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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效益 森林价值
一、森林生态效益及其价值的基本内容
(一)森林生态效益概念和种类
森林生态效益,是指在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对人类有益的全部效益。于振伟等认为森林生态效益,是指在森林生态系统及其影响所及范围内,对人类有益的全部效益,它包括森林生态系统中生命系统的效益、环境系统的效益、生命系统与环境相统一的整体提供的整体效益以及由上述客体存在而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所有效益;郎奎建等(2000)把森林生态效益定义为:森林通过物理和化学作用,对生命和环境组成地球生物圈提供直接和间接的有利人类的,具有使用价值和“公共商品”特征的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小气候、净化大气等公益效能。森林的生态效益往往不能直接用货币的形式来计量,但可以通过间接的形式来计量,因而人们也将森林的生态效益称为间接经济效益或间接利用价值。
本文认为森林生态效益是指森林资源具有的生态效用性和森林生态功能被社会利用产生的效果性的效益总和。森林生态效益具体包括森林涵养水源、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固碳持氧、净化大气、消除噪声、减轻水旱灾、保护野生生物、增加旅游效益等多个方面。候元兆等根据国家“九五”攻关专题“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信息系统,效益观测与效益评价技术研究”文本,界定森林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抑制风沙、改善小气候、吸收二氧化碳、净化大气、减轻水旱灾害、消除噪声、游憩资源、野生生物保护十种生态效益。
(二)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的概念
森林资源总价值等于它的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及存在价值之和。森林直接使用价值主要指它的木材价值,由市场直接计量。后面三种属于非直接使用价值,它们基本上是市场失灵的。存在价值主要是由生物种群生存权定义的价值,这种在生存权意义上的价值是不能经济计量的,至于选择价值更不好进行经济计量。所以从目前来讲森林资源总价值主要由它的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构成。本文中所指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主要是森林资源中具有间接使用价值特征的森林生态服务价值。
二、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研究的意义
森林具有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随着人类对生态需求的不断增加,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不断提高,并大大超过森林直接经济效益。开展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助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森林重要性的认识。森林生态功能是强大和多方面的。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计量的实现,可以将森林具有的生态效益以货币量形式公诸于社会,巨大的效益转化成具体的货币数量,这可使人们对森林生态效益及其产生的对环境的巨大影响作用的认识更具体、更形象,同时也更具说服力,从而进一步引发社会公众对生态建设状况的关注,培养他们树立生态环境意识和生态道德观念,并引导他们以实际行动积极投身林业和生态建设。
(2)有助于运用经济手段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具有显著的外部经济性,价值补偿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途径得以完全实现,森林所有者缺乏保护经营的经济动力,从而制约了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影响了生态环境建设。为达到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森林生态效益进行补偿,以解决森林的外部效应和市场失灵问题。因此开展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研究,是运用经济手段特别是通过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来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
(3)有助于建立综合的经济与资源环境核算系统。对森林等自然资源进行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自然资源核算的研究和试验,在可持续发展经济政策中应建立资源核算的理论,新的核算体系将成为协调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持续利用和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开展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研究,也是建立综合的经济与环境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推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有助于构建具有良好结构和功能的森林生态体系。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研究也是实施林业建设的重要工作基础。只有在确认了森林生态系统带给人类的价值高于林业建设的投入时,人们才会认识到林业建设的工作是有意义的,只有充分认识不同类型森林的结构、功能及其效益,才能根据不同的社会需要和经营目的实施林业建设,构建具有良好结构和功能的森林生态体系。因此,开展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研究,认识不同森林类型的价值,对更好地指导人们参与林业建设、构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2]于振伟,陈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J].中国林业企业,2003(3).
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法律冲突,即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与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立法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上位法存在严重冲突,其采用的“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的实质是漠视农民的财产权。笔者采用波斯纳分析范式(法律的经济分析),即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法律冲突为分析对象,以各行为主体的成本收益为分析工具,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探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法律冲突背后的经济逻辑,以解释一个存在严重法律冲突的制度在实践中得以贯彻的原因。
(一)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成本收益分析
1.公益林的区划面积。欲获得森林的生态效益,必须获得森林。主要发挥生态效益的森林,称为公益林。公益林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只能由各级政府提供。依公益林的重要程度不同,主要由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分别统筹。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根据1999-2003年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可知:全国森林面积17490.92万hm2,其中防护林面积5474.63万hm2,特种用途林面积638.02万hm2[20]。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合计6112.65万hm2,占全国森林面积的34.95%。可见实现《森林法实施条例》要求的30%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是国家林业局并不满足于此。公益林是以林地为准进行区划的,故统计中的公益林面积实际指的是公益林地的面积,记为公益林(地)。到2007年,经国家认定的公益林(地)面积为1.05亿hm2,约占全国林地总面积的37.2%。其中,按地类分,有林地5300万hm2,占公益林(地)面积的50.5%;疏林地293.3万hm2,占2.8%;灌木林地3440万hm2,占32.8%;灌丛地100万hm2,占1.0%;未成林造林地346.7万hm2,占3.3%;宜林地486.7万hm2,占4.6%。此外,还有地方公益林(地)约7666.7万hm2[21]。国家级公益林(地)加上地方公益林(地)合计1.82亿hm2,在数量上甚至超过了全国森林面积1.75亿hm2。到2012年,国家级公益林由1.05亿hm2调增为1.24亿hm2,占新统计的全国林地面积3.04亿hm2的40.8%[22-23]。国家林业局超额完成了任务,政绩显着。那么,国家林业局通过什么途径在短短时间里就取得这么显着的成绩?窍门在成本上。
2.单位面积成本。对国家而言,公益林可以是自有的,也可以是非自有的。将现成的非国有森林(如集体所有的森林或个人所有的森林)转为公益林有3种途径:(1)行政征收;(2)行政征用;(3)无偿征收或无偿征用。公益林单位面积成本=直接成本+交易费用等间接成本。公益林面积=总补偿金额/直接成本。在计算公益林面积时,间接成本反映不出来。不同情况的直接成本C1是不一样的,差别很大:(1)如果是现成的国有公益林,只需要维持成本,即C1=国有公益林的管护费用C11;(2)如果是新造国有公益林,直接成本包括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即C1=国有公益林的造抚费用C12+国有公益林的管护费用C11;(3)如果是将现成的非国有林转为公益林,直接成本包括非国有林的征收或者征用费用、征收或者征用之后公益林的管护费用,即C1=非国有林的征收或者征用费用C13+国有公益林的管护费用C11。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中,主要是上述(1)和(3)两种情况。如果能够不支付非国有公益林的征收或者征用费用C13(即无偿征收或者无偿征用),那上述(1)和(3)两种情况的成本就一样了。国家林业局在2001年试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时没考虑对非国有林的有偿征用问题,采用的是“征用无偿、管护有偿”的模式,即“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至少在试点阶段,只能考虑生态公益林管护费的补助,暂不能考虑地方财政、林业部门和林农等减收部分的补偿”[24]。这个“暂不考虑”没有时间限制,从2001年试点到现在,10多年过去了,还没有考虑征用补偿问题。
