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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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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

第1篇:社会保险基金范文

一是健全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严格规范,使社会保险基金在征收、支付、运作等环节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围绕完善体系,构建机制,在社会保险资金分配管理中,实行“定项目、作规划、投资金、出效益”的一条龙管理制度,为实现社会保险项目决策管理,资金分配管理和业务工作经办流程的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管理。以规范化管理为宗旨,健全完善制度办法体系,通过规范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考评方案,形成一整套财政社保资金分配管理行为准则,在资金分配中做到“先有制度,后分资金”实行“一项资金、一套制度”,坚决杜绝无“规”操作,无“法”分配,无“制”运行,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高效。

三是定期监督。在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与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加强基金日常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分配使用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账、支出账和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按规定有序进行。同时,建立贯穿于分配管理全方位的监督与评审机制,将监督检查、投资评审、集中支付引入分配管理领域,保证项目决策执行和资金分配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2篇:社会保险基金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核算基础;核算方法

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的重要性

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重要性的梳理,有助于相关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转变思路,真正认识到会计核算基础在整个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监管环节中的作用,对于相关研究工作的开展有着极大的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保险行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从相关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2018年我国保险行业原保险保费收入3.8万亿元,巨大的体量在满足消费者保险需求的同时,无形之中也大大增加了保险行业内部的竞争压力。社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在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等领域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为了缓解竞争压力,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以及管理过程中。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保险公司在创新社会保险基金服务内容的同时,对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管以及外部控制等进行了强化,使得社会保险基金在业务类型、产品结构以及管理方式上发生了深刻变化。而这些变化的产生与会计核算基础有着密切的联系,以会计核算基础为抓手,保险结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将社会保险基金与社会保障预算衔接起来,较为全面地反映出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以及支出情况,对于基金的日常管理提供了便利。同时,随着会计核算基础的不断改善,其能够为社会保险基金提供更为完整、更为全面、更为真实的财务信息。对这些信息的处理,既能够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产品的创新以及服务机制的调整,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范市场风险,避免市场波动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稳定性的下降,引发社会恐慌。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存在的主要问题

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梳理、分析相关问题的过程中,在思维层面形成系统化认知,对于后续相关改善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方向性引导。1.财务信息反映不全面。目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并不能较为全面地反映出社会保险基金的负债情况,降低了风险防范能力。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对于多数城镇职工而言,其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但在实际的会计核算环节,对于两种缴费渠道则采取差异化的处理,以确保养老保险收付实现制度与基金制度的协调。在这种机制下,在收支平衡原则的框架下来开展缴费活动,所有的缴费全部用于筹措社会保险基金。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种收付实现制度所提供的财务数据信息,并不能完整地反映出整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情况,只局限于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中现金支付部分,对于暂时尚未进行支付的债务无法提供相关数据,甚至还会对部分工作人员产生误导,给后续社会保险基金决策、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从而严重制约社会保险基金自身的风险防范以及化解能力。2.会计核算制度不统一。为了确保会计核算工作在社会保险基金中的合理合法开展,我国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各政府部门、相关保险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将其作为规范,约束自身的行为,实现对社会保险的分类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开展针对性的会计核算工作,例如划分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类型,并进行针对性的会计核算管理,大大提升了会计核算管理的有效性。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上以社会保险体系为框架,由政府统一管控,进行预算编制,这种处理方式,固然能够保障社会保险基金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以及可调控性,发挥其在社会保障环节的积极作用[1]。但这种单独的会计核算,并不能真正有效地反映出社保保险基金预算,在预算过程中,也极有可能引发社会保险会计核算归属不明确的情况,给后续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与其他会计核算工作有所不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在存储、拨付等方面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如果仍旧按照传统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操作,无形之中将会大大增加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难度,无法真正发挥出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作用。3.财务信息可比性较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中涉及到的财务信息不具备可比性,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极易引发信息误导,给管理工作的质效产生妨害。现阶段多数地区将收付实现制作为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基础,通过收付实现制度,对各类资金进行确认以及核算。这种会计核算基础实用性较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阶段财务信息工作的相关要求,但是这种处理方式也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无法与其他地区进行横向对比,给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损益的的评估产生了不利影响,也无助于监督管理体系的公开化以及透明化,对整个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开展质效产生了妨害作用。现阶段,我国逐步进行政府职能的调整,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以及显著改善,势必影响服务型政府建设,对政府形象的梳理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带来了不利影响。因此,相关部门以及有关机构应当重视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作用的发挥,构建起完整的会计核算机制。

