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企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煤炭企业劳动合同 创新管理
前言
如何建立合法平等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如何让劳动合同起到对劳动合同双方都有利的作用?这是煤炭企业首先应该考虑的,也是企业认真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只要内容是合法平等的,权利义务规定的明明确确,双方的劳动纠纷才能最小化、最少化、最容易解决。企业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应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因此,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首先要高度重视,切实制定好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被招聘录用的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煤炭企业作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生产条件特殊,生产规律变化大,劳动用工管理等工作也比一般的工业企业复杂,因此,为避免劳动纠纷,也为了维护职工与煤炭企业双方的利益,煤炭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一、煤炭企业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及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起的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因煤炭企业的特殊性,招工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固定性。为了更好地体现煤炭企业的“惠工”政策,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改制企业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续订劳动合同的。
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严格核实职工信息,如身份证信息、个人照片信息、档案信息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后,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续订。
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职工在合同到期时,需续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微机化管理后,我们能够迅速掌握和了解合同到期时间,基本上在职工签订合同期限到期一个月前就开始做合同续订工作的准备,主要包括审查职工在合同期内有无违反劳动合同条款、职工是否自愿继续签订合同等,经考核合格,开具《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书》,在征求主要领导的意见和职工本人的同意后,由本人续订签字(盖章),我们及时造好续订合同花名册等。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某种因素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主要有三大类(一)辞退解除合同(二)辞职解除合同(三)协商解除合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无故旷工且屡次劝教不改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在实际工作种,充分体现煤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人性化”。以无故旷工为例,由单位每月统计旷工人员名单,下发限期返矿通知单,限定期限内不回来报道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需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并登报通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需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向指定的人员交接财、物和工作,并出具书面交接单据。根据交接单据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要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日期、所从事的岗位等。
二、当前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虽然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都会定制符合自身条件要求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制度却不能落到实处。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执行缺乏保障,不易执行等等。
(二)错误信息较多,不易于后续工作开展。
煤炭企业招工前期,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和对劳动合同管理不重视,没有严格核实人员信息,导致好多人员信息错误,为劳动合同的续订等后续工作带来不便。
(三)合同后续管理工作容易被企业忽视。
因多数煤炭企业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一些需要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开展的工作,如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管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相关材料的归案保管等等,没有具体的开展。
三、加强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方法
(一)培养专门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选择适合的优秀的人才担任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对其培训,加强其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增强责任感,提升工作能力。
(二)做好合同订立前的基础管理工作。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职工必须出具身份证原件,认真审查其主体资格,做到准确无误;如有疑问,必与个人档案相核对。订立合同者必须本人签字或盖章,一式两份,坚决杜绝他人代签现象的发生。签订完成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交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无论是大型国有企业还是中小民营企业,都必须牢固的坚持“合同管理与信用建设并行”的方针,借此提振企业内部管理与控制的“士气”,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稳步推进。例如,企业在加强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实施“全过程监控”,开展分权管理,着力提升合同的有效性,强化企业的信用和诚信。从资格审查到招投标任务的开展,到合同协议的拟定,再到合同的评审、签字盖章,最后到合同的生效……这整个的过程都是企业合同管理的内容,也是企业信用的直接体现。无疑,坚持合同管理,注重细节的监督与控制,一方面是企业内控的基本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根本需求。在市场化融合程度越来越深的今天,企业的发展必须坚持“诚信与信用”并立的方针,而合同管理就是其中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健全合同管理机构,还是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其最终目的都是不断强化企业的信用与品牌美誉度,最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二、加强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制度建设,丰富企业信用建设内涵
前面已经提到,企业的信用建设的重要路径就是合同管理,二者都是企业内部管理与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际的工作中,企业的信用建设与合同管理是密不可分的,后者为前者提供了强大的支撑。在合同管理方面,企业首先要坚持组织机构、相关部门的建设,构建完整、有效的组织体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其次,企业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形成周密的制度化机制,为日常合同管理及应急工作提供基础保证。在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建设与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企业的信用建设才能不断取得进步。
例如,众所周知,组织机构的建设是创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组织保证。在此基础上,企业必须进一步强化了对信用、合同工作的组织管理,要创建以企业领导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由企业核心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形成层次分明的组织管理体系。另外,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组建一支兼职合同管理员队伍,并对其开展专业的培训,形成企业合同管理由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和管理人员经办负责的有效运行机制。只有这样,企业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才能不断健全,合同管理人员才能逐步到位,企业的整个信用合同管理架构也可以基本确立,从而为企业信用建设提供强大的基础保障。
