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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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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

第1篇:社会制度范文

2、规范,包括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规范,是制度的基本内容。

3、组织,是保证社会制度实施的实体。

4、设备,包括物质设备和象征设备在内。

5、社会制度包括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制度。

第2篇:社会制度范文

(一)高职院校服务社会动力

首先,高职服务社会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社区和社会公众,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动因必然与双方合作的效用相关,否则,无法实现服务的长效化;其次,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功能,或者内容,与高职院校的资产专用性,如场地、物质、人力、知识等因素有关,这些资产应当是高职院校所拥有而其他高等院校、企业、社会没有,或者即使服务对象或其他竞争对手拥有,但服务对象内部治理费用,向其他部门索取服务的交易费用均超过向高职院校有偿索取服务的交易费用。而高职院校在与企业、社会互动过程中,双方取得价值、知识等效用高于不合作获取的效用。高职服务社会的效用,对于高职院校而言,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在场地、物质、人力、知识方面的资产优势,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取得物质经济报酬,提升专业影响力,提高师资水平,促进知识溢出效应。而对于服务对象来说,服务对象在这些资产方面投资具有不规模性,无法达到效用最大化,如果利用单纯市场交易获取这些资源,使得交易费用较大。从交易成本角度来说,高职服务社会有助于降低学校、服务方双方的交易成本,降低双方不合作各自内部治理费用之和。因此,高职服务社会的最终价值在于降低社会成本、通过双方互动创造价值。换句话说,如果高职院校拥有的资产不具有专用性,而是替代性极高的通用性,则服务社会无法达到创造价值或降低成本的目的,就不具备服务社会的功能。

(二)高职服务社会的功能

本文认为“服务社会”与“社会服务”这两个词内涵一致,高职院校服务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服务,是高校具有培养人才、发展科学技术以及直接为社会服务等功能;狭义的社会服务,是指高校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教学与科研任务之外,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教育过程中以各种形式为社会发展所做的经常的、具体的、服务性质的活动(杨虹,2009)。本文所谈及的社会服务属狭义范围的社会服务功能。高职教育属于高等教育,其特点在于培养高端技能应用型人才。一个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服务需求与教育所处国家与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发展需求密不可分。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内容会随着社会的变迁、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但高职院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应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因此,高职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应立足于社会、经济、人文方面需要,功能定位与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创新、先进文化传播推广三个方面。

1.人才培养功能。

高职院校本质属于高等教育,它具有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功能,在人才培养功能方面和普通本科教育具有共同性。但高职教育的特性又决定了其人才培养社会功能的特性。高职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因此,在人才培养社会功能中,其主要作用是为社会输送技术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功能中强调人才的技能性、实践性、应用型,区别于研究型人才的培养。按照价值链理论,高职人才培养定位在核心零部件设计制造、运营管理与执行等价值链环节。社会前进中,生产技术不断更新。高职院校根据其在价值链中人才的定位,应立足于先进技术、技能的培养与培训,高端技能人才的培育。在完成本身教育工作之余,在人才培养功能方面应体现以下几方面:首先是为企业在职人员进行先进技术、高端技能的培训服务,提升在职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其次是为社会各类人员提供再就业方面的技能培训,使受训人员掌握一定的技术、技能,满足岗位工作需求,并在长期服务中实现社会各类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最后是通过为农村劳动者的培训、教育等服务,一方面提升务农人员知识、技能水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另一方面还可以让进城人员学到新技术、新技能,实现农村进城人员的就业竞争力提升。概括起来,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面的社会服务功能体现在高端技能、新技术的人才培训服务上,通过人才培训服务实现在职人员、社会人员的整体技术、技能水平提升,并且实现社会整体从业者技术水平提升和技能结构的调整。

2.技术研发服务。

高职院校的教育强调校企合作、面向生产一线培养人才。职业院校在与企业的合作中,能把握企业最及时需要解决的技术方面问题,这就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咨询与应用服务提供了保障。高职院校为企业提供的技术研发服务主要表现为一些先进技术、工艺的诊断、改进与应用方面,而非核心技术的研发上,其提供技术侧重于应用、改进与简单的设计。按照企业的作业功能,高职院校的技术研发服务主要为管理中的运营管理流程设计与改进、作业环节的标准制定与设计;日常作业运营方面技术的改进与设计;先进技术、管理思想的应用与实践。其技术研发服务应立足于企业运营环节、日常作业环节,在这些环节的技术、工艺方面不断为企业解决问题,通过技术咨询、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等方式实现自己的社会服务功能。

3.先进文化传播推广。

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的社会服务中,掌握了生产、管理领域先进的工艺、流程、技术与思想。在为企业提供各类社会服务功能之余,还需要进行先进技术、文化的传播,为社会公众提供先进技术的推广服务,传播先进文化理念,满足人们对先进文化、技术的需求。先进文化传播一方面表现在高职院校对于先进技术推广服务功能,将先进技术及时推广到社会各个领域,满足人们对技术、技能学习的需求,并通过技术推广服务提高生产效率、实现社会的不断进步;另一方面表现在通过文化的传播,使人们的理念、认知、习惯等发生转变,将社会主流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通过技术传播、技术培训等方式传播给受教育对象,实现文化的传播教育功能。概括起来,文化传播功能一方面为技术推广服务,另一方面表现为育人服务功能。高职教育的三个社会服务功能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人才培养功能是基础功能,只有通过人才培养功能,在广泛与企业、社会的互动中才能了解最新技术需求,实现技术研发的社会服务功能,实现高职院校资产的使用效用最大化。而文化传播功能具有盈利性和社会公益双重性质,它要求高职院校除了进行盈利外,还需要肩负起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功能,即先进文化理念的传播、教育,担负起自己所在社区和社会公众素质提升功能。由于公益性质,高职院校还需要摒弃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短视行为,或者与服务对象的简单市场交易化行为,立足和服务对象建立长期关系契约,通过社会责任、信任等方式提升自己的社会影响力。

二、高职服务社会的模式选择

由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存在,高职院校服务社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文化传播方面由于交易特征是不一样的,因此,服务中的契约关系也不一样,对应的服务方式也不一样。只有服务模式与服务内容的契约关系相适应,才能提升服务的效率。

