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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国际法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国际法学

第1篇:国际法学范文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方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98-01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本文从方法论界定入手,阐述了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进而论述了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并介绍了相关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方法论概述

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除了上述这些研究方法以外,特别重要的、也是首先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所谓法学方法指的是在阐述和分析问题中运用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以法律的拘束性为依据的。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对国家的拘束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对国家的法律拘束性这个基本点:概念是对国家有拘束性的概念,逻辑是以对国家的拘束性为其特点。因此,深入分析需要善于使用法学方法。然而在研究或确立国际法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国际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对象的国际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

(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国际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

(三)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 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国际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

三、国际法学习的具体方法

任何学科都需要掌握外语,以便扩大知识,打开眼界。而国际法尤其如此,因为国际法研究的对象是国际问题,需要广泛地了解外国情况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把知识只限于一国之内是根本不行的。掌握外国语言,当然是越多越好,至少也要通晓一种外国语文。如果是一种外国语文,最好是英语。因为英语在当前是国际上最为流通的语文,英语国际法材料是最为丰富的。

其次是广泛的基础知识,任何一个部门科学都不是孤立的,它必定与其他部门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法也不例外,因此,对某一部门科学进行研究,必须涉及到一些其他有关的部门,所以较广泛的基础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以前,国际法除了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以外,主要与历史和政治学有密切的关系。现在,国际法所涉及的学科更多了,它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它的一些分支逐渐与一些自然科学部门发生了关系,例如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等等就需要一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知识。因此,研究国际法要求有相当广泛的学识,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些学科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国际法研究工作者必须是其他有关学科的专家,但是,为了深入地进行研究,对于一些有关学科具有一定的知识,却是必要的。要对国际法进行研究,当然必须有国际法的专门知识。这里应该提及,国际法是一门范围很广的学科。在传统上说,国际法的范围已经很广,其中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国家领土、居民与个人、国际条约、外交及领事机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战争与中立等方面。

第2篇:国际法学范文

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法实例很难,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在国际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 [1]。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一、国际法案例教学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案例报告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在目前的国际法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二)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将其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的选择存在有难度,一旦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案例选择困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案例来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把握好标准。在案源上,困难的不是案例的数量问题,而是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质量问题;在教师选择案例方面,既要顾及到案例自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虑到教学的进度和整体的教学状况,这些因素处理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通常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实践

选择精确、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实行国际法案例教学成功课堂实践的第一步。所谓精确,是指所选案例内容要与有关国际法理论相吻合;所谓有效,是特指国际法案例的政治性。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还要包括国际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国际政治太过脱节的案例是没有生命力的。所谓典型,是指该案例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代表性。

实例演示:以wto海龟海虾案为例

该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捞装置捕捞的虾)。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的装置ted的虾类产品进口。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第1条、 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随后,专家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上诉机构推断出,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能满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该案若实践案例教学,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骤:

第一步,教师先将海龟海虾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应尽可能使大多数学生参与进来。在该案中,教师可以设定主持人1人,该主持人负责介绍案情,并以一段开场白开始这个案件的模拟。教师设定申诉方4人,分别代表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方;设定被申诉方2人,均代表美国,由其2人共同搜集资料加以抗辩;设定第三方11人,这11人分别代表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设定专家组成员3人;设定上诉机构成员3人;设定一定的评委(最好基数),由评委对上述人员进行打分。

第二步,专家组审理程序。这个过程先由申诉方发言,然后由被申诉方抗辩,期间听取第三方的意见,最后由专家组做出裁决。这个过程评委应该对各个人员的表现进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诉机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是上诉程序,本文由收集整理,具体设计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诉机构做出终裁。

第四步,由评委进行核分,并将结果予以告知。同时,旁听观众(未分配任务的同学)可以向任何发言的同学就其所陈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这个环节要求准备案例的同学需要课下认真准备,确保就自己负责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并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讲解的过程中需要将核心争讼点详细阐释,并积极给学生提供参考资料或推荐相关书籍、论文,以便学生在课后能够及时查阅。

第六步,由学生课下及时查阅资料并进行复习,教师可以在下一堂课时检查学生阅读资料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教学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选择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的,由它审理的案件数量、范围有限,但根据国际法对国际法院职能的规定,国际法院除了拥有诉讼管辖权外,还有咨询管辖权。所以国际法中的教学案例除国际法院审理的成案外,还应该包括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国际关系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等等。这些意见、裁决和事件虽然不同于法院审结的成案,但它们都可以说明与论证国际法的原理、原则的产生和存在,同时也能说明国际法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所以都应该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国际法案例的教学设计

国际法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一)案例的选取和整理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2]一个好的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从法学教育来讲,首先,国际法案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案例中体现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运用;其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避免凭空虚构案例;再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启发性,这是案例教学目的的要求,启发性强的案例可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案例的选择还要考虑学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争议性强的案例能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

(二)课堂讲授的技巧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第3篇:国际法学范文

(一)二元论的研究方法

国际法学界一致公认国际法学起源于荷兰人胡霍·格老秀斯。他把国际法归入两个不同的渊源:自然国际法的渊源是理性,实在国际法的渊源是缔约国的意志;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处于两个不同的体系,它们通过自然法中要求国家遵守条约的唯一桥梁联系在一起。格老秀斯在国际法研究路径方面是二元论的研究方法,形成格老秀斯二元论的学派(费德罗斯,1981)。

(二)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

格老秀斯以后国际法学分为纯粹的自然法学派和纯粹的实在法学派。穆埃尔·普芬道夫是纯粹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普芬道夫采纳了霍布斯的理性自然法学说。他们认为国际法不是实在法,而是自然法,由纯粹的理性原则构成,否定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效力(费德罗斯,1981)。在法学方法论上自然法学派采取价值判断的方法和演绎的方法,即从道德、理性、法律良知、自然法则的基础上推演出整个国际法的体系、规则。自然法学派构建整个国际法体系时运用的是唯心主义先验的演绎方法和路径,其致命弱点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是不可靠、不清晰的。在这种研究方法中,任何人都可以得到其想证明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三)实在法学派的研究方法

实在国际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完全相反,在批评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理论的不确定、含糊不清的怀疑声中,实证主义国际法路径、方法适应了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取代自然法学派。实在国际法学派继承了英国学者苏支的观点,习惯国际法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渊源,它否认自然国际法本身的存在(劳特派特,1989)。实在国际法学派将意志作为国际法理论的基础,将国际法建立在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同意的基础上;它把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确定为国际法的渊源,以此彻底与自然法学派划清界限。各国明示承认的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各国默示承认为法律的国际习惯、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才能成为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范,实在国际法已经将各国在法律上的确信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前提;而法学家的理论学说、国际法庭或国内法庭确定的某项规则的司法判例未获得各国的确信,因此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至多是解释国际法规则的辅助资料。

