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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非形式逻辑在实践中体现为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语言来加以论证,而形式逻辑的论证则用的是人工的数学语言。形式逻辑侧重研究论证的有效性,而非形式逻辑则侧重研究论证的合理性。早在两千多年以前,逻辑学就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古希腊的第一批逻辑学家就是律师。19世纪以前,在逻辑学的教学中就一直延续着一种所谓大逻辑的传统。亚里士多德一直重视关于论证的研究,所以其《工具论》和《修辞学》的研究对象就都是对运用自然语言作论证的分析与评价。亚里士多德还对运用自然语言作论证提出了三种评价方法,即分析方法、论证方法和修辞方法。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论辩理论与形式逻辑是受到同等重视的。但是,自19世纪中期数理逻辑兴起以后,现代逻辑就统治了对逻辑学的研究,人工语言也完全取代了自然语言。但这种过度形式化的逻辑与人们的思维是严重脱节的,所以它就不能满足论证实践的需要,尤其是法律实践中论证的需要。20世纪中后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非形式逻辑便应运而生了。佩雷尔曼认为,“形式逻辑是关于演绎和强制的论证,非形式逻辑是关于说服的论证。法律逻辑是一种启发性的逻辑,而形式逻辑则是证明的逻辑”。非形式逻辑运动的兴起既是因应法律实践需要的一种创新,也是对逻辑学研究传统的回归。非形式逻辑拒绝为逻辑而逻辑,它使法律逻辑学因而能面向真实的法律实践,所以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实现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的互补
关于逻辑学的定义,以下几种观点具有代表性。1)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科学;2)逻辑学是研究推理的有效性的科学;3)逻辑学是研究区别正确推理与不正确推理方法与原理的科学;4)逻辑学是研究区分好论证与坏论证的方法与原则的科学。从法律专业教学要求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前述第四种关于逻辑学概念的表述更为可取。逻辑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工具性的学科,其中的非形式逻辑不仅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一个分支,并且是法律逻辑学中的一个重点。因此,那种认为非形式逻辑不是逻辑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凡是以思维的基本形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理论都属于逻辑学的理论。在法律论证中,一直存在着两种逻辑方法:一是形式符号的方法,二是论辩的方法。前者强调的是其论证的正确性、可控性和确定性;后者则强调意见冲突、选择评价和理性抉择。实际上,法律论证是非形式的,法律逻辑学的使命就是要为这种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确立起一种理性的标准。这样,与其说非形式逻辑研究的兴起是对形式逻辑的“去形式化”,还不如说非形式逻辑是把形式逻辑能把握的逻辑法则用另一种形式运用于实际论证的过程之中而已。历史地看,逻辑学一直在关心论证和推理。但自100多年前开始,它开始转向专注于数学。在整个20世纪,逻辑学中“哲学性的成分渐渐地变得越来越少,而技术上却越来越精致”。逻辑语言因此也在高度技术化,也完成了它从自然语言到人工语言的巨变。然而,法律实践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法律思维必须面对的恰恰正是这种复杂性,所以企图人为地用某种形式之义的思维方式或处理方式将之消除是不可能的。另外,事实上,包括一些数学家在内,任何人都是不可能放弃其母语的,而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教师脱离自然语言与符号泛化也是使学生产生不满的原因之一。作为逻辑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也要求学生应掌握其中的符号技术和工具的使用方法。但是,在将其应用于法律实际的论证时,却会困难重重,因为学生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其中的符号化的语言后,却无法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人工语言中的逻辑形式与自然语言中的语句有明显的区别,以数学形式出现的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讲或不愿讲、不能讲的语言,会让他们觉得法律逻辑不是关于推理和论证的。学生要求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要求能学一门真正的关于推理和论证的课程。形式逻辑明显地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在教学过程中,笔者曾屡次听到过学生的抱怨,即抽象的逻辑演算对他们认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没有帮助。前提的可接受性、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及结论的可接受性等,这些法律论证过程中的问题,形式逻辑几乎都不能给出回答或无法对之有回答。形式化的现代逻辑在特定的领域中很有价值,但它不适合法律领域。随着逻辑学在形式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它也就越来越脱离我们的生活,以至于会使学生谈逻辑而“色变”。法律逻辑学作为一个应用性学科,必须立足于实践,必须能发挥它的推理和论证的功能。法律逻辑学作为一门“临床”逻辑学,如果将之建立在一种“纯粹”逻辑的基础之上,那么它就会失去应用价值。波斯纳曾说:“法律总是吸引并奖励那些善于运用非形式逻辑的人们而不是形式逻辑——数理逻辑和谓词演算之类的;那是吸引另一类人的逻辑。”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强调法律论证的合理性
