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代理合同范文

代理合同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代理合同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代理合同范文

门诊上常见家长抱着孩子因为腹泻要求挂水用消炎药,其实只是腹泻了2-3次;有的病情我要求挂水用抗生素却换来一声惊讶,“孩子怎么可以用抗生素?”;有的直接指导我开点止泻药。门诊就诊时间有限,我无法解释很清楚,我写此文,只是希望能给家长一个正确的观念,让大家用正确的态度来面对小孩的腹泻,合理治疗。

腹泻是指大便的“量”、“次数”及其中的“含水量”的增加。其实婴儿每天排便的次数,随个人体质及喂养方式而有差别,一般来说从三天一次到一天四次都可以是正常的。喂母乳的婴儿会比喂奶粉的婴儿每天次数多点,较小婴儿的排便次数会比较大婴儿次数多点。所以,与其强制规定排几次便以上算是腹泻,不如与各个婴儿平时的排便习惯比较,只有排便的次数及量明显比平时多或含水量大增成为稀便或水样就可算是腹泻。

较轻的腹泻一般会有大便次数增多,一天在10次以下,精神好。较重的腹泻每天大便次数可达10余次以上,同时伴有脱水表现,这时孩子往往精神较差,烦躁不安,尿少,口干,哭时泪少等。严重的脱水还会导致神志淡漠,尿量极少,或无尿,甚至休克。腹泻一般分为感染性腹泻和非感染性腹泻,感染性腹泻是病原微生物(多见病毒和细菌)随污染的食物或饮水进入消化道,亦可通过污染的日用品手玩具或带菌者传播。非感染性腹泻主要是由饮食不当引起,当进食过量或食物成分不恰当时,消化过程发生障碍,食物不能被充分消化和吸收而积滞在上肠上部而导致的腹泻。

对腹泻有了一定的了解后,下面就来说说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为家长我们要如何正确对待腹泻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要先分清腹泻的程度和病因。程度我们前面已经说了,家长只要对照分清轻型和重型就可以了。至于病因我们要借助大便常规,家长要及时将孩子的大便送检,就近医院化验就行。如果大便化验可见白细胞,多为侵袭性的细菌感染,最好使用抗生素,而且应该在大便常规化验三次阴性后才可停药。此类大便一般粘稠,脓鼻涕样,有时有血丝。如果大便化验未见白细胞,多为病毒感染或非感染性腹泻,可暂时不应用抗生素。但无论何种腹泻,家长都要注意给孩子补充水分,以防止腹泻导致的脱水和电解质紊乱。补液方法有口服补液和静脉补液两种,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使用低渗口服补液盐(ORS),对于轻度脱水患儿,应尽量选用口服补液,静脉补液不应作为补液的首选,只有对严重脱水的患儿或者伴明显呕吐不能进食者,尤其是有休克症状的患儿才应当考虑进行静脉补液。急性感染性腹泻,其腹泻原因多由于小肠分泌水和电解质增多,与肠道动力学改变关系不大,而一般的止泻药均是肠蠕动抑制剂,不但起不到治疗作用,反而会使肠内容物延缓排出,增加致病微生物与黏膜接触时间和毒性产物的吸收,对病情不利。另外也不能随便应用抗生素,因为非感染性腹泻和病毒性腹泻均不需要抗生素,抗生素无效的腹泻占临床的70%。这种类型的腹泻使用抗生素不但无效反而容易引起肠道菌群失调,不利于控制病情。

第2篇:代理合同范文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人、被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法定人、被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时要有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类型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人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

(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

(2)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

(三)无权人以被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1.因无权订立的合同的种类

所谓无权的合同就是无权的人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订立合同

(1)根本没有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人的授权,就以被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人与被人之间有关系而存在,但是人超越了被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人之原有关系,但是由于期限届满、事务完成或者被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人仍以被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2.无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中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中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3篇:代理合同范文

民间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个人或单位通过协商利用自有资金(非信贷资金)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借贷他人牟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该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认为不应包括具有信贷资质的金融机构。

(2)主观方面。以牟取高额利息为目的。

(3)客体。因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信贷资格,且以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借款利率的规定,如果规定为一类犯罪,该行为侵犯的客体应为金融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行为人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4倍以上的利率向他人借贷,从中牟取高额利息

民间高利贷合同范本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元。

二、利息率为无

每月__%(大写)______.

每年__%(大写)______.

三、本借款定有期限。借款时间共__个月,自__年_月_日至__年_月_日,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到期不付则可按照约定利息继续计算,并加缴__%的滞纳金。

本借款约定为无期限。乙方可随时要求甲方还款,但应给甲方一到两个月的宽限期。

五、甲方可以提前还款付息至实际还款日,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担保人对本息和滞纳金承担一般连带责任。

七、乙方因意外事故导致经营或生活发生重大困难;或甲方有逃避债务之嫌,均可提前向甲方收回借款,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双方须亲自签名并按手印,借款人为法人则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对所借款项和利息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借款人签章)_____乙方(出借人签章)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法定住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月_日__年_月_日

甲方担保人(签章手印)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

第4篇:代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卤代烷;亲核取代反应;消除反应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2-0196-04

有机化学存在内容多、反应类型多样等特点,易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1]。卤代烃一章,包含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消除反应等内容,其反应机理是有机化学的重要基础知识,在整个教学体系中非常重要[2];但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和消除反应是一对竞争性反应,亲核取代反应中又存在SN1、SN2的竞争,消除反应中存在E1、E2的竞争,内容繁杂,属于有机化学的难点[3]。

一、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和消除反应

卤代烷中,与卤原子直接相连的碳原子易被亲核试剂进攻,结果是卤原子以X-的形式离去,原来与卤原子相连的碳原子结合了亲核试剂形成新的稳定化合物,表观看来,就是亲核试剂取代了原来卤代烷中的卤素,这就是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卤代烷在强碱性试剂的进攻下,可以生成产物烯烃。这种从一个分子中脱去两个原子或基团的反应称为消除反应。

1.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与机理。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用一个通式(图1)表达如下:

式中,Nu表示亲核试剂,一般带有负电荷或未共用电子对,对正电中心有亲和力;L表示离去基团,在此类型反应中,通常是指被取代的卤原子,以X-形式离去。

在此反应中,旧键(R―L)的断裂与新键(R―Nu)的生成可能有两种情况:

(1)旧键断裂后新键生成,即反应分两步进行(图2):

研究发现,这类反应的反应速率只与反应物的浓度有关,其反应速率表达式为v=k1[R―L]。进一步研究发现,这是因为反应式(图2)中,第二步反应是在第一步反应后进行的,第一步反应中,离去基团L的离去速率慢,是总反应的决速步,导致总反应速率只与第一步反应有关。这样的反应机理被称为SN1反应历程,即单分子反应历程。SN1反应历程,第一步产生了碳正离子中间体,其中心碳原子是sp2杂化,具有平面构型,使得第二步反应中亲核试剂从碳正离子平面的两侧进攻,导致取代产物中构型保持与构型转化几率相近;同时,碳正离子中间体受结构稳定性影响,常伴有重排现象。

(2)旧键的断裂和新键的生成同时进行,即反应一步完成(图3):

