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信息披露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信息披露制度

第1篇: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当下我国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最大限度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因而,对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拙以及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间题研究,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相当的意义。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培育、完善市场本身机制的运转增强市场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日益广泛的做法。但中国目前尚未就这一制度进行充分的研究并得出明确的结论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和实践正处于一个游离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实质性审查制度之间的状态。了解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体系、价值基础以及当下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完善自己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强制信息披辱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体系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筹集资金的公司及其相关的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以完整、及时、准确的方式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与该筹资行为及其持续性身份相关的信息。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理论体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全面、准确、及时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第二假设所有投资者都能基于相关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适合自己的理性投资判断,那么因此而产生的经济盈亏完全是投资者自己的风险。第三,证券发行只受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程度的影响,其他有关企业自身素质等因素均不作为证券发行审核的要件。第四,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审查披露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管理者无权对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判断的基础而非代替投资者作出判断。第五,发行人在申报后法定肘间内如未被证券管理机关拒绝注册,发行注册即为生效,证券发行且无需政府授权。第六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如果证券管理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颁布停止方式,阻止证券发行并要求发行者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发行人对其公开披露文件中的不实陈述所导致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对投资者因其自身投资决策失误或因不实陈述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负有法律责任。

    二、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价值基础

    信息披露最初源于商业公司发展的自身要求,而法院对欺诈与不实陈述的制裁及自律机构对披露的要求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最终为成文法规范所确定。在这样的演变过程中不应忽略的是法律价值的变化对该制度的影响。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中显然存在的是诚信和效率。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证券法本质上是市场之法,它调整证券市场多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遵循诚信原则也就当然贯穿于它的方方面面,不论是证券发行、交易,也不论是上市公司、证券商还是中介机构其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强制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的配置效率将大大降低。强制信息披露使所有上市公司平等披露各种信息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接收信息,促进了证券市场自由竞争的实现和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信息披路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以较小资源损耗的代价一定程度上地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育和成熟。但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从已经查处的案例来看,不少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假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于持续信息披露的载体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查,交易所在相当一段对调查采取事前审查的办法,由于人力与时间的制约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第二,处罚不力。我国证券法缺乏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违法行为一般都采用行政处罚的办法解决,但由于对受害投资者没有补偿,从而没有对违规者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即使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方面,执法力度同样不够,许多作假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没有完全按规定处理。

    第三,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采取政府监管的模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条块分割与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谋取地方经济利益,通过介入地方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管理,进一步削弱行业自律体系的权威性。

    第四,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还没有会计师或事务所因参与造假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作民事赔偿。正是由于我国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制度的不完善造成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成本极低,处罚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造成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督管理不力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监管框架的缺陷。我国证券监管属于政府监管,但完全依赖政府监管市场是不现实的。政府获取信息能力,用于监管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因此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来监控一切。其次,监管根本目标事实上错位。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缺陷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没有受到有效保护,从而违规处罚没有起到威慑作用。再次,监管部门的职权设置不利于对违规的监管。交易所的处罚权力有限,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能力有限。证监会有调查权和更大的处罚权,但在制度上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有多大的责任是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问题。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主要在于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监督,不能调查上市公司,故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上市公司信息违规行为。

    从深层次探求原因,信息披露监管不力源于体制上的弊端。我国监管政策一贯强调证券市场要为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服务,企业主要依靠政府意志进入资本市场因此在事实上形成的发行审核惯例是凡是获得了发行额度的企业,很少有通不过审核的,发行审核实质上流于形式诱发了企业的虚假包装现象。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上,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实际上共同监管着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而我国中介机构长期缺乏独立性,严格的行政管制抑制了行业自律。同时,由于实行严格的行业准入,在限制竞争中中介机构利益严重依存上市公司而法律责任的欠缺更使中介人员违法成本极低,最终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一道与监管部门周旋,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四、中国强制信息披路制度的完善

    首先在证券发行方面要取消发行额度实行注册制。发行额度是证券市场创立早期特定经济环境下的产物,明显具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如今已远远与市场规律不相适应。其负面影响早已超过控制市场风险的作用,相反由于人为因素的干扰大大增强了市场风险,应当坚决取消。注册制彻底贯彻了公开原则因而更加科学,更加符合证券市场内在的要求,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行政权力天然强大、市场机制正在发育的市场中,它对于减少行政干预,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2篇: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关键词】控制权;信息披露;对策

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它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秩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资本市场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相关概念分析

(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指的是企业将那些影响用户做决定的,企业重要的会计信息,向社会给予公示,其关键内容在于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信息披露时机是否正确,信息披露内容是否正确,信息披露对象对否严格执行。

(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关系着企业发展,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利措施,应该在最大程度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防止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信息的虚假、不完整披露,扰乱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企业的发展中至关重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较为迅速,大量的投资者把投资方向转向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上投资上,投资风险大、收益高,作为投资者要想获得最大的收益,就必须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只有信息披露完整、健全的企业才能让投资者对企业做出最好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因此,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公司控制权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

(一)在投资者控制权方面

我们经过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权集中度两者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结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股独大”的现象在现行企业中还是存在的,但从整个市场来看,这种现象已经不占据主导地位,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显著特征。此外,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培养人才的制度越来越完善,职业经理人开始成为各大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首选。

(二)在管理层控制权方面

在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企业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直接影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程度。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就越不利于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如果董事长与总经理这两个职务是相互分离的,则信息披露的质量就越高,反之,就越低。这就充分说明,薪酬是对管理层来说是最大的激励。我国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时间较短,并且管理层持股比例较低,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不大。

(三)在债权人控制权方面

经研究表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越高,对会计信息的披露程度越低,两者呈负相关关系。当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时,说明企业的负债较高,并且在长期内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差,但是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就不得不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做文章,低真是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信息有所隐瞒,并没有向公众披露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数据,一旦低真现象被债权人获悉,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信誉形象。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债权人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果该企业的负债较高,并且这些负债有较大部分是来自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三、政策建议

