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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税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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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社会保障税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社保基金;费改税

中图分类号:D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9007402

1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它主要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强制储蓄形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1.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

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1.2有利于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

社保支付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才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

1.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1.4对社会保障税实行收支分离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障税的健康运行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形成社会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别独立的科学管理系统。

1.5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

目前,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制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成为了各国除所得税外的第二大税种,我国依国际惯例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收协议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协调国家之间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及本国居民的权益,促进国际间的开发与交流。

2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条件分析

2.1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立法依据和制度基础

“九五”期间,社会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条例和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征缴力度,基本上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改革和实践,为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2.2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国际经验借鉴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世界范围内70%的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社会保障税还是头号税种。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税税法,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呈现出以下共同的几个特点:社会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规范,实施规范化、制度化,依法筹资,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比较广,纳税人包括本国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和农民;社会保障的项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税率是从低到高,其税负随生产发展而调整,并与政府、雇主、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分开,税务机关征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范畴,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收、管、用相分离,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目前凡是实施了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政府基本解决了无法支付国民安全、保险资金的困扰, 人民对缴纳税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养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会保障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深入地总结西方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和实践,汲取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使我们在费改税过程中少走弯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收体制。

2.3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充裕的税源支撑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分配杠杆逐渐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私人收入积累也有了一定规模,物价相对稳定,,工薪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工薪阶层已具备了一定的纳税能力。另外,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改组等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完成了三年脱困目标,基本上具备了纳税能力。而且开征社会保障税,“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都成为纳税人,使得国有企业的税费负担相对以前有所减轻,有利于改善其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竞争地位,再者,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全体公民都希望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因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所以在目前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前景广阔的情况下,他们也有能力负担社会保障税。

2.4社会保障税实施有较成熟的征管条件

(1)征收机构和人员已经到位。直至今天,地方税务局有着近十年的征收社会保障费的经验积累,拥有遍及全国、组织严密的征收机构和一支专业较强、素质较高、善打硬仗的征收队伍,保证了社会保障税开征的运作筹备工作顺利进行。

(2)税收征管水平有保障。税务系统通过长期的实践,初步构筑起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税收监管网络,加强了对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检查,有效防止申报不实和逃、避税现象。

(3)成功的实践经验可借鉴。地税部门通过长期基础性管理工作,探索出一套“征、管、查”一体化、运作有序的社保费征管模式,取得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并积累了征收经验。

3社会保障费改税前景预测

3.1社保基金的征缴率明显提高

当前由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费仅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种准备,其实质仍然停留在“代征”的性质上,因此还不能完全推测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的征缴率情况。但毫无疑问的是,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地税机关征收社保基金的征收主体地位更明确,执法刚性更强,社保基金征缴率将超过当前“代征”社保费的情形。

3.2社保基金的征收成本明显降低

一是社会保障税的征缴范围、计税依据等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有较一致的方面,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较深入的了解,除必要的票据印制和管理费用等成本外,可以大大削减人力、物力支出;二是税务机关有着严格的管理机制和较为完善和征管手段、方式、方法,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而规模越大、集约化越高则相对成本越低,这是一条基本的成本管理法则。从当前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成本来看,一方面可与过去社保部门的征收成本对比,另一方面也可推测将来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成本。

3.3社会保障税将成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制度保证

首先,社会保障税的最大特点是社会化,它将“企业人”,转化成“社会人”,将职工保障责任由企业转向社会保障体系。所谓“社会保障”就是改变小团体保障,对于中国来说就是改变企业保障,保障体系只有独立于企业之外,才可能具有社会共济的性质。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调整,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必须与劳动力结构调整相伴而行。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调整的是国有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劳动力结构的调整。其次,社会保障税在经济上的可持续性,不仅仅是为了处理短期的支付危机,而且从制度设计上为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长期资金平衡问题提供了保证。

3.4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经济生活的利好消息将刺激消费需求

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形式,由收费改为征税,不仅仅是简单的形式转移,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都是一个巨大的利好消息。人们的消费需求有着天然的层次性,安全需要是最低层次的需要,如果这个层次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其他需求只能是奢谈。现在我国的个人存款高达7万亿元,人们紧守个人存款这道“最后防线”不松,原因就在于此。解开需求不足这个结,关键是给消费者一种安全感。经济低迷、机构改革、下岗分流,许多人对预期收入心中没底;同时,个人预期支出明显增加,医疗费、保险、住房、教育等都得切实考虑。建立强有力的社会保障体系,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不用“扬鞭”,居民存款自会“出笼”。消费是刺激经济增长的三大动力之一,而且是最终动力,消费增长了,何愁经济不随之增长。这种增长是一种生态增长,是以社会福利提高为基础的增长,而非那种人为的以巨大的投资浪费为代价的增长。

参考文献

[1]梁学平,陶韬.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之必要性及其发展趋势[J].财会研究,2000,(8).

