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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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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

第1篇:民诉意见范文

(一)应否重新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应否重新开庭审理?有人认为原则上应重新开庭进行审理,但如果在转入普通程序前,案件的事实基本上已经查清,只是由于审限问题而转入普通程序的话,则可以不重新开庭,只需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即可直接下判,有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笔者对这种做法不敢苟同。

我国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不仅仅是审限上的不同,更重要的是审理过程和庭审方式的不同,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不能混为一谈。简易程序比较灵活、简便,而普通程序则要求严格按审理规则来进行操作。因此,既使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开庭审理或者基本案情已经查清的案件,只要转入普通程序,就应按普通程序的规则来操作,必须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并按照庭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以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不重新开庭审理,则会变成原简易程序的延续,势必会剥夺或变相剥夺诉讼当事人在普通程序中应享受的诉讼权利,有违程序公正的原则,也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权威性。笔者认为,所有的民事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必须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有关审理规则进行开庭审理。

(二)原案件承办人能否担任合议庭成员

我国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则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见,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是不同的。那么,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原案件承办人能否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两个不同的程序,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应组成新的审判组织(即合议庭)进行审理,为区别于简易程序,原简易程序案件的承办人不应当担任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否则就会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流于形式,走走过场。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原承办人可以担任合议庭成员,而且可以担任审判长。因为原承办人对案情比较熟悉,易于准确把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便于案件审理的连续性,还可以促进案件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

笔者认为,我国民诉法只规定案件若进入重审或再审程序应组成新的合议庭,原案件承办人不能担任新的合议庭成员。而对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原承办人能否担任合议庭成员问题,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原承办人应当是可以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因为合议庭评议案件是实行少数意见服从多数的原则,原承办人的意见在合议庭中也只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以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但是,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合议庭中审判长的意见在评议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往往能左右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若案件原承办人在合议庭中担任审判长的话,则他的意见将会引导或左右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而原承办人由于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审理过该案件,势必会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对案情可能形成思维定势,那么在普通程序中重新开庭和合议便会流于形式,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笔者认为,简易程序中的案件承办人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可以担任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但不应担任审判长,只能作为一般的合议庭成员参加审理和评议案件。

(三)审理期限如何起算

第2篇:民诉意见范文

论文关键词:民俗 文化 剪纸 艺术

论文摘要:民间剪纸是中国古老的传统民间艺术,剪纸艺术的兴盛源自民间老百姓对美的追求,源于生活的需要。论述剪纸的民俗文化及其产生和根植于爱的审美活动,阐明剪纸的应用、造型观念和美学内涵,详尽分析剪纸艺术的符号及其作品的文化内涵。

剪纸艺术是中国群众性最广泛,地域最鲜明,历史文化内涵最丰富和最具代表性的民间艺术形态,大多是劳动人民为了满足自身精神生活的需求而进行的一种朴素的表意创造。剪纸存在于劳动人民生活、生产中,从而体现最基本的审美观念和精神品质,虽然它的材料——纸的发明只有两千年的历史,但它的文化内涵与艺术形态却是中华民族从原始社会到今天长达六七千年的历史文化积淀,它的价值也已经远远地超越了剪纸艺术本身,不仅美化生活、装点人生,在一年四季的各种节庆及人生礼仪中,负载着百姓对蓬勃生命的热烈寄托,已积淀成民族传统文化深厚的底蕴。

一、民俗文化的形象载体

民间剪纸是附和民间习俗必不可少的一项艺术活动,它的存在就必定依附于民间特定的文化背景与生活环境。《礼记·月令》中就有记载入冬以后要祭祖宗,还要祭祀门、户、溜、灶、行五位家神,这些灵位的装饰更新,正是后来门神、窗花、挂笺、顶棚花及灶台花的最早雏形。南朝梁人宗懔的《荆楚岁时记》中记载:“正月七日为人日,以七种菜为羹,剪彩为人,或镂金箔为人,以贴屏风,亦戴之头鬓,又造华胜以相遗。”《东方朔传·岁时节》中说:天地初开、一日鸡、二日狗、三日猪、四日羊、五日马、七日人、八日谷。其日晴所主之物盛,阴则灾。八日之中,尤以人日为重,又称“人胜节”,是民间人际交往互相问候的节日,“人日”剪赠“华胜”,表示亲朋好友之间的祝福。据传,汉武帝对死去的李夫人思念不已,求方士招魂。等到晚上,汉武帝坐于床榻,方士制作出李夫人的剪影,并摇晃灯光,隔帐观之,尤如李夫人,这种剪纸招魂的习俗历久不衰,其意义已经扩展有了更多的含义。民俗内涵大致包括吉庆纳福,驱邪避灾,追求繁衍等意义。

(一)生命与繁衍的主题

生命与繁衍是宇宙万物一切生物的本能,生命意识与繁衍意识也是人类的基本文化意识。实际上繁衍意识也是生命意识,繁衍是生命的无限延续,要达到人类的永生,只有繁衍,即子孙延续,万世不殆。由原始社会文化到民间剪纸中,植物的观物取象表现在以多子的瓜果蔬菜象征繁衍人类万物的宇宙母体上,最早出现的葫芦、南瓜、葡萄、梨、白菜都是母体多子的繁衍符号。

阴阳相合是人类表现的繁衍造型观,阴阳相合化生万物,万物生生不息的中国本原哲学宇宙观。婚俗中寓意子孙繁衍的阴阳相交的“阴阳鱼”“鱼咬莲”“莲里生子”剪纸。鱼是多子象征的神祗动物,以鱼喻多子,以双鱼喻阴阳相交子孙繁衍。

“喜娃娃”被贴在陕北结婚洞房窑窗中心,抓髻娃娃双手抱双鱼的大幅红、绿圆形团花,陕北叫“转花”,喻环天旋转生生不息,窑窗下部中央是三十六个格窗,中央四格贴上一个大幅的图腾动物剪纸或虎或羊或鹿,四角四格是角花,其他每个方格贴上“扣碗、对鱼、鱼戏莲、鱼唆莲、莲里生娃、老鼠吃南瓜、松鼠吃葡萄、猴石桃、兔吃白菜、金鸡探莲花等五颜六色的窗花剪纸,组成斗方形态的”三十六格窗云子,在这里以老鼠、松鼠、兔儿、金鸡喻男性;以莲花、南瓜、葡萄、白菜、桃喻女子;以动物与植物的合一,喻男女相交多子。

(二)自然物象、神灵的崇拜

在宗教领域中发生了自然崇拜和关于人格化的神圣以及关于人主宰的模糊概念。因此我们一方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原始人类中包含着大量的愚昧观念和迷信行为;另一方面,要明确地认识研究原始宗教的意义,人类从诞生以来的数十万年就是这样幻想,错觉的方式逐步探求人类的真理,在人类认知的早期观念对各民族的文化传统,艺术特色的形成和发展起到先入为主的决定性作用。在进入现代科学文明时代,自然崇拜和神话繁衍作为民俗精神的结晶,在民俗文化中依然代代相传延续着守护神的职能。

