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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是通过对典型事件和问题的分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培养学生理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通过让学生体验真实的案例,分析研究、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和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的思维习惯,以及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2.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具有启发式教学、参与式教学、民主式教学等特点。
二现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法及存在的问题
1.现行案例教学的主要方法
第一,案例枚举法。这种方法又分为两种:一是案例例证法,比如教师系统讲授理论知识后举例,然后通过理论进一步验证;二是案例导入法,教师先利用案例作为开端,再讲述基本理论,然后引出所要讲的法律概念或问题。第二,案例讨论法。一般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系统讲授相关法律知识,老师针对法律知识的重点和难点,提供一个结构相对简单的案例,让学生在课堂上集体或分组讨论分析,这种方法有益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案例的选择一般选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运用多种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
2.现行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第一,现行案例教学法被认为是总讲授教学方法。教师采用案例枚举法时,教师往往处于主导地位,陈述事实、提出问题、得出结论和时间等方面,都由老师控制。在实际的课堂教授过程中,教师一般会选用真实案例,学生更感兴趣,而且方法本身也是学生易于接受和富有启发性的。“听案例”与“听讲课”并没有质的区别,教师将命题、推理、判断的思维全过程都一手包办了。但是教师对案件的分析都是事先搜查资料准备好的,而对学生来说则是未知的。为了维护教师的权威性,教师把自己思维过程中失败的部分隐瞒了。第二,现行案例教学法不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我国法律院校毕业生要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由于教师在课堂上讲的案例往往是围绕一个理论或法律规定讲的,学生不用认真思考,就可以知道教师所讲的案例与刚学过的法律理论知识有关,所以很自然地就会运用所学理论进行分析,直接推断出案件的结果。而在司法考试中,考试的案例涉及法学学科的诸多领域,而且没有很多思考的时间,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学生根本不知如何入手。这样的案例教学是一种失败的教学方法。第三,现行案例教学法不利于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在目前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在讲解、分析案例时,一般会引导学生相继展开,即按照法律关系的先后关系,即从案件事实出发,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在这种教学方法下,学生在案例分析或讨论时,通常的做法是先明确案件的基本事实,然后再考虑是否有法律规定,如果有的话,就会直接按照法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学生的思维形成一种定性,会认为教科书或教师所讲的理论肯定是正确的,现行法律是完备的。学生一般不会去主动认为法律规定或案例引用的法律可能存在的漏洞,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也不利于创造性思维的拓展。
三案例教学法实践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需要通过教学来检验。要实现教学目标,并取得良好的效果,首先应做好以下工作:
1.课前的准备,包括学生和老师的准备
在教学中,学生必须发挥主体作用。要求学生进行课前准备,首先对本节课准备要讲授的内容进行预习,并对学过的知识进行复习回顾,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为解决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教师要挑选有代表性的案例,要对案例反复阅读并熟练掌握其中的内容,并做好笔记,要精心构思教学的内容和环节,还应考虑到能够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提前安排好讨论问题,合理分配案例讨论时间,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是很重要的,对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可能得出的几种结果,教师应及时进行引导和总结。
2.课堂上的过程
在课堂上,教师先介绍几个案例,或者利用多媒体将案例呈现在学生面前,在教学中要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主动参与,鼓励学生发表不同意见。在案例讨论过程中,由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点的思考角度不同,很可能会产生多种方案,教师要对学生的讨论结果进行恰到好处的点评,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生正确思维,将学生的思路、讨论中心放在教学内容上。
3.案例教学的成绩评估与考核
为了实现课程目标,在评价机制上,无论是静态考试(如案例分析的卷面考试),还是动态考试,评判时教师必须要克服理解主观随意性和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考虑是否适合学生的分析过程、是否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和关键。需要建立多元化的全面评价和考核方法,并如实反映学生的潜能,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结束语
[关键词]成人教育;法学案例;模式探讨;特点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09)08-0069-02
一、什么是案例教学
法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式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和启发式。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成了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综合学科。法学教育的宗旨,不仅在于提高学生掌握法律规范、法学理论,着重要培养学生的理解及实际操作应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案例教学相对于后者作用尤为突出。
二、法学为什么要重视案例教学
讲授式和案例式都是教学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知识技能,获得身心发展共同活动的方法。要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培养人才,而采用的常规教学法。传统教学活动主要围绕教师讲授某种专门理论知识而展开。教师对教学进程给予较好地控制,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帮助学生较好地理解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现行的法律条文。特别是由于法律规定具有了较好的稳定性,教学内容以及教材也就具有了较好的稳定性,也是其优点所在。但这种教学方法忽视了法律的应用性和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是其固有的缺陷。由于课程设计是以讲授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教学强调按计划进行,讲求传授知识的系统性、逻辑性、条理性,因而教师囿于规范化教学的要求,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积极主动性,学生一味地被动接受,传统教学方法存在重教学内容,轻教学方法的倾向,重视教师的主导作用,忽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倾向,大大降低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案例教学的积极性表现
首先,富有启发性。通过师生的问答、同学间的讨论,一改“满堂灌”的呆板、机械和单调。代之以生动、灵活和丰富。让学生耳目一新。成人学员:来源各行各业,他们经历丰富,和社会接触密切,他们往往会积极思考,踊跃作答。
其次,案例教学是一种平等式教学。法学专业是一种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案例教学,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不再扮演权威者角色,而是参与者、组织者,适时进行恰当地点评,而不是结论,启发思考,集思广益,以求学生能够多角度、全方位考虑问题。
