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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长城开关厂是我国输变电开关设备制造行业的大型专业制造厂,主要生产0.4-40.5kV高压开关设备、高压电器元件和低压开关柜等产品。本厂实施“精品战略”、培育品牌、争创品牌,使“长城牌”高低压开关设备和电器元件标准化程度高、系列化强,满足了广大用户的各种选择。尽管该厂注册商标“长城牌”开关设备在用户中享有一定知名度,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商标管理方面还存在不足。一是商标使用不力,造成资源浪费。上世纪八十年代该厂注册商标“长城牌”为图形与字号组合,商标到期续展后,变更为两件:图形与文字“长城”。工厂现在用的商标是长城图形,“长城”字号商标使用很少,基本闲置,如果不用,将面临被注销的可能。二是商标意识淡薄,导致商标所有权丧失。该厂最早注册商标为图形“长开牌”,取意既与该厂厂名相联系,又代表着工厂长期开业,兴旺发达。由于当时认识的局限性,没有意识到“长开牌”商标的潜在价值,商标到期没有续展,导致商标所有权丧失。三是商标策略单一,品牌意识不强。目前该厂的商标策略形式单一,不能充分发挥企业品牌优势。“长城牌”开关产品为行业内人士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信誉和商业价值,具备认定著名商标的条件,但一直没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四是缺乏法律意识,使用标识未及时注册。为了塑造独特的企业形象,工厂设计了企业形象手册。企业标识以现有产品注册商标主形作为企业标志主形,并与厂名英文缩写“TCS”或中文厂名组合成企业标识的整体图形,使用于各种场合,这些标识作为企业标志已在用户及职工心目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但由于企业注册不及时,现已经有境外企业将“TCS”在国内注册,且该企业产品属同类产品,这将对我方极为不利。
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占有市场份额的标志和企业竞争的利器,由于管理上的漏洞,致使这种无形资产在不同程度受到或将要面临损害。在实践中,不少企业由于不重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导致企业无形资产的流失,甚至危及企业生存与发展。如何更好地发挥商标的功效,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针对天水长城开关厂商标现状,现从以下几方面探讨商标管理问题。
一、闲置商标
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只有通过在商业活动中广泛、长期地使用后,才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商标也只有通过在市场上使用才能实现他本身的价值,况且注册商标在注册的任何连续三年内都必须使用,否则商标局和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以三年不使用的理由撤销该商标。商标不仅能给企业带来活力和希望,也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许多企业对注册商标的认识仅局限于“拥有”,而不知道“运用”,企业将辛苦申请下来的注册商标闲置一边。有的企业甚至宁愿将商标闲置不用,也不肯转让出手,造成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巨大浪费。有的企业虽然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但多数商标未被实际使用,这些不被使用的商标或是作为商标资源的储备,或是作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予以注册,但我国《商标法》并未就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给予明确规定,却规定注册商标如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因此,将商标保存起来不用,仍然是不安全的,竞争对手很容易通过商标查询得知企业的商标状态情况,并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 闲置商标是对企业资源的一种浪费,是典型的“有牌不用,有名不扬,有理不争,有利不要”。为获得好的经济效益,必须启动闲置商标,使其发挥巨大的经济价值。首先,应积极开展商标法规和基础知识的宣传,增强企业的商标运用意识。据调查,大部分侵权行为是由于不懂商标法或不完全懂得商标法规所致。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只顾抓生产,抓产品质量,忽视商标,结果创出来的牌子不能叫响市场。所以,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商标的经济性能,使企业对商标有一个新的、全面的了解,并学会运用商标抢占市场。其次,有价转让,发挥经济效益。商标法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搁置停用,这是对无形资产的浪费。企业在盘活资产的同时,也要盘活商标。
二、商标使用的连续性及商标续展
企业商标良好信誉的建立凝聚了企业职工的劳动和心血,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而保持商标使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商标信誉价值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只有稳定地、连续地使用商标,才能逐渐提高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在消费者心中形成深刻、长期的印象,使人们成为该商标商品或服务的忠实消费者。如果经常变换商标,不但达不到培养忠实消费者的目的,还会使企业为之付出很大的代价。如果企业随意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结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还会导致商标专有权利的丧失。据报道,我国现有4万多件注册商标保护期已满而未及时续展。如果听任专用权丧失,将是商标权人巨大的损失。当年天水长城开关厂的“长开牌”商标到期没有续展,现在看来是工厂的一大损失,因为厂家致力培育的长开品牌,已深入人心,有一定的市场声誉,由于没有续展,某省一同行企业已在同类产品上进行了注册,虽然目前对厂家没有什么影响,但已构成潜在威胁。浙江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曾成功利用商标注册赢得了市场效应,却因对商标管理、维护不力,差一点导致部分商标所有权的丧失,给广大企业的商标管理敲响了警钟。该企业出现商标风波的原因之一,就是商标没有专人管理,锁在抽屉里“睡觉”,而没有延续使用商标,遭到商标管理部门撤销注册。
三、运用商标策略
企业商标策略是企业为实现、实施商标战略,根据商品的服务特点、市场状况及企业自身特点而制定的商标法工作方式方法,商标策略是企业营销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策略有个别商标策略、统一商标策略、总商标与子商标并用等。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商标策略。天水长城开关厂目前采取的是统一商标策略,对工厂生产销售的成套产品与电器元件统一用“长城牌”商标。就是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均以同一种商标进入市场。这样,只要建立了一种产品(高压开关柜)的信誉,便可借以推动其他产品的销售,并可节省广告开支,有利于树立企业形象。不过,这种策略的缺点是,如果主打产品丧失信誉,其他产品会跟着受害。
