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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档案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市档案局积极寻求北京市电子文件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政策支持,北京市档案局联合北京市密码管理局于2014年2月7日印发了《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京档发[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共六章27条,针对电子文件的归档、电子档案的移交与接收、电子档案的保管和电子档案的利用等制订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并就目前仍容易产生歧义的名词定义和新旧文件更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本《办法》规范了我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为维护历史记录完整,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推动档案信息化又好又快地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笔者将按照《办法》的章节,就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以及《办法》的有关条款与之前有关文件的要求不尽相同的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市和区(县)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组织参照执行。
(二)工作范围
《办法》适用的工作范围包括:电子文件的归档,档案室藏电子档案的管理、利用与移交,档案馆接收电子档案及馆藏电子档案的管理、长期保存和利用等。即覆盖电子文件自形成单位业务部门归档工作起,至电子档案在档案馆长期保存的各个工作环节,及各工作环节的主要工作要求。
(三)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
《办法》明确界定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的建设模式、使用范围和功能边界。
1.建设模式
运用集约化的系统建设手段,采取市档案局(馆)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各使用单位分步部署、分别管理的模式。即由市档案局(馆)统一建设、部署并运行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各使用单位通过统一的入口使用该平台并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数字资源。此外,社会公众也将使用该平台利用市和区(县)档案馆藏的档案数字资源,该平台还将预留与中央档案馆和其他省区市档案馆及其他机构的数据接口,在条件成熟后实现与其他系统的档案数字资源交换功能。
2.使用范围
覆盖本市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市和区(县)档案馆,并由市档案局(馆)建设完成后负责面向全市统一推广使用,其中电子文件形成单位主要指市和区(县)档案移交单位,对于市和区(县)不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若其网络环境符合接入条件,该平台也可为其提供电子档案的归档、管理和利用等主要功能。
3.功能边界
起端为各使用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业务,终端为市和区(县)档案馆的档案数字资源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市和区(县)档案馆在两端之间围绕档案数字资源开展的各项业务均包含在该平台中。
二、名词释疑
本《办法》重点描述并规范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定义及用法,明确了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的“统一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安全保密”五项原则。此外,在过去制发的文件中提到过“逻辑归档”和“物理归档”的概念,这两个名词在本《办法》中变更为准确的“在线归档”和“离线归档”。
(一)电子文件
按照本《办法》给出的定义,在本市档案管理领域,电子文件特指可以经过归档成为电子档案的文件,计算机系统中的系统文件、其他没有归档价值的文件则不可再称为电子文件。因此,电子文件应当具有原生性且具有归档价值,其载体唯一,内容原始、真实、完整,是唯一原件。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类数据在过去被误认为是电子文件:一是传统载体文件的数字化副本,二是用于纸质文件起草工作的电子版。上述两类数据并非电子文件,今后在工作中应注意区分。
(二)电子档案
电子文件归档后称电子档案,即在本市档案管理领域,电子文件归档后至长期保存阶段均统一称为电子档案。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文件定义中给出的两类容易混淆的数据:传统载体文件的数字化副本统称为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副本,应纳入档案数字资源管理体系,但不可称为电子档案;用于纸质文件起草工作的电子版不可归档为电子档案,也不可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统一管理、全程管理、规范标准、便于利用和安全保密
1.统一管理:对电子文件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制度,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实行集中管理。
2.全程管理:对电子文件形成、办理、传输、保存、利用、销毁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电子文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3.规范标准: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对电子文件实行规范化管理。
4.便于利用:发挥电子文件高效、便捷的优势,对有价值的电子文件提供分层次、分类别共享应用。
5.安全保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电子文件信息安全。
(四)在线归档和离线归档
1.在线归档:在不脱离计算机运行环境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限由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移交的过程。
2.离线归档:将电子文件拷贝至移动硬盘,由形成部门向档案部门送达移动硬盘的过程。
三、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要求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编制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制订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市档案局近期正在加紧起草《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用以指导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保管期限表。在《指南》印发前,电子文件形成单位暂时参照国家和我市有关传统载体文件的规定,界定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
(二)电子文件的实时归档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已经实现信息系统全程管理电子文件的单位应在电子文件办理完毕后实时归档。已经实现信息系统全程管理的表述具有以下三层基本含义:
1.信息系统支撑电子文件全部办理、流转环节。这里指的主要是电子公文,对于数码照片和声音、影像类等依托于拍摄、录音设备形成的文件,或是由其他系统直接产生的无需经过公文流转程序的文件,也可实施在线归档。
2.信息系统具备电子文件网络在线归档的功能。
3.信息系统具备在线的电子档案存储、管理和利用的功能。
(三)电子文件的数据类型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了电子文件的数据类型和归档格式,各数据类型所代表的含义如下:
1.文本文件:指采用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记载字、词、数字或符号等字符信息的文件。
2.数据文件:指通过各类数据库系统存储和管理的,以结构化的数据形式记录的文件。
3.图形文件:指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软件制作的图形档案,包括位图文件和矢量图文件两种。
4.图像文件:指采用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拍摄或扫描生成的静态图像文件。
5.影像文件:指采用数码摄像机、视频采集卡等设备拍摄或采集生成的,可同时记录声音、动态影像等信息的文件。
6.声音文件:指采用数字录音设备生成的,记录语音等声音信息的文件。
(四)电子文件的形式变化
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确保在信息交换、存储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电子文件内容的真实、完整。其意义在于电子文件的特性决定其在进行格式转换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诸如字体、字号、行间距、文件存储结构等变化,与传统载体档案的管理要求不同,电子文件在归档和长期保存过程中是允许形式发生不可避免的变化的,但是其所载内容决不可有任何变化。
(五)电子文件的在线归档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电子文件可以在线归档。但是必须注意,用于电子文件在线归档的信息系统必须为信息系统,且该信息系统所能承载的文件密级等级必须与在线归档的电子文件的密级相匹配。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国家有相应的标准。
四、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工作要求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三章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电子档案的移交时间
