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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转非人口;失业保障;再就业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118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2
0 引 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人口开始急剧上涨,但是,由于很大一部分人口是城镇化进程推进中,农转非人口转变过来的城市人口,由于他们原来从事农业方面的劳作,转变为城市人口后,并未在心理和社会适应上成为真正的城市人,并且,在就业技能和未来的就业目标方面,也存在一些迷茫,无法进行根据自身实际的就业和工作目标定位。由此一来,很多人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的状态。
1 农转非人口失业保障制度现存的不足
1.1 农转非人口的自身局限性
在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虽然我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农转非人口失业方面的保险制度不够完善。通俗的讲,失业保险制度,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劳动、失去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给予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让失业群体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但是,由于农转非人口自身学习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局限性,对农村社会生活方式转变为城市社会中的种种不适应带来了就业目标的模糊和就业前景的不能客观实际定位,使得很多人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的状态,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再者,由于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改革深化和市场化就业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农转非人口的思维还停留在熟人社会的观念,总是寄托于相互之间的介绍去就业,才觉得放心,一定程度上,对劳动就业机构存在不信任和陌生使得就业率不高。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没有从根本上把这部分人的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与社会生存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更加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从而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不足,支出不合理,未能发挥本身职能应有的作用。
1.2 促进再就业的相对功能较弱
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讲,能够促进失业者再就业的制度就是最好的失业保险制度。但是,由于我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因为大规模的城市工人下岗失业,所以,根据问题解决的实际需要,我国以保险模式为特征的失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衷主要针对的是以企业裁员为主体形成的“老失业群体”,但近几年来,随着“老失业群体”达到峰值后趋于回落,由于城镇化进程带来了农村人口转变为城市人口后失业人口急剧增加,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不能满足农转非人口这个新失业群体的需求,在促进再就业方面,未能专门针对这个群体制定更为详细完善的政策制度,特别是农转非人口中35~45岁之间的壮年劳动力,本来是家中的顶梁柱,也是最适宜工作的年龄,却因种种因素无法更好的就业。
1.3 部分城中村改造使得村民暴富而主动失业
在一定程度上,城中村的改造,使得这部分人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群体,他们一夜暴富,却无所事事,不愿意再就I,而这部分人主动失业者主要集中于青年群体,甚至相当一部分城中村的青年因为家里拆迁领了一大笔钱,将原来的工作也辞去,整天闲散于街头,成为社会的一个不安定因素。据笔者调查,晋北一个距离本地县城大约一公里左右的行政村,由于城镇化进程推进的占地补偿,这个村多数居民一夜暴富。由此,引发了大批青年的主动失业,甚至一些本来大学就读的学生也觉得读书无非就是拿到毕业证再去就业赚钱,现在有钱了何必再费劲和花钱读书呢,就退学闲散在县城的周边。据不完全统计,本村落的青年闲散人员有150人之多,占到17~35岁人口的60%。并且,更令人痛心的是,有一部分青年开始沾染和赌博等恶习,酗酒滋事和打架斗殴当然也是屡见不鲜的事情。
2 解决农转非人口失业的措施讨论
2.1 强化失业保险制度中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对于当前农转非人口的失业问题,加强对失业者的再就业培训,缓解就业压力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之所在。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中用于技术培训、转岗训练的费用比例的办法,加大农转非人口的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由消极保险转化为积极的失业保险,以避免单靠单一的失业保障制度和各类救济导致他们不求进取甚至主动失业的现象,再者,针对性的对他们进行思想引导,改变自身认识的局限性,从而使他们获得新的劳动技能,进行新的工作,以促进社会稳定。再者,加大培训的投入,提升农民的综合就业技能,从根本上改变以往农民除了种地养猪没有别的来钱渠道这种困境。文化素质的培养不是一早一夕的,特别是35岁以上的农转非群体,他们的基本文化水平较低。因此,在实际的培训中,应当坚持实用性、公益性、可操作性强和简单性相结合的原则,本着少花钱多办实事的基本工作思路,将培训重点放在实用性劳动技能的提升和职业规范方面,让他们能在较短的时间之内掌握一项或多项实用性的劳动技能,比如,园林养护、道路等设施的维护保养、环境卫生的清洁以及养殖种植业等规模化的生产经营技能等。
2.2 进行资源置换以促进再就业的造血功能
土地对于农民是唯一的收入来源,也是他们多少年来赖以生存的唯一生产资料,一旦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活和生存最基本的物质保障和长期的生活保障。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尽管城中村的拆迁中造就了中国特色的一夜暴富,但是在很多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由于土地转让、土地补偿费、搬家费等标准偏低而不能及时到位,再加上基层的土地征用中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积累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进行资源的置换,为农转非人口在新的就业领域实现新的就业,让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是解决问题首要的一步。前总理同志曾经说过,妥善安置好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可见,对于城镇化进程推进中农转非人口的就业问题解决,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2013年5月,太谷县被确定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县后,县政府积极利用政策支持的契机,大力打造农业规模化经营和作业,在设施蔬菜、规模养殖、干鲜果业、苗木花卉四大主导产业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初步走出了一条“园区化、休闲化、特色化”的全链条式发展路径。全县建有设施蔬菜千亩园区26个,规模养殖小区达380个,建成干鲜果园区20个,百亩以上家庭苗木农场50个。不仅为农转非人口的就业打造了一个新平台,也为他们带来了经济发展的实惠。
2.3 积极探索农转非群体个体创业的新举措
对于农转非群体中35岁以上的青壮年来讲,他们上有老下有小,是家中的顶梁柱,需要照顾家人,也不愿意长年累月外出就业,在当地创造就业机会是适合他们的,但是,对于农转非人口30岁以下的青年失业群体,他们是新生的一代,多数人的知识文化水平比父辈的人高出不少,更愿意进行新事物的尝试,因此,鼓励他们进行创业,给予他们一定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是一个好的思路。比如,2014年年初,为了充分发挥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中的骨干引领作用,2月27日,共青团晋中市委、晋中市农业委员会、山西省农信社晋中办事处联合启动了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以带动更多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通过创业培训、金融服务、结对帮扶、考察交流等方式,进一步破解制约农村青年创业、就业的技术提升难、资金筹措难、人才培训难等问题,先后实施了SYIB培训,建立了青创中心,开展了劳务输出大篷车和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小额贷款等一系列工作。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是对以往工作的进一步打包和延伸,也是发挥农村青年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生力军作用的重要举措。
