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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端正安全思想,健全安全机制
安全工作无论多少都不算多,无论多么严格都不算过分。学校应当在思想上重视安全对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的重要意义。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条件和必须前提。我国近年已经出台了不少学校安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但是学校的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这说明我们对于学校的安全工作认识仍然不够充分,对于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期性、任务的艰巨性估计不足、安全措施的严格执行还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因此,学校应当加强对广大师生的安全教学工作,从思想重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行动上完善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从细节严抓安全工作的每个细小的环节。要充分考虑可能的安全事故,要保证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严格的落实,同时也要考虑学校自身问题的特殊性来保证学校的安全工作。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校的安全管理机制,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于具体的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并成立完善的安全工作小组。班主任对于本班同学的安全负起主要责任,代课老师要对课堂时间的安全工作负起直接责任。对于日常的安全工作做到不松懈,对与突发的安全事件做到有应对方法,对于客观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的排除,对于主管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和事故要迅速处理。制度一旦建立,任何人都必须遵守。
学校要努力做到以人为防御事故的中心,以制度为防御准则,要有科学的安全事故防御方法。
二、强化安全教育,进行安全事件演练
对于学生,老师不但要传授科学文化知识,更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加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在遇到突发安全性事件时的自救和呼救能力。
学校生活丰富而多样。学生的食堂要时时把关食品的卫生安全。我国的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对于学生的科学膳食,要做到严肃认真的控制把关,防止任何突发中毒或者病情的突发。在一些偏远地区,社会青年不时进入学校,对学校学生进行恐吓威胁甚至殴打的暴力事件也屡有发生。学校的保安制度应当负起工作责任,在学校的门口就要把好第一关。
严防任何不相关人士,特别是社会的闲杂人等、不良社会青年对学校正常的教育工作进行任何骚扰。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要做到第一保障,使得学生的心身健康能有保障。
严格执行学校的门卫制度,学校校门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任何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必须通过相应的批准和同意。严格管制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有化学危害的物品进入校园。对于这类事件,一旦发现,要立刻进行制止,必要时候要报警来保障学校教育的安全。对于执行学校安全护卫工作的人员要责任到人,不能很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一定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学校不但要对常规可能的安全事件严格落实,对于突发的安全事件的控制,学校应该进行适当的演习。诸如08年的地震就是严重的突发安全事件,很多学校因为对于突发安全事故的重视不够,对广大师生人身安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付出了极为惨痛的代价。
学校应该定期对广大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演习,特别是对于像火灾、突发性的集体食物中毒。
对于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安全事故,对于学生不慎溺水等严重的安全事故,一定要做到临事不慌乱,应该科学、冷静、及时的做出应对,在最快的时间内,以最科学的方法做出相应的救治。
如果能在平时就进行一定的安全事故演练,必然能把突发性的安全事故损失降到最小,使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使得学校的教学设施得到最大的保障,对社会的稳定也有重大的意义。
三、依靠社会力量从日常抓,从细节上预防
学校的安全教育,不但学校要狠抓落实,社会、政府和家长也要负起责任。学生的安全不但要从校内抓,在校外的安全也同样的不能忽视。有很多的家长对于教育的认识不够,认为只要把孩子送到校园教育就是老师的事。无论学生在校外犯了错误,还是受到伤害,都把责任统统推给学校,但是自己是不是也有一定的责任呢?在我国特别是农村学校,寒暑两个比较长的假期里,学生任意的在河流池塘里摸鱼、游泳,在农田里放火,甚至聚众进行酗酒赌博等事情也不时发生,因此而引起的火灾事件、学生溺水事件,因为聚众不合造成的恶意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所以不但学校自身要抓好自己安全工作,更应当适当的在家长会等等场合把这些理念普及到家长身上,令家长积极自觉地参加到学生安全的保护工作中来。
参考文献
[1]杨延东 周红安 构建学校安全预警机制的理论思索[J].教学与管理, 2008,(33)。
[2]高顺伟 学校安全管理中的隐患及其控制[J].上海教育科研, 2007, (02)。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通过广播、宣传板、外请专家授课、观看影视资料、现场实地讲解等多种形式,也可配合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
