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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制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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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制论文

第1篇:金融体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金融安排和谐

在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中国农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农村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需求越来越大,而融资渠道不畅通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压抑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农村贫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资金缺乏,而资金缺乏归根结底是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因此,如何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制度,对于改变农村整体面貌,构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至关重要,也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下走出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我国现行农村金融制度的缺陷

历经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农村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多层次、多渠道提供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农村金融问题突出,商业性金融远离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济,合作社金融名存实亡,非正规金融活动频繁,但管理缺乏规范,资金供给渠道不畅,与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极不相称。

(一)涉农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

第一,商业银行的趋利性动机使其支农功能严重弱化。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转变,信贷业务重点逐步向大城市倾斜,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对农村的信贷业务逐步减少。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普遍上移贷款权限,县域营业网点逐渐演变成“多功能的储蓄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政府机构精简,实行乡镇撤并,原来设立的乡镇商业银行网点也将不复存在,银行信贷资金也将退出这些农村市场。

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功能发散,势单力薄,而且存在结构性的矛盾。许多地方农信社功效失灵,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以短期融通为主的资金供应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周期长的资金需求,经营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大量资金流向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城市和非农业部门。另外支农乏力,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筹,对大规模的农、项目资金投入能力不足,并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化程度不高。

第三,政策性金融支农严重不足。政策性金融机构仅农业发展银行一家,而且基层的机构设置到县域,远离农村,无法为农村建设提供,泛的支持。目前农发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应用方式不规范。

第四,非正规的金融供给操作与管理混乱。其形式有自由信贷、典当业信用、民间贴现等,在正规金融支农不足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为满足农村资金需求发挥重要作用。但现行的金融制度不承认其合法性,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及身份缺失,只能在广大农村开展“地下活动”,其支农效能受到严重限制。

(二)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协调能力不足目前我国农村存在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但这些金融组织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农业银行作为国家商业银行,市场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业务范围已与其它国有商业银行无异,而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的金融部门,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且具有较高的金融交易成本,如今在农村农信社“一家独大”,其它涉’农的金融组织难与其竞争,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各为其事,造成较高的信息成本和资源浪费。

(三)农村金融信用建设滞后,道德风险高由于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欠账、赖账的个人惩处力度不大。许多农户受教育程度不高,信用意识淡薄,法制意识薄弱,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的安全。一方面,居住于农村的借贷人通常居住分散,生产手段简单、生产规模小、信贷需求不大的特点,使得金融机构的规模效益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农村的信贷往往难以严格用于生产性用途,非生产性需求仍是主要的金融需求,为仅实现低小康水平的农户借贷人具有较强的刚性生活融资需求,足出现婚丧嫁娶、疾病、子女上学等问题。

金融品种单一,不适应新农村建设多样化资金需求收入较低的农户阶层在出现资金缺口时,向亲朋好友寻求无息和贴息贷款的居多,互助信贷为其首选。对于收入较高的农户来说,需要的是大额农资信贷,但是又苦于寻找到担保对象和抵押品,因而获得正规贷款的机率较低,而散户人际信贷所能提供的信贷规模又极其有限。目前农村金融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信息化水平低,缺乏信贷服务品种创新,农村金融结算以手工为主,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工具使用很少,支付结算票化程度低。

二、我国金融制度安排的战略取向与对策

(一)对涉农金融机构支农功能重新定位

建立多层次金融安排,以金融和止规金融优势补的农村金融体系。第进步加强和完蒋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支农功能。首先,将原属农银行务范的如于人贫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划归农业发展银行为这些业务由农行承办将向商业化靠拢,难以得到支农的效;其次,调整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晕点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础设施建设领域,以提高农资贷款的利川效率,实现资金优化配置;冉次,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将其机构设置下放到乡镇,可以设一级机构,走进群众,倾听使其成为躬剐其实的支农助农开发银行。

第一,发抨比较优势,深化衣信社改革。要奇:足于农村,服务农厂应该牢牢抓住农村这片沃土,,发挥其在乡村点多、与农户联系紧密的优势:构建独特的企业文化,加强自己业务效率建设,促使内部产,集聚效应,对外产生辐射效应;创新金融产品,以效益为导向,实施有效的业务创新,在农户中培养一批黄金客户,注意拓展信贷领域,扩人支农范围,加大农村运输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电算化建没步伐,发展兑结算、租赁、咨询、投资理财等中介业务。第三,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非规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日益活跃。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承认其市场主体地位,给予其合法的身份,同时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并对其给积极疏导,规范其操作降低法律成本,搞活民问金融市场。

(二)宏观调控农村金融市场促使农村金融主体在竞争中谋求合作,在合作中谋求发展,优化资金配置,实现功能互补。

第一,重新整合现有金融体系,明确各自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职责和分工,并尽可能强化合作,信息共享。积极开拓市场,在保证基本重组的情况下,加强监管,规范风险,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尝试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主体,配置新的竞争力量,如建立农业互助组织、互助保险机构和农村基金等,设立乡镇农行、社区信用合作社。

第二,加强协调机制的系统化建设,催生协同效应,减少组织运转的交易费用。通过对各成员、各环节、各要素的功能磨合和能力整合,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生的整体功能远远超出各成员、各环节、各要素的功能之和的效应。由于新农村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深化的进程,所以应以动态发展的眼光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推动农村金融机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将农村金融机构置于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中,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协调机制的建设,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的贡献度。

(三)加强农村金融信用制度建设

第一,通过创建信用户、信用村镇活动,引导广大农户增强信用意识,推动农村地区信用建设,逐步在农信社和农户间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和诚信桥梁,对高信用用户在同等条件下简化手续,服务优先,刺激更多的农户遵守信用。

第一,加强对内授权、对外授信的管理,合理界定信贷授权授信限度,以效益性和风险性原则为标准,根据经营规模、经营实力和经济效益实施不同程度的授予权。同时,授权、授信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调整和期间调整。把好贷款审批关、正确选择贷款投向是新增贷款风险管理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应该不断加强信用社班子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贷审会职能,对贷款决策进行集体审批,减少决策失误,严禁搞“一言堂”。

第三,打击金融欺诈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对在清理整顿农资金融机构的良资产过程中,地方政府要予以帮助和清收,盘活和变现,减少农信社的资产损失。建立科学的网络体系,使信用社和银行同业之间联合起来,利用人民银行的信贷琶记查询系统相互配合,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并清理结算户,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呼吁尽快出台《金融债权管理条例》和《金融债务行为处罚办法》,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四)完善农村金融配套设施建设

第一,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农业固有的高风险,必须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直接或问接支持农业保险。根据农业保险面量大、风险高与赔付率高等特点,政府应给与财政税收、贷款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由农户、农村经济单位自愿出资形成非赢利性的合作保险组织,承担理赔范围主要是农户的养老、家养牲畜死亡及乡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等。

第二,开发多样化的贷款担保形式。除传统的担保方式、保证和不动产担保外,应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在担保机构上既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市场,还要积极探索吸收民问资本进入农村担保信贷,推进其市场化。

第三,提供优惠的金融财税。人民银行给一些低息长期再贷款,中央财政分期拨款给信用社补充由于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降低农信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信社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政府承担部分农信社的坏账,再由农村信用社利用自身积累冲销部分坏账;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

参考文献:

[1]黄成莲,温智良.从农户融资看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取向[J].武汉金融,2006,(12).

[2]黄丽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新的农村金融制度[J].金融与经济,2006,(6).

