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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区分院、林业局政法委的安排和部署,全区检察机关从今年五月份开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我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提高执法能力,促进影响我院检察事业发展和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际问题,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干警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增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为构建林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林区提供坚强的法治保证。原创: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院党组积极组织全体干警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现将学习情况总结如下。
全院共有干警19名,活动参与率达到100%。在学习培训阶段,院党组组织全体党员认真通读中央政法委编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学习同志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重要讲话;学习、同志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地委政法委副书记朱洪祥、地委政法委书记郝敬江同志在全区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鼓励干警积极参加省院、分院和林业局组织的培训活动。按中央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有效方式,组织全体干警分五个专题进行大学习、大讨论。并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整个学习培训阶段的始终。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我院党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在分院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开展工作,院领导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活动的开展,并做了周密安排和部署,随即抽调人员组成“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学习培训阶段全院干警认真参加每一项活动,把每一项活动的开展都作为提高自己政治素质、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执法能力素质的一次机会,真正做到了“内化于心、外鉴于行”,达到了省院提出的“六个进一步”。
在开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专项讨论中,每名干警均认真撰写发言提纲,在五次专题讨论中都做了专题发言。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院领导亲自抓日常工作、亲自撰写理论文章、亲自记学习笔记、亲自总结心得体会,并把“三个到位”和“四个带头”的每一项工作认真落实到位。
二、认真学习,初见成效。
一、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工作的反思
(一)创新不够,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缺乏特色
检察文化既有共性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检察干警具有巨大的号召力、感召力的根源所在。因此,检察文化建设应该具有自身鲜明的地方特色。但是,有的基层检察院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尤其是促进检察文化理念的形成中,存在思路不够清晰,载体不够创新的现象。
(二)盲目模仿,基层院检察文化建设无特色
检察文化既有共性的一面,也应有其鲜明的个性特征,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检察人员具有巨大的号召力、感染力的根源所在。但是,在实际中,有的基层检察院在推进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尚未注重体现本地区、本院及检察干警的自身特点、传统和发展趋势,盲目照搬照抄其他检察院的经验,使检察文化建设趋于庸俗化,功利化,未能发挥检察文化所具有的独特作用。
(三)载体不够,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形式单一
当前,有的基层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附属于工作安排和人事管理,着重强调其控制功能、导向功能、凝聚功能、激励功能以及改善工作、生活和学习条件的物质功能,只把检察文化建设看作法律监督活动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有的基层检察院把检察文化建设等同于对全体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业余活动的开展,并没有把检察文化建设放在整体检察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来实施。有的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干警在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因素、业务能力、工作投入、思想认识、政治素养等方面割裂开来,限制了检察文化功能的发挥。
(四)缺乏人才,制约了基层文化建设的开展
当前,贫困地区与相对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相比落后不少,检察文化建设困难重重,压力巨大。一是实行司法考试制度以来,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断档严重,各基层院为缓解检察官缺乏带来的办案压力,在近年来的机关人员招录政策上大多偏向于法律专业人员,对计算机专业、文体特长人员很少考虑。二是所在县(区)经济欠发达,财力不景气,办案经费紧张,加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增幅也很小,但同时装备在更新,物价在上涨,机关运行成本在增大,此消彼涨,开展检察文化建设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三是个别基层检察院的“两房”建设和人均用房都未达到高检院制定的最低标准,办公环境上的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文化建设的开展。
(五)认识不足,基层检察文化建设缺乏深度
由于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没有对检察文化的涵义进行界定,也没有对如何进行检察文化建设指出模式,各基层院对检察文化的概念和内容没有统一的认识,在进行建设时缺乏宏观目标与方向感。基层检察院对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深,将检察文化建设视为一种被动接受的东西,没有将对检察文化建设的认识上升到提高检察干警素质、促进基层检察院科学发展高度上来,主观认识层面上的不足导致基层院的检察文化建设缺乏必要的深度。
二、基层检察院文化建设发展的价值取向
(一)筑牢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增强检察职业责任,确保公正执法的实现。公正执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二是有利于培养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观,增强单位向心力和凝聚力,激发创造力。三是有利于提高基层检察院管理水平,确保检察工作健康发展。四是有利于发挥基层检察院的宪法职能,实现检察工作的价值追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是检察工作的价值追求。
(二)夯实基层检察文化建设发展的内容
培育和弘扬“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道德观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
(三)始终坚持检察文化建设发展的原则
为推动基层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力量。一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三要坚持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四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施“文化育检”战略的根本目的在于“文化育人”。
三、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发展的构想
(一)切实提高对检察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检察文化是基层检察院的灵魂,是全体检察干警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集中体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基层检察院及其检察干警在执法理念、素养和精神风貌。
(二)始终把握检察文化建设总体思路与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提高检察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优化检察干警职业形象为目标,以形式多样、内涵丰富的主题教育和文化活动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开拓创新,深入开展检察文化建设,为推动基层检察院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力量。
(三)切实抓好基层检察院精神文化建设工作。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二是重视正确执法思想、执法理念的培育和养成。三是总结和提炼积极向上的“检察精神”。基层检察院要结合实际,总结提炼“检察精神”,基层检察院各部门要总结提炼“部门工作理念”并在执法实践和工作中鲜明地坚守这些理念。
(四)努力提高基层检察院行为文化建设工作。
检察行为文化是检察精神文化的外化,也是检察文化发展程度的鲜明标志。加强检察行为文化建设,应当从着力塑造人的行为、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入手。一是做到公正清廉。二是培养文明执法行为。三是加强经常性专业化培训。四是建设和谐机关。五是强化检察宣传。
(五)大力发展基层检察院物质文化建设工作。目前应当做好一是环境文化建设。二是网络文化建设。三是检察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当然,加强基层检察院文化建设特别是物质文化建设,离不开一定的经费保障。因此,基层检察院在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加大经费投入,夯实检察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六)着力提升基层检察院检察管理文化水平。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检察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具有引导行为、凝聚人心、激励斗志和无形约束等功能。一是业务管理要体现司法属性。二是队伍管理要体现亲情化、人性化。人性化、亲情化管理,能够提高队伍凝聚力和创造力,激发队伍活力,被实践证明是加强队伍管理的一条有效经验。三是检察行政管理要符合检察工作特点,体现优质和高效。
先行探路 勇于担当
去年6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中央批准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的统一管理”,是确定的四项主要任务。自此,一场探索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涉及深层次司法体制改革拉开序幕。
然而,改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参照。去年6月市检察院选择了市检察二分院和闵行、宝山、徐汇三个区检察院进行先行先试。9个多月来,市检察院先后召开党组会、检察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20余次,认真学习领会改革试点要求和司法改革精神,牢牢把握改革的正确方向,要求试点检察院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始终站在改革一线,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9个多月来,重点从十个突破口推进改革试点:即分类管理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任检察官制度和检察办案组织改革、培养高素质检察官、检察权运行新体制下的有效监督制约机制、内设机构扁平化管理模式、设立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实行全市人财物统一管理、检察官依法履职职业保障体系、新的检察官等级管理制度。同时精心选择了“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制度”,“妥善解决重点问题”,“进行人员分类”,“边推进、边总结试点经验”等四条推进改革试点的实施路径。