3.收益分析。国家区划公益林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森林生态效益,因此可以用森林生态效益作为国家的收益指标。国家的收益B1=公益林面积×单位面积的生态效益=(总补偿金额/直接成本C1)×单位面积的生态效益。收益B1与直接成本C1成反比。如果采用“征用无偿、管护无偿”模式,即取C1=0,理论上的最大公益林面积可以无穷大,实际上由于受到一个国家林地面积的限制,理论上的最大公益林面积只能修正为一个国家的林地面积,又由于一个国家不可能把所有林地都区划为公益林,于是理论上的最大公益林面积再修正为政府自定的公益林面积。我国实际区划的占全国林地40.8%的公益林就是由政府自定的。如果采用“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即取C13=0,C1=C11,实际可得的公益林地要小于“征用无偿、管护无偿”模式,但大大高于“征用有偿、管护有偿”模式。如2001年试点时,总补偿额只有10亿元,如果只考虑管护费用C11每公顷补助75元,就可以得到1333.3万hm2的公益林,如果还要考虑非国有林的征用费用C13,则可得到的公益林就少多了。从成本收益上分析,国家会优先选择“征用无偿、管护无偿”模式,次优选择“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万不得已才选择“征用有偿、管护有偿”模式。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成本收益分析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收益B2主要体现在对公共管护费用的统筹支配上,因此B2可以用公共管护费用的金额作为衡量指标。在2001-2003年的试点阶段,公共管护费用占中央财政全部管护补助10亿元的30%,即B2=3亿元。以福建省为例,2001年参加试点的面积为86.67万hm2,中央管护补助6500万元,仅省林业厅统筹的公共管护经费就有1950万元。2004-2005年,公共管护费用占中央财政全部补偿基金20亿元的10%,即B2=2亿元。2006年,公共管护费用占中央财政全部补偿基金30亿元的10%,即B2=3亿元。从2007年开始,公共管护费用的提取标准为每年每公顷固定提取3.75元。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成本C2=行政管理所增加的管理成本C21+筹集资金所增加的成本C22。本来省级政府已经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作出承诺要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经营者减收和职工社会保障等问题,“自行消化”肯定是要筹集资金的,但是相关部门把责任往市、县政府一推,自然就不要成本C22了。如福建省财政厅、林业厅2001年12月31日印发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暂行)》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要做出承诺,自行消化解决”。与收益B2相比,行政管理所增加的管理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是一个纯获益的主体。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不仅几乎不需要成本,同时还可以改变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用途。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一直都是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的管护需要进行测算的,至于征用补偿(即所有者损失的补偿),本来是要地方政府“自行消化”的。但是实际上,除了少数几个经济发达省份比中央财政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如2010年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标准为非国有公益林每年每公顷补150元,江西补157.5元、福建补180元、广东补240元、浙江补255元、江苏补300元、北京补600元等)外,绝大多数省份并没有提高。为使基层工作能够进行下去,只能把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的补偿性费用(全部费用扣除公共管护费用后的余额)的一部分作为集体、个人的征用补偿(所有者损失的补偿)。如根据福建省财政厅、林业厅2010年3月29日颁发的《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换算,福建省每年每公顷公益林补偿的180元是这样分配的:公共管护支出3.75元,补偿性支出(含所有者森林综合保险费支出4.5元)176.25元。补偿性支出(扣除保险费后的余额171.75元)按照权属不同分为3种情况:(1)属于国有的,171.75元全部用于管护支出;(2)属于集体所有的,171.75元被分成3块,即村集体组织监管费15%计25.80元、直接管护费20%计34.35元、由全体村民共享的所有者补偿费65%计111.60元;(3)属于个人所有的,171.75元全部支付给所有者个人,个人要承担全部管护责任。根据2011年11月5日颁发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浙江省用于集体、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直接管护费也只有37.50元/hm2。与国有单位相比,集体、个人拿到的钱在量上是相等的,但在说法上有很大的不同,实际上是用压缩直接管护费的办法挤出一项所谓的“所有者补偿”,目的是为了便于在基层开展工作。虽然金额一样,但因为说法不同,就把一个“无偿征用”的事演绎成“有偿征用”的事,从而减少交易成本。
二、“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的可行性解释
虽然“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由于漠视农民的财产权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冲突,但在现实中仍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历史上以法律冲突的形式剥夺农民财产权的情况较多。笔者在通读大量史料的基础上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此处限于篇幅不便展开。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中,农民一直是原始积累的贡献者。这一特殊国情对“征用无偿、管护有偿”模式的实施非常重要,将大大减少交易成本。
【关键词】 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会计计量;公允价值
森林具有保育土壤、涵养水源、固碳释氧、净化环境、森林防护、森林游憩、森林生物多样性等生态效益。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的过度存在,导致森林生态产品的供给积极性萎缩,不利于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森林生态效益及其外部性纳入现行会计体系,以反映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生态建设业绩,并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提供显微式数据支持,成为缓解森林生态产品的供给不足和顺应科学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及其计量属性选择
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某一经济活动的外部经济性或外部不经济性,就是该种活动行为的社会影响和私人影响之差(张宏军,2007)。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等于森林生态产品的边际社会收益与边际私人收益之差。因此,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价值=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净额-森林生态收益。式中“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净额”指采用合理的价值计量手段确认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是森林生态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条件的公允价值。“森林生态收益”指森林生态产品的市场(含政府补偿)均衡条件下实现的实际收益,包括政府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和市场化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内在化收益。
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的计量是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计量和森林生态收益计量的综合。森林生态收益的计量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采用历史成本模式。因此,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计量的核心问题就落在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计量身上。森林生态效益是依附于特定森林土地和森林生物的森林生态系统发挥的一种外部效应。无论是森林生物资产还是森林生态效益,对其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均存在致命局限性。从森林生物资产来看,森林生物资产是人力和自然力相互作用的结果,且大部分属自然力形成(如天然林),其历史成本很小或无从考证(岳上植,2002),森林生物资产具有的增长能力和生物转化功能又主要依靠自然力和自身生物转化功能来实现。从森林生态系统来看,森林生态系统具有很强的自组织和自我修复功能,其外部效应的发挥也主要依赖自然力,人为作用影响很小甚至起负作用。因此,森林生态效益往往没有或只有较低的历史成本,以历史成本属性计量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显得力不从心,公允价值模式成为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计量的必然选择。
二、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获取方法分析
公允价值的获取是一个严密的技术过程,须遵循既定的程序和步骤。公允价值借用经济学中的效用价值概念,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活跃市场上的公开报价;第二层次为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存在类似商品的活跃市场,以类似商品的公开报价作调整而得;第三层次为相同和类似商品的活跃市场均不存在时,使用估价技术。就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而言,可根据各项生态效益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条件的程度,选择不同的公允价值获取层次。美国SFAS157中规定公允价值估价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规定对森林景观资产公允价值可选择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及重置成本法。
