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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____________(乙方)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向__________办理委托贷款,用于______
项目,资金总额_______万元,期限__年,即从年月日至
年月日,利率___‰。
二、甲方委托乙方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偿还能力及经济效益进行调查,对担
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和担保能力进行审查,由乙方写出书面报告,并以乙方名义与借
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三、乙方负责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了解项目经济效益实现情况,按甲方要
求填写《委托贷款情况检查表》,并报送甲方。
四、___________(单位)若因经济效益问题和其他意外经济损失,
到期无力偿还贷款,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
五、如借款单位到期不还贷款,乙方负责从借款单位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或从
担保单位银行帐户上扣收。发生延付,按延付总额按日加收____的罚息。
六、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后,在“委托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注同意意见,
连同借款合同、借据、调查报告等材料及时寄送甲方;甲方将贷款资金汇到乙方
帐户后,乙方当即拨交借款单位。
七、劳务费按月贷款余额的‰按季从利息收入中扣收。劳务费收入甲方得
%,乙方得%。
八、委托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从甲方汇出之日起息,乙方负责按季把贷款利息
和甲方应收的劳务费以及到期应收回的本金及时汇往甲方帐户(____万元以上
用电汇),并开列清单(见清单样式。若电汇请在资金汇出时同时将清单寄往甲方)
。
九、本协议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业务终了资金结清,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人:姓名:身份证号:
因本人购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幢号房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贷款银行)借款,需由本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人特委托上列人全权我本人与贷款银行办理该贷款抵押担保所涉的法律事务。人的权限为:
1、与贷款银行洽商、确定贷款抵押担保等事务;
2、与贷款银行或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协议或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书以及签订与贷款抵押担保有关的其他法律文件;
3、与贷款银行和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和担保的延期、展期以及贷款合同(协议)或抵押合同(协议)的变更、补充等事宜。
4、本人授权:贵行在发生与本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本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本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本人名下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查询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5、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屋诚信保证书;同时授权贵行可以将本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人在上述权限内所实施的行为以及因此所签署的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法律文件,本人概予承认,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年月日
人:年月日
温馨提示:
贷款是一种按照利率和归还条件而出借货币的信用形式,出借机构分为银行和各信用机构,贷款类型分为个人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公积金贷款,消费贷款,信用贷款,无抵押贷款。2013年最新的贷款利率具体定位:
一、半年至一年的短期贷款为:
1.180天以内(含180天)5.6%;
2.180天至365天(含365天)6%.
二、一年至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利率为:
1.一至三年(含)6.15%;
2.三至五年(含)6.4%;
在我国,中小要通过银行获得贷款是非常困难的,因此,通过自我积累或者向“关系”企业借款,成了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求生存图的主要方式。
关于后者,即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我国现行法规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在《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指出:“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作基本建设。”1984年3月21日工商银行颁发的《关于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8条规定:“各部门、各企业单位管理和使用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违反上述规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银行要实行信贷制裁。”
1995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配合《商业银行法》的施行,1995年7月27日起试行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融资业务。” 1996年8月1日《贷款通则》修改后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2004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贷款人的准入条件的规定则一字都没有发生变化。
虽然有人指出:“在规制的三个层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只有在部门规章,即《贷款通则》中,企业间借贷被明令禁止。”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企业间借贷一直是作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理解并判无效的。
完全禁止企业间借贷是我国转型经济时期的一种无奈选择,国家注意到了这种“禁令”带来的种种弊端,因此中央银行允许采取一些变通方式,比如说以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同时,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市场也出现了一些企业间借贷的“创新”形式,如私募基金等。
二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96《贷款通则》)。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进行分类,可分为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借款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
乙方接受委托人委托,根据国家有关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定向甲方发放(币种)资金委托贷款。甲、乙双方按()年委托字第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约定的条款和委托人年月日提出的《委托贷款通知单》所列各项,并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的有关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币种: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用款计划:
还款来源:
还款计划:
第二条 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 甲方在使用借款前,应根据第一条所列用款计划,向乙方一次或分次订立借据用款。乙方应在甲方办理用款手续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约定金额放出。
第四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第一条所列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 利息计付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按新的利率计收利息,并通知甲方。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取得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资料。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条款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由甲、乙、委托人达成协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日期和约定的金额将贷款放出,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出现本条第2项的情况时除外。