这类反应的速率表达式是v=k2[R―L][Nu-],即反应速率与反应物浓度和亲核试剂浓度都有关系,被称为双分子反应历程,即SN2反应历程。SN2反应历程的特点是反应一步完成,旧键的断裂与新键的生成同时进行,过渡态的中心碳上连接有5个原子或基团,能量高,不稳定;反应的最终结果是Nu从另一侧“挤走”(取代)L基团,反应物分子发生Walden转化,即构型翻转。大多数同学反映:SN1、SN2历程容易理解,可一旦牵涉到具体反应,推测反应产物结构时,就乱成“一锅粥”。这主要是因为SN1、SN2反应历程间存在对立统一关系,同学们在学习时未能很好把握这对竞争历程的转化及其影响因素:烷基结构、离去基团、亲核试剂以及溶剂极性等条件的影响。

2.卤代烷的消除反应与机理。与取代反应类似,消除反应的机理也有两种:双分子消除反应(E2)和单分子消除反应(E1)。

(1)α-C―X键和β-C―H键同时断裂,反应一步完成,脱去HX形成烯烃。如图4所示,强碱OH-逐渐接近β-H,与之结合;同时,X带着一对键合电子逐渐离开中心碳原子(α-C),在此期间电子云逐渐重新分配,最后旧键完全断裂,新键完全生成,形成烯烃。这个反应是一步完成的,动力学研究表明,其反应速率与反应物的浓度和强碱的浓度都成正比,故称为双分子消除反应历程(E2)。实验表明,在按E2进行的消除反应中,一般发生反式消除。

(2)α-C―X键首先断裂生成活性中间体碳正离子,然后在碱的作用下,β-C―H键断裂生成烯烃,消除反应分两步完成。如图5所示,卤代烷在碱性水溶液中解离为碳正离子,随后OH-进攻:若进攻中心碳原子则生成取代产物,若进攻β-氢原子则发生消除反应生成烯烃。

第一步反应是慢步骤,第二步是快步骤,消除反应总速率由第一步决定,故称为单分子消除反应历程(E1)。由于存在碳正离子中间体过程,E1反应也常发生重排反应。至于E1、E2消除反应中多个β-氢原子的选择性问题,主要与最终产物烯烃的稳定性有关。但教学实践中发现,因影响E1、E2消除反应机理的因素与亲核取代反应类似,也包括:烷基结构、卤原子、进攻试剂以及溶剂极性等,容易造成混淆;再加上卤代烷的亲核取代(SN)反应与消除反应(E)之间还存在竞争,学生在学习时难以把握。要从根本上改变学生对卤代烷取代、消除反应机理的学习态度,有必要采用对立统一规律指导和分析各影响因素对卤代烷反应规律的影响,使学生明确取代反应(SN)和消除反应(E)的对立统一、取代反应中SN1与SN2的对立统一,消除反应中E1与E2的对立统一,总体把握卤代烷的化学反应规律,加深对具体条件下哪种机制占优的理解,达到掌握和运用化学反应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

二、对立统一规律在亲核反应机理中的体现与应用

1.矛盾普遍性的体现。卤代烷发生亲核取代反应、消除反应而言,其中存在矛盾的普遍性是指卤代烷的结构。卤代烷分子与其他有机物一样,是典型的共价键分子,即原子间通过共用一对电子结合成键,成键电子为两个成键原子所共有。在卤代烷中,由于卤原子F、Cl、Br、I的电负性依次为4.0、3.0、2.8、2.6,皆大于碳原子的电负性2.5,使得C―X共价键中的共用电子对偏向于卤原子,从而使卤原子带部分负电荷,碳原子带部分正电荷,C―X共价键是一种极性共价键。正因为C―X键是极性共价键,断裂方式一般是异裂:成键的一对电子完全成为成键原子中的一个原子或基团所占有,异裂后形成负电性的X-离子和正电性的碳中心基团(图6)。

该正电性的碳中心基团恢复电中性的途径有两条:一条途径是X-离去的同时,与另一个负电性基团Nu-(即亲核试剂)结合,卤代烷分子维持了电中性,结果是卤代烷发生了亲核取代反应(图1)。另一条途径是继续失去一个正电性基团:由于卤原子电负性大,产生的静电诱导效应沿分子链的传递,使卤代烷中的β-氢原子表现出一定的正电性,即使β-氢原子表现出一定的活泼性,在强碱性试剂的进攻下容易离去,即在碳卤键断裂后形成的正电性的碳中心基团的基础上,再失去一个正电性基团(H+),形成电中性的烯烃产物,总的结果是卤代烷发生了消除反应(图7)。

上述反应历程说明,卤代烷分子中,碳卤键成键时电子对共用与断键时电子对独占的矛盾,即碳卤极性键的异裂是发生卤代烷亲核取代和消除反应的根本原因。在碳卤键异裂形成正电性的碳中心基团时,受到亲核试剂(Nu-)和强碱(B-)的进攻,由于亲核试剂和强碱都是带有未共用电子对的基团,都对正电性中心具有亲和作用:亲核试剂Nu-亲和卤代烷反应物分子中的部分正电性的α-碳中心,发生取代反应;或是强碱B-亲和卤代烷反应物分子中带微弱正电性的β-氢原子,发生消除反应,这也就导致了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和消除反应的竞争。

2.内部矛盾与外部矛盾特殊性的体现。在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及消除反应中,发生化学反应(碰撞)的两分子:反应物与进攻试剂的结构是内因,而反应条件,如温度、溶剂等因素是外因[1]。

(1)亲核取代与消除反应的竞争。如上所述,发生碰撞的两分子:反应物与进攻试剂的结构是内因,决定反应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溶剂和反应温度是外因,通过对内因的作用而影响反应的取向。

①反应物结构。反应物结构依据卤素连接的碳原子不同而分为:伯、仲、叔卤代烷,就是卤代烷的α-碳原子上连有支链多少的不同:α-碳原子上连有支链越多,进攻试剂遇到的阻碍越大,难以发生亲核取代反应;反之,α-碳原子上连有支链,增加了消除时生成类似烯烃的过渡态双键碳原子上的烷基而相对稳定[2],有利于消除反应。简而言之,就是3°卤代烷易发生消除反应,1°卤代烷和卤代甲烷易发生亲核取代反应,也是金属炔化物进行烷基化合成高级炔烃、Williamson合成醚反应中采用伯卤代烷的原因。

②进攻试剂。如上节所述,不论是亲核试剂,还是强碱性进攻试剂,一般都是带有未成键电子对的基团。但是,若进攻试剂的碱性强,则有利于消除反应;若进攻试剂的碱性弱,亲核性强,C+的能力,则有利于取代反应。不同基团的亲核能力的比较详见上文。

