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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概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国际资本流动对我国资本市场、货币政策金融体系及监管带来的影响,探讨了中国资本市场作为新兴市场,应对国际资本流动应采取的策略。
关键词:资本流动;金融体系;风险防范
经济全球化自上世纪90年代起已经势不可挡。当世界经济活动跨越国界之时,资本流动国际化也形成了趋势。国际资本流动包括长期资本流动和短期资本流动。长期资本流动包括国际借贷、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短期资本流动包括银行资本流动,保值性资本流动和投机性资本流动等项目。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完善,现代电子交易技术的广泛运用,新金融主体的产生以及金融工具的创新等外部环境、内部条件的不断变化等,促进了资本流动规模的不断增加。改革开放以来,资本流动对中国经济产生了积极影响,比如,直接投资有效弥补中国资本不足,为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资本流动加速商品周转,推动国际贸易往来的同时增加中国的财政收入;改善国际收支等等。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国际资本流动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巨大机遇的同时,也给中国金融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和风险。
1资本流动对国内金融经济的影响
国际资本流入我国主要经过以下几个途径:一是通过经常性项目,虚假提高出口商品价格从而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二是随着我国的投资环境日益宽松,外资利用虚假投资信息使资本大量流入;三是通过跨国公司的投机行为流入资金。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加大了资本流动,为中国利用国际资金发展本国经济提供了可能。但国际资本的频繁流入流出,会加剧中国国金融市场的动荡,影响微观经济发展,不利于中国经济的稳定持久发展。
1.1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我国是一个还处于高速发展中的国家,我国的货币发行量始终以一个稳定的速度增加,M2虽然在今年有所下滑,但依然维持在10%以上,正因为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的市场利率始终高于国际上发达国家几倍的水平,同时我国在大的趋势上仍处于汇率长期升值的通道上,这必然会引起国外的资金大量流入。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几乎没有任何成本,却能享受高额的汇差和利差,再加上对我国的商业投资也可以保证一个较高的回报率,若没有资本监管的限制就会促使大量外资涌入中国。尤其是短期资本流动的投机性,会促进我国股市的短期繁荣,助长股市指数的上升,在这个过程中,参与市场的投机者会主动地承担市场风险,同时对冲套期保值者的风险。同时依照托宾q的理论,股市的繁荣也会在一定程度使企业的市场价值大于重置成本,促进实业投资,而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也会因为资产的增值增加消费。而从负面影响上看,这种纯市场的投机行为并没有改善我国资本配置,只会异化证券投资功能,破坏市场价格均衡机制,在大规模撤出后引发资本市场震动还会关联到实体经济,直至引发金融危机。
1.2对金融体系的影响资本频繁流动会对中国的金融体系带来冲击。国际资本的流入导致国内资金较充足,银行往往会盲目扩大借贷,增加银行体系的风险。流资本的频繁动同时会引起利率和借贷市场波动,资本流入会增加货币供给量,导致利率下降;而资本大量流出会导致利率上升。其次,不管国际资本采取何种方式都会涉及到货币兑换,与汇率产生直接挂钩,进而会影响到外汇市场。第三,资本频繁流动会引起股票价格和股票市场波动,当国际资本采取股票投资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会刺激股票需求增加,引起股票价格上涨,反之一旦流出就会引起股票价格下跌。而短期资本流动形式的多样化,推动金融市场价格的频繁波动,也会造成市场的虚假繁荣。
1.3对货币政策的影响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的资本流入,都会使国内货币供给以内生的方式增加,央行原有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将受到挑战,必须对现行的货币政策作出改变。面对大规模的资本流入,央行将被动地调控人民币,投放大量基础货币来吸纳流入的资本,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冲销因资本流入引发的通货膨胀。而短期资本通过经营项目、地下银行、洗钱等方式导致资本流入源头增加、速度加快,不同程度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目标确定的难度和实施效果的保证。
1.4给监管带来难度我国的金融机构国际化进程加快以及外国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为国际资本进出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和机会。而随着金融保护期渐进,在华金融机构与国外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可对中国的企业和个人直接经营人民币业务,从事我国国债发行等,国际资本及国外投资者的资金往来将更为多样和便利。此外,由于我国汇率波动,利率调整相对国际市场所形成的汇差、利差等,会不同程度地诱发套利资本流入和流出。而依托金融创新工具和现代电子通讯技术,国际间资本在不同金融市场间的流动更具隐蔽性、更便捷也更难以掌控。这些都给央行对资本国际流动的监管造成极大的困难。
2面对资本流动应采取的策略
国际间的贸易和金融资本的流动在过去十年中数以十倍的增长,以纽约为首的三大国际金融中心和其他新兴的国际金融中心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那些可能存在的价值洼地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下也会在瞬间被填平。随着中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积极利用外资政策的推行,作为新兴市场,国际资本流动对中国经济将产生多重性影响。因此,国家应采取谨慎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通过实施严格管制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和危机。
2.1提升资本利用效率
中国在利用外资发展经济过程中,为避免对国际资本的过分依赖,要提升整体金融资本的使用效率。单纯从数量来看,金融资本市场已经趋于饱和,但从质量来看,国际金融资本对优化产业结构的优势尤为突出。我国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本的利用效率,减少国际资本带来的挤占效应和冲击影响。化短为长,主动吸引长期资本,适应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及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积极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2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
加快进行国有银行的改革,统一和开放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实现业务交叉,多种经营,增强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力,从根本上完善金融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在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基础上,增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弹性,适当扩大浮动范围,管理升值预期和通涨预期,寻求信贷规模调整和信贷结构优化的平衡点。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加快利率和汇率体制改革,推动利率市场化。对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管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大力发展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的创新,推动和稳定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
2.3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资本市场的逐渐开放增加了货币政策操作难度。面对我国当前出现的财政赤字,从经济能力和偿债能力出发,避免采用扩大通涨来弥补赤字。不断完善货币政策,建立一体化的宏观调控体系,灵活运用调整再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率以及公开市场业务等金融工具,将货币政策真正控制在适度宽松和稳健的水平上,科学地调控货币供应量和银行信贷规模,抑制泡沫的持续膨胀和投机炒作行为;适度规模增加供给,遏制价格上涨,化解资产价格上涨的压力。通过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引导资本流向,削弱短期国际资本流入中国套利、套汇和套取资本溢价的冲动,避免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经济带来冲击。
2.4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的安全稳定面对开放的国际经济环境,应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主动与国际金融统计接轨,通过建立一整套防范金融风险机制,化解国外金融机构对国内金融业构成的危机。通过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基金的形式,引导、管理和使用好国际资本,并积极采取防御性措施,限制短期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入,避免投机性国际资本对国内金融市场的过度冲击。此外,要不断提高鉴别和监控各类投机性资本的能力,进一步加大打击查处力度,以监管体制的完善,持续维护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林纯清.信息时代财务控制趋势分析[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12,2
[2]华兴顺,孙都光.国际金融危机对安徽经济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10,1
金融经济类论文范文二:现代金融经济风险分析
摘要: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命脉,现代金融体系运行是否稳健、有序、有效,对国家经济安全极为重要。本文以金融风险概况为出发点,对我国金融行业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且立足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对现代金融经济风险问题防范措施进行了探究,以期稳定金融经济,实现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现代金融经济;风险问题;解决对策;概况
作为一个双重转型国家,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建设发展速度不断加快,金融领域改革也取得了良好了成就。但金融经济不稳定因素的长期存在也加大了其风险性。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相比其他国家的损失,我国在该场金融危机中损失不多,但这并表示我国金融体系较为稳定,事实证明,必须对我国金融体系建设进一步改进与完善。
一、现代金融风险的概况