企业的控制权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能够产生重要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是企业发展必须首要考量的因素,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营都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文结合企业的控制权与会计信息的披露,对企业提出的几点政策建议,希望能够提高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规范上市公司引入股权激励政策

企业在最初建立股权激励制度,目的是降低委托之间的矛盾,使企业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一致,减少企业投资者损失。但是,经过实践可以看出,企业管理者持有股权数量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真实状况呈现反比关系,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并不能对企业管理者给予有效制度约束。这就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针对不同公司,采取不同激励政策,以有效促进企业披露信息真实性。另外,在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还要对企业管理者股权份额给予规范,以防止企业管理者与企业控股股东合谋,操纵企业股市发展走向,最终损坏其他股东权利。因此,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要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给予一定制度规范。

(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环境

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是上市公司的义务,尤其是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会与管理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失真现象较为严重,披露信息不完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对于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为投资者提供真实的、全面的投资信息。

(三)为债权人获取公司控制权提供制度保障

第3篇: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关键词:股权融资、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获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青年人才项目“基于不完全合同的信息披露规制研究”(Q20132209)的资助

中图分类号:F038.1

我国与美国在经济环境、法律环境、证券市场发展规模、投资者的成熟度等众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其各自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也有着很大不同。可以说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更为完善,而将我国的情况与之比较,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将来的发展方向。

一、中美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差异

(一)不同发行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一般的证券发行制度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形式。注册制是指首次发行证券的申请人,向市场公开法律规定的与证券发行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而证券主管部门只对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证券主管部门只对申请人的注册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会进行实质性的判定,只要申请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主管部门就会给予注册登记。而在核准制下,首次发行证券的申请人不仅要按要求充分披露其信息外,还要满足证券主管部门对发行证券所要求的实质性要件。美国证券市场的发行制度为注册制,而我国则采用的是核准制。

我国和美国在证券发行时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都是招股说明书,但不同的是美国是由律师来起草和撰写,而我国是由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来做,且我国的要求要比美国的要求有所放松。而上市成功后,都会要求公司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同样,美国的要求也高于我国。

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要求更高,很大程度是因为所采用的证券发行制度不同,以及市场的成熟度的差异。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投资者相对不那么成熟,证券主管部门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通过实行核准制设定条件,严格把关,限制不好的公司进入市场,所以经过严格审核过的申请人就不再需要过多的信息披露。而美国在采用注册制下,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较低,难免会有一些劣质的公司进入市场,所以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就相对较高。

(二)未来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美国将公司未来的信息分为预测性信息和前景性信息,其区别主要是在确定程度和已知趋势上有所不同。对于前者采用的是鼓励的政策,而后者则要求必须进行强制性披露。对于预测性信息,为了避免因自愿性信息披露而带来诉讼,又建立了相应的安全港制度,只要上市公司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真实的披露,并对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警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对未来信息的规定主要有盈利预测和发展规划。对于盈利预测,我国在2000年以前采用的是强制性披露,但由此造成了上市公司虚报信息而误导投资者,所以现行的披露制度将其改为自愿性披露。而对于发展规划,虽然也是对未来的预测,但因为其较为明确,且计划性较强,一般要求在招股说明书或报告中进行强制性披露。

(三)信息披露监管方式的比较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监管和自律性监管,前者是利用国家的公权力来保障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而后者证券市场的一种自我监管。

美国实行的是行政监管和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而我国也同样实行的这种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但行政监管的力度更大一些。相比之下,美国的证券监管部门更具有独立性一些,受上级或其他部门的影响较少,而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虽然形式上较为独立,但相关监管权力的行使上依附于其他行政机关,监管力度还有待加强。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借鉴注册制证券发行制度的优点

美国证券发行制度属于注册制模式,而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属于核准制模式。二者互为补充,但也存在差别。注册制体现的是完全信息披露主义,几乎所有的信息都要得到完整、准确、充分、及时、规范地披露,而且对披露文件的格式规范详尽;核准制遵守实质管理原则,需要披露的是必需材料,信息披露细致度不如注册制。注册制要求资料送报审查之前,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市场推介和承销;审查核定结果出现之前,不可以进行实质销售,但可以与潜在客户接触或进行口头约定;在核准制规定下,大部分上市公司会在招股说明书得到证监会披露之前就进行企业报道宣传,并发出上市消息。注册制对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比核准制的更严格。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从原来的审批制已经转向为核准制,这是制度的一个发展,能推进对市场主体的公平对待。但要提高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效果,应该借鉴美国所采用的注册制所体现的优势,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上市公司更切实地对自己披露的信息负起责任。

(二)借鉴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规则”

美国从最初禁止披露预测性信息到现在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被认为有助于保障投资者且符合公众利益,美国也是第一个提出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国家。在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安全港规则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我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价值。

(三)将社会责任披露制度化

在美国大部分公司的年度报告中都能看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明内容,这体现了企业的负责态度。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信息已经进行披露,这是对公司治理信息的一个有效的补充,如果能正式纳入制度体系则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4篇: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我国并没有建立统一的会计披露管制体系,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监管效率不高的情况。我国没有建立适合国情的惩防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虚假情况没有做统一的规定,使得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各自为政,披露不规范的现象泛滥,法律法规还不能跟上飞速发展的证券市场要求,出现了不配套的情况。虽然我国规范上市公司虽然我国规范上市公司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必须看到,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体系还存在许多不足,一些法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动、消极地“堵窟窿”,缺乏预见性和实用性。

2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2.1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2.1.1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处罚力度

由于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巨大利益诱惑,已然上市公司已经是产生、披露虚假信息的源头。首先必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控制,规范财务行为,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其次提高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效率,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促使上市公司对自己的披露行为严格要求。

2.2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机构

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大力促进上市公司的产权改革,建立健全股东的产权监督机制,协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建立起适用于所有董事的受托责任概念,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经营者行为的长期规范化。只有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才可能治理内部人控制问题,预防和制止管理人员不尊重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虚假信息的产生。

