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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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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

第1篇:监理工程师范文

1.1选好供应商是保证设备质量的基础和关键我们为了保证设备质量的良好性,选好供应厂商是决定因素之一。因此可以知道对设备质量的监察是决定现场设备安装工作能否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键。

1.2对大型非标设备的质量控制要知道,设备的质量问题只要被设备的制造,组装检验所决定,我们要针对设备类型的多重多样和影响设备质量的不同因素的特点做出一系列的改进。且监理工程师要对于质量问题隐蔽性强和完工后不易解体拆卸等特性严格排查设备质量,还要在监理工程师进好自己的责任同时重点完成以下工作:(1)监理工程师要严格依照合同文件配备技术人员。并对技术人员的人品和职位严格要求。(2)对设备质量的关键部位应进行重点控制,即:重点审要零部件的加工工艺方案,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重点控制主要零部件的制造工序,对重要环节实施重点控制。对设备质量影响大的制造工艺和工序进行重点控制,在制造过程中,对其它零部件进行抽检,为保证设备的制造质量,监理工程师要把质量控制点的控制方式和程序与制造商协商一致,并且在设备制造过程中调试性能检测应进行“见证”检验,达到要求后予以签认。(3)如果监理工程师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要进行及时排查并组织施工人员和制造商进行研讨、整改和处理。并严格要求,如果需要处理就及时处理,如果需要返工就要及时返工,这样才会以防出现更大的错误。

1.3设备安装工作是设备即将形成生产能力的重要阶段,要加大监理力度进行质量监控我们知道现场设备安装是安装后的设备开始拥有生产能力的重要阶段,同样也是判断设备是否能够拥有良好的使用性能的关键阶段,因此监理工程师此时的工作至关重要,此时监理工程师要重点作好以下工作:(1)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严格的审查,并针对安装设备的主要材料进行施工方案的设计与拟定。因为施工方案对于整个施工过程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施工人员要依照着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且施工方案还会对设备质量的有着一定的保证。(2)监理工程师要在设备被安装前就与设备制造商进行沟通,并且针对一些需要被特殊制作的设备进行研讨,这时需要监理工程师、业主、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商共同进行研究于讨论。(3)监理工程师要对安装材料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质量不过关的安装材料被运输进施工现场。(4)在安装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对整个过程做到时刻的自检、互检和专检,要在确认质量良好后再进行各个工序的安装。(5)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的对安装设备进行现场检验,要知道,这个步骤对以后设备的良好运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结语

第2篇:监理工程师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职责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安全在国内外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广义的建筑工程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本身的安全,也就是建筑物质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 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工程本身的安全又涉及到设计的质量和施工的质量,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现主要讨论后者。

1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实现

1.1 安全管理是系统工程

施工单位从最基层的操作工人,到班组、部门, 再到公司领导, 纵向有多层、横向有多重管理,形成完整的管理网络。在这样的系统中, 差错和失误是可以在内部消除和克服的。操作工人的人为差错失误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差错失误首先要通过班组自检、专职人员的检验,并且在工程交付之前一再受到考验。如果发现问题, 施工单位可以通过整改、返工、报废等措施, 将差错或失误克服或消除,使每一层次不让差错、失误向下传递。每个子系统都与相邻系统互相制约, 从而保证将各种差错、失误消除在系统之内。

1.2 系统的构成

第一,有组织机构。一个完整的管理系统必然有若干互相平行的子系统(部门) ,每个子系统又由多个管理层次组成,这样就构成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系统。第二,有必要的人员,各部门、各层次都配备有法定资格的人员。第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尽可能先进的器具设备。这个制度就是事先尽可能把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情况作为假设前提,作出处理预案,并对后果和责任作出设定。同时,要尽可能采用最先进的手段,实现程序化、远程化、信息化、无人化管理。

1.3 系统的运行

管理系统不是一种摆设,而是能够实际运行并产生效果的控制系统。如果这个系统是完善和正常有效运转的,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将可以预见的情况和问题都在系统运行中加以解决和克服。一个好的施工企业经理或总工,可能要管理多个工程项目,他应当能够有从工地脱身的时间,而不需要到处救火;晚上也能够安心地回家睡觉。因为他知道自己的管理系统在正常有效地运转,除非有事先没有预料到的特殊情况,否则是不会有大问题出现的。

