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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拥有一套房子,改善家里的居住环境,多年来,张大爷一家过着省吃俭用的日子,终于攒下10余万元购房款。有一日,张大爷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印发的宣传资料上得知,这家公司准备开发一处住宅小区。他和家人见小区所处的地段、价位都很合适,而且根据资料,小区内还将建设健身场所和花园。于是,便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要求预付了一定的购房款。那些天,张大爷全家人为能很快住上新房感到非常高兴。可没过多久,烦恼就来了,张大爷觉得上了当吃了亏。原来,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多赚钱,没有按照宣传资料所注明的那样,在那块指定的位置上建设健身场所和花园,而是建设商品房,使居住环境质量大大降低。为此,张大爷找到开发商,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却说与张大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指明会在小区内建设健身场所和花园,而宣传资料不能代替合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他们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使自己开发的商品房销售好、效益高,便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做文章,以不实的优惠条件及软硬件设施来欺骗消费者,由此引发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不断增加。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开发商利用广告和宣传资料欺骗购房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在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的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合同内容。而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在住宅小区内建设健身场所和花园的承诺,对张大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着重大影响的。为此,这份宣传资料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编后语
买房子是件大事,老年人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钱,买套房子可不是件容易的事。因此,遇到此类情况,一定要清楚:开发商的宣传广告同样具有法律效用,一旦房子与资料不符,就可以依法维权,同时也遏制了开发商不负责任大做浮夸广告的风气。
微软总裁比尔盖茨说,“房地产业将会由于技术的进步而发生改变,这种改变已经开始并以极快的速度进行,只有意识到这点并接受它的人,才能在房地产业生存下去。”那么,互联网又能为房地产业的市场营销模式做些什么呢?
模式一:市场与渠道创新。开拓新市场与新渠道是房地产营销的重要一环,美国的《全球及全球商业电子签名法》早已生效,网上购房等大宗交易再不用多加一道“纸笔签名”手续,直接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就可以快速完成。我国大多数商务网站已具备网上结算的功能,但由于我国信用卡使用率还较低,人们对安全和信用存在疑虑;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人们的重视程度和购买心理都阻碍着网上购房的进行。这也说明新的市场潜力巨大,一个统一的网上房地产交易中心将推动房地产业的进一步良性发展。
模式二:产品与品牌创新。地域选择是传统房地产经营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中国房地产产品品牌的营销的效用已经表现得十分明显。在北京,提起房地产,人们就会想起华远;在深圳,万科首屈一指。由一个行业能联想到一个公司,这就是产品品牌的巨大效应。网络经济时代,顾客选择产品的方式仅是轻轻一点鼠标,品牌转换成本大为降低,因而产品忠诚度也更难维持。实施品牌战略,勿庸置疑是争取顾客眼球的法宝。
模式三:价格与竞价创新。经典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是价格波动的重要原因,但在互联网上由于信息传播的高效性、对称性,价格的波动将会非常有限,因而寻求接近房地产产品价值的开盘价将显得越发重要。网络竞价是一种新兴的定价方式,它由消费者按照其所掌握的有关综合信息和物业评价以及需求的迫切程度等因素给出自己的报价。开发商将众多消费者的报价比较分析,择优达成交易。
模式四:低成本直销创新。网上直销是指开发商通过网络渠道直接销售产品。通行做法有两种:一是企业在因特网上申请域名,建立自己的站点;另一种做法是委托信息服务商网上信息,以此与客户联系并直接销售产品。网络直销的低成本可为开发公司节省一笔数量可观的佣金,而且还可同时利用网络工具收集消费者对产品的反馈意见,既提高工作效率又能树立良好形象。
模式五:高效益房产中介创新。随着商品房交易的日趋活跃,网络中介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如根据网民的需要,提供房产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聘请专家为网民的置业量身定做等。所以房产中介应定位于信息提供个性化服务。
模式六:房地产开发创新。用电子商务的优势来改造传统房地产运作的各个环节,实施企业内部管理的信息化。在开发阶段最重要的是土地的选择与购买,最繁杂的是道道审批手续,如果这些都能在网上完成,将大大提高效率、节约成本。
模式七:开发商促销创新。目前,企业通常采用以下途径推销商务站点,即借助一些著名网站推销自己,在设计要求上,广告一般应图案简洁,文字精练,引人注目。此外,还要从广告的方式、时间、的频率等方面综合考虑,全盘制定网址策略。
模式八:宣传广告创新。网络广告虽然不会取代传统房展会上的广告牌、展板、海报、楼书等,但其集图、文、声、像的形式,传送更多感官的信息,在成本、时效性上则大大优于传统广告媒体。纵观众多传统广告,多是图、文、信息,建议多采用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如三维虚拟技术,可以让顾客身临其境般感受商品或服务。网络广告还可以说是一对一的交流,点击者是对房屋感兴趣的群体,他们可以有选择地点击,开发商可以设计获得点击者的信息反馈。这充分体现了互联网络媒体的最大优势———互动服务。
模式九:建材采购创新。关于房地产建材,可以建立公共交易平台,实现B2B电子商务方案。今年2月末,深圳万科董事长王石表示意欲拓展B2B电子商务,主要是“网上建材采购计划”。而且万科准备联合南北同行,展开集体行动。该公司的研究报告显示,通过网上集体采购,最高可节省成本25%。
模式十:房产拍卖创新。网上房产拍卖并非一帆风顺,由于身份认证、时效性、合法性等问题,网上房产拍卖还未能得到大家的认可,但这也必将成为房地产电子商务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
被上诉人(被告)广州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住所广州市环市东路486号11楼。
