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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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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第1篇:个人所得税法范文

日期:1980-12-14

执行日期:1980-12-14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三百六十五日的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项纳税年度指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未超过五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只就汇到中国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纳税。

第四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所得,其范围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从事工作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等所得。

前项奖金,不包括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投稿、翻译、书画、雕刻、电影、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体育、技术业务等项劳务的所得。

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提供、转让专利权、版权及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项的所得。

四、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和投资的股息、红利所得。

五、财产租赁所得,是指出租房屋、机器设备、机动车船及其它财产的所得。

六、其它所得,是指上述各项所得以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所得。

第五条 下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

一、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提供劳务的所得。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九十日的个人,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二、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但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城乡合作组织分得的股息、红利,免予征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机关派往国外工作人员取得的报酬。

四、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和出租中国境内财产的租金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六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应当分别计算纳税。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如有实物或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第八条 税法第四条第一项所说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是指个人在科学、技术、文化方面有发明创造的成果,由中国政府或中外科技、文化等组织发给的奖金。

第九条 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在中国的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的利息,包括人民币和外国货币储蓄存款所得的利息、国家银行委托其它银行代办储蓄存款的利息。

对个人在中国各地建设(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分红利,其股息不高于国家银行、信用社储蓄存款利息的,也免予征税。

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第七项所说的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是指各国驻华使馆外交官、领事官和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员的薪金所得。

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的薪金所得的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同等待遇为限。

第十一条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应当就收入全额纳税。

第十二条 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每次收入,是指只有一次性的收入或完成一>事物(务)的收入,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的收入,不能划分次数的,可以对一个月内连续取得的收入,合并为一次。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所得项目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减除费用的,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各种应当纳税的款项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项所说支付各种应当纳税的款项,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帐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支付时折算的金额。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时,应当在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缴纳税款和报送纳税申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六条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与中国境内应纳税所得分别计算纳税,并按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分项减除费用,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

第十七条 个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需要出境的个人,应当在未离开中国七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方可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员对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第二十条 税法第十条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百分之一的手续费,应当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扣缴税款的金额,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违反税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金。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本细则规定,处以罚金的案件,应当填发违章案件处理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按照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复议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2篇:个人所得税法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税制

一、个人所得税及其发展

个人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和确认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为了加快改革开放建设,颁发了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文件,并在1994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深入且全面的改革,提出了“分类征收,税率不同”的概念。在上世纪末,开始征收居民储存利息;本世纪初,开始对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日益完善。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关键问题

1.税制模式缺失公平性

我国择取分类税制模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有机结合了税源特征,不仅可以对税源进行合理控制,还可以降低征收成本。不过,该模式并没有对我国相关税收所遵循的“合理调节、缓解差距、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进行充分体现。而且随着我国国际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这种模式的弊端以及滞后性逐渐显露,已经无法通过其对纳税人的真正能力进行全面衡量,极易引发避税、逃税等现象,除此之外,按次及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分项征收,极易出现收入较为集中的人缴纳大量税费,而收入较为平均的人缴税量则较小的情况,导致税收在总体上难以实现公平。

2.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形式有两种,分别是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对各项所得进行深入分析可知,我国水利结构严重缺失合理性,主要表现有两方面:一是,薪金以及工资的边际税率较大。薪金以及工资属于劳动所得,税率最高比为45%,而我国个体经营的边际税率最高比为35%,企业仅为25%,而且基于我国现阶段国民平均收入水平而言,征收税率超过30%的纳税人只是毛鳞凤角,更遑论45%的征收税率,这便导致我国税率在名义上非常高,但实际却很低,无法收获良好的课征时效。不仅如此,税率较高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纳税人的积极性,从而引发避税、逃税的现象。二是,税源相同,税率存在较大差异。稿酬、劳务报酬与薪金、工资均属于劳动所得,但在征税时,却没有一致对待,而是择取30%―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规范薪金以及工资的征收标准,按照20%比例征收稿酬、劳务报酬的税率,如果劳务报酬量较大,还会实施加成征收,而在稿酬所得方面,则是减征30%。

3.费用扣除缺乏合理性

在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设计时,要对税前费用扣除给予高度重视,因为其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制的公平性。现阶段,我国在费用扣除方面主要采取综合扣除法,即结合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这种方法并没有以纳税人的角度对费用扣除制度进行设计,不符合人性化建设要求。