1.4 人员的作用

一个好的施工单位经理和高层管理人员, 他的能力应当表现在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完善上、人员使用得当上、管理制度的预见性和超前意识上,以及先进管理手段的掌握运用上。从而通过管理系统在整体上控制住局面, 而不是局限在具体、局部支节的问题上。

2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2.1 我国的法律和合同范本中的规定

《建筑法》中没有直接涉及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的职责,只是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第32 条)。这当中隐含着监理工程师应了解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中有关安全的规定,并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承包商改正。

2.2 国际上权威性行业组织范本中的论述

FIDIC《新红皮书》内关于“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中规定:“业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赋予他的职责”,“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责任”(第3.1 款)。

2.3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2.3.1 对监理工程师的地位与作用的理解

在合同条件中,监理工程师这一角色在国外一般叫咨询工程师或建筑师。监理工程师一般指一个实体公司,或是指个人,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即是由监理公司指派的在工程项目上的总代表,履行相当于FIDIC 和ICE 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或AIA 合同条件中的“建筑师”的职责和行使相应的权力。监理工程师是受雇于业主,按照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合同中规定的职责范围,以及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行使合同中赋予的权力,为业主进行项目管理。监理工程师属于业主的人员, 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他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业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的义务或责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的实施,以使业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得到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同时协助业主控制投资。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施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而不宜对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各类临时工程的修建和施工措施(包括安全措施)具体指挥和干预。如果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商的工作计划拖延或施工措施不当,将影响到工程质量时,他可以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这是为了业主的利益,具体的改进措施应该由承包商来决定和负责。如果工程师由于渎职或未尽到其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从而给业主造成了损失,他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以监理合同中的约定为限。在国外,这种赔偿一般均通过职业责任保险来解决。

2.3.2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监理工程师也应该关心工程的安全生产。根据业主的要求和合同中的规定, 他可以审查承包商的安全措施设计方案,督促承包商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关心工程和人身保险, 对工地的安全设施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承包商发出警告,当遇到紧急情况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下令停工。监理工程师也有权向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但这仅仅是提出意见和建议,安全责任仍应由承包商承担。

2.3.3 工程师对安全生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131 条)。在下面一些特殊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对安全生产承担法律责任:

(1)《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9 条)。

(2)《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35条)。由于上述情况引发安全事故的,当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3)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工程进行认真验收,从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批准不合格的分包商进场施工, 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

(5)监理工程师存在腐败、受贿行为,与供货商勾结, 批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和设备,从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3 监理和安全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而《建筑法》第45 条对安全管理的责任已经规定得很明确, 监理单位既没有施工单位那样完备的管理系统, 又没有法律赋予的义务,因此监理对于安全管理不应当有直接管理的权力和责任。这表明,监理是间接管理, 是通过对施工单位管理系统的监控, 来实现对工程目标的控制。如果没有施工单位, 或施工单位没有自己的管理系统, 监理就失去了对象。施工单位管理系统如不完善不健全, 势必直接威胁到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这正是监理的用武之地。如果监理对此没有发现、没有警告、没有依法制止, 那就是失职。

参考文献:

第3篇:监理工程师范文

要了解监理的理念

在建设时期,确保建设品质合理是监理活动的关键任务。所以监理人员在建设时期的监理活动要切实的按照如下的理念来进行,即品质最高,顾客最高。要认真的将预防当成是关键活动,要按照公平合理的职业思想来进行活动。在建设时期,他们要秉承高度负责的思想,认真的参加到建设的各个步骤之中,对于建设的总体步骤开展综合化的监管,监督建设方切实的按照有关的设计规定来进行建设,对于监理时期出现的没有受审查或者是经过审查没有达标的承包机构等要规定项目方对其更换建设方。要掌控好原料的品质,对于建设时期使用的物料从最初的入场一直到后续使用都要进行综合化的检测,对建设的所有事项都要进行综合化的审核。

明确施工监理的程序

施工监理需要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确立自己的监理程序,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单位工程都能做到监督、检查验收,使施工的过程处于监理控制状态。

1项目开工阶段。在项目的开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应该对项目承包单位提供的开工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对施工的机械、原材料、相关施工人员的准备情况进行核实,如申请与实际的准备情况相符,在审核通过并签发开工令,同时报建设单位开工。

