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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动法学 案例教学 能力培养
劳动法学如同其他部门法学一样,在教学过程中需要紧密结合案例教学,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以下结合笔者案例教学实践,对劳动法的案例教学进行分析。
一、劳动法案例教学的理论分析
(一)劳动法案例的界定
案例,有个例、实例、个案等几种提法。最初起用“案例”一词,是医学界对医案及个别病例的统称。具体讲,就是对病情诊断、处理方法的记录,以便有据可查。根据案例,我们可以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挖掘发现,从中寻找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成份,这是应用性学科最快捷、准确的研究手段及方法之一。目前,在法学学科中,案例分析早已成为最行之有效的研究工具。劳动法案例是基于鲜活的劳动法活动,将劳动法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的教学案例,目的是帮助学生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促进劳动法学教学和研究水平的提高。
(二)劳动法案例教学功能分析
1、有利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以案说法,通过提出案例,有利于启发学生思考,带动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创造独立思考的良好环境。劳动法案例教学将宣讲式的教学过程转变为启发式学习,改我国中学教育的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能够让学生通过具体生动的劳动案例掌握劳动法学的相关概念、理论。
2、适应劳动法学科特点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效率。
劳动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它融汇了行政法、经济法、宪法等专业学科知识,也与社会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观点、理论紧密联系,还与国内外的政治政策有强烈的联系。学生对政策术语和范畴等理论知识的理解较困难。通过对劳动法案例的分析,能够加深对劳动法本身特殊性的理解,并能消化所学知识,提高学习效率。
3、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法实践应用能力。
通过对有关劳动法案例的模拟分析,能够增长学生分析案件性质、厘清争议焦点、提出多种可能解决方案等多方面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为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奠定一定基础。
4、有利于转变学生思维模式,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
案例教学能够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主性思维,使学生在思维方式上更主动。它以个案分析为载体,以针对性的理论阐述来影响学生的思维,最终为学生从感性为主的思维模式提升为以严谨逻辑思维为基础的思维素养创造了条件。
二、劳动法案例选编的要点
劳动法案例的质量对案例教学效果有重要影响,选择课堂相关案例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真实性、典型性和时效性
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劳动关系繁杂,劳动纠纷层出不穷,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又给诸多劳动纠纷事件传播提供了便捷条件,但因为信息传播过程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有些案例案情在传播过程中很可能失去细节,在选取劳动纠纷案例时须仔细甄别真伪,在案例编写时应尽量忠实于案例本身,而不能夸大和任意删减。
(二)与教学目标一致
劳动法案例是为学生有效吸收理论知识服务的,因此案例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到案例与理论教学内容的相关性,选取的案例应与教学理论知识相吻合,要针对这些知识的重点、难点,避免无关材料的罗列。
(三)本土化与国际视野
在经济全球化已然更加深入的今天,很多劳动纠纷有着强烈的国际背景。劳动法原理具有共性,但是各国在社会文化,社会环境,社会制度及历史渊源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异。各国劳动法具有个性,在劳动法教学中可以借鉴国外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案例,但案例选择的内容也应关注我国社会现实,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与中国的社会现实联系起来,促其思考。
三、劳动法案例教学方法分析
(一)案例讲析教学法
案例教学主要包括对案例的讲解与分析两部分,其中对案例的分析为侧重点。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给学生一定提示但不应过多,充分调动学生自主思维能力,适时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注重课堂内容的开放性,当学生无从下手时注意适当的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加以引导,针对学生的分析思路和分析结论进行评价和较正。在解析案例时,教师应注重分析方法的讲解。学生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直观认识,加深对劳动法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这种方法应用时注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在课程教学的初始,紧扣教学内容,通过设置案例,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产生期待心理,有效地集中学生的注意力。二是在讲授课程内容的过程中,为了对劳动法知识点的释义、解疑、理解,引用有关案例进行分析、论证,以求获得正确认识的方法。它可以使劳动法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枯燥的知识趣味化,抽象的道理具体化。
(二)案例讨论教学法
它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方法。教师根据案例内容提出要求和讨论题,学生充分准备后,在课堂上开展讨论,最后由教师作出总结。这种方式有利于学生思考问题,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参与意识,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语言组织表达能力。
四、案例教学建议
劳动法学实践性很强,课程内容丰富,从教学实践看,需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提升案例教学技能水平
案例教学具有现实性、互动性和开放性特征,要求教师具备较高的素质,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具备理论和实践的融会贯通能力。教师需要站在劳动法学科前沿,紧跟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熟练应用现代多媒体教学技术和案例教学技巧,提高案例教学质量。
(二)提高教学效率
