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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制度,指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这一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民主社会政府向社会公众报告政府完成公众受托责任情况的主要手段,是政府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的需要,在较大程度上保障了政府信息的透明化和公众的知情权。
2002年审计署并实施了《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揭开了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序幕。2003年,国家审计署公告了关于“非典”的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正式确立。2008年,国务院公开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制度层面又促进了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审计公告制度国外研究现状
(1)美国立法型审计结果公告。美国的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服务对象即为国会,要为社会公众服务。因此,美国审计总署在向国会提交审计报告时需要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披露。
美国的审计公告审计分为经济性和效率性审计,而我国大多数审计公告停留在对于预算执行和项目执行的审计;财务和合规性审计;项目的效果审计,这三方面的审计比重达到审计总署工作量的90%。
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把相关资料移交给相关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决定是否要提起公诉。另外,美国审计总署还会在每年将没有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改正的单位情况进行公告。美国在审计整改方面的措施也是值得我国借鉴,对于违法的行为及时提交处理。
(2)法国司法型审计结果公告。法国于1814年颁布了审计法,使得审计独立承担监督责任,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工作人员的权益以及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而我国的审计机关仍然属于行政机关,只是相对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国家的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是法国审计法院的主要审计任务,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同时也可以作为单位拨款和项目选择的依据。
法国审计法院每年会将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向议会提交年度审计公共报告,并将报告在国家官方报纸上向社会公布,法国的审计公告是完全公开的。法国的的审计公告非常严格,有很强的威慑力。
(3)德国独立型审计结果公告。德国的司法、立法、执法之间相互独立,德国联邦审计院以及各州的审计院从事审计工作,处于独立地位。
德国审计公告范围主要包括联邦预算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审计、其他国有资产审计。与美国类似,审计院也会对德国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进而提供相关建议和决策依据,此外,还会提供专门的咨询意见,同时,提供意见部分人员与进行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
在德国,审计公告也是完全公布的。德国审计公告突出特点是审计公告会与报刊登载同时进行。在我国只是在专业网站和报刊上进行刊登,很少有非专业人员去关注,我国也可以在更加大众化的媒体上进行公布,吸引更多民众。
综上,以上国家审计机关都有很强的独立性,公众具有比较强烈的民主意识,法律法规的制定比较健全,同时拥有强大的技术与人才支撑。
三、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现状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起步较晚,政府内部监督色彩较重,在审计机关透明度问题上亟待提高,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待完善。
(1)公告范围小。如图1所示,从审计署的公告数量来看,审计署加强了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2001年至2014年审计公告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
但是,审计公告数量增加并不代表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发展水平,就公告数量与总体审计项目的占比来讲,我国10%的公告率远远低于美国97%的公告率。我国的低公告率大大影响了民众的知情权,其公告范围远低于社会期望。
(2)地区差异大。审计公告主要方式是在审计署网站上进行公示,没有在相关的媒体上作广泛公示,以至于公众的点击率与认知率不高。从审计署到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示制度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执行。审计署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仅颁布了大量相关法规,而且还了许多审计结果公告。但是,地方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性并不高,有些甚至并未实施。同时,地方的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法制文明建设程度不同导致审计结果的公告数量和公告率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地方机关并未形成完善的审计公告制度。
(3)审计机关缺乏公示动力。许多被审计单位并不希望审计结果公示,其认为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示会对其造成负面影响,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享有国家审计结果的知情权,但是,审计结果并非直接的对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他们并不是很关心审计的结果。另外,有一部分公众对于审计工作并不了解,即便对审计结果进行了公示,他们也未必会去主动查看。
(4)相关法律依据不健全。《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审计机关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公开,其也可以不进行公开。目前审计署出台的四个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并不高,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乏法律强制性。
四、完善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的国家审计模式属于行政模式,各级审计机关接受垂直上级以及本级政府的双重领导,导致我国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了影响。因此,在法律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必须着重审计机关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加强。首先,现阶段审计署出台的审计结果公示的文件均属于规范性文件,所以应在立法层面上指定相应法律,使审计结果公示制度具有强制性;其次,相应的法律制度必须明确其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等条文,使审计结果公示以后,有相应的后续措施保障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最后,审计结果出来之后,应确定审计结果公示的时间、形式、渠道等,确保审计结果公示的时效性以及民众的知晓程度。
报告指出,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全省审计机关对9529个单位、项目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查出违规金额318.47亿元,损失浪费金额3.62亿元,管理不规范金额825.26亿元,应上缴财政资金83.88亿元,已收缴财政资金57.16亿元,归还原渠道资金17.67亿元,审计核减工程建设资金38.76亿元。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处理案件和问题26件。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整改措施1224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247项,向社会审计结果公告487篇。