三、坚持“流程化”与“标准化”合同管理,夯实企业信用基础
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份合同,都是企业信用记录的展示,都会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规范与参照。也就是说,企业的合同管理其实就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外延,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信用体系建设的成败。首先,企业要开展“流程化”合同管理,即将合同的执行、落实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切实提升合同管理的效能与效率,彰显企业的执行能力,为信用积累提供依据;其次,合同管理要坚持“标准化”原则,即合同的管理、操作应该严格依照标准化规章完成,这样才能体现合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例如,企业要在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坚持信用建设,将合同的执行与财务部门的工作对接起来,形成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切实保障合同管理的有效、有序。此外,要努力做好合同监管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摒弃过去那种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纠纷处理的全面监管模式。企业要把有限的监管力量集中到对合同的重点监管和查处上来,形成以合同监管、管理带动企业信用建设的有效机制,不断改善企业的信用状况。总之,企业将“流程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纳入到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中,既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需要,也是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的需要。
四、总结
关键词:医院建筑;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管理措施
随着医院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医院基本建设任务逐渐繁重,施工管理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到工程的质量,更是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而施工合同管理是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前提,因此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加强合同管理至关重要。
一、医院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现存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体系
当前,针对医院建筑工程施工,在合同管理上还欠缺完善的管理制度。以施工企业角度来说,部分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上仅仅制订了一套笼统的管理要求,只是对管理内容进行简单说明,并没有细化具体的管理内容,还有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较为落后,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有的甚至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察,实际使用价值不高;从医院角度上来说,医院现存的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也并不健全,合同记录不全,存在漏记、错记、合同重名、欠缺编号、专职人员混乱等现象,这些都是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所导致的。
(二)缺少专业施工合同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需要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技能,如工程造价管理和合同专职管理能力,并且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而当前,许多建筑施工企业都缺少专业的施工合同管理人才,通常都是由其他岗位的人员兼职,或直接交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大大降低了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相对于医院建设方来说,一般都是由财务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来负责,专业合同管理人员也较为欠缺,使管理质量难以达到要求。
(三)合同管理内容落实有待加强
通常医院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内容都是由医院方来确定,因而其内容往往更加注重强调建筑施工企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风险,使得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工作难度增大。此外,部分施工企业因合同具体内容制定不严密而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进度款支付以及工程结算时缺少依据,极易产生合同纠纷,使合同条款难以得到有效落实。而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行对合同内容进行变相处理,在施工过程中也并未依照合同内容严格执行,使医院建筑施工质量存在一定隐患。
二、加强医院建筑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制定健全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
为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质量,需在结合施工单位和医院建筑施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一套健全、规范的施工合同管理体系。针对施工企业与医院进行合同签订、建筑施工、工程验收和违约赔偿等环节制定详细规章制度,实现一切施工“有法可依”。同时,对于工程承包的招投标管理审核、合同签订、施工期间安全管理、工程价款支付、工程结算审核、责任落实管理等环节都应制定细化的具体制度,并做好责任落实,实现“人人有责,事事可寻”,进而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提高管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合同管理人才是实现项目高效、优质管理的根本保证。优秀的合同管理人员不仅精通工程技术,而且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要想提高管理质量首要任务便是提高管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具体可从三方面进行:首先是通过公开招聘方式,借助优胜劣汰模式选拔出优秀的管理人才;其次,是对于在岗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定期对其开展职业教育,或组织他们到优秀企业进修学习,进一步提升管理人员专业管理能力;最后,是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合同管理人员具体责权,并制定对应激励机制,对于合同管理工作人员提出相应要求,达成者予以一定奖励,促使合同管理人员主动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明确内容统一双方权利义务
结合建筑施工企业以往合同管理中常见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措施,最大程度上确保建筑施工企业和医院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在与医院签订合同前,必须要在相关法律要求和双方实际情况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一步明确,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和医院双方在具体权利和义务上的统一,培养双方责任风险控制意识,防止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生法律纠纷。并且,施工企业还应深入分析合同内容,避免出现风险控制问题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
三、结束语
综上,施工单位应与医院建设单位签订详细而又严密的施工合同,做到合理合法,有凭有据,并配有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这样才能在技术复杂和工期紧张的情况下,高质量完成关乎民生的医院建筑工程,确保医院建筑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丽.如何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3,(12):101-102.
[2]杨加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06):267-268.