(四)第三世界国际法方法

根据占统治地位的实在国际法学派的方法论,发达国家只要坚守以同意和确信为基础的实在国际法,就可以维持原来的国际法体系,发展中国家提出国际法的新建议,发达国家只要不同意,就没有新规则产生。为了打破这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体系和秩序,建立新的国际体系和秩序,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法学者提出了发展和研究国际法的第三世界路径和方法。国际法第三世界方法侧重于对现代国际法的欧洲中心论进行研究,对其不公平性进行批判,并试图构建公正、公平的国际法律秩序。国际法第三世界方法是国际法学界的一种新的研究路径和方法,同时它也是国际法律制度中的一种思想政治运动(李洪峰,2011),其主要特征是它的批判主义方法论。

(五)国际法研究的其他新方法

1.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

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是二战后法学家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引入法学而产生的,它以效率为中心,分析法律制度的交易成本,论证法律制度的性质、必要性、合理性,将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纳入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下,以达到效率最大化的目的(钱弘道,2006)。国际法学者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国际法的领域(DunoffandTrachtman,1999),使用成本收益分析等经济学研究方法,使得国际法研究得到技术规范的支持,考虑国际法规则在合理化选择时,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可以集中在相应变量上,提出假设,然后对假设进行合理性论证,这样使得经济分析方法可以成为缔结条约与国际组织、确定国际权利与义务的互动性的工具。当然,经济分析方法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这种方法的应用研究尚待深入,但是在国际司法权设置、国际环境保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适用经济分析方法出现难以量化的困境(潘德勇,2010)。

2.建构主义方法

建构主义是当今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3个主流学派和主要方法之一。建构主义学派认为:国际结构和国际体系是由一系列的身份和利益的要素组成,如身份、知识、规范、观念、意识、文化等等,其功能的发挥需要从行为体身份和文化的要素中推导出其“机制”;国际结构(国际体系)就是社会结构、文化结构(刘志云,2009);国际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国际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性和合法性来源于自身,来源于道德、理性、人类良知。实在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性和合法性来自于国际社会成员的认同与确信,来源于制裁。国际法的制裁是非常软弱的,因此,实在国际法学派有时怀疑国际法是否是法律。自然国际法学派的观点是先验主义、形而上学的,缺乏客观的依据。而实在国际法学派走上了另一个极端,一个国家不能采取功利主义的立场区别对待国际法规则的确信问题。建构主义主张国际结构机制需要从文化要素中推导出来,它有一定的缺陷:正如它的反对者提出的那样,任何人都能虚构合意的原则和美好的未来,关键在于国家如何确信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建构主义认为国际法的约束力产生于一系列文化要素,如果这些文化的要素,比如罗尔斯的“社会公正”、资源优化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等规范,能够被各国所认同,受其约束,那么国际法规则的产生、遵守就不会产生问题。建构主义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它的整体主义的方法,即国际社会整体高于个体。建构主义学派认为,作为“国际机制”的国际法不仅仅规定了国家原则,还规定了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的身份,为其设置了国际体系中处理与成员关系的行为规范、判断标准,提供了外交语言。二是国际法的社会功能(刘志云,2009)。作为“国际机制”的国际法由文化要素推演产生,这个过程需要经过价值判断和文化比较学习。当今世界是一个由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形成的社会,多元文化与多元价值观是平等的,应当相互学习、相互借鉴,以达成共建和谐世界的目标。建构主义学派的整体方法和社会功能对于普遍国际法原则、规则、规范的建立和实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国际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国际经济关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方面,国际竞争逐步成为经济的竞争和科技的竞争。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主要通过自然人和法人开展,法律对国际经济关系的调整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因此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

1.国外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领域的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突破了国际法主体只是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范围,因此出现了经济的国际法和跨国经济法的区别。以斯瓦增伯格为代表的经济的国际法学派,即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学派,属于实在国际法学派,因此其研究方法是实证主义的方法,是归纳方法。20世纪50年代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塞普提出了跨国法的新概念。国际经济法的“跨国说”学派采用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现实主义、比较法等研究方法,突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跨国法或第三法律秩序的概念概括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范围。

2.主流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方法

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狭义说”学派秉承国际法规范研究的传统,在20世纪国际法领域将经济方面的原则、规则、规范纳入传统的国际法体系,将国际经济法概括为经济的国际法。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主流学派持“广义说”,尽管其主张的研究范围超过“狭义说”,但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不管是“狭义说”还是“广义说”,主要采取国际法第三世界批判方法和路径对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研究。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狭义说”和“广义说”均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的以布雷顿森林体系为特征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的,它建立了以美元为世界通用货币的国际货币体系,以世界银行向成员国提供贷款的国际金融体系,以及以无条件、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和互惠待遇的自由贸易体系;该体系虽然结束了国际经济的无法律状态,但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是在绝大多数亚非国家未参加的情况下建立的,未考虑大部分殖民地、附属国人民的利益(王铁崖,1981);布雷顿森林体系确立美元享有国际货币的霸权,对发展中国家缓解国际收支逆差的贷款申请提出苛刻的条件限制,美欧国家通过加权表决制操纵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决策权,市场出现以富欺贫的现象,以无条件互惠、大幅削减关税的自由贸易体制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悬殊的发展中国家显失公平,往往导致发展中国家国内市场的丢失、民族工业的受害和对外贸易的萎缩,长期殖民主义形成的不合理的国际生产分工体系,使得新独立的国家仍是畸形经济的原材料产地,极不公平的国际交换体系使得它们继续遭受发达国家“贱买贵卖”的掠夺(陈安,1998)。这样建立的属于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是和殖民主义经济体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严重地妨碍着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它应当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所替代。因此中国国际经济法界,包括“狭义说”和“广义说”均主张主要通过联合国大会一系列决议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汪暄,1982)。由于“狭义说”试图建立的国际经济法体系存在法律渊源的问题,①同时也由于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实力尚不足以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因此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仍然停留在文字上,并没有得到期望的结果。