报告认为,201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部分支出批复下达不及时,支出进度不够均衡;个别支出项目完成预算比例较低,结转下年支出数额较大;部分财政收入未及时缴库;有的支出管理不够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有待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待完善;有的税种收入计划未完成;部分社保费和基金计划管理不够规范;有的涉税审批事项审批不够严格;税收征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对14个省级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3个单位违规收费1293万元;5个单位非税收入3844万元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个单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1496万元;4个单位违规发放奖金、补贴等166万元;4个单位虚列支出977万元;6个单位违规列支570万元;5个单位少计固定资产5.5亿元;4个单位未经政府采购267万元。
对18个省级预算执行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内审自查与审计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4个单位预算编制不完整5.08亿元;6个单位超预算支出823万元;3个单位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358万元;2个单位行政经费挤占项目经费238万元;3个单位违规发放福利费、补贴等50万元;3个单位超限额使用现金25万元;6个单位往来款1900万元长期未清理。
下级政府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对西安市、宝鸡市和6个财政省管县人民政府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基层地税部门改变税种和入库级次入库税收;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入预算外财政专户;未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少配套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等。
“三公经费”及会议费管理使用专项审计调查情况
对47个省级部门单位2012年 “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三公经费”支出超预算;部分单位将公务接待费转移到其他项目支出;车辆运行费较高;年均会议次数较多;在会议费中列支其他费用。同时,对20个省级部门2013年1至6月“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情况进行了抽查。结果表明,20个单位“三公经费”及会议费支出总额较2012年同期下降28%。
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审计情况
省审计厅对7个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决算审计或跟踪审计,核减工程建设资金5.17亿元。主要问题是:4个项目超概算、概算外支出8.12亿元;6个项目违规招投标6.36亿元;2个项目超标准购车10辆,价值473万元;2个项目出借、挪用项目资金5780万元;2个项目滞留安置补偿资金等1.54亿元;3个项目因设计变更、运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资产闲置905万元,损失浪费235万元。
2012年省审计厅组织对5市1区的804个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26个项目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招标规定;13个项目自行改变设计;275个项目未经审批超概算建设。9个项目现金支付工程款;6个项目多付工程款、监理费;5个项目不合规票据入账。14个项目滞留建设资金,6个项目建设资金被挪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涉农和民生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情况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省审计厅与审计署驻西安特派办对全省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了跟踪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县安居工程资金预算安排不足,公租房、廉租房租金未及时缴入财政部门,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等支出。149个项目建设开工时“四证”不全,89个项目超标准面积建设。9个县(区)部分保障房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家庭,部分家庭重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对截至2012年底的渭河流域综合治理整治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审计调查,查出各类违规违纪资金2.77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0个县垃圾处理项目未按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成;部分已建成项目运营未达到设计要求;15个县截收污水管网未完全实行雨污分流;41个治污项目因自筹资金困难未能实施。
对91个县(区)2010年至2011年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12个县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前期费用、弥补工作经费等。15个县级财政滞留欠拨项目资金。37个县配套资金不到位。10个设区市、25个县不同程度地存在直补资金发放不及时、擅自改变项目、项目建设未经招投标等问题。
对10个市、77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区)财政扶贫和扶贫贷款及小额信贷资金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查出各类违规金额10.84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是:52个市、县(区)财政部门少安排配套资金。33个市、县(区)财政部门滞留、欠拨项目资金,21个市、县(区)扶贫部门滞留、欠拨项目资金。14个县(区)扶贫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资金。4个县(区)超贷款额度兑付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对2012年度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审减工程造价1.95亿元。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6个市配套资金不到位3.9亿元。二是3个市135个建设项目未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三是由于施工企业多计工程量、高套子目,以及建设单位签证不实等原因,造成多计工程造价1.95亿元。
对全省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截至2012年底的债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2009年至2012年,全省政府收费还贷二级公路偿还本金及利息占通行费收入比例低于规定的70%。二级收费公路与其他公路项目相互拆借、占用建设资金、通行费收入等5.42亿元。个别收费站挪用还贷资金支付人员经费等。
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审计情况
对部分县(区)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2011年度资产负债损益进行了审计和审计调查,查出的主要问题是:违规向党政事业单位干部发放经营性贷款;向不符合借款条件、抵押物不合规的借款人发放贷款;违规发放多头贷款、关联互保贷款;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企业;违规发放股金红利。
对4户国有企业2011年度资产负债损益进行了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是:少计收入454万元;多计成本1068万元;少缴税费323万元;超核定基数发放工资768万元;违规向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少计固定资产7704万元;未按规定使用政府补助资金5922万元。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全省审计机关对2308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违规金额36.33亿元,其中属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金额7129万元;查出管理不规范责任金额197.97亿元,其中属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金额3.7亿元。审计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9人。
审计查办经济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情况
2012年下半年以来,全省审计机关共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5件,移送涉案人员19人,涉及金额8572万元;向相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10件,涉及37人,金额7.15亿元。
最近,省政府召开会议,专门听取了省审计厅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汇报。省长娄勤俭在肯定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同时,针对审计报告反映情况提出了整改要求。目前,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审计厅将加强对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及时报告整改和纠正情况。