再次,案例教学是一种民主式的教学,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教师一般都占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教师“说”,学生“听”,教师“写”,学生“记”,案例教学,师生地位是平等的,师生可以自由地讨论、辩论,无拘束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通过这种开放式地讨论,使问题越来越明了,促使对抽象的法律条文的透彻理解和准确运用,而情景也会难以忘怀。
四、怎样选择教学案例
1.典型性
注意教学内容和所选案例的关联性,如讲解合同的构成要件,例举悬赏广告。案例能够恰当和准确说明法学理论,印证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2.时代性
贴近生活、反映社会即是最新的案例,也是学员们熟悉并且感兴趣的案例,通过这类案例的分析,他们能够真切地感到真实可信,如新华网报到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5.10”发生的“梦幻城”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一案,很多学员会主动提出来讨论。法就在他们身边。他们和时代、和社会是同步的。
3.趣味性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教师还应当选择运用那些能够吸引学生注意力,又能够提高学生兴趣,并且能够促使他们深入下去进行探讨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可读性的案例。比如商店悬挂“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讲解行政处罚的主体,学员很快明白了。同时,为了进一步拓宽学生的法律视野,应当适当选择可以从不同法律角度进行学习的案例。
4.多样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不能否认这些案例对其它法院的参考价值。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应作为首要的案例来源。电视媒体的“今日说法”、“法治在线”、“拍案惊奇”等栏目都是多样性案例的来源。
5.思想性
首先,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要求法学案例教学必须体现思想性原则。培养具有现代法律意识、符合法治社会建设需要、能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服务的专门法律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这是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和使命。法律职业不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且更是一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事业,它需要其成员要有为法律的理想而献身的精神。法学教学案例的信息传达要有助于学生在一定的人生观基础上建立以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信仰为主体构成要素完整的法律意识和观念结构。没有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没有为法治社会服务的精神,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一文不值。正如埔登海默所言:“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瓜而已。”
6.有效性
根据一般的教学规律,学生对知识的接受以及对法律案例分析能力的提高,必然要经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而案例教学的层次化、系统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克拉夫基认为,范例教学设计的教学内容始终包含着一种内在的逻辑,一种内部的概念结构。
五、案例教学法的模式探讨
1.课堂讨论模式
这种方法就是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或者在讲授一定的法学理论之前,选择数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同时向学生提出一些思考题,让他们带着问题看案例,有备而来谈问题。课堂上势必呈现踊跃而热烈的气氛。其目的在于通过对案例的讨论,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对我国存在的立法缺陷亦有所发现和了解。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层层拨笋,促使问题的解决。教师一般不做结论性总结,鼓励学员多向思维。
2.观摩审判模式
这种模式是当前高校法学教学中不可缺少,也是普遍采用的实践性教学形式。也就是学校和司法审判部门相结合来进行教学。这种模式给学生的印象是深刻的,让学生置身司法的环境中,获得第一手的感性认识。听一些较典型的或是疑难的案例,让学生全面了解各种诉讼程序,观察法官庭审的办案技能及驾驭庭审程序的法律综合能力。同时让学生了解庭审中各诉讼关系主体及诉讼主体的地位差异及各角色的作用;让学生认识到学习、运用法律不只是重实体法,而且程序法也极为重要,实现法律公正既要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公正。当然,这种活动不可能经常性地进行,但它留给学员的印象是深刻的。
3.模拟法庭模式
旨在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用人单位普遍感觉到我国高校教育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太差,法科学生也不例外。而提高法学大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又显得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就是专门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人才,因此应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实际运用及操作法律的能力。模拟法庭审判的案例教学,通过角色的分工,让学员体验审理过程,对诉讼过程有切身的感受,较之观摩审判的“旁观”又进了一步。
4.多媒体教学模式
这是现代较为普遍使用收效良好的教学手段之一。方便、快捷,直观、生动,以其巨大的信息容量而备受青睐。可以跨越时空,以多种形式共享。教师在教学中选择具有突出代表性的案例,组织学生通过现代化教学网络观看。音频、视频统一,适时使用,收效良好。
成人教育有其自身的特点:他们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要在有限的时间里,简练地、集中地、深入浅出地解决学习中的疑难,他们更需要短时、高效、生动活泼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的优势是明显的,而传统教学以其连贯、系统、知识性强依然受到并会长期传承,案例教学作为讲授法的补充是不可或缺的。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服务于法学教学,服务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 案例教学的必要性及其具体模式分析
当前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越来越关注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王泽鉴先生提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内容广泛,并且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不过,案例教学在其中始终居于某种关键地位”[1]。案例教学法自八十年代末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推广,至今已取得相当的进展和成果。归纳起来,现代法学教育采用的案例教学模式主要是以下几种。
1.1 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教学法
1871年,兰德尔教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首创以案例讲授法律的方法。兰德尔主张以学习法院的判例为重心,熟练律师的思考技巧,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即所谓案例式教学[2]。通过这种方式,学生不仅仅是掌握法理和法律条文,更要将精力投入阅读和思考指定的专题性案例,然后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
这种案例教学方法以律师培养为目标,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独特方法,但适用过程中其弊端也表现明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判例教学法的有效实施对教师及学生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并不适合于所有的学生和法学院;第二,问答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法在大班授课极易导致时间的浪费,没有充足时间说明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原理;第三,过于重视逻辑推理而轻视生活的真实经验,易导致学生对整个案例缺乏真实的情景认识和现实体验。