2开工以后的巡视和检查。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后,监理工程师应该对施工现场按照计划进行巡视和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当中一些比较隐蔽的部位和工程完工以后难以在检查的部位,对于这些部位施工过程监理工程师应该现场监督。

3监督检查返工处理和加固补强事故。在施工过程一旦发现施工质量问题就需要返工或者加固补强,对于这些环节监理工程应该予以重点监控。对此监理工程师应该按照监理规定要求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听取各方对于返工处理和加固补强方案的意见,确定最佳方案并监督承包单位完成返工或加固任务,并对返工和加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出具质量事故处理书面报告,并形成材料入档。

强化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监理工程师一旦进入施工现场,应该立即履行自己的监理职责,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的建设标准,并按照工程监理的要求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并检查督促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并利用这些制度审查设计和施工方案,检查承包单位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做到质量工作防患于未然。

2认真分析原料以及建设设备的品质。规定建设者要在员工的配备以及检测步骤和措施等等多项要素上开展管控活动,要了解基础的品质管控思想。针对钢筋、水泥等材料多源头、多渠道,对进场的每批钢筋、水泥做到“双控”(即要有质保书、合格证,还要有材料复试报告),没有经过检测的物料不能应用到项目中,品质不达标的材料要在规定的时间中退回厂家,对于钢筋材料来讲,一般使用肉眼观看以及检测两种措施来分析,要分析其轴线方位以及缝隙的凹坑等等,并利用焊接试验检验钢筋的具体焊接质量、强度等质量,当达标之后才能够开展验收活动,对于建设时期使用到的建设设备,要认真分析其运行时间和使用时的规定等。针对像是塔吊之类的易于出现问题的设备,要认真分析其容易发生问题的步骤,确保不会有不利现象存在。

第4篇:监理工程师范文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分析

引言

从1988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试行以来,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种制度,为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市场环境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日益增加,监理工程师的责任何权利严重失衡,不合理的监理责任制度导致监理行业的人员流失,已经影响了整个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1][2]。

1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建设监理是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工程师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工作,以达到签订的监理合同的要求,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一种有偿的专业技术服务[3]。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具有集体性。我国的监理制度推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但是整个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最终是由监理单位的整体配合的服务来体现的。只有保证整个项目监理单位有效的运作,才能使监理机构的绩效得到体现。

(二) 工作责任巨大。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

(三) 工作具有委托性。《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四) 专业技术性强。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2 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

(一)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对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设计者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内容,如钻孔桩和桥梁基坑的地质确认,若监理工程师利用自身的权力或者接受业主单位的口头授权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而工程因此发生了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了失职行为。

(二)工作技能风险。由于监理工作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有时虽然监理单位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三)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是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接受过良好的专业技术教育并有丰富的监理工作经验。监理工程师在执行监理工作时,必须做到谨慎认真,表达自身的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的时候必须客观,同时要做到廉洁自律,勇于承担应付的责任,做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社会环境风险。我们对监理单位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对建设监理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对监理工作认识也有些片面,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建设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对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如果建设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要追究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我们应该了解的是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并不减少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 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防范

1.推行职业责任保险

如果监理工程师对本身的职业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其损失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这样通过市场的手段可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2.提高管理水平

监理单位及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应健全,对监理工程师应有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有效运作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对监理工程师的业绩给予正确的评价、奖励,造成的损失要按不同的程度应给予处罚。加。

3.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监理工程师应严格要求自己,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加强自身专业技能的提高,防范由于专业技能不足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风险。

4.严格执行合同

监理工程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以合同作为处理问题的基本依据,保证在业主的委托范围内,正确地履行和行使监理合同赋予本人的责任和权利。

5.强职业道德约束

监理工程师应该把职业道德当作自己从业的重要标准:作风正派,行为规范,爱岗敬业,大公无私。

6.完善法律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该在立法,完善法律及自觉执法工作中起到积极的表率作用。

第5篇:监理工程师范文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注册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如下,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来源:文章屋网 )

第6篇:监理工程师范文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协调;施工现场

0、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按监理阶段可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施工监理主要是提供脑力劳动服务或智力服务的行业,是在施工阶段对施工项目所进行的监理,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施工安全、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满足业主的要求,使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更高,速度更快,质量更好。