与传统载体档案形成满20年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要求不同,电子档案应在归档后4年内向市或区(县)档案馆移交。4年指的是最长的移交年限,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在4年内选择合适的时间间隔设为电子档案的移交年限。此外,待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运行后,亦可实时移交。
(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的主要工作
本《办法》并未对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过程的各项工作进行详细规定,市档案局目前正在加紧起草《北京市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移交与接收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在该文件中进行规定。
(三)电子档案的移交介质
本《办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档案离线移交使用移动硬盘作为数据的存储介质,这与我市过去使用光盘移交电子档案的要求有所不同。用于离线移交工作的移动硬盘必须为电子档案移交工作专用,该移动硬盘平时不得用作他处,不能存储任何与移交工作无关的数据。在线移交的相关要求将会在《北京市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中进行规定。在北京数字档案馆(北京电子文件中心)运行前,统一使用离线移交的方式开展电子档案移交工作,暂不执行在线移交。
(四)机构改革过程中电子档案的处置工作
按照《北京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字[2013]2号)规定,机构撤销或合并后档案室所藏的电子档案应向相应级别和类型的档案馆移交,或向合并后单位的档案机构移交。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或销毁电子档案。
五、电子档案的保管工作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四章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电子档案的异质备份工作
本《办法》规定市和区(县)档案馆应对馆藏重要的电子档案进行异质备份,对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并无异质备份的要求。这里存在三个主要问题:异质备份的范围、异质备份的方式、异质备份的可执行性。
1.异质备份的范围:《办法》中规定的是“重要的电子档案”,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馆藏电子档案全部需要做异质备份,而是要求市和区县档案馆根据自己的馆藏结构,甄选部分重要性较高的电子档案进行异质备份。
2.异质备份的方式:考虑纸张的成本,市档案馆目前使用缩微胶卷作为电子档案异质备份的载体,区县档案馆可以参照执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异质备份指的并非数字数据在不同的数据存储介质中的备份,如在硬盘或磁带中备份一套电子档案并非异质备份,异质备份特指档案信息在不同的信息承载媒介中的备份,如电子档案异质为缩微胶卷副本或是纸质副本。
3.异质备份的可执行性:由于数据文件、图形文件和图像文件等多种电子档案是无法异质为缩微胶卷副本或纸质副本进行备份的,因此馆藏电子档案中能够进行异质备份的仅仅是一部分,结合异质备份的范围问题,再次强调市和区县档案馆电子档案的异质备份并非针对全部馆藏,而是针对重要的、且能够进行异质备份的部分电子档案。
(二)电子档案保管的总体要求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市、区(县)档案馆,应当配备电子档案存储、检测、备份、迁移、恢复、安全防护、销毁、利用等设备设施,完善保管环境条件,有效实施规范管理,维护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三)电子档案的定期检查
在电子档案定期检查的要求中,有两个问题需要重点说明:一是抽样率的计算方法;二是在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本《办法》规定,人工抽检存储在脱机载体中的电子档案,抽样率不低于电子档案总量的10%。这里的电子档案总量指的是电子档案总件数,而非总页数。
在定期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呢?对于在线数据出现问题,应使用本地脱机备份数据恢复;对于本地脱机备份数据出现问题,应使用异地备份数据恢复;对于异地备份数据出现问题,使用本地脱机备份数据恢复。简言之,在线数据、本地或异地备份数据出现问题时,应使用本地或异地备份数据进行恢复,不能够使用在线数据恢复本地或异地的备份数据。
(四)电子档案的异地备份工作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异地备份工作在《办法》中规定的较为详细,这里仅对市和区(县)档案馆的异地备份工作进行说明。市和区(县)档案馆的异地备份地点分为两个,一是北京市信息安全容灾备份中心,二是陕西省档案馆。市和区(县)档案馆在上述两个地点开展的异地备份工作均由市档案局(馆)统一承担,各区(县)档案馆仅需按照市档案局(馆)的通知要求及时报送需备份的电子档案即可。
(五)电子档案的脱机备份载体
本《办法》对本市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和市、区(县)档案馆选型电子档案脱机备份载体方面,做出了新的要求。即今后统一使用磁带或硬磁盘,硬磁盘包括移动硬盘和硬盘。由于不再将光盘列为备份介质,各单位应注意及时调整。至于是使用磁带,还是使用硬磁盘作为备份介质,各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市和区(县)档案馆应根据本单位的设施设备情况进行选择。此外,无论使用磁带还是硬磁盘作为备份介质,均应在满4年后进行介质更新,即将全部备份数据迁移至新的磁带或移动硬盘中。
(六)电子档案的保管环境
电子档案的保管环境应具备防尘、防磁场干扰、防电磁泄漏、防机械振动、防有害气体(二氧化碳、二氧化氮、氯气等)、防光(主要是紫外线)、防霉变、防有害生物、防火、防水、防盗条件,进行必要的温度、湿度控制。具体要求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即可。
(七)电子档案保管的其他要求
电子档案的管理措施和保管环境除了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还应达到《北京市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字[2013]2号)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具体如下:
1.所有设备、设施、软件系统及各种载体应性能优良、运行稳定可靠,有利于保持数据的长期可读性。
2.对发生数据损毁的电子档案,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数据恢复。
3.保存电子档案的载体,应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配备必要的保密防护设施。
4.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保存电子档案的场所应该封闭,存储电子档案的信息系统应与其他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或采取符合保密标准要求的安全隔离措施,应按照系统保存的密级和安全等级最高的电子档案执行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制度。
5.销毁电子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销毁电子档案,应进行监销并保证其内容不可恢复。
6.电子档案应根据技术与管理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不同信息系统平台间、不同信息载体间的迁移。
六、电子档案的利用工作
限于篇幅,本部分仅对《办法》第五章的规定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电子档案的计算机检索目录制作标准
由于电子文件的特性,在归档时均应以“件”为单位。因此,电子档案的计算机检索目录层级也应达到“文件级”。并且,计算机检索目录与电子档案原文应有效链接,在信息系统环境下,可通过计算机检索目录准确定位并提取电子档案原文。
(二)电子档案利用的登记和审批流程设计
在利用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按照《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文件管理功能需求指南》(京档发[2006]11号)的要求设计利用登记和利用审批流程,确保任何电子档案不会超授权范围利用、复制或公布。
(三)电子档案的原件封存问题
本《办法》明确了电子档案封存保管要求,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市和区(县)档案馆应将馆室藏电子档案制作一套专门提供利用的版本上传至利用系统,电子档案的原始归档数据不得提供利用。
七、《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文件更新问题
本《办法》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由于《办法》按照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一些旧要求做出了新的规定,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市和区(县)档案局(馆)需要认真学习,逐步按照新的要求调整本单位的相关工作。同时,为了避免本市在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方面的多份文件在具体工作要求方面的冲突、以及在新的信息技术环境下更新相关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当日废止了《北京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暂行规定》(京档发[2004]14号)、《北京市国家机关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规定(试行)》(京档发[2007]2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解密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七条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一、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
