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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心利益core interests
例句1:
China's core interests include state sovereignty, national security,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national reunification,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Constitution, overall social stability and others.
中国的核心利益包括国家、国家安全、和国家的重新统一,以及根据《宪法》规定建立的中国政治制度和社会整体稳定等。
例句2:
No development path should be chosen at the expense of major national interests, core interests in particular.
选择任何发展道路都不能牺牲国家的主要利益,尤其是核心利益。
2.海外利益overseas interests
例句1:
Overseas interests are overseas extension of the national interests, which is the embodiment outside the country's border.
海外利益是一国国家利益在境外的体现,是国家利益的海外延伸。
例句2:
It is a duty of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PLA) to protect China's overseas interests.
保护中国的海外利益是中国人民的职责。
3.海外安全overseas security
例句1:
China has established an overseas security mechanism involving the governments at central and local levels, Chinese embassies and Chinese enterprises.
中国已经建立起了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中国大使馆和中国企业参与的海外安全机制。
例句2:
China's "overseas security" efforts still need to further keep up with its "Going Global" pace.
中国的“海外安全”努力仍须跟上其“走出去”的步伐。
4.非传统安全挑战unconventional security challenges
例句1:
There are many unconventional security challenges to be tackled. Examples are natural disaster, transnational crime, cyber security, energy security and food security.
许多非传统安全挑战亟待解决,包括自然灾害、跨国犯罪、网络安全、能源和食品安全等。
例句2:
Many parts of the world are becoming more vulnerable in facing unconventional security challenges.
世界许多地区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非传统安全挑战。
5.南南合作South-South cooperation
例句1:
China has always committed to expanding the South-South cooperation, including providing assistance to the best of its ability to other developing countries to help recipient countries consolidate their self-developing capacity.
中国始终致力于扩大南南合作,包括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帮助其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例句2:
(一)对外决策中的官僚政治分析模式
外交政策制定理论的研究经过了传统的理性选择分析方法到微观决策模式发展的过程,在理性行为模式中,分析者习惯将民族国家形象化、拟人化,认为国家行为是基于特定的目标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只要明确了国家追求的利益和目标,根据这一目标进行收益和成本的计算就可以解释国家行为。
虽然理性行为模式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不是决策理论,后来的理论分析家开始努力建立具有普遍意义的决策理论,由理查德?斯纳德、H.W.布鲁克等人提出“将国家定义为官方的决策者是一个基本分析方法,决策者们的权威性活动,无论其内容和目标是什么都代表国家的行为。”
决策理论家们将研究对象缩小到个人以达到具体和准确的分析,这一分析模式为后来决策的研究提供了基础,阿利森和霍尔帕林在长期的研究中借鉴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丰富了官僚政治模式。官僚政治模式的基本命题是:政府政策的决策者并不是统一的、进行理性计算的决策者,相反,这些决策者是由那些在政策上持不同观点的组织和个人所组成,它们彼此竞争以影响决策。
这一模式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政府内部的个人、他们之间的互动、以及国际政治中政府行为的决定因素上。 在官僚政治模式中的研究中个人的作用得到了重视,决策不再是一个黑箱操作的过程,而是具体的个人、集团和组织者的利益相互博弈的产物。官僚政治模式为决策者个人在对外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提供了解释。
(二)个人政治外交理念形成—政治社会化理论
伊斯顿和邓尼斯认为:“政治社会化是人们习得其政治取向和行为模式的发展过程。”政治社会化是一个终身的过程,大多数人的政治观点受到儿时学习的重大影响,政治社会化通过大量的中介发生,其中包括家庭、学校、大众传媒、社会等。
家庭是孩子们最早接触的社会化机构,其重要性超过了其他因素。家庭塑造了个体的心理特征,决定他们的政治态度,它传递了一套规范和价值观,以及信仰和态度,即对政党的依附以及是否信任政府。
特别是在3-13岁之间,孩子们无意识地从家人那里习得了很多规范、价值和态度。家长的政治行为会对孩子产生持久的影响;学校是更为有意识的政治社会化场所,大部分政府都把学校作为培养其公民从属于民族国家共同体的场所。
但是学校如果将政治观念强制输给学生则收效甚微,学校政治观念的输出受到家庭的重要影响,如果与家人的政治认同相符则较为容易被接受;学校和家庭之外的场域我们称为社会,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同时生活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空间内,社会空间相比较来说更为复杂和多元化,从生活中的同被群体到社区,再到更为广泛的国家层面都会对个人带来影响。其中大众传媒与政党、政府对个人政治社会化中的作用最大。
从根本来看,政治社会化受制于一国共有的文化观念,每个国家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民族特性和政治文化,这是影响其民众政治思维的基础。政治文化和民族风格通过渲染人们对自己的国家及其在世界上的特殊地位的看法来间接影响决策者对内外政策的选择。
(三)个人政治理念在外交决策过程中受到制约
认知理论认为决策是人的认知过程或心理过程的产物,认知理论把研究重点放在对决策者个人的心理认知基础上,认为影响外交决策的各种客观因素必须通过决策者的主观认知过程才能产生实际的作用。
认知心理学的核心假设为:个体是外交政策国家行为的重要行为者,人是理性行为体,受认知能力和环境影响,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认知心理学家认为人未必能够正确把握现状并且设定最佳目标并计算出最佳的实现手段,一方面决策者的认知能力有限,另外,即使决策者能够收集到充分的外部环境变化的信息,也难以做出客观的结论,因为每个人会不自觉地维持自己的认知相符特性,努力使自己接收到的信息与原有的其头脑中的知识相符,从而影响决策的客观性;除此之外诱发定势和历史包袱等因素也会影响个人认知的正确性,在这两种情况下决策者都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联想去解读接受到的信息,无法使决策客观。
2.个人与历史的关系
