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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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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

第1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国民发展;全面推广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3月25日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依靠政府为支撑,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之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以全体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为资金来源,同时政府给予资助,其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现阶段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

(二)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一切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论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社会性和福利性这四个特点

1、强制性。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社会发展的机制,作为一种调整利益分配、保证物质及劳动力再生产的机制,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社会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这就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才能保障实现。同时,由于社会保险资金的缴纳与分配涉及到国家、企业及个人三者间的权利、义务和经济利益,因此只有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才能顺利完成缴纳与分配的任务。由此,我们说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社会保险通过相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强制开展,全体劳动者和其所在单位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参保。对于劳动者而言,是否参加保险,参加保险的缴费标准,参加保险的项目等都是没有选择性的。

2、保障性。实行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失去收入后仍能生活,从而保证社会的安定。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均可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社会保障不同,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在一定时期内,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例如,我国现阶段享受社会保险的基本上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一部分民营企业雇员,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

3、社会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即其普遍性,也就是说它在实施范围上具有广泛性。无论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收入水平以及健康状况是何种情况,一旦其失去工作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政府就会对其依法提供相应的损失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可以说,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就业风险,使劳动者在付出自己辛勤劳动的同时,更加没有后顾之忧,将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力更好地进行了协调和统一。

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和政府的资助构成了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当劳动者面临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等造成一系列损失的情况下,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用人单位、相关的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不谋取任何利益。因此,我们说社会保险具有福利性特点。

二、现阶段社会保险对于国民发展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制的中心,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奠定基础。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与推动力量,社会保险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个民族的振兴崛起,一个国家的繁荣富强,都是与社会的稳定相关的,没有稳定,何来发展。而社会的稳定又是由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体共同努力打造的,在每一个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总会遇到其社会成员老弱病残、丧失劳动力等情况,总会遇到经济发展迅速与缓慢的情况,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让每一个辛勤努力的劳动者没有了后顾之忧,它保障了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收入不受影响,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劳动者有生活来源,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从有可能产生不安定因素的源头加以防范,社会的发展才会更加的稳定健康。

(二)为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做出贡献。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性经济,可以使社会经济资源得到有效的配置。然而,市场经济也存在不可否认的缺陷,其中之一就是市场的分配机制必然会拉大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出现分配不公的现象,甚至使一部分人陷入贫困。从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分配机制使得富者更富,穷者更穷,那些丧失就业机会和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遭到无情的裁决。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人们已然达成一种共识,即人的生老病死以及人的最低生活需要,不应当由市场来裁决,政府应当有所作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虽然不能通过行政手段在初次分配领域中干预收入分配,但可以采取收入再分配措施来缩小收入差距,矫正市场分配的不公。社会保险的发展推动正是为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做出了贡献。通过对保险费的强制征收,形成保险基金,对于收入较低或者没有收入来源的劳动者予以适当补助,帮助其提高生活水平,社会保险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分配,有效保障了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为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提供平台。社会保险的概念强调保险对象是最重要的社会群体,即劳动者。每个生活在社会当中的人们都通过劳动,为自己攒下一笔在年老、失去工作能力或者身体出现意外事故的保险金作为保障,更重要的是通过劳动,人们可以实现其自身价值并进一步意识到正是劳动使他们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这必然会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促使他们向不同的领域学习发展以便过上更好的生活,在无形中促进了劳动力的有效流动,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更加合理科学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中国经济的活力。同时,在劳动者发生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事故时,社会保险也能为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与生活保障,进而推动了劳动能力的迅速恢复。

三、如何全面推进国内社会保险发展

(一)加大政府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险的投入,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政府是推动社会保险发展的强大后盾,加大政府财政的投入能够减少企业的后顾之忧,对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个更加开放、积极的参保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应明确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建立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正常投入机制和不同层级政府间的分担机制。同时,各级政府也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的投入。监督管理是保证社会保障体系良性循环的重要手段,健全的监督体制可以保证政策的全面有力贯彻执行,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力度,对社会保险领域内出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贪污挪用行为、执行不到位现象等进行事前监督和事后严惩。

(二)调动企业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平衡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险是以全体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缴费为资金来源,同时政府给予资助,因此只有充分调动起企业和个人参保的积极性,平衡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使现阶段的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政府降低社会保险的基本水平,能使企业的负担相应减少;鼓励效益较好的企业增加补充保险,提高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并且提高政府对社会保险资助的比例,以确保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水平。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共同承担责任,促进保险制度的有序发展。鼓励企业加强补充保险,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还能促进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稳定职工队伍,加快企业发展;提高个人缴费比例,能够使劳动者强化自身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三)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缩小社会群体间保障水平差距。现阶段仍有很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内,因此应致力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人群都纳入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应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实现人人享有基本保障的目标。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缩小社会群体间保障水平差距,缩小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不分用工形式,不分职工身份界限,逐步实现所有劳动者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权益,使其整个社保体系有利于社会的劳动者能合理流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蔚,李静.关于推进社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思考[J].劳动保障世界,2011.6.

