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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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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比较晚,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90年代随着改革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化,养老保险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到2005年养老保险才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1986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对国家用工制度进行了改革,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制工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要求养老保险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199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退休养老制度,是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养老制度。改革开放以后,也进行了探索、调整。1986年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制度。199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2号),全国先后有部分省市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08年国务院正式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旨在建立体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制度上的公平。2012年出台了《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一些省市率先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真正的并轨

经过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还是在两个并行的没有联系的轨道上分轨运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只能说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采取了同一种模式。由于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机关事业单位为数不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待遇远高于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待遇,严重破坏了社会养老制度的公平性。我校在人员的用工制度上就存在着多种类型:有传统的在编人员、有合同制人员,还有人事人员,在他们退休时,由于相关退休制度的不同,就出现了同职务级别的人员退休待遇不同的情况,从而造成了退休待遇的不公。

2、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不高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市、县为基本统筹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低,保险基金社会互济功能不能得到发挥,使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低下,容易酿成社会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提高管理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的流动也在迅速增加,人才流动需要转移养老保险时,就会遭遇养老保险关系转接的困难,影响了人才的自由流动,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我校在引进专业人才的工作中,只能使他们中断原来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或重新在我校所在的城市建立新的养老保险。

3、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没有完全形成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保障广大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年金,它是由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自愿的原则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强制性,发展比较缓慢。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大多都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仅仅靠国家的基本养老金,使退休人员的生活处于较低的待遇水平,必将影响职工的晚年生活,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并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4、养老金计发因素不完善

现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影响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因素是: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工资和缴费时间。企业一般把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看成是一种负担,往往采用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当职工退休时,只能获取最低的养老金。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专业人士,受教育程度高,工作时年龄偏大,若按现在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不考虑他们退休前职级和工龄,势必会降低他们的退休待遇。如我校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职工就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办法发放了养老补贴,即补足社会养老金与单位退休费的差额。

三、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措施

1、实行全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退休人员把一生的精力贡献给了国家,为使他们幸福的安度晚年,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要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养老保险金的公平合理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要完善法律法规,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实现养老金公平合理的分配。近几年国家逐步提高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但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差距还是较大,要继续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缩小其差距,以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最终走向并轨,为实行全民统一的养老制度打下基础。

2、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从开始缴费到待遇领取有较长的积累时期,积累期内面临巨大的贬值风险,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是养老保险制度长期持续发展的基础。由此看来,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至关重要。由于有严格的投资限制政策,目前我国的社保基金主要是投资在安全稳妥、风险较小的项目上,如购买政府公债、存入银行获利等,其收益率难以跟上通货膨胀率。要探索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管理模式,国家制订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险基金投资的多元化组合。参照发达国家社保基金的管理经验,让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也可委托专业性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作,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3、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可采取多元化的社会基金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要建立合理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把企业年金、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规范化、制度化,要使企业将一定规模的企业利润直接转为养老保险基金,切实维护参保单位职工的利益,使单位的年金多少成为竞争优秀人才的条件之一。同时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缴纳采用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对待,在一定范围内鼓励个人缴费,多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股份制企业还可以给职工发放部分股权作为奖励,使企业职工树立主人翁意识,把企业的兴衰与职工个人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这样既可以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差距,同时又体现同一单位中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退休人员由于能够从国家和单位两方面获得养老金,提高了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我校对退休人员发放的养老补贴,实际上就起到了职业年金的作用。

4、完善养老金计发因素

第2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公平性;基尼系数;变异系数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91(2016)01-0099-07

一、问题背景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3645.2万元迅速增加到568,845亿元,生产力飞速提升,人民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然而,伴随着这一成就,我国的贫富差距却在逐步拉大,其中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2012年为0.474,已经连续十年超过国际公认警戒线〔1〕。此外,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指出,1995年我国财产的基尼系数为0.45,到2002年增加为0.55,2012年家庭净财产的基尼系数则达到0.73,财产最多的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而最底端的25%的家庭则仅拥有财产总量的1%。在城乡居民之间、在不同行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和财富持有量差距持续扩大的情况既不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以促进经济增长。另外一方面,中国正在面临愈发严峻的老龄化挑战。截至2014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明显高于10%的老龄社会国际标准。中国老龄委办公室消息称,到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一,重度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将日益突出〔2〕。众所周知,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第二次分配来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一项覆盖广泛并体现出公平性的重要公共政策。而作为调节收入差距、保障劳动者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更加需要良好的顶层设计来发挥其自身作用。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参保缴纳和待遇享受等要求的不同,基本上可分为面对四大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企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公务员养老保险。其中公务员和全额事业单位由财政直接负担养老金,不纳入社保基金,其保障的水平大致低于在职工资的90%;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则参加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城市情况不同,城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情况各不相同,城乡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数额也有所不同。由此可知,养老保险体系的双轨制由于将参保群体划分为不同种类参保对象,实行区别对待的方案,不仅不利于劳动力市场流动,而且人为地制造了更为严重的不公平。201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而机关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水平是企业退休职工的2.1倍。各方学者都在研究双轨制并行方案,以望打破利益固化的制度,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然而,有关社会养老保险不公平性的研究更多侧重于理论推演和定性描述,即使是定量考察公平性的研究也仅仅限于某一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范围内,比如对某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考察又或对农民工群体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考察,缺乏基于全局的动态衡量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程度及变化情况的整体性研究,也就因而无法客观准确地评价政策改革过程中的效果,无法为养老金双轨制并行方案的论证与实行提供反馈。另外,由于目前养老保险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各地方还止步于省市一级,而具体到不同地方相应的制度规定又有所不同,因此缺少基于某一固定地区社会养老保险公平性情况的研究。本文基于学术界前期研究的缺憾,对相关问题加以进一步研究。东北老工业基地曾在共和国的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制造业企业的大量员工均已步入老年,使得东北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一直受到较多的挑战和关注。也是基于此种考虑,中央的做实个人账户重要试点也曾选址东北地区。本文则基于辽宁省省会城市沈阳的社会养老保险近年数据统计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并展开讨论。