3.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需要新的路径和方法

国际法著名学者斯瓦曾伯格在谈到国际法的研究方法时说:方法只不过是一些工具,而工具则应该考虑到它们所应用领域的特殊性而采用;考虑不同的研究任务,应考虑对不同的研究任务采用不同的方法。斯瓦曾伯格研究国际法学科的思路在今天对我们研究国际经济法学仍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20世纪60年代以来,77国集团在联合国大会、贸发会议等范围内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与美欧发达国家发生了长期的对峙,国际社会已经出现了南北关系的高度分裂。虽然美国次贷危机、欧债危机之后,西方发达国家维持原有国际经济体系已经力不从心,权利逐步从7国集团转向20国集团,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三驾马车的旧的国际经济体系依然占据统治地位,金砖五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实力还不足以撼动现有的国际经济秩序,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经济格局和国际经济实力对比的现实需要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采取合作博弈的新路径,改造现有国际经济体系和秩序。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不能一味地采取批判主义立场,这种方法不能有效地解决现有国际经济体系中存在的南北严重对立,美国和西方国家主导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中国不仅仅要批评,更重要的是正面提出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观点、体制和方案,以及提出适当的策略、路径和行动方案,主导国际经济体制和秩序的发展方向。当代国际法的产生有3条路径,其一由缔结国际条约的方式产生,其二由国际习惯的方式产生,其三由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而产生。在当前国际经济关系面临南北观点严重对立、国际社会严重分化的情势下,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产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均能接受的新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是不可能的。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当运用西方国家惯用的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国际经济伦理,占领国际伦理道德的制高点,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体系的建设性方案,走一条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新路径——建构主义的道路。这条建构主义道路就是依据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国际经济伦理、各文明国家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建立新的、普适性的国际经济法规则。

三、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建构主义道路

只要国际经济法以同意作为唯一的国际法产生的基础和依据,发展中国家倡导的国际经济法新体系和新秩序就不可能产生,而原有的国际经济体系依照一般国际法规则还要继续适用。建构主义的方法论也许能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条解决以上难题的路径和方法。建构主义方法论并不否认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有效性,同意和确信应当是当今国际经济法的基础,它是物质的、客观的;建构主义方法论从行为体身份和文化的要素中推导出其“机制”,它是思想意识的、主观的,但是它能够构成国际社会普遍同意的思想基础,在国际社会存在高度分歧的情形下,是国际社会进行沟通的最佳方法和路径;建构主义不同于自然法学派,其演绎和推理基础不是虚构的道德、理性、法律良知、自然法则,而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国际经济伦理;建构主义方法论不同于批评主义方法论,不是一味地批评,不是破坏者,而是合作博弈者,是建设者。

(一)用共同价值观和国际经济伦理作为先导占领道德高地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构建中国国际经济学的最基本的评价标准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不仅仅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价值取向,而且它应当成为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价值取向。国际经济规则应当分为两类,一类是权利界定规则,另一类是交易规则。国际经济法的权利界定规则已经基本确定:国际社会各国家是平等的、独立的,它们拥有国家经济,拥有航行自由、交易自由,拥有平等参与制定国际交易规则的权利。各国开放门户、自由贸易及自由投资政策、国际货币体制等都是交易规则,各国家可以自由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各国参加国际经济体制,取得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主要动机,因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当是构建国际经济体系和秩序的基石。在国际范围内,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会产生效益,但是由于各国生产要素的分布不平衡,自然禀赋不同,各国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过程中取得的利益不尽相同,甚至在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存在不利益的情形,所以,自由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应当是一般原则,但是还是有必要对个别情况进行调整。按照自由贸易与自由投资的规则,在生产要素和自然禀赋方面具有优势的国家占领了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交换中取得了较大的收益,而发达国家的政府则通过征收本国企业海外贸易和投资的税赋获得巨大收益。但是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对于一般劳务输出和一般自然人流动是例外,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没有权利到发达国家就业,没有资格享受发达国家的高福利,同时发展中国家政府从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征税取得的收益也十分有限。由于国际社会没有一个世界政府,不能通过税收的二次分配机制对国际收益公平分配进行调解,因此国际社会的第一次分配以市场为原则,实行效率优先,而第二次分配就需要以公平来调节。这就是联合国大会多次通过决议要求发达国家将其国民收入的0.7%援助发展中国家的法理依据。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呼吁其成员在提高产品环保标准、服务贸易等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的法理依据。这就是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的人类社会正义的理论必然的逻辑结论。为了修正国际社会的上述“不公正”,各个国家不能将所有的交易机会交给国际市场,它们需要有所保留,需要在开放市场方面进行利益的平衡。各国遵循“静态比较优势”的国际贸易理论,以优势产业建立国际分工,同时又根据“动态比较优势”的国际贸易理论,实行保护国内幼稚产业和产业扶持政策,开展国际竞争。各国贸易与投资的市场开放与国民经济稳定有序发展之间的合作博弈,需要价值伦理标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应当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贸易谈判中立场正义性的评判标准。

2.国际经济伦理是构建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体制的理论先导

国际经济伦理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是判定跨国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体制道德价值和正当性的标准,是协调各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行为和国际机制正当性的依据。正当的国际经济体制和机制应当符合以下的国际伦理标准:(1)平等、不歧视平等原则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原则,同样的原则、同样的标准必须适用于任何一个国际社会的成员,必须一视同仁。美国要求中国人民币利率市场化,那么货币市场化就应当贯彻到底,其货币发行利率也须市场化。各国汇率市场化而货币发行和利率无须市场化原则的实质是:美国倚仗美元的实力,通过自由发行美元、控制利率以及强制各国汇率市场化,就可以绑架和操纵国际货币体系,违反国际通行的平等和不歧视规则。另外,美国要求其他国家开放市场,却频频向外国企业市场准入痛下“国家安全”封杀令,这种只要本国国家安全、不要他国安全的做法是典型的歧视政策。(2)合作博弈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各国都可以有其合理的诉求,都可以参加国际公平的竞争;各国通过国际分工形成规模经济而取得竞争优势,通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取得比较利益(周钟,2002)。按照“帕累托最优”和“帕累托次优”的原则,各国展开合作博弈,包括跨国经济活动和国际规则制定的合作博弈。按照“帕累托次优”的原则,市场主体在寻求利益最大化时可以损人利己,但是不能损人不利己。按照“帕累托最优”的原则,在制定国际规则时,反对国际合作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3)投资贸易自由化贸易投资自由化、市场准入是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要求,是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是全世界利益最大化的明智选择。这个原则不能由于某些国家市场竞争力强时就要全面实施“自由贸易”规则,而某些国家市场竞争能力减弱的领域就要改弦更张,实施所谓“公平贸易”。“贸易投资的自由化”不能为发达国家量身定做。(4)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市场交换是国际经济交往主要方式。在自由贸易投资的国际环境中,竞争力较强的国家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比较利益将大于竞争力弱的国家。按照罗尔斯正义论的观点,竞争力弱的发展中国家同意采纳的自由贸易体制为发达国家竞争优势的企业和产品提供了市场,提供了机会,否则没有这样的机会,发达国家就不能从跨国经济活动中取得巨大的效益和利益,因此发达国家有义务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技术援助,国际经济体制和机制的建立,必须重视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周钟,2002)。(5)公平竞争自由的国际市场竞争可能产生垄断,同时市场主体也可能通过卡特尔协议合谋形成垄断,从而妨碍和消除竞争,阻碍科技进步和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垄断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国际社会利益的最小化;市场主体也可能通过不公平竞争的手段扰乱国际市场秩序。国际社会必须超越个别大国利益,实行全面的公平竞争的秩序,制定国际竞争规则。

