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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防治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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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防治法

第1篇:自然灾害防治法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源;科学营林;防止与管理;措施

一、林木病虫鼠害的防治措施

1、做好森林病虫鼠害的前期调查工作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森林病虫鼠害,首先要深入问题的背后,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寻找问题发生的根源。首先通过利用现代森林雷达监测技术,掌握林区病虫鼠害的动态发展规律,初步了解病虫鼠害的区域分布情况,从而以此为依据划分防治重点,为后期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其次通过取样调查法和随机调查法,估算出林区病虫鼠的种类、林木受害程度,为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提供借鉴帮助。

2、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治措施

病虫害防治措施的确定,需要以林木受到的危害程度以及病虫鼠的种类为主要依据,在此基础上,还要尽可能的综合考虑病虫鼠的生物活动特征,从而能够在最佳时机采取防治措施。总之,病虫害的防治要在保证防治效果的基础上,降低防治花费成本。

3、物理机械防治法

顾名思义,物理机械防治法就是利用各种传统、先进的物理机械方式,实现消灭或防治病虫害的目的。其中传统的防治方法有人力扑捉、器具扑捉等现代化的防治方法包括利用声音、辐射、红外线等现代化手段。物理机械防治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在防治病虫害的同时,不破换森林原有的生态系统不伤害病虫鼠害的天敌。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面积较大,地势变化剧烈的林区,这类方法存在诸多局限性,耗费周期长、机械放置困难、扑捉效率低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病虫鼠害的防治管理。

4、天敌防治法

天敌防治法在现阶段应用的多种防治法中,经济性和环保性较好的一种方法。首先,天敌防治法利用自然界中病虫鼠害的天敌(食虫鸟类、猫头鹰等有益生物)进行有害生物防治,通过科学合理的引进或增加天敌数量,不仅不会对原有的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破坏,反而会增加森林种群的多样性提高森林抗病虫能力。尤其是近年来除虫农药的大量使用,使得一些病虫鼠害有了较强的抗药性,因此利用天敌防治病虫鼠害具有良好的效果。

5、生物及仿生物药剂防治法

建设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避免化学防治带来的环境污染,大力提倡无公害防治,对现阶段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工作具有指导意义。防治时选择生物药剂和仿生药剂进行森林病虫鼠的除治,不仅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森林环境的二次破坏,也是实现林业生态文明的重要步骤。

二、林木雨雪冰冻灾害的防治措施

林木雨雪冰冻灾害是当前的主要灾害形式,其在营林的过程中受到天气和气候的影响,容易造成由于自然界温度变化和气温的影响制约营林的正常发展。雨雪冰冻灾害与地理因素有着极大的关系,海拔,地形地貌是影响营林措施和效益的关键因素和问题所在。森林经营水平,林分质量,使得林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其健康状况和营林技术措施的改善有着直接的关系和影响因素。

天然林比较抗雨雪冰冻灾害,人工林较易受雨雪冰冻灾害,由于在当前林业生产的过程中是结合当前社会技术手段进行综合种植的过程,因此在林业种植的过程中,天然林的抵抗雨雪冰冻灾害能力较强,由于其在生长的过程中人为保护措施较少,其在生长中就必须具备各种抵抗灾害能力。过去营造的速生丰产林绝大多数为杉木纯林,由于其在种植的过程中目睹过大,使得其在生长的过程中管理不够完善,对阳光要求较高其在生长的过程中冠幅较小,形成高、径、冠比例失调,木质较低,在受到雨雪冰冻灾害的过程中由于木质承受能力的不够造成其数目的挤压和折损,林木之间由于互相挤压,易形成大面积倒伏和折梢。

在当前营林工作中,森林经营状况的好坏与当前经营者管理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森林经营状况好,经营水平高,使得其在生长的过程中对冰雪灾害的抵抗能力高,而经营不好,林分质量差的林分,无论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由于在经营的过程中管理的不够完善,使得其在生长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弱势。林木长势较弱,冠幅较小,木质化程度低,高径比严重失调,是当前林业生产的主要缺陷和制约因素,这就容易造成在其受到自然因素影响的过程中出现折梢、折断和倒伏。

三、林木的防灾减灾措施分析

自然灾害不可避免,人类能够做的只是如何利用自然为人类造福,一是加强科学预测提前预警做好防范措施,将灾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二是科学营造林,这是防灾减灾重要措施之一。

受灾林地清理包括受灾林木清理和造林与更新方案。要遵循林业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分类实施,不搞一刀切,注重林木清理与科学经营、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扎实推进林业灾后恢复重建。清理林地不能随意清除现有植被,要强调现有植被和目的树种的保护和利用,对断梢严重林分,针叶树仍有5-6盘枝条的或阔叶树潜伏芽萌发能力较强的树种,以及每亩有50-60株正常树木的林分不宜全面伐除,应只清除折断和翻桩树木,以防止造成人为对生态环境破坏。同时应及时补植与立地条件和环境相适应的树种,以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林早日发挥生态功能。对折断倒伏严重无培育前途的林分应及时全部伐除及时更新造林。

第2篇:自然灾害防治法范文

关键词:治管结合;科学营林

一、营林工作建设要素及内容

1. 建设要素包括林业生态体系建设;林业产业体系建设;林业安全体系建设;林业基础建设。

2. 营林工作的内容

1)严把质量关,加强造林检查验收工作,加大迹地更新工作的力度,在以“质为先”为主题的实践活动中,组织造林质量“回头看”。

2)克服重造轻管思想,加强抚育管理当前造林工作存在重造轻管,抚育管理中存在重项目造林轻一般造林的现象,幼林抚育的投入不足,检查督促的力度不够。

3)搞好调查,建立迹地更新长效机制。各地要集中力量,对因采伐、火烧和病虫害形成的连片1公顷以上的迹地,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摸清底数,建立迹地档案。

4)早动手,认真做好造林的规划和准备工作,造林的重点项目、迹地更新造林工作的规划要早作安排、早落实,同时,要积极向上争取项目。

5)充分发挥绿委作用,加强城镇周围山体绿化工作城镇山体绿化是提高城镇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绿委的作用,把城镇周围山体绿化与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结合起来,加快城镇绿化的步伐。

6)加快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工作,事关林业部门和政府的信誉,社会的关注度很高,人大、政协已多次督查。