(一)不同服务功能的契约特征分析

高职服务社会在人才培养培训方面主要的服务对象为企业、社会,两者的契约对象即企业和政府。由于人才培养培训的类型不同,交易频率、资产属性也不同。为企业提供的专项、一般的人才培养具有交易频繁、资产通用性强的特点,契约类型为市场关系;而企业特有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培训则具有交易不太频繁、资产专用性较强特点,契约关系向三边关系、双边关系乃至内部一体化转变。为政府提供的各类人才培训、培养,和企业有相似性,即技能人才培养和专项人才培养在交易频率、资产通用性方面要高,高职院校服务的契约类型也不同。在技术改进、研发创新服务方面,技术改进、技术服务咨询相对于技术研发创新难度低、服务可预见性高、交易频率较高、资产的专用性较弱,契约类型也由三边、双边规则向内部一体化规则转变。由于技术研发创新服务的程序化低、不可预见性高和外部性等特征,此项服务很难通过古典契约关系,即简单一次市场关系来实现,必须通过长期契约、双方的深入合作方式来实现,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和企业能够实现双方资产的共享,甚至部分所有权一体化。文化传播与技术推广主要服务对象为社会公众,这里契约对象简化为政府。由于公众的文化需求服务广泛,交易频率较高,资产的专用性难以衡量,契约关系就表现为市场规则和双边规则。文化传播功能有时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政府可能通过制度环境层面治理来实现,这就要求高职院校承担一定社会责任,注重关系契约的建立。

(二)不同契约的服务模式选择

根据不同服务功能的契约特征,高职服务的模式也应当有所区别。高职服务的模式根据与服务对象的合作性、时期长短与否,分为不同的服务模式。当服务的时间短、服务双方互动性不多时可采用简单交易的服务方式,可考虑合同方式;当服务时间短,但需要双方高度参与时,可采用项目化的服务方式;该模式下,高职院校不需要考虑服务的长效机制,但需要建立服务周期内的双方合作方式。当服务时期长但双方互动较少时,可采用长期契约化的服务模式,此时应当注重长效机制构建;当服务期限长、需要双方高度参与时,则可参与一体化的服务方式,双方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比如,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建实训基地、互聘师资队伍,高职院校在行业指导下建立职教集团,或者高职院校与企业采用股份制合作模式,终极状态是学校开设企业、企业举办教育。同时,还需要考虑服务的公益性,服务的公益性越高,就需要高校建立长久的服务运行机制,选择契约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定期的社区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资产专用性越高,越趋向长期的关系契约,需要双方高度互动的服务模式;而服务的公益性越明显,越需要通过长期的服务社会提升自己社会责任感,获得长期的政府契约。

三、结语

第3篇:社会制度范文

会计制度设计就是根据一定的理论、原则并结合实际,运用文字、图表等形式对全部会计事务、会计处理手续、会计机构以及会计人员的职责进行系统规划的工作,它是会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原则和科学的程序,对各项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划,就是会计制度设计的具体内容。

会计制度设计是进行会计工作的前提。制度设计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今后的会计实务工作。过去由于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我国不少会计人员经常把会计制度设计工作看成是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事,认为在基层单位里,无需进行会计制度设计工作;在会计教学中,则往往满足对财政部门所颁布的会计制度进行解释,而对于建立这些制度的依据和会计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则很少作理论上的探讨,以致教材成了“制度加说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迫切需要加强基层单位会计制度自行设计工作。

一、会计制度设计的性质

会计制度设计是会计范畴里一项实务性、方法性较强的工作,但设计过程必须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生产关系对会计制度的要求,设计的结果即会计制度本身则属于上层建筑,因而这一工作又必然体现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和要求。可见,会计制度设计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和一切经济管理工作一样,具有双重性。

1.会计制度设计和生产力。生产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生产力是生产得以进行的决定性因素。一切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会计制度设计的产生和发展,归根到底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所决定的。生产力的运动过程,是会计制度设计的物质内容;生产力运动的规律,决定着会计制度设计工作的主要方面。

生产力反映的是人和自然界的关系。会计制度设计涉及生产力方面的内容,如簿记技术,无论是和自然生产力还是社会生产力的关系,它不受社会制度的影响,都具有自然属性。因而会计制度设计具有历史发展的继承性和不同社会制度下可以借鉴的技术性。

2.会计制度设计和生产关系。一切社会的生产,都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进行的。因此,任何社会的会计制度设计工作,都必定同生产关系相联系,从而使会计制度设计具有社会属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以,会计制度设计必须要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的要求,以维护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性,并通过设计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好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3.会计制度设计和上层建筑。在会计制度设计工作中,从上层建筑方面来理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制度的设计工作,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会计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制度、计划和《会计准则》,以便维护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二是会计制度设计的结果是会计制度,本身则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因此,会计制度设计从上层建筑方面来分析,必然具有社会的属性。

二、会计制度设计的对象和任务

1.会计制度设计的对象。会计制度设计是为进行会计工作制订出准则和规范。为此,就必须针对现实的或将发生的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原则或办法,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日常会计工作的依据。所以,会计制度设计作为一种实践活动,其具体对象是会计工作过程。会计工作过程就是特定主体通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运用会计方法对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正因为如此,会计制度设计可以理解为特定会计主体以国家统一会计规范,依据为研究会计事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体系和会计监督工作程序的一项行为设计活动。

设计会计制度时,要根据特定主体的性质、业务的范围、分支机构和人员的多少,以及管理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研究适用的项目,使设计的会计制度能成为最简明有效的管理办法。一般来说,会计制度设计的内容应包括特定主体基本管理原则、业务处理和组织、财务会计制度设计(财务报表和财务评价指标设计、会计科目设计、会计凭证设计、会计帐簿设计、帐务处理程序设计和财务会计事务程序设计)、成本管理会计制度设计(采购成本会计制度设计、制造和作业成本会计制度设计、销售成本会计制度设计、标准和目标成本会计制度设计、物流成本管理会计制度设计、责任会计制度设计和质量会计制度设计)和会计工作设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会计制度的实施)等。

2.会计制度设计的任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对社会再生产过程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与监督,这也就是会计工作的任务。为了完成这些任务,特定主体就需要建立起一定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再设计一套科学的会计指标体系,建立一套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和有效的会计控制系统,作为日常进行会计工作的依据。建立这些制度,以保证会计工作任务的完成,这就是会计制度设计的任务。

(1)明确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职责。会计工作要求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为保证独立地行使会计基本职能,不受其他业务部门的干扰,会计机构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此前提下,根据特定主体的经济经营规模、内部管理体制及业务量的多少等,确定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置及其内部的分工。

(2)设计一套科学的会计指标体系。会计指标是会计制度设计的“牛鼻子”,是确定会计报告的种类和项目、设置会计科目、设置帐户、进行会计分析的依据。设计的会计指标应当包括三方面:一是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服务的综合性指标,以便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细胞的汇总综合信息,决定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二是为特定主体的所有者、贷款者、供应者、潜在的投资者和信贷者、职工、财务分析和咨询人员、经纪人、证券承揽人、律师、证券交易所、经济师、财经报刊、同业协会及社会民众提供服务的指标,以向其外部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关投资和信贷决策、估量现金流量前景,以及关于特定主体资财、资财上的权利和它们变动情况的信息。三是为特定主体管理当局决策提供服务的指标,以帮助特定主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效益,实现其目标。

