多制度规定建立在公司身份的基础之上,这是我们洞察州保险税制的基本出发点。出于管理和征税的目的,美国务州将保险公司的身份划分为两类:本州居民公司(domesticCompanies)和非本州居民公司(forcingcompanies)。这种划分采用的是注册地标准,即视保险公司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而定,凡依某州法律所设立的公司称为某州的居民公司,否则称为某州的非居民公司。从税收意义上看,大部分州在“居民公司”资格的认定中要求其在本州具有实际上的公司总部,尽管有些州在公司不满足这一标准时也被称为“居民公司”,但在税收待遇上仍按“非居民公司”处理(如科罗拉多州等),这说明他们实际上以双重标准对公司的州居民身份进行了界定。一个保险公司在经营所在州以何种身份出现,将直接影响其税收地位进而决定其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实践中存在的差异性条款几乎都是倾向于本州居民公司,从而形成了直接针对两类公司的双重税收待遇,这种状况在各州税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但具体表现不尽相同,有的反映在适用税种或税基方面,有的则反映在法定税率方面,还有的是通过抵扣、减免等税收政策表现出来,或者上述各方面兼而有之。这种双重税收待遇将在下面相关的内容中进一步涉及。
二、州保险税制中的税种运用
在美国的税权结构下,各级政府都拥有自己的主体税种,联邦政府以所得税为主,州政府则主要依赖于消费税,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保险税制上这一特点同样得到了体现。针对保险行业,联邦政府主要开征公司所得税,同时还包括联邦特别消费税,地方政府除开征财产税外还在州税的基础上征收少量的附加税并且还有一些收费项目。在美国州保险税制中,按税基划分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课税:一是消费类课税,如保费税(IPF,InsurancePremiumTax),在保费税制度中,又包括报复税(RetaliatoryTax)、互惠税(ReciprocalTax)条款;二是所得类课税,如公司所得税(CorporateIncomeTax)、投资所得税(InvestmentIncomeTax)、公司特权税(CorporateFranchiseTax)。在这些主要课税之外,有些州税中还可能包括财产税(PropertyTax)和工薪税(PayrollTax)等其他的税收,但在本文中不予以体现。每个州具体课征哪些税收则因州而异,即使是同一种税,也会因税制要素的具体规定不同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所有这些差异充分体现了美国税权划分结构的特征。
1.税费基础:保费税
美国保费税于1836年由纽约州首次开征,专门针对在其辖区内从事火险业务的外州保险公司人,目的是补偿消防部门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当时的保费税被认为是一种财产税,因为火险保费的确定是以被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随着州政府收人需求的扩张,加之州政府认识到保费税是其取得大量收入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从而它逐渐被所有其它州效仿并扩展到几乎所有的保险业务类型,已成为州政府来自保险业的主要收入渠道,原有的那种特殊的历史联系不复存在。尽管如此,目前仍有许多州针对火险业务单独课以更高的税率或适用特殊的课税办法。在南达科塔,火险保费税率为7.5%,高出其它业务平均税率5个百分点。1996年,美国火险平均税率为3.5%,而同期本州居民公司和非本州居民公司两类纳税人的其它保险税率分别为2.09%和2.29%。
关于保费税税基。保费税以保险公司初保业务所收到全部保费为税基,但通常扣除保赞返还、对股东的分红等项目。在具体的计税依据上,每个州的做法可能存在差异,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应税保费收入的标准不同。在保险业务中,保费的具体内涵有三种:(1)承保保费(Premiumwritten),即保单所规定的在有效期内应收取的全部保费;(2)期满保费(Premiumearned),即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认定的保单责任期已满的那部分保费;(3)实收保费(Premiumwrittenreceived),即按现金收付制原则认定的实际已收到的那部分保费。在美国州保费税中,通常以承保保费或期满保费作为税基,但也有少数州(如乔冶亚州)采用实收保费标准。从长远来看,不同标准下纳税义务是一致的,但在短期内会影响到纳税期。二是准予从保费收人中扣除的项目不同。在认定应税保费时每个州都提供了可扣除项目,但内容和数额不尽一致,从而实际税基有宽窄之分。比如说,大部分州将年金业务的保费排除在征税之外,但有6个州以0.5%-2.25%的税率对年金征税,如果考虑其它形式多样的保费扣除项目,差异则会更明显。