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改善的基本方法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的改善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相关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着眼于实际,明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的重要性,掌握现阶段会计核算基础中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采取针对性的应对手段,妥善处理,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1.强化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为了有效应对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中暴露出的相关问题,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有序进行,实际的会计核算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转变观念,从整体上对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到政府核算体系之中。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其主要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服务,因此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处理环节,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强化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结算的基础,逐步长期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的缺陷,确保会计核算基础符合实际的使用需求[2]。2.做好会计核算制度的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基础在于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使用,在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上,会计信息在系统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无疑给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妨害,对于社会保险基金决策、管理以及监督造成了不利影响。在这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基础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对会计核算制定进行必要的衔接,形成一套完整的会计核算制度,在实际的处理环节,工作人员应当着眼于实际,在科学性原则、实用性原则的引导下,进行会计核算制度的调整优化。在这一过程中,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框架,将会计核算与公共财政机制衔接起来,将其作为公共财政的延伸,以提升会计核算的有效性与真实性,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3.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在实际的管理环节,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需要调整思路,从整体上明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管理的重要性,梳理财务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等,系统化的技术手段,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信息管理的效率,实现财务信息的实时获取、快速共享,以财务信息管理为突破口,提升财务核算基础。

第3篇:社会保险基金范文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社会保险基金范文

(一)绩效审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依据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在提高我国社会保障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也处于不断地调整之中,而如何具体优化调整社会保险制度,需要通过绩效审计工作对现有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分析,进而制定合理的改进措施。

(二)绩效审计是评价社会保险风险问题的关键社会保险体系中同样存在着风险问题,管理不慎极有可能影响社会保险收入分配以及支付功能,为了确保社会保险体系的正常稳定运转,就需要通过绩效审计工作,评价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为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提供参考。

(三)绩效审计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增值的重要手段通过绩效审计工作不仅可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及时,而且还可以避免违规挤占以及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发生,同时也能够准确的评价出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当前我国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领域涉及内容较多,审计机关的人力以及财力投入不足,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大。再加上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上存在的漏洞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目前主要停留在合法性审计阶段,审计工作亟待完善。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不全面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与支出环节,还存在着审计不够细致深入,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不能充分全面的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映。

(三)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还存在着缺乏全面完善的审计评价标准,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标准非常少,没有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准则等相应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的评价缺乏指导。

(四)绩效审计工作人员能力素质有待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与普通的审计工作有着较大的差别,对于审计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政策理论水平以及研究分析能力都有着更高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以“财会型”的审计人才为主,对于公共管理以及行政作用发挥不够熟悉,不利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

三、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管理体制审计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对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尤其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指导有遵循,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审计法以及绩效审计准则,可以通过出台文件的方式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以及方法。

(二)确保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应该分为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支付以及影响四个方面开展审计工作。在基金的筹集阶段,重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是否及时、足额,程序是否合理,征缴比例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在投资运营审计阶段,则重点是对投资运营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将基金用于贷款抵押等现象进行审计,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目的。在支付审计阶段则主要是对保险金的支付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计划、领取人员条件以及领取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计。在基金影响审计上,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对参保群体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评价。通过这几方面的全面绩效审计,准确的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全过程管理情况。