逻辑学首先是一门形式科学,它首先关心的是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但是,将形式逻辑中的数学式的推演方法应用于法律实践有根本上的局限性。人们无法通过逻辑性的演绎来得到具有强制力的自证性的结论。法律逻辑学应以法律论证的实践为导向,否则就只能是一种“大众逻辑”或“普通逻辑”。法律推理的重要特征是其“似真性”,即法律推理不是演绎推理,而是似真推理,是根据不完全的前提所进行的可修正和可废止的推理。“随着举证事实数量的增加,推理中得出的结论就可能被改写、被证伪、被废止”。在法律实践中,面对某个被演绎出的有效的论证,具备理性思维品格的人对之都必须予以承认。承认了前提,就要接受结论;如果承认了前提却拒绝接受结论,那就必然使当事者陷入一种自相矛盾的状态中。尤其在民商法领域,对证据的要求是要以其“盖然性占优势”,而并不提出必然性的要求。即使在刑法实践中,对证据的要求也是正确性与可靠性,远不是逻辑学所要求的有效性。在法律实践中,有效的逻辑推理可能产生的条件及其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三段论是以真前提为前提的,但“真”在衡量是否存在谬误时却并不是一个有用的标准,对“真”的终极确立是不可能的。法律对话中的参与者必须先接受某些承诺,必须以这些已被接受的承诺而非命题的真伪来展开对话,这种承诺是不适合用“真”或“假”来评判的。况且,法律规范本身也只有有效与无效之分,而无所谓“真假”之别。在法律实践中,人们更关心的不是某种论证或推理在逻辑关系上是否严格而有效,而是其前提能否对其结论提供足够的支持。法律思维要同时关心思维的形式和内容,但形式逻辑只涉及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对可接受性却缺少关注。法律论证的合理性除了形式上的标准以外,还要求要有相应的实质上的标准。法律逻辑不仅应有推理形式上的有效性,并且还应有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四、法律逻辑学教学应关注法律逻辑的终极目标
1832年,奥斯丁在其《法理学问题》一书中明确提出了“法律命令”的概念,把确定性视为法律的生命,认为司法的作用仅仅在于运用逻辑推理中的三段论方法将法律适用于案件。然而,随着逻辑学和论证理论的发展,作为形式逻辑核心的三段论遭到了空前的批判。论者认为,虽然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能保证其结论的确定性,但作为演绎推理的法律却并不具有严格的明确性、一致性和完备性。法律规则有其“开放结构”,所以在适用过程中总会出现立法者不曾预见或不可能预见到的情形。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严格性和确定性是以空洞性为代价而实现的”。“就其本性来说,形式逻辑没有能力来处理人们的日常思维中所涉及的这类问题”。并且,演绎推理是以其前提的真实和充分为条件的,但在法律论证的实践中,前提不够真实和充分的状况是无法回避的。这样,削足适履式的法律逻辑学教学的结果,就极可能造成学习者日后在运用该法律理论时对相关事实或法律规范的扭曲。另外,衡量法律论证的成功与否,主要并不是基于逻辑形式做出的评价。一个法律论证,其逻辑形式有效,能被目标听众所接受,并能使论辩中的意见分歧得以消除,这自然是它要追求的目标。但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情形则是,虽然其论证也完全符合形式逻辑中的关于有效性的要求,但目标听众对之却不接受。反之,另一种常见的情况则是,虽然其论证的逻辑形式是无效的,但目标听众对之却能接受,并且也能使论辩中的意见分歧得以消除、纷争得以平息。因此,虽然形式逻辑中的规则是不能违背的,但在逻辑的法则之外,我们还需要对法律论证的特殊形式与具体运用作研究。这样的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才能真正适应法律实践的需要。
其代表就是集文学家、政治家与哲学家于一身的重要人物西塞罗,他的政治哲学论、演说词、修辞著作等对罗曼文学艺术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他还将自然地法理论融入共和政体中,提出了最早的人人自由平等的法理思想,认为所有人都要服从法律,他提出的分权论与制衡论被近代欧洲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视为珍贵的遗产。然后就是英国著名的大法官、政治家与作家———托马斯·莫尔,他所创作的《乌托邦》可以说是欧洲空想社会主义的首创文献。托马斯认为如果人类想要构建一个和谐的公共秩序,就必须创建一个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使得所有公众事件都以民主的方式加以解决的理想社会。从法律视角看,《乌托邦》渗透着强烈的民主精神,同时,《乌托邦》还被文学领域视为名著。发展至欧洲的启蒙运动时期,一系列先进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参与到这场运动中,其中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被称为独特的资产阶级的法学百科全书,在此书中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法学理论。紧接着更为激进的启蒙思想家的代表人物卢梭,其创作的《忏悔录》及《爱弥儿》等,彰显出了解放个性、热爱自然、激越感情等文学思想,同样出自于卢梭之手的著作《民权论》等,其法律思想几乎超越了同时代的所有启蒙思想家,对法国、欧洲甚至对全世界的法律思想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美国颁布的《独立宣言》以及法国颁布的《人权宣言》等都打上了卢梭的法学思想烙印。
二、正义性法律精神在西方文学中的体现
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法律的内在精神也是为了彰显正义,然而并不是一切法律都能够体现正义,甚至与此完全相反,现实社会中的部分法律不但无法凸显正义,反而与正义背道而驰。但是,文学作为现实社会的一面镜子,能够将这些现象以文学的方式真实且到位地表述出来。以《安提戈涅》这部文学作品为例,故事中的克瑞翁身为一方的执政者,其自身就是法律的代表,他颁布了禁止安葬吕涅刻斯的法令,虽然此条法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城邦的安全与和平,体现对人民统治的公正性,但是遭受到了人民的质疑以及安提戈涅的不满与反抗,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从正义原本的价值体系去分析,这条法令违背了基本的人性需求,换句话讲就是对人性的践踏和不尊重,无法满足人们对理想社会状态的期冀,显然也是与正义相背离的。再如《威尼斯商人》这部作品,故事中的夏洛克明明持有契约本,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判决结果却与之截然相反,同样从正义原本的价值体系去分析,会发现这份契约在正常的、理性的、文明的人类社会中是不会执行的,虽然契约从各方面来看都合法有效,但对其执行的结果是安东尼奥必死无疑,从人性角度去看是既无人性又失公平的做法,很明显是与法律的正义精神相背离的。通过文学作品的展示,大家可以看到现实中的法律并不是完美无瑕的,而是具有一定程度的世俗性,促使人们更加理性地去认识、去思考、去理解法律。透过以上两部著作的法律精神研究,可以发现,当人们站到法律角度去探讨作品所彰显的法律精神的过程中,思维通常会陷入逻辑化与机械化的模式之中,从而更多地关注法律条文而忽视隐藏于法律之后的本质精神,致使出现对法律过于浅层化的认识。