1、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的目标及目的

监理工程师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关系的疏导;对产生的干扰和障碍的排除或缓解;对施工现场各种矛盾的解决;对各种争端的处理,并使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处于一种有序状态;使各种资源得到有效合理的优化配置,以达到工程项目的质量好、投资省、工期短,最终实现预期的目标和要求,也就实现了和达到了作为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的最终目标和目的。

2、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要搞好与业主方的协调

2.1正确理解业主对建设项目总目标和分目标的要求

把握业主对监理的授权范围和内容,在授权范围内大胆决策,在授权范围之外的不擅自越权,只建议不决策。重大问题及时向业主报告,在工作中尽量取得业主的支持和理解。对业主不合理决策尽量在监理和业主范围内进行沟通,利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加以说明和解释,不主动激化矛盾,尽量达成共识,不能达成共识的原则性问题用书面方式说明原委,提醒业主,尽量避免发生误解,并保护自己,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2.2处理好各方关系

处理好与业主方及各个职能部门的关系,加强沟通,尽量做到意见一致、对施工方的命令一致。处理好与业主人员的人际关系,建立和谐的工作关系,以自己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去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致。

3、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要搞好与施工方的协调

3.1明确双方的关系

双方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落实监理单位提出的各项合理要求。

3.2坚持严格要求和热情服务相结合

一方面监理单位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规范、程序、标准组织施工;另一方面监理单位鼓励施工单位将施工状况、施工结果和遇到的困难和意见向监理单位提出,加强沟通,共同寻找解决的途径和方法。双方了解得越多越深刻,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会越少,就越有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

3.3注意协调的方法和技巧

在协调的工作方法上既要有原则性,也要注意灵活、合理和可行;在协调的方式上要注意语言的艺术性、感情的融合程度和用权的适度;双方即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也是“合作者”的关系;一般来说,在重大问题上的分歧,与项目经理和各级管理者的协调优于与具体施工人员的直接协调;从组织管理体系的协调优于与个人关系的协调;上层关系的协调优于下层关系的协调。

4、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要搞好与设计方的协调

监理单位必须协调与设计单位的工作,以加快进度,确保质量,降低消耗。

4.1充分贯彻设计意图

在收到设计施工图后,监理工程师认真熟悉图纸,对图纸中存在的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通过业主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参加设计交底会议,针对本工程的情况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技术难点、施工难点等;施工过程中,严格按图施工;代表业主约请设计单位参与基础工程验收,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发生质量事故,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4.2施工中设计变更的处理

对施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及时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组织各方会审;并注意设计变更处理的及时性和程序性。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的传递严格按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的程序进行。

5、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主要采用的方式方法

一是交谈协调法,利用面谈和电话交谈的方式,及时沟通信息、了解情况、缓解矛盾、寻求共识以及下达指令等;二是会议协调法,利用各种会议进行交流信息,处理和协调有关问题,协调争议,处理索赔和纠纷,落实今后的工作等;三是书面协调法,利用监理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对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指导、下达指令、工程总结、过程记录、实物确认、信息反馈、以达到信息共享与交流,起到了协调一致、信息一致、认定一致、目标一致;四是访问协调法,通过走访与工程相关的单位,解释情况,征求意见,增进了解,加强沟通等。

6、监理工程师在协调工作中要尽量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监理工程师在开展组织协调过程中,为了确保监理协调工作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协调工作尽量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以理服人,以德服人”;注重“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营造良好、和谐的工作氛围,促进项目参与各方积极参与到对问题、矛盾的解决中来,同舟共济,群策群力,共同推进项目的建设。

6.1协调工作尽量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在具体协调工作中,始终贯彻项目建设过程各方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相关标准规范;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按图施工,努力贯彻设计文件的精神;尊重参与各方企业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尊重业主的合法合理要求。

6.2监理工程师协调工作做到“以理服人,以德服人”

尊重被协调各方提出的合法合理的要求,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分析,归纳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合理利用监理的技能和技巧积极寻找彼此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法和途径,争取大多数人的共识,科学,合理地解决问题,以理服人。

6.3监理工程师的协调工作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监理工程师在展开组织协调工程中除坚持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科学规范,严格监理外,在工作方法和为人处事上因人、因事、因地而宜,灵活运用战略、战术和各种协调方法,不生搬硬套,不小题大做,不威胁利诱,尽可能促进被协调方自我机制的完善。