由于劳动法案例教学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目标,以教师的有效组织和调控为依靠,劳动法案例与相关法律、政策概念恰到好处地有效交织,以保证知识的概括性和具体性相结合,往往较为困难。因此,需要围绕劳动法教学目标,精心准备劳动法案例,教学中把握好师生互动的程度,提高教学效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市平安建设“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区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清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坚决杜绝发生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清剿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彻底排查摸清全区养老福利机构,力争2011年底,全区养老机构(包含9家敬老院、1家福利中心、2家民办养老机构)。火灾隐患全部清除,并得到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全区养老福利机构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清剿行动由区民政局统一领导,并负责落实,各镇(街道)民政办和有关养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成立以局长陈国谊为组长,副局长林再金为副组长,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清剿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民政办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重点地区要由主要领导牵头,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组织、指导和协调集中清剿工作。
三、清剿重点
严格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要求,全面开展各敬老院、养老院、福利中心安全管理检查,重点是做好各养老福利机构的“检查防范及整改工作”。检查养老福利机构消防器械设施配置是否完整,消防器材是否过期损坏,有无使用大功率电器,消防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灯标志是否配备,用电、用气设施设备是否规范,完好无损,有无外露、外泄,防火灾。岗位人员管理,查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值勤值班执行情况。要求各养老福利机构严格执行“六条禁令”和坚守24小时值班制度,按时巡查,及时掌握安全动态。从源头抓起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养老福利机构供养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工作步骤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集中清剿行动从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一)彻底排摸阶段(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9月15日)。各镇(街道)民政办要以养老机构为单位,划分责任网络,集中力量排查。
(二)集中清剿阶段(2011年9月16日至2011年10月30日)排查完成后,各镇(街道)民政办督促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集中清剿结束后,由各镇(街道)民政办组织统一验收,并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验收结果上报区民政局,民政局领导小组对全区养老福利机构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清剿行动工作组织抽查、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为目标,坚持“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开展阳光工程质量监督年活动,突出抓好培训与转移。尽快形成“政府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参训、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新格局。
二、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加强质量建设,建立“订单—培训—就业服务”的运行机制,确保转移就业率达到90%以上;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强基地建设,健全转移培训网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项目监督,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使广大农民受益。全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万人,其中通过“阳光工程”培训转移4000人。
(二)培训内容
1、培训对象。具有农村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且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
2、培训时间。培训时间20-60天,其中引导型培训不低于2天。针对个别专业和工种的不同培训需求,培训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半年时间。
3、培训内容。技能型培训必须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必须符合非农产业相关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根据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特点和教学资源,主要开设:家政服务、餐厅服务、钳(车、铣)工、汽车驾驶、计算机操作、美容美发、保安等市场需求量大的专业。
三、工作重点
1、认定培训基地。市阳光办将根据《AA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进行招标,对市电大、市供销联社、市腾飞驾校、市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会等4个申报单位进行认定,使全市培训基地总数达到8个。同时,对各培训基地培训转移任务指标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培训一批,转移一批。
2、推行订单培训。实行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大力推行“订单培训、定向输出”模式,解决培训“出口”问题,让农民参加培训后都能就业。对部分受训农民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的实际,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当地农业产业化、本地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实行就地培训转移模式,离土不离乡。同时,高度重视农村新增劳动力的教育培训,采取订单式异地培训转移模式,使初中后、高中后回乡青年都能得到职业教育培训,使其大部分都能实现域外就业。
3、强化质量建设。一是把好培训关。加大对培训基地培训农民工数量、质量的监督,实行“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培训办班报告单”制度,培训学员集中培训前必须经市阳光办审验、派员核实后方可实行培训。在每一批次培训结束以后,市阳光办要深入培训基地,及时填写“阳光工程培训验收单”,准确了解各培训基地培训实际情况。二是把好转移关。实行转移登记制度,培训结束转移前,对成批次转移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便于跟踪服务、指导。
4、落实工作制度。一是实行“第一节课”制度。在每一期培训班开班的第一节课上,市阳光工程办公室派员到培训班上检查招生简章,核实学员身份,讲解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意义,并将培训券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上,告知培训券的金额,介绍培训券的使用方法。二是实行培训“代金券”制度。各培训基地凭附有受训农民签字的培训券等有关材料到市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三是实行台账制度。培训转移就业台账的填报要实行填报人负责制,严把“三关”,即台账登记员签字关、培训基地负责人签字关、市阳光办审核验收签字关,并做到填报及时、内容完整、信息真实,其中转移人员的联系电话必须是能与本人联系的家用电话或用工企业电话等。四是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培训基地要及时于每月3日前向市阳光办上报培训及转移进展情况,以便使阳光办及时了解工程开展情况。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强化组织机构。各乡镇、培训基地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强化乡级培训转移工作领导机构,乡镇阳光办要充分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内培训转移工作。进一步完善市、乡、村三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网络,提高培训转移效率。