关于保费税税率。综观美国州保费税,我们不难发现其在税率结构上具有这么几个特点:(1)按不同险种制定相应的税率。不管是出于公平对待不同金融产品的目的,还是出于社会福利目标等其它目的,各州通常在不同类型的保险、同一类型中的不同险种上实行差异税率政策。(2)按保险人不同身份制定相应的税率。这方面充分体现了州保险税制中普遍存在的双重待遇和税收歧视。尽管1985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MetropolitanlifeInsuranceCompanyv.Ward)对州保险税收中优待本州居民公司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了低级法院的裁决。然而,州政府究竟能否征收歧视性保费税并没有在一案例中得到解决,因此双重待遇仍然存在于州保险税制中。尽管如此,但其影响是深远的,作为对此判决的回应,许多州在某些歧视性条款上作了修正。事实上,更多的情况是将表面的双重待遇转向了更带隐蔽性的实质性的双重待遇上,下表数据反映了整个美国两种纳税人面临的平均税率。(3)法定税率和有效税率间存在程度不等的偏离。单独考察法定税率可能会高估保费税的税负,因为扣除、减免因素会降低保费税税负,两者间的偏离程度体现在州税制间的结构差异上。如加州法定保费税率为2.35%,而有效税率为2.07%,在弗罗里达州这两个比率分别为1.75%和1.70%。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我们不能仅从保费税的法定或有效税率上来衡量公司的总体税负,因为各州除了运用保费税外,还可能存在税基不同的其它课税,并且公司还要负担州和地方的其它收费。此外,在保费税中,通常包含报复税或互惠税条款,这将留待后面单独介绍。
2.所得基础:公司所得税、公司特权税、投资所得税
按照所得基础对保险公司征税是联邦的一般做法,在州一级虽然不占主体,但也存在这类税收。所得课税的最大困难就是所得概念的界定,这在保险业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为了避免确定所得的烦琐,州的做法通常是在联邦所得(AGI,thefederaladjustedgrossincome)的基础上间接得出自己的所得税基。
在开征所得税的州中,不管是以公司所得税的形式,还是以公司特权税或投资所得税的形式出现,都需要处理这样两个问题:一是所得税的适用对象问题;二是所得税与保费税的关系问题。在处理所得税的适用对象上,有两种不同选择,要么无论是本州居民公司纳税人还是非本州居民公司纳税人都适用所得税,要么仅对本州居民纳税人适用。在后一种情况下,本州居民公司的纳税义务通常要轻,如威斯康星州对非本州居民公司的意外与健康险征收2%的保费税,而对大部分本州居民公司的此类业务征收税负不超过保费2%的公司特权税,肯塔基州也存在类似情况。在这里还必须提及的是,所得税的适用对象还可能是以险种为标准做出选择,如密歇根州对本州的财产和意外保险人征收所得税而不是保费税。在处理所得税与保费税的关系上,同样也有这样几种不同情形:(1)征收所得税而不征收保费税,纳税人只负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2)同时征收所得税和保费税,但是通常允许全部或部分抵扣另外税种的纳税义务。比如说以所纳保费税税额抵扣所得税税额,在田纳西、新罕布什尔等州提供了100%的抵扣规定;另外就是以所纳所得税税额抵扣保费税税额,如弗罗里达州(65%的比例)和密西西比州(100%的比例)的人寿业务等,在这种抵扣方式下,由于所得税基小于保费税基,因而纳税人要缴纳两种不同的税,但税收总额不会超过保费税额。此外,还有些州允许纳税人在是缴纳所得税还是缴纳保费税上做出选择。
美国保险税实行属地纳税主义原则,各州政府就保险公司在本州境内取得的收入或所得征收。在这一原则下,必须首先对跨州经营公司的全部所得进行分配来确定应归属于某州的所得。划分标准与方法主要有:(1)保费因素法,即按照从本州所获得的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来计算:归属i州的所得=总所得×从i州获得的保费/总保费;(2)二因素法,即以保费与工薪为基础作加权平均计算:
归属i州的所得=总所得×[保费权重×从i州获得的保费/总保费+工薪权重×发生于i州获得的工薪/工薪总额]
如威斯康星、马萨诸塞州等采用这种方法;(3)三因素法,此法除了考虑保费和工薪因素外,还考虑公司在奉州的财产因素,基本思想与(2)相一致。在实践中还存在其它特殊的分配方法。
三、州保险税制中的报复税或互惠税制度