因为工薪收入为大多数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直接关系大家的切身利益。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我国实行总收入减去固定扣除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税方法,从表面上看,对于每一个纳税人都是公平合理的,工资相同,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少了。但实际上,却存在着不公平之处。所谓不公平,是指这样的计税方法,没有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的东西部差异较大,我国采用一视同仁的方法,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在我国西部地区,收入达到3000元在该地区有可能算高收入,而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大约60%―70%的人的收入都超过了3000,甚至更高。同样的3000元工资,在西部地区,由于消费水平不高,能够正常生活,但在高消费的沿海地区,在缴完个人所得税之后,生活压力就会比西部地区大很多。所谓不合理,是指采用这样的扣除方法,固定扣除一定数额,标准规定过于简单,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比如纳税人家里是否赡养老人、家中人是否有残疾以及精神病人等,因而无法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和负担水平,很容易造成不公的后果。

4.征管方式有待改进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采用两种方法,即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在征管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在信息方面缺乏良好的掌控能力。税务机关存在没有对纳税人资料进行详细了解的情况,甚至有的税务机关即使掌握相关资料也无法实现跨区域传递。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还存在无法对税源进行准确判断以及组织征管的现象,导致税源征管存在较大弊端。如果纳税人没有主动申报税源,税务机关无法对纳税人在各个时期以及地区获取的收入进行有效的统计与汇总。这给税源征管的创新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制约性,不利于我国调整税制模式。

三、针对个人所得税建立健全相关对策

1.建立新的税制模式

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更加公平,应该选择新的税制模式。应择取混合所得税,即结合综合所得课税与分类所得课税。这种模式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其主要优点是对纳税人相同性质的所得实行综合计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计税。在这种制度下,对于存在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采取综合收入,例如,劳务所得、工薪所得等,对费用扣除以及税率标准进行统一规范,而其他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择取分类征收法征管应税所得;除此之外,也可以先择取分类征收法征管部分所得,年终对其他应税所得以及已税所得进行汇总计算,全年所得额若高于相关标准,则采取特定的累进税率对全年应纳所得额进行计算,并分类已交税额。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纳税人出现避税、逃税的现象,除此之外,这种征管方法也给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了加大的便利性,不仅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源征管工作量,还节约了大量的税收成本。

2.调整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税率结构不仅会对税收杠杆作用起到直接的影响,还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累进以及税负程度,因此,必须要确保所设计的税率结构具有良好的科学合理性。基于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的指导,首先,要对税率的级距进行调整,对综合课税项目规模进行最大化建设,并合并征收劳务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其次,按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方便计算,减少工作量,更有利于平衡税负。

3.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仅对能反映个人呢纳税能力的纯所得部分课税,因此应当改变收入减去固定扣除部分的扣除方法,也是就是要在总所得税中将无法准确反映纳税人纳税能力的生计费用、成本费用扣除。例如,设定赡养扣除标准,根据纳税人实际赡养情况,规定每位被赡养人的生计费用。对特殊人群,军人、残疾人等做出较多的扣除。

4.加强税收征管

个人所得税税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实现全面征收,因此,我国税收机关要加大代扣代缴力度,针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建立完善的双向申报制度体系,提高纳税人的法制观念以及税法依从性,促使纳税人形成良好的自觉纳税意识。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还要强化自身的执法能力,勇于曝光偷税、漏税案例,并对违法人员进行重度处罚,从而促使税法更具威慑力。

参考文献:

[1]武辉.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N].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01).

[2]秦晓东.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及对策论[N].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7.

[3]石坚,陈文东.完善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J].中国财经报,2010(08).

第3篇:个人所得税法范文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主要税收政策解读

(一)基本规定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表1所示。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含义

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 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 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收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1)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该通知还特别强调: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为了方便计算,将新个税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率表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税率表。

二、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问题提出

(一)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合理组合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年薪制,在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一定的情况下,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如果月薪偏高,会使月薪适用较高的税率,失去将月薪转化为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具有优惠性质的低税率的机会,加重个人的所得税负担;相反,如果全年一次性奖金过高,会使奖金适用高税率,失去将全年一次性奖金转化为月薪适用低税率的机会,也会增加个人的所得税负担。因此,合理安排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的分配比例,就显得尤其重要。那么,单位究竟应该在平时发放多少月薪,为年底预留多少全年一次性奖金,才能使职工享受最优纳税的好处呢?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及各级段的实际税率

假设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假定职工为居民纳税人,且月薪超过免征额),税后所得为Y,则有下列计算公式:

Y=X-(X×税率-速算扣除数)=X×(1-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此可知:Y是X的分段线性函数,其中,斜率分别为0.97、0.90、0.80、0.75、0.70、0.65和0.55,而截距分别为0、105、555、1005、2755、5505和13505。以函数图像说明税后所得Y与全年一次性奖金X的关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A点(18000元)时,税后所得达到3%税级段的极大值。此后,奖金金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至10%,致使税额大幅度增加,税后所得陡降;但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会逐渐回升,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B点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3%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奖金收入超过B点时就又恢复了正常。同理,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C点(54000元)时,税后所得达到10%税级段的极大值。此后,奖金金额再略微增加,税率就陡增至20%,致使税额大幅度增加,税后所得陡降;但随着奖金金额的继续增加,税后所得又逐渐回升,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达到D点时,税后所得又恢复到了税率为10%时税后所得的极大值,奖金收入超过D点时就又恢复了正常。如此情景,反复出现。

之所以会出现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增加而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情景,其原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资、薪金实际负担的税率为3%~45%,以函数图像说明月工资、薪金税后所得Y与月应纳税所得额X的关系如图2所示;而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允许除以12后确定适用税率,因此可视同12个月的应税所得。但是,这仅仅是找税率,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却只能使用一次,这就意味着这12个月的应税所得中只有1个月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税相比,少减了1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实质上采用的不是超额累进税率,而是更接近于全额累进税率的征收方法。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会跳跃式上升。这样就导致边际税率超过了100%,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产生“多发不如少发”的不合理现象,形成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无效区间”。

下面,我们以A、B点为例来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我们设B点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为X,由于B点跟A点的税后所得是一样的,则根据前述Y与X的分段函数关系可得如下方程:0.97×18000=0.90X+105。求得X=19283.33元,这样就得到了第一个无效区间(18000,19283.33]。以同样的方法,我们可以求得如表2所示所有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效区间”。

我们已经知道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边际税率超过了100%。那么无效区间之外的税率又是如何呢?进一步分析可知: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在计税时实质上并未采用工资、薪金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一次性奖金在每一级段承担的实际税率,与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并不一致(第1级段(0,18000]除外)。例如,在全年一次性奖金第3级段(18000,54000]中,假设以18000为起点有一个奖金增加额X,该增加额对应的增量税率=[(18000+X)×10%-105-(18000×3%-0)]/X=1155/X+10%。对该增量税率求极限即可得到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54000]级段中的实际税率:当增加额X无穷小时,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无限逼近该级段下限18000时,此时增量税率也即实际税率为正无穷大;当增加额X为36000时,即全年一次性奖金达到该级段最大值54000时,实际税率为13.21%。至此,不难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54000]级段中的实际税率将由正无穷大逐渐减小至13.21%,这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所适用的税率10%是完全不一致的。另外,若令该增量税率(1155/X+10%)等于20%,可以求出增量X=11550,即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9550时,其实际税率为20%。因此,全年一次性奖金在(18000,54000]级段可以细分为(18000,29550]和(29550,54000]两个子税级段,其实际税率分别为(+∞,20%]、(20%,13.21%]。同理可计算出如表3所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各税级段的实际(边际)税率。

综上分析,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采用奖金除以12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 表面上使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但事实上其导致边际税负极不合理,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有了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三、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思路

为简化起见,本文设定如下的纳税筹划假设前提:①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是可预测的,至少可以预测收入在某一区间;②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通过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两种方式获得,并且两种报酬的比例可以根据节税的需要作出安排;③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免税项目;④当月薪发放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税负相同时,由于奖金是年终考核性质,发放时间比较滞后,从货币时间价值和激励职工日常工作绩效等因素考虑,选择按月薪发放。

我们假定某职工全年工资、薪金所得为Y。该职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等于12个月份的月薪应纳税之和加上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金额。如果我们发放给该职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A,那么在Y一定的情况下,则该职工12个月份的月薪之和为Y-A。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下,我们会发现在该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A一定的情况下,该职工平时每月的月薪均为(Y-A)/12时,12个月份的月薪应纳税之和最小。那么,如何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二者之间进行组合,才能使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总和最小呢?对此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将全年月薪所得和一次性奖金作为一个整体,既要考虑每月工资的税率,又要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科学调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的比例。将职工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发放视为一个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的一个逐步增量发放的过程,以每一增量实际负担的税率由低到高的顺序为原则,来考虑该增量额的发放,进而得出税负最低的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发放方案。

