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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实践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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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实践论文

第1篇:艺术实践论文范文

来自加拿大和美国、意大利的四位学者的演讲构成为一个较完整的单元,具有一定的体系性。国际艺术与文化管理协会(AIMAC)主席弗朗索瓦·科尔伯特先生通过六个维度。即市场营销导向、顾客服务理念、体验型营销、艺术体验者的动机分析和顾客再次消费的意图情感、参与度和满意度等后消费行为的分析,以及文化体验与消费者共同创作的互动性,阐述了艺术市场营销与消费体验的关系。他特别把目前国际学者的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综合评述,提出了三个概念,即美学体验、服务体验与消费体验,并提出了市场驱动与驱动市场的理念。

意大利米兰BOCCONI大学公共与非盈利管理教授阿里克斯。图里尼以BOCCONI经验为视角产出公共政策制订的三种理念,其一,第一手资料公共决策是多层次性,不仅仅是政府决策的层面,而且也是文化组织的决策层面,特别是有可能是项目决策的层次;其二,基于第一手资料公共决策,他提出了三个类型,一是创新性的决策,二是互动性决策,三是情感吸引的决策;其三,他使用实验的方法,为提取第一手资料提供了很重要的基础。

来自耶鲁大学戏剧学院的维多利亚·诺兰教授和纽约戏剧发展基金发展总监安·特莱茨是美国著名的艺术管理专家,她们围绕美国当代戏剧艺术能力状况进行研究,通过问题假设和调研,既设置了六个能力的一般性的关照,同时叉涉及如何论证和确认这六个能力的状况,并且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国外艺术管理的专家的研究,首先表现出视野的开阔,既有宏观的国家层面的政策研究,也有微观的实际运行与操作的研究,既有纵向研究,也有横向研究;其次是研究方法具有多样性。把艺术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大众心理学等有机结合为一体;又次,能够超越单一的研究角度,上升到一个综合的、全面把握的角度。

来自国内40余所院校及出版社、文化企业的学者环绕跨文化语境下的艺术管理这一核心命题展开演讲和深入的研讨,其中又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跨文化语境下中国艺术管理的宏观审视。涉及这一命题演讲的学者从国内外艺术管理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出发,高屋建瓴地分析艺术管理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的种种现象和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上海戏剧学院黄昌勇教授从对我国艺术管理专业学科建设梳理开始,基于中西比较的视角、艺术管理体系的构建、方法论的自觉以及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等。提出了“一个基本判断”、“三个发展维度”、“三大问题”的总体观察。上海交通大学胡惠林教授认为,跨文化本身是流动的。虚拟空间的形成加快了艺术流动的速度,形成艺术的多元化和多样性;艺术管理具有现代性与社会性,其制度创新值得研究;艺术具有意识形态性,并非专指政治意识形态,而是一种价值体系。北京师范大学周星教授指出,应当科学辨析宏观艺术管理和微观艺术管理的关系,重视对艺术活动客观规律的掌控。不能把艺术管理者等同于行政管理,应当从行政管理的模式和理念里面超越出来;要确立艺术管理的基本理念,科学设置艺术管理学科;要充分认识艺术管理人才的特有品质,重视该类人才培养的特殊规律。济南大学江奔东教授强调,艺术与文化管理,需要重视文化规制的问题,要有制衡效果的标准,各机构职责划分是否清楚,规制出台的政策是否合理;内容规制应当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即先进文化的标准;文化产业规制需要有立法实施和统一的完整性;面对文化规制,需要科学地掌控政府、文化企业和文化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博弈。山东艺术学院田川流教授深入论述了宏观艺术管理与围观艺术管理的关系。二者在管理的特征、管理主体与客体、管理使命和方式等方面有较大的不同;二者是制导被制导的关系,又是相互协同的关系:二者会出现一些冲突与摩擦,应在文化建设实践中不断磨合与化解,使之产生更大的活力。上海师范大学方华从社会学与文化研究领域切入研究艺术管理的状况,这一过程所体现的社会文化现象早已引起社会学家和文化研究者的关注。上海师范大学刘素华作了中美国家艺术基金的比较研究,指出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五十年兴衰表明多元文化与共同价值的协调是国家文化治理中的棘手问题,而中国国家艺术基金如何在价值认同的框架中激发文化活力,既是其直面的挑战,也是其肩负的使命。

第二,跨文化语境下的艺术管理的发展趋向。较多学者针对艺术管理某个方面的现状与问题,予以深入的剖析,许多观点具有深刻的创见。天津音乐学院张蓓荔教授认为跨文化传播要确立科学的理念和标准,寻找相同的精神内涵与情感共鸣;要凝聚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多方力量构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传播格局,用好交流贸易等多种方式;要科学设计项目、制定合理的指标、突出重点、分阶段、分批次推进,突出品牌战略,市场战略,合作战略和媒体战略。山东艺术学院李丕字教授针对我国政府大力推行的“一带一路”战略,指出要跳出旧有的“内向型研究”的局限,以开放的心态开拓“外向型研究”,充分发挥双向视域研究的互补优势,同时积极开展中外合作研究,真正做到知己知彼、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中国文联出版社朱庆社长讲述了基于互联网的艺术资源管理。中国文联出版社建立的“中国文学艺术+互联网”这一平台要为每一位艺术家或艺术学家免费做唯一个人的官网,精准和广泛地传播交流学术成果。他认为互联网时代应当拓展艺术管理的视野,建立宏大的艺术资源库和艺术交流的巨大平台,这正是科学管理的体现。湖北大学艺术学院张建军教授切人中国外流文物的回归这一命题,认为具有跨文化交流的意义,其间既有不同文化碰撞,也有相互的认同。为了实现更多文物的回归,应当审时度势,调动政府、民间各方面的力量,加大科学管理与运筹的力度,实施行之有效的举措。四川音乐学院廖勇教授探讨了员工与组织、组织内各部门和组织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提出构建一个有利于组织高效运作的内外管理生态是现代管理的关键,而遵照相应的组织制度设计和管理生态模式进行秩序井然的有效管理,则为管理的生态法则。

第三,跨文化语境下的艺术创意、生产与营销。该课题涉及到艺术管理具体运作的诸多问题,从创意与策划、生产与运营到传播与营销,引发了众多学者的关注。

南京艺术学院夏燕靖教授提出了“时尚何以先觉、先行和先倡”的命题,认为三个“先”字在市场有一种先导的作用。用这种办法,把时尚的前沿和信息传递给大家,由此从内心对时尚取得一种共鸣。对时尚开发可归纳为四个特点,即时尚和经济一体化;消费的符号也就是炫耀性的消费;时尚产业全球同步进行中,其周期大大缩小;有高附加值,也有高风险。广西艺术学院何清新教授运用民族志研究方法,认为基于族流的对歌文化,隐含着艺术传播的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想象力。云南艺术学院艺术文化学院侯云峰教授以该院创作体验话剧《问心》的经验,阐释了作为艺术管理类专业在管理实践中的探索和经验,是一种基于微观的和实证性的研究。济南大学王玉副教授杨杨分析了中国演艺产业在建设中遇到的收益不确定性较强和资产的可抵押性较弱两方面存在的风险。为使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一要从风险的来源角度准确识别风险;二要采取模糊综合评判法,通过选取因素集、因素加权、备择评语、确定评判矩阵四个步骤科学评估风险,为风险处理措施的选择提供依据。上海戏剧学院黄海认为,艺术家个人品牌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特点,具有共性的艺术家个人品牌经营策略,包括确立个人品牌核心价值、满足艺术消费受众需要、原创性策略、达成沟通、事件营销、建立个人品牌形象、建立共同品牌。山东艺术学院李冬梅副教授指出,在电视真人秀节目制作中应把媒体融合作为目标原则,通过目标管理和任务分解,实现摄像、舞美和后期制作的创新,提升节目的影响力。辽宁科技大学艺术学院李囝副教授指出,管理团队的素质将决定艺术表演团体的整体水平。灵活高效的内部管理机制、多样化的融资渠道、符合市场要求的营销策略以及与时代同步的创新手段都是艺术表演团体生存和发展的保证。