第2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和谐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前言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及一些配套险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都需要得到这些险种的支持,而为了能够真正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正是本文就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影响展开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的积极影响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影响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基础性险种,二者的重要性、广泛性特性与社会公平也存在着较强联系,劳动关系发展往往能够受到二者较为直观的影响。(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影响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创建至今已经开展了多次改革,经济较发达地区逐渐实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便是这一改革所取得的成果。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日渐普及,很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得到了保障,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也开始进入或渴望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可以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存在的企业、劳动者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错误认知实现了根本改变,劳动者的“无依无靠”风险也在不断下降,这些都使得我国劳动关系日渐向和谐方向发展[1]。(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负责劳动者疾病风险的控制,其同样能够对劳动关系带来较为深远的影响。我国医疗事业发展速度不断提升,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未能实现根本性解决的现状也必须得到重视,而随着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农业合作医疗开始在我国各地实现普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缺乏对劳动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降低,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也早已成为过去式,这些同样为劳动关系的健康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带来的影响

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与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联系更为紧密,劳动关系的稳定乃至相关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三者的影响。(1)失业保险制度影响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发展速度较慢,而由于失业代表着劳动关系的破坏,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往往也较为强烈。受社会体制、计划经济等因素影响,我国曾在很长一段时间不承认失业现象的存在,但随着社会主义特色经济体系的日渐完善,政府开始正视、实事求是的对待失业问题,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速度由此也实现了飞速提升。在失业保险制度的支持下,我国社会整体失业率得到了一定控制,长期动态稳定的劳动关系格局实现也由此获得了较为有力支持,这对于新的劳动关系建立也能够带来较为积极影响,某种意义上来说,失业保险制度可以视作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的守护神[2]。(2)工伤保险制度影响虽然近年来我国各领域工作的安全水平都在不断提升,但工伤仍旧是很多工作无可回避的问题,这一问题往往也是许多劳资纠纷的触发点,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制度的应用就能够实现问题的妥善解决,劳动关系由此也将得到较为有力维护。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与部门的工伤保险制度落实较为优秀,非国有部门、民营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程度则有所欠缺,但随着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的不断普及,完善的工伤鉴定和保险规定实现了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协调,这就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3)生育保险制度影响生育保险制度直接关系着女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劳动关系在生育保险制度的推行发展中也能够获得较为积极影响。随着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实现的不断推广与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生育保险制度对和谐劳动关系塑造带来的积极影响也日渐显露出来,由此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就实现了更为直观传达。总的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的改善带来了较为积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的消极影响

简单了解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积极影响后,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消极影响也需要引起重视,这里笔者主要围绕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社会保险待遇群体间差异较大两方面展开消极影响的论述。

1.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

虽然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取得了较为长足的发展成果,但从总体角度来看,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的问题仍旧对我国劳动关系和谐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这种影响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无法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而这种现状的出现与上文中提到的五大险种便存在着较强联系。(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近年来我国基本养老制度改革逐渐降低了基本养老的门槛,但由于这种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脱离传统劳动保险制度框架,这就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很多非公有制企业的推广往往存在较大的难题,由此引发的劳动力成本过高问题也使得很多企业逃避为员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这一现状与基本养老保险债务问题的结合,就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较为负面影响[3]。同时,受各地经济发展不均因素的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各地区不统一的现状,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信度、公正性、进一步推广都有此受到了较为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平衡业已经被打破,这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国的整体推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营造都将带来较为负面影响。(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立之初主要是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提供服务,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次改革与升级虽然逐渐弱化了其国有与集体性特征,但较高的缴费率仍旧影响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由于我国被没有对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做出强制性规定,这就使得很对中小型企业、业绩不佳企业往往不会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大量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也能用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庇佑,这一现状对社会发展、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都将带来较为负面影响。(3)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除了刚刚提到的社会保险制度两方面重要组成外,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同样会对劳动关系带来较为负面影响。①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覆盖面不足方面,外来务工群体的未覆盖就属于该消极影响的具体组成,此外,失业情形的难以认定同样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②工伤保险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相关条例的不完善方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业务操作环节存在的效率低下与分歧都属于条例不完善带来的具体影响。此外,工伤保险的执法力度不足、力量配备不够同样影响着劳动关系。③生育保险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立法层次低、执法力度小等方面,而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类企业面临的生存与发展压力日渐提升,生育保险制度推广受到的消极影响还处于不断加强态势,这点在男女比例失衡的很多企业表现的尤为强烈。总的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都会对劳动关系带来较为消极影响,职工因医疗保险不到位而发生的因病致贫现象便属于这一消极影响具体展现。