唯物史观肯定人民群众,杰出人物作为群众的一员在创造历史,杰出人物往往因为其思想和远见更能起到作用,但历史进程的趋势,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而决定的,杰出人物的主观能动性必须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潮流。
历史发展是必然的和客观的,历史的必然性并不与人的自由意志性相矛盾,个人的自由以历史的必然性为前提和基础,只有在认识历史规律的前提下,个人才能自由行动;但是历史中个人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历史人物是指历史时间的当事人,他们能够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明显地留下自己意志发展的印记,历史人物是历史事件的发起者和领导者,能够影响历史事件的外貌特征,但是不能改变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左右历史的进程,历史人物的成功与失败取决于他们的思想行动是否符合历史的客观规律。
这一因素具有偶然性,历史人物的出现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时势造英雄,杰出人物的出现具有历史必然性。
个人与历史处于互动的关系当中,人类社会普遍的规律还是时势造英雄,个人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杰出人物,尤其是正面的人物对于历史的作用不容忽视。
个人政治理念与外交决策之间具有重要的关系,本文通过探索相关理论来论证个人政治理念在外交决策中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却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
关键词:建筑节能 能源评估 抵押贷款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1-113-01
1法律体系
1978年美国颁布了《能源政策和节约法》,在这部法中,建筑节能的经济支持问题得到了详细的规定。1984年对家用电器能效问题又制定了《国家电器产品节能法》;最终在1992年制定了《国家能源政策法》,该法的实施,使得能源供应和使用有了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文本。随后美国又公布了《国家能源综合战略》,从提高能源系统效率和有效利用能源资源的角度进行了长期规划。
在美国颁布《能源政策和节约法》的两年前,德国就率先制定了《关于新建筑物节能法》,此法是从当地的气候条件出发,对德国建筑物夏季隔热、冬季保温的建筑标准进行强化和完善。
在1979年日本也颁布了《关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并于1992年和1999年先后两次进行修订,1997年日本出台了“关于促进新能源利用等的基本方针”,也称《新能源法》。1998年修订了《合理用能法》;同年又制定《2010年能源供应和需求的长期展望》,2001年实施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2004年日本通产省公布了“新能源产业化远景构想”,目标是到2030年,把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扶植成商业产值达3万亿日元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将日本对石油的依赖程度从目前的约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0%降低到40%。日本通过一部又一部的法律措施来控制能源需求。
2管理体系
2.1管理部门
美国于1976年成立了能源部设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局(EERE),并下设预算办公室,管理和运行办公室。在这两个办公室之下又下设了交通技术办公室、市场部门电力技术办公室、工业技术办公室、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建筑技术和商务办公室。
节约能源一直是德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0年由德国KFW复兴信贷银行集团、安联欧盟股份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股份公司和德国中央银行股份公司共同控股组建了德国能源署(DENA)。其核心目标是,提高能源的合理利用率,扩大可再生能源的来源,以及为合理的能源转型提供革新技术和实现能源效率市场。
随着1974年推出了“新能源技术开发计划”,在日本法律的延续上新的节能管理办公室也不断成立,2006年日本的经济产业省代管的资源能源部负责节能管理。
2.2建筑节能评估体系
美国当前的建筑节能评估软件有70多种。这些评估软件的开发和运用不仅可定量或定性地对建筑能耗进行评估,还可以促使建筑节能法规的实施,完善和发展。在1990年开始实施的节能认证“能源之星”,美国通过实施“能源之星”标准,为美国每年节省30%-50%能源消耗。
2000年德国实施了“能源评估计划”,对积极采用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消费者实行低息贷款和部分资助。通过开发研制“能源评估体系”计算机软件,并培训专业咨询人员学习使用该软件,再将专业咨询人员对建筑物的调查数据和业主的访问数据输入计算机,可得出建筑能耗比,假若高出标准值,则为其提供节能改造方案。
1998年日本实施能效基准制度,即对汽车和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电器产品制定不低于市场上最优秀商品水平的能效标准,并确定实施的目标年度。1999年开始日本开始对汽车、商用和家用电器设备等实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同时也让消费者对产品能效进行比较。
3激励政策
3.1经济补贴与贷款优惠
2001年美国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提供大量经费开展现金补贴项目,鼓励用户购买有“能源之星”认证的节能产品。购置有能源之星标识的建筑,可申请低息抵押贷款。同时为了让低收入家庭也能节约能源,美国发起了低收入家庭住宅节能计划,使低收入家庭免费得到政府节能改造。
而在德国对热损失、电损失大的家用电器也进行节能改造经济补贴,同时为建筑节能和高效节能技术的研发和信息传播也提供经济补贴。每年为节能投资提供低息贷款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提供优惠贷款。
在日本采用太阳能热水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暖设备等节能设备的可享受日本住宅补贴贷款制度,每年用于补贴家庭和楼房能源管理体系和高效热水器等费用就高达财政拨款约3亿美元。日本对能源效率投资提供低息贷款,但其条件是现有设备的能源或石油消耗减少20%,新建项目的能源或石油消耗减少40%。
3.2税收减免
2003年美国出台了一项政策,即在此后10年对可再生燃料、能源效率和替代燃料等领域实施减免能源税政策。对各种节能型设备和新建建筑根据所判定的能效指标不同,减税额度在10%-20%。还规定了2001年至2003年之间建成的民用住宅,若比国际节能规范(IECC)标准节能30%以上的,每幢减免税收1000美元;2001年至2005年期间建成的民用住宅,若比国际节能规范(IECC)标准节能50%以上的,每幢减免税收2000美元。此外,美国还资助节能建筑设备,根据各种节能型设备所判定的能效指标不同,其减税额度分别在10%-20%。
1999年德国实行了生态环保税收改革,在这次改革中,政府为了达到降低能耗,采用新电源技术的研发。即通过适当的提高汽油和建筑采暖用油的税率,再通过低息贷款和优惠贷款等手段完全退还给纳税人。这种生态税的制定无疑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加强了能源消耗的税收。去年,德国又施行了税收同环保挂钩的做法,即耗能大户企业只有执行能源管理系统,才能获得减少生态税的优惠。
日本对中小企业也有很大的优惠。即使用指定节能设备,可选择设备标准进价30%的特别折旧(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还可提取30%的特别折旧)或者7%的税额减免。
参考文献:
[1]卢求,卓定疆.德国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和技术措施 [ J]. 北京房地产,2006.
[2]谢浩.发达国家建筑节能的启示[J].智能建筑电气技术,2009.
[3]环球聚氨酯网.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政策分析[J].聚氨酯,2009.