二、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养老保险、个体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大部分组成。公务员和一部分退出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作为单独门类的退休金制度,与以上四个部分共同构成了沈阳市养老金收缴支付的组合。沈阳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自2002年10月1日后,当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补缴由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地税征收。凡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企业,按照本单位上月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作为统筹部分;从业人员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的8%按月缴纳,划入个人账户。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缴方式是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缴费,地税部门征缴。其覆盖群体为独立核算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2005年2月22日起退出事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缴费比例。目前沈阳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双基数、双比例”征缴政策,即:个人按在职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8%,单位统筹部分按18%和离退休统筹项目养老金总额的40%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人员实行“即缴即拨”政策。沈阳市个体养老保险由银行部门带扣交,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城市居民、外埠在沈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等均可以按照意愿选择参加。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个不同档次,按20%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2%纳入社会统筹、8%计入个人账户。这里由于实际上企业养老保险和个体养老保险存在相互兼容的地方,很多人在企业工作时由企业缴纳部分,不在企业时自己继续交,并且个人账户都是8%,到了退休的时候企业和个人养老保险就混淆了。因此,本文将企业和个体养老保险合并考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称,各地情况基本相同,其参保范围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从业居民。也就是说,对于部分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个体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选择一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资金来源除了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越多,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二是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决定,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具体来说,缴费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简称为“城乡保制度”,在本文中为分析方便,又具体分为城居保、新农保两项制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1000元不等的十个档次外,另加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按年缴纳。现行政府补贴标准农村每人每年70元,城市每人每年90元。其次,待遇计发方面:新农保和城居保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项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基础养老金则目前为农村每月70元,城市每月90元。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全部由国家财政拨付,不走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按照国发文件规定,在考虑到职务工资、界别工资和各种福利补贴在退休前后差距的基础上,公务员的退休金领取在80%-90%退休前工资总额的范围内变化。划入公务员退休金养老体系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发标准基本相同,但享受的待遇水平稍低。2014年则是养老金双轨制的破题之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金并轨方案已经进入论证阶段,几年后将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并轨方案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根据公务员现有工龄,经过计算补齐相应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便成功并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中。

三、养老金公平性研究的理论维度与方法

(一)目前我国养老金公平性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关于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的研究大体上可分为三种思路:第一种思路从制度不公平的现状入手进行论述,对于城乡间、区域间、不同覆盖群体间的不公平,结合伦理学对起点、过程、结果的公平性进行了总体上的定性论述。由于在现状和影响因素上相对缺乏定量的研究,因此谈及的解决对策大部分止步于打破碎片化的总体原则,对于在碎片化分割化状态结束之前的过渡阶段可以采取的政策微调却没有研究。第二种思路是基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群体不同的子项目选择特定一种进行深入研究。由于不同覆盖群体的子项目都处于改革之中,而收入再分配效应是体现公平性的重要方面,公平性是衡量改革效果的重要方面,因而这一类型的研究通常可以评估特定子项目的现状、改革前后的效果以及可改革的发展方向。然而能够做到既深入到子项目中明晰其公平性现状及发展方向,又不忘结合养老保险的整体衔接打破碎片化方针战略的研究不多。大部分研究就单一制度论单一制度,甚至会提出长期以来可能加重整体制度碎片化的建议。比如申曙光、呙玉红(2009)提出,尽快为农民工单独设立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将其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公平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三种思路是基于养老保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实证研究,主要由部分有精算或数理背景的学者进行研究,存在较大的空白领域。其中养老保险制度不同覆盖群体之间、同一覆盖群体的不同个体之间、同一覆盖群体的不同区域之间的收入分配效应的量化衡量是比较制度公平性的一个重要方向。利用经济学指标和计量经济学模型对制度运行中的保费补偿、缴纳、参保群体需求等实证数据进行计算,纵向上可以比对制度改革前后的公平性变化趋势,横向上可以比对制度的不同子项目间、区域间、乃至于国家间的公平性程度。