2.社会保险待遇群体间差异较大

社会保险待遇群体间的差异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对比中有着较为直观展现,二者的差异也属于引发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两方面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员工职工与普通企业职工间存在着较大差距,退休职工月养老金、人均医药费都对二者差异进行了直观展示,而这也使得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日益加强。值得注意是,在社会保险待遇群体的差异中,正规就业人员与非正规就业人员间存在的差异也不容忽视,这种主要体现在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较少、缴费和待遇水平较低方面的差异,往往会严重损害各社会群体的公平感,和谐社会的发展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将由此受到较为负面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在文中实现了直观传达。而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存在的重要意义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展示。因此,在开展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研究中,本文内容具备着一定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田珊珊.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J].法国研究,2015,4:10-17.

[2]陈强.浅谈企业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险的关系[J].中国电力教育,2009,12:245-246.

第3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失业社会保险;覆盖面;统筹层次;再就业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001-02

一、中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过程中制定的。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1986年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月22日了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与1993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相比,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打下了坚实基础。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建立至今已有20多年,失业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善,在保障失业人员生活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据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2年底,中国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15 225万人,比上一年增加 908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达到204万人。

二、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失业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是由市县统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规律是:风险的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呈正比,统筹层次越高,社会保险的互济性就越有保证。而从西方实行失业保险的国家看,大部分是由国家一级统筹。相比之下,我国市县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较弱。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失业保险费征集困难,一旦出现大量失业人员,基金就很难调剂使用。

2.失业社会保险覆盖面较窄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限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还有大量劳动者得不到失业社会保险这种社会保障。一是未将乡镇企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目前,我国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很大,且许多乡镇企业经营状况不稳定,失业人员较多,这部分人群失业后的生活也难以得到基本保障。二是未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尽管目前的制度规定已经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了覆盖范围,但实际参保的人数相对较少。因此,应加大落实工作力度,尽快将尚未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三是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也未纳入保险范围。目前,我国个体工商户的雇员数目越来越多,但《失业保险条例》却未将这部分雇员纳入保障范围,只是在附则中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纳入失业保险。有的省份在制定本地相关规定时,未将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纳入范围。因此,如何加强立法至关重要。四是未将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范围。随着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失业保障制度也应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尽快构建。

3.失业社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弱化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虽然也规定了失业保险待遇中包括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但是这方面的费用是多少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一“自行规定”的结果就是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支付占了绝对的比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费用支出较小,难以发挥作用。失业保险同就业的联系最为紧密。失业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应是使绝大多数失业者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应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促进就业。

三、中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建议

1.适时提高统筹层次

失业保险基金应实现在省级统筹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国家统筹。考虑到中西部地区比较困难,尤其在目前基金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失业保险中央调剂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地区间的调剂,保证失业负担重的地区基金的支付能力。中央调剂金的资金来源可以从各省市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一部分,但主要的应当通过变现国有资产和增加中央财政预算补贴等措施来筹集。

2.扩大失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国际劳工条约》的约定,失业救济保险适用于所有工薪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很广,几乎覆盖了全社会所有劳动者。我国必须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加大保障力度,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凡是有可能失业的劳动者,无论是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还是国家机关公务员,无论是乡镇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都应纳入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

3.完善失业社会保险促进再就业制度

应积极增加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赋予失业保险更加充分的促进就业功能。借鉴国际经验,进行制度设计安排,放宽现行失业保险规定中促进就业项目的享受群体范围。将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均纳入享受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促进就业项目的范围,失业的农民工也应纳入其中。培训的时间、次数、技术等级、方式、所需费用等也应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和改善。

参考文献:

[1] 路双.我国失业社会保险政策与促进就业问题探讨[J].中国市场,2011,(35).

[2] 孙洁,高博.我国失业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思路[J].西北师大学报,2011,(1).

[3] 杨思斌.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重大发展与实施挑战[J].前沿,2011,(11).