3 结 语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解决好农转非人口的就业生活问题,是建设新农村的必要基础,是夯实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也是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最根本的要求。本文通过研究农转非失业人口解决措施,以期为农村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借鉴。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型 社保制度 和谐社会
近些年来,淮安市社保部门正在着力打造新型社保体系,不断健全社保制度。在经济发展上达到相关的目标与任务之外,也必须切实贯彻社保的各项要求和决策,以落实中央社会工作会议的精神及部署。为此,我们要全面深入科学发展观的道路、积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得以和谐有效地发展。
一、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的发展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制度发展过程中必须深化落实的一线重要内容。经济改革、企业的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宏观调控的加强都要以完善社会保障为基础,而如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作为我们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不得不全面考虑的问题,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纵观国际,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每个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制度在现代,并受到法律的保障。创建完善的社保体系,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个人来说,社保制度是最密切的联系了群众的利害关系,也是人民最关注的一项制度,社保制度的全面、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广义上来说,社会制度的完善也积极支持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程,在完善的社保制度下,才能营造宽松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环境。同时,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趋于老龄化,社会发展出于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社会各方面的和谐、经济的协调发展都有着积极地保障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和社会得到了全面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逐渐完善,这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社会保障也得到重视和发展,比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等不断形成。社会保险诸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等内容,同时它的内容在不断扩大;社会救助比如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农村特度的完善。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相关联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为全体公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系,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一是要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最大限度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充分落实社会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参保的政策。二是要积极配合事业单位改革,加快研究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方案。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不断扩大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范围。四是要适应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的形势,尽快建立适应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困户救助、灾民救助、临时救助等等内容;社会福利初步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供养机构为补充,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体系。而慈善事业也进入了新阶段。
在社会保障进展的过程中,我们取得了许多进步,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尤其是因为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都在经历深刻的变化和发展,这给社会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但也无法避免一些矛盾和问题。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既要尽量保持发展的成果,也要着手创建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努力完善社保制度
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式的问题,因此创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相联系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不断发现问题、做出纠正,调节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力量,提供多样化、具体化的保障条件和优质服务。在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和市场的作用下整合资源共同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制,优先解决大病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的问题。五是要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进,探索并建立起农村养老的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
(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
(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
(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
(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
(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
(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
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
(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
(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
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
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
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
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六章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社保基金投资的收益分配和费用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