法定人表人李湘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人陈敏,广州市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8年4月18日,大江公司与吴兴华签订《名门大厦认购书》,约定由吴兴华认购名门大厦豪门阁复式33/34楼07室,建筑面积约为251.33平方米,认购价人民币3534970元;买卖双方同意仍未签订正式预售契约之前,此认购书作为法律有效之合约,在买卖双方签订正式预售契约生效时,此认购书则为正式预售契约所代替;展销会期间送一年管理费、一年期会员卡(主卡1张、副卡2张),成交满350万元送车位一个,送天台花园面积约93.9平方米等。同年4月28日,大江公司(甲方)与吴兴华(乙方)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该契约经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监证),其中约定:乙方购买名门大厦第33/34层07室,建筑面积251.33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3534970元;乙方享有其房产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六十年,即1996年6月至2066年6月;甲方应于1999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地产建成正式交付乙方使用等。但双方未在上述契约中约定认购书中所列的优惠条件。上述契约签订后,吴兴华向大江公司交纳购房款1064962元、契税及综合费57084元。大江公司在1998年4月的促销广告中介绍在展销会期间隆重推出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成交额达350万元送车位一个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吴兴华与大江公司已就车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大江公司提供名门大厦车位一个供吴兴华无偿使用,使用年限为名门大厦的土地使用年限(即至2066年6月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名门大厦认购书》,证明双方签订认购书的时间及内容。
(2)《房地产预售契约》,证明双方签约时间及内容。
(3)大江公司在展销会期间印发的宣传广告及销售价格表,证明大江公司在展销会期间的购房优惠条件及名门大厦的销售价格。
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兴华与大江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和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大江公司在将名门大厦豪门阁33/34楼07室房屋所有权卖给吴兴华的同时就将应属整栋楼房所有业方共同使用的天台许诺赠送给吴兴华,该赠送行为是违反有关规定和无法实现的,应为无效的赠送行为。对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大江公司在认购书中许诺赠送停车位一个给吴兴华,但双方无对所赠送车位的具体情况及是否拥有产权等问题作明确约定,大江公司表示可送有长期使用权的车位给吴兴华,并无不当。因吴兴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能获赠天台花园和车位所有权的损失情况,吴兴华要求大江公司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吴兴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30元由原告昊兴华负担。
三、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理由
吴兴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天台的赠送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和无法实现,赠送行为无效,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及未对车位是否拥有产权作明确约定"等为由而驳回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充分,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大江公司补偿其无法获赠天台花园的损失70万元,并要求大江公司在其购买的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内给予其无偿使用一个车位。
大江公司答辩:同意原审判决,并表示同意在名门大厦的土地使用年限内提供一个车位给吴兴华无偿使用。
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与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兴华与大江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虽然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了购买顶层复式送天台花园的条款,但该条款约定既不明确又违反天台权属应属公用的法律规定,应无效。双方当事人在事后的契约中又无约定该条款,这表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变更了认购书中的内容,故应以最后约定为准。因该条款内容与广告宣传内容一致,故可视为大江公司的广告宣传的促销手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大江公司应对其广告不实酌情给予吴兴华经济补偿50000元。至于双方争讼的车位使用权问题,因双方已达成由上诉人在名门大厦的土地使用年限内(即至2066年6月止)无偿使用该大厦的一个车位的一致意向,车位使用权纠纷已解决,车位的具置可由双方另行确定。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大江房公司一次性向吴兴华支付补偿金50000元。
二审受理费各15630元,均由吴兴华、大江公司各负担7815元。
五、对本案的解析
该案涉及三个房地产案件审判问题:一是天台权属问题,二是售楼广告中的许诺及相关责任问题;三是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及现行的房地产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楼宇天台的权属,但是我们可以从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八条关于公用建筑面积组成的规定中得到结论。上述规定并没有将天台列入公用面积分摊部分,这是因为天台无上盖、无四墙,不具有房屋的基本特征,不能作为房屋面积计算,同时这也说明,楼宇用户对天台使用权的大小不受其所占有的该楼宇中房屋面积大小的影响,即楼宇天台应为该全体楼宇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商品房的开发商将赠送给某个购房者,构成了对其他购房者天台使用权的侵害。这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因而该赠送行为是无效的。
论文关键词 商品房 预售 消费者 权益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概况
关于房屋预售之条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已有明确详细之规定。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也必须未经抵押。对此而言,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土地制度,即私主体{公民或法人}并无土地之所有权,惟有土地使用权之用益物权。其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其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产开发商投资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入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完成交付之期限。此项规定之意义在于敦促房开商尽快完成工程建设,以实现土地利用价值以及消费者之消费目的。其四,业已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此为必不可少之实质要件,只有契约的约束,才能在房开商和消费者之间形成一种特殊关系,在不动产并未完成之前形成约束力。豍最后,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还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这是房屋预售之形式要件,我国物权变动才债权形式主义,惟已办理登记之公示,不动产所有权之变动不可称之已发生。