例如,某职工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25000元,那么如何根据上述纳税筹划思路安排其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以使其个税最少呢?若该收入增至130000元,又该如何安排?首先,我们考虑零税率增量的发放。此时,应安排发放的增量总额为42000元,即月薪3500元,不发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实现零税负的效果。其次,考虑负担3%税率增量的发放。月薪由3500元增至3%税级段的最大值5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由0元增至3%税级段的最大值18000元,其安排发放增量总额为36000元(1500×12+18000)。至此,累计发放增量总额为78000元。第三,考虑负担10%税率增量的发放。月薪由5000元增至8000元,由于根据表3,全年一次性奖金奖在18000元基础上增加任一增量,其实际税率均大于10%,因此,不考虑全年一次性奖金增量的发放,即全年一次性奖金保持不变。在此阶段,安排发放增量总额为36000元(3000×12+0)。至此,累计发放增量总额为114000元。第四,考虑负担13.21%或20%税率增量的发放。在安排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25000元的发放时,此时还需考虑的剩余增量为125000-114000=11000元,此增量计入月薪,其实际税率20%,而计入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际税率大于20%,因此,该增量应计入月薪,即月薪由8000元增至8916.67元(8000+11000/12)。因此,此时个人所得税税负最低的发放方案为每月月薪8916.67元,全年一次性奖金18000元。

如果安排发放的年工资、薪金所得增至130000元,此时还需考虑的剩余增量则为130000-114000=16000元,此增量发放在月工资,其实际税率20%,而发放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其实际税率则小于20%。因此,该增量应发放在全年一次性奖金,即全年一次性奖金由18000元增至34000元(18000+16000)。因此,最优发放方案为每月月薪8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34000元。为了能帮助大家在实务中更好地做好纳税筹划,根据以上原理可编制出如表4所示的年工资、薪金所得最低税负分配表,单位可以参照表4直接查找个人年工资、薪金所得对应的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佳额度组合及其各自对应的税率。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科学、合理地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我们须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对全年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个税筹划的核心在于:将全年月薪与一次性奖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筹考虑,科学地组合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两者的发放金额,使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税率尽量靠近适用的低税率,以降低整体税负。

2.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单位对职工一年辛苦贡献给予的奖励,包含着对优秀职工的激励,因此必须避免出现“多发比少发税后收入少”的异常现象。为此,必须规避如表2所示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无效区间”,如:(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当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以上区间时,应选择按临界点18000.00、54000.00、108000.00、420000.00发放,多余金额并入月薪按月工资发放。

3.运用好临界点,规避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发放”:(18000,29550)、(54000,108000)、 (108000,207000)、(420000,660000)、(660000,+∞),最大限度地降低个税负担。

4.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在6万元以下的低薪阶层,不适宜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办法,单位为其发放每月月薪时,应尽可能地用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

第4篇:个人所得税法范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税率;费用扣除;征管方式

【中图分类号】 F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143-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始于1980年,相对于主要国家而言,起步晚,时间短,现行个人所得税虽然在汇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亟待解决。

一、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关键问题

(一)税制模式难以实现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这种模式广泛采用源泉课征,可以控制税源,节省征收成本。但是,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所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然而,当前采用的分类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缴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缴税的现象。同时,按月、按次分项征税,造成了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纳税重。

所以,“这种制度设计方法,一方面容易造成对一些纳税人不合理的征税,一方面又会使一些纳税人合法避税,导致税源流失。”

(二)税率结构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两种税率形式: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具体分析各项所得,会发现税率结构极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过高。工资、薪金所得作为劳动所得,其最高一档税率为45%,远超过经营所得,如企业所得25%的比率税率、个体户经营所得35%的最高边际税率。就现实情况看,适用30%以上税率的纳税人少之又少。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实践中极少运用,名义税率高,而实际税率低,课征时效差”;另一方面,过高的税率会减低纳税人的纳税热情,增强偷逃税款的动机。2.同为劳动所得却适用不同税率,并且税率差异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同为劳动所得,而征税时却区别对待,对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与稿酬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还要加成征税,对稿酬所得要减征30%的税款。

(三)费用扣除不科学

税前的费用扣除是设计个人所得税制的关键点之一,直接关系到纳税人负担的轻重与税制是否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并未从纳税人角度设计费用扣除制度,严重缺乏对纳税主体的关照,缺乏人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周全。2.忽视了经济形势变化对个人纳税能力的影响。3.工资、薪金实施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与《劳动法》欠缺衔接。

(四)征管方式有待改进

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过程中,突出的问题是税务机关的信息掌控能力有限,不仅是税务机关不掌握纳税人信息资料,就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也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这从根本上影响着征管方式的改进,更影响税制模式的调整。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的几点对策