第2篇:金融体制论文范文

实体经济的固有问题,不能都归咎于金融体系。以小微企业发展为例,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商业银行不愿意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主要是由于个别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风险积聚,究其原因,除了企业本身经营问题之外,还要综合考虑财税政策、准入政策造成的成本上升。因此,从经济政策入手,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对于其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创新动力不足,税负过重,行政审批过多,创业成本过高;运行成本过大,内生增长动力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经济政策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释放被禁锢的活力,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总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问题需要从经济金融互动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其相互作用机制,并且,做好宏观制度及微观传导设计,才能促使二者两性互动。

二、货币政策层面与金融制度层面

(一)货币政策应该为经济提供良好的货币环境。金融制度的供给也是影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变量。事实表明,过度宽松的货币环境是助长投机因素的温床。如果在资产价格异常波动的阶段,即使对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资金也很有可能避实向虚,而不是真正应用于生产领域。

(二)货币政策调控不应使经济形成对货币的依赖。多年以来,中国的实体经济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经济下行时刺激政策出台、经济好转时刺激政策退出。目前,我国M2/GDP比率已经很高,意味着资金的产出效率明显下降,也意味着整个社会的杠杆率较高。在此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面临两难抉择。

(三)货币政策要关注融资成本,运用相关工具进行调节。这一方面要求货币政策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化,另一方面需要加快资金价格改革,从而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四)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通过改革准入制度,推动金融机构良性竞争,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通过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提高金融动员资金的能力。大力鼓励社会创业,使资本、科技与企业家精神充分结合。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确保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加快金融领域的简政放权,是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三、监管政策层面

(一)从监管上杜绝层层加水、体内循环的问题。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是很好的范例。在此之前,金融机构通过一系列产品和交易结构的复杂创新,银行信贷资产化身为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旨在规避监管。企业通过资金池等非信贷渠道获取资金,导致融资成本提高。此类问题必须从监管层面加以杜绝。

(二)信贷资金的监管应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坚持受托支付,避免挪用,坚决打击挪用信贷资金进行投机炒作的行为。

(三)注重高频交易的监管。随着技术的发展,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利用高频交易套利的行为。高频交易对于市场具有强烈的影响,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也有弊,需要结合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

(四)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金融业务的延伸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前提导向,禁入产能过剩行业,对于新兴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应定向投放,降低其融资成本。对于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特别是交易结构复杂的创新产品,应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信息,监管者要充分掌握产品功能、设计原理及其风控措施,以正确作出引导、加强监管。

(五)探讨建立全国性资金流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信贷资金、银行表外业务、类信贷业务等各类金融工具融入资金的流向,以保证监管实效。

四、金融机构层面

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经济周期中始终保持稳健。一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市场反应能力,抓住市场机遇,在支持经济实体的发展同时,提高壮大自身实力。二要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努力防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健全审慎经营机制,运用风险抵补措施缓冲经济周期带来的影响。三要不断开发金融技术,努力控制成本,延伸服务范围。四要坚持金融创新。创新始终是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经济形势的解读,由此找准支持的对象、产业和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创新金融工具、设计出新型的融资方案,为新兴产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企业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整体经济形成内生增长动力。

五、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生态及金融技术的层面

(一)加强金融基础建设。尽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供便利。

(二)从金融基础设施的源头根绝监管漏洞。很多看似监管的问题实际上与金融基础设施有着很强的关联。比如,如果企业账户管理规范、绝大多数交易以及全部大额交易都通过电子渠道结算,资金流向清晰且有迹可循,则资金监控就较容易,防范信贷资金挪用的成本就会降低。又如,如果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规范,那么利用假合同、假票据骗取金融机构融资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三)优化金融生态是吸引资金的重要手段。在不同经济阶段、不同地区,由于地区经济水平、金融生态状况存在差异,因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也不一,持续优化金融生态是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重要途经。

第3篇:金融体制论文范文

流转面积继续增加,逐步向规模化发展根据福建省的调查数据,土地流转租金根据土地的具体情况在每亩300~500元/年之间,条件特别好的土地租金高的可过千元,这样的收入普遍高于农户自己种植的纯收入,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进一步加强。到2012年初全省流出土地的农户达580.69万户,比上年底增加42.7万户。并且如图1-1所示,在耕地面积保持基本稳定情况下,2009-2010年福建省市农村耕地流转面积分别为216.43万亩、263.70万亩和295.53万亩,分别占当年耕地总面积的14%、17.1%和19.3%,呈递增的趋势。同时,土地流转逐步向规模化发展。土地单宗的规模流转面积有较大程度增加,单宗50亩以上的规模流转面积达16.9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28%,其中,100亩以上的占流转总面积的16.2%,规模流转比例明显提高。农地流入方每亩的经济效益要比承包户高出8~20倍,同时,因土地流转转移出的劳力,有的在基地打工,有的外出务工经商,也获得更多的非农收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零散细碎土地逐步集中,流转到种养能手、经营大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进行规模化的经营,有效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农业产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主体多元化目前,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但以出租和转包为主。据福建省农业局统计资料,2011年全省通过出租的农地155.1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3%;通过转包的农地92.63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1%;通过转让的农地13.4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互换的农地12.72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4%股份合作的农地3.35万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如图1-2所示。通过多种形式的流转,形成了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农民从中受益。流转土地用途主要集中在烤烟、粮食、蔬菜、食用菌、花卉苗木、水产养殖等方面。流转后的土地开发经营的项目主要涉及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带动了一批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形成。同时,土地流转呈现多元化,促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我省土地流转的范围由四荒地、林地、山地,扩展到农户家庭承包地;流转主体由原来的农户、种植能手、专业大户,扩大到农副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也由原来在亲戚、朋友、承包户之间流转,扩展到外村、外乡、外县甚至外省;土地流转带动了种养大户、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创新经营体制机制。

市场运作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农地流转早期的主要是一些劳动力外出的农户或劳动力少的农户将其农地委托劳动力充裕的农户或亲友耕作,收取一定数量的收益,是基于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农户之间自发、分散、短时间内的流转。后来逐步发展为大规模的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化运作,土地流转价格主要由相关当事人在市场的作用下协商确定。90年代后期开始,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规范土地流转,各级政府出台一系列优惠和规范政策,积极发动、大力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指导中心,119个乡镇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1284个村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站,分别占乡镇、村总数的91.2%、70.2%,为土地流转提供了有力保障。

福建省土地流转的金融供求现状分析

(一)农地流转为金融业提供巨大的市场——需求角度

1.金融需求的规模增大一方面资金需求主体趋于多元化。农地流转使得农业生产逐步规模化和现代化,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也随之产生变化:由传统农户、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等逐步向种养殖大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乡镇企业等规模化生产的现代农业转化。其中,种养殖大户、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等将成为土地流转后农村金融需求的主流群体。另一方面,资金需求数额逐步增大。随着土地向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组织等集中,资金、土地、技术等要素投入更加规模化,生产逐步朝机械化、产业化发展,农业生产行为和生产主体更组织化,资金的需求规模也随之增大。就单笔贷款而言,贷款金额比传统农户的需求大大增加,由早期的几千元的小额贷款无法满足规模化生产,贷款金额明显由小额分散向大额集中转变发展到上万元、十几万元不等。

2.金融需求的领域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拓宽了资金需求的领域和数量,产生了一系列金融需求。一是,为了更好地流转农地而必须提高土地的品质和招商吸引力所派生的资金信贷需求,如对农地进行总体规划、重整改良、综合治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需求。其次,农地流转后规模化的生产的现代种养殖农业的资金信贷需求,如、农业机械设备、新型农业技术引进以及种籽、化肥、劳务等支出的流动资金需求;三是农地流出的农民离开土地从事其他行业生产或者进行二次创业所需要的间接信贷需求。

3.金融服务的需求种类增加如表1所示,随着农地经流转的扩大,农户对对金融服务产品的需求由传统的储蓄存取款、农业信贷、咨询等业务扩展到了资金结算、农地证券、保险、理财等方面的业务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催生了对农业投资、农地抵押贷款、政策性贷款、土地债券、土地信托投资、市场信息咨询、财务管理咨询、期货、票据兑现、清算等衍生性金融服务的需求。农村金融产品需求更加旺盛,农村金融市场与产品的创新领域变得更加宽泛,由传统的存贷、信用结算业务向理财、保险、融资融券等方面拓展,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信息共享、评级、担保等社会中介业务需求也随此产生。此外,农地流转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的程度进一步提高,经营的风险由分散到趋于集中。土地流转前,农户进行小规模的生产,资金需求呈现出季节性和临时应急性特征,贷款期限较短,对资金的需求金额小而分散。土地流转后进行规模化经营,长期资金需求增加且相对集中,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由分散向集中转变,控制的难度加大,由于农业生产本身抵御风险能力较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二)农地流转的财政和金融支持现状——供给角度

