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装饰工程招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大厦室内装修
2、建设地点:**路1#
3、计划投资1700.00万元,投资性质:单位自筹,已到位资金1700.00万元。
4、功能布局:详见业主提供的装修设计施工图。
5、工程类别整栋装饰工程。
二、工程招标范围:
详见业主提供的装修设计施工图(含灯饰、卫生洁具及相应管线)。
三、承包方式:
1、本工程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按中标价、投标工期、投标质量等级和本招标书的其它条款、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建设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采取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承包方式。
2、取费标准
2-1、土建工程:按现行定额及其配套的取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执行*建价〔2002〕08号文;取费标准执行湘建〔1999〕价字第296号文;人工调整暂调系数按*建定〔2001〕第09号文进行调整,列入税前报价;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职业卫生增加费执行郴建定〔2001〕第011号文。
2-2、安装工程(含水电安装、采暖通风、管线敷设):按现行定额取费,材料预算价格按现行市场价执行。
2-3、装饰装修工程:按现行定额取费,材料预算价格执行*建价〔2002〕第08号文,取费标准执行湘建〔1999〕价字第296号文以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1、本工程报价不含劳保统筹基金(开标前,建设方按有关规定预缴劳保基金,开标后按实际规模核算,多退少补并纳入总造价)。
四、主要材料供应及质量要求:材料的采购由业主和乙方共同考察后,经业主和监理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建设工期:
本工程施工工期(日历天数)参照国家现行工期定额、结合业主实际情况确定为***天;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投标工期。
六、工程质量:
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现行规范要求。竣工时,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核定,质量等级必须达到优良标准。
七、合同签订要求:
1、中标人不得将工程转包;如发现有转包行为,由建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建设单位报经市招标办批准,有权从未中标单位选定一个排名靠前的施工单位承包。
2、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合同法》的有关要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3、工程结算:本工程以中标价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增减部分(即招标时未予以计算或因设计变更增减的工作量),以及合同工期内因国家政策的变更而引起取费标准和材料预算价的变动,应予以调整。
本工程结算委托*****审定。
4、工程价款的拨付:本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工前10天,按中标价的10%预付工程备料款;其后,每月按上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的60%拨付。
工程款(含备料款、进度款)拨至中标价的60%时,停止拨付;其余4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结算后两年内付清。
5、违约责任和奖罚办法:
5-1、本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工程竣工验收评定为优良工程的,按中标价的2%奖励;质量等级未达到中标承诺的,按中标价的2%处罚。
5-2、本工程要求按中标工期完工;每提前或推迟一天交付使用,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二予以奖罚。
5-3、本工程如因建设方延误工期,每天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二偿付违约金给施工方。
八、投标须知:
1、投标人在获取招标书的同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万元。
2、投标人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须向招标人提供投标履约担保合同,以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签约并完成其中标工程;对未能按要求提供投标履约担保的投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条件而予以拒绝,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1、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担保。
2-2、担保额度:采用现金方式,其履约担保额度为****万元,投标履约保证金将存入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3、履约担保有效期: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为其中标工程经认可的竣工工期。
3、工程现场勘察和招标答疑:
3-1、本工程于2002年**月**日16:00时,在市交易中心召开发标会,并组织工程现场勘察。
3-2、本工程于2002年**月**日09:00时,在市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答疑。由各投标人对招标书和施工设计等尚不明确的问题提出意见,而后由招标人会同设计单位书面答复。
4、投标报价的取值:
投标报价的上限值为****.00万元;
投标报价的下限值为****.00万元。
5、投标书的编制、密封和投送
5-1、投标书包括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
5-2、商务标书的内容包括
5-2-1、商务标A: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胜任程度及信誉;综合说明(即工程名称、范围、报价、质量等级、工期、保修承诺等);投标人及法人代表的签章;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明细表;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5-2-2、商务标B:投标报价、承诺表。
将以上资料装订成册,一式贰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其中投标报价、承诺表中投标人及法人代表必须签章。
5-3、技术标书主要是施工组织设计;本项目需要投标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一式柒份;其要求如下:
5-3-1、技术标书中的章节编排按如下顺序和要求制作:
一、施工方案
二、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三、保证质量措施
四、保证安全措施
五、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六、合理化建议
5-3-2、封面:在****招标有限公司领取统一规定的封面样式;
5-3-3、目录(目录内只列大标题)及标题(目录内所列的大标题):字体统一为三号仿宋字体;
大标题层次
一、
二、三……;
5-3-4、小标题及正文字体统一为四号仿宋字体;小标题及正文内容排列层次为:
第二层次1、2、3、……;
第三层次1-1、2-2、3-3……;
……;
5-3-5、表格及示意图标题为四号仿宋字体,内容字体统一为五号仿宋字体;
5-3-6、所有字体均为标准字体,不准有加粗或倾斜处理;CAD绘图按制图规范;
5-3-7、技术标书不得编排页码,前后不得留空白插页;
5-3-8、技术标中不得出现下列有助评审专家看出或体会到标书编制人的内容: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单位所在地、电话号码以及特殊记号等。
5-3-9、排版要求:
5-3-9-1、行距为1.5倍行距;
5-3-9-2、章节之间不留空行,不设置左右缩进(首行缩进4个字符);
5-3-9-3、不准设置页眉以及底纹等装饰性内容。
5-4、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均统一用A4纸打印,白纸黑字,不允许有彩页;表格及示意图有用到A3纸的必须折叠成A4大小装订,不允许存在倒装和反装现象。技术标书必须全部用电脑打印,不得有手写字迹。
5-5、商务标书的密封:将商务标A、商务标B分别装入规定的资料袋内用透明胶水密封,资料袋封面不得出现任何标记。
5-6、技术标书的密封:将上述已密封的商务标书,连同一式柒份技术标书整齐叠好,再用规定的包装纸和透明胶水密封成一个大包装,封面不得出现任何标记。
5-7、投标人将上述密封的投标书,于2002年**月**日09:00时以前送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迟到作废标处理)。
九、开标、评标、定标
1、本工程定于2002年**月**日09:00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开标。
2、投标人必须参会的人员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每个投标人总人数不得超过5人;
3、凡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并遵守开标现场的规定和纪律。
4、开标现场需提交以下资料:
4-1、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2、法人证件(或委托书)以及相应的身份证原件;
4-3、项目经理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以及相应的身份证原件;
4-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和文件
5、本工程的评标办法采用郴建招字〔2002〕6号文中综合评估法(不设标底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上、下限值)。评分表及权数取值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
6、本工程中标单位的确定为按评标结果获得最高分者为中标人方式。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或投标资格无效:
1、投标书未按要求密封,商务标书内未加盖单位公章、无法人代表签字的;
2、技术标书未按要求编制打印的,技术标书无效;
3、投标书未按规定时间送达市交易中心的;
4、一个投标书出现两个报价的;
5、投标单位在开标后迟到的;
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7、委托人没有授权委托书而参加开标会议的;
十
一、其它事项
1、投标人中标后,在十天内到****招标公司领取由招标人签发、市招标办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未中标单位如对评标、定标结果要求复议的,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请求报招标人和市招标办,逾期不予受理。
2、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在七天内,与建设方签订好施工合同,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3、本招标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湘建建(2002)394号文件和市政府以及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法人代表(签字)
招标人(盖章)
关键词:安装工程;造价管理;施工招投标阶段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1、概述
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中最关键的步骤是装置工程,建筑一个工程,不可缺少装置工程。建安工程的建筑成本直接受装置项目的影响。在建筑安装的每个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手段在合理的范畴内支付建筑费用,对装置项目的费用进行掌控。在装置项目的图纸建设好之后,怎样才能把建筑费用控制在最合理的范围,对项目的招标过程以及建筑过程工程费用的掌控和管制相当关键。伴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建设事业的持续前进,在国内的建设机构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全套的造价计划,并且对项目造价起到了管制的影响。增加对造价的管制,能够推动设计计划更完善,提高预算的准确度,使预算在掌控费用中发挥作用,确保造价一直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造价管制对整体的投资也有着管理作用,有利于资金在各个部门、各个建筑项目、各个机构中均衡的分配使用,确保资金的优化配置,合理的使用资金,尽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经济利益。掌控住建筑成本,能够促进我国进入国际市场,提升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在国际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还能够降低建筑成本,促进国内现代化建设的水平。对工程造价的管制是建安工程管理的根本,能够带来更多的社会经济利益。
2、施工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
2.1准确编制标底
标底是招标工程项目的预期价格,一方面供业主掌握在拟建工程上应承担的财务义务;另一方面给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以及作为评定投标单位标价高低的一种参照尺度。我国在招标时规定,标价超过标底一不定期的百分比或低于若干个百分比,就不予考虑,这就要更突出了标底作为评价尺度的作用。在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建设中,编制标底的工作往往都以概预算为基础,对报价进行预算控制,最后同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通过合同价对工程费用进行预先控制。编制标底一般请有实际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先弄清楚设计意图分析工程细目;然后视察,调查当地材料单价和市场价,按照有关规定,准确编制标底,并确定有效标范围,以控制工程造价。
2.2编制标书
凡参加公路工程建设投标的承包商,编标工作往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踏勘、市场调查、标价计算和研究对策。标书的编制工作要在统一计划安排和协调下,由施工组织计划、工程预算、设备配备和材料物资等部门分别进行工作,然后由具有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较高者和领导直接参与决策使编标和决策较好地联系起来,可以编出完备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标价,才能达到应有的精度,中标价的确定非常重要,它一方面要合理,就是要做得到并留有余地;另一方面要有竞争力。如无一定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系统,无严格的计划,往往会顾此失彼,丢三落四,造成漏项,计算错误等。
2.3选择最优评标定标方法
在评标定标方面,国外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但在我国,由于建筑业和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随着施工技术水平的普遍提高和投标竞争的日益加剧,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下宜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基本思路是,先评技术标,再在通过技术标评审的单位中选出报价合理且最低的为中标人。
2.4订立严密的施工合同
2.4.1选择最佳合同类型。工程量清单计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但在工程实践中,业主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利于造价控制的合同类型,以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对于规模小、投资少、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对于大中型工程,多采用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要工程分项是包干单价、其他工程分项是包干总价。
2.4.2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一是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目前常采用的支付方式有固定周期支付和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二是约定工程计量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统一的计量规则;三是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细化条款内容,少留缺口;四是约定双方职责和索赔条款。
2.5施工阶段
2.5.1科学合理的制定施工组织设计
所谓施工组织设计,实际上是指长期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及拟建工程具体条件制定的文件。该文件中明确规定要遵循组织建筑工程施工的实际规律,否则就会出现施工现场混乱,严重浪费材料物资,影响工程质量,达不到工程要求等问题。要想做好工程造价,合理的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是关键。施工企业中标后要以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进行可行性的施工组织设计,这就是说,不管是在技术上还是在经济上,这一组织设计都是行得通的,特别是在选择施工方案时,要全面分析整套方案,节约成本,并综合考虑当地的地理环境、机械设备等情况。
2.5.2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
对施工方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替代等环节进行严格控制,按照设计变更程序来进行控制审批,就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设计责任追究制度;其次,施工阶段所发生的事项要记下来,它将成为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力证据。此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科学交接管理施工现场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5.3有效管理合同与项目实施
合同的背后所映射的是施工单位的最终利益,签订合同属于造价管理范畴,所以,施工单位必须全面了解工程造价情况及工程成本,仔细分析合同以外可能影响工程成本的因素。必须进一步管理合同,同时,施工企业还要建立一套合理的合同管理系统,把握好施工中工程的变更情况,及时调整不合理的合同价款并做好实时跟踪项目施工工作。
2.5.4灵活运用多种材料、设备询价体系
安装工程系统多,材料设备的种类多,其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安装工程的造价,因此,严格控制材料价格是降低造价的有效手段。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技术规范的响应性、商务报价的高低水平、付款方式的优惠程度、售后服务等文献,由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通过综合评议法或最低投标价法进行比选,对供货商或生产商加以考察。主要考察其生产或供货能力、生产周期、产品质量、工程业绩,在此基础上,选择符合要求的合格供货商或生产商。通过集中招投标采购,可使业主获得有竞争性的价格。
2.5.5加强对建筑安装施工队伍的管理