风险是指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如未来收益、资产等具有波动性。金融风险是指于企业、机构而言,任何有可能致使其出现财务损失的风险,是企业、机构未来收益不确定性与波动性,其与金融市场波动性具有直接关联性。金融结构风险造成的损失往往在其自身影响以上。在具体金融交易活动中金融机构产生的风险,将严重威胁金融机构的生存现状。同时,如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到位也将产生极大的威胁,如产生系统风险,无法正常运行金融体系,甚至出现整个社会经济市场无序现象或产生极为严重的政治危机。根据具体标准可将金融风险进行多种类型的划分,如下:
(一)根据金融风险出现的根源划分,包含两类(静态、动态)金融风险。静态金融风险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不可抗力出现的风险,其与相应定律基本符合,预测具有准确性。动态金融风险是指因改变宏观经济环境出现的风险,伴随时间推移动态金融风险产生的概率与影响作用也会随之改变,其预测难度较大。
(二)根据金融风险涵盖的范围划分,其包含两类(微观、宏观)金融风险。微观金融风险是指由于客观环境改变、决策误差或其它因素导致经济活动参与主体资产、信誉受到损失的可能性。宏观金融风险是指全部微观金融风险归总。
(三)根据金融机构类别划分,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风险。
二、现代金融经济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金融发展格局不协调与风险向银行集中。我国金融资产结构存在合理性较差的现象,具有较高间接融资比重,储蓄率与广义货币M2持续上升,进而大量风险集中于银行业。我国广义储蓄率较高及持续上升,如34.3%为1985年我国储蓄率,38%为1990年储蓄率;40.2%为2001年储蓄率,44.6%为2003年储蓄率。近年来,以我国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末,社会融资规模达17.29万亿元,是年度历史最高水平;广义货币(M2)余额110.65万亿元,同比增长13.6%,比上年末低0.2个百分点,继续保持适度增长的态势。在银行业发展中,其主要依靠大量储蓄存款吸收,与中长期贷款发放进行储蓄增长压力释放。通过大量数据显示,我国银行贷款中所占比例较高为企业融资,一般为80%以上,但股票与债券融资比例则较低。企业融资对银行贷款过分依赖,将导致整个社会融资风险向银行体系过度集中。以长期发展而言,货币供给过度将对物价、资产价格稳定性产生极大的冲击,这对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不利,也将对货币政策调控空间产生挤压作用。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主导型为主,在整个金融资源中银行业所占比例超过90%,证券业发展滞后现象较为严重,保险业具有过小规模。在金融资源配置与金融风险分散中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该类金融发展格局,与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无法满足,进而对金融体系稳定、效率产生极大的影响。
(二)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及呆账准备金不足2003年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贷款比率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但对此类指标的过度性强调,只会导致金融机构利用信贷投放扩大对不良贷款进行稀释或对有利贷款进行回收,实际上不良贷款存在的金融风险仍无法消除。目前,银行机构仍具有极大的呆账准备金缺口及具有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近年来,在国有4家独资商业银行内,高于国际标准8%的资本充足率银行仅有中国建设银行。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值仅为6.15%。由此可见,伴随贷款增长速度的提升,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没有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仍具有较大缺口,及较低的贷款损失承担能力。当银行资产扩张与资本金补充不符时,一定程度上必将造成其经营脆弱性。
三、现代金融经济风险问题解决对策
(一)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对金融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提高,且对间接调控方式不断完善,进而实现市场运作机制建立与健全,调整信贷结构与产业结构。第一,货币政策决策民主化的实现,增加透明度,对货币政策决策水平全面提升。对金融宏观调控科学性、有效性地提升,对货币政策工具创新能力地提升,都能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完善提供依据,且能够在金融宏观调控中将货币、资本与保险市场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中央银行将继续推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该货币政策不仅能够对经济平稳发展起到支持作用,还能避免通货膨胀及进行金融风险的有效预防。在日常流动性管理与引导市场利率中将公开市场操作的作用充分展现出来,应达到运用存款准备金、差别存款准备金及公开市场操作之间组合的合理性,以此对数量调控能力进行全面提升。对中央银行运用价格工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传导机制加以完善,在资源配置方面将市场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以此对货币信贷合理稳定增长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第二,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对利率杠杆进行灵活应用,以此调整总量平衡度。利用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市场利率起到引导作用,且按照市场利率金融机构对其资产、负债价格利率调控体系进行准确确定。通过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进行国际收支市场机制与管理体制建立,为贸易与投资活动提供便利。第三,加强与改进银行窗口指导,要求必须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贯彻落实,对支农金融服务加以改进,对非公经济、中小企业增加金融保障,调整信贷、产业结构,且对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行全面提升。
(二)建立科学、高效防范风险与金融稳定机制
1、强化金融法制建设与实行依法行政。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对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行业法律边界进行界定,对各个金融机构的进行准确市场定位,对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特性进行合理划分,及时补充、改进其相关法规,实现金融机构依法行政。
2、风险评估与预警体系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必须具有系统性、合理性,确保金融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科学性,同时对整体金融运行状态与潜在风险及时把握,进行金融风险识别、评价与预警体系的合理化建设,且按照风险程度向市场及时提醒,做好事前防范工作,以此对金融风险的扩展范围进行有效控制。
3、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机制建立。在实现金融一体化与金融稳定性不足的现状下,必须进行金融危机应急处理机制的快速建立,以此对突发性事件产生加以有效控制。通过金融危机应急组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对金融应急处理措施进行统一制定与实施。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伴随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现代金融经济发展事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为降低金融经济风险问题,推动整个金融行业的进步。必须重视风险问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金融改革力度。这就要求各个金融行业充分了解自身发展情况的前提下,确立正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推动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才能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童锦治,吕雯.我国银行业实际税负水平对其盈利能力影响的实证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0(02)
[2]王力伟.宏观审慎监管研究的最新进展:从理论基础到政策工具[J].国际金融研究.2010(11)
(一)服务对象范围广,普惠性与商业性共存1990年中期以后,秘鲁明确小额信贷专业机构、正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公司均可以经营小微金融业务。不同的机构分别服务不同的客户群体,银行类及城市小微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城市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农村小微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农村地区的客户,而EDPYME由于可以跨省经营,且牌照具有全国性,所以服务对象更加灵活。同时,秘鲁的小微金融兼顾了“福利主义”和“制度主义”,既包括如孟加拉乡村银行强调扶贫解困,又能像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强调商业化经营,关注盈利和可持续发展。
(二)通过“业务下沉”和“转型升级”等多种模式开展小微金融服务一方面,秘鲁正规金融机构通过新设专属机构或业务单元等形式涉足低端市场,从事小微金融业务,称之为“业务下沉”。另一方面,有部分的非营利组织转型为受监管的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服务,称之为“转型升级”。例如秘鲁的MIBANCO,由非营利组织发展而来,现已成为专业提供小微金融服务的全功能银行。
(三)放宽资金来源,保障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小微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公众存款以及第三方贷款,其中公众存款约占全部资金来源的74.5%,是小微贷款的主要来源。EDPYME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本地商业银行贷款,以及秘鲁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等。监管机构将EDPYME外部融入资金上限放宽到自有资本的10倍,并允许符合条件的EDPYME申请更换牌照,变为可吸收存款的金融公司,鼓励EDPYME不断完善经营能力,提高金融服务竞争力。
(四)利率自主定价,促进市场竞争和提高市场透明度秘鲁法律未对贷款的利率作强制性规定,允许小微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利率水平。监管机构认为只要信息充分披露,客户可以自主选择合适的产品,人为限制利率会降低小额信贷的可获得性,利率通过市场竞争会降至合理水平。同时,由于小额信贷的利率高,但金额小、时间短等原因,能够很好地覆盖信贷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相比于高利贷市场,小微金融机构无疑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秘鲁小微金融的监管经验