1.财政支持农地流转的主要措施。按照现有的政策,土地流转中国家对种粮农户进行的补贴仍然由流转前农户领取,作为流入方的土地承包者难以获得国家补贴,经营成本和负担并没有减少。为进一步发展农村产业,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近年来福建加大了财政支出力度,2011年度福建经济统计年鉴统计显示,2010年福建省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林方面的支出16亿元占财政总支出169.5亿元的9.4%必上年度增长36.2%,2011年6月,福建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在财政、税收、信贷、保险、规模经营用地等方面都给予政策扶持。龙岩市出台了《2008年大田农作物生产十条措施》,在龙岩地区的各个县(市、区)重点扶持3-5个300亩以上的连片规模经营示范点,并对各个示范点进行每百亩5000元的补助,并优先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沙县财政拨出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农地流转之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个人或企业(合作社)进行贷款贴息补助。目前,金融部门已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的33个农业项目发放贷款,放贷金额3868.58万元,共计贴息183.6万元。

2.金融机构支持农地流转的情况。福建省目前的农地金融供给主体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村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目前金融机构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主要是小额信贷,且基本沿袭流转前的信贷方式,最高额度为3~5万,部分地区2006年开始通过农村信用社发放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截至2012年上半年,仅三明市明溪县累计发放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1017万元,涉及土地流转抵押面积8607亩,扶持171户农户和1家企业[2]另据福建银监局统计,截至2012年6月末,全省银行业(不含厦门)涉农贷款余额6502.1亿元,比年初增加719.94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126.39亿元。今年上半年累计发放春耕贷款146亿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城镇建设、水利建设、设施农业等贷款余额分别达到522.53亿元、231.05亿元、132.46亿元和35.4亿元。[3]获得农信社信贷支持的农户数达到298万户,新增惠农卡172.4万张、农户贷款20.4亿元、农户授信4.02万户。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和规模可谓不小,不过大部分贷款项目是用于农业企业经营的养殖业、经济作物种植等,真正直接用于支持农地流转的贷款比例很小,不超过5%。

农地流转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分析——供求失衡

1.农村信贷资金缺口大,不能满足农地流转的需求目前,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是农村金融市场中主要的金融业务。许多学者通过对二者的研究和比较来发现农地金融供求中的结构平衡性问题。存贷差是一定时期内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与贷款余额的差额,农村金融市场的存贷差是农村地区使用外来资金或向外输出资金的绝对净值,也能反映了农村地区资金供求的平衡性。[4]从表2可见,在2000—2010年间,福建省农业信贷供给逐年递增供给规模不断壮大,但是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福建省农业资金供给量还有很大缺口。存贷差额这一指标为负数,且差额逐年增加,增加比例也不断扩大,表明目前福建农业资金缺口量大,并从侧面反映出福建省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力度不能满足土地流转发展的需要,支持农地流转的金融供给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增强。

2.农村正规金融配置效率低,不能满足农地流转需求农村存贷比是金融机构把从农村地区吸纳的存款转化为农业贷款的比例,它反映了农村自有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状况,也能反映农村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从表2可以看出农业存贷比例近十年来在5%~6%的低水平上徘徊最高不超过7%,从图3可以看出从2004年之后这个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也验证了现有的金融体系配置资源的效率低,不仅没有解决农地流转资金短缺、农户和农村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反而使农村金融市场上的稀缺要素“资金”大量流向非农产业和城市。农村资金逆流入城市的现象非常普遍,造成农地流转缺乏资金支持长期处于“贫血状态”。[6]据统计,农村中有金融需求的农户中仍有46%以上不能获得正规的贷款,于是转向非正规金融融如民间借贷,但民间借贷多处于灰色状态,潜在的金融风险较大,政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而打压多于引导,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制约了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发挥。

3.金融产品供给结构性失衡,不能满足农地流转的需求根据帕特里克的“需求追随型模式理论”(demand-following),经济主体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产生的金融需求,催生了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和创新。本文第二部分对农地流转的金融需求分析表明,在农地流转背景下,农户的生产经营在原有农业生产领域将逐步向农副产品生产、农副产品加工、休闲农业等多个领域扩展,其对金融产品的需求量将不断增加,结构逐步多样化。然而,农地流转金融供给并未向需求跟进,从制度上看,农村金融供给的安排维持刚性农村金融业务逐渐萎缩。[5]很多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从农村金融市场撤退,开办涉农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剩下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银行农业银行3家,农地流转的信贷业务也很少,主要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部分地区开展农地抵押贷款业务。这些贷款普遍存在期限短、额度低的特点,无法满足土地流转需求。虽然部分省市在试点地区进行金融创新,如抵押贷款,土地债券、土地银行,农地信托业务,但是碰到诸多制度的障碍难以推广施行。农地金融机构的单一性、农地金融服务品种的单一性很难满足农地流转的需求。农村金融特别是农地金融供求呈现出明显的总量与结构的双重失衡。

4.农地金融相关制度缺乏,不能满足土地流转的需要我国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中缺乏一系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并有效地缓解了农地流转的资金压力。首先,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缺乏法律和制度的保障。随着农地的流转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逐渐扩大,对资金投入量随之增加,贷款逐步大额化,金融机构为了审慎经营对于大额贷款要求借款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最大的资产却不能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但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农民尚不能自主地处置其农地承包经营权,以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投资、融资等也缺乏法律依据,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陷入尴尬的境地,也难以适应农地流转发展的现实需要。其次,缺乏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将进一步加大需要有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来控制风险。但目前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缺失,农业保险效能发挥欠佳,商业银行开展农地金融业务,其发放贷款的风险几乎全部由银行自行承担。农村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尚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放贷的积极性。最后,农村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农地流转市场。目前土地流转中心的运行机制不顺畅、机构不健全、流转信息不畅、流转中介组织少、缺乏农村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和专业资质评估人员、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尚未解决。以上制度的缺陷严重挫伤了金融部门放贷的积极性,影响了农地流转金融服务的发展。

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加强农地流转的金融政策扶持

加大对农地流转的金融扶持力度,做好农地流转金融制度的顶层设计,是农地流转金融支持顺利开展并推广普及的一个重要前提。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农地流转的金融政策扶持,使惠农政策能在土地流转中发挥充分的作用。在土地流转的中切实保障农户利益,发挥好中央惠农政策对土地流转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兑付效率,加强“补贴资金”管理,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让农民放心流转。另一方面要建立支农资金回流机制。首先,建立起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农村发展。从国有商业银行在县域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村发展专项基金,对基金进行管理保证其保值和增值并确保资金用于农地流转和农业生产。其次,可以考虑扩央行支农再贷款的范围,单独对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再融资设定较为宽松的条件并增大资金供给力度,确保支农资金能有效供给。最后,放宽对农村地区的金融管制,拓宽资金供给渠道。可以鼓励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其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为农地流转提供信贷服务。此外,还可以进行民间金融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探索。

(二)完善抵押担保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地金融制度奠定基础

首先,赋予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法地位,从法律上承认农民拥有完整物权性质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支配处置权,适当延长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年限。其次,对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规范化管理。建议先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条件和范围,再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制度,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证书颁发制度。建立以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为基础的土地流转投融资体系。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贷款业务的开展,促进土地流转市场发展。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兜底”作用使农民无后顾之忧,即使农民参加农地使用权抵押后失去土地,也不会因此倾家荡产失去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可以赋予农村金融机构变现的权力,使其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监督项目资金运行,到期偿还有困难的,可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的作物进行拍卖解决农地抵押权实现难的问题,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积极性。

(三)改进农地金融服务,创新农地金融产品首先,根据农地流转的实际金融需求改进金融服务。金融机构根据农地流转的特点,依照流转各方的需求尤其是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来提供信贷业务品种、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等,并探索新的综合循环授信模式[7],以支持种粮大户发展多种经营的资金需求。同时,金融部门应以土地流转的金融需求为导向设计和创新农地金融产品、进行机构的设置以及开发中间业务,例如,可以尝试抵押、质押、地票、土地银行、农地信托、农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同金融模式进行实践。此外,还可以借鉴农信社开展的小额贷款的经验,根据土地流转的需要推出农户联保、大额农户信用贷款、土地订单贷款、协议贷款等业务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后农民贷款额度不断提高而缺乏抵押物的困境。

(四)健全农地金融的配套制度,化解农村金融贷款风险

第4篇:金融体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地流转;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土地债券