运用名牌策略是企业商标策略的重要表现,企业要积极争创著名、驰名商标。“金牌、银牌,不如名牌”。靠质量创名牌,靠名牌增效益,靠效益求发展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由于工商机关能帮助企业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覆盖面,通过评选、宣传,提高商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商标的经济效益。所以,对符合著名、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各企业一定要积极申请,以提高商标知名度。不同的企业具有不同实力,拥有商标的数量也不同,企业针对复杂的市场和不同层次的消费群体应使用不同的商标,适当、灵活运用商标使用策略来开发市场、稳定市场。
商标是什么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第九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第十条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对商标管理和使用需要战略意识、长远规划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通过确保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管理得当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所以商标需要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去规划和管理。树立商标管理的创新型和国际化视野,创建有影响力的商标和高端价值的品牌是管理者的梦想,比如笔者所在的企业集团的商标战略是:以现有的商标体系、自主产品技术和质量保障体系为基础,树立创新型和国际化视野来培育驰名、著名商标,完善多品牌商标管理体系,促进自品牌产品、技术与质量保障体系的发展,创建世界影响力的商标和高端价值的品牌。
除了商标战略,还需要明确商标管理的阶段性工作思路,确立各个阶段商标管理工作的目标和工作内容,如制订这样的工作计划并落实好具体措施:第一阶段A、清理现有的商标资产体系、B、修订商标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系,建立日常性管理信息和救济性保护机制;第二阶段A、根据集团发展需要,完善商标注册;B、加大商标管理方面的预算,培育国内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等。
二、商标管理需要制度支持与人员保障
企业有了商标战略和发展规划还不足以做好商标管理工作,还需要落实在具体、细致的操作层,这需要企业建立商标管理类的规章制度,以规范企业的商标注册、管理和使用有序、有效地开展。如笔者所在的企业集团结合根据外部经济条件,结合企业战略发展的需要,修订了原有的《商标管理办法》、《商标国外注册暂行办法》等制度。坚持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坚持权利保护和创新发展的相结合,使企业制定的制度能够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新形势。
此外在企业形象管理、域名管理、对外宣传管理、市场开拓和投资管理制度中对涉及商标的内容一并进行规范,确保一致,管理高效。企业重视商标制度的执行,商标战略性决策权属集团决策层,在集团层面和各下属企业均落实商标管理责任部门,并配备专、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集团总部商标管理部门不定期地对下属公司的执行商标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商标注册、培育与保护
国内有些企业多年前就已经设计好标识、一直在市场上推广、宣传和使用并形成了品牌,但没有注册和取得商标注册证书,等别人注册了甚至注册人要求其停止使用该标识了,才意识到被侵犯了利益,要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维权,这样不仅被动,而且成本高昂,结果还不一定如意。就品牌保护而言,注册商标是最好的保护,可事前预防侵权的发生!笔者所在的企业集团根据投资的产业发展规划,仅在2009年和2010年两年就涉及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175件,此外,为了杜绝集团董事局主席的姓名再次被人注册并导致新的争议,企业将法定代表人名字也申请注册了42件商标。
除了国内市场,在国外有投资和业务的企业也要关注商标的国际注册,通过国外注册和使用自己的商标,不仅完善了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使用,还可配合市场开拓。自主商标可借助海外收购和投资活动扩大市场影响力,以提升产品地位与档次,提升产品的附加值,争创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市场品牌。国际注册要厘清思路,做好商标国际注册的清理与完善工作是争创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的第一步。
商标只是向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取得凭证的一个标识,只有经过培育并逐渐转化为市场品牌,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回报与社会效益。结合企业甚至是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定位,商标出现在市场推广与营销宣传中,其中商标被赋予特定的内涵并承载着企业文化和理念具有了寓意,使商标以某种形象呈现在受众面前,经过长时间的反复的印象堆积和叠加,商标在潜移默化中被受众认可并形成有影响力的品牌。商标的培育是品牌成长过程,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有不同的培育方式,宣传多、费用高不一定是适合的培育方式,笔者所在的企业集团在多年前曾在电视上对汽车零部件产品和品牌进行宣传推广,但宣传支出与收益并不匹配。笔者对2010年度、2011年度的宣传广告类支出进行统计,支出金额分别是13444.66万元和13502.57万元,其中日常消费品的宣传支出额最高,宣传方式主要是电视、报刊等;企业综合类的形象、标识宣传次之,宣传方式主要是高速沿线的广告等;房地产项目的宣传再次之,宣传方式主要是地域性的报纸、标牌、墙体广告和活页宣传册等,而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宣传广告支出很少,主要是专业性的展会与产品交易会。目前,国内商标的培育可以按县(区)级著名商标、市级著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分层培育。
除了加强对商标的培育,建立商标的救济保护机制也很必要。商标的及时、全方位注册可以阻止他人恶意抢注,但注册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商标注册量的增大,商标异议与争议、侵权等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所在的企业集团仅2010年和2011年就提交商标复审申请56份、商标异议复审申请9件,跟踪处理以前年度商标异议事务13件。商标救济和保护可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策略,救济性保护包括商标异议与争议的处理,商标纠纷事项的行政处理,商标侵权的司法保护等。商标的保护不是孤立的,它与商标的注册和续展,商标荣誉的申请,商标的使用,商标信息的通报和咨询,商标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商标侵权信息的检索与处理等等相互贯穿相互关联。
四、商标的使用管理
在单品牌、少品种的专业化企业中,对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似乎没太大的困难和问题,但是对企业集团而言,在多品牌、跨行业的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管理体系下,商标的使用需要进行统筹规划。笔者所在的企业集团,因下属企业众多,涉及到汽车零部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农产品的深加工、远洋海产品的捕捞、大宗商品贸易、金融服务产品的提供等等,跨行业经营导致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定位各不相同,各行业对商标的使用无法简单一刀切,针对集团多品牌、商标注册图形多、覆盖商品类别广的情况,将商标分为核心商标、主要商标和一般(防御)性商标,确定了分类使用、统筹管理的原则。