企业发展要坚持依法治理,健全内控机制,严格合同和法律事务管理,才能有效防范风险。通过依法依规地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切实通过法律手段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关键词:
合同管理;合规体系;风险内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化和消灭往往是通过契约进行的,这是由市场经济本质决定的。所以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基础,现代企业经营发展必须要坚持依法治企,健全内控,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合同履约能力,提升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才能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发展。
第一,制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统一归口管理。通过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企业管理标准,全面梳理和优化合同管理流程,明确统一合同管理归口部门。从合同的承办人员管理、授权委托、管理职责、管理流程等多方面,以及审查会签、签订、变更、解除、履行、归档、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细化、完善,夯实合同管理基础。
第二,实行合同承办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合同培训与业务指导工作,提高合同承办人员的法律意识与合同签订能力。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合同意识的培养与强化。分层次有重点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合同承办人资格培训,合格的准予持证上岗。对于岗位调整人员也要进行合同和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通过结合每一次合同的审核、签订及履行中事项的处理,对重点项目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践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与承办人员合同意识、法律理解能力、合同承办能力,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发挥良好的促进作用。
第三,制作企业合同范本,更好的指导合同签订工作。为了更好的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规范企业合同管理,又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企业法务工作者可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合同范本,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各类常用范本,通过推广使用可以提高合同签订质量和审查工作效率,另外也可以再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再修订,再推广,从而有效提高合同签订质量。
第四,加强合同检查,注重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签约后的履行工作与全过程监督管理也是合同管理的重点。不仅要狠抓合同的审查与签订,更要加注重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并做好履行中每一环节的衔接和规范。一方面要通过合同履行管理重点检查、合同履行台帐、专项检查以及不定期的合同抽查等方式,加强各承办部门合同的履行工作的检查与指导,不断敦促和规范承办部门合同履行工作。另一方面,要求所有承办人员及时完成合同履行信息的记录,从而更好的保障了合同的履行过程监督,促进了合同的履行管理,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合同监控提供了及时、准确参考依据。
第五,严格合同专用印章管理。企业合同管理如何才能保证审查率达到100%,如果承办人员绕开企业法务去签订合同怎么办?这就要求企业法务必须严格把控合同专用章管理。首先针对合同印章数目较多,外借使用频繁,周期较长,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实施专人统一管理,没有法务人员审批不能盖章。合同印章要分类管理,分类使用,分别控制,严格合同印章审批和管理,并对外界使用情况进行反馈记录,杜绝发生使用合同印章不规范现象。
第六,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证据资料的保管,及时完成合同归档工作,为依法维权提供有力保障。合同档案是是企业重要的法律档案,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对合同档案进行检查、分类、建立索引、立卷、归档;为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严格把关,对于签订不及时或不规范,印章使用缺失、模糊、不规范等现象在合同归档时要一律退回重新补充完善。
第七,严把合同审查关,从源头杜绝和减少合同法律风险的产生。通过规范合同的签订与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评审,彻底杜绝合同签订的随意性与法律审查的缺失;强化各会签人员审查职能和意识,从源头把关,未经法律审核的以及未按照法律审查意见修改完毕的一律不予签订,以确保签订合同法律审查100%,大大降低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
第八,推进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不仅要有质量还要有效率,现代经济的发展对合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合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能够提升合同管理工作效益。通过引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使合同审批流程更加迅捷,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审批过程在信息系统中留痕处理,能够有效保留审查会签的记录。另一方面,信息化可以方便合同数据统计,便于导出各类数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胡鸿高主编.合同法原理与应用[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2]陈晓峰,陈明昊编.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关键词:劳动合同;加强;管理
一、建立合法平等的劳动合同管理制
如何建立合法平等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如何让劳动合同起到对劳动合同双方都有利的作用?这是企业首先应该考虑的,也是企业认真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是平等的,不应该是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只要内容是合法平等的,权利义务规定的明明确确,双方的劳动纠纷才能最小化、最少化、最容易解决。比如,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中规定了上班时间、下班时间,并制定了相应了处罚制度。那么,员工就知道该几点上下班,知道如果自己上班迟到或未下班就先走的话,那就会受到处罚。这样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就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员工知道了自己在工作中不按照制度行事的后果,从而自觉控制自己违反制度行为的发生。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要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清清楚楚,要将内容再具体、再细化,这样就能大幅度降低劳动争议的出现,进而使企业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管理秩序。用人单位和员工永远是矛盾的双方,只有制定详尽完备的制度,并划定出界线来,用书面形式存在下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既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员工的利益不受到伤害。可以说制度的意义始终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开始到结束。作为劳动合同一方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或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把架子放下来,不要傲慢、不要高高在上、不要出言就盛气凌人的样子,要与应聘者平等协商、耐心沟通。在制订规章制度时,要宽松一些,不要动不动就扣钱,动不动就处分、动不动就开除人。要多一些关心和关怀,比如,上班迟到要罚款的制度无可非议,但如果员工生病了,如果员工的家人得了急病了,如果堵车了等等而来迟了,你非要扣钱,非要处分,这就不合情理,这势必引起员工的不满和抵触情绪,这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如果是员工起迟了,那受到处罚是应该的。所以说制度是人制定的,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度是给那些不遵守制度的人定的。偶而因为特殊原因而违反的,他的本意不是故意与制度作对,而是因为不可预见的原因或天灾人祸而造成的。故对这类人应区别对待,不要生搬硬套制度的条条框框来约束这些人。
企业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应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因此,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首先要高度重视,切实制定好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工作。第一,要在领导中加强法律的宣传,尤其是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第二,要成立专门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第三,要经常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深造,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第四,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五,用人单位应与政府的劳动部门及其他用人地位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国家新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吸取别的单位的成功的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取长补短。用人单位不仅要抓好劳动合同的静态管理,更要抓好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按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住址及身份证号、劳动期限、工作的内容和工作的地点、工作的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交纳的社会保险、劳动的条件和劳动保护及其它。