(二)中国关于改革国际经济体制和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立场和策略

1.改良现有的国际经济体系或国际经济秩序

现有的国际经济体系有重大的历史进步性,虽然它还存在一系列不公正、不合理的地方,但是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还不具备建立国际经济新体系和新秩序的实力,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中国的立场不是选择建立国际经济新体系、新秩序,而是团结其他金砖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对布雷顿森林体系进行改良。中国可供选择的目标是:(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当扩大金砖五国和发展中国家的份额,美国和发达国家应当缩小其份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发展中国家救援制定优惠待遇,如果中国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中国可以与其他金砖国家协商成立金砖国家基金,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作为的合理补充;同时美元作为国际货币量化宽松政策以及利率政策应当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如果美国同意美元接受国际监督,中国可以同意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如果美国不同意,中国则可以团结其他金砖国家或其他发展中国家伺机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议将特别提款权提升成为真正的国际货币。(2)世界银行应当增加资本金,扩大发展中国家份额;发达国家不同意的话,中国与其他金砖国家有理由成立亚洲开发银行和金砖银行。(3)世界贸易组织应当进行改革,不仅把纺织品纳入自由贸易的行列,而且农产品、一般劳务输出、一般自然人流动都应当纳入自由贸易、自由流动的行列;对高技术产品不能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自由贸易,否则发展中国家有权将能源、资源、金融、信息产业列入国家安全考虑的范围;世界贸易组织应当确定一个全体成员都能适用的市场经济的定义,不能为发达国家量身定做。

2.支持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

中国支持贸易自由化,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国家安全不能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应当将其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非市场经济”的认定不能作为滥用“反倾销”手段的工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与人类科学技术进步相适应,反对过度保护;支持投资自由化,反对以任意的“国家安全”为借口拒绝外国投资。

3.公正、合理地分配人类的共同财产

在国际经济法的领域内,我们主张制定交易规则,应当适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而在权利界定方面,则应当适用公平优先的原则。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的海洋(包括北冰洋)、空气空间(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陆地(南极)、外层空间(包括月球、空间轨道)等应当界定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能占为己有。人类应当以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的方式予以分配。分配应当“以人为本”,不论肤色、种族、宗教、性别,应一视同仁。国际海底资源、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等方面的分配,应当按照世界人口人均分配。对于地球同步轨道等稀缺资源,应当为后起的发展中国家预留发展的空间。

4.一视同仁行为准则,反对双重标准

第4篇:国际法学范文

关键词:国际法;案例教学法;重要性

作者简介:李英(1965-),女,北京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颜行志(1990-),男,浙江温岭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 10220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6-0073-02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通过分析案例,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法,关键在于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设计者和引导者,而非纯粹的知识传授者。案例教学法最早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哥伦布·兰代尔于19世纪70年代提出,并引入法律教育领域。运用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运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来解决具体问题,这是法学案例教学法的真实含义。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法人格的实体之间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国际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掌握国际法知识已经成为了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所需具备的基本素养。采用国际法案例教学法,对于高等学校培养国际法律人才有着重要意义。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讲授国际法的基本原理

1.国际法基本原理教学的现状分析

当前国内法学教育以传统教材授课为主。由于国际法内容繁多、远离日常生活,在大多数的授课过程中往往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手段。尤其是在讲授国际法基本原理时,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将教材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内容平面地展示给学生,即便是层次分明、体系明确,但并不有利于学生对于国际法的深入理解与体会,整个教学过程中将是事倍功半的,降低了国际法的教学水平。

2.运用案例教学法讲授国际法原理的必要性

不管是传统的教材授课教学法还是案例教学法,国际法教学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学生了解国际法的相关概念、原则和规则。区分传统教材授课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优劣需要从学生学习效率、学习效果以及学习兴趣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教学过程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以具体案例作为国际法教学的切入点,通过案例教学法分析国际法原理,为学生呈现一部生动而精彩的国际法“教材”,形成关于国际法原理直接而感性的认识,从而达到更好掌握课堂内容的目的。

以自保权为例。国际法上的自保权是国家为保护自身生存和安全而采取措施的权利,包括防御权和自卫权。如果单纯地采用教材授课教学法,那么学生只能从概念上简单地了解自保权,对于自保权的实际操作和实践中面临的问题知之甚少。如果通过国际法案例教学法,选取国际法上自保权的经典案例“加洛林号案”,通过案例分析来把握自保权的真实含义,在国际法的教学中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案例教学法在讲授国际法相关原理时,相对于传统的教材授课法显得更加灵活和深入,在授课过程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对于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来说都是一种较为优秀的教学模式。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分析国际法的具体问题

1.国际形势与国际问题

2012年的国际形式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世界力量逐步由西方转向东方的大趋势一直不变;大国之间竞争与合作依然并存;亚太地区追求繁荣、稳定、发展的总体意愿不变;中国在国际形式的分析与应对上更加成熟。综上,当前的国际形式依然是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但个别国家之间尚存在冲突,在国际法方面主要体现领土冲突,伊米亚岛、竹岛、南沙群岛等岛屿的权属争端愈发激烈。在国际法教学过程中,对于国际形式与国际问题的分析是必不可少的,而传统的国际法教学局限于课本教材的理论讲授,极大地限制了学生对于国际法学习的兴趣以及国际法知识的拓展。

2.运用案例教学法分析国际法具体问题的迫切性

对于国际法学学生来说,不仅仅要学习国际法现有的理论体系,同时也要对关于国际法未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思考、系统分析的能力。国际法教材上单纯的概念阐述显然不能够有效训练学生这些方面的能力。这就需要通过教材理论实际案例的结合,在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中,逐步了解并分析国际法的具体问题,提出独立思考的建议。以中日“冲之鸟礁”争议为例来阐述运用案例教学法在分析国际法具体问题上的迫切性。