严格意义上说报复税或互惠税并不是单独的税种,它们只是保费税制度中的具体条款,这是在美国保险税制“分州而治”框架下所形成的专门针对保险业的一种独特制度。自从马萨诸塞州首次实施报复税条款以来,迄今为止,除夏威夷州以外的所有州的保险税收制度中都包含相应的报复税规定,在威斯康星州同时还规定有互惠税条款。
报复税条款的初衷是对某些州歧视性税收制度的一种惩罚,但发展到今天。它不仅仅是出于惩罚的目的,只要其他州的适用税率高于本州税率,则可能课以报复税,以更高或以其母州对非居民课征的税率予以课税,尽管那个州对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同等对待。但也有些州是有条件地使用报复税,也就是说,只有对方州对自己的居民公司适用报复税条款时才予以采用。在报复税的具体数量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一是总税负计算法,按照总的纳税义务差额确定应征收的报复税。在这种方法下,Trji=TPji-Tpji,其中,Trji为j州的居民公司在i州应纳的报复税,Tpji为i州居民公司按同等保费应在j州所负担的全部税负,Tpi为j州居民公司按i州规定所负担的全部税负。二是分税(项)计算法,按某种税(比如说是保费税)计算出的纳税义务差额征收报复税。在这种方法下,以保费税为例,Trji=Premxtj-Premxti,其中,Prem指j州居民公司在i州获得的保费山为j州针对非居民公司的保费税率,ti为i州针对非居民的保费税率。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非本州居民的税负要高于本州居民公司,但也存在例外。如在威斯康星州除了报复性条款以外同时还规定了互惠条款,也就是说,如果非本州居民的母州税率低于本州税率,则在威斯康星州同样给予优待,结果其税负可能比本州的居民公司要低。在运用报复税时,有少数州将收费项目视同税收而适用其条款的规定。从理论上说,报复税条款的采用,会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首先负面效应是明显的,它给保险服务的跨州经营带来了税收壁垒,不利于保险人在一州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其次也有正面效应,那就是通过报复税条款迫使各州为避免报复税而采取较为一致的保险税收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由于高度分权而形成的制度差异。但从经验数据来看,这种正面效应并不十分明显,在Bodily(1977)的一项研究中并没有发现各州税率降低或税收制度趋同的证据。
四、州保险税制中的优惠制度
与其它税收一样,州保险税制从诸多目的出发为纳税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免税,减税、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针对公司类型的税收优惠
在美国保险市场上,除了占主体的股份保险公司和共同保险公司以外,还有健康保养组织(HMOs,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s)、蓝十字会(BlueCross)、互助会(fraternalbenefitsocieties)、非盈利合作保险人以及其它保险人,这些保险人通常带有慈善或福利的性质,由于其提供的服务在功能上能部分替代政府部门提供的福利计划而体现政府的福利目标,因此大部分州对这类保险人的纳税义务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豁免。在威斯康星州,全部免除互助会、非盈利合作保险人、城镇共同保险人所有业务的税收,阿肯色州对HMOs征收0.5%的优惠税,而其它意外与健康保险的税率为2.5%。
2.针对险种类型的税收优惠
险种特性与功能差异也是美国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的一个重要基点,通常为此提供优惠税率和保费扣除待遇。在大部分州制度中,对所有公司的年金业务免税,部分州即使是征税,但也会将构成退休计划部分的年金作纳税扣除{缅因州、内布拉斯加州、内华达州等)。此外,对于某些团体保险业务、特种追加准备金以及与农业相关的保险等业务都规定有不同程度的优惠税率或扣除额。
3.投资导向型的税收优惠
投资税收优惠普遍存在于州保险税收当中,总的来说,其目的都是出于促进本州经济的发展,但侧重点有所不同:(1)鼓励保险人投资于本州所发行的证券,如西弗吉尼亚州、威斯康星州等;(2)鼓励保险人对本州的不动产或某些基础设施进行投资,如阿拉巴马州、俄克拉荷马州;(3)鼓励保险人为本州提供工作岗位而促进就业,如爱荷华州、华盛顿州、俄克拉荷马州等;(4)鼓励保险人对需要经济资助的特定区域或特定群体进行投资,如康涅狄格州(投资于贫困地区)、加州(投资于低收入者住房计划以及社区发展金融机构)等。在投资优惠的形式上,主要运用的是税收抵免,允许纳税人将符合规定的投资额从其应纳税额中抵扣。
五、几点启示
