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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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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制度

第1篇:税收优惠制度范文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并在近几年来迅速发展,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虽然我国政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很多政策仅限于制定层面,缺乏可操作性,效果并不明显。在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仍属于“弱势群体”,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足或者不能有力实施等,所以无法吸引优秀人才。在市场经济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和税收优惠的联系

(一)税收优惠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增加税收收入

根据著名的“拉弗曲线”,国家税收收入并不会一直随着税率的提高而增加,当税率超过某点是,税收总额不仅不会增加,反而开始减少。这是因为税率的提高会打击企业的积极性,导致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而使利润减少甚至亏损,使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从而导致税收税后的下降;另一方面,税率过高在打击企业积极性的同时,还会使得企业为了少缴税而偷税漏税,这会导致税收收入的下降。

(二)税收优惠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动力,增加就业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对于税收优惠的依赖要远远高于大型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为中小型企业营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直接动力,可以有力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减轻城镇就业压力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税收优惠制度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可以增加就业,减少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财政支出。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现状分析

(一)增值税方面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制度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分别按照17%和3%(不考虑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征税。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本来这种规定是为了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我国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的制度,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样一来小规模纳税人便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从而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和一般纳税人并无二致,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无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同时可以按照3%的税率征税,但是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能不能申请到代开发票是一个未知数,而且很多购买商品的纳税人由于繁杂的手续和税负问题,不愿意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而是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产品,这就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增税税制度对中小企业的作用有限,我国将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之后,规定了将购买的固定资产纳入到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本所占比重较重。这样一来,增值税转型不仅没有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反而加大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税负的差距。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优惠问题

首先,我国的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税负依然较重。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大背景下,人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逐渐提高,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也大幅度下滑,20%的所得税税率相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税负负担依然较重,不利于中小企业积累自有资金。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合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息技术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率,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加计扣除。然而,在实际中,只有很少的中小企业满足这种认定条件,而且很多中小企业根本没有足够的资金成立准们的研发机构,所以,中小企业是很难享受到这种优惠政策的。最后,由于中小企业大多财务制度不健全,税务机构就对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但是这种方法往往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盈利水平,而且会存在税务机关的主管因素,因而进一步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税负负担。

(三)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对于其利息支出超出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准扣除。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经营初期,规模小、经营信息不透明、信用等级差,银行一般来说不愿意贷款给这些中小企业,这样一来,民间借贷就成了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来源。目前,我国民间贷款率要明显高于银行贷款。例如,2013年第一季度温州市中小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三者的比例为56:28:16,而且民间借贷比例还在逐渐提高。随着民间借贷比例的提高,民间贷款比率也在不断上升。根据银监会温州分局的数据显示,2013年1―3月温州市民间贷款平均月利率为1.509%。而如果按照目前所得税税负的规定,中小企业通过民间融资渠道借到的资金不仅要承担较高的利息支出,而且还要缴纳一部分税款,这样一来,就加大了的中小其余的融资负担。而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如果政府不能提供一定的补偿,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金融机构是不会接受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的。因此,我国对于资金提供方的税收支持力度不足,也是都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原因。

三、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和调整增值税制度

首先,改变“一刀切”式的增值税征收方式。要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情况,如边远或贫穷地区,在增值税税率方面可以对这些地区的中小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减轻其负担,从而促进这些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同时,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也应该考虑实际情况,对于利润率较低的行业也可以在增值税税率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其次,给予小规模纳税人更多的税收优惠。我国虽然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在实际中不能抵扣进行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负担比一般纳税人的还要重。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放松对进项税抵扣的限制。如果其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会计核算相关资料,应当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改变将销售收入作为是否允许适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标准的不当做法,从而减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负担。最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的环境保护设备应该给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收优惠。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进口的环保设备可以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对于利用可再生资源生产环保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不仅可以减轻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负担,还可以支持对可再生资源的利用。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1月的修改中,取消了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大了针对小型企业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环保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些政策无疑极大的推动了我国企业的发展。但是,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却没有对中型企业的优惠倾斜。此外,现行的优惠政策包括的范围还是较小,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所占比重也不高,以6万元作为划分标准,容易将大量真正意义的小型微利企业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因此,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应该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此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我国目前对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主要有加速折旧、所得税率优惠、费用加计扣除等。但是我国对于加速折旧的规定比较严格,不利于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因此,应加大优惠力度,如采用投资抵免、税前列支、放松折旧加速规定、提高费用扣除比例等,从而推动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以提高自身发展水平。此外,我国税务机关还应该简化相应税收优惠的审批手续,对于可有可无的资料,可以不必申报,同时提高税务机构的办事效率,为税务机关设定具体时间限制,从而减少中小企业的时间成本。

(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加强对债权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较窄,大多都是通过民间借款,债权市场虽然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但是较高的融资费用使得中小企业望而却步,因此债权融资一直中小企业的短板。政府应该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交易费用。其次,可以给予债权投资者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对于购买企业债权获取的利息收入免税,从而鼓励投资者购买中小企业发行的债权。而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政府应平衡利益,对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如对贷款给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可以对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府还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将损失降至最低。最后,可以将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免银行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化解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第2篇:税收优惠制度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 补充养老保险 税收优惠 税收延迟

在我国,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还是处在一个建设阶段,仍处于探索和摸索时期,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于企业、职工、政府三方的利益产生的影响到底如何,本文就此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现状

有资料显示,截止2005 年,建立起企业的年金企业有2.4 万家,职工参加人数为900万人,基金积累达到680亿元,资金的累积量相比2000年具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达到256%。企业年金制度作为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障体系支柱制度,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其发展。各地相继出台地方法规,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和保障。早在2006年,联想集团作为首个注册备案企业年金计划,超过一年正式员工都可以参加,其中个人部分和公司的出资部分构成了联想企业的年金,出资的比例设置为1∶1,联想委托金融机构开展保险和账户以及投资服务。如果按照至少5%投资收益率以及工资的增长率来计算,加入年金计划的职工,在联想工作30年,如果退休前领取6000元工资,退休之后可以获得社保金和年金的养老金共4000 元, 相比较,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只能获取1300元左右的社保金。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普及受到税收优惠的瓶颈制约