2、营造声势,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要立足三个“面向”加大宣传力度。一是面向农民大力宣传阳光工程,让农民了解党的阳光政策,树立一批学习技能进城务工,创业致富典型,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二是面向乡镇广泛宣传本市劳务品牌,通过现场说法等形式扩大影响,吸引更多的农民工外出务工。三是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民工为城市和社会所做出的贡献,消除对农民工的偏见,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并努力改善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和现实状况,创造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3、创新形式,提高培训转移效果。大力推行“就近培训、就地转移”和校企联合办培训等办法,切实解决培训经费不足、不能学以致用等问题。充分调动农民个人、用人单位、培训基地的积极性,建立学校与企业、学校与农民相互之间的诚信,解决好农民有地方学、愿意学、学得起的问题。
劳动法是一门理论性和综合性均很强的学科,学生不仅要掌握劳动关系理论与相关劳动法律制度,还要学会用劳动关系的理论方法来分析解决现实劳动关系问题的能力。而人力资源专业的劳动法的教学要求则更高。在实践中,劳动法与管理相结合,劳动法是管理者处理与劳动者关系的重要管理方法和手段。因此,企业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要求,不仅注重于对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运用,还有相关管理方式的运用。尤其近年来影响较为广泛的一些劳动纠纷表现尤为突出,例如深圳华为“辞职门”事件、富士康职工“跳楼门”事件等等,单纯的采用劳动法律知识无法解决这些劳动纠纷,需要人力资源管理者将法律与管理相结合,系统的解决这些企业问题。因此,在劳动法的具体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不仅为了使学生理解相关法律知识,更注重对于学生解决相关劳动纠纷问题的综合能力的培养。而学生多为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本身缺乏社会实践的锻炼,对于劳动法所涉及的许多内容,例如劳动关系、工资待遇、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缺乏必要的感性认识。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尽快熟悉企业的实践,进入企业管理的情境内,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现有的劳动法教学多忽视了这一实践要求,仅注重对于学生相关法律知识和能力的培养,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强化学生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却未将劳动法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应用于企业实践内。因此在案例教学的实践中,仍和“讲授式”教学类似,以教师为主导,仅将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式,遏制了学生的主动性,没有完全激发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的选择过于简单
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的重心之一,选择合适的案例影响着整个教学的效果。选择什么样的案例,在什么范围内选定案例,这取决于对“案例”的认识与界定。由于多数的案例教学以教师为主导,而教师采用案例仅为了讲授知识点,因此仅采用一些存在着权益纠纷的实例。有时为了更好的讲述知识点,而采用一些编辑过的案例,而这些案例容易脱离真实的劳动纠纷,仅仅帮助学生牢记理论知识,却无法引导学生通过法律条文分析案例,从而深刻地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思想和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最终诉至仲裁或法院的,大部分并不只因一件事情引起,单纯的只针对两者的诉请,往往不能较好的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所选择的案例如果过于单一,完全不能反映现有劳动纠纷的复杂性。有效的选择劳动生活实践中一些已然发生的真实事例,虽然其无法直接用书上的知识点予以解析,但是也应该被援引到教学上来加以分析、研讨,充分挖掘其教学价值。例如在校大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劳动纠纷、“买断工龄”人员的劳动纠纷等,这些案例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引导学生开动脑筋,通过分析案例得出结论。
三、案例教学的方式过于单一
浙江省嘉兴市的曹某日前因劳动教养争议与秀城区公安分局局长对簿公堂。据了解,公安局长出庭当被告,这在浙江尚属首次。
去年6月26日,52岁的原告曹某因寻衅滋事被嘉兴市秀城区公安分局作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嘉兴市政府劳教委随后对曹某处以劳教1年6个月。曹某不服,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秀城区公安分局局长姚钰明成了被告。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宣判:维持嘉兴市政府劳教委对曹某劳动教养的处理决定。虽然输了官司,曹某却别有一番感触:“和公安局长面对面坐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令人意想不到。”第一次以局长身份出庭应诉的姚钰明的感受则是:“坐在被告席上,让我体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神圣。”
浙江基层法院的一位法官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们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但是,不少‘民告官’案在审理过程中,‘民’到庭了,作为被告的‘官’往往只指派人出庭,自己却千呼万唤不出来。”
此间法律专家建议,政府部门应尽快推行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彰显法治精神,表明司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而且还有利于培养行政首长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
原告:邱永松,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李彭村吴坊自然村。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龙岩市中山西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成,主任。
1999年9月2日,连城县公安局以邱永松寻衅滋事对邱永松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邱永松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作出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邱永松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2000年1月11日,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复决(2000)第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该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定。2000年1月29日,邱永松被连城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释放。2000年2月20日,邱永松以挂号邮寄申请书的形式向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其被劳动教养149天的行政赔偿申请,但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因此,邱永松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诉称:1999年9月2日,原告被连城县公安局以寻衅 滋事为由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 委员会对原告作出劳动教养壹年决定,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原告经申请复议,龙岩市人民政府撤销该劳教决定后,于2000年1月29日被释放。2000年2月20日,原告向被告申请赔偿被羁押149天的赔偿金,但被告逾期不予赔 偿。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羁押149天的赔偿金。