1.基本概念与相关理论概述

1.1 农地流转与农地金融

农地流转指农民将自身的土地通过转租、转包、入股、换地等方式实现经营权的变更。所谓农地金融是指以土地产权的抵押作为获取信用的保证,使土地经营者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解决土地经营者的资金短缺困难,以实现农业单位投入的产出增长。

1.2 农地使用权抵押

农地使用权抵押指农民以自身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从而获得自身经营所需的资金并履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银行一般不愿向农民提供信用贷款,而农民又无法向银行提供理想的抵押物。作为农民主要财产的土地,不仅具有较高的价值,而且因为土地的稀缺性,价值一般不会随时间而贬值,这恰好能满足银行所需抵押品的要求。

2.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农地流转,特别是农地使用权抵押,与金融支持是密不可分的。由于农地的资源稀缺性,其价值的货币衡量往往数目巨大,特别在人口剧增的情况下。这就使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代表的农地流转所需的资金很大。同时,由于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往往与农业长期性投入相关,投入期限较长,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政府财政都无法满足其资金的长期需求,在这种背景下,金融支持就成了农地流转的唯一选择。

通过e-views对1990~2010年的支农资金和第一产业产值的相关性分析可得,二者的相关性达到了0.85,建立二者的线性方程:

其中:nc表示农林牧渔总产值;zz表示支农资金总额。该式中变量的t检验和f检验都是显着的,可决系数也达到了0.732,能通过经济意义上的检验。可见,金融支持对以农地抵押为代表的农地流转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

3.我国金融支持农地流转主要潜在制约因素分析

3.1 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缺失

金融机构要实现长期持续的农业支持,必须保证一定的赢利性,这就要求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将追求利润,或者至少是保本微利作为经营目标。

农信社在经过1996年的行社分离和国家注资消除部分历史包袱后,经营已经倾向商业化,目前已经基本实现亏损扭转,将原本具有双重属性的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业务交给商业化运作的农信社来负责,对农信社来说不仅会间接加重其运营成本、增加其资金运用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目前农地流转的支持金融机构是缺失的。建立符合农地流转规律、具有双重属性的金融机构是我国农地流转金融支持的当务之急。

3.2 农地流转的资金缺口大

(1)长期的“以农哺工”政策致使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弱,无法完成农地投入的完全自身积累。

(2)农业生产回报率低,农民放弃经营土地。与第二、第三产业相比,我国农业的回报率偏低。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农村年轻劳动力放弃经营土地,开始进入经济发达的城市务工,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这样,农村的大量土地要么交予家中的老人经营,要么闲置,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该部分土地的流转需求相当旺盛,这就加大了对农地流转的金融资金的需求。

(3)农业自身的高风险性,农民贷款缺乏理想的抵押品。由于农业生产的对象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导致农业自身拥有很高的经营不稳定性。农业的高风险,农民贷款缺乏理想抵押品的条件下,使得追求利润的金融资金不愿涉足。

4.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的合理选择

4.1 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的选择

借鉴农地金融比较成功的国家、地区的经验,我认为目前国内流行的一种观点较合理:我国的农地抵押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信社共同承担。具体说,由农发行作为主管机关来主管农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并且负责发行土地债券,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农发行的基层机构来负责农地抵押贷款的发放、回收等具体的业务。

4.2 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金融支持模式的可行性

从我国金融支持农地流转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入手,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1)财政部支农政策资金。土地抵押贷款有一定的政策性,目的又是促进我国农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效率,那么财政性资金理应成为其资金的来源之一。政府可以将每年财政预算支出中的比如农业基本建设支出项资

金,通过“农发行总行——农发行分支行——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发放到农民手中。由于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的上级直接是农发行县级支行,而且该部门业务专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政支农资金被挪为它用。

(2)股金。合作性质是跟农业的自然特性紧密联系的,合作化经营对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监督成本、管理费用以及化解风险方面都有帮助。为此,贷款农民在取得贷款的同时,以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比如5%购买农信社土地抵押贷款部的股份——美国农地系统便是采用的这种方式。这样,整个农地金融系统可以凭借乘数效应创造更多的资金。从理论上,100rmb股金可以通过农民入股的方式变成(假设农民购买贷款额5%的股份):

银行获得了足够的资金支持,能更好的执行土地抵押贷款的业务,贷款农民在每年年末还可以获取一定的股息以及红利,这是一个双方都乐于接受的结果。

土地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在成立之初的启动资金,可以参照美国联邦土地银行的方法:政府在其成立之初,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一笔“种子资金”,但是所得股权不具有投票权,不能干预银行的正常运转。银行在今后的运营当中,逐步归还政府的资金,直至还清为止,政府完全退股。

(3)土地债券。以农地使用权为抵押的农地金融的国外运作成功经验之一便是以抵押土地做担保发行土地抵押债券。农地抵押贷款由于农业土地价值高、期限长,需要相当大的资金量来支持,商业性银行无法承担,发行土地债券,不仅能获得大量的经营农地抵押贷款所需的资金,而且能将位置固定、价值较大的农地分割为便于流通的、价值较小的债券。这在扩大抵押贷款的参与者同时也将土地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充分的流动性,加速了资金的流转速度。

参考文献

邵绘春.“土地财政”的风险与对策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13).

第5篇:金融体制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 公允价值会计 计量 市场经济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影响深重,据国际货币基金(IMF)2008年4月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估计,它造成的总损失已近1万亿美元;金融巨头乔治·索罗斯甚至称之为60年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公允价值会计不幸成为这场城门大火所殃及的一条“池鱼”。

一、金融危机引发对公允价值会计的论战

在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的金融业率先指责公允价值会计对金融市场造成了独特的“反馈效应”(feedback effect),使之陷入极具破坏性的恶性循环中,即它对资产支持证券(ABS)、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抵押债务债券(CDO)等金融产品的计量,导致金融机构需要确认未实现(unrealized)且未涉及现金流量(non公允价值会计cash flow)的巨额损失,这扭曲了投资者的心理,造成恐慌性抛售行为,这又迫使金融机构进一步确认由于金融资产降价导致的损失,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所以它们要求完全废除或暂时终止公允价值会计。美联储(Federal Reserve)、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国际货币基金(IMF)等各种金融监管机构甚至政界著名人士如麦凯恩等也对公允价值会计及其应用表示质疑。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等会计机构则认为金融界抨击公允价值会计是为了转移公众视线、为自己的激进的放贷政策及失败的风险管理开脱罪责而采取的推出“替罪羊”的有欠公平的伎俩。FASB主席Robert Herz在2008年4月的“公允价值圆桌会议”上指出,FASB完全是应投资者清楚而明确的要求才规定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FASB的另一位权威人士Russell Golden认为公允价值会计向投资者提供了衍生金融工具基础资产更加透明的信息。IASB主席Sir David Tweedie指出金融界对公允价值会计横加指责却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替代方案。财务分析师协会(CFAI)也坚定捍卫公允价值会计模式,认为它比历史成本更加透明且几乎以实时的方式高效地让投资者了解金融危机的动态、规模与影响。

二、公允价值不应是金融危机的替罪羊

关于这场金融危机的成因,有的归绺于美国民众、金融机构、政府的机会主义倾向与行为[2]的“合力”或“共振效应”,更多的则认为国际金融体系内在不协调、不稳定的缺陷是它不能及时控制该危机蔓延的关键因素。这些分析或指责都不无道理,但从根本上说,这场危机与以往发生的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对它的根源的揭示也同样可借鉴西斯蒙弟、马克思等先哲的认识,生产能力和结构与消费能力和结构之间的不匹配的矛盾积累仍然是这场危机的主要根源,因为次贷危机爆发的根由还在于抵押贷款购房者无力承受还贷压力而使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无以为继,“产业为根、金融为叶”,既然根子上出了大问题,那么叶子枯萎也就随之而来。

可见,拿公允价值会计作为“出气筒”其实是种不负责任的转移矛盾或压力的做法,是种避重就轻的低劣伎俩,与企业经营不善后归罪于财务部门或在外受气的懦夫朝家里女人撒气如出一辙。