当前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依然处在制度的建设时期,企业年金的总体规模依然较小, 发展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企业年金市场的参与机构既要正式的进入,但是税收的优惠问题已经明显的成为阻碍其发展的因素。所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同时结合考虑我国的国情,需要尽快的制定出比较适合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是属于非强制性的,假如缺少一些激励政策,比如税收方面的优惠, 对于企业来说是没有建立这种年金制度积极性的。在我国,现行的关于企业年金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多的地方主要局限在企业的缴费层面,而对于职工的个人缴费则缺少一个统一的优惠。另外一个障碍就是关于税收的优惠形式非常的简单, 仅仅是在企业的缴费环节给予了企业免税的待遇, 对于企业的投资环节利息税和股息税等方面制度缺失必要的安排,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年金发展速度以及覆盖的范围等。

所以,如果对企业的年金缴费税前的列支比例设置一定幅度提高,对个人的缴费部分实施递延纳税等方法,同时对年金基金投资的收益进行适当减免,个人的企业年金领取方面,多种模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年金支付,通过这些全国性的明确税收的制度支持,相信在我国,年金市场有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对年金制度的激励分析

关于企业的年金计划涉及到缴税的环节主要有:企业以及职工向年金计划进行缴费,企业的年金计划所取得的投资的收益,企业的职工在退休之后从年金计划中提取的养老金等。年金计划的受惠方主要包括企业和职工。目前,西方国家大多数允许企业和职工向年金计划缴费的部分从应税所得扣除;对企业由于年金计划的收入进行免税;而只是对退休的职工从年金计划获取的养老金进行征税。形象一点描述就是如果严格的按照三个阶段分析,如果选取E来代表是免税,用T来代表是征税,对以上的三个环节开展课税的情况进行标记,那么在目前西方一些国家对他们企业的年金计划征收税的模式简单的可以表示成E-E-T,依据我国的情况看,可以考虑选择这种模式。比较我国的TEE的模式来说,更加的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与职工参加, 促进其发展和壮大。当然,对于政府来说可能减少当期的部分收入。

首先,税收的优惠可以激励企业缴纳年金,总体来看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可以明显降低税收。对企业的税收优惠,也就意味着是吧给员工缴纳的养老基金计算入经营的成本且免税,也可以理解为税收的减免降低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障的成本,这对企业具有不小的激励作用。毕竟企业是建立起年金计划的关键,给予企业税收方面的激励也是必要的。我国的国家税务总局专业人士政策法规司的副司长杨元伟曾经对此在“完善我国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七点设想”表示,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多支付的缴费部分,在一定的原则上是可以在企业的所得税缴纳之前据实进行列支。

其次,税收优惠激励员工参加企业的年金计划。因为企业年金延期支付所得税,不仅企业缴费部分不记入收入,免除了当期的纳税;而且员工缴费部分从当期收入扣除,同样不用当期纳税;重要的是投资的收益同样不用当期纳税。而这些缴费以及收益要到领取养老金按普通的收入进行纳税。特别是年金的积累期越长,个人利益会越大,账户积累的越多,这对年轻员工激励更大, 即越早缴纳,投资收益越多, 退休保障业也就越多。直观一点说,就是如果一个年轻人参加了企业的年金计划,那么他每年都会将部分的收入按期的存入到自己的年金账户中,而这个数额则是计税之前,很容易理解就是工作期间应税的收入降低了,此处享受了低税的优惠。然而当年轻人工作几十年后退休,会从自己的企业年金中领取属于自己的现金, 由于税收优惠也会缴纳较低的税,又一次的减少了自己的纳税额。这种做法在国外已经实践了很久,从实际效果来看, 企业的员工参加企业享受税惠的年金计划这一社会补充的养老计划也可以延税。延税主要有三部分: 一部分是企业为员工所缴费的年金不记入职工的当期收入,所以,员工不会因此项收入而纳税; 第二部分是员工缴纳的自己年金部分从当期的收入中税前扣除,也省去了这笔钱的税收,而且整体的税率下降; 第三部分是有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同样不作为当期收入纳税。而这些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只在员工开始领取自己的养老金时才会按照普通的收入进行纳税,大大降低了成本,激发了员工和企业的积极性。

另外,税收优惠对政府的税收影响。前面分析中企业和员工都从政府获得税收优惠, 是否政府税收会有损失?政府因为给予企业年金计划优惠的税收政策,确实会造成当期的财政损失一些收入,据资料显示,这种以内税惠所引起的隐藏性的支出可能达到政府支出公共养老保险这些显性支出的1/4左右,比如美国占到公共显性支出1/5,大约占到全国GDP的1.09%,另外爱尔兰分别占到21%和1.2%,澳大利亚是24.9%和1.01%。这样看,如果把企业建立的年金计划和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替代的话,也就是政府的公共养老支出会大幅度的减少。因此,建立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隐形的支出减少要大于税收收入减少,所以说政府不会造成收入的损失,还从另外一个角度从中受益。

最后,实质上政府延税待遇,是政府推迟税收,税收的总额不仅不减少, 反而会增加, 因此延迟税收也可以当成政府给予企业职工优惠的贷款,政府收取贷款的利息,而员工则得到了更多投资的收益。企业年金发展前景广阔,关于税惠政策可综合考虑制定,突破税惠、法律等瓶颈后,我国年金市场会迅速进入快速发展期。

参考文献:

[1]张云,匡勇.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创新投资的影响―以江西三大行业上市公司为例[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01).

[2] Johnson Richard W.The Impact of Human Capital Investments on Pension Benefits of Labor. Economics . 1996.

[3]方黎明.影响养老护理人员供给的主要因素和干预措施的效果―国外近年来文献综述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社会福利(理论版). 2012,(11).

[4]孙雅静.基于DC模式下参保员工的企业年金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J].时代经贸(中旬刊).2007,(S2).