(二)养老金公平性的评价维度

公平性是现代社会和公共政策领域的重要概念和原则,按照Brockner和Wiesenfeld(2009)的定义,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则主要由收入差距、个体权利、收入分配设计体系等一系列项目来考量〔3〕。本文中,我们将公平定义为个体享有一种公正无歧视的社会地位,其反应在养老金制度中即养老金的缴纳与享受情况的公正合理。在这里我们不局限于某一类型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部彼此间的不公平程度,来改善具体制度方案的细节;而是集中精力,将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失业单位、个体、城乡居民四部分养老保险制度与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共同放在一起比较,来考察不同类型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公平性情况。此外,退休前后的收入水平(收入替代率)不应差距过大也是本文考量制度公平性的标准之一。本文分析的指标包括,养老金待遇给付、养老金费用缴纳,以及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1.养老金待遇给付(P)。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老年群体每月收入的钱数(不包括来自于家庭成员或者其他渠道的收入),其中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两部分计发、城乡保制度由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计发、公务员等退休金由国家财政专门拨款支付。2.养老金费用缴纳(F)。可以衡量参保人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贡献水平。考虑到“老人”和“中人”虽然曾经并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其为国家所做出的贡献已经以固定资产等形式凝结进国有资产里,而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际支付机制仍然依靠现收现付,我们用目前缴费群体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情况衡量相同群体老年人口对于养老保险的贡献水平。而公务员群体由于隶属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无须在职人员缴纳费用来实际支付老年人口的待遇,因此认为其贡献水平为0。3.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G)。由于通货膨胀等系列原因,以及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实际计况,本文用缴费群体的工资等收入与领取群体的养老金收入的差距来衡量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具体来说养老金的替代比率即为养老金水平退休前后差异〔4〕。

(三)养老金公平性的衡量方法

1.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衡量。收入不公的一个较为常见的衡量方式是基尼系数的大小。本文依照洛仑兹曲线和基尼系数理论衡量我国现有的面向不同群体的养老金制度的基尼系数。Pe、Pp、Pu、Pr、P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人均年待遇领取金额;Le、Lp、Lu、Lr、L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领取待遇人数。我们首先计算Le、Lp、Lu、Lr、Lc各自在领取待遇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以及PexLe、PpxLp、PuxLu、PrxLr及PcxLc各自在其总和中所占的比例。然后,通过计算得出洛仑兹曲线的形状和基尼系数Sp。2.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和缴纳两方面的衡量。方差、标准差和平均数都可以用作为反映数据分布情况的标准,但本文考虑到其受原始变量数量和单位的影响较大并未选用。而标准差与平均数的比值,即变异系数,则能够更好地衡量不同单位下变量的分布情况。本文中我们通过计算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比例的变异系数SF,来从待遇给付和费用缴纳两方面综合衡量不同群体养老金公平性差异。其中Fe、Fp、Fu、Fr、F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金的人均年费用交纳金额〔5-6〕。3.基于养老金待遇给付和退休前后养老金代际际差两方面衡量。本文用Ge、Gp、Gu、Gr、Gc分别代表沈阳市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群体的平均在岗收入,则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可作为衡量养老金公平性的一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同SF。

四、数据搜集与计算结果

表1中的基本数据来源于沈阳市统计年鉴、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网站、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内部财务资料。部分难以获得的数据采用相关估算方法加以确定,均在说明中加以了标注。说明:1.事业单位年领取金额与人数来源于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局网站数据;2.鉴于参保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在企业工作时企业负责缴费,不在企业时自己全权缴费,且个人账户比例均为8%,退休后两类群体无法区分等现实情况,一般将两类群体合并考虑;3.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可选择参加的养老保险目前除具体细节有所区别外其余基本相同,且2014年底辽宁省预计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城乡保统一。这里由于本文无法获得待遇领取方面的全市数据,因此采用的是城乡参保人数最多的沈北新区的领取水平对全市水平进行估算;4.公务员由于部分信息无法获得,因此采用2013年年鉴中对2012年沈阳市公务员系统人数和在岗工资的数据,并按照已有研究中指出替代率在80%~90%的情况,选取在岗工资的80%作为其年平均领取退休金的数值;5.人均年收入即特定群体整体的平均每人每年收入金额,由沈阳市2013年统计年鉴整理而得,由于2014年年鉴尚无法获得,因此这一数据整体上可能略存偏差。

(一)养老金待遇给付基尼系数S

养老金领取基尼系数为0.214138,范围介于0.2到0.3之间,远低于0.4的警戒线,因此仅从待遇领取金额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公平的。