美国州保险税制的结构模式,与其所特有的政治和经济背景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说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分有限,并且其暴露出来的弊端也为其国内许多学者所病诟,各州税制分立所形成的税收冲突给其国内的税收协调带来了很大困难,显然有碍于跨州经营活动的开展。我们撇开这一因素,单就某些具体的税制要素规定来看,还是能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1.我国保险税制在整个税制中的定位问题
在保险经济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保险与其它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行业的特征界限会不断地从明显走向模糊甚至消失,也就是说会经历一个差异性减少而相似性增强的过程,但是这要求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与成熟,其道路是漫长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不同经济间的差异因素仍占主导地位。就是在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经济中,体现保险业特征的税收制度规定也清晰可见。因此,我国目前的保险税制必须以体现保险业基本特征为基点展开设计,这样才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至于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在保险税制中反映出来,这与一国保险业的发展阶段与发展策略、保险业的竞争实力、保险供给与需求局面息息相关。从我国现有保险税制来看,更多的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以对待一般经济的眼光进行制度设计,撇开其它许多因素不论,仅仅看营业税率的确定,无论是在险种方面还是在整个保险业方面,这一点都反映得相当明显,税制与保险经济间表现出来的冲突与我国这种税制设计思路和税制定位偏差不无关系。
2.我国保险业的税负问题
税负问题是世界各国都十分关注的话题,它直接涉及一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1997年纳税人减免法案(TRA‘97)1175条款被否决这一事件,涉及到的仅是美国国外保险公司的纳税义务期限问题,引来的却是一场置于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框架下的大讨论(卡洛A.多纳胡、安德鲁B.利昂,1998)。可见西方国家对保险企业税负的敏感度非同一般。众所周知,税负问题不仅仅是税率问题,它是由诸多因素如税率、税基、纳税期限、减免优惠等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同时税负问题不仅是所得税或营业税问题,它还包括各种似税非税、似费非费的一些收费负担。在保险业的税负上,西方国家重点讨论的是保险税收的税基问题,也就是如何处理保费税基和所得税基的关系。有大量文献对保费税基所形成的税负进行了研究(Coshay,1976;Price-Waterhouse,1994;Sangha,BalvinderandNeubig,1994)。Goshay(1976)在对加州人寿保险人的研究中发现,其1971年2.35%的保费税率与27.3%的公司保费税率相当,足以见保费税基对税负的影响程度。但是,不管怎么样,保费税的简便特性决定了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被抛弃,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对它的依赖性更强。对我国保险公司税负之所以相当高的原因判断,可以说并不在所得税上,而是在营业税上。税负调整是我国保险税制改革中最具有实质性意义的关键环节,也是一项最艰巨的任务。尽管从形式上看并不复杂,但考虑到各种利益关系的话,压力是很大的。因此,我们应该把眼光拓展到整个大的经济环境中以及保险税制的各个要素上进行通盘考虑,局部的“修修补补”不应该成为我国当前人世背景下的保险税制改革的路径选择。
3.关于我国保险税制的优惠政策问题