(一)市场法
1.费用支出法。该方法主要从消费者角度对森林游憩价值的评估,它以森林游憩者费用总和(包括往返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门票费、入场券、设施使用费、摄影费、购买纪念品和土特产的费用等)作为森林生态游憩价值。该方法基于消费者剩余理论和收益资本化理论,输入参数直接来源于市场,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市场导向要求。
2.市场价值法(生产率法)。对于没有直接市场交易,但其生态效益载体具有市场价格的森林生态效益评价可采用该方法。它主要应用于三个方面:(1)森林固碳释氧价值评价,即以森林生态系统固碳释氧量及CO2、O2的市场价格共同确定。近年来,全球碳贸易市场发展迅速,2007年全球以CO2排放权为标的交易额达600亿美元,是2004年交易额的60倍,森林固碳功能的公平公开市场机制正在形成。(2)森林涵养水源价值评价,先根据地下径流增长法或水量平衡法确定特定森林生态系统在特定时期涵养水源量,再以其影子价格(市场上水价)作为单价,计算其价值。(3)森林保育土壤价值获取,森林所具有的减少土壤养分流失的价值等于其减少氮、磷、钾等元素量乘以由化肥市场价格换算出的养分元素单价。
3.人力资本法(工资损失法)。用于森林净化环境价值评价。通过市场价格和工资多少来确定个人对社会潜在贡献,并以此估算森林净化环境减少人体疾病的价值。森林减少健康损害价值等于该健康损害造成的工资收入减少加医疗费用。健康损害包括疾病和过早死亡,损害的价值计量包括医药费、疾病误工造成的工资收入减少、早逝造成的未来工资收入的丧失(李金昌,1999)。改进的人力资本法用潜在寿命损失年(YPLL)、伤残调整生命年(DALY)和统计生命价值等方法,计算森林净化环境减少人的健康损失和生命价值。
(二)收益法
1.预期收益(年金)资本化法。该方法主要用于有相对稳定或持续收入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评价,如森林防护效益、森林游憩效益、森林生物多样性。某项森林生态效益价值等于该项生态效益未来净收益的现值。它是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的具体应用,运用的关键点在于合理确定预期收益额、未来收益期和折现率。
2.条件价值法。条件价值法通过对游客进行调查,直接询问某种森林生态效益的支付意愿(WTP)和对某项森林生态服务损失的接受赔偿意愿(WTA),以确定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该方法广泛用于森林游憩和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评价。如运用条件价值法对森林旅游景区估价时,一般步骤是先进行游客调查,得出游客对该景区门票的平均愿意支付值;然后以该平均愿意支付值作为合理的门票价格,计算出景区的年门票收入,加上其它经营项目的年预计收入,得出该景区的年总收入;年总收入扣除各种成本费用即得景区的年纯收益;最后以年均纯收益除以适宜的投资收益率得出该森林风景区的评估值。
3.机会成本法。任何一种资源和环境都有多种互斥用途,因此将其作为一种使用的选择就存在机会成本。我们将森林生态系统的机会成本作为其价值。机会成本法的基本数学表达式为Ck=max{E1,E2,…,En} ,式中Ck为k方案的机会成本;E1,E2,…,En为k方案以外其他方案的收益。机会成本法是费用-效益分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常被用于某些资源应用的社会净效益不能直接估算的场合,这些场合包括生物多样性评价、森林保育功能评价、水污染损失评价等。
(三)成本法
1.替代(影子)工程法。影子工程法属于重置成本法,主要应用森林涵养水源功能、森林保育土壤、森林防护效益评价、森林固碳释氧价值评价的造林成本法和工业制氧法等。影子工程法的优点在于,通过这种技术将本身难以用货币表示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用其“影子工程”来计量,将不可知转化为可知,化难为易。如假设存在一个蓄水功能与森林涵养水源量相同的工程,那么森林涵养水源价值就被替代为该工程的价值。运用该方法可为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内在化过程中的产权交易价格确定提供依据。
2.生产成本法。生产成本法指因为森林生态系统的存在而引起生产效率和成本的变化,而导致利润和产值的变化。如森林保育土壤和防护的价值可由森林给农业带来的增产增收效益来估计。
3.恢复费用法。恢复费用是指为恢复到一定标准的环境,减少或消除已积累的损害所需的成本。如果没有某种森林生态服务,灾难将无法避免,那么人为恢复该灾害所造成的损害所需费用就是该森林生态效益的价值。如森林生态系统对水体的净化可以避免由于污灌而造成的土壤污染,那么恢复污染土壤的费用就是森林净化水质的价值。恢复费用估价往往是根据“最小成本选择”来进行,但计算的恢复费用并不代表环境退化的损失。
4.防护费用法。防护费用是指用于消除或减轻自然资产直接压力(如来自排放气体或倾倒废弃物所产生的压力)的支出。防护费用的计算只需知道环境质量水平的降低,其金额理论上应该是额外防治措施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之和。用于评价森林生物多样性价值的物种保护基准价法就属于防护费用法,这种防护费用是指保护该物种生存所需要的最低费用,物种的保护费用受物种种群发展阶段、物种的生态位、物种分布的范围三因素影响。
三、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实施与操作
(一)关于实施机构问题
为保证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对尚无可观察市场交易价格的森林生态效益有必要由相关机构认定其公允价值。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的实施机构可由三方面构成。一是由政府机构承担,即各级政府组织专业人员(或专业评估机构)对指定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进行认定和评估。该方式的优点在于能有效保证评估结果的权威性,为政府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其局限性在于政府需承担过高的认定成本。二是由中介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认定,即注册资产评估师受森林经营单位委托,也可受政府指派,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独立完成森林生态效益公允价值认定工作,并出具认定证明,单位据以入账。三是由森林经营单位自行认定,即单位根据本单位森林生态效益情况,运用合理的估价技术,自行完成公允价值认定。
近年来,我国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获取环境得到很大改善,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财政部颁布了15项资产评估准则,另有多项评估准则正在规划中(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尽管如此,我国目前的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评估尚处于初级阶段,在认定过程中加入政府的力量是必要的。笔者认为,我国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获取机构的现实选择应该是:由各级政府主导,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森林生态效益评估专家、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及森林经营单位会计人员联合完成。
(二)关于公允价值的分层治理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的获取应遵照循序渐进原则,分层逐步展开。公允价值是一个层级系统,在获取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时,应最大限度地利用活跃市场信息,最小限度地参照自身判断。对易于获取活跃市场信息的森林游憩效益(森林景观资产)、森林固碳释氧效益,适用第一层次;对不易于获取直接活跃市场信息,但可获取替代产品活跃市场信息的森林涵养水源、保育土壤效益,可适用第二层次;对于暂没有市场交易的森林防护效益、森林生物多样性、森林净化环境效益则可利用统一、成熟的估值技术,适用第三层次。另可根据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确定的可靠性程度,选择相应的会计确认方式,对适用于第一和第二层次的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应列入表内嵌入式列表,对适用第三层次的 生态效益可在表外核算。
(三)关于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问题
初始计量是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计量的关键环节,因为它是整个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计量的起点,关乎后续计量、会计政策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市场性内在化收益确认等问题。在初始计量时应遵循谨慎性、客观性原则,由省级森林资源监测部门,利用遥感技术、GIS对单位的森林资源存量进行清查核实,进而评价其森林生态效益及其外部性价值。后续计量是在初始计量的基础上,由于自然力和人力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作用,对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流量进行的损益调整。后续计量工作琐细且业务量繁多,可由森林经营单位自行进行,森林资源监测部门和审计部门起监督作用。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后续计量的频度可调整,如由每年进行一次加快至每月进行一次,不断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信息的及时性。
(四)关于公允价值信息披露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是森林土地资产和生物资产的附属系统,其价值受地域、气候条件等复杂因素影响,其公允价值变动具有持续性和周期性特征。这将影响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因此,现阶段对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期望不宜过高,而应着重聚焦在其可靠性上。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的获取的理论方法众多,实践方法尚没有统一标准,因此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获取方法比价值量结果本身重要。在披露森林生态效益外部性公允价值信息时,公允价值的确认依据是重要内容。
【主要参考文献】
[1] 张宏军.环境外部性的计量、矫正及其治理[J].改革与战略,2007,(8).