四、学校对每名教师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五、下列人员由单位计划安排,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员、操作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中小学校长为学校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接送车(船)
第五条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有学生接送任务的学校应当按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接送车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学校应当对每次接送学生的时间、人数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六条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七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交通秩序,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要继续实行“小黄帽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的安定稳定,确保学校教学秩序正常进行,为师生创造良好的环境,特制订责任如下:
一、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做到校内无集体上访,非法游行、集会、罢课、聚众闹事等事件发生,及时掌握并报告可能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和动态,积极配合学校作好平息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食堂卫生管理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安全防火制度》等做到责任到人,违章必究。
三、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对涉及安全的集体活动,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决不允许学生从事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和工作,确保学校不发生因过失引起的火灾、交通、游泳、工伤、食物中毒等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四、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学校无赌博、无传播、观看物品,及时收缴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做到发现一起。
五、责任事故的划分:
1.班主任
负责学生在校期间及集体活动人身安全工作,如有下列行为班主任承担全部责任。
a.体罚或变相体罚;b.批评教育方法不当,对学生中发生的矛盾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c.学生不到校,又未和家长联系,听之任之;d.学生到后,旷课或擅自离开校园,不采取措施,听之任之;e.在各级活动和场所中,组织人力对可能导致学生伤亡的情况,不采取应急措施、失职、渎职;f.对学校布置的安全工作不宣传、不贯彻、不督查,对班级内电路破坏等有可能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险情不及时报告、排除,对教室内门窗玻璃松动,损坏未及时修理,造成任何伤害的。
2.上课教师
负责上课前三分钟至下课时间学生安全工作,如有下列行为上课教师承担全部责任。
a.学生不在课堂,不问清原因,不及时采取措施;b.课堂上未经批准离堂;c.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d.教师擅自离堂;e.违反教学常规;f.批评教育方法不当;g.不法分子闯进教室,采取措施不力,对学生突发事故(如突发事、受伤、打架等)采取措施不力,实验课、体育课上未检查器材安全,危险活动未采取防范措施,事假、公假、病假不能将课调理好。
3.门卫员
按规定关、锁、开大门,杜绝校外不法分子进入校园,按规定严格管理学生进出校门,如有下列行为门卫员承担全部责任。
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②不法分子从大门混进校园,对校门口滋事生非者处置不力或不当、不报;
③让学生从校门口进出,让闲杂人员混进校内,对危及学生安全的隐患不能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理。
4.各处室
政教处、教务处、后勤处、年级组在分管工作方面因失职、渎职而引起学生伤亡或学校财产损失,除和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追加责任。
六、责任事故的追究办法
1、上述事件中凡属个人责任所影响学校安定稳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个人责任,实行停工停课罚款等。
2、因工作不负责或失职,造成重特大案件或事故致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全部责任。
3、自然事故或自然伤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处罚,即损失总额的40%由校方负责,剩下60%中的30%由全体教职员工负责,另外部分由相关负责任人(包括校长、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班级教师)、直接责任人(即当事人)共同负责。
七、对学生中安全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不打架、不骂人,如发生争执应向教师报告制止。打架双方负法律责任和一切后果。
2.学生不得携带棍棒、匕首、三角刀、水果刀等凶器,发现一律没收,如行凶打人自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3.不得侮辱他人,不准勒索他人财物,如发现者严加处罚,一切后果自负。
4.不得私自游泳,发现者严肃处理。
5.不准拉帮结派,搞小团伙,在校期间不准外出,有事必须先请假,擅自外出一切后果自负。
6.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准拦车爬车。
7.不准吸烟,不准酗酒,发现者严肃处理。