二、林木雨雪冰冻灾害的防治措施

林木受雨雪冰冻灾害,其受灾程度除与雨雪冰冻天气持续时间,海拔,地形地貌有关外,在上述相同的成灾环境条件下,森林经营水平,林分质量,林分健康状况、营林技术措施、造林树种选择等因子同灾害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天然林比较抗雨雪冰冻灾害,人工林较易受雨雪冰冻灾害,特别是人工纯林受灾最为严重,经济损失也大。过去营造的速生丰产林绝大多数为杉木纯林,初植密度过大,抚育间伐不及时,树木为争夺阳光其高生长较快,冠幅较小,形成高、径、冠比例失调,稍部木质化程度低,当树冠积雪达到一定重量时,林木之间由于互相挤压,易形成大面积倒伏和折梢。毛竹纯林未实施钩稍,枝叉过多滞雪量过大,造成毛竹爆裂和翻桩。

调查发现阔叶树比较抗雨雪冰冻灾害,特别是落叶阔叶树,针叶树和一些常绿阔叶树易受雨雪冰冻灾害。人工林受灾严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能按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地选择造林树种。选择树种时,只重视树种的经济性能,忽视了树种是否与造林地环境条件相适应,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气象条件是否适合,忽视了树种的抗气象灾害能力,没有足够重视树种的形态特征、生态学和生物学特性在抗雨雪冰冻方面的特点,偏面追求营造经济价值高的速生树种,例如在海拔800米左右的阴坡或迎风面营造大面积的杉木纯林,极易造成冰雪灾害。

从调查情况来看,混交林抗雨雪冰冻灾害能力强,而人工纯林易受雨雪冰冻灾害,特别是针叶纯林,很容易遭受雨雪冰冻灾害,落叶常绿阔叶混交林和针阔混交、竹阔混交林则抗灾能力很强。

森林经营状况好,经营水平高,林分质量高的健康林分抗冰雪灾害;而经营不好,林分质量差的林分,无论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由于林分密度过大,林木长势较弱,冠幅较小,木质化程度低,高径比严重失调,极易造成折梢、折断和倒伏。

三、林木病虫鼠害的防治

森林病虫鼠的防治工作,以突出营林措施和生物防治措施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运用生物、物理、天敌等相辅相成的系统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大力提倡防治无公害防治措施,把森林,病虫鼠害控制在不成灾的水平,以达到保护环境和促进林木速生丰产的目的。

1. 做好森林病虫鼠害调查。认真地调查森林病虫鼠害,以便掌握森林病虫鼠害种类组成及种群动态及发生发展趋势、森林病虫的变化情况,探讨其发生发展规律,为科学准确的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措施的制定以及天敌的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及时认真做好森林病虫鼠的种类、数量、分布、林木被害程度的分析。

2. 抓住科学、合理、有效防治措施。根据林木生长状况、危害程度及症状,正确鉴定森林病虫种类,掌握其生物特性及在不同环境中的生长规律,抓住最佳防治时机,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有效的防治措施,以达到最佳治理效果。同时把森林病虫鼠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3.物理机械防治法。人为进行捕杀、阻隔、诱杀、高温处理及应用遥感等新技术进行防治称为物理机械防治,这种措施具有不污染环境,不伤害天敌,便于开展群众性工作等特点;但此种措施工效低、费工、局限大,应根据规律及劳力情况具体掌握。

4. 天敌防治法。结合其他防治措施,利用自然界中天敌昆虫病原微生物、线虫、蜘蛛、食虫鸟以及其它食虫动物等有益生物来控制病虫害。此措施对维持生态平衡,对森林病虫害有长期抑制作用。对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5. 生物及仿生物药剂防治森林病虫鼠。建设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避免化学防治带来的环境污染,大力提倡无公害防治。防治时选择生物药剂和仿生药剂进行森林病虫鼠的除治,是实现林业生态文明的重要步骤。

四、林木的防灾减灾措施分析

自然灾害不可避免,人类能够做的只是如何利用自然为人类造福,一是加强科学预测提前预警做好防范措施,将灾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二是科学营造林,这是防灾减灾重要措施之一。

第3篇:自然灾害防治法范文

关键词:气候变化;森林灾害;法律防治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2-0051-02

在研究如何应对气候变暖的过程中,森林生态系统起到了不可或缺甚至是中流砥柱的作用,尤其是利用森林碳汇应对气候变暖是一个关键措施。然而,由于森林是一个极易遭受气候变化等自然灾害侵袭和意外事故影响的生态系统,气候变化必将对森林灾害以及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带来严重的影响。

森林灾害是世界七大自然灾害之一。森林灾害主要是指由于自然变异或者人为因素引发的,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发育或者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破坏或者损失,进而给林业产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自然现象及人类行为。[1]研究已经表明全球气候变化特别是CO2浓度增加和温度升高的情况下,森林生态系统将受到严重的破坏,系统结构、空间格局、组织成分、分布范围以及系统生产力等都将发生变化。此外,气候变化还会使得部分物种的适生面积扩大,种群迅速扩张,一些生态系统出现干旱的频率加大,荒漠化加重,脆弱性增加等等。[2]森林是对气候变化比较敏感的一类物种,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气候变化将导致森林灾害风险的增加。

一、气候变化现状

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当今全球普遍关注的国际化问题。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以气候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问题就引起了国际各界政府、社会组织和科学机构的高度重视。众所周知,导致气候变暖的关键因素就是大气中CO2浓度的增加。相关研究成果显示,全球大气CO2的浓度已从19世纪60年代以来的280μmol/L增长到了现在的387μmol/L。并且,近十年大气中CO2的浓度仍以4%的速度增长,到2050年以后,大气中CO2的浓度将会是现在的两倍。[3]因此,随着气温升高,温室效应的加剧,气候变暖和极端气候事件频发的趋势将会长期存在。

二、气候变化对森林灾害的影响

(一)气候变化对森林生物灾害的影响

森林生物灾害主要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表述,即森林病虫害和森林鼠害。据普查,我国森林年均病虫害发生面积为934万hm2,超过年人工造林面积,直接导致经济损失和生态价值损失达880(亿元/a)。全国森林鼠害的年均面积约为150万hm2,其中以西部地区最为严重。[4]我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森林灾害发生面积最大,损失最为严重的国家。在新的气候背景下,气候变暖将进一步加剧森林生物灾害的严峻性。

1.气候变化使有害生物的繁殖速率增加,种群快速增长

温度对生物的繁殖发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气候变暖,森林有效积温增加,许多森林害虫的生理过程、发育周期将大大提前,繁殖速率、适应能力和存活率也大大提高,从而导致世代数和群密度增大,种群快速增长。

2.气候变化使病虫害的适生区域扩大,危害程度加重

全球气候变化对森林病虫害的分布区系和危害范围有着重要的影响。气候变暖使森林害虫的越冬代北移,越冬基地增加,迁徙范围扩大,从而大大的拓宽森林有害生物的适生区域,主要呈现出向高海拔和两极方向扩展,区系分布由南向北变迁的整体趋势。[5]