我公司于年月批准设立,并依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实际注资万元,持续资本万元。公司坚持“促进经济发展,为市内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速效融资渠道,为股东增加收入,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依法经营,自觉维护典当市场的经营秩序。截止年月日,我公司资产总额为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余额为万元(包括货币资金余额万元,发放贷款及垫款余额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为万元,年度实现利息及综合费收入万元,上缴税金万元,捐赠万元,共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万元,本年度净利润为万元。
二、经营与主要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树立形象,扩大影响。为了扩大典当的社会影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我公司利用各种方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组织人员利用休息日和节假日,到流动人员较多的房产交易中心、机动车交易中心、各大商场等商业繁华地段散发宣传册,并充分利用网络信息量大和覆盖面广的特点,在互联网上进行推介。广泛宣传典当的性质、特点以及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理念等,为广大客户提供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
(二)抓住机遇,调整思路,努力增收。2014年,典当业发展形势不错,典当业务量不断扩大,效益不断提高,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我公司抓住机遇,针对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在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充分发挥典当业务快捷方便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是周密组织,精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率;二是积极发展和建立新的资产优良、经济效益正处于上升期的优质客户群体,重点是民营中小企业;三是积极开辟扩大机动车、库存物资典当业务;四是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联系,努力扩大资金规模,做大业务总量;五是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利用典当业务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千方百计增加收入,保持了经济效益的稳定增长。截止年底,公司共发放典当金额万元,实现收入万元,完成税金上交万元,取得了良好开端。
(三)规范经营,防范风险,遵纪守法。公司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原则,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对内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
1、自公司成立至今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办事,做到先到工商部门变更名称、股权和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自开业以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变更情况和无任何故意犯罪情况。
2、在典当经营业务中,公司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经营规则开展典当业务,对当户无当金利息预扣现象;综合费率的收取未超过规定范围;也无“单一客户业务比例达到注册资本25%且当金金额超过1000万元,单笔业务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情况发生。
3、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文件以及市公安局关于典当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公司严格按照《典当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标准》执行,强化安全防范和管理,使企业经营场所、保管库房及其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等至今完整无缺,无任何变更,有效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按照商办建函〔2010〕1365号文件要求的相关内容,我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统计月份、季度、年度的情况;
5、为保证典当行的规范及可持续性发展,加强对典当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是典当行的首要任务。公司员工认真学习了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4月联合颁发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规范经营管理,坚决杜绝超业务范围和超过规定标准收取利息及综合费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不动产抵押做好他项权证登记,对动产质押填报《典当物品登记表》,与公安机关一道做好治安防控工作;没有任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抽逃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建设,订立制度,强化管理。为了使公司从业人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公司加强了机构建设,制定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四个部门:估价部、财务部、办公室和保安部。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金库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现金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规则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用以规范职工的言行,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五)2014年典当行当票领取、使用和结存情况。公司从2014年下半年起,公司按照商务部的要求,实现了当票、续当票上网机打,公开透明。对当票(续当票)的领取、使用和结存均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效地杜绝了滥开、滥用、转让、出借和遗失等违规现象和事故的发生。2014年使用当票份,有效使用份。其中:手写当票份,手写当票号,结存:手写当票份,机打当票份,机打当票号:,结存:机打当票份。2014年使用续当票份,有效使用份。其中:手写续当票份,手写续当票号:,结存:手写续当票份,机打续当票份,机打续当票号:,结存:机打续当票份。
一、寄卖行基本情况
根据清查,全市现有寄卖行93户,其中公司制9户,个体工商户84户,平均注册资本金64万元,从业人员195人,户均注册资本金64万元,最高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金0.5万元,户均营业面积52平方米,年营业总额806.5万元,平均收费标准为8.6%。
市寄卖行的经营特点:一是设备简单,工作中发现,寄卖行仅有一间房,内设一张办公桌、一部联系电话。二是程序简便,在办理业务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出示一下身份证即可。三是费用较低:寄卖行一般按交易标的价的3%-10%不等收取手续费。四是经营物品品种多样。经营物品小到针头线脑,大到家电等民用品。五是顾客群复杂。有普通的百姓,也有企事业单位,单位顾客中以中小企业居多。
二、寄卖行经营范围和方式
市寄卖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表述一是寄卖。二是旧货寄卖服务。经营方式一是寄售,顾客把有价值的物品拿到寄卖行请寄卖行帮助卖出,寄卖行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服务费。二是直售,顾客直接把物品卖给寄卖行,寄卖行再卖出,从中赚取差价。三是典当,顾客把物品抵押在寄卖行,寄卖行付一定的款项给顾客,顾客在一定的期限内将物品赎回,寄卖行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目前,市没有发现寄卖行从事动产、有价证卷、房屋和汽车等业务,主要原因是动产、有价证卷、房屋和汽车等业务的资金量要求加大。
三、寄卖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难点
(一)违法超范围经营典当业务。寄卖是指物品所有者委托寄卖行代为销售,双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寄卖行没有物品的所有权,只有物品在寄卖期间的管理权,即物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寄卖行也只是在物品售出后,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寄卖行在前几年已经取消了行政审批手续,只要到工商部门注册即可经营。国家对寄卖行业的监管也相对宽松。但是,国家对典当行一直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在国家商务部,监管也非常严厉。目前,由于达不到典当行的审批条件,市部分寄卖行便不顾禁令,根据顾客的需要,非法从事典当业务,少部分寄卖行还加挂了“典”、“当”等标识,进行虚假宣传,对物品来源的合法性及委托人的身份也审查不严,自行简单记录,扰乱了典当市场秩序,破坏了典当业的社会形象,影响了合法典当企业的经营。对于某些寄卖行存在的非法典当、融资行为,工商部门以无照经营予以查处,但在实际调查中,对这种非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非常困难。一是经营者经营行为本身就存在不规范,不做财务账,也不记经营台账,违法事实难以认定。二是即使有其他证据可证明交易双方有违法嫌疑,但如果双方不承认非法典当或融资事实,取证工作便无法进一步开展。三是交易双方签订的寄卖协议隐蔽性很强,如甲方顾客向乙方寄卖行抵押贷款,事实是寄卖行不是以单位而是以经营者个人名义出面签订协议,或者双方均以个人名义订约,合同内容中不出现“手续费”而代之以“利息”结算,协议就成了民间借款合同,工商部门便不得介入。