首先,要严把建筑安装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关,这是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和控制工程施工造价的保证。对那些技术力量薄弱、素质差、以及“皮包公司”应坚决予以取缔。其次,要正确引导安装施工队伍的经营行为,对哄抬标价、压低标价的要取消其在一定时期内的投标资格,对漫天要价、高估冒算的要降低其技术资质等级;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就是合理地确定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所谓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就是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合理地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造价、预算造价、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价。而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就是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将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额定的造价限额以内。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而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体制,实现工程造价管理市场化,与国际惯例接轨,形成社会化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成本控制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及其优势
工程量清单招标是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该工程量清单逐项填报综合单价,计算出总价,作为投标报价,通过评标竞争,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
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招标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标具有以下优点:
(一)工程量清单为投标单位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基础。由于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包括了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负责提供,从而有效保证了投标单位竞争基础的一致性,减少了由于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时出现的偶然性技术误差而导致投标失败的可能,充分体现了招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同时,由于工程量清单的统一提供,简化了投标报价的计算过程,节省了时间,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质”与“量”的结合,体现企业的自主性。质量、造价、工期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投标企业报价时必须综合考虑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不仅要考虑工程本身的实际情况,还要求企业将进度、质量、工艺及管理技术等方案落实到清单项目报价中,在竞争中真正体现企业的综合实力。
(三)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风险的合理分担。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特性,工程的不确定和变更因素多,工程建设的风险极大,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成本单价负责,而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因此由这部分引起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与责权利关系等的原则。
(四)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企业精心控制成本,促进企业建立自己的定额库。中标后,中标企业可以根据中标价以及投标书中的承诺,通过对单位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选择施工方案,逐步建立企业自己的定额库,通过在施工过程中不断地调整、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经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等,从而不断促进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进步。
(五)有利于业主在极限竞争状态下获得最合理的工程报价,让投标企业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增加了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企业的中标机会,更能体现招标投标单位通过竞争,按照工程量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在不提高设计情况下与最终结算是基本一致的,可为建设单位的工程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六)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国际通用的竞争性招标方式。在工程招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我国建筑业尽快融入国际大环境,增强了建筑企业的竞争实力。
二、工程量清单招标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不高。工程量清单是投标报价的基础,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的高低,严重影响着投标人的报价,进而影响招标的顺利进行。清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清单项目划分不清、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楚、清单工程量计算错误、清单漏项等。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做法。工程量清单招标优势中第3条提到: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利于风险的合理分担。但在现行的实际招标文件中附加这样的条款:投标人要审核工程量清单,结束后出现清单误差招标人不承担清单计算错误的责任。招标要求投标人自己编制工程量清单,严重违背清单招标原则。
(三)评标方法有待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方法主要区别在于:商务标不但要评总价,还要评单价;技术标,不但要进行技术标评审,还有结合商务标的措施费进行评审。
(四)施工企业对工程量清单招标理解层次低,没有深层次贯彻招标的精神。工程量清单招标推广几年来,从现状来看,施工还停留在熟悉一种新的计价方法和新的招标方法的层次。计价的确定也与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劳动生产企业消耗标准联系不大;企业没有着手编制自己的企业定额,没有把编制企业定额列入议事议程;企业的投标部门与工程施工部门脱节,企业不注重资源的收集与企业投标的市场竞争是一种价格竞争,而不是管理水平、综合实力的竞争。目前在招标过程中,假招标依然存在,给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工程量清单招标作用带来很大的阻碍。
(五)符合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单价合同缺乏规范性文本。
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改进措施
(一)要从源头进行治理,抓工程量清单招标环境的配套。国家一直致力于工程量清单招标配套环境的建设,比如规范清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设、清单计价依据的改革,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执业资格的强化、建立有序交易市场、严格合同法律制度等等,都体现了工程量清单配套环境在不断地建设和完善当中。
在现有配套环境中,市场的诚信度建设是相当重要的,目前全国诚信程度的现状,在建筑行业可对施工企业、专家评委、政府招标行政管理人员建立信誉档案,加大诚信的惩罚力度。
(二)从政策的角度管理和引导建筑企业的良性发展。从管理者的角度看,政府部门要从多方面下力气理顺建筑企业的设置与运作。建筑企业注册时,相关部门就要给企业提供足够的地区、行业信息,比如本地区各类建筑企业的数量规模等,供投资者参考,避免盲目性。建筑企业的运作中,政府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促进建筑业有效竞争机制的形成,比如严格审查企业资质等级、不断改进投标制度、及时惩治挂靠现象等。采取的一切措施都要围绕如何提高建筑企业的经营活力、经营实力、技术实力,如何实现建筑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招标监管部门要加强招标过程的监管力度。招标监管部门应严格监管,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不能坐视不管,要严格对招标文件的审查、合同条款的审查。
(四)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清单编制质量、招标书编制质量,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切实起到清单招标中的中介作用。
(五)选择适当的评标方法。不管是合理低价评标法,还是百分制评标法,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都应该对单价进行评审,措施费评审要结合技术标进行评审。为了防止投标人恶意围标抬高报价,可在评标中设置投标报价上限值;为了防止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企图通过偷工减料、施工索赔来弥补损失的行为产生,可在评标中设置投标报价的下限值进行防范。再有,目前的评标过程都过于仓促,无法发现投标书中存在的一些潜在问题。评标中有必要引进美国对中标价进行复核的措施。
(六)施工企业要尽快适应改革的需要。施工企业要建立自身的信息收集与反馈系统。对每个施工项目都要认真地收集项目施工成本资料,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积累原始资料,为投标做准备,另一方面可分析企业的优势与不足,不断改进,不断提高,进而提高竞争实力,适应改革的需要。
(7)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符合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单价合同范本。
四、结语