(一)监管机构由于秘鲁小微金融市场上各类机构并存且相互竞争,因此秘鲁注重对产品和服务的监管,而不是机构本身的监管。秘鲁小微金融的监管部门是银行、保险与年金监管局(简称SBS)。同时,秘鲁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征信系统,有4家征信机构,其中3家为私有征信机构,另外1家国有征信机构设在SBS。国有征信机构的系统与秘鲁的身份证系统以及税务管理部门的系统相连,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一般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提供的债务信息。SBS信用系统针对一般债务人和特定债务人设立了两套不同的信用报告系统。设立于2001年的一般债务人信用报告系统记录了债务人的债务余额、信用额度、贷款转让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特定债务人是指非零售的信用组合占总信用组合25%以上的债务人,特定债务人信用报告系统设立于2012年,该系统非常详细地记录了那些特定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包括信用的设立与退出、风险模式、相关担保和转让情况。
(二)审慎监管内容
1.最低资本和资本充足率。秘鲁对小微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为27万美元,远远低于银行520万美元和金融公司26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为9%,与银行要求一致。
2.不良贷款。秘鲁将逾期天数作为小微贷款分类的主要标准,分为8天以内、9-30天、31-60天、61-120天以及120天以上5个等级。在客户不能按时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当天,该笔小微贷款应立即被认定为不良贷款,而小微金融机构应将该笔贷款全部余额(而非仅发生拖欠的额度)记录为不良贷款,停止计算利率收入,为逾期贷款提足拨备,同时在不超过90天时间内,冲销已入账而未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或者为这部分利息收入的逾期损失计提拨备。
3.贷款损失准备金和贷款冲销。根据不良贷款的5级分类,小微贷款的损失准备金比例分别是1%、5%、25%、60%和100%。在贷款确认为最高风险级别被计提100%准备金后,该笔贷款应该认定为完全损失并全额冲销。为了实现财务连续性,冲销的核准需要每月进行,贷款冲销后,应该将客户情况上报给SBS征信系统。
4.关联贷款。禁止小微金融机构为其董事、主要股东和管理层及其亲属提供贷款。对于雇员和小额股东,单一客户关联贷款占净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0.35%,而全部关联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7%。同时关联方不应在获得贷款的难易程度上有额外便利。
(三)非审慎监管内容为了规范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SBS对小微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准入、费用收取、信息披露、合同管理、防范过度负债、投诉处理等内容作了全面的规范。
三、秘鲁小微金融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全面统一的行为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发展小微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或国内公益组织等。与秘鲁类似,我国从事小微金融业务的机构中,既有存款类银行,也有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机构。但是与秘鲁不同的是,我国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相对复杂,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金融办、农工办、扶贫办等多个监管部门,由于秉持机构监管理念而非行为监管理念,对从事相同业务的不同类型的小微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差异很大。实践中,由于监管规则差异存在监管套利,大型正规银行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由于监管成本较高,其小微金融业务发展规模远低于农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另外我国部分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的依据是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授权,如农工办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尚无法可依。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促进公平竞争,我国应借鉴秘鲁的监管经验,从机构监管转向行为监管,以小微信贷业务为基点,构建与其业务特征相适应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并适用于从事该业务的各类机构。
(二)完善小微金融业务的非审慎监管内容
1.放松利率管制。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已经放开,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仍然要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4倍贷款利率上限,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覆盖资金成本降低业务风险,只能发放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最终导致“小贷不小”和“小贷不贷”等现象。为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小微单笔贷款,促进金融包容程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我国可以借鉴秘鲁的成熟经验,放开小微金融机构利率管制,最终通过市场竞争利率会稳定在合理水平。
2.培育社会评级机构。完善的评级制度可以为差异化分类监管提供依据,我国可以借鉴秘鲁经验,培育发展社会第三方评级中介机构,不断完善小微金融机构注册设立程序和日常监测程序,建立系统性的小微金融机构评级标准。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评级结果奖优罚劣实施差异化监管,提升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3.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指引相互配套、逐步细化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框架。推广实施合同概要说明表客户签字确认制度,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客户知情权和决策权。加大合同签订各个环节的审查和监督力度,禁止小微金融机构滥用合同条款侵害客户权益。关注债务人过度负债风险,建立过度负债风险指标体系,要求小微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进行风险测评,杜绝发放掠夺性贷款。
4.加强征信系统的建设。根据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目前央行征信中心正在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有序接入征信系统。但是实践中仍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放贷组织尚未与征信中心的数据库相连。同时我国征信行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许多私有征信企业的征信数据覆盖面和数据量还有待提高。建议进一步培育和鼓励征信行业发展,发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后发优势,运用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开展征信服务。培育和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建立征信机构,不断拓展征信系统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征信制度对违约风险的约束作用。
(三)改进小微金融业务的审慎监管框架目前我国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框架以审慎监管为主,尤其是金融办、农工办等监管部门的监管框架,基本上是参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银行审慎监管框架建立的,忽视了小微金融机构尤其是非吸收秘鲁小微金融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存款类机构的特点,难以完全适用。因此,在监管框架上,我们应当针对小微金融机构的特征,对现有审慎监管框架进行适当调整。
1.寻找设置最低资本要求的平衡点。首先应根据市场中金融中介的经济规模设定最低资本要求,既要足以应付机构的启动成本和一定的损失准备,也要避免准入门槛过高限制充分竞争。尤其是对非吸收存款类的小微金融机构,资本金门槛不宜太高,避免资金闲置成本过高导致贷款大额化倾向突出。
2.推广运用合理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和损失准备。我国一般对小微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分类和损失准备的设定都是参照银行的五级分类来执行的,银行的标准建立在长期数据分析基础上,这对小微金融机构来说数据量不足而且程序过于复杂,小微金融机构很难掌握。可以借鉴秘鲁的做法,按照逾期贷款的天数对小微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分类、设置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并及时进行核销。
3.打破区域经营限制,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出于防范风险、便利监管的考虑,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小微金融机构都是哪里审批哪里经营的审慎监管原则,如监管部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审批县域范围内经营,不能跨区域开展放贷业务。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阿里小贷等线上跨区域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出现,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从促进市场有效竞争,发挥市场配置资金作用考虑,我国应打破小微金融机构的区域经营限制。如允许小额贷款公司获得省级人民政府牌照在省内跨区域经营,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跨省发放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小额贷款。
(四)拓宽非存款类小微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提升商业可持续性除了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外,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小微金融机构都是禁止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由于自身的非金融机构属性限制,无法获得再贷款融资,导致商业模式难以持续。因此,我们应当借鉴秘鲁经验,采取多种方式拓宽非存款类小微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