关键词:循环经济 经济政策 国内外比较
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发展背景
循环经济的内涵
循环经济就是指通过清洁生产和信息化及生态化设计,不仅使单个企业的资源有效利用,同时也使不同的企业之间形成资源共享和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组合,实现总体社会资源的综合利用,达到相互间资源的最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
从物质流动的方向看,传统经济是一种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即“资源产品废物”。线性经济的增长,依靠的是高强度地开采和消耗资源,同时高强度地破坏生态环境。循环经济的增长模式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减量、再用、循环”(即3R)是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其中减量原则属于输入端方法,旨在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过程的物质和能量流;再用原则属于过程性方法,目的是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循环原则是输出端方法,达到废品回收利用和废物综合利用的作用。
我国提出实现循环经济的背景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良好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十分短缺的生活要素和生产要素。我国环境污染已经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据世界银行测算,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每年仅空气和水污染带来的损失占GDP的比重就达8%以上。这说明,我们的经济增长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生态环境成本为代价的。当天然的生态环境资本用尽以后,继续按照原来的经济增长模式发展经济,将会牺牲人类的健康,使我们的经济增长与我们的生活目标相悖离。
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表明,当经济增长达到一定阶段时,对生态环境的免费使用必然达到极限。这是自然循环过程极限和作为自然组成部分的人类生理极限所决定的。人类要继续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用新的模式发展经济;要求我们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并对被过度使用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循环经济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
循环经济的经济政策
用经济手段来管理和保护环境是较有效的途径。研究并实施一系列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经济措施,如,排污计量收费、排污权交易、企业产品负责制、政府优先购买等。通过这些经济手段,将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化,把传统意义上由政府来承担的环境责任社会化、货币化。
借鉴国外经济政策的经验
税收优惠 美国亚利桑纳州1999年颁布的有关法规中,对分期付款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l0%。美国康奈狄克州对前来落户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除可获得低息风险资本小额商业贷款以外,州级企业所得税、设备销售税及财产税也 可相应减免。
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除去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
政府奖励政策 美国的“总统绿色化学挑战奖”。该奖1995年设立,为了重视和支持那些具有基础性和创新性、并对工业界有实用价值的化学工艺新方法,以通过减少资源消耗来实现对污染的防治。英国的Jerwood-Salters环境奖,2000年开始颁发,用于资助在绿色化学方面卓有成就的年轻学者。
资源回收奖励制度 这种办法在日本许多城市较为通行,目的是要鼓励市民回收有用物质的积极性。例如日本大阪市对社区、学校等集体 回收报纸、硬板纸等发给奖金。。对于市民回收100只铝罐或600个牛奶盒可付给100日元。
政府优先购买 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促进有再生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美国几乎所有的州均有对使用再生材料的产品实行政 府优先购买的相关政策或法规。联邦审计人员有权对各联邦机构的再生产品购买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规定购买的行为将处以罚金。
征税政策 征收新鲜材料税。将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再循环。美国越来越多的州已经通过了关于建立产品再循环的法律。对取得超标成就的厂商奖以得分,并允许这些厂商将其得分卖给成绩较差的厂商。这样一来,回收利用废物最高者将愿意进一步地努力工作。
征收填埋和焚烧税。这种税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洲得到征收,也得到法国和英国的呼应。这种税赋主要针对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公司或企业,而不是针对一般居民。如果对这些公司征收一笔填埋税甚至焚烧税,将有力地促进他们对垃圾进行减量化和再生利用。
规定制造商回收利用负责制:日本颁布的《家电资源回收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制造、进口的家用电器有回收义务,并需按照再商品化率标准对其实施再商品化。
政府预算 为了实现垃圾处理的革命,法国各级政府、企业和公民都付出了艰苦努力。法国政府成立环境与能源控制署,每年拿出两三亿欧元的预算资金,组织和协调政府、企业及公民从行政管理、科技投入等方面采取措施。
收费政策 废旧物资商品化收费。日本法规中规定,废弃者应该支付与废旧家电收集、再商品化等有关的费用。目前,日本规定的4种废旧家电的再商品化费用,每台电冰箱平均4600日元,每台室内空调器3500日元。每台洗衣机2400日元。
收取污水治理费。德国居民水费中含有污水治理费;市、镇政府必须向州政府交纳污水治理费,污水治理没达到要求的企业要承担巨额罚款。市民用水每立方米费用为7.5马克,其中的2.5马克归饮水公司,5马克给废水公司。废水公司又将所得款项的1/3拨给污水处理厂,2/3拨给污水输送管道系统。
征收预付金政策 早在1992年,韩国便开始实施“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即生产单位依据其产品出库数量,按比例向政府预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根据其最终废弃资源的情况,再返回部分预付资金。
我国目前有益的尝试
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包括:
征收排污费的政策。我国《环保法》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单位要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排污单位,要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
征收资源税的政策。合理开发环境资源,使可更新资源能永续利用,节约和合理利用不可更新的资源,使工业布局合理,土地利用效益最佳等,都是环境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奖励综合利用的政策。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指出:奖励综合利用,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也指出:“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合理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提高经济效益,保护自然环境,都有重要的意义。”
环境保护经济优惠政策。其实质就是对那些热心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上不能吃亏,是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必要劳动的社会认可和社会奖励。具体优惠政策有:税收、价格、财政优惠政策,及罚款、赔偿与直接管制。
环保资金渠道的政策。1984年6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等7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另外国家还设立环境保护基金,以重点解决全国迫切需要治理的环境问题。
我国实施经济政策过程中的问题
据预测,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快速稳定增长的黄金时期至少可延续到2010年。但是,中国这一时期的发展将既无条件也不允许占有像工业化国家当时享有的世界范围的资源和环境容量。由此产生了影响中国经济与环境政策选择的第一个矛盾,即快速稳定的经济增长要求与相当有限的资源和环境支持能力的矛盾。这就要求中国从政府层面推进环保必须采取循环经济政策。
但我国当前的经济政策环境在相当程度上还没有与循环经济的先进发展理念同步,以致循环经济“雷声大、雨点小”。例如,国内一家公司准备到美国引进将废旧轮胎制成胶粉的技术,本来这是市场广大、资源和环境效益都很突出的技术,却在做可行性研究时发现:这个项目在国内投产后将面临很大的财务风险。因为在美国,地方政府不仅对这样的环保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而且企业每处理一条废旧轮胎,当地州政府还给2美元左右的补贴,同时废旧轮胎是依法免费收集来的。而在我国不但没有政府提供的税收和补贴优惠,企业必须花钱收购废旧轮胎。这样一进一出,企业几乎没有赢利空间。如果政府不通过制度创新提供有效的政策来推进循环经济企业的发展,就难以在现阶段让我国环保再上一个台阶。
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困难,还在于当前技术经济的成本效益比较,以大规模、高速度为特征的现代生产技术体系使得很多原材料开采、加工制造的直接经济成本日益降低。相比之下,对各种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发展滞后,在很多情况下,把废旧产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变为有用资源的再生成本比购买新资源的价格相对更高,由此增加了推进循环经济的难度。
