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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支付、征缴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卫生、物价、税务、人口与计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各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地税部门按月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结的,应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向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四)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其中:缴纳生育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累计缴费不满12个月的,按50%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累计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全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设立的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除外)依法参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新参保的单位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限制。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为: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享受1.5个月生育津贴;
(三)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和正常分娩顺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
(四)正常分娩难产和剖宫产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五)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享受晚育假条件的女职工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限额支付,低于限额的按实支付:
(一)产前检查960元;妊娠3个月以下的流产手术480元;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引)产手术1600元;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手术2400元;正常分娩顺产2400元;正常分娩难产2560元;剖宫产3200元。
(二)放置宫内节育器12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20元;实施皮下埋植术160元;实施皮下埋植取出术120元;实施输卵管结扎术4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256元;实施输卵管复术1280元;实施输精管复术960元。
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因下列原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
(一)妊娠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生育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相应分娩医疗费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
(三)剖宫产手术同时附带子宫肌瘤、阑尾炎等手术,超过剖宫产支付限额的医疗费;
(四)治疗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第十六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并发症的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计划生育并发症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每年7月1日随着统筹地区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八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自失业之月起至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的,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给生育津贴。住院分娩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医疗费、妊娠和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
第十九条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生育时住院分娩医疗费、产前检查医疗费按在职女职工待遇的50%享受。
第二十条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逐步开展参保女职工妇科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普查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由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应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除急诊和抢救危重病人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女职工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证明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及列入助产、计划生育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等规定。严格执行生育保险的管理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参保人员的特需服务或使用自费费用较大的项目,经治医师须事先告知并征得就诊者或家属同意。
第二十四条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纳入医疗保险诚信服务信用等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后6个月内凭女职工本人《居民身份证》、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生育服务知单》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产前检查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核报。经办机构在审核后的次月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以直接发放的形式支付给参保职工。
第二十六条失业女职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生育服务知单》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产前检查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经办机构核报。
男职工配偶凭男职工《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生育服务知单》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产前检查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配偶《居民身份证》及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上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经办机构核报。
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或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和生育保险规定发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四)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无规定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
(五)新生儿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六)因自杀、自残、酗酒、交事故以及因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七)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其他不符合生育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执行。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和服务协议,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经办机构根据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及服务协议约定,按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追回经济损失和违约金,终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三十五条生育保险费率以及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全县的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2016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使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筹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变化,调整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二)资金来源。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全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三)保障水平。
1、起付线标准。以2015年全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为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万元。
2、支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5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将逐步调整大病保障比例、起付线标准。
五、支付方式
(一)资金支付。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每年将大病保险资金的80%划转到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账户,余下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年度考核合格后予以结算。
(二)报销方式。单次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即时结算,确保居民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单次费用未超过起付线标准,年度内累计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实行年末一次性结算。