9个多月来,积极探索、紧锣密鼓研究出台和即将出台的基础性文件和制度规定共分为5大部分49项制度,改革试点已初步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体系。同时重点研究了分类管理、员额控制、检察官等级套改、考核评价、内设机构整合等改革难点,还任命了第一批58名检察官助理,对检察官等级进行了模拟套改,开展了先行试点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定岗、纳入员额的检察官选任等,周密部署、审慎而又积极地推进,初步形成完整的改革思路和可行的具体举措。
“千军万马”走行政职级“独木桥”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人员管理体制与一般行政机关没有区别,检察官身份与行政级别挂钩。受行政职数的限制,检察人员“千军万马”走检察官行政职级“独木桥”,不论是业务部门、综合部门乃至后勤服务部门的人员,都要通过成为“检察官”来晋升行政职级待遇,造成检察官队伍庞大,人员冗杂,素质参差不齐,而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与做辅助事务的人员界限模糊,也影响真正在办案一线检察官的职业发展。
据悉,分类试点前市检察院在编干部208人,检察员79人,助理检察员72人,这样“检察官”占了70%多,而真正在一线办案的骨干并不多。这类情况在基层检察院并不鲜见,上海全市4031名检察干警中,有检察员、助检员职称的有2884人,“检察官”占了71.5%。
71%到33%,控制员额这一刀怎样“切”
检察改革就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中突破。按照中央正式批准的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划分人员类别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核定员额,经5年过渡期,三类员额分别占队伍总数33%、52%、15%的员额比例。
然而,对上海检察机关而言,“员额制”将现实中占71%多的“检察官”改到占33%员额的检察官,这一刀怎样“切”。市检察院抱着严谨的科学态度,先后设计了“现有检察人员情况统计表”、“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配比情况表”等10份改革数据测算情况表,先后2次组织先行试点院和其他各级院进行基础测算,对全市检察人员状况和职业保障水平进行调查分析。在摸清了基础性情况后,研究形成了各类员额分配使用详细测算和规划,对现有检察员、助理检察员遴选为员额内检察官提出具体步骤和长远规划。
基本数据清楚后,相关实施政策也相继推出:设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的“老人”和“新人”的时间界限;5年过渡期内,一时不入员额的检察官,继续保留法律职务,并可在各类人员间交流;2015年后实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新招录的司法行政人员不得转任检察官助理;现有的检察员通过严格考核,以确认方式择优纳入员额检察官管理,不需要再经人大程序重新任命;难以胜任检察官要求的,转任其他分类人员,不占检察官员额;现有助检员先分类为检察官助理,再通过严格考试考核、逐步选任,择优遴选入额,按法定程序任命。过渡期内未入额的助检员,在检察长授权范围内可继续行使检察办案职责。全市检察官实行统一选任,分级任免。
市检察院严格规定了各类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办案经历、学历等基本资格条件以及禁入规定、缓入情形;制定了各类检察官岗位说明书,明确检察官岗位设置、资格条件、岗位要求和主要职责。入员额的检察官岗位主要设置在侦监、公诉、未检、金融、反贪、反渎、民行、监所等主要司法办案部门,而社区、案管、控申、研究室、预防等其他业务部门从严控制。规定凡是入员额的检察官,都必须直接办案。担任检察院领导职务的入员额检察官办案要达到规定的数量。综合部门不配置检察官岗位。书记员统一由辅助文员担任。
面对面谈心 覆盖百分百
四家试点单位在市检察院的统一安排下,既严格准入控制检察官员额,又传承历史沿革、稳妥过渡。在人员分类过程中,各试点单位积极做好检察干警政策解读工作,避免由此带来的检察干警思想波动、工作受到影响。同时确定每人都有两次选择机会,根据岗位说明书提出岗位选择意向。为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试点单位开展面对面谈心,基本达到全院干警100%覆盖,做到对干警的岗位意向、择岗疑虑以及是否愿意服从安排、跨类别调整等意愿做到心中有数。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强制医疗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强制医疗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防卫措施是以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以人身危险性的预判为标准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加以剥夺,实施强制医疗,从而消除潜在的社会危害性。由于这种特殊的刑罚措施是以剥夺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不可避免地隐藏着侵犯人权的风险,而在封闭的强制医疗执行环节,被强制医疗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维权能力和救济途径的受限,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无疑是维护被强制医疗人合法权益,对其进行权利救济的最现实途径。而对监管场所实施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由此可见,《诉讼规则》明确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主体,规定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内容
1.交付执行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强制医疗交付执行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将强制医疗决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是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后,是否按照规定将被强制医疗人送交安康医院等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机构是否收治了不应当收治的人员;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对应当收治人员拒绝收治;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员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上述违法情形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强制医疗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执行活动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员生活待遇的监督;二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员医疗情况的监督;三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员权利保障的监督;四是对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诊断评估的监督,也是对强制医疗活动监督的重点。
3.保护性约束措施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既是为了保障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也是为了防止被强制医疗人员实施新的犯罪。在保护性约束措施监督过程中,通过查阅保护性约束措施使用登记和审批手续、现场检察、听取医生和监管干警的意见等方法进行检察;执行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适用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在对涉案精神病人执行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有殴打、虐待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械具、约束措施等违法情形的,应当立即提出纠正意见。
4.解除强制医疗的监督。
解除强制医疗的监督主要是检察机关对解除强制医疗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解除强制医疗是否合法的监督。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害性,不需要继续进行强制医疗的被强制医疗人员,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批准程序和批准决定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能够立即为被强制医疗人员办理解除手续等都属于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解除进行监督的范围。
5.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受理被强制医疗人的及其近亲属、法定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强制医疗机构设立检察官信箱,通过与被强制医疗人谈话、定期接待被强制医疗人的近亲属、法定人等方式,及时受理被强制医疗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监所监察部门办理控告、举报和申诉案件,应当对材料及时审查处理,对控告人、举报人和申诉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控告人、举报人和申诉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认为原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认为原决定可能错误,需要复查的,应当移送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三、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完善
(一)设立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专门法规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对于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部门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业务。监所检察部门开展该项工作时几乎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刑诉规则》只对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作了相对原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在总结各地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的基础上,适时制定专门的《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检察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为监所检察部门在对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时提供法律依据。
(二)构建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协作机制
1.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
在相关法规中应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约束措施后是否立即改变刑事强制措施应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取证过程中是否合法、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形只有在检察机关及时掌握的情况下才能切实发挥监督作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能够便于检察机关随时掌握对被强制医疗人员信息和执行、变动情况,能够进行实时监督,促进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连续性和可针对性。
2.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
为保证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连续性,法院作为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也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以下法律监督职能:一是加强庭前的评估预判,认真听取被告人近亲属及法定人的意见,与侦查人员能充分沟通,做好强制医疗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工作;二是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时,派员出庭;三是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是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不当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四是对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后,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3.检察机关部门之间。