2.3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

采取措施强化敏感信息的内部排查、收集、传播和报送机制,明确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的披露责任和信息披洲露的归口管理,并且要开展普及教育,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其明确各自需尽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避免管理人员因不懂而无意识违规。

2.2改进信息披露制度

2.2.1建立合理信息披露管制体系在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中,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国家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了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提高了投资者所获取信息的质量。政府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是必要的,但监管并不是万能的,还有监管成本的存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还是通过发展会计信息的市场调节,通过市场来解决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只有依靠市场各方面共同努力、多管齐下,才能早日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国际化、规范化的目标。

2.2.2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体制

订并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检查,从而使注册会计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除实行多层次复核制度外,还要在会计师之间实行业务轮换,防止注册会计师因与老客户之间达成莫逆而放弃原则。在完善和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的考试、考核和培训制度的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监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水平,增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2.2.3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的公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利于他们做出决策,它同时也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目前,中国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规定并不完善,进一步规范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尤为重要。

3总结

第5篇: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关键词:在线消费者 知情权 在线信息披露制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5-

在线交易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迫使世界各国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改与更新,以回应于在线交易下这些新的挑战。本文笔者就在线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以求对我国在线交易领域的相关立法提供比较法视野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在线经营者自身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第一,经合组织的相关制度。经合组织(OCED)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以下简称“指南”)中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以易于接受的方式提供自身充分信息,最低限度应包括以下信息:a.企业的身份,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及用于交易的名称,主要的商业地址;b.电子信箱地址及其他电子联系的方法或电话号码以及有效的注册地址等;c.与企业进行迅速、简便和有效的交流方式;d.能适当和有效的解决争议、法律程序的服务,经营场所和法律实施的负责人及执行规章的官员;e.企业是任何有关自律性组织、商业协会、解决争议的组织或其他认证机构中的成员,企业应提供消费者适当的联系方式和核实组织成员简便的方法以及获知认证机构的有关法规和规则。

第二,欧盟的相关制度。欧盟在《远程销售指令》中规定,在任何远程合同缔结前的适当时候,消费者必须被提供充分信息,其中包括:在线经营者应提供供应商的身份,在要求预付款的合同下,还需要提供供应商的地址,以确保消费者无论如何都必须能够得到供应商营业地的地址,在该地他可以提讼。另外,还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予明示自身信息,应以与所使用的远程通讯方式相适应的清晰易懂的方式予以提出。

第三,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日本的《ECOM虚拟商店与消费者交易准则》中规定:电子商店必须提供足够信息,使消费者能充分知悉其交易对象为何者而提高电子商务的可信度。应该提供的信息包括:网络经营者公司名称、商店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及依据商业法规所要求经营资格的内容。

二、国外在线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第一,经合组织的相关制度。经合组织(OCED) 在《指南》中规定:可使用的和合适的交易信息应包括:a.分别列出企业收取和/或征收的总成本;b.非由企业收取和/或征收的针对消费者的既存其他常收成本提示;c.交付或履行期限;d.付款的期限、条件和方法;e.购买的限制、限度或条件,如父母/监护人许可条款,地域或时间的限制;f.正确使用的说明,包括注意安全和健康警示;g.有关有效售后服务的信息;h.有关撤回、终止、返还、调换、取消和/或退款政策信息的细节和条件;i.有效的担保和保证。

第二,欧盟的相关制度。欧盟的《远程销售指令》中规定,关于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应充分披露:a.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性;b.商品或服务的含税价;c.适当的话,运输费用;d.付款、交货或履行安排;e.有撤销权;f.不按基本比率计算时,使用远程通讯的费用;g.要约或价格的有效期限;h.适当的话,长期履行或经常履行的产品或服务供应合同的最低期限。此外,欧盟指令还要求消费者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收到适当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书面信息,以克服电子信息的短暂性、易修改性。

第三,美国的相关制度。美国的《BtoC 网络交易指导原则》中规定,交易过程的相关信息必须充分披露,包括:交易条件、交易流程,并告知消费者在何种状况下可以取消交易;以适当的语言表达所有相关讯息,即销往台湾省地区的商品或服务必以繁体中文表述,销往日本者,则必须以日文表述;交易信息必须妥适保存,并使消费者可以随时查询;价格信息透明,包括定价、运费、货币类别、附加税款等;物流处理信息透明,包括运送方式、运送时间等;退换货处理信息透明,包括退货、换货、退款等的相关规定,如鉴赏期长短、退换货流程等。若厂商不接受退换货,则必须在交易尚未完成时就明白告知消费者。

三、国内外在线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关于在线信息披露的我国国家级相关立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文件中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特点而设计的,因而很多规定很笼统,操作性差,并且已经很多规定无法适用于在线交易的情形。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在线交易模式下,在线消费者不可能到经营者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去查阅经营者执照,这些规定显然在在线交易模式下是无法适用的。另外,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分别对经营者在线信息的披露提出一定要求,但立法层次与适用空间的局限性,使得我国在线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的制度立法仍处于空白或低层次的探索阶段。消费者在线知情权的实现是依赖经营者信息的披露程度的,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第6篇: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息经济学;信息管理;信息披露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01-0114-04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

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与社会各方面具有广泛的债权债务和契约关系,因此人们自然要关心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到底如何,商业银行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各种信息,符合商业银行公众企业的属性。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一味地不对外进行信息披露,给商业银行在公众的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特别是公开上市的商业银行越来越多,按照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商业银行信息的透明化,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更加有效地促进商业银行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促进商业银行安全、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信息披露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的含义。信息是市场的基础,没有信息,市场将不复存在;信息不充分,市场效率低下,就不能发挥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就会导致市场失灵。不知情或得到错误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很可能对商品的价值做出不恰当的判断,因此,只有进行信息交换,才有可能杜绝因不完全信息或不对称信息而导致市场失灵的状况。