在民间传统性祭祀活动中,所信奉的神仙有不少是自然神,如天、地、日、月、山、河、湖、海、风、雨、雷、电诸神等等,这显然是原始人在“万物有灵”观念支配下的自然崇拜的继续。这些神仙在民间剪纸中具有生动的拟人化形象。雷公是鹰嘴人面、鹰爪人身的形象,示其像鹰一样在天上飞翔的意义。

二、体现在民俗文化的功用

民间剪纸扎根民众之间,与人民生活紧密关联,为千家万户增色添彩。在旧时的农村里,它的用途是很广泛的,岁时节令、居住、服饰、婚丧、寿诞等都在剪纸中得到了反映。

(一)岁时节令、居住环境的装饰

正月初一每家挂春联,贴窗花,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并寄托着辞旧迎新、接福纳祥的愿望。正月十五闹花灯,在灯上要贴剪纸,更加绚丽引人。如“凤戏牡丹鹿头花”有富贵吉祥之意。

窗花的民俗作用最为集中,不仅美化生活,而且寄托着人们对生活理想的追求与渴望,常以“吉祥喜庆”“丰年求祥”“五谷丰登”“连年有余”等为主体,也有故事、人物、戏曲、习俗等。

(二)婚丧寿辰时的礼花

婚俗活动自古以来是特别受到人们重视的人生礼仪活动,喜花剪纸是随着中国婚俗逐步完善而出现的结婚用品,流传在全国各地。剪纸的内容都大同小异,都有寓意吉祥,烘托气氛的载体。如双喜字贴于新房的墙上、柜子、盒子上,在西北地区“贴有蛇盘兔、扣碗”等寓意的剪纸,表现了男女恩爱、幸福吉祥。在寿礼上的剪纸常为“鹿鹤同春”“八仙祝寿”“鱼龙变化”“福寿无边”,都以金纸或红纸剪成。

(三)宗教信仰活动的应用

这类剪纸作品是民间为了表达主观意愿,抵御自然灾害,满足自己理想的精神需求所创作的,体现对神灵的崇拜,同时也附有一些迷信的色彩。但反映着当时人们那种质朴的民俗情感,为了摆脱苦难企图以自己的主观意念来抗拒自然危害。如供品上摆衬纸,庙里神龛上张挂剪纸,以求娱神赐福。常见的有财神爷、灶王爷,还有一些像狮、虎、牛、鸡、瓜子娃娃、葫芦以求平安、辟邪消灾、灭患的。还有为了求雨剪一些“小龙入水”,求晴的“扫天婆”解脱已发生的灾难。气候无常,雨多了天涝,就用黄裱纸剪个“扫天媳妇”,“扫天媳妇真不瓤,手拿扫帚扫天忙,黑云疙瘩都扫净,雨过天晴太阳出。”

(四)服饰佩带习俗

这类剪纸,民间妇女称为“刺绣花”,即用于刺绣装饰底样。实用性很强,有鞋花、枕头花、衣袖花、肚兜花、烟袋花等,是剪纸在服饰上的运用。各民族的服饰、刺绣、剪纸都以民族地区所崇拜的动物或植物为主要内容,形成了各自的地方风格。

(五)纯观赏性的剪纸

它是在窗花的基础上发展而形成的观赏性剪纸。这种剪纸具有较单纯的审美价值。做工精湛,风格高雅,经过装裱或装框放于室内观赏。它的形式与窗花关系密切,虽然不承担窗花的民俗作用。但是精湛的技艺与完美的形式又对窗花挂笺、炕围花等实用剪纸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促进了窗花创作的提高与深入。

三、民间剪纸中的审美特色

民间剪纸在完成一定的民俗作用之外,又极力显示超越自身民族背景的独立性,即美的特性。一张剪纸无论它用于何种场合,在创作的过程中必然灌注着审美感情。只要人们以美的标准肯定它,它也就有了存在过程的审美价值。当然,民间剪纸的这种艺术形式独立性,并不是对于民俗限定的脱离,而是充分驾驭民俗形式的随心所欲,因而其存在的价值也超越了陪衬民俗的行为目的。

美,直接起源于功能之中,在中国“美”和“好”是不可分离的,民间剪纸艺术追求更是审美标准和功用标准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体现在民俗剪纸的审美价值是值得我们去研究的。

对于民间剪纸艺术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去挖掘的地方,返璞归真的独特艺术魅力是需要我们传承的。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民俗文化已经发生了变化,也会适应社会的发展。有人曾经说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才是有生命力的。由此可见那些古老的传统艺术尤其珍贵。

参考文献

[1]党春直.中原民间工艺美术.河南人民出版社.

[2]吕胜中.中国民间剪纸(上).湖南美术出版社.

[3]孙二林.民间剪纸.今盾出版社.

第3篇:民诉意见范文

凤翔泥塑

陕西关中泥塑的题材全部来自关中各地的风土人情,以关中地区人们的生产生活、民俗风情以及生活画面为主。关中泥塑的制作材料全部都是关中地区的天然胶泥,充分吸收自然造化与城乡民间文化,主要以通过塑造表情与动作来表现人物的生动形象,尤其是对关色的塑造更是达到了出神入化的地步。

凤翔彩绘泥塑为陕西省凤翔县的一种民间艺术,当地人称“泥货”。凤翔县位于关中平原西部,境内出土的春秋战国及汉唐墓葬中均有泥塑的陪葬陶俑,可见其泥塑工艺历史之久。近年来凤翔彩绘泥塑主要分布在城关镇六营村及周边地区,相传明代曾在此驻扎六营军队,后军士转为地方居民,其中部分人重操入伍前的陶瓷制作手艺,利用当地粘性很强的板板土,和泥捏塑泥人,制模做偶彩绘,然后到各大庙会出售。当地老乡购泥塑置于家中,用以祈子、护生、辟邪、镇宅、纳福。六营村的脱胎彩绘泥偶由此出名,并代代相传,成为我国民间美术中独具特色的精品,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凤翔彩绘泥塑有三大类型,一是泥玩具,以动物造型为主,多塑十二生肖形象;二是挂片,有脸谱、虎头、牛头、狮子头、麒麟送子、八仙过海等;三是立人,主要为民间传说及历史故事中的人物造像。凤翔泥塑共有170多个花色品种,其中有半人高的巨型蹲虎、虎挂脸,也有小到方寸的小兔、小狮;制作中使用黑粘土、大白粉、皮胶等,有模具定性,造型洗练、夸张,装饰华美富繁,色彩艳丽喜庆,形态稚拙可爱,在全国众多的民间泥塑中独树一帜。

