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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和监管,学界存在诸多争议,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知和得出理性的结论。因此,关于数字货币立法方面的进展更是举步维艰。然而,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实务中又不得不对数字货币的定性、归属、纠纷等予以回应。数字货币的理论研究跟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更何谈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相较于传统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数字货币有其独特的优势———较为明显的是使银行业的经营成本明显减少,助力共享金融的发展。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变传统法律规则下执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时需要注意,数字货币也存在诸多的隐患,比如:没有稳定的币值、价格容易受到波动,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给金融监管机构增加了监管压力。
一、数字货币的界定
目前,学界对数字货币(DigitalCurrency)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总体上对数字货币的本质内涵不明晰。本文试图通过与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数字货币最一般的共性与个性,以期对数字货币做一个清楚明确的界定。实践中数字货币、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概念容易使人产生混淆,使数字货币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安全监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为数字货币的立法和金融监管奠定理论基础。传统意义上,因为电子货币被大众广泛使用,学界对电子货币都有比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学者将电子货币(E-lectronicCurrency)的定义解释得很明确,即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络电子信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货币形式,是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1〕电子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支付手段,是法定货币的一种。比如,常见的借记卡和信用卡,还有现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都是电子货币的一种。〔2〕电子货币不具备可视性、可触摸性,不需要借助实物为载体。虚拟货币是以电磁符号形式存在、仅在一定范围内流通的私人货币,如Q币、U币等各类游戏币。〔3〕这种传统的虚拟货币仍然需要借助互联网等技术。而网络企业发行的法币预付充值型网络虚拟货币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质上不是真正的货币,只是局部性单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虚拟社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双向支付的工具。数字货币从本质意义上来说,也属于虚拟货币的一种,但是区别于虚拟货币,数字货币需要借助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故而应用范围非常广泛。电子货币、虚拟货币、数字货币存在诸多不同,具体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相较,区别还是明显而突出的。数字货币的优势在于较为安全稳定,付出的成本较低,更加契合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人们对数字货币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使得数字货币逐渐成为金融市场的投资“潮流”。数字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以网络信息技术的“形象”展现在大众面前。但数字货币也有其独有的特征,不仅交易成本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场空间。本质上,数字货币介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之间,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独特之处。然而,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界定还处于争议阶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数字货币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发行主体包括国家和私人主体,技术支持上依赖区块链。因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又被划分为法定货币和非法定货币。而狭义上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非法定货币,更加凸显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的特征。笔者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载体的新型货币支付手段。
二、数字货币的现状和困境
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呈现去中心化、隐蔽性强、安全便捷的优势,但有利也有弊。数字货币因为缺少中心管理者,极易被市场所操纵。过度泛滥地推广使用的数字货币,容易引发普遍的刑事、民事责任风险,如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逃税避税等。故而,金融监管部门既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也要发挥数字货币的优势———创新金融市场。总之,数字货币是一把“双刃剑”。
(一)数字货币缺少法律依据
数字货币需要进入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流通,解决其法理依据问题成为最关键的前提条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一样被具体明确。首先,目前我国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中,不包括数字货币。这意味着数字货币在我国市场上缺乏国家的支持。其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也只明确规定了硬币和纸币,没有对数字货币进行规定,导致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数字货币不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执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乱。在科技创新不断驱动金融发展的今天,虽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领域立法要显得更加“不稳定”,但是立法的更新变化不意味着立法的被动,我们应该使相关立法更具前瞻性与大局视野。〔5〕另一方面,关于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问题也有诸多的争论。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一份文件,将比特币定义为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归属于法定货币的范围,并且还禁止相关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利用比特币提供服务。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现有《民法典》中只有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门的文件是否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尚有疑问。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将数字货币认定为虚拟财产,很多学者却对此并不赞同,更倾向于将其定性为货币。比如,有学者指出虚拟商品的定义并不能涵盖数字货币的真实情况。以特定的虚拟商品给比特币定性,并不是一个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个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个模糊的概念。〔6〕从大众对比特币的使用情况来看,也不是完全将其作为虚拟商品。同时,上述认定也没有体现出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对应关系,而且违背国家赋予数字货币与实体货币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当下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正在不断兴起、发展,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带动作用,所以不宜全盘否定数字货币的运用。然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数字货币推广使用提供法律依据,进而导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难以依法而行。
(二)数字货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
数字货币极大地冲击了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因为数字货币借助区块链技术得以实现无中心管理者监管。当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数字货币的发行者时,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场监管势必更加困难。在一般的监管法规中,监管机构的作用较为突显,主要就是对中心管理机构提出合规性要求,而中心机构依据合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7〕而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这导致传统的监管法规不能全面约束和规范数字货币。其次,在数字货币领域内,发行主体不是单一化的,既可能是处于数字货币网络节点的“矿工”,也可能是一些实体企业。〔8〕以比特币为例,它不像传统的货币种类,不需要借助一个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国家,还是私人主体都可以自由发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逐渐增多,监管部门对这种新型货币进行实时监控的难度加大。而且,相比于传统货币,数字货币不需要依赖账户系统证明资产的归属,只需利用公开密钥技术以及能够随意生成的私钥的途径便可完成交易,〔9〕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另外,数字货币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强,不会轻易被察觉,这种特征也是一体两面的,既可以提高保护隐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对其进行管控的难度。以比特币为主的数字货币之所以具有该特征,主要是借助区块链技术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身份信息不会像传统货币一样容易泄露,因此,数字货币的保密程度高。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性〔10〕虽能保障交易双方隐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无疑也助长了金融犯罪活动的肆虐。而且监管部门还没有完全认识和了解数字货币这一新事物的情况下,实际上也难以开展监管调查。这种明显的漏洞,如果出现黑客攻击的情况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让很多受害者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自己的损失。
(三)数字货币的广泛应用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
相较于传统的货币,发行数字货币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机构,这似乎打破了银行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冲击了银行的专有职责。数字货币发行者可以随意决定发行的数量多少,会导致货币的供应量不稳定。最为严重和麻烦的是,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越过监管部门,因缺乏监测,就不能实时了解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这给政策制定者带来了困扰,同时削弱了政策传导和执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数字货币以后被广泛运用且被赋予货币的职能,那么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甚至冲击金融市场的秩序。而且,随着数字货币被广泛应用和推广,数字货币的交易平台建设也方兴未艾,但这些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导致国内交易平台的标准和监管混乱。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交易平台开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业务已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的相关规定,随着业务量的增大,最终可能会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12〕如果不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规制,提高数字货币的准入门槛和完善数字货币的监管机制,将导致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普通的投机炒作商品。综上,以上的问题都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予以关注,创新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同时,还需认真处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间的关系,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三、对策与建议