针对上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增强预算约束刚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预算管理体系,继续改进支出预算编制方法,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加强支出项目论证和审核,健全和完善项目库,全面推行项目滚动管理;严格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安排支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动预算,科学有效地调度国库资金,减少资金沉淀,不断增强预算执行的约束力,规范各项支出行为。
第二,强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要严格实行项目评审、国库集中支付、政府统一采购等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单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减少资金的滞留闲置、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关键词:工学结合;软件技术;专业定位;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5913(2007)18-0085-04
1符合高职教育规律,切合市场需要的专业定位
为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软件技术人才,学校在软件专业的定位上,必须与市场需求相切合。通过市场调查及论证,我们发现,深圳作为软件大市,对软件编程人员的需求量巨大。因此,软件技术专业定位为培养大专层次的技艺型、应用型软件技术人才,就是通常所说的“软件程序员”,其就业岗位是在软件企业、银行证券以及非IT中小型企业、党政机关担任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软件详细设计、代码编写、程序测试以及维护等。
在培养目标上,培养技艺型高素质软件技术人才,以产学研结合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在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形成并实践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职业技能训练与职业素质训导相结合、教学做合一的教育理念。
在办学任务上,明确了软件技术专业承担的4项培养任务:
1) 成为技艺型高素质软件技术人才的培养基地;
2) 成为软件程序员的培训和考核基地;
3) 积极开展深圳市中职师资培训工作,积极扶持贫困山区师资培训工作;
4) 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成为深圳市中小软件企业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2以市场需求和就业为导向,以职业岗位(群)为依据,以技术含量为参数,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本位的人才培养模式
2.1人才培养方案充分考虑市场技术需求和学生特点
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存在差异,因此对软件应用人才的技能要求也不尽相同;此外,由于我们的招生范围局限在深圳市,生源质量也与其他一些高职院校有较大的差别。我们充分考虑了这些差异,通过对市场人才需求分析与预测,针对不同学制 (目前软件专业有2年制、3年制、5年制) ,制定了不同的培养方案。
2.2紧跟行业发展,培养符合发展需求的软件人才
针对深圳市场对软件人才能力的需求以及需求趋势,软件技术专业先后设立了可视化程序设计、数据库管理与开发、电子商务技术等专业方向,并通过“强强联合”,与深圳市远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开办“商业信息系统”专业方向。
深圳作为软件大市,在软件出口和软件外包等方面有极强的竞争力。因此,我们从2002级开始,在软件技术专业的电子商务技术方向中开设了大学日语选修课;从2004级开始,大学日语列入专业必修课,并要求学生获得“国际日语水平测试四级证书”作为外语证书毕业资格要求。从深圳市职业市场需求来看,对日软件开发人才开始走俏,这说明我们的人才培养方案具有较强的敏锐性和市场前瞻性。
2.3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课程设置,确保学生“零距离”就业
由于软件技术日新月异,而深圳市作为软件大市,各企业在技术上更是紧跟时代步伐,这就要求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必须掌握最新的技术,才能切合市场的需求。因此,在专业课程设置上,我们紧跟企业需求,不断调整专业课程设置体系。例如,从2004年开始,J2EE由于其高安全性、跨平台性,逐渐受到企业的青睐;因此,我们把握时机,从2004级教学计划开始,将专业平台课程从C++调整为J2EE,通过开设一系列课程,强化学生J2EE的应用和开发能力,为企业培养“对口”的专业软件人才。这在高职软件专业中属于新尝试,从目前技术发展趋势来看,应该是非常切合市场需要的。
2.4探索不同学制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多层次的高技能应用型软件人才
从2003年起,我们开展2年制高职教育的调研与论证工作;从2004年开始,软件技术专业招收“五年一贯制”学生;2005年开始招生2年制学生,进行2年制高职教育试点工作,并计划于2006年开始招收4年制学生。
至此,软件技术专业已形成了多种学制并存的人才培养模式,满足了市场发展和职业岗位多样化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
2.5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产学合作机制,不断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通过专业管理委员会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将行业和企业融入到专业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通过与企业合作建立实验室,与企业合作开办专业方向,以及通过“校企联合培养”,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让企业参与到专业建设,并为企业量身打造人才,实现“三赢”的局面。
在“校企联合培养”中,学生通过在企业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参与到企业的具体软件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去,既学习了先进实用的软件开发技术,掌握了软件开发的具体流程,又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敬业精神。从企业的反馈来看,学生的出色表现得到了企业的认同。
3以实践教学为主线,以行业企业为依托,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
3.1优化课程模块学时分配,落实“理论够用,强调动手能力”高职教育理念
基础理论以适用、够用为原则。专业技能课程的设置紧跟软件行业的最新发展与企业的当前需求,注重课程的适用性、针对性。依据高职教育特点,配备骨干教师组成教学梯队,逐步形成了以专业重点 (主干) 课程为主框架的课程体系,其中先后有3门课程课被评为“国家精品课程”,1门课程被评为“广东省精品课程”。
3.2构建高职软件技术专业理论课体系,突出知识和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
通过岗位(群)职业能力或技术应用能力分析,采用反推法,确定培养核心职业能力所需要的知识和理论基础,构建了一套以应用为主线的理论课程体系。
对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本着理论够用、注重实际应用的原则进行了改革和整合。将高等数学、工程数学整合为“计算机数学基础”,开设“计算机导论”课程,使学生“先见森林、后见树木”,根据软件技术人才能力要求,从2004级取消了“计算机结构”课程。增加了专业技术管理方面的课程,通过开设“软件项目管理”、“软件测试”等课程,注重培养学生软件开发模式和管理模式、以及软件编写规范和软件测试的知识和技能。
3.3适时进行专业课程调整,确保专业课程内容与软件技术发展趋势相结合
软件行业与其他专业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软件技术更新换代迅速。因此,软件技术专业从建立伊始就确立了灵活的课程体系以更好的适应国内外软件行业高速发展的需要。一方面苦练教学基本功,抓好重点课程建设;另一方面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课程体系,充分汲取国内外软件认证培训的成功经验,将国际知名厂商的IT认证与课程体系相融合。
3.4采用符合高职软件人才培养规律、特色鲜明的教学方法
高职软件人才培养主要采用以应用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在教学上需要从应用入手,通过应用去学习和掌握有关概念,从实际到理论,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到一般。以应用需要来取舍内容,理论实用、够用、管用。
因此,根据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特点和学生实际,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面向应用需要、采用多种模式、“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强化实践训练、培养创造能力、团队协作精神。已探索出适合编程语言类的“实例引入、改造拓宽、项目综合”教学法、“引探式” 教学法、“问题牵引”教学法、“多维多层次”教学法,适合操作性强课程的“教、学、做”三明治教学法、“项目递进驱动”教学法、“双层循环”教学法;“应用项目开发驱动”教学法等。