(二)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F首先,由于公务员系统退休金的领取不以缴纳为前提,而是划归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外由国家财政负责支付,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理论上讲是绝对不公平的。这里我们将公务员相关的数据剔除,进一步探讨其他四种子类型的公平程度。利用公式(1)、(2)计算,可得如下结论:养老金缴纳与养老金待遇给付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F为0.502,从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当不公平的。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剩余4小类养老保险来说,这个不公平的程度是由于目前对城乡保的政府补贴而引起的,也就是说仅从收入缴纳比来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将近6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超过4倍,企事业单位则均不足2倍。考虑到曾经农业与工业的剪刀差和农村地区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政府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予以补贴是合情合理的,甚至于考虑到享受待遇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补贴的力度还应当继续增加。

(三)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可以很好地衡量养老金替代率,因此用来判定养老金的给付水平是否能够满足待遇享受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以及多大程度能够避免达到退休前后生活质量的落差。就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而言,本文主要关注不同群体其替代率的差别到底有多大。这里由于难以找到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群体在领取养老金之前的人均年收入,因此用城市家庭总收入中人均工资性收入和农村人均全年总收入代替,数据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经计算可得结论为:企事业单位的比例大致为0.3,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比例在0.06上下,公务员相关则高达0.8。因此,基本上可以初步推测,最大的不公平性来自于公务员群体,其次则源于城乡居民过低的比例。基于公式(1)、(2),可得如下结论:养老金待遇领取年平均金额与平均在岗收入的比例的变异系数SG为0.86,从这一角度来说,沈阳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绝对不公平的。五、沈阳市养老金制度公平性评估结果在衡量养老金制度公平性的三个维度中,第一个维度的养老金领取额基尼系数为0.214,可以认为沈阳市养老金制度相对公平,这主要是由于领取水平位于平均档的企业单位领取待遇者占总数的超过70%;第二个维度的养老金领取额与养老金待遇比例的变异系数为0.502,可以认为养老金制度相当不公平,但是单纯变异系数较大并不能说明制度的不公平性,因为这一不公平性是由于政府对于城乡保的补贴造成的。鉴于公务员无须缴纳保费因而被计算排除在外,因此从这一维度出发本身就已经表明了制度的不公平性;第三个维度的养老金待遇领取额与在岗收入比例的变异系数为0.86,可以认为养老金制度绝对不公平。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公务员的收入替代率远高于其他群组以及城乡保制度的替代率过低两方面。由以上分析可知,在细分不同群体的碎片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造成严重不公平性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务员相关群体脱离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外,并且在退休后得到保障程度远高于其他群体。此外,城乡保制度的参保者在开始领取待遇后得到的保障程度远远低于其他群组也是目前公平性亟待解决的另一个重大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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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Wang,L.,BelandD.,ZhangS.F.PensionfairnessinChina〔J〕.ChinaEconomicReview,2013,28(2):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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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晓军,乔杨.我国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待遇差距分析〔J〕.统计研究,2007(5):44-48.

第3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逐渐弱化,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现有的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所以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一、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功能正在不断弱化

    养儿防老是我国农村几千年来的传统养老方式,然而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诸多挑战。第一,农村家庭规模小,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第二,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代际不平衡严重。第三,随着农村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和伤残率上升,这都加大了养老的成本。

      (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结构调整,削弱了土地养老的功能。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人比重由91.2%下降到57. 2%,其中纯农业收人仅占总收人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人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四分之一左右来自劳动收人。来自土地的农业收人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近年来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人多地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因此,完全依靠土地养老也是不可行的。

      (三)原有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

    第一,原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金筹集模式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可实际上,它强调了个人缴费,是一种农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功能低,覆盖面窄。第二,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营运,在部分地区无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从而导致养老基金管理人才和管理制度的缺失。第三,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效率低下。一方面,由于没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专门法规,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时,难以找到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许多中高层管理人员只能进行一些简单的重复性工作,缺乏作为领导者的统筹能力和策划能力。

二、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典型模式

      (一)广东中山模式

    中山模式的主要有:(1)采取自愿参保的原则,以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刁姐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参保单位,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在册人员必须全员参保。(2)参保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6%逐月缴纳全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个人账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基数的8%建立。(3)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被保险人本人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含镇区财政注人的个人账户补贴)及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滚存利息。(4)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可为500元或300元,同一参保单位只能选取其中一个缴费基数执行。选择300元缴费基数的,今后可根据上年度农村农民收人的增长水平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上调。中山模式既实现了农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也适应了城镇化扩大化的发展实现。

      (二)陕西宝鸡模式

    宝鸡模式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全国政协经过对宝鸡调研后认为“宝鸡新型农保制度代表了中国八亿农民养老保险的方式”。