1.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向存款类金融机构转化。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虽然根据我国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但是现行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者而言,将最多只能有10%的股份,这显然会严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积极性。建议应该借鉴秘鲁的经验,通过立法规定,只要达到一定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就可以改制为正规金融机构,且拥有绝对的控股权,从而能够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来拓展融资渠道。
论文摘要:总理曾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健全监管协调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就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促进我国金融安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历程与现行问题
(1)1983年,工商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实现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从而使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体制宣告结束,现代金融监管模式初步成形。当时,人民银行作为超级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又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这时的专业银行虽然对银行经营业务有较严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对银行分支机构办理附属信托公司,并在事实上成为一种混业经营模式。1984~1993年,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特征十分突出。
(2)20世纪90年代,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增加,以及资本市场和保险业的迅速发展,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进一步把对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剥离出来;2003年初银监会的成立,使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成立时间短,监管经验少,对市场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不能实现超前性和预警性,监管机构仍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在分业体制下,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协调性较差,容易造成相互间的争夺控制权或责任推诿,在监管中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针对监管体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应首先建立金融监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监管机构在各自独立行使监管职能的同时,有效地协调彼此之间的权责,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其次,强调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创新业务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创新的衍生风险。
2建立与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构建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
考虑到一些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国家的情况,巴塞尔委员会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中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即在金融市场不够发达的国家,由于市场约束作用微弱,公开信息披露并不能促进市场监督发挥作用。因此,监管当局应建立一套全面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
(1)应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金融机构必须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于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
(2)加强对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创新的监控,建立一套科学的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此外,还应把握好监管的力度,避免抑制银行的制度创新。
(3)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学习国外立法经验,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1)实行功能性监管。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等)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同时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1.1危机的一般特点危机是指任何可能危及社会及组织的最高目标和基本利益、管理者无法预料但又必须在极短时间内紧急回应和处理的突发性事件。它具有下列一般特征:①破坏性:对社会或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②突发性:不确定性,出乎决策者意料之外。③紧迫性:应对和处理行为具有很强的时间限制。④公众性:影响公众的利益、公众高度关注。
1.2金融品牌危机的特征对金融企业而言,品牌危机主要是指由于金融企业经营或品牌管理中的失误,或者由于客户与金融企业之间对金融产品、服务或者事件的认知不同、相互沟通不够,从而导致其产生激烈行为,并在短时间内波及社会公众、进而严重影响金融企业品牌价值的事件状态。
金融企业品牌危机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危机,容易引起社会关注,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直接引发客户不信任和不选用,会造成金融企业类似业务营业额的大幅下滑,对金融企业的声誉和口碑造成负面影响。另一类是非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危机,客户关注程度相对较低,主要是金融企业内部某方面失误引起的经营危机和困难,如法律诉讼、人动等,这些问题逐渐向外传递,会造成客户对金融企业的不信任。
金融品牌危机一般具有三个特点:
1.2.1突发性,往往是由于金融企业经营中的重大问题被曝光,或者客户等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不满无法宣泄而突然爆发。
1.2.2动态性和扩散性,品牌危机会随着金融企业对有关事件处理的正确和及时与否而减轻或加重,而且任何一个危机在没有彻底解决之前,都有可能产生扩散效应。
1.2.3破坏性,品牌危机如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降低公众的品牌忠诚度,品牌价值在短期内会明显受损。
2树立危机意识
只有强化企业自身的危机意识,才能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危机管理工作。企业要加强品牌建设,就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运行中以及金融全球化中金融企业面对的内外经营环境是瞬息万变的,由内外因素导致的企业危机难以避免,必须通过有效的品牌危机防范机制加以预测、预防、化解或尽可能减少其损失。树立危机意识最关键的在于及时识别危机的前兆。在日常品牌管理中,对可能引起金融品牌危机的内、外部因素进行整理和识别,对这些因素的变化情况进行日常性监测。同时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鉴别、分类和分析,正确判断、评估危机的可能性、危机风险源头、危机征兆和危机发生之间的联系等。
3建立品牌危机预警机制
企业要在品牌危机管理中取得主动,反应迅速,就必须建立品牌危机预警机制,在危机来临时尽早发现危机,以制度化的管理来对企业内部和外部可能产生的危机进行预测,增强企业的免疫力、应变力和竞争力。一套有效的危机预测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组织机构组织结构是企业品牌预警管理系统功能发挥的基本和必要保证,是对品牌不安全现象进行识别、预警和控制的保障。
3.1.1预警部主要职能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负责品牌资产安全状况、品牌管理安全状况、品牌环境安全状况的日常监控,识别和诊断其中易引发品牌危机的不安全现象(危机征兆),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矫正控制;二是日常活动中训练全体员工接受识别危机征兆和防止危机发生方面的知识,培养员工在危机中的心理承受能力;三是进行各种品牌危机状态的预测和模拟,设计“品牌危机管理”方案,以在特别状态中供决策层采用。
3.1.2核心领导小组核心领导小组由金融企业的董事会、总裁等组成,从战略层面把握危机的动向,对危机处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指挥各部门密切配合危机控制小组。核心领导小组的职能包括: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紧急情况下的预算审核、与政府和特别利益团体进行高层沟通、对机构投资者、媒体、消费者、员工以及其他受到影响的群体传达信息;与法律顾问沟通;跟踪公众动向;保证董事长或总裁了解事件的总体进展,启动媒体沟通程序等。它是发挥作用最大的危机管理机构,它的决策水平和预见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决定着危机处理进程和结果。
3.1.3危机控制小组危机控制小组负责危机处理工作的实际运转,直接处理危机事件的操作层面工作,一方面向领导小组及时通报事态的进展,另一方面向联络沟通小组下达核心领导小组的决策信息。时刻保证核心领导小组清楚地知道危机情况,同时从核心领导小组那里接收战略建议,并制定危机处理的预算。
3.1.4联络沟通小组联络沟通小组负责与公众、媒体、受害者、公司成员的沟通,应确保企业用一种声音说话。任命两到三个公司发言人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工作是至关重要的。保证对某个问题做出统一而前后一致的判断和解释,并且由获得授权任命的发言人来完成信息沟通的任务。
如前期浦发银行在其外汇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而导致客户不满,并在媒体和网络上引起较大反响的事件的处理上,就应该由品牌危机管理小组统一处理,对外保持同一声音,实施同一标准,并通过主流媒体的正面宣传,主动化解品牌危机。而不应该政出多门,出现不同网点对部分客户补偿五花八门。例如:有的网点提出,投资者可以把理财投资的资金再续存一个月,给予其8%的年利率,即多存一个月可获得8%/12=0.66%的利息补偿;有的网点提出,给投资者3000元代金券;有的网点提出赠送投资者实物礼品。这些不统一的做法很可能会引发客户之间的攀比,使浦发银行处于更被动的地位。
3.2预警信息系统通过网络评价品牌的安全状态、监测影响品牌安全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以及品牌的不安全现象,并对其进行识别、诊断、评价,设计出预警信号输出系统。
如本次金融危机开始时信息不透明,给许多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如今,美国政府对十大金融机构展开压力测试,将金融机构的真实现状公之于众,,使人们对这些金融机构重拾信心。
参考文献:
[1]中国工商银行第三期领导干部研究班课题组.“工商银行实施品牌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研究”《金融论坛》.2008年第7期.
[2]陆岷峰.《商业银行危机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2月.