第3篇:税收优惠制度范文

关键词: 补充养老保险;实证分析;税收优惠;精算模型

中图分类号:F812.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3-0062-008

一、 引 言

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一起构成了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到补充作用的养老保险计划是一种与职业挂钩的退休保障计划,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计划,是国家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是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采用的是基金运作模式,是一种纵向的个人收入调节机制。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它逐步成为缓解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财务危机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中国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导向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冲击,作为第二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分散和转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风险,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资本市场发育成熟,稳定劳资关系,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5年以来,中国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得到较快发展。据统计(1),截至2011年,中国补充养老保险市场总规模突破5000亿元,但远低于1万亿元的发展预期,其中,税收优惠不明确是重要因素之一。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同政府税收政策具有很强关联性,制度税收优惠是关系到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约束条件(2)。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政府都对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采取鼓励性优惠措施,总的来说体现在3个方面[1]:在补充养老保险金支付时免税;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在“税前列支”;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免税(或延迟纳税)。由这3个税收优惠方面可以衍生出征税和免税的各种优惠类型的税收。国际社会福利研究领域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围绕两个概念展开的:一个是缴费与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的模式(即EET);另一个是缴费征税,投资收益和支付受领免税模式(TEE)。从研究领域的导向来看,目前缴费与投资收益免税,支付受领征税的模式(EET)为主流导向。目前发达国家中,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大都采取这种税收优惠模式来激励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中国目前补充养老保险所处的境况

发达国家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为我们提供了实践经验,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激励机制,激励着雇主及雇员加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世界银行则预测(3),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然而中国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存在众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对于企业缴费环节的税收优惠问题,各省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针对企业缴费环节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但财政部尚未实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上述提到的从缴费、投资收益和补充养老保险金领取3个方面的税收优惠问题,目前仍无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公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优惠模式缺乏合理性,优惠税率低,激励效果差。在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上往往缺乏针对不同地市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上的差异性而给予不同的对待,从而缺乏合理性。这种无差别税收优惠制度的表面性的公平成为江苏省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障碍。目前,江苏省企业税收优惠采取的是ETT模式,(4)企业缴纳的税前扣减限额仅为工资总额的4%(5)。与发达国家相比,4%的税收比例显著较低,难以起到激励效应。从长远来看,容易造成制度的僵化,且不具有递延纳税给个人带来的收益。

(二)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环节单行,可操作性很差。中国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只是从缴费环节进入,其他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所以对于个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征税模式是TTT,这样对于调动职工个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积极性极为不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明确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专门规章,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参照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草案)》。规定企业在缴费环节扣除工资额的4%,而有关补充养老保险投资与发放阶段的税收优惠问题仍缺乏详细的规定。

(三)缺乏与基本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与协调机制。现行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的是EEE模式,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采取的TTT征税模式;补充养老保险对于企业采取的是ETT模式,且对于企业缴费的税收优限额规定为4%。从纵向来看,两者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差距甚远,不会对企业职工参保产生激励效应。

(四)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管。补充养老保险在运营、监管等各环节的具体操作缺乏规范性,缺乏对税收优惠主体的审查与限制规定,且税收政策的执行不到位。在给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费4%的税收优惠时无任何审查和限制规定。[2]致使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成为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特殊福利。对于中小型企业由于其自身运营的原因,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很难达到其预期的收益目标,所以经常通过缴费的逃税来回避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鉴于此,笔者将针对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已有研究所不能解决的上述问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证模型;根据各省市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悬殊的状况,用精算学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对各省市补充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域化差别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找到改进举措。

第4篇:税收优惠制度范文

税收优惠模式显露弊端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的法律级次较低。

一是立法层次较低。大部分优惠政策以暂行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仅有极少数优惠政策散落在税收法律条文中。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实现其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目标,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之外,施以更多的税收优惠,越权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至于在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甚至同一所有制企业适用完全不同的税收政策,不但造成不同程度的税收歧视,而且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二是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大部分优惠政策表现为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出现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规定中,在政策内涵和总体规划上缺乏统一性和长远性。

2.税收优惠没有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

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没有充分体现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内资企业所得税除对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少量优惠外,在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优惠内容较少;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实行全面的身份赋予型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客观上诱导了外商投资于周期短、高回报率的项目,借助税收优惠待遇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收益。因此,我国外资企业主要集中于一般加工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迫切需要发展的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比重较少。

3.税收优惠的调控方式单一。

其一,现行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税。而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再加上受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十分有限。

其二,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单一。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包括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两大类。直接优惠的具体方式主要是免税、减税、退税。其特点是简单明了、具有确定性。间接优惠的具体方式主要是税收扣除、加速折旧等,其特点是具有弹性。一般情况下,直接优惠对纳税义务人争取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大,间接优惠对纳税义务人调整生产经营活动的激励作用大。因此,在选择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时,主要应当运用间接优惠,尽可能少用直接优惠。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按照优惠的项目计算,95以上的项目属于直接优惠,间接优惠项目所占的比重不足5。这种方式是针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主要适应于盈利企业,而对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获利小、见效慢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作用不大。

4.税收优惠的设置事前缺乏可行性论证,事后缺乏实施效能分析评估。

目前由于对税收优惠效应的不适当夸大,以及对各种优惠政策的事前可行性论证分析制度尚未建立,造成政府在设置税收优惠项目时,较少考虑税收优惠的有效性及效应大小。其结果,一些税收优惠很可能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收益,甚至造成税收优惠范围失控,效用低下。

5.税收优惠的管理缺乏宏观预算控制。

对税收优惠的宏观管理,就是对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数额及其鼓励方向通过编制预算实行计划管理,同时跟踪监控优惠政策的执行效果。对税收优惠实行预算管理,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对税收优惠的监督作用与控制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税收支出预算制度,能够对支出的规模和支出方向进行预算、平衡和控制,并对税收支出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税收支出的预算控制,在西方许多国家都已经采用,但我国现阶段的税收优惠没有实行预算管理。公众不知道税收优惠的规模与结构,也无法对税收优惠进行有效控制,政府本身也对实行新的税收优惠的支出规模、财政承受能力无法准确估计。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1.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进程。