核心商标是集团统一使用的司徽标识、各类产品上使用的主商标等驰名商标和个别省级著名商标。
主要商标是各行业主体公司的司徽标识、各类商品上主要使用的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
一般商标是起防御、保护作用的商标和其他商标。
确定了商标的主次和层次后,使用单位通过与集团签订《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取得使用权,由使用单位对商标的印刷、商标标识的制作负责,并接受集团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商标管理的感受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资产价值,这种价值是超越产品本身的更高价值,因此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护等需要管理,离不开企业与之匹配的技术与质量保障体系,两者相互促进发展。商标在市场上形成品牌需要宣传与推广,但市场也证明,没有雄厚的技术和质量保障体系支撑,仅凭的市场宣传和运作不会长久,如“秦池”的教训。
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够,目前驰名商标有三种认定途径,但与国家每年大量认定驰名商标相对应的,却是驰名商标不驰名,或者仅在某地域、某行业内驰名;此外,国家的商标与字号管理虽同在工商管理系统,但实际操作是分离和不对等的,商标注册登记权属国家商标局,驰名商标是国家级的,字号登记管理权属全国各级、各地工商管理机关,且知名商号最高只有省级,很多企业在省级或者更低层级的工商系统可跨行业使用驰名商标的字号,无法体现出驰名商标的优势。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构成的,用于商品,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从广义上讲,服务行业所使用的标记亦属于商标,因为其作用同商品商标类似,用以区别服务的不同来源。商标具有以下特征:
1、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在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等各个领域,人们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不同的标志,例如国徽、路标等。它们的共同特点都在于具有区别、代表和象征某种事物的作用。在各种标志中,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使用商标的商品,是能够通过市场进行流通的动产物,主要包括生活消费品和生产消费品,而诸如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不动产则不使用商标。
2、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的基本功用在于将不同企业生产或经销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区别开来。所谓相同商品,是指商品普通名称相同,或者名称虽不相同但所指对象相同的商品。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原料、用途或者功能等方面具有共同之处的商品。有了商标这种标志,就容易判明商品的不同来源以及其质量、性能或特点。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人为标记;由于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使一般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来识别商品,选择购买商品。商标是经过人的设计,有意识地附置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的标记。它必须使用在特定的对象之上,才具有显示区别其来源的意义。附置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使用商标标签,将商标印在商品上等。
二、商标权的概念
1、概念;商标权指的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是由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在我国,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权,是按照注册原则,即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而取得的。对于注册商标,他人一旦实施了侵权行为,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有关机关给予保护,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要不是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都允许使用,但使用者不享有商标权,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
2、特征;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财产权,它是商标所有人的财富。商标权既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又与其他知识产权在内容上有所不同,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专有性。专有性指的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他人不得加以干涉,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其有效期内,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则商标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为10年,同时也规定商标权人在期限界满时可以请求续展。
一、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的现状
无人管理
进入企业集团管理商标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摸清家底,了解集团及成员企业拥有多少商标,了解各个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情况等,意想不到的是没有一家企业集团能够通过摸底得到成员企业商标各方面的准确信息,成员企业基本都没有设置商标管理岗位,甚至没有具体的人负责商标管理,无法采集到商标信息。不得不借助商标查询软件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的数据库中搜集整理出整个集团及各成员企业的商标清单,落实各个商标的机构及其法律状况,也只能通过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一一核实,耗费大量的人力。查看每个集团以往的文件,其实对商标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落实了具体的管理部门,也规定了各种商标管理制度,明确了商标注册及管理的基本流程,但是由于没有配套建立管理机构,商标管理制度不能落地并在成员企业得到执行。
各自为政
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构成较为复杂,有的由集团或下属自行设立,有的是并购来的,有与集团外部企业合资合作的,成员企业还有下属子公司,构成了一个庞大的、错综复杂的企业集团。由于成员企业构成复杂,企业集团难以做到商标的统一管理,基本属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尤其是并购来的企业独立性更强。笔者兼职的中型企业集团成员构成比较简单,各成员企业的股东基本一致,对商标管理非常重视,集团严格要求成员企业的商标必须通过知识产权部统一申请,但是下属企业就是不理睬,以致出现同一个商标集团内不同企业分别先后在同一个类别重复注册的情况。这种商标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在成员企业构成复杂的企业集团表现更为突出。