(三)构建科学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指标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指标的制定上,应该遵循简明实用、系统性、可比性、适度性以及可测量性的原则选择评价指标。在具体的评价指标的选择上,应该包括经济型评价标准、效率性评价标准、效果评价标准、公开透明性评价标准以及真实合法性评价标准,通过这些评价指标,准确的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成本、收益情况、投资运营效果、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以及收支管理等程序规定的履行情况。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人才培养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由于审计对象、审计方式的不同,因此审计工作也有着较强的特殊性,对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审计机关应该在政策、法律法规、绩效审计专业知识、金融、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提升审计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方面的专业技能水平。此外,还应该针对审计报告的编写等相关要求,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能够在审计报告中提出更合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建议和意见。

四、结语

第5篇:社会保险基金范文

《预算法》修改后,将社会保险基金正式纳入政府预算,构建起全口径预算体系。和商业保险相比,尽管设立宗旨和运作方式不同,但不可否认,社会保险也是一种保险,二者的共性在于,参保人通过保险缴费形成保险基金,由特定主体管理或经营,用于支付参保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费用或补偿。没有风险分散的功能,就不会有保险;没有参保人的缴费,形成抵御风险的基金,也不可能有保险。商业保险如此,社会保险亦然。保险原理体现在财务运作上,强调社会保险财务独立于一般国库预算,具有自给自足的封闭性特征,国家不得将保费收入挪作其他非属该社会保险承担之风险以外的社会支出(孙迺翊,2008:72)。此即社会保险的财务独立原则。

我国社会保险在建构过程中一直强调这一原则。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制度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险基金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初,国务院改革方案亦要求,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1997年和200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之所以没有确立该原则,主要因为国家直接将转制成本归入养老保险基金,使其无法实现内部收支平衡。失业保险基金未明确该原则的原因亦如此。总之,我国社会保险的财务制度是明确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费及其收益组成,独立于国家财政,原则上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社会保险的财务独立原则不仅要求社会保险基金作为整体独立于财政资金,还要求每个基金独立运行,相互不得共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按保险种类和统筹级别分别设置,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法》第64条要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具体到某一类别的社会保险基金,可能按照制度设计还包含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仅不同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对象不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还分别对应不同的支付范围。特别是个人账户基金,它们由被保险人个人缴纳、专户储存,待参保人符合条件时领取,投资收益归参保人个人所有,余额依法可以由被保险对象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张荣芳,2012:48-49)。每一基金的独立性和支付范围的特定性,使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范围具有自身的特点。

社会保险基金独立于政府财政运行,自负盈亏,其支出范围和标准必须依法规定,不能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预算确定。社会保险基金是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而社会保险待遇体现了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其具体内容和限制方式必须法定化。由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社会主体在承担强制纳保、缴纳保费的法定义务时,其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和期待权也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这相当于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以法律形式签订了协议,将公民和国家的义务明确记载于法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亦大致体现了这一要求,《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对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待遇条件和标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尽管也有部分待遇给付条件和标准被授权省级政府确定或者统筹级别的政府规定,但这只是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化程度有待提高,对目标本身的追求应该确定不移。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范围与功能的独特性

《预算法》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这是预算全面性原则的要求。

这一原则在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均得到贯彻落实,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有所区别,至少,个人账户基金应当排除在外。这是因为,独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不属于财政收入,是缴费人个人所有的强制储蓄账户,《社会保险法》第1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基于这种特性,个人账户基金不应当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范围。从用途上看,它也不应当纳入当期支出范围。国务院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设立个人账户基金,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缴费,退出职业活动(退休或者因病、因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从中领取养老金或者残疾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的当期收入不能用于当期支出,只能用于本人退休之后的养老金支出。尽管个人账户基金从设置时起就未独立管理和运营,而是与统筹基金混同成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入,用以支付当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但自2000年起国务院要求试点做实个人账户,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各地均按照中央的部署开始实施。截至2011年底,共有13个试点省份共积累个人账户基金2700多亿元。这部分资金对缴费人而言,缴费期和使用期不同步,当期收入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能支出。政府在核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入时,应当剔除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在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支出时,亦应当排除由个人账户支付的部分养老金。只有这样,个人账户基金才能独立运行;也只有这样,基金的收支范围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要求。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虽然可以用于当期支出,但它也不是政府预算范围内的资金,其支出范围、标准和对象均依法确定,无法通过预算在