数字货币虽然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也给金融监管造成一定的麻烦,但不可否认的是,数字货币具有不同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优势,一味地否认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甚至严禁商家运用数字货币的做法并不符合当下时展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来说,针对数字货币现有的问题,采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等对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数字货币在不影响金融秩序的条件下发行、交易和推广。
(一)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
西方国家对待数字货币大都是采取比较开放的态度,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力度。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待数字货币态度也不大一样,但总体上是较为乐观的。美国在明确数字货币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完善数字货币监管法规,针对利用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恐怖融资、非法交易以及损害交易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违法犯罪活动,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并打击。德国赋予了数字货币合法性地位,并专门对数字货币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同时也明确了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即将其划归私人货币。日本对数字货币的态度非常积极,并打算利用数字货币作为重振国家经济的工具。面对数字货币本身存在的风险,日本也不断完善和创新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将数字货币的相关内容添加到《资金结算法》中,并详细规定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监管体制等。〔13〕综上所述,我国监管部门对私人数字货币的认识和态度没有西方国家积极、乐观。以比特币为例,以中央银行为主的监管部门没有赋予比特币合法性地位,甚至严禁相关运营商在交易中运用数字货币。正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对数字货币的法理依据进行明确,才导致在实践中数字货币运用的混乱。然而,在数字货币日益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我国作为其中一员,无法杜绝数字货币,相关部门应主动采取积极措施,将数字货币尽早纳入法治的轨道。笔者认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环境下,国家应不断完善数字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使数字货币在发行和流通领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体而言,国家应当修订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监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数字货币的运用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只有如此,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才能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二)构建数字货币的金融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会加大金融监管难度。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数字货币本身来加强监管。首先,针对数字货币没有中心管理机构问题,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断创新科技,推进科技监管。具体做法就是在底层区块链中将监管部门设置为“特权节点”,由分开化监管走向合作化监管。监管部门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区块链治理中的纠纷做出仲裁或者调解,以及对重要的程序实施进行公证。〔14〕其次,针对数字货币匿名性强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数字货币交易活动公开、公正、公平。最后,应该加强监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应建立由有关监管部门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下的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监督机制。只有在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监管的情况下,数字货币的运行和流通才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而且,因为数字货币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设计理念这使得对其的监管只能是以引导为主、管制为辅。
(三)确保数字货币在法治的轨道上广泛应用
数字货币的发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监管的第三方,如果对数字货币不加以规范的话,势必会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最终危及金融秩序。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完全是因为数字货币没有一个中心管理者,导致任何私人主体都可以成为货币的发行者。我国为了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明确规定私人主体严禁利用数字货币投机炒作。基于此,笔者认为私人数字货币不被认可的前提下,应保证国家作为发行主体的法定数字货币更加规范化。中国人民银行要积极主动推动法定数字货币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区对数字货币进行试点工作,加快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针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乱象,首先,要对现有交易平台的运营状况、资金状况进行全面筛查,严格提高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准入门槛。〔16〕加强监管部门与交易平台的沟通和对接,实现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实时共享。其次,为了避免数字货币完全沦为投机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现有的交易平台的做空机制,暂停数字货币的一切交易。现有交易平台必须整改转型,向数字货币有偿存储平台和支付平台的方向转变。〔17〕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规范力度,改变现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不规范运作。最后,监管部门应当引导各交易平台公平竞争,建立完善的平台管理运营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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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Melanie Swan在其著作《区块链―新经济蓝图》一书中的划分,区块链的应用可从以下3个层次来分析:
区块链1.0是可编程货币,是与转账、汇款和数字化支付相关的密码学货币应用。
区块链2.0是可编程金融,是经济、市场和金融领域的区块链应用,例如股票、债券、期货、贷款、抵押、产权、智能财产和智能合约。
区块链3.0是可编程社会,是超越货币、金融和市场的应用,特别是在政府、健康、科学、文化和艺术领域的应用。
根据申万宏源的研究分析,目前,数字货币已经比较成熟,拥有较多用例。区块链2.0时代中,数字资产记录登记和金融领域的应用,例如去中心化交易,有较大概率成为后续最容易大范围落地的应用领域(如图1、图2所示)。
区块链1.0:可编程货币
通过这一层次的应用,区块链技术首先起到搅动金融市场的作用。大型金融机构诸如纽交所、高盛、芝交所、花旗、纳斯达克等都在过去的一年中进入了区块链领域。目前全球70多家机构已经加入了区块链联盟R3,其核心任务是进行区块链技术的概念验证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同时,区块链在证券市场的潜力也引起了各大证券交易所的重视。在纳斯达克公布区块链平台Linq以后,欧洲证券市场的机构也纷纷跟进。
2015年11月17日,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法国兴业银行、瑞银集团(UBS),以及欧洲清算中心(Euroclear)等机构联合成立了区块链集团,探索区块链技术如何改变证券交易的清算和结算方式。据世界经济论坛预测,到2027年世界GDP的10%将被存储在区块链网络上。
这一层次应用的另一个影响是构建新型货币体系。数字货币不同于电子货币。当前,数字货币(digital money)尚没有统一定义,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价值的数据表现形式,通过数据交易并发挥交易媒介、记账单位及价值存储的功能,但它并不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货币,也没有政府当局为它提供担保,只能通过使用者间的协议来发挥上述功能。而电子货币是将法定货币数字化后以支撑法定货币的电子化交易,因此二者并不等同。目前数字货币的主流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
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体系可以解决传统货币体系的3大弊端。
第一,区块链体系由大家共同维护,不需专门消耗人力物力,去中心化结构使成本大幅降低,同时,数据的公开使得在其中做假账几乎不可能。
第二,区块链以数学算法为背书,其规则是建立在一个公开透明的数学算法之上,能够让不同政治文化背景的人群获得共识,实现跨区域互信。
第三,区块链系统中任一节点的损坏或者失去都会不影响整个系统的运作,具有极好的健壮性。
目前,区块链已被多家央行视为实现数字化货币的关键技术。英国央行2016年宣布将数字货币RSCoin代码并进行测试。这是一款完全基于央行的需求而设计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目前由伦敦大学学院(UCL)研发并进入了初步测试阶段。同时,荷兰央行正在致力于开发一种被称为“DNBCoin”的数字货币,韩国、俄罗斯央行也表示密切关注区块链技术。我国央行也在2016年年初表示将探索发行数字货币,并于12月15日完成基于区块链的数据交易平台测试工作。
区块链2.0:可编程金融
除了构建货币体系之外,区块链在泛金融领域也有众多应用机会。基于区块链可编程的特点,人们尝试将智能合约添加到区块链系统中,形成可编程金融,其中以智能合约为代表。
智能合约的核心是利用程序算法替代人执行合同。这些合约需要自动化的资产、过程、系统的组合与相互协调。合约包含三个基本要素:要约、承诺、价值交换,并有效定义了新的应用形式,使得区块链从最初的货币体系拓展到金融的其他应用领域,包括在股权众筹、证券交易等领域开始逐渐有应用落地。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大力研究区块链技术,以期与传统金融应用相结合。
股权众筹
区块链技术在股权众筹领域具备两大优势:第一,更加公开透明和真实可信,信息对投融资各方更加对称,记录难以篡改、伪造、删除;第二,促进股权流通和资源共享,股权转让和登记更安全便捷,众筹平台之间投资人和项目可共享。
股权登记管理 区块链独特的身份账户体系,可以作为电子凭证。现有非上市股权管理,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人工处理纸质股权凭证、期权发放和可换票据。如果出现频繁的股权变更,股东名册的维护将变得烦琐,历史交易的维护和跟踪也变得困难。区块链技术将会对这一切进行数字化管理,使其变得更加高效和安全。区块链众筹股权登记,将充分利用区块链账本的安全透明、不可篡改、易于跟踪等特点,记录公司股权及其变更历史。
股权转让流通 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降低信用风险。传统的OTC场外股权交易,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需要建立双边授信后才可进行交易,而交易平台集中承担了市场交易者的信用风险。应用区块链技术后,股权的所有权登记在区块链中,股权交易必须要所有者的私钥签名才能验证通过;交易确认后,股权的变更也会记录在区块链中,从而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众筹合约
区块链可确保合约履行中不被篡改。在股权众筹发起初期,由发起人、众筹平台、领投人、保荐人等多方共同签署一份众筹合约,来约定各自的责任与义务。这份合约可以变成智能合约的形式存入区块链中,由区块链确保合约履行中不得被篡改。
证券交易与发行
基于区块链的证券交易将大幅节省交易费用。以证券的交易结算为例,使用区块链系统,买方和卖方能够直接实现自动配对,并通过分布式的数字化登记系统自动实现结算和清算。由于录入区块的数据不可撤销且能在短时间内被拷贝到每个节点中,录入到区块链上的信息实际上产生了公示的效果,因此交易的发生和所有权的确认不会有任何争议。而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传统模式下公司想要IPO,需要有专门的审核流程并由投行机构进行承销。而如果采用区块链技术来实现这个过程,就不需要任何中央机构来运营和管理,交易过程完全公开透明,能够真正实现点对点的交易。