4构建以岗位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教学体系,突出动手能力培养
专业内部的实践教学与下企业的实践磨练是互为补充,相得益彰的良性关系。企业中的实践锻炼了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但是,作为企业来说,它的目标是根据它自身的发展来制定,相对于整个软件行业来说,是微观性的,有时未能与软件行业整体趋势相随,存在差异性。因此,对于整体目标的把握、学生全局观的建立等方面,实现囊括宏观微观的立体化实践教学,专业内部的实践教学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我们积极探索以学生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的实践教学体系,构建以职业岗位需求为本,由基本技能、专业技能、技术应用或综合技能训练3大模块组成的,具有模块化、进阶式、组合型特征的科学可行的实践教学体系。
在具体实施上,引进行业标准,确保实践教学内容与行业应用全面接轨,将实践教学划分为课堂教学训练、整周实训、毕业实习以及毕业设计等环节。在各个实践环节中准确定位学生的职业培养目标,并确定相应的培养方案与措施。具体的措施有:
1) 加大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中实践教学的比例,加大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改传统的课程考核为形成性考核,重点考察学生的基本专业技能。积极推行“项目驱动”教学方法。2) 加强整周实训,每个专业方向的整周实训课程达到31周以上。在整周实训课中以实用项目开发为依托,重点训练学生综合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专业技能。
3) 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环节进一步培养学生技术应用能力,综合开发能力,实现与企业的零距离对接。
4) 根据软件开发特点,构建课程之间的有机衔接,注重职业能力培养不断线。
由于教学体系以课程来体现,而在实际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则是多门课程知识的整体运用。因此,如何让学生将所学习的知识融会贯通,是实现学生“零距离”就业的保证。因此,在课程教学中,我们不仅注重课程内的教学改革,更注重课程之间的有机衔接。如在“Java网络编程”中,我们通过采用SQL Server作为后台数据库,让学生将“大型数据库”课程的知识运用到实际项目开发,同时在算法设计过程中,将“数据结构”的相关知识娴熟运用。在“专业综合技能实训”中,要求学生用“软件项目管理”的方法,进行实用项目开发,并通过“软件测试”,来保证项目按既定目标正确运行。
5专业建设的经验和体会
5.1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探索多元化与国际化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传统模式实现的是“封闭式”人才培养方式,专业与企业、用人单位、社会“绝缘”,导致信息不对称:一方面企业、用人单位、社会需要具有什么知识、素质、技能的人才,相对“封闭”的学校无从得知;另一方面,由于专业未能迅速获悉企业、用人单位、社会的需求,导致课程体系、知识体系、培养体系相对落后,传授的知识、技能很可能在毕业生尚未走向社会已经过时,而对学生以后工作发展大有裨益的知识、技能却被忽略或未被挖掘出来。
打破企业与学校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局面,需要打破旧理念、旧思维的束缚,坚持“走出去”的原则,把专业推向企业、社会,构建适应外部需求的办学方式。相对于传统人才培养模式,“订单式”模式的突破点在于打破横在专业与企业用人单位之间固有的隔阂,注入市场化运作的良性因子,将专业、课程、学生有机的融入社会,更好的为企业、用人单位、社会服务。
5.2充分发挥行业和企业作用,通过合作办学,实现“三赢”
对于复合型高职学生来说,仅仅培养学生素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让学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所学知识、技能。因此通过与深圳软件行业知名大企业合作办学,积极为学生创造优良的实践环境,实现学生、企业、专业三赢:学生通过下企业,直接参与实践性项目,实现“考验-发现不足-提高-考验”的良性循环;企业一方面能从学生中补充新鲜血液,增加人才储备,另一方面及时将需求通过学生的反馈有效的传达给专业,从而保障自身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能及时的得到人才、技术的全方位支持;学院在合作办学的过程中既磨练了学生,又服务了企业、用人单位、社会,在这种良性运转、有效反馈中不断的发现自身不足,进行调整、改革,自我提高。
传统的学生自己出去找实践环境存在经验不足、信息不完全、无整体性长远目标、组织性不强等问题。本专业构建的以专业为中介的企业合作模式,在克服传统模式缺点的同时,在组织性、系统性、目的性、有效性、服务性等方面均实现了重大突破,为培养更多复合型高职人才提供了更多更好的手段。
5.3积极探索高职教学方法,形成特色明显的教学改革成果
课程体系是建筑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大厦的地基,其坚实性、科学性、合理性是直接决定能否培养成功的高职人才的关键。同时,教学改革必须确保课程体系具备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当今高速发展的软件行业的需求。软件技术专业在教学改革、课程体系的创新方面做了大量微观上细致入微、宏观上开拓思路的工作,准确把握了高职教育改革的突破点。微观上做好做精教材建设,编撰贯彻高职特色的精品教材;抓好师资梯队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继续教育、下企业实习等,强化符合时代特色的“双师型”质量标准,不断提高教师本身素质。宏观上统筹整个课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改革范畴;制定合理的教材建设计划;从全局上制定实践教学模式,加强学生技能培养;适时与国内外优秀企业合作,引入高含金量的国际国内IT认证,建设有自我特色的课程体系。在不断的学习、模仿、创新、综合、提高的螺旋上升过程中,实现持续性的提高教学、课程体系建设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审计公告法律本源法律涵义法律构想
国家审计公告是现代政府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进国家审计公告,不仅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打造透明政府的要求,而且对提高审计质量、推动审计事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审计公告的法律涵义
审计公告属于行政公开范畴。从法律的角度看,审计公告应包括三个方面的法律涵义:
第一,审计公告的法律特征。一是审计公告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的国家审计机关;二是审计公告的前提是审计监督权的存在;三是审计公告的客体是审计对象、审计程序、审计结果等内容;四是审计公告的范围是社会公众或特定的对象,有的结果可向全社会公开,有的只能向相关的特定的对象公开,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审计公告的法律依据。一是《宪法》。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审计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宪法精神建立和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二是审计法和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予以公布……”依照审计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公告审计结果,并建立和健全审计公告制度。
第三,审计公告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要通过对审计公告行为的法律规范,使审计公告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一是对公告主体具有约束力。作为审计公告主体的国家审计机关必须依法公告,在公告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不得随意变通,并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公告的内容必须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统一。所公告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法律效力。三是审计公告应具备地域效力。审计公告一般应在它所的地域范围内生效。此外,审计作为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告具有行政性质,有时甚至具有命令性质,在不与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也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审计公告是指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执法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项制度。