(3)建立一套严密的会计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由会计指标、会计科目、原始记录、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等形式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存储、传输等一系列程序所组成。信息组织形式必须严密,信息处理程序必须合理,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保证及时、正确地提供会计信息。

(4)确定一套有效的会计控制系统。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法》规定并受到《会计法》保护的。会计制度设计的任务之一,就是规划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规定所有经办人员在业务分工处理上和凭证手续上的岗位责任,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既便于履行法律责任,又能使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也利于会计行为的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保护资财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和真实性。

三、会计制度设计的原则

会计制度设计是会计管理的一项基本建设,其质量如何直接影响到会计功能的发挥,因此,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设计的质量。笔者以为,我国会计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在不断总结我国会计工作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和借鉴国际会计惯例,设计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转换政府职能,加快市场体系培育,利于深化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会计制度。笔者认为,我国会计制度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1)要求设计的会计制度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市场经济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决定了生产目的和经济管理的要求有所不同,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制度所反映的管理内容、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反应用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也有所差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然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经济核算的要求,以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保护国有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为此,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对国民经济运行作出准确的判断和进行宏观决策,依据市场规律要求合理运用国家宏观调控,必然赋予会计制度满足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的特征,即通过会计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提供宏观调控所必需的会计信息。

(2)要求设计的会计制度能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特定主体财务状况、理财过程和工作成果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而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关系,是各种商品生产者之间的资金、物资、劳务、技术等契约和交换关系。建立和处理这些关系的直接前提是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而相互了解和信任的主要依据和手段之一就是会计信息。供货者必须了解购货方的财务状况是否良好,财务活动是否有效率,从而确定赊销风险,并据以作出销售决策;金融部门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必须掌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及其资信水平,以作出信贷决策;投资人在进行投资业务时,必须掌握受资人的财务状况和获利能力水平,以作出投资决策,等等。显然,描述特定主体财务状况、理财过程和工作成果的会计信息,其表达和传输已成为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基础。基于这种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所设计的会计制度能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特定主体财务状况、理财过程和工作成果的需要。

(3)要求设计的会计制度能满足特定主体内部管理的需要。上面已经提及,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行为自主化,还原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的独立的主体地位。这里至少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国家给企业应有的自,各项法规、政策都不能阻碍企业自的发挥,不能束缚企业的手脚。这就是要求会计制度应当给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各个主体在市场中的地位应是平等的,即企业作为一个主体,其内涵应当确定,机会和义务应当均等。这就是要求会计制度的设计应从企业会计主体出发,本着明确产权关系的基本思想,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传递管理信息等提供起码的会计环境,以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z

2.合规性原则。合规性是会计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它要求会计制度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到会计制度中去。合规性原则在会计制度设计工作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所设计的会计制度,必须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准则》等会计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居于最高层次的会计规范,是我们办理会计事务依据的基本法。《会计法》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国家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而制定的会计法规。《规范》共六章一百零一条,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会计基础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计准则是特定主体制定会计核算制度和组织会计核算工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规范,是会计工作自由度和统一度相平衡的标准。就我国而言,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它主要规定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包括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和会计报告准则;具体准则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规范,它以基本准则为依据,对具体会计信息业务和报告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所设计的会计制度,必须与国家有关法规相协调。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对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组织的管理和调控,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一改以往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将主要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进行间接管理。其中包括通过统一汇总的会计资料,作为管理经济的基础和依据。这就要求进行会计制度设计时,必须使特定主体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方法符合经济、财务、税收等国家法规。如进行有关财务指标和财务报表设计时,必须遵守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有关货币资金的收支、保管、结算和核算规定设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方面的金融法规。又如为加强对罚款的会计监督,在进行会计制度设计时,可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罚款开支范围规定,应设计出相对应的会计科目对罚款支出进行专项跟踪。

3.成本效益原则。会计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规范会计工作,但不能因规范会计工作不讲运行质量和工作效率,而应该在满足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使会计制度设计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会计制度作为加强管理、保护资财安全的办事规程,在设计时固然不能简化,失去其加强管理、保护资财安全的作用;但如果会计制度过于繁琐,在实施时消耗的制度成本大于其运行所能得到的会计制度效应,则说明会计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因此,会计制度设计必须考虑制度成本与效益的关系,以尽量少的制度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会计制度效应,达到成本效益的最优组合。会计制度设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设计会计制度时要尽可能地节省设计费用;二是在设计指标、凭证、帐簿、报表格式以及各类业务处理规程时,应以尽量少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会计制度效应,以实现成本效益的最优组合。

4.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内部控制是特定主体为加强岗位责任,保护资本安全,确保会计记录正确可靠,及时提供财务信息,避免无意地面临风险,预防或查明错误和不正常现象,保证授权职责履行,在内部组织分工、业务处理、凭证手续和程序等方面所规定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因此,在会计制度设计中,必须对会计机构、会计工作程序设置必要的内部控制。因为内部控制具有预防和自动补偿功能。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有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文件记录控制、实物保全控制、人员素质控制、业绩报告控制、目标计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设计会计制度,就要将上述各种内部控制方式恰当地设置在会计机构、会计工作程序中,以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使会计制度真正成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

5.管理权限相对集中,保持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会计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市场经济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改进。因而会计制度设计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但是,如果变更过于频繁,管理权限过于分散,将给会计工作带来不利,甚至会造成会计主体的财务混乱。因此,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应将制度权限的管理集中于管理决策的最高层,不宜分散;同时应注意保持会计制度的相对稳定性,除非特殊情况,一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宜作较大的变动。

为保证会计制度的相应稳定性,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对各项规定应当留有适当的余地,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例如会计科目的分类编号,应当留些空号,当业务发展时可以增删,而不必改变到整个编号系统。

第4篇:社会制度范文

一、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要比其他国家复杂得多;既有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新体制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其主要表现为:

(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

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涌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

社保基金难以维持问题,最突出的是企业养老保险。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据最新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养老保险金统筹账户占用个人账户2.5万亿。养老保险金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强大的“统筹”力量逼迫个人账户成为“空账”。

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的不可持续性苗头迅速显现,部分省份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鉴于中国巨大的就业压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高失业难以避免,因此,现行失业保险体系要想保持长期收支平衡几乎不可能。

“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都是实施不久。虽然从表面看,医疗保险制度是可持续的,但目前做到的只是统筹基金维持收支平衡,且以严格控制受益范围为基础,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个人负担过重是普遍现象。其次,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设法侵蚀统筹基金以牟取个人或小群体利益的动机普遍很强,且手段多样化。在这种形势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能否维持长期收支平衡值得怀疑。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很多

在养老保险方面,除前面提及的大量企业逃避参保等问题外,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是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