区块链3.0:可编程社会
全球支付市场结构悄然转变
以移动支付为首的支付创新是否彻底改变了全球支付市场的结构?可以大致观察到2015年全球支付市场内部结构。从市场参与者来看,新的移动支付供应商不断进入该市场,原有的由几家主要机构(如Paypal、MasterPass、支付宝等)分割市场的局面已经被打破,新的赢家也不断出现,市场结构不断转换。仅中国市场,就出现了多家机构共同主导移动支付市场的局面,包括支付宝、银行卡、银联在线、微信支付、京东支付、百度支付、苹果支付等等。从支付工具结构来看,据《全球支付报告(2015)》大致统计,2015年年初全球支付市场的主要工具支付额及其市场份额大致如表1。从区域支付市场来看,全球主要地区的支付市场内部结构大致如表2所示。
总体而言,信用卡支付方式在全球支付总额中仍然位居首位,其次是新兴的电子钱包,市场份额排名第三的是借记卡。具体而言,北美和拉美地区的信用卡支付量(分别为40%、42%)在其市场总额中最大,在全球也是排名第一。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是借记卡(29%),也是全球使用借记卡最多的地方。亚太地区则是全球新兴移动支付的领头羊,电子钱包34%的使用量位居全球首位。从银行卡支付量来看,北美地区在全球最高,信用卡和借记卡总支付量约占市场总额的65%,接下来是拉美地区的49%,第三是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的42%,最后是亚太地区的39%。
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北美地区,其银行卡支付量却在全球排名第一;而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亚太地区,其银行卡支付量却在全球位居末位。可以看出,支付市场的发展结构与一国金融结构不一致,银行卡支付量没有突出商业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银行卡使用量不能完全代表该地区商业银行的发展实况,原因很明显,支付竞争背后是各类金融机构市场竞争,支付涉及的金融机构远远不止是商业银行,如各类信用卡发行机构、收单机构等。因此,才会出现上述情况。
在支付方式发展方面,区域差异也比较明显,比如,直接借记和电子发票的支付方式,只在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存在,北美、拉美和亚太地区没有此两类支付方式。根据《全球支付报告(2015)》的数据推测,各地区未来支付市场发展有一些共同的趋势:银行卡支付量减少,银行转账支付量略增。其他支付方式发展则存在地区差异,如电子钱包在拉美之外的地区均可能出现支付量上升,而现金、预付方式在各地区的发展趋势则可能完全不同。
总体而言,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稳步发展,电子钱包的支付量会不断增加,或位居全球支付量首位,但速度可能没有预期中那么快。随着支付体系内部竞争和结构变化,传统银行卡支付(借记卡和信用卡)或会借助近场支付等新型技术,稳定其市场份额,从而在未来5~10年占据全球支付市场的重要地位。
支付技术开发和应用继续升级
移动支付技术和各种分析算法的发展,彻底打破了全球支付行业固有的结构。在哪里购物和消费、如何支付,成为行业竞争的焦点,且开始被深度挖掘。全球多国在支付等金融技术上面的投资不断增加,数字化货币技术更加成熟。据不完全统计,自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技术投资总额呈现每年三倍的增速,2013年约为29.7亿美元,2014年,全球金融技术投资总额已高达120亿美元。到2020年,其投资总额大约能增加至200亿美元以上。其中,亚洲国家(如中国、日本等)因为消费者对互联网+服务的接受程度比较高,其金融技术投资也随着回报率提高而不断增加。支付技术的发展速度是否可以被准确预测(比如当初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速度就曾遵循所谓的摩尔定律)?从硬件来看,智能手机俨然已经成为主要的移动支付载体,集线上线下移动支付于一身,其他移动支付工具(智能手环等)也不短出现,但尚未打破其主导地位。从软件技术来看,未来移动支付发展的主要趋势包括:
近场支付(简称NF C),已成为重要的移动支付技术。NFC由1983年发明的沃顿发明的非接触式射频识别技术演变而来,其可以为多个设备如数码相机、PDA、计算机和手机之间进行交换资料。NFC移动支付随着2012年NFC智能手机投入市场后开始发展,已经成为手机运营商和移动支付平台比较成功的商业模式创新。目前全球知名手机品牌商、Visa等卡组织是NFC移动支付的最新引领者和竞争者。
生物特征识别(Biometrics Authentication)或成为重要的移动支付安全技术。随着移动支付越来越便捷、高效,与之相关的个人隐私、个人财务数据安全隐患不断产生,由此,准确识别个人身份信息成为保障移动支付安全的重要前提。自1891年产生的指纹识别技术已来,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不断升级发展,目前最新的生物特征识别技术包括DNA、指纹、声音、面部特征、静脉识别等。其中,指纹机和手形机的商业应用最为成熟。越来越高效的点对点支付模式,需要高度识别个人身份信息的技术,曾经用于高度机密场合的生物识别特征目前是最佳选择之一。虽然目前还没有大规模市场化,但其发展势头比较明显,各大手机运营商、支付机构等都在投入研发此项安全技术。
移动云计算,已经开始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自2007年以来,云计算概念开始出现并流行。NFC等创新支付技术直接挑战计算能力有限的移动工具,也因此给移动工具之外的移动云计算新的发展机会。做为独立的计算平台,移动云计算能为移动工具中的各种应用如支付,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数据储存、处理、交换等服务。随着移动支付等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移动云计算将凸显其强大的功能,不断为智能工具计算减负。当然,其对互联网的传输速度和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这也是目前的网络发展趋势。
复杂支付体系悄然形成
支付,已经不仅仅是公共的金融基础设施,近年来,其已经逐步成为商业模式的一部分、市场营销的新手段。市场竞争远没有结束。新的玩家(如第三方支付和各类手机支付、网络电子钱包如Android Pay等)不断进入支付市场,原有的玩家(如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并没有被击退,而是通过技术合作、商业合作等方式,以新的形式(如银行网络电子钱包)重新回到市场,支付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目前,移动支付技术、信用卡体系、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电子商务、传统商家之间深化合作形成了复杂支付体系,为消费者带来全新体验。
当各类支付机构共同掌握了前沿支付技术时,都具备提供高效支付的能力时,支付场景(远程支付和现场支付)的争夺战就不可避免。而消费者对某一类支付场景的偏好、适应性和黏着度越高,提供该类支付场景的机构也将成为未来支付体系的主导者。互联网电商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最早打破传统的线下现场支付场景,并围绕第三方支付做加法,涉足金融理财等服务,强化了自身的服务能力。在越来越多的线下商业机构接受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邀约提供现场第三方支付服务时,传统信用卡市场及其营造的传统现场支付场景真正开始受到猛烈冲击。在此之前,商业银行也依托其银行卡支付服务,设立了电商等商业服务机构,试图营造新的远程支付场景。但这一举措并没有提高其客户黏着度,因此,在一波又一波的支付场景竞争中,几乎被完全淹没。
而今,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了大量资金、有了扩张商业信用的必要资本之际,同时依托移动支付新技术,各类传统信用卡的替代工具的出现几乎是必然结果,例如美国Paypal旗下的Affirm公司、Applepay等,国内的“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等,都可以在消费者进行消费交易时直接提供支付便利的信用贷款。既可以直接提高商家的销售额和利润,又为消费者节省延迟消费带来的成本。当然,消费者必须为此高效率的服务支付对应的利息。这种创新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客户逐渐降低对银行信用账户的依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金融属性增强;其长期影响是侵蚀经济体系原有的商业模式,改变金融结构和商业社会规则,增强数字化货币实现的可能性。信用卡替代工具及其便利的支付服务对传统信用卡是致命的冲击。于是,可以看到,信用卡供应商也开始奋力反击。2015年,借助新的近场支付技术,全球信用卡供应商试图重新提升客户对信用卡的使用量和黏着度。美国支付市场的行业调查问卷也印证了这一趋势。在《2015高级支付报告(The AdvancedPayment Report 2015)》问卷中,问题 “认为哪些机构拉动了移动支付增长”?得到的答案显示,拉动移动支付增长的机构排名大致如下:卡网络如美国运通等(82%)、手机等通信供应商(78%)、Paypal(76%)、第三方支付机构(73%)、新型互联网公司(72%)、银行和金融机构(72%)、谷歌(68%)、商家(63%)、Start-ups(62%)、移动网络运营商(53%)。简而言之,从2015年的情况来看,美国移动支付新的增长引擎是信用卡机构,其次是手机制造商,再次是第三方支付机构,最后是移动网络运营商。这也大致反映了目前全球支付市场竞争结构。当然,各国具体情形有所细微差异。
数字化货币的长期生存基础不断夯实
无论支付市场的内部结构如何改变,至今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移动支付技术等创新带来了更高的支付服务效率,夯实了数字化货币的长期生存基础。
数字化货币最初出现的基本目的是脱媒,即减少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多重货币交换环节(如现金与非现金账户转换、货币之间的兑换等),以节省货币交易成本,提高交换效率。无论哪种数字化货币,若要长期存在并被消费者接受,都需要对消费群体培养一些最基本的消费习惯,如非现金化支付消费,从而提高消费者对数字化货币交易的依赖程度。比特币在很多国家的交易并不成功,源于其投机易量远远高于基本的消费易量,本末倒置,没有培养出对其高度依赖的消费者群体,没有形成坚实的生存基础。
在全球,移动支付带动的数字化货币运营机构(商业银行、信用卡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手机制造商等)都正在经历深刻的创新过程。而在其对立面的消费者,也对数字化货币有了切实体验。数字化货币不再是一种理论上的新奇事物,也不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讨论和大宗金融交易,而是开始深入消费者的工作和生活,并呈现蔓延之势。虽然经济水平发展程度高低是一国数字化货币发展的重要基础,但并不是唯一因素。而今,这种数字化货币创新都已经触及到各国的终端消费者。全球数字化货币发展也迎来了“春天”,很多国家已经尝试实现了无现金社会,更多的国家跃跃欲试。大部分国家在鼓励移动支付创新的同时,在稳步发展各项金融基础设施,总体提升一国金融体系的服务水平。总体来看,全球移动支付创新大大夯实了数字化货币发展的基础,推动更多的国家未来进入无现金社会。表3是花旗银行编制的全球数字化货币指数排名,其中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如3所示。花旗银行将各国所处的数字化货币阶段,按照分数排名分别列为 “实质性准备期”( 第1~23名)、“过渡期”(第24~45名)、“形成期”(第46~68名)、“初始期”(第69~90名)。
各国在数字化货币进程中的得分指数高低与其国内相关政策和金融基础设施紧密相关。以进入实质性准备期的各国为例,在发展数字化货币方面,名列前茅的各国各有优势:如排名第一的芬兰,国内消费者和商业机构对于支付技术等金融创新的适应性非常强;第二名新加坡则对于商业机构、政府资金流的数字化等拥有良好的监管规划,以及高度发展的信息交互技术(简称ICT)基础设施;第三名美国拥有富有活力的创新环境、最新技术在消费者和商业机构中的高扩散率,快速发展的B2C电子商务,美国消费者基础多样化导致其数字化货币适应性较差;瑞典具有广阔的ICT基础设施,消费者和商业机构对创新的适应性非常强;中国香港拥有良好的ICT基础设施,金融服务监管自由化,电信部门和零售部门对数字化货币的适应性强,准备程度高;挪威排名第六,零售业对数字化货币高偏好,消费者对新技术的高偏好;英国的零售商业机构和消费者偏好数字化货币,政府出台数字化货币过渡政策,但其目前的ICT对创新的承受能力较差;荷兰政府财政资金数字化程度高,消费者和商业机构对创新适应力强,但与英国相同,ICT承受能力弱;日本具有竞争性的私人企业和电信部门,但文化偏见导致其现金使用率依然很高;瑞士拥有良好的ICT基础设施,商业机构对创新接纳程度高,但其他市场ICT承受能力不强;丹麦排名第11,零售部门对数字化货币高接纳度,并通过提高金融服务承受能力提高其数字化货币声誉;德国本地市场竞争适度,商业机构对各类创新适应能力强,但其现金使用率依然很高;奥地利本土市场竞争适度,电信部门对数字化货币准备程度高,通过本土创新和企业关系提高其名望。加拿大对数字化货币监管自由度高,金融服务可得度高、承受能力强,但同类市场的ICT基础设施承受能力弱。
中国排名第39,处于数字化货币过渡期阶段。报告显示,中国发展数字化货币的优势在于有适合创新的环境,政府资金流数字化程度高,劣势则在于电信部门对于数字化货币准备程度不高。
关键词:电子货币反洗钱措施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金融的发展,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已经成为当前洗钱活动的重要形式,它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合法的商业活动,而且加大了全球金融业的风险,因此,加强对电子货币流通下的反洗钱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电子货币的概述
电子货币是适应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一种数字化货币,是货币史上的一次重大变革,这种货币从形式上看,早已与钱币无关,是一种通过0与1的排列组合,运用网络载体进行金融交易的货币。目前关于电子货币的概念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这里引用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货币做出的定义: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所谓储值是指保存在物理介质(硬件或卡介质)中可用来支付的价值,如Mondex智能卡等。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特定软件或网络中的一组可以传输并可用于支付的电子数据,由多组二进制数据和数字签名组成,可以直接在网络上使用。