劳动合同除去以上主要内容外,用人单位还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商业保险、福利等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签定有关合同。以下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做一个比较细一点的提示:1、劳动者应该对用人单位的名称做一个核实,用人单位是否有营业执照,实际用人单位与执照上的单位是否是同一个单位。2、劳动法对试用期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延长试用的期限,否则就构成侵权。3、劳动合同有三种期限的形式: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4、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抵押金或抵押物或保证金。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核查其身份证,但不得扣留被录用者的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件。6、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7、员工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生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和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8、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应该与工会或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才能执行。9、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员工工资,工资不得低于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11、用人单位招用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应该在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并将结果告知员工;对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应及时诊断和治疗。12、用人单位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员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强度、劳动保护、劳动工种等方面的规定。13、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14、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提供足质足量的劳动保护用品。比如每月给员工的手套按国家规定给是三副,用人单位如果只给一副,那员工要不就得光手干活,要不就得自己买两副。员工本应该得到的劳动保护用品,因为用人单位不给够,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不到应有的保护。如今,我们的一些用人单位包括一些国有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主要领导认为聘用临时工好:一是听话,二是不用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可以省去许多钱。双方只要就工资问题谈好就行了,省去许多麻烦。但在实践中,并非是有些领导想像的那么简单。由于好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纠纷发生的时候,用人单位不久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处罚,还要受到员工的起诉,还得给于员工赔偿,往往是因小失大。再则,国家的法律逐渐健全和法制的不断深入宣传教育,职工的法律意思提高了,维权意思增强了,只要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他就告你。因此,单位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同时还要国家劳动行政机关的严厉处罚,最终会付出更加惨痛的代价。另外,特别是与高管人员、技术研究人员、高级营销人员、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及掌握其他重要信息的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对同时,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或《竟业限制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约束以上这些人将单位及其关联单位的重大技术和经营信息泄漏给第三人。还有凡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因劳动者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等费用。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为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法人委托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即产生权利和义务,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的内容履行好自己的义务,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将各自的工作做好,进而达到企业效益最大化,劳动者的权益也最大化。劳动者不要因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而受到企业处分,直至辞退。单位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因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受到劳动者的不满及上告。通过双方的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劳动管理秩序。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
用人单位应制定详细严格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人要进行必要的处罚直至辞退,对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钻研技术、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的职工要表扬奖励。这样才能充分极大地调动他们的急件性、向上性、维护单位利益性。用人单位因工作(生产)需要,或员工因自己的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或身体原因而发生变化时,致使员工职务或岗位或工种发生变动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原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员工必须听从自己的安排,而不管员工愿不愿意。如果这样的话,这就不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如果员工提出仲裁或起诉的话,用人单位肯定会败诉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4、用人单位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解散;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员工因职业病或工伤,被确诊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职工有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应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是否继续续订进行平等的协商。如果员工表现一般或差,那用人单位就没必要和他再签定续签合同了。如果该员工表现不错,该员工又愿意续签的,那才能续签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看待这个问题。
五、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
徐荣 李万红 王瑞华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 河南 郑州451450)
摘要:事后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成立形式,法律称之为“履行接受”,是权力义务双方经过磋商,对合同要素达成共识,在履约行为开始或完毕后,针对先前权力义务的口头承诺签订正式合同的行为。事后合同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屡见不鲜,并且给权利义务双方造成了很大的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大量事后合同的成因进行剖析,并对施工企业如何进行事后合同的管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事后合同 危害 成因 管控
一、事后合同的危害
合同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本保障,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总是有些经营管理者在管理实践中忽视遵循合同管理流程的重要性,不及时签订合同,导致合同履行的风险加大,企业利益受到危害。
1、事后合同容易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是约束权力义务双方行为的标尺,规定着双方的权利及责任。在履行合同前,应该就这些关键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并订立书面合同,从而保证在履约过程中双方的行为有章可循。但在事后合同中,双方按照事前的口头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由于记忆存在偏差,双方往往都按照对自己有利的理解或记忆内容去阐述原先口头商定的内容,造成商量好的内容又发生分歧。由于无文字性条约的约束,履约过程中双方又各自按照有利于自己的理解而行事,使对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受损一方又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而使受损利益得不到保护。
2、事后合同影响企业经营和决策。在企业管理程序中,如果不签订合同,财务就不能入账,因此在各类财务报表中就无法显示这些信息,也就无法真实的反应企业经营状况。在做企业经营决策时,如果管理信息不真实,就极易导致企业经营决策失误。
3、事后合同威胁企业声誉。如果在事后合同签订时,双方对之前的非书面表述发生异议争执,不仅因为缺乏书面确定的文字界定而难以明辨曲直,而且给事后合同的签订乃至合同纠纷的判断带来很大困难。如果纠纷解决不当,不仅危害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还会给企业的声誉造成很大损害。
4、对合同相对人资质审查不严,容易上当受骗。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一般会比较谨慎,对合同相对人做仔细调查,比如对方的资质、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此外,对合同条款往往精雕细琢,反复斟酌,大大降低了履约风险。如果不签订合同,就可能会对合同相对人审查不严,或是口头条款协商不严谨,导致合同风险加大。有些不法之徒会利用这样的机会招摇撞骗,使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侵害,甚至遭受经济损失。