(二)寄卖行监管缺失。由于有关寄卖行的法律、法规、规范空白等种种原因,执法力度不够,造成了寄卖行目前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无序发展的状况。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工商部门也仅限于对违规从事典当的寄卖行,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实践中,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从治安角度对寄卖行进行管理,要求寄卖行建立物品电脑登记制,对物品的收货时间、货物价值、销售时间及价格、手续费或者货物赎回时间及手续费等必须明确记录,但公安机关在管理过程中也同样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
四、加强寄卖行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一)明确定性寄卖行,严格区分寄卖行和典当行。建议国家出台有关寄卖行和旧货企业的法律、法规、规范等,或者出台地方性规范文件,明确典当行、寄卖行和旧货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监管部门和罚则等区别,以进一步加强对寄卖行的监管,重点是提高对寄卖行的市场准入条件门槛,特别是经营场地面积、注册资金等要有一定的要求。以总量控制,布局合理为原则,加快当前寄卖行业总体部署规划,引导规范寄卖行步入正常经营轨道。
关键词:典当业;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控制
典当在我国起源于封建社会,是最古老的融资方式之一。古代的典当行主要面对社会底层的贫苦人民,如一些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将自己的首饰、衣物等拿去典当以满足生存的需要。典当行则趁机收取高额利息,被人们视为统治阶级剥削广大劳动人民的行业。随着经济发展,典当行也发生了改变,从过去主要从事生活消费领域转向了生产经营领域,特别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然而,我国典当业恢复时间不过二十年,新业务仍在不断探索之中,人们对典当行的认识还存在偏见,这些都制约着典当行的发展。
一、典当行业发展现状
自1987年12月成都市华茂典当商行成立以来,典当业复出已是20年有余了。特别是在2005年4月《典当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全国典当业在数量、注册资本总额、典当总额上发展迅速。从商务部网站信息来看,2010年1-6月,典当业累计发放当金103万笔,典当总额847亿元。其中向48万户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当金639亿元。典当行业的恢复和发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它在国家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弥补资金的不足,加快资金流通,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共有中小企业3980万家,其中8人以上的企业1000万家,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9%,占国内就业人数的75%,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是“小而巧”――企业规模不大,经营运转灵活。90%以上的中小企业希望申请短期的贷款或者是小型的创业资金,额度有时只有几万元,这种业务很多银行不会受理,而典当行的贷款不考察客户的信用基础,也不管资金的用途,这种性质和特点适合了中小企业短期、小额的资金拆借需求。而且,银行贷款手续繁琐耽误时间,而典当行的手续简便、放款快速,从而解决了中小企业对资金急迫性的需求。典当行凭借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越来越成为中小企业所青睐的融资途径,典当行也因此被赋予了新的使命,从过去的解决社会底层人民温饱问题的行业转变为现在主要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行业。
二、中小企业典当融资中面临的问题
典当行不同于银行,银行建立之初就是从事融资与投资的业务,而对于典当行来说为中小企业贷款是一项新兴的业务,因此随着业务的扩大,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
(一)面临的业务风险较大
典当业是特殊的金融业。这种特殊性表明它的活动既有别于银行借贷,又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拆借,更有别于民间信用。它是金融业和商业中的边缘业种,是主流金融业和商业的补充。所以典当行具有金融机构都存在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评估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典当业所具有的独特性,它还存在绝当风险、误收脏当的风险、当物保管的风险等。
1、市场风险。包括典当行业面临的市场风险和典当业务面临的市场风险。典当行面临的市场风险是指外部环境对典当利益造成的损害。例如,小额信贷公司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相对宽松;银行逐渐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限制等,都会吸引典当行业客户,对典当行经营形成威胁。典当业务面临的市场风险是指当物因股市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动而导致价值未预料到的潜在损失的风险,比如股票典当和房地产典当就很容易产生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因为典当行“看物不看人”原则,再加上没有类似于银行的征信系统,使得在运行过程中当户信息透明度低。以房地产质押融资为例,房产前期的鉴定过程中,当户如果没有提供真实的信息,把一些在流通上有困难的房产或者是手续没有交割完全的房产拿来典当,就可能会导致绝当后房屋拍卖产生问题。
3、评估风险。如果当行对当物评估价格偏高,就会导致绝当或者弃当的行为,当行就会蒙受损失;如果评估价格偏低,又不能满足当户的需求,使得客户流失;又或者一些人拿高仿的赝品来典当,如果典当行把赝品当做真品来收,就必然造成损失。目前,这种专业的评估人才典当行还很稀缺,容易发生评估失误。如果评估人员本身对市场动向没有很好的把握,了解国家政策对市场的影响,都会导致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的偏差。
4、绝当风险。这是指当户由于无力偿还贷款赎回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给典当行带来的损失或者流动性风险。绝当风险的产生通常是因为前面所提到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评估风险等所带来的联动性反应。如当行在绝当后拍卖所得的资金可能不足以弥补贷款的成本,甚至可能完全损失贷款额。绝当风险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在绝当物拍卖的过程中,必然需要一段时间占用的大量资金,可能导致当行的资金流动性不足,生产经营受到威胁。
5、误收脏当的风险。指当户拿来典当的物品所有权有问题。一些小偷在偷了东西之后拿到典当行来典当,换取现金,典当行竟成了他们洗钱的场所。当行在收到赃物之后要报公安机关,交还物品与施主,如果警方没能找到犯罪分子,那么当行就要白白蒙受损失。
6、当物保管风险。当物保管指当户把物品寄存在典当行,典当行就有保管当物的责任,在到期时,将物品完好的归还给当户。国家经贸委《典当行和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
(二)行业法律体制不完善
目前,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行的法律只有《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没有一部《典当法》作为最终的立法依据,而且现行的法律与我国其他一些法律还有相冲突的状况,使得法院在判决上难以决断。
不良的市场环境也会给典当行带来损失。首先,非法从事典当业务的寄售店泛滥,不仅抢占了小额典当业务市场,而且打着“当铺”的招牌收赃销赃,严重损害典当行社会形象。其次,典当行业内部的不正当市场竞争,低价揽客,导致行业资金价格整体水平下滑。
(三)业务范围单一
典当行只能经营物品质押业务和房地产抵押业务,且利率较高,使得典当融资只能解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一时之需,不能为企业解决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2005年的《典当管理办法》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不得超过当金的2.4%。如果按照月利率4%来计算的话,那么典当的年利率为48%。而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利率才6.31%,典当行比它高了近八倍的利率。所以典当融资只适合做短期的资金周转,不适合长远的企业发展。
三、中小企业典当融资的发展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风险防范
1、市场风险控制。典当行在发挥自身业务特点的情况下,积极寻求创新,特别是在中小企业融资上提供更周到便捷的服务。在业务管理上,设立公司坏帐风险基金制度,抽取每季度利润的20%-30%作为下一季度的风险基金;缩短典当期限,避免长期的不稳定性;设置较低的折当率,或者设置较高的利率;对于股票典当业务还应设置止损线,及时终止风险。
2、信用风险控制。首先,对于前期的市场调查,要鉴别当户的身份与质押物品的所有权,特别是在房地产典当中,需要确定房产没有被重复抵押或者牵涉其他债权债务的纠纷。其次,选择有信誉的客户,可仿照银行发放贷款时的做法,先用调查问卷了解客户的信息,再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调查信息的真实性。再次,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实地调查,如果发现企业负债过多应该拒绝贷款或者提高贷款利率。