目前电子货币的使用是电子货币使用者用一定金额的实体货币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据,将现金价值预存在集成电路芯片内,通过使用某些电子化方法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从而能够清偿债务,可见现在的电子货币还是以实体货币为基础的。按照电子货币的支付方式划分,电子货币有以下几种:一是储值和信用卡型,如储蓄卡和信用卡;二是电子支票型;三是智能卡型,如IC卡;四是数字现金型,指依靠Internet支持在网络上发行、购买、支付的数字现金。第一种与第二种电子货币进行支付时由于离不开基本账户需要把存款或其他资金划分另一个账户,只能视为查询和划的划拨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对现存货币进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第三种IC卡型的电子货币是把金额和相关的信息记录在镶在该卡上的芯片或磁条上,取代了纸币在特定的范围内使用,但其受限在于流通范围有限,也要借助于一定的终端设备。第四种可以认为是一种真正的电子货币,它采用了全新的信用方式,可以脱离银行账户并且可以循环使用,货币所有人对该数字现金的控制体现在对包含有该货币数量的信息的密码控制上,这种货币正在形成和发展当中。如发达国家的CybederCash、DigiCash、NetCheque等。
二、电子货币流通下的洗钱问题
凡隐匿或掩饰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均属于洗钱行为。一般的洗钱方法主要是通过货币走私、利用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然而随着各国反洗钱措施的不断加强及传统洗钱犯罪方法的弊端日益明显,洗钱者正在寻找新的洗钱方式,而在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其本身的无形性、网络性、匿名性、快速性等特点为洗钱者提供了新的机会。
从洗钱犯罪的基本过程来看,一个典型的、完整的洗钱过程应经历三个阶段即为放置阶段、离析阶段和融合阶段。对于洗钱来说,利用电子货币洗钱模糊了这三个阶段的界限,而且加大了反洗钱的难度,主要表现在:
1.处置阶段
此阶段一般被认为是洗钱犯罪的最脆弱环节。即对来自犯罪活动的收入改变成便于控制而且不易被怀疑的形式,其传统方式主要有:将现金存入国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将现金走私出境存往国外账户;或购买飞机、贵重金属等高价值物品。在使用电子货币的情况下,洗钱者可以将现金先存入银行,然后通过使用智能卡或数字现金直接兑换外币或购买商品等,由于电子货币支付体系有严密的密码体系保证了这些交易表现为较强的匿名性。
2.离析阶段
作为洗钱活动的核心阶段,即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收益的非法特征。其传统方式主要有:现金电汇银行后用存款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房地产及其他合法行业的投资等。而在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下,可通过一台简单的个人PC就能实现这一阶段的目标,也不会留下任何账目痕迹,电子货币的交易能即时完成,也会不受到任何地域、时间的限制。3.融合阶段
即将上一阶段“离析”过的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结合在一起混入经济、金融体系中去,让非法所得以合法的面目出现。其传统的方式主要有“前台公司”将资金“”贷回原主,增开或伪造发票等,或以在外国金融机构的存款为国内贷款提供抵押。在电子货币的环境下,洗钱犯罪不需要任何金融机构,只需要一台简单的个人PC机就能将资金用于投资或购买其它资产。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到,电子货币所具在的特点已经使传统洗钱的三个阶段融为一体,洗钱活动已从现实世界转向虚拟空间,利用电子货币能够轻而易举地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世界的任何地方,电子洗钱已成为了更为隐秘的洗钱手段,而由于洗钱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极大,因此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电子货币流通条件下反洗钱的对策
1.限制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现在各国的货币发行权一般都规定由本国的中央银行或准央行垄断发行。而电子货币目前各国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商家、企业或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发行电子货币,而且实现跨界流通,这必将侵害一国的货币发行权及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因此,必须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问题,由中央银行或中央银行授权的机构发行电子货币,但必须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并进行严格控制。
2.建立一套完善的密钥托管机制
必须建立一套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由于电子货币的加密性给政府机构的监控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由政府机构对所有的私人密钥进行托管,在一定条件下如为了追踪洗钱犯罪分子的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就可以从托管机构那里获得私人密钥,破解相关的信息,从而较好地监控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但其中必须要注意的是不能破坏消费者的隐私权,否则就会动摇消费者的信心,因此,只有政府机构才能建立密钥托管机构,统一管理私人密钥,并允许执法部门在一定的条件下获取密钥,才能保证打击洗钱等犯罪。
3.扩大反洗钱的范围
反洗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相互配合与支持。因此首先要强化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及危害性,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正确定位、强化责任感;其次是强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它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等电子货币的参与者的反洗钱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监测、收集、分析、汇总可以资金的流动;最后还必须联合税务、海关、工商、公安及个人对反洗钱工作的充分认识,支持和理解反洗钱工作,最终形成反洗钱的合力。
4.建立完善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实行各国中央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和存款货币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配合的一体化监管体系,银行监管部门应该严密网络银行及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的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并将是否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测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内容。各国中央银行可充分利用银行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和现场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掌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查处,确保反洗钱取得实效。
5.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
在数字签名制度下,可以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CA认证中心核发私钥和公钥来解决客户身份确认问题,以防止客户使用不实的身份进行洗钱犯罪。客户以网络方式向金融机构提交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的申请并下载CA证书后,开户银行应该要求客户当面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核准无误后才能批准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工具。
6.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
洗钱是一种国际犯罪活动,对洗钱者来说,采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的最大优势就是它可以通过互联网超越时空界限,进行更具隐蔽性的跨国资金划拨,并利用不同司法管辖区对洗钱犯罪立法的差异来逃避制裁。因此,仅仅依靠一个国家的孤军奋战是很难达到预期目标的。为此各国除了运用本国法律对洗钱犯罪进行预防和控制外,还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协作与交流,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络、经验和信息的共享、反洗钱机构之间的有效配合等,这样才有助于整个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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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币创造权;内涵; 电子货币;国家
中图分类号:F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4-0050-02
货币是国内法的建构,是一国行使最高权力之一 ――铸币权的产物。国际常设法院认为,一国有权规制自己的货币已是一个公认的原则。货币如同关税、国内税和允许外国人入境一样,在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之事项。国内法确认国家在货币领域的这一权力,有一个不为其他国家反对的、行使这一权力的国际权利。国家对其货币享有。
一、国家货币创造权的提出
国家享有货币已为公认,但对货币的内容却理解不一。如张庆麟教授认为,国家货币包括“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确立本国的货币制度,确定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关系,独立制定本国的货币政策等几个方面”;韩龙教授认为,“从一个国家货币的构成来看,其主要包含以下三项专有性的权力:发行货币的权力、决定和改变币值的权力,调整一国货币或任何其他货币在其境内使用的权力”;杨松教授认为,“在货币事务中,每个国家在其国内有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有独立执行其对外的货币政策,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利。这就是国家在货币领域内的体现,即国家货币的基本概念”;刘少军教授及其学生王一轲认为,“货币的创设权、发行权和规制权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拥有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它具有独立的发行自己的货币的权力,以及它发行的货币能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国外学者一般认为,国家享有铸造、发行、定值等权力。
综上,虽然对国家货币的内容理解不一,但都认为国家享有货币发行权。不言而喻,国家对货币发行前的货币设计与生产也享有权力,只是是否明确提出而已。国家对货币发行前的货币设计、生产享有权力已经为学者所注意到。①笔者认为,有必要将货币发行前的货币设计与生产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权力提出,理由是其他货币权力不能涵盖货币设计与生产权,如,创设权更多是指创造性地设计货币的权力,但不能包含增加货币数量权力的内容;铸币权包括了生产货币的权力却不能包括设计货币的权力;货币发行是“货币由发行银行发行库支付给商业银行业务库,从而投放市场,进入流通领域之过程”,货币设计与生产是货币发行的前提,因此,货币发行权不具有货币设计与货币生产的权力内涵。
笔者认为,国家享有货币设计与生产的权力可使用货币创造权术语来概括,因为货币创造②意指一个新币种或新币式的诞生,或者货币数量的增加,也即是国家创造了货币的种类或货币的数量。所谓的国家货币创造权是指国家享有设计、生产货币的权力,即国家可以运用权力使创造一个新币种、新币式或增加货币的数量。虽然自有国家以来,国家就享有设计与铸造货币的权力,但并没有明确提出国家货币创造权这一概念。明确提出国家享有货币创造权的意义在于:首先,创造货币是最高权力的特征,可以运用这一最高权力实现货币重量与衡量尺度的统一,国家理应明确享有货币创造权;其次,明确提出国家享有货币创造权可以为电子时代电子货币的设计与生产提供权力基础,为金融全球化下的共同行使国家货币创造权创造国际货币提供权力来源。IMF的特别提款权(SDR)就是一种有限的国际储备货币,是成员国共同行使国家货币创造权的结果。
二、国家货币创造权的内涵
货币设计权是国家货币创造权的一部分。货币设计首先意味着国家有权选择货币价值或符号的载体,如,金、银等贵金属,也可选用铜、铁等贱金属或金属合金,还可选择其他商品如,石材、海贝、纸张等材质制作货币,可称为币种创造。其次,国家有权创造货币的外形与样式、决定主币与辅币的不同形态。再次,国家有权决定载体上的图像、文字、货币单位与名称等内容,有权决定防伪标识。后两者可称为币式创造。中国的南北朝时期,“货币的币材广泛,金属与谷帛并行”,金属与谷帛就被用来作为货币价值的载体。主币与辅币材质可能不同:主币使用纸钞,而辅币用铜镍或其合金制造。秦代的货币外形为圆形方孔。元代时期的元钞,“体形较大,为长方形,上有蒙汉文,版别很多,书法文字各异。各钞所用币材,先后不一。初期中统钞以棉质纸印造,边缘饰以绣金绸;后改用桑皮纸印制。”1250年,苏格兰的当权者亚历山大三世发行的第一批铸币,采用镂空的长十字设计,使用国王的侧面头像图案,北面刻有星星或星形图形,背面刻有钱商或铸币厂的名字。
货币生产权是国家货币创造权的重要内容。货币生产在金属货币时代被称为铸造货币,因为金属币的制作需经过冶金锻炼的过程。货币生产在纸币时代被称为印刷或印制货币,一般由国家指定的印刷厂印制纸币。货币生产权在古时就为国家享有,其重要性就已为国家所意识:铸币权(the coinage prerogative)在古代的波斯国就已经被国家严密专控,视为国家的特权。生产和控制货币权是一国独立和享有的清晰标志;博丹认为,铸币权是的最重要、最根本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家的货币生产权可由国家直接行使,也可授予私人制造,只要在国家的控制范围即可。
三、电子时代的国家货币创造权