为切实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与稳定性,加快税收优惠政策法制化进程已成为当务之急。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一是要尽快提升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二是清理整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归集整合,由国务院单独制定统一的税收优惠法规,对税收优惠的具体项目、范围、内容、方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三是规范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应确立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采取中央授权的方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权限。

2.科学界定税收优惠的范围。

应该在不改变公平与效率平衡的基础上,将税收优惠的范围限定在社会公共需要领域。在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的范围应当是:在经济领域,保留农业、原材料工业、能源工业、交通运输业的税收优惠,保留中西部落后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优惠,保留投资、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保留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在社会领域,保留 生活必需品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税收优惠,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均应以不同方式予以取消。

3.明确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

首先,确立产业政策为主,区域、外资政策为辅,并有机结合的税收优惠政策原则。对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农业、林业、牧业,能源、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础产业,国家的优势产业、幼稚产业、环保产业,某些第三产业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层次和形式的税收优惠。其次,适当调整和缩小区域优惠范围。将优惠重点由原来的经济特区、开发区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转移。

4.优化税收优惠的调控方式。

从税收要素看,在税基、税率、税额、纳税时间四个要素中,由税率和纳税时间构成的税收优惠属于间接税收优惠,由税率、税额构成的税收优惠属于直接税收优惠。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看,间接税收优惠的优点均大于直接优惠。因此,我国要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的调控方式,将直接减免为主转为间接优惠为主。在直接减免上,主要体现在符合新办企业条件,并符合国家鼓励性投资的产业,应不再分内外资,也不分区域,均可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的优惠。在间接优惠上,也应不分内外资企业、新老企业,只要符合产业政策条件均可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

5.建立税收优惠的可行性论证和分析评估制度。

对拟的新的税收优惠项目,要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决定其取舍;对已经存在的税收优惠,要进行实施效果的分析评估,对各类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严惩,对保留下来的税收优惠项目加强执行监督。

6.建立税收优惠的预算制度。

第5篇:税收优惠制度范文

关键词:货物劳务税 所得税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作为一种鼓励措施,已在我国税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税收优惠是国家从自身政治、经济、社会等目标出发,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按照法定规则,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通过对纳税人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背离,向纳税人让渡一部分财产权利的行为规则。

一、税收优惠目标

1.以经济发展为目标

税收优惠是政府运用税收功能的关键性政策杠杆之一,到目前为止,促进经济发展是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主要的政策目标,并且广泛地筹集财政资金,使得我国能够确保稳定足量的税收收入。经济发展目标又细化为两方面:一是偏向限制,对需要限制的经济行为征税甚至征以重税;二是偏向促进,对需要鼓励和激励的经济行为进行减免。

2.以社会发展为目标

除了上述的经济发展目标外,我国税制也关注于大力拓展税收优惠制度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大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社会稳定功能,体现出倾向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所得税更多地体现了这一目标,个人所得税分类课征,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其实质便是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且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按照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基本生活需要情况,对个人货币收入进行多项扣除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从根本上体现了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者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征税后的收入差距。企业所得税中队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科教卫事业等非营利事业的税收优惠,对农林牧渔业的减免税等支持农村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都是以稳定社会为主要目标的。而货物劳务税税收优惠中对公平收入分配的影响则作用相对较小。

3.以其他领域发展为目标

这一类地税收优惠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公共事业的支持,是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重要补充内容,但并不构成我国税收优惠的主要方面,在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中均有体现。具体有:对政府后勤机关的减免税等国家政治机关及团体的税收优惠,对军用品的减免税、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减免税等军事方面的税收优惠,对领馆人员的减免税等外交方面的税收优惠。可见,大多是针对公共机构的特定税收优惠。

二、税收优惠方式

税收优惠方式方面,一般可以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我国现行税收优惠以直接优惠为主题,其适用对象和手段都很具体,但间接优惠也有使用。

1.直接优惠

所谓直接优惠方式,指的是直接对应纳税额进行优惠,其中包括定期减免、以税还贷、降低税率及税额扣除等,我国税制中运用直接优惠方式占较大比例。

就货物劳务税与所得税而言,两者都在税收优惠中运用了直接优惠方式,如企业所得税的分别适用于普通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符合规定的非居民企业的不同税率。但从比较的角度来看,货物劳务税的税收优惠更具有直接性特征。

2.间接优惠

所谓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是指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进而对应纳税额给予优惠。可以发现,所得税的优惠中相对货物劳务税使用了更多间接优惠的方式,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有大量税收优惠体现在扣除项目上。

三、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1.区域导向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出区域导向这一特点。货物劳务税中表现在增值税对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产品的优惠政策,所得税中对不同地区的企业有着不同的税收优惠,例如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等。对于东西方不同的经济发展程度,也制定了有着不同侧重的区域税收优惠。

2.产业导向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的产业导向特点:第一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技术开发和引进以及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的减免税,货物劳务税中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减免税;第二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如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增值税中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并使用不同的税率;第三是促进国家基础产业发展,对用高新技术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的税收优惠;第四是鼓励环保和废旧利用产品及生活必需品生产投资的税收优惠;第五是鼓励产业结构的税收优惠,如增值税中对农林牧渔业的减免税、对矿产品的减免税、对石油、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的减免税,营业税中队交通运输和金融保险以及旅游业等服务行业的减免税等。

3.出口导向性

出口退税是以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为目标,退还商品形成过程中的间接税收。我国出口的增长速度远高于经济发展速度,出口退税额叶逐年递增,我国对退税率的平均水平改革使其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同时更加注重对出口产业结构的导向性。

4.投资导向性

这一导向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中,分为两方面:第一是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如现行企业所得税中对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投资抵免等,对自主创业的企业的减征税收等优惠;第二是对利用外资的优惠,旨在吸引外资,占到了本类税收优惠中的较大比例。

参考文献:

第6篇:税收优惠制度范文

摘 要 石油行业是我国支柱性的能源行业,随着我国经济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石油行业税收政策为石油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助力,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加速了我国石油行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做出了贡献。

关键词 石油行业 税收优惠

我国的石油行业税收优惠吸收了国外石油税收制度的优点,鼓励中小油田的开采,同时保障了外商在我国油田投资的利益,为我国石油行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石油的需求量不断剧增,现有的石油生产已不能满足消费增长的需要,这需要我国的石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给予石油行业更大的支持力度来促进石油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石油行业的现状

世界经济的增长离不开石油行业的支持,近年来,石油安全问题也已日益被我们所熟知,所谓的石油安全指的是石油的供应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几十年的石油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为了保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石油竞争以致石油战争,这时刻在提醒着我们石油作为基础能源的重要性。我国近年来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国内的石油产量已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由于我国人均石油资源的缺乏,虽然我国的石油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经济发展依然受到了石油行业的制约,扶持自有石油企业、吸引国外资金已是我国经济发展必须重视的课题。

二、石油行业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我国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自有石油企业相应的扶持,并且保证了外商的利益,却还是没能够帮助我国的石油资源进行高效配置,起到税收制度应有的调控作用。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健全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1.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缺乏动态的调整

现在世界上的原油价格受到战乱、政治、金融等很多因素的影响,原油价格的规律难以用市场经济规律去预测。我国的石油行业税收政策不能针对原油的价格起伏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原油价格较高时石油行业获利较高,而在原油价格低迷时会严重制约石油行业的经营和发展。

2.石油行业税收优惠没有帮助提高资源利用率

我国政策上鼓励对一些非优质石油能源的开发开采,但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没有能给予投资企业以相应的、足够的支持。我国的石油资源中有大量的油田质量不能够达到盈利的标准,如果国家能够对这些资源给予税收优惠的支持,降低投资开发的成本,将为我国增加数字可观的石油产量。另外石油的开采有着周期性,当开采到了递减期后石油企业的利益在不断的下降,而我国石油行业的税收政策在整个石油开采时期都是一致的,没有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相应鼓励措施,这就导致石油企业为了确保自身效益而废弃甚至提前废弃低产的石油资源,转而开发新的油田,这在我国石油资源不充足的情况下更是极大的浪费了可用资源。

3.石油行业税收优惠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不够

我国对环境保护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但还是远远没有达到国际上工业化国家支持节能环保的标准,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方式单调、范围窄、力度小,在税收制度上也没有对环保和节能体现出足够的支持。

三、石油行业税收优惠的调整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进行行业调控的重要手段,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能够有效的帮助我国石油行业的发展,加大招商引资的支持力度,为我国石油自产量的提升以及外资石油资源的开发起到了扶持作用,有助于帮助我国合理的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了石油行业的环境保护。

1.税收优惠政策要有助于石油行业的发展

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鼓励加工业、服务业等投资少见效快的非生产型行业的发展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于能源以及农林、原材料等产业的支持力度有限。我国石油行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对我国的国家安全有着重大的意义。我国原有的税收政策注重帮助行业度过难关,却没有给予行业发展足够的重视,国家有必要针对现今石油行业的形势,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石油产业的需要,给予石油行业以切实的鼓励政策,加大国家对石油行业的支持力度,来确保我国的能源储备以及国家安全。

2.税收优惠政策要有助于加大石油产量

经济的发展依靠着科技的创新和资产的引进,招商引资是我国每个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石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能够吸引新的投资进入石油行业,并确保已投资石油行业的利益,来促进石油行业的稳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要注重加大对我国劣质石油资源开发的扶持力度,保证在税收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以保证投资企业的效益,这不仅可以提高我国的石油产量,更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要注重对外合作石油开采的扶持,以满足我国引进外资合作开采海洋石油以及陆地石油资源的需要,在吸引外资并对外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参照国际做法制定各项税务制度,解决纳税企业的税收问题,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外商合理的税收优惠支持,在共赢的基础上提高我国石油产量。

3.税收优惠政策要鼓励科技创新

我国以前的税收政策虽然一直都对科技的创新给予了一定支持,却单一的关注科技在生产中的运用而忽略了科技的开发和创新。国家近年来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加大了科技创新方面的支持,却仍需要注重对石油行业环境保护、石油开采、加工生产、节能等方面新技术、新应用上的扶持,在税收优惠的范围上、手段上进行创新,切实的加大国家对石油行业环保、节能以及生产技术的扶持力度。

4.国家要制定动态的税收优惠政策

单一的、固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应付市场经济的变化,难以有效的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调控作用,我国有必要对石油行业以及其他产业的税收政策作出动态的调整,让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满足更多的情况、适应更大的范围。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需要针对我国石油行业的具体利润情况来进行动态的调控,在整个石油行业发展形势一片大好的时期适当减少优惠政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在石油行业发展受阻、原油价格低迷的时候适当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对石油行业的支持帮助石油行业度过难关;另一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要针对石油企业在石油开采的各个时期建立动态的调控政策,在石油开采的初始和产量上升期等石油企业获利大的时期适当减少税收优惠政策,在产量的下降期等石油企业利润不断下降的时期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来满足石油企业的利益需要,尽可能更多的开采剩余石油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原有资源的浪费。

5.国家要注重石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规章多而且比较分散,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着很多不便。国家需要注重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将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法律文本给予其法律支持。个别纳税人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为自己牟利,政府一方面需要杜绝个别纳税人的不法行为,不给其以可趁之机;另一方面要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有效的落实,使税收优惠为石油行业的发展起到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四、总结

综上所述,石油行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制定并有效实施将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国家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需要针对我国石油行业的具体情况不断的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为石油行业的发展起到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7篇:税收优惠制度范文

采用实证分析法、归纳演绎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行业协会、税务机关以及科技、经贸、金融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走访和抽样调查,归纳梳理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税收法规、政策,指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提出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发展思路;产业性优惠;国际税收竞争