那么公允价值会计应在这场危机中承担什么责任呢?金融界的指责其实似是而非,因为金融资产的交易是基于交易者对其收益与风险评估及其差异而达成的,本身就是面向未来的决策与行为,这种评估及其差异本身就具有内在的波动性。而且,这种评价及其差异要受到市场环境的影响,而金融市场本身的稳定性需要以充分、及时、完备的信息及其流动为基础条件,需要依据这些信息理性地作出分散决策的交易者,如果金融市场的信息条件低劣甚至充满虚假、欺诈性的信息,那么其交易者趋于盲从、跟风的非理性状态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动荡的风险就越大,形成所谓的“羊群效应”,中国股市上“买涨不买跌”、跟风盛行就是极鲜明的例证。因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是由其内在的基础条件所决定的,公允价值会计在本质上是反映其运行的结果,而不是它的根本成因。更确切地说,公允价值会计并不能内在地决定金融资产及其市场的价格及其变动,它对市场价格波动性的影响是使之稳健还是加剧,归根到底是由市场本身的性质或运行质量所决定的。

那么公允价值能否改进市场的信息条件呢?根据IASB的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各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由此至少可见,1、公允价值提供的是个具有市场或社会统计均值意义的衡量值,本身具有内向收敛的性质或趋势,因而对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具有使之趋于稳健的内在功能。2、公允价值是个相对能为交易者广为认同的市场价格,它能吸纳、反映众多交易者对某一特定经济品的评价及其差异以及其中所蕴含或披露的各种信息,包括供求状况的信息,因而它的信息含量是相对充分的。3、公允价值是对市场及其价格运行状况的综合衡量,对其变化具有“显示器”的功能,并能通过动态的调整予以相对灵敏的反映,因而它所提供的信息是相对及时的。4、公允价值在本质上是众多交易参与者通过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形成的均衡值,它反映了这些交易参与者(无论是否成为现实的交易者)对特定经济品的成本、收益、风险等维度上特征或指标的综合信息及基于此而进行的综合考虑,因而它所包含的信息是相对完备的。

因此,我们认为,公允价值从本质或倾向而言,是有利于改进市场运行中的信息条件的,它的推出也是基于设计者这样的美好愿望的,可以说“卿本佳人”,它出道不久在这场危机中显现出它的一些雏嫩与不足,但如果就此被推出去当作替罪羊宰了,那只能一声叹息“嫁与中山狼”了,它本为公允而生却偏受是不公允的对待,实在是悲剧。

三、公允价值应继续坚持与完善

尽管在这场深重的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的应用显露出各种困难与不足,以致被视为“出气筒”甚至“替罪羊”,但它仍需坚定地坚持与完善。需要坚持是因为它在性质与功能上是有利于为市场运行提供相对充分、及时、完备的相关信息的,有利于改进市场有效、稳健运行所需的基础性信息条件的。这个判断是基于以下几点作出的:1、尽管市场经济在运行中仍存在各种不足、缺陷、弊病,甚至偶而以各种经济危机的形式爆发综合性急病,以致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予以干预或援助,但政府终究不可能替代市场的基础性与主导性地位和作用,市场经济制度仍将长期存续并不断完善。而公允价值天然地与之保持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是源于市场经济并为之服务的计量模式或原则。2、对经济品的价值进行衡量并不存在什么独立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外的客观物可作为稳定的尺度,这种尺度只能是人类社会性选择的结果,它的稳定性与有效性也是人类社会制度整体运行的综合结果,那些认为 “市场价格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品价值”、并试图找到某种客观存在物比如劳动或劳动时间等作为衡量其“真实价值”的绝对标准的“唯物主义”只不过是种理性自负的臆想或虚幻。正因为如此,我们还找不到能更好地替代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其他衡量尺度或标准。3、公允价值与其理解为一种计量的技术标准或方法,还不如理解为计量所需遵循的原则或要达到的境界,或者说是会计界一直以来努力趋近的一个理想,这个理想的必要性(最根本的是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与可行性(市场运行的有效性与市场价格的可得性)已得到充分的论述,因而不能因为它在技术或操作层面上还存在各种不足或困难就弃之如敝履,何况它的应用历程还很短,如果这样处理,我们要么不公平、不公允地回到早已长期试验但始终不能摆脱困境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的老路上去,要么总置身于“臆想的阳光”与“现实的苦难”之间。因此,我们虽然不能排斥对其他新计量模式进行探索或对老的计量模式进行完善的自由,但同样排斥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探索或完善的自由,特别是在尚未找到更好的广为认同的替代方案之前,我们仍应坚持这种目前为止仍为大多数相关者所认同与选择的计量模式。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2008年5月对1559名财务高管的问卷调查表明,83%不同意公允价值会计是引发次贷危机的诱因,有70%主张在表内确认或在附注中披露第一层次(即按市价标价)公允价值。

当然,这种新兴应用的计量模式还存在许多不足或缺陷,影响了它的应用价值与说服力,需要予以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如此才可能更理直气壮地坚持。根据FASB2006年9月颁布的FAS157,按客观性(Objectivity)与可观察性(Observability),将公允价值分为三个层次:按公开报价计量的公允价值、按可观察信息计量的公允价值、按不可观察信息计量的公允价值。

对第一和第二层次公允价值采用市场法确定,有市场价格作为可验证、可观察的信息,应在财务报表内确认,这也会因为有了信息“公共产品”的性质而产生广泛的影响、随更多的关注与更重大的责任,因而更需要更高的质量保证,这除了要通过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市场制度如公司获得、保有、丧失上市资格的制度,公司产权制度等的建设与改进,会计本身也应从制度或技术层面上采取改进措施,比如利用信息技术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的频率甚至实现它的实时化,以及时、尽快地适应所计量资产所在市场的价格变动的状况,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要求;又如调整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使之多样化,为不同类型的信息需求者提供内容详略不一、要求不同的“信息产品”,以更好地在透明性的要求下保证信息的充分性要求。

对于第三层次的公允价值,它采用的计量方法在客观性(更确切地应称为“可验证性”)与可观察性上确实有较大的局限性,因而不宜强制性地在表内确认,可在表个进行披露。但即便如此,也应采取一些措施提升所披露信息的质量,比如在应用收益现值法时应采用市场平均利率而不应以个性化的内含报酬率来折算,从而增强对经济品价值进行计量的“客观性”;又如采用重置成本法时也应充分披露市场环境变化的影响,即资产购建活动中的成本构成因素如人、财、物、时间、技术等发生了哪些变化。总之,对于这个层次的公允价值,也应尽力考虑可以市场化的可能性并引入相应的能在不定程度上反映市场化影响的因素,使之能在相当程度上模拟市场运行的特征。

以上是对公允价值三个层次的应用的静态分析,但更需要考虑它的动态监测与调整,即要密切地关注各种经济品所处市场环境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甚至连续地进行必要的价格测试,据以动态地更新会计信息的提供;当所处市场在流动性等方面发生根本性变化动使市场价格的可观察性强化或削弱时,应及时调整该经济品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与信息提供的方式(表内确认还是表外披露等),使这方面的会计信息提供更具有稳健性,这也是这次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会计受到指责的重要不足之处。

通过上面的探讨,我们认为,尽管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会计暴露出了种种不完善甚至缺陷,并受到种种质疑甚至指责,但这对于一种新兴引入的计量方法或思想来说,还是显失公平的,更重要的是这种计量思想或原则在根本上是符合众对会计信息的基本需求的,是符合众对计量的“公允”境界进行追求的理想的,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逻辑的。正如市场经济尽管存在种种“失灵”或缺陷,甚至爆发出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这样的综合症,但仍不可否认它是人类社会长期试验所证明的迄今为止最为成功也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模式或制度,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苦难就重新迷幻于“政府救世主”与“政府管制”的阳光中,这种晕眩将引领我们陷入更深重得多的苦难之中,同样,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为基本目的与价值取向并以充分利用市场信息为计量基本依据的公允价值会计也不应被轻率地否认或抛弃,而应在制度、技术层面上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进,才可能使“公允的理想”逐渐地在我们的会计计量中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黄世忠.次贷危机引发的公允价值论战[J].财会通讯.2008,(11):20-21.

[2]黄津孚.机会主义造成了美国次贷危机[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3).

[3]王跃武.论公允价值的理念基础[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8,(4):57-61.