6.4协调好争议,营造良好,和谐的工作氛围

由于工程参建单位多,矛盾多,关系复杂,导致争议多,障碍多。包括目标争议、利益争议、合同争议、管理争议、责任争议、技术争议、工期争议、费用争议、企业争议、部门争议、人事争议等,错综复杂。监理工程师应紧紧抓住项目的组织管理关系、合同责任关系、法律规范关系和技术配套关系等各项关系,通过对争议问题的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暴露制约争议解决的因素,积极沟通协调,化解矛盾,达成共识。使参建各方减少摩擦,消除对抗,树立整体思想和全局观,协同作战,营造良好和谐的工作氛围,确保监理目标的实现。

7、结语

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是一种管理艺术和技巧,监理工程师尤其是总监理工程师应运用管理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方面的知识,技能,方法和工具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在协调过程中应站在多方面的角度考虑问题,充分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尽量做到公正,科学,合理和合情,只有这样,监理工程师才能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

参考文献:

[1]金国辉,王增光.砖混结构墙体裂缝的分析与防治[J].包头钢铁学院学报,2004.

第7篇:监理工程师范文

一、监理工程师产生的背景

1、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形成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改革开放起,国家在建设领域采取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如:投资有偿使用、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在这种情况下,改革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形式,已经势在必行。否则,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式的要求。

通过对我国几十年建设工程管理实践的反思和总结,并对国外工程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进行了考察,认识到工程项目管理是一项专门的学问,需要大批专门的机构和人才,应走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在此基础上建设部于1988年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制作为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以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因此,就产生了一批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

2、建设工程监理制的推行和发展

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年开始试点,5年后逐步推开。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规定,国家强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经过三十几年的发展,目前监理单位已有4000多家,从业人员近20多万,形成了第三方监理企业。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监理也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无论是初见成效的市场经济,还是建筑业的快速发展都决定了中国的建设监理还处于发展初期。目前,中国监理业赖以发展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监理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建设监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就工程建设中各个阶段的监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二、监理工程师执业的特点

1、监理工程师是工程管理服务性岗位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它性质上,就决定了它是一项工程管理服务。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规划、控制、协调,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最终应当达到的基本目的是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的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建成投入使用。这就是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服务的内涵。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既不直接进行设计,也不直接进行施工;既不向建设单位承包造价,也不参与承包商的利益分成。 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实验、检测手段,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服务。“建筑法”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不是任何工程的承包人或保证人;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法”中的一系列规定,明确表明了监理工作的服务性。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工作(包括监理工程师是否检测到或发现了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并不减少和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当然,监理工作的服务性,并不违背监理工作对工程的监督、管理。

2、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要求较高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践证明,没有专业技能的人不能从事监理工作;有一定专业技能,从事多年工程建设,具有丰富施工管理经验或工程设计经验的专业人员,如果没有学习过工程监理知识,也难以开展监理工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更趋向于专业化。由于工程类别十分复杂,不仅土建工程需要监理,交通、设备安装等工程也需要监理。更为重要是,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所以,无论已经具备何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 如果不学习建设监理知识,都无法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在国际上的各种工程合同条件中,几乎无例外地都含有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条款,每一个阶段都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出现。

三、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条件

1、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担负着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法律责任,那么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通过全国监理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才能从事监理工作。因此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注册是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2、良好的执业道德

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之一是要体现公正原则。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为了确保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有关法规里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都做了严格的要求和规定。在监理工作中,监理工程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 。因此良好的执业道德是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3、健康的身体

尽管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管理服务,以脑力劳动为主,但是,也必须具有健康的身体 ,才能胜任繁忙、严谨的监理工作。尤其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由于工作条件艰苦,工期紧迫,业务繁忙,更需要有健康的身体,我国对年满65周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再注册,主要就是考虑监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的适应能力而设定的条件。因此健康的身体是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

4、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

(1)、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至少应掌握一门专业技术知识。没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无法承担监理工程师工作。所以,要成为一名监理工程师,至少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

(2)、由于监理工程师的业务内容体现的是工程技术理论与工程管理理论的应用,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点。因此,实践经验是监理工程师的重要素质之一。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失误,少数原因是责任心不强,多数原因是缺乏实践经验。实践经验丰富则可以避免或减少工作失误。