货币经历了由商品货币向信用货币的转变。当今世界各国的货币为国家信用发行的纸币。电子时代的到来为货币载体由纸质转变为电子数据提供了可能,这种载体的转变将极大地节约货币创造的成本。“如果说由实物货币向信用货币的深化体现了货币由价值载体向价值符号的运动,那么电子货币的发展则不仅超越了货币的物质概念,而且超越了货币的符号概念,新的电子支付方法使货币超越其物质和符号形式。”但是,“人们所说的各种各样的‘电子货币’,实际上大部分是资金支付的电子化,而非真有电子货币的使用。”只有“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则是一种全新的货币形态。数字现金采用了全新的信用方式,且在形态上从有形的纸质变成无形的信息数字,但又通过计算机和网络表现出来。”
迄今,没有任何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发行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现今只是依靠发行者的个人信用,在发达国家内的小范围发行与使用。数字现金型电子货币仍有许多技术问题需要克服,同时相应的法律制度还需设立。国家可以行使货币创造权,在技术成熟与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创造国家的电子货币体系。新的国家电子货币体系将有自己独立的名称与计价单位,极大地降低了货币创造与发行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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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110-02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及对现行会计的影响与冲击
(一)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是按照参与电子商务交易对象的不同而划分的电子商务模式,是指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即企业利用Internet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有形的商品和无形的服务的一种商务模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得到了空前的迅速发展,人类步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网络经济时代。方便、灵活的电子商用平台,促使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从而产生了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生活中的广泛应用,使传统的会计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200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 400亿元人民币,2005年增至6 200亿元人民币,而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4万亿人民币,其中网络零售总额近5 000亿元(资料来源于中国商务部信息化司司长李晋奇2011年6日下午在此间举行的“中国电子商务成长高峰论坛”上讲话),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急剧增长,迅速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而传统会计对新的商务模式和经济环境的不适日渐突出,调整传统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势在必行。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影响与冲击
1.原有会计确认不适合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确认。原有会计收入确认的条件有下列几个:(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的交易不再以契约为前提,交易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商品试用条件的存在、频繁退换货的现象,使收入的流入具有不可预见性,因而要满足传统会计确认的四个条件已不可能。而且在现阶段,并没有相应的规则来界定在互联网公司的交易是网上收入、网下收入、是真实收入还是虚拟收入。特别是数字化产品的出现给会计确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传统会计下,一般将数字产品作为无形资产的转让来确认。而事实上,它既不同于实物商品也不同于无形资产的特征,而且它的确认时间也不能一次完成,在销售上是作为商品销售收入来确认还是作为使用权转让收入来确认也是不确定的。显然传统会计下以无形资产来确认已不适应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要求。原有会计成本的确认是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下,一边确认收入一边确认成本。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确认收入的条件发生了改变,然而成本的确认条件也发生相应的改变,增加新的内容。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必须要有新的规定来界定和确认收入与成本。
2.电子商务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影响和冲击。传统会计核算条件下,会计的确定和计量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的。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的发生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实物产品的销售,还有大量的非实物产品的销售,像数字化产品等,数字化产品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在线销售,消费者主要通过电子货币进行在线支付后即可使用数字化产品,交易活动迅即完成,收款与交易的时间差很短。而且数字产品存在着先试用再购买或者是否愿意付款实现产品的升级等等在线销售方式,企业在提品时还无法对收入进行可靠的计量,收入无从确认。而且整个交易的虚拟和无形化,也使得我们难以确认收入的时间。因而权责发生制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已不再适用。
3.原有的计量方式不适应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计量。传统会计计量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其具有相对稳定和可靠性原则,也是与传统会计的四大基本假设之一的“币值稳定”假设相一致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企业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有效地搜集和处理大量的市场资料,也大大的降低了产品的销售成本和销售时间。而且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很多虚拟企业进行竞争的核心源泉如人力资本、信息技术等无形资本的出现,采用历史成本不能准确的反映信息产品的实际费用。网络的发展,虚拟企业的出现使得货币计量向着以电子货币为主要货币无纸化的趋势发展,电子货币是开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技术条件。因此单一的采用历史成本和货币计量已不能满足电子商务的需要。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的确认与计量应做调整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成本的确认
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减少了存货风险,实现“零库存”。“零库存”是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适时生产系统,这一系统是对传统生产系统存货控制的冲击。在确认成本时,必须将“零库存”考虑进去,因为“零库存”大大降低了产品的存货成本。与传统的生产、销售企业相比,除了产品的进货成本、生产成本之外,电子商务企业的会计成本的确认必须考虑网站开发与维持成本,信息维护成本。因为电子商务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来实现商品交易和提供服务的,而且网站的开发、维护费用也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一笔较大的财务费用。电子商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面临着比传统企业更大的竞争压力,在客户信息方面的投资比例很大,这部分投资也必须计入电子商务企业的成本。
除了产品的进货成本、生产成本、网站的开发与维持成本、信息维护成本之外,在会计成本确认时,必须确认物流成本,因为电子商务主要表现为网络销售,网络销售的供货路径就是快递,为了促销商品,买家经常为客户承担运费,因此,物流成本必须确认为电子商务企业的成本。数字化产品成本的确认应当将企业为研发信息产品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研发成功后不断追加的升级费用和其他费用均记入信息产品成本科目,以反映企业的实际花费。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收入的确认
1.提品和服务的收入确认。提品和服务获取的收入是实物产品销售企业的主要收入。由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提供商品和劳务的交易尤其是网上的商品交易,不再采用契约式销售,商品的收入也不能由传统经济环境下的收入确认条件来确认。而且,网上交易一般是先付款后发货,或者是送货上门的,签收后即付款。即使现在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或劳务,购买者付款后,资金转在第三方的账户上,但到了规定的时间,购买方没有异议,第三方也会自动将货款付给卖家。在网络交易环境下,收不回货款而形成坏账、呆账的可能性减少很多。因此,网络商品交易中的商品销售收入不必再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是收付实现制,这样的收入确认方式不仅真实、方便,而且更适合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企业的会计核算。
2.数字化产品收入的确认。数字化产品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新产物,数字化产品不同于实物产品,信息产品的载体不再是传统的实物介质,更多的是依靠网络媒介为支撑的物理介质。数子化产品是网络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重要类型,典型的信息产品包括电子图书、影片、歌曲、网页、股票指数和相关信息、各种软件和数据库等。其在销售上与实物产品不一样,实物产品一经销售与其相关的所有权已转移,而数字化产品具有可再生性和有效信息的不灭性,即使销售了信息产品,企业仍然拥有其所有权,而消费者得到的只能说是得到了使用权。所以在确认其收入时,不用去考虑其所有权是否转移,在收到货币资金时就确认为收入。分期付款的,每收到一笔款项就确认一次收入。
3.广告收入的确认。对于网站开发公司而言,广告收入是主要收入之一,尤其是作为第三方平台的电子商务机构,这更成为了他们收入的一项特别重要的来源。合理确认电子商务企业的广告收入非常重要。在广告收入的确认上也应采用收付实现制,在收到广告收入时直接在主营业务科目下确认为企业的收入。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会计计量
1.货币计量的同时,考虑非货币计量的因素。传统会计是以名义货币为计量单位的,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等无形资产代替了传统的物质资本等有形资产,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成为企业获利的主要源泉。然而传统的货币却无法满足对其的确认和计量,而且电子货币的出现,对货币计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网上交易、电子交易基本上是以电子货币的形式进行。因此,为了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核算的需要,在采用货币计量的同时,将电子货币和其他非货币因素考虑进去。
2.采用现行成本计量法的基础上适当的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现行成本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随着物价的变动而及时地对资产的的价值进行调整。电子商务的发展克服了传统会计下现行成本的不足,由于交易的实时性、信息中介所提供的商品价格动态信息库的信息的可靠性,从而使各项资产的市场价格很容易取得。同时,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电子商务的兴起大大加速企业的创立和经营过程,新设立的公司从其自身利益出发,都可能将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视为企业市场价值的一个很重要的估值方式。对有形资产而言,采用未来现金流量贴现值更符合投资者的需要。因此,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企业应在采用现行成本计量法的基础上适当的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法。
三、总结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确实对传统会计的确认和计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对其进行内部改革,在采用现行成本计量法的基础上适当的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法和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确认与计量。只有会计内部的改革适应了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才能使企业进行信息化生产和运营,才能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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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田涌.中国电子商务会计确认与计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7).