5、纠纷发生后,不易辨清是非,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合同是辨别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没有合同,及时存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也会因为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从而遭受损失。同时,司法机关也可能因为证据不充分而为纠纷处理带来诸多麻烦。
二、事后合同的成因
既然事后合同的存在对实际工作有那么多的危害,为什么还是屡见不鲜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
1、合同管理制度的缺陷:
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流程设计时,没有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使得流程设置不合理,不同类型的合同没有分门别类设置流程。此外,流程设计中管理环节过多、管理链条过长,对每个环节运作时间考虑不够以至于合同流程不适应企业运作的效率需求,或不能满足成功处理业务的时限;对在合同评审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估计不足,缺乏应变预案,问题发生后,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形成决策讨论时间过长造成延误业务,甚至合同评审流程停滞;企业自身没有规范的合同标准文本,或有标准文本但标准文本适用性差,不能满足实际应用需要。
2、合同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低:
业务人员对企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不够熟悉、业务生疏,配合意识差,对于合同的审核流程有畏难情绪,采取拖延、逃避的做法;管理理念淡漠,责任心差,导致合同签订的相关资料提供滞后,为了不影响项目的整体运作节奏,项目管理决策者只能选择事后合同的运作方式。
3、基层项目领导合同管理意识淡薄、管理粗放:
基层项目领导在思想意识上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理解,有意无意的抵触。在施工项目管理方面,缺乏计划性和预见性,过分强调项目突发事项的偶然性,掩盖项目管理的粗放无序。
4、企业上层管理部门缺乏服务意识:
企业上层合同管理部门存在官僚思想,缺乏为项目一线服务意识,合同评审拖延时间长,对合同条款反复修改,不提出如何修改而能适合项目管理实际情况的建设性意见促进管理质量提升,而是在评审中往往提出脱离管理现实的问题,阻挠合同平生流程的顺畅进行,以显示自己的权威。
5、企业在合同管理考核制度上不严格:
企业对合同管理方面没有建立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或者有奖惩制度而没有“严考核,硬兑现”。导致大量事后合同出现而没有追究相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6、事件的不可预测性、紧急性、偶发性,导致实施前来不及签合同:
有些项目由于发生突然,例如抢险、救急一类的工作,事情一发生就必须立刻采取措施。如果先履行合同手续再采取措施,势必贻误时机。因此,对于此类事件采取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的方式,保证在事发第一时间就采取必要措施。
三、如何有效减少事后合同:
既然事后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经济风险,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免事后合同的发生。
1、提高业务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以及业务水平。
提高合同管理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合同管理意识,通过培训等手段提高业务人员的知识水平,树立“业务未动、法律先行”的管理理念,明确合同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掌握法律事务。通常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普法培训或业务知识培训的形式,使业务人员认识到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和积极作用。提高业务人员能力,培养具有专业素养的合同管理业务人员,制作“业务办理简明指导”一类的手册,为业务流程生疏的管理管理者提供帮助。手册内容中应包括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及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等,明确合同必须签、何时签、怎么签,避免人为因素造成事后合同给公司经营带来法律风险。
2、内控管理是经营活动中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有效手段。
内控体系的建立可以使合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流程化。明确合同管理中各环节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提出风险的控制措施。按照现有合同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合同管理流程的具体规定做好日常合同管理工作。同时,企业应建立一套符合项目管理实际的合同评审流程,对不同内容、不同金额的合同采用不同的评审级别和流程,使合同评审流程简约化、条理化。因时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合同管理流程化建设,梳理不同业务类型涉及的合同流程,增强其可操作性,充分发挥内控管理的事前防范功能。
3、借助信息手段提升效率。
最大程度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优势,借助现代化的经营管理手段,通过合同管理平台,加快合同评审的效率,提高合同审核速度,减少合同审核人之间的流转时间。简化合同审批管理程序,减少重复、无效的管理环节,提高合同审批效率,尽快完成合同审批,保证合同的及时签订。
4、建立合同范本、灵活运用。
针对企业经常性的业务制定合同范本,逐步形成企业所独有、适应本企业实际管理需要的“合同范本体系”,充分发挥合同范本的作用。日常性的业务尽量使用规范文本,减少合同审核的压力,缩短审批时间。完善企业合同标准文本体系,能尽可能覆盖企业的各方面业务,合同标准文本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预设灵活选项,便于在不同合同内容中使用。
5、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合同管理者的责、权、利,通过制定有效的奖惩制度、考核制度,加强合同业务管理。定期组织考核,对合同管理工作中容易出现失误的环节进行监督,对随意签订事后合同的行为进行批评,并进行处罚。
6、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员工思想素质。
员工思想素质建设的重点应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素质建设,提高全员的责任心,树立为一线服务意识,能切实提高合同评审效率。
【关键词】合同审核;合同管理;风险防范
作为桥梁和纽带的合同,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它区别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是一种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很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成立法律顾问部门,规范合同管理和审核。笔者一直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根据自身经验,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合同的审核和管理:
一、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成立合同管理部门,将合同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建立健全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是合同管理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企业通过健全规范相关合同管理制度,从而达到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管理层次清晰,程序规范合理,有效控制合同自签订、履行、直至纠纷处理等全过程。为有效规避各种因合同带来的风险,还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和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负有法律保障、全程管控的职责。
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的起草、审核、会签、登记、备案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归档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制度等。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落实合同管理制度和责任应重点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对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保存与管理。根据我国目前对企业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相关管理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保存与管理必须专人负责,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禁止用企业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笔者所在单位就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了《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禁止用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笔者所在单位就制定了《授权委托管理办法》,《办法》包括授权委托内容、流程、权限等细则,还明确了办理授权委托书的程序:即申请人按照规定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提交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制作授权委托书,并附《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呈报法定代表人签发。通过这种方式,较好的防范了法律风险。
二、严格管理控制重要合同,审核主要内容和条款,有的放矢防范风险