[3]余明阳,刘春章.《品牌危机管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
[4]宗军.“浦发银行品牌建设研究”中国优秀硕博论文数据库.2008年.
[5]凌林,黎永强.“商业银行品牌危机管理策略”《新金融》2006年第10期.
(一)印尼人民银行
1895年由爪哇政府官方建立。1897年荷兰管理者将其重组为合作银行。1946年更名为印尼人民银行。1950年成为国有商业银行。20世纪70年代初,建立3600个村银行作为各种补贴性政府贷款的渠道,但都无法持续。1984年村银行被重组为独立的利润中心并实行商业化的微型金融运作。1985年村银行开始盈利。1992年成为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成为上市公司。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最具盈利性的微型金融体系。
1.融资政策和方法。印尼人民银行拥有微型银行、零售银行、企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四个部门,其中微型金融服务由微型银行(也称为村银行)提供。贷款产品主要有营运资本贷款和投资贷款两种。贷款数量要根据借款者现有收入流来决定并要求提供储蓄存款、土地、家具、摩托车之类的抵押物。贷款金额最小3美元,最大5000美元。贷款期限最短3个月,最长24个月(营运资本贷款)或者36个月(投资贷款)。贷款可以按月、季或半年分期偿还。如果没有按期偿还,利率要提高0.5%。贷款偿还率非常高,可高达98.34%。储蓄产品主要有:①村储蓄交易数量无限制,深受需要充分满足流动性的低收入家庭喜爱,除规定最小余额(不足10美元)外,免费开立账户,真实利率为正,每6个月组织一次摸彩并以实物形式奖励。因为摸彩在分支银行举行,赢者在较小区域内,大多数人都知道谁赢了,这使摸彩非常流行。微型银行账户的75.7%都是村储蓄。②城市地区的储蓄账户强调安全性。③政府储蓄比村储蓄小,不普遍,主要是因为每月提取次数不能超过两次且以现金形式提供摸彩奖励,而大多数存款者喜欢实物形式的奖励。村银行的目标是用范围广泛的农村经济活动信贷取代直接农业信贷;用正的、能够充分覆盖成本的贷款利率取代补贴性信贷;向农村人口提供储蓄和信贷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主要特点是:①有效的管理。每一个村银行的管理都非常有效。作为独立的利润中心,实行特别的员工激励机制,经营受到监督,超额资金可以存入印尼人民银行分支银行。②偿还激励。村银行的偿还率超过98%,主要是因为偿还激励体系。如果借款者连续6个月都能够按时还款,那么所支付利息的25%会重新返还给借款者。如果借款者没有违约,就可获得更大数额的贷款。③储蓄动员。强调储蓄是其成功的另一个秘诀。一开始就有多种储蓄产品,且每一个都有不同的目标,填充了最贫困农户的空缺。这使村银行增加了贷款数量,也更为持续,储蓄贷款比率为225%。④可持续性和盈利性。村银行最基本的政策变化是从“分配信贷”转向“激励贷款偿还和动员储蓄”,结果是向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前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服务)提供信贷和储蓄服务的同时实现了财务可持续性;向农村贫困者提供服务的同时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盈利。⑤关注贫困。村银行定位于整个印尼农村地区的极端贫困者。87%的贷款是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贷款,而公司贷款仅为13%。客户大部分处于印尼贫困阶层。小规模农民和渔民收入产生计划受到监管并由分支银行(其目标是贫困的农民)管理。⑥村银行体系的自治。作为独立的利润中心,村银行自由决定贷款期限和价格且贷款过程快。新借款者仅需1周,重复借款者需要的时间更少。⑦经营标准化。实行严格的经营标准,贷款损失准备比其他国家的国有银行高,一般为3%(其他国家为2%),超期3个月或更长的贷款损失准备是100%。⑧广泛的网络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13个地区办公室、324个分支银行、4049个村银行(96%都盈利)、148个次分支办公室和240个村服务点,形成印尼范围最广的银行网络,向农村客户提供贷款、存款和汇款转移等全方位的银行服务。
(二)孟加拉格兰明银行
作为非政府组织计划于1976年由•尤努斯教授在Jabra村进行小额信贷实验而开创。实验项目由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由尤努斯教授提供担保。1983年依据格兰明银行法建立,成为专门为穷人服务的银行,不受银行法或其他金融机构法约束,不受利率管制,也不受政府其他政策的约束。其股份大部分由成员拥有,少部分由政府拥有。
1.融资政策和方法。格兰明银行的微型金融是亚洲最流行并被广泛复制的模式,而且多数都成功了,尤其是在宽覆盖面和高偿还率方面。格兰明信托在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和印尼等全球37个国家帮助复制该计划,基本做法:①特别关注穷人,尤其是最贫困的妇女。②促进参与并保证按时还款的金融服务机制(大部分是按星期支付的小额贷款;形式固定的小组,自我选择贷款活动;贷款仅用于产生收入,根据以前的还款记录再次获得贷款的资格)。③财务自我持续。
2.主要特点是:①贷款不需抵押物和担保。这种基于相互信任、责任、参与和创造性的银行体系给孟加拉农村地区最贫困的借款者提供贷款而且不要求抵押物。银行不希望将借款者诉诸法律以防备贷款违约;也不要求借款者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因为客户收入低,缺乏传统抵押物,贷款通过连带责任小组发放,并与强制储蓄相联系。尽管每一个借款者必须属于五人小组,但小组不需要向其他成员提供贷款担保。偿还责任由个人借款者承担,小组和中心则监督每个人的行为,没有人出现偿还问题。②穷人所有的穷人银行。94%的权益性资产由银行的穷人借款者(大多数是妇女)所有,剩余的6%由政府拥有。从一开始,银行的主要目标就是改善农村穷人的环境,向他们提供信贷和储蓄便利以及一些非金融的社会计划。信贷是战胜贫困,促进贫困者社会经济条件改善的催化剂。③覆盖面和可持续性。拥有8418838个借款者,96%是妇女;2567个分支银行,在81386个村庄提供金融服务,覆盖了孟加拉97%的村庄;总员工超过25156人;总存款1682.69百万美元,其中成员存款占总存款的62%。贷款资金100%来源于存款,超过56%的存款来自于自己的借款者。存款余额是贷款余额的158%。如果将存款和自有资源加起来,是贷款余额的175%。④具有吸引力的利率和高偿还率。存款利率最低8.5%,最高12%。孟加拉政府将政府经营的小额信贷计划利率定为11%,而格兰明银行的利率比政府利率低,其中:收入产生贷款利率20%,住房贷款利率8%,学生贷款利率5%,极度贫困成员(乞丐)贷款利率0%。所有利息都是单利。贷款偿还率高达97.14%。除1983年、1991年和1992年,每年都有盈利。⑤贫困消减。65%的格兰明借款家庭已经超出贫困线,其余家庭正稳步接近贫困线。
(三)危地马拉农村银行
其前身是1970年建立的旨在管理政府给农业部门的信贷资助并由政府拥有的发展银行。1998年1月1日开始运作,目前是危地马拉盈利最多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排第三,有300多个,大部分业务在农村地区。
1.融资政策和方法。它的主要目标是向信用社、非政府组织、小规模农民协会和中小企业提供储蓄、信贷及其他金融服务,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主要任务是在产生盈利的同时不忽视社会责任,如促进国家一体化发展,为农民、商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银行服务。采用的基本方法是:适宜的信贷评估技术;贷款多样化;对农业贷款的限制;充足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2.主要特点是:①成功转型。转型和私有化过程非常成功,覆盖面、盈利性和自我持续性方面的表现都非常好。②盈利性。利润持续增长,已成为危地马拉银行体系中最具盈利性的银行之一。事实上,从权益性资产回报率指标来看,它位居第三。这证明,正确地向穷人提供金融服务是能够盈利的;要促进微型、中小型企业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必须能够盈利。③自我持续性。在过去的很多年都没有获得任何补贴,这意味着它产生了足够多的利润来覆盖成本,不依赖补贴也可生存。④覆盖面。按照覆盖面的广度、深度和质量来看,它也成功地实现了社会任务。这表明向大量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和聚集大量储蓄是可能的。不像一些政府拥有的公共发展银行,它能够大量扩大其地理覆盖面,目前是中美洲国家拥有最多服务点的银行。⑤服务数量增长。按照登记的实际平均贷款量来看,因为它的高质量服务赢得了客户信任,客户对它的信贷服务需求非常高。同样,按照登记的实际负债增长率来看,它的债权者(主要是存款者)不仅相信它,而且对它所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质量非常满意。⑥有效的利率。信贷量的实际增长不是由于它收取了补贴性的利率,而是因为收取了具有竞争性的有效的利率,它的有效利率总是低于平均市场利率。⑦引人注目的贷款收回率。评价一家银行的信贷服务质量,只有正的客户增加是不充分的;因为正的增加也许是因为它的利率低。这种正的增加也许是由于坏的客户选择,或者银行收取的利率太高引起了“逆向选择”。因此,有必要评价机构的贷款收回率。它加强管理,减少违约率,将未收回贷款降到最小,因此将贷款收回率提高到98.82%。
(四)哥伦比亚爱喜利达银行
于1993年成立,是非政府组织,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信贷,得到国际发展的大力支持。因为其经营网络的扩展和盈利能力的提高,国际合作者决定让其转化为银行。2000年10月7日,哥伦比亚国家银行给爱喜利达银行颁发营业执照。在转型过程中,现有的非政府组织将资产和在借的负债(来自捐助者的长期贷款)转移给了新的爱喜利达银行。作为回报,它收到了400万美元银行资本的32%;爱喜利达银行员工协会,是建立的一种信托,给员工的股息高达19%,剩下的49%由四家外国投资者等额持有。自转型以来,扩大了业务,资产增长率超过15%。
1.融资政策和方法。它努力以合理价格提供高质量的银行产品和服务,满足金融部门、商业部门和一般公众的需要。锁定市场较低端部分,向个人(小企业贷款)和小组(微型企业贷款)提供贷款,无歧视地满足城市和农村地区的银行服务需要。为了有资格获得个人贷款,申请者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是土地和建筑物或替代物的所有者;是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居民;不希望搬迁,除非贷款已经完全还清;有赚钱的生意或安全的收入来源,有能力偿还贷款。
2.主要特点是:①覆盖面结构。从地理上讲,它在哥伦比亚有最大的银行网络提供储蓄、转账和其他金融服务。在离消费者较近的地方建立了很多地区办公室和服务网点提供便捷的服务。管理者认为,办公室离消费者越近,银行就越能更快、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这是它的竞争优势,在这一时期,其他商业银行都没有这样做。②获得客户。保证客户总是能够获得金融服务。银行认为金融中介是发展地方经济的关键因素,利用国内储蓄进行投资可以减少对外国资本的相对依赖。③消费者的好处。目标群是小微企业、中型企业和居住在城市和农村地区的一般公众。小微企业消费者可以在银行借款或储蓄,而不用从生意所在地旅行跑到金融服务供给者那里。如果他们想要用信用卡购买或者收回销货款,银行都可以满足这些支付和收款需求。④产品和服务。为服务、贸易、制造、农业和农业相关活动提供贷款。所有贷款的发放和偿还都在分支机构和办公室做。小微企业或小组贷款是一种成员相互担保的小组贷款,贷款数量不超过380美元。如果一个成员违约,其他成员必须为他支付。中小企业贷款数量从10000美元到70000美元不等,是有抵押的贷款。⑤训练和教育。在小微企业填写商业计划表后向其提供基本的商业计划发展培训,主要用于决定每一个客户能够获得多少贷款,解释利用银行服务合理管理资本的重要性;介绍资金转移和其他银行产品。为方便起见,大多数培训都在客户那里做,持续两个小时,客户可以带上有文化的亲戚帮助他们读、写和计算。⑥管理能力。为使银行平稳运行,行政管理者建立了信贷、金融、现金管理、消费者服务、内部控制、人力资源、员工管理等政策,并确信所有分支机构和办公室都在严格执行,尤其是地理位置偏远、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方。专业化管理要求精细的IT和信息管理系统。IT要求更为严格的使用管理报告的管理责任。在精细的系统下,行政管理能够追索到无效并在问题更为严重之前及时解决。至于分支机构员工,他们可以更有效率地工作。银行管理一直集中在经营风险、资产负债管理、内部控制和审计、信息技术这些关键的管理区域。
二、经验借鉴及几点思考
(一)经验借鉴