《刑诉规则》规定,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负责;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通过与公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及时掌握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强制医疗交付环节的监督准备情况。在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线索的,监所检察部门独自或联合其他自侦部门进行立案查处,通过检察权的行使强化监督的效果。
(三)建立强制医疗执行同步监督机制
1.检察机关应当对强制医疗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同步监督。
一是检察机关通过与强制医疗机构建立信息联网平台,便于检察人员及时掌握被强制医疗人员情况。二是深入被强制医疗人员“学习、治疗、生活”三大现场,主动了解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各种情况,实现过程性监督。三是对关系被强制医疗人员切身利益的强制医疗期限的变更实行同步监督,通过监督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人员进行诊断评估,查看被强制医疗人员病情,审查评估诊断报告和是否对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审查人民法院对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程序是否合法等构建对强制医疗期限变更的同步监督。
2.检察机关应对强制医疗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模式。
上级检察机关应向强制医疗机构派驻检察室,同时引入巡视检察,整合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分工,实现两种监督方式的互补。鉴于强制医疗专业性强的特点,在巡回检察人员的组成上,可以以检察人员为主体,聘请精神医学领域的专家、医生参与,为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巡回检察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开展工作,如查阅有关案卷、档案材料,检查法律手续是否齐全,管理、治疗尤其是强制治疗手段的程序是否合法,调看监控录像和联网监管信息、实地查看强制医疗场所和被强制医疗人员治疗、生活场所,与主治医生交谈,听取派驻检察室对情况的介绍等等。
(四)完善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方式
1.完善检察建议制度。
随着检察法律监督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检察建议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检察建议的根本属性是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针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在诉讼中轻微违法行为,不宜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对审判机关的判决书、裁决书不宜提出抗诉的,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改进。当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不适当,基于强制医疗的非诉性,可以考虑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
2.合理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权力。在强制医疗法律监督中,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职能,对于发现的强制医疗过程中违法违规问题,根据情节的轻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必须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应有的法律效力,要求接到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单位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才能使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保证法律监督的实效性。
(五)加强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能力建设
按照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省检察院”)党组把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机遇,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强督促检查,加强行业指导,为确保活动过程主题不变、镜头不换发挥了有力作用。
加强指导
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推进
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启动后,省检察院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袁本朴为组长的指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每一名党组成员分别联系指导一个市州院和一个县级院,确定21个基层院作为联系点院,为确保教育实践活动在全省检察机关整体推进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活动中,根据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下基层调研成果,结合贵州检察实际,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制定了指导工作意见,及时编发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指导专刊,为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教育实践活动奠定导向基础。
在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动员部署阶段,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分别深系点,出席动员会并作指导性讲话。党组书记、检察长袁本朴到贵阳市检察院及乌当区、花溪区、观山湖区、白云区等基层检察院进行调研指导,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并针对各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省检察院教育实践活动指导办采取组织召开市州院及基层院活动办主任培训会和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对市县两级院的活动进行指导。
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省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对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高检院关于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部署要求进行指导。重点对21个联系点院的班子和检察长对照检查材料进行审查。截至8月29日,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指导办成员全程参加了21个联系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并结合各院实际,有针对性地对下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广泛倾听群众呼声
找准“”突出问题
省检察院把在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涉及市州院、基层院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并下发,为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查找问题和制定整改措施做好准备工作。
市、县两级院在查摆问题环节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征求党委、人大等多方的意见建议,为切实帮助抓好听取意见工作、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开展批评和整改落实打好基础。4月底,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展“民意调查走访周”活动的通知》,要求两级院在5月中旬以前,通过登门走访、个别访谈、上街设点等形式,与群众零距离接触收集好第一手意见建议,完成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工作。
5月初至5月20日,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分别深系点院,广泛听取、收集联系点院党员干部、群众和服务对象意见,及时将意见建议反馈给联系点院的领导班子和党组书记,帮助找准 “”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立说立行
边查边改
活动中,省检察院采取协调联处工作机制,把下级院整改的问题和需要省检察院帮助解决的问题衔接起来,以上带下、以下促上,确保整改实效。
兴义市检察院结合自身实际,针对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摆出的问题,制定了《“晒、比、述、评”工作的实施方案》,把院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工作成绩、工作状态晒一晒、比一比、述一述、评一评,督促全院干警履职尽责、勤勉工作。该院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分别签订年度绩效考核责任状,明确督查评估措施,并组织院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述职测评,围绕“4+1”创建工作大力开展“晒比述评”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雷山县检察院制定了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工作制度,深入乡镇、村寨走访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40余次,走访群众600余户,征求到意见和建议20余条,并全部整改落实。
落实“三检三服”
积极服务群众服务发展
全省市、县两级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省检察院提出“从严治检、廉洁从检、实干兴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三检三服”总抓手,出实招求实效,积极提升检察工作服务能力和水平。
贵阳市检察机关积极部署“打苍蝇”专项行动,着力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仅今年第一季度就立案查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64件72人,案件数和人数同比分别上升32.81%和26.39%,真正“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遵义市检察机关领导班子深入基层调研,征求帮助查找“”方面的意见建议。在调研中,注重对党的理论和中央精神开展宣讲传达,切实把检察机关服务企业的工作思路和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有关内容讲明白、说透彻,赢得赞誉。
六盘水市检察机关组织检察人员分别到水城公路局、水城高速公路管理处、盘南电厂、松河煤业、水钢原材等单位企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以“关心、保护、帮助”干部职工为主题,向相关人员宣讲反腐败形势和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安顺市检察机关坚持领导带头、开门搞活动,认真整治“”问题,纪律作风明显好转。今年以来,安顺市院党组成员到县级院指导工作80余次,召开全院性会议 6次,会议比去年同期精简了3次;印发文件16件,比去年同期精简了6件;“三公”经费支出12万元,比去年同期压缩了37.5万元。
毕节市检察机关通过念好“深细实、快稳准、清明新”九字诀,着力解决“”问题,推动解决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截至目前,督促追收国有资产8.469亿元,为扶贫联系点赫章县安乐溪乡解决了供电、交通、农牧、水利等6个方面的困难,落实帮扶资金30万元,建立预防工作联系点(站)7个,查办在新农村建设、惠农资金管理、医疗卫生等领域职务犯罪52件,挽回经济损失320余万元。
铜仁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深入查摆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全面加强队伍思想、作风、素质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
黔东南州检察机关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演讲比赛,举办“道德讲堂”活动,举行“服务基层、联系群众”教育宣讲,开展“如何做好新时期下群众工作”主题读书会等形式,推进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第八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和内部工作文书,应当注明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日。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犯的有关情况和办案人员开展教育感化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卷,随案移送。