不同主体之间平衡,不应纳入政府预算范围。

《预算法》第1条开宗明义: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预算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政府的收支行为。然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不完全以预算为依据。从收入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险缴费,社会保险缴费主体、缴费标准、缴费时间均由社会保险法律明确规定。公共财政补贴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社会保险法》第65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出不足时,给予补贴,但没有明确政府补贴的标准。在实践中,该补贴通过一般性公共预算开支,计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而言,是否能取得政府补贴,能取得多少补贴,都不是其自身能决定的,而是有赖于一般性公共预算。

预算控制的重点是预算支出,原则上预算执行机关不得在预算总额之外进行支出。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依据不是预算,而是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例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条件和标准由《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的条件由《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体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生育保险福利待遇标准同样如此。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绝大部分福利标准也是依法确定的,只有部分待遇是由法律授权统筹地区政府决定。即使法律授权统筹地区决定的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决定开支的主体往往也是地方政府,而不是预算审批机关。

可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功能并不在于控制基金收支,而只是基金收支的预测。要想改变基金的收支标准或条件,必须修改相关的法律或法规。

三、预算编制原则:财务独立性的独特要求

收支平衡原则是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预算也如此。但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的独立性,要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平衡原则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社会保险基金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同于公共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性,决定被保险人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明确规定,即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法定。所以,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时,政府没有相机选择的权力,只能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核算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额度。如果基金收入不足以应对保险待遇支付,政府应当通过公共财政补贴或者由其他方式解决支付缺口。政府预算的作用仅在于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和统筹规划基金余缺,预先安排补充基金缺口的基金来源;不能根据当期收入的多少预算当期的支出。

其次,社会保险财务的独立性,要求收支平衡原则应在各个基金中实现,而不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保险基金。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的身份和地区划分为若干个体,如某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以及某统筹地区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等,每个基金独立存在,相互不能共济。各统筹级别政府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时,应当分类核算,实现各基金的收支平衡,不是将该统筹级别政府管理的所有社会保险基金作为一个整体实现平衡。

第6篇:社会保险基金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基金征缴稽核;建议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是我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的适用于专款专用的资金。2013年,我国社保基金预算按险种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是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对我国参加社保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的核查,主要针对于参保单位的职工人数、缴费工资、职工工资总额、社保缴费情况、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的征缴稽核。稽核内容包括:1、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参保缴费单位和个人是否能够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3、参保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4、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地规定:参保缴费单位应该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让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基金稽核工作的现状

(一)目前参保单位存在申报缴费基数的谎报、漏报、瞒报、低报等现象就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来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待遇等与上报缴费基数不符,部分缴费基数没有出现增长率,还出现不同程度的降低,从而影响到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增长,进而影响到基金支付保证。谎报缴费基数使得一些即将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得不到落实。还有一些单位把漏报缴费基数当作单位控制成本,进而追求企业利益的一种手段,并没有把社保福利待遇纳入到每月的应发工资里面,而是把它发放到其它科目里;进而使得这些企业大幅度减少了社会保险费,使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变得非常复杂。(二)目前稽核对象呈现多样化趋势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民营、外企、小型企业,还是城镇、个体等,这都是社保基金稽核的对象。参保单位用工多样化,他们用劳动取代劳动合同,或者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逃避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同样也给稽核工作带来难度和挑战。随着大批农民工的进城,鉴于建筑、餐饮等服务工作的特殊性,大多劳动者对用工单位和自己作为劳动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意识的淡薄,并且缺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主动性,有些务工人员只看到拿到手里的工资,而不愿从个人收入中扣除自负比例数额,这样就助长了企业不依法缴纳社保费,不给农民工参保的意愿。(三)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的成本较高外地即将退休人员认证质量较低且费用较高社保办理机构数量有限,所需要的办公经费缺乏,致使很难适应当前社会保险的发展。尤其是对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其保险认证工作是由其发放养老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实施,使得在外地退休人员的生存水平也较低。(四)存在对社保缴费基数理解的误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职工应发工资为基数的,一些单位却是以扣除个人负担各项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住房公积金后的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这是错误的,显然是缩小了工资总额的构成,进而造成保费的少缴、漏缴,降低了职工缴费基数和个人帐户金。(五)目前我国现行执行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依据的还是2003年2月由原中国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这个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在1999年颁布的征缴暂行条例制定的,没有和《社会保险法》同步,所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手段欠缺,同时对社会保险违法、违规现象制裁不力,处罚力度不够,只能对一些不按要求整改的单位移送劳动监察部门去办理。(六)社保基金征缴稽核人员少、办公设备单一、机构不规范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稽核存在人员少,并且经办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稽核人员要求素质高,且懂业务,懂会计、审计等知识,使得真正符合条件的人员更加少。缺乏硬件,比如,没有交通工具和录音、录像等设备。这样使得稽核工作增大,难度加大。稽核机构重叠且混乱,不同险种有不同基金稽核机构,造成财力、人力等的各种浪费。