8.以上安全责任,全体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有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必究。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论文摘要:实验室作为实验教学的主要载体,其建设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优劣。为了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首要解决的是实验室的安全问题。从实验室安全制度的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几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做到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以保证良好的教学质量。
实验室作为实验教学的主要载体,其建设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教学质量的优劣。近年来,中职生普遍素质较差,学习能力和自觉性低下,由于扩招的影响,学生人数较多,实验室相对比以前拥挤。因此,为了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质量,首要解决的是实验室的安全问题。
我校是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各类实验室基本健全、初具规模。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我校首先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结合“实用、合理、节约、环保”等原则,从规章制度、人员安排、实验室场所、设备、仪器、药品等方面都做了一些探索,特别是安全措施方面。
1、领导重视,制度落实,人员安排到位
在化学实验室建设过程中,为了预防和减少化学实验中引发的急性化学中毒事故,提高师生应对急性化学中毒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在安全保卫部门的帮助下,特制定了应急预案。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可能引起急性化学中毒事故的原因
第二、预防办法
第三、处置程序
(1)及时报告
(2)启动应急处理小组
(3)现场抢救:
(4)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保护好现场及有关证据。
(5)按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进行操作。
(6)保险介人。
(7)必要时警方介人。
除了应急预案以外,每个实验室还制定有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人员一览表等。实行专人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人、专柜、加锁的措施。我校还建立了一支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实验室管理队伍,实验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意识强,实验室管理井井有条。
2、实验室场所分布合理、物尽其用,防微杜渐,避免事故发生
实验室的配套设施比较完善,实验准备和学生实验室分开设置,不同的仪器有不同的柜子存放,实验操作的台面我们采用的是耐酸耐碱材料,清洁起来非常方便。天平室和精密仪器室则采用的是防震的大理石材料,装饰既美观又实用。
为了保障实验课的有序进行,我们日常非常重视对学生实验课的规范教育。对上课用的试剂和仪器除了要求按正确的方法使用外,特别强调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的培养,使学生懂安全,自发地保证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养成严谨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要使学生养成在做任何实验时,心中都有节约的观念、环保的理念、安全的意识,必须从小事做起,从一点一滴上开始陶冶和训练。首先教师要起到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这样对学生起到一个潜移默化的影响,然后实验中再从严要求。这包括在实验态度上养成严谨、认真、客观、从容的品质;药品按规定用量取用、实验操作规范,遵守实验守则,不随意带出药品、不能品尝药品,不私自做有危险性实验,不随意倾倒实验垃圾,节约水、电、酒精燃料、试纸、滤纸等,爱护实验仪器,实验后按要求对实验后的剩余物进行处理、洗涤实验仪器,收拾实验台面,整齐摆放好实验器皿、药品等。特别是对于化学实验室产生的废液中往往含有酸、碱、重金属化合物以及氰化物、含砷化合物等,一般实验室的废液都排人下水道,这样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且会淡化学生的环保意识,养成不良的习惯,影响绿色化学意识的培养与绿色化学技术的发展。在实验教学中把好的经验传给学生,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比如用中和法中和酸性或碱性废水,利用萃取法将可溶性废物在两相中溶解度不同回收酚类和重金属等。这样既可培养学生绿色化学意识又可使学生学习绿色化学的实用技术,还可以节约资源、变废为宝、变害为利。
通过实验室管理人员与教师共同辅导学生实验课,密切注视每个学生的实验过程,发现错误及时纠正,防微杜渐,避免了事故发生。
比如,酒精灯使用时,经常有操作不熟练或者粗心大意的同学会引起台面着火。有一次在梭酸的性质实验中,刚做完草酸的脱梭反应后,由于学生没有等试管冷却就开始洗涤,导致试管有一条小裂缝,加热时,试管爆裂,试剂流到了酒精灯和台面上,顿时,台面烧了起来,学生慌忙中又把酒精灯撞到了地上,地面上也开始着火。我们平时一直要求点酒精灯之前,一定要在旁边准备好湿布,于是很多同学和老师,马上用大量的湿布把火迅速盖灭了。
3、药品的安全管理
根据实验课的特点,尽管危险品用量不大,但是品种繁多,使用频率高,因此药品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为了确保药品本身安全和不受污染,在试剂存放过程中,根据试剂的不同特性分别在密闭、避光、低温、通风、隔离防火等情况下,尽量互不干扰,互不影响,并贴上标签,方便查找和使用。我们应该知道常识易爆混和物。
实验室中不仅经常使用易燃、易爆、自燃以及强氧化剂等类药品,而且还要经常进行加热、灼烧、蒸馏等实验操作,存在着火的可能,因此要了解和掌握有关防火、灭火的知识和技术。
(1)防火
加热易燃试剂时,必须用水浴、油浴等加热,绝不能用明火。如果加热温度有可能达到被加热物质的沸点,则必须加人沸石,以防爆沸。
使用易挥发可燃试剂(如乙醇、乙醚、丙酮等)时,要尽量防止挥发,保持室内通风,绝不能在明火附近倾倒、转移这类试剂。
配置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其性能。
(2)灭火
实验室如果着火,应根据情况进行灭火,常用的灭火剂有水、沙、二氧化碳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泡沫灭火器和干粉灭火器等。可根据起火的原因选择使用:①金属钠、钾、镁、铝粉、电石、过氧化钠着火,应用干沙灭火;②比水轻的易燃液体,如汽油、笨、丙酮等着火,可用泡沫灭火器。③有灼烧的金属或熔融物的地方着火时,应用干沙或干粉灭火器。