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
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
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
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八章社保基金投资的账户和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
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九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
(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十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
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它关系到整个社会体制改革。为了确保费税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时,应对其相关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现有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应当加快建立社会保障税制的步伐。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有广泛的社会基础。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医疗制度改革,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参加商业保险的同时,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费改税”后,征收具有强制性,管理具有规范性,税款具有专项返还性,能够保证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另一方面,当前,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已经成为困扰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从而使社会保障“费改税”不会像其他“费改税”那样,因为部门的既得利益受影响而消极抵制。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
其次可靠的税源基础。经过20年的改革,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国民收入有显著的增长,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1978—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33.57元上升到2366元,增加了17.7倍。城镇居民的人均家庭收入由1981年的500.40上升到2001年的6860元,增加了13.7倍。同时,我国城镇家庭实际储蓄率水平也有很大提高,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潜力相当大。根据国家统汁局统计资料表明,1985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储蓄率为8.9%,1990年为15.3%,到1999年上升为21.2%。2000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43万亿元,2001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7.376亿元。可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税源基础。
再次,有较高的税务行政效率。把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收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税务机关已经具备的健全的征收手段和严明的税收法规,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稳定的来源。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还可以使该项收入法制化、公开化、规范化,节约了征收成本。
最后可借鉴的国外经验。目前,在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以社会保障税宋代替其他筹资方式的趋势。从现实情况看,社会保障制度越成熟与完善,电越重视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凋控与收入调节。从开征该税种的国家来看,无论是他们征税的依据,还是征税的尺度和征收与管理的办法都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制约因素
我们必须看到,由社会保障费过渡到社会保障税,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近期全面开征社会保障税仍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
首先,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税收制度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人口分布、工资水平等差异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近期在全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就难以适应各地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会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其次,社会保障税的特殊性也使这一税种短期内难以出台。社会保障税具有历史的延续性,一旦开征将滚动影响几代人,因而社会保障税的设计必须十分周到、严密,尽可能符合国际上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减少后续改革的难度。目前,我国各地的情况十分复杂,我们的经验还不多,这是我国近期难以全面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障费,社会管理成本较高。社会保障费具有专用性和有偿性特征,其征收资料必须在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保留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而管理要求很高。它需要建立两套缴费单位与个人台账、两套机构、两套人马、两套计算机系统,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也与社保部门管理方式有很大出入。这些都会明显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社会成本。据测算,开征社保税以后,将有可能使纳税人的负担率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这无形中就增加了政府的管理风险与压力。
第四,社保基金改为社保税后,还会提出一个问题: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称?基金缴纳者交一定费用,就可以相应地享受到社保权利;而转变为纳税人以后,权利与义务就不是一个对应关系了,这对纳税人来说,承受能力是要面临考验的。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税制的设计问题
纳税人。根据国外通行做法,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均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行政机关与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不作为社会保障税的法定纳税人,但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动报酬计算出来的税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保机构。另外,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农村收入水平低,负担能力有限,近期内,暂不把农民列入纳税人行列。可选择部分收入较高的农村地区作为试点,待时机成熟,再因地制宜,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我国社会保障税应以纳税义务人的工资工薪收入或实际收入以及自营人员的事业纯收益额为征税对象。包括企业与非国家拨款事业单位或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各类职工的实际现金收入与非现金收入,以及私营业主、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净收入。