3.气候变化缩短病虫害的发生周期,增大发生频率

随着气候变暖,森林植被的物候期也在发生着相应的改变。由于有效积温增加,许多昆虫的物候期提前,从而导致世代数目增加,病虫害的发生周期缩短。例如天幕毛虫的发生周期一般为14或15年,但近些年曾于1971年、1985年、1995年在牡丹江,1965年、1974年、1984年、2002年在吉林白城相继爆发;安徽的潜山马尾松毛虫1973年以前爆发周期为10年,1973年以后则为3-5年。[6]由此可见,气候变化使得许多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周期缩短,发生频率加大,进而导致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水平严重下降,抗灾能力大幅降低。

4.气候变化使森林鼠害面积明显增加,危害程度严重加剧

我国森林鼠害主要发生在生态脆弱区,以内蒙古林区以及西部干旱地区最为严重,每年发生约66万hm2以上。[7]随着气候变暖,新的环境对老鼠的存活和繁殖提供了更为适宜的条件,活跃期延长,加之当前人们对综合治理鼠害的疏忽,使得老鼠大量繁衍和种群密度急速增加,鼠害的危害程度将远远胜于过去。

(二)气候变化对森林非生物灾害的影响

1.对森林火灾的影响

森林火灾的发生是火源、可燃物、气象等环境因子交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气象因素是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关键因子之一。气候变化对自然林火影响的范围、 程度和频率取决于森林经营历史、干旱频率及程度、病虫害爆发以及其他因素等。气候变化对森林火灾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气温升高,降水减少,蒸发加大,地被植物干燥,高温、干旱、大风等极端气候的频率和发生强度加大,从而森林火险等级和森林火灾发生的频率将明显提高;[7]其次,森林植被的种群组成和分布区域改变,使森林火灾的发生与蔓延呈现出一定的时空规律性;再次,气候变化导致病虫害的频发,促进了可燃物条件的形成,加剧了极端高温干旱区火灾频率及特大火灾的可能性;并且,由于火源分布、气象条件和可燃物的分布改变,林火的发生的准周期也将发生明显的波动,并逐渐呈现出缩短的变化。[8]

2.对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影响

气候变化导致的森林气象灾害主要有冻灾、雪灾、风灾、旱灾、洪涝、雹灾、高温等。其中冰雪、洪涝等灾害又会进一步的引发水土流失、流泥石、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或者火灾的发生。例如2008年,我国南方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导致林木大批折断受损,并且地表可燃物大量增加,平均地表可燃物载量超过50(t/hm2),严重超过高强度大火的标准30(t/hm2)。[9]1987年的大兴安岭森林大火也是由于长期干旱引发的。目前,气候变暖导致的旱灾是我国影响面最广的气象灾害,并且还常出现多种灾害复合叠加的现象。

三、关于森林灾害的法律防治

(一)加快完善森林灾害法律防治体系的必要性

在气候变化凸显的今天,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方针为指导,从生态、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加快建立切实可行的森林灾害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森林灾害法律防治体系,不仅有利于推动和实现森林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防止气候变暖也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就环境保护而言,在应对气候变化历程中,森林对减缓气候变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森林碳汇功能,是减缓气候变暖的关键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森林资源是主力;其次,就推进经济发展而言,气候变化将增加林业灾害的易发性和频发性,从而增大林业产业的风险,保护森林是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再次,就森林生态系统的自身特点而言,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森林破坏在规模和程度上都会有一定的扩展,然而森林生态系统一旦遭到破坏,其恢复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控制森林灾害的发生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方面;最后,就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体制而言,我国的森林灾害防治法律机制严重滞后,不够完善,在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加快完善森林灾害法律保障机制的步伐,是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关于森林灾害法律防治的几点建议

1.将森林灾害法律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有机结合

森林灾害的频发与气候变化有着必然的内在联系,森林灾害法律防治体系应该把灾害防治与气候变化结合起来。一方面,把防治森林灾害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制定森林灾害防治的政策规划和开展的法律活动中,把气候变化因素考虑进去,跳出为防治而防治的定势;另一方面,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防治森林灾害的战略行动,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动性和紧迫性。其中,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个主要方面,减缓气候变化与森林灾害防治的结合就是: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森林保护法律法规,加大人工造林力度,充分利用森林资源的碳汇功能来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与森林灾害防治的结合就是:在更好的掌握气候变化形势的情况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森林灾害防治政策,完善森林灾害防治机构的建设,加强森林灾害应急系统的构建,开展适应气候变化的森林资源培训和宣传工作。

2.完善森林灾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气候变化背景下,森林灾害的发生往往出现新型灾害、复合型灾害、次生灾害或者衍生灾害跨区域发生或一起并发的现象,针对常规森林灾害制定的的单行法现和政策制度已严重滞后。亟需制定综合性的防灾治灾法或以森林保护法为统帅,再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森林灾害制定更加具体、实施性强的单行法规,从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风险管理、恢复重建、救济救助等各层面都做出具体规范,并在防灾治灾的各个环节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体化要求。

3.健全森林灾害地方管理体制,确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森林灾害管理体制层次比较广泛化,不够具体细致,以致无法应对新的森林灾害防治局面。因此,在各级政府设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专门机构,根据灾害发生的等级和特征,形成同一灾害区域多个地方政府参与的联合防控机制,协调建立森林灾害跨区域防治的检测预警系统,实施资源和信息共享、应急响应联动等措施。

4.加强森林灾害的防治能力建设和法律救助机制

以法律手段为保障,高效运行救助机制是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新的森林灾害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森林灾害后果严重,需要建立森林灾害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通过金融、保险等多元化机制实现森林灾害的经济补偿和损失转移分担,如生态补偿政策,森林保险制度和建立专门的森林灾害保障基金等。风险分担机制应与森林救济、产业恢复等减灾和适应手段相结合。此外,还可以进一步探索社会化的捐赠救助基金体制,充分的发挥公益慈善机构在森林灾害保障中的作用,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充分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联合防御、救助发挥的作用,弥补政府救助的不足。

参考文献:

[1] 魏书精,孙 龙,魏书威,胡海请.气候变化对森林灾害的影响及防控策略[J].灾害学,2013(4):37-38.

[2] 张文勤,纪成俭,王文烂,等.福建省森林灾害的发生情况与主要成因分析[J].林业经济问题,2001(3):175-178.

[3] 李艳丽.全球气候变化研究初探[J].灾害学,2004,19(2):87-91.