多位青年教师结合艺术活动的具体实践,考察和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建树的意见。河南大学杨宏鹏对数字媒介背景下大型摄影画册在策划出版时要扬长避短,选准时机和切入点,在发行营销上要多方借力、激发需求、拓宽发行渠道;上海政法学院谢彩探析了四川法王寺石刻文化博物馆建构,认为极有必要建设西南佛教石刻文化博物馆暨法王寺石刻文化博物馆;关津音乐学院肖明霞解析了BBC逍遥音乐节营销策略,认为灵活多样的票务营销策略和BBC公司强有力的媒体传播,BBC强大的媒体资源和整合力是逍遥音乐节的成功重要因素之一。

第2篇:艺术实践论文范文

如何提高高职艺术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如何使学生能够适应社会的生存环境?如何使其快速参与社会的实际工作?为什么高职教育增加了艺术专业学生实践课程,但是众多艺术专业毕业生在单位依旧缺乏实践能力?这些已经成为社会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对于引起这类问题出现的原因众说纷纭,但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高职教育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尚未完善,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其一,培养艺术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理论研究本身还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其二,培养艺术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在高职教育中未受到足够重视,学校无意营造形成学生实践能力的主客观环境。

二、解决的方法

1.明确实践能力的概念

面对上述提到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对实践能力的概念有一个明确认识。实践能力作为一个范围极广泛的词语,在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所应用。但是目前而言,很少有人能把实践能力的含义交代清楚。至今为止,学术界对实践能力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相对于学术界对实践能力的众说纷纭,笔者比较赞同辽宁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傅维利教授对实践能力的认识。他认为实践能力是:“保证个体顺利运用已有知识、技能去解决实际问题所必需具备的那些生理和心理特征”。实践能力的主体是人,是人合理运用已掌握的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这种过程是人生理和心理特征相互作用的结果。由此可以得出:实践能力是人在具备必需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之后,形成实践观念,继而达到最终目的的过程。

2.教育模式的更新

传统的高职教育模式和现实社会中的实际工作存在脱节现象。传统的教育模式走的是“重理论,轻实践”的路线,这就导致多数高职教师的教学水平只能够满足理论课程的需求,片面地将理论知识的识记等同于专业实践知识的掌握,无法展开实践教学;即使展开实践教学,教师自身实践能力的缺乏也无法指导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艺术专业学生自身善于创造、思维活跃的特点。因此,高职教师应从认识和观念上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努力提高自身艺术专业实践能力,可以积极参与社会中艺术专业的实践活动,例如参加专业的艺术实践培训、到艺术设计公司挂职锻炼、参与实际设计项目等。

3.授课方式的改变

中国传统的授课方式是1位专业教师对应30-60位学生。这种授课方式的弊端在于教师很难全面、充分了解每一位学生的学习状态和知识接受能力。高职艺术专业的课程大多需要具体的实践操作。对于这类课程,如果对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征不明确,对知识的理解、对技能的把握不到位,那么教师在实践授课中就会出现诸多问题。因此,教师在授课方式上应做出相应改变,例如采取集体授课和逐一授课相结合的授课方式。在把理论基础知识讲清楚的前提下,力求每一位学生自己确立具体的实践课题,再进行逐一辅导。而且教师在授课方式上除了面授以外,还可以利用现有的科技例如创建QQ群、微信的方式进行灵活授课。

4.建立工作室制度

学生专项技能的形成与发展并未得到学校教育的足够重视。对此问题,在学生完成理论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在校内建立专业的专业工作室,例如木工工作室、陶瓷工作室、摄影工作室、印刷实验室等。这样可以使学生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结合自己所设立的实际课题进行实践操作,进而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工作室建立之后还需要配备相关专业的指导老师,便于学生在操作中遇到实际问题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帮助学生梳理实践环节的思路,解决遇到的困难,也便于工作室日常的顺利运行;同时,可以邀请处于一线的设计师或专业技师担任工作室的指导工作,使学生能够及时了解艺术专业领域的最近动向和发展趋势。

5.建立校企合作模式

加大实践课比重在建立专业工作室的基础上,高职院校可以联系艺术设计专业的校外企业,建立校企合作模式,加大实践课比重,使学生走出教室,到企业中参与实际的设计项目,接触和了解企业的工作制度、运营模式和设计理念,从而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同时,学生还可以将学到的实践能力应用于课堂的理论学习,从而更好地掌握设计的基础理论。

6.建立毕业生追踪体系

毕业生追踪体系的建立可以使学校保持与毕业生的联系,及时了解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和近阶段的最新动向。对于毕业后在艺术专业领域表现突出的毕业生可以返聘到学校担任专业工作室的指导工作。另外,可以通过毕业生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确立更多、更丰富的校企合作方案。

三、总结

第3篇:艺术实践论文范文

艺术设计专业培养的是动手能力强的设计师,达到这个目的的途径就是设计实践课程的开设。在学生的培养过程中,纯粹的理论教学很难被学生接受,如果只掌握理论知识而没有动手能力无异于“纸上谈兵”。实践课程的开设是和理论课程相辅相成的。理论是为了指导实践,而实践可以验证理论,在实践的过程中又可以产生新的理论。设计实践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设计实践可以让学生更好的消化吸收设计理论;

(2)设计实践可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3)设计实践可以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准;

(4)设计实践可以使学生学以致用以适合社会真正需要。

二、艺术设计实践课程的教授方法

1.鼓励学生扩大兴趣爱好,广泛的阅读汲取各种学科的营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只有一个有丰富知识和开阔的视野的人才能解决设计上的各种难题。正所谓“功夫在诗外”,在设计学习中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为了设计而设计”,这样做往往造成一种在绞尽脑汁苦思冥想之后也得不出一个好的解决方案的结果。有的学生把这种结果归结为没有灵感所致,其实所谓的灵感也是建立在一定的知识积累基础之上的。在做设计时如果你是一个知识丰富的人,你就会有很多种解决方法,也会有很多种灵感迸发出来。