循环经济正逐渐成为许多国家环境与发展的主流,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学者、企业家加紧了对循环经济的研究,即通过政策调整,使得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但在制定实施和应用这些经济手段时,我们还应在以下方面重点注意:经济政策的实施需要一个时间过渡,不能一蹴而就;政府要充分起到引导和控制的作用;因为现有的技术装备水平有限,造成了部分废物处理和加工再利用的成本高于使用现成的自然资源的局面。所以应采取资源环境的补偿机制,建立绿色核算体系,征收资源开采费等。但最根本的一条还是要依靠全社会和全民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再利用的意识,以引导循环经济的实现。
参考资料:
1.周国梅、彭昊、曹凤中,循环经济和工业生态效率指标体系,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Vol 16, No.6 2003.12
[关键词]高校 境外交流 激励政策
[中图分类号] G6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5)02-0006-02
21世纪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全球高等教育呈现出开放性、同一性和互动性的特征。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已经成为各大高校新时期的发展战略,作为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重要内容,学生境外交流受到高校的普遍重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曾指出,国际化对提高学校国内外知名度、发挥学校的竞争优势、增强学术领域间同行交流、促进学校内部人才资源流动、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增强科研团队实力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1]在欧盟,以境外交流促进人才培养已成为欧盟国家的共识。美国政府也高度重视学生海外学习计划,先后设立了富布莱特学生项目、吉尔曼本科生奖学金计划和国家安全语言计划等项目支持学生赴海外学习。[2]
建设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大学是我国高等院校的长期发展目标。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人才,提升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其中不可或缺的一步就是走出去,让学生们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优秀同龄人交流,从而开阔眼界,彼此取长补短。中国大学通过与各国优秀大学合作、与国际组织合作、与各国政府合作、与跨国企业合作、与权威研究机构合作等多渠道的境外交流合作,取得了多方面的成绩,并创造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经验。我国现代大学虽然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在国际化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办学理念、教育管理体制、教育经费投入、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一、我国高校学生境外交流现状及特点分析
中国大学的国际化可以从教育国际化、科学研究国际化、教师队伍国际化、大学管理国际化、为国际社会贡献这几个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交流。[3]在高等教育系统国际化的跨国研究和比较方面,一般学者强调五方面的国际化内容和指标:学生流动性、教师流动性、课程设置国际化、国际合作与海外分支或远程教育。[4]10多年来,中国大学,尤其是39所985高校,在境外交流与合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境外交流与合作的模式、内涵不断丰富,为中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研究实例。
我们对985高校的对外交流项目的类型、项目覆盖范围以及主管对外交流项目的单位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我国高校境外交流项目具有以下特点。
1.各高校项目分类不统一,没有一个完善的项目分类体系。各高校按时间长短分为短期项目和长期项目,短期项目主要是假期访学交流,长期项目则分为校际交换生交流项目、合作双学位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不利于高校对境外交流项目做出评价和改善。因为体系不同,没有对比的依据,不利于高校境外交流项目的良好、可持续发展。
2.各高校境外交流项目虽多,但实际参与到交流的学生比例并不高,覆盖面并不广泛。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学校虽然有主管部门负责宣传境外交流项目,但宣传力度不高,覆盖人群较少。其次,学生的国际意识相对浅薄,许多人安于现状,不愿意短时间到境外重新适应新环境、学习新知识。
3.各高校都设有专门部门负责学校的国际交流,少部分高校由院系直接与境外高校合作,开展境外交流项目。相对于非综合性大学,综合性大学的国际项目往往呈现出更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因而在对其进行管理时,就需要一个可以起到综合协调作用的全校性的统一机构。这些部门主要负责开拓与境外高校的合作项目,在学生中宣传境外交流项目,发放项目通知,筛选并确定最终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以及在后续出境环节中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在交流学生出境后课程选择、生活等方面则要依靠教务处方面沟通协调,这给学生带来了一些不便。
4.同时,我们分析了各高校境外交流项目合作伙伴所在国家,发现各高校主要的合作伙伴都来自美国、欧洲、日本和韩国,少部分高校与东南亚国家设有交流项目。此外,在调查中我们还发现,在国际上排名越靠前的高校,其合作交流学校也更加优秀,项目形式也更加丰富,覆盖面也更为广泛。
二、鼓励学生境外交流的激励政策设计思路
近年来,国内高校为顺应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推动校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以学生“第二校园经历”、“海外学习经历”为特色的高校之间的校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探索本科教育人才培养新模式。为推动校际交流合作,各高校以资金资助、学分互换等方式激励学生参与到校际交流项目中,部分高校的境外交流还得到了教学支持、学校院系、学生社团的支持与配合,使得学生境外交流项目得以更好地开展。1.教学支持。复旦大学认为建设全英语课程,是推进国际化进程p增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举措,也是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的内在需求。复旦大学开展全英文课程的关键是对英语授课师资的培训和引进,面向国际学生和本土学生分别设计全英语课程,并通过控制管理英语课程岗位申请、中期检查、期末网评对全英语课程进行质量管理。2.院系支持。在实现高校国际化的过程中,院系的运作和院系中教职工的支持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调查发现,各高校的项目并非都是面向全校招收学生,不少项目是针对部分院系的学生开展的。3.学生社团支持。调查中我们发现,像清华大学学生对外交流协会、国际经济学商学学生联合会(AIESEC)等学生社团在学生境外交流项目的推广和实施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4.资金资助。高等院校经费投资不足加剧了国际化的经济风险,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成为高等教育经费的重要来源。5.学分激励。课程互认和学分转换是实施交流的重要前提,一个统一的可操作的标准,对交流学生学习成绩的公平评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促进境外交流的建议与对策
本文针对本科生校际交流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推动、完善本科生校际交流管理的较为可行的对策建议。1.将国际化提升到学校发展战略的高度,坚决贯彻国际化战略,加强推进学生境外交流项目的力度。高校要建立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加强完善对于分支院校的管理,从多方面不断提高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将国际化战略渗入到学校愿景中,促进中国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2.成立高校国际化联盟,建立统一健全的交流项目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推进高校境外交流项目的良好发展。高校应有目的、有选择地建立国际性战略伙伴,加入一些国际大学合作联盟,积聚学科优质资源,开展前沿领域的国际合作,以促进国际化的进程。同时,应建立统一健全的交流项目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这样才可以促进高校国际交流的快速、可持续发展。3.吸引政府、企业资本,为学生境外交流项目提供经济支持。经济因素是制约学生参与国际交流的重要因素。除了积极寻求政府资金投入外,高校也应积极吸引民间资本来增加教育经费,与企业建立友好联盟关系,建立国际交流基金,获得持续的民间资本的注入,以保证高校国际化的顺利可持续发展。4.加强学校、国际处和各院系之间的交流配合,提高开展学生境外交流项目的效率。学生出国交流不仅仅需要了解项目,更需要在课程选择、学分互认等学籍管理方面得到支持。然而,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一般由国际处直接负责,学生的学籍、学分管理又是由教务部门管理。所以,国际交流处和教务部门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对提高开展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效率至关重要。5.提升学生的国际意识,对学生进行国际化意识的引导和培养。学校应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等媒体对学生进行国际化意识的引导和培养,积极营造校园国际化氛围,激发学生参与国际交流的积极性。同时,学校还应积极组织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国际意识和参加国际交流的兴趣。
[ 注 释 ]
[1] 冯倬琳,刘念才.世界一流大学国际化战略的特征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13(6):1-8.