[4] 李剑泉,李智勇,易浩若.森林与全球气候变化的关系[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0(4):35-38.

[5] 赵铁良,耿海东,张旭东,等.气温变化对我国森林病虫害的影响[J].中国森林病虫,2003(3):29-32.

[6] 谢 晨,赵 萱,王 赛,袁 梅.气候变化对森林和林业的影响及适应性政策选择——基于全球和我国的相关研究进展[J].林业经济,2010(6)96-102.

第4篇:自然灾害防治法范文

【关键词】治管结合;科学营林

林业生物灾害是由于极端的自然、人为因素或者它们的共同作用,使森林生态系统能量交换、物质循环、信息传递的有序状态遭到破坏,森林生态系统失衡,少数生物抢占生态位,森林资源遭到破坏,造成林业生物灾害。林业生物灾害包括森林植物感染病虫鼠害、有害植物侵入和野生动物感染疫病等。

1.林业生物灾害的特征

具有一般生物灾害的共同点外,还具有周期性、受灾面广、危害的间接性和严重性等特点:

(1)周期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群具有一定的消长周期,其危害性也表现出明显的周期性。由于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与其生长环境密切相关,不同的有害生物、同一种有害生物在不同地区期表现的危害周期都不相同,因此,林业有害生物的周期性主要表现在单虫种的区域性上。

(2)受灾面广。林业灾害受体涉及整个陆地生态系统,“十五”期间,我国年均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面积867万hm2,相当于同期森林火灾面积的50倍,年经济损失高达880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156亿元。

(3)危害的间接性和严重性。林业生物灾害不象其他灾害那样来得突然、激烈,对人的感官刺激、心理冲击大,它的危害一般是渐渐的、间接的,容被人忽视。但是,林业生物灾害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对陆地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于危及人类健康。

2.林木雨雪冰冻灾害的防治措施

林木受雨雪冰冻灾害,其受灾程度除与雨雪冰冻天气持续时间,海拔,地形地貌有关外,在上述相同的成灾环境条件下,森林经营水平,林分质量,林分健康状况、营林技术措施、造林树种选择等因子同灾害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天然林比较抗雨雪冰冻灾害,人工林较易受雨雪冰冻灾害,特别是人工纯林受灾最为严重,经济损失也大。过去营造的速生丰产林绝大多数为杉木纯林,初植密度过大,抚育间伐不及时,树木为争夺阳光其高生长较快,冠幅较小,形成高、径、冠比例失调,稍部木质化程度低,当树冠积雪达到一定重量时,林木之间由于互相挤压,易形成大面积倒伏和折梢。毛竹纯林未实施钩稍,枝叉过多滞雪量过大,造成毛竹爆裂和翻桩。

调查发现阔叶树比较抗雨雪冰冻灾害,特别是落叶阔叶树,针叶树和一些常绿阔叶树易受雨雪冰冻灾害。人工林受灾严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能按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地选择造林树种。选择树种时,只重视树种的经济性能,忽视了树种是否与造林地环境条件相适应,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气象条件是否适合,忽视了树种的抗气象灾害能力,没有足够重视树种的形态特征、生态学和生物学特性在抗雨雪冰冻方面的特点,偏面追求营造经济价值高的速生树种,例如在海拔800米左右的阴坡或迎风面营造大面积的杉木纯林,极易造成冰雪灾害。

从调查情况来看,混交林抗雨雪冰冻灾害能力强,而人工纯林易受雨雪冰冻灾害,特别是针叶纯林,很容易遭受雨雪冰冻灾害,落叶常绿阔叶混交林和针阔混交、竹阔混交林则抗灾能力很强。

3.林木病虫鼠害的防治

森林病虫鼠的防治工作,以突出营林措施和生物防治措施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运用生物、物理、天敌等相辅相成的系统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大力提倡防治无公害防治措施,把森林,病虫鼠害控制在不成灾的水平,以达到保护环境和促进林木速生丰产的目的。

3.1做好森林病虫鼠害调查

认真地调查森林病虫鼠害,以便掌握森林病虫鼠害种类组成及种群动态及发生发展趋势、森林病虫的变化情况,探讨其发生发展规律,为科学准确的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措施的制定以及天敌的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及时认真做好森林病虫鼠的种类、数量、分布、林木被害程度的分析。

3.2抓住科学、合理、有效防治措施

根据林木生长状况、危害程度及症状,正确鉴定森林病虫种类,掌握其生物特性及在不同环境中的生长规律,抓住最佳防治时机,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有效的防治措施,以达到最佳治理效果。同时把森林病虫鼠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3.3物理机械防治法

人为进行捕杀、阻隔、诱杀、高温处理及应用遥感等新技术进行防治称为物理机械防治,这种措施具有不污染环境,不伤害天敌,便于开展群众性工作等特点;但此种措施工效低、费工、局限大,应根据规律及劳力情况具体掌握。

3.4天敌防治法

结合其他防治措施,利用自然界中天敌昆虫病原微生物、线虫、蜘蛛、食虫鸟以及其它食虫动物等有益生物来控制病虫害。此措施对维持生态平衡,对森林病虫害有长期抑制作用。对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3.5生物及仿生物药剂防治森林病虫鼠

建设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避免化学防治带来的环境污染,大力提倡无公害防治。防治时选择生物药剂和仿生药剂进行森林病虫鼠的除治,是实现林业生态文明的重要步骤。

4.林木的防灾减灾措施分析

自然灾害不可避免,人类能够做的只是如何利用自然为人类造福,一是加强科学预测提前预警做好防范措施,将灾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二是科学营造林,这是防灾减灾重要措施之一。

受灾林地清理包括受灾林木清理和造林与更新方案。要遵循林业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分类实施,不搞一刀切,注重林木清理与科学经营、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扎实推进林业灾后恢复重建。清理林地不能随意清除现有植被,要强调现有植a被和目的树种的保护和利用,对断梢严重林分,针叶树仍有5-6盘枝条的或阔叶树潜伏芽萌发能力较强的树种,以及每亩有50-60株正常树木的林分不宜全面伐除,应只清除折断和翻桩树木,以防止造成人为对生态环境破坏。同时应及时补植与立地条件和环境相适应的树种,以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林早日发挥生态功能。对折断倒伏严重无培育前途的林分应及时全部伐除及时更新造林。

进行合理的树种混交搭配,尽量避免营造纯林。混交林不仅能够提高防雨雪冰冻灾害能力,还能有效提高防病虫害、防火功能。营造混交林要做到针阔、乔灌、落叶常绿的有机搭配。其次要强调栽植点的配置方式,提倡采用三角形或梅花型方式,使林木形成较均匀树冠。本次灾害中,林缘、沟边等边际林木倒伏或腰折主因就是树木偏冠,雪压承载力不匀所至。并大力提倡营造异龄复层林,提高林分稳定性。