单看美国州保险税制中的税率或税基方面可能高估他们的税负,同时还可能低估他们的政策效果,因为他们一般都有一套形式多样、功能性和针对性强的保险税收政策体系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前面的介绍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的税收优惠涉及面广、形式灵活,尤其在引导商业保险为政府福利保障体系分担压力和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上做了大文章。反观我国的相关制度,看到的却是单调、狭窄、功能性差的局面。如何设计我国保险税制的优惠政策体系,至少应从这么几个方面出发:(1)经济发展型导向。鼓励保险公司投资于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资本相对稀缺的地区。(2)稳健经营型导向。促进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的资本积累及偿付能力。(3)社会福利型导向。某些险种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关项目之间存在需求替代性,通过税收优惠降低提供成本进而扩大需求,减轻我国当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巨大压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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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为防止恶意攻击,文章从税控信息加密、税控软件系统在线升级、异常情况处理等方面阐述了进一步提高税控收款机安全性的设计方法
论文关键词:税控收款机;信息加密;软件在线升级;异常情况处理
税控系统由于涉及信息的敏感性,自然成为黑客的攻击目标。为防止恶意攻击,并保证税控收款机在诸如掉电、异常拔卡等异常事件发生时的信息安全,根据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GB/T18336—2001)的要求,税控收款机必须达到以下信息安全目标:应用软件的维护、升级应严格授权管理;税控收款机应保证存储数据的完整性;当异常事件发生时,应保证存储数据的一致性;能够记录任何对税控收款机的访问、操作;税控收款机保留的所有接口必须受控,不允许留有通用调试接口,不允许留有隐蔽通道;对于嵌入式操作系统,应只提供与税控收款机业务相关的功能;确保税控IC卡与税控收款机间的数据一致性。鉴于篇幅所限,且有关税控收款机掉电保护方面的信息安全设计之前已撰文论述,以下只从税控信息加密、税控软件系统在线升级、异常情况处理等方面阐述进一步提高税控收款机的信息安全性的设计方法。
l税控信息加密
为防止黑客攻击税控收款机的信息系统,税控收款机采用MD5加密算法进行数据加密,为税控收款机的信息安全提供了多重保护。
1.1MD5加密算法简介
MD5算法是一种著名的Hash算法。MD5的全称是Message-DigestAlgorithm5(信息一摘要算法),在20世纪90年代初由MitLaboratoryforComputerScience和RsaDataSecurityInc的Ronald1.Rivest开发,经MD2、MD3和MD4发展而来,如今它在技术上更加成熟,安全性也更高。Hash算法(也称杂凑函数或杂凑算法)是把任意长的输入消息串变化成固定长的输出串的一种算法。这个输出串称为该消息的杂凑值。一个安全的杂凑函数应该至少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输入长度是任意的;
(2)输出长度是固定的;
(3)对每一个给定的输入,计算输出即杂凑值是很容易的;
(4)给定杂凑函数的描述,找到两个不同的输入消息杂凑到同一个值是计算上可行的,或给定杂凑函数的描述和一个随机选择的消息,找到另一个与该消息不同的消息,使得它们杂凑到同一个值是计算上不可行的,这样就保证了加密数据的安全。
1.2税务申报数据加密
本机软件系统的税控密钥(包括主控密钥、数据加密解密密钥、税控数据鉴别密钥、发票管理密钥、外部认证密钥等)、软件升级、电子签名、通讯口令等都采用了MD5加密方式。
本机软件系统存放和校验经过加密的数据,防止因为口令丢失而给用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税控收款机内置大容量税控存储器,保存每笔交易记录。每笔交易记录包含的信息有;发票流水号、开票时间、交易金额、税额、税种、税率、记录号等。这些信息应以MD5密文方式存储,防止篡改数据。
税控收款机开出的累计发票或退票金额以及近期税务申报数据同时保存在税控IC卡中。税控IC卡中累计发票金额和税务申报数据应与税控存储器保存的数据一致,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篡改、删除记录。
2税控系统软件在线升级的信息安全设计
为了确保嵌入式系统软件在线升级的安全性,系统采用地址向量跳转的方式来指向不同的系统软件程序。所有系统程序的人口地址保存在NandFlash的一个指针向量表中,这个向量表正常运行期间不能改变且地址固定。