1.2 德国为代表的实例研习法
实例研习作为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方法,对深刻理解和掌握法律概念和体系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德意志法官法》规定,只有经过法学院的学习才能取得申请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要想成为法官、检察官、高级行政官员或大学法学教授,则还必须经过见习期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在德国两次国家司法考试中,笔试、口试都是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德国采用的实例研习模式主要包括讲授课、研习小组和练习课。由此可见,案例教学是德国法学教育的基石。
德国的案例教学模式建立在其法律高度法典化的基础上,这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有本质的区别。德国的法学教育的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学教育的时间过长,毕业生开始法律职业生涯的年龄较大。第二,培养法官的目标模式使课程设置偏重司法,忽视律师等法律职业。
1.3 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模拟法庭一词是由美国法学院中设置的“moot court”课程翻译而来,是指法学院举办的讨论模拟或者假设案件的虚拟法庭。学生通过案情分析、角色划分、法律文书的撰写、预演、正式开庭等环节,熟悉司法审判及仲裁的实际过程,掌握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效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作为案例教学的一种模式,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良好途径,但其适用过程中也体现出相当的局限性。第一,学生需要置身于特定场景进行真实演练才能够感悟庭审过程,这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和充分的时间保证;其次,学生们一般在上演之前已准备好剧本,剧本中写好了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的台词,包括最后的判决和理由,而这显然不能有效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辩论能力。
1.4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 [3]通过法律诊所模式,学生能接触到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学习设身处地理解当事人的感受;学习到咨询、谈判、起草法律文件等基本法律技能。
法律诊所教育基于以上的优势,已被许多国家作为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目前,美国政府认可的法律院校被要求必须开设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4]。我国许多高校的法学院也陆续开设了该课程,开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实际生活中很多案件不具有典型性,并不适合法律诊所教学;第二,法学院在校学生并未取得执业资格,在调查取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上存在障碍。第三,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需要固定的场地会见当事人、接待咨询等,这都需要持久和稳定的经济投入,很多学校无法达到要求。
2 我国本科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选择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每一种案例教学模式都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也有其弊端。我们应充分借鉴其优势,创设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模式,而这一模式应该是渐进和多样的。我国是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可以适度借鉴德国模式,同时,美国式的案例教学法对我们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三层次的案例教学模式。
(1)第一层次,在低年级(一、二),以法学理论知识讲授为基础、以案例教学方法为手段,并设置基础案例练习课。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规则和原则都由立法者规定于法典之中,具有深厚的法学知识积累是首要必备的。我国低年级学生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无法真正理解法律,当然也不具备分析和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相比英美国家,英美法的规则和原则大多散见在具体的案例之中,所以学生通过学习具体案例就能掌握法律。许多学者主张照搬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这没有考虑到具体国情的差??。因此,在低年级阶段,我们应当坚持以讲授法为基础,只有教师通过讲授方式阐述法律的理论和原则,对法律规则进行详细注释和解读,低年级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才成为可能。
除了课堂讲授,还可以借鉴德国系统性设置案例练习课程的模式。通过基础案例练习课程,学生对相应的部门法知识有了更加深入和体系性地掌握,并有助于充分了解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训练了学生的书面分析和表达能力,更为以后的课程学习打下牢固基础。
(2)第二层次,在中(二、三)年级,依托模拟法庭等课程进行教学,培育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技能,并设置高级案例练习课。
中年级学生实体法和诉讼法理论课程基本学习完毕,对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大部分同学都参加过假期实习和法庭旁听,已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历。如前所述,模拟法庭教学活动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知识,从开庭前到庭审过程,学生在整个模拟过程中,往往能够发现问题,对问题进行思考,学习和讨论。在实际演练的过程中,学生要反复熟悉庭审规则、审判程序,不断运用证据和法庭规则,与对方进行对抗,在积极的角色抗辩中,逐步学习法庭庭审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
同?r,在完成低年级的基础案例练习课之后,可以继续设置深入培养法律专业技能的高级案例练习课程。低年级阶段学生的知识体系尚未建立,选取的案例比较简单;进入中年级阶段,案例练习课难度增大,更注重理论深度和职业技能的训练。
(3)第三层次,在高(三、四)年级,依托法律诊所等课程进行教学,强化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并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进入高年级阶段,通过前面两个层次的学习和训练,学生已具备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并掌握了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其思维能力、表达能力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此时,让学生与社会现实进行真正接触,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最佳的学习平台。通过真实的案件环境,学生与案件当事人直接沟通交流,亲历一个完整案件的全部过程。同时,法律诊所对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等问题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们在参与过程中必然感受到强烈的职业道德感和社会责任感。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 理论研究 教学经验总结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研究案例教学法的理论,总结案例教学的实践经验,可以改变中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推动中国法律教学的改革与发展。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
案例是包含有问题或者说疑难情节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案件。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案例在其内容上有这样几个鲜明的特征:一是发生的事件。案例展示的都是一个又一个的故事,作为事件,就不能是对事物的静态的描述,而应展示事件演进的过程。二是事件包含有问题或疑难在内。换言之,只有那些问题、矛盾、对立、冲突在内的事件,才有可能构成为案例,简单的“白开水式”没有问题在内的事件,不能称之为案例。三是事件具有典型性。通过这个事件,可以反映一定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类似的情况,可以给案例阅读者带来这样或那样的启示。法律行为、事件或故事,符合案例的概念和特征的,就可作为案例教学中所说的“案例”,拿来分析、使用。