冲之鸟礁是位于太平洋西部的一块礁石,其在时仅有两部分露出水面,合计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日方主张“冲之鸟礁”为岛屿,应当享有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主张依据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1款,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中国主张“冲之鸟礁”为岩礁,不享有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其主张的依据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之所以双方对于冲之鸟礁的国际法属性存在争议,是因为海洋法公约没有对“岩礁”的内涵与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通过这样的一则案例分析,学生能够很清晰地发现“冲之鸟礁”争议的原因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上规定的不足。在对国际法问题的分析上,不能生搬硬套书本的教材理论,更要结合案例,在案例中分析国际法问题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为解决国际法具体问题展开讨论

1.国际法具体问题的课堂讨论

国际法具体问题的解决并不能只依靠教材上的理论,更需要在实际的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而现有的国际法教学虽然偶尔会穿插相关的案例,但在案例的穿插过程中,缺乏了学生共同讨论、独立思考的环节,往往是教师提供一个案例,然后学生甚至还没看完案例全部的时候就公布了参考答案。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难以提高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教学效果。在国际法教学过程中,通过案例分析,对国际法具体问题进行课堂讨论,寻找解决对策,成为了今后国际法教学的一大方向。

2.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解决国际法具体问题的可行性

国际法学习的目的在于解决国际法的具体问题。在传统的教材授课中,学生学习到的只是纯粹的国际法原理,是经过诸多专家教授系统加工后的精华。这样的理论知识是一门学科的精髓所在,但对于初学者来说,则无异于天方夜谭。当前的国际法学教育试图教导学生以明确的标准来解决所有发生的国际法问题,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选取一个典型案例,通过讨论分析该案例中双方所采取的措施,为解决国际法具体问题提供借鉴。以下将从日俄北方四岛之争来对国际法上的领土争端问题进行分析。

日俄北方四岛之争由来已久,双方为获取岛屿的而采取了诸多手段。根据双方所占优势的不同,其采取的策略也各有不同,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多运用经济和外交手段,而有实际控制权的则更加注重加强其实际控制。在解决其他由于领土争端引起的国际法问题中,可以适当引入相关的案例,通过分析案例中双方采取措施,为解决国际法问题提供对策。

四、运用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1.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国际法的最终目的

国际法学习的最终目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将所学的国际法原理运用到实践中,解决当前世界存在的国际法方面的争端。而国际法原理从理论到实践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学生在长期的国际法学习过程中不断地历练和总结,慢慢具备从国际法理论到实践的思维与能力,这是国际法学习的最终目的,也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向。整个国际法教学都应当围绕这样一个中心,案例是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法实践的完美结合,运用原理分析案例,在案例分析中领会原理。

2.运用案例教学法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重要性

在国际法的整体教学中,依然需要各方面资源的整合,引入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对于其他教学方式的彻底否定,只是通过更多的方式,来为学生学好国际法提供帮助。在国际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教学过程中,法条、教科书、文献材料和具体案例都是缺一不可的。法条能够提供最为精确的法律意思表达,能够为解决国际法问题提供最有力的支持;教科书系统的理论体系框架,能够为学生展现国际法的整体面貌,有助于对国际法知识的系统理解与掌握;文献资料有助于学生提高国际法理论学习的宽度与深度,通过研究国际法的法律渊源和国外国际法专家的观点主张,使得学生对于国际法的理论有更为深入的理解与认识,对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掌握也将更加纯熟;具体案例能够为学生提供国际法相关原理在实际案例中的运用模式,有效地锻炼学生解决国际法具体案例的思维模式,是国际法理论学习的目的所在,也是国际法学习的真实内涵。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过程大致有以下几个步骤:确定主题、选取案例、剖析案例、实际运用。在剖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面对的不仅仅是案例发生的背景以及进展,还会面对国内外国际法学者对于该案例的评析以及国际法学或者仲裁机构对于该案例的判决或裁定。在这样的案例剖析中,学生要做的是找出案例涉及的国际法问题,跟着专家学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思路,去慢慢体会分析一个案例的步骤与方法,学会像律师一样思考,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逐步形成对于国际法问题的分析与解决的思维方式。通过案例的方式讲授国际法的相关原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是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法学教育的大趋势。通过学生的积极思考,锻炼学生缜密思考、谨慎行动的基本素养,在之后的实际运用过程中,能够将书上所学的国际法理论知识与现实社会中的国际法具体案例结合起来,成为一名合格的国际法学生。

五、结语

国际法案例教学法在我国国内的运用已经逐步开展起来了,人们在普遍关注如何运用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忽视了为什么要运用案例教学法,对于案例教学法的重要性认识尚存在不足。案例教学法在国际法教学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学生学习理论知识、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国际法问题和争端的重要方式。在今后的国际法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案例教学法,用好案例教学法,将案例教学和教材教学结合一起,共同促进国际法学的教学工作。

参考文献:

[1]刘里立.国际法案例教学的缘起与实践[J].山东省青年干部管理学院学报:青年工作论坛,2010,(5).

[2]刘欣.“2012年国际形式与中国外交学术研讨会”综述[J].国际展望,2013,(1).

第5篇:国际法学范文

关键词 国际私法 法学教育 本土化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国际私法学是我国高等学校中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推动,国家之间的民商事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因此,我国越来越需要更多地了解并运用国际法的人才,也凸显了国际私法教学的重要性。然而,国际私法的教学活动若要收到好的效果,首先就应该准确把握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的特点,才能有的放矢。

1 国际私法的学科特点

每一法学学科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国际私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是一座古老而又神秘的象牙塔。美国著名学者普若瑟(William L. Prosser)生动形象地概括了国际私法的特点,即冲突法领域就是一块阴霾的沼泽地,这里充满了摇颤的泥潭。一些博学而又古怪的教授流连其间,他们用晦涩的、令人费解的专业术语,对神秘的事物创设理论。而普通的法官或者律师卷入这个领域就会迷失。

尤其,国际私法学对于我国来说是舶来品,其是移植外国的法律学科,理论具有特殊性。早期的国际私法产生于意大利半岛,近代国际私法主要发展于德国、法国,现代国际私法主要兴于美国。此外,国际私法是综合性学科,包容性强,涵盖范围广。涉及到民法学、法理学、民商事程序法学等内容。最后,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学课程相比,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所有的问题几乎都没有定论。

2 国际私法教学中现存问题

首先,在国际私法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国际私法的教学职能是什么?是职业能力的培养还是理论研究的培养。这个问题也是整个法学教学中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因为课堂教学的学时是有限的,所以在教学中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在理论与实践方面有所侧重。