3、评估风险控制。提高评估人员的素质,既包括专业知识方面也包括道德水准。评估工作也可以交给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引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合作,以降低融资风险和管理风险。
4、绝当风险控制。前期的信用风险控制和评估风险控制要做好。如果真的发生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当行应该同企业一同解决。当行可以凭借自身与拍卖行的关系将企业介绍给拍卖行,由企业自行拍卖物品偿还贷款,又或者当行在综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在企业归还贷款利息的前提下再贷款给企业,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最终企业赎回房产,当行收回贷款。
5、误收脏当风险控制。当行人员应严格按照典当的规章和程序进行业务操作,不要被当物的高利润所蒙蔽。误收的赃物应及时交给警方处理,并通过典当协会通知各典当行犯罪人员的信息,避免其他典当行的人再次上当受骗,这样也可以协助警方破案。
6、当物保管风险控制。当行应避免收容易磨损的物品,并要配备专业的仓库保管人员。仓库保管的物品要分类,并定期清点检查。仓库的地址应选择在干燥、地势高、面积大的地方。遇到有暴雨、暴雪等恶劣气候环境时,需要提早做好预防准备。如果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当物受损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同时规定:“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时,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完善政策法规
政策是典当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有了国家的支持,典当行业才可以蓬勃发展;有了完善的法律做依据,典当业才可以长久的立足于各行各业之中。适当地放宽政策,积极地为中小企业与典当行搭建桥梁,同时提高对进入典当行专业人员的要求,设立《典当行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对典当机构的认证等。
典当行自身也要建立完善的监督体系。例如,完善现有的客户信用体系,与中小企业信用网络联网,化解自身风险,同时加强员工对客户的信用度甄别能力。典当行还应将所有业务的审核、报批、决策流程纳入网络系统,采取信息化防护体系,做到环环相扣,避免人为因素的违规。
(三)拓宽营业渠道
1、提供担保。典当行只适合短期融资,无法解决企业长期融资的需求。而某些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抵押品不足,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这就制约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因为在之前的业务往来中,典当行对企业的了解较多,所以典当行可以作为一个担保人的身份,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2、参与租赁。典当行还可以将租赁公司拉进典当的资金链条里。对于贷款添置设备的企业,典当行在借给企业购买设备所需的前期款后,还可以向租赁公司推荐。租赁公司在评估后买下设备,分几年租给企业使用,企业只需按期支付租金。
3、保管箱业务。典当行因为要帮客户妥善保管物品,所以都备有专门的仓库。有时候这些仓库利用率并不充分,这无疑是耗费成本的。保管箱业务可以使当行充分的发挥其保管当物的职能的同时提高当行的收益。以汽车质押典当为例,现在许多都市的白领喜欢在休假的时候去旅行,如果他们在所住小区里没有一个车库的话,就会考虑旅行期间车子的安置问题。典当行可以提供一个低利率,低折当率的汽车保管业务。低利息可以吸引客户来寄存爱车,低的折当率不仅可以为客户提供旅行所需的小额资金,也可以很好地防范绝当的风险。
典当行作为我国的古老行业,在市场经济下得到了新生,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渠道,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里长久的生存下去,典当业不仅要发挥自身独特的优势,而且要积极创新,寻求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为典当业今后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琳,典当.老行业的掘金新路径[J].光彩,2011(5).
2、高伟,孟小欣.关于中小企业典当融资的实证研究[J].才智,2011(8).
3、张永珍.典当业务风险管理与规避[J].唐山学院学报,2010(4).
关键词:广东省;典当行业;发展阻碍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2-0072-03
一、引言
典当,在中国古代称为“当铺”,也称“以物换钱”,即典当双方从事的以借贷为形式的、以质押为条件的融资活动。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我国典当行业始于南朝。著名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曾指出后世典当业,从南朝佛寺开始。随着南朝佛寺典当经营活动的兴起和普及,一个专门从事以物质押借贷的行业――典当行业逐渐形成。不过,南北朝时期的典当行业还处于萌芽阶段,尚属于寺院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直到唐代,中国典当行业才真正跳出仅为佛寺独家经营的狭小圈子,成为整个社会古代金融业。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已消亡三十多年的典当业在中国大陆复出,1988年广东省的典当企业得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开始营业。至2009年,广东省典当行业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从无序到规范发展的过程,为广东省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目前出现了很多影响其未来发展的障碍因素,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议。
二、典当业的社会功能与现代典当业的特征
典当的社会功能是典当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所在,亦是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主要功能包括资金融通功能、当物保管功能、商品销售功能。其中资金融通功能是典当的货币交易功能,当物保管功能是典当的商业服务功能,商品销售功能是典当的商品交易功能。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功能,诸如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
现今中国典当行业在融资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自身特点,如当期较短,一般以日、月为单位,不超过三个月,有十日期、一个月期、三个月期。1996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了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其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收费较低,每月共计典当金的5%,这其中包括了利息、手续费、保管费、保险费等。对当物的选择有一定要求,一般必需为典当人所有,并要求该物适于保存并可转让的生产、生活资料,且价值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
典当行业自身的特征使其可以为银行融资拾遗补缺。尽管我国银行金融体制不断改革完善,但仍有许多业务空白和不足,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百姓家庭的小额、短期应急性融资在银行往往难以解决。而相对灵活、快捷的典当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融资的不足,发挥了有益的补充作用,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1]
三、广东省典当行业发展的现状
改革开放后,广东省典当行业恢复早、发展快,对广东省经济发展动向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自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形势不断恶化,各商业银行相继收缩信贷额度,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度增加。此时,方式灵活、信用要求低、配套服务周全的典当行业对中小型企业融资发挥了巨大作用。[2]
根据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至2007年底,广东省共有典当企业163户,分支机构12个,从业人员1359人(不含深圳市),分布在19个地级市所辖70个县(市)区、镇。全省典当企业资产总额15.5亿元,负债总额1.6亿元,净资产总额13.7亿元,实收资本13.3亿元,典当余额7.3亿元,典当总额40.5亿元,业务笔数73.3万笔,上缴税金1874万元,税后利润3700万元。而2009年第一季度,全省典当企业的年审户数、从业人数、实收资本、典当总额、息费收入、上缴税金和税后收入与同期对比分别增长9%、12%、23%、21.5%、37%、27%、和41%。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广东省典当企业充分发挥了灵活、方便、快捷的优势,积极为中小型企业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科研创业、稳定社会和城乡百姓生活消费及时提供典当应急融资服务,既有效地解决了客户资金难求的急需,同时获得了合理的有偿收益。
1.广东省典当行业步入快速上升时期。2008年上半年,广东省141家典当企业的报表显示,141家企业的业务总额比2007年同期增长55%,业绩比2007年同期增长50%,其中动产部分增加38%,不动产增加55%,净利润上升95%。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会长吴菊生在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第七次会长办公会议上说:“从现状来看,我省的典当行业正处在快速上升的时期。 主要表现为三点:其一是企业数量不断增加,2006年广东省增加20家典当行,2007年增加18家;其二是业务总额的增加,2006年业务总额为30多亿元,而2007年已经上升到40亿元;其三是服务对象不断增加,针对中小企业的业务笔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08%,业务总额增加195%。”