二、当前审计公告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应当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特别是《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审计机关在对外公告审计结果方面有了良好起步,并在制度范围内得到了一定的规范和发展。近几年,大多数审计机关按照客观公正、稳步推进的原则,选择审计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媒体或报告的形式,对外公告了审计结果,在社会上扩大了审计影响,树立了审计权威。但我国审计公告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有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在对审计公告的认识上,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对审计公告或多或少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审计公告的法律环境不容乐观。
全面实现审计公告制度,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审计署高度重视,并着力推进这项工作,但审计公告的环境有待改善。一是审计机关本身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不高。有的审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尽管认为审计公告能有效促进提高审计质量,扩大审计影响,但有的认为审计公告在现阶段大范围推行审计公告,难免因审计质量问题,给自身造成麻烦;还有的认为,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的权力,而非义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推行审计公告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在目前的社会经济状况下,全面推行审计公告的条件不成熟。从目前审计情况看,我国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问题还相当普遍,有的问题甚至还非常严重。一旦将这些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必将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负面影响,引发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影响稳定发展的大局。三是审计工作质量与审计公告的要求尚有差距。由于审计人员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等因素造成的审计执法程序不规范、审计取证不充分、审计处理不当等质量问题在不同程度上还大量存在,全面公告这样的审计结果,将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影响审计机关形象。四是大多数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公告审计结果。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被公告单位目前尚不能从正面意义去理解审计公告,普遍担心审计公告是亮单位的丑,很多被审计单位宁可接受处罚,也不愿审计机关向上级报告或对外公布审计结果。
(二)在制度上对审计公告有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近几年来,审计署在审计公告方面建立了一些制度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审计公告行为,但总体看这些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规定相当原则,不易操作,从法律的角度,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审计署近几年出台的《审计机关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规定》(后废止)、《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对审计结果公告进行规定,是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依据和操作指南。但由于这些规范制度在立法层次上属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和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虽然《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分别在第四章三十六条、第四章三十五条对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作了原则性的界定,但规定的内容较粗,只是为制定审计公告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没有操作性。由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低层次的立法,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随意性较大,变动频繁,因而现行的审计公告制度缺乏作为法律的应有严格性和稳定性。二是审计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公告的规定缺乏统一性。从现行有关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办法和准则等条文中,有的条文用语不规范,难以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有的制度与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措词不统一。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一条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基本准则》……”,而《审计基本准则》中根本就没有公告审计结果的条文表述。《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制定除了《审计法》为其依据外,《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基本准则》也应是直接的法律依据,而《试行办法》中无此表述。有的在法律表述上使用模糊用语,如《审计法》对“公布”审计结果采用了“可以”的表达,致使公告审计结果成为带有任意性自由裁量行为。很多地方在推行审计结果公告时,都采用了与《审计法》第36条一样表达方式。例如,某省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第24第规定,“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能及有关程序办理。”从而弱化审计结果公告的法律刚性。三是有关制度的内容不够完整。从现行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看,多数内容比较笼统、条文简略。如《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缺乏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责任、制裁措施、监督与救济等条文,必然导致实施其法律的机制缺失。《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五条关于“审批程序”的制定过于抽象、原则,授权审计的审批权限问题、重大事项的内容及评定标准问题均没有明确,不便于适用。
(三)在审计公告实务中,审计公告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得以实施,但与公开、透明的法制原则要求相距甚远。
目前,审计机关对外公布审计结果大体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根据《审计法》的要求,每年由审计机关代表政府报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有的地方在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情况的同时,还将年度计划安排的其他财务收支审计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中一并报告。二是根据审计机关的自行判断,将审计发现的一些典型问题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外披露。有的还采用电子显示屏、局域网、互联网等较为现代化的手段向外披露审计结果。三是采取公示的方式,将审计事项及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公布。总体来讲,通过这些方式公告审计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影响,树立了审计权威,较好地推动了审计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但与公开透明的法治原则要求相比,与美国信息公开法确定的“全面公开”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另外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比,审计公告离法治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数未涉及实质性问题。如每年向人大报告的审计情况,往往要经过审计机关、政府层层审核把关,很多问题在审核把关中被截留。可以说,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情况上报难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目前已对外公布的审计情况,也往往只粗线条地披露几个问题,不能全面如实反映审计情况。第二,审计公告操作比较随意。在公告主体上,既有审计机关作为公告主体的,也有审计干部个人作为公告主体的,没有统一的要求。在公告方式上,主要是审计机关主动公告,公告什么,何时公告,公告到何种程度,主动权掌握在审计机关手中。审计执法实践中,审计机关除了每年向人大报告工作有相对固定的时间和要求外,其他公告方式目前还处在比较随意的状况,没有法定的要求,没有固定的载体。可以说,目的性较强的依法审计公告和范围更加广泛的对所用人公告不够,限制了审计公告效应的发挥。