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从广义上说,案例教学可界定为通过对一个包含问题的具体案情的描述,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括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的一种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与讲授法相对立的。
案例常以书面形式展示出来,它来源于法律实务部门。学生在自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进行全班讨论。因此,案例教学法既包括了一种特殊的教学材料,同时也包括了运用这些材料的特殊技巧。
就此来说,与其他教学法不同,案例教学不仅只是一种教学技能、技巧,或者说一系列教学步骤的运用,而且在这当中,方法所依赖的教学材料,也要有所区别,它有着独特的来源、性质和内容编排体系。此外,这种方法不但指向于教,而且也涵盖学在内,要求教师与学生要有相当大的行为变化。
就教师来说,他有责任去选择和组织所需讨论的材料,要从大量的资料中选择适当的案例,并且,如果手头没有发现现成的可涵盖所要教学的内容的案例的话,他还要动手撰写出这些案例,并以一定的程序把它呈现出来。就学生来讲,他也担负着一定的责任,要对教师所提供的具体事实和原始材料进行分析、讨论,并从中得出结论。这也意味着学生必须做好课前准备。在课堂上,每一个个体都要贡献自己的智慧,没有旁观者,只有参与者。学生一方面从教师的引导中增进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及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从同学间的交流、讨论中增进对问题的洞察力。它实际上是为学生进入实际工作所作的准备,学生既有机会解决疑难问题,同时也可以从教师及同学那里获得反馈。在这种情景中,学生的种种尝试都不会付出太大的代价,解决问题的种种策略都可以提出来并加以演示、比较,这为他们将来的实际工作提供了一个近乎真实的场景,缩短了教学实践之间的差距。
因此,案例教学为教师与学生提供的是同样的决策信息,从这些信息出发的不同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课堂上交锋,虽然有时没有确切的结论,但解决问题的种种可能性及障碍已经被师生充分地预见了解到了。
二、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一是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法改变了教学过程中教师单独“唱主角”,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的传授和能力培养有机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中适时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认真思考,获得答案。二是参与式教学。案例教学法把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让学生置身于实践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学习,这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民主式教学。案例教学中,学生和老师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学生和学生之间及学生与老师之间可以自由讨论、辩论。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和论据都能得到充分表达。
三、案例教学法的方法论探讨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有一套方法理论。方法比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方法是获得知识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往往采用case by case 的分析方法;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演绎法和体系法的思维,自从萨维尼创建法学方法论以来,一直采取一种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案例。尽管分析手段各异,但是都是针对案例而建立的一套比较规范的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一方面,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另一方面,它并非是每一个人自我设计或自我构思的方法。在分析案例中,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方式,这些方式未必不能有效地分析案例,但是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分析方法,就缺乏方法论的统一性,以至于在讨论问题时出现各说各的现象。同时,每个人各自采纳自我设计的方式就不能形成正确的思维。目前我国有各种各样的案例分析,每一个都是按照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进行分析,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分析方法。二是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案例分析不仅是一个证据分析和运用的过程,不仅是单纯确定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就是确认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并且,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律的适用,也就是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这样就必须对适用的法律(即大前提)进行解释。所以,案例分析法是驾驭复杂的法律关系,以简驭繁的有力工具。它既要考虑逻辑思维的三段论,又要和法律的解释方法结合,形成自己独特的方法。三是各个部门法律中的应用各不相同。案例分析方法有总的方法,但这种总的方法应用到各个部门法中又有所区别。比如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因各部门法调整对象不同,解释方法也不同。比如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主要采用文意解释的方法,而不能采用扩张解释。所以,在总的方法指导下,各部门法要探寻自己特有的方法。
四、案例教学法不是举例说明,不是判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与举例说明的区别是:一是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占据中心地位,教师传授知识和培养学生能力是借助案例研讨来实现的;而举例在教学讨论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通常是用来说明所讲解内容的。二是案例教学是组织学生自我学习,锻炼综合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举例则是说明问题的一种方法。三是案例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活动;而举例完全是教师单方的教学行为。
案例教学法不是判例教学法。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审判案件不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以教授成文规则、法律理论及其运用为主。案例教学法是在法学理论、法律规则的讲授中借鉴判例教学法中一些可行的方法和经验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与判例教学法的区别是:一是教学目的不同。判例教学法是分析先前判例,寻求法律适用依据;而案例教学法是使学生把握成文法的精髓,增强运用成文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案例分析的依据不同。判例教学法是广泛地借助先前的判例来分析新的案例,因而往往由于所依据的先前判例不同而产生两个或多个结论;而案例教学法是指导学生依据成文法及法学原理分析案例,所得的结论往往是明确单一的。三是判例教学法形式与内容单一;案例教学法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判例教学法,是教师在课堂上大量剖析先前的判例,以教会学生正确地分析判例;而案例教学法不仅要教学生分析案例,还要传授给学生基本原理、学术观点、成文法规则,以便学生领会其精神,把握其精髓。
五、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及适用范围
2005年10月至12月底,我们法学教研室在法学本科(1)班和法学本科(2)班进行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行政法、婚姻法课程的案例分析、法庭审理、法院旁听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等模式的案例教学法试点。