对纳税人除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资本利得、股息利得、利启、收入均不计人课税基数;征税对象扣除必要的抵扣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鉴于社会保障税是权利与义务对等、专款专用的一种特定目的税,原则上不应予以减免税。依照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与所处的发展阶段而言,采用累退性质的带有上下限的社会保障税制是较为适宜的。一方面我国目前工薪阶层的收入相对较低,带有上下限的社会保障税不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沉重的负担,有利于个人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就纳税意识与对人的心理影响而言,带有上下限的社会保障税较累进税易为人们所接受。另外,从税务分析的角度看,带有上下限的社会保障税具有内在灵活性,可通过对其进行指数化,调整最低生活费收入、应税收入上限、供款率等指标来适应经济的不同发展水平与发展阶段,也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社会保障税税目和税率。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现行社会统筹项目,考虑到目前社会保障的重点,建议在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制体系下,分设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税目,其他如生育、工伤保险等项目待日后时机成熟再开征;社会保障税税率的确定既要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又要考虑到目前企业与个人的负担能力,并且不宜与当前各项缴费率水平相差过多,以便于制度转换与衔接。同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社会保障水平还不宜过高,具体税率应根据我国现阶段居民平均支出水平测算养老金和失业金等支出的需要,并参照现阶段各地区、部门统筹这几项社会保险费实际情况,综合计算确定。建议我国社会保障税采取分项比例税率,养老保险税率: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职工按工资总额的5%;失业保险税率: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工资总额的1%;医疗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1%,职工按工资总额的2%。
社会保障税征收管理。社会保障税宜确定为地方税,实行属地征收的方法,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税收收入经地方财政按时足额转到社会保障机构,专款专用。同时,参照国际惯例,采用“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征缴办法。对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可实行自行申报的办法;对于在职职工可由企业在支付工资、薪金时实行代扣代缴;而对于自由职业者则由业户通过一些中介组织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的帮助进行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1]梁学平,陶韬。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之必要性及其发展趋势[j].财会研究,2000,(8)。
[2]成思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3]汝信等,200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关键词:统一;社保制度;完善;社保体系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讲起步比较晚,很多保险的出现都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制定的。在现代化经济发展条件下,一些保险模式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也会暴露很多问题,产生很多矛盾,因此需要不断的完善社保体系,实行统一的社保制度,以此提升人民的利益。
一、实行统一的社保制度对于完善社保体系的作用
(一)实行统一的社保制度能够让不同地区共同发展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并且幅员辽阔,不同的地区呈现出不同的发展状态,并且地区之间的制度也不相同。一些地方的管理制度并不符合地区的发展情况,一些地域的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所制定的社保制度和经济发展以及人口发展之间不相适应,因此实用性非常差,甚至社保制度在某些地区不仅仅停滞,还出现了后退的情况。这就需要对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和掌握,由此建立起统一的平台共同监管,实行统一的社保标准,一方面有了共同的制度和指导方针,各个地区的社保工作能够更加明确,另一方面还能有利于对此进行集中性的管理,避免出现资源方面的浪费,让各个阶层的工作都能够有理有据。
(二)实行统一的社保制度能够有利于社会利益被共享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进一步的体现出社会公平和正义,并且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功能的发挥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可以有效的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和困难。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并且在最近几年人口的结构也在不断的变化,社会矛盾也在增加,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保障社会的安定有序和稳定,就需要利用社会资源,让社会利益被共享[1]。
(三)实行统一的社保制度能够让职工的待遇得到提升
提高职工的待遇是实行社保这一重大举措的理由之一,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关键所在,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提高职工的待遇,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并且一些政策补贴等等也更加均衡,能够极大的体现出社会公平,在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后,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得到提升,这也是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所在。另外,在农村地区,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减少城乡之间的差距,对于一些比较贫困的农村人民来讲,已经成为一种生活保障,对于农村的建设和发展也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例如,农村很多青年人都会外出打工,家中只有老人和儿童,一些身体不适非常健康,行动上也有困难的老人,在得到统一社保制度的照顾以后,可以提升他们的幸福感,减轻养老压力,让他们的生活也得到多种保障,同时减少青年人的养老压力,给他们创建一个较为宽松的生活环境。
二、实行统一社保制度,不断完善社保体系的策略研究
(一)五险合一平台体系的建立
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建设过程中,所秉承的原则是先易后难,自上而下,逐步推进。对核心化的业务进行开发和实施,并且以相对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为基本的突破点,在全省全国实行网上保险制度的应用,在全社会建立起统一的核心数据库。另外,还要利用省级数据交换平台,支撑异地业务的办理和发展,同时加快和主网之间的联络。实施电子档案保护制度以及基金监管和安全防护辅助制度[2]。
(二)政府的有效调控
在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后,需要不断地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扶植力度,并且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参保人员存在的疑问,对不同的发展地区进行有效的调控,不断提升社保人员的综合性素质,提升他们办理业务的水平,这样才能让社会保险服务变得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向着信息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以此更好的对群众进行服务。在保险服务范围上也需要加大关注力度,不断的提升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不断的提升政府的扶植力度,以此对参保工作范围的扩大打下基础。无论是在那个地区生活的群众,无论是从事哪些工作的群众,都需要积极的参加到社保的行列中,不断提升群众的参与力度[3]。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实行统一的社保制度是完善社保体系的必经之路进行了分析,首先介绍了统一社保制度对于完善社保体系的作用,然后阐述了完善社保体系的主要措施。除此以外还需要在各个单位中探索新的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农村的养老保险工作,这是环节养老压力,解决老龄化问题的基本选择,更是缩小城乡差距,控制城乡流动人口的一种方式。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给社保工作人员一定的启示,以此更好的完善彼此的工作,促进社保体系的完善。(作者单位:肥城市社会保险事业处)