其次,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允许在校学生报考,因此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律教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那么这种受司法考试影响的大学法律教育可以真正让学生理解法律是被质疑的。因为应试化的教育是一种真理性的教育,而法学的本质是一种价值关涉性的研究。

再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学教育也在面临着改革。但是在具体教学改革中,又容易产生注重了实务教学,而不注意法律的理论研究和教学。如何恰当把握理论和实务教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毕竟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属于判例法系。现如今这个问题依然存在。

最后,虽然国际私法学是舶来品,但是在教学中,还应实现国际私法的本土化,那么如何在教学中如何实现这种本土化,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3 完善国际私法教学方法

基于多年的法学教育工作的经历,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在于法学思维的培养。尤其国际私法是法律适用法,不是一般的实体法、也不是一般的程序法,是一种特殊结构的法律规范。所以,在教学中要注重引导学生在思考涉外民事的有关问题时,采用法律适用的法律思维范式。

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曾经在评论法国的法学教育时曾这样说道:“法律并不纯粹是一种专业训练的对象,而是人们可以从中学习清晰的思维、透彻的表达以及练习修辞技巧的一个领域……以这种一般化的、非实践的、甚至是‘书本的’方式学习法律却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①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法学教育的发展已经在转变,教学内容日益注重实际,越来越细致和关心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问题。判例教学的方法的适用就是这一内容的生动体现。案例分析是为了使学生观察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在价值冲突的情况下,怎样确定法律的适用才能够最好地衡平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最终实现个案的正义,这可以激发学生去积极思考法律实效以及法律实现的问题。正如英国著名法官科克所说,法律上的各种案件“是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来决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来决定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②因此,为了迎合学生的兴趣,以案例讲解取代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是不可取的。

理论联系实际还表现在对中国实践经验的研究和调查。这样使得学生对社会中发生的实际问题进行思考,一方面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训练了学生的法律思维。但是对实际问题的探讨需要教师的引导。在学生整个法律体系还未构建,或者是缺乏应有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情况下,老师的引导是非常关键。

在国际私法的教学中尤其要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能够“举一反三”,使学生熟悉法律术语,熟悉支撑这一法律的基本理论和这部法律所力图解决的具体问题,能够熟练进行法律推理和思考,进而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颁布的法律。③在教学中,教师还应当注意展现国际法学内在的逻辑关系以及和民商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外在的逻辑关系。例如,在讲授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时候,就应该首先引导学生结合物权的特点、物权法的价值取向进行分析,就可以推断出在发生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准据法,实现实体正义和冲突正义。学生熟悉了这种分析和逻辑推导的方式后,可以让学生自己来分析合同、婚姻、继承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这样,学生对于法律规定就很容易理解、记忆,在具体的案例中也学会了分析方法。

目前,学生对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没有热情,这并不代表理论学习无用,恰恰说明现在的法学理论课程应该进一步改革。在关注中国一些现实法律问题时,不能一味随着市场的一时波动而过分削弱法学本科的法律理论的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具备比较系统和一定的理论训练,这区别于一般的律师职业培训。因为法学本科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其还担负着为法学硕士教育和博士教育输送人才的作用;并且本科毕业生除了一小部分进入律师行业外,部分是进入到政府机关、公司企业。

总之,现在的法学教育在使学生形成正义观念的同时,更要注重培养其逻辑思维能力与严格程序的信仰,而这一切都需要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

本文为2011年包头师范学院教改项目(BSYJW2011 -16)应用型法学人才教育就业的研究与实践”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茨威格特·克茨著.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42.

第6篇:国际法学范文

(南昌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4)

摘要:在司法考试背景下,国际法教学模式应予创新。在教学内容的组织方面,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来组织教学,同时注重学科间的融会贯通,服务于法学教学的全局,拉抬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在教学方法的运用方面,以讲授法为教学基本方法,更为广泛地运用案例分析法和讨论法;在实践教学的开展方面,以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专业性质的辩论赛为主要着力点,盘活国际法实践教学;在教学测评的实施方面,完善平时考核的依据,提升期末考试的命题质量,全面改进国际法的教学测评。

关键词 :司法考试;国际法;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9-0240-02

众所周知,普通高校承担的是学历教学的任务,法律院系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但是,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为了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对其职业生涯的意义可谓是至深且巨。法律院系固然不是司考培训机构,但法学专业教学不能自外于国家司法考试,且应服务于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则成为法学专业教学的应有之义。在国家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法学专业教学应该告别不堪回首的空谈理论的过去,坚定地走上培养学生分析法律问题与解决法律问题的实战能力的坦途。

国际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的题量与分值一般占试卷一的10%左右。自2004年以来,国际法部分单项选择题的数量一般为6道,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的数量为3-4道,分值占12-14分。对寸分必争的国家司法考试而言,这些分值当然是弥足珍贵的。此外,从法学学科体系的角度考虑,学好国际法有助于学好法理,有助于学好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还有助于学好国内法。正因为如此,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指引,改进国际法教学内容的组织、国际法教学方法的运用、国际法实践教学的开展、国际法教学测评的实施,从而创新国际法教学模式,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教学内容的组织

国际法教学内容如何组织,是国际法课程教学的头等大事,须臾不可轻忽。

(一)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

国际法教学内容的组织,应紧紧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展开,对基本内容加强记忆,对重点内容加强理解。在国际法基本理论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把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引导学生掌握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原则的适用条件等具体问题;在国际法律责任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责任两个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要引导学生理解“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并切实掌握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赔偿责任制度;在国际争端解决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现代方法,尤其是掌握国际争端解决的法律方法,即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在国际法主体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的管辖权、国家领土的变更、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安理会的重要职权及选举程序等问题;在关于国际法上的个人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引渡和庇护、外交保护等问题,尤其是掌握外交保护的条件,引渡的主体、条件、对象、原则,庇护的地点、条件等具体问题;在海洋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国家对领海与毗连区的权利、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区别、国际海底区域的地位、各水域的航行制度等问题;在空间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掌握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空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含登记制度、营救制度和赔偿制度)等;在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了解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概念、外交人员的哪些行为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在驻在国的义务,尤其要掌握外交人员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管辖豁免的例外,外交人员在诉讼程序中作证、执行、反诉等特殊情况下的特权与豁免等具体问题;在条约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条约的效力问题,包括条约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效力冲突的解决、条约保留的效力等具体问题;在战争法的教学中,引导学生重点掌握日内瓦四公约﹑战俘待遇﹑战争犯罪的国际审判等问题。