③溶剂的极性。根据Hughes-Ingold的假定,溶剂对反应的影响可总结为[3-4]:如果中间体/过渡态比起始反应物分子具有更大的电荷密度,则溶剂极性的增加将使这些反应的速率加快,反之,溶剂极性的增加将使这些反应的速率降低。如果从反应物分子到中间体/过渡态的转变过程,电荷密度变化很小或者没有变化,则溶剂极性的改变对这类反应速率的影响可以忽略。对于双分子反应,SN2和E2反应历程的过渡态分别见图3和图4,虽然两种过渡态与反应物分子比较,负电荷比较分散,但SN2过渡态中负电荷分散于三原子中心,E2过渡态中负电荷分散于五原子中心,相对而言,消除反应E2历程过渡态电荷分散程度更大,故强极性溶剂不利于消除反应,弱极性溶剂对消除反应比对取代反应更有利。如2-溴丙烷和碱在乙醇和水的混合溶液中进行反应时,极性比乙醇强的水含量增加时,消除反应产物――烯烃的生成量减少。若反应按单分子历程进行,不论取代还是消除反应,第一步都是生成碳正离子(慢步骤),电荷密度更大,极性溶剂有利;再分析考察第二步反应,即由碳正离子生成产物时的过渡态的溶剂稳定化作用:与双分子反应类似,SN1过渡态电荷分散程度比E1过渡态小,故增加溶剂的极性更不利于E1反应。综合来看,溶剂极性这一外因主要是通过对中间体或过渡态结构稳定性这一内因的作用来影响反应历程的,这也解答了同学们在学习过程中对于卤代烷与强碱(如1-溴丁烷与氢氧化钠)反应,水溶液反应生成醇,而醇溶液反应生成烯烃的困惑。

④反应温度。温度对反应历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旧键断裂环节。反应就是旧键断裂和新键生成,旧键断裂需要能量,因此,升高温度都是有利的。但仔细比较两种反应就会发现:从反应总体来看,消除反应需要断裂C―X键和C―H键,取代反应只要断裂C―X键,消除反应需要的能量更多;或是从反应历程分析,不论是单分子历程,还是双分子历程,消除反应中旧键断裂或拉长所需的能量也必然高于取代反应,故升高温度对消除反应更有利。这也就是在进行取代反应操作时,要注意控制反应温度,避免温度过高产生过多的消除产物烯烃的原因。

(2)亲核取代反应中SN1和SN2历程的竞争。卤代烷亲核取代SN1和SN2历程的影响因素,也有内因外因之分,内因包括:烷基结构、离去基团、亲核试剂,外因主要是溶剂的影响。

①烷基结构。烷基结构对亲核取代历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中间体或过渡态的稳定性上。对SN1历程而言,反应分两步,第一步是慢步骤,生成碳正离子中间体(图2),中间体越稳定则越容易生成。对于碳正离子而言,其电荷分散程度决定其稳定性顺序是3°C+>2°C+>1°C+>CH■■,因此,发生SN1亲核取代的卤代烷的活性次序是:叔卤代烷>仲卤代烷>伯卤代烷>CH3X。对SN2历程(图3)而言,若α-碳原子上连接的氢原子被体积较大的基团(如R)取代,反应物和过渡态的拥挤程度都会增加,但连接5个原子/基团的过渡态显然比连接4个原子/基团的反应物的拥挤程度增大更多。也就是说,在CH3X伯卤代烷仲卤代烷叔卤代烷的变化过程中,α-碳原子上连接的大体积基团(如R)越来越多,由此带来:a.亲核试剂进攻α-碳原子受到的阻碍越来越大;b.过渡态的拥挤程度越来越大,越来越不稳定。由此导致反应的活化能越来越高,即由CH3X伯卤代烷仲卤代烷叔卤代烷,发生SN2历程亲核取代反应越来越困难。同理,β-碳原子上连接的大体积基团(如R)越多,发生SN2历程亲核取代反应也会越来越困难。由此可以看出,3°卤代烷容易发生SN1亲核取代反应,1°卤代烷和CH3X则容易发生SN2亲核取代反应,SN1和SN2的对立统一在仲卤代烷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具体历程还要分析其他条件,这充分体现了“一切矛盾着的东西,互相联系着,不但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5-6]

②离去基团。卤代烷发生亲核取代反应,旧键的断裂就是卤负离子的离去,故容易离去的卤负离子对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是有利的。卤负离子离去的难易可以从两方面来看,一是比较C―X键断裂的难易,即比较相应的键能大小,二是分析卤负离子的稳定性,即比较负电荷的分散程度。以卤代甲烷为例,碳卤键的键能依F、Cl、Br、I的顺序不断减小,碳卤键越来越容易断裂,这主要是卤原子半径和碳卤键键长增大的原因。也正是由于卤原子半径和体积的增大,使得相应的卤负离子电荷分散程度增大,卤负离子稳定性增加。综合地看,卤代烷发生亲核取代反应的活性顺序如下:RI>RBr>RCl>RF。进一步仔细分析,对SN2历程而言,其过渡态生成的难易不仅与C―X键拉长(断裂趋势)有关,还受到亲核试剂的影响;而SN1历程的碳正离子中间体形成的难易则只与C―X键断裂的难易程度有关。也就是说,卤负离子离去的难易程度对SN1历程的影响更大。

③亲核试剂。亲核取代反应中新键的生成就是亲核试剂与α-碳原子的结合,也就是说,亲核试剂的亲核能力强对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是有利的。亲核能力的体现就是亲核试剂的未共用电子对与α-碳正中心的结合成键能力,通俗地讲,就是未共用电子对“给出去”的难易程度,主要与原子的电负性和可极化性有关,可简单归纳为:①亲核原子相同时,在极性溶剂(如水、醇、酸等)中,试剂的碱性越强,亲核性越强。②亲核原子同族时,在极性质子溶剂中,试剂的可极化度越大,亲核性越强。③亲核原子同周期时,原子序数越大,电负性越强,亲核性越弱。

④溶剂。溶剂是影响亲核取代反应的外因之一,它对SN1和SN2历程的影响,通过对中间体、过渡态、离去基团、亲核试剂等溶剂化稳定作用体现出来。

结合SN1历程(图2)分析,极性溶剂有利于碳正离子和卤负离子的溶剂化,也就是有利于第一步反应中生成的碳正离子和卤负离子的稳定,促进第一步反应(慢反应)的进行,故极性溶剂有利于SN1历程,极性越强越有利。至于极性溶剂对亲核试剂Nu-的溶剂化稳定作用会导致其亲核能力的降低,与SN1历程中的第一步反应(慢反应)无关,故亲核能力降低不会影响SN1历程。溶剂极性变化对SN2历程中亲核试剂及反应过渡态的影响如下:SN2历程中体系的极性通常没有变化,只是发生了电荷的分散(图3),增加溶剂极性对过渡态的稳定化作用不明显,但对亲核试剂的稳定化作用大,也就是降低了亲核试剂的亲核能力(进攻能力),故溶剂极性增加不利于SN2历程。简单来说,极性小的溶剂或非极性溶剂有利于SN2反应,极性大的溶剂有利于SN1反应。值得注意的是,在极性溶剂中,质子溶剂与正离子通过离子-偶极作用溶剂化,与负离子通过氢键溶剂化;但在非质子溶剂中,正离子可通过离子-偶极作用溶剂化,负离子因不能形成氢键而被溶剂化的程度很小。也就是说,极性非质子溶剂对亲核试剂Nu-的溶剂化作用小,相对而言,极性非质子溶剂比极性质子溶剂对SN2反应有利。

(3)消除反应中E1和E2历程的竞争。对E1反应历程而言,由于反应的慢步骤是碳卤键断裂,生成碳正离子和卤负离子,因此,碳正离子和卤负离子的稳定性对E1的影响很大,而进攻试剂对E1基本无影响。而溶剂极性增加,有利于碳卤键的异裂和碳正离子、卤负离子的稳定,即极性溶剂对E1有利;对E2历程而言,虽然碳卤键的断裂对E2反应也有促进作用,但这只是影响E2反应历程的一个方面,另一主要影响因素是进攻试剂,其碱性越强或浓度越大就越有利于E2反应。即当使用浓的强碱进行消除反应时,通常按E2机理进行。相对而言,溶剂极性对E2消除影响不如E1。