通过试点,我们总结出案例教学法的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和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比传统讲授法更高的要求,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求教师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教案,又要求教师关注社会现实,对现实中的法学问题保持高度的敏感,不断地从教学中寻找适应的教学案例。案例教学法可促动教师精心备课,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启发、引导作用,使学生的头脑处于活跃进取状态接受知识信息。
二是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把接受知识和运用知识结合起来,即学生运用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和研究,在此过程中,对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有新的开拓,并进行一系列积极的创新性思维活动。因此,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培养开放型、应用型人才的好方法。
三是有利于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辩论。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最佳契合,达到“师生互补,教学相辅”的效果。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案例中包含的各种法律问题,寻求理想的解决方法,并从中获得收益。同时,学生对于这些问题展开课堂讨论,对于疑难问题展开争论,并以此深刻理解法学理论知识,弄清楚模糊的知识内容。
通过试点,我们总结出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是适用于经过良好专业训练的高素质教师。这一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高,教师要经过良好的训练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在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备课后,由于课堂教学中不可控因素增加,如果组织不好,引导不力,这一教学方法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而且还可能影响教学进度,影响学生学习。
二是适用于掌握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是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方法,它适用于具备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学生。因此,不能不看对象随便使用。
三是一般适用于实践性强的课程。纯理论的法哲学类课程一般不适用;无法通过实践检验其合理程度,需要精密推理、分析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不适用。除此之外,实体法课程和程序法课程都可适用。
四是适用于一门或几门课程。这种教学方法,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如果一学期内采用这一教学方法的课程多,学生分析、研究每个案例的时间就少,这样,学生很难吃透案例中的问题和包含的知识内容。因此,一学期内不能安排多门课程同时采用这一方法。
通过试点,我们总结出以下结论:
案例教学法是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修正、弥补和补充。我们在积极借鉴这一方法的同时,不应将其绝对化,尤其不应把它与传统教学方法对立起来,而应使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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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案例教学 法理学 运用
一、案例教学在法理学教学中的意义
法理学作为研究法律一般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的思想性和抽象性决定了对它的教学不可避免地具有宏大叙事的特点,如果在法理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只注重理论阐述或盲目地加深理论难度,则势必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并且学生对理论知识的遗忘时间也会提前。因此,在法理学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对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其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了解所学法规范的立法背景、现实状况及其运用过程;其二,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锻炼学生的思辩能力;其三,在法理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也会增加法理学课程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使一些较枯燥的法学原理和规范生动起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加深他们对法的理解。
二、法理学案例教学法对参与主体的要求
1.对教师的要求
教师是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者,决定着法理学案例教学法成功与否,法理学课程案例教学应对教师有如下要求:教师应是优秀的组织者,法理学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有着与传统学法不同的要求。案例教学中,要求教师不仅仅是课堂上的释疑解惑人,更应是优秀的组织者,只有那些懂得如何引导学生、组织学生的教师,才能上好案例教学课。这个优秀的组织者必须是头脑清晰“导演”,对案例涉及的法学理论理解明确而深刻,而且应同时具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判断能力,才能在学生热烈活泼的讨论中,以“看不见的手”引导学生遵循思维的逻辑,实现法理学教学的目的,法理学案例教学中教师的工作体现在“默默无闻”中的举足轻重。另外,成功的案例教学考验的是教师对理论、对实务、对思维科学的全面洞悉,这就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法学知识实务经验及前瞻性的眼光,能够最好的理论联系实际也是对案例教学教师的要求。
2.对学生的要求
案例讨论法的采用,使学生由被动地位转为主动地位,由单纯接受知识转为有创造性地运用知识,但案例教学在转变学生角色的同时,也对学生的学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例教学减少了常规面授课系统讲授的时间,增加了学生在课堂上研究、讨论的时间,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加强自学,对教师没有讲授的教材内容自行阅读、分析和理解。此外,学生在课后还要上网去查阅材料,下载并研究案例,进行大量的预习和阅读。而这些学习任务的完成完全依赖于学生的自觉性。所以,在采用案例讨论法教学的同时,要加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三、法理学案例教学程序设计
案例教学程序是案例教学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案例教学法是案例教学程序的指导思想,二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案例教学程序设计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案例教学法的实际效果。在法理学教学中,案例教学程序一般应当经过以下六个阶段:
1.案例教学前的准备
案例教学前的准备,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教师的课前案例准备。主要是教师要根据法理学学科的教学进度、教学要求和教学对象,精心选择或设计案例,选用的案例应能反映同类案例的一般特征,能起到触类旁通的作用;同时,要认真备课,包括备大纲、备教材、备教法。二是教师不仅要深入研究法理学教学大纲,明确法理学教学目的和要求,突出教学重、难点和解决关键问题,还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了解学生,精心选择法理学教学方法;充分设想学生在案例讨论中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处理方法,搜集相关的资料,把握学生讨论的范围和方向。
2.展示案例阶段
教师应把事先设计的与所讲授理论知识相关的典型案例向学生展示。展示的方法有录像或VCD放映、幻灯放映、印发案例材料,在黑板上书写、诵读等。至于采取什么方法,教师可视物质条件和实际需要而定,总的要求是便捷,以便学生能够集中注意力快速地了解案情。学生在阅鉴案例后即进入思辩性学习阶段,在这一阶段学生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对教师展示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构思出自己的案例处理方案。
3.讨论案例阶段