工程量清单招标在国际上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事实证明,工程量清单招标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它在建筑市场中的引进,可促使工程造价的下降,为业主降低了工程投资,维护了业主的利益,促使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自身实力。但在现阶段,如何实现适应我国国情的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作用,还需要业主、中介机构、施工企业和政府部门等多方面通力协作,积极探索。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现状,措施
Abstract: the current countries of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as standard and rectify the order of the market economy key, all regions have response, also dealt with some unique case, however fundamentally and no more chaos of the market order torsional; Combining the big social background and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endering and bidding areas of operation syste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auses of bidding market location analysis, it puts forward relevant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words: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the bidd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自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经历了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过渡到施工企业逐步进入建筑市场承揽工程;直至今天施工企业完全投入到有形建筑市场,充分竞争、积极参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整个建筑市场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逐步规范、透明、公平、公正,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根本利益;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有悖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特别是在政府投资性质的工程上,“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已漫延到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腐败分子提供了滋养空间,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严重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本文将从各种招标投标问题现状列举、背后原因探析、改进措施几方面进行分别进行论述。
1.当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
(一)利用制度的弹性空间,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工程招标人或相关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弄虚作假的使用各种手段,找借口规避招标;
如肢解工程,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拆分立项或分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投标工程规模,或者实行部分招标、部分议标,从而直接发包给意向单位,从中捞取收受贿赂;
有的招标人只将主体工程进行招标,而故意将门窗、装饰装修、水电设施、附属建设工程等等则直接发包;
有的将必须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只在较小地域范围或者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招标公告,且善于利用节假日来打时间差,客观上造成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对等;让有潜在竞争力的投标人失去参与机会。
(二)利用职权,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
一些建筑工程业主或相关人员在项目进入招标投标程序之前,与投标人、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
(1)排斥有竞争的潜在投标人。在一些工程项目上业主凭发包工程的有利地位和便利条件,用不合理的苛刻条件限制或排斥某些潜在的投标人,对他们参加投标实行歧视性的政策,致使不能参加投标。如:在准备资审文件要求上,为意向投标人量体裁衣,提高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门槛,从其业绩、人员、某某区域内的办公场所大小,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有无、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等方面操作;在资审过程中,对潜在投标人百班刁难、提出各中不合理的要求,利用资审文件中含糊的词汇找无关紧要的漏洞;或故意在招标文件条款中提供苛刻条件,让潜在投标人知难而退,事后再与意向单位重签合同。
(2)内定的中标企业,利用围标、串标的方式,串通多家企业组成临时联盟,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实施过程中,甚至从设计环节下手、找招标抬高标底、权衡工程量等方面下手,多个环节的参与人员共同串通,最终达到高价中标的目的。
(三)企业之间串标、围标、假借资质参与投标
企业之间串标、围标。投标人之间结成区域联盟,在一定时间段内瓜分区域蛋糕。具体投标项目操作过程中,相互勾结,互相串通,以各种手段介入招标投标各环节,以此谋求高价中标。
一些地区项目以最低价的模式选择中标人,企业为了中标,不惜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在具体实施各环节,偷工减料,质量难以保障。 假借资质参与投标。从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来看,主要表现在承揽工程后,某些建筑企业不负任何经济、技术、管理和监督责任,把整个工程项目或部分附属工程转包、分包和无证、越级承接工程业务,有的采取挂靠或联营出资,卖图签等形式,拒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粗制滥造,危害国家,侵吞公款。
在2011年武汉地铁2号线、4号线应急电源EPS采购招标中,并不具备投标资格、不符合应急电源产品技术标准要求的武汉一家电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竟然两次顺利中标。武汉质检部门表示,消防产品不达标,将会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一旦遇到突然停电或火灾等情况,无法提供应急灯光及安全指示,不利于乘客及时逃生。
(四)评标环节流于形式,评委专业水平、职业道德约束不够
评标专家委员会在《招投标法》上对其地位进行了界定,理论上减少了业主主观行政影响,体现了项目评标的公平、公正。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
专家库的申报、资格审查和考核不严,导致入选专家在业务和职业操守上良莠不齐;行政上约束不严,评标质量上大多部是交差、走过场。
对大部分项目,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这么短时间内拿出高质量的评标成果没有现实基础,也仅仅流于形式。
(五)招投标管理体制有待改进,各相关部门监督执行力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招投标中相关参与部门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
1)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5)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6) 招标人的各环节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7) 被委托的招标机构的各环节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8) 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的各环节行为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不够,招投标交易中心、监督部门、财政部门的专业人员少,投入的精力远没有达到以项目为单位的具体控制。各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编制少,对工程建设涉及项目审批、勘查、设计、发包、分包、招标、投标、评标以及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监理、质检、资金结算等诸多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很难实现,往往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使监督工作不够有力。
监察、工商、发改、财政等监督部门人员编制少,懂专业的人缺乏,虽然参加了招投标活动,也只是对招投标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了面上的监督,对工程量,工程技术、工艺操作等技术方面几乎不懂,所以很难达到监督的效果。
2. 背后原因探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有以下两点根原:
1、违规代成低本与高额利润的反差。虽然《招投标法》中对大多数非法招投标行为都规定了“中标无效、相应期限内取消投标资格严重可吊销资质”,但由于地方或部门的左右,对其违法行为轻判轻罚;因此,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投标人不惜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公关,从而各项制度某种意义上成了一纸空文。