所谓信息披露也称信息公开,是指企业特别是及上市公司等依照法律的规定,将与其经营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在信息化的时代,有效的信息披露能为经营者和购买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利于正确的投资决策的形成,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使价值规律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而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信息披露制度能有力的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错误等导致的不平等现象,防止由于信息垄断和信息在某一方的优势导致的不公平。信息披露的方式从信息披露的内容上看可分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从披露的手段上看可分为指定性信息披露和非指定性信息披露;从信息披露的过程上看可分为信息公告文本的制作、报送、披露程序及其标准化等。

(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含义及基本内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或者是指商业银行将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收益等方面的信息用一定的形式传递给相关信息使用者,以便有效地加以决策。商业银行对外披露信息,有助于银行的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通过各种信息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因此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我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银行监管的有效补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7年7月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做出了总体规范。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同时,商业银行还应披露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风险状况。

关于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5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

中国证监会2007年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定,该规定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根据《规定》,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假的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有关审计报告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并遵循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该规定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公司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公司编制和披露附注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事项做出真实、完整、明晰的说明。

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手段与方式的研究及实施落后于市场的发展,没有充分整合现有的先进的传播技术,同时对信息披露的手段与方式缺乏统一规划,还没有找到一种有效的运作模式,影响了商业银行信息的披露。

(二)信息披露内容不够深入和全面。年报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对外披露信息的主要载体,但是除上市银行外,其他银行的年报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较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人基本上看不到商业银行的年报。同时,各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都不够规范。

(三)市场约束缺失下的质量差距。其一是基于市场信息供求的真正主体尚未形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其二是从信息供给来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却未能做出披露。其三是从信息需求来看,由于受信息供给缺陷的连带影响,投资决策需要的债权人、投资人等对获取、利用信息指导其市场行为的动机不强,效果不佳。

(四)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披露不足。风险披露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最为薄弱的部分,缺乏对市场风险权数、不同风险资产对应的资本要求等信息的披露,基本没有披露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的信息。

(五)商业银行现有的管理技术水平难以使信息披露符合国际要求。目前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日新月异,相应的要求银行的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以及信息披露也要不断改进、不断提高。如新巴塞尔协议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对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等。但要达到巴塞尔协议的信息披露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管理技术水平很难达到,技术上的支持以及数据的要求都构成了严峻挑战。

(六)商业银行会计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需要借助于完善的会计体系予以实现,会计标准直接制约着信息披露的质量。但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与国际会计标准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主要是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仅有的这些准则也没有涉及商业银行特有工具和业务的会计处理,从而导致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难以理解报表披露的信息。

(七)信息披露监控机制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仅在《商业银行法》等法规中作了原则规定,未建立有效信息披露的监控责任,造成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缺乏刚性约束。

三、商业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信息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适应社会经济信息化而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信息经济学把信息看作普遍存在的社会经济现象,主要研究信息、信息活动中的经济问题以及经济活动中的信息问题。信息经济学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已经引起了经济学界、信息学界和相关学科领域众多学者的普遍关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对经济学、信息学及相关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所谓信息经济学是有关非对称信息下交易关系和契约安排的理论。从本质上讲,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从信息披露的理论渊源――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前商业银行的实际来看,商业银行实行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信息的不对称性。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不同的市场参与人往往拥有各种非对称的信息,并对市场交易产生重要的影响。所谓非对称信息,指的是经济活动的参与人拥有不同的或不对称的信息――某些参与人拥有另外一些参与人所不了解的信息。由于信息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而且事实上也并不存在绝对充分、完全或对称的信息,因此,信息的不对称性是绝对的,对称或者完全则是相对的。为了获得更多的信息,人们就得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钱财,这也就是“信息披露”过程中所要面对的信息经济学的基本问题。

二是信息不对称与金融市场失灵。从信息经济学的观点来看,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信息经济学的价值不在于揭示了信息不对称,而在于说明了信息和资本、土地、企业家能力一样,是一种需要进行经济核算的生产要素。市场经济的本质作用可以说是用价格信号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实际上是人们围绕价格进行资源博弈的过程,对任何一种资源的优先占有都可以在博弈中获得相关的利益,信息也是这样。

三是社会利益论。管理论中的社会利益论决定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该理论认为市场破产成本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不对称,管制是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商业银行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外部效应一方面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另一方面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不对称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加大对信息的披露,可以避免商业银行公信力的丧失。

四、商业银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可比性等原则,规范地披露有关信息。关于真实性,它应当包括:1.有用性,即披露的信息在决策方面有用,能够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增加使用者对金融信息的了解,降低投资者决策的盲目性和风险。2.相关性,即信息披露不能一厢情愿地主观决定,而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市场用户的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数量和质量。3.可靠性,即披露信息必须可靠,不能错误引导用户的判断,不能进行虚假的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4.中立性,即信息的产生过程及结果不能有特定的偏向,不能在客观的信息上附加某种主观色彩以达到刻意满足特定信息使用者需要的目的,否则信息的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这些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和年度重大事项等,其别强调了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它们的变更情况,并将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作为商业银行对外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尽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在信息披露的广度、深度、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其出发点和严密性仍值得我国商业银行重视和贯彻,它对于促进商业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以及有效地维护存款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地运营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五、商业银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一)不断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可以从适用的方面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以加强其针对性。二是加大监管力度。监管当局应加大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力度,保证信息披露水平不断提高。三是通过提高透明度,让市场纪律发挥作用,提高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参与力度。四是强化监管当局的信息监管作用,建立监管信息系统。要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信息系统,以弥补公开信息披露的不足,减少金融体系风险、强化金融市场纪律。

(二)遵循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稳步推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改进工作。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规模、业务发展、管理技术等方面差异较大,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采用渐进方式稳步推进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改进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要针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商业银行提出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从而既切合实际,又稳中有进,最终达到信息披露的对称和市场纪律的客观公正的要求。

(三)稳健经营,规范核算,奠定信息披露数据的坚实基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同业先进水平的差距突出地表现在各种风险管理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上,而只有开发运用各种先进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和保证商业银行稳健经营、规范核算,并进而增强盈利能力,从而在稳健经营、规范核算的基础上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和可比的信息。