在房屋预售的特征方面,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契约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之根据。其次,房屋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易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屋预售制度对消费者权益之影响
(一)房屋预售流弊甚多目前“国五条”打房重拳已祭出有日,各地纷纷颁布自己的实施细则,而究其房产市场缘何持续过热,商品房预售制度自应是重要推手。在房屋预售制度之下,房地产开发商不仅能以低成本使用银行资金、无息占用购房者的预缴款以及承建商的垫款,而且也不需承担房屋的存货成本。竖所以开发商所谓“期房价格低”只是假象,实际上房地产开发商在使用各种策略让房价持续上升。而预售制度更大的危害在于,当开发商提前拿到预收款,提前收回大部分乃至全部成本之后,他们就没有了后顾之忧,便通过囤积居奇等方式步步推高房价上涨,而房价的上涨又为开发商更方便地收取下一个项目的预收款创造了条件,因为在房价上涨过程中,在买涨不买跌的心理推动下,人们未来房价增值的预期会推动房价屡创新高。中国房屋预售制的潜在风险: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和银行;通过“炒楼花”等制造楼市虚假紧缺,借机囤积抬高价格;逐步提高房价慢慢卖,造成期房价格低的幻觉等。
(二)消费者购买预售房的法律风险鉴于房屋预售合同双方显然在经济状况和信息咨询方面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并不完全配套,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难免会受到利益等诸多不可控因素之影响。另一方面,购房者显然缺乏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辨别能力。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商的“道德风险”大量存在,消费者则无可避免地成为承受风险更大的一方。这些风险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开发商的销售资格瑕疵房开商隐匿其并无开发资质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径行销售期房。购房前必须要检验开发商的“五证”,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这些证书就是用来证明开发商、销售商资格的关键凭据。若不能提供以上证件,预购人完全有理由质疑其身份的合法性问题,有足够理由拒绝其提出的所有要求。大体来说,此等开发商本身资质就不是太好,诚信度十分缺失,如此一来一旦预购人已履行了房款价金债务,通常情况下难以取得预定房屋之所有权。而在合同被法院宣告为无效时,更是只能请求返还本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而已(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则另当别论)。而尤为重要之处的在于,购房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恶意欺骗的房开商极有可能早已携款潜逃或者以将房款“釜底抽薪”,于是即便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其宣告的权利也绝无实现之可能性。豏购房人仍务必须留心的是,以上证书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建筑面积是否有出入,有无和消费者订定预售合同之时的名称相同。若非如此,我们极有上当受骗之虞,蒙受经济损害,甚至于要承担更为严苛的法律责任。概言之,作为善意购房者,我们有必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2.动产本身合法性瑕疵除了房开商有可能隐匿资质,其所售之不动产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可大意。在急于售房套现之利益心驱使之下,一部分并不合法的不动产常常被房开商拿来预售,以至于预购人购房后不能正常取得不动产之所有权的情形屡见不鲜。故而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不动产时更应尤其留意以下风险。首先,放开企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严禁在集体土地之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和销售经营,集体土地也只能在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通过出让方式开发商投标竞标得到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方可在此土地之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是故,若知道此预售不动产所用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消费者切勿与房开商签订预售合同。其次,有些房产开发商纯粹投机炒房,并无房开企业之法人资格。惟有其具备企业法人资质,获得有关国家机关的许可取得营业执照,才能进行不动产的开发建设和销售经营。而那些并无房产开发资格者建设的房屋,由于并未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其预售之房屋将来很可能无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消费者购买此类房产之风险,自不恃言。
3.宣传广告之瑕疵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之法律效力,应作如下理解。商品房广告乃房开商向消费者“自我推荐”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地位可视同向消费者发出之要约邀请,于情于理都实为难以将其视作承诺,因此房开商并非因发送此类宣传广告单而就当然要受其内容之约束。由于开发商为了市场竞争和尽快吸引消费者之购房兴趣,而早日销售房产以保障资金循环,于加快施工进度及早使得土地物尽其而言,也自有其正面作用。因此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对所售物业进行适当宣传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丰购房者若对其宣传要约邀请有足够兴趣,就应该再与销售方进行实质性磋商,就其广告单上所宣传物业之实质性条款达成合意,然后订立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单方面变更设计方案此乃期房和现房的根本区别所致,由于预售之不动产标的在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尚非存在,因此就极有可能出现将来交付的房屋和预售合同中约定的设计方案不同的情形。开发商此种做法实际上已构成根本违约,但现实中房开商提供给购房者的定型化合同(格式合同)在违约责任方面通常对消费者并不有利,如仅规定开发商返还已支付房款价金及利息。因此购房者在因房开商单方面变更房屋设计而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已经丧失了选择其他房屋的机会,或者要面对房产市场已经价格大涨的窘境,是故在这种履行利益之外的信赖利益之损失很难在预售合同中找到救济手段,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甚明了。
5.预售中的定金风险定金乃保证合同目的之实现的很好的担保手段,但在实务中也往往成为纠纷之所在。如在消费者交付了定金之后,却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申请到银行的贷款,某些开发商往往就会从中作梗,仅退还已付购房款而不退还定金,但此种手法其实毫无法律依据。理由在于,实在无法期望所有预购房者都能顺利申请到银行的按揭贷款。为预先防范此类纠纷,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的预售合同中应作如下约定:倘若非因购房者一方的原因无法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时,应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定金。之于是否应当合理扣除少许手续费,自有商议的余地。