2.鼓励学生艺术个性的发展艺术设计包含艺术的成分,而艺术强调个性,因此艺术设计也需要个性。在教学中的我们要充分的发掘学生的个性,然后因势利导,发展学生们的个性。社会中一些著名的设计师和设计公司都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和艺术风格,这些理念和个性都源于设计师的艺术个性。如香港设计师靳埭强就有其独特的设计语言,他主张把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融入西方现代设计的理念中去。靳埭强强调这种相融并不是简单相加,而是在对中国文化深刻理解上的融合。如中国银行的标志,整体简洁流畅,极富时代感,标志内又包含了中国古钱,暗合天圆地方之意。中间一个巧妙的“中”字凸现中国银行的招牌。这个标志可谓是靳埭强融贯东西方理念的经典之作。

3.增加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讨论,杜绝学生固步自封、闭门造车在实践过程中,互相的交流是十分重要的,互相交流可以发现自身难以发觉的问题,可以群策群力想出更好的解决方法,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在课程进行中我们可以增加学生讲述自己设计作品的环节,因为在社会实践中作为设计师我们要做设计提案,要陈述自己的方案,通过理念和方案的分析来说服客户采用自己的设计方案。这一步骤是十分重要的,在教学中通过学生讲述自己设计作品这一环节可以锻炼学生的口才,为以后走向社会做准备。

(1)鼓励学生参加设计比赛。参加设计竞赛一方面可以锻炼设计实践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对参赛选手作品的分析,可以“取其精髓,去其糟粕”,借鉴吸收好的设计方法,从而提升自己的设计水平。参与的过程就是一个提高的过程,如果在比赛中能够拿到奖项则会增加学生的信心,同时也会激励其他同学的学习热情。在这里推荐几个设计比赛:“靳埭强设计奖”、“时报金犊奖”、“白金创意”等。

(2)给学生提供一些实际的设计任务。这里又回到了设计学科的实践性上来了,艺术设计和纯艺术的最大区别在于:艺术可以孤芳自赏,而艺术设计在强调艺术个性的同时一定要有功用性。所谓的功用性说白了就是设计作品是要被采用的,是要被投入市场创造价值的,一个没有被采用的设计作品是没有存在意义的。设计的功能性就强调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适当的安排一些设计实战,这就需要教师发动各方面的资源给学生提供这样的一个机会。实际的设计任务会调动学生学习和动手的积极性,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可以和社会接轨,从而了解什么才是社会需要的设计。

三、结语

第4篇:艺术实践论文范文

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劳动中,民间视觉艺术作品力求将他们的视觉艺术思维完美地表达出来,创作理念是通过取意,创造出大量的抽象型、具象型与联想型符号,艺术性和寓意性相结合,作品成为诠释美好愿望的代表符号。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使得民间百姓对这些符号有了虔诚、恭敬与崇拜的心理,使人们的思想、精神转向具有象征性的符号物之上,成为人们永恒的希望。在现代艺术设计的创意中,同样要考虑一个图形中包含的含义要被多数人理解,而且又容易被人识记。设计者在某一方面或某一点上重点解决的是突出表达某一问题;问题解决了,设计作品就完成了。解决问题是要作品引起观者的共鸣,进而引起顾客对商品的兴趣,如选购产品时,对包装有兴趣便有可能吸引消费者深入去了解、细察、评论产品。作品引起顾客注意的首先是题材,具有共识性的题材对顾客来说意味着降低了识别难度,容易认识,乐于接受。现代艺术设计的取材与民间视觉艺术的取材具有一致性或类同性,这些寓意性题材本身对于消费者来说应是一个似曾相识的象征符号,诸如鲤鱼、莲花、牡丹、龙凤等,由于这一题材的图形符号在民间已经流传或流传甚广;对于解读者来说,并没有费力或看一眼就识别了,也就是在短时间内达成了共识与沟通。虽然民间视觉艺术思维不是现代的审美意识,但老题材、新形式如布老虎用在包装上可以改变老虎原本的凶猛。顾客喜闻乐见,并与他们的感受相统一,最终达到愉悦购买商品的目的。

二、意象表现的影响

意象蕴含了我们民族特有的历史文化观念,意象艺术积淀着我国古代特有的美学观念,其理论基础是古代“立象尽意”的哲学观念。郑板桥在画竹时把胸中之竹作了改动、加工,“我有胸中十万竿,一时飞作淋漓墨”。“一两三枝竹竿,四五六片竹叶。自然淡淡疏疏,何必重重叠叠。”这时的审美物象可以说已转化为一种审美意象。而民间视觉艺术的创作,就是依照个人对客观物象的观察体会和经验进行作品创作,也就是从园中之竹到胸中之竹再到手中之竹,然后物化成象。他们在表现对象时往往会省去许多不必要的细节,抓住主要部分或需要部分加以夸张,笔随意走,随意而为,以突出主题,体现愿望。如民间剪纸“爱啥就剪啥”,形随意出。作品虽然与自然形象有一定的差距,但在“神”与“形”的处理上,往往能突出典型特征,更讲究神似。能朴实地表达民间视觉艺术语言和淳厚的乡土民情,充分展现出地方特色和民族情趣,也就强化了传统文化意识。创作者还根据人们对自然、对意象表达艺术的审美和认识,不断总结创作经验,需要时即兴发挥,既意蕴生动,又有别于正常的艺术造型常理。这种意象表达形式,是民间创作的共同特点。这种自然随意的创作手法,既有洒脱自如的特征,又有情理服从于情感的特征,最终以似是而非的形象表现人们的美好愿望。现代艺术设计,尤其是包装设计,其写意性、象征性等心理反应因素与民间视觉艺术思维是一致的或相似的,引起顾客对某一商品的注意,不是盲目的,这里固然有对产品功能、特性、价格等的刺激因素,而设计作品直接反映的则是设计意象表达的艺术感染性。所以,现代设计应把握好顾客所熟悉的民间艺术的意象表达特点,运用中国传统吉祥文化的寓意表达,似曾相识又具有时代特征的设计符号,能体现共同愿望的刺激,会符合顾客的审美意识,因为人们乐于接受这样的刺激。如北京2008年奥运火炬,使用中国传统纸卷轴的造型,用源于汉代的漆红色祥云图案,是具有代表性的中国文化符号。整个火炬高雅华丽,内涵深厚,因而一经面世便受到人们的喜爱。以至在后来的几年中,祥云图形在设计界广泛流行。