(一)调整税制模式,实行综合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征管水平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现实的。首先应将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每一项所得按照劳动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进行归类。在此基础上,对于劳动所得、营业所得等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采用分类综合征收的办法。

(二)调整税率结构、降低税负

我国现行采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形式可以继续沿用,但随着税制模式的调整,税率结构需相应调整。考虑到劳动所得、营业所得与纳税人的付出存在一定关联,在税率的设计上应区别于其他项目的所得。

(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与其他法律衔接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并与其他法律制度衔接。

1.增加费用扣除项目。在当前的体制转型时期,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改革也会对纳税人的生活费用发生重大影响,费用扣除必须考虑纳税人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

2.推广税收指数化,建立弹性税制。税收指数化是指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相应调整费用扣除额和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额级距,再按适用税率计税,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发生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名义所得增加,税收负担因此加重,如果不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来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实际是以不变应万变,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3.与《劳动法》进行对接,费用扣除标准授权省级政府按年度具体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不应全国统一,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实行以省为单位由省级政府确定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我国地区间工资水平差异很大,各地生活成本悬殊。《个人所得税法》应当与《劳动法》进行衔接,授权省级政府具体确定本地费用扣除的限额。为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法律可以确定最高扣除限额。

(四)进行配套制度建设,增强税务机关的信息掌控能力,逐步改进征管模式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分类所得税模式,必然需要对征管模式进行调整,但这不是税法自身的完善能够彻底解决的,因而,应逐步改变目前扣缴为主的征管模式。

征管模式的调整建立在税务机关较强的信息掌控能力的基础上,这需要一些配套机制建设。首先,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最后,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健全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加强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逐步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联网,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第5篇:个人所得税法范文

    2011年9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调整原有的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起征线2000元为3500元,同时,将原来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下降为3%,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修改为7级,将原本的15%和40%两档税率取消,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予以扩大。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可以看出,除了免征额、税率、级次的修改外,征税实质形式没有改变,因此个人所得税仍然存在着节税筹划的空间。

    一、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有利途径和思路

    (一)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有效的途径

    一般来说,高校普遍采用两种途径来做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一种是从备选的几个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较低的那一个方案;二是尽可能将缴纳税款的时间放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新个税法对于税款缴纳的规定是: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应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也就是说,在每个月月初的14天内,学校就可以随意的利用这笔税款,学校可以将该笔款项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收入,也可以用于其他安排,这比款项在这14天内就相当于一笔无息的贷款,采用以上方法提高了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步骤

    步骤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合计-三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他免税部分-3500

    步骤二:工资、薪金应缴所得税额=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上述计算步骤中的其他免税部分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部分。

    由于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是相对应的,而速算扣除数是一个固定值。根据上述的步骤,可以看出只有在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这两个方面进行筹划,才能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适用税率是随着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的,二者之间是相对应的。由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要想最大限度降低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负担的应税金额,所以在做筹划的时候只能在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方面进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适用级次应尽量比每月发放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应的适用级次低,而且还应该尽量控制较低级次的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避免适用高档的税率级次对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税款。

    (三)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进行税法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纳税。

    所谓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指的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参考本单位一年的经济效益,再综合单位员工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发给员工的一次性奖金。各企事业单位参照考核情况,结合单位自身制定的薪酬方式,以年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薪酬和绩效工资,现行的纳税计算方法都是能够适用的。如果员工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比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低,那么在确定应缴纳的费用时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重新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再参照国税总局给出的办法确定新得到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前面所讲述的定义和解释可以得出,高校在计算教师工资、薪金时,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范畴可以将校内岗位津贴(含课时津贴)和科研酬金等纳入进来。在适用个税计算级次的确定时,可以将教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从而使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参照平均月奖金额来确定。

    二、高校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的方式

    (一)利用寒暑假进行筹划

    目前高校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各种绩效、津贴、课时费等。因为高校职工工作的特殊性,寒暑假工资一般只包括基本工资及计量方的津贴。因此,我们可以高度利用寒暑假,结合一定的工资发放方式来达到税纳筹划的目的,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例:某高校某老师基本工资3500元,绩效津贴1200元,课时费某学期(5个月)4500元,假定假期绩效津贴只占平时60%,假期一个月。

    1、如果津贴、课时费按日发放,那么该教师的个人所得税=[(3500+1200+900-3500)*10%-105]*5+(3500+720-3500)*3%=546.6(元)

    2、如果将津贴、课时费每月定额发放,剩余部分第五个月月末补齐。

    (1)定额发放1400元,应交纳税=(3 500+1400-3 500)*3%*4 +(3500+4900-3500)*20%-555+(3500+720-3500)*3%=614.6元