第5篇:自然灾害防治法范文

【关键词】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

党的十八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决定,宪法规定国家对于人民负有基本保护的义务,即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应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生态环境,保护老百姓的国计民生安全。而目前全人类正处于随时可能因为气候极端异常而爆发大灾难的风险社会当中,气候极端已经不再只是自然科学研究的范畴,已经成为人民日常性及公共性议题。浙江省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江南山地与长江三角洲大平原的接壤处,山地众多的地理位置、亚热带季风气候和全球环境异常等原因的综合作用导致自然灾害活动日益频繁,一年四季均有发生,其风、暴雨、洪涝干旱、山体崩塌滑坡和地面沉降等是浙江抗灾的重点。面对灾害,拯救生命是第一位,浙江省政府本着一贯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建设平安浙江、和谐浙江为目标,高度重视浙江的救灾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如《全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等,对灾害医疗救援给予全面性的法律规范的指导,以实现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自然灾害医疗救援域外法律制度介绍

抗击灾害,拯救生命,不仅是浙江省、甚至是中国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就全球范围而言,也是每个国家需要解决的主要任务.其中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设置了比较先进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的灾害医疗救援体系,其中的经验可以为我们所了解及借鉴。

(一)美国

1.法律法规。美国《国家应急预案》是有关处置灾害的综合性法法律,将国土安全、紧急事件管理、法律实施、消防、公共工程、公共卫生、应急救助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应急医疗服务以及私人部门等统一为一个整体结构,对联邦政府、州长、地方行政首脑和民族行政首脑在应急事件时期的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地方政府和民族政府在紧急事件期间互相协调的基础。《美国突发公共卫生实际应急反应指南―针对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管理者》旨在帮助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在突发事件或灾难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有效地采取公共卫生应急反应行动。这是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此外,还有《减灾和紧急救助法》、《联邦紧急相应计划》、《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国家地震灾害减轻地震灾害法》等。

2.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体系。美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三级应对体系,自上而下包括:CDC(联邦疾病控制与预防系统)一HRSA(地区/州医院应急准备系统)一MMRS(地方城市医疗应急系统)二个子系统胡。当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指挥系统由CDC提升到联邦应急计划,总统有权根据危机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启动联邦应急计划;HRSA主要通过提高医院、门诊中心和其它卫生保健合作部门的应急能力,来发展区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主要负责药物获得、急救、运输、信息传递、隔离检疫、医务人员培训以及医院系统协调;MMRS通过地方的各个执行部门,如:消防、自然灾害处理部门、医院等部门,现场救援人员协作,确保城市在一起公共卫生危机中最初48小时的有效应对。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美国十分重视自愿者和自愿组织在灾害医疗救援的作用。1970年成立全国抗灾志愿者组织,该组织的主席是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顾问委员会的委员,在《联邦紧急事态应对预案》中被要求固定承担紧急救援和为灾民提供后勤服务方面,被公认为是第一应对者和有效救援者。此外,还有1881年成立的美国红十字会,履行包括国内和国际灾难救援在内的某些美国政府的责任,具有“联邦工具”的合法地位,今天,美国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几乎完全纳入了美国紧急事态管理的工作体系,承担着美国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的部分工作。

4.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美国在联邦 C D C 中专门设有负责与媒体沟通的通讯办公室,负责向公众和医疗救援人员及时告之灾害事态信息,帮助相关人员正确判断灾害发展状态。此外,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主持全球应急管理系统,以灾害信息服务、灾害应急事务处理为目标,主要业务包括同国际系统连接,进行灾害管理、减灾、风险管理、救助搜索、灾害科研等。

美国对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体现在基本行政法律、各项专门的减灾法之中,并且还有针对灾害医疗应急救援的专项立法;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并且该职责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而非灾害发生后的“临危受命”;把卫生系统与其他系统串联起来,使得公共卫生、灾害事件管理、执法、医疗服务等领域内的人员可以综合有效的协作;重视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力量,并将其纳入政府的管理体系,发挥其优势作用;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应对体系及具体程序和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二)日本

1.法律法规。 1 9 6 1 年颁布实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预防灾害、对应灾害和灾后重建等事业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其他相关法律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也是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依据。该法就防灾救灾中政府的责任、地方团体的责任以及市町村的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布于1 9 4 7 年的《灾害救助法》是关于灾害应急救助问题的最早的法律。其宗旨是:在发生灾害时,国家要在地方公共团体、日本红十字会、其他团体及国民的协助下,进行应急的必要的救助,以此来保护受灾者和维护社会秩序。此外,针对多发行地震灾害,还制定了详尽的地震灾害对策性法律,如《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等。

2. 确立包括灾害医疗救援在内的三级政府负责管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即中央一都( 道、府、县) 一市( 町、村 )三级,由主管卫生和福利的厚生劳动省负责建立,并以之为中心,纳入整个国家危机管理体系。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日本政府会向国民及有关机构发出紧急通报,通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同召开了干事会,研讨对策。中央主管机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最主要职责是收集信息并制定和实施应急对策。在日本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系统中,消防(急救):警察、医师会、医疗机构协会、通信、铁道、电力、煤气、供水等部门,也按照各自的危机管理实施要领和平时的约定相互配合。平时,在灾害疾病的预防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全国各都道府县的地方保健所和市盯村的保健中心。

3.非政府机构依法成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主体。2007年修订的《灾害基本对策法》把红十字会在内的61个非政府机构制定为全国性公共事业,要求其无条件配合灾害救援工作。

4.快速反应的灾害救援机制。建立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的医疗救援程序,并根据不同时间段设立了应急措施:灾后6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派遣医疗队救助伤病;灾后12-24小时内,主要救援工作是转移伤病。

5.建立应急信息管理网络,可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灾害通讯网络体系,包括:以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的“中央防灾无线网”;以全国消防机构为主的“消防防灾无线网”;以自治体防灾机构和当地居民为主的都道县府、市町村的“防灾行政无线网”;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实现互联互通的防灾相互通讯用无线网等。此外,还建立了包括紧急联络通讯网在内的各种专业类型的通讯网。另外,还正式设立内阁信息中心,以24小时全天候编制,负责迅速搜集与传达灾害相关的信息,并把有关灾害通讯网络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