一、文献价值
《万历会计录》是明隆庆六年(1572年)年由户部尚书王国光开始主持编写的明朝财政收支总册,万历六年(1578年)由时任户部尚书张学颜主持加以订正,万历九年(1581年)修成后再加磨算增订,于万历十年(1582年)得万历皇帝批准刊行,颁发全国,作为相关部门管理财政收支的依据。全书43卷,约百万字,卷1为户部所掌全国赋税收入、支出旧额、见额;卷2至卷16为十三布政使司与南北两直隶田赋;卷17至卷29为辽东等十三军镇饷额;卷30为内府诸库、监、局、司供应;卷31为光禄寺供应;卷32为宗藩禄粮;卷33为户部职官设置;卷34为文武官俸禄;卷35漕运;卷36仓场;卷37营卫官军俸粮;卷38屯田;卷39盐法;卷40茶法;卷41钱法;卷42钞关船料商税;卷43杂课;各卷皆附相关沿革事例。其中惟卷6“山东布政司田赋”阙如,其余完整。各部分主要分类收录户部综合《大明会典》、历朝条例、户部档案册籍、各省直续报文册,乃至官员家藏文献,详加考核而后形成的大约4.5万个财政收支数据,其中主要为万历六年数据,其次为相关沿革事例及户部职官设置与分工。
中国在汉、唐、宋时代就已出现政府编制的财政收支簿册,但皆散佚不存。清朝未编制体现全国财政一体状况的“会计录”。顺治年间开始不断编纂的《赋役全书》是由朝廷统一布置而由各地方衙门分别编制的地方赋役册籍,光绪年间出现的几种会计录、会计表则皆是私人所为,篇幅甚小。所以,《万历会计录》实为现存中国帝制时代官修最具系统性的全国财政数据册籍。这样一部册籍,提供了帝制时代特定时间横断面的系统财政数据,呈现明万历年间中央财政管理的基本概念与规制,也透露出明初至万历初年相关政策演变的轨迹,无疑具有多重文献价值。如欲完成系统可靠的明代财政史,或欲澄清万历前期财政数据,此书皆不可不用。
然而,明代财政史研究虽经长期积累,重要成果繁多,但迄于此书出版之前,并无系统运用《万历会计录》而作的精深研究问世。以“财政史”冠名者多于明代财政部分叙述笼统;研究赋税、财政专门问题者则多聚焦于某一具体线索而难见全局。即使在国际学术界影响广泛的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也仅在《万历会计录》中撷取几个数据而不及其余。其中原因,主要是研究者惮于文献浩繁。其次因为财政数据分析,必须精准记录、排比,方能分析其中关节、透视全局,而大量数据处理非积长年累月之功不见成效,故人多选择规避。此外,《万历会计录》仅有明万历刊本,在近年《续修四库全书》将之影印收入之前,取用不易。种种艰难,使得《万历会计录》这样一部明代财政史研究的核心文献,竟然运用不多。如今,《明代整理与研究》出版,《万历会计录》全书内容、数据尽在其中,而且通过历史学家与数学家合作,重建了散失不见的山东布政使司数据,绪论提供该文献编纂原委、文献价值说明,研究篇析出各省、直、边镇田赋货币化程度数据,而且将全部数据核对后做表格化处理。明代财政史研究至此登上一个新的文献系统平台。
二、方法特色
《明代整理与研究》合文献整理与研究为一体,发凡起例,颇有新意。今人整理古籍,主流方法是校勘、标点,欲略加研究之意于其中,则加考证性注释。此类工作,看去简单,其实非有扎实功力者不能成其功。时或见有不精之作,还需索取旧本查核,以定取舍。且时下大量古籍影印出版,研究者于明清书籍类文献,多可使用旧本,好在直取原貌,免为加工所误。《万历会计录》为原始文献,底本外并无他本,无诸本校勘必要,若取其他文献对勘,更易失离原貌,而该文献使用者主要为专业研究人员,标点也非亟需。况且原本影印出版,查找亦已不难。此种情况下,著者将全书文字内容保留而将全部数据转换为阿拉伯数字书写的表格,研究者可将此书与旧刊本参酌使用,最得津梁之便。
计量史学在中国早有尝试,成绩也称可观。然而明代财政虽为最适合计量研究领域,仅梁方仲先生《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为重大成果,且限于户口、田地、田赋范围,于明代政府各门类财政收支数据的系统量化,尚未实现。此书经整理形成统计表555个,附图28个,研究篇另外提供大量折算数据,处理数据凡20万条有余,分类覆盖万历初期财政收支状况及管理体制信息,终于形成明万历前期财政的系统量化数据库。其中以现代数学方法重建缺失的明山东布政使司财政数据,计量之复杂,尤非一般排比统计可比。明代财政研究由是而得巨大便利不言而喻,中国古代史的计量研究得以推进,也是显而易见之事。
以白银货币化为线索,将明代中国财政研究置于当时世界v史演变大势之中考察,是该书另一特色。中国帝制时代货币,多数时期以铜钱为主,间用布帛、纸钞,白银在宋、金时期颇为流通,但并未达到稳定主导货币程度。明代初用铜钱,不久强力推行纸钞,禁止金银作为货币流通。然而纸钞旋即废坏,民间率多用银,虽经政府遏制,其势不止,政府只得适应市场、民心,逐渐接受白银交易。随后白银成为主导货币,铜钱为辅币,纸钞只作赏赐之用。此过程发生原因,本由明代中国内生,适逢域外白银通过国际贸易大批量进入中国,推动中国货币流通根本转化,形成称量白银主币体制,促使明朝财政体系由实物中心转向货币与实物两元体制,并使得中国货币体系与国际贸易所用货币融合无间,带动中国融入全球化历史转变。基于白银主导货币体制连动国家财政体制变革与中国空前幅度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意义,《明代整理与研究》突出了白银货币化的线索,尤其是在研究篇计算了大量财政收支中的货币化数字、比率。这不仅提供了以统一尺度衡量原本以多种收支形态记载的财政数据的新数据系统,而且更真切地将明代货币与国家财政体制转变安置于世界大变迁的景深之中,揭示出明代中国变迁与世界范围历史变革间的共振关系。
三、研究启示
前揭之外,《明代整理与研究》提出诸多明确的学术主张,涉及明代财政史及更大范
围历史问题的认识,值得学术界特别关注。
首先,关于《万历会计录》的性质与价值。此书在比前人更为详明地梳理《万历会计录》编纂背景、过程、参与者情况、基本内容基础上,就《万历会计录》的性质与价值提出了明确看法。认为该文献“是明代国家财政会计总册”;“容纳了明代财政制度演变的轨迹,包括财政的收支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实态,也涵盖了明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领域的问题,特别是反映了明朝兴衰的症结”;据此文献可知“明代户部已经有以白银作为部分计量标准的会计总账”;可资以“探讨16世纪明代财政收支总量、规模、结构及其货币化程度”。这些看法,不仅精当概括了《万历会计录》的基本性质,并且揭示出该文献在狭义财政史以及更大范围领域的研究价值。学界研究财政问题者,多将财政视为经济史中一个门类,所见易为经济视野所拘泥。实际上无论古今,财政运行皆横亘于经济与政治、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公共权力行使与维系的枢机,由中不仅可以查见政府收支情况,而且可以据以分析政治理念、状况与运行特征,分析社会推演之脉动。在对万历时期财政运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明代中国社会转型迹象进行分析,正是此书超出前人研究的一个重要表现。
此间惟有一点可以再加推敲。该书认为,《万历会计录》是“会计总册”而不是“预算书”。理由在于,与近代国家预算相比,《万历会计录》以编造年份的实际财政收入为基础,而近代国家预算以预算年份的估计收入为基础,前者关注现在,后者关注未来。就《万历会计录》编制基础及内容而言的确如此,只是中国帝制时期财政,以“量入为出”为主流观念,而赋税收入主要依据人口、土地,这些数字变动迟缓,因而财政收入尽量保持“额征”。万历初年土地作为税收标的之地位上升,使岁入额数更形稳定――至于晚明加征税收,是战争状态下的举措,与承平时代不同。在此意义上,《万历会计录》实际上构成未来年度乃至未来若干年内财政收支的标准,虽然不是精密预算书,却也并非完全不具预算功能。因此明朝才会将《万历会计录》印刷颁行直省、边镇,要求“一体遵守”。若只是过往收支账册,各地如何“遵守”?“预算”之发生,不是突兀之事,也非仅有一种类型、途径。
第二,关于白银货币化及货币与实物两元财政体制。万明先生近年已发表多篇论文,阐释白银在明代基于经济发展,自下而上地逐步演变成为完全形态的货币。此一重要观点在《明代整理与研究》一书中得到系统贯彻。以往明代财政研究者,关注赋税关系多,关注政府财政收支总体状况少。而关注赋税者,皆能看到赋税由力役、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的演变,却大多于赋税所征的货币本身之形态缺乏深入考察,或者仅将赋税中的货币作为一般货币而忽略其白银特质。此书切实将赋税暨财政体制中的白银货币之特殊性作为考察的基本着眼点,将白银货币化过程与对赋税折银、以银计税、商品经济发展、国家转型等问题密切结合起来。万明指出,白银货币化推动社会从马克思所f的人类历史三大形态中的“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关系”转变,从自然经济向货币经济转变,从小农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同时标志着君主垄断货币的终结。在这种深刻的社会体制转变过程中,明代人形成了以白银作为财政计量标准的理念――这是中国帝制时代财政理念的一项重要发展,进而衍生出财政管理中统一会计账册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此过程中形成的财政体制,是货币与实物并用的两元体制,其方向是从实物财政转向货币财政。这从货币、财政的角度,大大开阔了探索中国帝制时代社会形态转变机制、历程等重大问题的视野。
笔者在1984年完成的以晚明财政危机为题的硕士学位论文及稍后刊发的论文中,曾着眼于财政流转主导价值标的为白银而将晚明财政体制概括为货币财政体制。此种概括,轻视了当时依然存在的大量实物收支情况。此书中所说货币与实物两元体制及过渡状态说,无疑是一种更为周延的表述。