2、监管机构制度上的低主观能动性,即低水平监管与高隐藏交易的反差。场内结果是场外交易的体现,违法违纪行为交易隐蔽,大都是在有形市场外私底下达成交易,很难被抓住把柄;且目前政府各职能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到位,许多环节管理不严,细节上造成漏洞。
3.招投标市场的发展及措施
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措施,将法律法规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减少各环节人为因素的介入,达到行之有效的目的;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确保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阳光透明、廉洁运行。
(一)招投标整套管理体系需整顿,统一规则、完善制度;清理非法涉及与招投标法相抵触的文件,取消招投标各环节人为因素,严格监管、提高效率。目前,江苏省各市已在实行全过程网上招投标模式,但过程环节,仍要加强监管,取消人为因素,促进招投标市场在阳光下运行。
现今,招投标市场多头管理的现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及招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建议我国招投标行业的牵头管理部门即国家发改委组织调研,研究一套统一覆盖整个招标市场的监管办法,改变目前这种多头管理,只管机构不管其他部门的状况。建议国家或省成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或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将发改委、监察、建设、商务、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对招投标管理的职能统一起来,形成统一的招投标执行条例及监管办法,有效地改善招投标市场的不统一、不规范行为,形成一个招投标仲裁制度,确保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据笔者了解,江苏省目前推行了每月定期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监察厅、建设厅、财政厅、商务厅、工信委等多部门参加的招投标管理联席会议,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也是对当前管理体系制度创新的一种很好尝试。
(二)规范招标机构行为
行之有效的监管及考核机制招投标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法规性较强的工作,每次招标活动都应有严格的档案管理,将完整的招投标过程资料存档保存。目前,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机构都有自己的考核办法,但大多偏重于对招标业绩的考核,对业主及招标机构没有进行定期、严格、细致的检查。建议各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招标机构进行定期严格的考核,坚决取缔那些政策水平低、业务水平差、不按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非正规机构及挂靠型机构,严格制止违规招投标行为。
(三)专家库的监管及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专家库设置较多且较散,未形成统一,不利于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管。建议以省级或地级市为单位,建立统一的专家库,开发研制统一的专家抽取软件系统,进行网上平台操作,专家信息资源由各招标机构共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监管。同时,配套制定出评委专家的相关管理制度,把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业务素质过硬的专家人员甄选出来进入专家库,并加强对专家进行定期政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以及职业道德的培训。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和评价工作,对于考核不称职和不符合专家条件的人员应从专家库中清除,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评标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对一些敏感的、复杂的、有争议的项目,建议抽取一定比例的异地专家,或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远程电子评标。
(四)评标过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针对评标过程时间紧问题,建议对一些复杂项目在评标前多给评标专家一定的时间,使其对所评项目的基本情况有一个比较系统地了解。只有对项目充分了解后,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更好地为招标人把关、为国家和社会打造更好的项目。为了克服管理和监督职能均由同一部门或同一批人执行的弊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改变一个部门一批人单独执法的局面,实行招投标管理机构、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抵制评标过程中“行政干预”及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促进检察
针对某些项目单位规避招标及以邀请招标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建议由发改、监察及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已招标项目的招标行为进行检察或抽查,加大处罚力度;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或备案时予以明确;对项目业主单位适时进行宣传、教育、培训和指导。值得高兴的是,对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层出不穷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业已引起了国家高层的注意。
(六)强化健全制度
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制度,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市场真正的透明、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国家、纳税人这方面的利益。
3.结束语
招投标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市场经济行为,美国等西方国家经过上百年的运行才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方法,我国还处在起步、探索阶段。目前《招标投标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许多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即将施行,招投标市场行为也将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活动必将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巨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3)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自2009年8月15日起施行。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P键词:装饰装修;工程造价;有效措施
1引言
现在人们对居住环境不仅看重其功能性,更看重其艺术性。根据相关资料能获悉,大型的公共娱乐场所所有的装饰工程每三年就要重新进行翻修,以满足人们对建筑的美观需求。最近几年,由于建筑材料和工艺的推陈出新,所以很难控制装饰工程的造价控制,多出现花钱不少,效果不够理想的状况。
2控制装饰工程造价应着力把好“五关”
2.1设置投资目标,把好预算关
装饰工程的总体目标是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业主应在项目决策阶段综合考察市场,了解装饰动态和潮流,调查参考类似装饰工程的市场价格,在追求安全、适用、美观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投资估算,作为工程造价控制总目标。并随着项目实践的深入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实施前编制施工图预算,以此作为投资控制的首要依据。
2.2推行限额思维,把好设计关
限额设计的过程:(1)合理确定项目投资限额:根据经审批的设计任务书中的项目总投资额,作为进行限额设计控制项目造价的主要依据。(2)科学分配初步设计的投资限额:设计单位在进行设计之前,项目总设计师将项目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建设方针、设计原则、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向设计人员交底,并将设计任务与规定的投资限额分工程分专业下达到设计人员,亦即将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投资限额分配到各专业设计人员,供其认真研究实现投资限额的可行性,对项目的总图方案、工艺流程、关键设备、主要建筑和各种费用指标提出方案备选,作出投资限额决定。(3)根据投资限额进行初步设计:在概算静态投资不大于同年度估算投资在110%的前提下,经方案优化,列入工程概算。(4)合理分配施工图设计的造价限额。(5)施工图设计的造价控制。但是据笔者参与一些业主要求设计的限额设计过程发现,单纯的限额设计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限额设计由于强调了设计限额的重要性,致使一些项目在设计过程中忽视了对工程功能水平的要求和功能与成本的匹配性。这样一来容易造成设计成果不能让业主满意,从工程的全寿命周期看容易造成工程运营维护成本的增加。比如在某实验室装修设计过程中,业主要求设计方采用限额设计。由于过程中双方沟通不够,设计方为了达到业主的限额要求取消了部分实验室的动力插座,虽然不影响使用功能,但给该实验室后续升级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2.3不留索赔空间,把好招标关