关键词:公益林现状;农村经济;补偿措施
中图分类号:S718.5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建设生态公益林,能够有效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由于近年来生态环境遭遇前所未有的破坏,人们常常生活在雾霾毒气之中,生态平衡被打破,人们渴望天蓝水清空气好,而大力发展生态公益林就可以大大提升环境指数,这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功德之事,我们都应该关心支持。
1 公益林生态效益
通常所谓的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它具有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洪水调蓄、维持大气平衡、林产品提供等的生态功能,能够为人们提供多种社会产品和服务。它的建设管护主要由各级政府投入,林管部门负责管护,一些农民经营者也参与其中。
1.1 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公益林的生态效益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涵养水源效益,丰富的生态公益林资源,可以有效净化水质、防止水土流失、抵御旱涝,对生态系统水源涵养效果明显。其次是防护作用,生态公益林,能够有效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的作用,可以为人们筑起一道道天然屏障,所发挥出现来的生态效益难以用数字来表示。生态公益林还有绿化美化环境和净化空气的作用,这对改善人们生存条件,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2 公益林的经营
生态公益林经营要本着有效发挥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不破坏原有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生态经济双共赢。生态公益林经营离不开经营者农民的参与,如何保护农民的利益,提升农民管护的积极性,依然是需要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
1.3 公益林的利用
生态公益林的利用要掌握合适的度,要严格禁止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采伐活动。
2 公益林现状
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对改善人们生存环境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国家专门建立相应的补偿措施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对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应制度建立不够完善,补偿幅度不够理想,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生态效益和农村经济发展矛盾仍然很突出。
2.1 公益林的划分不够合理
我国对森林划分有一定标准,如果按照森林的功能不同来划分,可以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又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相应补偿规定,只有对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补偿。各地对公益林的判定存在不统一性,出现不合理划分,也是正常现象。由此衍生出许多矛盾,也是司空见惯的。一些经营者不愿意接受界定,往往就会阳奉阴违,不能很好地遵守规定。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探索和研究。
2.2 公益林补偿额度和农民期望值有落差
公益林在确定属性之后,就要限制或禁止经营者随意砍伐,一些经营者利益肯定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为了缓解相关矛盾,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政策,但是这个补偿制度很难达到尽善尽美的程度。一方面是国家补偿能力有限,补偿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经营者受损情况难以准确界定,补偿多少最为合适,这个问题很难达成共识。经营者大多是当地农民,没有太多其他经济来源,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思想比较严重,如果得不到理想补偿,对农民积极性的打击可想而知。
公益林补偿标准低,当然就会挫伤经营者的管护积极性,如果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经营者和管护者的利益就要受损,这样就可能造成更大的生态损失和利益损失。一旦形成恶性循环,势必对公益林建设带来致命伤。
2.3 公益林管控和农民经济效益相矛盾
公益林当然要以发挥公益效益和森林生态效益为主,所以在管控方面要求就比较严格,那些特殊保护的公益林是禁止采伐的,即使不是重点保护公益林,也是要限制采伐的。这些限制措施是必须的,对经营者的补偿也是应该的。但因为补偿额度偏低,经营者对补偿不满意,当然就会出现副作用,在公益林管控方面,就会出现懈怠甚至是抵触情绪。有个别地方也难免要出现偷砍乱伐现象,这给公益林管护带来严重威胁。因为政府对公益林补偿有固定标准,而农民自己有心理期望值,这巨大落差很难达成契合。农民常常会进行横向比较,外出打工农民工挣多少钱,经营公益林收入多少钱,再是,农民拿自主经营商品林按亩产值比较农民挣多少钱,管护公益林不得开发利用只有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亩收入又多少钱,如果没有可比性,农民当然是不满意的。这对公益林的建设和管控都是不利的。
3 公益林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契合点探索
公益林要健康发展,相关政策要给力。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越来越显得弥足珍贵,如何协调各种关系,保护农民种植管护公益林的积极性,是眼下需要重点研究解决的问题。
3.1 提高公益林的经济效益
严格管控的公益林本身是不产生经济效益的,因为禁止采伐,经营者当然就没有什么经济收入。即使是有限度的采伐,也不会带来多少实际效益。经营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这对公益林的发展当然是不利的,但是,这不等于说公益林就不能带来经济效益。其实,只要我们想办法,增加经营者经济收入也不是不可能。
3.1.1 搞林下经济
公益林虽然不能砍伐,但林下还有相当丰富的土地资源,只要合理利用,还是可以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的。搞林下经济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可行的。可以根据林间实际和当地气候特征,适当选择种植一些经济作物,像比较耐阴的经济类植物。
3.1.2 搞生态旅游经济
要缓解生态林管护和农村经济这对矛盾,大力发展农村绿色旅游,也是不错的选择和良好出路。如今好些农家乐,就建立在公益林里面。一些著名的国家森林公园,游客络绎不绝,经济效益当然是客观的。即使没有大景点,搞好农家乐旅游也是大有前途的。这样既能保证公益林的生态效益,又能给经营者带来不菲的经济收入,这当然是双赢多赢的局面。
3.2 增加公益林的补偿力度
虽然国家有相应的公益林补偿政策,但由于缺少细化和针对性,在一些地区执行存在漏洞,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经营者管护者的积极性。所以,在补偿措施制定方面,还是要本着对各方利益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其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缓解各种矛盾,这对公益林的建设和稳步发展,都有积极意义。
在制定补偿措施时,要考虑补偿方式的多元化。对经营者和管护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不能是一成不变的,要采取多元化的补偿措施,不仅有货币和实物补偿,还可以有优惠政策的倾斜,适当减免相关赋税,让经营者和管护者真正得到实惠,这对公益林建设肯定有助推作用。
要加大补偿力度,就要广开财路。国家对公益林的补偿是有严格规定的,要让公益林发挥生态效益,就要确保经营者和管护者的切身利益。加强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统筹融资势在必行,可以向生态资源受益者收取生态回馈费来充实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如:城镇居民和工业用水、木材加工、征用占用林地、野生动物养殖、水产养殖、森林旅游开发,以及风景区的商业活动等。通过这些开源措施,补偿资金就会丰厚起来,这对建设高效公益林,最大限度发挥其生态效益,都有重要作用。
3.3 落实公益林的管护措施
公益林管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提高管护水平,不是只有补偿就可以实现的。在强化公益林管护力度时,还是要注意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媒体方式,向民众展开宣传,要让民众明白公益林生态效益的重要性。政府和林业职能部门,要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赋予林业职工相应的待遇和执法地位,调动林业职工和公益林管护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真正和人员的职责权利和绩效奖惩结合起来,这样才能最有效确保公益林的健康发展。
4 结语
公益林生态效益和农村经济有着千丝万线的联系,落实好补偿措施,积极开发其经济效益,对公益林的健康发展是摆在每一个责任人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不仅要端正态度,还要做好宣传,让生态公益林建设更加步入正规。
参考文献
[1] 于殿双,李福强.公益林区发展林下经济的探讨.吉林农业(C版)[J],2012(6).