六、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县人社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县政府招标办通过招标形式选定1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招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保险公司承担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县经营健康保险专业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具备网上服务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七、监督管理
(一)基金管理。县人社部门通过日常抽查、信息化监管和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县财政部门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明确相应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基金管理。县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
(二)合同管理。县人社部门要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首次签订为期1年的试用合同,1年后签订正式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实际受益水平,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要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利益的情况,以年度为服务单位,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信息管理。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加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相关信息管理,维护参保人员信息安全,要与商业保险机构明确交换信息的使用范围,要求商业保险机构对因承办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而获取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交换。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的行为及时处理。
(四)业务管理。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原则,在参保、缴费、资金划拨、财务管理、支付结算、费用审核等环节统筹考虑与商业保险机构的衔接措施,要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商业保险管理资源,为参保人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推进。要精心谋划,周密部署,抓紧推开,并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
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南丹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南丹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 4 月 8 日
南丹县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法〔2014〕70号)、《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河人社函〔2020〕109号)和参照《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县(区)绩效考评指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河人社函〔2020〕122号)文件精神,为尽早谋划和合理安排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确保202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任务指标的全面落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参保扩面工作(入库率):到2021年10月底前,全县符合参保的城乡居民入库参保率达92%以上。
(二)发放率: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100%按时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被暂停发放对象数据清理:一是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100%进行年度养老生存认证。二是每月按时上报《参保人员死亡月报表》并在参保人死亡后60日内,其家属100%办理注销手续。
(四)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就业社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工作要求
(一)入库率。截止2021年3月,根据自治区全民参保数据库统计,我县年满16 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有59733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即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养老保险之一均属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城关13055人、六寨10249人、月里6493人、芒场5926人、罗富5106人、大厂4146人、吾隘3754人、八圩3701人、里湖3501人、车河2295人、中堡1507人(未参保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2021年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不断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入库参保率,到2021年10月底,全县入库参保率达到92%以上。请各乡镇根据未参保人员名单(附件1)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及引导,对符合参保的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和收集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属低保、重残、五保等特殊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凭证)上交乡镇社保中心录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参保,对不符合参保的(即死亡人员、全日制在校生、服刑人员、现役军人等)提供有关凭证上报核减,参保人的参保档案和有关凭证由乡镇社保中心按月上交县社保中心入库存档。
(二)发放率。截止2021年3月,全县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 周岁以上城乡居民有217人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其中六寨47人、里湖33人、月里25人、芒场22人、吾隘19人、罗富18人、八圩18人、城关14人,大厂12人、车河3人、中堡2人,(未领取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请各乡镇根据未领取人员名单(附件2)尽快通知参保人填写《待遇领取通知表》和携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信用社存折(或卡)复印件到乡镇社保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以实现养老待遇100%发放到位。
(三)被暂停发放对象数据清理。截止2021年3月,全县被暂停发放人员共8387人,其中六寨1840人、城关1090人、芒场846人、月里842人、罗富683人、吾隘679人、八圩668人、里湖587人、车河535人、大厂420人、中堡197人(被暂停发放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
被暂停发放的情况分两种:一是生存认证过期养老待遇被停发。二是上报死亡信息又未办理注销被停发。
一是请各乡镇根据被暂停发放人员名单(附件3)逐一核实,属认证过期的人员,通过智能手机下载广西人社12333 APP或通知参保人到村级综合服务中心通过就业社保终端一体机及时进行年度生存认证(对老弱病残无法通过电子设备认证的老人才允许通过报刊进行认证),以尽快恢复其养老待遇发放,实现养老金发放率达100%。二是请各乡镇严格执行《死亡月报表》上报要求,在上报《死亡月报表》的60日内要尽快通知参保人家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率要求达100%。各乡镇在通知参保人家属办理注销手续时请提供《注销登记表》、死亡注销单或死亡承诺书、承继人身份证和信用社存折(或卡)复印件。因迟报死亡人员信息造成养老金多发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追回。
(四)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就业社保工作。请各乡镇根据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工作要求,尽量选派年轻、会使用电脑的村委成员兼任协管员,协管员要结合村里群众需求,及时通过村级就业社保终端一体机为村民进行养老认证、社保卡激活、社保查询、就业招聘查询、技能培训查询等,要让村民不出村便可办理就业社保等相关业务。各乡镇要建立村级综合服务中心协管员考核制度,对每月按时履职的协管员要按月将协管员服务费发放到位。
三、督查问责
基本养老保险入库参保率92%以上、养老保险发放率100%、被停发养老待遇人员数据清零已列入市、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绩效考核指标,村级综合服务中心能力建设及服务功能的提升已列入乡村振兴建设体系,我局从2021年5月起将按月对各乡镇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名,同时每月完成进度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对未按要求落实城乡居民各项任务指标,导致2021年城乡养老保险指标被上级绩效考评扣分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遵循“政府引导、联办共保、投保自愿、市场运作”原则,完善政策机制,规范承保理赔,提升服务质量,努力实现主要种植业(包括水稻、小麦、油菜)品种全覆盖、农业保险覆盖面达60%、绩效评价位列全省第一方阵,推动全市农业保险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重点
1.巩固运营模式。继续以辖市区为单位,政府和保险机构按照“联办共保”模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可委托基层农经或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约定权利义务和费用支付。各地政府在“联办共保”服务协议期满后,应当制定招标办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立保险机构,原则上不超过两家或组建共保体,并报省市审核备案。
2.完善补贴政策。各地要根据镇农险办(2015)4号、镇财金(2015)1号文件要求,确定本地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目录和补贴比例,并及时公开。市财政对区财政进行保费补贴,同时,继续对各地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完成情况和农业保险服务示范镇建设进行奖补、对农业产业引导基金范围内的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年化费率2个百分点的补贴。各地财政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预算安排不足的,应及时追加安排,严禁用政府保费资金结余抵顶次年保费收入预算。各地要按有关规定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按规定提取由政府主管部门使用的管理费,由其编制支出计划,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支出并向基层倾斜,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6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3.提升服务质量。各地要规范承保理赔工作,提高承保理赔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充分性。按照“五公开、三到户”(农业保险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规范要求,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维护农民利益。严禁挪用保费资金,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或抵顶农户应交保费。深化服务创新,提升信息、政策解读、公开公示、关切回应、应急应对、舆论引导、服务农户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引导各级农险办、保险经办机构、参保户加入省“农乐宝”微信服务平台,为参保农户提供更加快捷便利的服务。