三、合法性法律精神在西方文学中的体现
一、消防设施不齐全,管理方面不够完善。
高中部和艺术楼消防器材确失比较严重。高中部一楼西侧无消防带,四楼西侧消防栓玻璃有裂缝,并且没有喷头;艺术楼一楼缺两个消防带,教师与学生阅览室没有配备灭火器,二楼缺三个消防带;小学部二楼阅览室缺灭火器一个。在消防设施的管理方面,主要存在消防栓钥匙找不到、灭火器不会正确使用等问题。幼儿园一楼东侧消防栓钥匙找不到,高中部一楼西侧丢失消防带,幼儿园餐厅人员不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幼儿园三楼东头应急灯不亮,四楼西侧安全出口指示灯不能正常使用,三号公寓5、6层安全出口不顺畅,比较狭窄,这些问题都存在安全隐患。
二、用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检查中发现,幼儿园四楼微机室有乱充电的现象;初中部一楼仓库有一个多功能插排摆放在地上,一楼体育办公室电源线路比较乱;高中部三楼物理组办公室有电器使用不当现象;国际部留学生宿舍用电量比较大,电路比较复杂,特别是男生宿舍内电器过多,都插在电源上没有拔下来。还有一些特殊机器的使用问题,比如大餐厅一楼的绞面机没有使用说明,餐厅一楼有使用电褥子现象。这些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存在。
三、餐厅消毒不能保证一天三次,个别单位卫生打扫不及时,有堆积的易燃物品。
检查发现,一二楼餐厅均不能保证一餐一消毒。二号公寓楼一层厕所打扫不及时,国际部留学生宿舍东头有堆放垃圾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一)、配齐消防设施,完善安全管理。
初中部三楼微机室需配两个灭火器,艺术楼教师阅览室配一个灭火器,学生阅览室配2个灭火器,小学部二楼阅览室配一个灭火器。幼儿园二楼东侧清理消防栓玻璃上的贴纸,修理三楼东头应急灯和四楼西侧安全出口指示灯;国际部三楼东侧安全出口指示灯需修理;高中部一楼西侧配一个消防带,修理四楼消防栓玻璃,配一个喷头;艺术楼一楼配两个消防带,二楼需配三个消防带;餐厅一楼煤气罐要远离炉灶;锅炉房、文印室、胶印室杜绝有明火出现。幼儿园餐厅人员要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各楼层消防栓钥匙一定要明确责任人。
(二)、及时检修、规范用电
办公室、计算机房以及宿舍禁止乱充电现象。幼儿园四楼微机室要杜绝充电现象,高中部三楼办公室要注意用电安全,艺术楼三楼要清理电线。国际部宿舍要规范用电管理,及时清理电路,做到人走电源关。初中部三楼微机室要及时修理总开关,整修坏地板。国际部二楼微机室要及时将玻璃修好。广播站设备损坏老化严重,需要彻底整修。大餐厅一楼绞面机要培训后使用,并在墙上贴使用说明书。另外,锅炉房禁止使用热得快烧水,热风扇要注意安全使用。
1.1课程设置不合理对于法学学生而言,由于法学专业基础相对比较差,对法学专业的一些基础知识掌握不够,在课程安排和设置上显示出不合理,学生除了要完成课堂内的学习内容外,更重要的是需要课程的实践训练,才能培养和锻炼学生自学的能力和意识。单单只靠教师在课堂上的言传身教是不能让学生真正学到有用的知识的,在有限的课程设置的情况下,学生要积极地多加强课外的学习,才有保障学习的时效性和实用性。
1.2教学方法陈旧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仍然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在应试教学的影响下,采取以教师满堂灌为主的教学模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内容,这样会让学生感觉到学习的枯燥无味,进而失去学习的兴趣。
1.3互动式教学缺乏由于教师教学水平和素质因素,使得互动式教学方法的运用较少,在课堂上很难让学生参与到学习中去,导致学生不能正确地面对自己的法学学习和接受能力。在参与课堂活动时显示出不够积极的态度。
2法律职业化背景下法学教学的对策
2.1实践是法律诊所教学的核心,是诊所法律教育理念的集中体现在教学中学生的参与与实践贯彻始终,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理论与实践零距离。通过课堂内外的学习与实践,学生亲身体验了律师的社会角色,较快地适应了法律事务的处理原则与程序,法律实践能力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在诊所学习之前,面对真实案件和当事人,学生自信心不足,胆怯心态十分明显,行动不知所措。经过诊所学习与培训后,学生不仅能沉着应对当事人,而且能为当事人分析案情,能走进法院、应诉,在诉讼中还能灵活地采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成本低、见效快的和解或调解方法。学生的这种进步,是传统法学教育的课堂所无法达到的。不仅如此,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和对法律正义的伸张与维护,还培养了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增强了学生的社会公益心和责任心,激发了学生改变法律现状的创新意识。
2.2加强法学教学的开放性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要将学生学习的兴趣放在第一位,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充分地认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乐趣。法学学习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学生感觉到学习的兴趣时,才会体会到学习法学的动力。而对于法学学习过程中,要从各个层面采取有效的措施,让法学教学过程充满乐趣。例如,在教学的过程中,要采取现代教育技术,利用动画和图片来激发学生上课的热情,并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将教师设置的任务与同学进行小组讨论,通过相互的讨论,才会让知识点学习得更加有效。法律职业化背景下法学学习的兴趣本来就不高,教师要充分利用学校的环境让学生的心能够回到课堂中去。加强学生学习的热情能够让学生真正地进入法学学习中去。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要扎实地推行乐学模式,学生参与到课堂中,将自己的疑点与同学进行探究。学生要积极地加入到课堂中,教师也要采取非常有效的方法让学生喜欢法学教学。作为教师,要以学生为本,让学生高效学习法学是职业的要求。