2009年第一季度,广东省157户填报企业的资产状况中,企业负债总额同比减少36%;所有者权益同比增加23%,对企业法人的业务笔数和房地产的业务笔数分别比同期增长13%和23%;动产、房地产、财产权利三项分类典当总额分别比同期增长27%、16%、31%;房地产和财产权利的典当息费收入分别比同期增长46%和181%。图1反映了广东省典当行业2008年与2009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情况,由图1可知,广东省典当行业的业务呈现大幅增长。[3]
2.广东省典当行业各市经营业绩差距较大。根据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2009年第一季度,广州、河源、惠州、东莞四市的典当总额合计占全省典当总额的72%,广州、河源两市的息费收入合计占全省息费收入总额的65%,广州、河源、东莞三市的利润合计占全省税后利润总额的41%。
3.典当业务主要集中在珠三角。根据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提供的数据,2009年第一季度,珠三角8个市及108户填报企业,其业务笔数、典当总额、息费收入、上缴税金、税后利润分别为全省的82%、80%、74%、85%和85%。除典当总额息费率略低于全省水平外,资本金周转次数、资本金贡献率、税后利润率均高于全省水平。这说明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为典当行业带来了发展机遇,为广东省典当行业的运营提供了一个优越的平台。
四、广东省典当行业发展的阻碍因素
1.典当企业缺乏资金来源。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不得对外投资。以上规定说明了典当行的资金来源单一,只能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和企业权益人自身资本金,而且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有限。
2.典当企业规模普遍小。虽然广东省典当行业恢复比较早,发展快,且数量多,但规模大、资本金多的典当企业很少,目前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典当企业不及全省总数的50%。资本金的偏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广东省典当行业务量的扩大,使广东省典当行业的发展落后于浙江、上海等省市。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这都说明典当行做大做强必须依靠典当行自身的资本金。
3.人们对典当行业的认知落后。人们对典当行业的认知仍停留在旧社会的典当形象,认为典当行是依靠压低抵押物价格以赚取差价维持经营。加之一些媒体的不实报道,典当行很难成为企业和个人首选的融资渠道。据中山市拍卖典当行业协会会长李辉表示,广东省政府及民众对于典当行业的认同程度远远低于华东地区。华东地区金融观念超前于广东省,政府官员如果有融资会议,通常会叫银行、保险、典当行等一起参加,但广东省各地政府并不会这样做。此外,目前部分民众甚至将典当行看作是放高利贷的机构。
4.典当行业缺少政策支持。广东省典当行业受到很多政策的限制,甚至不受广东省政府的重视,所以不能很好地拓展业务。目前为止,只有中山市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典当融资项目资助实施细则》,首次将典当融资纳入政府补贴范围。根据规定,中山市政府将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对积极向本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担保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典当机构三类非传统金融机构提供鼓励性补助。每间典当行机构每年最多能拿30万元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典当融资总额的2%。《实施细则》不仅促进整个中山市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为中山典当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最为有利的政策支持。而占全省典当总额72%的广州、河源、惠州和东莞等市则缺乏相关政策支持,致使广东省典当行业发展缓慢。
5.典当行业面临的法律问题。目前,调整我国典当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质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5年颁布实施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法规中涉及典当行业的规定以及各地方有关典当行业的规定,例如《广东省典当条例(修正)》。[4]《担保法》有关质押的规定主要调整的是出质人(典当业中的出当人)与质权人(典当业中的当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涉及到典当行自身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现有规定并不统一。如《广东省典当条例》规定,房地产不允许典当,但是部分典当行却自作主张,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令广东典当行业十分无奈。另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现实操作存在冲突也是重要问题,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死当的处理。
6.鉴定、评估人才匮乏。目前,由商务部门和典当协会组织对从业人员培训,使从业人员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并具备从业资格,但这与现代典当行业的发展要求还相差甚远。由于严重缺乏对金银珠宝、汽车、电器、名表等当物进行有效鉴定和评估的专业人才,从而影响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经调查,现有90%的典当行不受理珠宝质押典当业务;70%的典当行不受理金、银等首饰质押典当业务。究其原因在于没有专业的鉴定、评估师,真伪难辨,风险很大。
7.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由于历史原因和市场管理乏力,未经批准的挂有“典”、“当”、“押”招牌的所谓典当行在各地城区均不同程度的存在。据了解,除了115家由人民银行正式移交给经贸委管理的典当行外,目前广东省尚有大约50家的无牌照“黑户”典当行。此外,典当行变成“地下钱庄”,非法放贷的现象也时有存在。 据悉,在江门、揭阳等地发放的短期贷款利息曾高达20%~30%,由于需催债还款,还经常发生打人等恶劣行为,非法集资、拆借资金、故意收当赃物等现象在一些典当行也时有发生。
8.来自金融同业的压力。最近,国家出台关于试办贷款公司的政策,加上部分商业银行将其为中小企提供的“小额无抵押贷款”的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改为100万元,这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市场竞争更加激励,给典当行业带来不小的压力。
五、广东省典当行业发展的建议
1.完善相关的典当法律,扩大资本金来源。现存的《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限制了典当行业资本金的来源,阻碍了典当行业的发展。建议按照现代企业的发展思路来组建典当行,扩大资本金来源,吸引一批有实力的外部战略投资者成为大股东,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来优化企业管理,提高经营绩效。
2.加强市场整顿,改善典当环境。目前,影响典当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有寄卖业(物资调剂)和地下钱庄。建议改善典当的法律环境,将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相结合;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整顿典当市场,严厉打击寄卖行(物资调剂行)、地下钱庄及暗地非法经营典当业务。通过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宣传力度,塑造良好形象。通过报刊、杂志、电视等媒体,把典当业的特点、本质、地位、功能、作用等向全社会展示,从而为典当行业树立起一个公正、合理、良好的社会整体形象。通过免费开放典当博物馆以教育民众,适时举行学术文流大会,加强与海外典当行的交流,学习他们的发展经验,并邀请一些中小企业参加,使其充分了解典当行的资金融通功能和经营管理办法。
4.出台相关政策扶持典当行业。广东省政府必须重视典当行业及其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出台一些补贴政策,例如企业向典当企业融资的补贴政策或典当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的补贴政策,增加典当企业发展壮大的积极性。[5]
5.注重培训专业人才,提高专业鉴定水平。广东省典当专业人才严重匮乏,注重培训专业人才已成为重中之重。一方面企业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鉴定评估专业人才,特别是对金银珠宝、汽车的鉴定评估,培养出一批具有执业资格的鉴定师和评估师,使典当行由单纯的典当服务,向典当、咨询、评估一体化方向发展,一方面国家在高等职业教育中设立典当专业,为典当行业的持续发展积蓄人才。
6.充分发挥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作用,稳定典当行业发展步伐。行业协会可以帮助开拓典当市场、市场信息,为典当企业提供业务渠道;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最重要的是行业协会建立了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并依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质审核和行业损害预警等工作,有利于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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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全省典当企业2009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填报汇总简析[EB/OL].省略/new, 2009-08-17.