三、结论

1.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和消除反应机理类型多,互相之间既有差别,又有联系,需要从总体把握,熟悉各种反应机理的具体过程。

2.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和消除反应是一对对立统一的反应机理,碳卤极性键的异裂是使卤代烷发生亲核取代和消除反应的根本原因。

3.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与消除反应的竞争,亲核取代反应中SN1和SN2反应历程的竞争,消除反应中E1和E2反应历程的竞争,都受到相关反应分子的结构这一内因的影响,而反应温度、溶剂等外因则是通过对内因的作用而影响反应规律。

掌握和运用对立统一规律来指导和分析卤代烷的亲核取代反应、消除反应的机理及其影响因素,有利于学生学习和理解相关化学反应规律,帮助他们将反应物结构、进攻试剂、离去基团、反应温度、溶剂等因素对不同反应机理的影响这些零散的知识归纳整理成线,连成面,编成知识网络,加深对有机化学反应规律的熟悉和应用,也有利于进一步培育和巩固学生的世界观。

参考文献:

[1]傅晶.卤代烃在大学有机化学教学中重要性的探讨[J].化学工程与装备,2015,(7):291-292.

[2][美]韦德.有机化学[M].第5版.北京:北京工业出版社,2005:175-223.

[3]高鸿宾.有机化学[M].第4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79-80.

[4]霍福广.哲学原理[M].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60.

[5]刘同舫.哲学原理简明教程[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12:84.

[6]刘钧,肖加余,邢素丽.有机化学教学中融入哲学原理的教学实践[J].高教论坛,2014,(6):38-40.

Applying the Law of the Unity of Opposites in the Teaching of the Reaction Mechanisms of Nucleophilic Substitution and Elimination Reactions of Alkyl Halides

LIU Jun

(College of Aerospace Science and Engineering,National University of Defense Technology,Changsha,Hunan 410073,China)

第5篇:代理合同范文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1、本合同有效期:自 月 日至201 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个月通知对方。

3、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一)岗位职务名称: 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直接上级:董事长

(三)直接下级:行政部、生产部、质量部、销售部、技术部、仓储部。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1、 总经理权利

(1)、人事权:可经随时任命和撤换公司除财务部经理之外的任何干部的权利,主导人事方面的所有工作。财务部经理的任免权归董事长所有,总经理有提议权。

(2)、财务权:可独立审批 元之内的财务支出,并初审所有的财务开支,由财务部经理最终批复。上述额度以外的财务支出由董事长书面批准

(3)、日常事务的决策权:所有部门(财务部除外)主管只能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并从总经理这里接受工作指示。董事长必须充分的尊重总经理的权利。

2、总经理义务:

(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公司全面经营业绩负责。建立公司规章制度,并要带头遵守。建立完善各项人事制度、行政制度。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恪守制度、和谐相处、互学互助的良好氛围。

(2)、建立营销体系,控制应收账款的额度,优化库存商品。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销售目标,协助各部门经理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辅导执行,负责公司月度、季度、年度总结工总会议的召开。

(3)、明确总经理岗位职责,确保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加强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供公司管理素质,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公司的技术素质。使员工收入逐年增长,福利条件不断改善。每月定期向董事会进行述职,上交述职报告。

(4)、公司重大投资及对外加工合作、贴牌等须向董事会报告,经董事会同意,董事长签字后才能实施。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关系

1、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平均每周休息二天;

(2)、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报酬:

(1)、乙方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月,试用期 个月领取月工资 元,转正后自第个月起领取元,余额年底达到销售回款目标 万后付给,若未达到此目标,不再领取余额。电话费实报实销。

(2)、年底奖励:年底甲方按公司实现的财务利润总额的 %奖励乙方。

(3)、乙方基本工资增长办法:乙方基本工资以上年基本工资为基础,按销售回款增长率的%增长,增长部分在年底兑现。但年增长率不得超过%。

(4)、电话费实报实销不变。

3、车旅费报销

开车出差过路费、加油费实报实销;乘车出差车票实报,每日补助住宿元,当天能回不报住宿费;需宴请客户另计开支。

第四条 工作纪律和奖罚

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行政。

2、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 聘用合同期满或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

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 甲方单位合同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

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

合同。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

第六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历补偿

1、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 聘用合同履行期满,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6、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在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住址 :地址: 身份证:

第6篇:代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民族包容性 雅与俗 传统与流行 切入点 融合

中华民族是一个极具包容性、兼容性、凝聚力的民族,面对先进技术、先进文化、新鲜事物,从来都是采取吸收、消化、融合的态度,正是这种难能可贵的民族性格,成就了中华民族的辉煌。

传统音乐作为中华民族深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元素,它是国家民族精髓、民族魅力、民族精神的象征。在数千年的历史变迁中,民族传统音乐从来都是在不断变化和发展着,它不仅鲜明地记载着不同历史时段的人文背景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也反映了他们当时的精神面貌。

全球化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加速了国家之间音乐文化的交流和相互渗透。现代流行音乐在西方强势文化的渗透下不断地冲击着中国传统音乐。面对流行音乐对中国传统音乐的冲击,人们不禁在思考和反问,中国传统音乐没落了吗?过时了吗?萎缩了吗?退却了吗?被国人边缘化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其原因是:

1.中华民族具有海纳百川的豁达和融会贯通的优秀品格,但也不是单纯“拿来”,而是在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基础上,能够很快地融合并接受不同国家的音乐文化。

2.有着5000年文明的伟大中华民族,传统意识早就渗透进每个中国人的骨子里,从小到大接受中国式的文化教育,即使在多元化的音乐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席卷中国时,传统音乐仍然以很高的姿态引领着音乐的潮流。

3.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从国家的重大活动到普通家庭的婚丧节庆无不体现出传统音乐的风情习俗,传统音乐扎根于深深的土壤,并且有着广阔的生存空间。

4.音乐是和语言分不开的,以汉语言为轴心的多民族语言,造就了其民族音乐独特的艺术神韵。中国传统音乐在世界音乐语言中的地位是不可替代、不可复制、不容忽视的。

5.随着国家的强盛、物质文化的丰富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投入,我国各艺术院校为传统音乐培养了大批传人,储备了大量人才。与世界的文化交流使海外对中国传统音乐喜爱程度大增,人们在短暂的浮华过后反思,必然产生新的认识。

对于流行音乐的存在我们不能抵制,应该认同。萨特曾说过,“存在就是必然。”任何一种文化现象均有它出现的时代背景和现实的原因,而多元化音乐的存在就是中国市场经济走向国际化的必然结果。

一、历史是现代的传统,现代是未来的传统

中国的传统音乐在5000年的历史长河中静静地流淌,循环往复、永不停息地发展至今,尽管中华民族经历过战乱、分割、灾难、屈辱等痛苦,代表民族精神的传统音乐却一直伴随着中国人民。