系统上电后,通过BootLoader建立系统的运行环境,接着到指针向量表中读取向量指针;然后跳转到向量指针所指的地址读取数据,即将NandFlash中的系统程序复制到Sdram中;BootLoader把控制权交给操作系统,系统开始运行;然后嵌入式系统根据网络数据来决定是否升级;软件升级执行完毕后,修改指针向量表中的向量指针,使之指向新的系统模块。
本机税控软件的在线升级,应该遵循《XX信息软件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一税控事业部一软硬件和升级细则》。
研发部开发的硬件产品,经过ESD和EMI等测试合格以后,形成正式版本,交由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经过测试和安全评估的新版软件,连同信息安全内部测试和评估报告,一同提交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经过确认以后,形成本税控收款机嵌入式软件的正式版本。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再进行加密处理
(如图2,软件在线升级加密流程),并在公司产品库里登记,登记完成的新版软件才可以通过各种媒介向工厂和产品商。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应确保将与新版本配套的软硬件下发给工厂安装及生产。本机软硬件版本号为18位ASCII码,包括:1/0(1为硬件,0为软件)+公司代码(3位)+公司产品型号代码(3位)+此产品型号的版本(2位)+“一”+软硬件的日期(8位,YYYYMMDD)。本公司所有软硬件维护人员,包经过培训后的商的维护人员都在公司数据库中注册,这些在册人员只有凭借其注册密码才能获取公司的维护许可派工单。维护人员只有使用本公司开发的专用下载软件才能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如升级程序等操作。
在图3的第2步中,工作内容是可选择的,如升级软件程序等;工作密码就是派工单上面的校验码。在图3的第3步中,“下载软件”可根据其选择的工作内容,开放不同的工作程序供其操作。下载软件与税款收款机中的税控专用BIOS通讯必须使用加密校验机制,防止非法下载。
下载软件应该记录所有的通讯记录,形成日志文件。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B10S也应该记录部分重要的通讯记录,如升级程序等,形成日志文件。记录的内容应该包括:下载人员ID和下载时问等。这样做到每一次下载都有记录可循、有人可查,确保下载升级软件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3异常拔卡情况下信息安全保护的硬件及软件设计
3.1异常拔卡保护设计需求
如果在与IC卡交换数据的时候,IC卡被拔出,将会导致通讯异常,导致税控数据出错。所以在税控收款机设计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这种异常情况,特别针对用户卡,因为其更容易被拔出。
3.2异常拔卡保护的硬件设计
(1)税控卡拔卡保护的硬件设计。税控卡采用PLUG—IN型IC卡卡座,此卡座无插卡检测功能。可以在卡座上贴“铅封”,防止人为地恶意拔卡操作,保证税控数据的完整。
(2)用户卡拔卡保护的硬件设计。用户卡采用ID一1型IC卡卡座,其引脚CRD_DET能够检测IC卡是否插入,将其接入CPU的一个I/0口,卡座内无卡的时候,此引脚为高电平;卡插入后,产生低电平。通讯查询CPU此I/0口状态,可以得知IC卡是否存在。
3.3异常拔卡保护的软件实现
拔卡保护的软件实现主要考虑用户卡被拔出的异常情况。与用户卡通讯属于可逆转事件,
4其他异常情况下的信息安全保护的软件设计
其他异常情况是指在与卡进行税控数据交换的时候出现的除系统异常掉电和异常拔卡以外的异常情况,如卡错误、RAM错误等异常情况。其他异常情况通常是由不可预测的硬件错误导致。通常只能在软件设计上采用容错设计,与系统硬件设计无关。其他异常情况的软件处理从两方面考虑:不可逆转事件和可逆转事件。
4.1不可逆转事件的软件处理
对于不可逆转事件只能执行一次,如果出现异常后重新再执行一次,则可能导致数据出错,所以需要先把数据备份,再执行不可逆转事件。
Step作为一个全局变量,保存在存储器中,保证了步骤信息不会丢失,掉电重启后不会重复已完成的步骤。如果不可逆操作过程出现异常,不能未经任何处理继续执行下面的步骤,否则数据A可能已经被更改,成为脏数据。等异常消除后,重新执行该步骤,因Step不变,则脏数据A不会影响数据B,数据A将会被数据B还原为一块干净的数据后再执行此操作,那么执行结果将不会发生错误。
4.2可逆转事件的软件处理
在可逆转事件处理过程中出现异常,不会导致数据紊乱。可以等异常消除后,再执行一遍,软件无需作过多的处理,只需对异常错误作简单提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