目前,有些地市的招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只是照搬照套以往类似工程的格式化文件,而没有针对每个工程的特点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应从以下几方面作出详细规定:第一,施工单位应该具有相应的资质、有较丰富的履历或类似工程的获奖经历,尤其要明确对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并规定该项目负责人驻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定时限,否则视为违约;第二,详细规定投标报价方式及编制依据、变更方式、决算方式、付款方式、验收方式、保修方式等;第三,详细列出主要材料的数量、规格、品牌、型号,对用图纸或文字难以描述的材料可以把样品作为招标文件附件,并要求投标单位注明价格,对暂时无法确定的材料投标时可用暂定价代替,待确定后可以变更,并且招标文件中应说明,允许业主保留更换部分材料的权利;第四,对一些艺术性较强或施工工艺较复杂的项目,可参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按项报价在工期和质量都得到保证和满足的前提下,招标方的目的就是选择投标报价最低或者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因此,价格的竞争作为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内容无疑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一是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应该做到内容严谨、完整、准确,所提招标条件应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既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又是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发包合同的基础。该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对工程招标乃至承发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二是要编制好标底,工程标底要保证质量,把工程标底控制在合理造价的下限。应反复审查造价水平的合理性。三是中标后合同条款的签定应严谨、细致、工期合理。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应明确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材料供应责任、拨款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违约责任等内容。要对合同全部内容仔细阅读和审查,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严谨性和周密性,保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要重视承包方有关义务的条款和支付、质量、工期、变更索赔等条款,尽量减少甲乙双方责任扫清日后扯皮的现象。如我市某工程,由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当时为了降低造价,要求乙方按四类工程报价,而工程概况和实际该工程为二类工程,由于没有认真审核招标文件,合同也没有明确规定,到竣工结算时,发生扯皮现象,最后不得不折中解决,使工程造价上升了5.25%,这是不应有的损失,教训很深刻。
2.4加强市场调研,把好材料关
装饰工程的材料费用约占总造价的60%-70%,装饰材料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能否把设计意图完美体现的关键所在。业主应设专人对市场充分考察,对施工单位所提供材料的质量、价格、品牌、规格、颜色等进行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对装饰效果影响较大的材料,一定要事先摆样或进行样板间装饰,这样可避免大面积施工后,效果不理想而返工的损失巨大。
2.5妥善处理变更,把好资料关
装饰工程工艺复杂、子目繁多、市场发展不成熟等特性,决定了装饰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较多,加上目前大多数招标项目都倾向于合理低价中标,就必然导致施工单位采取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投标策略,工程变更的管理就成为装饰工程施工过程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先,对于不管是业主、监理还是施工单位提出的方案变更都应及时编制变更预算,与原方案作横向比较,进行价值分析,合理的方可同意变更;其次,施工中需要办理工程签证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上报工程签证单的同时,必须附相关预算,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可以办理,并需随时汇总变更对投资的影响,确保不偏离投资目标;最后,施工相P各方应相互配合及时办理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询价记录等过程资料,项目管理者应定期对这些资料进行检查,从而避免因工期较长、人员变动等原因造成资料无法真实反应工程情况,影响工程造价的最终核定。
3结语
据资料统计,公共娱乐场所平均每3年即重新装饰一次。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推陈出新,往往使得装饰工程的造价控制无从下手,常常是资金花费了不少,却未达到装饰效果。
参考文献:
[1]浅谈办公场所装饰装修工程需把握的要点[J].彭志勇.科技展望.2014(17)
[2]谈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的控制[J].张彦君.工程经济.1999(02)
各镇党委,县直和市驻龙副科以上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我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较好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有效地保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经济效益,确保了工程质量。但市纪委和县纪委近来检查中发现,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仍存在缩短招标投标时间,工程结算造价与中标价不相符,有的甚至超出数倍以上,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增加合同以外的内容,附属和装饰工程超出50万元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不组织招标以及围标串标等违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为,遏制围标、串标、规避招标、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根据市纪委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特重申如下招标投标纪律:
一、在我县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河源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二、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确认。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虽非财政性投资项目,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也必须组织招标。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依法依规进行。
三、招标投标各方、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均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建设项目;投标阶段;工程造价;管理控制
1.标底价及中标价控制
标底价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在开标前具有保密性,因此,在实际招标工作中应研究标底价的控制方法。这需要考虑质量、造价、工期三个方面的因素,这三个方面存在既统一又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从考虑上述三个方面因素的不同侧重点出发,标底价或中标价的控制有以下常用方法。
1.1 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单位
综合评分法是对标价、质量、工期、社会信誉等几个方面分别评分,然后选择总分最高的为中标单位的评标方法。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指出:确定中标企业的主要依据是标价合理,能保证质量和工期,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
(1)标价合理
标价合理是指标价与标底价较接近。但并不意味着标价越低越好,一般情况下,标价的浮动不应超出审定标底价的±5%。
(2)保证质量投标人提交的施工方案,在技术上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
(3)工期适当建设工程应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并考虑采取技术措施和改进管理办法后可能压缩的工期。若招标工程有工期提前的要求,则决标工期应接近或少于标底所规定的工期。
(4)企业社会信誉高指投标人过去执行承包合同的情况良好,承建类似工程的质量好,造价合理,工期适当,有较丰富的施工经验等。
1.2 评标定标方法与步骤
(1)确定评标定标目标评标定标目标是指综合评分法的具体计算项目。常以工程报价合理、工期适当、工程质量好、企业信誉良好等四方面为评标定标目标。
(2)确定各评标定标量化指标的相对权重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由于侧重点不同,各评标定标指标的权重确定是不同的。对于经营性用房和生产性建筑来说,一般优先侧重工期权重。如果能将工期合理提前,则可以提前给业主带来经济效益。例如,商场、宾馆工程若可以提前营业,就会提前产生效益,缩短投资回收期、少付贷款利息等。对非经营性工程,如政府办公大楼等则可以侧重工程造价,尽量节约投资。而对一些公共建筑,如展览馆、体育馆等工程则应侧重工程质量,保证工程的牢固性、可靠性和观赏性。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工程性质和类型分别确定各自的指标权重。