泥塑情深

仇一凡是当代以关中风情为题材的泥塑创作者。生于1955年,是位土生土长的“老西安”。

创作激情的源泉,使他与泥塑结下了一生的缘。

仇一凡的泥塑大多是靠自学,2005年,他正式开始全身心地投入泥塑创作中。而在脑海中他始终不能忘记的就是那段下乡插队的日子,老百姓日常听广播、拉二胡、看戏、打趣等生活习惯、劳作身影都深深地印刻在了他的脑海,这也是其创作的艺术来源。

他的泥塑作品主要通过塑造表情与动作来表现人物的生动形象,充分反映生活中真实场景与城乡间的民俗文化,尤其是对关色的塑造更是达到了出神入化的地步。作品富有中国画的写意性,同时注重内容的趣味性,每一尊泥塑都包含着平凡生活的人情冷暖,展现着一个场景,讲述着一段故事,表现着一种民俗。

第4篇:民诉意见范文

全事件频发,公益诉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包括何种“机关”争议较大。笔者

认为:检察机关在承担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有天然优势。以下从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可行性及国外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实践分析,构建我国检察机关为主的有关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

讼主体资格的框架。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云南曲靖铬渣污染、三鹿奶粉事件、山西近百名儿童接种高温变质疫苗死亡……面对日益频发的环境污染与食品安全等问题,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该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起到“破冰”的作用,但是到底包括哪些机关?这一疑问并无明确的答复,何种机关具

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需要加以明示。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公益诉讼涉及领域非常广泛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我们这里所说的是民事领域。所谓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法律赋予原告资格的主体依据相关规定

,为了保护民事公共利益,将侵犯民事公益的违法行为纳入诉讼程序,并要求其承担应负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活动。由此可看出民事公益诉讼有以下特点:

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博登海默曾说过:“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有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①在私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都是有关于自己

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公共利益部分,诉讼标的已经超出了私人纷争领域,导致法院不能以单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审判的直接目的。

2.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益主体具有广泛性。民事公益案件的受害主体往往是一个群体,不仅包括已经受到现实侵害的,也包括正处在侵害危险中的,还包括将来可能受侵害的。因为根据公共利益的特

点,任何社会成员都有可能受到这种侵害行为的间接损害;另一方面,公共利益的整体性使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关注公共利益的保护。

3.民事公益诉讼保护法益的对世性以及效力的扩张性。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民事判决的效力及于整个社会。

4.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不确定性。民事公益诉讼中,诉的内容往往是请求法院制止某一违法行为,否则将无法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鉴于具体的防止侵害方法具有专业性和多样性,因此,民事公益诉

讼的诉讼请求多数情况下很难提出具体防止措施。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内外历史发展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外历史发展

⒈法国。法国公益诉讼制度可追溯至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规定检察官可以为了社会公益提起或参与的诉讼。《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21条也规定:“检察院得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检察院

代表社会。”第423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外,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

⒉德国。德国在1960年颁布的《德国法院法》中确立了公益代表制度,即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益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并由他们的参加人的身份参

与机关公益诉讼。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32条、第638条和646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对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可提起民事诉讼。②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内历史发展

1908 年《高等以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97 条规定:“民事保护公益陈述意见是检察官对于审判行使其职务的职权。”1949 年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对

于全国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之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诉讼,均得代表国家公益行使”。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主要民

事案件,可以提出诉讼”。③虽然这些规定由于一些历史和政治原因没有深入实施,但丝毫不会减少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作用。

三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理论及可行性分析

一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分析

1.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见,检察机关依法代表国家,担负着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作为法律监督主体,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当然的涵盖了民事领

域。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具有法律地位的保障,而且较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它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人财物等方面的优势。其次,检察机关的公共性特征使其最适

合担当公共利益的代表。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检察院代表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使其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2.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理论基础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诉权”,衡量一个主体是否享有诉权要考察两个要件:

(1)当事人适格的扩张。以往诉权理论认为,案件适格的当事人,一般是与案件具有实体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而实践证明仅仅规定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享有诉权的做法是偏颇的,它无法实现对公众利益

的保护。在此背景之下,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主张确立独立存在的程序当事人的概念,承认当事人适格的扩张功能。

(2)诉的利益的延伸。传统诉权理论将“诉的利益”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上,“直接利害关系”理论成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屡遭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英国,法律对“诉

的利益”也做了广义的解释。国内司法实践的困境和国外先进理念的影响都使得我国“诉的利益”理论也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

(二)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行性分析

1.从检察机关的基本性质和职能来看。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有权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监督。我国检

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要求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首要职责。同时,检察机关与一般诉讼当事人相比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多方面的优势。④

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我国现实国情的需要。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着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无人提讼的情形,既不利于公众利益的维护,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检察监督制度体系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基本原则部分规定了人民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具体规定中只规定抗诉监督

这一种监督方式,但其属事后监督,需要增加规定民事公诉这种事前监督的形式,完善检察监督的制度体系。

四总结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不管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有可行性,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龙头地位,可有力推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注解:

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②《德国民事诉讼法》,李大雪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第5篇:民诉意见范文

关键词:西北区域;民间民俗艺术;概观

中图分类号:J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9-0180-02

中国西北地区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也是古代华夏文明与世界文明的重要交汇处。在历史上,西北地区是联系中原和中西亚、欧洲大陆的纽带,在政治地理和经济地理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从两汉、魏晋开始直至隋唐,不断延伸、扩展、繁荣的“丝绸之路”,曾一度成为东方与西方经济、文化艺术交流的必经通道,对中华文明和世界文明的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