(四)强化金融市场纪律,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中的各种关系。商业银行在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诸如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简单与详尽的关系,法定最低披露义务与自愿披露责任的关系,市场需求信息与监管需求信息的关系,政府监管与民间自律的关系,国际惯例与各国国情的关系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信息披露的程度和水平得到社会、市场和监管部门的共同认可,并将信息披露工作的复杂程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五)运用现代科技成果,完善和创新信息披露手段。要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实现信息披露逐步由单一的以纸张介质的信息披露过渡到以纸张和网络媒体并用的新阶段。这一变革就孕育着信息披露的革命,即以实时披露替代定期披露,以个性化信息披露替代通用型信息披露,以组合分析型数据披露替代单一的财务指标数据披露。信息披露手段的创新必将带给市场上各类信息使用者一个全新的感受,这既是信息技术发展的科技成果,也是信息披露手段不断完善和创新的基础。

(六)完善商业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要向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靠拢,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要向国际标准靠拢,最终实现会计报告国际化。要通过解决在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尽快出台商业银行基本业务会计准则,强化会计财务方面的信息披露。

(七)加强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独立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建设,改进审计监督手段。独立的审计可以加强对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公正生。为此,要大力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确立权威中介机构的独立审计职能,严格规范信息披露主体对信息披露行为的主要责任,减少信息障碍,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靠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的审计监督,建立由法人统一领导的相对独立高效的内部审计体制,形成以民间审计为核心的独立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及违规处罚制度,同时改进审计监督的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从而实现独立审计与内部审计相结合的系统的监督体系建设。

(八)强化信息披露,增进市场约束。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市场奖惩并未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切实发挥作用。其原因之一在于信息披露的不健全,市场参与者难以及时获得诸如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战略、风险管理能力、收益等方面的可靠信息,无法将更多的资本配置到风险低的银行,或者要求风险高的银行提供更高的收益率。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引发的问题会使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浪费了大量的金融资源。因此,我国应借鉴新巴塞尔协议中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尽快出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条例,尤其要重视对防范风险的信息披露,以增进市场的约束能力。

参考文献:

第7篇: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 网络服务提供者(ISP)信息披露制度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传统商中间人法律制度的挑战与思考 ISP网络中的QOS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析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探析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分析 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相关规定简析 浅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 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免除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概念解读 简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解释论基础 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免费WiFi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行为的性质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8]顾培东.效益:当代法律的一个基本价值目标――兼评西方法律经济学[J].中国法学,1992(3):89.

[9]JULIBARCEL R,KOELMAN K J.Intermediary Liability In The ECommerce Directive:So Far So Good,But It’s Not Enough[J].Computer Law & Security Report,2000(4):231239.

[10]王英.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制度的国际观察[J].图书馆建设,2014(6):1.

[11]鲁晓明.论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披露义务[J].时代法学,2010(3):9.

[12]邹伟,黄安琪.中国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宣判[EB/OL].(20140809)[20150130].http:///201408/09/c_1112002618.htm.

[13]巫月娥.社交电子商务中用户隐私披露意愿影响因素研究[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5460.

[14]张艳红.中青文库诉百度一审胜诉――百度文库不死,中国原创文学必亡?[J].电子知识产权,2015(Z1):28.

[15]王迁,王凌红.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51.

[16]李颖.面对信息披露,网络服务商该何去何从?[J].中国审判,2013(9):94.

[17]梁志文.论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信息披露义务――以我国著作权法制为中心的批判性解读[J].北方法学,2007(3):122.

[18]吴汉东.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11(4):38.

第8篇: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关键词:财务预测;列报披露;政策建议

一、 引言

财务预测信息是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一种重要的未来信息,与企业现行披露的历史财务信息相比更具相关性,它所提供的信息对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上市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制度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独立完整的制度体系,对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也缺乏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加以规范。财务预测信息对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意义也就无法得以实现。国内的许多学者在对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研究上已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大部分的学者都主张引入美国的“安全港”等制度,来建立我国财务预测信息的免责制度。但是对如何在我国建立起一个独立完善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方面的研究仍然不足。本文主要探讨如何构建预测性财务信息编制披露准则的基本框架,以及财务预测更正更新机制、免责制度等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财务预测披露制度。

二、 我国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对于预测信息披露的规定,最早见于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公司申请发行股票须强制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并强制审核。20世纪90年代间证监会明确了首发上市公司的财务预测信息采用强制性披露原则,由于中国股票发行体制从审批制向核准制转变,对IPO盈利预测的披露要求也逐步过渡到选择性披露。从证监会2000年4月30日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及随后的通知、规定可以发现,对属于前瞻性的预测信息一般采用强制披露方式,而对盈利预测信息则采用自愿披露方式。但不管是强制性披露的前瞻性信息,还是自愿性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都必须经过外部独立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发表意见。

纵观我国资本市场中众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预测信息,可发现其中存在一些主要问题,比如披露的预测数据与日后财务数据差异出入较大,质量低下,供给不足,内容与格式缺乏规范等等。具体阐述如下:

1. 财务预测信息由强制性披露转为自愿披露后,主动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公司大幅下降。我国从2001年3月起,新股发行制度由额度制转为核准制。在核准制下,新股发行价格的制定不再以盈利预测具体数值为依据,盈利预测由强制披露改为自愿披露。虽然政府此举意在提高盈利预测的可靠性,但是却出现了盈利预测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上市公司缺乏积极、主动披露预测信息的动力和压力,财务预测信息供给内容狭隘(主要局限于盈利预测),供给数量严重不足。