第6篇:金融体制论文范文

回归需求导向,就是要从根本上转变经营理念,把支持实体经济的观念植入商业银行战略、制度、流程、企业文化等。要使银行家们充分认识到,脱离了实体经济的自我繁荣最终将使银行业成为无源之水。回归需求导向,就是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实体经济的需求调查、分析、整理、挖掘工作,就是要深入研究实体经济的运行规律,科学把握实体经济各种经济主体、各行业产业、各种业态、各种商业模式的运行特点,并对实体经济的需求作出回应。回归需求导向,就是要放弃自我繁荣的倾向,合理配置资源,通过技术、机制的安排将有限的信贷资金精确地使用到最能够产生效用的领域。从另一方面看,实体经济本身的发展对于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问题至关重要。如果实体经济不振,整个经济处于投机气氛浓重的情况下,银行业自然就要处于两难之中,如果支持经济则很少能够找到合适的对象,特别是一些地方金融机构如果整个地区都是一些投机企业,则难免受到影响。如果不支持则银行业机构本身很难获得发展。这也说明实体经济的发展是银行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因此,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问题不只是银行业自身的问题,也是整个经济的问题。应该从各个层面鼓励企业家、个体创业人员专注于事业,精耕细作。

顺应调整、升级要求,确保支持实体经济方向的正确性

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就要准确把握实体经济发展方向,注意实体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方向,并以此确定支持对象,确保支持方向的正确性。

首先,要准确把握产业结构的调整。将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战略性新型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列为重点支持对象。支持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产业链的延伸、先进工艺的采用。需要商业银行有效整合投资、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社会金融资源,融合股权与债权,推进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创新,切入直接融资金融服务链,构建新型银企合作关系,为技术创新、产业转型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其次,要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对于符合绿色经济、节能减排降耗、环境保护的产业要大力支持,比如,有机绿色农业项目、清洁生产型工业项目等。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企业项目、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循环经济技术项目、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以及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的节能减排企业。在实体经济发展进程中有保有压,部分落后行业等需要尽快淘汰,尤其是高耗能、高污染、产能高度过剩且没有市场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行业,要尽快退出。

第三,要支持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符合改善民生的产业。商贸流通行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一些与百姓生活密切的商圈、综合市场、供应链、产业链应大力支持。能够带动农牧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应该大力支持。积极推进消费金融,高度重视并加快互联网、移动支付等新技术,新服务渠道的运用,促进向消费型经济转型。

第四,竭力支持符合科学发展的企业和产业。政府盲目追求GDP而进行的一些经济活动比如造城运动需要慎重对待,对于政府经济主体盲目多元化经营、脱离主业的经营行为需要慎重对待,对于经济主体的投机行为不予支持,对于一些不符合发展方向的低水平重复项目应坚决退出。

第五,要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将有限的信贷资源从大型企业、国企向民营、中小及小微企业倾斜,从经济发达地区向其他地区均衡,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稳定就业,推动产业梯度转移和区域协调发展。第六,根据实体经济转型的方向设计金融服务模式,努力融入价值链,实体经济提供高附加值、低成本金融服务,与实体经济转型方向保持一致,共融共生,共同发展。

实现科学定价,确保银行业与实体经济的利益分配关系的公平性

去年以来针对商业银行暴利行业的讨论甚嚣尘上,这与商业银行产品、服务的定价是密不可分的。实际上确实有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价过高,大有竭泽而渔之嫌。根据目前的市场结构与态势,多数地区资金紧缺,特别是小微企业。考虑到国家对于银行机构准入的限制,这种局面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商业银行定价偏高,客户也能够接受。实际上应该从更加长远的角度看,如果银行的利益过多,则实体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受到影响,而且也不利于银行业的整体声誉和形象。因此,商业银行要通过完善贷款利率和金融服务的定价机制,通过更加精细的风险定价技术,结合企业成长周期、行业特点、区域集群情况、信用状况、盈利水平等准确为产品和服务定价,努力处理好与实体经济的利益分配关系。即使是在谈判地位优越的情况下,也应该合理定价,避免损害实体经济的长远发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精细化的管理降低自身运行成本,鼓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成本管理、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提高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风险定价重要参数),保持商业银行产品、服务价格的较低水平。

完善风险管理,确保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

在强调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以增加金融风险、扩大金融风险为代价,所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管理风险能力,确保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首先,应着力注意研究转型期经济运行特点及相应的授信风险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深入研究实体经济运行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行业风险,深入了解行业、企业的具体特点,把握规律,提升专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稳健性。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区域性风险。注重研究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特点。各商业银行在实践中已经总结出了针对小微企业的风险管理办法。应在此基础上继续挖掘,深入研究。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提升专业化能力,有效控制转型期产业升级的行业风险、宏观调控的政策风险、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其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不断创新风险管控的理论、模式、技术等,从风险识别、计量与监测、风险处置等环节推进精细化管理,努力降低风险水平,实现银行业与实体经济的和谐共生,共同发展。

加强银行业自身的创新与转型,确保支持实体经济效果的可靠性

从商业银行的现状看,经营理念、市场定位、经营水平还不能够适应支持实体经济的需要。加上实体经济不断发展和创新,这就需要商业银行自身加快创新和转型步伐,确保支持实体经济效果的可靠性。

首先,要进行融资方式和信贷产品方面的创新。要对实体经济的需求进行分析和挖掘,在此基础上围绕实体经济的需求,设计商业银行产品或融资方案,使产品或融资方案的结构和要素与支持对象的业态特征、现金流结构、信用资源、资产负债表高度契合。

其次,紧密关注实体经济性形势的变化,关注新的业态的出现,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关注新的需求出现,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产品和授信模式的创新。

第三,通过与同业的合作,为实体经济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与基金、租赁公司、投资银行、保险企业等合作推出跨行业的综合金融服务,积极地拓展像债券承销、资产交易、委托、股权融资、私人银行、基金托管等金融资产服务业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四,通过创新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增值型、延伸型服务。提供专业化的资金管理服务、延伸性的增值链服务、个性化的顾问咨询等,全面满足处于创业、成长、转型等经济主体的需求,满足不同层次的实体经济的多元化需求。

第7篇:金融体制论文范文

东亚危机后对于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之利弊的讨论,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焦点。本文详细探讨了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的基本特征,并将东亚国家“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与以英、美为代表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作了深入的比较研究,肯定了作为一种温和的金融约束的东亚金融控制模式在赶超时期积极的经济绩效。同时,本文也对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的潜在弊端作了全面的,并探讨了金融约束与金融体系的脆化之间的相关关系。

关键词

东亚模式 金融约束 金融抑制 金融脆化 东亚奇迹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ast-Asian Financial Control Regime

Abstract

The discussion on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ast-Asian Financial Control Regime becomes central issue after East-Asian Financial Cris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characters of this regime, and makes deep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he “Bank-based financial system” in East Asian countries and the “Market-based financial system” in European countries and America. This paper gives positive appraisal on the economic performance of East-Asian Regime as financial constraint in the catch-up period, but meanwhile discuss the inner disadvantages of this Regime in financial fragility in the financial system in East Asia.