一、西北民间、民俗艺术的形成

西北民间民俗艺术的形成与中国西北地区的地缘特征有关。西北地区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其中佛教石窟艺术、岩画艺术、地画艺术、彩陶艺术堪称西北艺术的代表。在这里,有世界规模最大、保存最好的石窟群,如新疆的古龟兹石窟、莫高窟、榆林石窟、天梯山石窟、炳灵寺石窟、麦积山石窟、陇东南北石窟等等;还有充分体现丰富艺术价值和文化精神的岩画遗存,这些岩画遗存因其分布广泛、数量巨大而在世界岩画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另外,蕴藏着重要原始社会信息和原始艺术要素的中国最早的绘画作品――大地湾地画也出现在西北甘肃的秦安。然而,更令人感叹的是这里的彩陶艺术,不仅在数量上占据了中国彩陶数量的大多数,而且还代表了中国彩陶发展的最高水平。诸如仰韶文化的半坡遗址彩陶、大地湾文化彩陶、马家窑文化彩陶、半山文化彩陶、马厂文化彩陶、齐家文化彩陶、辛店文化彩陶,作为原始文化和史前艺术的重要遗存,这些彩陶艺术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历史位置和意义;另外,西北还有许多与宗教有关的建筑艺术,如金碧辉煌的寺庙、各式各样的佛塔,它们已经成为西部地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西北地区地域面积辽阔,约304.3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31.7。在行政区划上西北地区主要包括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五省(区)。在西北这片广袤的土地上,除汉族以外,聚居着蒙、藏、回、维吾尔、哈萨克、裕固等40多个少数民族,其中以回族、藏族、维吾尔族人口最多,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地区之一。这些少数民族有着不同的语言、生活习惯、和风俗民情,因此体现出不同的民族文化心理和民族审美理想,而由此产生的民间民俗艺术样式更是千姿百态,呈现出极为鲜明的、不同的民族文化特征和地缘特色。可以说,地理单元的独特性与相对封闭性,造就了西北地区一方天地的文化品格;历史的连贯性与延续性,又延伸着本区域生生不息的文化传统。由于历史悠久和民族众多,形成了兼容开放、成分复杂、质直朴素、多姿多彩的文化形态特征。

二、西北民间、民俗艺术的发展

民俗指的是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具有模式化、群体化和能够世代传承的特点。可以说,民俗是创造于民间又传承于民间的具有世代传承特点的传统文化现象,它是一种模式化了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方式,是一种社会的规范体系。民俗艺术的一个重要内涵,即它必须是反映民族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传统,并具备各兄弟民族所独有的不同精神风貌和不同的艺术风格的艺术。凡是民俗艺术都与民族所独有的语言文字、风土人情有关,缺少了“民族的”这一特点,我们的民俗艺术就“俗”不起来。现代民俗学认为,民俗不仅是原始初民的遗留或残余物,而且是各个民族文化心理的反映,是民族生活方式的总和,体现了民族的文化特质。因此,西北民俗艺术的产生和发展、内容和形式都与西北区域社会风俗习惯、民俗事象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西北民间民俗艺术渊源流长,丰富多彩。它根植于西北民间,是西北地区多个民族的传统文化、信仰、传说、风俗等方面的形象反映。它凝聚了西北世代相传的民风民俗,是应该地区人民群众根据生活的要求而创作,又为人民群众所广泛使用的艺术形式,带有浓郁的乡土味和地域特色,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民族性、地域性、独特性是西北民间民俗艺术的本质特点;大众化、通俗化是西北民俗艺术得以延续的内涵。西北民间民俗艺术的强大生命力正在于它和人民大众的紧密联系,正在于它的内容表现人民大众的劳动生活和思想感情,正在于它的表现形式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

同西北地区历史悠久的佛教艺术、彩陶艺术、地画艺术等相比较,我们对西北民间民俗艺术的研究始终薄弱。站在历史的角度审视西北五省(区)民间民俗艺术的发展,我们发现西北民俗艺术就是结合西北地区民众生活内容、生活方式及生活观念而演变的一部史话。它的产生、发展及其艺术规律具有独特性,这种独特性的根源就是民族的传统文化。可以说,西北民间民俗艺术既是民俗和民族文化心理的产物,又是民俗文化及民族心理的再现。

西北五省(区)有着丰厚的传统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民俗文化遗存,其民俗艺术既有悠久的历史渊源,又有独特的地域特色。纵观西北地区民俗艺术的存在状态,由于不同的民族历史传统和相异的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丰富而又富有民族特色的民俗艺术景观。

从形式、种类的角度上划分,西北五省(区)的民间民俗艺术大致可分为民间绘画类、剪纸工艺类、刺绣工艺类、染织编结类、雕塑雕刻类、陶艺瓷器类、民间玩具类、皮影木偶类、戏剧脸谱类、其他工艺类、民俗建筑与人文景观、民俗艺术活动十二个种类,共约300多个工艺品种。2000年以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倡导之下,西北五省(区)先后成立了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小组,开始注意保护和开发民俗文化产业,使得西北地区一大批民俗艺术得到了有效地保护。政府拨专款用于各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举办民间美术展览,命名多个民间艺术之乡。如仅陕西省就命名了24个民间艺术之乡;甘肃省庆阳市也被中国民俗学会命名为“香包刺绣之乡”、“徒手秧歌之乡”、“民间剪纸之乡”、“窑洞民居之乡”,庆阳的环县被命名为“皮影道情之乡”。与此同时,西北各省还积极开展民间文化传承人(艺人)的调查登记工作,目前仅陕西一省就已经有1.2万多位艺人登记在册。这些举措极大刺激了地方民俗艺术的再生,唤起了群众创作民间艺术作品的热情,对推动民俗艺术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西北民间、民俗艺术创造的巨大经济价值

诚如上述,民间民俗艺术由于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保护,所以这就给西北五省(区)的民间民俗艺术创造了一个较好的发展环境,在民间民俗艺术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民间民俗艺术的发展也大大拉动了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一些有特色的民俗项目逐渐成为当地的文化产业,并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不仅解决了一部分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而且也成为当地广大农民群众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西北是民俗文化富足的地区,民俗文化的产业化,不仅会在很大程度上宣传西北地区的民俗文化,而且可以使更多的人通过民俗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脱贫致富。这种文化驱动成为了西北地区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目前,西北一些省份及县域利用该地区特色民俗产品项目取得了巨大的商业利润。例如,甘肃省庆阳市以丰富的民间民俗文化传统为基础,连续举办的三届香包民俗文化节就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成绩。在2002年首届中国庆阳香包民俗文化节中,仅香包一项销售258万多元,协议引进资金24.7亿多元。在2003年第二届中国庆阳香包民俗文化节期间,共签约项目489个,签约金额137.18亿元。2004年的第三届香包节,庆阳市向外推介项目较前两届更进一步,共签约项目537个,签约资金84.5亿元,商品交易额达到975万元。目前,中国庆阳香包民俗文化节已经成为对外合作交流的有效载体和招商引资、提速发展的良好平台,成为庆阳走向世界的桥梁。

除庆阳外,甘肃环县道情皮影产业的开发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2001年,环县县委、县政府作出开发皮影产业的决策,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道情皮影)保护传承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五年发展规划,重点实施的项目为:规范皮影戏班100家,组建3―5个代表环县道情皮影艺术最高水平的示范戏班;做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各项准备工作;每两年举办一次皮影艺术节等。 2002年8月,环县成功举办了“中国环县皮影艺术节”。目前,共开发出皮影工艺品两大类(礼品、装饰)22种,制作工艺精细,是馈赠、收藏、室内装饰的高档艺术品;年生产“龙影”牌皮影影件1万件左右,年产值50万元,产品投放市场,供不应求。同时,还生产皮影挂毯、服饰、口杯、磁带、光碟、画册、桌历、挂历等相关产品。目前,全县有皮影戏箱底近百件,坚持常年演出的戏班60多个,有8个戏班曾经进京和出国献艺;皮影演出中介机构已成立,与北京中美同济文化传播公司签约,皮影戏班已赴北京、青岛、广州等市演出。环县道情皮影至此登上了其辉煌的舞台,成为推介宣传环县的有效载体,扩大了环县知名度,树立了环县新形象。