4.加强防灾减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灾理赔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大灾预防和理赔应急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各级农业、民政、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民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帮其提高抗御风险能力,确保农户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5.加大创新力度。强化宣传推动,逐步提高效农业保险覆盖面。继续开展“农业保险服务示范镇”创建活动,重点在扩面、提质上下功夫,切实解决服务农民“最后一公里”问题。各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支持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推进目标价格保险,探索发展天气指数保险、产量保险、农机综合保险、订单农业保险试点,积极推进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鼓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主要种植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参保金额,促进愿保尽保,加大保障力度。稳步推进涉农家庭财产保险、农村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医疗补充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村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不断扩大农村保险工作覆盖面。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农委、财政局、金融办、物价局、气象局、人民银行分行、人保财险分公司、紫金保险分公司为成员单位,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推进、管理等工作。各地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动及时调整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镇级政府负责组织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支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保险纠纷协调处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人大〔*〕1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筑府发〔*〕93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08年烟花爆竹限放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积极做好实施工作
《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新形势下我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南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贯彻《办法》工作列入安全工作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以组织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要加强对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重大危险源周边地区、城市繁华闹市区等重点区域,宣传工作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二要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和燃放非法、违规的产品,确保燃放安全;三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充分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预防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亡事故,特别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学单位,要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四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调动市民参与依法管理烟花爆竹的积极性,使他们理解和支持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在全社会形成烟花爆竹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安监、公安、质监、工商、财政、城管、监察、环保、教育、卫生及各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烟花爆竹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的安全管理。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符合实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在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应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统一组织开展全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落实各乡、街道办事处监管责任,强化对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秩序,有效预防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2008年我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乡、办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工作,并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风险责任机制。
乡、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相关责任追究的原则,各乡、办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区财政负责保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零售经营许可证。负责烟花爆竹储存和经营的现场安全监管,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组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
区公安分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我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依法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就地封存、组织销毁;配合区安监局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区监察局:负责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审批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执法监察。
区质监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的产品监督工作,对生产、销售领域中的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生产单位,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区工商分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区宣传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使之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区教育局:负责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相关规定,增加学生安全燃放的知识和树立文明燃放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燃放安全事故。
区城管局:负责打击和取缔流动、占道经营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医疗救护准备工作,在区医院及各卫生院设立相应的医疗救护小组。
区环保局:负责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
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我区烟花爆竹配送车辆保畅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做好限放期间的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林业、文化、民政、城管、商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山林、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加油站、输变电设施等禁放区域的看护,做到街道办管片,居委会管段,社区管小区、楼院,切实加强重要建筑物、危险源、可燃物周边的守护。
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须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条件,依法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由当事人持有关材料向区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经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由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下达的网点控制数量,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布点工作完成后,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区及车站等公共聚场所设置;
(二)零售点店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应符合防火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三)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3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严格标准,强化监督,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