2.用工程单价法编制标底价
工程单价法编制标底价是指根据给出的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分别确定每个分项工程项目的完全工程单价后,再计算出工程标底价的方法。按照现行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招标文件中应包含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由于工程量项目和工程量是统一的,所以中标的关键是完全工程单价的高低。这里所指的完全工程单价包括了分项工程的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因此,编制合理的完全工程单价是编制工程标底的关键工作。
(1)完全工程单价的确定完全工程单价是以分项工程为范围确定的,所以也称分项工程单价。通常可以采用现行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现行材料预算价格及税率确定分项工程单价。
(2)完全工程单价法编制标底的意义。
(1)明显反映出各投标报价的水平由于采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采用完全工程单价法编制标底后,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的差额明显反映出了各施工企业的报价水平,能为选择中标单位提供明确的数字依据。
(2)可以减少对标底准确性的影响当施工单位中标后,其工程单价一般是不允许改变的,补充项目的工程单价水平也应一致,但是,工程量可以按实调整。这种做法,将投标的侧重点放在了工程单价的报价上,而不会由于工程量计算产生的错误而影响标底或标价的准确性。
(3)调整工程造价简单方便在签订合同后到竣工验收的整个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总会发生减少或增加若干项目的情况。
3.用工程主材费控制标底
用工程的主要材料控制标底是指在编制标底时,一律按招标人规定的材料价格计算材料费或者主材费不列入标底价的控制方法。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中材料费占一半以上,如果在标底编制阶段能控制好工程材料费,那么就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3.1 统一规定材料价格
(1)招标人统一规定材料价格的条件:1)确定的材料价格一般不能高于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2)工程材料没有指导价的要根据市场调查取得的市场平均价确定;3)新材料、高档材料应先制定暂估价,执行价在工程建设中解决。
(2)统一规定材料价格后的优点:1)从总体上能实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标;2)当有了工程量清单、材料价格也确定后,能降低标价与标底误差率,增强标底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另外,能呈现出被淘汰的标价的原因是由编制失误造成的;3)可以灵活地实施采用材料费包干或可调整的承包方式,使权利和义务很好结合,使风险和利润的机会并存。
3.2 不计算主材费
不计算主材费在编制标底时不计算主材费,这是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招标比较适用的方法。不计算主材费主要有两种目的:1)将来由招标人供应材料,施工单位只收取部分材料保管费;2)招标时不计算,中标后由双方共同确定材料价格。
4.投标价控制的方法
通过合理控制工程报价,能提高建筑企业在建筑市场的竞争能力,并有助于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下面着重介绍投标价控制的方法。
4.1 预算成本法
概述预算成本法是指根据投标工程施工图、预算定额和招标文件先计算预算成本价,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有关费用的调整,再确定工程报价的方法。用预算成本法确定标价的运用条件为:1)采用预算定额编制标底和标价的地区;2)招标文件中允许间接费率、利润率浮动;3)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最接近标底的较低标价为中标价。
4.2 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法是指在总报价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与正常计算方法相比,提高某些分项工程单价,同时降低另一些工程单价的报价方法。其主要目的是尽早收取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从而增加流动资金数量,有利于资金周转;尽可能获得银行存款利息或减少贷款利息而获取额外利润。不平衡报价总的原则是保持正常报价的总额不变,而人为地调整某些项目的工程单价。由于工程设计深度的不同或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产生差错等原因,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准确性往往不会太高,加上设计图纸的基础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也会发生变化。采用不平衡报价一定要建立在对工程量表中工程量仔细核对分析和统筹考虑的基础上,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对于工程量有错误的早期工程,如果实际工程量可能小于工程量表中的数量,则不能盲目抬高单价,要具体分析后再定。
(2)特别是对报低单价的项目,如工程量执行时增多将造成承包商的重大损失,因此要慎重考虑。
(3)暂定项目。暂定项目的任意项目或选择项目,对这类项目要具体分析。因为这类项目要在开工后再由发包人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哪家承包商实施。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由另一家承包商施工,则其中肯定要做的工程项目的单价可高些,不一定做的则应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可能由其他承包商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4)不平衡报价项目不宜过多和过于明显,这样可能会引起招标人反对,甚至导致废标。
4.3 相似程度估价法
相似程度估价法是指利用已办理竣工结算的资料估算投标工程造价的方法适用于建筑装饰工程及报价的时问紧迫或者定额缺项较多的工程。计算思路通常,在一定地区的一定时期内,同类建筑或装饰工程在建筑物层高、开间、进深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各部位的材料使用及装饰方案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可以采用已完工同类工程的结算资料,通过相似程度系数计算的方法来确定投标工程报价,采用相似程度估价法的基本条件:
(1)投标工程要与类似工程的结构类型基本相同。
(2)投标工程要与类似工程的施工方案基本相同。
(3)投标工程要与类似工程的装饰材料基本相同。
(4)投标工程的建筑面积、层高、进深、开间等特征要素应与类似工程基本相同。
(5)类似工程的施工工期与竣工日期应接近投标工程的工期和日期。
参考文献
[1] 汪又华. 浅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的科学编制[J]. 安徽建筑,2005(04).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项目等建设工程(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装饰工程亦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均应实行招标方式发包;限期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直接发包。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可制定低于前款规定的招标规模起点额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设市场)内进行。招标人不得以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作为招标条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种招标主管部门,其所属招标管理机构受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调解建设工程招标纠纷,依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否决违法、违规的中标结果。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属民事行为,其活动过程及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分别按下列分工实行招标登记和分级监督管理。
(一)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吉安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吉州区、青原区总投资额2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投资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二)县(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范围为: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其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
前款未列举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条所指总造价和建筑面积是指一个立项批文内各单位工程的造价或建筑面积总和,不得肢解计算。
第十条: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必须首先依法办理招标登记手续,由招标人在批准立项后三十日内,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向招标管理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招标人在依法具体实施招标工作时应当首先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和申请进行招标资格审查并办理有关备案。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必须依法委托招投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标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与监察部门一起对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必须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其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并实行公开报名,在公告的报名时间内,投标人持下列资料,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报名手续(招标人派员在交易中心接受报名,其它渠道报名一律无效):