在失业保险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难以有效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造成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

在医疗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基金的侵蚀行为比比皆是,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此基本没有有效管理的能力,尤其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无力控制和管理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

(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1887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农保工作,5387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285亿元,205万人领取养老金,当年保险金支出20亿元。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六)社会保障法制滞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目前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把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必须相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调动了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三)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笔者认为应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但要坚持如下的原则:始终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保障积累基金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良性循环;严格监管,确保完好。三是建议在全国推行厦门等地已实行多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

(四)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要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打击骗保行为,首先建立信息联网,是社会保险管理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也是一个基础工作;广泛运用现代化化信息管理技术,健全养老、失业、医保信息监控体系,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异常数据的监控、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宏观与微观、常规与突击、全面与重点等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其次,大力宣传举报制度,将养老、失业、医保政策执行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营造全社会打击骗保行为。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手软,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让“骗保硕鼠”无处藏身。

社会保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事业。需要大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如精算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等)和一支既有理论和政策水平、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干部队伍,应当加强这类专业人才和干部队伍的教育与培养,保证新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运作,更好地行使社保机构的管理职能。

(五)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我们无论从消灭城乡差别和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社会发展目标看,还是从稳定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制的目标看,无论从广大农民兄弟理所应当的要求看,还是从各级政府的历史欠债和应当承担的现实责任看,农村都是我们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改革与制度创新绝不能忽视的广大区域。没有农村的社会保障,也就谈不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的社会保障目标是让十三亿人口不同程度地享受到社会保障,特别是九亿农村人口。要做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和实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和实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率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已经是势在必行。三是积极探索国家粮补资金用于农村社保建设的途径。笔者认为应把粮补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四是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要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原则,着力完善政府推进、农民互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五是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是一支在城市化进程中只完成了职业转换却没有完成身份转换的特殊群体。目前,最迫切的是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大病、疾病的住院保障机制,以及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的社会救援制度。因此,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建立起覆盖农村的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第5篇:社会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伦理,道德

    社会保障制度是各种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的总称,是现代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产物。伦理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础性手段,可以直接影响国家的制度安排,有些内容还能够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从而对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发展产生不可替代的影响。对于社会保障制度而言也是如此。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伦理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深厚的伦理内涵,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它是一种公私利益的观念集合。社会保障权力主体和社会保障对象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它们面对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选择时会产生冲突,双方伦理道德的选择就成为难以回避的问题。这时,摒弃特殊利益和个人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是双方唯一正确的选择,也是对双方最基本的伦理要求。其次,它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集合。由于公共利益至上的本质规定,作为权力主体的公务人员只有履行了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障对象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因此,权力主体必须以义务为本位,履行公共职责。而社会保障对象要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也必须先履行应尽的义务,如缴纳社会保障费,以及在享受社会保险时的如实告知等义务。再次,它是一种公平与效率的集合。从伦理层面讲,制度的安排要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相协调。公平与效率作为理念,不仅贯穿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始终,而且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在内容上力求充分展现的层面。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伦理原则,社会公平则是效率的核心价值。最后,它是一种特定的伦理性的管理文化。社会保障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制度本身会产生一定的伦理价值,而社会保障主体也会形成一定的道德积累,久而久之,这些伦理价值和道德积累会形成一定的伦理风尚,并在实践中不断锤炼成特有的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是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和潜移默化所形成的道德意识、道德习惯和伦理传统的集合体。

    一、社会保障制度反映伦理的特质

    1.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具有伦理色彩

    社会保障的产生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扶危济困的道德力量发扬的结果,是人类社会为了促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符合人道的标准,使现实社会更加人性化而进行不懈努力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无论是宗教团体或官方或民间的慈善活动,都含有乐善好施的慈善观念和人道主义的影子。社会保障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需要某种特殊帮助者提供物质和货币保护,这就使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从资本的原始积累与工业国家最初的残忍,到现代社会日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从有限的慈善活动与济贫事业,到现代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它所揭示的并非只是制度的变迁,同时也是人道主义的不断发展”。可以说,伦理道德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之一。

    2.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体现人道精神

    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人道精神。这个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患病者、残疾人、失业者、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者等。每个人在一生中都会面临生、老、病、死等问题,也难免会碰到疾病、伤残和自然灾害等不幸事件。而以公平和效率为根本特征的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由于人先天的智力、体力、家庭等客观条件的不同,必然带来优胜劣汰,甚至导致贫富差距。竞争中的失败者、失业者因失去收入而陷入贫困和生存危机。目前,这一弱势群体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是存在的,也是最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为这个弱势群体提供人道精神的基本生活保障,使遭到不幸、遇到困难的人渡过难关,重新鼓起生活的勇气,达到实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3.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体现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

    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物质生活的扶助,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的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就保险业而言,目前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这三种保险是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承担资金,对劳动者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实行强制性投保。另外,我国的保险还包括各种商业保险,如财产保险、“中国职工互助保险”等。投保的人很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每个投保人都遇到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因此,这些保险大都体现互济的特点,即由多数人“共济”少数人的损失和风险。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和优抚安置这些社会保障项目是国家和社会对不同类型的人所给予的物质上的支持和抚慰。它们的资金来源一是国家财政,二是个人捐助,基础都是承认他人需要和利益的合法性,是对他人感情和思想上的理解、物质和道义上的支持。从社会心理基础和动力机制来说,这是一种道德同情,前者属社会道德同情,后者属个体道德同情。正是社会保障这种人道性、互济性、福利性和公益性的利益调解机制,营造了全社会的道德氛围。同时,也对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调节,使市场经济中的效率和公平矛盾、贫富差距矛盾得到缓解,促进社会公平和安定团结。

    二、社会保障制度体现制度伦理的发展成果

    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如制度正义、社会公平、社会信用体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和价值取舍为前提,都要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底蕴,社会保障制度也不例外。社会保障制度尤其需要制度伦理的支撑,具体地说,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是人的物质生产活动的必然结果,它无处不以一定的伦理思想和伦理价值为圭臬,因此必须经过受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所制约的人的伦理精神的关照。它不仅需要以其有效性来证明它自身,也同样需要以其道德伦理的正当合理性来证明自己,从而使社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制和选择具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和普遍有效的社会合法性。

    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与制度伦理本身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前者是制度伦理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与后者有着亲缘关系,二者起源上同根同源,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支撑,特点虽有异处而又义理相通。基于此,制度伦理为·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提供伦理依据,而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则是制度伦理发展的重要成果。具体来说,一方面,制度伦理所确认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正义,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两部代表作中反复强调的一个主题思想就是,对于一个值得人们欲求的现代民主社会来说,正义、效率和稳定(秩序)是三个既相互联系、又具有同等意义的价值目标。制度伦理的研究主题就在于,社会的制度化实践过程是如何体现、且在多大程度上体现这三大价值目标。而这三大目标正是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所追求和力求实现的。在这一层面上,制度伦理是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研究的直接理论依据。另一方面,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标志的当代规范伦理学的复兴使得社会制度伦理的研究成为现代社会伦理文化的合理期待和现实课题。而制度伦理研究的兴起又成为对社会保