三、非具象表现的影响

第5篇:艺术实践论文范文

良好的文化艺术素质是中小学美术教师进行美术教育教学和实践活动的必要条件,是促进美术教育教学发展的基石。在一个完整的知识结构体系中,教师文化艺术素质的提升,关键在于发展自我思想意识与情感意识,不断通过自我学习,以多种学习方式完善自己,培养自我发展的能力。所以,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可以通过美协活动、美术基本功的学习交流、继续教育、进修学习等多种方式提升自己的文化艺术素质。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认为需要提升的文化艺术素质见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能认识到各方面素质完善的重要性,并意识到通过完善知识结构和提升业务能力可以提高自身的文化艺术素质,但他们还是偏重于专业学科技能方面的素质完善,而对其他学科知识认识和了解较少。其实,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应该在一个更广阔的文化情境中认识美术的本质要义,而不仅仅在教学中进行片面的知识传授和简单的技能说教。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的文化艺术素养决定美术教学质量,影响学生的身心发展。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需要提升的文化素养有:潮汕传统民间艺术素养、学科教学技能、教学设计能力、组织交流能力等。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具备合理的潮汕传统民间艺术素质结构,是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追求自我完善与自我奋斗的基础,是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顺利开展美术课程教学的保障,能为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和思维认知能力提供更多的维度和可能性。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应注重引导学生参与文化的传承和交流,注重全面发展学生的感知能力和形象思维能力,注重学生个性的形成和整体素质的完善,造就适应新时代的创新型人才。为此,在美术教学过程中,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采用启发和探究的方式引导学生学习美术知识。新时代美术课程的设置对美术教师文化艺术素质的要求更高,要求美术教师不断关注美术学科的发展动向,掌握美术教育改革动向。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潮汕传统民间文化艺术素质的提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自我完善过程,不可急功近利。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一方面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细节来自好的习惯,日积月累的文化知识学习可以增长智慧,丰富内涵修养。学习传统文化知识,有利于形成一种高效的认知结构和思维方式。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另一方面需要深入民间生活,多接受传统美术方面及其他学科方面的新信息,多参加学术性的交流活动,如美术教学活动、美术采风活动、民间艺人交流活动等,形成一种善于反思、批判和研究的思想行为方式,在交流学习活动中拓展艺术视野,激发创造意识,健全自我人格魅力,展现出紧跟时代的优秀美术教师风采。

二、提高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的组织能力和教学能力

古语有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毋庸置疑,教师的职责在于育人,教学是教师实现育人的组织和策划手段,教师如何更好地运用有效的教学活动,对于培养人才质量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正所谓“名师出高徒”“教师应该思考任何一种教学活动给学生所能带来的效益,如果不考虑效益,教学就会变得盲目而无意义”。美术学科的教学是一种注重激发学生审美情感与创造精神的教学活动,目的是培养学生的人文修养和高尚的审美情操。发展美术教育事业,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具有较强组织能力和教学能力的美术教师队伍。因此,重视提高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的组织能力和教学能力是美术教育前进的动力。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必须具备的组织能力包括:美术竞赛组织能力、课堂教学组织能力、业余培训组织能力等,而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需要提高的教学能力包括:多媒体教学与制作能力、教学语言表达能力、运用教材教法的能力、制订教学计划能力、组织教学能力、教学示范能力、教学应变能力等。粤东中小学美术教师只有掌握这些能力,才能更好地提汕传统民间文化艺术素质,引领美术学科的发展动向,整合教学资源,发挥网络资源优势,选择、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建立学科领域的资源数据库,创造更大的美术教学空间。

三、结语

第6篇:艺术实践论文范文

(一)展现自由平和、热情奔放的民族理念

首先,展现了自由平和的思想。大理白族因为与汉族长期友好相待,也因长时间受到汉文化、儒家文化的影响,再考虑到大理所处的独特地理位置,和周围少数民族间的交流日益密切,因此,在白族传统民间建筑门窗装饰中吸收了不同地区的木雕手法,但整体上还是展现了浓郁的少数民族雕刻特色,展现出白族自由平和的民族理念。特别是在民间建筑门窗装饰色彩呈现出白族的平和、朴素的生活态度。白族门窗多数是使用木质颜色,或者是在门窗上涂上漆色,图案的装饰上呈现出素雅的一面,同时在装饰的色彩上还受到多种宗教的影响,使用了蓝色、红色以及紫色等亮色,这是宗教内提倡的平和、朴素的生活态度。白族的建筑门窗装饰纹样内,不仅能看到汉文化内的传统图案,比如牡丹、松树、喜鹊等,还有本民族内的传统纹样,比如大象、孔雀等的吉祥鸟兽图案。大理巍宝山土主庙内的蝙蝠纹造型,将草、蝙蝠、牡丹等多种吉祥物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并且使用黄色的彩绘来进行装饰,展现了浓郁的白族风格。另外,在白族传统民间建筑门窗装饰中,还将常见的动植物融入到装饰图案内,展现浓郁的生活意味,这些是白族人民在生活中累积产生的艺术品,是自由化的平民艺术形式。这些传统的民间建筑门窗艺术不仅是汉文化长期影响的结果,再加上白族文化传统,展现了自由平和的民族理念。其次,体现了热情奔放的民族理念。大理白族的民间建筑门窗装饰还受到了纳西族、藏族等其他少数民族文化的长期影响,展现出热情奔放的民族理念。在大理白族的格扇门动物的装饰,使用的兽爪形态威严、逼真,全面展现出野兽的基本特色,是白族图腾崇拜的展现,表明白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奔放豪迈、自强不息的民族品质。有些门窗的雕刻手法也显得较为豪放、粗犷,比如在云龙玉皇阁内麒麟雕刻纹样,就与中原地区的雕刻纹样有明显的区别,展现出了一种浓郁的粗犷美。在全面展现出奔放热情的生活态度时,白族的广大人民群众将凶猛的动物进行趣味化,还呈现动物的庄严姿态,这表达了白族人的热情奔放的民族理念。从白族建筑门窗使用的彩绘装饰能发现,该色彩体系能展现出典型的白族特点、色彩体系和周边的藏式木雕艺术较为接近。藏式目标的色彩系统使用的是红、褐与黄三种颜色,在浮雕刻基础上,使用彩绘样式,图案的题材方面也多使用了藏传密教类题材,比如寿星图、各式的佛教人物等,在图案的色彩搭配以及图案的样式方面也更为丰富。白族建筑门窗彩绘也受到了多个方面的影响,色彩较为艳丽,呈现出明显的少数民族奔放特色,然而长期受到汉文化的影响,与藏式木雕相比更为内敛,也更关注技术含量,彩绘是原来的雕花基础上再进行必要的修饰。比如白族周城居内的格扇门使用雕花彩绘,色彩较为靓丽,和内地门窗的淡雅色彩形成明显的对比,而纹样却使用了中原的喜鹊登枝的纹样,这和藏式木雕形成显著的对比。所以,白族传统民间建筑门窗装饰艺术既全面展现了内地文化的优雅与内敛,也融入了白族质朴和奔放的特色,形成了自身的独有的艺术风格。