传统具有时、空两种含义。就空间而言,它是生存在中国这块土壤上,是中国人运用本民族固有的民族语言、采取本民族的固有形式创造的具有本民族固有形态特征的音乐。就时间而言,传统是流动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的变迁而不断变化,这种变化不是旧传统的复制,而是在旧传统的基础上进行衍变、更新,从而产生出新传统。

北宋词家晏殊在《浣溪沙》中写道:“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意思是说,花落会有花开,春去会有春来,世上多少事物会有一次性的一面,亦有重复性的一面,有一去不复返的一面,也有永恒回归的一面。然而这种回归绝不是原封不动的重现,而是重复中有渐变,只是“似曾相识”罢了。音乐也是如此,那些必然要消逝的音乐像花一样,虽然一时美丽,经过岁月的洗涤,无法摆脱“花落去”的命运,但消逝的同时仍然会有更美好的音乐重现,而这种重现却是更高一级的重现。

当我们翻阅《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时,眼前出现的是一首首古老的民歌,展现出一波波民族风情和神韵,传递着浓浓的乡音乡情,这就是中国的传统音乐。对现代人来说,这种音乐己成为历史,而这种历史恰恰就是现代的传统。我们现代人秉承前人留下的宝贵传统音乐遗产,在传统的基因上创作了既具有浓厚的民族情感又具有现代气息的音乐,这些音乐经历过岁月的洗礼,沧海变桑田,浪里淘沙金,如果有幸保存下来的话,对千百年后的未来而言,谁又能说现代不是未来的传统呢?

二、缺乏传统的流行是昙花一现的流行

在工业高度发达、科技空前繁荣的现代,人们在快节奏的工作和生活双重压力下,流行音乐进入人们的生活就成为了一种必然。

流行音乐是一种商品音乐,即为赢利而创作的音乐,是以工业化大批量生产方式为其生产基础,利用影视、电台、音像碟带等高科技为传媒手段,使产品在生产和销售上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整套商业化运作机制。

流行音乐的特点是时尚、通俗、大众、周期更替性强、市场化。这些特点无一不决定流行音乐昙花一现的命运。因此,流行音乐短期的不断更替新曲目,是为了商品的需要,有时也只能是粗制滥造,以满足市场需求。音乐人这时就成为流行音乐的幕后推手,他们带来什么流行元素,大众只能随波逐流。而一些媒体则通过各种科技手段为新的流行音乐推波助澜,商家不择手段为其渲染、包装,隆重地把它推向市场,使音乐艺术成为一种商品,让更多的人去消费。流行音乐在一种商品大消费的框架内,已经不是纯艺术的东西了,新的流行音乐在更大的程度上是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

事实证明,众多流行音乐缺乏传统元素,很难在国民的心中产生共鸣,由于粗制滥造,这些歌曲流行的时间短则一周,多则一个月,甚至更短,很快就会被人们遗忘。

三、失去时代的特点传统音乐将面临边缘化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传统音乐如果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只是沉浸在所谓的传统中沾沾自喜而不能自拔,从而失去了时代的特点,这样的传统音乐终将面临边缘化的命运。

音乐是人类一种情感的表现,是一种内在情绪的宣泄,是与时代脉搏同步的跳动,因而它需要庞大的“人气”来支撑。可以说脱离了人的需要的音乐是不存在的。

青少年是人类的未来,是国家的希望,传统音乐如何走近这类人群,是必须认真思考并解决的课题。青少年又是时代潮流的先锋,抓住了青少年的特征和心理需求就可以把控住时代的脉搏,那么青少年有哪些特点呢?

1.时尚是青少年追求的目标,好奇心是青少年的心理表象。如果传统音乐缺乏时尚感、失去了新奇性,就很难吸引青少年的眼球。同样是传统的民乐演奏,女子十二乐坊以其新颖的站姿演奏、流动的表演形式、富于动感的节奏特征,把传统的民乐带入时尚和新奇的境界,受到青少年的喜爱和热捧。

2.“爱”是青年人津津乐道的话题,也是人类歌颂的永恒主题。然而一段时间里,在震耳欲聋的重金属音响的鼓噪下,歌手们吼叫着痛苦、失落的“爱”,虽然这些音乐能够暂时释放久久积压在心头的苦闷,但这种悲观情绪、浮燥心理毕竟不是人生的全部,更不是音乐的主流。传统音乐在表现“爱”的主题方面却是强项,如何把现代年轻人生活中“爱”的主题融入传统的音乐元素,让现代的青少年乐于接受呢?应该说作曲家已经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一批既具有传统元素又具有现代气息,同样表达“爱”的作品在青少年中广为传唱。

3.“娱乐性”是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参与性”是大众乐于接受的形式。这是工业、科技高速发展的现代化给人们造成紧张压力所带来的心理特征。人们在工作和生活的双重压力下,需要放松紧张的情绪,排解心中的郁闷,更渴求强调自我,表现个人的心理感受,特别是能和青少年、大学生及平民百姓的情感产生共鸣的寓教于乐的音乐作品更受欢迎。他们不愿意仅仅成为一个欣赏者,更乐意成为参与者和表演者,因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满足自我情感的宣泄,从而获得高度的放松和满足感。

传统歌曲应该在具备时代特点、通俗节奏的基础上,音域不要太宽,旋律优美、朗朗上口,让更多的人能够学唱、乐于参与演唱,有了“人气”,传统音乐会重新成为主流音乐。

四、找准切入点,实现音乐传统与现代的融合

传统音乐与流行音乐,从艺术的角度来说并无雅与俗的不可逾越的鸿沟,关键在于人们要在传统音乐与现代需求之间,找到一个准确的切入点去进行融合。

传统音乐与流行音乐长期以来各自坚守着自己划定的“边界”。后来,为了扩展各自的生存空间,它们又在“边界”上划定一块“自由贸易区”,并没有循规蹈矩,而是相互吸取对方的优点来为己所用,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逐渐建立,逐渐进入取长补短、相互融合的状态之中。

传统和流行在音乐的大家庭中是兄弟关系,它们虽然性格不同、处事方法不一,有时会闹些小矛盾,但绝不是敌对关系,而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这些可以在我国的音乐历史上找到很多佐证。

我国古代音乐有雅乐与俗乐之分,早在西周初年,人们将祭祀天地、祖先和朝会、宴享时使用的宫庭音乐作为正统音乐,视之为雅乐。春秋战国以后,把当时诸侯、贵族吏民时常在宅院、广场上演奏的民间流行的世俗音乐、民间音乐称为俗乐,又称“郑卫之声”,并发展成为当时不可阻挡的潮流。

到西汉末,雅乐与俗乐的斗争愈演愈烈,统治者高举重雅乐、轻俗乐的旗帜来反对世风的衰败。他们认为俗乐败坏道德、有损民风,会动摇统治阶级政权,因而心存蔑视、排斥。然而俗乐恰恰是平民百姓所创造的,他们用自己的语言和想象去表达自己的情感和理想,用粗糙、直率的笔法来描述现实、表现生活的艰辛,使音乐得以回归到原始的娱乐定位。同时俗乐在自身的发展中,对于雅乐也是一种补充,不仅在曲调上能够为当朝统治者服务,而且在思想上也与雅乐的许多观念保持一致。

可见,音乐的雅俗之分,历来有之,但与今天的含义并不相同。来自古代的俗乐(以现代人的眼光看是古代的流行音乐)才是音乐发展的真正源头,它来自民间,流传于百姓之中,并不断被提炼升华为如今的传统音乐,成为中华民族的重要精神支柱。