    障制度伦理层面研究的先兆。它为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必要的基本价值理念、道德论证和社会伦理资源,成为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伦理审视的伦理依据。与此同时,作为制度伦理的一个分支;对社会保障制度伦理层面的研究也促进了制度伦理学的蓬勃发展。 三、社会保障制度与伦理道德互动发展

    1.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

    一方面,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罗尔斯曾指出,人们对社会制度的选择,“不仅建立在经济基础上,而且建立在道德和政治基础上”。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制度,与人类其他制度形式一样是在一定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这些思想除了政治思想、经济思想外,还包括道德思想。从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伦理道德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础。首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因此,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也就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人们在社会竞争中的起点、过程和终点的公平。其次,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扶弱济贫、友谊互助道德观念,产生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英国的《济贫法》和“友谊社”,而后各国相继建立起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个体同情和社会同情。可见,没有伦理道德的支持也就不会有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伦理道德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早已上升到法律层面,个人捐献作为社会保障活动的主要财政来源也已经被国家税收或强制性征缴保险费所取代。社会保障制度也由国家制定一定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但是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都不能忽视道德因素的作用,因为只有得到普遍的道德赞扬和道德认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才能被社会群体所接受,比较容易实施,否则恰恰相反。而社会保障制度正是获得了社会普遍的道德赞扬和道德认同,因此得到了社会群体的广泛支持。此外,社会保障制度又是由在一定道德观念支配下的社会群体来实施的,社会群体的道德状况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外在环境,成为它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

    2.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伦理道德的进步和发展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个人伦理道德的发展。仁爱道德和扶危济困的精神都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强调人应当爱护自己的同类,同情人、帮助人。社会保障制度内在本质也是一种互济互助。推动个人伦理道德的发展,加强自我保障意识建设,是社会保障的基础性思想道德建设。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包揽了全部社会保障义务。这种“大锅饭”制度使职工只有“等、靠、要”的惰性思想,而没有自己的道德责任,缺乏自保意识。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强调劳动者应当对自己负责,积极交纳社会保障金,为年老以及万一出现的灾难、风险储备解困资金。这就在强调政府、社会的责任时,把个人责任置于前所未有的地位,使道德责任变得更加广泛和深刻,这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责任意识,促进个人责任道德的发展。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推动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社会保障制度以一种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公平的制度形式出现,坚持一视同仁,所有人不分性别、年龄、等级在享受社会保障权益方面是平等的,这就使人们在享受社会保障公平权益的同时,也受到公平道德的教育,促进了公平道德的发展;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最具人道主义的事业,突破了以往慈善活动的局限,使其空间更为广泛、时间更为持久、形式更为多样。除了捐献钱物之外,

    还包括捐献身体器官、无偿献血、提供法律帮助、智力服务等。这些行善活动不仅对行善者和接受者,而且对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种道德教育,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人道主义的发展,促进社会伦理道德的进步。

    四、正义是社会保障制度伦理意蕴的核心

    正义是公共行政伦理的首要原则,一项体现正义的制度安排就是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平、公正、合理。政治的产生起源于公正分配利益的需要,凡是与政治相关的制度建设都必须将“正义”作为首选的评价标准,因此,它也被看作是制度安排的主要原则凹。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一书中开宗明义地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按照的观点,正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并辐射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是特定的历史与社会的经济结构所派生的意识形态的一个组成部分。体现正义的制度在特定历史阶段是符合人性的需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分配正义的延伸,在其创新和完善的过程中要把正义原则作为首要原则。

第6篇:社会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农村 社会保障 制度创新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中,统筹城乡发展居于首位,要形成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然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高福利状态与农村居民的救济型低水平的保障并存;二是城乡隔绝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才资源优化配置难以形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的重点在于:在加大对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力度的同时,应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着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1我国农村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1制度体系不健全,保障项目较少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步履维艰,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全面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二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不普遍。三是社会福利体系残缺不全。目前只有部分经济实力好的地区还依稀保存一些敬老院和福利院,大部分地区该项制度体系已经瘫痪。

1.2保障标准低,总体水平不高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而且由于是保大病住院,使得相当部分参保居民由于交不起首次人院费而不能住院,进而无法享受医疗保障,新型合作医疗能否真正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致穷的问题不容乐观。

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性和可能性

2.1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人口流动增强,要求尽快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是中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2.2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需要和期待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显现,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日益严重。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农村养老风险不断加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无着落。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前提。

2-3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第一,专题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如北京市建立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体现了“低费率、广覆盖、保当期、保大病”的原则,适应了外地农民工“年纪轻、流动性大”的特点。第二,加强农村医疗救助,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矛盾。江苏省常熟市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重点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矛盾。

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创新的重点

3.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重新定位与制度创新

今年国内已有部分省市率先启动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这意味着,政府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部分“买单”。建立“低费率、广覆盖、能接续、可持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3.2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分类保障,适时与城镇合作医疗保险接轨

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积极投入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体现,有效缓解了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遏制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基本达到了“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目标。

3.3加强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行网络化管理

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保障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的相关事务。

第7篇:社会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利益;制度完善

一、社会保障概念

社会保障一词由来已久,最早来源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的SocialSecurity,后来此概念被人们逐步认可与接受。社会保障制度的最早源于英国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随后德国、瑞士以及其他及其他的工业化国家也都相继推出了社会保障制度。[1]本人认为社会保障就是国家政府为了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在其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我国社会保障虽然在建国初就已经建立,但是真正实施却在改革开放之后,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发展比较缓慢,整体水平不高,尤其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最为突出。

二、我农村社会保障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起步晚,发展水平十分落后,存在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分散,缺乏一个完整、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其支撑,从而统筹社会保障运行与发展,保证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包含了许多内容,比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险制度等,虽然它们保障的内容不同,但是其实际就是为了维护农村村民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二)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欠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一直以来是制约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短板。我国对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很大一部分都被投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中去,导致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严重短缺,因此出现了城镇与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不平衡。我国政府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金额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远远低于世界其他国家水平。并且,我国10%的财政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所享受到的份额极小。[2]社会保障资金的缺乏会严重影响社保制度的运行和管理,难以让村民真正享有其所带来的福利。(三)农村社会保障保障范围狭小。我国社会保障是为了保障全体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利益,但是,我国却长期以来将农村村民排除在此范围之外,导致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根据相关材料调查,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金的投入都有很明显的差距。国家由于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有限,导致农村社保范围和水平都十分有限,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村民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四)农村社会管理能力有限。农村社会保障分别由政府的卫生、民政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而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则是由政府的专门的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多头管理的多元化格局[3]。我国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多元管理和控制,肯定会带来一些列的问题和矛盾,政府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不作为等行为都会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混乱,保障水平不高,人们难以享有其带来的益处。