一要严格管理控制重要合同。企业的重要合同主要有:合作发展合同、金额巨大的购销合同、涉及担保的合同等。作为涉及到企业重要经济利益的企业重要合同,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必要把这些合同同其它合同区分开来。一般地说,企业法律顾问部门必须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合同起草、修改、签订、履行或变更直至合同解除、纠纷处理全程参与。通过对重要合同严格管理和控制,防范合同纠纷的产生,有效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要对合同主要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核。审核合同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条款作主要审核。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合同要履行的标的物;标的物数量、质量;标的物价款或者需要支付的报酬;履行期限、履行的地点和履行的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在审核合同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条款必须作为要点:
一是对合同当事人的审查,包括当事人身份、资格标准和履约能力。这是合同审核中最先要考虑的事项,也是预防合同诈骗最有力的方法之一。
二是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约定违约责任是保障守约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那么,一旦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将很难认定,守约方也很难直接向合同相对方进行索赔。简洁有效的方式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
三是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一旦合同发生争议,采用什么方式来解决争议纠纷尤为重要。目前解决合同争议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若调解不成功,则只能采取仲裁或诉讼。笔者建议在合同中,应尽可能选择在企业本地诉讼或者仲裁。
三、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在合同签订后继续风险防范
一要重点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合同法中明确有很多法定权的行使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其行使权自然丧失。故这些行使期限的规定,对企业履行合同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企业法律顾问要定期查阅和审核备案合同。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同时采取相应方式进行补救。
二要妥善保存合同原件。合同原件既是合同履行的文本依据,又是纠纷处理的最原始、直接、有力的证据。特别许多合同是保密合同,涉及到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因此,此类合同保管十分重要。至于合同原件保管期限的长短,笔者以为越长越好。最短自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不应少于2年。有些重要的工程类合同、融资类合同、担保类合同保管期限最低应等于或大于它的使用年限。
三要履行监督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对各类合同的履行进行全程监管。通过全程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影响合同履行的原因,随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防止违约情况发生。此外,企业法律顾问还需与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总之,我们必须加强合同审核管理,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水平。通过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审核,加强事后的监督等,将事后“灭火”变为事前“防火”,为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法律顾问作用,做到防范于未然。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律顾问 法律风险 依法治企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058-0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无论是企业内部治理还是企业外部交易都面临着日益增多的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从宏观上说属于社会风险,从微观上说属于人为管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控性。因此,预见和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需要专门的法律人才,企业的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要而产生。相对于企业的其他部门而言,一些企业对法律顾问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足够重视,通常只在咨询建议和事后补救方面发挥作用,并没有全部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笔者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从服务企业的视角来探讨企业法律顾问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和种类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有两种,即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处理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而结束,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故又称临时法律顾问或者短期法律顾问。如今企业大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因其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
1.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法律顾问的产生变更或解除由聘请方和应聘律师事务所双方具体商定,通过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确定下来,双方之间是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和合同契约关系。
2.根据合同确定的咨询服务关系和关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主要是依据法律顾问合同提供咨询服务和有关法律事务与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因此,双方又是根据合同确立的咨询服务关系关系。
3.顾问律师的组织领导机关是律师事务所。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
1.法律顾问的社会功能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协助聘请方实行依法治企、依法管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运用法律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领导多数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但缺乏法制观念,决策有时往往因与法律、法规相抵而导致无效。有了法律顾问,就会使领导决策更科学化和法律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2)帮助企业理顺纵向关系,协调横向关系。在我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求各业务主管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严格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而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能以独立的身份在理顺纵向关系方面,促进各项经济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企业的自和各项合法权益。例如:帮助企业严格依法办事,排除非法干涉和不合理的摊派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改善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的发展。协调横向关系,管理好合同。法律顾问帮助聘请方草拟、审查国内外经济合同,协助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维护其经济利益,有助于维护其生产经营,防止聘请单位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对已经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通过法律顾问的斡旋,与对方进行协商和解决受托参与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以求得到妥善解决。(3)帮助聘请单位提高自身的素质,使内部管理活动逐步走上法制轨道。法律顾问可协助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其管理活动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管理者和职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奖什么,罚什么,自觉地按照国家法律、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计划的要求,从事管理活动、生产经营和开展本单位的工作,使人人懂得依法行使权利,合理承担义务,并使企业的各项机制都能够合法、有效地运转,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最好的社会效益。(4)协助聘请方处理好涉外经济事务。为了避免在谈判中失误或签订合同中出现漏洞,使国家和企业受到损失,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涉外事务一般都有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委托单位就经济贸易和引进技术等方面与对方进行谈判,通过提供法律帮助,草拟、审议或签订经济贸易合同,加强与外国的经济科技合作,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的需要,维护签约企业的合法权益。(5)为聘请方传播法律知识,协助聘请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建立自身的法律事务机构,增强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聘请方的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等,都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已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同。