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责任的相关制度,确保对烟花爆竹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及时救助和妥善处理。同时,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储存仓库负责人、仓库保管员、仓库守护员和从事托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须经市级安监部门认可的三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其他烟花爆竹经营从业人员,须经区安监部门认可的四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级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监管
运载烟花爆竹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安装火星熄灭器,配备相应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并标识危险品标志或信号。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要用苫布盖严、捆严,派专人押动。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车时应当有人看守,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烟花爆竹包装应安牢固、严密。与烟花爆竹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准混装。装载烟花爆竹的汽车,禁止同时载运旅客。运输、装卸、押运烟花爆竹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等部门在我区边界入口、重要路口、高速公路入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加强对车辆、车站的安全检查,及时查处、打击非法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依法经营,安全经营
批发企业负责零售网点的统一配送,零售网点在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销售和储存,必须交由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委托保存,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拒绝。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向本区域内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不得采购和销售其他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同时,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年龄在60周岁以下,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经过安监部门的考核,获得安全资格证书,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2、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经营;
3、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专柜应当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伪造经营许可证照;
5、不得从事二级批发经营活动;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设施;
7、不得将烟花爆竹与其它易燃、助燃物品混放;
8、不得在生活和居住场所存放烟花爆竹;
9、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异地设摊以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四)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监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零售经营点,要严格限制存放量,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50箱(件);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100箱(件);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存放不超过150箱(件);每箱(件)净重不得超过30公斤。
(五)严格执行携带和燃放的禁止性规定
要严格执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规定。对禁放区域,各乡、办事处要督促区域内重点单位,采取“点对点定责任,人盯人抓落实”的措施,逐一落实禁放监管领导和守护值班责任人,设置醒目的禁放警示标识;对允许燃放的区域,各乡、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明确燃放守护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目标责任机制和网络,把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巡逻监控,对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不符合我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等行为,要严厉查处。
五、工作步骤
(一)*年12月1日-20日为组织准备阶段
1、各乡、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方案,成立有关领导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的限放工作,并将工作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工作方案,做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配合和衔接工作准备,并将工作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12月20日-31日为零售网点申报阶段
1、区安监部门开始接受零售许可证的申报,按有关规定审查零售点的安全条件,确定我区零售点的设置。
2、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以上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和城管等部门联合公布举报电话。
4、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在中心城区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进入我区开展批发经营活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烟花爆竹的购买、储存和配送的准备情况。
(三)2008年1月1日-28日为销售工作准备阶段
1、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领导小组要从相关部门至少抽调1—2人到办公室,进行限放期间安全管理的准备,并配备专用检查车辆。
2、区安监部门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3、限放区域内的乡、街道办事处要抽调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做好燃放期间的安全监管准备。
4、区安监部门对进入我区销售的烟花爆竹加贴防伪标签。
5、区文体局通过报刊等形式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燃放知识进行宣传;区教育局在全区中小学校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
6、区卫生局将医疗救护准备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安消防大队将应急救援准备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2008年1月28日-2月2日为配送阶段
1、批发单位根据核定的零售点存放量进行配送工作,不允许超量配送。
2、批发单位要将配送车辆和人员资质、配送路线报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和交警二大队备案,由区公安分局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由交警二大队确定运输路线。
3、配送期间各批发单位和各零售网点要安排人员值班,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4、各零售点不得在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前销售烟花爆竹。
(五)2008年2月份(主要是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为限放期间安全管理阶段
1、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相关部门要进行24小时值班和巡查,及时打击和处罚各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的安全、有序。
2、相关乡、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加强监管,相关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齐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
3、督促批发企业及时处置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乡、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要亲自抓,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把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限放期间安全。
(二)落实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区领导小组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乡、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区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维护好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的秩序。对各种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处罚,并要深入追查原料或产品来源。
(三)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乡、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制定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事故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冠名总赞助
1、赞助形式:
奖品赞助:
最佳才艺奖、最佳风采奖、最佳表演奖(观众短信评选):
金奖(10项)银奖(20项)铜奖(30项)
优秀奖(50项)观众参与奖(10项)
2、赞助权益:
1、全程冠名:“xxx杯”×××职工才艺展示大赛,成为“协办单位”;
2、冠名赞助商代表将受邀出席颁奖晚会,并发表讲话、颁发奖项;
3、演出现场提供总冠名赞助商巨大广告牌2块,提供广告条幅四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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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赞助效果总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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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权
赞助商可通过媒体的高曝光率,非常有效地宣传企业产品,提升企业形象。
公关冠名权