三、行政机关对于商品房预售中的消费者之保护
鉴于房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房开商在利益面前的巨大“道德风险”这就使得房屋预售方面的法律漏洞更有可能被房开商一方所利用。因此,政府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力度势在必行,涉及到普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关乎民生和稳定的商品房销售法律、政策应当向购房者一方倾斜,普通消费者也应增强保护意识,这样房地产市场才能长期有序稳健发展。
第一,过立法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立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尽可能保证房开商资产雄厚、信誉良好。并通过市场杠杆和行政行为维护不动产开发市场环境之规范、秩序之稳定,极力将资信不良的房地产开发商“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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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科技的时尚感和新鲜感带来的感受在几十年前是不可想象的。
随着中国城镇住房制度商品化改革政策出台,房地产营销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从最初的“豆腐块”广告到概念炒作,从整合营销到大战纷争,从传统营销方式到网络再到PC、移动,每一个改变,表面上是形式的不同,其实是卖方主导、营销驱动和客户主导的过程演变。
市场总是在沿着其规律前行。作为房地产业营销主角的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公司,不管是多么地怀念过去那种“游手好闲”的营销岁月,伴随着市场变化和技术进步带来的营销手段的变化与更迭,房地产营销者只有不断“换脑”,参与进去,勇敢拥抱这些变化,才能在进化中升华自己并体会到其中的惊喜与乐趣。 从单一到多元
最初,中国内地房地产营销是从香港学来的。
1988年,万科竞得广州“天景地块”,急于把项目快速地以理想价格售出,不得不求助于广告。但那时中国内地地区报纸尚不允许随便投放房地产广告,凡打投广告都要通过非常严格的审查,万科只得把目光投向香港。1989年初,万科派出香港物业考察团到香港进行见习,考察团到香港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偷香港的房地产资料――公寓、工地、成熟的住宅小区,甚至楼书……当年7月22日,香港文汇报出现了一版地产广告――“天景花园……”,而建国以后的中国内地第一本楼书也应运而生。
和万科等一些房地产企业不同,许多房地产企业并没有走出去,更谈不上请营销公司自己卖房子,而那时的广告更像是一则通知。
1992年6月6日,《中华工商时报》出现了第一个房地产广告――北辰集团的汇园公寓。标题为“汇园公寓欢迎您!”广告只有豆腐块大小,没有图片,没有效果图,没有华丽的辞藻,总共才100来字。与现在的形式相比,那时的地产广告明显过于简陋,案名重复无个性化,大部分冠以花园、豪庭、别墅等词汇,缺乏品牌传播的唯一性、可识别性。但这种单一的局面随着邓智仁的来京发生了很大变化。
1992年年底,42岁的香港人邓智仁来到北京,他带领的利达行为万通新世界做了推广和销售,香港的成功经验也被邓智仁搬到了北京市场。1993年11月19日,邓智仁在《中华工商时报》首次推出主题为“万通行动、蓄势待发”的公司整体形象宣传广告。该广告以停在天安门广场上的F16战斗机作为背景,象征万通如同一架随时准备冲上云霄的飞机。正中间最醒目的地方赫然列出公司架构图。紧随其后,邓智仁以飞机起飞的形象,推出的万通新世界广场广告,成为当时尚处于蹒跚学步阶段的房地产广告学习的样板。不仅如此,一反之前如通知一样做广告的思路,“做整版广告,派出销售员到北京的酒店、写字楼做直销,给外企名录上的公司打电话”被统统采用起来。
邓智仁的营销策略,让中国内地第一次见识了什么叫凶悍的广告手法。也给未来四五年的房地产广告和营销立下了规矩:第一,引起你的注意;第二,传达理念;第三,引起你的欲望;第四,加深你的记忆;第五,让你行动。在一段时间内,邓智仁的营销策略成为开发商的尚方宝剑,甚至是营销的唯一利器,“目前北京的地产大腕当年很多都曾经雇用利达行做顾问,或者干脆是就职于这个曾经大名鼎鼎的公司。邓智仁把香港地产营销的规定动作进行了一次普及教育。”曾经在同时期著名高档公寓聚龙花园从事营销工作的王宏宇对记者说。
看准中国内地巨大的潜力,中原地产、戴德梁行(后更名为DTZ戴德梁行)等海外的房地产公司纷纷进入,并为中国内地带来了新的营销观念。
199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出台,“商品房”三个字第一次闯入了人们的视野。中国人民银行也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贷款买房、按揭等新概念开始逐渐为民众所了解。一个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作为购房者,面对众多的广告,究竟要买谁的房子呢?
“一个上身穿着西装的人在打手机,戴着游泳帽和太阳镜,翘起二郎腿上套着足球袜,脚上穿着足球鞋,网球拍就立边上。我可以去踢球、我也可以去游泳、也可以去健身房、还可以去溜溜弯儿、跑跑步、钓钓鱼、可我现在什么也不想干、只想坐在中心花园里、打电话……”1999年,潘石屹为SOHO现代城做了一个整版广告。他引进了一个新鲜的概念,给建筑赋予一种生活方式。
中国人就是在那时候知道SOHO和潘石屹的。“1999年8月,潘石屹和邓智仁矛盾激化,邓智仁利用潘石屹的末位淘汰制度的压力,挖走了现代城23名销售。而潘石屹却写了一封信《现代城的四名副总监被高薪挖跑》,并在《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北京晚报》和《精品购物指南》上都买了半个版的广告。”王宏宇回忆说,“潘石屹并不在乎人们说他的末位淘汰是残酷的缺乏人情味的管理模式。他无所谓争议,有争议才会有兴趣,才会知道SOHO。”
SOHO的营销手段,预示着房地产营销开始从最原始的打广告向深层次的客户需求延伸――建筑需要生活方式,生活方式需要按照不同阶层划分,房地产需要品牌。为了打造出更高品位的文化品牌,北京的房地产项目开始冠之以洋名,纯粹精神层面的案名开始出现如CLASS、后现代城等,起名范围加大,地理位置也由传统的欧洲扩张到北美和澳洲。以广东合声、珠江系地产商为代表,直接搬来广州叫座的欧式项目设计,在报纸上连打整版广告。这种做法,在2000年新住宅运动论坛上一度引发了一场口水战,上升为落后文化与当代文化、俗文化与雅文化的矛盾,房地产企业、专家、媒介对房地产品牌的讨论更是轰轰烈烈。但是,表面的繁荣掩盖不了房地产品牌的孱弱,激烈的争辩似乎更像是噱头的炒作。
2007年,初到重庆的“奥园集团”就撒下挑战书“重庆,对不起,奥园刚到!”,接着一纸有关“奥园商标”的声明出台,矛头直指已扎根重庆精耕4年的重庆奥林匹克花园。执行了3个月的“家在重庆,住奥园”的“年度主题”受阻,几百万营销费用付诸东流,重庆奥林匹克花园不得不被迫终止“家在重庆,住奥园”的年度推广方案的执行,继而推出主题为“中国式邻里”的“红城”组团。
短暂的避其锋芒之后,2008年4月11日,重庆奥林匹克花园反击了,其把新一期项目案名确定为“康城”。当天,在重庆四家主流媒体头版通栏如出一辙。上方为奥园康城“做生活的冠军”、“习惯了被模仿,但从未被超越”、“值得重庆58天的等待”,红色的大字赫然而现;下方为奥林匹克花园康城的通栏,“康城”“4月19日开盘”被绿色的黑体无限放大。这代表山城“两个奥园”、“两个康城”“两个生活的冠军”之战火正式点燃。同时,重庆奥林匹克花园销售现场电话被打爆,成交巨增。
两个项目的火拼,令重庆楼市分外炽热,“无论说你什么,就怕没有人说你”的传播定律,让两个项目放大为楼市的焦点。而由于南北“两个奥园”两个项目区域不同、客户群定位不同,各自性格鲜明,只不过是一唱一和,相互借势,彼此相互抬势。正如重庆奥园幕后的操盘手李战洪的观点:两个奥园不是战争,而是共赢。“这里没有胜负之师,两个盘一个在西一个在北,但两个同时出现,就会做足市场影响力。”