在分析了这些金融机构各自的特点、贷款技术、运行模式、客户基础、可持续性、覆盖面等等后,可以总结出以下可供借鉴的经验:①分散化的结构可以扩大客户覆盖面;②合格的、训练有素的、有高度责任心的基层员工对贷款效率有正面作用;③简单的贷款审批程序能够减少贷款处理、审批和发放时间;④与熟悉农民的机构合作可以减少客户信息成本和贷款者的风险;⑤农村贷款在地方和目标方面的多元化有助于平衡因农业贷款季节性而引起的员工工作负担,也可以帮助贷款者抵抗协同性风险;⑥单个贷款产品和贷款偿还计划表的确立与借款者的贷款偿还能力相协调,可以减少贷款违约成本;⑦员工激励机制可以激励员工,有效地提高效率;⑧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的密切联系有助于形成相互信任,促进贷款偿还;⑨应该向农民借款者提供基本的非金融服务支持,如农业发展、财务管理培训;⑩新信息技术为银行采用银行自动化、电子数据处理和发展新农业贷款产品的创新提供了可能。这些经验可以帮助银行设计既能够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又对农村金融有健康影响的政策。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过程中,需要侧重于发展目前还比较缺乏的微型农村金融,学习和借鉴国外成功的微型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微型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系统。
(二)几点思考
1.明确微型金融的目标定位。
微型金融是向被边缘化的人群提供金融服务。印尼人民银行村银行定位于整个印尼农村地区的极端贫困者;孟加拉格兰明银行定位于穷人所有的穷人银行;危地马拉农村银行定位于向信用社、非政府组织、小规模农民协会、微小中型企业提供储蓄、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哥伦比亚爱喜利达银行锁定市场较低端部分,向个人和小组提供贷款,没有歧视地满足城市和农村地区的银行服务需要。这提示我国农村微型金融体系构造中一定明确目标地位,不能偏离了微型金融的真正内涵。
2.向被边缘化的人群提供金融服务一定要遵循市场规则,按商业化模式运作,才具有可持续性。
补贴信贷已经在世界范围失败了,而无补贴、完全市场化的微型金融革命却出现了很多成功的案例。所以,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中一定要坚持这一点,不能演变为政策性的金融机构。
3.强调微型金融机构的储蓄功能。
有了聚集资金的能力,微型金融机构才可持续地扩大贷款规模,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如果只能贷款,不能吸收存款,那么这样的金融机构是不可持续的。至于吸收存款可能引发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监管体系来解决。
4.建立和完善农村微型金融风险控制系统。
(1)就目前我国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情况来讲
信用风险是我国金融行业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对于我国金融机构来讲,其两大主线业务分别为贷款和投资。这两大主线业务都需要对借款对象以及投资的项目的信用等级进行准确的评定。不过信息拥有不对称的特性,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对借款对象以及投资项目所作出的判断经常出现不准确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借款人以及投资对象的信用等级。所以,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进行交易的客户没有能力履行约定的风险,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信用风险。在金融机构运营的过程中,如果其不能对有问题的金融财产进行及时准确的区分等,都将会对金融机构的持续平稳运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2)金融的操作风险
也是目前我国众多金融风险中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表现。根据金融界著名的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的核心理论,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操作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第一种来源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运行所用的信息技术系统出现失效等情况或者是受到灾害性实践的影响,对金融机构造成的影响;第二种来源是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的管理制度出现问题,造成相关制度的失效,金融机构对一些不良事件的发展不能及时进行应对从而造成的损失。通过对近年来我国金融行业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来看,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机制起不到作用所引起的操作风险占据了绝大多数,这样的情况也成为我国金融行业所面临的一个共有性问题。通过对我国最近一年到两年的金融机构发生的事故进行整理分析可以发现,金融行业出现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种原因所导致的:第一,操作风险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管理层的腐败造成的;第二,造成金融机构存在操作风险是由于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违规操作所造成的;第三,金融机构存在操作风险也可能是由于金融诈骗等违法事件的发生所造成的。特别是近些年来,在我国金融行业别是一些商业银行经常出现一些事故,这与金融机构实行内部的监管模式发展完善、管理模式的改革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投资、借贷等业务实现规范化管理,使得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发现的较为隐蔽的案件集中的被发现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总体来讲不管是何种原因引发的案情,都说明了我国的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非常高的操作风险,这在极大程度上违背了我国构建现代金融企业的战略规划,频繁出现操作风险,在使金融机构受到较大的资金损失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影响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在海内外的声誉。
(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跨行业
跨市场的金融风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所面临的新的危机。就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组成情况来讲,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证券、期货市场;二是各银行之间的债券市场以及外汇市场;三是同行业的拆借市场。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各机构之间都在快速开展金融的创新,但是这种创新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综合竞争力,但是也给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2从金融法律的视角看待我国的金融风险
就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的所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大多都是因为多年的积累造成的,这是我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一个集中体现。造成我国金融行业高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改变,同时社会的环境也在不断的发生着改变;二是我国的金融体制设置不合理,相应的监管模式相对落后;三是我国的金融法律缺失等。如果从金融法律的角度分析,金融法律从其发挥作用的情况来看主要起到工具的作用,其主要作用是协调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的交易关系。金融法律制度除了规范法律关系这一功能外,还具有惩罚、鼓励或禁止、引导等多种功能,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就是降低交易费用,使各方当事人能准确地计量一种可期待的利益或可预期的损失。因此,金融法律的完善与否在本质上影响着金融交易中的产权保护力度,也就直接影响着系统性金融风险程度与金融运行质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以规范金融监督管理行为、规范金融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基本金融法律制度。而在行政法层面上,又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约束金融监督管理者的行政行为。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日益深入、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日渐加快以及金融业自身创新动力日益明显的大背景下,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安排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着的金融生存和发展环境的需要。
3我国金融立法的价值取向
[摘要]奥运经济必须与金融发展相互依托,奥运金融应正确选择支持奥运经济的切入点,以奥运会金融服务和金融环境的建设为重点,加强金融创新,确保奥运经济效应的整体实现。
[关键词]奥运经济奥运金融金融服务
目前,奥运经济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一种独特的现象,人们从聚合效应、裂变效应、辐射效应等方面表述了奥运经济的积极作用,但毫无疑问的是,奥运经济必须与金融发展相互依托。如果没有相应的金融支持,奥运经济效应则难以充分发挥。其实,从2001年7月北京取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的那一天起,中国的金融业就已经开始积极参与奥运,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那么,奥运经济与奥运金融有着怎样的联系?金融业又应如何选择支持奥运经济的切入点?为此,本文特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奥运经济给奥运金融发展提供了机遇
在奥运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金融业凭借自身业务属性的优势,率先搭上了奥运经济的快车。众所周知,举办一届奥运会是要大动土木的,除了奥运赛事所需的场馆和基础设施建设外,还包括奥运村、媒体村、会议中心,以及残奥会场馆的的建设等等。如此庞大的工程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强力支持,还需要一条畅通无阻的资金链条作为保证其顺利实施的基础条件。但是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仅靠政府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这就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个分享奥运盛宴的机会。2003年4月,中行与北京市政府签署了《金融合作协议》,根据《金融合作协议》,中行承诺在2008年之前,将提供1000亿元人民币用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与经济发展所需的融资服务。可以说,北京奥运会给中国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商机。
二、奥运金融发展的突破口
1.金融支付产业