2.3改革形式主义的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制度,加强对校外实习的监控据悉,一些法学专业学生的社会实践乃至专业实习是通过私人关系开具的一纸“证明”完成的,学生根本没有参加实践或实习,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流于形式,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盲目性。要改革形式主义的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制度,克服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的随意性、盲目性。
3结论
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我们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在新的国内外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为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公平正义的环境,起着司法保障的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需要稳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需要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需要公正效率的司法环境,这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的职能与党委政府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动社会进步的职责有着密切的联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也要求必须始终把经济建设放在各项工作的中心位置,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权利义务的设置,不能超越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因此,从法律监督的角度保证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事实上,法律监督也能够为经济建设服务,能够大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能够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二、加强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职责所在
(一)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求的目标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要求。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打击犯罪、查办职务犯罪、实施诉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等重要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基础。检察机关通过不断强化严打整治斗争,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和专项打击活动,严厉打击破坏经济发展环境,扰乱经济发展秩序的犯罪行为,这些职能是其它任何机关不可替代的。检察机关应通过履行批捕、公诉职能,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实行快速办理机制,缩短办案期限,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
(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同时,我们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因邻里纠纷、亲朋矛盾产生的轻微刑事案件和一些青少年犯罪,要尽可能地实施恢复性司法,以办案来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并达到教育犯罪者,抚慰受害者,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的目的。刑事和解程序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核心,兼顾了犯罪人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一程序给被害人提供了与加害人直接协商处理冲突的机会,既减少了时间成本,又减少了心理成本和经济成本,因此这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冲突解决机制,这对提高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满意度、降低再犯罪率都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三)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生活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特点,如城乡之间的差距、先富与后富的差距、城市下岗失业、城市建设开发与被拆迁群众利益保护问题等,各种经济利益矛盾凸显出来,加之××地处交通枢纽,外来人口较多,各种矛盾、纠纷和案件不断出现并呈上升趋势,成为值得高度关注、亟待妥善解决的问题。要保证××的社会经济能够快速发展,必须要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法律监督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基本保障