管理混乱
某集团曾经开展专项行动,了解集团内成员企业商标注册及拥有情况,经过几个月的清查,统计出集团管理的几百家企业总共只有不到一百件商标,这个数据严重失真,笔者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仅一个第三级的集团其成员企业就注册了几百个商标。这一方面反应信息传输渠道不通畅,也说明该企业集团缺乏商标管理专业人才,连最常用的商标查询软件都不知道,本来通过专业商标查询软件一个上午就可以得出准确数据,劳师动众花费几个月时间,却连基本数据都没有弄清楚。无人管理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商标可能因为忘记续展等原因而无效,笔者在清查过程中发现很多成员企业的商标过了续展期,成为无效商标,如果是“中国驰名商标”没有续展意味着价值几亿甚至过百亿的商标无形资产将灰飞烟灭。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还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商标的使用与所有权分离,实际使用者并不是注册人,成员企业之间使用其他公司的商标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埋下纠纷的种子。商标管理的各自为政使得集团同一个业务板块不同的企业之间使用不同的商标在市场上进行相互竞争,相同的业务板块不仅没能通过商标进行品牌整合,反倒用不同的商标进行内部恶性竞争。企业集团商标管理混乱还在于商标管理职能被分割到不同的各个部门,比如有的集团商标的申请职能归项目部门,维权保护归法律部门,宣传推广归行政部门,这样不能对商标进行完整的管理……集团性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还需要好好去理顺。
二、如何理顺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大型企业集团的核心商标价值很容易达到百亿以上。企业对商标管理越来越重视了,中小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托管,大型企业干脆将专业人士“招安”到企业对商标进行系统管理。企业集团商标管理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理顺商标管理关系,那么企业集团商标管理如何进行理顺呢?笔者在此介绍一下工作体会。
部门的设立
理顺商标管理关系首先要将商标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起来。2008年我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知识产权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在现实中即便是企业集团对知识产权也没有足够的重视,集团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尽管大多数企业集团设有专门的品牌管理部门,但是从企业品牌部的管理职能看,品牌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与商标完全是两个概念,品牌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形象及产品的宣传与推广,负责企业形象以及产品的危机公关等,几乎不涉及商标的注册、续展、使用等具体事务管理。有的集团设立了商标管理职能并将其划归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与商标管理关联度较低,这种管理架构显然不合适。
企业集团商标管理机构的设立应当结合企业集团现有的管理组织架构。企业集团的管理组织架构不尽相同,有的企业集团相对较为简单,只有管理总部和下属企业两层,有的却相当复杂,管理层级多达七、八层。笔者接触的一个企业集团总部下设二级集团,第二级集团下面设有第三级集团,三级集团下面按业务板块再分设第四级业务管理集团,第五层才是成员企业,成员企业下面还有一些投资、参股的公司。鉴于企业集团管理层级的复杂性,不可简单地在集团总部设置独立的商标管理部门,独立的商标管理部门由于缺乏向下的管理通道,犹如空中楼阁,无法实现对企业集团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商标进行有效的管理。企业集团设立商标管理部门必须很好结合企业集团现有的组织架构,借助现成的管理组织体系,搭建从上至下的管理架构。
企业集团商标管理机构的设立要根据各企业集团的业务布局进行不同的设置。一般而言从事传统产业的企业比较注重商标,而科技创新型企业偏重专利,商标和专利的管理在实务中需要不同的专业技能。如果企业集团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纳入知识产权部的管理范围即可。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的,从事传统产业的企业集团需要专门设立商标管理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需要在专利管理部门增设商标管理岗位。一般的企业集团都有法律部门,因为商标管理主要涉及法律事务,如果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或专利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商标管理职能划归法律管理部门。如果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业务所在的行业不太注重商标的申请,拥有的商标数量较少,也可以考虑将商标管理职能划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者划归品牌管理部门。鉴于商标管理的专业性,如果商标管理职能划归行政管理或项目管理部门的企业可以将商标管理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管理,不少商标机构有知识产权托管业务,企业集团只需要安排专人与机构联系即可,不一定非要设立商标管理机构。
企业集团总部设立商标管理机构,不要求每个层级的集团都设立管理机构或者设置专门的岗位,一般设置到第三级的管理集团即可。企业集团下属各级集团因为业务性质原因,如果极少涉及商标管理事务,也可以不设商标管理机构,商标管理职能由上一级集团代为管理。一般的成员企业商标管理职能可以借助其他部门的力量,一般来讲从集团到最基层的企业必须设立的部门是行政部门(或者综合管理部),成员企业的商标管理事务可以在行政部门设置联络员即可,如果成员企业涉及商标业务较多,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商标管理岗位。商标管理部门以及管理岗位应当视业务情况按需设置,不必拘泥,但必须形成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体系。
管理权限的设立
如果集团只有两个层级,成员企业数量不多,集团的商标管理机构可以直接负责成员企业的商标规划、注册、使用等具体管理业务。如果集团体系庞大管理层级较多,则需要采取垂直管理和授权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垂直管理
尽管在现实中商标与品牌的管理职能大相径庭,商标偏重法律事务,品牌属于经营与传播的范畴,企业重品牌而忽视商标。但是品牌体系和商标体系基本是一致的,集团商标体系可以分为主商标、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商标,主商标即为集团的企业品牌,二级商标为集团涉及行业的产品品牌,三级商标为产品的品类……集团的商标体系可以和品牌体系进行一一对应。商标管理是品牌管理的法律基础,要为品牌管理提供法律支撑,是品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集团基本都有统一的品牌体系,这个体系贯彻于整个企业集团,要求从总部到各级管理集团及成员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商标管理要服从品牌管理的大格局,围绕品牌管理而展开。再者商标管理的专业性很强,需要一定的管理技能,而具备企业集团商标管理能力的人才极少,因此企业集团的商标管理要进行垂直管理。集团总部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进行垂直管理,在业务上直接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进行指导。