(二)展示宗教文化交汇融

合白族发展过程中,先后有佛教、道教以及儒教等多种宗教,而在这些宗教中,佛教对白族人民的生活的影响最大。在传统的白族民间门窗装饰艺术中,八仙、、火焰、莲花等纹样的图案在门窗装饰中都有所展现,让白族门窗的装饰纹样更为丰富。佛教与道教的宗教教义,实际上都是希望人们去追寻完美的精神世界,表达人们对生活的祈福。白族是有着浓郁的的民族,艺术风格、思想艺术上也都受到宗教的长期影响。白族人认为在修身养性后,不但追求真善美,而且能实现永恒的幸福。一般来讲,艺术在发展的过程中,较多受到来自宗教思想的影响,但宗教传播的结果演变成不同的宗教艺术,宗教发展的前提是宗教形态融入到建筑艺术内。在唐朝时期中原地区盛行的传统宗教佛教传入到云南后,和当地的宗教交织在一起,和密教融合之后,刘红伟:少数民族民间建筑门窗装饰艺术研究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逐渐出现了富有大理特色的南诏佛教、大理国佛教。在后来的宗教文化发展历程中,中原的儒释道三教开始慢慢融合,再加上大理白族木雕内有着浓郁的原始崇拜与本土文化色彩,三教成为白族思想与文化心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白族社会的运作以及“三教合一”的哲学理念,在白族民间传统门窗装饰艺术中有很好的体现。在白族传统的格扇门中,主要的题材是渔樵耕读,他们是农耕社会中的主要职业,也是官员退隐之后的在“三教”内徘徊的思想。道教主张长生不老,而这一理想在白族群众门窗建筑装饰纹样中的“五福捧寿”与之有相同的理念;佛教的“莲花纹”、“发轮纹”等在白族门窗装饰艺术中有所展现。白族的传统门窗艺术,除了有儒释道三教之外,在白族原始崇拜与本土文化等在传统的民间建筑门窗艺术中都有很好的展现,例如虎纹。因为长期受到外部思想的长期影响,全面吸收对促进民族发展的有价值的东西,并加以借鉴使用,融入到白族文化思想内,逐渐形成白族文化内涵。白族这种对外来文化兼容并蓄与文化包容的手法,展现了追求实用的平民化态度,让白族传统民间门窗装饰艺术更富有民族特点。

(三)体现多层次的人文思想

白族传统民间建筑门窗装饰艺术是白族这一群体意识的表现,民间艺人从民族理念出发,来决定门窗装饰的实际形式和具体内容,展现了丰富的人文内涵。尤其是发展到了唐代,儒学文化在大理白族地区慢慢发展起来,到了元代大理白族的读书人也加入到科举考试的行列内,白族的人文思想就渐渐体现出来。所以,白族门窗装饰艺术内的人文理念具有多层次性特点。具体来说,多层次的人文思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内地文化思想。大理白族的文人聚居地,突出的是文化层面的修养与功名利禄的理念,在传统民间建筑门窗装饰中突出的是古色古香的文化气息。而在富商云集的地区,在门窗装饰方面则更关注吉祥、趋利的理念,其人文思想多呈现出装饰意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彰显了社会地位与自身的华丽气质。其次,也展示了浓厚的宗教人文理念。白族的门窗装饰纹样,也展现宗教和儒学长期交互融合后的产物。白族门窗装饰内所大量采用的莲花纹,该纹样传入大理是在南北朝时期,是伴随佛教传入的,该纹样在当地格扇门内就展现了儒佛的密切结合的这一图像。莲花纹既是常见的民间建筑装饰用的纹样,又是宗教装饰中的重要纹样。因为“莲花”之“莲”与“廉洁”之“廉”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因此,莲花也具有“廉洁”的内涵,表征着纯洁,受到了广大儒生的追捧,同时在白族的传统民居的格扇门与瓦当上面也经常出现莲花纹饰,寓意这户人家的清正廉洁。

二、总结

第7篇:艺术实践论文范文

1.1选派艺术设计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

专业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是高职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教学实践性的重要手段。从艺术设计专业教学来看,现在所教授内容普遍滞后,教学设计缺乏经验基础,教学环节脱离实践,急需积累行业经验,更新教学内容。通过选派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习,与企业员工交流、学习,了解行业动态,掌握相关专业技能,提升自身的实践能力,丰富教学内容。在此基础上也能通过进一步深入社会,熟悉企业和市场运作的流程,在教学中运用实践的案例,指导和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教师结合自身理论知识能够更加融会贯通,提高日后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指导学生方面的能力,同时也能使自己不断反思以前教学中的问题,提高教学质量。

1.2为艺术设计专业教师提供更多培训进修机会

艺术设计专业教师不同于其他专业教师,因艺术设计需要紧随时展潮流,这就要求专业教师不断学习,促进艺术设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各类培训、学术交流等方式加大对艺术设计专业教师的培训。有计划选派艺术设计专业教师参加各类艺术设计培训或高校组织的专业能力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学习更为先进的职教经验和实践教学模式。

1.3鼓励艺术设计专业教师积极参与职业技能竞赛

随着高职教育的不断深化发展,学生实践能力在就业中所体现出的作用也日趋明显,尤其是艺术设计专业学生。这就要求专业教师自身具有实践能力经验,鼓励并支持专业教师参加省、市职业技能大赛、各类与专业相关行业的设计大赛,通过与同行业人员的竞技提升自身的实践动手能力,从而取长补短,找出不足,锻造自己成为专业过硬的艺术设计人才。利用校内外实训基地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高艺术设计类专业才能。

2进一步开发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项目化教学课程

2.1与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训基地

高职院校应在优秀企业中建立专业教师实践基地,完善教师到相关企业定期实践制度,为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创造有利条件。积极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建立良好的校企合作关系,与相关行业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的学习制度,保证教师参加企业的继续教育学习。同时借助担任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教师之机,边指导管理学生边进行实践锻炼,做到在“教中学”、在“学中教”,把“教”和“学”融为一体。

2.2依托企业完善校内实训基地建设

校内实训基地是高职办学中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完善校内实训基地是高职院校显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质量的集中体现。专业教师进入企业实践毕竟时间有限,校内实践基地的建设和完善使教师的实践能力得到锻炼和巩固。通过依托企业逐步完善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能够提高专业教师教学水平;全面提升专业教师实践能力。通过不断探索,形成单项训练、项目化综合实训的实践教学模式,在模式中注重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使教学从传统的“灌输式”向“互动式”转变,把一个独立的项目任务交给学生,在整个完成过程中进行资料的收集、方案设计及实施直到最后任务的完成,专业教师在项目中负责引导、指导及辅助的作用,让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把握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从而达到培养实践能力的目的,为以后从事本职岗位奠定坚实基础。在整个实践教学设计中,也可以拓展一定训练内容,发挥艺术设计专业特色,通过外出写生、专业采风、技能实训、专业考察等形式实现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以职业能力为本位,实现职业教育持续发展

相对于传统课堂教学,多种教学模式更贴近市场与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学实践需求,也是未来现代高职艺术设计专业教学改革的有效模式。通过多种教学模式的实践也有助于高职艺术设计专业教师实践能力的进一步提升。

3.1企业顶岗实践常态化

每学期根据专业课设置情况,选派教师到相关企业顶岗实践,除了每学年度的学习之外,还可根据课程的安排,利用寒暑假时间到企业进行实习实践,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积累教学经验,增长见识,及时纠正以往教学中的不足和偏差,促进实践能力提升教学体系的常态化发展。

3.2专业工作室市场化

艺术设计专业教师通过企业实践经验,以市场为导向,组建与当前市场相适应的“专业工作室”,不仅将专业课程理论学习知识与在企业工作经验、工作流程运用到实际项目中,起到课堂教学延伸的作用,又产生市场价值,为学生职业能力培养提供前沿阵地,更快捷的与市场机制接轨。在项目中学生在不断进取中完善缜密思考、方案制作、设计运用,达到锻炼与提升创意思维意识、检验设计能力,这是院校培养与企业实践都无法替代的,被行业专家一致推崇的行之有效的实践教学模式。