在强制性披露政策下,1093家上市公司(1990年~2001年3月)中有97.32%的公司披露了盈利预测信息(张雁翎、申爱涛,2004),只有2.68%的公司出于特殊目的或是处于特殊历史时期而未披露盈利预测。那么,2001年3月15日新股发行实施核准制后,盈利预测由强制性披露转变为自愿披露,有多少家公司主动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呢?我们以盈利预测自愿披露前一年2000年~2009十年间IPO公司为研究样本,搜集了其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统计出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及比例,结果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选择对盈利预测信息进行披露后,披露盈利预测公司的数量呈现出急剧的下降趋势,由2000年强制性披露的89.66%降至其后九年的平均10.99%首发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信息。

2. 财务预测信息质量不高,可靠性低。根据证监会的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盈利预测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的10%~20%,发行公司应对此作出公开解释和致歉;若实际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发行人除要公开作出解释和致歉外,将被停止两年内的配股资格。因为,我们认为以10%作为标准线衡量盈利预测信息的可靠性最为恰当,若误差在10%以上,发行人就要做出公开说明,其预测的可靠性较低,将受到公众投资者的关注和批评。为衡量盈利预测的可靠性,我们采用预测偏差的绝对值指标(ERR)。这个数值越大表明盈利预测信息质量越差,可靠性越低。该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我们统计2006年~2010年的首发上市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预测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的误差情况,如图1所示。

综合统计这五年的盈利预测情况,ERR>l0%所占的比例为40.48%,表明在2006年~2010年间,有大约40%的公司盈利预测信息质量不高,我国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可靠性仍然需要提高。

3. 内容与格式缺乏规范性。上市公司在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内容与格式不统一,既造成市场效率的低下,也造成了众多的预测性信息使用者的使用不便。使得预测性信息的信息含量和有效性很低,无法发挥其预测的功能。虽然证监会在2006年5月18日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对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业务发展目标、风险因素方面对预测性信息披露作出了方针性规范,但内容过于空泛简单,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三、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证券立法存在缺陷。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该规定对虚假陈述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界定。但因该规定未区分事实性虚假陈述和预测性虚假陈述,即认定《1.9规定》所规定的虚假陈述是包括预测性信息在内的。也就是说《1.9规定》也为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预测性信息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却没有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根据安全港规则免除自己的责任。

2. 尚未建立起关于预测性信息生成的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制定了新会计和审计准则,在新准则中并未专门制定一章来规范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值得欣慰的是,新审计准则已经对财务预测信息的审核作出了详细的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业务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3. 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成本费用高,而收益不确定。上市公司或发行人在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时会考虑信息的披露成本。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成本费用:(1)信息编制成本:包括公司会计人员学习编制方法的培训成本和收集资料的成本;(2)当公司经营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预测信息发生重大改变时的更新成本;(3)公司为了完成盈利预测目标而采取短期行为放弃最佳决策的行为约束成本;(4)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可能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而导致失去机会的泄露成本;(5)一旦预测性信息出现重大偏差时,可能使公司招致法律诉讼产生诉讼的成本。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效率不高的情况下,披露财务预测的效益是不确定的,而披露的一些成本费用却是确定的,结果导致一些公司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也不愿主动披露财务预测的信息。

四、 构建完善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构建完善的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首要措施是财政部、证监会尽快制定出台《预测性财务信息列报披露准则》,这是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质量最有效的途径。下面将对其进行扼要阐述。

1. 制定预测性财务信息列报披露准则。会计准则是处理会计对象的标准,是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是评价会计工作质量的准绳。因此,编制《预测性信息列报披露准则》对指导基层会计工作者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笔者认为《预测性财务信息列报披露准则》应先从会计目标入手,分析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目标,然后在基本准则的框架下对预测性财务信息准则的假设、原则、内容与格式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1)财务预测的目标。在我国,会计目标的两个主流观点是受托责任论和决策有用论。受托责任论认为,财务报表的目标是反映受托者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决策有用论认为,在认定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的前提下,会计的目标是为了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他们决策有用的信息。

笔者认为,财务预测的基本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作为受托方未来履行受托责任的标尺,应将决策有用论和受托责任论两者兼收并用于财务预测基本目标的确立上,侧重于决策有用论对财务预测目标的影响。从财务预测的定义来分析财务预测的具体目标,财务预测是对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企业管理当局根据其计划及经营环境,对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财务预测的目标是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有助于他们了解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对企业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帮助信息使用者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同时反映企业管理当局对受托资源经营管理的履行情况。

(2)财务预测的假设。财务预测的基本假设除会计准则所确定的四大假设(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外,还应当以一定的预测假设为前提。预测假设是对影响公司未来经营成果有关因素的未来状况所做的合理假定,涉及到不可控市场环境时应做出一定假设,如政策因素、市场因素、利率、政治环境等发生变化时对公司财务预测结果的影响。披露时说明所引用的不可控环境下的假设,避免重大预测误差和潜在的法律诉讼。

(3)财务预测的原则。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八项基本原则规范会计信息的质量,这八个原则分别为:可靠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及时性原则。预测性信息本身固有不确定性,模糊性和风险性的特点。在制定具体会计准则——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准则时,依据其特点应重点遵循以下三原则:可靠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财务预测信息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种主观推测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与历史财务信息相比,其可靠性更低。不可避免出现预测数与实际数的差异,因此,制定预测性财务信息准则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提高财务预测的可靠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只有真实可靠的财务预测信息才能帮助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债权人做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实现财务预测信息决策有用性的会计目标。

财务预测信息从时间的角度来看,是表示未来发展状况的信息,是对未来发生时间的推测。从会计信息的时效性角度看,财务预测信息的时效性更强,对时效性的要求更高。如果企业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严重滞后,就失去了预测性信息本身固有的意义了。因此,企业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时效性要强,信息披露要及时,以充分体现及时性原则的要求。

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谨慎的。谨慎性原则是为了提高企业应付经营风险的能力和保全资产的完整,在会计核算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多计费用和损失,少计收入和利润。但现在许多上市公司从绩效薪酬考核出发,报喜不报忧,披露的“好信息”往往过于乐观。因此,我们必须强调企业在编制财务预测信息时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客观审慎地披露预测性信息。