授权管理
有的企业集团经营主要是快销产品,该行业一般都实行多品牌战略,即不断推出新产品,每个新产品都有配套的商标,这样商标管理日常事务很多。商标法律事务较为琐碎,其申请、交费、异议、答辩等每个程序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必须进行细致而及时的管理。商标事务需要费用,涉及法律事务,一般企业公文审批节点都要财务部和法务部审批,从企业到业务板块管理集团到第三级的集团到二级集团再到总部要经过很多个环节,逐级往上级集团报批,可能要经过几十个审批节点,如果按照平件上报,恐怕需要一两个月的审批时间,如果每个这样一级一级往上申请,效率太低,恐怕耽误法定的时间。因此要求下属成员企业包括商标日常申请业务在内的所有业务全部要报批总部,这显然不太现实。大的集团商标申请总数量可能超过一万件,如果每件商标的申请都要经过总部批准,总部必将陷于审批文海中。因此商标管理应当进行充分的授权,按不同情况将商标各项管理事务分别授权给各级管理机构管理。
企业商标管理事务不仅限于商标注册,还涉及商标的使用,许可使用、商标买卖、维权保护、战略规划、制定商标管理制度等事务,集团总部无法全面管理各个成员企业的所有商标,必须进行授权管理。在授权管理机制下,集团总部的商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整个集团的商标战略规划,制定各种商标管理规范,对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的进行技术指导,其余事务授权下属集团或成员企业,要求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将相关商标事件在集团商标管理部门备案即可。
商标注册可以根据不同的商标进行授权注册。商标根据品牌的划分方式可以分为“企业商标”、“产品商标”、“产品品类商标”等多个层级,“企业商标”(包含下属集团的名称注册的商标)代表企业的形象,该商标的申请需要做一定的规划,该商标一般由其上一级的管理集团注册,“产品商标”也由上一级管理集团注册,而“产品品类商标”尤其是快销“产品品类商标”使用寿命很短,需要快速注册,也可能很快被放弃不使用,这些商标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注册、如何注册,注册后向上一级的管理集团进行简单备案即可。
对于商标使用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制定总体的使用规范,企业集团的全体成员企业必须服从该使用规范。对于许可使用、质押融资、保护维权等具体使用事宜也需要对不同层级的商标要采取不同的授权。企业集团下属集团及成员企业比较喜欢使用集团的“企业商标”,下级集团也喜欢使用上一级集团的“企业商标”,集团的“企业商标”要严格限定,不得任意使用,其使用规范由集团总部制定规则,各集团必须遵守使用规范。集团内部相互使用成员企业或集团商标的情况很常见,对于集团内部的许可,授权在各层面的集团自行处理,如果在不同集团之间,由共同的上一级集团处理。商标的对外许可使用,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各级集团的“企业商标”对集团外部许可使用。对于“产品商标”对外部的许可使用由总部授权其上一级集团审批。商标的质押融资及资本化由上一级集团审批,商标保护维权由商标注册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报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批。
备案登记
从会计核算角度评估商标资产,是指象对有形资产一样,将商标资产及其增减变化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是否对商标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存在争论。传统上,只有当商标是外购的,才作记帐处理。此时商标是作为商誉的一部分和后者一并作为资产项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对于自创的商标资产,则一般不在帐目上记录,其成本要即时冲销。大多数国家会计准则规定,外购的商标,应在一个合理时期内冲销利润或冲销公司公积金。因此,如果企业不再有新的商标收购,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商标资产,必定是逐步减少直至消亡和不复存在。
随着商标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作用的不断增强,和它作为长期资产的性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对商标资产的传统会计处理方法,自然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批评。首先,当一家企业兼并另一家企业而获得大量有价值的商标资产时,企业的实力应当是增加了而不是削弱了,从帐册上反映的财务状况反而由此恶化,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也是大多数企业所不能接受的。其次,就一般情况而言,如果企业保持或追加商标投资,商标资产只会不断增加而不会象财务报表上所反映的那样逐步减少。很明显,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能反映企业商标资产的真实变动情况。再次,只允许对外购商标资产作会计处理,而对自创商标资产另眼相待,似乎找不到充足理由。因为自创商标与外购商标在创造未来收益这一点上并无任何不同。
80年代以来,西方企业已明显感受到传统会计处理方法与现实情况的不相适应。一些企业已开始将其商标资产(不管是外购还是自创的)作价列入资产负债表,并且每年评估一次,以确定其变化情况。英国食品业巨子RHM从1988年起,对购入的和自创的商标都以现值入帐,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不提折旧,但每年对商标考察一次,以反映其价值的增减变化。RHM将商标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的理由是:
(1)更真实地反映股东的资产情况;
(2)解决将外购商标作为商誉处理时给企业帐面财务状况所造成的负面冲击问题;
(3)使相似市场条件下不同企业的经营情况能够相互比较;
(4)有助于对外筹资;
(5)为股票交易所进行股票评级提供参考依据。
在英国,将自创商标作价列入资产负债表,遭到了以英格兰、威尔士会计师协会为首的会计专业团体的异议和反对。1989年,该协会委托伦敦商学院李奇曼教授为首的一个专门小组对商标会计问题进行研究。李奇曼等人的主要论点是:商标毫无疑问具有经济价值,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商标价值难以与企业的其它资产截然分开;任何涉及关于商标未来获利性的判断与会计核算所应遵循的客观性原则背道而驰。除非披露有关评价过程的真实信息,商标估价对于投资分析并无实际助益;银行投资分析家一般是根据现金流量和利息额等指标,而不是根据资产的会计处理结果分析公司的财务强度;缺乏对商标作价的经验性实证材料,审计人员是否处于接受作价结果的状态仍有问题;对商标作价列入资产负债表的问题持灵活、观望态度,将极大地损害现行财务报表的基础。结论是:不管是外购还是自创商标,将其作价列入资产负债表均是极不明智的。
受会计上的一致性和稳健性原则所制约,现行财务报表制度要反映商标这种成本与价值对应性比较弱的资产,确实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财务帐户自身是用来表明已经实现的利润,即公司所创造的财富多少是以现金形式或以可以变换成现金的资财形式确定下来,它们并不是用来表明某一时点公司的价值,即公司可以创造多少财富,因为后者是尚未实现的利润的函数。毕竟,资产负债表只是反映那些还未与收益相匹配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是以公司拥有的有形资产表现出来的。如果要将尚未实现的收益和无形资产记录在会计帐户上,必然引进主观判断,而主观判断是与会计上所主张的客观真实性要求相抵触的。基于此,目前关于商标会计核算的争论,在西方尚未形成定论。
二、另一种选择:从管理决策角度评估商标资产