3.3教师资格与职业资格的“双轨制”

此外,艺术设计专业教师应将取得职业资格与教师资格相结合,从而促进“双轨制”教学模式发展,比如我们学院现有专业正在进行的《平面设计师》、《室内装饰设计师》、《形象设计师》、《服装设计定制工》及《纺织面料设计师》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通过以上相关资格证的取得与实践技能锻炼有机结合起来,增强艺术设计类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通过大量的创新思考与实践,逐步形成自己独特的教学风格,进而提升师资队伍的整体实践能力。

4结语

第8篇:艺术实践论文范文

德里达认为,蒙太奇和拼贴是后现代话语的主要形式。众所周知,“蒙太奇”是源自法国建筑设计界的一个概念,就是按一定的构思、方案和计划,把建筑材料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建筑形态,这可以被理解为建构的建筑学概念。这一概念运用到电影中去就变成了电影蒙太奇手法。蒙太奇和拼贴的奥妙早已被人们认知,由此可见,建筑和电影的亲缘关系是缘自二者的生命语汇。当然同时作为空间的传播媒介,它们在展示内涵时,前者可能更侧重行为逻辑,而后者侧重视觉逻辑。在更广阔的视野中建筑与电影应该有着广泛关联,它们在文化与视觉符号的相互建构中合作得异常紧密。蒙太奇与拼贴异常的关联无疑促使建筑与电影走得更近了一些,然而这两个概念是否真的那么相似呢?作为技术层面二者的内涵确有很多相似之处,都代表了一种组合的手段和处理具体问题的方法。例如,解决不同空间与形式的共处与和谐。然而作为思维方式层面二者却大相径庭。拼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强调了对待实现乌托邦的一种方式,暗示了看待问题的某种意识形态。

这种做法就可能完全不同,但却不适用于蒙太奇,也就是说对于拼贴的分歧未必导致对于蒙太奇的分歧,因为前者更加侧重于理论思维而后者则侧重于技术思维;或者说前者所考察的对象更加侧重于文化与文脉,而后者的对象则侧重于元素的内在逻辑。以上从一条概念性的线索,简略浅显地分析了建筑和电影的一组对话,似乎从概念、技术、思维层面,建筑和电影早已相互渗透。也许有更多类似的概念性线索可以探索它们之间的共同语汇,所以,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建立起这样一种关联性的文化视角去认知建筑和电影。

二、电影角色与建筑形态美

20世纪早期,电影本体语言没有现今丰富,而建筑作为布景的主体成为了电影中重要的部分。但是电影对于建筑的需求只是实体形象“有”,而建筑的使用部分“无”恰恰是电影的再创造部分。正如Ingersoll认为的那样,建筑布景几乎是每部电影的潜在主题。建筑被安置于电影创作实践的基础部位成为电影必不可少的真实主体和“思想矩阵”。而具体空间的营造往往是电影的再创作而成必然的;也就是说电影和建筑对于同一议题的理解在那个时期或多或少地产生了倒置现象,也许这种内在的不和为日后的巨变埋下了伏笔。当建筑领域由现代主义时期逐渐转向到后现代主义的多元时期后,电影和建筑的关联也发生了一场革命。在现代主义的学说中,空间及其含义常常被认为是确定的、凝滞的、无辩证法可言的和一成不变的。而电影对于建筑的关注自然受到其影响,二者的关系可以描述为简单而重要。随后60年代兴起于建筑界的后现代风格激起了空间本体理论的多元化发展,诸如符号、解构、自治、女权等话语的介入进一步解放了建筑的创作和电影中建筑的再创作的束缚。

人们逐渐开始关注建筑的文化属性和电影文本的互动,空间也不再具有凝固的内涵。这也从一个侧面促成了后现代电影的产生。接连出现阿瑟•佩恩的《邦妮和克莱德》、阿仑•雷乃的《生活是部小说》、费里尼的《八部半》一系列后现代电影的声音。Furst认为她自己只是转换了建筑空间的意象而非建筑本身来设计电影场景。电影只需要建筑场景的信息来构筑场景的含义和事件发生的地点,而不是需要建筑场景本身,同时建筑也无法控制电影与其结构。至此电影与建筑较之简单而重要的关系,变得不那么重要却更加深层与复杂了。当然这样的系列转变有着更深的缘由,正如Derrida所描述的“不断的断裂与重构”。艺术家的力量要视观众对其解读和体验的力量而定。亦如罗兰巴特所说,读者创造他们自己的意义与作者意图无关。时代的声音告诉我们确实不能再以现代性的观念去理解电影与建筑了。当然当代电影研究学派早已超越了原有仅对建筑自身文化专注的狭窄视域,并已经进入对后结构主义、语言符号学、心理分析、后现代主义和解构主义等意识形态及方法论的关注,也包括对视听的流行文化研究等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范式。

三、文化语境中的统一与分离

在当今电影与建筑的后现代语境下,其一个重要的关联体现在文化评论的兴起。建筑批评与电影评论逐渐趋向于成为各自学科中的完整领域,成为重要的分支学科。可以说当今世界文化评论的兴起,是很多人始料不及的。在建筑理论历史当中后现代的死亡在其产生时就开始了,结构主义从未真正获得过立足点。另外新城市主义被一些人认为是一种福音主义的想象仍未能脱离早年霍华德式的悲惨乌托邦。缺少“Grounded”的建筑理论被MichaelDear认为是理论停滞的症结。所以,建筑以及电影领域向文化研究的转向是在这一趋势下产生的历史趋势。而文化评论的介入揭示了:建筑和电影的深刻关联正在于其文化属性把它们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去批评和分析,也体现了二者理论与实践进步的需求。以下就从文化评论的角度去考察二者的异同。

第9篇:艺术实践论文范文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条例》的颁布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使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资格选择、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体现了民主作风,对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的鉴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与诉讼制度的接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概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医疗体制进一步改革,社会福利性的医疗单位逐渐向营利性的经济实体转变,加上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不断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同时由于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误导,医患双方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复杂化,并已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难点。原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纠纷处理的需要,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经成了一纸空文。为了妥善处理解决医疗纠纷,2002年月日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条例卫生部了相应的配套规章。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概念性质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我们可以这样介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本文所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医学会组织专家组依法(《条例》)进行的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

《条例》明确了由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条例》第21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为医学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实行市、省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医学会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库,参加鉴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提起可以有以下三种:第一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委托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对单方面委托的鉴定申请不受理。第二种,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移交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三种,法院审理涉及医疗事故问题诉讼案件时,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移交委托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作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鉴定实行合议制度,过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予以注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卫生行政部门对鉴定结论的人员资格、专业内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不符规定的重新鉴定,符合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均可以进行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

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必须研究其鉴定行为的法律属性。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1]。有一种意见认为,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向法院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这种观点是由原《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具隶属关系所得出的。目前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受理机构,是独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不是行政主体,所以鉴定行为也就算不上具体行政行为。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

1.医学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条例》规定医学会具有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和义务。2003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学会由于行政法规《条例》的授权加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使医学会成为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其合法性不容质疑。