三、审计公告的法律构想
随着审计工作的逐步规范,审计公告无疑成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更是给出了具体的时间表,要求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多予以公告。因此,必须尽快研究有关审计公告的法律问题,使审计公告法制化。
(一)审计公告的法律体系构建
构建一个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全面实现审计公告的基础和法律保障。审计公告的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审计法》对审计公告应作出原则性规定。《审计法》是审计规范的根法,是审计工作的基本法。审计公告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理应在审计法中用专门条款,明确审计公告的主体、内容及总体要求。二是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准则。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对审计公告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程序、具体内容、责任及救济等进一步细化。三是制定审计公告操作指南。在公告准则确定的条款下,对审计公告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规定,以便于实际操作。这三个层次互相联系,组成审计公告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明确审计公告的法律内容
对审计公告立法是审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参照国际现有成功经验,审计公告的法律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关于审计公告的内容及范围。审计公告的内容主要是审计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情况、严重损失浪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审计事项,同时对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社会公众关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告的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公告。审计公告内容重点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结果等。公告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对社会公众的公告。主要是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项目和群众举报的重大违纪事项查处结果进行公告。对被审计单位公告。主要是对审计目的、内容、处理结果、审计举报及监督电话进行公告,不能只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公告。对有关主管部门公告。主要是通报审计情况以及对整改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财政审计 问题 解决策略
一、县级财政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财政审计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县级财政审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问题屡审屡犯,治标不治本。从近几年的审计情况纵向来看,审计中存在年年审,年年犯的现象,比如临时预算、占用专项经费、配套资金不到位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屡审屡犯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审计属行政型管理体制,独立性相对较差,致使部分问题上报难、处理更难。久而久之,审计查出的问题年年查,年年都无法彻底纠正和解决;二是部门领导的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单位领导会有这样两种错误观点:一是单位违法不算违法,只要财物不进入个人口袋,就不必害怕;二是这样的问题非常普遍,每个单位都有,审计部门也可能只是走走过场,没有必要害怕;三是审计部门执法不坚决、力度不够。审计部门在反映和处理问题时存在许多顾虑,怕给政府“添乱”,影响审计机关日后的工作。部分审计人员存在重查出问题,轻处理处罚的现象,审计处理处罚时干扰因素多、处理难度大,审计人员有畏难情绪。因此对查出的问题很难依法追究。这些都影响着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造成一些违纪违规问题屡查屡犯。
(2)审计目标定位偏低,效益审计所占比重偏小。《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因此,监督财政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也就是预算执行审计目标。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审计机关把预算执行审计目标主要定位在真实性、合法性上,在审计中,把核实财政收支、摸清家底、揭示问题作为审计具体目标,而对预算的编制环节关注不够、对预算支出的结构分析不够、对财政支出的效益性重视不够等等。只管钱花的对不对,不管花的好不好。对财政资金近的效益性关注太小,这是与我国现行财政体制是紧密相关的。人大、政府较重视“钱”是否用在规定的用途上,预算执行审计将审计目标定位在“真实性、合法性”上是一种现实的必然选择。
(3)审计结果公告力度不够大,透明度不够高,缺乏广大群众的参与、管理和监督。审计署在审计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中提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看,各地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力度不一,特别是在基层审计机关,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难道更大。造成审计结果公告难的原因,一是客观环境因素,是造成审计结果公告难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在党政机关中形成的长官意志、家长作风很难改变,具体到审计结果公告工作,许多审计查实的较严重的财经违纪违规问题,地方领导不让反映,这严重违反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原则,失去了公告了意义,但审计机关对此无能为力。二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自身的因素。总体上看,基层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参差不齐,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审计执法程序不规范、审计取证不充分、审计处理不当等质量问题的发生,也是造成审计结果公告难的重要原因。
(4)审计手段落后,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计算机技术在财务管理系统得到普遍地应用,这给审计带了巨大的挑战,在实际工作中,基层审计机关主要还是依靠手工审计为主、计算机审计为辅的手段,造成审计效率低下。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一是目前我国审计软件匮乏,软件兼容性差,操作性不强,操作程序繁琐,审计人员难以熟练掌握;二是审计人员自身计算机水平参差不齐,运用AO审计的能力低,每年计算机审计培训时间短,很难满足计算机审计的要求。
二、搞好县级财政审计工作的几点对策
(1)在现行审计体制不改变的前提下,应积极取得地方主要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支持,只有领导转变了观念,取得了领导的大力支持,审计机关有了坚强的后盾,才能敢于去查处、披露问题,增强审计的透明度,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的力度。同时审计机关应加强“上审下”和“交叉审”的力度,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行政干预,充分保障审计查处力度。
(2)加快推进效益审计,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效益审计。坚持效益审计和真实合法性审计有机结合、逐步加大效益审计比重的原则,稳步推进。认真查找审计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归纳总结,制定切实可行的效益审计办法,总结合理规范的效益审计评价标准,提出改进、完善效益审计的思路,并形成系统的理论。
(3)积极开展审计结果公告试点,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增强审计监督透明度,使审计监督成为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放大审计监督的作用。要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首先要全面提高审计质量,最大程度降低审计风险,能经得起群众的检验。在推进审计结果公告的过程中,要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沟通,使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被公告单位能够从正面意义去理解审计公告。
三、结束语