从会计核算角度评估商标资产,除了引发前面所说的争论外、它所产生的财务信息并不一定适合商标资产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基于这些信息所作的决策有可能强化甚至引起商标投资与利用上的短视行为。企业决策层为什么常常被短期利益所驱动,而不能高瞻远瞩,着眼长期与未来的原因固然很多,比如股东对当前利益的关注,社会和投资者侧重以当年财务成果对企业考核,以及企业高层领导的经常变动,都有可能导致上述情况的产生。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与企业过于依赖财务数字或财务信息作决策有关。
会计帐户所显示的信息,主要是用来反映企业以往或过去的经营成果,以便于股东和相关利益主体对其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如果审视一下大多数企业的决策过程和现有财务信息在决策过程中如何被应用的情况,我们就会对企业为什么更多地倾向于追求短期效益,而对商标的长期投资不能始终如一地予以坚持有新的理解和洞悉。
按照现代公司理论、公司的长期战略计划一般是自上而下制定的,越是进入管理的较低层次,越具有短期的、战术的意识与视野。实际中,很多企业的情况恰恰与此相反。公司的业务层由于更切身地了解各种市场机会,对业务的发展更能从长远的角度予以考虑。相反,公司的决策层则更加关注用财务数字反映的经营成果。如果一项业务处于上升时期,而且企业能够挪出资金进行长期性营销投资,并且预计能够实现企业所要求的利润,通常这项投资计划将被批准并付诸实施。如果说市场营销投资与业务的成功之间存在高度相关,往往并不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而很可能是一种相反的关系。很多公司本年度的营销预算是根据前一年度营销费用对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的,这实际上充分反映过去的财务信息对现在的营销决策的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如果业务层希望利用某一增长机会,向决策层提出增加营销投资的要求,后者也往往是根据是否可以从别的盈利业务中抽取资金来决定。结果是,在预算过程中,决策层与业务层之间形成一种互不信任的关系:后者预计前者会对其提出的预算予以削减,所以,预算时总是打埋伏,提出比实际需要更大的预算要求;前者对后者的作法也往往是“心中有数”。这样,公司各业务层,实际上并不是用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为基础提出预算,而是用现行经济学中的博奕论为基础,来争夺和分割公司总量一定的某种投入或资源。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循着计划的利润指标和财务信息所提供的线索来进行商标投资决策和分配资源,必然出现以下情况:
(1) 如果不影响公司的利润目标,业务层动用某一商标的营销预算来支持另一商标的发展不一定要征得公司决策层同意,或者决策层虽然对此持否定态度,但事后也不一定予以追究。这样,商标层次的营销预算就成为一种软预算。
(2) 当某一业务经营遇到问题,其利润目标的实现面临困难时,公司要么可能减少另一商标的营销投入来增强对有前景的商标的营销支持,要么则通过减少长期性营销投入,降低当期成本,以保证利润。无论何种情况下,都极有可能使企业丧失从长远看具有高投资回报的市场机会。所以,单纯或主要依赖传统财务数字和财务成果作商标决策,必然产生短视行为,必然使商标资产投资处于飘忽不定的状态。 企业之所以倚重既有财务信息作决策,恐怕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它们没有或找不到可资利用的“动态”或“前瞻”性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说,财务核算中产生的具有“静态”和“后向”性质的信息,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它的功能或作用领域,就象内科医生为病人动外科手术,难免给人有不十分称职之感。
问题并不在于否定现行财务信息在决策过程中的价值和作用,或者对现行会计核算制度提出责难,而是应发展适用于商标投资与管理决策的商标信息与商标评价方法。
从管理决策角度评估商标资产首先在于它具有普遍适用性。每一个企业在商标资产投资与利用过程中,都会涉及到对商标资产产生影响的营销决策。个别企业购进他人的商标资产,如同购置其它资产一样,肯定有一个投入产出的比较,这自然要同商标的未来利用联系起来。着眼于对商标的利用来评估商标资产,必然超越纯粹为了获得一个合理的购价这样一个单一的目的。对于出让方来说,以潜在购买者利用这一商标所获得的未来收益为基础确定出售价格,显然也是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所以,从管理决策角度评估商标,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它对基于其它目的的商标评估方法并不排斥,相反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从管理决策角度评估商标,将促使企业不仅仅是看重评估结果,即商标价值大小,而是更多地将注意力放到评价过程所产生的信息上。现在,一些企业委派外部机构对其商标进行评估,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追求广告效应或在出让、索取侵权赔偿等方面增加筹码。这固然是商标资产评估发挥作用的一个领域,然而,如果局限于此,商标资产评估的价值和意义将大打折扣。而且,从长远看,对于推动商标资产评估方法的研究和发展并无太多助益。因为,出于非管理目的评估商标,常常容易对评估机构发出误导信息,同时,由于委托方重视的是评估结果,对评估过程相对地予以忽视,这样,可能减轻评估结构不断完善评估方法的动力和压力,从而有可能助长评估中的主观性与随意性。
三、从管理决策角度评估商标资产的基本思路
从管理决策角度评估商标资产,首先应采用前瞻而不是后向观点,着眼于商标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从决策角度看,一项资产尤其是商标这种无形资产的价值,决不是由它的历史成本而是由它的未来收益所决定。原值相同的两种资产,其未来收益存在差别,它们的价值也就不同。如果把企业财产分为两部分的话,一部分是与过去和当前已实现的收益相对应,另一部分是与未来未实现收益相对应。前一部分财产价值是完全确定的,用传统会计核算方法可以得到完整反映。后一部分财产由于与未来收益相联系,未来的不确定性使这部分财产价值具有可变动的特点。现代会计上采用重置成本法或市场法对后一部分财产价值不时予以调整,体现了试图使这一部分财产价值得到更真实反映的意图。由于会计上对财产是逐项或分项反映,从了解企业经营运作情况和对其进行监督的角度看,只要报告方式前后一致,暂时高估或低估财产价值虽然也会对帐面利润产生影响,但对企业的长期经营则影响较小。因为从长期看,只要企业仍然运用这些财产经营,其价值实际上会随收益变动而自然予以矫正或调整。很多企业并没有迫切感受到需要在会计上彻底改变以往的报告方式,或许也是部分基于这一原因。
然而,如果财产的价值不能以未来收益为基础反映,或者与实际相去很远,由此对决策产生的影响则是极其深远的。在决策者眼里,一项营销投入是否正当,不应当囿于企业现在手头有多少资金可以利用,也不应当限于这笔投资对企业利润的提升有多大的影响,而应当从长期的视野考虑这样两个方面的问题:牗牨牘投资的成本能否得到补偿;牗牪牘对企业现金流的改善有何助益。前者涉及到投资能否盈利,后者涉及到对企业稳定和长期发展的影响。仅仅从利润和盈利角度进行决策,会使企业失去一些从长期看具有战略价值的机会,会增加企业在未来的不安定感和不稳定感。同样,仅仅从增长和发展角度考虑问题,不顾增长所付出的代价,从投资者利益角度看,也是不能接受的。所以,在商标投资决策时,应结合上述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决策一项商标投资是否合算,应当在该投资成本得到补偿的条件下,考虑它能否增加现有商标资产存量。商标资产存量的增加,意味着比投资前处于一种更为强劲的市场地位,从而大大减少企业或其业务未来的经营风险。如果增加的商标资产存量不能以财务上的通行术语予以说明和解释。商标投资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是无法得到企业上下认同的。
如果能够大致确定一笔投资的未来收益,那么,循着上述思路,我们可以将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按资本和通货膨胀率所确定的贴现率予以贴现,从而得出一定时期内贴现后的累积现金流。这一累积现金流即可视作该项投资所创造的商标资产。
下面,我们用实例说明这种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
假设企业营销部门提出在下一年度投入1200万人民币对某商标进行大规模宣传,为配合此一宣传计划,企业另需投资500万购置一批固定资产。企业决策层如何评价这一投资方案呢?