(3)、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具体工作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工程质量控制是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使工程质量满足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应遵循“质量第一、人为核心、预防为主”的原则。工作内容包括了作业技术和活动,也就是包括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两个方面。围绕产品形成全过程每一阶段的工作如何能保证做好,应对影响其质量的人、机、料、法、环(4MIE)因素进行控制,并对质量活动的成果进行分阶段验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查明原因,采取相应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的发生。因此,质量控制应贯彻预防为主与检验把关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工程进度控制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根据进度总目标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检验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情况进行分析,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建设工期。

投资控制贯穿整个工程建设,是对影响工程成本的各种因素加以管理,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成本控制在计划范围之内。

合同管理:在市场经济中,资产的流转主要依靠合同。特别是工程项目,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协调关系多,合同尤为重要。因此,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都要依靠合同确立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进行。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合同进行管理是监理工程师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

信息管理指的是信息传输的合理的组织和控制。项目的信息管理是通过对各个系统、各项工作和各种数据的管理,使项目的信息能方便和有效地获取、存储、存档、处理和交流。项目信息管理的目的旨在通过有效的项目信息传输、组织和控制为项目建设服务。

安全管理是按安全控制方针和目标进行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其目的是减少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保证人员健康安全和财产免受损失。

协调就是联结、联合、调和所有的活动及力量,使各方配合得适当,其目的是促使各方协同一致,以实现预定目标。协调工作应贯穿于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建设工程体系本身就是一个由人员、物质、信息等构成的人为组织系统。建设工程的协调一般有三大类:一是“人员/人员界面”;二是“系统/系统界面”;三是“系统/环境界面”。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协调的主要工作为: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的协调、与业主的协调、与承包商的协调、与设计单位的协调、与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的协调。

因此复合型知识结构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是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的重要条件。

四、当前我国监理工程师队伍的现状

1、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复杂

随着我国基础建设项目的大量上马,从事监理业务的机构也随之剧增,因而需要一大批人员来承担该项任务。而目前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绝大部分从设计、施工、管理等岗位转行的。这一部分人员有着较好工程技术经验,但是对经济、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理解不够,对现今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理解不够。在各监理单位中,对人才的后续培养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计划和完善的体制。

2、监理工程师的整体素质不高

(1)、监理工程师的技术水平不高;

由于人员来自建筑行业不同的专业岗位,其技术水平整体不高,知识相当单一 。没有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随着工程建设不断的发展,一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在工程建设中不断的应用,就目前来看:我国监理工程师在接受新的技术知识方面本身就不主动,不努力去学习、了解和熟悉一些新的技术和材料的应用,再加之相关的培训也流于形式,从而使得监理工程师的技术水平得不到提高。

(2)、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水平不高

我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从97年开始逐步进入正规化,已从资格认定到执业资格考试来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水平;随着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不断深入,其工作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展,已从单纯的施工阶段延伸到了勘察、设计以阶段,由单一的质量、进度、投资等控制延伸到了合同、信息、安全等综合管理,加之本身监理从业人员的复杂性从而使得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水平已不能适应其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

3、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普遍较差

(1)、在工程建设中,业主在工程建设中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监理单位则是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标准的委托与关系。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监理工作的成效。 许多工程是迫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得不实行监理。多数业主对监理在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故意压低监理服务费,致使监理服务取费低、监理从业人员待遇低等现象。从而使得一部分监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金。

(2)、我国监理制度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属于工程建设的五大责任主体之一,起着监督管理的作用。再加之监理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从而使得一部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谋取私利,损坏国家的荣誉和利益,不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进行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优化监理工程师队伍的建议

1、专业结构上优化

(1)、由于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具有特殊性,不仅要对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控制,还必须对合同、信息、安全等加以管理;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面进行管理和控制,从而满足业主的需要 。

(2)、工程建设本身涉及的学科很多,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除了应掌握一门专业技术知识,还应了解或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熟悉设计、施工、管理,还要有组织、协调能力,不断了解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熟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

(3)、我国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不断深入,不但要求监理工程师具备立项评估、地质勘测、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监理、设备制造等方面的工作实践经验,而且还应具备相当高的管理理论知识。

总之我国监理工程师队伍在专业结构上不但应具备有相当丰富的技术人员,还应具备有经济、法律、管理等知识的人员进行从业。

2、年龄结构上优化

(1)、我国现行监理管理制度属于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规定配置适应相应工程建设的监理人员。建议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年龄应在35岁以上,这样才能承担其相应的监理工作。