2.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现实功能。(1)预防功能。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2)挽救功能。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3)宣传教育功能。在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同时,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咨询等,宣传有关法律常识,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在现代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参谋。公司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在大多数跨国公司中,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也是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直接参与公司决策的全过程。同时,因现代企业管理与法律越来越密不可分,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也是公司的业务顾问。
2.法律和政策的执行者。公司的经营活动要符合所在地的法律要求,因而,保证公司运营“合轨”,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又一重大职责。公司法律顾问通过对公司决策和运营的直接参与确保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公司得以执行。
3.公司目标管理的支持者。公司的经营目标确定后,不仅业务人员在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而努力,法律顾问也积极支持业务人员实现目标。一般来说,跨国公司都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可能会影响公司业务的高效率运作。法律顾问因参与公司的目标管理,从而会主动对公司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需要。
4.商务合同的实践者。现代公司的经营活动,从采购、生产、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公司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签署等事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使公司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保障。
5.公司自律制度的维护者。现代公司内部一般都实施职工行为守则,并设有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控制企业的商业行为。公司法律顾问一般负责职工行为守则的教育工作,并指导审计部门的工作。
6.公司内部纠纷的仲裁者。在现代公司里,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公司之间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此时,公司法律顾问成为依照法律和公司规定处理争议和纠纷的仲裁者。
7.业绩和风险的协调者。公司业务人员通常以经营业绩为主要目标,所以有时会出现忽视经营风险,甚至法律风险的情况。例如,为争取某项业务而承诺承担毫无限制的赔偿责任;为了扩大业务而不顾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等。公司法律顾问则在帮助其实现业绩最大化的同时,坚持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
8.公司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公司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职责。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本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和权利争议,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1.企业日常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在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分析,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2)协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内部安全防范机制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企业规范管理,并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3)为企业草拟、修改、审查劳动与人力资源等相关合同、制度,协助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力资源管理。(4)应企业要求,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并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财务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及相应的处理方案。(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或者对企业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企业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运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6)对企业管理层、员工以及专题项目组成员进行法律辅导、培训和讲座以及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工作指导,增强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7)根据企业的要求,参与对外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审查、修改企业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以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8)根据企业要求,接受企业员工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相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仲裁、复议、听证或调解活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仲裁或调解活动,举报、控告损害其利益的犯罪行为。(9)根据企业要求,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律师公告,应企业要求起草并以企业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10)为企业设计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运营权的保护方案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11)为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13)根据企业需要不定期向企业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与该企业有关的最新法律资讯和动态。
2.企业重大运营活动的法律服务。(1)为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建议和意见。(2)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3)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4)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参与投资方案的设计,提供相关法律资讯和建议。(5)为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3.企业重大专题项目活动的法律服务。(1)就专题项目,参加与法律有关的规划咨询,进行行业规划、专题调查研究。(2)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的设计与起草,提供法律保障意见。(3)协助企业在对外活动或项目运行中,为企业进行所需的有关项目、企业资信和信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资信状况等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4)根据企业的要求,审查或准备重大项目谈判所需相关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谈判。(5)在项目开展中,参与并协助企业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企业的运营和业务进行法律沟通与联系。
4.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申诉,具体如下:(1)接受企业委托,参加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2)制定诉讼、仲裁方案;(3)作为受托律师参加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4)作为受托律师参加国内、国际民商、劳动仲裁;(5)应企业要求,在诉讼、仲裁程序中解答相关法律咨询;(6)相关的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企业强制执行;(7)各类民商案件的申诉。
六、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避免企业的法律风险,就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发挥法律顾问充当企业经济的法律卫士作用,将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真正全面地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齐奇主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6
2.王林清著.劳动争议热点问题司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3.张庆华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与处理.法律出版社,2010
关键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灵活性;扶持性
中图分类号:F2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6-0095-02
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往往缺乏市场竞争优势,然而,大企业的成长必须历经中小企业环节,社会关注中小企业的成长是培植大企业的有效途径。从制度层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倾斜,使其借助外力增强竞争实力,规避一定的市场风险,提升一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成为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
一、中小企业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
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所有中小企业都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通常在劳动及社会保障领域,中小企业的规章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2.企业劳动用工制度: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具体规定。