其实,营销大战归根到底是人的战争,是对人才的争夺。2009年的春节期间,万科严峰跳槽到了华润新鸿基。严峰虽然在业界名气不是很大,但是他的流动就是一个信号,地产的营销已经到了大显身手的时候,各个地产公司可以缺资金,但是没有营销人才,房子卖不出去,资金就回不来。
“谱不可以尽弈之变,法不可以尽战之奇”,房地产营销手段花样不断翻新,各地开发商不约而同重金邀请明星、名人前来项目助兴,高举文化和艺术的旗号:演唱会、音乐会、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多得令人目不暇接。
“在房地产营销中,客户是各开发商可持续发展的最大依靠,最终为找到客户、传递项目价值、达成交易是营销的最终目的。”郭毅对记者说:“营销要符合目标客户群的喜好,客户体验和客户服务基本成为所有开发商‘标配’的营销活动。”
按照郭毅所言,客户服务大体分为两类,即业主回馈活动和准客户体验活动。前者旨在给老业主带来贴心享受和增值服务,这种类型的活动能让业主感受到开发商的关怀,有利于凝聚忠实客户,同时有利于“老带新”等人际口碑传播,形成可持续性销售。而对部分定位更高端的度假型或商业投资型楼盘来说,则需要增加后期的增值服务。比如招商地产、金都集团、世茂集团和骏豪会的管家和返租服务等。这种类型的增值服务的特点“在精不在多”,多针对高端客户和投资型客户。而后者的准客户体验活动,则多是有针对性的蓄客活动,通过趣味性和娱乐性吸引和回馈准业主,促成成交。如金都・海尚国际的沙滩体验季、中航城・国际社区的路虎越野赛等活动。 新时代来临
在硝烟弥漫的营销大战中,一股新生力量迅速崛起。这股新生力量,不仅是80后成熟、90后成长带来的商机,还包括技术手段更新带来的从未有过的体验,更是消费者变被动为主动的过程。
其实,早在2003年6月,通过网络联络业主,宣传品牌就为房地产企业所尝试,比如中海集团为代表的“阳光奇缘”网络游戏总决赛就在深圳的中海阳光棕榈园举行。事实上,像这种以网络为传播渠道的营销方式一直被房地产企业所尝试,尤其是在6年之后,微博、微信的出现。
2009年,微博出现,人人皆可做传播者、评论者的特性让其逐渐深入人心,其所带来的信息爆炸式的传播功能甚至被美国《时代》周刊评价为“地球的脉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微博魅力在于,微博所带来的强大粉丝团能够形成一个持续的关注,其带来的客户群不容忽视,而开发商在 “转发赢大奖”的类似活动中可以适当“植入”项目的销售动态,网友会了解到楼盘的各项信息,再通过粉丝的持续转发,营销效果会被成百倍的放大。尤其是那些知名开发商,优势更为明显。在评论功能的支撑下,其产品价值能得到更多的凸显,买卖双方也就能够实现无障碍互动。对比其他渠道,微博用户具有高学历、高智商、高收入的“三高”特点,购买力相对更强,这一切,都为销售创造了很好的机会。
万科利用网络开展“寻找红人”的微博营销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2010年,万科以线上微博活动与线下寻找“红人”拍照的行为艺术方式相结合,迅速在深圳刮起一阵红色旋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项目微博每天平均转发2552次,取得开盘即售罄的奇迹。可以说,到目前为止,从开发商、承销商、商、研究咨询机构到广告商,不管是官方微博,还是企业高层的微博,都在利用这个平台信息,通过与用户的共享和互动,得到用户的认可,进而建立其企业的口碑和品牌。
微博营销的这种燎原之势,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烧到了网上卖房的活动中。2011年4月初,南京江宁一家开发商拿出一套总价36万元的海南房产,由网友进行秒杀抽奖,12名入围的网友将共同拥有这套房产的产权。几乎在同一时期,在北京,4月初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宣布与淘宝网旗下的淘宝房产启动全面战略合作,共同探索房地产交易的电子商务化; SOHO中国进行网上卖房的拍卖活动;搜房网宣布314城联动,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0元起拍,限价封顶”大型新房拍卖活动……
初期的网上卖房活动引来的是“炒作”还是“趋势”的争议,然而事实胜于雄辩,两年之后,争议被事实所代替,房产电商对促进房源交易作用使得国内主流开发商和商纷纷参与,华润、恒大、金地等房地产企业亦展开电商营销。根据企业公开数据,截至2012年12月,易居电商平台易居购房网实现覆盖全国23个城市,销售房源29179套,全年累计成交金额达328亿元。
互联网营销时代尚未过去,移动互联网传播时代又已到来。在开放平台和应用商店模式引领下,移动互联网在音乐、电商、游戏、搜索等领域的产业价值凸显。移动互联网民的规模、构成、使用的行为习惯促成了手机媒体化的进程,而随着目标受众的行为习惯发生变化,房地产企业的营销行为也随之变化。
2012年五六月,厦门中骏・四季阳光启动了微电影主角全城征集大赛,10月19日,时代山湖海6期《亲爱的鱼》游戏会举行,这是首个将游戏、二维码结合的房地产营销方式,而全国首个房地产官方微信碧桂园十里银滩正式上线后,从扫二维码加关注、网上报名、实际到场参加时隔一个月,共有2.5万人关注碧桂园十里银滩官方微信,报名人数逾万人。
一、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品牌建设的统筹规划,根据集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全面推进”的原则,增强品牌协作共建意识,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英地置业“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如下:
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综合管理部,负责品牌建设工作的落实实施。
二、企业品牌背景
河南英地置业有限公司是根据上市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多元化发展战略设立的,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4亿元。随着省政府交通系统资源整合,2009年6月28日,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中原高速及子公司英地置业同时纳入交投集团管控体系,成为交通集团“一主多辅”多元化产业格局的重要支持性业务成员之一。
2009年1月15日,英地置业以起始价40053万元(每亩地价约304万元)取得位于农科路北花园路西的131亩的纯住宅地块,项目名称为“英地·天骄华庭”,是英地置业实现“区域领导者、行业推动者”战略目标的开山之作。
2011年来,国家限购、限贷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不断深入,总体观望情绪严重。面对严峻形势,我公司顺应政策与市场环境,适时调整经营目标与营销策略,关注打造产品精细化品质,以及解决项目的资金与回款等问题,在经营管理、项目建设、楼盘销售回款等方面取得了较好业绩,为公司在行业大调整时期的稳定经营、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内房地产企业品牌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说明整个行业的品牌意识都在不断增强,而英地置业公司自身企业品牌建设基本空白,纵观国内知名房地产企业,品牌为其带来的经济及社会效益有目共睹,因此,在国内房地产行业转型的大背景下英地置业公司有必要建立体现企业特点、竞争力和价值观的品牌。
三、英地置业品牌建设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英地置业作为河南房地产行业的新生力量,房地产开发能力和高端房地产项目开发经验相对较少,为了尽快在本土房地产行业赢得一席之地,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影响力,英地置业十分重视企业的品牌建设工作,借助公司首个地产项目——“英地·天骄华庭”,通过“内抓质量树形象、外参评选赢口碑”的宣传推广策略,积极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评优活动、行业协会公关活动、向政府捐赠公交车辆、拍摄企业及楼盘宣传广告等等,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先后荣膺“2009CIHAF中国名盘奖”、“2009年郑州房地产最受期待楼盘”、“郑州市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河南省结构中州杯工程”、“郑州市2011年度房地产开发优秀企业”等企业荣誉,为英地置业品牌建设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开局。