参考文献:
[1]何玉玲.统一社保制度,完善社保体系[J].科技与企业,2014,11(12):280-280.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现状;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08(2009)02-0060-04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又被翻译为“社会安全”,最早出自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的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灾害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西方世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比城市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要晚一些。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在1883-1889年先后立法开始了工人“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和“养老保险”,但直到1957年才开始实施“农民养老保险”。日本是1941年开办年金保险的,1971年开始建立农民年金保险。国外农村社会保障起步比较晚,但发展比较快,目前已经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供需矛盾的现状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生存和生活的“安全网”,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提供的一种普遍的、预设的制度安排框架,使他们在面对外界各种风险威胁时,能够通过这种制度帮助消除、缓解和应付这些威胁及其对贫困农民基本生计安全的影响。理论上讲,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产品,应当以政府为主体进行提供。然而受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一直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造成农村社会保障的严重缺位。
1、地区差距大,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平衡,一般说来,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高,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则集中了我国大多数贫困人口,许多人连温饱还没有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2、社会化程度弱,农民负担重。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仅在很小范围内实行,没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农民参保水平较低。以吉林省某乡为例,该乡7个村,29个行政屯,2500户,共12500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占全乡总人口的2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不足10%,还有20%的村民没有参加医疗保险。
3、资金缺乏,来源不合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要是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而我国农民收入水平偏低,直接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据有关研究表明,在我国农村约有1.4亿的人群因收入低而不能维持其基本的食品消费,这样对社会保障根本无支付能力。当前发达国家城乡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坚持以“农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为补充”的原则。据资料显示,我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金额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这样不仅造成农村社保资金的短缺,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加大了推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难度。
4、资金管理水平低下,难以增值。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低下,缺乏有效监督。这主要是因为,在管理体制上,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大多数地方是征缴、管理、使用集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机构都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由于这些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导致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状况。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漏洞百出,水平低下,难以增值。
二、大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1、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目前,对于形成三农问题的原因,学术界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是造成三农问题的根本原因。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的实质就是对农民实行歧视政策,结果就造成了市民与农民之间的不平等。例如,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1%,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生存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我国宪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但是,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中,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2、有效扩大内需,推动国家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中国经济从1992年之后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原来的“产品短缺”时代,进入所谓的“生产过剩”时代。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表述为“卖方与买方市场的结构性转换”,也就是内需不足。
3、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悟低,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现在我国社会已经进入老龄化,农民养老问题将会日益突出。据统计,我国农村现在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到一亿多。因此,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更多的是靠子女保障,也就是家庭保障。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的农民喜欢超生的原因。因为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
4、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缓解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在社会保障严重缺位的情况下,土地实际上担负着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它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也是农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近些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目前政府所普遍采用的货币安置和招工安置两种方式都未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引起了很多矛盾。近些年来,因土地补偿安置所引起的冲突,成了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显性矛盾,并占所有上访案件的六成左右。因土地大量征用而使相当部分的人员无法就业,对当地乡镇产生了很大压力,影响了社会稳定。现在城市的刑事犯罪有70%以上都是流动人口犯罪,在这些外来犯罪中有90%以上是农民犯罪。为农民提供有保障的生活是减少犯罪率,消除社会隐患的根本之策。