很多发达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走出去”税收支持政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例举美、日、法、韩等主要国家在抵免制度、税收延付与CFC法规、风险共担制度、关税优惠,税收饶让、预约定价税制。
(一)抵免制度许多发达国家都采用分类综合限额的税收抵免方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现象,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不分国别的综合税收抵免方法,美国规定多层抵免的范围最远可追溯至第6层外国下属公司,对国外所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或向后结转5年抵免。日本也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制度,不过其允许将亏损国的亏损额除外,当年在外国的纳税额超出抵免限额时,允许向后结转3年继续抵免。排除亏损国在外相当于将抵免限额增加,增大了企业的节税力度,减轻税收负担。瑞士、法国、荷兰等国实行了免税政策,比间接抵免的税收优惠作用更加直接,力度也更大。
(二)税收延付与CFC法规税收延付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无形的“无息贷款”,对涵养税源十分有利,但有的企业利用此规定将利润保留在避税地来逃避税收,因此一些国家在制定CFC法规时,引入受控外国公司概念。美国的CFC条款规定,凡是美国股东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不管其当年是否分配,也不管是否汇回美国,都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计入各股东名下缴纳美国所得税。当这部分利润真正作为股息进行分配时,不再进行缴税,且这部分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家也都效仿美国,先后制定实施了CFC法,日本税收延付是有条件,坚持对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红不纳税,分红纳税”的原则,既防止投资国税收不当流失,又有利于投资企业减轻税负。
(三)风险共担制度各国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而制定了不同的风险共担制度,一类是亏损结转及追补机制。美国实行此方式与企业风险共担,具体措施是允许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把前三年的利润用某个年度反正的正常亏损来抵消,并且允许将退回前一年度对被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所缴的税或者抵消后五年的收入并少缴税款从而弥补损失。第二类是亏损准备金制度。日本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是不同行业会有不同计提准备金比例(其定海外工程经营管理费用的7%,大规模经济合作和合资事业投资的25%),只有投资亏损,才能从准备金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在投资没有亏损时,这部分准备金的积累期限为5年,第6年则将准备金分为5年逐年合并到应税收入中进行纳税申报。
(四)关税优惠政策关税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寻找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进行投资,建设生产基地,一方面可以降低的劳动力成本,提高收益;另一方面对核心技术进行保护保留。美国为实现企业对外投资关税的优惠,海关税则规定美国产品在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如果再进口可享受关税减免,仅对产品征增值价值的进口税。韩国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外,出口退税的范围拓宽到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退还进口关税、临时进口附加税、酒税、交通税、农渔村特别税、教育税等七种税收。
(五)税收饶让大多数发达国家支持税收饶让,抵免对象通常是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税收减免优惠。日、韩施行的税收饶让规定签订税收协定的投资国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当作已纳税,允许抵扣。另韩国还规定,对韩国企业对外进行资源投资开发,且对方国家拥有特定资源,则该企业在对方国家享受的免除的税额在韩国给予饶让。
(六)预约定价税制预约定价制现在已被证明是一种解决转移定价的好办法,日本最早开始尝试,其预约定价由专业的机构和人才进行,组成工作组,不仅负责预约定价制度文件的起草制定,也负责预约定价安排的准备和谈签,还负责协议的签署以及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有效地提高了预约定价安排的签订质量和效率。并且制度依托完善的信息系统,日本国内收入局建立了统一的预约定价信息数据库,将所有信息归入其中,各地税务局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就能根据自己的区域和权限使用该信息系统,不仅提高签订效率,也促进各税务局间沟通与合作。
二、国外“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通过对各类“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在不同国家的应用分析,发现有我国已借鉴但应用不够完善的地方,也有我国尚未涉及到有待学习引用的地方。
(一)分类综合限额抵免制度分国限额抵免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对外投资企业的盈亏影响,不利于对外直接投资企业总体经营利润的提升,因此大多国家最后选择分类综合限额抵免制度,是将来自各国的税收抵免额汇总计算总的抵免额,允许将其中的亏损冲减掉,这样可以相应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其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方式是先将投资人获得的境外所得按照类别进行归类,根据各类不同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进行抵免。在直接抵免基础上,配合以完备的单层及多层间接抵免制度。运用多元化的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据我国具体情况制定相宜优惠政策的同时更注重我国战略布局和行业导向,学习韩国对矿产资源投资专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二)重视税收协定的谈签税收协定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其是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防止跨国偷漏税,避免税收歧视的一把利器,特别是现在我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加快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协定谈签刻不容缓。为鼓励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的税收减免通过双边协定的饶让条款能发挥实际作用,使对外投资企业得到真正的税收优惠保障。
(三)防范国际避税,引入CFC法规各国在鼓励对外投资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通过完善税收立法和加强税收管理等单边反避税措施,以及加强双边或多边反避税措施,来阻止纳税人的避税活动。其中单边反避税措施主要有转让定价税收制度、受控外国公司课税制度、反资本弱化及专门针对避税港的税收制度等。双边反避税措施主要有反滥用税收协定、相互交换国际税收情报等。我们应向美国和日本学习,采用CFC法则,体现对税收的严格管理,维护税收公平,同时更保护了国家的利益。
(四)与企业风险共担风险共担制度成为各国鼓励企业“走出去”的一个共同选择,海外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减少亏损对企业的冲击,迈向平衡甚至盈余,同时还可降低企业的税负,间接地提升企业的盈利状况。有的国家还有体现政策导向的专项风险担保措施,如日本,专门设立资源开发对外直接投资亏损准备金制度,再如法国,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转向保险。既体现了风险共担,又体现了政策导向,对我国的税收政策优化有很强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养老产业;产业政策;社会保障
中图分类号:D66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044-02
老龄化问题近年来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也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但当国家政策下沉到基层时,却因各地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同出现区域差异,社会资金进入养老产业由此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而日本是早于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日本在老龄化问题的对策方面做了不少努力,特别是养老产业的培育和开拓上,有不少政策实践对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有着十分有益的启示,其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日本的养老产业及政策支持
(一)日本养老产业的主要内容
养老产业是随着社会老龄化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的产业,也是由老年市场需求增长带动而形成的产业。养老产业包括生产性产业和服务性产业,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手段。大体可分为以下五大类:第一,老年用产品领域;第二,老年照料和生活服务领域;第三,老年住宅和养老设施领域;第四,老年金融、保险服务领域;第五,老年教育、文化、休闲等领域。
(二)日本的养老产业的制度和政策支持
1.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业指导
20世纪70、80年代,日本的养老产业由政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产业指导,主要是扶持养老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最终将政府的老年福利事业定位为“以低收入阶层为主要对象,提供民间企业不愿涉足、市场机制无法充分供给的必要的服务”,老年人的大部分需求则尽量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因此,这个时期出台的政策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保障老年人权益,同时推动老年福利社会化和产业化。政府在养老产业中发挥的是指导作用。
2.建立行业指导与建立职业资格制度