Discussion on the reform of the unemployment social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

CHEN Shu-jun,ZHANG Min

(Fina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college,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

第4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一、保险制度变迁带来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正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进入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铁饭碗”,提倡劳动力自由流动、自主择业的要求已经基本达到,带来的是新的问题,即打破“铁饭碗”后吃饭问题靠什么保障?择业未成时谁给生活费?企业不景气甚至破产时谁给报销医疗费,谁发退休金?诸如此类问题,使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被摆到改革的前列,当前,保险制度的变革就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现实和理论问题。

首先,保险制度由企业自理、部门自理,走向社会化保障制度,产生了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很多老企业背负着巨大的退休职工经济包袱,削弱了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其次,经济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权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风险和负担的再分配。企业改革客观要求社会管理制度建设跟得上,特别是职工本人无法解决的生老病死的问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是总的方面,它包括经常性的退休金、医疗费、住房购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发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险制度来集千万人的资金,资助少数人的危急之需。没有保险制度不但不利于个人也可能拖垮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承担了政府安定社会、解急救难的功能,因此,社会保险需要企业、单位、个人的长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让其早日增强实力,应付不测。

再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经济改革一样,要步步深入,层层推进,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社会积累还不丰富、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高,在这种现实的条件下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势利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有关方面的潜力。社会保障制度既然能够造福社会、造福人民,那么就应该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积极性,大力支持社会保障事业,比如说,筹办各种募捐、义卖等形式的慈善活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种基金必须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须如数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即使是其中的社会保险也必须坚持这一条,与商业保险划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会保险发展壮大的关键恐怕离不开“来自社会,全心全意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自身发展宗旨。社会保险承担了稳定社会、救危解困、为企业和单位松绑的职能,它分担了政府有关方面的职责,因此社会保险工作要充分考虑遵从商品经济规律办事,不能做长期亏损的生意,但作为政府应管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分担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义出现更为有利。

二、社会保险实践的启迪

通过几年努力,广州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进入营运阶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以社会保险为主力创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历史创举,也是一次举步维艰、困难重重的改革“”。社会保险既要解决参与者的有关项目保险问题又要解决缺乏政府资金注入的问题。从广州情况看,诸多大宗或突发性的支付项目都要依靠社会保险,其发展前途当然可观,但在开始阶段社会保险实力则令人担忧。因为社会保险本身也需要一个资金和经验的积累过程,难免有起伏兴衰的曲折过程。

根据资料分析:1996年广州市失业保险基金缺口400多万元,应缴未缴的企业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难企业办了养老金缓缴手续,缓缴金额达2亿多元,靠全市调剂的单位占总数的40%。企业发展不平衡形成苦乐不均,而有了社会保险,矛盾就可以集中社会力量来解决。解决的办法既要靠社会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时又要靠企业的改革求得生存与发展。对那些处在变革之中的困难企业更需要社会保险扶持渡过难关,这些困难企业多是纺织、电子、航运、供销、交通、区街集体企业等,社会保险既然担当了政府部分职能,也应得到政府财政、税费政策的优惠和支持。对困难企业职工的救济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去发放、管理和运作。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施社会福利措施,有利于监督、测算和及时有效地运作。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在实现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国家、企业和职工分别合理负担,尽快妥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开创一个新局面。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开拓更广的领域

社会保险靠全社会的普遍参与,以千万人的资金来资助偶然的个别支出,以长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经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积累支付后代的保险等,才能使社会保险的根基越扎越深,树冠越长越大,所荫庇的社会成员日益增加,所资助的项目更加有力。从经济学分析,社会保险体制有几种类型:

其一,供款基准制,即保险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该受益人过去在保险体系中的资金贡献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运用预筹积累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的。其原则是,先积累,后受益,而且资金积累的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时间里,按照一定的缴纳比例规定,逐年逐月地交费累积而成的。其主要优点在于,它能够保证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会发生寅吃卯粮的问题,受益的多少取决于积累数量的多少。其具体方法是采取个人账户,在社会保障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由于个人账户产权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调动人们进行积累和劳动的积极性,避免吃“大锅饭”的旧病复发。

其二,受益基准制,即保障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规定中的受益与否的标准(或公式),按照受益人当前的状况(如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失业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标准而决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条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经在资金上贡献的多少,从资金筹集方式看是采用现收现付制来筹集资金并满足当期的支出,这种强调同等条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会公证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锅饭”的问题,缺乏激励机制,但管理相对简便,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税收,不涉及投资及投资回收问题,因此管理成本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准制与受益基准制两种基本类型择优而成。利用受益基准制来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而使用供款基准制对具体个人提供附加的个人保障。也就是用较低的所得(薪给)税税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财政收入,由财政支出按某种受益公式对退休、医疗、失业、伤残、意外等提供水准较低的但普遍适用的基本保障,这一部分保障强调公开性和社会安全网的作用,但大多数人不会满足于低水准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准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个人账户,自存自用、预筹积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确的激励特征。