5、缩小城乡差距,推进社会公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看一个国家能否保持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主要有两个指标,一个是贫富差距的大小;一个是就业率的高低。当前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面临比较深刻的危机。当前巨大的城乡差距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根源。根据国家公布的数字,2003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高达3∶1,如果更实际地考虑到只有城市居民享有而农民没有的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和保障,那么这种差距高达6∶1。中国的农民建国60年来为国家工业化的积累作出了巨大的奉献,现在理应分享工业化的成果。
三、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路
1、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促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由于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影响了政策落实的效果和执法监督力度。近年来,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呼声很高,但大多数人出发点仍放在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上。法律制度的欠缺给农村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如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等。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缺少农村社会保障的保障体系根本算不上是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国外的经验看,农村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都是在“工业化”经过一段相当时间以后,到工业“反哺”农业的时期开始启动的。目前我国工业化已进行到中期阶段,开始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期,已具备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时机和条件。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与现状看,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主要应该抓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要抓好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农民医疗社会保险法、农村工商社会保险法、农村扶贫与灾害救济社会保险法和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险法等;二是要抓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鼓励与提倡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
2、当前的工作重点是积极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优抚五个方面。当前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是“生有所靠,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因此,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建设中,应重点建设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鉴于我国农村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当前的目标是,先在农村大力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时对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争取到2010年,农村低保制度覆盖到全部农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障覆盖一半以上的农村居民,然后用10-20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操作上,在经济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并逐步完善与提高;在中等发达地区,应先重点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再全面推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互助与优抚工作,搞好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试点,以后再循序渐进地全面展开。在保障资金的筹集上,积极探索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形式。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民参保三方。在具体操作上,应根据各地发展水平来明确三方的合理投资分配比例。如:经济发达地区,国家财政投入可适当少些,主要由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承担,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由于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积累比较弱,国家则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鉴于我国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地方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共同负担,而由于乡镇财政的负担越来越重,保障资金实际上难以落实的情况,今后这部分资金应来源于财政,由中央和各级政府共同承担。此外,要多渠道扩大社保资金的其他辅助来源,如发行彩票、组织捐赠、义演等慈善活动,依靠民间力量建立互助基金、扶贫基金等。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在征地、卖地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应主要用来回馈农民,用于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农民的福利。在保障对象上,全体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应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近期应当抓紧优先解决4000-6000万失地农民、1.2亿外出农民工和8000万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3、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国家应积极发挥好应有的职责,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的许多方面,具有非盈利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这一制度要求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协调方方面面关系,进行有效地组织和引导。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发挥以下作用:一是对社会统筹的基本社会保险部分实行强制征缴;二是加大财政对社保投入比例,改变目前用于社保的财政支出份额偏低状况;三是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实施机制,规范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四是要根据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不断调整,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从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来看,国家应抓紧解决以下问题:第一,解决权益与责任不对称问题。