第三,关于张居正改革与“国家转型”。张居正改革历来为明史研究者重视,多以整顿吏治、全面推行一条鞭法、强化边疆防御等为中心,然而相当一段时期以来,旧说难以深化,而新见每流于牵强。此书则指出,一条鞭法并非张居正改革时期重点推行的政令,《清丈条例》和《万历会计录》方为张居正改革时期的两种核心文献。其目标是针对前此一百多年间实物折银、征银曲折历程造成的原有财政结构混乱与财政状况异常局面进行财政体制重组。清丈为赋税统一征银和国家财政运行进入白银货币主体形态奠定了基础,《万历会计录》落实了白银货币为主体的统一财政会计体系,中国历史上的货币财政由此正式开端,并对明末及清代财政形成深远影响。这场改革及其带来的财政转型,有别于历代改革的赋役合一与统一征银,“是中国历史上二千年亘古未有的划时代变革,与晚明传统社会的转型和全球化的开端紧密联系,具有所谓唐宋变革所不具备的全新内涵”;“开启了现代的货币财政,也开启了现代货币财政的管理体制”;是一场“史无前例的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向近代的转型”。任何明史、中国财政史、中国经济史、中国现代化历程研究者,面对这些在对《万历会计录》进行全面深入研究基础上做出的论断,都不能不感受到震撼。其中,关于张居正改革重心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看法,关于《清丈条例》与《万历会计录》为张居正改革核心文献的主张,关于张居正改革影响深远而非“人亡政息”的见解,关于张居正改革与世界性历史变迁关联的看法,皆理据充实,允为不刊之论。关于张居正改革具有所谓唐宋变革所不具备的全新内涵的看法,虽然未加详论,然而于笔者看来,也是一语中的。有心者沿此思路,对所谓唐宋变革与晚明变迁进行联系的、比较的研究,必有所获。惟有“国家转型”一说,笔者深受启发,然而尚有迟疑。启发之处在于,明代经济领域的诸多新异性变化,与现代社会要素、运行法则可以契合,货币财政肯定比实物财政更接近于现代财政、经济形态。因此认为张居正改革增进了中国广义社会体制与现代社会的趋同性,可以成立,并扩展了研究中国现代性发生历程的思路。迟疑之点在于,“国家转型”关涉甚广,需与政治、思想领域研究再加印证,核心概念与理论架构也需定义和更透彻的阐明。
【关键词】虚拟货币;货币形态;货币发展规律
一、虚拟货币概念的理解
(一)基于实体的虚拟货币
自古以来,凡是用纸制作的“货币”都叫做纸质货币,当代世界各国实际上都是纸币。在马克思时代,纸币只是金属货币的符号,纸币的实际含金量等于名义含金量,当名义含金量大于实际含金量时,金属货币物价指数就会因纸币过多而提高,当超过一定限度,就发生了通货膨胀。马克思将这些没有黄金作为保证的超发银行券称作虚拟货币。凯恩斯时代,纸币是GDP的符号,他定义因弥补财政赤字而导致的纸质货币增发为赤字货币,并认为纸质赤字货币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生产的发展,而只会造成半通货膨胀。张春嘉在《虚拟货币概论》中的研究也证明,既无贵金属又无GDP保证的纸质货币的投放会引起物价上涨,而这种货币称为虚拟货币。
(二)基于虚拟的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网络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新型货币,以满足用户的安全性与便利性需求而存在,它代表了未来货币存在形式的发展方向。它产生于互联网,并在网络社会中完全或部分的充当一般等价物,虚拟货币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货币,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但它是虚拟的,依赖于网络虚拟环境。虚拟货币与生俱来的无国界性,使其在全球范围内比传统货币更具流动性。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相对应,通过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的兑换关系发生联系,在一定条件下,特定的虚拟货币可以购买实物商品,传统货币也能购买特定的虚拟商品。
二、虚拟货币的特性
1.价值性,用户消费运营商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而获得效用价值,虚拟货币通过提供交换来满足消费者的这种效用而具有价值,虚拟货币的数量衡量一般商品的价值量。虚拟货币的发行本质也是信用发行,是持有者对发行者的债权。在一定范围内,这种债权具有的价值就是索取权。
2.虚拟环境依赖性,虚拟货币的存在以发行商提供的虚拟经济环境及发行商自身持续经营为前提,否则虚拟货币没有任何意义,
3.近视货币性,货币价值形式作为商品交换过程中的最高价值形式可以被认为是真正意义的上的货币。虚拟货币由于其流通范围的有限性,尚不能充当所有商品的一般等价物;但是其在一定范围内,具备货币的价值尺度、流通手段等职能。所以,可以认为虚拟货币近似货币价值形式,是货币的一种初级形态,具有近似货币性。
4.需调控性,虚拟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虽仅限于有限范围,但会通过货币乘数效应,放大货币供应量,影响宏观经济调控的难度和准确度。虚拟货币发行者需将其发行量与流通量等指标告报中央银行,并随时服从央行的统一管理。
5.需规制性,货币由央行发行,并由央行通过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而虚拟货币,由金融体系之外的非金融主体发行,其发行目的是获取商机与竞争优势,是一种市场行为,必然会导致发行者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完全会产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或通过寻租获取竞争优势,这就决定了需要规制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规范。
6.虚拟性,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近似货币,若只存在于虚拟世界中并可购买其中的虚拟财产,则表现为虚拟存在;若与货币挂钩,可在现实世界存在并购买实体资产,则表现为货币的虚拟物。虚拟货币实际上是一串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一段数据文件,仅有发行者对其系统解释后才具有虚拟货币的意义,由此可见,虚拟货币的存在形式具有虚拟性。
7.应用有限性,一般而言,虚拟货币可以购买发行者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也可与发行范围以外的发行者联盟,按一定比率兑换从而可以购买联盟者的产品。对联盟以外的产品,虚拟货币就不具有任何价值意义;同理,当虚拟货币仅被授权在不同销售周期购买不同产品时,虚拟货币的使用就具有时间与范围的有限应用,而不像货币可以完全自由交换。
8.可分性,虚拟货币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数字化的存储信息,异于传统纸质货币需要考虑主币与辅币的发行量及各种币值比例的平衡关系,它可以无限拆分。比如比特币,尽管总量仅有2300个,但是每个Bitcoin可以拆分到十的八次方位。
9.与实体经济的关联性,尽管虚拟货币存在于虚拟世界之中,但新技术革命的进程,已将虚拟世界与现实紧密相连,虚拟世界已经成为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现实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比如大量娱乐活动应用项目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精神财富;相反,在虚拟世界中发生的洗钱、赌博、网络盗窃等会对现实经济带来反作用。
三、货币形态演变的规律研究
(一)交易成本递减规律
在货币历史中,货币形态并非一成不变,不同时期货币形态不同,同一时期货币形态也会因情况不同而不同。
1.在实物货币阶段,龟壳、海贝、蚌珠、米粟、农具、皮革、齿角都曾作为实物货币使用过。然而由于质量较重、不便携带,成色不均、难以分割,容易腐烂、不易保存,尺度不均、难于对比等原因,随着商品贸易的发展,已被历史所遗忘。
2.在金属货币阶段,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由铁、铜等贱金属逐步向金、银等贵金属过度,国家印记证明其重量与成色的金属货币,其稳定的价值、易于分割与保存的优点,金属冶炼技术的提升,使得金属货币意义非凡。由于较高的铸造成本,携带困难,不易保管,易磨损等缺点,交易成本仍然很高。
3.信用货币阶段,由最初的可兑换为金属货币的信用货币,过渡到布雷顿森林体系的部分兑现,逐渐发展成牙买加货币体系下不可兑换的纯信用货币,它是货币的价值符号,以国家信誉为担保,代表国家对使用者的负债,但是多次因货币滥发而造成的通货膨胀而使之备受争议。信用货币降低了贵金属的存储、分割、安全运输等费用,节约的金属被用于其他高效的生产领域。
4.电子货币阶段,它的产生以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基础,是金融创新的成果,是未来货币发展的新起点。电子货币减少了巨额的印钞、存储、现金搬运、点钞与销毁等大量费用支出,它的使用不受时间、地点、服务对象等限制,极大的提高了交易范围与交易效率。