社会保险中着重在养老、医疗和伤残、失业等几项中具有供款基准制特征,不同于商业保险,但也带有商业保险的某些特征,就是参与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准制鉴于人们对未来风险的非理性预期,必须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预经济的功能就更加明显,而且不同时期可能要求不同缴款比例的储蓄额。对于已参加公有制企业工作多年的职工,他们过去对社会积累的贡献大都形成国有资产,因此在实施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时则应考虑到原有的贡献,当公有制企业老职工面临不能支付社会保险缴款的困难时,有必要从财政上予以资助。再一个途径就是通过社会援助、募捐筹资。在新旧体制交叉的过渡时期必须通过一套渐进、协调的灵活方法来完成机制的转换。

就广州的现状来说,采取分门别类的混合制更为适合,即以供款基准制为主,从每月工薪和企业中相应支付同项的筹款项目形成养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户也应纳入其中,有余力的个人可以额外加入商业保险取得退休后比别人多些的退休保险金。对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准制,即以收纳所得税来建立,以多补少,以社会力量来救一时一人之危困。

加快社会保险体制的建成速度,必须做到教育市民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及自觉参与社会保险的必要性。这是必须经常、深入去做的重要工作。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险事业,必须有国家、企业、政府几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政府既要通过有效的机构去运作社会保障体系,又必须投入相当的财力、人力、物力才得以奏效;既要用强制性的手段(规定凡领工薪者必须参加相应的住房公积金、退休金、养老、医疗等保险),也要运用商业性的自主参预的手段(如商业人寿保险等),提高国民抵御风险、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建立社会安全网络不能只用一根绳,必须有多条绳有机交织而成。

第5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最低缴费基数为参保职工本人档案工资,本人实际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准。

(三)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根据《*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征地参保人员范围内,对同期参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员养老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所需资金在征地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征地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待遇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所需资金在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征地参保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已领取的养老金未超过本人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补贴部分不予返还。

(四)调整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凡与城镇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五)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将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1.建立农村企业和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及其农籍职工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6%、职工本人按照2%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满15年的农籍职工,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建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预期的待遇水平确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领取时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缴费标准随待遇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对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补贴。

3.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年底前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本市居住满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待遇。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规定标准筹集,确保发放。在《*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建立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制度的区县,凡超过该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按规定领取就业证、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以下简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同时应按照1%的费率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

参加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当按规定以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6.3%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完善大额医疗费救助政策。*年,将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将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将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以后年度大额医疗费救助筹资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年7月开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管理改为全市统一管理,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区县分别筹集。筹资标准为市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的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统一经办。公务员住院医疗、门诊特殊病医疗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补助标准,公务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补助标准和起付标准均执行《*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

(三)调整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3.5%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从*年1月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学生儿童、无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和无养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城镇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于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残疾、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

(五)建立农村企业及农籍职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推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缴费,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农村居民患病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三、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将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分别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医疗补助、丧葬补助等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根据《*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的,按0.5%、1%、2%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缴费费率,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基准费率,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发生工伤后,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建立覆盖城乡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

将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由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乡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城乡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生育保险制度。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可按照《*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第6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

一、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1.共性

(1)两者都是分摊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同以概率论与大数法则作为制定费率的数理基础,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2)两者同属于社会保障机制,具有稳定器的作用。(3)两者都是处理风险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

2.区别

(1)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仅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商业保险则根据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层次的保障来实现他们的需求。(2)经营机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经营,具有行政性和垄断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商业保险是在市场条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行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缴费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的保费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由国家负总责;商业保险的保费由投保人负担,保费中包括公司的营业和管理费用;(4)业务范围不同。社会保险仅是对人的保障;商业保险不仅保障人而且还保障财产与相关利益的损失,就是对人的保障也具有选择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条件的人。

3.互补

从双方的关系看,两者具备了互补的基础。

(1)社会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保障具备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而社会保险对保险标的不具有选择性。被商业保险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有些劳动者收入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们只有通过参加商业保险保障其养老、疾病、意外、财产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

由于两者存在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就会对商业保险的发展产生影响。

1.有利影响

(1)社会保险理论方面。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义务对等,使受益与个人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鼓励劳动者通过合法途径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质量,这样人们将不满足于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转向保障更高的商业保险品种。

(2)社会保险体系方面。我国实行三支柱的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导,企业实行的企业补充保险;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个人储蓄保险。其中企业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的基金,可以委托社会保险部门管理,也可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注入了大量资金,而个人储蓄保险更是商业保险的一块大市场。

2.不利影响

(1)社会保险拓展方面。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由国企向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两者客观上形成了“基本”和“补充”的竞争关系。

(2)企业效益方面。我国企业普遍效益较差,许多企业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更无力举办企业补充保险,也就谈不上将保险基金投保商业保险,并提供发展资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关系密切等原因,将这部分保险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

三、商业保险的发展方向

1.企业补充保险领域

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各企业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年金或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要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个人储蓄保险领域