    宝鸡模式主要内容有:(1>保障范围。办法规定了18周岁以上的农民都有资格和权利参保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现了全体农村居民的覆盖。(2)资金筹集方式。实行县级统筹、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全部记人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积累制。(3)年缴费标准(含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现阶段按2006年度本县(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0%至30%缴纳,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人均纯收人增长可适时调整。(4)待遇享受模式。参保农民年满60周岁时,养老保险待遇等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139个月加政府养老补贴60元。(5)激励约束机制。只要家庭成员(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按规定参保缴费,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的老人不缴费,就可按规定领取每月至少60元的养老金。

三、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启示

      (一)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设。    由于各省区市的制度设计方案千差万别,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状态,普遍缺乏法律规定性。因此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度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

      (二)建立多渠道的筹集资金的方式,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变成单纯农民个人缴费,从而导致农民的参保率不高。并且也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将单一的个人账户模式改为个人账户和待遇调整机制相结合,国家补贴和集体补助的90%以上计人个人账户,剩下的一小部分作为待遇调整基金用来支付管理费用和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高龄老人的养老金,以及到60岁仍然缴费而没有领取养老金的个人补贴部分,这样可以调动农民缴费积极性。

第4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适应,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最低缴费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

第九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根据自身条件确定。

第十条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积累期内按照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前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三)未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按照相应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四)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按年足额缴纳保险费满15年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最长延长缴费时间5年,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按照相应年度本区(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分别列入市、区(县)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建立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区(县)农保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四、制度衔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且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在已享受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基础养老金;但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农村户籍人员,仍按原标准领取养老金,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转居后,其每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折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划转到其户口所在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五、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核算和管理。区(县)财政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对本区(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按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区(县)应按年度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第二十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应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十九条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责任

第5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经济组织、集体事业单位和各业劳动者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劳动者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原则)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以劳动者自我缴费积累为主、集体补助和互济为辅,社会保险与家庭养老相结合以及对各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各乡(包括实行镇管村体制的镇,下同)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及其在职人员;

(二)农、副业从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事业单位和机关中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农、副业从业人员中属于纯农户的人员,可以自愿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

第五条(义务与权利)

单位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有按照规定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者由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年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决策机构)

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和县(包括有农村的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审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划,研究和决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大政策。

第七条(主管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监督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养老金的支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执行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县民政局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由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前款规定确定。

第八条(承办机构)

市、县、乡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

承办机构的具体设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第九条(缴费对象)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个人,年满18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凡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或者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个人缴费比例)

企业在职人员和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以本乡上一年度劳动力月平均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事业单位和机关在职人员,应当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照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单位缴费比例)

企业应当按照计税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可以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达到,但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10%。在此期间缴费比例递增的幅度,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在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和机关在列支工资的原渠道中列支。

第十二条(缴费比例的调整)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养老补助金的提缴)

乡、村两级原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继续提缴。本办法实施以后每年提缴的金额,应当能够承担此项养老补助金的支付。

第十四条(缴费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的承办机构核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照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其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负责按月计收。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乡、村两级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及时提缴,并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缴清。

第十五条(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缴费)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分别按照《*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和证件)

承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劳动者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证》,详细记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事项和数据,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内养老保险费的记入)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部分的标准,由各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拟定,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执行。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养老保险费的记入,分别按照《*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统筹资金)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九条(计息利率)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当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登记、变更和注销)

新设立的单位以及单位有分立、合并、破产、被撤销或者录用、辞退人员(包括辞职、离职和开除)等情况时,应当在1个月内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农、副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由其所在村办理。

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必须优先清偿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一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

(二)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领取养老金的具体年龄,由市民政局根据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月养老金的确定)

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养老金的领取)

凡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者,可以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承办机构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养老金的,应当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个人帐户内储存额的用途和扣减方式)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劳动者年老时的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按照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个人帐户内储存额的继承)

劳动者在领取养老金前或者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没有或者无法认定继承人的,此项余额归入养老保险基金,并由承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丧葬费。

第二十六条(养老补助金领取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本办法实施以后,乡如需调整养老补助金的领取人员范围或者领取标准的,须经县民政局批准,且必须相应调整从集体积累中提缴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与养老补助金领取办法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以后,凡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计算的月养老金中,根据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单位缴费额所确定的金额,低于领取养老补助金人员当年月养老补助金领取标准的,可以先按照当年月养老补助金的实际领取标准计算月养老金,再按照个人缴费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

按照前款规定支付养老金所需的补差资金,从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八条(生存复核)

承办机构可以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生存复核手续。本人因故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对无故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以停止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劳动者迁出现所在县,或者因就业情况变化,按照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含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内资金)应当转入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如无法转移的,也可以将其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额的余额退给本人。

本市城镇企业录用的农村合同制工人及城镇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农村帮工,合同期满回本市农村并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当将其合同期内的养老保险关系(含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内资金)转入其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第三十条(基金的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乡两级按比例分级管理,并逐步向县集中、统一管理过渡。分级管理的具体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一条(基金的解缴)

乡承办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解缴县承办机构。逾期应当按照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率计息增缴,增缴部分从乡承办机构的管理费用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周转资金的计息)