80年代后期是日本养老产业的成长期,以日本厚生省成立了“养老产业室”为标志,日本政府及相关企业开始重视和关注老年人的商品开发和老年市场的发展。特别是通产省作为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开始关注老龄市场和养老产业的发展,还着手制定了“老龄商务伦理纲领”,以加强行业和企业的自律。民间养老院还协商成立了全国性的中日两国养老产业发展比较研究行会,其下设立了基金会,以备个别养老院倒闭时对入住老人进行补偿和救济。同时致力于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不仅是养老产业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老龄社会和养老产业发展的需要。1987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社会福利师和介护福利士法”,并于1989年进行了这两项国家资格的首次考试。
3.指定产业规划促进养老产业与市场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是日本养老产业的发展期。日本以通产省为主,制定一系列的主要政策措施来促进和推动养老产业发展。在这个时期先后出台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促进福利用具研究、开发和普及的法律”、“长寿社会住宅设计的指针”等。从发展福利用具产业入手,通过“促进福利用具研究、开发和普及的法律”来调整和引导市场产品结构、培育新兴产业,在中观层次的产业政策上,适应老龄社会的市场需要。
4.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与完善,促进养老产业的扩张
2000年以后是日本养老产业的扩张期,养老产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原因是日本建立了世界上第5个护理社会保险制度。这项制度是日本战后为继“全民皆年金”和“医疗保险”之后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中日两国养老产业政策比较
与日本的养老产业政策相比,中国的养老产业政策相对是滞后的。以下就中日两国养老产业政策支持在政府职能、行业指导、产业规划、保障制度等领域进行比较分析。
(一)养老产业政策中政府职能的比较
以日本的厚生省为主,出台的政策措施多源于主管社会福利的厚生省,主要是扶持养老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政府对养老产业进行专门的指导。而中国的养老产业政策中政府职能尚不明朗。“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居家养老为主,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为辅”符合现实,但居家养老中政府应该担当何种角色,如何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和机构养老等都没有明确。
(二)养老产业行业指导比较
在养老产业的成长阶段,日本政府重视对于行业的指导作用,成立了多个关注养老产业行业发展的协会来进行行业的指导。而且还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专业的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进行资格考试。中国的养老产业还未形成统一的局面。而且对于老年人的商品开发和老年市场发展不是很重视,更没有关于养老产业的相关法律作为指导。此外,从业人员短缺,缺乏专业化的队伍。
(三)养老产业规划比较
日本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对养老产业进行统一规划,同时出台很多有利于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来促进养老产业市场的潜在需求,扩大市场规模从而促进了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了养老市场的需求。而中国的养老产业缺乏长期的规划,一旦出现问题就难以应对。政府对于养老产业的规划重视程度不高,城乡养老产业和公私养老机构都存在失衡,导致国家的宏观政策基本落实不到地方,社会资本很难融入养老产业。
(四)社会保障制度比较
21世纪,日本养老产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主要原因是日本建立了世界上第5个护理社会保险制度。而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比进展相对缓慢和滞后,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同时,大规模扩张的老年保障支出也给政府财政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有的地区存在严重的养老保险基金空账运行问题。社会保障的不完善抑制了老年人的消费欲望,使相当一部分现实购买力转化为储蓄,制约着养老产业的发展。
三、日本经验对中国养老产业政策的几点启示
(一)加强政府对养老产业的指导作用,全方位扶持养老产业的发展
政府应提高认识,积极发挥在养老产业中的指导作用。大力发展养老产业,不仅是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也是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养老产业发展资金,为养老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对社会福利机构和民间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养老产业所得税,实行信贷政策倾斜,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补贴给银行,通过银行向有资质的养老机构发放贷款,鼓励民间资本的融入。
(二)建立和完善养老产业的政策法规体系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有关养老产业的法律法规,完善养老产业有关的法律。日本养老产业发展,靠的是立法先行,在立法保障下,实施改革,并不断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例如,日本国会在1987年通过了“社会福利师和介护福利士法”,并于1989年进行了这两项国家资格的首次考试。
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养老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提供法律监督和保护。由于在现实中缺乏更为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及各种管理办法,使养老产业中的很多具体部门无章可循,不便于操作。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订出相关的鼓励、扶持、引导养老产业发展的法规和条例,如《养老产业暂行管理法》、《养老产业管理办法》等。有法可依还应督促落实到位,绝对不能出现中央急而地方不急的状况,否则的话,即使有好的政策法规也难以让人们接受。
此外,还要扩大养老产业从业人员队伍,并通过有计划的培训,有效地管理,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实现养老服务产品的多样化、市场化。
(三)加强对养老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养老产业模式
尽管近年我国的养老产业有一定的发展,但是与日本相比我国的养老产业发展还是相对落后。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尚未有一个完整地养老产业发展规划,特别是中长期的老龄市场的培育计划。养老产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其市场的形成与发展,非常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培育。这是因为老龄市场在某些领域还带有福利性、非营利性的特征。政府对养老产业与老年消费市场的发展应该要有一个长期的规划。
养老产业的发展一定要走社会化与产业化结合的道路,要注重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发展养老产业,逐渐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产业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养老产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服务对象社会化以及服务队伍专业化。
(四)完善养老保障体制,正确引导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行为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比较金融;政策建议
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监督关系,即依据各个单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监督机制和权力结构。监督的目标是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提高金融资源公平合理的配置。这种特殊的政策性金融制度监督内涵主要表现为: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权威专家或其他行业人员代表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组合而成的特殊的董事会或理事会的权利制衡结构或治理结构,并由董事会(理事会)对机构行使最高的决策、协调与监控的职能权力;由政府直接控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权,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协调与制约,国家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门审计监督,从而从机构外部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控制、组织、约束、协调、保障的特殊监督机制。这样,就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上,构成了政策性金融独特的监督机制和权力结构。
一、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的国际比较
(一)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