在传统的生存、死亡、两全、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和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出发,积极开拓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另外,发展分红、储蓄、返还相结合的家庭财产保险,让财产保险更多地融入社会保障体系。

3.健康保险领域

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这就为商业保险提供了机会,公司应根据不同的需求,开办形式多样、方便客户选择的新型健康保险,如手术保险、住院保险、大病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第7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发达国家;社会保险;改革;研究

本文将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加以研究,以期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创新。笔者将分别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研究、发达国家设备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研究

经笔者研究,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同,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通常会为三种,分别是:福利型、保险型,强制储蓄型,笔者将对其进行研究。

(一)福利型养老保险

福利型养老保险模式一开始源于英国,基于这种保险模式下,凡是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便能定期领到养老金。其基金来源则是通过财政收入或国家税收。有些发达国家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就能领到养老金。福利型养老保险主要优点在于,充分体现出公平性,能让全体公民享受到福利;其次福利型养老保险的实施大大降低了成本管理。然而福利型养老保险也存在诸多缺点,第一是加剧了国家财政负担,第二则是不能充分激发社会成员工作积极性。

(二)保险型养老保险

保险型养老保险模式作为一种常见的模式,这种保险模式源于德国,后来在日本、美国得到沿用,并确立了“保费由雇主和雇员缴纳,国家仅给低保和老年医疗保险提供相应财政补贴”原则。保险型养老保险优点在于:具有较高的保障性,其次保险型养老保险基金筹资方式相对灵活,却由国家立法作为后盾,具有较高的实用性。保险型养老保险同时也存在诸多缺点,由于社会保障资金多是来源于雇主或雇员缴纳的保险税,从而导致管理成本相对较高,管理难度加大。

(三)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主要是以储蓄为核心,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强制推行的一种保险制度。这种模式能充分减轻政府负担,加强对资金应用的监督力度,社会激励作用相对较大。然而这种保险模式过于强调效率,忽视了公平性,此外,养老金账户的管理成本较高,资金贬值的风险也较大。

二、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笔者对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分析,通常分为福利型养老保险、保险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三种,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笔者将分别从:加大保险利益原则的贯彻力度、社会保险追责防控全覆盖、形成政府负责、动态管理、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等方面来阐述,以此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加大保险利益原则的贯彻力度

在新保险法生效之前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要点之一,从“法不追溯既往”的原则看来,新的保险法实施前签订的合同不能够适用新法,只可以沿用旧的保险法。但相较于新的《保险法》实施前的消费者,实施后的消费者利益更高,以前签订保险合同的消费者不能享受新法中的一系列利益,这与立法本来的意思不相符合。为了广大消费者的权利进行保护,尤其是签订了长期寿险的被保者,保险利益原则应该作出相应的解释性补充,以保证其权益,最大限度实施保险利益原则。

(二)社会保险追责防控全覆盖

首先,要立足于法律法规,坚持人人平等,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即从《社会保险法》中的规定出发,增强追责防控,将责任细化到各个程序中,从而建立程序防干扰机制,对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惩罚。其次,社会保险追责防控全覆盖主要针对的是经办机构、各类社会组织、个人等。经办机构应该依法管理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对审核待遇发放条件进行仔细审核,对是否享受社会保险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各类社会组织则应该强化职工全面缴纳税保险的意识,适当的进行社会保险法律知识教育培训。个人则应该主动学习社会保险知识,掌握享受的权利以及应该承担的义务。最后,要合理引导各类人群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监督是实现社会保险追责防控全覆盖的主要途径,因此,要鼓励个人、单位以及其他团体主动维护社会保险的安全,自觉监督社会保险是否落实到实处。除此以外,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联动机制。社会信用体系中,每个人的社会行为都记录在了信息系统中,个人手法护法习惯会为个人的生活带来深刻的影响,使个人在享受保险待遇的同时,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这也是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的目标之一。

(三)形成政府负责、动态管理、公众参与的管理机制

所谓政府负责,由于政府是最大的行政机构,在制定方案、实施计划、协调关系、破除障碍、提供资源支持等方面,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在全面落实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时,政府应该履行自身职责。所谓动态管理,由于现实情况变化无常,在建立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的过程中会不断的出现问题,这就需要寻找新的思路解决问题。基于此,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不应该是硬性的条文和框架限制,应该是具有弹性的行动指南,要做到与时俱进。所谓公众参与,由于社会保险对每个人、每个组织都有着重要影响,个人和组织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险全覆盖机制的建设中。个人要自居学习和使用社会保险知识,监督社会保险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做出正确的行为,防止社会保险损失,组织则应该经量营造团结协作的氛围。