乡承办机构用于当年按月支付养老金等的周转资金,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金的运营)

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在保证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值运营,不得进行回收期长、风险性大或者投机性的投资。

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必须委托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四条(基金的增值收益率)

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运营的收益率应当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个百分点;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较高时,收益率应当力求接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第三十五条(基金的监督管理)

县、乡人民政府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增值运营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时将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积存以及运营等情况报告市、县民政局,并接受财政、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管理费用)

承办机构可以按照养老保险基金征集数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并分级使用。

管理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七条(税收优惠)

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部分和承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章争议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争议裁决)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因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争议的,以及劳动者或者单位与承办机构因养老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县民政局申请裁决。

发生前款争议的,当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九条(核查)

劳动者或者单位可以向承办机构要求核查个人或者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和养老金的支付情况,承办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滞纳金)

承办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按照滞缴天数每天增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收入归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对单位不缴、漏缴、少缴行为的处罚)

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县民政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县民政局可处以未缴纳金额1至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十二条(对个人不缴、少缴行为的处理)

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其他养老待遇;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则相应扣减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

第四十三条(对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处罚)

劳动者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违反前款规定,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承办机构应当追回其多领、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县民政局可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至5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四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县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应用解释机关)

第6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养老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农村人口达8亿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关系到农民目前和将来的生活安全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关系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一个需要放在重要地位的基本任务。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2003年以后,全国各地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许多地方通过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力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制度模式,积累了不少经验。到2007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的近2000个县(市、区、旗)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50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300多亿元,有3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了养老金。新形势下,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试点的情况表明,要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首先要加大投入力度。我国尚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够发达,经济实力有限,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到众多农民,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从低水平起步、从保障基本生活入手,先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再解决由低到高的问题。因此,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应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一个有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要大力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协调管理水平。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改变目前政府财政在农村社会养老扶持方面基本缺位的现状。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

其次要加大覆盖面。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制度。在贫困型农村,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起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温饱型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推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富裕型农村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和大城市近郊,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同时,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人群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也是不同的,要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

第三要加快立法速度。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具有未富先老、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在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不仅要解决现实中各个群体之间利益差别和历史遗留问题,而且要为应对未来农村人口老年化的高峰做好准备,这就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要具有前瞻性,而且要具有可持续性。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建议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7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对策

    农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内容,是指在国家政策引导下,农民自愿参加,以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托,以农村人口为对象而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高度重视,就如何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进行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推进的措施。

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家庭和土地这两类传统保障方式的功能持续弱化,放大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社会风险。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存在着许多问题。

1.1设置模式不合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意识不强

    由于在制度设计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农民并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共10个缴费档次。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普遍偏低,加上农民对社保政策关注不够或尚存疑虑,对制度缺乏信心,大都选择每月2元的最低档次保费,不能真正发挥养老功能,养老保障的目的难以实现。保障水平偏低,无法达到“老有所养”的初衷。

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无力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其中“集体补助为辅”难以落实。目前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萎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软弱无力”,有相当部分村级集体积累实际是“空壳子”,导致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的原则成为空话,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国家给予政策扶持”集中体现在乡镇企业职工参保,而农民参保并没有得到直接财政支持。因而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仅仅是一种农村个人强制储蓄型养老方案,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不具有社会性和保障性。这也是多年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未能展开的重要原因。

1.3农民工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并不迫切

    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 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部分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在政府投人和资金扶助均十分缺乏的情况下,农民工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多数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民不愿意逐年缴费参加社保,感觉不仅要“自己养自己”,还要“出钱养活庞大的农保机构与人员”,难以获得他们的认同与支持。对农民工而言,相比老年补贴这种很多年以后才能领取的待遇,农民工更看重现实收人。

1.4城乡一体养老保险制度接轨存在难点

    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被征地农民。对这些必须纳人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现阶段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镇保障水平,不利于促进农民向城镇集中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费的缴纳期限不能低于巧年,要求缴纳的保费标准为城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8%,其中企业应负担20%,这就基本排除了没有集体企业或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失地农民进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可能。

1.5家庭养老逐渐成为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

    爱老、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家庭养老以土地保障为依托的养老模式一直是我国农村最主要的养老形式。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均耕地减少,农业人口在逐步减少,农民观念在发生变化,农村家庭规模逐渐变小,农村老龄化趋势逐渐加剧,传统家庭保障模式的基础正在逐渐动摇,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快速走向衰弱。目前,许多地方的被征地农民陷人了“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尴尬境地。这中情况既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也会滋生一系列复杂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对策

2.1发挥政府作用,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保障老年居民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保险制度,离不开资金的支撑。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主要由农民自己出,或完全让农民自己出。所以,农民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政府宜重新定位在农村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建立以财政补贴为主导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应通过缴费补贴、基金贴息、待遇调整补贴、老年人直补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外,还应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为参保农民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费补助,才能调动起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