由此推论,如果西北县域的民俗艺术都能像庆阳、环县这样在政府的支持下推出自己的特色品种,并以此为轴心向周边辐射,形成有影响的文化产业,拉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率的提高,那么整个西北地区政治安定、经济繁荣、民俗文化昌盛的崭新局面,必然会更快地到来。庆阳、环县的民间民俗艺术发展方向就是西北地区民间民俗艺术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其他地区民间民俗艺术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第6篇:民诉意见范文

【关键词】 民间公益诉讼;清洁空气权;权益保护

一、清洁空气权与民间公益诉讼概述

(一)清洁空气权

雾霾天气频现,空气质量严峻,我们不禁思考自己是否享有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权利。西方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初期也碰到过我们今天面对的环境恶化、空气污染、雾霾频繁的问题。因此,我们不妨把目光投向在清洁空气权方面堪称鼻祖的美国。美国环境保护立法发达,环境保护制度设计引领世界立法潮流。而清洁空气权的立法也肇始于美国,当然,这是在美国人民经受了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后的反思与选择。世界环境公害事件中有两件发生在美国,一件是1943年的洛杉矶烟雾事件,另一件是1948年的多诺拉事件。这两大公害事件都是因严重的空气污染造成的。美国国家和社会痛定思痛的选择是建立清洁空气法。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并未规定公民的清洁空气权,但是环境法理论界仍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思考和设计,为我国日后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指导借鉴作用。我们界定清洁空气权为公民享有的、呼吸清洁的空气而不被污染的空气影响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权利。

(二)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特定主体对于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古罗马时代已经存在,在近现代西方国家中得到完善发展,在中国亦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呼吁。因为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公益诉讼制度自身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它在某种意义上弥补了法律制度上的缺陷,有效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扩大司法解决纠纷方式、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一定的作用。其运作带来的法律效益远远超过它所随之带来的不足之处。

二、国外清洁空气权与民间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究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空气污染越来越成为一项严峻的国际环境问题,雾霾现象尤为严重。例如上世纪50年代,伦敦雾霭重重酿成灾难,而成了“雾都”。全球对清洁空气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专门制定了治理空气污染、保障救济公民清洁空气权的法律,以下我将介绍几个典型国家(或组织)的立法:

(一)美国

1881年,芝加哥和辛辛那提市开始了进行保护空气质量的立法尝试。1955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空气污染控制法》颁行。1970年,美国通过《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成立了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标志着美国对环境控制采取了严格的新方法。1990年,《清洁空气法》经修订后,成为全世界为控制空气污染制定的意义最为深远的法律之一,对美国雾霾的治理起了很好的作用。该法要求环保署颁布来自“多个或多种”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清单,这些污染物由于其在大气中的浓度“被合理地认为危及公众健康或福利”。如果违反相关义务可以通过在联邦法院提讼强制执行。因此,这项规定意味着公民享有清洁空气的权利,并且享有充分的司法保护措施。

在救济方面,有行政保障措施、形式实施保障措施和诉讼保障措施。其中规定:公民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地方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环保法律的行为提讼,而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对我们研究清洁空气权的公益诉讼具有很大的借鉴之处。

(二)欧盟

雾霾是工业革命的副产品,欧洲伦敦、鲁尔工业区等地都曾深受雾霭的摧残。欧盟加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如2001年第六个行动规划就要求欧盟制定有关空气质量的实施战略。为了实施这一政策性文件,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包括区域联防联控措施在内的空气保护立法,例如1985年《关于削减硫氧化物排放30%的议定书》,1991年《关于进一步削减削减硫化物的议定书》。欧盟各成员国将上述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指令转化为国内的法律或者法令予以贯彻落实。

在救济方面,欧盟委员会在其《对理事会和议会关于“实施共同体环境法”的报告》中已经提到增强司法诉讼的必要性。在该领域的一个最重要的公约是《奥胡斯公约》。该公约的第9条“诉诸法律”明确规定具有充分利益的所涉公众或认定某项权利受损的所涉公众能够求助法庭或其他复审程序,并且每个条约缔约方应确保向公众提供复审程序有关信息,该条款在国际上具有重大意义,也是我国治理雾霾、保障公民清洁空气权可借鉴之处。

三、中国应该如何进行公民清洁空气权益保护

(一)健全清洁空气立法

我国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中都作出了规定,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及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具有检举控告权。但并没有像美国一样,明确地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环境权受侵犯时的权利救济制度。因此,健全清洁空气立法是中国首应解决的问题,是民间公益诉讼的前提。

(二)完善民间公益诉讼制度

2005年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27条指出:“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 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这是中国官方文件第一次正式出现和认可“公益诉讼”这个概念;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时制订了公益诉讼条款,其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该条款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规定过于狭窄,一般认为只有相关政府管理机构和社会组织(比如消费者保护协会)才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而把普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在外。这种规定实际上是不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运用诉讼方法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的。

在近年的具体司法实践中,民间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势头不断增强。赋予具备诉讼能力的民间环保社团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下极为必要,因为这一方面可以让民间环保社团的天然优势通过更多渠道在更大范围内得以发挥,有效帮助受害者,监督政府和污染者;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在司法领域,这方面的探索已经先于立法而展开。受太湖蓝藻事件催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正式设立环保审判庭,并允许民间环保社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被专家认为将是“最有影响的一步”。

(三)鼓励民众参与民间公益诉讼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保护环境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参与环境保护的人和民间环保组织也越来越多。如环境维权的民间第一人――王灿发教授,1998年他率领一批志愿者率先在全国发起并成立了“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并开通了全国第一个向污染受害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热线电话;再如,2010年12月30日我国首例环保资金资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贵阳开庭并当庭一审宣判。这是一起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的诉讼,“状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保护环境、在良好的空气下生活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公民参与到自身维权、环境公益保护是发展趋势,有必要让个人及社会团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无救济则无权利”,这句法谚告诉我们救济制度对权利的重要性,对于清洁空气权而言同样如此。由于空气是公共资源,每个人都在相同的空气中生活,因此,空气的清洁关乎公共利益,而针对清洁空气权的救济也便应该提起公益诉讼。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著.环境资源法学[M].科学出版社,2004

[2]吕忠梅著.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梁睿.美国清洁空气法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0

[5]陶建国.日本东京大气污染诉讼及启示[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8(03)