2.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由此造成的资金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乙方收回贷款和收取加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在未取得委托人有关提前还款通知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提前归还借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4.在未收到委托人提出的延期还款通知时,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有权催收贷款,并可对逾期贷款加收%的利息。
5.甲、乙任何一份单方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合同,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管理不善,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等其他原因,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乙方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收回贷款。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7.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根据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同意作为本项贷款本息的担保人。并另立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执行,担保人应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清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担保人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字)
年月日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字)
年月日
担保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字)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2010年12月 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6.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6.5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7.1 乙方妥善维护使用受让的资产,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
7.2乙方承诺若再次转让所获得的资产时,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绝对优先回购的权利。
7.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7.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8、保密条款: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11、争议的解决
11.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1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13、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协议以中文书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甲方愿将____________资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万元做为委托贷款基金存入乙方,并委托乙方按甲方指定对象、内容代为发放。
二、甲方将上述款项存入乙方(一次或分次存入均可)后,才能发放贷款,未发放部分,甲方可以提取。
三、乙方对甲方存入的资金,未发放部分比照专业银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每季计付利息一次,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内,视同甲方委托贷款基金。
四、甲方一次批给。用款单位分次使用时,乙方即按批准发放金额一次由委托贷款基金帐户中支出,另行保管,甲方不得安排使用。
五、根据甲方与用款单位协议规定的利率,乙方每季计收利息后,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内,视同甲方委托贷款基金。
六、乙方按每月末实际贷款余额的______‰向甲方(用款单位)计收手续费。
七、委托贷款到期,由用款单位主动归还,并由乙方将收回的贷款本息,直接存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到期不还,乙方有权主动从用款单位的结算帐户中扣收,逾期加计罚息20%,归乙方收入。
八、甲方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必须直接划入甲方在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分理处开立__________________帐户内,不得转划他户和支取现金。
九、乙方只承担甲方与用款单位所签协议中的有关条款的执行、监督,督促还款的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直至委托存、放项本息全部结清日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意见: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委托贷款;债权人;认定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11-0074-04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当前,在银行及信托业务实践中,常常遇到委托贷款的债权人认定问题,即委托贷款中债权人究竟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面对这个问题,受托人与委托人的态度截然相反,一方面是受托人拼命从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挣脱出来,力争通过合同条款将自己定位为委托人的人和委托贷款的经办人,努力避免被认定为债权人;另一方面是委托人极其希望自己被认定为债权人,但又担心存在法律障碍。如何认定委托贷款的债权人,不仅对于委托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有重要影响,还直接关系到委托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如何转让、因委托贷款产生的法律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抵(质)押设定等问题。本文结合有关法学原理、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委托贷款业务概述
(一)委托贷款的含义
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七条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委托人负责提供资金,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回收贷款,并承担贷款风险;受托人负责代为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同时有权收取手续费。
(二)委托贷款业务的产生背景
委托贷款业务产生于我国特殊金融监管要求。在我国,企业借贷历来为法律和政策所禁止。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借贷违反了“国家指令性计划”;在市场经济时期,作为金融活动的企业借贷行为因游离于金融宏观调控体系之外,不便于国家计量和监督,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的顺利贯彻和执行。因此,《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商业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从法律上直接或间接禁止了企业借贷行为。为合法调剂企业资金余缺,委托贷款业务便应运而生。
(三)委托贷款的业务性质
关于委托贷款的业务性质,在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印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统计制度》中作出了明确界定,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类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以人身份为客户办理的,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而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二、关于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的主要观点及评述
(一)主要观点