4、各种有毒气体的中毒症状和安全防护措施
有毒气体的中毒症状及防护措施见表1
5、在实验教学中充分关注安全
对于实验教材中不利于安全或者是没有详细说明安全事项的实验,实验老师一般会结合学生的实际,在不影响教学内容和目标的前提下,尽量开展绿色实验,或者补充说明注意事项,使实验过程既安全又环保,还有利于师生身体健康。
比如:《有机化学》实验中,很多实验我校都作了一些改动。蒸馏的操作实验中,为了使学生安全学会操作,我们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用水来自制蒸馏水,第二步才用试剂进行课程规定的实验。这样在学生做第一步的时候,基本上是安全的,方便学生在掌握基本操作和熟悉仪器的基础上,有效地进行第二步的实验。而且这个实验我们把酒精灯改成电炉,把圆底烧瓶改成平底烧瓶,学生安装起来更方便,实验效果更好。类似这样的改动很多,有些是学生提出的,从而也锻炼了学生的思维,鼓励了学生动手的积极性。
6、实验课后的废液安全排放问题
实验室中各类酸、碱的用量很大,一般的废液浓度小,可以直接排放。浓度较高的酸碱废液,分开存放,定期将废液中和至ph值在6. 5一8. 5之间后,再经稀释可安全排放。
7、结语
一、组织领导有力,工作责任落实
学校建立了由校长任组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有计划并能定期研究学校安全工作,与各层签订了责任书,安全保卫人员落实,坚持24小时值班。
二、制度健全,覆盖面广
学校编有《学校安全管理自查资料》一书,书中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达50余种,对学校组织领导、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及操作流程等进行全面覆盖,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三、安全教育形式多样,内容全面,效果良好
在安全教育实施过程中,我校始终坚持“六必讲”制度,即开学初必讲,季节互替时必讲,周末放学时必讲,出现安全事故必讲,放长假必讲,每天晚读报时班主任必讲。真正做到安全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四、安全管理有序,过程落实到位
学校在安全检查方面始终坚持了由安全管理员月查、周查及各部门日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及时上报,及时处理,从而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学校十分重视校园、学生宿舍值班和夜间巡逻管理环节,并安排两名老教师轮流专管,保证24小时值班人员的落实。消防设备基本能满足需要,特种设备做到了定期检查,运行良好。
五、强化食品进入、加工、销售中的环节管理,严把食品卫生关
食堂周边环境卫生、安全、内部环境治理规范清洁,消毒设备齐全,能按规范的流程操作。小卖部无“三无”食品、过期食品、不安全食品销售,能严把食品采购、索证制,食品贮存能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加工制作用具能定位存放,保持清洁,从事人员能定期体检,卫生知识培训率达100%。
六、校园暴力预防教育力度大,措施有力,效果良好
学校制订了预防校园暴力的管理措施,通过与公安部门联合,采用图片展览违法性专题教育,定期进行管制刀具收缴等多种措施,有效地扼制了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为确保社会稳定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七、单位内保责任落实,成效显著
学校内保人员配备及责任落实,制度健全,过程到位,并组织全校师生开展了对《内保条例》的学习,做到人防、物防、持防相结合,本年内无被盗事件发生。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书(一)
为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从源头上堵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门卫人员应加强以下管理:
一、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校门,严禁非教学人员,机动车辆随意进入学校。
二、学校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三、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进行登记,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拒不登记的人员,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经班主任同意(签字或通知),门卫验证后方可放行且备档,否则如发生问题,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五、门卫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带出的物品必须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后方可放行。
六、门卫人员必须按学校的要求做好节假日、双休日、防汛、上课期间的值班以及其它重大活动时的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或110、120、119等部门报告。
七、门卫人员非经校长(或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外来车辆、人员入泊学校或占用教室。
九、门卫人员要做好校门外环境卫生整治,做好门外学生家长及车辆疏散工作,确保师生出入校门通道的安全、畅通,协助管段民警做好校门通道及校园的治安工作。
十、门卫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的原则,如因门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发生的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目标责任人和学校责任人各执一份。
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门卫责任人签字:
20XX年3月
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书(二)
为了落实班级安全责任,健全学校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特签此安全管理责任书:
1、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全面负责,同时有教育管理的权利,并承担本班学生的主要责任和一切人为事故。