第二章审查批准逮捕
第九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第十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是否有被胁迫情节,案件中是否存在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犯罪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犯罪嫌疑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最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准确易懂,教育用语生动有效。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交待案件事实及自首、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和意义,核实其是否有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女检察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严格掌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条件,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一)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三)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
(五)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
第十四条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单位、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审查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讲明法律意义。
对本人或者其法定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制作书,应当依法建议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对未成年被告人提起公诉,应将有效证明该未成年人年龄的材料作为主要证据复印件之一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认真做好出席法庭的准备工作:
(一)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并对其进行接受审判的教育;
(二)可以与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人交换意见,实行证据开示,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征得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同意后,一般不提请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第二十二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充分阐述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三)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
公诉人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有利于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落实法庭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不决定。
对于经补充侦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不决定书,应当向被不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公开宣布,并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阐明不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不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并告知被不人及其法定人依法享有的申诉等权利。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违反法律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未成年被害人或其法定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同时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
(二)未依法实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的;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后,在法定时限内未对其讯问,或者未通知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的;
(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威胁、体罚、侮辱人格、游行示众,或者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
(五)利用未成年人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七)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八)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决定,公安机关不予执行或延期执行的;
(九)在侦查中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遇有下列情况,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可以及时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
(一)依法不应公开审理而宣布公开审理的;
(二)开庭或宣告判决时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庭的;
(三)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而人民法院也未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依法律规定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未予准许,未宣布延期审理,未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
(四)法庭未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后陈述、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的。
第三十条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时,应当注意审查该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中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和公安机关对监外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驻所检察。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发现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成年罪犯或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收押未成年犯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发现对年满十八周岁后余刑在二年以上的罪犯没有转送监狱的,或者混押被政府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对余刑不满一年的未成年犯留所服刑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拘役所对未成年犯没有与成年罪犯分押分管的,或者违反规定混押被判处徒刑的未成年犯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关押未成年犯场所的安全防范、卫生防疫、生活环境等狱务的监督,确保监管改造秩序和教学、劳动、生活秩序。
人民检察院配合执行机关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促进依法、科学、文明监管。
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机关对未成年犯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刑讯逼供、违规强迫劳动、违法使用戒具、禁闭不当、刑期届满未按时释放等问题,应当依法及时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案件和未成年犯提出的刑事申诉、控告、检举案件,应指定专人及时办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实行监督。对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应当建议执行机关向审批机关呈报;发现呈报或裁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管制、缓刑、假释等未成年犯脱管、漏管或者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第五章刑事申诉检察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
复查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指派检察人员及时办理。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复查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直接听取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人的陈述或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查清事实。
第三十八条对已复查纠正的未成年人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涉嫌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
第四十条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关键词:检委会工作;检务督察;案件管理
作者简介:熊发明,男,福建将乐人,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2.41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2-97-02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既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指导和决策机构,也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内部监督机构,它是通过民主决策来实现对检察工作的内部制约。由于检察委员会机构和人员都是松散型的,影响和削弱了它的议事、决策和监督能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要继续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改革应当遵循司法规律,以民主、高效、权威为目标,重点改革议决方式、优化决策体系、兑现责任机制。
一、检察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主要工作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委员会民主集中制与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一,它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一个不断创新完善的过程。检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1]根据法律规定,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为检察长民主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保障和检察业务监督、指导。其职能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议事和决策职能
这是检察委员会体现其作为检察机关最高决策机构的本质特点,也是检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集中反映在对那些属重大案件和其他检察工作重大问题审议的重点和焦点内容的把握,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决定。
(二)监督职能