鉴定的目的使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事故民事纠纷,在医患双方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方侵权责任程度,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异议时,势必寻求公正的第三方(中介性组织)对此加以评判,以更好地进行协商处理。进入诉讼程序后由于法官对医学专业性问题难以评断,也需要借助一个有力的公正的鉴定。中华医学会章程第二条“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医学会在性质上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备法人资格,这与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的性质不同。医学会是一个独立存在的医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与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存在管理上、经济上、责任上的必然联系和利害关系,这也体现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中介性。[5]

但是中华医学会是一个具有行业利益色彩的社团性组织。新修改通过的《中华医学会章程》增加了“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等内容,这种行业保护倾向明显的学会性组织,已不同于纯粹的学术团体,具有维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在利益纷争的一般场合,这种利益要求和倾向是合理的。但医患纠纷中,这种行业性的利益要求应当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约束。不仅因为医患纠纷的另一方是单独的社会个体,而且因为这种社会地位的不对等,极易引发对患者合法权利的侵犯。

我们必须肯定医疗事故与否的判定只能由医疗领域的专家进行鉴定。对病人的疾病进行诊疗的时医生,评判其诊疗过程是否造成人身损害,行为是否有过错,行为过错和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等一系列的专业技术问题只能由该领域的专家进行。由于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医学科学的特点,对疾病的诊治方式,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涉及多个医学专业,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的方式进行”。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司法鉴定之比较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分析,我们先来分析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包含以下要件:违法的医疗行为、损害后果、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疗行为有过错。因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最终解决途径还是司法。目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则原则在审判中一般是按照过错侵权行为来认定的。我们可以对照一下过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我国通说将其概括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6]。其构成要件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要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过错侵权则无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所包含的范围比较广泛,医疗事故包括在内。但是就侵害生命健康权而言,医疗事故的成立和侵权行为的成立基本上是一致的。法庭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目的也就在于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违法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无太多实质性的意义。换句话说,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鉴定实质上是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医疗行为违法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名称容易造成一定的误解,拟改为“医事鉴定”为好。

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1月王保洁主编的《法医学》(第三版),法医学研究范围可以作如下划分: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学、法医精神病学。与医疗联系比较密切的就是法医病理学(对象:尸体鉴定死亡原因、死亡性质、死亡时间、损伤时间等),临床法医学(对象:活体,鉴定损伤性质、损伤程度、劳动能力、其他生理病理状态与损伤的关系)。法医鉴定暂时无法律规定其鉴定的范围,但是从其研究的范围就可以看出,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只能从事死因鉴定和伤残等级等损害后果鉴定,无权鉴定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无权鉴定医疗行为的过错性。缺乏临床经验的法医,在临床领域并不是专家,无法对诊疗措施的选择,手术指征的掌握等医疗行为作出客观的合理的评价。医疗损害侵权赔偿(侵害生命健康权)诉讼中,所应该进行鉴定应该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医鉴定只能鉴定其损害后果的存在,伤残等级的存在。所以法医关于医疗行为过错违法,行为和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是无效的,法院应该不予采信,只能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情况了。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司法鉴定也就是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无论是何单位鉴定均具有司法鉴定的性质。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样也是司法鉴定。目前存在很多“司法鉴定所”其当事人委托的鉴定结论称为“司法鉴定”。这是值得探讨的。同样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性质不是司法鉴定。但是一般情况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是唯一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只能是医学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是法院委托还是双方当事人委托。但是无论是双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应该是唯一的共同的。无论是双方委托医学会还是法院委托医学会,送检材料,当事人陈述等等鉴定的依据是唯一的共同的,得出的鉴定结论也是共同的。且其鉴定机构合法性不容质疑,法院对待任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态度应该是共同的,无论是司法鉴定还是当事人委托。最高院应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加以肯定,将其纳入到司法鉴定的轨道。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诉讼辅助行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依据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等等,对病案资料以及各种报告进行审查,判定行为性质,是众多医疗专家的思想结晶形成的过程,是对事实的一种说明和解释的过程。鉴定的过程是对事实的一种评判。鉴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实施,由于委托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司法鉴定和非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的情况下,该鉴定即为司法鉴定,该鉴定行为即是一种诉讼活动。鉴定就成了整个案件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实际上是医患双方寻找的第三方对事实进行客观的评价,类似于仲裁,但并非仲裁。其法律属性难以介定。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认可:鉴于医学会鉴定的中介性和非司法性,其合法的鉴定行为我们可以认定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鉴定不能解决赔偿问题,赔偿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处理,双方调解,民事诉讼这三种途径来解决。民事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问题的根本还是要走向诉讼,进行鉴定的最终走向就是民事诉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还是要跟诉讼相结合。鉴定解决的是事实判定问题,有助于进入诉讼程序。诉讼中大部分案件还是要借助于鉴定来进行审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论何时提起,何人委托,我们都可以看作为诉讼辅助行为,一种诉讼活动。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特点具有多重属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法律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备法律依据——《条例》。鉴定结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鉴定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专门性。鉴定人、涉及学科、鉴定机构等等均具有专门性。

第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主观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的是专家组的主观活动,根据事实,鉴定人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见。

第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准司法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事实的一种评判,是由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我们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主要的就是研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包括其性质、特点和诉讼中证据效力。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性质

我们来看看各国对鉴定结论的规定。英美国家的诉讼理论将鉴定结论称为“专家证言”、“意见证据”,认为“意见是指从这些事实中推理得出的结论”[3]。实际上并不是以鉴定结论的方式出现,而是以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的身份被通知出现在法庭上,鉴定人实际上也是证人,鉴定意见即为“专家证言”。大陆法系国家中,鉴定人是法官的帮手,他们在法庭上比一般证人享有某种特权,如有权查阅相关卷宗询问当事人等。证人和鉴定人相区别,遵循古老的法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

在原苏联,鉴定结论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鉴定人和证人相区别,鉴定人不是证人,因为他不是向法院说明他自己看见或听到的什么事实,也就是说,他不是证明事实,而是对事实作出分析,从科学材料或者自己专门角度来说明事实。原苏联将鉴定分为法院鉴定(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和非法院鉴定(非法院指派委托的鉴定隶属于某一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七种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里鉴定结论指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鉴定部门作出的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所认可、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很显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也包含在内,在诉讼中也是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查研究,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案件的某些方面进行鉴定所得出的合乎科学的结论。鉴定结论并不是案件形成时或形成后留下的客观事实而是根据其原有的一系列证据作出的结论。它是不仅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同时还有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推断。正是这种反映和推断产生了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也就形成了鉴定结论。鉴定的过程是解释和评断的过程,鉴定结论是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科学解释、评断所得出的推断结果,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直接反映,同时也不是客观事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一种独立的原始证据,也不是直接证据,而是一种衍生证据。无论是诉讼前的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还是诉讼中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其本质都是证据。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特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直接结果,鉴定结论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其证据形式的特点:

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主客观双重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鉴定活动的结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观性质必然带来其结论的主观性,但并不是否定鉴定对医疗行为的认定,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行为作出一个客观的评判,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而且其主观性更浓一些,因为鉴定主要就在于评判部分。