(二)把握学科间的联系,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

在法学学科体系当中,国际法具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国际法是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基础,是三国法的法理和宪法,所以国际法与法理、宪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此外,国际法的各分支部门与国内法的相应部门也是关联密切。即便在国际法与民法之间,也不乏连结点。如我们所知,领土法与物权法、土地法之间有很多相通之处,条约法与合同法之间也是如此。所以,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注意知识点之间的对照,注意知识点之间的比较,注意知识点之间的交叉,注意知识点之间的统合,对于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学专业水平,都有着莫大的帮助。

比如,在讲授国际法律责任(含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和国际损害责任)时,我们结合法理,用法理的理论框架来“套牢”国际法的知识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有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等四个方面,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惩罚、补偿、强制等三种,那么国际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主要有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免责、立功免责、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那么国际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和方式又有哪些呢?[1]通过融会贯通的教学,既引导学生掌握了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又了解了国际法律责任的特殊规定。

又如,在讲授国际争端解决法时,系统介绍了现代国际法上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各类方法,包括政治方法(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和法律方法(仲裁、国际司法),[2]尔后便把国际争端解决方法论运用于国际经济法的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实践之中。我们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的争端解决机制为例,探求它们运用了哪些争端解决方法﹑这些方法在争端解决方法体系中所处的序列和地位﹑各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动因、各争端解决方法运用的优劣等。对于这种融会贯通的教学,广大学生至表认同。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方法的运用

在当前司法考试的背景下,国际法教学方法的运用,有所变有所不变,但多元化的态势相当明朗。

讲授法依然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通过讲授法的运用,为学生勾画了国际法的知识体系。在国际法总论方面,讲授了国际法概述、国际法律责任、国际争端解决;在国际法主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个人;在国际法客体方面,讲授了国际法上的领土、国际法上的空间、国际法上的海洋、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国际法上的环境保护、国际法上的犯罪与刑罚;在国际交往行为规制方面,讲授了国际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战争法等。[3]

案例分析法也是国际法教学的基本方法,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在案例的选择上,既要求案例具有真实性与针对性,又要求案例具有复杂性和疑难性,从而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大胆探索,找出答案,得出结论,真正学到东西。如在学习“国家主权豁免”的内容时,重点探讨限制豁免理论。如何认定国家行为,是限制豁免理论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为此,我们在课堂上全面剖析了美国的“仰融诉辽宁省政府案”和新加坡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破产重组案”,使学生们深刻认识到,判断国家行为的“性质标准”较之“目的标准”更具合理性,有助于严格限制国家豁免适用的范围。

讨论法作为国际法教学的重要方法,展现了互动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的魅力。教师适当结合时政,科学设定议题,以成绩相对先进的学生为讨论的主力,引导广大学生参与,灵活掌握讨论进程,引导讨论走向深入,最后作总结发言,并为学生解惑。结合我国外空事业近年的进展及远大的前景,笔者提出了“外空活动商业化与私营化实践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挑战”的议题,广大学生兴趣很大,讨论热烈,经过引导,先后得出法律关系主体增多、民事性质增强、责任制度须完善、争端解决机制须建构等结论。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实践教学的开展

与刑法、民法相比,平实而论,国际法学科的实践性不是太强,所以长期以来,国际法实践教学可谓相当薄弱,甚至显现空白。依笔者看来,这方面其实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国际法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专业性质的辩论赛等。

在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方面,我们由国际法课程的主讲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庭审前的准备、组织学生开庭,由我们学院国际法学科带头人来作点评。庭审完毕,还须组织学生进行庭审总结。至于选题,我们侧重于在国际刑法领域选题,主要模拟国际刑法的间接实施模式,演示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是如何依照其国内法来对国际犯罪主体进行审判和处罚的。

在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方面,目前还在探索和开拓当中。在人员到位、设施到位、机制到位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国际法原理和知识,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涉外刑法、涉外行政法问题,如外国人在华的入境、居留、打工、出境问题。

在辩论赛方面,由法律院系的学生会来组织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可以挑选一些有争点的国际法问题来作为辩题,如国家承认的宣告说与构成说到底是谁对谁错、领土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究竟谁优谁劣等。

四、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国际法教学测评的实施

国际法教学测评的实施,亦围绕司法考试而开展。“教”与“考”不是“两张皮”,“考”是“教”的总检阅,当然也是“学”的总检阅。

国际法教学测评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两个部分,前者占30%的分值,后者占70%的分值。无论对平时考核,还是对期末考试,均应予以改进。

如果平时考核仅以学生到课率及课堂上随机回答问题为依据,则失之于粗糙、片面。平时考核的主要依据,还是要落实到平常作业的表现中来。平常作业的布置,在题型上可以以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为主,侧重于综合性考核。如果题目仅仅涉及到单个知识点,则有必要增加考核的深度,力促学生对该知识点有比较深刻的了解。

期末考试的命题质量,攸关重大。题型方面,可提高客观题的比重,降低主观题的比重,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在内的客观题与以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为主的主观题相比,大体上各占“半壁江山”。对于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等老旧题型,基本上废弃不用。考试的重点应紧扣教学的重点,考试的内容应紧扣教学的内容。考虑到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国际法部分考试涉及的知识点分散,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国际法课程的期末考试的命题也要相应有所体现,试题的覆盖面务求宽广,涵盖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及各分支部门。

参考文献:

[1]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2月版,第171-178页.

[2] 刘益灯主编:《国际法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63-70页.

第7篇:国际法学范文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国际公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也是法学院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在国内外出版的国际公法学课程教材或专著中,该学科内容体系庞大。国际公法是国际法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部门,对于学生学习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非常重要。鉴于此,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和全面掌握其法律制度就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教学任务。可是,教师是无法在五、六十个有限的课时内将国际公法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法制充分展示给学生的。因此,国际公法学的教学方法就成为授课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就不会有问题意识,就不可能进行实证研究。其次,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使进行实证研究,也会由于缺乏研究的“理论工具”而难有成效。最后,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就在于通过实证研究,要么检验已有理论的正确与否、可行与否,要么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发现”新的理论。[9]法律实证研究是对传统法学思辨研究的反思,两者互相补充。在积极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教师要重视利用思辨方法培养学生对国际法理论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除了学习方法之外,教师还应当提醒学生注意学习思维和视角。国际公法学的基础性、实践性、发展性、国际性都要求学习者采取一种宏观的思维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视角,其视野应当始终关注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实践。

总之,教师要根据国际公法学的学科特性来采取和创新教学方法,而且,应当通过教学方法的有机组合和合理配置运用多层次的互动式教学方法,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通过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和思辨方法相结合的教学和学习,在进行了分析文献、发现问题、理解现实、解决问题等多方面的学术训练之后,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能够日益多维成熟,外语能力日益提高,逐渐成长为符合国家需要的“精通国际法、了解国际社会、掌握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第8篇:国际法学范文