第一步是预测上述投资在未来3~5年内带来的净收益,即新增销售收入在扣除有关生产与销售费用后的余额;
第二步,根据资本利润率和通货膨胀率所确定的贴现因子,将商标投资所带来的现金流折算成现值;
第三步,计算3~5年内累积现值现金流,如果累积现金流为正,说明该投资在补偿资金成成本后,仍有助于企业的长期增长,因此,这笔投资是合算的。否则,是有问题的和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在上例中,若投资在投入的前三年新增收益分别为1000万,600万,220万,又设资金利息率为10%,通货膨胀率为5%,则整项投资产生的现金流可反映于表1中。从表中可以看出,由于累积现金流折算成现值是正数,该项投资是合算和可行的。若按传统会计方法处理,该项投资的投资回报率不到1%,企业很可能将资金挪到从回报率看具有更大吸引力的项目上。 表1:对一千二百万广告投入的评价 年份2345贴现因子0.8660.7500.6490.567净收益1000630220--营销收入1200------净利润(200)630220--年初固定资产--500315110年末固定资产(500)315110--(扩张)(500)185205--现金流(700)815425110现值现金流(606)61127662累积现值现金流(606)5281345 四、未来收益的估计
商标额外创造的未来收益一般是根据过去几年商标创造的超额利润加权汇总得出的。这种方法假定,商标未来获利能力比较平稳,至少和过去若干年内平均获利能力大致相当。如果市场是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未来环境变化不剧烈,同时,企业在商标上的投资强度与过去相比没有大的波动,那么,用商标过去的获利能力推算它在未来的获利能力,应当说有一定的可信度。然而,如果上述条件并不满足,尤其是如果企业面对市场环境的变化,采取了不同以往的对策,比如,加大或减弱了商标投资的力度,此时,再用商标过去的业绩推算它在未来的收益,就不一定合适,因此,需要采用或发展另外的估计和预测方法。
目前,决策者用来估计销售反应函数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实验法,即在可控制条件下,选择一个地区作样本,通过在一定时期内对同样条件的消费者或同一消费者有步骤地改变市场营销费用水平或市场组合方式,来观察销售量的变动情况,进而推测出销售反应函数。二是判断法,即挑选专家对销售量和市场营销费用之间的关系进行推测和估算。三是统计法,即在搜集过去销售量和市场营销组合变量水平的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分析技术估计销售反应函数。在现有统计分析技术中,时间序列分析被认为对估计商标的未来销售量和未来收益是比较合适的。时间序列分析法使我们有可能预测今后若干时期内商标创造的收益或商标投资带来的新的销售量。另外,利用时序分析手段,还可以对预测误差作出估计。当然,建立时序分析模型,对未来进行拟合,还需要借助过去比较系统的数据,这实际上也要求企业在现实的商标管理中注意对这方面数据的搜集与保存。
一、商标管理存在的问题
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事业的发展水平,反映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体现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可以这样说,拥有市场比拥有工厂更重要,拥有市场最有效的途径就是拥有具备竞争优势的品牌。实施商标战略,对于增强微观经济竞争力,提高宏观经济效益,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都有着重要作用。
_.我市拥有商标的数量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总量及平均占有量相对偏少,发展不平衡,比例偏低,特别是驰名商标发展滞后。一是企业创建品牌、经营品牌、保护品牌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有些企业缺乏创牌意识;有些企业只注重产品包装和广告推广,而忽视了品牌的内在建设;二是品牌数量、结构、竞争力有待于进一步增加、优化和提高。品牌企业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例甚少,叫得响、打得出的强势品牌不多,特别是在国内有影响力的品牌几乎没有。同时,品牌经济总量不够大,品牌对全市经济的带动作用不强,名优产品所产生的增加值占全市区域生产总值的比重还不高。
_.企业品牌意识不强,发展重心仍停留在资金、技术、原材料等有形资产上,满足于现状。缺乏申报认定驰名商标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们要充分发挥职能的优势,利用登记、年检、企业回访,帮助企业自主创新找准发展的方向,提高企业运用商标,发展壮大的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方式的转移。
_.商标品牌结构单一,不注重品种的连续延伸发展,形成企业注册商标含金量低。首先对已注册的商标的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帮助他们了解商标的知识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引导企业注重产业链商标的注册,推动企业科学发展、可持续性发展。三是发展联合体,积极培育商会、协会、合作社群众团体组织,改变“单打独斗”的现象。
_.商标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侵权行为认识不足,只注意诚信经营,不注重保护商品的商标,侵权、抢注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商标与发展经济的重要性。二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三是互通信息,认真解决商标与专利的注册矛盾。四是发挥监管职能,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为品牌战略的实施工作除障碍。
二、我市商标工作整改计划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着力于提升商标意识。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是商标所有人重要的无形资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标管理、商标保护的职能部门,各级工商干部要率先学习《商标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商标业务知识。同时要结合“_·__消费者权益保护日”、“_·__世界是知识产权日”及其他大型活动,积极开展商标法律知识宣传咨询活动,增强社会各界的商标品牌意识。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引导企业强化商标法律意识和品牌意识,积极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引导广大企业自觉运用商标策略参与市场竞争。充分发挥各有关行业协会、商标中介组织在商标品牌培育、宣传、保护、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推进商标战略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大力宣传和普及商标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的商标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商标、爱护商标、发展商标”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业务指导,着眼于商标注册服务工作。凡是有市场前景可以注册而未注册的商标,要积极引导、督促和帮助企业做好商标注册工作;对有一定知名度老字号的产品与服务,要支持其尽快申报商标注册,将老字号的保护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宣传和服务工作,把商标注册的重点逐步引向科技产品和农业产品,对那些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产品与服务,要积极扶持、指导办理商标注册。
(三)加快培育发展,着重于打造品牌形象。商标的注册和培育不是一件一劳永逸的事,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已注册商标培育发展的后续跟进,引导商标所有权人提升品牌形象。要积极落实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以开展市知名商标认定为契机,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自治区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要切实落实奖励政策,支持企业争创著名、驰名商标,努力形成具有××特色、市场占有率高的品牌产品群,带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承担我市商标发展战略第一领路人的角色,科学地运用商标战略已成为现代企业营销的重要内容和开拓市场的主要手段。要进一步树立为企业、为全市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观念,严格执行《商标法》,加强对企业商标工作的指导,为企业培训商标工作人员,帮助企业解决商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厉打击假冒商标,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做到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
(五)重点培育和保护驰著、名商标。商标战略的最高目标就是驰名商标。工商部门应对有一定知名度和信誉的重点企业的商标管理进行重点培育扶持,选好培育梯次,帮助制定培育规划,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培训商标管理人员,指导企业准备和制作驰、著名商标申报资料,做到为企业铺路搭桥,提供一条龙服务。企业在争创驰、著名商标的过程中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和巨大的投入,如果不加以保护,就会成为不法分子竞相假冒的重点,企业来之不易的成果就会付之东流。因此,重点保护驰、著名商标和重点培育驰、著名商标同样重要,缺一不可。这就要求工商部门必须定期地、主动地对驰、著名商标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收集案源,重拳出击,确保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要倾听它们的意见,对于本级工商部门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努力为它们服务。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是当地经济发展的一面旗帜,能极大地推动着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们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难以估量的,其中的社会效益还包含着巨大的示范效应和鼓舞效应。