抵押典当借款合同
典当行(全称):XX典当有限公司
当 户(全称):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关于典当
1、典当种类:
2、典当用途:
3、典当金额: 根据抵押(质押)物评估价值的 %发放。
4、典当期限:
(1)典当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当期不足5天的,按5天计算。
(2)本合同记载的典当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当票不一致时,以当票记载为准。当票为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月综合服务费率
根据当户所提供抵押物的地理位置、物品状况、质量等实际情况,执行典当月综合服务费为 ‰,在发放当金时一次性扣收。
第二条 关于抵押物
1、地理位置:
2、抵押物权属证件号码及面积:
3、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当户必须到 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费用自负。
第三条 典当行的权利和义务
1、典当行有权了解当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产品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当户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2、当户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四条第4、5、6、7项所列的足以影响典当行权益的行为或情形,典当行有权停止发放当金或提前收回典当本金。
3、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日内赎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即形成绝当,如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或由典当行自行出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拍卖费用、贷款本金、综合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
第四条 当户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当金。
2、按时归还当金。如不能按时归还当金时,须提前 天与典当行协商续当事宜,办理续当手续的同时交纳续当期的综合服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当金,不得挤占、挪用当金。
4、当户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典当行债权实现的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典当行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5、当户发生除前项所述行为之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形,如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典当行,并落实典当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6、当户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典当行并征得典当行同意。
7、当户必须保证当期内抵押物状况良好,若抵押物出现损毁、破坏等减值现象时,当户必须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不能及时恢复价值,则应提供典当行认可的其他抵押物或担保措施。
8、当户如出现变更营业执照及其所载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典当行。
9、当户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有关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 提前还款
1、当户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典当行,协商还款方式。
2、当户提前还款,典当行退还剩余天数综合服务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典当行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当户发放当金,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补偿当户损失。
2、当户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金,逾期5日即形成绝当,典当行有权按照约定处理绝当物品。
3、当户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典当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宣布本合同立即到期或采取相应资产保全措施。
第八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第九条 其他约定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数量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典当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古老的非银行性质的金融行业,也是现代银行业的雏形和源头。在1949年前,典当业非常兴盛,全盛时期,单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后,典当业完全停顿。1987年1z月,“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正式挂牌,成为当时中国内地第一家典当行。截止2006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累计注册资本246亿元。2006年已营业的2052户典当行典当总额960亿元,比上年增长40%。2007年上半年,已开业的2342家典当行资产总额862亿元,同比增加12.7%;上半年累计实现典当总额441亿元,同比增长31%;典当余额为254亿元。同比减少7.7%;息费收入30.7亿元,同比增长14%;上缴税金3.9亿元,同比增加1.6倍;行业从业人员2.1万人,同比增加40%。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1239家典当行,实现典当总额354.9亿元,占全国典当总额的81%,其中动产质押典当比例高于全国两个百分点。从业务构成上看,动产质押典当金额108.3亿元,占典当总额24.7%;房地产抵押典当金额236亿,占典当总额的53.6%;财产权利类质押典当额占到典当总额的21.7%。从经营对象看,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成为典当业主要服务对象。全国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当金3.8万笔。同比增加18%,典当金额222亿元;对居民提供当金99万笔,同比增加8%,涉及典当金额199亿元。典当业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和私有经济活跃程度密切相关,浙江、江苏、山东等经济大省的典当资金周转期和典当总额均大大优于同样资本规模的内地省份。
总体来看,典当业救急解难、便利融资的服务功能继续得到优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居民生活的经营理念在行业内得到延伸;典当业社会形象不断提升,并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可和关注。
2我国典当业存在的问题
2.1行业属性不清
从1996年以来,我国典当行业主管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转变为现在的商务部,而典当行业的属性也经历了由金融机构到特殊的工商企业即非金融机构的转变。从新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来看,目前典当行按工商企业定性,但在有些管理上却又按金融模式进行。典当业承担着金融机构的义务,却不享有金融机构的权利。
2.2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典当业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所能依据的主要是商务部和公安部2005年4月1日联合颁布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还表现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我国典当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担保法》、《物权法》、《典当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法规中涉及典当业的规定以及各地方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这些法规的效力等级不确定,规定时有冲突,现实操作也有困难。作为自律性行业的典当业,行业协会组织不发达也阻碍了典当业的发展。目前中国成立了中国旧货业协会典当专业委员会,但是处于发展初期,会员单位不能覆盖全国,且缺乏对典当行业的规范力度。
2.3典当专业人才匮乏
在典当行业中,急需大量的民品(包括贵金属、珠宝、古董)鉴别方面的人才,同时还需要鉴别人员懂得一定的贷款理论知识,能够正确评价当品的市场风险。在对企业的贷款中,要求工作人员既要能够正确评价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评估企业的抵押资产的价值,又要对企业的所投资项目有一定的认识。典当业务是由人来操作的,其经营人员的素质高低是经营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典当行普遍缺乏优秀人才,缺乏人力资本的投人,多数典当行还属于家族式经营,普遍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2.4典当行实际业务范围狭窄
现代典当的经营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机动车辆、房产质押、有价证券(包括沪深股票、银行存单、银行票据等)、金银饰品、家用电器、通讯器材、企业产品等,不同企业或个人通过对以上物品的质押。但是,相当一部分典当行实际经营业务范围狭窄,传统业务如珠宝首饰、古玩字画、手表等萎缩;为追求高额利润,许多典当行都将业务集中在房产、股票和机动车典当上。
2.5典当业融资渠道不通畅
目前我国典当业主要是通过自有资金进行业务运作,在实际操作中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得融资。只有极少数典当行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至今为止还没有一家上市的典当公司。融资渠道的不畅导致个别地区的个别典当行存在违规吸存甚至高息揽储的情况。可见,典当业除股东权益融资外,缺乏其他有效的融资渠道,这制约了典当业增强资金实力,发展自身规模的进程。现阶段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越来越好,唯独融资难成了影响中小企业发展中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在融资问题上,一方面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只能存入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典当业可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却无法吸纳社会资金,使其转化为中小企业发展急需的资金供给,这就存在着一边资金需求旺盛,一边资金供给有余,而供需却不能衔接的问题。扩大典当业的资金来源,从表面上看,是对典当业的扶持,实际上则是通过典当融资,加大全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3我国典当行业发展对策