案例教学中的讨论与分析旨在说明案例、分析案例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方面,教师要为学生提供锻炼自己各方面能力的条件和环境,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自由讨论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讨论,成为案例讨论的主角,课堂的主宰者。另一方面,要使学生紧紧围绕案例讨论的主题,分别从各自角度剖析案例,阐述自己的观点、见解,相互辩论,形成热烈探讨问题的气氛。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应注意方法和技巧,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以避免约束学生的思维空间。作为学生,除积极参与讨论发言外,还应该聆听别人的分析与见解,比较自己的观点和思路,使自己的认识更全面、更深刻、更完善。
4.提问学生阶段
在学生对案例充分讨论后,教师即可对个别学生进行提问,以了解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把握程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提问时,首先,应根据所掌握的上一阶段学生讨论的情况,有选择性进行提问,尽可能把各种不同的观点展示于课堂上;其次,对不同程度的学生提问方式、方法以及所提问题的难度可不尽相同,应因人而异;另外,教师既可以就案件中已设计好的问题进行提问,也可以临时提出一些问题让学生来回答,使学生在这一阶段处于创造性学习状态。在这种学习状态中,学生已不局限于既有的教学内容,而是在学习活动中萌育、发展新的体会、新的认识和新的见解。
5.总结案例阶段
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针对学生在讨论中提出的分析问题的方法和思路、解决问题的途径等方面及时进行总结评价。确定某个案例的参考答案;无法确定标准答案的,应确定倾向性的意见。重点看讨论的思路是否对头,分析的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手段是否正确。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所运用的理论知识,讨论的重、难点及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肯定本次讨论的成功之处,并指出存在的缺陷及不足。同时,对学生的表现也要作出评价,以激励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分析。
6.撰写报告阶段
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是案例教学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对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总结,是对所学知识的回顾,也是不可忽略的各环节每次法理学案例教学后,可按个人、小组或全班集体讨论后上交。许多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容易错过此环节,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从而加深学生对法理学理论的理解,使所学的法学知识更加融会贯通,起到锻炼和培养学生书面表达能力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中职法律教学;讨论;学习;法律思维
一、引言
中职学生课堂教学中,除了让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外,还要做好法律知识的教学工作,让学生增强法律素养,提高思维能力,为以后更好融入学习活动和日常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但目前在教学中,一些任课教师的课堂组织能力有待提升,教学技能不足,制约教学质量提升,也不利于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为转变这种情况,可以尝试采用案例教学法,进而激发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教学活动当中,深化对案例的认识和理解。并提高知识应用技能,促进中职法律教学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意义
中职法律教学中,为激发学生兴趣,提高教学效果,任课教师应该创新思维,灵活采用多种教学方法。而案例教学法是其中之一,这对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促进课堂师生互动。通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为了更好地分析案例,提高知识应用技能,师生之间应该有效开展交流互动,激发学生思考和讨论的热情。而传统教学法局限于对案例进行讲解和分析,不注重激发学生兴趣,影响课堂互动。因此,合理利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活动,对推动师生互动具有重要作用。第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案例的内容丰富,资料充足,情节曲折。尤其是法律类的案例,与学生日常生活联系紧密,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调动他们参与讨论和思考的主动性,推动中职法律课堂教学活动顺利进行。第三,提高学生法律素养。采用案例教学法,能将法学理论学习和知识应用结合起来,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讨论热情,让他们主动参与学习活动,调动学生的兴趣。进而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具体案例中分析和讨论问题,激发学生主动性。并利用所学内容解决案例中的具体问题,有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律素养,为以后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
三、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教学中的应用策略
为推动教学活动顺利进行,提高学生法律素养,让案例教学法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任课教师可以采取以下策略开展教学活动。第一,合理选择教学案例。案例选择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关系到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效果。案例选择应该与学生日常生活和教学内容紧密相联,特别应该注重与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紧密结合,提高案例的时代性、针对性、开放性和真实性。事实上,密切案例与教学内容的联系,有利于促进教学效果提升。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学习时,可以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日常生活,引入以下教学案例:甲花了2000元从商店购买了一件皮衣,但回家后发现皮衬下面多处皮革已经腐烂,甲随即要求商店退货。从民法理论的角度入手,商店违反了什么原则?甲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通过引入这样的案例,既能激发学生思考兴趣,还能巩固所学内容,让学生迅速进行学习状态。第二,重视对案例的讨论和学习。讨论是案例教学法的关键环节,这样既能巩固基础知识,还能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时,可以设计以下案例:小明花了6500元购买一部单反相机,回家后怀疑为假冒产品而向商家提出索赔。商场认为:小明为无业人员,购买单反相机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向商家索赔,因而拒绝赔偿。然后提出以下讨论问题:小明作为消费者有哪些权利?商场能否拒绝赔偿?小明能得到赔偿吗?通过这样的案例导入,能帮学生打开思路,让他们以小组合作形式讨论和交流,分享自己的观点,充分发表见解,并应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这样不仅深化对案例和法学理论知识的认识,还能提高学生的知识应用技能,让中职学生有效利用法学理论知识解答案例中的问题,促进教学效果提升。第三,密切案例与日常生活的联系。法律教学与中职学生的生活联系紧密,因而在案例引入时,应该注重与生活的联系。例如,在公民基本权益学习时,可以引入侵害公民通信自由案、侵害公民受教育权案等真实案例,让学生了解侵害公民权益所带来的危害,并了解当公民权益受侵害时,学生应该通过哪些渠道和途径维护正当权益。进而对相关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深化学习和理解,增进对案例的认识,促进学习效率提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整个中职法律教学中,为提高学生法律素养,促进教学效果提升,注重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是必要的。作为任课教师,应该创新思维,提高课堂组织能力,合理选择案例,科学安排教学内容。从而调动学生的热情,让他们有效融入学习活动。进而促进案例教学法得到更为有效的利用,实现提高中职法律教学效果、学生综合素养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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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玩娟.案例教学法在中职法律课堂的应用[J].科教导刊,2015(4):124-125.