(六)我市出台相应政策,包括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重奖的政策,强化对企业的激励机制。对引进以国际、国内知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并注册登记为股权的,按外来折资入股无形资产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并对引荐人给予奖励;以博览会或示范街等形式对我市驰、著名商标及其商品和企业形象集中展示,进一步提升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的形象和美誉度,反映我市近年来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并通过典型引路,鼓励更多的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借品牌优势参与全国乃至国际竞争,拉动我市经济的快速增长。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责令销毁印刷模具,收缴非法印制的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商标印制委托人、商标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删除。相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2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印制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制版、印铁、铸模、贴花、刻字、织字、印染、晒蚀、烫印等商标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资格。
防伪商标印制企业,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企业和外商投资商标印制企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
对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
第四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印制商标标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
(二)有健全的印制商标标识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印制商标的管理机构或人员;
(四)商标印制业务和管理人员熟悉商标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发给《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印制商标经营项目。
印制防伪商标标识的,在《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中注明。
第六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七条 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不得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第八条 企业(含国有、集体、私营、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印制商标标识的(以下统称商标印制委托人),应持商标注册证或有关证件,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商标准印证》。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需要印制商标标识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商标准印证》。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需要印制商标标识的,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商标准印证》。
外地商标印制委托人在本市印制商标标识,须凭有关证明到指定印制商标单位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标准印证》。
商标印制委托人印制商标标识,必须凭《商标准印证》到有印制商标资格的单位印制,无《商标准印证》的,不准印制商标标识。
第九条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本市印制商标标识的,应委托中国商标组织。
印制在中国注册商标的,组织负责查验《商标注册证》及其所属国或地区的合法营业证明或身份证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标准印证》。
印制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应当与商标组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印制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接受境外定牌的除外。
本条规定适用于港澳台企业或个人。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完备、齐全的有关证明文件后,即时审核办理《商标准印证》。
第十一条 《商标准印证》有效期为一年。商标印制委托人在同一印制单位印制同一商标标识已经提交《商标准印证》的,在有效期限内可不再办理《商标准印证》。印制单位核对后,应将每次印制情况记录存查。
第十二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在承揽商标标识印制业务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印制:
(一)无《商标准印证》的;
(二)承印的商标标识与《商标准印证》内容不一致的;
(三)私自涂改《商标准印证》的;
(四)《商标准印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五)承印的商标标识中未标明商标使用人的真实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六)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八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
(七)未注册商标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注”、“(R)”的;
(八)其他违反《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建立健全商标标识印制管理制度:
(一)审核制度。承接商标标识印制业务时,要设专人严格核查《商标准印证》、墨图等有关证件。
(二)登记建档制度。承接的商标标识印制业务,应将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证明文件的项目、商标样稿和印制后的商标标识登记建档。
(三)商标标识管理制度。要加强印制过程的管理,印制后的商标标识进出库时,应认真清点数量,登记台帐,不得买卖商标标识。
(四)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印制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应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
(五)防伪材料管理制度。印制防伪商标标识的材料必须严格控制,按实际使用数量分发,并建立分发使用台帐。
商标标识印制档案和台帐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责令销毁印刷模具,收缴非法印制的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商标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七条 对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可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八条 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定期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对年检不合格的,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九条 没有营业执照承接印制商标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标识、印制模具并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发[2003]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凡欲从事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三、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纸、金属、塑料等。经征求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的意见,纸箱、编织袋、塑料包装印刷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应该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