5.虚拟货币阶段,以互联网为基础,是存在于发行机构服务器的数据文件,没有所谓的铸造与印刷费用,也没有电子货币的卡基费用与转账等手续费用,也不会因为货币的运输、携带而产生成本。所有的流通只需要通过网络传输指定数据。此形态的货币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极大降低交易成本。
(二)与科技发展程度紧密相连
1.早期的石器时代,农耕与畜牧是人的主要生存方式,人们的交易由个别实物充当一般等价物,如玉石、陶土,且交易范围狭小,是对生产的一种补充。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实物,大量实物无法等价交换,急需一种可分割、不可肆意制作的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随着手工制作与冶金技术的发展,金属货币成了当时社会的主要货币形态。
2.以电力、内燃机的创造拉出了第二次科技革命,为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要求,信用货币产生了。此时,机器制造业产生的印刷、化工技术,都保证了信用货币的印刷、发行、防伪等。
3.20世纪以来,电子科学、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了第三次科技革命,经济主体对交易媒介的快捷性有了更高要求,新型的电子货币产生了。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世界进入网络商务时代,虚拟网络经济产业的繁荣诞生了虚拟货币,它以低成本、低风险、虚拟性、快捷性等满足了经济对交易媒介的需要。
(三)货币自身发展规律
货币随着简单交换而产生,其形态随贸易交换发展而变化,每一次形态的演变,从具体到抽象,从实体到观念,货币都在试图任何一种使用价值,充当价值符号,寄身于纸币、信用卡、电子终端设备中。不断向着社会化、虚拟化的方向发展。在历史上,商品货币表现为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两种形式,这种货币兼具商品与货币的双重职能,其作为货币的价值与作为商品的价值相等。物物交换限定了交易的发展,这种生产关系不再满足生产力的发展,随即过渡到信用货币。信用货币发行都有一定的担保,国家发行的货币也是依靠国家的信用而强制流通的,货币信用担保也因国家的强制发行流通实现了具体化向抽象化的发展,从具体的物品到抽象的符号,实现了货币发展的一次飞跃。货币由纸质形态进入到电子化时代,纯粹的变成一串数字符号。这种电子货币是一种以电子脉冲代替纸张进行资金传输与存储的货币,它的出现使得存取款、投融资、交易等有关的交易都变成数字化的电子数据交换形式,货币开始向着无纸化方向发展,实现了第二次质的飞跃。网络社会的发展创造繁荣的虚拟网络环境与丰富的虚拟网络产品,从而产生了虚拟货币利用网络社会的交易,这种货币是一种存储在网络服务器的数据文件,依赖于整个互联网而存在。其货币形态更进一步虚拟化。
四、结论
虚拟货币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货币进化史的一部分,是数字科技革命的结晶。回顾货币史,任何一种形式的货币从诞生到发展成熟,都会经历质疑乃至排斥。它也像传统货币一样,并非天然完美,在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完善,以更适应生产力并为其服务。以网络为基础的虚拟货币受制于信用约束而在有限范围应用,然而不断创新的虚拟货币正在突破地域、民族、文化、信用等约束,在国际范围内推广使用。毫无疑问,虚拟货币代表了货币未来的发展方向。虚拟货币也将会有更完美的针对货币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苏宁.虚拟货币理论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2]朱兆坦.虚拟货币的地位探究[J].信息网络安全,2010(08).
关键字:银行卡;现金;货币发行量
一、文献综述
M.viren(1992)使用芬兰的数据得出:信用卡的使用会减少流通中现金,若同时考虑信用卡与ATM这两个变量,则信用卡对现金持有量的影响为负,而ATM对现金持有量的影响则为正。Diana Hancock和David B.Humphrey(1998)通过对美国等十四个发达国家的支付结构及支付政策的研究发现:POS机的数量与流通中的现金呈显著的负相关。王鲁滨(1999)在分析电子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影响时认为,电子货币替代了通货,使通货减少,从而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董国滨(2008)通过对黑龙江省银行卡业务的研究认为:随着银行卡的推广,银行卡对现金的替代性逐渐加强。杨胜刚,徐媛媛(2010)首次进行了银行卡对现金的影响的实证研究发现:POS机、ATM机对现金的使用量呈负相关性、影响不稳定,认为我国银行卡支付还未达到一个稳定的水平。
二、理论基础
1998年巴塞尔巴塞尔委员会对电子货币进行了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型和“预付”型支付机制。“储值”型是指卡式电子货币(Card based E-money),亦被称为“电子钱包”(E-purse),这种“电子钱包”可以是不记名的,在无需进一步访问银行账户的情况下,即可从买方的电子钱包向卖方的特殊终端进行转账。“预付”型则是指网络型电子货币,它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通过服务的系统与参与其中的商家集团达成的多边商业信用安排提供电子现金服务。顾客不需要银行的支票、信用卡账户等与商家发生关系,而只需要第三方发行主体进行数字化的信用清算,基本上是匿名支付的。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总体上看,现金的发行量是逐年增加的,从1997年的10177.6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4219亿元,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相吻合。而m0/m1的比值却是逐渐减少的。这说明,人们选择现金消费的习惯逐渐变弱,现金占总财富的比逐渐降低。银行卡的交易量从1997年~2008年大幅度增加。2008年的消费额是1997年的37倍多。现金比重的减少与银行卡消费量比重的增加是否存在的直接的相关关系,银行卡的出现是否是现金使用量减少的直接原因,本文将通过一系列的计量分析进行探究。
(二)回归分析过程
设m0/m1为被解释变量R,银行卡消费额为解释变量k。对相关数据进行ols回归,得到回归结果如下所示:
R=0.265993-2.05E-06k (1)
(31.62742)(-3.823986)
R2=0.593873 F=14.62287 DW=0.3299
在方程(1)中,在给定显著水平下,t=-3.823986
四、结论及建议
(一)银行卡对现金存在替代作用
通过上述计量结果,银行卡消费量对m0/m1的减少反应显著,说明银行卡作为支付工具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现金确实起到了替代作用,证实了理论上的分析是正确的。这种替代作用主要体现在小额支付上。
(二)替代作用被其它支付工具稀释
银行卡消费量对m0/m1的拟合度不够说明,银行卡对现金货币并不是完全替代的。银行卡和现金是众多支付工具中的两种,其它支付工具还包括票据、电子货币等。随着经济活动的日渐频繁,除了银行卡对现金的替代作用以外,其它各种支付工具之间也存在着交叉相互代替的作用。
首先,存在的票据对现金存在的替代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现金的使用做了严格的规定,企业现金的持有量必须限制在一定数量以内。这就导致企业在进行支付清算的时候不会首选现金支付,反而票据的结算方式是企业所钟爱的。商业票据的大量使用会使现金在商业活动中的支付手段功能下降,更多的转移到小额消费领域。这就产生了票据对银行的替代;其次,银行卡对票据也产生替代作用。银行卡在大额支付领域主要是替代了票据的传统支付结算功能。
(三)建议
尽管存在银行卡对现金的替代作用,但是这种替代的效果却被多种支付工具之间的作用稀释了。因此,应该进一步推进银行卡在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缴费、医保社保交纳、交通售票、医疗、通信等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小额支付领域。同时在大额支付领域发挥票据等多种支付工具的作用,积极探索新型支付渠道,从而使支付成本降低、方便经济生活。
参考文献:
[1]M.viren,Finicial Innovations and Currency Demand:Some New Evidence [J]. Empirical Economics, 1992,(17).
[2]Diana Hancock, David B. Humphrey. Payment Transactions, Instruments, and Systems: A survey[J].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1998,(21).
[3]王鲁滨.电子货币与货币政策研究[J].金融研究,1999,(10).
[4]董国滨.银行卡的普及对现金支付方式的替代作用及影响研究[J].黑龙江金融,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