2、代课教师负责上课时学生的纪律安全,对课堂上发生的人为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3、教师必须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严禁体罚学生,按照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因个人失职而造成的事故由教师本人承担。
4、出现不安全事故应及时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
5、学校对教师及各班级负有管理权,对教师安全工作负责,及时检查,指导表彰,对违章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严肃处理。
6、学校各部室主管人员要对部室的所有财产负责,防止丢失和私自外借,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被盗。
7、学校由值周员每周将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总结汇报于全体教师。
8、此书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执一份,期限为: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
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安全工作,就是要强化人的“安全第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从行政一班人到全体工作人员,应该层层明确了安全责任内容,进行责任分解,签订安全责任状,做到了人人头上有责任,个个肩上有担子,形成层层抓安全,个个讲安全,人人重安全的良好格局。还应成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形成上下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对开展校园及周边工作进行部署,并针对各时期学校及周边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打击威胁考试安全的黑恶势力和犯罪团伙,清理学校及周边的娱乐场所、摊档点,解决校园及周边的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等问题。对学校的各类安全隐患和考试时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分门别类发送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齐管共管,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妥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探索建立考试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维护良好的考场秩序和环境。
二、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扎实搞好安全管理排查整改
防患于未然,是抓考试安全工作的常规方法。在具体的排查过程中,要注重搞好“二个结合”。
一是隐患排查与岗位职责相结合。每次考试前,要求各校加强门卫、交通安全、校园防盗、消防、用电、出租门店等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教务处要安排课节,加强安全教育;要加强体育课、课间活动的组织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总务处必须严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消毒等各个环节,全面排查饮食饮水卫生安全隐患。
二是隐患排查与逐日安全检查相结合。每次考试过程中,各校由政教处牵头,安排专人逐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详细记载,提出整改建议,交学校行政会议研究。点部位,即门卫、食堂、小卖部、寝室、电脑室、财务室、危险化学品储藏室等;要场所,即操坪、礼堂、学校附近溪河等;点时段,即上学时、午休时、放学时、晚寝时、节假日等。同时,要根据季节变化做好防汛、防雷、防火、防传染病、防溺水等安全检查。
对考试前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做到两个及时,一是隐患排查情况上报及时,要避免隐情不报、真情假报;二是安全隐患整改及时,限时限刻整改到位,防止有“患”无“整”。一般安全隐患迅速整改到位,整改的情况要求详细记录在案,以备后查;重大安全隐患要求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整改后及时销号。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和反复出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办法、要求、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只有及时排查、及时整改,才能确保“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落到实处。
三、以强化管理为重点,提高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置能力
一是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重点掌握以下几种情况:高度重视境外敌对势力、宗教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组织对考试可能进行的渗透和破坏;排查化解学生中的帮会团伙、同乡会之类的组织情况和公共突发事件苗头。及时掌握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化解可能引发的考试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二是加强检查,整改隐患。按照要求严格查找安全隐患:
1.对学校消防安全隐患做到每季度进行一次拉网式大检查。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等人员集中场所是重点检查部位;学校的消防设备、消防器材是经常性的检查项目。通过认真排查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严防考试过程中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发生。
2.对校舍的楼道、楼梯设施专项检查,及时更换损坏的照明设施,保持上下楼梯通畅,确保学生行走安全。
四、以创建安全文明校园为载体,建立校园考场安全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