三、解决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需要对其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才能更好保障农民的正当利益。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应当建立一个统筹协调的部门,对社会保障的各个部门和社会保障的方方面面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管理。另一方面,对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制度,最低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等进行相应的管理。(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的管理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来源,一个是合理分配,防止农村社保基金挪做他用。我们对于社保资金的来源方面,国家应当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相应的倾斜,毕竟农村村民无论是数量还是在生活水平上,远远低于社会的正常水平。我们对于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上,应当增加其透明力度和管理水平,保障社会保障资金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被挪做他用,侵害农民的正当利益。(三)拓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欠缺导致其覆盖范围和服务水平都十分低下,因此需要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范围,加大对农民社会保障力度,保障其合理的生存和发展权益。我国在农村的社会保障范围仅仅包括养老、医疗和低保等制度,这和城镇社保内容比十分欠缺,因此我们应当在其他方面多做一些努力,从而保障其权益。(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和服务。我国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社会制度设置不合理,社会保障资金欠缺等原因导致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这会严重影响农民社会保障利益的损失,不利于社会保障措施的实施。因此,我国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其资金投入,选拔合格的适业人才去管理和服务,从而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全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权益,它不仅包括城镇市民的利益,也包含农村村民的利益。我国农村虽然社会同条件大大提升,但是农村社会保障总体还比较落后,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4]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我国三农问题,社会保障更是其中内容。随着政府对其不断的重视,我相信农村村民的社会保障利益能够很好地解决。

作者:齐宇希 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瑛.南京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7.

[2]曹佩佩.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5(20):10-11.

第8篇:社会制度范文

信用起初是指资本拥有者和资本需求者之间的一种借贷关系,社会信用则专指国家的一种债务[1]。其实在工业文明以前,这种本质上的赊欠行为就一直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诚信保证。而诚信则是整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它的内涵和外延又都远远超出了信用的狭义范畴。但是,在交换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诚信在经济领域的意义就显得尤其重要。所以,社会信用就逐渐替代了社会诚信这个伦理范畴,其自身也就完成了由经济领域向整个社会领域的转化。本文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准备对社会信用的制度特性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

二、社会信用的产生

社会诚信在人类的肇始阶段是自然而然产生的。在一个比较封闭的、环境极其恶劣的氏族或部落之中,由于特殊的家庭关系,原始人之间的个体观念和群体观念几乎没有差别。氏族成员对公共权利的均占性保证了人们在有限的生活资料范围内的公平,从而也为后来的社会公正播下了最原始的种子。如同一个十分民主的家庭一样,诚信就自然而然地渗透到人们的血缘感情中去了。这时候自利和互利还处于浑然一体的状态,而氏族的公共权利从本质上而言也就是一个体现互利的制度。随着对偶婚和父权社会的出现,新的财产继承方式的产生逐渐导致了不同家庭之间的财富分化,以家庭为单位的自利行为开始冲破原来纯粹的互利制度而争取最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其中氏族最高军事首领及其下一级军事首领是瓜分互利剩余的第一批自利者。原始的存在于血缘感情中的诚信连同旧的家庭关系被一起炸毁了,自利释放出的无穷力量开始贪婪地攫取一切可能的财富,原始诚信在这种自利的盲目性中彻底消失了[2]。

从此以后,社会诚信开始了它艰难的重建过程。这个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不同的领域,它们在不断的斗争和妥协中向前融合演进,形成了具有稳定特征的社会规范体系。第一个领域形成了社会最广泛和朴素的诚信基础,它是社会伦理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之所以说这种诚信是朴素的,是因为它还带有原始社会时期遗留下来的后来被休谟称为“公共感情”的东西。在人充当生产资料的时期,劣势自利和优势自利之间的绝对矛盾加深了前者在感情上的互相支持,出于互利的需要,劣势自利之间逐渐产生了属于自己的行为规则。而诚信所体现的就是一种在恶劣条件下的互相扶助,这种小范围的、与落后生产方式相伴随的诚信还处于不被优势自利认同的断续发展状态。当然,劣势自利之间起初也并非必然地选择了诚信规则,所谓必然,不仅意味着“公共感情”的需要,而且还包含了对必然的背离和斗争。最后,在小范围的落后的生产方式下,人们发现保持诚信成了一个生存下去的必需“技巧”。拥有它就意味着融入了一个共同对付困难的劣势自利团体,这是一种典型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归属需要,它并非人们自愿设计,而是出于对生存危机的本能反应。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工业文明的到来,这种发轫于小范围的诚信原则就逐渐突破了其狭小的疆域而演化为全社会伦理体系的一部分。第二个领域就是劣势自利和优势自利以及优势自利之间的矛盾斗争所产生的诚信原则。除了和第一个领域的诚信具有一定的共性之外,这种诚信则更多地体现了在规范上的强制性。不同自利之间的斗争导致了资源在某种程度上的损失,风险系数的差别有可能使得优势自利和劣势自利之间形成一种暂时的和解,其保证就需要一种诚信。但这种诚信带有双方的被迫性和对各自自利的压抑,所以它又往往具有不稳定性,有时反而会造成对社会诚信的怀疑和破坏。优势自利之间的斗争则通常表现为一种双赢的格局,通过对利益的重新分配,他们需要遵守的是一种契约性的诚信。随着国家公共权利的出现,这种诚信也就逐渐地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在一个各种自利可以制衡的格局中,国家就越处于中立者和执法者的地位,而其代表的公共权利则更多的是一种维护互利的权利,诚信也因而成了互利的应有之义。第三个领域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斗争所产生的诚信问题。由于国家所代表的是一种抽象的公共权利,所以它更有可能会被自利集团利用来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交易。由于的介入,国家之间的诚信往往具有更加不稳定的特征,从而导致了第二个领域斗争的向外延伸及其损失的可能增大。尽管各个国家斗争的结果会达成一些共识性的原则,但缓解矛盾的根本点还在于劣势自利和优势自利之间差距的进一步缩小。诚信的力量暂时还无法突破人类由于发展差距所导致的自利算计。

总之,社会诚信的产生主要导源于自利之间的相互斗争,是各种自利力量制衡的结果。在普遍的伦理基础之上,随着公共权利向互利体系的转化,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契约性诚信由保护优势自利而转化为对普遍自利的保护。这种伦理要求和法律规范上的逐渐一致使得社会诚信获得了真正的普适性,从而也使得它成为了互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社会信用不同层面制度的互补性及外部性