关键词: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评价
Abstract:The urban forest has become the major concern of urban greening engineering and urban ecotourism has accordingly been an important recreation. To clarify the impact of urban forest ecotourism on the urban resource, environment, economy and society and to assess the ecotourism development need scientific indicators and techniqu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particular characteristics of urban forest ecotourism and advances the evaluating system with fifteen assessment indicators for Sun Yatsen's Mausoleum Scenic Spot, and then analyzes the comprehensive benefit of it.
Key words:Sun Yatsen′s Mausoleum Scenic Spot; urban forest; ecotourism; benefit evaluation
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当前城市发展和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人们逐渐发现城市森林的建设和发展正成为实现城市环境与发展相统一的关键和纽带,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成为当今世界生态化城市的发展方向。[1]由此,以城市森林为依托的城市森林生态旅游市场方兴未艾,城市森林旅游得到不断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走进自然,享受森林之美,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生理、心理、保健和精神等方面的需求。
但是城市森林坐落在城市之中或邻近城市,与城市活动密切相连,与城市居民休戚相关,其中的人为活动更是普遍与密集。不难看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业给人们提供广阔的亲近自然、陶冶情操平台的同时,也承受着由于不当的旅游方式、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管理和规划缺乏,游客的生态道德意识差等诸多因素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有违城市森林生态旅游发展的初衷。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对全面科学地评价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对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开展城市森林生态旅游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评价体系的运作,了解和掌握本旅游区效益的总体现状,对各指标效益之间进行的综合分析可以更全面地掌握旅游区的状况,从中找出不足,以便更合理地开展旅游活动。本文为了评价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的综合效益,首先对其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以此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各种效益进行评价,同时也为其他不同类型的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活动提供思路和借鉴。
一、城市森林生态旅游的定义
随着城市森林研究的兴起和森林生态旅游的发展,研究者对城市森林的旅游功能也进行了关注,比如首次在贵阳举办的全国城市森林论坛中提到城市森林的游憩功能,但是这些关注都侧重于以往对森林生态旅游或是城市旅游研究的成果。城市森林的兴起较晚,国外始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而国内研究则始于90年代,并且研究重点集中在城市森林概念辨析,城市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城市森林的经营管理和评价体系上,对城市森林的旅游、休闲、游憩功能并没有进行重点研究。
目前,没有明确的城市森林生态旅游的定义,综合城市旅游、森林生态旅游及游憩相关定义,根据本文研究内容给出以下定义: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是以城市森林为主体,具有森林地形、地貌特征和良好生态环境,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于一体,经科学规划和适度开发,为人们提供娱乐、游憩,位于城市区域的户外旅游活动。因为本文研究对象是以城市森林为基础的旅游活动,考虑到城市森林中心客源主要依托邻近的城市,人口多、密度大,旅游者素质参差不齐,普通市民游憩也会对城市森林产生影响,而就生态旅游活动的形式而言,究竟是大众化旅游还是严格限制的专项的旅游活动尚属有争议的话题之一[2],所以本文把生态旅游暂且等同于大众化旅游而非严格限制的特殊专项的旅游活动,认为生态旅游是对传统大众自然旅游的一种“生态修正”。
二、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中山陵风景区坐落于南京市紫金山,总面积约为3000hm2,其中森林面积约为2000hm2,郁闭度0.75~0.8,在南京绿化体系中覆盖全市总面积的15.6%,是国内外少见的城市森林公园;景区景点密集、特色鲜明,几千年历史文化重重堆叠,风景区内现有9个国家级、10个省级和20个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成为国内外游人到南京旅游的首选之地。[3]1999年,中山陵园风景区被建设部授予“国家文明风景名胜区”称号;2000年,中山陵园风景区进入全国首批“AAAA级旅游区”行列;2002年通过ISO 14000示范区验收;2004年3月1日,正式成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一)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生态旅游效益一般由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个部分组成,具有综合性、传递性、交互性和时间性等基本特性。[4]对于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来说,由于其开发利用的对象是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必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建立相应的标准与指标体系来分析和衡量其效益状况。
1.全面性原则:标准和指标体系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要能全面反映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从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等方面进行选取。
2.层次性原则: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应由宏观、中观、微观等不同层次的指标组成,指标体系应根据研究目的的需要和指标功能的不同分出层次。
3.独立性原则:指标体系中各个指标之间不应有很强的相关性,不应出现过多的信息包含而使指标内涵重叠。
4.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为便于指导和操作,指标体系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评价指标为主,但考虑到指标体系涉及面广,必要时可采用一些主观评价指标。
5.可比性原则:要求评价结果在时间上现状与过去可比,在空间上不同区域之间可比,这就要求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应具有统一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和统一的量纲。
(二)指标体系框架与结构
城市森林生态旅游处于各个学科的交叉地带,所以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是一个综合性的目标指标,涉及的学科多,体现的方式多,包括了生态、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根据系统论的基本原理和研究区域的实际状况,通过分解、归纳与综合,明确各类指标的地位和作用。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的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其中第一层为目标层,第二层为状态层,第三层为指标层。
(三)指标的优化与选取
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是以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总目标的,因而该指标体系应包括各项旅游效益。这些指标既有从原始数据而来的基本指标,又有对基本指标的抽象和总结,还有一些社会影响指标需要通过问卷调查才能获取。在此,采用频度统计法、理论分析法和专家咨询法设置、筛选指标。参考了国内外大量有关资料以及研究文献,收集并分析了一般森林旅游、旅游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生态旅游评价的相关文献[510],优选其中频率较高的指标,同时结合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的特殊性,进行比较和综合,然后采用专家咨询法,最终形成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三、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步骤
(一)评价指标体系权重确定方法
在综合评价中,权重的确定是一个基本的步骤,由于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的差异,各个指标要素应体现出不同的重要性,所以确定指标权重的合理程度直接影响到评价的准确性,采用Delphi法和层次分析法(AHP)相结合的方法,使综合权重更科学、合理和客观。
(二)评价指标的量化
1.效益值的计算
因为在指标体系中,所包含的各个指标往往具有不同计量单位,即不同的评价指标具有不同的量纲和量纲单位,为了消除量纲与量纲单位的影响,在构建综合指数时,应将不同单位表示的指标进行转换,即无量纲化处理。依据本文研究内容,考虑到是动态的效益变化,为了得到统一量纲,用其增长率或减少率作为其效益值。
2.各指标计算方法
状态层中资源状况与经济效益共6个指标较易获得,在此不再赘述其含义与公式。环境状况中大气环境质量、水体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与声环境质量4个指标根据所获取数据而定方法,比如使用已有的污染指数进行计算或进行等级划分打分进行评判。社会效益各指标因为不同于以往的指标,并没有具体的公式或数据,而是通过人们感知而得,所以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量化指标。
(三)综合评价值计算
综合评价是指对多属性体系结构描述的对象系统作出全局性、整体性的评价。综合评价指标值是根据其所包含的各指标归一化处理后的值乘以各自权重后进行加总得到,本文采取加权求和公式,计算公式如下:
四、中山陵风景区城市森林生态旅游综合效益评价
因为旅游活动对旅游地区的影响是一个缓慢与长期的过程,所以在选择前期值和后期值时,本文选择20世纪80年代中期与2000年以后的情况进行比较,得出其总效益值。