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答辩称, 自劳教委成立以来,劳教审批工作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市人民政府未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劳教审批经费和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因此,在原告邱永松提出赔偿申请后,被告未予答复。
[审判]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该行政机关应按法律规定负责赔偿。龙岩市劳 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成立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邱永松的劳动教养决定被龙岩市人民政府复查撤销后,对原告的赔偿申请,应按法律规定赔偿原告被收容劳动教养期间的赔偿金。原告邱永松被收容劳动教养前虽系被刑事拘留,但该劳动教养决定明确注明劳教期限是从原告被羁押之日即1999年9月2日起。因此,赔偿原告的赔偿金应从原告被羁押之日起至释放之日止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院于2000年8月15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应赔偿原告邱永松自1999年9月2日起至2000年1月29日止被收容劳动教养期间计149天的赔偿金4,953.61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确定国家赔偿的前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必须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为前提。违法行使职权是关键。从本案来看,1999年9月2日连城县公安局以原告邱永松寻衅滋事为由进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原告邱永松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作出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原告邱永松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期限自1999年9月2日至2000年9月1日止。可见原告邱永松系因寻衅滋事而被处从劳动教养的。但这一处罚是否正确?所谓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进行破坏骚扰。寻衅滋事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1999年9月2日下午4点50分左右,原告邱永松在公共场所因酒醉闹事,辱骂执勤交警,造成公共交通堵塞。后被“110”带到连城县公安局刑侦队后,虽有随意殴打民警且损毁了一些公共财物的行为,但系事出有因,原告邱永松对酒醉时的冲动行为也应负一定的治安管理责任,不应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国家劳动教养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的犯罪行为,不够或者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最高最重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条件是对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1)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轻微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但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而应当给予劳动教养的。本案原告邱永松在酒醒后即有悔改之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可见原告邱永松的行为不属于屡教不改,违反的是治安管理条例,应该受到的是治安处罚。由此可见,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是错误的,龙岩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复决(2000)第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告龙岩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岩劳教(99)129号劳动教养决定是正确的。
二、赔偿时间的确定及赔偿金额
一是无需驾驶证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目前市面上会驾驶、能驾驶的老年人一般都是在购买老年代步车同时便“随提随走”,根本没有经过专业的机动车驾驶学习。由于未经过系统的驾考学习,老年代步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现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埋下了安全隐患,扰乱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据腾讯网11月12日消息,在今年5月15日,82岁的熊某秋驾驶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的一种)在抚河中路南浦路口由东往西行驶时,由于闯红灯,与陈某伟驾驶车牌号为赣AD56**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熊某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老人闯红灯过路口,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车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是无牌上路行驶属交通违法行为。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据了解,目前市场销售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型的老年代步车均未列入国家工信部《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无法在交警车管部门办理牌证,上路行驶属交通违法行为。据腾讯网8月18日消息,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2018年1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近五年全国发生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83万起,造成1.8万人死亡、18.6万人受伤,由低速电动车引发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增长,近三年年均分别增长23.3%和30.9%。
三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据悉,市场上多数老年代步车性能未达到相关参数标准,在操作、制动的稳定性、安全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部分车辆刹车、灯光等基本的安全维护都不能保障,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名字叫老年代步车,但现在开这类车型的司机,绝大部分都不是老年人,而是利用现在对于老年代步车政策空白的年轻人、女人或中年人,他们所驾驶的老年代步车给交通埋下了不小的安全隐患。老年代步车普遍尺寸超标、无号牌违法上路行驶、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且随意行驶和停放、产品质量不合格。据齐鲁网·闪电新闻11月4日讯11月2日中午,东营河口一老人赵克仁在卖菜回家途中,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因电瓶短路在湖滨新区康宁路西侧发生自燃。