冠名赞助商将获得大赛的全程冠名权。冠名赞助商可以在大赛进行现场媒体公关和企业形象展示(赞助商领导获邀现场讲话颁奖),从而达到传播企业信息,推广企业产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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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权利
我们本着赞助商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一步协商、提供其它权益回报。
另,在赞助奖品的同时,商家您同时获得了新的客户,直接开发客户达123人!(参赛选手)潜在客户市场巨大!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逐步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建立健全适合县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保险品种。今年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为小麦、玉米和棉花。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指: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重大流行性病虫灾害(小麦条锈病和吸浆虫;玉米粗缩病和玉米螟;棉花黄萎病和棉铃虫。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出现对小麦、玉米和棉花造成50%以上减产时,由省级核损定损专家进行鉴定)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保费标准、保费金额。小麦保险: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20元/亩,保险责任为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重大流行性病虫灾害;玉米保险:保险费10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保险责任为雹灾、风灾、涝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灾害;棉花保险:保险费18元/亩,保险金额450元/亩,保险责任为雹灾、涝灾和重大流行性病虫灾害。
(四)保费补贴比例。根据文件精神,确定对小麦、玉米、棉花保险的保费,由中央、省、市、县补贴80%,农户承担20%。补贴后农户需交保费:小麦、玉米2元/亩,棉花3.6元/亩。
(五)保险期限及签约、理赔时间。保险期限是保险公司收到农民保费的10日内出单至作物收获。农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入保,以村为单位集中办理后上交各乡镇(街道)农技站。承保公司对投保清册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收费打印保单。保险签约截止期:2012年小麦为2月底,2013年小麦保险签约期为2012年11月底,棉花5月底,玉米7月15日。理赔期限小麦最迟8月底前理赔结束,玉米11月底前,棉花12月20日前。理赔资金要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受灾农户,不得跨年度赔付。
(六)承保公司。省政府确定我县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承保。承保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承保公司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将农业保险服务机构延伸到乡镇(街道)和村,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县农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承保公司搞好配合,为农民搞好服务。
(七)勘察定损。参保农作物出险后,被保险人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在24小时内向乡镇(街道)报案,乡镇(街道)在24小时内报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承保公司及时组织投保人填报《损失清单》,会同县农业部门在48小时内负责组织核损理赔专家组到现场查勘,专家出据的《灾害损失报告书》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承保公司填写《初步定损清单》后,报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理赔结束后,现场查勘记录,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平面图、灾害损失报告书等重要资料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承保公司各自存档,以备缮制赔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合作。为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政府成立了县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并成立专家组,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县农业部门负责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工作情况,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补贴资金的有关使用办法,并对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一、目标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管理体系。在全县建立县镇两级监察体系,县、镇、村三级网格管理体系。通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逐步形成基础扎实,监管有力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全县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基本信息数据库,依托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快速处理体系,对全县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实时监控、分类管理,有效防范突发性、群体性和恶性重大案件等的发生。
二、工作职责
(一)县局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劳动保障“两网化”管理工作,并对各镇“两网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2、实施日常巡查、年度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受理、查处等监察工作,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3、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二)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负责对网格内各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2、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
3、对网格内用人单位发生的劳资纠纷进行妥善处置,对劳动保障的重大,及时介入,掌握动态,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
4、受理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积极配合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并做好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
5、及时上报各类报表、信息和总结,规范档案管理,开展对网格内各用人单位企业诚信档案建设工作;
6、负责辖区内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管理、考核和指导工作。
(三)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职责
1、采集并即时上传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台账,动态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
2、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4、协调处理网格内用人单位劳资纠纷;
5、协助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本原则
我县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农户自愿、市场运作、共同负担、部门配合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是指政府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指导、支持,并对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以引导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做深入、做细致;农户自愿是指农户、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保险要坚持自主自愿;市场运作是指农业保险业务应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起引导作用,保险经营机构必须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保险的风险;共同负担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部门、农户或龙头企业各方共同负担农业保险保费;部门配合是指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农业保险工作,并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
今年国家重点扶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为水稻、棉花、能繁母猪、油菜、生猪、奶牛等。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我县重点将水稻、棉花、能繁母猪、油菜等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今年各项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要在去年的基础上扩大规模,做到可保尽保。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主要内容
1、险种、保障金额、保险费率、保费补贴比例、理赔标准等,上级未作调整的,继续按湘政办发[]12号文件执行,已调整的按新的调整办法执行。
2、农业保险的投保对象可以是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协会)以及其它农业经济实体,可以以乡(镇)、村为单位统一投保。
3、政策性农业保险省里明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承担,我县根据谁优选择谁的原则确定。
四、工作措施与要求
1、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覆盖面广、操作难度大、经验少,容易引发纠纷,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县农办为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牵头单位,代表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根据今年实际情况,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农办县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气象局、承办政策性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各乡镇也应成立相应的农业保险办公室。
2、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农业、保险等部门要把农业保险工作列为当前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