日本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高度平行并列与对称,把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二者严格划分开来(机构分离、业务分离、管理分离、法律分离),并自成体系。各种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单独立法予以监督、保障与制约,并多次修改和完善。如,《日本政策投资银行法》、《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等。虽然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内被归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类,但它们并不受主要适用于普通商业银行的《银行法》的约束。在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受到政府许多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尤其是受财务省(原大藏省)资金、财务方面的协调与制约的力度较大,但限于政府授权和法定的范围之内,金融公库受主管大臣的干预程度也很大(如公库每季度经营计划必须经主管大臣批准,并定期报告资金运用情况),但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受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督厅的监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监管体制在经过了一番大的改革和调整后,于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正式成立金融厅,其职能定位为负责对民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仍不属于其监管。同时,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要接受独立的审计部门即会计检察院的审计检查。日本政策性金融监督的特殊权力结构集中体现为董事会或理事会的组织形式,几乎所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设有董事会或理事会这种最高的决策权力机构。
(二)德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特征
讲究秩序的德国,政策性金融由政府依法单独监督。德国是最早建立金融综合监管机构的国家,联邦银行业监管局实际上是一个综合性金融监管当局(因德国银行业可以同时经营证券和保险),但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属于其监管之列,而是依据独立的法律由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制约其行为的,《德国银行法》和德国有关的商法典也不适用于它们。《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第1章规定,该银行是依据公共法设立的法人团体;第12章规定,该银行由联邦政府指定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监督当局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以确保该银行的业务运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奉行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的补充性原则和中立原则。依据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法规定,作为一家政府的政策性银行,其业务范围必须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因无利可图不愿意做,或自身能力不及而做不了的业务(补充性原则)。同时还规定,该银行有政府支持,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在金融市场上就必须保持中立,不能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竞争,否则就违背了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中立原则)。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该行发放贷款原则上都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给借款人,基本不直接发放贷款。但它的具体业务却不受政府干预,始终保持经营决策的独立性、稳定性和灵活性。政府还给予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享受税收减免的特殊政策。德国住房储蓄银行的存、贷款本息免征所得税,德国住房信贷协会的住房贷款也长期享有免税特权。
(三)美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特征
美国对政策性金融单独立法授权。美国是一个善于并且主要利用间接手段来干预调节经济的国家,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政府主要是通过立法决定其活动宗旨、基本原则、政策方向等一系列“框架”,而具体业务活动、日常管理则不必政府事无巨细统统过问。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监督体系是建立在如下三部法律的基础上:1916年的《联邦农业信贷法》、1923年的《农业信贷法》和1933年的《农业信贷法》,据此分别建立的美国土地银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和合作银行,在还清政府的投资,成为独立的合作金融机构后,仍受联邦农业信贷管理局的监督和检查,因此其农业信贷业务不自觉地遵从了政府的政策意图,成为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体系中的骨干力量。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定位制约。以美国进出口银行法为例,该法包括银行设置目的、基本权限、内部组织机构、与政府的关系、银行融资的条件、融资出口商品的重点及种类限制、融资国别限制、融资公正性(反补贴)目的,以及其他一些禁止融资的限制等等。1978年,参众两院又通过了《进出口银行法修正案》,还陆续制定了一些其他相关法律。通过对进出口银行详尽的法律定位、限制与说明,使银行的运行建立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之上,以便于政府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由与其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协调与制约,政策性金融监督的权力结构也主要体现于董事会的组织形式上,并由总统直接任命其主要官员。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由5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确认。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依据《1932年住房贷款银行法》建立,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调,该委员会3名负责人均由政府任命,任期4年;每个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领导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4名由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任命,任期4年,8名由会员选举产生,任期2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一个3人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管理,成员由总统任命。
二、建立健全我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的建议
借鉴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监督制度及运作机制的经验,我国应尽快构筑有本土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监督体制。当务之急是从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的主体结构和监督考评指标体系等方面尽快建立健全中国政策性金融监督机制和结构。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作用的引导,尽量减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动机,有所限制其兼营商业性业务的规模和范围。
(一)尽快出台专门而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规
实现依法监督、制约和引导的规范性要求。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既包括对不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单独立法,也有专门的政策性金融监督条例,以及具体的业务管理制度,如《政策性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政策性银行贷款通则》、《政策性银行不良贷款划分及认定办法》等规章,使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和考评有法可依。
(二)在政策性金融监督主体上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并体现为不同的监督机制和治理结构
通过这两个监督层面或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的有机统一,形成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决策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自我调控机制等相互结合的良好的治理结构,进而为其业务行为提供行动界限和激励机制。宏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应该是国务院“政监办”。即建立一个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和共同组成的权威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负责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总体性协调、规划、考评、人事安排、经济处罚和依法监督。微观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监督主体,是由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分别构成的特殊形式的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主要负责日常经营决策、政策执行和内部稽核监督控制。之所以称其为特殊的董事会,主要体现在有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上。即政策性银行的董事会成员结构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和任命的、由业务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和商业界的代表以及学术机构的专家等有关人员共同参与组成。
(三)制订一套适合政策性银行业务特性要求的科学的业绩考评标准并自成体系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风险控制
1.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