(2)、从整个监理队伍建设上,从业人员的年龄配置就显得极为重要,一个队伍要不断发展,就必须引进年轻的人才,让具有丰富经验的老同志给予熏陶,培养出接班人,这样才有利于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3、执业道德上优化

(1)、为了整个监理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其监理工程师的执业道德尤为重要,如因私利而损害国家和别人的利益,这样不但会使自己得到惩罚,还会给整个监理队伍的建设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在监理人员引进上,应把职业道德列为选用监理从业人员的一个重要标准。

(2)、在监理队伍建设过程中,应把提高监理人员的执业道德素质视为一项长期任务,制定长远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再教育培训方案。采用优胜劣汰的方法来选拔职业道德合格的人员。

六、结语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论述可知,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只有具备 “相应的执业资格、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身体、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和丰富的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等条件,才能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培养出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和工作作风,从而使得工程监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才能以法律为准绳,以业主满意为准则,以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并根据监理委托合同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各项监理事务,从而较好的实现三大目标控制。实践证明,一个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对发展和完善建设市场的规范管理,推进建设领域的改革,提高建设工程的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避免和克服建设领域的经济违法犯罪等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工程监理事业中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监理规范(GB50319—2000),2001

4、刘贞平等《工程建设监理概论》,1997

5、顾慰慈 ,《工程监理质量控制》,2001

6、古辅柱、李存斌,《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第二版, 2002

7、田金信主编 ,《建设项目管理》,2002

第8篇:监理工程师范文

关键词:电气监理;现场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 F407.6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当今社会迅速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工作环境的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而现代建筑技术的发展正好满足了人们的要求,在现代建筑中电气工程在总投资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现代建筑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必须对整个建筑工程的电气工程实施优质、有效的监理,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应当坚持超前主动监理的思想,防患于未然,严字当头,建立和谐的监理气氛,不断提高电气工程监理的地位效益,实现促进建筑工程整体质量的目的。

监理范围

建设工程电气监理的工作重点在于事前控制(预控),因此,要认真做好对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理。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后,应熟悉电气施工图纸,详细了解供配电、室内外照明、消防、安防、通信、电视等系统的要求和特点,并会同土建、水暖等专业人员共同对图纸校对审查,列出哪些部分有冲突,避免错、漏、碰、缺等问题,对图纸中出现的问题和差错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建设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了解建设意图,对图纸会审做好记录,认真审核由施工单位整理的图纸会审记录,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及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于大型工程或重要工程项目,应编制电气监理实施细则,以便更周密地对工程项目实施控制,细则一般应写明控制目标、关键工序、特殊工序、重点部位、关健控制点以及控制措施等。

二、监理内容

1 监理内容

1)设备材料进场验收;

2)工序交接确认;

3)变压器安装;

4)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

5)低压电动机检查接线;

6)不间断电源安装;

7)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

8)母线安装;

9)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灯具、开关、插座安装;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接地装置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电梯安装;电气消防火灾报警联动系统;弱电综合布线;弱电各系统安装;分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三、监理目标

施工质量控制目标:分项工程合格率达到97%;分部工程合格率达到100%;单位工程合格率达到100%。

施工投资控制目标:总体投资要按施工合同要求进行资金控制。

施工进度控制目标:按项目确定的总进度计划和电气专业进度计划完成电气工程施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时间。

施工合同管理目标:严格管理,争取不发生工程暂停事件,配合总监处理好工程暂停事件;严格工程变更的管理;处理好工程的费用索赔、工程工期的延误、合同的争议及解除等。

四、监理工作方法

制定工作程序:根据电气工程的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电气专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方法。

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交底会,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核意见;

对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进行审核并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

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方法。

制定并实行好工地例会制度,做好与土建交接检查工作。

工程质量控制的工作方法。

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组织专题论证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所报送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购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

对进场的实物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的规定比例进行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验;

对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拒签,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

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缺陷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后,总监及时签署复工报审表。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要按照确定的处理方案对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

开工前,项目监理部要对所监理的项目召开安全施工专题讨论会,加强安全知识的深化学习,进一步强化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项目监理部制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责任制,总监负全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各负其责;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管理的条款以及开工条件中安全施工的准备工作情况,否则不予开工;

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

监理工程师对现场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或旁站监理,对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监理整改通知,同时及时收集现场安全方面的信息,及时对信息进行处理;