关于委托贷款中债权人的认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托人是债权人。主要理由是: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年6号,以下简称《批复》)为受托人成为债权人提供了诉讼法上的依据。据此认为委托人不能直接借款人,所以委托人不是债权人。其二,在委托贷款的操作程序上,先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再由受托人根据该委托合同,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其三,由受托人作为债权人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委托人是债权人。其理由是:其一,《批复》出台在《合同法》施行前,《合同法》颁布施行后,应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其二,从维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及金融实务来看,受托人无利益冲动关注债权人偿债能力及担保物价值变化等情况,而委托人则存在这种利益驱动。其三,《贷款通则》中贷款人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借贷关系中的债权人,贷款人并不等于债权人。其四,从委托贷款的立法目的看,我国法律和政策禁止企业间相互借贷的目的在于未经银行的企业借贷使央行调控资金市场的功能失效,通过银行作为受托人的委托贷款,使央行通过受托银行在借贷过程中了解金融信息,便于金融调控。而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完全符合上述立法目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受托人是名义的债权人,委托人是实质的债权人。认为受托人是名义的债权人,主要是基于《批复》的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委托人是实质的债权人,主要是基于委托人是贷款风险的承担者以及《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
(二)笔者评述
第一种观点仅适用于委托贷款委托合同与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业务模式,而不适用于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的业务模式。理由是:其一,《批复》是针对四川省高院《关于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诉讼主体问题的请示》(川高法[1995]193号)所作。而四川高院的请示是专门针对委托贷款协议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情形提出,特别在文件名中强调了是“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纠纷,而没有笼统地使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因此,笔者认为,《批复》仅适用于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情形。如果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只签署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并涵盖了委托法律关系和借款法律关系,那么就不宜用合同相对性原理来说明受托人是债权人。其二,如果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委托人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那么用合同相对性原理来解释受托人作为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告是妥当的,这正是《批复》的法理基础,但受托人作为借款合同纠纷的原告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就是债权人,单纯以诉讼主体地位作为债权人认定标准有失全面,这个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论述。
第三种观点相当于承认同一笔债权上存在两个债权人,对于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业务模式而言,由于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把受托人认定为名义债权人,一般没有实际意义。一方面,由于受托人负责协助委托人回收债权,只收取手续费,而不承担贷款风险,导致受托人疏于贷后管理,在借款人不还款时怠于,对债权的保护和回收实际上极为不利;另一方面,在受托人不,而委托人以受托人为被告、借款人为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中,受托人要么是不出庭,即使出庭也是简单答辩己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受托发放贷款义务,不承担责任”,更关键的是判决结果无一例外都是直接判决借款人对委托人偿还债务,根本未提及受托人。从司法实践看,受托人是否参加诉讼对审判并无影响,反而有浪费司法资源、降低社会效率之虞。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认为其理由有欠充分,下文中将详细论述。
三、论证前需澄清的两种认识
对委托贷款中的债权人认定问题进行论证前,需澄清以下两种认识:
一是把贷款人与债权人在概念上等同。在《贷
款通则》中,贷款人专指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它所表征的是对贷款人的行业准入和业务资质要求,一方面贷款人必须是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该金融机构还必须拥有经营贷款的业务资质。但是,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概念,并没有体现出双方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贷款人的概念打上了深刻的政府监管烙印,体现了国家对它的评价和认识,并非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而债权人与债务人这对概念则不同,首先它表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债,即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它还表征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债的权利人与债的义务人;最后,除了借贷合同关系形成债外,还有其他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等,债权人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典型法律概念。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贷款人与债权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贷款人并不当然就是债权人。
二是通过诉讼主体地位来判断债权人。根据《批复》,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纠纷,贷款人可作为原告借款人,因此有人据此推断作为原告的贷款人就是债权人。但是,笔者认为,这种论断至少在四个方面是站不住脚的,一是《批复》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在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情况下,由于委托人不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以认为借款合同纠纷由受托人直接更为妥当,但并未对在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共同签署委托贷款合同情形下发生的借款纠纷由谁作为原告作出答复;二是即使是对有委托贷款协议的借款合同纠纷,《批复》也只是认为受托人“可”作为原告,而没有说“应”由受托人提讼;三是《合同法》出台后,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四是司法实践为上述分析提供了依据,检索中国法院网裁判文书一栏中2009年7月以来各地法院上传裁判文书,法院受理的以委托人为原告单独借款人而不将受托人作为诉讼当事一方的纠纷已很常见,判决都是直接要求借款人向委托人偿还借款本息。
四、认定委托人为委托贷款债权人的主要依据
笔者认为,在澄清以上两种认识的基础上,可认定委托人为委托贷款的债权人,主要依据如下:
(一)委托贷款中受托人权在性质上属于间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
在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即使是在委托合同与借款合同分别签署的情形下,借款人也是明知贷款资金的真实来源以及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委托贷款中受托人权在性质上属于间接,适用《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将受托人认定为人、委托人认定为债权人在法律关系上更为清晰。
司法实践也支持了上述分析。在上海A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中,法院认为,“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法律关系,委托人基于委托合同授予受托人权……受托银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但只承担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的义务,而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法律后果间接归于委托人,故应属于一种间接关系,但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是知道委托人为原告,故依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故现在作为委托人的原告直接主张要求借款人的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在计华投资管理公司与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被告以《批复》为由辩称计华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原告、自己作为被告均不合格,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委托贷款合同》能够直接约束原、被告,计华投资管理公司有权依据该合同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