2.2创造条件探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

    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方向,破除城乡分割体制,创造条件探索实现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将享受到与城镇职工一样的参保模式:“基础养老金十个人账户”。农民转居后,便可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过渡。

第8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新型农村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024-02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全国464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 168万人。本文在简要梳理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沿革的基础上,拟对各地“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提出成功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

我国农村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 1992年民政部制定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截至1999年底,参保人数约8 000万人。自1999年始,国务院开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清理整顿,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5 374万农民参保。由于制度设计的“致命缺陷”等原因,农村传统养老保险制度已“寿终正寝”。从2002年开始,各地自发地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

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规定:“以农村有缴费能力的各类从业人员为主要对象,完善个人缴费、集体(或用人单位)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账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参保补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统筹调剂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该部门规章,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一个有政府补贴、适合农村实际的多层次的模式,但其覆盖范围却限于“农村有缴费能力的人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对我国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2009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今年下半年,我国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09年试点范围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各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二是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地方财政对农民缴费实行补贴。各地在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部分农民参保意识有待增强

一些中青年农民认为,养老问题离自己还很遥远,对参保关心程度低,存在观望心理。

2.基金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农村居民居住分散,新农保基金管理环节多、在途时间长、金额大,存在安全隐患。基金如何归集、应由哪一级集中管理、如何保值增值等都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3.经办力量严重不足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在制度运行初期已显现出难以满足经办业务的实际需要。对全国农保经办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显示,2 209个县级市中有1 267个建立了农保经办机构,占57.4%;29 378个乡镇中,共有4 137个建立了农保经办机构,占14.1%。农保经办业务主要由县(市、区、旗)、乡(镇)和行政村三级经办,而三级经办机构力量十分薄弱①。

4.经办手段比较落后,业务流程不统一

不少地方经办工作还以手工操作为主,经办成本高、效率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系统软件和网络建设规划。

5.主要依靠社会保险政策,而不是社会保险法律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严重滞后。各地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推行依靠的是各地(包括县)自己制定的政府规章,“各行其是”,内容不一。

三、对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1.搞好宣传,提高做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自觉性

社会保险意识是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要将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组织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和手段,以改变农民的陈旧观念,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全面提高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意识。要制订适合农村特点的宣传教育规划,广泛深入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及其优越性,通过耐心的讲解和引导,使农民了解政策,明白道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作用,努力营造构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良好氛围。政府定期对本地区农村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农民公示,允许农民对本人在社保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咨询和投诉。

2.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问题

传统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基金保值增值方式主要是购买高利率财政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进行投资,致使参保农户实际收益率非常低,有的甚至为负收益率。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属于基本保障项目,但采取基金积累制筹资方式。根据国际主流趋势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性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应首选委托投资管理型基金管理方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治理结构应采取省级农保经办机构作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权和托管权分别委托外部竞争性商业机构的管理模式;省级农保经办机构在不具备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将养老保险基金的账户管理权委托给商业机构[1]。省级农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服务机构在从事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服务过程中必须接受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路径有三:一是行政监督。由政府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情况、社保资金的管理、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接受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投诉与处理。二是审计监督。依照国家法定程序,由国家审计机关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避免养老保险基金的挪用、乱用和不正当的投资行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安全。三是社会监督。由农民、农村集体、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执行情况及资金运营进行全面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3.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组织建设

组建一个权威性的农村社会保险组织管理机构,理顺各方面关系,同时,要大力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险组织的协调管理水平。为改变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情况,建议在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劳动、人事、司法、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对规划、政策、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对资金的征收、管理、经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资金保值、增值的策划。

4.加快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是面对每一个参保个人的,这种特点要求经办工作必须做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和组织机构方面,力争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建筑在城镇养老保险的公共网络和管理系统之上。比如,新型养老保险计算机网络可以和城镇养老保险共用一个平台,一个主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占其中一个模块。国家应集中组织技术力量,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研制可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将来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将“金保工程”延伸,为社会保险各险种之间的转移、衔接提供可能。实行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既节约了办公成本,避免盲目、重复开发软件,又能使一个地区的新农保步调一致,有利于将来更大范围的统筹协调。

5.加快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

政策容易受国家政治、经济等情况变化的影响,我国农村传统养老保险夭折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此。这是沉痛的教训,值得汲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政策的形式出现。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为了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目前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受保险人的范围、缴纳保险费的原则和标准、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及待遇标准、社会保险机构为受保险人提供咨询、解释和说明以及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受保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救济的职能等问题,对于国家和受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2]。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护[3]。

参考文献:

[1]刘昌平.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8,(10):38-41.