就近现代而言,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欧美流行音乐开始在中国传播,中国流行音乐奠基人之一的黎锦辉、歌手周璇,他们创作并演唱的《天涯歌女》《何日君再来》等一大批流行歌曲,是传统的音乐元素与流行风格融合的创举。七八十年代以邓丽君为代表的低吟浅唱的流行风传入千家万户,她演唱的歌曲大部分取材于中国传统音乐民间小调。毫不夸张地说,周璇、邓丽君在那个年代能够红遍中国,和她们所演唱的歌曲具有浓郁的传统民间音乐韵味是分不开的,正是这种民族精神、民族情结通过她们的演绎打动了听众,得到群众的欢迎和认可。

如今,传统的民族音乐元素越来越被曲作者、音乐人、流行歌手甚至音乐商人高度重视。因为中国音乐文化的发展已经进入现代化社会,必须具备当代的特征,必须满足这个时代人的需要去变化发展,固守自己的“传统”或“流行”只能使脚下的路越来越窄,而民族传统与现代流行的完美融合才是必由之路。

结语

我国古老的传统民族音乐,经历过几千年的发展和沉淀,有着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民族特征,最能准确反映中国人的内心情感世界。坚持走传统的民族化道路,吸纳当代年轻人所喜爱的音乐形式,把传统与时代特点紧密结合,不仅能让人们充分认识并喜爱古老的民歌,更是传统音乐的一种创新和延续。

《庄子齐物论》云:“天地与我并存,万物与我为一。”董仲舒说:“天人之际,合而为一。”“天人合一”思想博大精深,是中国古代文化思想的核心。天道与人道、天与人、天性和人性是相通的,可以达到本质上的统一与协调。传统音乐与现代流行音乐何尝不是如此,人是自然界的一个组成部分,而音乐是人的精神产物,人们所创造的音乐应当服从自然界的发展规律,只有达到天与人的协调和有机统一,才能把我国的民族音乐文化永远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

[1]吴迪,张曦.世俗感情 平民意识――余其伟谈广东音乐[J].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10(3).

[2]郜积意.论西汉雅乐与俗乐的互动关系[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98(1).

第7篇:代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期待性遗产;处分;赠与合同;期待权

众所周知,本人享有某物的所有权,则对该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也会出现在并未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情况下处分财产的现象,比如:张三的父母于1995年立遗嘱,表示死后将其价值60多万的房子交由张三继承,在2000年时张三为了建公司向朋友乙承诺若乙愿意借其150万且无利息使用五年,张三愿意把父母遗嘱中现价80多万的房子赠与他,并且承诺一旦拿到房子就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乙同意后按时将150万交于张三。后乙得知张三父母去世,便向张三主张房子过户。但此时房价已超过180万,张三以与乙达成赠与时自己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张三父母在得知赠与合同后已经向乙表示拒绝为由,因而张三无义务将房子过户给乙。而乙主张虽然张三父母得知赠与合同后表示拒绝,但张三当时告诉自己房子早晚他会继承,而此时张三已经获得房子,其有义务协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该案例中张三在向乙作出赠与承诺时,其无权处分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张三与乙达成赠与合同时,直接跨过原所有权人即张三的父母,张三父母作为第三人对赠与合同的否认是否适用于《合同法》第51条,以权利人的拒绝追认从而否定赠与合同的效力;而乙是否也能基于《合同法》第51条,认为自己对张三赠与行为具有期待权,且这种赠与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现在张三已经取得房产,所以该合同应该有效。如果完全否认赠与合同的效力,显然对于乙是不公平的。正如有些学者的观点,认为无权处分赠与合同应当有效,理由是处分人对财产是否享有所有权或者完全享有所有权对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赠与合同是负担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为了产生物权的变动,但并不是所有的负担行为都必然产生物权的变动,如果存在无处分权的情况下,负担行为的履行就可能存在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若出现履行不能,行为人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认为无效,无处分权人就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①此种理论运用在此案例上显然更能保护乙基于遗嘱上家庭关系稳固的信任度所作出的愿意借用五年大额资金且不要求利息的义务。但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若全面适用此理论,又会不利于赠与合同中双方权利的平衡。本文结合期待性遗产的概念和特点分析期待性遗产提前处分的原因及潜在的风险;并针对法定继承、遗嘱及遗赠继承中的不同情形对赠与合同中双方权利寻求最佳的平衡点,从而正确处理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中的纠纷。

一、期待性遗产的概念

所谓的期待性遗产,主要是结合德国学说中的“期待权”和中国学者对继承权是否为期待权的争议而创设。“所谓期待权者,系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②可见,权利完整取得虽然没有完成,但已经步入完成的过程,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支撑可获得完整权利的期待性理由。但继承权是否属于“期待权”?有的学者基于稳定性差认为继承权不能作为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人所拥有的仅仅是一个可以继承人的名额,而享有一个继承名额并不能必然导致其成为遗产的所有权人;在继承真正发生之前,继承人并不能对于现有的被继承人财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控制,被继承人享有完全的财产权。③也有学者认为,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为民法所限定,除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继承资格外,推定继承人只要无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任何人均不得剥夺其继承地位,故而应该为期待权。④无论继承权是否为期待权,但不可否认继承人对继承权标的。本文中的“期待性遗产”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遗嘱及遗赠继承、法定继承方式,极有可能从被继承人处获得的合法遗产。故而期待性遗产在被潜在继承人处分时,其所有权仍属于潜在的被继承人所有。当然继承人的期待性遗产仅仅通过事实取得并不能获得遗产之上的所有权利,还需要通过法律的公示行为获得完整的所有权。

二、期待性遗产的性质

(一)不稳定性

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5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故而,对被继承人来说,其可以通过订立新的遗嘱、现有财产的处分来影响法定继承的份额;且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继承法》按照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继承人损害被继承人利益的行为也给予了剥夺继承权、减少财产分配份额等惩罚措施。而对于继承人来讲,继承人的死亡、继承资格的消失等也会造成其丧失期待性遗产。故而,期待性遗产具有不稳定性,虽然对于被继承人来讲,是明确具体的;但是对于继承人来讲,其可能会随时丧失期待性遗产。故而继承人在提前处分期待性遗产时,可能事后并不能取得期待性遗产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脱离性

继承人取得期待性遗产的同时,其并没真实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确切的说,仅仅取得的是作为继承人的资格,而遗产的所有权仍归继承人所有。那么在实践中,当继承人处分期待性遗产时,其处分的究竟是继承权还是继承的遗产?基于继承权的人身依附性,故而继承人处分的当然只是未来可能会继承的遗产。但是,此时却存在了冲突,继承人处分了期待性遗产,而期待性遗产的所有权人却又并非自己,那么继承人能否处分无所有权的财产,或许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以事后的补充形式来弥补所有权脱离时的缺陷。

(三)经济性

若是禁止所有期待性遗产的流动,显然不利于资源的利用,比如根据我国继承法13条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61条都规定可以明确在一定特殊情形下,会出现期待性遗产获得的可确定性,尤其是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甚至在与被继承人相处过程中可以直接提前处分可能为遗产的部分,故而完全否定期待性遗产的经济性是不合适的,且对于期待性遗产在特定情形下的利用能够更好的达到社会资源配置。