检察委员会除了对其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以外,还应当对在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中发现的其他违法办案情况进行监督。虽然,检察机关的内部有相关的制约机制约束,但出了问题就需要督促纠正,总结经验教训,建立纠错机制。所以需要从检察业务角度和加强检察人员管理上,来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
(三)管理职能
检察委员会作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机构,应充分发挥对检察人员和检察事务的管理能力。选拔、任用检察官是这项能力的集中体现。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第一,选任检察官;第二,考核考评检察官的工作业绩;第三,研究决定检察人员法律职务的晋升;第四,学习和培训。这包括政治、业务理论学习和专门业务、技能培训。
(四)调查职能
检察委员会对办案人员执行法律的情况和办案的质量进行调查。如对检察官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是否有出现错立案、错捕、错诉等错误执法行为产生等。
二、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一案件管理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案件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案件管理是按照高检院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检察机关内部办案质量和效率管理体系。”《意见》指出:案件管理“以案件质量与效率管理为核心”。建立科学统一的执法办案流程管理制度,使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全程、适时监督。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其办事机构挂靠在研究室。案件管理工作有利于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提升执法规范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二检务督察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福建省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实行检务督察制度,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条指出:“人民检察院加强执法活动内部监督制约,应当在检察长领导下,加强和改进检察委员会工作,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从该条可以看出,检务督察制度是促使检察机关更加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具有发挥内部制衡、个案监督、宏观预警、惩戒启动功能,突出把执法办案的过程纳入检委会及检察长的监督视野,遵循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赋予督察机构“知、审、查、报”四项权能,并从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上与人民监督员制度互为补充、衔接,从而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实现。其主要作用是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办案纪律,保证检令畅通。
三、正确处理检察委员会工作、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的相互关系
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笔者认为应当把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纳入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考察论证,优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把案件管理、检务督察和检察委员会秘书处合署,都作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应当规定:
一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应有的地位
要保障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依法行使职权,就应当提升他们的法律地位和职能。虽然,《意见》和《规定》都赋予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都无法改变检务督察及案件管理行使职权的性质,实际上更多是执行首长的行政命令,缺乏法律职责,不具有法律权威。由于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没有依托,不是独立的部门,和检察委员会也没有明确的隶属关系,职级权别都没有定位,其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就难以确立。因此,“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不仅直接关系到检察职权的行使,而且必然影响到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和检察权的运行机制,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能力的提升,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效。”[2]由此,应当解决机构和人员问题:一是将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并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成立独立的检察工作内部监督管理部门。二是选拔、考核政治素质高,精通检察理论和检察业务的专职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办事机构人员。
二统一规范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工作
《意见》指出:“高检院已经开展的检务督察和我省即将开展的案件管理工作是有区别的。检务督察主要是针对检风检纪的内部监察制度,而案件管理制度则是以案件质量、效率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其已经把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在工作中存在的主次矛盾说得很明了,关键如何把两者有机衔接起来。首先,要修改和完善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规定,使其更符合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其次,要理顺检务督察、案件管理和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之间的制约和管理关系;其三,与检察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之间建立良好的业务协调关系。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大胆管理,科学管理。
三工作相互联系,信息共同享用
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要经常和其他业务部门沟通联系,要力争做到“四个联系”、“四个沟通”:一是发现反映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情况及时联系;对拟撤案、拟不批捕或改变定性、删减事实等“八类重点案件”及时沟通。二是发现办案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私自接触的及时联系;对违反诉讼程序办案的及时沟通。三是发现办案人员私自占用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车辆、通讯设备等物品的及时联系;对违法扣押、冻结、处理款物的及时沟通。四是发现办案人员泄露办案机密及其他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及时联系;对超时限办案或办案效率不高的及时沟通。
四要建立和完善责任机制
对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工作的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检务督察工作实施意见》和《案件管理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仍有空白和不完善之处,应当在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加强。
五要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
要“对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和重点案件实施督察,对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进行考评分析,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违法办案行为以及追究错案责任,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执法公正。”
六建立完善议事决策机制
“目前检察委员会也存在着机构尚未形成完备的体系,议事范围模糊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及时贯彻执行等突出问题。”为此,检委会对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提交的文件和事项要及时认真研究,提高议事和决策能力。对做出的决议事项要抓紧落实,提高决策成效。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职务犯罪侦查;电子数据取证与应用;原因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15.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1763(2017)02―0155―06
On Acquiring Electronic Data by th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s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DAI Shijian1,ZHONG Jianping2,LU Youwen3
(1.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UPL),Beijing100088,China;
2.AntiCorruption Bureau,Changsha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Changsha410013,China;
3.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 Film and Television Arts,Hunan University,Changsha410082,China)
Abstract:Many problems have been found in the process of acquiring electronic date: first, electronic data is not clearly defined; second,there is no regulation as to who should collect electronic data; third,there is lack of devices to retrieve electronic data; fourth,there is no standardized procedure for electronic data gathering; Fifth,there is lack of knowledge on retrieving methods. The main reasons for insufficient use of electronic data in th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s include: the investigators are unaware of the existence or significance of electronic data; the procedure isn't regularized; lack of ability to retrieve electronic data; poor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with relevant departments; information equipment for investigation lags behind. Therefore, the following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deal with these problems:first,the concept of electronic data evidence should be updated; second, electronic data retrieval rul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ird, relative training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fourth,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with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be reenforced; fifth, information equipment for investigation should be improved.