3.职工劳动纪律制度: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奖励与惩罚等具体规定。
4.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具体制度规定。
5.其他附属规定。大部分关于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与大企业的规定相同,不具有特殊性,无法体现对中小企业的制度倾斜。少数的规章制度与中小企业的特征联系紧密,进行有针对性地研究有利于发现制度的特殊价值。通常,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内容,政府对中小企业进行制度倾斜表现在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几个领域,其中在中小企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方面呈现灵活性、激励性、扶持性的特点。
(1)创业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创办中小企业的人员也是合法的劳动者,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在现实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关系中尤其要加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是法律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2)劳动用工制度的特殊规定:关于职工招用和教育培训:《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机构、大专院校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人员,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中小企业并建立劳动关系,对企业人才进行高层次培训,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潜力;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从我国目前劳动领域的实际情况看,受到竞争和市场压力的影响,中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落实缓慢,在管理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关于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方面:目前,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处于盈利目的,随意降低制度落实门槛,违反制度规定,投机取巧,导致员工诸多劳动权益无法落实。
(3)对劳动关系进行支持的资金制度:根据创业人员的特殊劳动关系和政府对中小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特殊规定,基本体现了政府的倾斜性保护态度,要使制度在实践中真正落实到位,需要资金进行配合,那么关于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各环节都需要进行制度规范。政府可以灵活运用经济手段,采取补贴、贷款、担保、减税免税、奖励等多种经济调节工具进行支持,开源节流,高效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的有效性。
二、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体系解读
如前所述,中小企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基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二是特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处于发展中小企业的需要,企业在建立起符合基本法律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要力求构建符合政府引导、扶持意图的特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以适应中小企业特殊的外在市场环境。
(一)法律关系体系建立的中小企业外部环境分析
1.外在机会: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处于结构调整的重要阶段,向规范化、高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是未来长期的发展目标。根据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经济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培植大型企业占有市场份额,巩固市场优势地位,更需要大量的中小企业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同时促进就业,给予市场活跃的力量。依据我国目前的市场结构,大型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成为稳定国家经济命脉的根本,其发展的空间趋于稳定。而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的生产力尚未完全释放,有极大的发展潜力,将成为未来发展的生力军。中小企业的市场机会将大大增长,同时也要接受规范化市场的要求,接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对中小企业进行约束的规范体系也需要不断完善,以适应法律体系自身的发展轨迹。
2.外在威胁:机会与威胁是同时存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诸多机会,但同时应看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优胜劣汰的法则始终是中小企业面临的第一压力。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无序的竞争与政府调控和服务的失败都可能使中小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牺牲品。任何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是呈直线发展的,关于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的完善也需要在曲折的发展轨迹下展开。
(二)法律关系体系建立的中小企业内部条件分析
1.优势:中小企业在经营上有灵活、迅速、转型容易、管理成本低等诸多特点,企业的结构多是直线职能制的形式,在决策的制定与执行上有较大的灵活性,管理层与下属之间的关系紧密,企业的制度规定相对简单,有较强的操作性。企业的特色经营战略和信息时代下的科技发展战略非常关键。
2.劣势:中小企业的灵活经营特点容易导致管理上的随意性,企业管理层利用强势地位在企业中专断决策,变通执行规范制度,危害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企业受到规模的限制,具有天然的竞争劣势。
三、自主创新与劳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发展的辨证关系
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行为是其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如前论述,中小企业面临外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限制,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信息时代自主创新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政府也将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作为一项战略性工作进行了长期规划与部署。自主创新的条件下,中小企业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反映出三个层面的迫切需求:一是劳动用工制度的灵活性,为自主创新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供给;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为自主创新创造稳定的人力资源生存基础;三是政府扶持制度的贯彻性,为自主创新奠定良好的人力资源和技术发展条件。
结合前述中小企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体系,自主创新条件下的体系也要有其特殊的适应性:
1.不完全契约理论对劳资融合之促进。企业是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契约型组织,而劳动合同是一项特殊的“不完全契约”,重在对事前的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激励和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利润分享制、劳动管理的合作制等形式调动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实现突破。
2.辨证对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社会法,都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但两者在调整对象和方式上有差异。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首先应该在劳动关系领域遵守法律制度,其次在保证员工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员工待遇,为创新人才提供优越的物质和精神条件。
3.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进与退。长期以来,行政因素过重是我国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调整过程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大量的行政审查存在影响了劳动关系的自主和平衡;同时,政府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需要到位的职责没有到位,致使法律制度无法贯彻。[6]政府在该领域职责的进位与退位直接关系到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效率。
参考文献:
[1]王春法.主要发达国家创新体系的历史演变与发展趋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25.
[2]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33.
[3]胡长生.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刚性约束及其超越[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4):44-49.
[4]沈长月,.论劳动法的经济伦理[J].中国集体经济,2010(1)下:105.
[5]田俊双,聂媛媛.浅析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商贸,2010(5):88-89.
[6]赵俊红.新角度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商场现代化,2010(4)中旬刊: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