为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务必要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确定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地位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要和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现有的已经出台的法律规范相结合,从根本上去除因不完善的法律规范导致的我国证券市场秩序混乱,进而损害或者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因素。此外,还应弥补《证券法》和《公司法》中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没有要求的规定,即确定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性,明确其在我国证券多元化交易市场中的不可或缺地位,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如何定位、为谁服务以及其运行制度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国建立一个较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打下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还应对场外交易市场有关的公司交易、挂牌、监管、信息的定时披露以及公司的退市或者转板等具体的细则规范也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做出明确规定的还有:场外交易市场的参与者、业务范围、相关制度以及交易模式、原则等,以此来达到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框架内规范运作。
2.增强场外交易市场的流动性
增强场外交易市场的流动性,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增加交易品种,目前场外交易市场交易品种比较单一,当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主要交易品种主要是: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发起人股票、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票、非上市公司债券等,根本难以满足大部分投资者的需求。因而,在多层次的资本交易市场的体系建设过程中,仍然要不断地去开发且增加金融类衍生产品的种类,为投资者能合理地规避风险提供有效的途径。如可以建立基金、看涨(看跌)权证、用于转换的债券等衍生产品,以此来满足处在不同需求层次上的投资者。
此外,扩大场外交易市场的规模也是增强流动性的必须途径,为了增多挂牌交易的企业和投资者数量,必须降低挂牌企业的进入门槛,放松个人投资者的最低投资要求,让更多的私人投资者能够进入到场外交易市场来投资,从而增强市场的流动性。
3.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做市商机制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还没有达到发达国家场外交易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的水平,主要原因有:首先,做市商制度的出现要承当报价、代办买卖和自买卖等功能。在美国,无论OTCBB或者NASDAQ,市场上的每一支股票都有若干家做市商,做市商之间通过竞相报价和高效低成本机制提供代买代卖服务,可以形成有效的市场机制,使得场外交易市场才做到交投活跃成为可能,而且在价格和服务竞争过程中,投资者能够发现企业股票的内在价值,并形成公允的交易价格。
此外,在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的投资主体大部分在众多机构里,相当大部分社会民众只有通过投资一些证券基金,从而间接地参与场外的交易市场投资。而在我们国家,主板市场及创业板市场的投资方式还是散户投资为主。而散户投资者的主要构成是掌握巨额资金的专业户和诸多普通民众散户。可以推断,场外交易市场开设之后,在未来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依然是以散户投资者为主,也就是说各种类型的大小专业户,将成为主要投资群体。不难预测,在场外交易市场开设后的一段很长时期,由于市场容量有限,而且交易规模较小,大型机构投资者也将只能有少量资金介入,使得场外交易市场的交易活跃度必将很旺盛,无论是股价亦或换手率都将会上扬。这主要是由场外市场内交易主体的特性和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诸多活跃因素影响的传递所决定。据了解,一些创投机构投资中关村试点企业交易存量股份,其PE值都在20-30倍,远远超过了投资其他非上市企业的价格。
我国的场外的交易市场如果要建立健全的做市商制度,其一就是要确定做市商的资格与职责,要有针对性地甄选与发展做市商,能从营业的记录好、资金雄厚、信誉佳、经验丰富、抵抗风险能力强的券商中选择。其次,制订完善的指标考核体系并对指标进行严格的考核,而对做市商的成交量、报价真实性、市场占有量、连续性等指标做好定期的和长期的考核,而对做市商的做市职责要起到监督和敦促作用。在实际运行中,可以借鉴NASDAQ,运用竞价交易与做市商制度共存的混合的交易制度,替每只股票推荐多家的做市商,从而引导不同的利益主体进行竞争性的报价,促使市场价格能趋向一致,从而可以避免单一做市商垄断价格,以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4.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
4.1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上市门槛低,企业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不确定性,比如企业的资金实力、发展空间、经营效率以及内部的管理控制等,具有不小的投资的风险。因而,国外比较成熟的场外的交易市场大部分都建有比较完善和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且提出了证券的中介服务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在交易中的责任从而降低市场的风险,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当前,我们国家的场外交易市场还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再加上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有着诸多的弊病,比如信息的披露范围太过狭小、很难确认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以及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完整等,此外各个证券交易市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标准也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和范围上,没办法共享信息。如果要使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公开化、透明化,并且让投资者的收益得到保护,那么建立完备的信息的披露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以后,还应当充分地借鉴上海及深圳交易所相关信息的披露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而对于在场外的交易市场上来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要实行严格的管理与控制,使其信息披露制度更加规范。
4.2 实行严格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
建立完备的场外交易市场,实施严格并且有效的市场的监管体制,建立政府的统一监管和行业的自律监管配套的综合的监管模式。
第一,要政府统一监管。为了体现市场的杠杆作用,有效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性,政府应适度放松管制,减少行政干预,把监管的工作重点放在对大局的干预和对行业原则的检查中,主要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定期检查,监督交易主体是否履行职责,对重大事项的监督和干预。
第二、要充分地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是场外的交易市场的主要融资主体,然而中小企业的经济实力大都不强,另外经营风险及道德风险也相对突出,所以,就要强化这些企业自律监管,并且要监管上市公司运行的规范与自我管理。在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得到完善后,挂牌公司能够引入独立的董事制度,以建立和完善股东大会制度、监事会和董事会的自我监督。
另外,建立和健全对保荐人监管的制度。保荐人在场外交易市场起到中间者推荐担保的作用,为此确定保荐人的权利及义务特别重要,需加强对保荐人在行为上进行监管,以避免在保荐上市的过程中出现造假和欺诈行为,及持续的保荐期间出现违规的行为要想进一步地遏制保荐人的违规行为发生,就必须加强违规的行为的连带责任和处罚力度,也要加强对券商的内部控制的建设等。所以,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能够学习英国AIM的终身保荐人制度,保荐人要承担终身的保荐责任,避免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营造场外交易市场良好的秩序。
5.大力发展非上市公司
5.1 建立统一的非上市公司制度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应该实施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应该有差异的市场准入制度。当前阶段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还缺少完备的法律规范,以及市场的准入标准也都不一样,另外入市的门槛夜普遍偏高,交易的股票也出现供应不足,因而我国的监管部门要规定拟挂牌企业所需的挂牌标准,拟挂牌企业的治理结构完善且运作规范,且获得保荐人的推荐,就应该批准该企业能够在场外的交易市场挂牌。在保证企业质量的前提下,通过降低对其规模、盈利等方面的要求,适度放松中小企业发行股票的限制。还有就是,应加大非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并严格地执行信息的披露制度,并强制地履行信息的披露义务,接受证券协会的自律监管。
5.2 规范上市企业退市的程序和标准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发展相对缓慢,退市的量化的标准少,非量化的标准不够清晰,退市的程序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本人认为,首先,在退市的标准方面,要对股票的价格、成交量、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做出具体的规定,还能够加大对法人的治理结构的规定,明确非量化的标准;其次,在退市的程序方面,对退市的各阶段的时间期限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增加退市的缓冲期限,从而减少退市造成的负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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