一、实现原教学资源的再利用。
相信多数的美术教师都有同感,由于中学美术每星期就一节美术课,如果学校的规模不大,初中各年段都只有一个教师担纲,每年只要教材不变,授课内容几乎都是一样的,教案年复一年的写着,美术教师多数的时间却消耗在毫无创新的书写上,有时为了应付学校常规管理检查,还不得不将教案写的八股一些、规范一些。另外,在教案本上写教案,往往一个学期结束了,教案也旧了,来年要上这一堂课,多数教师也不会去翻找旧教案,还得按照书写教案的要求标准再重复劳动,造成原有资源的浪费,而用电脑写教案具有可以随意增添、删除,存贮容量大的特点,它能很好地保留原教案里教学的精华,删除自己认为不太满意的地方,增加更合理的教学手段和先进的教学方式到教案中,特别是美术课需要备一些范图,在电脑上进行绘画和图画资料的插入都是很容易做到的事,教师的劳动就从过去的反复爬格子,不断的书写转化为以提高教学效果的创造性劳动中来,教师就可以把更多的时间花在设计教案,查找资料上,大大节省抄抄写写无谓的劳动。
著名画家徐悲鸿曾有名语:“古法之佳者守之,垂绝者继之,不佳者改之,未足者增之,西画可采入者融之”。这名话虽谈的是画法,但也同样适合指导教师备课,用电脑管理和书写教案对原教案中佳者守之和对不佳者弃之,未足者增之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二、互联网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指出:“新技术使人类进入信息传播全球化的时代;它们消除了距离的障碍,十分有效地塑造明日的社会”。不难看出以计算机为主的新技术将改变我们原有的生活和工作方式,电脑管理教案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极大的便利。
1、共享网上信息资源
过去教师书写的教案相对封闭,所开发、应用的资源也十分有限,往往就是教参之类有限的几本书,虽然也可以去图书馆找资料,但是中学教师繁重的工作量,图书馆资料的难找和不全,倘若不是很重要的课,如公开课、汇报课等,很多教师一般很少去书店、图书馆找资料。而用电脑书写和管理的教案,只要一根电话线,我们就能很快地进入因特网神奇的网络世界。我们可以登陆相关网站看看同行的教案、论文,下载美术教学所需的图片资料并以他人的教学经验启示自己,去探索属于自己的方法和手段,在诸多相关信息的不断碰撞中,构架起开放的教学模式。我们还能下载自己所需要的资料,拓宽我们的教学空间,用互联网资源丰富我们的教学内容,这对我们现在正在实施的新课程提出的打破过去过分强调学科中心原则,提倡知识的综合性、兼容性、应用性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2、网上交流、教研
因美术学科属于小学科,在校美术教师一般仅为一至二名,势单力薄,过去学校搞的是应试教育,对非统考科都比较不重视,将音、体、美小三门简单地划在一起教研,美术教师难以分享群体的智慧,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横向的网上交流形式,可以登陆相关网站共享互联网资源,参加网上论谈,同行之间也能彩互相用电子邮件交流,以此拉近了同行之间的距离,大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流,从而使自己的教学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局部走向整体,积累更多的教学经验,使教案更趋丰富,充实。
三、实际效益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决定,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的脱钩工作,经北京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我市市级党政机关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范围
移交、撤销企业的人员应是2000年6月30日前正式录用,并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移交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移交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随企业去向安置,并与机关脱离行政关系;离休人员由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安置,不随企业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的人员,参照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的有关政策,符合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不随企业移交。
(二)移交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于企业移交造成企业名称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名称;造成职工岗位、待遇变化的,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移交企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令1995年第6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及有关规定,在企业移交前到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等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若企业无力补缴,2000年12月31日前所需社会保险经费由企业原主管单位筹资解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移交后应继续向所在区、县社保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不得因移交而中断或拖延缴费。移交企业中凡编制在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首次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时,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年限。
三、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撤销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主办单位本着“统筹安排、积极稳妥”的原则负责安置。
(二)撤销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关系。职工被安置到其他企业就业的,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职工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新企业应将职工在原企业工作时间视同现企业工作时间。企业主办单位与职工就重新安置协商不一致的,原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比照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撤销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企业可以按照每人一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安置费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四)撤销企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主办单位负责安置。如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由企业按照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的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五)已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大病医疗、工伤保险的撤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到其他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职工,可将其档案委托存放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与存档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的职工,可由企业将档案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