(4)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与披露格式。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格式应采用基本财务报表格式。在西方,大多数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是采用上年、本年、次年三栏式的预测性资产负债表、预测性损益表、预测性现金流量表来披露。这种披露格式有利于投资者将其与现行的会计处理程序有机结合起来,对报表实际数据与预测数据进行比较和差异分析,从而更加准确地把握公司发展的动态趋势。

对我国而言,主要披露的是预测性损益表,可采用利润表基本报表格式。采用基本报表格式,并不意味着对财务报表上所有项目都披露预测信息。由于现有会计理论难以对新的经济业务进行计量与解释,从而难以将其纳入到现行财务报表体系中,对这些有关业务方面的预测性信息就只能以报表附注的形式加以揭示。另外,与财务预测信息紧密相关的内容,如:可能产生差异并对未来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假设,会计政策、对预测信息及其解释具有重要性的其他事项、财务状况重大变化、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某些非经常性收支项目等也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2. 建立财务预测信息披露的更正更新机制。我国缺乏财务预测信息更正更新机制。财务预测是针对未来经济事项所作的估计,具有不确定性,实际经济环境与原先假设条件不一致导致财务预测与实际情况之间产生重大差异是可能的,那么就存在及时更正与更新先前披露信息的义务。

财务预测信息的更正是指由于基本假设错误所作的修正,而更新是由于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动,导致基本假设不适用所作出的修正。我国财务预测信息的更正更新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003年11月出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中提出,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上市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为了建立完善的财务预测信息更正更新机制,准则制定机构应对信息更正更新的具体项目,在何种情况下更新,更新的频率等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规定,以便上市公司有效地及时地更正更新财务预测信息。

3. 构建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上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制度。

(1)对于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可借鉴美国的安全港规则和预先警示原则。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1.9规定》对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上市公司实行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广大投资者的损失并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发行人、上市公司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虽然简化了投资者的民事诉讼程序,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但不符合我国目前证券市场的现实,对上市公司来讲过于苛求,不利于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财务预测信息。借鉴美国预先警示原则和安全港规则为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者提供一种免责保护机制(蒋尧明,2006)。预先警示要求预测性信息应当用适当的方式表达并附有充足的警示性陈述告示投资者据(下转第55页)此做出自己的投资判断。安全港规则对何种信息及哪类主体应受该制度保护,预测所依据的假设是否在该制度的规定范围之内,以及在什么程度上披露者具有更正更新先前陈述的义务等做出详细规定。保护善意的信息披露主体,减少其因疏忽和客观条件变化导致预测数与实际完成数出现偏差而使上市公司可能遭受的诉讼赔偿,为其提供一定的保护机制。

(2)构建中介机构在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中的民事责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以一种中立的立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各种材料应严格进行核查,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明确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范围,有助于提高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的可靠性和谨慎性。另一方面,对中介机构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则而未勤勉尽职,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时承担相应责任。这主要是由于中介机构借助于专业知识作出专业判断,但也存在认知的局限性,无法保证所有信息准确无误。中介机构如按照执业规则勤勉尽职核查后仍未发现问题,属能力有限,应免于责任。相反,如若中介机构如未能勤勉尽责,甚至参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财务预测信息,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蒋尧明.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06,(6).

2. 齐斌著.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出版社,2000.

3. 蒋尧明.美国财务预测信息披露与监管的经验及借鉴.当代财经,2007,(12).

4. 张雁翎,申爱涛.规范上市公司盈利预测披露的几点法律思考.现代管理科学,2004,(1).

5. Johnson, M., Kasznik R., Nelson, K. The Impact of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on the Disclosure of Forward-looking Information by High Technology Firms,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2001,(9).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经济后果研究”(项目号:71072043)阶段性成果。

第9篇: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传导机制

中图分类号:[F235.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企业对资源的占有与使用能力是其有效信息释放能力的增函数,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信息的有效性及其披露路径成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的直接体现,也是企业进入现代经济运行体系的通行证。与大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缺乏规范的财务报告制度和财务信息披露通道,这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可持续成长的关键因素。因为财务报告制度以及正常的信息披露通道,是企业与其他相关经济主体建立利益共同体的前提条件,也是企业建立可靠信誉体制的基本保障。因此,我们认为将小微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探讨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和完善其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小微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特征

会计信息的有用性首先取决于会计系统本身的有效性,一套完善的会计制度或政策体系不仅在于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而且,还在于使这一体制具有高效率,充分发挥会计信息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小微企业也同样需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化。然而,小微企业具有与大企业不同的特征:

1.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界定小微企业或小企业的重要指标之一。“两权统一”是由小微企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决定的。组织化程度低必然使得非程序化决策占据重要地位,这意味着企业家的作用突出,具有灵活多变的经营特点。

2.市场机制的充分体现者。市场机制本质上是竞争机制,竞争机制的完善程度与企业的市场份额直接相关。小微企业一般进入壁垒低、竞争激烈的行业;而按照马歇尔冲突的解释,大企业通常因其规模庞大而在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对竞争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在行业中不占支配地位的市场份额是小微企业不同于大企业的共同特征。

3.资源短缺。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生产要素短缺是小微企业的又一重要特征。这里所说的资源包括资金、技术、人才及信息等生产要素。要素短缺虽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但也决定了中小企业通常只能进入大企业不能或不愿进入的小规模市场,所以一般不与大企业形成正面竞争。与此相适应,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应该体现以下特征:

(1)权威性。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这种信息披露的制度约束可能产生如下两方面的后果:一是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改变企业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从而影响公司的价值;二是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改变其关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从而影响会计信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因此,以小微企业为主体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出台与实施,有利于激励企业变革创新、指导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小微企业会计实务,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实现市场风险的公开化,提高经济运行的市场化程度。

(2)简便有效性。会计信息的生成、披露与验证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时间和资源投入,大量的、详细的会计信息披露与严格的审计,随之而来的是信息披露成本的增加。然而,小微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多数是政府有关部门、贷款金融机构和相关协作组织。简便有效的、披露范围较小和审计要求较低的会计信息,可以大大降低小微企业的信息费用开支。