(一)权重确定结果
通过综合十几位相关领域专家对各层元素重要性的评分结果构造判断矩阵,得出各指标权重值,见表2。
(二)评价结果及分析
将两期数据进行处理、分析、计算,统计得出效益值,见表3。
从表3可以得出,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四个状态层中,中山陵风景区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开展旅游活动的过程中,环境状况呈下降趋势,经济收益上涨最为明显,资源状况显示出微弱上扬,与此同时,社会效益也得到了良好发挥和提升。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增长的前提是以牺牲部分资源与环境为代价,对资源与环境的投入和保护其实也离不开经济与社会方面的收益作用,四个方面相互限制与影响。中山陵风景区开展旅游活动以来综合效益增长了55.8%,与中山陵风景区实际情况基本吻合,说明此评价体系基本上能够反映旅游活动给风景区带来的影响。同时,从指标层的评价结果可以看出,年接待游客量有下降的趋势,而旅游区的经营收入在增加,说明游客个人消费能力在提高,旅游区消费服务设施增多,并且旅游区管理经营能力良好。社会效益走势良好可以继续保持。在中山陵风景区今后的发展中,应该密切注意环境污染问题,特别是地表水与土壤污染的防治问题。旅游资源应得到更合理的保护和开发。
五、结语
综上所述,利用指标体系来评价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基本上能反映城市森林开展旅游活动后的各效益值及总体效益,但是本指标体系在有关指标设置等方面还很不完善,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由于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是一个综合效益,指标的选取和量化依旧是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难点,所以本文在选取指标时一般选取比较宏观而典型的指标,一是考虑到基础数据难以获取的实际问题,二是以期该评价体系具有普适性;依据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活动自身的特点,摈弃了以往一些常用指标而尝试了新的指标和方法,还需通过案例和时间的检验方能知其成效。因此,基于上述种种不完善之处,希望更广泛地开展城市森林生态旅游效益的研究,从中归纳出规律和经验,以便更好地修正该评价体系,能使其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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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若干问题;分析研究
中图分类号:S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1
森林的功能可分为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两种,分别产生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由于具有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森林的生态效益长期以来被视为是无价的。目前我国政府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把全国30%的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并规定把补助基金纳入国家每年的公共财政预算内。本文主要研究森林生态补偿内涵和范畴,探讨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策略,为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的进一步开展提供借鉴。
一、森林生态补偿内涵和范畴
森林资源是我国主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森林资源不仅仅可以为人们提供林业产品,而且还可以为人们提供生态环境的特殊服务,如果说没有森林的这些功能,人们的生活质量与生活效益是无法提升的。但是,对于森林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人们往往是过于注重森林的产品经济价值,过于注重森林的市场价值,忽略了对于森林生态环境价值的重视,使得森林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无法得到有效的进行。
目前来看,关于森林生态补偿的内涵,组要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大方面进行考虑。其一,广义概念:广义的森林生态补偿主要指的是有关部门对于保护森林资源以及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对于森林资源进行保护性的投入,对于森林生态环境本身进行补偿。举例来讲,森林生态补偿不仅仅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而且还包括森林防火以及森林生态破坏性的资金性投入等。有关数据曾经表明,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方面的直接投资有时需要达到400到600亿。其二,狭义概念:狭义的森林生态补偿主要指的是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制度范围之内所规定的补偿内容。与原先我国无偿使用森林资源的现状不同,随着国家加大了对于森林资源的政策性倾向力度,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于有偿使用森林资源的力度,加强了对于森林营造、抚育、管理以及保护的资金投入力度,使得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更加的完善。
二、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策略
1.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核算
做好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核算工作,应该从两大方面入手,一是认清补偿森林类型分类,二是确定森林补偿标准。首先,关于补偿森林类型分类,我国有着严格的规定,补偿森林主要是分为特种通途林、防护林等。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对于林业的管理以及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对于一些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防护工程,在后续补助问题上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进一步扩大了森林生态的补助金以及补助范围,使得森林区域都可以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以及生态效益。其次,严格明确森林补偿标准。对于森林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到森林生态效益,在森林生态效益的基础上,对于森林生态补偿标准进行科学的确定。总体来看,森林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要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补偿森林的直接资金投入,补偿森林的经济以及生态成本,补偿森林的生态服务功能。
2.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
实现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最大的推手便是政府,毕竟森林生态补偿的开展主要是由政府来进行推动的。对于森林生态补偿的开展,不仅仅需要政府的补贴,最关键的是要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与制度,通过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使得森林生态补偿工作可以得以顺利开展。通过完善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规范,不仅仅可以提高林农的积极性以及主动性,而且还可以确保林业经济效益与林业生态效益的双丰收。另外,加强林业技术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在进行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的过程中,通过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提高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的效率与质量。为此,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在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过程中的手段,通过扩大森林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实现森林生态补偿市场化的最大效益。
3.完善“生态税”制度
森林生态效益是一种公益的效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森林生态效益也是一种公益的产品,对于森林生态效益问题的解决,必须要通过政府途径进行。森林生态效益的彻骨班呢一般比较高,如果仅仅是采用补偿费的形式进行,很难满足森林生态效益的提高,无法满足森林生态效益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国相关法规和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对中国开征森林生态税做如下设想:征收对象:凡在我国境内受益于森林生态效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规定交纳森林生态效益税。笔者根据多年的研究,对于“生态税”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生态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以森林景观为依托的风景旅游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内河航运企业、淡水养殖、采集林区野生植物资源、林区附近的煤矿等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森林生态效益税。
总结
综上所述,森林的环境功能在受益者及受益范围上存在差异,但在理论上给外部带来环境效益的林业以付补偿是应该的,建立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是理所当然的。把森林资源作为资产管理,把森林环境价值真正看作公共财产加以有效管理是一种理智的方式。新时期新背景下,加强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研究意义重大。作为森林管理经营部门,需要研究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存在问题,创新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策略,为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方面的开展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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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丽娟.构建我国森林旅游生态补偿机制初探[J].西北林学院学报,2012(02).