    (2)定额发放1500元,应交纳税=(3 500+1500-3 500)*3%*4+(3500+4500-3500)*10%-105+(3500+720-3500)*3%=546.6元

    (3)定额发放1600元,应交纳税=[(3500+1600-3500)*10%-105]*4+(3500+4100-3500)*10%-105+(3500+720-3500)*3%=546.6元

    从上我们可以看到,在如同的级数内进行纳税筹划,当满足除最后一个级数外的不小于每个级数的税级距的最大数时,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最小,且此时无论全额如何分配,应纳税额都相等。

    3、 如果将课时费按6个月平均分摊,则应纳税额=[(3500+1200+750-3500)*10%-105]*5+(3500+720+750-3500)*3%=494.1(元)

    4、如果将津贴、课时费按6个月分摊,则应纳税额=[(3500+1870-3500)*10%-105]*6=492(元)

    由此可见,通过利用寒暑假并结合一定的工资薪金发放方式,可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其中方法(4)计算的应纳税额最少。

    (二)将工资、薪金转变为福利化的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对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是可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高校教职工虽然工资薪金有所上调,但还要担负住房、交通、培训等一些必须的支出,这些支出又不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项目范畴。所以,高校可以降低名义收入即由高校替教职工缴纳的必需花销并从其工资中扣除。这样在不降低教职工实际的工资水平的情况下降低个人的税负,这样学校就以另一种形式为我教职工提供另一种福利。这些福利可以包括以下几点:

    1、提供交通、通讯补贴。我国税法规定: 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像在厦门一些岛外的高校,每天教职工必须的在交通上花费一定数额的支出,一个教职工如辅导员要指导班级同学活动,通讯话费也就必不可少。高校可以提供免费班车使用或者按月报销一定额度的交通、通讯费用。虽说教职工个人名义工资减少, 但减轻了负税增加了福利水平。

    2、提供房屋住所。税法规定个人对实物没有所有权而仅仅只是消费的话,那么个人所得税是不用缴纳的。如果高校能为教职工提供免费的或者收取一定金额的租金而不是发放补贴性工资。例如某高校教职工每月领取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但是却要自己支付1200元的房租,该老师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5000-3500)*3%=45(元);那么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是:45* 12=540(元)。但是如果高校为在职教职工提供免费住房,把教职工每月自己支付的1200元房租从工资中5000元中扣除,这样的结果就是该老师的实际收入减少到3800元,相应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额也降低至(3800-3500)*3=9(元),一年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9*12=108(元)。经过筹划,单位在总体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每年为每位老师节省了税款540-108=432(元),这有利于提高教职工的职业热情,是一种双赢的筹划。

    3、教职工办公条件的改善和优化。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购置一些必要的办公设备,但是学校要拥有这些设备的所有权,并且将之算作学校的固定资产。教职工所拥有的只拥有这些设备的使用权,离职或者调任时,相关物品要悉数还给学校。还有高校可以设置一笔教育经费用来教职工平时支出,如打印材料,购买U盘等。

    (三)年终奖采用最佳的节税方法和最优经济节税点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特点是应纳所得额与适用税率成正比。所以高校财务部在统计教职工的工资时应利用最优经济节税点。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中给我们提供了两种如何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并且根据需要新设立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总的来说,全年一次性奖金要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缴所得税额。

第6篇:个人所得税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本条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所得除外。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四)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五)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

(六)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

(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扣缴信息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软盘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有纳税义务人有关扣缴信息的盘片,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纸质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将有关扣缴信息输入申报软件系统,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五条无论采用第四条所列何种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收的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将税款解缴入库。

第七条实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后,由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义务人定期提供一联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根据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为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汇总数据提供《完税证明》。

第八条纳税义务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税证明》的,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九条对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完毕全部注销手续时,由主管税务机关为该扣缴单位的纳税义务人开具《完税证明》。

第十条因扣缴义务人出错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义务人隐匿应纳税所得,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要确定专人领取《完税证明》,并将《完税证明》准确、安全地送达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没有收到《完税证明》,或者发生《完税证明》遗失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保密或故意泄密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7篇:个人所得税法范文

关键词:煤炭行业;个人所得税;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F42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交纳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历经了数次。但是,随着我国城镇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费用开支范围随之扩大,数量也随之增加,个人所得税的一些条款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同时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没有考虑像煤炭等一些特殊行业的特殊情况,使个人所得税不能实现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