如果将门票刷卡比作奥运催生的偌大金融支付市场的入口,那么与其相比与奥运相关的旅游、餐饮、酒店、消费等领域才是银行卡刷卡消费的重头戏。特别是在中国,刷卡消费所占比例还远远没达到预期水平,无论是签约商户数量、POS受理环境还是刷卡消费习惯都还未达标。不过毫无疑问的是,奥运倒计时的钟声将对金融支付产业起到催化剂的作用.金融支付将进入井喷式发展阶段。
2.银行管理业务
我国银行业能否为参与奥运盛事的各界来宾提供全方位、立体化、高质量和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直接与网络、技术、资金和人员保障能力有关。当然信息技术是金融服务系统的基本支撑。中国银行正发挥奥运会合作伙伴的优势,在奥运村等奥运区域内设立营业网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完善奥运场馆周边网点布局,与VISA国际组织共同合作,在奥运现场安装ATM和POS机,携手拓展奥运会相关城市商户受理网络。从目前已经开展的奥运相关市场开发和运营看,中行总的回报和收益比较理想。从直接收益看,围绕北京奥运会筹备开展的各种资金管理业务,代售北京奥运会门票、代销奥运特许商品和开设非居民临时法人账户等业务.已成为中行业务收入新增长点。从间接收益看,北京奥运会在提高中行金融服务水平、提升产品创新能力、拓展客户关系,以及建立品牌差异化优势等方面作用日益凸现。
3.自助服务市场
在银行的运营、管理和服务全面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金融服务将不断前移,企业也会更加关注自动化和渠道集成。奥运金融自助服务工程无疑会促进金融行业与产业链各方的联合,全面推进金融业技术的应用.将使我国金融行业系统进入一个全新时代。
全球领先的金融自助服务解决方案供应商NCR公司宣布,快捷、便利安全的金融自助服务将成为中国成功承办重大赛事和国际活动的必备条件,而日益频繁的大型活动也将为金融自助服务市场营造无限的拓展空间和难得的发展机遇。目前单一的存取款功能的ATM机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服务需求,通过一流的技术和软件实现集存取款、购票、充值、交费等全新功能的ATM将成为市场新宠,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协助银行获取更多利润。
4.风险管理业务
筹办奥运周期长、规模大、影响远。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确保安全,是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重要基础。作为保险合作伙伴,人保财险将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为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以及中国体育代表团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服务与资金支持。在最近的几十年里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受到各届奥运会组织者的高度重视。这次人保财险加入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行列为双方的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人保财险将通过赞助奥运.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加速企业的发展。
三、奥运金融发展规划的制定
1.构建健全的现代金融体系
结合北京特色,为举办奥运提供全方位的资金支持与服务。第一,针对混业经营的趋势,可考虑成立北京金融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是商业银行、北京证券公司等地方性金融企业,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第二,加快开放实现金融机构的国际化。要有步骤地吸引具有先进管理经验、运行机制的各类外资金融机构在北京开业或参股首都金融产业,提高服务奥运的能力;第三,构建完善发达的金融市场。要着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推动奥运融资创新。
2.加强与改进金融监管,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与环境
建立完备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一是各分业监管机构继续加强协调合作,建立金融企业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将金融机构置于市场约束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二是应加强首都金融业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系统,完善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和完善早期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要整顿首都金融秩序,打击金融犯罪,提高首都金融业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邱晓德:奥运经济与发展中国体育金融市场[J].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03,1:28~29
金融市场营销论文
财政金融市场经济论文
一、市场经济下发挥财政与金融政策调控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1.对市场调控的滞后性
政府采用财政和金融手段调控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普遍存在滞后性的现象。即市场经济变化速度很快,很多问题潜藏于市场经济的浪潮之中,只有在一定条件刺激下才会爆发出来。此时政府在采用相应的调控手段,付出的代价大,有亡羊补牢之嫌。市场经济发展虽有规律可循,但我们在把我市场运行规律的同时,总会出现失真现象。就是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发展最为完备的资本主义超级大国,美国也无法有效克服之中市场调控的滞后性。2008年,爆发于美国华尔街的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2.政府制定财政和金融政策无法协调统一
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制定相应的财政与金融政策是最常采用的手段。但是二者毕竟有所不同,因此政府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总会出现二者无法协调统一的问题。如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下,我国政府一开始提出的主要是从扩大政府财政支出出发,采用了4万亿的赤字刺激财政手段,的确在当年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一年后发现只是凭借财政手段刺激经济发展,还远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因此在2009年才开始连续十几次的货币信贷降息手段,通过银行整合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当然,在此之前,也采用了降息手段,但是幅度较小,作用不是很明显。因此,不管是我国政府还是国外政府在采用财政和金融政策调控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不协调一致的现象。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政府财政部门和银行等金融部门整合效率差、侧重于政府财政手段忽视金融手段等问题。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市场经济下做好财政与金融有机的整合工作。
二、加强市场经济下财政与金融整合的建议
1.深入考察把握市场运行规律,做出前瞻性的财政与金融整合调控策略
实现市场经济下财政与金融有机整合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对市场经济的总体运行态势从宏观和微观等角度进行全方位的考察,深入探究每一个细微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把握相关运行规律。这样才能够为政府制定前瞻性的财政与金融整合政策提供现实的依据,进而预见到市场运行可能存在的潜在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有效改变财政与金融手段对市场调节滞后性的现状。
“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立案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现行的法律文件对于数额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从而给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混淆。本文分别金融诈骗个人犯罪和共同犯罪两种类型就“数额”的认定、适用问题阐明看法。在金融诈骗个人犯罪中,应当区别犯罪既、未遂两种情形,在既遂犯中,应当以所得数额作认定,适用中注意对具有返还、非法使用处分、行政机关已经单独处理过等情形的具体适用。犯罪在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况下,以指向数额为认定标准。在金融诈骗共同犯罪中,则应当分别定罪和量刑两种情形作认定。
「关键词金融诈骗所得数额指向数额认定适用
“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追诉标准的规定》意在解决由于缺乏对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批捕、工作中出现掌握尺度不尽一致的情况,影响到案件的查处工作,从而给办案实践提供一个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但是,这一规定对于金融诈骗数额和其他经济犯罪追诉数额的规定,仍然有含糊之处,使得实践中仍然不宜操作。举例来说,在陈淑兰、陈淑英集资诈骗案件中,“二陈”涉及到的诈骗数额共达8877万元,用后吸收的集资款兑付先前的集资款本息为6467万元,无法返还的集资款共计2400万元,如果适用《追诉标准的规定》,究竟适用哪一个数额进行认定,该规定没有说明,从而给实践中的适用带来混淆;而这一问题在金融诈骗犯罪,乃至经济犯罪的认定中是普遍存在的。本文在下文中分别金融诈骗个人犯罪和共同犯罪两种类型就“数额”的适用问题阐明看法,为公安机关司法实践作一参考。
一、金融诈骗个人犯罪
对于金融诈骗个人犯罪的犯罪数额具体所指,在学理上有多种认识,包括:指向数额,是指诈骗犯罪的指向的公私财物数额,即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所得数额,是指诈骗犯罪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想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交付数额,是指诈骗行为的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侵害数额,是指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实际价值额,我们认为,对认定金融诈骗罪的数额问题应当首先分别犯罪是否既遂的情形。因为行为人在预备、未遂、中止的状态下,可能只存在指向数额,所得数额、交付数额、侵害数额都无从谈起。
(一)金融诈骗犯罪既遂的情况
在金融诈骗犯罪既遂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以上述的所得数额予以认定。理由如下:
首先,指向数额虽然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在具体实施诈骗犯罪中,由于种种客观因素,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可能没有全部得以实现,以指向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失之过严。同时,以指向数额为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行为人主观上的意图,在取证上存在难度: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最直接的证据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果希冀通过口供发现线索,获取其他间接证据来认定,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口供缩小、隐瞒自己的罪责,司法机关同样难以顺利取证、追究犯罪。何况,在许多犯罪中,行为人对于自己主观上希望诈骗所得的数额,并没有明确的意图,这样,在司法认定上,就会陷入数额不明、无法认定的尴尬局面。