三、期待性遗产的赠与合同效力分析

(一)动产期待性遗产的赠与合同效力分析

首先,在法定继承中的动产期待性遗产中,虽然继承人尚未取得所有权,但是可能基于家庭关系,被继承人可能以默示的方式已允许继承人采取处分行为。如年满18岁的甲将父母家收藏的一幅字画,在未经父母的同意私自拿出赠与爱画的女朋友乙。家里的东西基于家庭之间的忠诚度与信任度,对于甲当然属于法定继承中的期待性遗产,若此时没有甲父母的同意或者甲事后未获得所有权,则此时当然适用合同法中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则意味着甲或者其父母可以要求乙随时返还,此时显然不利于社会稳定,尤其是当存在附条件赠与的情形时,若完全否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将会严重影响受赠人的利益,也会为赠与人利用期待性遗产的所有权分离性从事违法、不道德事提供理论支撑,所以在处理法定继承中的动产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效力时应该更偏向于保护受赠人的利益,承认赠与合同的有效性,而将赠与人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权利争议划入家庭内部解决,这样不仅有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也防止继承人恶意利用期待性遗产的法律漏洞从事不合规格之事,故而针对法定继承中动产期待性遗产,即使赠与人只是做出赠与的许诺,都应该赋予被赠与人请求赠与人履行承诺或者要求被继承人交付动产的权利,若是存在《合同法》中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被继承人利益的情形,应建议被继承人依据物的追及效力直接主张物权。

其次,遗嘱继承中的动产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若遗嘱继承中双方之间具有家庭关系,可以参照以上法定继承的理论,肯定赠与合同的有效性。若是遗嘱继承中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如比尔盖茨立遗嘱将部分遗产捐给社会公益机构,此时应该否定合同的有效性,即使其遗嘱已经过公证。若赋予非具有家庭关系的人可以凭借遗嘱提前处分遗赠人的财产,不仅是不道德,而且遗赠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可能会影响到期待性遗产的份额,而且这种无偿赠与没有一定的家庭关系作为支撑,故而也应该严格限制遗嘱中受遗赠人的权利。此时若遗嘱中的受遗赠人提前将动产期待性遗产赠与他人,应该否认赠与合同的效力,一是因为受遗赠人此时并未控制遗产的所有权;二是未有权利外观的情形下,受赠人仅凭赠与人对自己展示的权利资格而做出了接受赠与的行为,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故而不应该支持非具有家庭关系的赠与人做出的无权利外观的赠与行为。

当然,遗产的获得还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6条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应该直到被扶养人死亡才能正式确定,在获得期待性动产遗产前,受遗赠人应该以照顾被扶养人为首要义务,且基于被抚养人的弱势性,也应该禁止受遗赠人未经被扶养人的同意处分任何期待性遗产。故而,针对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的效力也应该完全否认。

(二)不动产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分析

对于需要以登记为公示要件的不动产期待性遗产作出赠与行为时,当然要另当别论。因为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要件为交付主义,而在法定继承中提前处理期待性动产遗产时,其外观权利的可信度显然值得依赖,为了保护善意的受赠人权利,应该对于法定继承中期待性动产遗产的赠与合同采取偏重保护受赠人的权利,将赠与人的这种无权处分行为带来的后果交于家庭内部解决。而不动产期待性遗产的赠与行为要以公平地原则来平衡其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让需以有效的合同加上登记。故而在对不动产所有权的期待性遗产进行赠与时,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则此时尽管赠与人答应将自己的期待性遗产赠与相对人,但根据《合同法》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而赠与合同虽成立但并未生效,此时的赠与合同偏向是一种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则此时受赠人应尽到一个自我注意的义务。故而文首案例中,若张三对乙主张撤销赠与合同,乙可以结合《合同法》第189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者意图,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请求法院来进行权利救济,但是显然法律的漏洞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意味着乙获得法律救济的艰难性。故而,我国在《合同法》中赋予赠与人一个没有现在的任意撤销权是不太合适的,不能为了弥补赠与人因无偿赠与他人财产而产生的利益不均衡状态,而忽视这种利益不均衡的状态极有可能是赠与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尤其是赠与人对外订立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中,可能出现赠与人利用此漏洞恶意损害被赠与人的利益,所以应该废除这种无限制的任意撤销权,维护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故而,在法定继承中的不动产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效力和具有家庭关系的遗嘱赠与中的不动产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效力,我们仍应该基于受赠人对于赠与人家庭关系的稳固信任度,肯定合同的有效性。而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不动产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的效力,更应该加强受赠人的自我注意义务,否认合同的有效性。

(三)特殊性期待性遗产赠与合同效力分析

依据《合同法》186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故而法定继承中的期待性遗产从事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时,若继承人已经获得期待性遗产所有权时,原则上应该主张合同成立且有效;若继承人最后未取得期待性遗产的所有权,应该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认定赠与合同不能成立,毕竟遗产的可期待性表明继承人可能获得遗产的所有权,也可能没有获得,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也为了体现公益自愿的性质,故而在继承人未获得期待性遗产时,对于其事前订立的合同,采取注重保护赠与人权益的倾向。

遗嘱及遗赠中的期待性遗产相对于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其期待主体的范围更加宽泛,甚至超出了亲属关系,故而赠与人获得期待性遗产的可能性更差,当期待性遗产发生纠纷时涉及的应该是被继承人、继承人(赠与人)、受赠人三方之间的权利纠纷。纠纷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继承人(赠与人)过早处分了自己不确定的权利和非完整所有权的财产,故而在纠纷发生时要更加注重保护被继承人与受赠人的权利。

四.结语

凡是权利皆应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期待性遗产的不稳定性、获得时间的不确定性以及所有权与继承人的脱离性,都意味着当期待性遗产的继承人意欲利用遗产的经济性时,都会给处分行为的相对人造成一定潜在的危险。因此,当期待性遗产的继承人在做出赠与行为时,要结合具体情形来确定赠与合同的效力。(作者单位:上海大学)

注解:

① 李义军:《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N].江苏法制报,2014-09-16.

②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N].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137.

③ 饶晓曜:《简析继承权是否能成为期待权》[C].当代法学论坛(二一年第1辑),2010.

④ 郝燕:《期待权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0.

参考文献:

[1] 李义军:《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N].江苏法制报,2014-09-16.

[2]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N].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137.