(3)保密性。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导产业的小微企业所处的行业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程度高;同时,他们又处于资源短缺的受限环境之中。因此,在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程度上要体现保密性,保护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不受到损失。

二、小微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结构

不同的会计制度会形成不同的会计信息结构,企业特定信息结构又取决于其内部治理结构。信息经济学将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概括为委托-关系,而其治理结构就是人对决策规则的选择方式。与此相对应,人信号的分配方式即为企业的信息结构,它决定着信息资源配置的模式和效率。依据信息与决策权匹配的原理,企业的信息结构应与其治理结构相对称。

从企业制度的演进过程以及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现行小微企业制度形式来看,小微企业产权结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合二为一,通过所有权对经营控制权的直接约束,在产权上有效地解决了所有者对经营控制者的激励约束问题。与这种产权结构相对应,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简单化,管理权力统一集中于所有者手中,管理者与一般从业人员之间的距离较短,其相应的信息传递层次也少。这样,出于最经济利用信息的原则,企业所有者倾向于由自己汇总分散信息并进行集中决策,以保证信息利用的灵活度和对经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者而言,它可以依据在这种特定生产关系下长期形成的经验,准确理解并快速获得该信息形式下自己所需的最小信息集。因此,小微企业的这种信息结构在减少内部信息利用成本的同时,却增加了信息对外披露的模糊度,增大了外部投资者获取和利用信息的成本。

然而,按照可持续成长型企业的思路,小微企业由创业期的资本所有者单方面垄断性地独享企业所有权和组织结果(租金)的最优的制度安排,随着企业生命周期阶段性的变迁,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法人治理结构,这将成为小微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小微企业的信息披露结构必须规范化并易于传递,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规范的财务报表体系,发挥会计信息在优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在这一制度背景下,企业组织与相关利益者信息需求是决定小微企业会计信息结构的两大基本因素。建立在这种企业组织与相关利益者信息需求双向调节基础上的会计信息包括:

1.总结性、预测性和指导性会计信息三位一体的会计信息体系。总结性会计信息是对已有生产过程投入产出关系的反映;预测性会计信息是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机会与风险的估计;指导性会计信息则是在从经济和非经济双层涵义上反映生产的社会效果,为资源的宏观配置提供决策参考并引导消费结构的优化。

2.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引入信息需求方的约束因子,增强信息使用者在信息形成过程中的控制作用,缓和与消解会计信息披露的道德风险,使信息供给更逼近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以保障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高会计信息在市场运作过程中的有用性及其效率。

3.会计信息披露范式的微观基础在于作为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终端站的财务报告与披露的创新,使信息需求者能从信息披露中获得更为完整的会计信息。这就要求小微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既要遵守由信息制造者、投资人及公共监督部门(机构)三方的博弈过程所形成的会计规范,满足会计信息利益相关各方对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的要求,同时,还要有选择性的披露和报告对信息需求者有重要性的内容,以便他们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分析评价企业的业绩和前景。

因此,小微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结构,既要体现信息披露规则的被强制执行,又要反映出在实务中的自愿披露。前者一般由法律规范和准则制度两个层次构成,由专业性规范和相关性规范组成。相对而言,专业性规范对会计的规定更详细、具体,富有操作性,这些通常是借助于准则制度来完成的。而具体的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应该强调的是较上市公司和大企业简化的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简要的报表附注说明。后者针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特殊影响,披露有关公司发展前景、社会责任、公司治理以及公司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的分析等,提高会计信息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揭示能力。

三、小微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实现机制

有效的小微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能有效维持市场稳定、安全和可预见性的基础条件,也是降低社会经济产出边际成本,使资源配置逼近帕累托最优的重要保障。因此,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率,既来自于披露行为的规范化,也来自于披露传导机制的完善。

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内外部经济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内部制度创新、治理结构的调整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技术的升级,是小微企业成长发育的内在动因。而社会经济环境、市场竞争机制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则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外部环境。因此,在实践中,完善小微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传导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信息的实现机制是外部使用者要求通过信息披露及公正的审计等第三者监督的方式来提高企业经营状况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而小微企业只能靠信誉机制来实现。第三方监督所形成的高昂费用,小微企业的规模和实力决定了它难于承受。因为,一方面,小微企业不仅资产规模有限,更重要的是,其资产结构以及由此决定的资产质量缺乏竞争力。如不仅金融资产结构扭曲、供给不足,而且知识资本等无形资产严重匮乏。另一方面,小微企业面临的是一个充满竞争和变数的市场环境。价格竞争、新企业进入、组织内部变动、通货紧缩、以及消费者偏好转变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构成威胁。但是,信息制造者的信誉机制建设可以发挥其重要作用。这种信誉机制并不是建立在道德框架下的行为约束规范,而是一种基于理性预期的市场化行为机制。对这种市场化行为机制的解构,可以通过反信息欺诈的两大基本变量来进行,即虚假信息成本与诚信收益。

2.强化政府、投资人及相关公众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能力,改进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与效率,是健全约束信息披露行为机制的重要条件。对于小微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监管,即监管的目标是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比性和可信性,而不是干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行为;监管方式的选择在于畅通会计信息供给渠道,确保企业及时、完整的披露准则制度所要求公开的会计信息;监管的内容只能围绕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的核实。同时,也需要从法律上强化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义务和说明责任,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的权力。这是因为:从社会发展来看,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分工由部门的专业化延伸到零部件生产的专业化和工艺过程的专业化,小微企业充分利用规模小、自主性大这一优势,适应市场需求呈现多变性、个性化和多样化,不断扩大自己的实力和影响,而不必过多的考虑广大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要求。从企业效益来看,小微企业以其很低的创立成本、组织协调成本,对市场变化反映的高灵活性,经营方向调整的高度灵活性,对大企业的强大的市场力量形成制约作用,在市场竞争中也获得了很大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