(一)加强法律监督可以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
良好的社会治安,有序的社会局面是建设发展的重要内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着社会性和人民性,就是要通过运用“打击、预防、保护、帮助”等各项检察职能,解决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创造和谐顺畅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就是要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道德和人文法治氛围,促进社会和人的和谐发展;就是要通过发挥检察职能惩恶扬善、褒扬正义,处处以民为本,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过上平安和谐、幸福安乐的生活。
(二)加强法律监督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职能,能够有效地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推动
“阳光政务”、依法行政的开展。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从维护执政党地位的高度出发,自觉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总体格局中,摆在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位置,通过整合资源,强化警力配置,强化物质保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办案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以查办案件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为经济建设提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三)加强法律监督可以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确有错误、判决不公的案件提请抗诉,对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和庭审活动加大审查和监督力度,对确有违法办案、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发出检察建议,符合抗诉条件的坚决依法抗诉。通过纠正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和查处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广大群众切身感到司法的公正,营造出和谐的司法环境。
四、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诉求仍有一定差距,一些检察工作在服务科学发展、和谐社会构建等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要使检察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就必须继续解放思想,按照法律规定、符合司法规律积极创新监督方式,大胆拓宽监督领域,开展新一轮的创新发展。
(一)前移息诉息访关口,主动化解社会矛盾
随着各类应急的增多,检察机关要变被动为主动地及时掌握社情动态、避免出现,要将过去坐等群众上门的工作方式,转变为主动到基层下访接触群众,把接访关口前移,密切关注社情动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早化解各种上访闹访苗头,有效维护地区的社会稳定。今年以来,我院先后在大桥和仙女镇建立了息诉息访工作站,有效地将息诉关口前移,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认真研究两个工作站的工作方法和策略,更好地发挥出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
(二)建立动态监督体系,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
在目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对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规定不够细化,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中如果单靠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往往流于形式,难被公安机关接受。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在保持现有监督方式的同时,定期与公安机关举行联席会议,在协作层面商讨如何使立案、侦查工作更合法规范,有效提高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工作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三)打击与预防并举,努力从源头上
检察机关要改变重打击、轻预防的旧观念,要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惩治腐败的治本之策,实行打、防并举,从根本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利用预防科升格的机遇,通过普遍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的方法,努力减少职务犯罪。同时,本人认为,预防工作并不是预防科一个科室的工作,而是全院的工作,预防科只是起到一个牵头作用,我们还可以依托两个工作站(包括以后还将建立的工作站),立足服务职能,拓宽预防渠道,构建全方位的社会化预防网络。