Key Words

East-Asian Regime

Financial Constraint

Financial Repression

Financial Fragility

East Asia’s Miracle

试论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之利弊

对于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之利弊,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东亚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模式基本上以日本式体制(Japanese financial regime)为基础演变而来;尽管东亚国家在金融发展的阶段和特征上有所差异,但是就金融制度的基本要素而言,东亚国家的金融体制或者金融模式基本上都属于日本模式。日本的金融发展模式和金融体制则滥觞于1868年的明治维新(Meiji Restoration),在二战之后臻至成熟;其他东亚国家,尤其是韩国、以及东南亚各国,在经济起飞和经济赶超时期也基本上沿袭或者模仿日本式金融体制,所以在学术界将这种金融发展模式和金融体制统称为“东亚金融体制”,这当然是一个笼统的不甚严密的术语。

东亚金融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注重和强调政府在金融体制中的作用,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保持着强大有力的介入和干预。在东亚金融体制中,政府将金融体系视为实施政府产业政策的工具,金融体系按照政府产业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利用金融中介(主要是银行)的作用,将资金从盈余部门转移到赤字部门。这些中介融资的主要接受者是那些资产负债比率低(高杠杆比率)的大。在东亚金融体制中,政府不但通过金融中介资金的流动方向,而且还存在着大量隐含的或者是明显的政府直接信贷配给,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是能够执行政府产业政策的企业,或者是政府认为需要扶植的产业。同时,东亚金融体制中,政府的金融监管框架是比较模糊和不透明的,这为大量政策性优惠和妥协、政府与企业以及金融部门之间的关系融资行为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在东亚金融体制中,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被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中央银行成为政府的人,成为执行政府产业政策的工具,不能根据宏观经济状况独立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也不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实施独立的严格的金融监管。东亚金融体制中广泛存在着存款担保制度,对投资组合多样化进行诸多限制,同时中央银行对那些陷入财务危机的银行部门负有最后贷款人和最后救助者之义务,因而在日本或者其他东亚国家,素有“银行不破产神话”的说法。东亚各国在经济起飞的早期阶段,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日本这种金融体制,东亚国家尽管在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深度上略有差异,但却基本上具备了日本式金融体制的本质要素:政府在金融体制中的主导作用,金融体系的产业工具性质,广泛的信贷配给现象,不透明不明确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核心地位等,这些特征,与我们所熟悉的金融抑制措施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

与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market-based financial system)不同,东亚传统的金融体制是一种“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bank-based financial system)。在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中,证券市场在积聚资金和向企业融资方面与银行一样居于核心地位,在英国和美国这样的典型的市场化金融体系国家,证券市场在金融体制中的地位已经超过了银行部门,证券市场在融通资金、实施公司控制和进行风险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在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中,特别是在德国和日本式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银行在动员储蓄、配置资本、监督公司投资决策以及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有关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之优劣的争议由来已久,至今并没有明确的结论。Demirgüç-Kunt & Levine (1999)的研究囊括了150个国家的数据,得到以下结论: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票市场均比较活跃和有效率;在高收入国家,股票市场相对于银行而言更加活跃和有效率,而且随着一个国家经济不断增长,其金融体系也显示出更加以市场为导向的趋势;那些具有习惯法传统(Common Law tradition)、对股东权益进行严格保护、监管良好、腐败行为较轻、不存在明显的存款保险的国家,一般有着更加市场导向型的金融体系;那些具有法国民法传统(French Civil Law tradition)、对股东和贷款人权益保护不力、合约执行质量较差、腐败行为严重、会计标准不严格、银行管制较多的国家,其金融体系一般不发达,银行和股票市场均处于幼稚状态。这项研究虽然揭示了经济发展中金融结构的一般趋势,但是仍旧难以说明一国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与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静态的比较研究无法说明两种体系在动态经济中的作用。在执行经济赶超的国家,由于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瓶颈约束和框架约束,在经济赶超和经济起飞的初期阶段就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是不现实的,也往往是无效率的:资金的瓶颈制约使得股票市场的发展缺乏资本基础,而且股票市场在动员储蓄方面的作用远远逊于传统的银行部门;经济赶超国家由于金融体系发展滞后,相关的金融规则和法律框架尚未形成,同时不具备管理和监督股票市场的知识储备和人力资源,因此很难在短时期之内以发展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更为重要的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比较适合作为政府执行赶超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工具,在资金配置的规模和资金流动的方向上也更容易控制。银行部门在东亚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动员储蓄、资本配置、监管企业运作、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产业政策目标方面,银行承担着重要使命,世界银行(1993)对银行在东亚经济奇迹中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

东亚金融体制中所隐含的是一种处于典型的金融抑制和典型的金融自由化之间金融发展战略,实际上是一种温和的金融约束(financial constraints)。金融约束战略是适应于东亚经济起飞时期宏观经济状况和金融发展阶段的一种战略选择,它包括一整套金融约束方案,如对存贷款利率加以适当控制,对金融体系进行市场准入限制、对来自资本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以隐含的存款担保和中央银行救助来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等,这些措施都是旨在强化银行的主导地位,使其在动员储蓄和配置资金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金融约束的目的,是为银行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这些租金机会增加了银行特许权价值(bank franchise values),使得银行有进行审慎的投资以及监督企业经理人的内在激励,对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和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性有重要作用。同时,东亚金融体制中所包含的金融约束战略作为东亚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创造东亚经济奇迹上显示出这种制度安排对于企业投资和银行部门融资行为的积极作用。经济落后国家假如单纯依赖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就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vicious cycles),经济主体的低收入导致低储蓄率,低储蓄率导致资本市场薄弱,而资本市场的幼稚性不但不能支撑产业发展与经济起飞,而且容易引发投资风险和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而东亚国家在经济起飞的初期,通过金融约束政策创造了一种良性循环(virtuous cycles),金融中介机构特别是银行在动员储蓄中发挥巨大作用,金融约束降低了私人部门的投资风险,这些因素又导致快速的资本形成(capital formation)、较高的GDP增长率以及较高的储蓄率,并吸引大量国外储蓄的流入,所有这些都刺激了金融体系中的资金的生产性投入。政府对银行的保护和对企业的保护降低了银行和企业的投资风险,增强了银行融资的激励和企业的投资意愿,而且在政府、企业和银行部门之间结成一种稳固的三位一体的关系,在执行产业政策中达成合作式的“利益共同体”行为模式。

东亚金融体制在东亚国家实现经济赶超和经济起飞之后,其自身隐藏的弊端开始显露出来,经济起飞初期起到积极助力的金融约束政策逐渐向起阻力作用的金融抑制政策过渡。克鲁格曼发表在《外交事务》上发表的著名论文引起了学术界对于东亚经济奇迹的深入讨论和激烈争辩,东亚式的金融体制以至于整个东亚发展模式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而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更为学术界提供了反思东亚模式的机会。事实上,金融约束和金融抑制政策在实践层面上是很难区分的,政府在实施金融约束政策的时候,由于难以获得金融体系、企业部门和宏观经济的全部有效信息,因此很难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金融约束政策进行及时调整。几乎所有金融约束政策本身都蕴涵着银行体系和企业部门以及政府行为扭曲的风险。存贷款利率的限制在为银行和企业创造租金的同时,也隐藏着银行和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moral hazard),隐藏着银行和企业进行非理性的不审慎的投资的可能性,日本和东南亚国家出现的房地产和证券市场的大量投机行为,就是明显的例证。政府对信贷配置的直接干预往往基于以及战略的考虑,而不是基于利润和经济的考虑,这种资源配置的扭曲是导致寻租行为和政府腐败的根源之一。银行部门在政府的过度保护下丧失了谨慎投资的动机,缺乏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的内在激励,同时扭曲的银行企业关系也使得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这是日本所谓“主银行”制度(Main Bank Regime)所难以避免的结局。中央银行在东亚体制中成为政府的人,不能独立行使监管职能,而政府的监管行为既缺乏透明度,又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与监测手段,这助长了经济中的腐败现象和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东亚金融危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东亚金融体制中所隐含的这些弊端和内在缺欠的总爆发。东亚金融体制在金融危机后的总趋势,是继续采取稳健的金融自由化策略,改革传统的银行部门,改善政府介入金融体系的方式,加强对于金融体系的监管,塑造更加市场化和稳定化的金融新体制。尽管早有学者指出在金融自由化和东亚90年代频繁的金融体系危机之间存在着某些相关关系,但是就东亚而言,一方面诚然存在着金融自由化中的脆化现象,而另一方面,这些脆化现象又同传统的东亚金融体制有密切关联,只有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改革传统的金融控制政策,同时又加强金融部门的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才能实现金融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T.F. Cargill (1993):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Policies: Japan and Korea”, Korean-US Financial Issues, Washington D.C., Korea Economic Institute of America.

T.F. Cargill (1998): “Korea and Japan: End of the Japanese Financial Regime, in G. Kaufman (eds.): Bank Crisis, Causes, Analysis and Prevention, Stanford, CT: JAI Press.

T.F. Cargill (1998): “Financial Crisis, Reform, and Prospects for South Korea”, Financial Regulator, June, pp.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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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F. Cargill, M.M. Hutchison & Takatoshi Ito (2000): “Financial Policy and Central Banking in Japan”, The MIT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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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V. Brio, N. Kennedy and S.D. Prowse (1994): “Exploring Aggregate Asset Price Fluctuations across Countries”, BIS Economic Papers 40(April).