一、煤炭行业现状

1.煤炭行业特别是井下工人收入水平偏低。有媒体对我国行业工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行业工资排行榜。排行榜显示,民航业职工工资水平最高,每人每月达到6000-7000元,随后依次是水电、邮电、铁道、金融和有色金属等行业,排在最后的是煤炭行业,工资是每人每月3000-4000元。

2.个人所得税不分行业一刀切。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按地区划分,税前扣除项目不分行业实行一刀切。煤炭是特殊行业,工作环境差、条件艰苦,国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发放的下井津贴、班中餐等,但这些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增加了煤炭职工的税负。

另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不考虑抚养人口、物价上涨、有无享受养老保险等情况。煤矿井下职工大部分是从农村招的工人,配偶大多没有工作,家庭负担重。 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修改后的个税起征点提高了,但仍遵循了一刀切的办法,即完全根据个人收入情况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充分考虑家庭因素。如一个上有老,下有小的工薪家庭,本来收入来源就不多,每个月人均可支配的生活费用已经很低,却仍要缴纳为数不少的个人所得税,使原来就不宽裕的生活显得更加拮据。目前,我国这样的家庭很多,特别是煤矿行业,他们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薪金而无其他别的来源。因此为了公平税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该改变。

3.没有考虑井下工人工作环境和劳动强度,个税税率偏高。在我国,煤炭业一直被归为第二产业,在现行税制的设计方案中,国家未充分考虑煤炭作为资源性行业的特点,在制定区域财税分配制度时,也没有从税收方面对煤炭行业的长远发展给予支持。随着科技的发展,采煤技术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进,但大多数煤矿现在仍然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危险性程度高,再加上井下煤炭粉尘多,长期见不到阳光,导致井下工人的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与其他行业相比,井下采煤仍然还是典型的险、累、苦、脏的行业。对井下工人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国家应该给予考虑。

二、对煤炭工业和社会的影响

1.加剧行业分配不公。煤炭行业属于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行业之一,煤炭行业是收入较低的行业之一,根据中国统计年鉴5、中国统计年鉴6资料分析,煤炭工业又是目前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与其他行业相比,充分显示出煤炭行业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也与税收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社会基本价值相违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分行业,对煤炭等收入较低的行业,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占收入的比重相对较高,而收入较高的企业,其职工缴纳的税额占收入的比重就相对较低。

2.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煤矿职工收入低、负担重、税负高,即使是煤矿职工收入提高了,但由于家庭负担重,仍属于相对贫困范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又不考虑抚养人口、物价上涨、有无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个人所得税的交纳更加重了煤炭工人的负担。目前的状况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造成企业人才短缺。由于井下采煤工作很艰苦,收入水平又很低,难以负担家庭开支,所以近几年来,很少有人愿意长期从事这一职业,多数煤炭院校非煤院校的采煤专业,纷纷转向非煤炭所需人才的培养,导致井下采煤工人队伍很不稳定,人员流失情况严重。矿井一线工人多来自边远地区、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农民工,人才匮乏的局面非常严重。

三、几点建议

鉴于以上情况,如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国家对特殊的行业应该制定特殊的政策,应该考虑对煤炭行业特别是采煤工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适当的调整。

1.提高煤炭企业职工收入。目前,国有煤矿企业职工的收入低于全国的平均收入,仅是电力行业的1/2左右,是社会同等管理、技术人员平均收入的70% 左右,收入偏低是造成国有煤炭企业人才流失,职工队伍不稳定的突出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应将煤炭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提高到全国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以上。

2.对煤炭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增加扣除项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分行业实行一刀切。煤炭是特殊行业,工作环境差、条件艰苦,国家给予采煤工人的井下津贴、班中餐等各种补贴,是考虑到采煤工人工作的特殊性,对他们所处艰苦劳动条件的一种补偿,而非采煤工人的奖励工资或效益工资。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应该扣除各种补贴后再进行计算,让煤炭工人应得的补贴得到实处。否则会增加了煤炭职工的税负,也虚增了煤炭的成本,所以煤炭行业所特有的各种补贴应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8篇:个人所得税法范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征管; 弊端; 对策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

(一)税率偏高,税率档次设置不合理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15%,新加坡的为2%―28%、马来西亚的为1%―29%、日本的为10%―37%、美国的为15%―39%,与这些重要的贸易伙伴国税率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45%,明显偏高,而且税率档次的设置不合理。这使得我国出现收入大户偷逃税款,税款严重流失的现象。按收入来源不同分类征税,虽便于操作,但显失公平;如果不考虑纳税人负担的不同而以统一税率征税,也有悖公平税负的理念。