三、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工作中问题的几点建议

第7篇:社会保险基金范文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金融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2、李连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M].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

4、庞凤喜,洪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构建研究[J].现代财经,2006(2).

第8篇:社会保险基金范文

关键字: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应对策略

一、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的现状

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内部控制是合理保证单位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控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可持续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经过了近30年的发展,各项管理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目标,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尽如人意的情况。特别是在社保基金的存量巨大的今天,无论国际上的普遍经验,还是我国实际工作中的情况都显得极为重要。2015年末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一项存量就已经达到了3.9万亿元。如何有效控制监督这些巨量社保基金,都凸显了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相较于企业较为成熟的内部控制体系,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这样一个技术含量较高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就更是一个薄弱环节。从社保基金的建立起,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缴纳、发放,基金的保管、管理,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的设置,全过程监督、管理,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如何保证控制这些风险点出台了一些列文件、措施,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这些文件构成了管控社会保险基金的措施,但实际工作中,侵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案件仍有发生。

二、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高,认识度不够

虽然国家对社保基金监管做出一系列较为完善的政策,各级部门也高度重视,但在具体单位和具体环节,有的地方和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在内控过程中的监管不尽如人意,具体表现为:其一,内部控制的紧要性重视度不高。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整体管理上,缺乏一整套科学、完善的底层管理体系,行使主要内控职能的机构建设也没有得到重视,部分地方甚至没有内控科室,即使设立了行使内控职能的科室,也往往是“门面工程”,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其二,内部控制的整体作用认识度不够。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的作用认识不足,仅仅停留在表面上,没有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内部控制是防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工作风险的重要途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权益,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护广大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重要措施。

2、涉及部门和环节多,管理和监督难度很大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涉及部门、环节多。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过程中,仅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来讲,就涉及计划、征缴、存放、划拨、支付众多环节,外部又牵扯到财政、银行、人社、税务等机构,面对众多部门和层层环节,存在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这些都表现为工作关系不顺畅,导致了基金运行中风险点较多。二是社保基金内部控制组织不完善。通常来讲内部控制的执行主体是单位的内控部门,而有些地方连内审部门都未建立,大部分虽有相应科室,但难以落实实质性的职责,无法扎实开展工作。同时,由于内部控制执行力较弱,工作内容基本上流于形式、生搬硬套,控制工作不连贯,再加上内部缺乏良好的工作氛围,都影响了内部控制的整体水平。三是社保基金内控组织松懈。首先,各内控岗位间缺乏相互约束的机制,部门工作的独立性较差,难以独立于外地开展工作。其次,大多数内控目标仅停留在社保基金的财务运行合规上,忽视对社保基金运行全过程以及风险的分析和控制,尤其是一些没有“显性”风险的事项,实质却带来了“隐性”基金风险。