(二)从贷款资产所有权归属看,用于放贷的资金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人,委托贷款资产并不计入受托人资产负债表,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能够得到企业财务报表的支持
由于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属于间接关系,而不同于信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名义上都是受托人把贷款放给借款人的,但实质上是有区别的,最关键的就是委托贷款中用于放贷的资金所有权并不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受托人只是代为发放,资金借贷的双方实质上是委托人与借款人;而信托贷款中,资金在法律形式上已属于受托人所有,借贷双方是受托人与借款人。从法律关系上看,委托贷款中存在两层非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信托贷款中则存在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债权人认定问题上,不能把委托贷款与信托贷款相混淆。委托贷款中,把委托人认定为债权人更符合法律逻辑。
另外,笔者还查阅了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2010年半年报,从委托人一方看,委托贷款都是计入公司非流动资产、进入资产负债表的;而从受托人一方看,委托贷款并不进入公司资产负债表,只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代客交易”或“受托业务”进行解释时对委托贷款金额有统计,而且还特别说明委托贷款“所涉及的资产及其相关收益或损失不属于本集团,所以这些资产并不包括在本财务报表中”。从这个角度也看出,委托贷款形成的债权资产是委托人的资产,而非受托人的资产,因此把委托人认定为债权人更为合理。
(三)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贷款债权中,债权人最核心的一项权利是回收债权。委托贷款中,回收债权的主要责任在委托人一方,受托人只是协助委托人回收债权。同时,贷款风险在委托人一方,贷款产生的收益也归属于委托人,而受托人并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除收取手续费外并不获取贷款收益。贷款收益,即贷款的法定孳息,应归债权人所有;而受托人收取的手续费,并非孳息,只是一项中间业务收入,相当于人报酬,认定受托人为债权人也与受托人并不获取贷款收益的事实不符。因此,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符合法律基本原则。
(四)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有利于保护贷款债权,也契合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意愿
如前文所述,受托人并无利益冲动关心债权能否回收,债权能否回收并不影响其收取手续费,受托人只要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和协助收回贷款等基本义务,就不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而委托人则不同,债权能否回收不仅关系到收益能否实现,而且关乎贷款本金是否会遭受损失。实践中,笔者看到的一份由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署的银行委托贷款合同中,在合同抬头,委托人一方写的是“委托贷款人”,受托人一方写的是“人”;在合同内容上,明确规定“委托人作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人,享有作为贷款人的全部权利、利益,并承担作为贷款人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与风险”。因此,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有利于保护债权,也与业务实践相吻合。
(五)认定委托人为债权人,也不违背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初衷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________ 区________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乙方协助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产权清晰,无争论,无纠纷,无抵押。
该房屋基本情况:房屋性质:________ ,所有人________ ,房型________ ,房龄约____ 年,朝向____ ,楼层____层,总层数________ 层,结构________ ,面积(建筑/使用)____ 平方米,配套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为该房屋办理________________ 形式贷款。 甲方申请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万元(大写),贷款年限为____________ 年。 (贷款额度与贷款年限以银行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贷款约定:
一、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对该房屋提供协助房屋________________ 服务。并且自愿委托乙方将该房屋到贷款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2、甲方须保证提供的各种材料与证明是真实、可靠、合法、有效的。如贷款银行、房管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其所提供材料、证明内容不属实或其资信不够造成的贷款未果,甲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所收取服务费不予退还。
3、甲方须按照约定按时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否则贷款延期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须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5、甲方需要按规定支付银行要求的其他费用,如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用等。甲方贷款办理期间如遇银行政策调整,甲方应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6、甲方因提供虚假资料或不真实交易而引发的经济纠纷、乙方有权追求其法律责任并按情节轻重要求赔偿。
7、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及与银行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
8、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过户、银行贷款及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导致上述手续办理不畅,责任由甲方负责。
9、若因甲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协议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该房屋贷款办理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所收取委托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责任:
1、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乙方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2、乙方不得恶意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材料及个人信息,如有,乙方将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若因乙方原因单方导致本合同不能有效、按时、继续履行,乙方将退还所收取的委托服务费。
4、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委托书,协助甲方办理该房屋贷款事宜。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政策调整等导致本委托书不能继续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本委托书则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委托费相关约定
1、甲方应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的贷款委托服务费(按实际贷款额的____%为委托服务费)与房屋评估费(总房值的____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若甲方有需要乙方为其垫资,则乙方收取甲方的垫资费用为垫资数额的________%),甲方予签订本委托书时向乙方交纳委托服务费。
2、甲方应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前将该房屋的评估费(总房值的____ %)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种相关证明与证件。其余的委托服务费(实际贷款额的____ %)于该房屋审批之后的三天内交予乙方。