Key words:investigation of duty crimes; electronic data retrieval;cause analysis;solutions
S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都已电子化和数字化,电子数据默默地记录着各种各样的“痕迹”。[1](P2)在此大背景下,职务犯罪嫌疑人也同步地越来越多地接触、使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产品,甚至有时在具体实施某些犯罪行为时也“顺手”借用了某些高智能或者高科技手段。当然,信息技术在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的同时,也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以下简称“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新的侦查手段。现阶段,我国在立法上赋予了电子数据法定地位,特别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般规定”、“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电子数据的移送与展示”、“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附则”五个方面,对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各个方面作了规定。但作为比以往任何一种证据类型都要复杂得多的新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与新技术结合得如此紧密,具体如何执行该《规定》,确实发挥电子数据的作用,还缺少技术操作层面的配套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开展,因此,立足于当前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用电子数据的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规范、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电子数据应用现状
自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刑事V讼法》把电子数据正式列为证据之一以来,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在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方面正在经历着从陌生到熟悉的过程。本文以H省“职务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分析电子数据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应用现状。
(一)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电子数据应用概况
电子数据在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来挑战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办案思路和办案手段。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提供案件侦查方向、协助追捕案件逃犯、协助追缴涉案款物、协助突破案件审讯、组合证明案件事实等等。
本文通过对H省的调查,发现电子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从H省“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情况来看,自2013年至2016年,共立案侦查5115人,其中,2013年度1241人
《H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度考核工作通报》。,2014年度1262人
《H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考核工作通报》。,2015年度1514人
《H省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考核工作通报》。,2016年度1098人《H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考核工作通报》。。可见,H省人民检察院及全省各地州市检察机关近三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总数基本持平。
湖南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2017年第2期戴士剑,钟建平等: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电子数据取证问题研究
其中省检察院及全省各地州市“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电子数据应用情况统计
本章节中所有关于案件涉及电子数据的统计数据均来源于H省人民检察院和CT市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关于电子数据调取和审查工作专项调查资料。分别是,2013年50件,2014年134件,2015年367件,2016年421件。可以看出,在“职务犯罪案件”总数基本持平或者略有上升的情况下,涉及电子数据证据应用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
从上述数据可以发现,电子数据正式成为证据种类的第一个年度,侦查人员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中涉及电子数据为证据的案件仅占立案总数的4%。而在电子数据正式成为证据种类的第二个年度,侦查人员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中涉及电子数据为证据的案件数与立案总数比有了一定的上升,达到了10%。而在2015年,H省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中涉及电子数据为证据的案件数与立案总数比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达到了24.2%,2016年更是提高到38.3%。
由上,我们不难发现,自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以来,在H省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总数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虽然把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用的数量不大,但是比例明显呈逐步上升的趋势。
(二)不同执法阶段电子数据应用概况
本文对检察机关的线索初查、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及侦查阶段、审查决定逮捕、审查和法院开庭审判等不同诉讼环节中电子数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情况如下:
其一,初查及侦查期间电子数据应用情况。2013年H省全省检察机关初查及侦查期间涉及电子数据应用案件情况分别为:初查阶段占18.3%,侦查阶段占80.6%,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占1.1%。电子数据刚刚成为法定证据的第一年,在初查阶段应用的比例尚不大,相关工作主要集中在侦查阶段。2014年H省全省检察机关初查及侦查期间涉及电子数据应用案件情况分别为:初查阶段占34.3%,侦查阶段占64.1%,退回补充侦查阶段占1.6%。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案件初查阶段运用电子数据的比重开始逐步加大,对一些可能以前要等到侦查阶段才会想到去搜集和调取的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实现了侦心的初步前移。而在2016年,H省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初查阶段搜集和使用电子数据的比例就达到了68%,说明一些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和了解,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其二,侦查阶段、审查决定逮捕、审查和法院开庭审判等不同诉讼环节的使用情况分析。2013年在侦查阶段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先后都在审查逮捕、审查和法院审判阶段得到了采信,这充分说明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独特的证明效力,也从侧面说明了检察机关侦查人员对待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慎重态度,虽然在电子数据入法的第一年侦查人员运用得不多,但是不用则已,一旦使用就尽可能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去取证。2014年侦查阶段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证据力同样很强。虽然侦查阶段与审查逮捕阶段的数据不一致,但是侦查阶段的数据与审查和法院采信的数据一致,说明有4件案件调取了电子数据,但是没有做报请逮捕处理,立案后直接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没有移送审查逮捕,侦查终结后再移送审查,到开庭审理。这个现象符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
2015年,H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证据的案件367件,审查逮捕环节290件、审查环节235件、法院审理环节194件,不同诉讼阶段的统计数字差别较大。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2015年所办案件受办案期限的影响,有的案件可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延期,没有在两个月逮捕羁押期间内或者第一次侦查延期时间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导致法院、与侦查阶段的统计数据差异;二是侦查阶段与审查决定逮捕的统计数字说明,调取了电子数据的案件绝大部分做了报请审查逮捕处理,但还有一部分是立案后直接取保候审处理,或者立案后处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还没有来得及报请逮捕。这些数字的差异和变化,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侦查人员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证据的态度和观念的转变。2013年的时候,被立案侦查的1241人中只有50人涉及电子数据,而这些电子数据从侦查到最后判决都被采信,说明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的处理极为保守,可以说有的侦查人员是不到万不得已非用不可的情况,可能都不会用。而到了近几年,侦查人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的案件逐步向非重大特大不一定要报请逮捕的案件扩大,说明侦查人员正在努力地培养自己电子数据取证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确立电子数据取证注意保护人权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后,《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也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对办案中知悉或者获取的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侦查人员在调取涉案电子数据的同时触碰秘密和隐私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秘密和隐私如果被泄露,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因此侦查人员在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和使用的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公民个人隐私时,必须依法严格保密。