日本同样也制定了详尽的灾害应对法律法规,使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职能部门在灾害医疗救援中的职责,同样的该各行政部门是承担该职责的常设机构;把非政府部门规定为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定主体,调动了政府和民间的各方面积极力量,并要求其互相协作;依法确立了灾害医疗救援的政府负责日常应急体系及具体24小时应急救援程序,并重视对灾害医疗救援的日常预防工作;将来完善的专门的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信息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一项切实有效地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灾害医疗救援法律渊源多元。灾害医疗救援属于突发公共事件,在突发公共事件、灾害防治等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卫生法规等不同的部门法中都应重视设置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也可制定单项灾害医疗救援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2.依法建立灾害医疗救援日常应急体系,有备无患。在该系统中,应依法确立非卫生行政机构与公共卫生部门的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部门之间要做好有效的配合,使灾害医疗救援体系成为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

3.依法确认非政府组织的灾害医疗救援主体地位,将其工作与政府相关部门工作给予有效地配合和协调,发挥非政府组织分布广泛,在后反应快速,医疗救援力量专业化的优势;

4. 设立专门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服务与灾害医疗救援工作,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二、浙江省自然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现状介绍

自然灾害具有的突发性及危害性特点,使其被定义为突发事件的范畴[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因此相关的突发事件处置的法律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卫生法规都包括对灾害医疗救援的适用,主要的法律性文件如下:⑴国家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门继而制定的预案与办法等主要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地震灾区重点传染病疫情霍乱等应急预案》、《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职责》、《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等。⑵浙江省法律性质的规范文件主要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浙江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救灾防病预案》、《浙江省干旱卫生应急专项预案》、《浙江省防台风应急预案》、《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

虽然浙江的灾害救援已经具备了预防和抵抗灾害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并在以往的抗灾救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还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其缘由如下:

(1)完善社会立法,构建成熟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为浙江省抗灾救险工作贡献微薄之力,促建和谐社会。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凡是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如地震、风灾等灾害事件的防治和应对就较为得力。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应急法服务法》,它规定州长可以根据《健康和安全法》对灾害事故中的救助问题给予豁免;日本有比较完善的国民健康计划。与之对比的是,《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有明确的规定之外,有关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地方性法规之中,且对于医疗救援方面的规定也是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缺乏针对灾害医疗救援的系统性的完善立法,这会导致灾害医疗救援不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具体权利,导致社会矛盾出现,不利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2)居安思危,有备无患。汶川地震不仅给我国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而且对中国现有的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进行了有力的冲击。在抗险救灾中出现了许多有关灾害医疗救援方面新的法律问题需去研究,如在灾害救援中的医生为拯救生命对遇险者进行截肢的紧急处置的权利与遇险者知情同意权的对抗;灾害国际救援队伍和民间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灾害医疗救援中遇害者的尸体应急处置的法与情的冲突;灾害医疗救援中出现的专业救援人员缺乏和药物等重要救援物资调配等救援中的依法管理等问题。汶川地震出现的这些问题不会是偶然现象,今后也必然会不同程度的在其他省市的灾害医疗救援中有所表现。《左传》有言:“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我们应以汶川地震的灾害医疗救援行动为研究的对象,结合浙江省的现状,对浙江省的灾害医疗救援给予深层次、防范性法律研究和完善,使我省的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更加的法治化,将灾害造成的人员伤害降到最少程度。

(3)填补浙江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法学研究的空白领域。如前所述,灾害医疗救援制度涉及到诸多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医事法律问题,法学界对医事法律研究的相对陌生和不重视,导致该研究领域出现研究的空白点,而本课题组成员立足于温州医学院,具有法学研究背景,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相信可以从法学特别是医事法学的角度,对我省灾害医疗救援制度的完善有所建树。

三、浙江灾害医疗救援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灾害医疗救援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效力不一。

调整灾害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相关国家和省级的预案或者办法等,如《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前者是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工作所依据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并有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而后者是落实灾害医疗救援工作所依据的具体操作性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内部指导性文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其法律效力明显低于前者法律法规,导致其执行力度和效果因此受到的一定限制。

(二)综合性规范或者专类性规范有关灾害医疗救援的内容过于简单,缺乏针对自然灾害医疗救援的单独规范。

综合性规范主要指的是针对所有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规范,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专类性规范是对具体某一类型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的等的一部单独性法律规范,如《防震减灾法》、《浙江省卫生系统防台风专项应急预案》等。在综合性和专类性规范中,灾害医疗救援只是其中的一项内容而已,相关法律规定内容简单和过于原则性,不利于实际的操作执行。虽然后面制定的医疗应急救援预案有具体救援措施的落实,但是也是针对整体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卫生援助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方案》,所有的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规定简单统一,对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实施缺乏针对性,对于自然灾害而言,拯救生命和控制疫情是首要任务,但如果是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事态控制比医疗救援而言更为重要,因此虽二者同属突发事件,对医疗救援的要求也是各有不同的。此外,当今社会地球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频发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特别重视自然灾害的医疗救援的法律规范也是形势所逼。

(三)灾害医疗救援中的卫生防疫环节的法律建设优于灾害疾病急救环节的法律建设,立法层次上存在漏洞环节。

国家经过非典事件以后,卫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律已经比较完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检查规定》,其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疫情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就政府和社会该如何行动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对灾害疾病急救仅是简单片语而已,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疾病急救方面的规定简单的一笔带过,即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以及其他的法律措施,《防震减灾法》里面也只有一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灾害医疗救援立法体系中上位法的“厚此薄彼”规定必然影响浙江省在制定灾害医疗救援的下位法法律法规时,重疾病防疫,轻疾病急救。

(四)忽略非政府医疗救援组织的法律地位。

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灾害医疗救援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对于上述主体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任务都在法律法规中有详尽的规定。但对于非政府的医疗救援组织,如红十字会组织、自愿者等仅是简单规定了其可以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但对其开展医疗救援工作的职责、权利范围及政府医疗救援机构的配合和冲突协调等实际会发生的问题都没有涉及。事实上汶川地震的救援经验告诉我们的,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对实施灾害医疗救援的积极性是非常高的,而且在医疗救援工作上的专业性也是得到认同的。随着非政府的医疗救援力量日益参加到各类灾害医疗的救援工作中,重视其医疗救援法律主体地位,依法规范其医疗救援工作是势在必行的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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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7]《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条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6篇:自然灾害防治法范文

“地球虽然是大家的,但它不会说话。地球不会为自己说话,因此,必须有人为它说话。”这段动人的文字出自美国《时代》杂志。

在中国大地上,承载着全世界最大的人群。由于过度追求经济效益,我们损失了太多的资源,也酿成许多环境悲剧。紫金矿业“环保门”事件,就是一个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典型案例。