[6]李艳芳.从‘马萨诸塞州等诉环保局’案看美国环境法的新进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06)

[7]陈平.日本空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探讨[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3,6

[8]薛志钢,郝吉明,陈复,柴发合.国外大气污染控制经验[J].重庆环境科学,2003(11)

第7篇:民诉意见范文

剪纸这一民间艺术形式有悠久的历史,在全国各地不同风格和特色。古老而纯朴的陕南剪纸以它特有的魅力,为人们所喜爱。陕南剪纸在表现内容上,继承传统,贴近生活,近距离反映现实生活。有人物活动、花鸟鱼虫、飞禽走兽、民间故事传说等。陕南剪纸大都出自农家妇女之手,以淳朴、粗犷、简炼、明朗为特点。陕南剪纸形成多样,造型抽象,体现了象征性的地域特征。

1、内容丰富多样陕南剪纸抒发着劳动人民的情感和审美气息,在浩瀚丰富的剪纸艺术中,陕南剪纸种类多样性表现在其题材的丰富性上。陕南剪纸形式多样,一是单色剪纸,二是色纸拼贴剪纸。单色、拼贴、纸塑等多种形式相互运用,内容上以戏曲人物为主,花鸟动物中常常加进象征文化符号的琴棋书画,八宝等,有浓烈的中原文化特征。当地人物,故事描述,花鸟虫鱼,飞禽走兽,等各方面的选题,是剪纸的主要内容。这些剪纸题材综合了观赏性和实用性,具有独特的民族风格。在居室生活中,剪纸题材的鸟兽、花草、多用于窗花门笺等。

2、造型大胆夸张陕南民间剪纸在造型上大胆夸张,却又不失逼真,随性而不失优美,随意剪刻,但又注重意念,体现了陕南的地域特色和陕南剪纸造型的抽象性。在构图上,单纯、优美、丰实饱满、寓意严谨、构图祥和、视觉丰富、表现殷实、呈现出求圆满的心理诉求和视觉审美。在色彩上,大多以单色为主,造型简洁、洒脱、精致、注重夸张变形。色彩运用上,随使用场合而定。白纸、红纸、黄纸、都可应用。内容多以传统的花鸟和动物为主,虚实相生,色彩分明,表现出其构思的丰富,洋溢着浓厚的浪漫气息和装饰性。

3、寓意丰富唯美陕南剪纸较为纯真、浑厚、古朴、反映了人民的质朴和敦厚。在农家妇女手中,以生活感受和感情的影响下所感知,想象在创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她们把自己的想法剪在纸上,认为怎么美就怎么去表现,但这种最真的感情释放中却充分流露出浓浓的原始趣味和稚拙之美,让人感到质朴、清新、纯真。陕南民间剪纸艺术作品的题材多为实际生活中的题材,有的以吉庆寓意的,有的以物寄情的,一般是借助某一物象产生联想具有一定的象征性。如蟠桃象征长寿;松树象征常青不老;花瓶中插如意象征平安如意;同时还有谐音寓意,如莲花和鲤鱼寓意连年有余,象征着富裕和好运道。剪纸也用于春节时屋门贴福字,门神,窗户上贴窗花,有象征团圆幸福之意。丰富多彩的剪纸艺术让家家户户生活呈现出艺术气息。

二、陕南地区挑花艺术的艺术特色

陕南挑花艺术,也被称作“絮花”或“十字绣花”。陕南挑花丰富多彩、技艺高超,是我国民间传统的民俗艺术之一。反映了劳动妇女们淳朴的精神面貌。在陕南农村中,绣品是姑娘出嫁时嫁妆中必备的物品之一,它体现姑娘们多才多艺、心灵手巧,也显示了她们对幸福生活的向往以及忠贞爱情的憧憬。陕南挑花艺术历来颇具盛名,是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在长期的艺术实践中,培养着陕南当地人的审美能力。陕南挑花的艺术体现在手法多样,色彩鲜亮,构思巧妙上。

1、挑花手法的多样性陕南挑花绣品用于服饰和生活用品,既经济实惠,又富于民族艺术特色。它可组织出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花草虫鱼,人物山水,飞禽走兽,等各种图案。陕南挑花的手法很多,有单面挑,双面挑,有彩色丝线挑花,也有单一的素色挑花,也有在同一手工艺品上有挑有绣。挑花的图案有花鸟虫鱼,经巧妇们千针万线的描绘,使窗帘,手帕,桌布,挎包,衣服,鞋垫,虎头鞋,钱包等用品上增添了一朵朵栩栩如生的装饰,令人爱不释手。

2、图案构思的巧妙性陕南挑花图案构思大胆而巧妙,构图饱满而均匀,取材丰富多彩。陕南挑花具有明显的图案特色,图案组成千姿百态,图案选型多样,情趣盎然。陕南挑花绣在画样的基础上,以针,以线晕色,不失为一种独特的民间艺术。陕南挑花绣是在画样的基础上的一种民间艺术。以小十字花构成纹样,组织出千变万化,复杂多样的人物山水、飞禽走兽或花鸟虫鱼等多种图案。陕南挑花绣多以土布、麻布或者毛青布作底布,以蓝色棉线或者彩色丝线作绣线。图案构思大胆且巧妙,构图饱满且匀称,取材多样。堪称陕南传统手工艺中的一颗璀璨绚丽的明珠,是我国的名绣之一。

3、色彩搭配较为明快鲜亮陕南挑花具有显明的图案特色,其选型多样,情趣盎然,色彩显明沉着,饱和谐调,单纯朴素。陕南挑花绣多以土布、麻布或毛青布作底布,以蓝色棉线或彩色丝线作绣线,以白色坯布上挑秀红花绿叶,色彩鲜亮美丽,饱和协调,鲜明沉着,单纯朴素,一般比较注重色彩对比的效果。图样典雅,多以红花绿叶,福字,吉字等为主,以表示绣者向往喜庆祥和幸福的生活。

三、结语

第8篇:民诉意见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市民化;制约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5-0067-0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数量逐年递增。根据中国统计局最新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总数超过2.4亿。农民进入城市后,离开了土地和原有的社会关系,试图通过参与城市的生产建设, 转换农民的身份和角色,融入城市生活。面对城市经济吸纳和社会拒入的态度, 他们虽然获得了非农的职业身份,却很难实现向市民的转变,农民工身份界定使其成为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边缘人” [1]。

农民工市民化是指他们在身份上获得同城市居民相同的合法身份和社会权利的过程[2]。农民工主要从事那些“脏、重、累、险”的职业,工资低,生活状况差,文化娱乐生活单调,子女在受教育上不平等,且社会保障程度低。在目前推进的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障碍,制约其市民化进程的因素主要如下。