第8篇:金融体制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本文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着重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农村金融的相应措施。

从1996 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至今,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改革中,我们逐步认识到,完善信用社治理结构必须要有竞争的市场,实现有效监管也必须要有竞争的市场,而多元化的农村金融需求同样需要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去满足。因此,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实现金融多元化成为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关键。2005年人民银行主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6年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2007年银监会又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扩大到全国,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1 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改革后,目前我国多元化农村金融体制已初步建立,即以合作性金融为基础, 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证券市场和外资为补充的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同时,农村金融组织民营化程度加大,乡村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试点扩大了各类资本合作的参与路径,并促进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初步形成,使得财政资金、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资和非营利资本角逐农村市场的竞争机制初步建立起来,打破了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农村金融主体呈扩大化趋势,逐步形成了由各级政府、具备国有、集体、外资、港澳台、私人等各种资本背景的企业、农户和其他私人投资者构成的多元化金融主体格局。

2 我国农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2.1 财政投入不足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农村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的外溢性特征,政府仍然应发挥主导的作用。但据统计资料显示,建国以后至2005年,除个别年份外,我国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绝对额是增长的,但财政农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呈下降趋势,财政投入不足10%的水平与我国农业的基础地位极不相称。

2.2 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单一化

虽然经过多年改革,但是农村金融服务渠道单一化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业发展银行构成,而除了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外,其他银行机构很少在农村地区发放贷款,大都把资金转到城市。同时,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回城市,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实际上也成为农村资金流出的重要渠道。现实中,实际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任只能落在了农村信用社的肩上,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农村信用社过分看重业绩增长,以追求赢利为主要目标,偏离了为社员服务的主要原则,难以达到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目的。

2.3 农村金融产品单调,业务单一

由于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业处于无竞争状态,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大多缺乏金融服务意识,经营方式粗放,不注意金融产品的需求创新,满足于坐等顾客上门;农村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仅有存款、贷款、保险等,且基本上是城市金融产品的简单移植,金融机构没有适时根据农民需求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就是在一些传统业务上,也缺乏创新。

2.4 民间金融组织活跃但缺乏有效监管

正规金融机构缺乏活力,在客观上为各种民间金融活动提供了发展空间, 很多地方民间借贷甚至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据调查,民间借贷占整个农村资金市场总量的30%到70%不等,且越是落后的地区民间金融组织越为活跃。虽然民间金融活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紧张的压力,但是,民间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风险高、纠纷多、盲目性大等弊端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很可能会加重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3 完善农村金融的措施

3.1 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要进一步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拓展支农金融业务,针对“三农”的特点, 在进行农村金融体系设计时,必须加大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性金融投入, 应建立以农业政策性金融为主线, 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农村特点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同时,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作用,商业性金融是金融体系的主要力量,能够围绕农村经济和生活的发展,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供给, 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这也成为政府支农手段多元化的重要政策选择。另外,我国还要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其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是农村现有正规金融的主体,所以必须坚持农信社“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的终极定位,只有农村信用社发展壮大, 才有能力支持广大农户发展经济, 带来农村经济的繁荣。

3.2 完善准入、退出制度

垄断不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必须要完善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要在综合评估各地农村金融市场容量、条件以及当地风俗的基础上,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坚持产权关系清晰、组织形式多样化原则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构建真正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同时,要抓紧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这也是强化外部约束、保障农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促进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条件。

3.3 规范引导民间金融

尽管民间金融组织不够规范而且存在许多弊端,但对于现阶段我国正规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活动对于我国的农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要承认和正确对待民间金融,鼓励其合法发展,使其成为农村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要通过正确的形式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而非简单、粗暴地取缔民间金融组织及其活动,以达到让其填补目前国家在农村金融方面的空白,推动现阶段农村农业正常发展,保证我国农村农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刘梓舟. 从农村金融需求的视角看农村金融的改革[J]. 南方农业,2008(1)。

[2] 马君实. 完善农村金融支持战略的几点思考[J]. 中国金融, 2008 (1)。

第9篇:金融体制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韩国是新兴工业化国家的代表,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同时,韩国金融制度也在不断的进行变革。从韩国金融制度的演变可以得到一些经验教训,对我国正在进行的金融改革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韩国的金融制度是较为实用性的金融制度,自建国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其金融制度的沿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虽然在每个阶段,韩国的金融制度在理论上都存在着诸多缺陷,但其操作性一直不错,为韩国经济的起飞提供了保障。其发展历程可表示为“自主中立金融——管制金融——自由金融”三个阶段。

一、历史沿革

1 自主中立金融阶段。建国初期为了治理混乱的经济金融秩序,消除严重的通货膨胀,消除殖民地金融制度的影响。1950年5月颁布的《韩国银行法》确立了韩国金融业的民主性、自由性与独立性,紧接着其中央银行韩国银行的成立标志了韩国自由中立的金融体制开始运作。在整个50年代,韩国政府都在为巩固其新建立的自由中立的金融制度而努力,颁布了多部关于银行的法律,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农业银行法》等。到50年代末,韩国自主中立的金融制度已基本成型。

2 管制金融阶段。20世纪六七十年代韩国金融业进入管制阶段,也是政府主导型产业金融体制时期,金融体制独立性逐渐丧失,转而成为政府推行其产业政策的工具。1962年韩国修改了《韩国银行法》,政府接管了中央银行的大部分权利,使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金融具有了合法的依据。在这一阶段银行业在金融业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很不发达,甚至可以说是无足轻重。进入70年代,政府逐渐意识到金融多样化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1972年,韩国政府采取措施,整顿民间金融市场,调整和转换银行债务,降低利率等,其目的是改善金融机构状况,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3 自由金融阶段。1980年韩国颁布了《一般银行经营的自律化方案》,1982年修正了《普通银行法》,开始了韩国金融业向自由化国际化发展的变革,并通过出售银行股份等方法完成了部分银行的私营化,以此来刺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但一直到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韩国金融自由化改革仍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效,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一阶段的改革是完成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私有化,而没有完成预期的自由化。

二、亚洲金融危机前后的韩国金融制度改革

20世纪90年代起韩国政府开始加大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步伐,但至爆发危机时仍有部分步骤尚未实施,例如原定于1996年实行的取消活期存款外的所有对贷款和存款利率的管制。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管制金融的惯性,以及来自各个方面的阻力,改革在有的地方还不够完善,甚至出现了漏洞和负面的影响,这也是其后的金融危机能在韩国造成激烈动荡的原因之一。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是政府的定位不当,在自由化改革中政府提倡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这类机构背后大都有工业集团或财阀的支持,它们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干预能力较强。第二,自金融自由化改革以来,利率管制放松过急,使韩国国内利率上升,刺激了国外游资的大量注入,并刺激了国内企业举借外债的程度,至危机爆发时,韩国企业举借的大量外债加剧了韩国金融状况的恶化。第三,金融监管不够明细化,过于追求理想目标而忽略了可能遇到的风险,同时政府对于金融企业的保护性太强,纵容其盲目扩张而不允许其破产,这些措施加剧了韩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三、韩国金融制度变迁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采取的这些措施有助于恢复韩国金融的稳定,同时给其他国家提供了一定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1 金融自由化是大的趋势所在。但是金融管制或者说是由政府控制金融也并不是没有好处,好处之一就是金融业可以明确而直接的为政府的战略目标服务,可以集中金融业的力量为全国的经济发展服务。韩国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正是在管制金融时期韩国的经济得到了腾飞和发展。

2 政府在本国金融业发展中的定位要正确。政府干预虽然有些时候会阻碍金融业的发展,但这却是防止金融动荡最有效的手段,但同时也有一个度的问题,干预过多就会扭曲金融业,在我国目前可表现为政府对银行的不当干预要减少,但对资本市场的控制要有力。

3 加快商业银行的改革。严格控制不良资产率和保证资本充足率,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加大商业银行经营的透明度,加强商业银行的审计工作,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

4 协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金融倾斜的程度不能太大,强化直接资本市场在国内资本运作中的作用,对银行的依赖程度要降低,同时大力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降低准入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