三、约定的其他事宜或补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核实确认并且同意后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经手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年____月____ 日
公司办理贷款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________ ,性别 ,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人:________ ,性别 ,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受托人:________ ,性别 ,____ 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我(们)与受托人________系____ 关系。我(们)欲购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会龙九组中德.英伦联邦 B 区____栋____单元____楼____号的房屋,我(们)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作为我(们)的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 代为购买上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及相关的附件、协议,代交首付款及相关费用。
二、 代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强制执行条款,我(们)愿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三、 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四、 代为在银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作为此笔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
五、 代为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
六、 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七、 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八、 代为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住房登记记录信息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九、 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有关个人委托贷款合同
温银(
)______年委贷字______号
借 款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委托和指定,贷款人根据温银(
)______年委字第_______号《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 款
1.1币种:人民币。
1.2金额(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1. 4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不得挪用贷款。
第二条 利息及计息方法
2.1月利率:____________ ‰ 。
2.2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2.3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原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2.4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20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
3.1在委托期限内,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或同意,贷款人可依据借款人的申请分次发放贷款。
3.2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的记载为准;如实际放款日与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 还 款
4.1 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的还款日以《借款借据》等会计凭证的记载为准。
4.2 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地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4.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其开立在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行的存款帐户中主动划收到期贷款本息。
***4.4经委托人同意,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或展期还款,具体手续另行办理。
个人委托贷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 ( 以下简称甲方)
电 话: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お
委托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电 话:
住 所:
负责人:
受托贷款人: (以下简称丙方)お
电 话:
住 所:
负责人: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和借款申请,乙方同意并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委托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_______ 个月,即从______年____ 月____日至_____年 ____月 _____日。
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不一致时,以贷款转存凭证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贷款转存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贷款利率和计结息方式
一、本合同采用下述第 ____种方式计结息。
1、贷款利率按 息 计算Π 结息结息日为 月/季末月/年末月サ牡20日。
2、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帐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需调整贷款利率,乙方应与甲方协商后,以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调整利率。
第五条 贷款发放
一、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后┍方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一ㄒ曳较嘤Φ奈托基金已经存入其在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户
二甲方已满足乙方要求的用款前提条件
①
②
三ū方已经接到乙方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
四ā段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中的贷款发放金额不超过乙方委托贷款基金户中的可用资金额
五ū竞贤已正式生效
二、发放贷款计划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三、丙方将贷款划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帐户
帐号
第六条 贷款归还
一、还款顺序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偿还。如有调整,按乙方书面通知执行。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通过丙方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随本清。
三、还本
甲方应按以下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四、还款方式
一Ъ追接τ诒竞贤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丙方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二б曳轿托丙方在贷款归还的同时将等额的资金从委托贷款基金
户划入乙方指定的帐户中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
三若乙方为多个委托人ㄔ蚣追交箍钍弊式鸪セ沟姆绞轿
1、
2、
3、
五、提前还款
经乙方书面同意并通知丙方甲方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甲方提前归还本金应按照实际用款期间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甲方分次还款的ㄈ缣崆肮榛共糠执款本金ㄓΠ椿箍罴苹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ㄉ形垂榛沟慕杩钊园幢竞贤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六、纳税
乙方委托丙方在甲方归还利息时Π垂家有关税法的规定税率代缴营业税。甲乙双方应缴纳的其他税费τ杉滓宜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第七条 委托业务手续费
一、 委托贷款业务的手续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由委托人支付
2、由借款人支付
3、由双方按比例支付,委托人支付比例为 借款人支付比例为 .