【关键词】税法课程 案例教学法 教学效果
引言
《税法》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经济学科,该课程以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为中心内容,以流转类税法、资源税类税法、所得和收益类税法、财产和行为税类税法特定目的税类税法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知识体系。由于税收在国民经济和公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与普遍影响以及在财税工作中的重要性,税法课程在国内外财经类专业中地位越来越重要,都将其设置为必修课,甚至定位为核心课程。
一、 案例教学法在《税法》课中的运用现状
现在,全国财经类大学有厦门大学、上海商学院中有国家级的税法精品课,高职院校中有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万里学院、广州番禹职业技术学院、蒲田学院等省级税法精品课程。案例教学法在这些学院税法精品课的教学与实践均已普及运用。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的税务(企业税务会计)专业是2008年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的辽宁省普通高校高职品牌专业。经过多年的努力建设,本专业的主干课程《税法》被辽宁省教育厅授予辽宁省精品课程,本课程授课教师先后都不同程度的采用和推广案例教学法,均受到学生好评。
二、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一) 案例教学法与多种教学方法并存
教学过程中依据教学内容灵活采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角色扮演法、现场教学法等教学方法与手段,积极引导学生勤于思考、勇于实践,来有效的提高教学效果(如图1所示)。
(二)案例教学法实施阶段
(1)选编案例阶段。在给税法学生选编案例时要选取篇幅较短的中小型案例,因为今后的实践工作要求他们有基本的纳税申报常识,根据学时,一般选取30至40个左右案例为宜。(2)分析案例阶段。在系统全面讲解有关概念的基本概念、原理及运用后,教师应该带领学生分析案例,提出相应的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分析思考案例,并提高自学能力。(3)讨论、总结案例阶段。在课堂案例讨论过程中,更多的要求他们以个体的形式出现在全部面前,鼓励学生发散性思维;在讨论结束后,对各种方案逐一点评,指出不足和需要补充的地方,并适当加以鼓励,提高学生积极性。
(三)案例教学法中最关键的是案例的真实性及典型性
教学案例的选取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而且能被学生理解。传统的案例有可能来自于参考资料,缺乏可信度。任何过于理想而脱离实际的案例都将给学生以误导,从而失去教学的意义,而在我院税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所采用案例很多来自真实的案例。这是由于我院已与国瑞(连锁)税务师事务所、阜新啤酒集团和福棉纺织有限公司、阜新双汇集团、大连方圆会计师事务所等实验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合作,这些企业或中介机构在工作中的真实案例就被运用到学校的课堂中, 校内的“假项目假做”逐渐被校外企业的“真项目假做”所取代。
三、特色与创新点:案例教学法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案例教学法就是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选取企业纳税过程中的实际案例,在课堂还原和重现经济业务流程,通过情景模拟,角色扮演,小组合作,在教师的指导下实际操作完成各税种的计算申报的任务,实现学生熟悉知识,提高技能的目的。
因为学生最终是要面向真的工作,正如用木制刺刀练习过刺杀的士兵最终还是必须用钢铁的刺刀进行练习一样的道理,学生在走向工作岗位之前必须真刀实枪地进行操练。为此,我们通过案例教学法,设计以完成真实工作项目为目的的“纳税项目中心”,通过这个按照“教学企业”理念设置的项目中心给企业记账,可以让学生在学习中完成真实的工作项目。由于真实的工作项目有限,在项目中心就会有一些项目小组完成的是复制的工作项目,但是操作的要求与真实的完全一样。我们把这种在项目中心完成复制项目的实践教学称之为“真项目假做”。
四、结语
【摘要】 案例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教学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是提高法学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主要途径,与其他实践教学方法相比,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且成本低,效果好。因此,将案例教学法成功引入课堂教学,有利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我国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因此,法学教育不但要向学生传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使之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而且要强化实践教学,使学生获得法律职业所需技能,同时培养学生忠实于法律、信仰法律的法律职业品格。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强调多种教学方法的运用。与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庭观摩等其他实践教学方法相比, 案例教学法更具有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本文侧重对案例教学在课堂教学的运用进行探讨。
一、案例教学法的特点与作用
案例教学法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 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目的不是局限于对该案例的分析与解决,而是重在通过了解和掌握分析、解决案例的思路和方法,使学生进一步理解非典型事物与事理,并进而能够解决普遍问题。为此,我们可以说案例教学法是通过对特殊案例的分析,启发学生思维,使学生掌握一般的分析原理,并使其获得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
(一)案例教学往往可以把抽象的法律原理转化为具体的知识,尤其是对一些法律概念含义、原则的理解很有益处。一般认为运用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即通过分析反映一定已经确立的法律理论和原则的典型案例,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原则, 是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内涵之一,当然运用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来分析解决具体案件,这是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最终目的。
(二)具有较强的真实性、生动性与可操作性。法学教学中应用的案例来源于社会生活, 运用实际生活中的案例进行教学,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现实问题,让学生始终意识到他们学有所用,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强烈兴趣,使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由于司法判例既直接来源于实际和现实生活,又是司法部门运用法律作出生效裁判的判例, 那么将这司法判例作为案例教学的重要内容,可以使教学具有可操作性,同时通过对判例的剖析, 可让学生对法律规范及法律理论进行反思及定位,因此,也会使学生加深对法律规范及其理论的理解和掌握。
(三)案例教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较好切入点,搞好案例的运用, 可以使教师和学生在课堂内就能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丰富和充实课堂教学,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处理,使学生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学会如何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之中, 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对教师来讲,通过案例的收集、整理、分析和讲授,既可以密切与社会的关系, 又促进了自己知识的更新和水平的提高,牢牢把握时代的脉搏,把课教活、教好。总之,案例教学法对于教与学两个方面的飞跃,加深对法学、法理的认识和精髓的掌握都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目前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案例资源落后,选用合适的案例难度大。这既受客观方面的制约,也有教师主观方面的原因。案例的收集、整理、加工、更新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脑力劳动,还必须有足够的财力支持。目前市场上虽有一些案例教材,但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局限于知识点案例,缺乏综合案例;注重定性研究,忽视定量分析;着重于叙述说明,忽略提供背景材料,更重要的是案例的更新跟不上,对社会生活中一些热点、难点案例不能及时印刷出版。如果由教师自行收集、整理,由于受渠道、精力、财力等方面限制,教师很难保证每个案例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这使得课堂讨论所需案例的数量和质量大打折扣。