(二)模式有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的不同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现代税制实施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

(三)征管手段单调,征管技术落后,法规不完善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计算机运用主要集中在税款征收环节,纳税稽查主要靠手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政府等部门的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不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实现统一的征管软件,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效率。税务部门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太少,加上个人所得税的专职稽查人员不多,难以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作经常性的检查。税收征管手段对税收制度的保证程度则受到税务部门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纳税环境的双重影响。个人所得税法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规定的税率档次过多,以及内外个人股息及各项扣除规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项目按次(月)分别扣费计税等,给了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国际经验表明,单一的个人所得税无法有效地发挥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必须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个人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等,才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充分发挥整体调节作用。

二、解决对策与手段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税务机关要在全社会倡导“缴税光荣,偷逃税可耻”的观念,形成“公平税赋”的良好氛围。建立个人所得税遵守情况评价体系,将其与职位的升迁、先进的评选、执照的申领与年检挂钩,以此约束个人纳税行为、督促其依法纳税。可以通过举办讲座、税收相关知识的咨询以及税收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相关法律知识,让他们了解为什么纳税、纳多少税和怎么纳税等问题。同时,个人所得税征管人员自身要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充实稽查力量,广收案源信息,开展各项征税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着力程序化,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扩大税基、调整税率、调整费用扣除标准

中国经济增长,大部分人的工薪收入虽有所提高,但物价也在上涨。据有关资料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交纳人群中,排在第一位的是工薪阶层,第二位是在中国的外国人,第三位才是民营企业主、个体户、大明星等这些富者。我国应看到世界减税趋势,应对工资、薪金计税依据起征点重新设计,将扣除数提高,税率参照别的国家也应作相应的调整,对家庭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应采取低税率计税。着重加大对高收入人群和非劳动所得的征税力度和监控力度,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用切实手段及有效措施使其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并提高征收比例,必要时可采取加成征收的办法,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其它税种进行双重调节,以免其偷漏税,使损失最小化。

(三)建立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建立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以综合收入为税基,实行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正常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除此之外其它收入由职工自行主动申报,由纳税人将统一制发的表格填好后交税务局,这实际上也是对纳税人自觉程度的一种考验,若有隐瞒欺骗,一经查出,都得课以重罚。同时财政、税务部门运用税收的再分配属性,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方面对低收入贫困人群进行政策倾斜,制定相应的优惠、福利性政策和措施。

(四)加大征管手段的科技含量

要建立信息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具有开放性、监控性、标准性、高效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公民收入监督信息共享体系,有效地对公民收入所得进行监督,使个人所得税公民据实申报,打击偷逃税行为。开发适合实际情况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软件,运用高科技手段,对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控。条件成熟时,可实行网上申报和银税联网,使税收征管发生质的飞跃,工作效率显著提高,从税收预测、办理登记、纳税申报、报税审核、税款征收、税务审计选案及操作过程控制、税源监控等环节广泛地依托现代科学技术。另外,也可仿效发达国家建立个人税务号码,加强银行功能,减少经济生活中的现金流转;也可建立个人收入申报档案,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强化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

(五)加强部门合作

第9篇:个人所得税法范文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部分税收流失最为严重。

(二)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不足。只计算财政发放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收,单位发放的奖金、福利等没有并入基数一并计算缴纳,这部分税收流失也较为严重。

(三)集资发放的利息没有按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征管部门出现征管“盲区”,造成个人所得税流失。

(五)少数征管人员在稽查过程中不坚持原则,计算基数不准确,也造成了少部分个人所得税流失。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征管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工作不够到位,广大群众除了对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略有了解外,对个人所得税的其他征收对象和内容知道的不多。

(二)部分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严格按《个人所得税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意或无意少代扣代缴和不代扣代缴。

(三)税务部门征管力度不够。一是个人所得税税源较为分散,征收和监管的难度较大;二是税务部门受人力资源的限制,人手不足和部分税务人员的素质不高。

(四)部分单位会计人员素质的制约。少数会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法》理解、认识不足,不能准确计算个税,以致不能完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三、几点意见

(一)加强税法宣传。通过宣传,使绝大多数纳税人了解、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取得广大群众对个税征收工作的支持,使个税征收工作深入人心,以保证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大执法力度,争取应征尽征。税务部门一要坚决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履行职责,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和内容、适用税率及扣除标准依法治税。二要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严格内部控制制度,推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增强税收执法的透明度,严格实行办税公开,杜绝为税不廉现象,以保证应收尽收。三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确保政策到位、措施得力、管理规范,努力将个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