二、手续费率及计算方式
三、手续费结算时间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θ魏我环讲坏蒙米员涓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如在用款前无法完成乙方要求的用款前提条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和丙方。
三、贷款到期,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经过努力仍不能还清借款的,可以在借款到期前 日内向乙方申请展期,经乙方同意并书面通知丙方,甲、乙、丙三方签定展期还款协议书プ魑本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声明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委托贷款。
2、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甲方在符合乙方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乙方申请贷款展期,并在乙方批准后及时同乙、丙方办理展期手续。
4、甲方有权要求乙、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1、应在丙方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ゲ坏米移帐户。
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ゲ坏眉氛肌⑴灿媒杩睢
3、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丙方提供有关情况资料ゲ⒈Vに提供情况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5、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6、借款期间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ビΦ碧崆巴ㄖ乙方和丙方。
7、甲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8、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手续费。
9、其他义务
三、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声明如下
1、 甲方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具备借款人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其自身名义进行本项经营活动或参与诉讼,且对其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甲方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不违背甲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甲方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3、甲方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而向乙方和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甲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乙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事件。
5、甲方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
6、甲方承认,乙方和丙方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第十条 乙、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声明
一、乙、丙方的 权利
1、乙方有权检查、监督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方有权按乙方的书面要求检查、监督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
2、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经营、财务活动情况┍方有权按乙方的书面要求了解甲方的经营、财务活动情况。
3、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委托丙方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4、丙方有权按时向甲方和乙方收取手续费。
二、乙、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将委托贷款资金拨付丙方Р⒈Vじ没金户上的资金额不少于依据本合同甲方将要提用的资金额。丙方及时足额发放委托贷款如因乙方资金拨付迟延造成丙方无法发放的除外。
2、当《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中的贷款发放金额大于乙方委托贷款基金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导致丙方无法按时发放委托贷款时П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3、乙、丙方对甲方提供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应予保密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向丙方支付手续费。当出现甲方违约未按时支付丙方手续费的情况时б曳奖Vぜ笆毕虮方支付甲方应付但未按时支付的手续费。
三、乙方、丙方的声明
1、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声明如下
① 、 乙方提供的贷款资金是合法、可供自由支配的资金。
②、 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有权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活动。
③、 乙方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Ь过所有必须的合法授权。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乙方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已办理完毕。
④、 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的甲方、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都是由乙方自己决定或与甲方协商确定。
2、丙方的声明
丙方在此声明如下
①、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国有商业银行[或ü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②、丙方有资格签署本合同及有关文件в腥履行本合同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因挤占挪用或逾期使用贷款г虬碅ㄈ嗣褚行有关规定处罚駼 .
二、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Ъ按款挪用或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г虬碅ň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駼 .