(四)加强自身监督,规范执法行为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离不开规范的执法行为,检察机关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保证法律监督活动令人信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按照十七大报告中“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要求,加强自身监督,严格执行办案纪律,自觉执行上级有关廉洁从检的规定;严格落实院、科室领导“一岗双责”和层级管理责任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各项办案工作制度,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严格绩效考核和案件质量考评,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政协、各派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指导检察工作,重视发挥检风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扩大其知情权、参与权,确保检察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虚心听取社会各方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我们为经济发展大局服务的方式方法。
(五)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提升法律监督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水平和效果
作者:张旗 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大学生没有将学习到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机会,了解到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很难将其运用到实践中,无法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师资力量薄弱,缺少心理健康教育辅助大多数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是由德育教育人员,甚至高校行政人员担任或兼任的。他们大部分并未受过系统化的专业理论训练,也没有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教学要求。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时期,思想尚未完全成熟和自主。普及法律基础课程,虽然能使大学生短时间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这种浅层次的法律知识的灌输并没有真正内化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的精神和价值并没有被学生完全理解,其思想意识中缺少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理念,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当这些问题与社会化的协调发展发生矛盾冲突后,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调和排解,就会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所以法制教育尚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助,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但目前很少有高校开展专门的心理健康辅导。近年来,大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多,恶性极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引发了社会对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和质疑,没有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是原因之一。
大学教育的目的不只是知识的传承,而是对于大学生求知、做人、做事等综合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因此在专业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加强法制教育,实现精神道德和科学知识的均衡发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律基础课程包含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运用两部分。根据法律基础课实践性强这一特点,必须加强并且重点突出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性教学,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突出学生在该课程中的主体地位,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式教学,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追求真理和善良的品格。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是大学校园,而经过长期沉淀的校园精神和校园文化氛围具有潜在的渗透性和浓厚的感染性,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应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弘扬民主和法治精神,建立完善的校园管理制度,使大学生在校园内的学习生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错必究。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保证学生在校园建设和问题处理时的发言权和参与决策权。同时,应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可以与司法部门配合,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开展专门的法制讲座或专题讨论,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法制教育是一项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综合性教育,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队伍水平的提高,是开展法制教育的关键。法律基础课程教师不仅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还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立适合本校教学发展实情的教师队伍,以保证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准。