关键词:生态补偿;生态整体主义;环境权;主体功能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理论基础
(一)生态整体主义世界观
森林生态补偿就是指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森林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失的人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偿。生态整体主义认为生态系统中的任何物质对生态整体利益都是有价值的,人类应当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
就森林生态系统来说,其整体性表现在:其一,对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森林造成的破坏,往往会引起牵一发而动全身效果;其二,因森林灾害而遭受损失的地方通常又不止在森林灾害的发生地,而是跨区域的;其三,森林灾害造成的损失并不一定立刻就显现,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积累或者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发生,这容易麻痹只顾追求个人利益的人类。生态整体主义理论是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要理论渊源,其要求人们从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高度来审视森林破坏问题,协调不同地区之间因为森林而产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学理论基础
首先,法学发展的社会化潮流。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公法与私法、私权利与公权力、私益与公益存在着严格的区分,导致私有权利的过度膨胀和社会权利极度缩小,在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公共资源的保护利用上,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随着国家干预主义的发展,更多的国家公权力介入了公民的私权之中,以社会本位为宗旨的法律制度开始通行于各国,其更加关注社会的实质不平等等内容。 森林的生态补偿制度实质上就是受益地区对森林资源保护地区进行的经济上的补偿,换句话说,就是受益地区与因保护森林资源而遭受牺牲地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本质上反映了法律的社会化进程,体现法律更加注重地区之间发展的实质平等。
其次,公民生存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的要求。生存权、发展权是现代人权的主要内容,环境权也通常被作为第三代人权看待,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是对人的尊严的肯定。森林资源是人类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既可以保证人们在合理限度内利用森林资源,又可以通过生态补偿对森林资源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保障人们的基本生存、发展需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就是为了协调处理森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关系,使得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与环境权能够协调实现。
二、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
(一)森林生态补偿渠道单一
我国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补偿资金主要是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支出,忽略了社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其次,在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主要是国家财政的承担,地方财政所占的比例很小;再次,承担生态补偿资金的地方政府通常是森林资源丰富但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而实质上享受森林生态效益的其他地区的地方政府却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造成地方政府对生态补偿积极性降低,生态补偿资金难以兑现。
(二)森林生态补偿标准过低
由于森林生态补偿的资金数额庞大,而国家投入的财力有限,补偿标准往往很低,难以反映出森林的生态价值。比如,2007年3月15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可见,对于森林生态补偿来说,国家的财政补偿标准实在是杯水车薪。
(三)森林资源的产权结构不合理
根据西方经济学著名的科斯定理,明确清晰的产权有助于产权所有人之间对不同的产品进行交易,从而减少中间交易成本。由于我国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度,在所有权方面,《森林法》规定森林林权包括有森林、林地、林木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个人不享有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只有可能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在使用权方面,主体往往是多样的和开放的,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可以享有森林、林地和林木的使用权。而集体林权中对集体组织的性质一直难以定论,也是造成森林资源产权难以确定的原因。
一种制度的合理构建,首先应当确定该制度的主体,接下来才可以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的落实。我国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集体林权残缺的现状导致我国的森林资源产权结构异常复杂,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对象难以确定,对森林生态补偿度的建立形成了巨大的障碍。
三、健全我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一)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补偿标准过低是目前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中最现实的一个问题,要逐步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标准,通过经济性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来调动人们保护森林的积极性,实现森林的生态效益。而过低的补偿标准没有反映出森林固有的生态价值,是难以阻止人们对森林经济价值的追求的。比如有学者就认为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每亩每年的补偿费应在42元左右,才能基本满足生态公益林经营者因禁止采伐林木后的经济损失补偿。 因此,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标准,是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对生态效益和生态安全等价值追求的需要。
(二)明确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对象
由于我国林业产权制度架构的复杂,森林资源的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管理者,有时候这些名称是统一的,有时候是分离的,导致我们在确定补偿对象时往往无从下手。实施生态效益补偿需要补偿(补助)到具体对象,产权必须明晰是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先决条件。目前,产权混乱和不清晰直接制约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安排落实。
一方面需要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制度。对于国有林区的产权问题,由于林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产权问题相对简单,补偿的对象也容易确定;而集体林权方面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交错,情况则较为复杂。因此,林业产权问题的解决应当从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入手,明确集体林权中森林、林地和林木的所有者、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要统一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对象。目前我国对补偿对象的规定是政出多门,各有千秋,不同的政策有自己不同的补偿对象,这不仅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健全,还时常成为法律法规冲突和矛盾的根源。
(三)推进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完善
2008年7月31日,环境保护部和中国科学院联合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其中明确指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目标是“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指导区域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产业布局、资源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推进形成合理的国家主体功能区,对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具有积极作用。一方面,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制度要求对森林资源丰富但生态脆弱的地区实施生态补偿;另一方面,国家功主体能区划制度的出台为各功能区的功能和发展方向进行了定位,这无疑是对目前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研究的难点――补偿对象的确定具有重大的突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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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梓太:《自然资源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8页.
关于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稽查办公室文件《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稽查工作的通知》(林稽办[2010]6号)的通知精神,我市农委立即抽调财务科、生态办等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对国家下达的2008-2009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列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面积为319579亩,其中国有部分211157亩(国有封山区160592亩,农林场50565亩),集体部分92716亩,个人部分15706亩。2008年聘请专职护林员126名(其中国有护林员48名,集体护林员73名,个人5名),管理员21名,技术员9名;2009年聘请专职护林员142名(国有护林员63名,集体护林员74名,个人5名),管理员19名,技术员9名。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一)资金到位情况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为4.8元/亩,每年拨付到我市153.4万元,2008年和2009年总共拨付306.8万元。基金到位及时,没有发生截留、滞留和违规抵扣资金的情况。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1、2008年使用情况