(二)制定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必须符合传统意义上法定证据的三个特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数据所具有的独特性,决定了对其取证程序和方法的非传统性。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检察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现状,结合《规定》,对于如何制定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对调取证据的主体作出了具体界定,明确规定了侦查中专门人员的适用制度。确定电子数据取证的主体,要考虑以下情形:应当由具备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和资格的人T进行。对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侦查人员不具备电子数据知识的不能直接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办案单位可以委托本单位计算机专业的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单位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家协助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但应由侦查人员主持。
二是要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程序合法是任何取证的基本要求。如果程序违法并且达到足以影响电子数据证据效力的程度,无论该电子数据有多么重要,都将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根据司法实践,结合调研意见,建议按以下程序操作:熟悉案情及制定方案;文书准备、审批;准备电子数据取证工具;开展现场保护;搜查、勘验现场;制作工作笔录。期待在《规定》之下,高检院能尽快出台具体的配套的技术操作规范,以保证《规定》确实有效地得到统一的实施。
三是要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方法。电子数据取证方法可分为常规方法和技术方法。常规方法主要包括打印、复制、拍照、摄像、查封、扣押等。常规方法不能完成取证的电子数据,应送交检察技术部门或者其他司法鉴定部门,或者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收集提取。新《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层次性处理,具有非常高的实用价值。但显然,技术方法技术性非常强,需要有统一的技术操作规范来进一步明确。
四是要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原则。电子数据取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科学性原则,应依靠相应的科学设备及技术手段。独立性原则,办案人员、被聘专家、检察技术人员应当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开展取证工作。及时性原则[2](P48),电子数据容易丢失的特性决定必须在发现的第一时间进行勘验、收集、提取或者固定。全面性原则,既要收集提取能够证明涉案人员有罪或者罪重的电子数据,也要收集提取证明涉案人员无罪或者罪轻的电子数据。关联性原则,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三)加强电子数据调取培训
侦查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对侦查人员进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系统性专业性培训,以提高侦查队伍电子数据取证的整体水平和能力。
一是明确培训内容。对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进行电子数据方面的培训,至少需要安排以下主要内容:关于电子数据的理论知识;介绍电子数据的定义、分类、特点;电子数据被纳入法律证据范畴的过程,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的区别与联系;物证鉴定通用规则和机制[3];《规定》的详细学习与讨论等等。关于电子数据典型案例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以实战的例子给侦查人员以感性认知。集中介绍计算机取证、网络取证、手机取证的主要方法及详细的操作要点。
二是明确培训对象。下列人员应列为培训对象:其一,侦查指挥人员,因为其电子数据常识的提高和执法观念的更新,可以避免出现决策失误。其二,侦查人员,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认识和能力。其三,侦查综合指导人员,其只有熟知电子数据,才能收集侦查人员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典型案例。其四,检察机关财务、检察技术部门的涉及电子数据扣押物品保管人员以及档案管理人员,他们只有具备一定的电子数据方面的知识,才能保证被扣押的电子数据证据在检察机关保管期间不被损毁。其五,审查逮捕和审查的检察人员,他们只有掌握了电子数据的相关知识,才能充分保证和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从而确保职务犯罪案件顺利诉讼终结。
三是明确培训方式。可以采取以下培训方式:其一,聘请专家专题集中讲座培训。这些专家包括:计算机相关专业的教授,司法鉴定机构的计算机取证、鉴定、数据恢复方面的专家等。其二,邀请侦查业务能手讲座培训。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电子数据领域有较多研究的侦查人员进行讲座。其三,召开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专题座谈会。座谈的主要方式是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此外,还应明确培训奖励。凡是在检察业务培训中与时俱进、积极安排了电子数据相关业务培训的单位,上级检察院在年度单位总结评优中,优先予以考虑。
(四)加强相关部门工作协调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电子数据取证、运用的效果如何,不仅与侦查人员个人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关,也与侦查人员能否协调处理好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关。[4]
一是要注重与检察技术部门之间的协调。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委托,完成刑事案件的法医鉴定、文检鉴定、电子数据协助取证与鉴定等工作。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在现有侦查力量知识结构下,遇到电子数据取证时,可以申请检察技术部门提供协助。侦查部门应与检察技术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沟通和交流,就电子数据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侦查部门提出困难和问题,与技术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和处理办法。
二是要注重与侦查监督部门协调。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以及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报请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审查,同时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要注意与本院及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联系,当办案过程中需要取证的电子数据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时候,应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请示汇报,或者请求其派员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取证,确保调取的电子数据合法有效。
三是要注重与相关发案单位协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从司法实践看来,在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中,有时候与发案单位协调有事半功倍之效。CT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原主任张某贪污一案过程中,因涉案数据的面很宽,且与其他数据混在一起,操作复杂,专业性强,最后检察院选择与该单位协调,由该单位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取证。实践证明,与发案单位或者涉案单位做好协调工作,有助于电子数据证据的顺利调取。
CT市人民检察院上报给H省人民z察院的关于电子数据调取工作的汇报材料。
四是与公安相关部门协调。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网络技术侦查方面起步比较早,不论是设备还是技术人员都有着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不可比拟的资源优势。以公安机关大数据平台为例,该数据库录入有全国办理了身份证号码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个人宾馆开房记录、医院住院登记、出入境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大量信息,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可以有效节省时间、人力和物力,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涉案人员的最详细的信息,有利于线索的初查、案件的侦查和司法效率的提高。
五是注重与电子数据取证权威部门协调。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以及全国综合性重点大学的计算机专业院系,应属于电子数据取证的权威部门。此外,专门研究电子数据取证设备和软件的大型企业、公司,也应属于电子数据取证的权威部门。当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关于电子数据取证比较困难的、检察技术人员难以处理的问题时,可以咨询电子数据取证领域比较权威的部门,请求技术支持和帮助。