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有利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而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当前,我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善,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报告在充分调研及深入研究基础上,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构建了相关税收政策体系的发展思路,提出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的建议,对我国制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具有一定的实践和理论价值。

1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分析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将税收政策作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措施,还需考虑其正当性,而决定税收优惠政策正当性的首要要件在于国家希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达成目的具有公益性。其次,税收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不同产业间要素收入的比价关系从而使供给或需求发生变动,最终影响体现在产业结构的调整上。具体表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进步的成本和收益提供一定的保障,能够促使大量的社会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性特征也将会带动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效应,不但能为国家税收创造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制定更优惠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

2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梳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出台过许多优惠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主要体现在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绿色食品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地方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淘汰落后产品、产能等方面。此外,各地地方政府也出台过一些地方性的财税激励政策和措施。

(2)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展成效。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有力地促进各类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帮助企业应对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为我国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广东为例,2010年广东(不含深圳)软件企业已落实增值税退税企业335户,累计退税金额为3.4亿元。另据对广东省东莞市的调查,东莞市软件企业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仅2010年就有99户次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4528万元。税收优惠政策造就了软件企业创业初期主要利润的形成,也显著提高了企业的获利能力。据工信部最新统计数据,2010年我国共实现软件业务收入13364亿元,同比增长31%,产业规模比2001年扩大十几倍,年均增长38%。在全球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中,所占份额由不足5%上升到超过15%。

(3)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①税收优惠立法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法律位阶低。当前我国现有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类税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同时,现有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权威性、严谨性和稳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优惠作用的有效发挥。②税收优惠政策在范围、力度、制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窄、税收优惠政策受益对象存在偏差、税收优惠方式单一、偏重于事后奖励而事前扶持型优惠较少、税收优惠力度不够等方面。③缺乏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贷款担保、保险公司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科技保险等税收优惠政策。④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协调沟通机制的缺乏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困难,税收优惠政策的审办机制效率低下。

3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思路及基本框架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提出了以“完善税收激励政策”作为建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的指导思想。调整和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应确立公平、提高立法位阶、增强立法系统性、效率性、针对性等基本原则。要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换代为目标,不断完善税收政策。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保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立法的稳定并适时调整,税收立法应与国家税制改革总体规划相适应,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突出科学性,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重视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与世贸规则相协调,减少国际贸易争端。基于上述分析,报告从系统制定税法、完善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征管三个方面提出了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

(1)增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立法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结合税制改革方向,从总体上考虑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体系。在梳理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整合、改造,通过“修改”、“扩大”以及“增加新的优惠措施”,形成比较系统的优惠政策体系。

(2)完善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①改革流转税税制,从我国目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大多集中于所得税税种,而流转税优惠较少,这与我国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不相适应,因此,需指定具体的税收政策增强流转税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改革流转税税制。②优化、改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多体现在所得税税种上,但是政策存在着重事后优惠、忽视研发过程优惠,优惠手段较为单一,优惠门槛较高,政策设置并不十分符合产业特点等问题,因此需从各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改进所得税优惠政策。③建立创新型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几种类型,为了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应建立针对新兴产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④建立全面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制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企业研发环节会使用厂房和土地,而这些房产建造工艺较为复杂,原始价值高于一般经营用房。为了降低新兴产业的税收负担,应对其实行减免税。⑤完善激励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配套税收优惠制度,例如可以针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建立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以减少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资金向新兴产业投入;放宽我国民间资本准入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

第8篇:税收优惠制度范文

1.不符合国际税收惯例,不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 从形式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都是33%,但两套税法无论是在法律效力,还是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和资产税务处理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外商投资企业的窄税基、多优惠和内资企业的宽税基、少优惠直接导致两者实际税负的差距,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平均税负一直在10%左右,而内资企业则在25%以上。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法,既违背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税负、平等竞争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中国已经加入wto,外资企业将进一步进入我国,成为我国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也将进一步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企业所得税在内外资企业之间、地区之间实现统一提出了迫切要求。

2.税基界定不规范,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限制过严 税法对税基的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关系不协调,由于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在职能、目标和核算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近年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会计制度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且不断处于调整之中,而税法没有建立一套独立的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有些规定甚至在沿用老的会计制度,如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对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二是税法对界定税基的一些概念比较模糊,如对业务招待费、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都以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计算依据,收入净额和总收入是会计概念还是税务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有多大,并不明确。三是对内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规定过严,如内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广告性支出的限额、对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严格限定等,使得为取得应税收入而发生的许多费用不能在税前足额列支,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规律,也不利于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3.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不明确,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有效体现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内资企业的优惠比较少,且多属照顾性,或是替代财政支出性的优惠,税收优惠偏重于解决机制转换过程中的临时性困难,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引导不足。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效果偏重于鼓励吸引外资总量,不能有效调节外商投资的方向。二是税收优惠方式单一,政策效果不确定,容易引起企业偷税、避税现象。所得税优惠政策以直接优惠居多,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低税率。这些优惠措施,容易诱使企业通过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目前,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79个,已经生效的65个,而有税收饶让条款的国家只有30多个,我国给予外商投资者的低税率和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措施,外方需要在母国补缴税款,实际转化成了投资者所在国的税收收入,并没有使投资者最终受益。三是优惠政策的实施主观性、随着性大。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每年都有一些优惠政策以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加上各地区为了本地区利益,无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用减免税优惠政策作为招商引资广告,随意扩大优惠范围,越权减免税,采用地方税先征后还、即征即退等形式变相减免税,搞低税优惠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我国已经加入wto,这种有失公平、公正、多变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可能面临外国投资者的诉讼。

4.企业间税负差异过大,部分企业税负过重 我国现行税制对同一经济行为在各类主体之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性,尤其是在所得税上表现最为明显。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上市与非上市公司、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公司之间在适用税率以及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税收待遇不公现象非常突出。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所存在的上述弊端亟待通过所得税制改革来完成。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中国的税制改革不能脱离国际主流税制的发展方向,不能莫视税制的国际惯例,不能莫视税制差异对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所得税制的国际借鉴,对探讨我国所得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及趋势分析