然而,由于公司的品牌推广只是利用一些偶然出现的机会加以宣传,没有进行全面、系统、有章法的品牌建设,缺乏衡量标准与监督评价体系,因而很难评价是否实现品牌建设的既定目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浪费。
四、建设思路
在目前英地置业企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制定品牌发展战略,铸造产业品牌,将有利于英地置业企业提高市场占有率、扩大企业的利润空间、提升行业地位,实现企业持续发展。因此,实施品牌战略,是英地置业发展提出的迫切要求,是赢得市场竞争的长久之计,是摆在英地置业面前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使命。
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为:惟人惟德共创共赢。集团发展的背景决定品牌建设的思路,当前交通投资集团“一主多辅”发展战略的支持性产业主业仍是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是其中一项利润增长点,已经从不成熟走向成熟,随即而来的必将是一个依靠品牌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时代。从“品质地产”到“品牌地产”,是一条必经之路,未来的时间里我们要保存增长,走出我们今后的更强品牌之路。
五、建设目标
长期目标:通过专业化、系统化和标准化的品牌建设,建立英地置业品牌,提升英地置业品牌价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的业绩增长,保持行业领先。
现在:针对客户的需求,提升品牌影响力,把品牌力转化为实现业绩增长力和销售力。
六、采取措施
英地置业公司的核心价值观为:惟人惟德共创共赢。在塑造英地置业品牌、实施品牌战略时,一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要认识到服务是企业赢得市场和顾客的重要法宝,是品牌积累和升华的重要途径。二要把服务贯穿于整个经营过程,要针对产品的特点,把服务作为重点来抓。三要建立品牌服务管理网络。注重对员工的培训,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给顾客以最大的方便。跟踪顾客对产品使用的满意程度,以赢得顾客的信任和好感,通过服务树立和巩固自己的品牌形象。
在明确英地置业品牌建设的品牌内涵、品牌渠道和品牌实际价值三要素之后,项目组为制定了品牌管理体系的规划。进行了制度流程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两建设”和品牌建设衡量指标明确的“一明确”的管理体系规划。通过“两建设”能够逐步提升英地置业的品牌管理能力和水平;而通过“一明确”则能对品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控,大大提升品牌建设的执行力。
“两建设”分别为制度流程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一明确”为明确衡量指标。
制度流程建设:(1)完善品牌内涵、品牌渠道的变更和决策制度和流程;(2)建立品牌危机管理预案,并完善危机管理流程;(3)完善品牌管理相关的权限划分;(4)建立品牌现状分析、评估机制。
人才队伍建设:(1)引进或培养品牌规划人才(2)引进或培养品牌推广人才。
明确衡量指标:(1)结果性指标:大众品牌知名度、潜在合作伙伴品牌知名度、顾客品牌忠诚度、合作伙伴品牌满意度、品牌联想美誉度等等;(2)过程性指标:媒体文章数量、参与专业论坛数量、专业培训数量、事件营销效果评估等等。
七、实施计划
(一)品牌定位
品牌定位描述:专注于为城市新锐打造高品质个性化户型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突出专业形象:专注这个词汇体现专业性。专业的内涵在于具有高度职业素养的可信赖的专家,行动中表现出规范性、标准性和高超性。专业化是一个企业呈现给消费者最值得信赖的形象。
服务于城市新锐阶层:新锐一词是近年来众多知名媒体对拥有创新精神、锐意进取、具有鲜明个性特征和时代特点的人群的评价。新锐一词恰恰也是河南的显著特点,将目标消费群体定位于城市新锐阶层,即锁定了河南众多具有积极进取精神的一代,这是个庞大的客户群体,具有相当的活力和张力。
追求高品质和个性化:目前整个河南房地产市场豪宅风盛行,各种类型的物业项目均要想办法跟豪宅挂钩,大户豪宅、小户也豪宅;别墅豪宅、高层也豪宅,嘘头大于实质,各种名目的广告宣传已经让人们对豪宅这一概念越发模糊。
专注于中小户型住宅领域:户型是英地置业公司的项目类型定位,河南房地产住宅市场一般认为70平米以下为小户型,70一90平米为中等户型,英地置业公司将产品定位为户型不仅是将其之前的经验优势加以强化,同时也再次强调了服务的客户群体,
即户型需求者。
(二)品牌的设计
企业建立品牌需要用某种形象向公众表达,这种表达通常用符号、文字、语言、色彩、行为、环境等因素来表达,公众通过视觉、听觉、心理感知来体验品牌内涵。而企业品牌视觉识别系统是企业传达给消费者最直观的品牌形象,它通过文字、图案、色彩等显性因素传达企业理念、价值观、品质以及承诺。英地置业公司品牌设计需要通过以几个步骤完成
品牌广告口号的:广告口号是建立在企业性质、定位、产品、和消费者个性诉求的基础之上的,经过对企业品牌定位和品牌元素的研究讨论,英地置业公司拟采用“家·驭未来”作为企业品牌广告口号。
品牌的命名延伸:为实现品牌的累加效应,给未来的项目产品开发打好基础,英地置业公司需给项目命名确立规范,参考万科的项目命名,在文字尤其是口头传播中,所有的项目名称前均要加入企业名称,如“万科第五园、万科四季花城、力一科城”等。英地置业公司的项目命名参照“公司简称+项目名称”这一命名方式,拟出了“英地·天骄华庭”、“英地·泰和院”等项目名称。
(三)品牌推广——全方位提升品牌影响力
1、内部推广
品牌的内部传播企业品牌在取得消费者认同之前必须在企业内部取得认同才能形成有效的传播,内部认同检验品牌是否与企业价值观、文化理念相一致,品牌的内部渗透也是进行大众传播前的内审,能够及时纠正品牌的误区;企业品牌成功的内部渗透可以直接反映在员工的工作面貌、职业素养、思维方式甚至仪表仪态上,而这些因素又是品牌传播最直接最鲜活的载体,并为口碑传播打下基础。英地置业公司进行品牌传播的第一步也必然是品牌的内部渗透,可以从品牌教育、品牌互动和品牌激励几个方面。
2、外部推广
传统广告:大河报、郑州晚报、河南商报、东方今报、房地产报等报纸媒体。新浪、搜房、商都房产信息网、大河楼市网等(网络媒体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我们的客户与消费者接触并获取信息也大多是网络。
公关活动:英地置业组织举办各类大型公关活动,活动主要建设企业良好公众形象为目的,并始终坚持集团品牌个性,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社会公众中建立知名度和美誉度,各类活动统一冠以集团LOGO+企业LOGO。
事件营销:借助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事件,如重要建设、重要文化交流等良机,以企业赞助形式出现,其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建设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展会传播:积极参加河南或其他城市举办的行业展会,充分利用影响力较大的行业平台传播集团品牌形象。同时在河南多以外展的形式传播集团品牌形象,对我们品牌提升和业绩都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房地产业 品牌建设 工作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5-279-01
当今社会是一个品牌经济的时代,品牌是产品走向市场的通行证,品牌是产品获得高附加值的有效武器。但房地产业的品牌起步较晚,呈现知名品牌少,知名度不高的现状,这需要在现实工作中不断打造。
一、品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大意义
品牌就是用来识别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商业名称及其标志,品牌是一个集合概念,它代表着销售者对买者的产品特征、利益和服务的一贯性的承诺。