(1)、管护费1437863元,其中拨付给村集体及个人管护员514805元,拨付标准为4.75元/亩;拨付给农场管护员139458元,拨付标准为4.4元/亩;国有专职护林员448800元,标准为800元/月/人;管理员226800元,标准为900元/月/人;技术员108000元,标准为1000元/月/人。
(2)、森林防火开支5.6万元,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期重点公益林区开展防火宣传及日常巡逻开支。
(3)、其它公共开支40137元,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验收开支。
2、2009年使用情况
(1)、管护费1527537.6元,其中拨付给村集体管护员445036.8元,拨付标准为4.8元/亩;个人部分75388.8元,拨付标准为4.8元/亩;拨付给农林场242712元,拨付标准为4.8元/亩;国有部分护林员529200元,标准为700元/月/人;管理员劳务费159600元,标准为700元/月/人;技术员劳务费75600元,标准为700元/月/人。
(2)、公共开支6462.4元,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区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验收开支。
2008-2009年无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转移国家资
金、虚列支出、扩大资金开支范围、提高资金开支标准、私存私放国家资金、违反规定大额使用现金等问题发生。
[关键词]公益林 产权受限 管护费 补偿标准 净现值 本量利分析
公益林(non-commercial-forest或NCF),也被称为生态公益林。2001年,国家林业局造林司编写的《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一书,对公益林的定义做了权威性解释:公益林就是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公益林具有公共物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由此带来的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将导致生态资源配置的长期低效。只有对公益林进行适当补偿,才能有效的协调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如何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是公益林补偿机制能够良性运作的关键。
一、公益林补偿标准研究概况
对于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理论界存在争议,对其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中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问题。国内理学者围绕补偿标准到底是效益补偿、价值补偿、成本补偿还是支付意愿展开了研究。
第一种观点:效益补偿。该理论认为制定公益林补偿标准应该考虑公益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从公益林效益构成及其价值核算方法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价格应主要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约为木材价值的8―20倍)。从理论上说,森林提供多少外部价值量就应该补偿多少,这便是理论补偿标准。理论补偿标准实际上是最大补偿量。
第二种观点:成本补偿。该理论认为公益林是一种公共物品,公益林生产是一项公益事业,公益林的经营单位应当是公益性组织,其生产者不应追求增值,盈利,因此,公益林生产经营者所得补偿也不应含价值增值部分,即公益林生产补偿标准应是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社会平均成本,不包括利润部分。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都将否定了公益林的盈利性。
第三种观点:价值补偿。该观点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再生产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机制,提出补偿的标准是价值补偿,为保证公益林的扩大再生产,必须保证公益林经营也有盈利。该理论认为公益林也要进行扩大再生产,单纯补偿C+V部分只能进行简单再生产,要进行扩大再生产还必须补偿其M部分,即保证它有增值,有盈利,否则公益林供给者没有经营的积极性,再生产无法进行。这一种观点代表了普遍的认识。该观点认为公益林的补偿额应包括:第一原始投资成本和社会无风险报酬;第二机会损失。
第四种观点:支付意愿补偿。该观点指出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逐渐增加的,所以用森林使用价值替代法测算森林生态价值缺乏理论依据,人为夸大了森林的生态价值;现实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体现在人们愿意拿多少钱出来购买,即人们购买森林生态产品的能力。
以上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确定公益林补偿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但由于它们没有分清补偿的实质以及补偿的构成,所以研究基本上都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付诸实践。
二、公益林补偿标准分析
本文认为公益林补偿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国家将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森林划为公益林后,使其产权受限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这部分补偿可以以公益林被禁伐所产生的损失额作为补偿依据,即在公益林成为中成林或成熟林后,由国家按市场价格来出资购买以进行补偿。第二,集体或林农管护公益林,使其产生良好生态效益的管护费补偿。对于管护费补偿,本文建议应制定不同的生态质量等级价格,按管护质量补偿。
1.产权受限的补偿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2000年以来,我国以法律形式把30%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划定公益林后林农产权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林木的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受限,给林农带来了经济损失,国家应该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补偿。本文将对产权受限补偿的期间和标准等进行分析。
(1)产权受限补偿的理论研究
第一,补偿期间n的确定
假设某一森林树木的生长从新造林到成熟林一般需要t年,从最初整地造林到进入中成林期需要t1年,这一时期基本上无产出收益,属于投入期(现金净流出期);进入中成林后直至成熟林期为产出期(成效期),即对经营者的投资回报期。以此推算中成林到成熟林约需t- t1年,这一时期如果是商品林经营,则从开始间伐到全部伐完为止,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采伐)方式的不同,逐年或一次性的取得投资回报。而生态公益林理论上则从这一时期起开始接受补偿。因此补偿期间n=t- t1。
第二,贴现率r的确定
贴现率r=社会无风险报酬率(即财政部最近发行的期限为15年、按年付息国债利率)。
第三,补偿金额A的确定
下面采用复利现值、年金现值、终值以及净现值的方法来计算产权受限带来经济损失的补偿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参见公式(2.1、2.2、2.3和2.4):
复利现值公式:
Pt=Ft/(1+r)n =Ft×P/Fr,n(2.1)
公式((2.1 )中,Pt为森林的木材价值的现值;Ft为林龄为t年的森林在第t年木材价格的终值;r为贴现率;t为林龄;n为补偿期间。公式中1/(1+r)n为复利现值系数,写作P/Fr,n
年金现值公式:
Pt=A×[1-(1+r)-n]/r=A×P/A r,n (2.2)
公式(2.2)中,Pt为森林的木材价值的现值;A为年金(即每年的等量补偿额);r为贴现率;t为林龄;n为补偿期间。公式中[1-(1+r)-n]/r为年金现值系数,写作P/Ar,n.
年金终值公式:
Ft=A×[(1+r)n-1]/r=A×F/Ar,n(2.3)
公式(2.3)中,F为林龄为t年的森林在第t年木材价值的终值;A为年金(即每年的等量补偿额);r为贴现率;t为林龄;n为补偿期间。公式中[(1+r)n-1]/r为年金终值系数,写作F/Ar,n
净现值公式:
净现值(NPV)=∑Ii/(1+r)i-∑Ci/(1+r)i(2.4)
公式(2.4)中,Ii为第i年的补偿额现值;Ci为第i年培育和管护公益林的成本现值。若NPV大于0,则补偿方案已弥补了林农成本,方案可行。
(2)实例分析
以树龄为25年左右的松树为例(t=25年),从最初整地造林到进入中成林期(建设期),一般需10年时间(t1=10年),以此推算中成林到成熟林约需15年,则n=t- t1=15年。
根据林产品价格调查,目前松木的价格在600元/立方米左右,假设亩产每年5立方米,则每亩产值约3000元。采用年金终值可计算其每亩补偿额(补偿额即为年金)。假设国家购买公益林的行为发生在第25年,假设松木价格在25年后上涨为800元/立方米。假设年金为A,则:
Ft=A×[(1+r)n-1]/r=A×F/Ar,n =A×F/A4.68%,15=800×5=4000元
其中,r=4.68%,是社会无风险报酬率;n=15年,即从中成林后的第一年开始补偿,一直补偿到25年,共15年。
查年金终值系数表得:F/A4.68%,15=21.08,则A=4000/21.08=189.75元即每年每亩补偿189.75元。
再用NPV法计算这个补偿项目对林农是否有利。根据林产品成本调查资料,松木每年每亩常规培育成本为120元,成效期每年每亩的管护费用为30元。则NPV=189.75×P/A4.68%,15×P/F4.68%,10-(120×P/A4.68%,10+30× P/A4.68%,15× P/F4.68%,10)=189.75×10.62×0.63-(120×7.84+30×10.62×0.63)=1273.99-1142.22=131.77元,大于0,所以按这样的方式补偿,集体或林农的损失得到了弥补,方案可行。
2.管护费补偿-按质补偿
管护费是指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国家划定公益林之后,林农对公益林进行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所发生的支出国家应该补偿。对管护费的补偿建议国家应该制定不同等级的生态质量价格,这样可以有效的引导企业、投资人和经营者注重生态建设的质量,引入了竞争,也带来了激励。生态质量价格的作用可用本量利分析法来解释。
图1 不同生态质量价格的补偿
如图1所示,R为生态补偿,TC由可变成本VC和固定成本FC组成。当R低于TC为亏损区,当R高于TC为盈利区,而Q0就是盈亏平衡点[13-14]。政府根据管护效果的好坏,生态质量的高低(可以按森林的吸碳量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划分)制定不同的生态价格r2、r0、r1…,且r2>r0>r1.。对于生态质量好的公益林,就按r2的价格进行补偿,则其的盈亏平衡点Q2
三、结语
森林生态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更是涉及面广,任务重。如何对其合理高效补偿,一直是理论界关注和有待解决完善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公益林补偿构成应该包括产权受限损失补偿和管护费补偿。产权受限补偿可采用净现值法进行计算,管护费补偿则需国家制定不同的生态质量价格,按质补偿。目前国家已按每年每亩5元的标准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费用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而产权受限补偿还未涉及,本文的分析能为政府制定补偿标准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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