1.企业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一是纳税主体的认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公司所得税,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国际上通行的是公司所得税类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以企业登记地或以实际管理机构或控制管理中心地为认定标准,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和有限纳税义务。

二是税基的确定。在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处理方面,在“不成文法”国家,如美国、英国等,会计准则通常是由会计师协会等民间组织制定,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差异也大,在“成文法”国家,因为会计制度以官方的法规为主体,应税所得和会计利润相当接近。

三是税率结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比例税率,有些国家仍保留累进税率,主要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企业所得税的大头由大企业缴纳,税率高了,小企业难以承受,税率低了,难以满足财政收入的需要。在比例税率的运用上由于各国货币制度、政府政策及所得税的地位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有的国家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如瑞典、意大利、澳大利亚等;而更多的国家实行差别比例税率,主要是对小型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较低税率。

四是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对存货的计价,许多国家都允许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之间选择,但要保持连续性。有些国家则明确不能采用后进后出法,如法国、韩国、新加坡、加拿大等,有不少国家还允许采用市价与成本孰低法,如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等。在折旧的提取方面,各国为了鼓励资本投资,纷纷放弃传统的“直线法”计提折旧,实行“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采用高折旧率对固定资产进行第一年基础摊销,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有的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摊提额规定可以大于固定资产原值,许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额外给投资者一笔税收补贴。

2.低税率、宽税基是国际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 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相继进行了所得税制改革,其主要特点是: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功能与作用,通过规范、完善和调整税收政策,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鼓励措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刺激投资,达到增加供给、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美国于1986年进行了税制发展史上涉及面最广、调整幅度最大的税制改革,以“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为政策目标,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美国公司所得税的基础税率实行15%、25%、34%三档累进税率,最高税率由46%降低到34%。美国的税制改革无疑对西方国家产生重大影响,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奥地利、新西兰、荷兰、日本等国,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以减税为核心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注: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国际税制考察与借鉴》,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在税率形式上,大多累进税率演进为比例税率,到1990年,除美国、荷兰外,经合组织的其余22个成员国都实行比例税率。在降低税率的同时,通过取消一些减免税优惠措施拓宽税基,如美国取消了净资本所得的优惠、股票回购支出的扣除、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等。

西方国家税制改革的结果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在降低,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所得的边际税率降低导致的税负降低,而是整个税率制度决定的税收负担降低。因为,一方面是当代各国经济的开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当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与政府目标是增强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保护本国企业的发展,再一方面,公司所得税是直接对资本的投资所得征税,与投资报酬成消长关系,所以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解决本国的就业和经济增长问题,都竞相降低公司所得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几大原则性问题研究

1.企业所得税的功能定位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的设计、优惠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回避一个基本问题,即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它涉及该税种在组织收入中的功能定位,还涉及该税种在调节经济中的功能定位。企业所得税在一国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多大为合理?企业所得税能征多少,既要看流转税已经征了多少,后面的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种还要征多少,相互间需要衔接配合。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水平、政府对公平效率目标的侧重点以及对经济管理模式的选择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占一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不同的税种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有着不同影响,一般认为,选择性商品税和差别商品税是非中性,会影响资源配置,所得税和统一商品税是中性,不会扭曲资源配置。但是,中性的税收不一定有效率,非中性税收不一定无效率。如果一个社会市场功能十分健全,不存在垄断,不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那么非中性税收只会妨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现实情况是存在垄断,存在产品的外部效应,需要政府的经济调节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这时,起矫正作用的非中性税收是有效率的。政府运用所得税税收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发挥调节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通过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投资报酬率,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而各国所得税制度和税负水平的差异,使得低税负国对资本、技术、劳务、人员等资源产生高吸引力,影响资源在国际间的流动。由此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需要在与整个税收体系的协调中设计税负水平,从国家的经济政策导向出发设计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的原则性差异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都是企业收益额。但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会计利润的计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它的服务对象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的经济利益人,应纳税所得额依据的是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法条款,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其功能是直接调节征纳双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两者对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对收益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存在差异。确定应税所得的原则与会计利润存在某些共同之处,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但也存在明显差别:一是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和不得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按税法计算应税所得;二是税法有限度的承认谨慎性原则,而强调确定性原则,如合理估计的或有负债允许在计算利润时扣除,而不得在税前列支。三是会计利润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实质时,应以反映经济实质为原则。这时会计利润的计算融入了人们的主观判断,从某些意义上修正了确定性原则。而确定应税所得时,有时更侧重于形式的规定,如计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确认,税法必须以某种标志性的凭证取得为依据确定是否计入当期应税收入,是否允许税前列支,这也是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客观要求。四是税法强调合理性原则。税法规定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标准和对关联交易非公允价格的纳税调整实际上是对会计利润确认原则中实际成本原则的修正。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企业所得税法的设计,既要注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衔接,又要体现税法的相对独立要求。

3.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标与原则 一是充分重视税收优惠在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也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wto组织和制度的构建以尽量不干预市场机制运行为宗旨,同时,wto也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对外贸易的干预和对本国产业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我们在履行对wto成员国承诺义务的同时,应充分利用wto规则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例外条款和优惠待遇,培育和提升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区别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的不同功能。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都能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但两者又发挥着不同的功能,由于税法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时效性强的政策鼓励适宜使用财政支出形式来解决。三是注意税收优惠要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和制度调整的适应性问题。

四、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政策选择

1.关于税率的选择 目前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来说是偏高的,应当适当降低,但从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看,不应使企业所得税的总量下降,企业所得税收入规模过小,会导致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空间非常有限,不利于所得税政策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应与国际水平,尤其是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我国周边14个国家或地区,10个国家(地区)的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在30%以上,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我国应取中等偏下水平。综合上述因素,企业所得税税率应在25-30%为宜。

2.合理确定税基,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和范围,统一资产税务处理的方法和标准 建立一套完整的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基确定原则,税法应对计税收入的确定、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统一、独立的税法体系。具体来说:

一是计税收入的确定。由于会计利润旨在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理应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而纳税义务的发生,直接引起企业的现金流出,本着税收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顺应企业发展规律,建议在应税收入确定时,适当兼顾收付实现制原则。如对应收未收的销售收入、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等项目,可以在限定条件下适用收付实现制。这里的限定条件很重要,如对金融企业超过规定的期限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才按实际收到利息计算应税所得,对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部分,金额较大的,可按期分摊计入应税所得。

二是提高内资企业税前扣除标准。办法是与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靠拢。如取消计税工资,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在融资利息方面,对不同的借款形式,如发行债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等,只要是合理合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选择的筹资方式,其发生的利息支出,理应得到足额补偿,不宜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加以限制,但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利息水平应加以限定。

三是规定对资产的税务处理。调整对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政策,在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上采取更灵活优惠的措施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的实际有效期限将越来越短,原税法规定的不得少于十年的摊销期限应该调整;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一律规定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不合适。

3.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和调整 一是调整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税收优惠政策应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体现鼓励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此,税收优惠应从原来的地区性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税收优惠,考虑到产业政策具有政策性、时效性强的特点,税法只对税收优惠的原则加以规定,具体应由国务院结合国民经济发展纲要和产业政策制定,并适时调整。

二是减少税收优惠,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对原有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加以清理,取消政策目标不明确以及已经不合时宜的临时性优惠措施。如对发展第三产业、乡镇企业的税收优惠,对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转由财政支出解决;取消地区性优惠税率;取消不符合wto规则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产品出口企业的特别减税措施。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是否需要启动现在应该取消的经济特区所采用的“避税港”模式,值得商榷。

三是实行税收优惠形式的多元化。税收优惠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多种优惠措施并举的多元化税收优惠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应关注税收饶让条款,让投资者能真正享受到我国所给予的税收优惠。

四是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性调整的适应问题。两法合并,必将带来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调整,直接影响投资收益水平。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延续性,为经济主体提供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需要安排制度变迁的过渡性措施。如对原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对外商投资企业取消特定地区税率优惠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超税负税收返还的过渡性措施等。

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不是简单的两税合并,而是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过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与财政体制与财政政策的整合,需要与其他税种的相互协同,需要税收征管的配套改革。而所得税制的改革又伴随着经济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企业将面临税收环境的制度性变迁,并引起企业主体行为的适应性调整,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方方面面。

【参考文献】

[1] 沈玉平.所得税调节作用与政策选择[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

[2] 唐腾翔.比较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第9篇:税收优惠制度范文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相关概述 

关于小微企业,国内相关税法条例中又将其叫做小型微利企业,其界定标准集中表现在:第一,对于工业企业,资产总额在3000万元以内、从业人数小于100人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的企业,可称为小为企业。第二,对于非工业企业,若在资产总额上保持为1000万元以内,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以内,这类企业也可叫做小微企业。需注意这种界定方法主要从税法角度着手,而从广义角度出发,不同行业企业在标准上也极为不同。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强调我国经济发展以中高速增长为主,不断缩小城乡区域差距,并注重以创新驱动为主。而这种新常态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需依托于小微企业。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其通过简化税制、减免税收、公平税制以及税率的降低等,有利于推动小微企业的快速发展[1]。 

二、税收优惠政策在小微企业中落实的问题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不可否认其对小微企业的发展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如纳税成本的降低、技术创新的突破、融资难题的解决等,同时对于税收部门自身也可在征收成本上进行节约。然而实际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极大程度上导致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 

(一)从税收征管角度 

小微企业在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需注意做好相应的认证与申请工作。但从较多小微企业实际情况看,其在基本信息情况上多处于缺失状态,如实际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这样在申请过程中便会受到极大的阻碍。加上小微企业多以核定征收方式为主,这与税收优惠政策中提及的查账征收要求相背离,导致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另外,小微企业在实际申请税收优惠政策中,由于包含的内容较多,如营业税、增值税以及所得税等,这样需经过多个部门审批,申请成本较高,影响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二)从税收制度角度 

税制方面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第一,政策导向性较差。从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情况看,其多以经济性质或区域市场情况为依据,未能立足于中小企业发展现状,这样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很难真正起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融资的作用。第二,税收优惠力度较小。通过以往学者研究发现,对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往往将2万元作为起征点,超出部分将全部缴纳,此时税收优惠政策仅能覆盖2%个体工商户,而在这一临界点附近业主则难以享受到优惠,这就会产生税负不公平问题出现。除此之外,收税优惠方式单一问题也较为凸出,较多间接税收政策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并未实际落实。 

(三)从税收立法角度 

在税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表现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不完善、政策连续性缺失等方面。如在体系方面,较多政策落实中多以散落形式呈现,不具备较强的稳定性,且在落实中也没有相关法律作为保障。再如政策连续性方面,较多优惠政策多具有应急性、临时性特征,这样容易使小微企业出现“短期行为”,一旦优惠政策结束,便会采取解雇员工等措施,既影响企业长远发展,也会使国家税收资源大量流失[2]。 

三、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的相关建议 

针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求优化税收征管,可考虑将税收优惠政利用多渠道进行宣传,采取定期培训方式,使小微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更为深刻。同时,需对办税程序、办税手段上进行简化,如在办税方式上可引入“一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等方式。其次,应在税制改革步伐上加快,如对于创业起步阶段的企业,可考虑采取“零税率”方式,使小微企业初期发展中资金短缺问题得以解决。同时,需在地流转税优惠额度上进行提高,且对间接优惠制度进行完善,包括相关的融资税收优惠、投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转型升级税收优惠等。最后,对于税收相关法律也需不断完善,可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条例,适时将切合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进行完善,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保障。除此之外,小微企业自身也需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如在财务管理人员素质方面等,确保能够真正将税收优惠政策引入到企业中[3]。 

四、结论 

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是推动经济新常态下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实际落实过程中,应正确认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基本内涵,立足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完善策略,优化税收征管、加快税制改革并在相关法律上不断完善,这样才可真正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