3、各项制度不完善,缺乏高素质人员和先进技术手段

内控实施的重要组成,是按照一整套科学完善的制度来实现,现行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缺少科学、完善、适应本地区实际的内部控制制度,大部分也是简单套用,不与自身实际工作配套,内部控制设计不尽合理。具体表现为:其一,刚性的内控监督检查措施较为缺失。内部控制是一个集计划、执行、评价、监督检查为一体的控制过程,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难以达到预定的内控目标。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忽视对内控的监督,导致社保基金内控的关键缺失。其二,缺少严格的检查评价机制。社保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对自身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整体评估,按照一系列科学标准,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实施的效果,是否达到内部控制的设定目标,但目前大多数单位均缺乏“内部控制评估”,难以达到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更谈不上对内控制度的漏洞和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改进和提高。其三,执行力度不足。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大多社保基金管理单位只是被动接受上级部门检查,缺乏改进问题、弥补漏洞、提升能力的主动积极性,没有把问题整改、责任追究、人员处罚落实到位,缺乏内部控制的严肃性和震慑性。其四,人员配备达不到内控实施的要求。内控实施人员应该是具备会计、审计、财务、统计、计算机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同时又熟悉社会保险各项政策法规,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业务流程。但目前大多单位配备人员的整体素质,难以符合以上条件,跟不上内部控制工作的需要。其五,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面对“海量”的社保基金数据,内控人员依旧使用传统方式、方法进行监督,难以实现内部控制目标。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的普及运用,如何将社保基金数据进行必要的科技手段审核,以及采用专业计算机软件,进行专业性、数理性、常规性的工作,是今后社保基金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应对策略

要真正做好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切实发挥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功能作用,预防社会保险系统职务犯罪,减少社保基金运行中的风险点,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法制政策教育,使干部职工树立思想防线,自觉遵纪守法。增强干部职工的工作责任感,在社保基金管理运行各单位深入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在社保基金各系统内进行警示教育,使干部职工认识到社保基金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心存敬畏,恪守职业道德,抵制社会上各种诱惑,执行各项法规政策。

2、突出内部控制中“人的因素”

牢牢把握住内控中“人的因素”,一是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当成硬性任务,形成内部控制工作“做、管、查、纠”的链条;二是着重加强内部控制队伍建设,把真正把懂业务、责任心强,理论水平高的复合型、知识型的高素质人才吸收进内审部门;三是明确授权审批制度,形成授权审批体系,对授权人员、范围、权限、程序、责任、限期做出明确规定;四是形成工作人员轮岗交流机制,关键、重要岗位实行回避制度。

3、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

一是要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机制,涉及社保基金中的重大事项决策,由具体经办业务的部门提出建议,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策。二是要建立健全授权批准控制、不相容岗位分离控制、业务流程控制、预算控制、会计控制、风险控制、信息技术控制、会商报告控制,内部控制机制。三是要按照社保基金运行特点设置内部机构,科学合理设定工作岗位和人员,明确组织机构和各岗位工作职责、操作程序、工作标准、考核办法及具体要求。实行社保基金业务初审、复审制度,具体承办人员应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制度约束开展工作,最终确保内部控制贯穿于整个工作过程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A](财社字〔1998〕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A](财社字〔1999〕2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第9篇:社会保险基金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办法为依据,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构建市、县(市、区)两级非现场监督网络,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完整,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非现场监督是对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和分析,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担出意见和建议。就我市而言,非现场监督工作将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按月报送制度。其内容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及运营管理基本情况;参保缴费及欠缴人员基本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基本情况等。

三、监督程序

1、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从本单位采集当月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业务、财务数据,如实录入软件,于次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报送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股);市直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10日前报市局基金财务监督科。

2、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股)将本辖区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软盘连同纸质报表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基金监督科。对财务数据中异动较大的,须说明情况,并附加盖印章的原始单据复印件。财务数据中异动标准为养老保险基金50万元以上,失业保险基金10万元以上,医疗保险基金20万元以上、工伤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生育保险基金5万元以上。

3、市劳动各社会保障局基金财务监督科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数据组织进行汇总,对疑点问题,通过询问、函件、咨询以及实施现场监督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查清问题,于每月15日完成分析评估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基金监督处。

4、对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经办机构沟通,反馈监督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四、工作要求

1、要安排专人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现场监督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非现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