(一)行政介绍信;
(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证书(须经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委派的项目经理证书;
(三)市外投标人注册登记手续;
(四)招标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向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当投标人数量偏多时(5家以上),招标人应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采用下列程序产生决标人(决标人不得少于5家):
(一)从业主推荐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个投标人(业主选择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个,由业主出具推荐证明);
(二)从剩余的投标人中(含以上程序中落选的投标人)再随机抽取3个及以上投标人。
若某个程序缺额或不足则采用第二个程序产生;若所产生的投标人在资质复审中有不合格者,则按相应程序重新抽取产生。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登记;
(二)办理招标申请办理审查招标资格;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出招标公告;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
(六)举行招标会议;
(七)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八)编制和审核标底;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举行开标会议;
(十一)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办理备案手续;
(十三)签订承发包合同并办理审签和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了工程项目计划批文;
(二)招标人依法办理了招标登记;
(三)办妥建设工程用地手结续;
(四)办妥建设工程规划有关手续;
(五)施工现场已基本具备“三通一平”,能够满足施工需要;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落实或部分落实。
资金已部分落实是指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它第三方担保。
第十六条:招标人越级开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肢解发包等不正当行为的发包,以及不按本办法第九条分级监督管理权限办理手续的,招标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招标登记,不得纳入工程招标程序。
第十七条:工程项目招标原则是应当设置标底,其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依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规范及定额进行编制,标底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金(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投标定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落选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定标结束之日起七天内退回;中标人交纳的投标定金应当于签订合同时退回。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进入我市参加投标的市外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
(二)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其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必须是二级(含二级)以上;
(三)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是上年度设区市市级及其以上的优秀项目经理。
第二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并应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参加投标。
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共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人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采用公开招标时投标人少于五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需要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变更和补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变更、补充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并由招标人签收。变更、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竟争,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市内投标人取消其委派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年(三年内不得恢复),市外投标人三年内不准进入吉安市参加建设工程的招标活动。
(一)挂靠承接工程任务;
(二)非法转包工程;
(三)违法分包工程;
(四)相互串通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举行开标会议时,要在会上介绍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和专家评委的抽取办法(但不公布评委成员名单),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并由招标人和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设置标底的工程项目应启封和公开标底。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在密封口处无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编制的;
(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未提交项目经理证书的;
(六)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七)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单位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人的印章的;
(八)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定金的;
(九)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评标、定标要在招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场监督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投标人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在分管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监督下从省级专家评委库吉安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县(市)中、小型工程招标评标专家从自有招标机构内贿机抽取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向中标人了出项目中标通知书并向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同时还应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落标人。
未经签署备案意见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确认,取消其中资格,重新核定分值和排序,按序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进行投标的;
(二)中标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
(三)中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中标人委派的项目经理违反有关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
(五)市外投标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招标无效,招标人重新按规定组织招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越级开发发包的;
(二)招标人肢解发包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分级监督管理权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实施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等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及我省现行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