(二)课堂教学环节组织与控制不力。不少案例教学之所以效果不显著,是因为教师并未从方法、内容体系上进行根本性变革,只是在课堂教学中穿插了某些案例作为补充和说明,依然沿袭传统教学模式和思维方式, 自然难以收到预期的教学效果。有部分教师对案例教学法研究不透彻、准备不充分、组织不严密,致使课堂讨论要么冷场、要么放任自流、要么教师严格控制讨论过程,根本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还有部分教师在案例的采用上不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而难、由简单到复杂,采用案例时,往往信手拈来,主观随意性突出,缺乏教学过程的全盘考虑。
(三)学生学习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别。在课堂案例讨论中,能力较强的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高,能力一般和性格比较内向的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欠佳。案例讨论一般采用分小组先讨论,后按小组上台发言的方式进行,结果每次都是几个学习能力强的学生上台发言, 案例讨论的结果是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得到了锻炼, 学习能力差的学生因不敢或不愿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没有得到锻炼,导致课堂讨论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三、案例教学的实施与运用
(一)精选案例。教师要关注立法、司法动态,及时收集案例,并在众多的案例当中精选适合专业课程教学的典型案例。同时,教师还应对原始案例进行适当的加工整理,使案例的整体脉络清晰,争议焦点突出,有较强的针对性,案例问题设置妥当,能达到课堂教学目标。具体来说,案例选取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针对性, 即为了什么教学目的而选择此案例,案例应服务于教学目的,不可为案例而案例,所以应根据具体教学内容选择相应的案例,案例不具有针对性,即使是很好的案例也不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2. 新颖性, 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 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激发学生讨论思考的兴趣;3. 专业性, 即根据各法学课程讲授及设置内容需要,所选案例要体现法学专业课程特色及专业深度,能反映和解决专业实际问题;4. 综合性, 对组织课堂讨论用的案例应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 涉及到多个法学原理和法律问题,以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并不是越多越好,而在于精。如果盲目地堆集案例,是达不到法学教学目的的。
(二)课前准备工作到位。教师需在开课之前制定一个详细、周密的案例教学总计划,其内容包括本课程计划安排教学案例的总个数、各个案例实施的时间及主要涵盖的知识点。此外, 教师还应为每个教学案例制定一个具体的案例教学的组织计划,内容包括:案例类型、案例来源、向学生发放案例素材的时间、案例讨论的具体组织步骤、案例讨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等。一个成功的案例教学课同样也离不开一个优秀的教学组织者, 教师应创造一个有利于相互学习和研讨的氛围,适时地引导和有效地组织学生讨论,也可以在课堂上参与讨论。
(三)合理配置课堂教学时间。案例教学法相对于课堂讲授法而言,其更强调理论运用的过程性和主体参与的亲历性,实施过程常常是多个主体的互动过程,要求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要进行比较充分的交流,因此,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要求教师应妥当的配置课堂教学的时间资源,案例教学的一些准备工作可考虑由学生在课堂之外进行,而且,在课堂教学中,要恰当选择运用案例的时机,或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或起到带路的指引作用,不必讲得面面俱到,更应讲解重点、难点、疑点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应适当地把握和控制学生的讨论时间。
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中最常用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对部分法学专业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怎样的案例教学效果更好,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关键词:
法学;案例教学;案例分析;学习兴趣;学习效果
中图分类号:
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2013302
关于法学案例教学的研究很多,学者们一般都认为案例教学法或案例教学模式起源于美国,是在1870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教授创立的。与美国的法学教育不同,我们的法学学科建立在庞大的概念体系和法律基础之上,学生在接触案例之前首先要对基本概念和理论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我国的法学案例教学模式更多以教师为中心,由教师根据授课内容针对性选取典型案例和设计相关问题,在教师讲解完某个知识点后对学生提问,引导学生思考分析问题,通过抽象理论的具体化让学生对枯燥的理论有更具体和深入的理解,更好地掌握和消化理论知识,并且从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训练他们的法律思维。以往的法学案例教学研究多以理论研究为主,研究者一般都是以自己的授课经验或主观感受为依据,而本次研究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用客观的数字说话。
1研究设计
1.1研究对象
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选取某独立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学生(大一学生)作为调查对象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93份,回收问卷90份,其中有效问卷90份,有效问卷率为100%。被试的分布情况如表1所示。
3讨论
(1)案例分析给学生印象越深刻的课程,学生的学习兴趣越大。在三门专业课中,刑法学的案例分析给学生的印象最深刻,学生也最喜欢。其次是物权法,法理学最后。而出现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刑法学的概念体系相比其他两门课程更通俗易懂,所举案例也更贴近生活实际,因此容易让学生产生比较深刻的印象。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讲授物权法和法理学这种理论性较强的课程时,教师要尽量避免照本宣科,而应当用比较通俗易懂的方式来讲解专业和深奥的理论知识,在举例时尽量选取生活实例,真正做到深入浅出,用讲解方式的通俗化和生活化来消除因概念生僻造成的隔膜和晦涩感。
(2)学生兴趣高的课程,学习效果好。这正印证了那句名言:“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同时也说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不断改进和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教学工作收到更好的效果。
(3)案例呈现方式越立体生动,教学效果越好。相比于书面表达的案例呈现方式,教师口述和视频呈现的案例呈现方式让学生更感兴趣,前者包含了老师的声音和肢体语言等元素,而后者结合了声音和图像,案例呈现方式更多元、更立体,因而更容易给学生较深的印象,因此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该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更多样的教学方法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实践中,有些教师还采用了情景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的方法,应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探索。当然这些方法各自都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以及实际情况来针对性地选择运用这些方法,以期达到最好的效果。
(4)在案例分析诸要素中,最能吸引学生的是案例分析的过程。案例分析过程是运用理论和法条来解答问题的核心步骤,这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专业技巧,这给我们教育工作者的启示是案例呈现方式的多样化只是外在,更为重要的是教师一定要修好案例分析的内功,这就要求教师专业功底要非常扎实,学术视野要开阔,在选择案例时要精心、设计问题时要合理、分析解题时要有理有据、让人信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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