一、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因素

(一)二元社会结构的分割

1.户籍制度的障碍

我国的户籍制度,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为标志,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树立了一堵高大的“户籍墙”,人为地把公民划分为农民和市民[3]。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屏蔽”,她的一个最主要的社会功能就是“依靠户籍阻止农民进城。在这个前提下,实行了向城市工业发展倾斜的政策,完成了工业发展的原始积累。”[4]尽管现在户籍制度有了一些松动,但是在政策、措施的衔接与利益的享受上严重脱节,户籍制度的刚性,使农村与日益发展的城市始终有一段距离,这种城乡分治的旧体制,造成了我国特有的“城乡冷战”局面。

2.就业制度的限制

1957年12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城市“一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入计划,增加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部门调配”。“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矿区找工作” [5]。从此就建立起了城市居民优先就业的不平等劳动就业制度,使得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存在诸多限制。首先,就业范围的限制,包括农民工在求职、就业、等方面遇到不公平待遇。其次,经济权益的歧视,农民工的各项经济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很少,即使签了劳动合同的,合同中也没有农民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条款。加大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

3.社会保障制度的限制

在住房福利方面,农民工既不能获得福利住房,也不可能从国家和单位获得补贴,而城市里的房价,地价相对过高,使大部分农民工既买不起房,甚至连租房都很困难,只有几个人合租一间小房,其居住条件、卫生条件得不到基本的保障,他们也不享有城市居民所拥有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的社会福利。

(二)各个主体认识上的误区

农民工这个词表明的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一种身份与职业的结合,“农民”表明他们的身份,“工”则表明他们的职业。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企业从业者,他们对农民工市民化的认识和重视都不够,存在矛盾心里和认识上的误区,阻碍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1.城市居民认识上的误区

二元结构的存在和长期城乡隔离,使城市居民天生就有一种优越感。在城市体制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长期生活在城市“福利城堡”中城市居民对待农民工的态度也耐人寻味[6]:一方面他们是接纳农民工,因为农民工是廉价的劳动力,为他们分担了他们不愿意从事,且社会又急需的累活、脏活、险活;另外一方面是拒绝农民工。在城市居民看来,他们享有福利和特权是理所当然的。农民工入城打破了城市就业市场的稳定,加剧了城市就业市场的竞争,害怕农民工利用廉价抢夺他们的工作机会。这种矛盾的心态实际上承认农民工对城市的贡献,不承认农民工的权益。

2.企业主体的短视行为

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为企业带来了廉价的劳动力,而企业不必承担农民工医疗、住房、保险方面的支出,很多的企业对农民工缺乏起码的尊重和保护,有时候还出现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受伤无人问津的情况。企业的短视行为,使农民工在短时间内不可能融入到城市中来。

(三)农民工群体的无序性

农民工被城市的各种组织排斥在外,成为一个既缺乏保护又缺乏约束的群体。由于城市社会组织结构的封闭性,而农民工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没有资格在城市成立组织,且自己又无法成立合法的组织。同时,农民工自身组织具有无序性。农民工自发流动的特性就决定了他们进入城市后,只能靠血缘、地缘关系寻找工作和共同生活居住。从而,也就很容易解释出现在经济发达地区“湖南村”、“四川村”、“河南村”等农民工居住的村落。这些村落也是农民工在城市生存的需要,也是他们农村家乡生活在城市的翻版。

(四)农民工自身素质的低下

农民工是否可以转化为市民,还取决于农民自身的文化知识和能力状况。进城农民工的整体素质是取得市民资格的重要条件,决定着他们由农民工转化成市民的成功率。目前,我国农民的整体文化知识和能力不高,转移能力弱,进城后竞争力不强,妨碍了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二、农民工市民化及其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形态

二元户籍制度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不公平,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最大障碍。打破城乡分割,建立统一的户籍制度,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第一要务。建立平等的身份制度,才能打通农民工市民化的关卡和障碍。所有户籍国民都享有从政、经商、务农、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权利,国家不再人为地对农民工进城设置障碍,不再收取各种费用,办理各种证件的办法来歧视进城农民工,不再人为地干涉城乡居民正常的竞争。建立起以常驻地为户籍登记地的机制,农民工只要在城市里有固定的、常驻的居住地,不论是自购,还是租赁,都可以申请居住所在地的城市户口,享有同等的市民权利。

(二)分类分层保障农民工权益

统一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建立,它要取决于社会各个方面的认知、经济发展的程度、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体制转换的进程等等,是一个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过程。因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量力而行,采取步步为营的推进策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升统筹层次,将进城农民工逐步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监督企业为所聘用的农民工缴纳强制性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三)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精神支持

1.要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思想。在五个统筹之中统筹城乡发展摆在首位。要实行城乡统筹发展,就必须以人为本,站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高度,研究和解决城乡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实现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双赢局面。

2.促进各群体之间的沟通和理解

在农民工市民化的问题上,城市居民要走出种种误区。一是关于城市病的问题,认为大量农民进城会带来交通拥挤、住房紧张、治安变坏,从而加剧城市的不稳定。然而,农民工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为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二是进城农民工抢城市市民饭碗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存在的,农民工进城从事的都是累、脏且城市居民不愿意做的工作。

(四)重视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1.加强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

城市政府和相关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对进城农民工进行现代观念、文明准则、法制观念和城市意识教育,逐步引导他们破除封闭保守、自由散漫等小农思想和意识,逐步形成与现代城市生活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树立和不断增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卫生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学会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等关系。

2.就业技能培训,使农民工尽快提高职业技能

进城的农民工大多数年轻力壮,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但是与城市岗位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必须通过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科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这就要求政府和即将成为新市民的农民工作出双向的努力。一方面要根据城市劳动市场需求,建立起适合新市民特点、符合多层次需要的职业培训网络;另一方面,对于新进城的新市民,要认识到提高职业技能是实现市民化的重要条件,要尽快完成由农民到新市民的转化。

(五)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和制度

城市农民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制度性的剥夺,无法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需要逐步通过法制化的途径来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而现行的《劳动法》、《工伤保护条例》等主要适用于城市居民,无法实现对进城农民工的保护。因此,要加速制定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便为农民工提供强有力的社会保障。

总之,农民工市民化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渐进的过程。针对农民工在市民化中存在的问题,政府、企业乃至整个社会都应该做出自己的贡献。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大中小城市的不同规模和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并且在此过程中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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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民诉意见范文

摘 要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正规金融的主体缺位以及金融法律法规不规范等种种原因,催生了民间融资方式。民间融资一方面在推动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补充正规金融缺位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带来了诸如扰乱金融秩序、削弱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等负面效应。而西部地区作为当前我国经济整体规划中的重点支持地区,尽管在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指引下,经济相对来说已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仍不足以弥补与东部发达省市之间的差距。这其中原因数不胜数,其中不乏西部省份间自然资源缺乏、生态环境较相对差,整体发展基础相对薄弱等原因。甘肃是欠发达地区,人们投融资渠道窄、金融知识欠缺、理财技能低,加之,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也没有成熟的风控体系,资金风险日益凸显,且一旦发生风险,其危害远大于发达地区。