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当今国际国内社会形势复杂多变,人们受到多元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的冲击。由于大学生活而导致的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这又更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学习知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法制教育作为人文教育的一方面,与心理健康辅导相结合,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高校能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在大学生出现不良情绪时,可以通过心理辅导的方式来疏导和排解,就能预防和避免大学生因心理问题等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果。当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不能单单靠几堂法律基础课程实现,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增加学生学法的实效性。高校学生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高校教育人员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共同努力。
[摘 要]通过对国内有关旅游研究博士论文(包括博士后研究报告)与北美旅游研究博士论文的对比分析发现,国内和北关参与高层次旅
>> 旅游学学科树构建及旅游学研究的时空特征分析 以学术研究引领旅游学科发展 从体验视角看旅游的本质及旅游学科体系的构建 从2000~2009年《旅游学刊》载文统计探究旅游学术研究的发展 解构与重构:旅游学学科发展的新思维 试论旅游学的学科基础 浅议高等旅游教育发展与旅游学科体系构建 旅游学科发展与旅游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 基于旅游业发展变迁的旅游学科知识体系建设 社会学框架下的旅游学学科属性定位分析 评《旅游学学科体系框架与前沿领域》 旅游学科视角下的旅游文化概念研究 从混沌理论哲学观对旅游学混沌态及学科体系探讨 我国旅游学研究现状与学科体系建构研究 旅游学科研究进展及当前研究热点领域 中国旅游发展笔谈――旅游学术研究的前沿关注(二) 旅游学的逻辑:在有关旅游学科问题的纷纭争论背后 关于旅游学科发展与旅游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思考 旅游学研究方法论体系研究 近五年国外旅游学研究趋势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艺术 > 从旅游研究博士论文看旅游学学科发展 从旅游研究博士论文看旅游学学科发展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未知 如您是作者,请告知我们")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通过对国内有关旅游研究博士论文(包括博士后研究报告)与北美旅游研究博士论文的对比分析发现,国内和北关参与高层次旅游研究的学科类别、学科参与度及选题背景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同时学科参与总体上分散但又相对集中的趋势都比较明显。文章最后就中国旅游学学科发展问题提出了建议。[关键词]旅游研究;博士论文;旅游学学科;中国国内;北美[中图分类号]P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006(2004)06―0009―06
1.1随机事件的关系运算与集合的关系运算的类比由于事件可以看成由某些样本点构成的集合,因此可将二者类比学习。例如:集合A∪B表示其中任意一个元素x仅属于A或者仅属于B或者属于A和B的公共部分,我们可以形象地用韦氏图来表示。此时若将A和B看作是事件,则事件A∪B表示“事件A和事件B至少有一个发生”,记作A+B,即概率论中事件的和等同于集合论中集合的并集。同样的类比方法,我们可将集合论中集合的交集类比到概率论中事件的积中去。在教学中可引导学生先回顾集合之间的各种关系运算,随之再引出相应的事件间的关系运算,最后归纳总结。此外,事件运算的性质如交换律、结合律、分配律均可对照集合的相应性质进行类比学习。
1.2离散型随机变量与连续型随机变量的类比对于离散型随机变量,学生感觉较容易,但对于连续型随机变量,往往学生感觉抽象难理解。由于分布列在离散型随机变量中的地位与密度函数在连续型随机变量中的地位等同,因此对于离散型随机变量中的边缘分布列与联合分布列的关系可以过渡到连续型随机变量中边缘密度函数与联合密度函数的关系中去,此外诸如随机变量的独立性的充要条件以及期望与方差的计算均可轻松过渡。具体我们可通过“把连续的问题离散化”这种方法,实际是将对离散型随机变量中对分布列的求和变成对连续型随机变量中的密度函数求积分即可。表1我们将对其中的部分性质及计算作一个简要的类比。
1.3一维随机变量与二维随机变量的降维类比任何学习都是循序渐进的,一般来说低维空间的知识相对简单,容易被学生接受,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从低维空间向高维空间过渡学习。降维类比法是将高维空间中的数学对象降低到低维空间中去观察,利用低维空间中数学对象的性质类比归纳出高维数学对象的性质。通过上面的类比得知抽象的二维随机变量的分布函数与一维随机变量有着一致的表达式,从而大大降低了学习的难度。此外,二维离散型随机变量的联合分布列与连续型随机变量的密度函数的性质与计算均可借助一维随机变量的相关知识引入。
2类比法在习题教学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