社会诚信的伦理范畴是十分重要的,它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正如上一部分所讨论的,劣势自利由于处在权利的控制之下,他们对于欺诈者的惩罚通常情况下不可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为了避免“以牙还牙”的恶性循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剥夺欺诈者未来依靠诚信而可能获取的利润。而在一个小范围的团体中,惯例就能够起到这个作用。从花费资源的角度而言,惯例是比较节约交易成本的一种被团体成员默认的非正规规则。这种诚信惯例的建立起初是基于对“公共感情”的非自觉遵守,后来是自利遭受过惩罚损失的被迫性接受,而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大多数自利个体的诚信行为所带来的团体的稳定以及团体对诚信者的认同性奖励。当诚信经过长时期的系统强化之后,这种伦理观念就变成了自利个体效用最大化的一个无意识的约束条件。所以,某种程度而言,在一个小范围的团体中由于不存在信息的问题,通常情况下伦理等非正规规则就可以起到一种准法律的作用。对于一个资源稀缺的系统来说,这种基础规则体系就是高效的。随着交换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人类在某种程度上都变成了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信息问题的出现给一些纯粹自利者创造了超越小范围的、利用欺诈获取超额利润的机会,这时候诚信者就变成了弱者,而伦理规则所具有的惩罚功能对这种游弋性的自利欺诈者也就失去了作用。如果这个欺诈者具有对公共权利的表决权,那么就会出现公共权利的问题。它所导致的可能后果就是遭受侵犯的伦理规则由于长期做不到对欺诈者的惩罚而失去了社会群体的继续认同。这样的系统就变成了一个具有极高交易成本的非稳定系统,扩大的交换经济也将因为得不到诚信的保证而有可能退缩到以前的小范围经济。

但是,整个社会诚信的丧失同时也非常不利于优势自利最大化效用的实现,所以完成对利用信息问题欺诈的限制和惩罚任务的往往不是劣势自利,而是优势自利之间经过斗争而达成的合作性规范。这种规范属于行业的层面,它的目的在于通过确保成员的诚信而维续行业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如果行业能够通过欺诈而达到长期的收益,那么这种行业的规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同样的,如果行业内其他成员一直容忍个别成员对劣势自利的欺诈行为,那就意味着这个行业的衰弱直至消亡。换句话说,也就意味将自己的利润毫不设防地拱手让于欺诈者。而这种和个体自利相违背的做法是非理性的。所以,本质上来说,行业层面的规范体系是经济交换扩大之后欺诈者向诚信者的一个理性回归,它不是自愿的,而是通过实际的或预期的效用损失迫使双方达成的一个互利的均衡。这种行为规范和前面的伦理规范显然极其不同,它是对法人行为的规范。而伦理诚信则是对自然人的规范,它可以弥补行业规范的不足,因此具有普遍的适用基础。

当伦理规范和行业规范尚不足以解决纯粹自利的诚信问题时,最后的途径就只有诉诸于法律。这是一种表面上看来最耗费资源的制度行为,然而对于一些非理性的盲目自利而言的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从这个角度来说,它反而能够防范更大范围的社会损失。当然,我们在这里所指的是一个体现互利的法律体系,唯有如此,才能使得任何个体自利彻底放弃对公共权利的寻租行为,从而确信法律的公正性。如果公共权利还处于个别优势自利的控制之中,则这种垄断就会不惜以损害社会效用而增大个体效用。而其主张的法律通常情况下就会导致自利强烈的寻租行为。所以,对公共权利的制衡是十分重要的。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社会诚信的三个不同层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们是一种互补性的关系。其中伦理规范是行业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基础,而法律规范则是运用公共权利对前两者的一种强制性保证。但是,正因为法律所体现的是一种公共权利,所以一旦对它失去了控制或运用不当,则有可能导致对其它两个规范体系的外部负效应。

四、我国社会诚信发展的三维分析

通常情况下,任何公共权利都会要求其他个体遵守普遍的诚信规则。不管这种公共权利是属于个体的还是全体的,诚信规则都有利于系统的正常维续。帝制时代的中国是一个完全由个体自利占据公共权利的状态,它在本质上和一个巨型的私人公司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官员是仅仅对皇权负责的“管理者”,所有的其他个体都变成了“雇员”。占有者往往处于一个难以克服的悖论之中:他永远不可能清楚地知道属于自己的财富到底有多少。这种对财富边界的模糊性很容易诱致其他个体自利的占有行为,所以要求“管理者”和“雇员”的忠诚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某种程度上,公共权利的最终占有者就会倡导一个符合诚信的伦理规范,这和他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对于劣势自利来说,伦理规范本身就是他们长期经验之后的一种较优选择。但是,我们也看到由于最高权利的参与,这种伦理规范又带有一定的为纯粹自利服务的内容,从而程度不同地偏离了其演进的互利性方向。这种最高权利对普遍伦理体系的有意识改造形成了一个有利于纯粹自利生存的“企业文化”,而生于斯长于斯的“管理者”和“雇员”所养成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就自然地维持了这种闭环系统的稳定。可以说法律在帝制时代的本质不在于对互利的保护,而纯粹体现了皇权对本身自利的一种维护,它和伦理规范有时是浑然一体的。这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文化霸权主义导致了工业文明在中国发展的严重滞后,因为在一个绝对私人垄断的领域不可能容许法律意义上其他个体所有权的存在。这就天然地缺少了一个优势自利之间相互斗争的环节,从而导致了产生互利制度的主体缺位。在这种类似巨型的私人公司中,巨额的交易成本就经常被耗费于对其他个体所有权的剥夺方面。而正是因为“管理者”对个体所有权未来预期效用的低估,才导致了他们之间的勾结或短期的奢侈性消费。所以,帝制时代“管理者”的问题是最让权利终极拥有者头疼的事,它也造成了对符合诚信的伦理信念的破坏。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又主要是针对“管理者”的行为的,因为他们最有可能导致皇家财富的流失。