第8篇:代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2010年4月,我国五部委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主要针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规范,这其中就包含合同管理。合同是现代企业之间用于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现代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的主要形式。合同的重要意义决定了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一、合同管理的内涵

合同管理主要是指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的终止有关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合同管理是企业之间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的重要基础。良好的合同管理对于保护合同利益相关者具有重要的意义,防止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舞弊等行为的发生。因此,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

现阶段,我国理论界对于合同管理的过程进行了阶段式的划分。第一个阶段为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的管理。由于我国的法律赋予合同相应的法律效应,因此,做好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合同一旦签订,公司将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其责任,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个阶段为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通过内部的监督等措施,促使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履行。第三个阶段为合同归档阶段。即在合同责任与义务履行完毕之后,对合同进行整理,并按照归档程序保存,以备查阅。

二、当前我国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开始加大对其管理的力度。但是我国合同管理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多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理论的基础上得来的。因此,在应用的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如:

1.合同管理认识上的误区。合同管理工作在企业中不能良好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管理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合同管理是浪费时间和精力,完全没有必要的事情。合同管理属于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内容,内部控制包含五要素,分别为;控制环境、风险评价、控制活动、信息系统与沟通、监督。高管人员对于内控的态度奠定了企业内部控制的基调,如果高级管理人员都不能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要想其在企业顺利推行,恐怕存在困难。

2.合同管理运行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独立性较差。企业中的合同管理往往涉及到多个部门,因此,存在一些利益冲突。只有保持合同管理的运行及监管部门独立于合同的执行部门,才能保证管理的效率。但是,当前一些企业中,合同管理运行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不具有独立性,甚至一些企业根本没有合同管理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这都将会造成合同管理的漏洞,使得企业合同风险加大。这是合同管理现存的问题之一。

3.合同管理缺乏监督管理的动力。企业合同管理往往针对其自身的管理,完善合同签订前的审批、准备,完善合同变更的相应手续和审查、完善合同后续的归档工作等等,这无疑是为企业管理人员增加了工作量,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并不乐意实施这项额外的工作。同时,对于自己监督自己,高管人员往往都是排斥的。这些因素均造成了合同管理缺乏监督管理的动力。

4.合同管理模式存在缺陷。现代企业往往将合同管理归责于法律事务,大型的公司一般设立有法务部,中小型企业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往往是外聘法律人士为其提供咨询,这就是法务模式的合同管理,也是当前最流行的一种合同管理模式。但是,深入分析后发现,这种管理模式存在一个较大的缺陷:法务部门往往关注的只是合同内容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管理的其他方面的关注较少。同时,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些现象比如一个法律咨询员一天要签上百份合同,往往粗略的浏览下即签字报出。这都是合同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

三、针对当前我国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的对策研究

针对上文分析的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我国的合同管理更加的规范,真正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体的对策有如下几点:

1.推进企业合同管理信息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现阶段企业均已经采用了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合同管理可以作为一个新的模块引入企业现有的信息系统中,对企业来说并不需要增加许多成本,但却可以发挥信息化技术带来的管理效率的提高。一方面,信息化的合同管理可以有效规避人为舞弊、人为的错误等,另一方面,信息系统经过授权后,只有相关人员才能进行操作,防止合同内容丢失。计算机的操作往往会留下痕迹,因此,一旦出现问题,事后问责时也能快速找到相关的责任人。

2.建立合同管理的培训机制。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认识上的误区以及合同管理的动力不足问题,企业可通过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予以解决,之所以存在误区、不予支持,是因为高级管理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培训无疑是最快速、有效的方式。培训的内容应当主要关注合同管理的流程讲解、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合同管理的案例分析等方面。

3.建立合同管理的机制。机制是企业的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因此,要想合同管理在企业中顺利实施,必须建立相关的合同管理机制,将合同管理各方面的内容制度化。使得员工在操作的过程中有据可依,也方便事后追究或奖励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4.建立合同管理流程。合同管理的流程的建立可以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进行。企业应就调查与谈判、审核与批准、合同文本拟定、合同文本的会审、签署、盖章、履行、补充与变更、结算与解除、后续评估等环节的具体内容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这样以来,合同管理变得有据可依、有法可循,大大提高管理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嵇成能,唐玉根.企业合同管理及法律风险防范研究[J].现代商业.2013(01):121-122.

[2]傅京华.浅论企业合同管理[J]. 中国外资.2012(12):20-21.

[3]李倩.论现代合同管理的重点及新举措[J].经管视线.2012(12):85-86.

第9篇:代理合同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商;资金借贷;合同公证

对于房地产开发行业来说,资金借贷涉及额度很大,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十亿,如何维持借贷双方的合法权利,必须要通过借贷合同作为法律约定。公证处可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借助公证处管理借贷合同可降低双方的风险损失。

一、商业借贷合同的风险性

合同本质上是双方的纸面协议,用文字条款把合作事项逐一标明,合作双方签字后生效。就借贷合同来说,其面临的主要风险是“违约”,有两种情况:一是贷款方无法定期向借款方偿还资金,甚至没有能力偿还,这对于贷款人来说是很严重的经济损失;二是借款方无法向贷款方提供资金帮助,或者未按合同规定额度给予帮助,导致借款方生产链、营销链中断;分析这一风险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借贷关系缺乏公证保护,前期没有对借贷双方进行综合公证与考核。

二、借贷合同公证管理的作用

社会经济环境正处于良好局势,各个行业正不断地调整营运对策,拟定切实可行的经营管理方案。房地产是从事土地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行业,大部分项目集中于房地产开发与利用,进而销售商品房屋以赚取丰厚的利润。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公证管理的主要作用:

(一)保障利益。项目开发前期,开发商往往会选择银行借贷或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为新项目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进而满足了项目建造中的资金需求。为了避免各种风险损失,借贷双方会选择公证机构作为鉴证,强化借贷合同公证管理是极为关键的。公证机关参与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的制定、审核、修改等流程,降低了借贷合同的风险系数,保障了借贷款双方的经济利益。

(二)处理纠纷。我国公证机关是按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公证机构,严格遵循法律前提下执行公证职能,其能够为各类合同项目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为合同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在合同期内推动借贷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例如,若借贷关系中的某一方无法执行合同条款,公证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公证,并且把有关情况汇报给工商部门进一步处理,从而规范了房地产市场的经营秩序。

(三)依法经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参与公证管理,也是在宣传法律对经济事业的调控作用,“依法经营”才是企业长期创造收益的根本保障。当前,国家正对房地产行业实施“限购”措施,这极大地限制了开发商“拿地”。部分开发商为了赚取市场利润,而盲目地筹集资金、违规经营,破坏了房地产行业的良好秩序。公证机关参与借贷合同的审查,减少了违法经营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公证管理研究

借贷合同是针对“借款、贷款”行为的法律约束,签订借贷合同后按照协议履行各自职责。尽管借贷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利益在法律上受到了保护,但进入合同履行期却面临着诸多的风险。房地产开发商借贷资金的额度较大,必须要在法律规范内执行借贷责任,公证处参与借贷合同管理有效提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借贷合同公证管理措施:

(一)公证程序规则。(1)公证处依事实、法律、规章等要求,独立办理与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相关的公证事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这些都是借贷合同管理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属公证处业务范围,公证处应受理。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3)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不含寄送副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必须要双方同时到场,按照合同规定确认无误后签字生效。

(二)贷款人公证。根据我国公证机关的相关规定,对商业借贷合同管理必须从贷款方开始公证。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地产项目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此外,具有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三)借款人公证。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借款方,其应当受到公证处的综合考察,以免借款资质不足而影响到公证效率。首先,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房地产项目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其次,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房地产开发商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四、结语

借贷合同是针对某项贷款行为编制的合约,其可以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等多种主体组合方式,并且贷款人按照约定的利息支付给借款人作为经济补偿。公证处对房地产开发商借贷合同进行公证管理,大大减小了资金借贷过程中的风险,全面提高了开发商及公证处的办事效率,这些都为房产项目开发提供了多项帮助。

参考文献

[1] 周军.商业借贷合同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时代,2011,15(3).

[2] 唐颖东.我国房地产开发借贷合同公证管理的必要性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1,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