其次,就交付数额来说,也不宜成为认定的犯罪数额的标准,这是由于在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行为人为达到最终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会有先期兑现的行为,有时甚至是高于本金的高额返还。如在以“标会”方式进行的集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为引诱更多的社会公众的参与,会对先期参与的被集资者兑现高息(并还本)的许诺,在犯罪实施的过程中,行为人也会定期进行返还,这些返还的数额不应当计算在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的犯罪数额中,但在交付数额中就无法得以体现。
再次,就侵害数额来说,一些论者主张将其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我们认为采纳侵害数额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以侵害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除了会将行为人非法所得计算进去,还会将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其他直接损失计算在内,这样一来,认定的标准就难以界定。尤其是在被害者为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诈骗犯罪中,如集资诈骗犯罪,由于涉及面广,人数众多,被害者自身情况多种多样,造成的直接损害就多种多样,有的家庭生活难以维持,有的企业濒临破产,所以,以侵害数额为标准认定犯罪数额,在理论上说得通,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行性。
最后,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也应当以所得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金融诈骗中可以视为合同诈骗的特殊类型,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金融诈骗中,犯罪行为人与受骗方仍然表现为合同交易的形式,而且大部分是书面合同的形式,如集资诈骗中的有价证券、融资凭证、贷款诈骗中的贷款合同、票据诈骗中的金融票据、信用证诈骗中的附随合同、单据、文件等,保险诈骗中的保险合同等。所以,针对以经济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其数额以所得数额认定的这一司法解释,其内容应当贯彻于金融诈骗犯罪中。
所得数额,如上所述,是指诈骗犯罪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在具体认定所得数额时,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第一,犯罪人有返还情节时应当据实扣除返还的数额。一般地,在诈骗行为中,行骗人非法占有受害者的财物,或大肆挥霍,或席卷而逃,在案发前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但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些诈骗形式中,行骗人为使自己的诈骗得逞,手段更加隐蔽,形式更为复杂,在实施诈骗行为中的过程中,为了骗取更多公众的信任,以便将数目更大的款物据为己有,在诈骗行为开始之初,往往会兑现自己高额回报的许诺,向先期的投资者支付高额本息。实际上,犯罪人仍然不会自己受损,用以返还的资金是后期受害者的资金。如陈淑兰、陈淑英集资诈骗中,先期自己掏钱垫付20%的月息,以蒙骗更多的群众参与。在一些贷款诈骗中,也会出现诈骗犯罪人有返还的情形。根据所得数额的涵义,犯罪人用以返还的部分不属于实际骗取得到的部分,不应被认定进来。
由此,对于连环诈骗的情形中,认定犯罪数额时也应当将返还的数额累计
后排除在外。所谓连环诈骗,是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期间多次以后一次诈骗所得返还给前一次的受骗者。这种连环诈骗的行为,如果从形式上把每一次诈骗行为孤立起来看,其每次行为都能单独构罪,如果以此认定犯罪数额,必然得出按累计诈骗所得计算的结论。但是,由于这种“拆东补西”式的连环诈骗行为是在行为人统一的主观故意支配之下进行的,这种前后连环的单个诈骗行为,是一个诈骗犯罪整体行为的组成,所以对此类案件犯罪数额的认定,其实际所得的数额应将累计诈骗所得总额减去累计归还的数额,以实际骗取的所得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也是肯定这种做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犯罪人非法使用、处分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内。在诈骗犯罪中犯罪人实际占有他人款物后,往往有非法处分他人款物的行为,包括个人的挥霍,为掩盖诈骗实质而进行的虚构性的投资经营,付行贿等好处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等,这部分资金应当计算在犯罪数额之内。有论者反对以所得数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主要理由之一就在于认为所得数额不能包括犯罪人对集资款非法进行使用的部分.我们认为对于“所得”的理解并不能从字面上狭隘地理解,不能将“所得”只限定为尚未使用处分的占有状态,行为人占有、使用、处分集资款都是“所得”的当然含义,一般地,行为人占有他人财物,最终目的仍是为了使用、处分,所以,犯罪人非法使用、处分诈骗来的财物部分应认定为犯罪数额,这也是所得数额所涵盖的部分。以陈淑兰、陈淑英集资诈骗案为例,二陈共诈骗金额8877万元,还本付息6467万元,其余的2400万元都被“二陈”用于个人挥霍,则以2400万元挥霍用款认定“二陈”集资诈骗犯罪所得。
第三,已经被行政机关单独处理过的部分不再计算。实践中,犯罪人在实施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时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些还表现为徐行犯、连续犯等,如果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的一些违法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过,并进行了对违法所得的追缴。行为人因为集资诈骗等犯罪案发,在未超过追诉时效的期间内,其实施的行为都应当被追诉,这时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理过的部分是否应当计入,有不同的观点,有主张应当计入,因为行政处理与刑罚处罚性质不同。我们认为,不应当再次计算在内。因为尽管行政处理在性质上不同于刑罚处罚,但都是一种否定的法律评价,根据“一行为不再罚”的法理,不应当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所以不应再次计算在内。
(二)在金融诈骗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况下
在金融诈骗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况下,只有指向数额最齐备,这时以指向数额为认定标准。在具体犯罪中,指向数额有不同的体现,如贷款金融诈骗犯罪中体现为行为人申请的贷款数额,票据金融诈骗犯罪体现为票面数额。当然,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中,如果综合全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根据刑法总则的原则规定,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二、金融诈骗共同犯罪
在金融诈骗共同犯罪中,如何适用《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也是理论和实践上急待解决的问题。因为在金融诈骗共同犯罪中,也存在多个数额,如各犯罪人分赃所得的数额、在实施犯罪中参与分担的数额、共同犯罪所得的总额等,在理论上对于这一数额的认定也有分赃数额说、分担数额说、参与数额说、犯罪总额说、综合说等不同的观点,莫衷一是;目前司法实践主要参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1条中所作的规定,即“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但在这一司法解释中,词义也很模糊:“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究竟是指参与的共同犯罪总额还是指行为人所实行的犯罪的数额,含义不清。如果是指参与的共同犯罪总额,以此作为对行为人处罚的数额标准,有违罪责自负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会不同,如为集资诈骗犯罪提供方便、进行帮助的犯罪人与组织并直接实施集资诈骗的犯罪人在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上都有差异,都以犯罪总额作为处罚标准,就不能体现出刑罚与所犯罪行相适应。如果是指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数额,以此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又有不妥。因为共同犯罪绝不是各个犯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在共同犯罪中,尽管各个行为人分工可能不同,但都围绕着诈骗这一共同目标进行活动,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按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共同犯罪理论,毋庸置疑,共同犯罪行为人均为对犯罪的结果负责,而不是只对各人实行犯罪的数额负责。否则,共同犯罪与单人犯罪就没有区别了。
我们认为,解决金融诈骗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应当分别定罪和量刑两种情形(其中定罪上与适用《追诉标准的规定》有更直接的联系)。首先,在认定犯罪时,应当以共同犯罪所得总额作为标准,而不应当以各个犯罪人所参与实行的犯罪所得数额为标准。例如,数人共同实施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总额达到“数额较大”,即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而其每个人各自实行的犯罪数额部分都不够该数额标准,这种情况下对每个犯罪人构成犯罪,并应在“数额较大”的基本构成的法定刑档次内量刑。其次,在对共犯各犯罪人量刑时,应当结合共同犯罪总额所达到的量刑幅度和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综合考量,依法认定。如共同犯罪的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而每个共犯实施犯罪的数额都不够“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而仅达到“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这种情况下对每个共犯认定犯罪时都在“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加重构成范围内定罪量刑,而不应在“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范畴内定罪量刑。同时,刑法总则中对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的处罚原则,都是应当参照的法定标准和法定依据。如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注释
参见《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答记者问》[N],载法制日报2001年4月30日第3版
参见赵秉志主编:《侵犯财产罪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2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