三、在合同有效期内Ъ追椒⑸下列情况之一的П方有权根据乙方书面意见暂停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
1、甲方未按要求向乙方和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情况资料。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
4、甲方拒绝乙、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5、甲方转移资产С樘幼式皙б蕴颖苷务。
6、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б曳饺衔可能影响贷款资产安全的。
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有关的其他义务条款б曳饺衔足以影响甲方债务清偿能力的。
8、其他情况
四、乙方未能及时足额将委托贷款资金划入丙方规定帐户,影响丙方贷款发放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五、因乙方原因导致委托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发放时,应对丙方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六、在本合同第五条第一项中约定的贷款发放条件均已满足的情况下,如因丙方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时вΩ据迟延发放的金额和天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对甲方计付赔偿金┤绫方未能按乙方指示及时足额发放贷款вσ谰荨陡鋈宋托贷款协议书》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商定的其他事项
1、涉及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в杉追接胍曳搅硇性级íв氡竞贤一并执行Э梢猿送丙方У与丙方业务不发生直接关系。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Sτ杉追接胍曳叫商解决1方予以协助。协商不成?梢圆扇∷咚系姆绞浇饩觥 在协商期间1竞贤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四条 通知
一、 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种通讯联系均需按下列地址或电传号、传真号送达对方 致ぜ追姜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另两方。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丙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叁份ゼ住⒁摇⒈三方各执一份ジ北 份。
甲 方Κ9章
负责人;蚴谌ù理人おΚG知
年 月 日
乙 方*章
或∈谌ù理人ⅹ*∏知
年 月 日
丙 方*章
负责人蚴谌ù理人ⅹ*∏知
年 月 日
委托借款合同参考阅读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
经常居住地: .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
根据甲方业务需要和借款申请,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贷款业务,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有关协议内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一、甲方根据业务需要,融资总需求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贷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明文件、收入证明文件、地址证明文件及其它财力证明文件,委托乙方协助办理抵押或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事宜。
第二条 担保条款
一、为保证贷款发放机构的资金安全,甲方将位于 省 市 区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抵押给贷款发放机构。
二、甲方承诺配合贷款发放机构及乙方办理本条第一款列明的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按贷款发放机构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在符合规定条件下,有权向贷款发放机构申请贷款展期,并在贷款发放机构批准后及时与其办理展期手续。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贷款发放机构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贷款发放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情况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
四、甲方应按贷款发放机构的规章制度按期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
五、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贷款发放机构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用。
七、借款期间甲方如发生联系资料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通知乙方和贷款发放机构。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检查、审核、监督甲方借款的使用情况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甲方借款期间有权监督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和联系方式,有权向贷款发放机构提供甲方的真实资料。
二、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劳务服务费用。
三、在协助甲方办理贷款事宜期间,乙方根据业务需要有权扣押甲方的相关证件。
四、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协助甲方向贷款发放机构办理贷款业务。
五、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委托贷款事宜,并为甲方规避贷款发放机构的不合理要求。
六、甲方须遵守贷款发放机构的相关规定,在甲方违反贷款发放机构的条约并拖欠还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利协助贷款发放机构追讨贷款资金。
七、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一切有关资料应予贷款发放机构除外的第三方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当日,甲方应当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为甲方办理贷款的基础费用。甲方承诺,不论乙方办理贷款业务能否成功,甲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求乙方将已经收取的基础费用退还甲方。
二、甲乙双方商定,贷款发放机构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甲方应当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支付贷款总额的 %作为乙方为甲方办理贷款事项的报酬,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三、甲乙双方商定,贷款发放机构发放贷款之日,甲方应当以现金形式向乙方支付贷款总额的 %作为乙方为甲方办理贷款事项的报酬,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协议或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一切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未及时给付乙方报酬时,甲方承诺按贷款总额的 ‰/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就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第七条 诉讼管辖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甲方必须保证在申请贷款事宜之前和申请期间个人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黑名单。
二、本协议与相关的附件为甲乙双方确定委托关系的唯一有效文件,其他任何涉及甲乙双方委托关系的法律性文件,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时则为签字)、乙方或其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与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 提示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所有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确认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在“其他约定”中另行约定,“其他约定”与合同主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__________
(特别提示:请当事人各方在合同文本的每一页上均签字盖章。)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 经办人: 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