财政审计属公共财政制度下的政府审计,是政府预算管理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审计工作开展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即如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不够高和审计力量的不足,审计技术落后以及缺乏责任管控,这些都会阻碍审计工作正常的改革和发展,所以需要十分重视。
参考文献:
关键词:政府审计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强化风险管理观念
树立风险意识。当前,无论是从选择审计项目,还是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政府审计风险意识仍然淡薄。即使有的审计机关开始意识到了审计过程中的风险,但是也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一系列措施来进行风险的评估,没能运用一些审计程序比如分析程序、实质性测试等来进行风险的控制。注重风险意识的加强,凡事只有思想观念上面重视了,行动方面才会比较积极的寻找方法来解决问题。
建立健全相应的审计风险准则。目前,我国已颁布了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等法规,但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审计抽样、风险评估等重要方法和程序没有详细的规定。审计风险准则的树立,正是给了一个公认的标准,在具体审计过程中,使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有关事项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减少工作中的无序与盲目,以明确责任,控制风险,更加的有说服力。
采取有效的审计方法。审计人员要学会运用科学和规范的审计方法,以有限的审计资源担当起社会人民所赋予审计的历史使命,认真及时地加以防范风险,从而预防和减少审计风险尽可能少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提高审计效率。
二、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质量的控制制度,是减少舞弊、防范控制审计风险的有力保障。
抓好审前调查了解。审计人员开展审前调查了解,是确定重要审计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加强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措施之一。
抓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是审计质量控制的灵魂,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体系中起着“龙头”作用,实施方案编制质量的高低对于能否顺利完成审计任务、实现预期的审计目标至关重要。
抓好审计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对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确认审计结果阶段的质量控制是这个阶段质量控制核心和重点。
三、完善审计公告制度
推行全面的审计公告制。目前,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这就留给了审计机关执行的弹性空间: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但是,在目前我国财经领域违法违纪问题比较普遍的社会环境下,地方政府和地方审计机关普遍对推行公告制有顾虑。因此,必须修改法律条款,变“可以执行”为“必须执行”。
提高审计公告的覆盖面和透明度。在加大公告透明度的过程中,势必会遭到各个利益集团的干预和阻拦。在目前中央表态不会干预审计工作的情况下,这就取决于审计署的政治决心。随着我国反腐进程的推进和一大批严重违法犯罪事件的披露,社会公众已经有了心理准备并已接受这种社会现实,审计公告力度的加大不会造成社会动荡。
四、强化被审计单位的配合责任
被审计单位对待审计的态度是最重要的,关系到审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直接关系到审计判断和审计结论的准确性。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强化被审计单位的配合责任。
增加被审计单位的追责条款。在现实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阳奉阴违,表面上非常配合,暗地里能拖就拖;有的对资料人为进行修改,提供的资料半真半假,使审计人员难于判断;有的只提供部分资料却声称资料是完整的;有的干脆就不提供资料。因此,加入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的追责条款是非常紧迫的需要,这个条款可以让被审计单位有恃无恐制造审计障碍的做法得到极大遏制。
提高审计的全民参与程度。审计机关应大力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平时多关注身边的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为审计机关谏言献策。
五、完善审计问责制度
审计问责制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意识,强化受托责任的执行效果。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涉及到三个层面:
1.“问”的问题。一是包括“谁问”即问责的实施者问题——问责主体,针对情节,移交不同的问责主体,不太严重的,交主管部门处理;严重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在执行过程中,涉嫌犯罪的一般都能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是“问谁”即责任的担负者的问题。政府审计的对象是单位不是个人,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一般分两类: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个人违法犯罪问题。
2.“责”的问题。即什么情况下担责,担什么责,也即责任认定的依据问题。如果由于行政负责人的失职或者过失,导致行政管理对象经济损失严重的,应该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涉嫌犯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不同的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任人和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大小也应该不同。对于责任大小,可以借鉴相关法律责任的分类,划分为三大类:行政责任,包括诫勉、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停职反省、劝其辞职、引咎辞职等;民事责任,包括罚款、民事赔偿等;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定夺。
3.“怎么问”的问题。即一定要通过规范化的制度将问责制强化并固定下来,并有详细明确的操作规程保证执行,而不仅仅是停留于制度层面。第一步,根据审计报告等材料出具责任鉴定书,明确责任内容、责任大小以及相关责任人;第二步,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使责任鉴定书准确无误;第三步,根据相关责任大小,分别移交上级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司法部门处理,属于审计机关处理权限内的事项可直接下达审计决定书;第四步,处理结果对外公告。
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资金效益审计以财务审计基础,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资金财务审计是相关责任审计的必然手段。审查资金的使用是否实现预期的效果,以一定资金管理制度规章为标准,判明各相关资金管理部门是否将资金有效投入,对其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评价资金投入以及资金投入后所获得各项效益的情况,保证资金的经济、效率和效果问题;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制度,是对资金财务审计的扩大和延伸,审计部门能借以了解受托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是财务审计的深化和发展。
一、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资金财务审计现状
当前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财政资金财务审计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资金审计方式效率低。以“同级审”为主,直接导致审计效率低,这种审计方式不适宜两项资金,致使两项资金的审计频率与范围不够;“上审下”方式有利也有弊,“上审下”独立性与权威性相对较高,但是涉农资金来源渠道多,使用范围广,“上审下”全方位了解具体情况不现实;“交叉审”方式有优点,也有不足。优点是打破了本县审计机关难审本县财政的局面,但没有解决审计人员素质问题带来的弊病。事后账面审计方法作用有限。人员能力、经费等问题致使事前、事中审计无法开展,施工单位凭审核的建设发票到县级财政报账,使财政部门县级报账制只能从形式上审核资金,没有很好的发挥审计调查的作用,难以确保实质上的真实合规。