第9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以土地换社保分类分层管理和谐社会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一)农民工与社会养老保险

在中国现代社会学辞典上,“农民工”是指拥有农业户口、被人雇佣从事非农活动的农村人口。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同时还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所得为主要谋生手段。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大量进城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同时进城农民工的劳动保障问题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

有些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率先对此进行了桕关探索,形成了上海和广东两个模式。上海模式最大特点是设专门机构管理,农民工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只做养老补贴。农民工连续缴主费满1年可获得1份老年补贴凭证。广东模式是将农民工直接纳入现行城市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两种模式因地制宜,有力地保证了当地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但这两种模式也都各自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上海模式的养老补贴待遇偏低,其额度现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4%,难以有效防范老年风险,广东模式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费率高、转移困难等制度设计也不尽合理。研究相应对策,探索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势在必行。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一低一高”现象

从全国来看,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发展缓慢,主要体现为“一低—高”现象且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中国年轻而庞大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道难题。

(三)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问题的负面影响

社会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现象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严重滞后,使占城市劳动力三分之二的农民工不能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所覆盖,造成很多负面影响。首先,农民工绝大部分从事的是城市人不肯干或不屑干的工作,没有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只能靠自己的力量为未来养老生活积蓄,这样容易使农民工的生活陷入困境。其次,由于农民工“又穷又脏”和缺少文化得不到社会保障的市民待遇,他们普遍受城里人歧视,这就使一些农民工产生一种反城市、的心理,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再次,由于城市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所以当他们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他们只能选择回乡靠土地养老,城市化由此缓慢。第四,城市社会保障的安全网不能惠及农民工,而农村的土地又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民工不愿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不利于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一低一高”的原因

农民工在城镇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讲是没有障碍的。但“一低一高”现象在各地都比较严重,大量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每4位农民工中每年大约会有l位转换打工地区,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辗转各地务工期间按规定缴费,晚年却还是与养老保险无缘。因此,少数参保的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也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工资较低、经济拮据。工资低、收入少,使得农民工“望保兴叹”。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从而工资收入大大低于流入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维持城市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更是难以承受的负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能力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对养老保险认识不足。据广州地区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有所了解的不到20%,即使是这部分人也普遍感到社会养老保险离他们很遥远,可望而不可及。因此,当调查中要求农民工在“企业为自己每月增发100元工资”和“企业为自己每月多缴纳200元社会养老保险费”中进行选择时,7396的农民工选择了增发100元工资。可见农民工普遍怀有“天边的凤凰不如到手的麻雀”以及入袋为安的短视心理,从而在主观上忽视社会养老保险。

(二)一些企业拒绝为农民工办理参保

企业经营者认为,为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会加重企业负担,往往违反规定不予参保。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企业经营者普遍认为,如果农民工“退保”,可以得到个人帐户中的11%作为一次性给付,而剩下的15%并不退还给企业,而是变成社会统筹基金。因此,企业干脆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是农民工参保率低的一个原因。

(三)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一低一高”现象的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现有的户籍制度一直是阻碍农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的回流反映出他们在城市处于漂泊状态,其身在城市而户口在农村,他们随时可以回乡务农,伴随着回乡的是拒绝参保或退保,直接导致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出现“一低一高”现象。

(四)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一低一高”现象的另一个制度层面的原因。土地具有两种基本功能:一是其生产功能;二是土地作为不动产的财富功能。在我国现阶段,土地除了上述两种功能外,还承担着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为此,当农民工所在企业不为他们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时,他们不愿冒失去工作的风险而提出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要求。当农民工失去城市工作的时候,承包的土地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因此而减弱。

(五)现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不合理

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不能激起农民工的兴趣,关键是现行制度与农民工特点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势必使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陷入困难。

2、对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率偏高的有关规定也给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带来较大的困难。所以相对于农民工的低收入来说,较高的费率也造成了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下。

3、累计缴费15年的门槛难以逾越。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农民工普遍从事的工作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常常是以体力劳动为主。当他们到了一定的年龄,他们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难,所以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很难达到15年,所谓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只能是望梅止渴、画饼充饥。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帐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帐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理所当然的将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以土地换社保

对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一定年限的个人帐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帐户,增加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积累。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城市化进程。

(四)合理设计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分层管理。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区分开,寻找出一条有别于二者的适合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1)将在正规部门就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5年以上的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养老保险,同时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2)对签订短期合同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一种过渡性的方案。①社会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帐户权益可累积计算,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情况。②兼顾农民工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采取与城市职工有别的,与他们的低缴费年限桕应的“低年限低保障”的低保政策。③合理调整费率和缴费基数,但也注意不能太低,因为会因收益少而降低农民工参保的热情。

2、未来建立全国统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全国按统一的政策搞社会养老保险,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办理随身流动养老保险卡,卡号可以为其身份证号码。对于农民工来说,只需随身携带一张如银行卡般的保险卡,农民工不论转移到什么地方,其个人账户都跟随他一起流动。

(五)加大社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

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唤醒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也要教育雇主明确对农民工的保险责任。只有农民工自己觉醒了,雇主的责任明确了,加上国家的积极扶持与引导,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才有可能真正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