80天内的两场灾难

紫金矿业总部位于福建省上杭县境内。该县有一座由金矿和铜矿堆积而成的紫金山。陈景河是紫金山金铜矿的主要发现者、研究者和现场勘查负责人。

1992年,陈景河被上杭县作为特殊人才引进后,负责紫金山金铜矿的开采。之后,紫金山对外公开的黄金储量逐渐上升到数百吨,变身为国内黄金产量最大的单体矿山。在此后的十几年里,紫金矿业从紫金山金矿开发起步,“走向全国,面向全球”,发展成为一家以黄金及其他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为主的大型矿业集团。

在紫金矿业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环保始终是一块短板。正因此,除少数人享受着紫金矿业发展带来的经济利益外,大多数上杭百姓却不得不承受环境被污染的代价。

1997年,陈景河用大爆破的方式“几乎削平紫金山山头”后,紫金矿业实现露天开采。这意味着,在开采难度和开采成本降低的同时,紫金山的自然环境遭受了破坏。之后,紫金矿业屡屡发生污染事故。但在当地政府的庇护之下,污染行为的经济成本相当低。

2010年7月3日下午,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的污水池发生泄漏事故。由于污水池建在汀江的河道边上,泄漏事故造成约9 100立方米酸性含铜污水排人汀江。这次事故造成的水源污染不仅使汀江下游的数百万斤鱼死于非命,而且也造成了当地民众的饮水困难。

“7·3污染事故”发生80天后的9月21日,一起溃坝事故在紫金矿业在广东省的另一家公司爆发。2010年9月21日,受台风“凡亚比”影响,位于茂名市辖区的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事件。此次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523户人家的房屋倒塌。这起溃坝事件被认定是一起由特大自然灾害引发和有关涉事单位违法违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为环保事故买单

在两个多月时间内接连发生的两起污染事件,令紫金矿业不得不在高速发展的路上踩了“刹车”,紫金矿业的污染问题引起了高层关注。在国务院派出一个联合工作组进驻紫金矿业后,紫金矿业开始为其污染行为买单。

紫金山铜矿被要求停产整顿,金矿也因为环保方面的要求而限产。有人为紫金矿业算了一笔账,紫金山铜矿湿法厂的停产导致2011年度铜的总产量下降约6500吨。为此,紫金矿业的收入降低大约3.69亿元。在事故发生一周年之际,仍处于停产之中的紫金矿业金铜矿已完成61项整改令中的50项。事故发生后,紫金矿业在整改工程、技改等各方面综合投入已达六七亿元。除此之外,紫金矿业还要投资数亿元改造污水处理设施并为上杭县居民开辟新的饮用水源地。

在补偿渔民方面,紫金矿业也付出一定的代价。来自新华社的报道显示,因水污染事故导致大约378万斤鱼死亡的赔偿总额为2270万元。由于是本土企业,紫金矿业在上杭对受“7·3水污染事故”影响的居民的赔偿数额并不算大,而“9·21溃坝事故”的受害居民则通过法律途径向紫金矿业提出超过3亿元的索赔要求。

据媒体报道,“9·21溃坝事故”发生后,在广东省政府的支持下,受害居民陆续向紫金矿业提起索赔诉讼。其中最大一起索赔案,是当地852名受害村民因房屋、家具、电器、生活用品等财产在溃坝事故中被损毁,向紫金矿业等7名被告索赔1.7亿元。

无论紫金矿业付出多大代价,也换不回广东22位居民的生命,也换不回曾经的绿水青山。用环保人士的话说:“紫金矿业多次污染对生态的损害无法估量。”

陈景河曾有个目标,那就是“到2020年紫金矿业销售收入达到1000亿元”。欠下如此高昂的环境债务后,他的目标能实现吗?在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情况下,紫金矿业的1000亿目标即使能实现,其意义和价值又有几何?

更为遗憾的是,像紫金矿业这样不顾环境的承受能力、靠对资源掠夺性开采换取经营业绩的企业绝非孤例。

环保立法的历程

为了防止或者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国际社会开始采取对策。

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全体会议上通过《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该宣言阐明了与会国和国际组织所取得的“七点共同看法”和“二十六项原则”,以鼓舞和指导世界各国人民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

1992年,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它是全球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1997年,随着《京都议定书》的达成,温室气体减排成为发达国家的法律义务。

我国的环境立法起步于改革开放之后的1978年。这一年,“环境保护法”起草小组成立。

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并实施。自此,我国的环境立法驶入了快车道。1989年,随着试行了10年的《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并实施。此后,国家制定了《水土保持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业法》等环境资源法律,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资源法律。

从1997年起,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政策性文件。《中国环境法治的历史、现状与走向》一文的作者称,上述法律和文件与“我国1997年之前制定的与环境有关的立法一起,共同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环境法律体系”。

目前,环境法在我国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法律链接

低碳环保义务

从表面上看,这一义务从现行法律中找不到相关规定。但是,公民的义务范围应该大大超越法律规定的范畴。这是因为,任何法律的涵盖面都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作为人类的一员,面对日益脆弱的生态环境,每个人都应该担当起一份责任,把低碳作为一种生活方式。

已故中国公民梁从诫先生就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典范。他为了对公众进行环保启蒙,于1994年发起成立了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他把“保护滇西北原始林”的呼吁书送到国务院副总理手中;在英国首相布莱尔来访时,向他提出参与禁绝藏羚羊绒在欧洲市场的贸易活动……为无辜的大自然代言。

第7篇:自然灾害防治法范文

一、相关概念阐述

公共安全问题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来,同样,公共安全管理活动也是伴随公共安全问题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公共安全已经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公共安全管理指维护公共安全的主体(通常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公共安全政策,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通过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实施预防、处置、恢复等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障生活、生产等安全的公共服务的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过程就是以政府主要角色的公共安全主体为实现社会安全的意图和目标而实施的持续不断的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等程序的一系列活动。

公共安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消除威胁、预防灾难,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减少损失,迅速恢复、持续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的高危险期,传统的与非传统的公共安全事件日益增多,比较突出的领域包含了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金融风险、信息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及民族宗教等。特别是民生矛盾突出,反映在城乡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多方面,使公共安全呈现出频发性、高危性、群发性、连锁性等特点,也使得传统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呼唤公共安全管理主体有更包容的心态与机制来应对新问题的出现。

二、公共安全管理中的包容性维度分析

党的十报告第七部分以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为标题,清楚地标明了社会建设的两个重点内容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根本。民生是国之根本,民富才能国强。只有民生得以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只有老百姓感觉幸福了,整个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因此,公共安全管理的核心就是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把社会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救济权等权利始终摆在第一位,建设和谐社会中首先以人的生命为本,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的原则,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也是安全发展的核心。