要防止一些部门或某些人打着为农民建社会保障体系的旗号谋求自身利益。第二,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的社会保障金转移机制。第三,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不可持续性问题,不但要防止社会保障基金被挪用,而且还要使社会保障基金能够获得稳定的增值。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会给国家带来比较大的财政压力,但与漠视农民利益的后果相比,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不但必要而且迫切。为了社会的和谐和公平,也必须重视保障农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石宏伟,金丽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困境与对策j].软科学,2002,(4).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十四、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十五、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六、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处分并降低其工资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七、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用人单位破产,其欠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清偿。
十九、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十、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二十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二十二、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十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四、实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小时工资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切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终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报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在统筹账户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账户中列支。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财政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除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债券和其它种类的国家债券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本制度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局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在财政局认定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十九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划拨基金。
第二十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第七章基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年终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汇总,送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不按时、不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返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内容摘要:土地保障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但其保障功能不断弱化,并且给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改革的最终目标,但现实中又不能一蹴而就。土地资本化作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过渡选择,是衔接土地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较好选择。
关键词:土地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 土地资本化
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
(一) 使农村土地已无法承载农民对保障的需求
长期以来,土地是我国农民的主要社会保障方式,但土地的保障功能并没有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强,反而在不断弱化甚至丧失。其一,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主要有赖于农民所占耕地面积的大小和土地收入的高低,但无论是农民的人均耕地面积还是土地收益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都呈明显下降的趋势。其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必然使部分农民永久失去土地,从而彻底失去土地基本生活保障。
(二)土地所赋予的保障功能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土地的保障功能影响了土地经营效率的提高。当在制度上把土地作为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载体时,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对平均的土地就成了每一个农村人口基本生存权的体现。土地按照肥瘠、位置的远近被分割成细碎的小块,而且根据农村人口的变动情况对承包地频繁地进行调整,小规模的家庭式经营严重地影响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以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功效为主的土地关系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已经有大量农民实现了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但由于基本被排除在城镇人口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大多视土地为自己最后一道生活安全保障,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弃耕,也不愿意放弃农地承包权。这使我国目前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大都以兼业转移为主。这必将严重制约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
直接建立全面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困难
(一)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对土地的保障功能估计过高。尽管土地功能弱化的现实客观存在,但有关部门仍以土地尚能满足大多数农村居民的最基本生活需求和应对一定的生存风险为准制定相关政策,导致对其建设和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准备不足。
对如何具体实施农村社会保障认知不足。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农村究竟需要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定位不明确。
对农民由城镇化、老年化等所引发的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的迫切性及忽视农村社会保障或保障不足带来的不良后果认知不足。总体来说,农村发展滞后,农村人口数量控制困难、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较为广泛。
对政府职责认知不清。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的过程中,政府应履行核心责任,特别是政府在保障基金筹集上应承担更多财政投入责任。
(二)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滞后