(四)加大对劳动人民社会保障力度

历经长时间发展,我国社会保险覆盖率不断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至2013年年底,全国有2.42亿参与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2.05亿人参与了在职职工保险,分别占全部城镇就业人员的63.28%、53.61%。但我国社会保险中仍然有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存在:其一,城镇中劳动人民参保率极低,其二,城镇灵活就业的劳动人民并没有被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进城劳动人民参与养老保险的比例仅为15.7%,参与医疗保险的比例仅为17.6%,参与失业保险的仅为9.1%。尽管与2008年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总体覆盖率仍然不够理想。因此,我国还需进一步对老年保险金的计算与发放方法进行改革。在群体特征方面,灵活就业者与企业职工存在很大差异性,对其养老保险缴费、保险金进行发放时,应该在充分考虑缴费年限、比例、个人账户等的基础上,对基金的比例进行合理确定,以有效促进灵活就业劳动人民参保积极性的提升。

三、结束语

概而言之,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的重要保证,是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进行履行的前提,承认、保护利益是保险利益原则实施的基础。相关保险工作者应该明确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明确《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灵活实施保险利益原则,以保证保险利益原则适用的合理性,最大限度将保险利益的功能发挥出来,保证广大群众的利益,从而为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作者:郎安岭 单位:廊坊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彭金标.探讨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及其启示[J].财经界(学术版),2013,03:238-239.

[2]罗晴,徐慧.主要发达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与启示[J].人民论坛,2014,23:232-234.

第8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 社会保险制度 改革 完善

1.前言

社会保险制度是可以确保人们安全和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当今的社会发展中,企业员工不断的提高对精神与物质的需求,为了适应员工的需求,就需要不断的完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更是促使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关键[3]。国有事业单位是实施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部门,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保证企业参与社会保险的员工在社会享受各项保险待遇,对企业的建设和快速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国有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1企业员工缺乏参保意识

企业在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员工缺乏参保意识,有很多员工对参加社会保险认识不足,因此对企业实行按照规定参与社保缴费时有明显的抵触心理,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仅仅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中某个保险。其次,一些企业员工没有做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知道企业不帮自己参加社会保险属于侵犯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怨言。还有一些企业员工觉得企业没有帮员工办理社会保险而是发给员工现金等方法是好的,自己本身就没有参保意识,所以当这些员工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社会和家庭经常会承受着较大的负担。

2.2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比较落后

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提高相关法律。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是国家立法并且强制实行,互相帮助互相救济,由政府来指导实行挥着直接组织企业员工参与每一项社会保险项目[1]。根据相关法律的颁布实施,让我国国有企业以及个人可以依照法律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使法律颁布之前依靠政府颁布的通知、办法、规定等情况得到了统一解决,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的走上发展的轨道。

2.3没有明确的运行机制

国有企业目前的保险工作中,虽然在表面上是呈现部门联动、政府推动的形式,但实际上所有的运行机制仍然是靠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来完善,首先是宣传力度不够,达不到家喻户晓的效果,在宣传上缺少着有效性和针对性。其次,对企业服务力度不够,因为人员不够,没办法对每个企业做到深入服务。最后,没有对员工进行细致讲解保险内容,和保险公司对比,缺少细致讲解的精神和作风

2.4尚未形成责任体系

社会保险制度的责任没有落实到每个员工的身上,因为国有企业在员工保险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自身担负着的责任,所以在实施社会保险工作时对员工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方法也是难以达到效果。其次,企业相关部门的相关责任机制没有建立,导致没有良好互动的制约和促进体系,一些比较好的方法因此没有得到实施。

3.完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制度

3.1扩大社会保险服务范围,提高影响力

国有企业在对待员工参与社会保险这件事情上,要不断的相企业员工做到广角度、全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工作,从三个方面来扩大社会保险的服务范围,提高影响力,其中主要包括:(1)国有企业的上级部门要在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的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保证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2)做好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工作,保证企业的员工在参加社会保险后能够享受应得的实惠。(3)动员企业员工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提高企业的社保基金,有效的避免出险的风险。

3.2完善企业的运行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企业应该加大社会保险的宣传,认真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督劳动的力度,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的走上发展的轨道[2]。企业内部的审计、财务、劳动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定期的将企业的经营状况、员工的实际工资、职工岗位调动等具体情况递送到劳动保障部门,增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针对性。企业的每个部门,要把新的项目及信息及时的传送到劳动保障部门,从根本上鼓励员工积极参加社保。

4.结束语

我国的社会经济体系中,社会保障制度是重要的部分,是不断的完善相关法律法国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们在不断提高物质需求的同时也提高着对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为了适应人们的需求,就需要不断的完善国有企业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国有事业单位是实施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的重要部门,提高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全体成员积极支持与参与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设,可以加快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蔡金娥.浅析我国社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J],现代商业.2011,12(8):127-128.