通过例会、专题会议解决安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多渠道地向业主汇报工程安全方面的信息;

建立安全施工状况登记制度,即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等监理文件中准确及时记录安全状况;

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奖罚制度,对成绩优异的监理人员实行奖励,对责任心不强的监理人员进行处罚,直至调离监理工作岗位;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图;检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要素、职能分配表;检查施工单位项目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施工单位保证体系要素及职能分配表;

审查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使之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并督促其实施;核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种类和编审手续,安全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设施,保证安全所需的材料、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到位;

强化分包单位安全管理,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施工的安全管理;

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关键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检查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控制;检查事故隐患控制记录:事故隐患处理表、违章处理登记表、事故月报表;

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检查安全教育和培训目录及记录说明;新进施工现场的各类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检查施工单位职工劳动保护教育卡汇总表,提醒施工单位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节前后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抽查施工单位班前安全活动、周讲评记录。检查施工单位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册,持证人员的证件;

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五、结 语

在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的今天,做好电气工程的现场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电气管理人员之间要密切配合,严格要求,互相促进,互帮互助;在赶工期时更要严把质量控制关,充分发挥把“关”作用。总之,一个优良工程的创建离不开各电气管理人员之间的技术、技能与管理经验的密切配合。

参考文献:

第9篇:监理工程师范文

(拟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行为,同时,也为方便监理工程师报考、申请注册和维持执业,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提供衡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依据和准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分为一级监理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两个序列。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一级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参加过省级监理协会举办的监理师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满三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7年;

(二)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5年; (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硕士毕业后,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3年; (四)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博士毕业的,可不考核省级监理师培训及其相应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业务满1年即可。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6月30日。

第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

(一)《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二)《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进度控制》;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第八条 通过科目(一)至(三)考试的人员,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过全部科目的人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考试合格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考试成绩三年内滚动有效。

第九条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三科。

享有三科免试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项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或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二)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

适用免试条件的人员,考试成绩两年内滚动有效。 二级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条件,不设免试科目。

第十条 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予取得证书之日起,三年内参加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组织的专家面试,取得面试合格证书后。再按照规定向相应的注册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分级管理制度。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为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本标准划分的专业注册。一级监理工程师,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二级监理工程师每人限一个专业注册。

第十三条 取得一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取得二级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信息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注册工作统一由网上申报办理。受理工作日自申报材料在网络平台上传成功之日起计算。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依本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于网上公示10日无疑义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通知(含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于网上公示10日无疑义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通知(含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一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二级监理工程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作出书面通知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无论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对于申报材料中需要验证其真伪的证件或其它文件,申报单位应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窗口予以验证。

对不予批准的,注册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 初始注册者,应当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凡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逾一年后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四)没有本标准第二十条所列情形;

(五)一级监理工程师还应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组织的专家面试合格。取得面试合格证书。

初始注册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均为扫描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的社保凭证(均为扫描件); (四)申请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扫描件): (五)一级监理工程师申请人的面试合格证书(扫描件); (六)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第十七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5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5年(剩余年限不满5年的,按实际年限计)。延续注册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近三个月的社保凭证(均为扫描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四)申请人工作业绩一览表;

(五)申请人注册证书原件(领新缴旧)。

在注册有效期内,施行注册监理工程师验证制,验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监理企业为单位统一验证,每年2月28日为验证基准日,每年验证一次,初次注册不满6个月的免于验证。验证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证人年度验证表

(二)验证人社保凭证(扫描件);

(三)验证人在验证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未通过验证的,由验证机关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十八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网上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保凭证复印件(均为扫描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退工单、退休证(均为扫描件)。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已经在其它单位注册的; (五)经查实,在报考时有欺瞒行为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第二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标准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执业范围:

注册一级监理工程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并可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数量,在同一区域范围内同时兼任总监理工程师。

注册二级监理工程师可在注册所在地外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或在注册所在地内担任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职务,但只可以担任一项职务,不允许同时兼任。

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在承担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线工程的监理业务时,若所学专业为交通工程、公路工程与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其专业可不受注册专业限制。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章的使用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每年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年度验证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每年的继续教育不能少于32学时,除必修的8学时之外,均可根据自身条件予以选修(见表5-1)。

继续教育内容一览表 表5-1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九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监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使用与保管中不违规、不欺瞒; (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细则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在中国大陆的执业,将参照本标准采取互认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