(五)加强电子数据取证装备建设
电子数据肉眼不可见性、易被修改毁损等特点以及它与传统证据材料的区别,决定了调取电子数据必须依靠特定的设备和软件。
一是加强电子数据取证软件建设。职务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一般都会将相关电子数据予以删除、隐藏、加密处理,有的甚至设置自行启动删除或者粉碎程序。电子数据不具有实物性,不能像传统证据一样可以手工或者机械搬运,必须使用相关软件进行提取和传输。检察机关应根据查办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采购一批解密软件、数据读取软件、数据恢复软件,并不定期做好相关软件版本升级换代工作,以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
二是加强电子数据取证硬件建设。电子数据必须依赖相关电子设备而存在的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在电子数据的应用过程中,必须重视相关设备的配备和更新。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要及时将遇到的问题向本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工作的人员反映,负责综合指导工作的人员每年也应定期主动向侦查一线的侦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对相关取证设备或者软件使用和运行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购买新的取证设备和软件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戴士剑,刘品新.电子证据调查指南[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
[2]麦永浩.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关键词 检察院 档案工作 检察工作
作者简介:崔卫荣、卢玉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档案是“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集中保管的诉讼文书、视听资料及其它各种载体材料。检察机关各类案件的诉讼档案真实地记录着检察监督活动的始终,是国家司法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设与发展及各项工作完整、准确的见证。” 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加快,检务公开的要求,检察档案将在检察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检察机关应突破当前档案工作发展的瓶颈,加强“规范化、信息化、多元化”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为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好服务。
一、检察档案目前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部分人员档案意识不强,档案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个别办案人员归档意识不强,案件办理完结后没有及时把案卷归档,归档案卷出现较多问题,不符合归档要求,认识不到不归档、不及时归档行为均属违反《档案法》的行为。目前,一般基层检察院都制定了档案相关管理制度,但由于工作原因或者档案意识单薄,有些业务部门诉讼档案归案跨度长,易出现拖延不归档和超期不归档的情况,部分基层院没有相关制度进行制约;有的检察院虽制定及时归档等相关制度,但制度落实时不到位,缺乏一定的强制力,也造成许多案卷不及时归档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档案人员配备难以满足新形势、新要求
目前,根据相关规定,各基层检察院都设置了专门档案机构,配备了专职档案人员。但受案多人少矛盾的影响,或因工作需要,个别基层院检察档案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严重影响了档案工作的稳定性和长久发展。有的档案人员缺乏系统培训,导致部分档案人员对档案工作业务不熟悉。如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诉讼档案中随附的录音录像电子光盘的保存和归档问题存在争议,亟待出台相关规定进行规范。且随着案件数量增长导致档案数量的急速增长,档案工作人员相对不足与档案工作量增大之间的矛盾突出,导致档案人员只能应付完成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档案编研、开发利用等工作投入精力较少。
(三) 档案库房、硬件配备不到位
档案工作除了基本的库房所需的防火、防盗、防潮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对硬件、管理也有着特殊的要求,如档案数量的扩大要求库房也随之扩大,档案装具的要求、录音录像档案等电子档案特殊管理条件、存储手段、挽救和修复档案的技术、档案开发利用和网络远程传输等都需要特殊的条件和保障。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一方面要改善硬件设施条件,完成新型档案装具、档案数据存储服务器、保管库房等设施的升级改造,并根据档案工作实际需要,及时添置和更换高速扫描仪、防磁柜等档案专用设备,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档案管理工作要求,坚持常态清理库房,定期做好温湿度记录,及时更换维护设备,确保消防、报警、监控等装置运行良好,保证档案安全、存放整齐。
(四)档案价值没有充分开发利用
检察机关保存的档案大多数是案件卷宗,检察机关诉讼档案能够反映出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的真实记录。由于保密、人手不足等多种原因,目前检察机关往往在档案开发利用上不够积极主动,或档案利用渠道单一,大部分基层院目前还是多以借阅档案为主,鉴定统计、编研开发等工作开展较少,有的检察院开展了编研工作,但编研材料的质量和深度还有待提高,使得档案没有充分开发利用,价值没有得到完全的实现。
二、基层检察院档案工作发展的几点建议
档案工作作为执法规范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创新创优发展的重要支撑,如何不断创新,推进规范化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如何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如何更好的为参考决策服务、为检察工作服务,笔者试就如何做好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工作谈几点建议。
(一) 加强规范化管理机制,促进档案工作持续发展
从制度、组织保障等各方面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档案工作有序规范开展。
一是严抓制度建设。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修改、完善一系列档案制度,涉及归档范围、分类标准、立卷要求、移交手续、工作职责各个方面,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档案规范管理工作制度,使档案管理有章可循,确保各种门类档案收集齐全,归档及时并符合规范;制定《实物档案归档管理办法》、《数码照片归档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切实补强档案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
三是抓组织培训。一方面选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省、市档案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注意档案人员除具备专业知识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业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成为一专多能的检察档案人才,以适应档案工作信息化发展的新要求。另一方面,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联动,采取网上印发培训资料、制作业务课件等方法,加强档案指导工作,专职档案员积极加强对各部门档案收集与装订工作的日常指导,每年定期组织立卷归档、数字化加工培训,提高立卷归档的及时性、准确率,对归档移交的档案卷宗,由专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严把档案收集、评查、归档关,确保符合归档要求。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机制,促进档案资源信息共享
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要实现档案工作与信息社会的同步发展,必须加快推进档案的信息化建设,逐步改变“你查我调”的传统方法,实现档案信息的网络资源共享。
一是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对档案工作网络、专用服务器、扫描仪、视频音频信息采集设备、复印机、数码照相机、计算机、光盘刻录机、交换机等原有档案信息化设备进行补充和完善,最大化释放和发挥现有档案信息化设施功能。同时借助加密机、屏蔽柜等保密设备确保档案信息安全性。定期对档案库房和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消防、报警、监控等装置运行良好。
二是做强数据库信息建设。结合自身检察工作实际,可以邀请专业公司实施档案管理数字化,确保电子档真实、完整、有效,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和更新防火墙数据库等安全措施,确保信息安全。构建分布式档案目录数据库,对室藏诉讼档案、文书档案进行全文扫描,建立重要数据库。每年按规定时间及时对归档卷宗进行扫描,保持数据库及时更新。
三是全面提供在线化服务。针对传统阅卷耗时费力、不利于卷宗保护等问题,在历史档案卷宗实现数字化的基础上,在严格的权限控制下,可编写一些基础数据,通过网络传输或计算机阅档室查阅提供机读目录检索和电子阅卷,向干警阅档提供便利,可较好的实现档案资源的传输网络化、服务在线化。
(三)加强多元化服务机制,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检察档案的开发利用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重要途径,是档案部门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促进档案收藏逐步从“保管型”向“参与决策型”转变,由“单一型”向“综合型”方向发展,加强多元化服务机制,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是为公正司法服务。检察档案特别是诉讼档案的卷宗资料为复查案件 、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依据。可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协助办案,为控申部门复查案件事实、证据,妥善答复来信来访群众提供完整可靠证据;为侦监、公诉部门办理疑难案件提供参考和珍贵经验;协助预防部门分类整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行贿、受贿案件,完善扩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