审计对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及惩处缺乏力度。审计机关没督促相关部门按审计意见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督促整改缺乏力度,审计机关也没有严肃惩处。资金管理环节薄弱,审计资源有限。制度的规定及对制度的执行不严,行政型审计体制影响审计独立性,严重制约了审计部门独立行使监督职权,约束了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同时也降低了审计人员素质及审计工作质量。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资金财务审计结果公开程度低,审计结果公告还远没有达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原因是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够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受到严重的政府制约。
二、改进涉农重点专项资金财务审计的对策
为确保审计项目负责人委派制审计方式效果,推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委派制,强化项目负责人职责及与小组成员有机融合,从制度和政策上进行创新,在考核评价基础上,应当制定奖惩机制。
强调全程审计。增强审计机关查处问题的能力和力度,加强对项目立项真实性、科学性的审计,应当审查资金使用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内容审计。重点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和资金计划的实现情况,从根本上保障项目报账的真实性,确保资金真正实现计划目标。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及惩处力度。审计部门必须深入落实审计回访工作,深入落实审计整改情况,改革行政型审计模式为立法型审计模式;完善相关财经法规。制定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财政资金审计督促整改制度,严格执行并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及扶贫财政资金管理违纪违规处罚制度,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已有违纪违规处罚制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绝不能包庇纵容;改革行政型审计体制。给予审计人员在工资水平和晋升上优厚的待遇,执行并完善两项涉农财政资金管理违纪违规处罚制度,提高政府审计的效率。
第一、进一步加大对审计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由于部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学习不够、认识不足,对执行审计报告或决定缺乏严肃性和积极主动性。为此,要采取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机关单位领导尤其是单位主要领导和财务人员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以增强依法接受审计及执行审计报告或决定的意识,为审计决定有效执行,为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努力争取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审计报告或决定执行与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将审计报告或决定执行情况与其它经济工作一样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核范围,项目单列,统一考核,同时加大平时的进度考核与督查力度,并将结果与被审计单位集体及相关个人评先评优有机结合,最好能实现一票否决。
第三,建章立制,完善审计机关内部控制制度。首先,建立审计进展情况报告制度。审计项目负责人要向审计机关及时报告审计报告或决定执行情况,及时关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次,要建立项目年终考核制度。项目考核要纳入年终综合评价之中,并且与审计组和个人的评奖评优紧密联系,以提高审计人员对报告或决定执行的参与积极性和关注程度。
总则的国际比较
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没有“总则”,只有“引言”,其中也对会计报表审阅的含义及制定目的作了说明。通过对每个具体项目的比较,发现二者的制定目的是相同的。
除了相同点,还存在以下不同点:
1.体现结构。在国际审计准则中,相关内容的规范是通过《国际审计准则——相关业务1》和《国际审计准则——相关业务2》两个准则来实现的。相关业务1提供了一般原则的指导,相关业务2主要是针对其具体操作的。与之相比,我国更侧重于对实务操作的规范,减少了抽象性的原则指导。这可能更符合我国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不过,从长远来看,应该加强一般原则的制定,因为它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充分利用自己丰富的审计经验对实际情况的处理自由选择各种方法。
2.制定依据。我国的会计报表审阅实务公告是审计准则体系的第二个层次,它是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有关财务报表检查的制定依据没有说明。不难看出,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具有很强的层次性,其制定皆有根据,共同构成一个严密的准则体系。
3.定义不同。我国实务公告指出:会计报表审阅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主要通过实施查询和分析性程序,说明是否发现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规定的情况。而国际审计准则将之称之为财务报表检查,它是这样定义的:检查约定是一种相关业务的聘约,一般要利用数据真实性检查程序。在这类约定中,不要求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从定义的不同可以看出,前者更侧重于这类检查业务的实质目的,而后者强调了检查业务与审计业务的区别。
业务约定书的国际比较
无论是我国的实务公告还是国际审计准则,都规定了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业务约定书。并且在业务约定书中都包括了委托目的、审阅范围预期提出的报告样本及关于不进行审计和不表示审计意见的说明。
然而我国实务公告还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谈会计报表审阅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义务,并考虑自身的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阅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而国际审计准则是在相关业务1中将之作为一般原则提出的。我国的这一结构安排更有利于注册会计师的实务操作。我国在公告里,还增加了:1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2签约双方的义务;3说明不能依赖会计报表审阅揭示所有重大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在业务约定书中的要求比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更为详细、具体,有助于避免对有关约定事项的误解,能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和审计人员双方的利益。
审阅程序的国际比较
在对会计报表审阅的一般程序上我国的实务公告与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基本是相同的,只不过在有些具体的程序上国际审计准则的规定更为详细。同时它们也都对期后事项、所做工作的记录及审计人员在不能消除怀疑时所执行的附加程序都给予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不同之处在于: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时,我国实务公告第十条列出了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的五个事项,包括在以往会计报表审计或审阅中所了解的情况;被审阅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行业惯例;被审阅单位的会计系统;管理当局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在国际审计准则中,列出了影响的六个因素。二者相比,除了个别地方之外,差别不大。即在国际审计准则中提到一个因素为“对单位营业的了解”。我国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这一条,但它是包括在审阅计划的说明中的。
在实务公告中,我国还增加了一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报表审阅的要求”,充分体现了谨慎原则。而在国际审计准则则没有对这一点的说明。
审阅报告的国际比较
通过比较,发现有以下相同点:
(1)审阅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我国实务公告和国际审计准则都规定,审阅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要素:标题、收件人、引言段、范围段、意见段、签章、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报告日期。
(2)审阅报告的日期的规定是相同的。我国实务公告和国际审计准则皆规定,审阅报告的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阅工作的日期。审阅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阅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除了上述相同点外,还存在以下不同点:
(1)标题不同:我国统一规范为“审阅报告”,而在国际审计准则中将之为“对……的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