关键词 民间融资现状 问题 对策

一、甘肃省民间融资的现状

(一)当前甘肃省民间融资的存在形式及特点

1.贷款融资。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主要贷款形式是从各大商业银行获得的“打捆贷款”(打捆贷款的主要优点是将一些因收益不高或者没有收益而不方便向银行贷款的项目与一些未来具有明显收益的项目结合在一起向银行申请贷款),为城市各方面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

2.发行企业债券。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债券即所谓的“城投债”,是甘肃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第二大筹资渠道。“城投债”是相对于产业债券而言的,又叫“市政债券”,主要是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其最终信用主体是地方政府,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发行中期票据。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甘肃国投”)于 2009 年 8月 26 日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期限为“3+2”年利率为 3.8%的100亿中期票据资金。此次中期票据试点是以省政府信用为基础、以优质企业资产做抵押、拓宽中央政策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的有利尝试。甘肃国投主要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两个方向:一是主用于全省公路和铁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二是用于省内大型及重点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及节能减排项目。

4.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指以某一项目的资产、相关权益或未来收益作抵押取得融资的一种行为。项目融资的具体方式体现为 BOT、TOT、BT 等经营形式,甘肃省主要采用的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该公司作为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首家中外合资企业,充分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及发展理念,为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及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此后,雁滩、西固、盐场污水处理厂也采用BOT模式,特许经营期限为25年,共计融资3.63亿元,减轻政府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通过中外合资可以带来大量国外资金,加快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

(二)甘肃省不同市间融资渠道及协议方式的对比分析

(三)甘肃省不同市间融资规模的对比分析

随着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借贷目的的变化,白银市民间融资金额也呈增大趋势,少则三五千,多则数万元,2013年民间借贷金额约在31.8亿元左右,(其中城乡居民0.98元,私营企业2.05万元,个体工商户1.07元),比2012年增加2800万元,其中城乡居民870万元,私营企业1070万元,个体工商户860万元。

至2013年6月,庆阳市民间融资金额约为42.25亿元,较2012年同比增加31.11亿元,是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总额的2倍多。全市主要有四种民间融资的类型,其中,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3.74亿元,当年累计发放贷款10.47亿元;担保公司担保贷款2726笔15.1亿元,当年累计发放担保贷款2543笔11.06亿元;典当行典当余额0.82亿元,当年累计发生典当业务471笔、1.48亿元。

截至2013年定西市民间融资总规模为24.8亿元。具体用途主要有农村日常生活支出、购买、修建房屋、经商和办企业等。

到2013年为止,平凉市民间融资总额约为26.94亿元,农户间相互借贷总额为0.75亿元,在银行、信用社有贷款的860户农户向银行、信用社等贷款额为1.85亿元,银行信用为民间借贷总额的62.6%。农村微小企业在银行、信用社的贷款为11.8亿元,农村微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额为12.54亿元,民间融资总量已超过在金融机构的贷款量。

二、甘肃省民间融资的优势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甘肃省民间融资相较于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

与正规金融相比甘肃民间融资存在借贷手续简便、利率灵活、信息成本低、监督成本低等方面有很多优势。

1.借贷手续简便。与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的借贷手续比较简便,中间环节少,资金来源主要是居民的闲钱,借贷对象是在比较熟悉的亲戚、同村或邻村村民及朋友之间,建立在对双方对彼此人品、信誉有充分的了解的基础上,无需担保人,小额借贷直接发生,但大额借贷由于存在一定的风险,通常需要借贷双方都熟知的中间人作担保,签订协议,但无需任何抵押品。

2.利率灵活。民间融资的利率非常灵活,借贷利率由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议定,如果当时资金供给趋紧或借款人急需用钱,则利率较高;反之利率较低。同时借贷双方的关系也会影响利率高低。

3.信息成本优势。民间金融大都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认识并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借贷信息通过亲朋好友、合作伙伴传播,建立在长期互相信任的社会关系之上,与正规金融的较高的信息搜索成本相比,存在很大的信息成本优势。

4.监督成本优势。民间金融交易中借贷双方持续的社会关系大大减少了贷款者对于借款人的监督成本。“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充分体现了信誉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性。道德约束降低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也降低了贷款人的监督成本。

(二)甘肃省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关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截至目前为止,我国虽然也已经出台了许多与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但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借贷在利息方面的限制。加上民间金融变化速度之快,相关法律法规未及时跟进,导致了法律监管体系的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

2.非法民间借贷现象比较严重。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回报,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他们利用普通民众急于投资的心理和对丰厚利润的期待,以民间借贷高利息回报为诱饵,打着民间借贷融资的幌子,实则行集资诈骗之实,导致了很多投资人被骗的案例。这些例子一方面反映了民间借贷的盲目性将严重威胁着我国金融系统的安全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也间接反映出我国在民间借贷监管这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漏洞。

3.“高利贷”现象普遍存在。民间借贷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高利贷化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越来越大的同时,国家却采取了紧缩的货币政策,使得银行五大量闲余借贷基金,如此巨大的资金供需差异导致利率的升高。但当贷款人还滞后还款期和无力偿还时,放贷方就会通过非法手段暴力讨债,造成许多诸如贷款者背井离乡、家破人亡的现象,引发了组多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4.民间融资运作不规范,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民间融资缺乏正确的引导及有效的监管政策限制,同时我国在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建设以及监管上都存在缺位现象,导致其运作不规范。而银行负利率,进一步促使民间资金难以找到出口,从而导致民间融资很容易就转变为高利贷,甚至变成非法集资活动。 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步增加的趋势。

三、促进甘肃省民间融资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允许民间融资公开发展,对解决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引导民间融资正确发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明确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对资金来源和运用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赋予其合法地位,使民间融资由“地下”走向“地上”,使其公开化、合法化、阳光化。同时也加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防止一些非法集资者混水摸鱼,危害社会。

(二)改善融资方式,推进有抵押融资

改善融资方式,推进有抵押融资,增强投资者信心。例如兰益学生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 BOT 融资方式,即产权方将某个项目经营收益权授予投资者,投资者从中获取回报模式。

(三)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必要的监测体系

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必要的监测体系,对辖区内的民间融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及时监测;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机制,增强民间融资主体的法制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同时加大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净化民间融资市场健康发展。

(四)健全和完善民间借贷监测管理体系

建全已经建立的监管网络体系,同时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度,形成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等多个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融资监督体系,明确界定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地下钱庄”,规范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坚决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融资行为,取缔非法金融组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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