3.1确立属性
目前亟待明确的是典当行的行业归属问题。关于典当行属性的争论一直有很多说法,尽管目前将典当行定位为特殊的商业企业,并由商务部主管,且没有金融许可证,但典当究其根本,仍不改其金融属性,同时,又具有其他属性。典当的金融性质体现在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上,但典当的债权债务关系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同,在典当物绝当之后,典当行的金融性质就转化为商业性质,对绝当物品进行变卖、拍卖处理,直接参与商业活动。
3.2规范制度,健全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壮大,典当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也会随之增加,在这个背景下通过提高典当立法层次,制定一部统一的典当法,既符合当前的立法趋势即立法由综合性向专门性过渡,又能促进典当业的规范发展。必须保证的是典当立法应与民法等规定相协调,防止出现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情况。如果该行业的习惯法符合一般公平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业内人士广泛接受,就应当尊重历史、重视实践、不要盲目改变。
3.3人力资源体系的构建
建立企业培训体系和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在在企业内部和外部建立一个系统的培训管理体系、培训课程体系以及培训实施体系,使三者成为有机的整体。加强文化建设,树立典当业新形象,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实施典当高级管理人才培训工程,打造中国典当业的经理人,全面提升行业整体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注重从业人员业务技能、政策法规、职业道德、文化知识的培养,提高在岗位人员的综合素质,造成新一代的典当行业从业人员。
3.4扩大典当行融资渠道
我国典当业应积极探索各种融资渠道,坚持与银行广泛接触寻求获得银行贷款的有效模式,扩大经营资金的来源。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放开典当业的融资渠道,在确保金融体系安全的基础上,允许典当行从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基金等渠道进行融资;允许典当行的当物可以在认定第三方监管下对银行实施动态余额抵押,以当票为依据,在不影响当户对当物赎回的前提下对银行抵押物价值余额进行动态平衡调整。此外建议允许经营良好的典当行在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以增强典当业的资金实力。
关键词:房地产典当;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活跃,房地产典当业务也日益火暴。2006年全国房地产典当业务平均占总业务量的50%,2007年突破60%,2008年初更急剧上升,部分典当行甚至达到80%。但受2008年楼市低迷影响,从10月开始,京城等主要典当行为降低风险,纷纷下调房地产评估价和折当率,对房地产典当的评估审查力度也大幅加强。由此,房地产典当业的风险防范再一次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
一、房地产典当业的风险
房地产典当是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以其所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并在约定时间内付清本息、赎回房地产的融资行为。典当人并不需将房地产移交典当行占有,典当行也无权使用、收益该房地产,而仅是限制其产权转移,将其作为清偿本息的财产担保,房地产仍归其产权人所有。其风险主要有:
(一)绝当风险。绝当风险是典当行面临的最大经营风险。当客户违约,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房地产成为绝当,难以变现时,势必占用典当行大量资金,造成资金短时间无法收回,资本周转困难;同时增加典当行的营业成本。一般来说,作为二手房地产,销售变现的渠道相对狭窄,销售过程将占用大量人力、财力,成本较高。
(二)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典当行面临客户骗取当金的风险。因为房地产行业信息透明度不高,典当行难以了解到房地产公司的真实底细。一些省市就出现过典当行被骗案例,开发商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在拿到销售许可证后,到典当行圈走一笔钱,再继续低价卖房,最后同一房产形成多方债主,典当行难以收回当金,遭受损失。2008年9月全国典委会秘书处接到宁波典当有限公司友情提醒,请全国典当同仁提高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防止假房产证典当,有人曾拿假房产证去典当房产(身份证是真的),假证的制作水平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办理房地产典当业务过程中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内部工作人员错误操作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比如,对客户的房产和提供的证件考察不实不准;对涉及房地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共有问题审查不严;对抵押人的信誉、偿还能力未认真了解;操作中只收下房地产证而不去登记;房地产估价不准,等等,这些极易引起法律纠纷和骗当绝当的发生,造成抵押放款的损失。
(四)法律规章冲突风险。目前,典当业只有作为部门规章的《典当管理办法》(效力低于法律效力),一旦引讼,典当行依据《典当管理办法》提出诉讼请求,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时,法院优先以《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判决,典当行的利益将得不到根本的保证。比如,《破产法》规定企业欠税和所欠工程款先于抵押权受偿,这将使典当行受偿的风险大为增加;《物权法》规定,建筑物与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如果出典人凭房产证抵押贷款,而将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另行抵押登记,“一女二嫁”,将使典当行难以完全实现自己的债权;按照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导致典当行变现房产受阻;如果房地产典当所约定的息费率过高(没有违背《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认为违背《民法通则》公平的基本原则,则典当行应收未收的大额息费将无法收回。
除上述几个方面之外,房地产典当业还面临因不可抗力带来损失的自然风险,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带来的典当房地产受损或损毁的风险。
二、房地产典当风险的防范
典当行面对诸多风险,必须加强防范,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避免风险的发生。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借鉴银行的内控制度,办理房地产典当业务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差错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约,通过制度来管理和约束每个员工、每道工作环节,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严格、审慎的房地产评估机制,避免估价过高;强化内部稽核,及时发现经营操作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减少各类问题和事故的发生。以制度的完善来实现风险的事前防范。
(二)关注经济形势及宏观政策,明晰典当行业走势。房地产市场受国家宏观经济及政策影响较大,一旦宏观经济形势出现较大变化,房价产生波动,房地产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将增大,当户违约现象将增多。在进行房地产典当时,一定要认真分析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家可能出台的经济政策,从而明晰房地产典当业的大势,进而对房地产的折当率和估价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趋势的基本明确,人们继续看淡楼市的心理预期,房地产价格下跌空间及变现难度的担忧,促使典当行下调房产评估价和折当率,以规避风险。
(三)对出典人进行分类,加强事后监督。根据出典人的资产质量、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利润效益等,对该项业务及出典人进行信誉评级,区分优质客户群、一般客户群和风险客户群。对资信状况良好的优质客户可以适当提高折当率及当金,对抵押房地产区位偏僻、变现能力差、借款用途不明确的业务,当期过长及借贷资金过大的业务,则要重点加强监督。在分类的基础上,转变不问用途的传统观念,加强事后监督。贷款以后,应保持与当户的联系,深入了解当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当户的生产经营、资金回笼、经济效益等情况;一旦发现当户逾期未付息而有意躲避、尚未绝当但已经多次续当、逾期未赎当等情况,应加紧对当户进行跟踪,并要求其定出还款计划,加强催还力度,防患于未然。
(四)完善二级市场,拓宽绝当房地产变现渠道。绝当品的处理中,二级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决定着变现速度,尤其在房地产这类不动产典当业务中,直接影响着大额资金的回笼。典当行与拍卖行联合,建立定期有效的拍卖机制,将绝当房地产尽早脱手;与二手房中介机构合作,构建针对绝当房地产的房交会市场,同时信息共享,加快房地产流转变现;利用网络系统和知名拍卖网站开设淘宝专区,房产供应信息,进行销售;对竞拍成功却难以一次全额付清房款的客户,推广竞拍融资业务,促进房地产拍卖顺利进行。通过上述措施,可以为房地产典当业提供良好的流通环境,减小缺乏流动性造成的损失。
(五)分散资金,客户多元化。房地产抵押所占用的资金比例较大,如果资金集中投放于某一大项目,会使典当行潜在风险趋于集中。因此,要防止资金集中投放造成“一损俱损”的风险,尤其不能只追求做大业务,对资金链薄弱的中小企业投放大笔贷款。应该分散资金,实现客户多元化,突出优质项目,兼顾一般业务,以民房为主,以量取胜,稳健经营,避免因个别大客户发生财务危机给典当行带来沉重的包袱。
(六)呼吁国家尽早出台典当业相关法律。现代典当业已经成为主流金融业的有力补充,作为“第二银行”,对房地产和中小企业融资更是起到了独特的作用,这其中房地产典当业务所占比重最大。典当业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提升和完善典当业的立法层次,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当业法律法规,避免诉讼过程中国家法律与行业法规相冲突的矛盾,明晰责任与权利,减少纠纷,规范典当行为,为从根本上保障典当业尤其是房地产典当业的合法利益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