关键词: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与改革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金融、贸易、投资各领域的发展突飞猛进。在这一过程中,国际商法对各种纷繁复杂的国际商事组织和交易关系起到了重要的调整作用。由此可见,国际商法课程对于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贸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一、国际商法课程性质和目的

国际商法课程属于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干课,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处于重要地位。该课程主要研究关于国际商事组织形式、跨国投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等方面的各种法律规范。

二、目前我国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模式比较单调。

对于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大部分高校都是采用教师向学生单向知识传递的方式,学生往往是被动接受知识,缺乏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师生之间很难产生教学互动。学生通过这种教学模式所掌握的知识既不深刻也不牢固,教师也难以把握学生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就不能及时地调节教学节奏的快慢和内容的深浅。

(二)教学语言种类单一。

国际商法的涉外性和国际性决定了学生当前的学习和未来知识的运用都将面对多语言环境。但当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仅采用中文教学,从长远来看对学生学习和专业建设都是不利的。我们要培养熟悉多语言环境下处理国际商业问题的专门人才,只有这样的人才能游刃有余地处理各种问题。

(三)教学过程重理论、轻实践。

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需要学生能够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又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无论是学时分配,还是教学内容都过于倾向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重视程度不足。

(四)学生商法基础知识薄弱。

要打下深厚的商事法律知识根基,学生应该经过国际法学、民商法学、法理等相关课程的培养。由于国际商法课程主要向财经类专业学生开设,而财经类专业学生先修过的商事法律相关课程十分有限,这使学生在学习国际商法课程的过程中感到对相关知识十分陌生、难以理解。

三、本科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一)通过丰富的教学方式促进师生互动。

除了课堂讲授而外,教师还可以将师生相互问答、小组辩论和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以及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方式应用到国际商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可以启迪学生思维,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并且能够使学生学有所获、学以致用。同时,教师通过师生互动环节能够及时地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惑,进而合理安排备课和教学,为学生答疑解惑。另外,教师还可以指导学生利用互联网资源,及时掌握学科前沿知识。

(二)在条件成熟的高校积极推进本科国际商法课程的双语教学。

师资力量和学生外语基础是实施双语教学(通常为中英双语教学)的两大主要条件。要顺利开展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首先应重视对双语师资的培养,如安排教师参加国内外的双语教学培训或进修,与国内外商事组织合作交流;然后要重视对学生外语水平的提高,使他们真正能消化、吸收、理解双语课程内容。另外,在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过程中,还应该重视选用合适的双语教材。

(三)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在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应适当增加国际商法课程的实践或实验课时。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可以包括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社会实践。在案例分析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选取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的国际商事法律关系实际案例,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的国际商法理论知识对其进行分析。在模拟法庭和模拟仲裁庭教学过程中,由学生模拟审判员、律师、原被告、仲裁员,通过亲身体验了解审判程序和仲裁程序,并且使所学知识得到巩固。高校还应该加强与国内外商事组织的合作,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

(四)强化学生商法基础知识。

高校可以为学生学习国际商法课程开设相关先修课程,如国际法学、民商法学、法理等。学生在具备了深厚的商法基础知识功底后,在学习国际商法课程的过程中才能融会贯通、得心应手。国际商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学生只有既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惯例,又掌握各种商事法律,才能对该学科有全面的理解,才能学好国际商法这门课程。

(五)采用综合性的考核方式。

可以在保留期末闭卷考试的基础上,增加小组讨论、案例分析、论文撰写等考核方式。综合性的考核方式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对学生理论知识掌握情况和实践能力应用情况的全面检验。

四、结束语

国际商法课程作为我国高校本科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干课,对于我国高层次外贸人才的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研究与改革应该得到我国各个高校的充分重视。鉴于国际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教师在教学改革和创新过程中,应特别重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国际商法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需要教师从理论教学环节、实践教学环节、作业批改环节、考核评分环节等各个方面全方位深入改善。与此同时,要深刻认识到任何教学成效的取得都是师生共同努力的结果,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改善学生学习风气也需要得到重视和关注。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要求师生具有国际视野,我国各个高校应加强与国际商事组织的合作,为师生提供亲历国际商事法律事务的机会。

作者:杨蜜 单位:重庆三峡学院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高然.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探析[J].中国市场,2011(44):179+183.

第9篇:国际法学范文

内容提要

本书运用的观点,通过对我国主要部门法学理论(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劳动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学,以及"一国两法"理论)的成就和矛盾运动的崭新概括和深入分析,特别是对其中的新观点、新理论、新学说、新流派、新方法、新体系的探究,并跟踪考察其未来发展趋向,力求科学、准确、全面地总结我国法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探寻其客观规律,着重揭示跨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展望其发展的远景。

序 言

张友渔

中国法学应当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在这方面作出了可贵的努力和探索。

进入90年代以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会有更大的发展,在这世纪交替的时期,国际国内形势都给我们提出了更加重大的历史任务,要求我们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而努力奋斗,中国法学也理应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按照的唯物史观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来科学地总结法学发展的经验教训,揭示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展望它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无疑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光荣任务。《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通过对我国十几门有重大影响的法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发展道路的论述,力求深入系统地来回答这一重大课题,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法学这一宏伟目标而积极思索。尽管这种努力不一定能完全达到上述目的,其中的见解和论断也不一定都十分准确,但毕竟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作出了很有益的开拓性工作。

有鉴于此,特撰数言,是为序。

前 言

本书作者是由一批在各门法学中有所造诣、且思想敏锐的中青年学者组成。作者们在写作过程中均经过了潜心研究和反复推敲、数易其稿,可谓是其心血的结晶。但由于我们是处在这样一个飞速变化的时代,以致要紧紧追随信息的"爆炸"和知识海洋的奔腾扩展,即使殚精竭虑也很难做到,加上水平所限,疏漏之处恐在所难免,因此恳切希望法学界前辈和同仁们热情批评教正,我们当视此为对自己的最大爱护。

本书由文正邦主编。作者们的具体分工情况如下:

导论:文正邦;法理学:文正邦、程燎原、吴家如;法史学:耘耕、王人博;宪法学:文正邦、付子堂、田培炎;行政法学:杨海坤;民法学:赵万一;婚姻法学:曹诗权;经济法学:石慧荣;刑法学:姚辉、李永昇;劳动法学:杨显光、顾雪飞;民事诉讼法学:张卫平;刑事诉讼法学:龙宗智;行政诉讼法学:王棋国;国际法学:佟小鄂;"一国两法"理论:文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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