保障规模小,社会化程度低。目前我国农民的保障还主要依赖于家庭和土地,国家仅对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老、弱、病残等情况实行五保制度。统计资料表明,全国仅有40%多的乡镇建立了社会保障网络,享受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仅占农村总人口的50%左右。
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建国以来,我国的各类农村社会保障形式中,除五保制度和优抚保障属一直比较稳定的制度化保障外,其他社会保障形式往往缺乏稳定性和制度化;农村救助体系又存有许多弊端,没有合理、统一的困难补助标准;农村老年人以家庭养老为主,家庭养老比例高达64.2%。
保障模式欠成熟。现行的农村保障模式大致有以经济实力雄厚的乡镇企业承担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类似城镇社会保障的模式;有在集体经济发达的乡村可享受医疗、养老、上学等福利待遇的福利模式;也有以国家、集体与个人分别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储蓄模式。这三种在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程度问题。前两者易使集体、企业背上包袱,并不存在良好发展前景。后一种普及范围小。总体上看农村社会保障模式还不成熟。
管理欠规范和缺乏法律保障。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之后,一些地方的乡村或乡镇企业制定了社会保障办法和规定,有些保险公司也在农村开展工作,形成了“多龙治水”的管理格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严重滞后,几乎没有一部同农村社会保障有关的全国性法规。
(三)农民社会保障意识较为淡薄
目前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对社会保障缺乏了解,参与不积极。特别是在农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由于农民收入低,要农民缴纳保险金比较困难。
土地资本化是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过渡的有效选择
(一)土地资本化的形式及其在我国的实践
本文所称土地资本化是指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本化,它之所以可以被“资本化”,是因为这种权利像其他资本一样可以给当事人带来收益。土地资本化的形式有很多,主要包括:一是土地租赁。即农地所有权主体或承包经营权主体在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或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将农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并获取一定经济收入的市场行为。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其他的农户或者工商企业等农业投资者形成股份合作经营关系,建立股份合作企业,并按股份获得股息和红利。三是土地信托。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承包者作为委托人基于对特定的人或者服务机构(即受托人)的信任而将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处置,并将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归属于特定的受益人(通常就是委托人自己)。四是土地使用权买卖。包括“四荒地”拍卖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一级市场。五是土地使用权的证券化。所谓土地使用权证券化,就是把由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够获得的收益,作为抵押品(担保),发行证券(包含土地债券和股票),然后把这些证券在证券市场上向广大投资者出售。土地使用权证券化是土地资本化的高级形式。
我国农村很多地方已开展了土地资本化的试点。其中土地租赁制开展得最广,与土地租赁制相比,土地股份制与土地信托的推行并不广泛。至于土地使用权证券化,因需要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大型社团法人与金融机构的参与,涉及的技术和操作程序复杂,我国目前一般难以启动,但必然会成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二)土地资本化是由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过渡的有效形式
1.有助于提升土地对传统农业经营者的自我保障功能,进而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奠定基础。从事传统农业生产的农民主要依赖土地保障,农村土地资本化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通过将细碎的土地集中成片,便于实现各种形式的集约经营和适度规模经营,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且土地资本化也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流向农村,增加农业的资金投入,推动农业发展。这些都有利于农民土地经营性收入的增加,自我保障功能的提升,为将来社会保障增加储蓄。
2.有助于实现农民由土地实物保障向价值保障的转换。土地价值保障即把土地视为一种可以为农民带来相应收益的生产要素,在坚持农户对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应收益。土地资本化有助于变革土地保障的形式,实现向社会保障的过渡。
对大量外出打工的农民而言,既要依赖土地作为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又不能直接经营土地。这就要求进行土地保障形式的创新。土地资本化,如土地租赁、土地信托、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施,使农民在将耕地使用权转移出去的同时,仍保持着资本化了的以价值形式存在的土地资本,既使农民获得相应的土地转让或参股收益,又使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对农村大量没有耕种能力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而言,劳动能力的丧失使他们无法通过直接经营土地来获取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土地资本化有助于解决他们的“土地换保障”。
3.有利于失地农民、已市民化的农民的保障由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过渡。以土地资本换保障是一种较好的方案。具体做法有多种,如:土地资本货币化,即以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历年潜在收益的贴现值之和代表土地使用权的资本价值,并以此作为征地补偿费的参照标准,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地划入失地农民的社保账户;也可将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信托受益权或股权,并将土地资本化运营所得的定期收益的一部分进入农民的个人账户中,定期缴纳;或者土地的“债权化”,即将土地的使用权转化为用地单位的债务或农民对用地单位的债权,由用地单位保证一定的债权回报,从而体现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
4.有助于增强社区保障能力,从而实现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过渡。在国家一时无法向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大规模投入资金的条件下,发展农村社区保障无疑是弱化土地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现实途径。通过土地资本化推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可大大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为社区保障提供物质基础。社区保障的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各级政府可在实行土地资本化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并推进社区保障。在条件成熟时,政府向农村社保体系投入大量资金,使农民能够享受到和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从而使土地基本生活保障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张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资本化的几个理论问题[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5)
2.潘莉,常洪钧.我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述评[J].江汉论坛,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