中国的GDP 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 的高位增长, 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 损失高达6%,非典、禽流感、地震、海啸、暴力抢劫等等这些问题每年夺去了20 万人的宝贵生命。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也要认识到安全也是稳定、安全也是生产力、安全也是最大的效益,公共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提高人民的幸福度和满意度。

三、公共安全管理中包容性缺失导致的现实问题

公共安全涵盖了政治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涉及的具体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生产事故、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地下空间、社会治安、社会保险、金融安全、国家安全等有关社会政策与制度。我国从1954 年首次规定制度至今,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己经初具规模,已制定了针对社会紧急危险形势的《法》、针对地震这一特殊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针对洪水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的《防洪法》、针对火灾的《消防法》、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环境保护和环境灾害防治的《环境保护法》以及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有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这使得各级政府在实施灾害防御、应急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等措施时,由于缺少法律依据,难以把握自己的职责定位,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而最终伤害了救助群体的利益。

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法规涉及单一灾种多,涉及综合管理的法规少。通常事故或灾害的发生,往往波及到社会各个层面,涉及许多部门和领域,单一灾种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特别是在如何实施灾害管理、如何界定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管理责任等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这使得政府在面对规模较大的危机和社会风险问题时无法兼顾到所涉群体的共同利益,难以对不同的利益分配进行协调。

四、应对策略

第8篇:自然灾害防治法范文

一、我国现行气候变化立法现状

(一)《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虽然,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直接提到“气候变化问题”或“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但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对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积极作用,而植树造林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举措。

(二)《环境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除宪法之外,在环境法体系中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它是包括大气变化在内的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我国《环境法》在总则和分则中都包含有对大气保护的条文,如总则中明文将“大气”纳入环境法调控和保护的范围之列,明文规定大气为环境的一部分,在分则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防治粉尘等对环境的污染。

(三)能源单行法中的关规定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我国存在着大量的能源单行法律,这些单行法组成了我国应对变化立法中最重要的部分。这些单行法律主要包括:1995年12月的《电力法》、1996年8月的《煤炭法》、1997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1月修订)和2005年2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这些法律确立了大量有利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四)资源与环境保护单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于1996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若干法律条文涉及到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我国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一部针对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同时也是我国在《京都议定书》谈判过程中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而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该法的部分法律规范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如该法第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

(五)循环经济立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于2008年8月29日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其立法目的在于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尽可能小的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产出和最少的废物排放,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为进一步推动减排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该法对减排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实现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础。

二、我国现行气候变化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和缺乏可操作性

法律规定的操作性是确保法律得到充分执行的必要前提条件,是衡量一部法律优劣的一把尺子。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和缺乏可操作性。例如《节约能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但该法未明确规定应该采取哪些具体的“鼓励”措施。总之,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类似的原则性规定较多,但“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又往往使得这类法律规定有流于形式之嫌。

(二)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前瞻性不足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应与时俱进,体现新时代的特点,反映国际社会对我们提出的最新要求。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虽然规定了许多节能减排制度,如落后设备、工艺和产品的淘汰制度、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等,但其还不能完全跟上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前瞻性不足。

(三)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责任设置不科学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确立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并不都是配套和对应的关系,有些法律规定虽然为调整的主体设定了法律义务,但是对其在不履行法律义务时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则没有相应规定,由此可能会导致许多法律义务形同虚设。如《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技术规范,在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中,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这是一项旨在鼓励太阳能开发利用的法律义务,但其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对应的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保障,使得这些法律规定的执行力度值得怀疑,不利于进一步控制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第9篇:自然灾害防治法范文

[关键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途径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行生态文明道德教育,学校是主阵地,可以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道德意识、情感和行为。在自然和谐的情感互动中进行德育目标培养,这是新时期爱祖国、爱社会主义应有的时代内涵,是高中生物学教师的责任和义务。

1 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科教兴国战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科技思想的基本观点,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科学发展观是社会和谐的灵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价值取向和重要目标,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础。自然界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体现在科学发展观上就是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让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社会观上就是要求构建全体人民通过不懈努力走共同富裕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在人本观上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生物学教学中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主线,教育学生带头构建和谐,紧紧围绕以加快发展推进和谐,以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孕育和谐,以民主法制和平安创建保和谐,以环境德育教育建设促和谐。营造举止文明、热爱学习、热爱劳动、公平公正、宽容谅解、团结协作的和谐氛围,使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谐发展,发挥整体效应,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和学校发展,达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

2 构建环保道德教育、落实“民生工程”

中学生物教材中有关环保知识的内容不少,教师应把这些内容的教学与环保德育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环保意识,将环境保护的有关知识渗透到平时的课堂当中。一是激发学生的环保意识,培养学生爱国思想情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的生活条件不断得到改善,但同时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并时刻威胁着人类的健康。保护环境、增加蓝天、恢复重建已被破坏的环境必须靠人的努力。在教学中结合实际向学生介绍一些我国面临的环保困境和有利因素,激发学生保护环境、建设美好家园的热情。如2008年初春的“雨雪冰冻灾害”、“5.12大地震”、“3.14拉萨发生的打、砸、抢、烧”、南方发生的洪涝灾害等都是我国有史以来罕见的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大灾见大爱,大灾见真情,让学生深刻懂得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灾害,重建家园的不屈不挠精神和战胜自然灾害献爱心,集民心的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树立“有力、有序、有效”地恢复重建美好家园的信心。通过上述教育活动让学生真正树立大自然观、环境价值观、道德观和人生观、法制观和资源观的意识,明确环境保护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用环保意识规范自身的行为,使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为人类生物圈共存共荣建设绿色家园做出应有贡献。二是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倡导“民生工程”。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平等相处、各得其所、和谐共存,互利共生是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产物,自然发展有赖人的发展,人要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开发自然,把人的生产、消费方式限制在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一定范围内,使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之间长期内保持一种动态平衡,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在《生物与环境》教学中,结合“生态系统”一课内容向学生介绍目前我国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唤醒学生的忧患意识,激发学生居安思危。建立人与自然的平等观,合理开发自然资源,负责地担当起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资源,这是当代人的道德责任。所以教师在向学生传授一定知识的同时还要大力倡导“民生工程”,如:涉及民生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社会求助、监督维权、扶贫济困、助学工程、灾民安置,恢复生态系统,营造社会和谐等“民生工程”,都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只有和谐才能发展,也只有和谐才能不断创新,才能培养出符合未来社会急需的新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