品牌的本质含义是其价值、文化和个性,由此构成了品牌的基础,揭示了品牌间差异的实质。因此对企业来讲,品牌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品牌有助于促进产品销售,扩大知名度,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度和忠实度,树立企业形象;第二,品牌有利于保护品牌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使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品牌有利于扩大产品组合,实现多元化经营。第四,成功的品牌能为企业带来巨额的无形资产。因此任何一个战略企业家都注重品牌的打造和管理。
二、房地产企业创品牌的现状
1.房地产品牌的构成。房地产品牌是指经过社会公众认可或认知其品质和价值的房地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独有名称。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的品牌,是“两位一体”的概念,即由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共同构成。但从根本上说,是指产品、服务的品牌,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品牌是企业多层次因素的集成和凝结,是企业综合实力的象征和集中表现,是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综合表现。房地产企业要建立自已的品牌,不仅要提品的使用价值和功能,更重要的还要提供风格、品位、文化等方面的综合价值。
2.房地产业品牌的发展现状。目前我国房地产业正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市场需求高涨,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加强,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将随之而来。越是竞争激烈的市场,品牌越是一个重要和关键的筹码。对于致力于长远发展的房地产开发商家来讲,实施品牌战略无疑已经成为增强自身竞争优势和提高行业竞争门槛的法宝。
当前房地产品牌行业发展特点是:①规模经营为房地产企业的品牌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契机,涌现了一批成功的房地产品牌。如万科、阳光100、顺驰、金地等房地产品牌。这些企业在跨地域的品牌扩张中,都确立和推广了统一的有特色的核心理念、品牌风格和企业形象。②认识和经营上的误区阻碍了房地产品牌建设的发展。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由于其很强的区域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品牌建设发展,导致认识误区的产生:一是认为品牌就是极品,房地产品牌就是要打造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不需要创品牌。这显然是不对的,任何档次的住宅,不论是高档、中档还是低档,都应有自己的品牌。其实大众化的住宅更容易创品牌,因为品牌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要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二是认为品牌是靠广告宣传出来的,产品是靠实干做出来的,只有产品才是实在的可靠的。这种认识的错误之处就在于否定了产品与品牌的一致性,否定产品品牌与企业品牌的一致性,没有认识到创建品牌是企业实行规范化、高质量、高效益、高层次的经营活动。三是认为品牌建设是件容易的事,可以一蹴而就。品牌的创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从小到大,要从产品策划到经营管理都摆到战略的高度来对待,且要持之以恒地经受各种考验。因此房地产公司要想在品牌战略实施上走捷径是不可能的。
三、打造房地产品牌的建议
1.树立正确的品牌理念,赋予品牌房地产独特的内涵。一个房地产企业要想创立品牌,首先要有正确的品牌理念。包括有优秀的企业综合素质,优秀的产品服务;成功的企业形象,注重信誉;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注重质量取胜;以产品特色建设品牌的个性和内涵,使之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
2.设计和构建房地产品牌的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是一项战略,打造品牌必须系统化、体系化,并且要着眼于未来。很难想象一个随意性的、只为了满足单个项目或目前需要的品牌名称和商标能经营成功。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而改掉原来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和商标的企业也不在少数,但这必然会带来更高的经营成本,甚至会阻断企业发展战略。因此房地产企业从一开始就要对品牌进行设计和构建,设计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完全有必要的。主要应包括商号和商标的设计以及商号、商标和著作权保护战略。
3.精心周密打造房地产品牌。要靠提高品牌自身知名度来提升品牌的形象。从单一的房地产项目来看,无论其规模有多大,其针对的目标群体和所能提供的产品都只能是相对的少数。因此,从传播效率和资源利用上都不宜进行大众媒体传播,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品牌塑造和传播的成本,目前房地产行业的主要传播媒体为当地较有影响的报纸、电视台作专题宣传广告。但这种传播方式有很强的地方性,充其量只能树立地方品牌。由于房地产业关系国计民生,是国家的支柱产业,备受政府和民众的关注,也深受媒体的青睐,所以可以采取事件营销的方式,制造和参与新闻事件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提高品牌形象。
品牌塑造要注重内涵并且要侧重于情感和精神层面。房地产产品宣传,要将品牌的内涵或者理念传递给消费者,将其升华为精神层面和情感的东西,就能使品牌的产品永不褪色、永不过时。比如万科集团就通过调研洞悉消费者的内心需求:“我所追求的生活。”迎合这一心理,万科将品牌的利益点集中在“展现自我的理想生活”作为品牌核心,提出了“建筑无限生活”这一品牌口号。于是就向消费者传递了这样一个品牌概念:万科建筑给您的都是“无限的生活”。
品牌经营要入乡随俗,实现本土化。既然要打造更大范围的品牌,就是要跨城经营,就必然面临着区域差异。不同的地方风土人情不同,生活方式不同、居住习惯不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那么产品的开发和经营要适合当地文化,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增强品牌在当地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品牌经营要“全员同心”,公司上下步调一致。要达到公司所有的部门和所有的员工向所有的人传递同样的品牌信息。惟有所有的人传达同样的品牌信息,品牌形象才会清晰而明确。不然,设计师说我们的房子适合时尚人士,建设商说我们的房子是专门为成功人士打造的,销售商说我们的社区周围设施齐备,适合中老人居住,这样就会导致品牌形象的模糊不清。
四、管理是创品牌的重要工作
品牌在建立起来后,后续的管理更加重要,要一脉相承。要将品牌的核心内涵注入到每一工作项目中去,在品牌管理中要形成自己的品牌文化。要有完善的品牌识别系统和清晰连贯的品牌策略,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品牌管理架构及保障体系。提高品牌价值不但需要通过明确品牌名称和标记,加强品牌认知度和品牌忠诚度来提高品牌的外部价值,而且需要通过改善品牌的管理模式,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价值观来提高品牌的内部价值。
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必是品牌的市场,必然会呈现各式的房地产品牌,既有全国的、区域的,又有地方的品牌;既有高档、中档产品的,也有低档的产品的房地产品牌。所以积极打造一个成功的房地产品牌,必然是企业发展中的一个战略性问题,这样才能使自己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活动内容:
1、购物赠汤圆:
2月26日至28日一次性购物满68元(莒县、莒南店58元)即赠价值5元的思念汤圆1袋(500克),单张小票限赠两袋,日赠200袋,赠完为止。
2、猜灯迷活动:
2月16-21日在店内悬挂灯迷,猜中即可获得价值3元的精美礼品一份,每日准备灯迷200个,猜完为止。
3、开学加油站:
元宵节期间,离学生开学时间为期不远,各种学生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箱包类、文体类等惊爆价促销。学生服装、休闲类服装等冬装出清促销。
广告促销赠品气球:颜色:红、粉、黄、兰、绿、紫、橙、金、黑、白。印上企业、商家的标志、图案、宣传用语、地址电话、庆贺文字等。以气球自身无可替代的亲和力及五彩缤纷、人见人爱且价格低廉的特色,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实惠的广告载体,深受青睐、广告宣传效果极佳、信息反馈立竿见影。它适用于企业开业、房地产公司开盘、培训学校、广告宣传产品促销活动、节日、纪念日、庆典、展会、和婚宴生日等场合的装饰布置和赠送、另配套气球杆、帽。产品价格低廉,质量上乘,印刷精美,欢迎广大客户来人来电咨询。扔不掉的广告小汽球!它可以将您的广告商标和地址电话像长着翅膀飞进千家万户、穿街过巷、人人皆知!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派发气球方案和地点:可根据客户指定地点投放赠送如市县级、地区、街道、公园、小区,车站,商场、超市、学校、医院等周边以人为方式投放或赠送给每个人。广告小汽球快餐店广告气球、西餐厅礼品气球、大酒店、饭店、宾馆广告气球、酒吧礼品气球、冷饮店礼品汽球、茶馆广告气球公园广告气球、儿童乐园广告气球、游乐场礼品气球、俱乐部广告气球、卡拉OK礼品气球。
一、自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考验。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自去年7月1日起,所有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面对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许多开发商一直习惯于通过银行贷款解决。然而,6月5日的《通知》这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这使得很多自有资金不足的开发商“借鸡生蛋”的想法成为泡影。
二、筹措建设资金的考验。《通知》规定,开发商申请银行贷款,除应具备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证外,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还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而且在预售商品房项目中,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这又使得开发商通过购房人垫付建设资金的希望落空。开发商是否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便成为其能否取得项目用地,顺利进行前期开发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建设环节的两大考验
一、建筑承包商难以垫资的考验。建筑承包商垫资,不仅是房地产行业三角债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而且承包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直接影响了银行债权的安全,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为了消除房地产界的这一长期痼疾,此次《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这一釜底抽薪的规定,使得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资金的压力空前加大。
二、确保房屋质量的考验。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此次《司法解释》除重申了这一规定外,还增加了:“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尽管这一规定的操作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但是它无疑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对开发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司法解释》对于不退房时质量问题的处理也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销售环节的五大考验
一、虚假广告责任的考验。目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促销的,一些开发商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对销售的商品房作出夸大宣传。而购房人往往出于对开发商在广告和售楼书中美好描述的向往,才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一旦交房时,购房人发现房屋现状与自己的想像大相径庭,找开发商交涉时,开发商却以原描述未写进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为此,《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将对房地产虚假广告的泛滥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
二、恶意违约而致惩罚性赔偿的考验。针对消费者强烈呼吁的在商品房买卖中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要求,《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采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形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这种惩罚性赔偿将会通过对上述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行为的有力规制与打击,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
三、房屋面积差异的考验。在预售商品房中,要做到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完全一致,几乎是不可能的。问题在于必须本着公平的原则,将这种面积差异约束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一规定将使房屋面积严重缩水、公摊面积过大的开发商面临严峻考验。
四、房屋不能按时交付的考验。《司法解释》在明确将房屋的转移占有(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的同时,还对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五、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考验。为了解决实践中购房人入住后长期拿不到产权证而又投诉无门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购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卖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而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环节的一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