任何制度除了层次的不同外都具有一定的路径依赖性,其中伦理观念应该是最容易深入人心的。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中国两千多年来的文化具有极强的向心力,这也是过去的帝制时代所需要并加以培养了的。除了这些之外,中国伦理观念中对诚信的要求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基本上仍然属于休谟所谓的“公共感情”范畴,而缺少西方国家由于交换经济所衍生的“互利”内容。但是,相对于符合社会诚信而言,建立在小范围的基于社区感情的伦理体系则具有更大的认同性和传承性。每一次大的政治变革都会对既有的伦理体系造成不同的影响,这也是新的公共权利需要建立有利于自己的伦理基础的必然选择。然而如果政治目的对伦理规则的“公共感情”基础也进行了控制甚至破坏,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伦理体系的崩溃。而这种历史可能性却不幸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发生了。它的触角直接延伸到了基本的社会细胞——家庭之中,从而不可避免地破坏了伦理规则的感情基础。所以,对于一个还没有来得及修复伦理创伤的民族来说,它的下一代就失去了对过去伦理规则的可欲性。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相伴改革而来的西方文化、伦理观念等也就毫无阻挡地进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加上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个体自利的不断膨胀,整个社会就被带入了一个缺乏沉静思考的困境,这时候就难免会出现社会诚信问题。相对于伦理诚信来说,在社会诚信体系的“三架马车”中,行业规范在中国还基本上没有得到机会发展。帝制时代根本不容许其他个体所有者的存在,所以那种手工作坊式的约定俗成也仅仅处于萌芽状态。而全民所有制的结果则更是从根本上消灭了任何个体所有制,它和帝制时代的所有制正好走了两个极端。由于公共权利不承认自利的存在,由此导致的就只能是“公地悲剧”。和帝制时代所面临的情形一样,诚信就只能够依靠法律对权利者的监督来实现。而这种不是个体自利之间经过斗争达致互利结果的公共权利也就只能带来交易成本的大幅度提高。一旦当个体所有权有了发展的机会,自利的盲目性就会不顾一切地追逐短期的最大利润,这和帝制时代的道理是一样的,因为公共权利都具有对个体所有权剥夺的可能性。加上基本伦理规范的残缺性和法律完善上的滞后性,行业层面的诚信就容易出现失控的局面。而公共权利的问题是一个极其普遍的现象,它的严重性也反映了个体自利在改革后的膨胀倾向。由于权利主体虚位所必然伴随的监督不力,造成了优势自利对公共财富的强烈寻租浪潮。而这种渐进式的对部分个体分配额度的不断增大,尽管保证了社会改革的稳定,同时也带来了劣势自利对社会公正的普遍怀疑并进而引致了对社会的信任危机。这对于符合诚信的伦理体系的重建无疑是十分不利的。这时候作为公共权利组成要件的法律就处于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它既要谨慎地引导社会伦理走上符合诚信的道路,又要坚决地促成符合诚信的行业规范的建立。从目前来看,尽管政府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不少的工作,但距离社会诚信体系的真正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五、结论

社会诚信从本质上来说是不同的个体自利之间斗争所达成的一个互利均衡结果。一般意义上,在一个相对落后的小范围经济中,符合诚信的伦理规则就能够起到对个体自利的完全规范;而行业规范则主要是工业文明之后所逐渐形成的一种对法人诚信的规范体系;这两种规范所不能够解决的问题则通过对公共权利的诉求获取了法律上的强制保证。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由于历史原因所导致的对作为伦理基础的公共感情的破坏,造成了人们对伦理规则的非可欲性和传承上的断裂;加上公共权利对个体所有权的否认,我们就从根本上缺少了一个工业文明和社会诚信的重新拟和过程;而公共权利的主体虚位所导致的权利失控则造成了对伦理诚信和行业诚信的进一步冲击;在没有形成完整的社会诚信体系以前,体现互利的法律保证作用就凸现了。

【参考文献】

[1]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下)[M].商务印书馆,1997.37-43.

马歇尔.货币、信用与商业[M].商务印书馆,1997.72-73,252-255.

第9篇:社会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保险制度;完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通过立法强制社会大多数人员参加,用于预防和分担公民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自1951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到今天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取得了许多重要成就:由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大大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率,社会保险打破城乡分隔以及强化了社会保险中政府的职责。然而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及完善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历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方法。

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历程

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跨越了计划经济以及市场经济这两个时期,经历了社会保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机制、社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大支柱以及政府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历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保险事业不断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1)实现企业保险转向社会保险。不再依靠企业单位这一个主体,规避了企业保险中职工命运与企业捆绑的风险。政府补贴,劳动者与企业分担缴费义务,责任意识得到不断强化。

(2)大大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率。社会保险覆盖率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当前社会保险的覆盖率已经大大提高,当前的养老保险不仅覆盖企业职工,还包含了农民工、农村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已经由城镇覆盖到乡村。

(3)社会保险打破城乡分隔。我国正在努力建立全面覆盖城乡的社会全民保险制度。社会保险逐步由城市覆盖到乡村。

(4)强化社会保险中政府职责。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国家逐步加大对社会保险资金的财政投入,推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为全国人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

目前社会保险制度未覆盖全民。在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当中,覆盖率最大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障方面,根据《中国养老保险发展报告2014》,2014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80%,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总人数为8.4亿,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替代率达67.5%。此外,2014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保的总收入达39828亿元,总支出为33003亿元,累计结余为52463亿元。其中,养老保险的收入27620亿元,支出23326亿元,失业保险收入1380亿元,支出615亿元,医疗保险收入27620亿元,支出23326亿元,工伤保险收入695亿元,支出560亿元,生育保险收入446亿元,支出368亿元。虽然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政府对社保基金的投入不断增长,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但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与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2.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构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对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提出了挑战。我国自2003年就已经进入到人口老龄化阶段,因此当前我国了社会保险制度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巨大压力。按照我国人口发展趋势来看,我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可能到2030年都不会减弱。

(2)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带来的失业也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一大问题。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深化改革,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部分行业和局部地区失业人数增加。我国人口基数大,失业率的上升意味着社会出现庞大的失业队伍,这将对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产生巨大的压力。

(3)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社会保险的立法不够健全,以及现有的社会保险法律效率低下。当前我国社会保险法律覆盖面窄,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运营不够规范。

(4)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漏洞,存在应参保人员被遗漏在社会保险的范围之外,保险金的发放不规范,冒领现象时有发生,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素质及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措施

(1)健全政府对社会保险的财政投入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的预决算制度。明确社会保险中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能够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民生保障中的作用。通过实施预决算管理,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和约束力。

(2)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确立机制。根据职工和居民的收入,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水平,建立以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为主要考量的正常调整机制,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增长。

(3)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的市场化以及多元化的投资运营。在确保各基金正常发放并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地推进基金的市场化、多元化的投资运营,健全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加强对社保基金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4)研究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政策。综合考虑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就业结构的变化趋势以及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要求,采取相应的渐进式调整延迟退休年龄办法,逐渐完善职工退休年龄政策。

(5)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及时合理地调整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着力整合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加强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进一步优化社保经办服务的流程,建立全国联网、标准统一的社保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便捷服务及高效管理。社会保险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更关系到广大公民的切身利益。社会保险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障性财富的分配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改革的关键。深化社会保险体制改革需要解决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人口老龄化、高失业、保险法律不健全以及各种保险制度漏洞,因此政府应通过立法或制度改革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险的管理,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

作者:方敏津 单位: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