第9篇:社会保险制度范文

关键词:随军配偶 社会保险制度 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33-02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解决了众多的随军家属的基本生活保障,缓解了现役军人在家庭经济生活上面的困难,提高了军人家庭的生活水平,更进一步凝聚了军心。但在保险转移接续上,由于存在理解和认识的偏差,也存在一些问题。

1.保险人员范围扩大。根据相关文件,随军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贴待遇:一是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工作无收入的;二是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三是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目前部队降低了配偶随军随队门槛,充分考虑到军人及其配偶年龄较小,或因某种特殊情况,比如因为怀孕、生产和抚养孩子而短期内失去工作收入,以及因意外事故造成残疾而难以工作等情况下,军人家庭收入在减少的同时,支出往往会大幅度增加。最大范围地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军人家庭负担,更好地保障了军人家庭的生活水平。

2.设置的险种较少。地方的社会保险除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还设置有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部分地方的企业还为职工投保了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而我军目前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只能享受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

3.保险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军人未就业随军配偶的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均由军队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当军人退出现役时,其配偶的保险关系随调到安置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笔者经常发现在接续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缴存月份上的不连续。在军人服役期间,这个问题并不会凸显出来,但是在退役转回地方时,矛盾就会出现。二是由于对政策理解认识存在偏差,存在一人多账户情况。在接转过程中,由于部队入的只有两险,随军家属在享受部队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时同时在地方又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建立账户,或是不将已有账户转移到部队,形成一人多账户现象。三是存在利益缺失现象。地方转移到部队的社会保险缴费是个人账户积累额的一部分,转到部队后,部队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地方转移过来的资金计入其中,此后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逐月计算,进行养老保险的积累。在军人退出现役,或军人配偶重新就业后,部队将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中的资金进行结算,并转移给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参加地方的养老保险。但在这样的转移过程中,除了加大了军地双方相关人员的工作量之外,更重要的是造成军人配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积累金额凭空减少了一部分,直接影响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造成利益缺失。

二、完善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在确保未就业随军配偶现有待遇不变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实行随军未就业配偶社会保险“社会化”,即通过实施军地共管,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险账户,让未就业随军配偶的社会保险真正实现社会化,避免重复性工作,最大可能地保障随军配偶的合法利益。

1.社会保险账户由地方建立与管理。在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社会化”的制度下,军队财务部门不再负责为未就业随军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军队财务部门将干部部门审核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审批表和未就业随军配偶的社会保险标准交给部队驻地的地方保险机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杜绝一人多账户而产生的虚报冒领现象。同时,也减少了部队财务部门的工作量,有效缓解了人少事多的矛盾,提高了工作效率。

2.保险费由部队统一向地方缴纳。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生活补贴由军队财务部门按月发放,并扣缴保险费,比如对于已失业但仍由原单位负责缴纳社会保险的随军配偶,如果本人不愿将保险转移到部队,可以保留其在地方的社会保险,并给予其基本生活补贴;对于未参加地方社会保险,或虽参加了地方的社会保险但自愿将保险关系转移到部队的,可由部队为其建立个人保险账户,并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于无工作收入但自费参加地方社会保险且不愿将保险关系转到部队的,可以保留其在地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并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保险费统一由军人所在的财务部门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缴纳。军队干部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可联合制定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账户审查模式,定期进行审查。在发现其保险账户缴费存在问题时,可及时通知本人,避免产生后续问题。既保证了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关系的连续性和社会性,又保证了其军事方面的严肃性。

3.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的转移。一是配偶就业或军人退出现役在本地安置时保险关系的转移。未就业随军配偶实现就业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部队政治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制发的有关通知书,转为实行地方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二是配偶随迁时保险关系的转移。未就业随军配偶跟随军人调动或退出现役而迁移到异地时,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部队有关通知,将其保险关系直接转移至异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是配偶没有随迁时保险关系的转移。如果未就业随军配偶没有随军人的调动而迁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继续由配偶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管理,不办理转移手续。

4.健全增加保障险种。在现行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适时建立生育保险和伤亡保险,以便和地方社会保险相匹配。暂行办法旨在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但因为军人配偶最终将随军人退出现役或实现就业而由地方社保机构接管其社会保险,从目前情况来看,各地的社会保险实行情况尽管存在差异,但基本都设置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所需的保险费往往由个人或单位统一缴纳,然后分别计入个人账户。特别是前三种保险,因为其缴费时间的长短直接和个人受益相关,因此,随军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应在现有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以保障随军配偶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