第二,真实和失真的双重倾向性。鉴定的科学性,如专家合议等决定和保证了其鉴定结论具备更大的真实性,但是由于医学是一门复杂的特殊的科学,人类对疾病的认识还没有达到很高的水平,鉴定的主观性决定了其必然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第三,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性的严格条件性。《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对鉴定作了一系列的严格规范,特别是程序性规范等,只有鉴定行为、程序、鉴定人等等均合法,鉴定按照严格的条件进行,才能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如鉴定人的回避等等。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鉴定结论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41条),也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的依据,在这两种行为中鉴定结论的作用本文不作探讨。这里主要探讨的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包括诉讼中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还包括诉前已经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诉讼前或诉讼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同等的效力。诉讼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视为书证,也应该视为鉴定结论。一般情况下,涉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机构(医学会)是唯一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只能是医学会。不同之处就在于是法院委托还是双方当事人委托。但是无论是双方委托还是法院委托,其鉴定结论应该是唯一的共同的。

前面已述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任何一种证据都必须依法定程序经司法人员审查或当事人提供经法庭质证后才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同样如此。只有当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充分证实后才能被法官采信。而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具有主观性、失真倾向性、客观真实性的严格条件性等特点,更要求我们做好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质证。但是我国现行法缺乏对其采信应有的审查、质证等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应该尽快加以有效地规范。

1.法院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下称《证据规定》)71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29条规定了法院对鉴定书的格式进行审查。可见,法院对法院委托的鉴定得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持绝对之肯定态度,法院无须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则未作规定。《证据规定》77条已经明文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大于一般书证。法院为公正公平地判案,必然要求正确对待鉴定结论,应该对鉴定结论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鉴定结论既然作为证据,法院就应该有查明的义务来认定其证据能力。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法理和良知,对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医疗事故鉴定组织、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鉴定书的格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上述几点的合法性都得以确认之后,才可以于以采信。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正确认定案件。对于不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当不于采信,要求医学会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从新鉴定。新条例并未规定法院对鉴定的审查权、否定权,这是应然的。鉴于《条例》的行政法规的性质,无权对司法程序、法院职权作出规定。最高院在法[2003]20号通知中已经作出了一定的确认:“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的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按照法理,法院有权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的,对鉴定结论也应该积极进行审查,无论是诉讼前的还是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应该一视同仁地进行审查。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业性,法院对审查有困难时可以考虑引进专家辅助人,作为对鉴定结论提出质疑、帮助法庭审查的专门人员,其费用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否则,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审查最终还是流于形式。

2.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证据规定》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直接言词原则,双方当事人应该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质证,排除合理疑点,才能说明其证据效力,才能被法院采信。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要由双方进行质证。《证据规定》61条使欠缺医学专门知识的当事人借助诉讼(专家)辅助人对鉴定结论提出有抗辩力的质疑,有助于法庭的对抗,有助于法官理性判断鉴定结论,确保公正公平与正义。《证据规定》59条“鉴定人应当接受当事人质询。”这必然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回答对方问题,解释说明鉴定问题,解释说明鉴定过程,特别是鉴定结论中的疑点,论证其结论的科学依据。但是目前鉴定人出庭率底、庭审质证流于形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的100例案件中,只有一件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医出庭就鉴定结论回答当事人的提问。由于法官缺乏专门知识,受害人缺乏专门知识,而鉴定人又不出庭对鉴定结论进行论证,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鉴定结论的庭审质证流于形式。[4]

鉴定人出庭是质证的必然要求。这也就涉及到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的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是医学会临时召集的专家鉴定组,鉴定结论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专家鉴定组成员均应该是鉴定人。他们均参加了鉴定活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但是鉴定结论是这“临时集体”的共同结论,鉴定人中可能有人持有不同意见。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参加庭审,出庭参与质证就成了一个问题。如果规定所有鉴定人都有出庭的义务,那么强加给持不同意见的鉴定人一个难以做到的任务,这是讲不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与现代诉讼制度接轨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们可以这样规定,作出签发鉴定书的专家鉴定组组长即可看作是主鉴定人。鉴定作出之后由主鉴定人承担下列义务:按时出庭;在法庭上依法陈述鉴定报告;接受双方当时人的质询。特殊情况下,经过法庭许可也可以不出庭参加质证,但是必须接受“书面质证”。法官或当事人对鉴定书书面提出疑点,书面文件交给组织鉴定的医学会,由原专家鉴定组给予书面答复。答复意见由鉴定组组长签字,加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

经法院审核和庭审质证,该鉴定结论无足够合理疑点,当事人或者法官无足够证据据以反驳,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即被法院认可,应当作为判案的依据。法院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应当陈述其理由,鉴定结论法院采信与否都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监督机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是医疗行为事实的判定,直接影响到双方协商和诉讼结果。其活动过程必须依法受到监督。目前已经存在相关的监督,比如:程序合法性监督,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其鉴定程序。目前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我们应该加快完善监督机制,以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前面已提及法院加强审查,庭审专家质证。在这里主要分析责任承担问题,应该尽快建立错鉴追究制度。

(一)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错鉴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鉴定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作出错误的或虚假的医疗事故鉴定,造成被鉴定人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损害后果的,依法追究鉴定人行政、民事和其他法律责任的制度。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审判制度,如合议制,二次鉴定制。二次鉴定赋予了当事人再次鉴定的权利以防止错鉴的发生,防止错鉴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的现状是二次鉴定制度,对于错鉴不承担任何责任。建立错鉴追究制度可以让鉴定组更加客观公正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的鉴定已经赋予了专家们过多的负担,再加上错鉴追究制度是否会让众多的专家们如履薄冰,加重鉴定专家的心灵负担呢?我们就要掌握一个度的问提。

我们可以考虑设立这样一个错案追究制度:首次鉴定,已经赋予当事人再次鉴定的救济途径,鉴定人不承担错鉴责任。由中华医学会设立全国性的专家鉴定组每月定期从各地省级鉴定的鉴定中抽查,对整个鉴定进行检查,是否存在错鉴情况。存在错鉴的原则上不于纠正,除非应法院要求从新鉴定,但是追究主鉴定人(专家组长)和医学会的责任。可以考虑给专家组长小数额的罚款、和小范围内通报。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医学会承担责任。但是对于错鉴法院已经结案的不予纠正,以维护鉴定,以及法律的公正。

(二)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可诉性

笔者认为,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可诉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一种诉讼辅助行为。医学会出具的相当与咨询结论,法院是否采纳,是审判范围的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不存在可诉性。

五、结束语

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条例》的颁布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使鉴定的组织机构、人员资格选择、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体现了民主作风,对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说在目前的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能够规定到这种程度是难能可贵的。但是目前的鉴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于诉讼制度的接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明确:医学会是从事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行为过错鉴定,行为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鉴定)的唯一合法组织,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法院和当事人应当加以审查和质证,鉴定人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同时应该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最高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和诉讼制度良好地接轨,确保鉴定的公正和权威,以更好地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注释】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P73)

[2]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10)

[3]沈达明.英美证据法[M].中信出版社(P93)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调查报告.人民司法[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