[2]成思危.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3]汝信,等.200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第2篇:社会保障税范文

关键词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税 缴费

一、社会保障税在社会保障支出收入中的地位

目前,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不宜开征社会保障税, 其主要依据即开征社会保障税后, 社会保障税收入仍无法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笔者认为, 能否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并不是判断社会保障费应否改为社会保障税的主要标准。因为在各国的实践中, 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唯一来源。从世界范围来看, 目前各国社会保障收入主要来源于社会保障税或费、政府的预算拨款( 即政府的一般税收)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以及各种形式的捐赠。因而, 除少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 如德国) 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 可称之为完全保障型社会保障税) 外, 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 可称之为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税) , 个别国家( 如加拿大) 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不足50%。

保完全保障型社会保障税容易体现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与其应得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 符合效率要求。同时, 这种方式也使得政府为社会保险筹资与政府其他职能分离开来, 这种分离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在财政上的监督。但其缺点是, 工作在未被社会保险所覆盖的行业中的人们将不能享受福利, 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拥有很多非正式工作、大量个体户或农村经济的国家而言, 将有很多人得不到社会保障。相反, 部分保障型社会保障税主要靠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支出, 因而社会保障计划对每个公民来说是自动实现的。在该模式下, 享受到福利计划的公民范围扩大了, 即政府通过预算拨款为每个公民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缺点是一般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与其所受福利之间没有特别的联系。因而人们往往希望能够向政府施加压力, 通过预算拨款来实现福利的增加, 而不是提高纳税额。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税的效应界于上述两者之间。它既不像完全保障型社会保障税那样严格强调社会保障税收入与社会保障支出的对应性, 也不像部分保障型社会保障税那样强调社会保障税的再分配功能。这体现了各国政府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所做的一种权衡。

因此,中国更适于采用基本保障型社会保障税。这是由于一方面, 近年来我国企业经济绩效滑坡, 在职职工工资有时都难以确保, 征收上来的社会保障税无法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资料, 目前仅全国540 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口就达50 亿元以上, 全国养老保险基金2001 年的收支缺口也将在100 亿元以上。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 社会保障费改税后, 收入不会有大幅度地增加, 这就必然要求用一般税收等其他方面的资金予以弥补。但另一方面, 根据目前我国财政状况, 预算拨款也不会太多, 社会保障税必须占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绝大部分。否则如果以一般税收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主体, 首先从总量上无法满足需求, 其次还会破坏个人所缴纳的税费与其所享受到的福利之间的对应关系, 从而使中国政府面临更大的压力。

除用一般税收弥补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外, 还可将一部分国有资产拍卖收入转化为社会保障收入。这主要是由于过去中国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 社会保障费用没有包含在工资之内, 而是国家预先扣除, 直接变成了新固定资产投资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因此国家理应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拍卖收入划归社会保障部门。当务之急是应尽快设计出比较合理且易操作的国有资产减持方案。

二、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

如何设置承保项目和承保对象, 是中国社会保障税的又一基本问题, 社会保障税的设置方式涉及到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以及适用税率的设计安排。世界各国保障税的设置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以瑞典为代表的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的项目型社会保障税、以英国为代表的按承保对象分类设置的对象型社会保障税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按承保对象与承保项目并存设置的混合型社会保障税。

项目型社会保障税能够使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 专款专用, 返还性非常明显, 而且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也就是说, 哪个项目对财力的需要量大, 哪个项目的社会保障税率就提高。其主要缺点是各个项目之间财力调剂余地较小。对象型社会保障税可以针对不同就业人员或非就业人员的特点, 采用不同的税率制度, 便于执行。比如对收入较难核实的自营人员和自愿投保人采用定额税率, 征管阻力较小, 对个体或独立经营的营业利润按一个比率征收也十分便利。但是征收与承保项目没有明确挂钩, 社会保险税的返还性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混合型社会保障税的适应性较强, 可在适应一般社会保险需要的基础上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行业实行与行业工作特点相联系的加强式社会保险, 还能让特定的承保项目在保险费收支上自成体系。该模式的缺点是统一性较差, 管理不够便利, 返还性的表现不够具体。中国农村人口众多, 城乡差别较大, 加之户籍管理严格, 因此笔者认为, 应以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为宜。即对于除个体劳动者外的城镇劳动者, 根据不同保险项目支出的需要, 按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 分别确定一定的比率从工资或薪金中提取。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发展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设置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 等到经济水平进一步发展后, 再逐步增设其他项目。在目前欠缴社会保障费的企业比率较高的情况下, 这种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 专款专用, 返还性非常明显的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有利于减小征收阻力, 使社会保障税应收尽收。此外, 采用这种模式还可以根据不同项目支出数额的变化调整税率, 以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对于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占总人口比重较大的农民采用按各地区收入不同而略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征收,可以相应降低征管成本。

参考文献:

第3篇:社会保障税范文

社会保障缴费与一般税收制度趋于一致,通过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使社会保障筹资手段与技术同社会保障的作用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为了提高征管效率,一些国家出现了将征税与征集社会保障基金合并的现象。正因为这样,目前国际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40多个国家中,有80多个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对我国而言,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进一步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中心环节。开征社会保障税,放弃传统的社会统筹方式已是大势所趋。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同其他体制改革一样,均被纳入经济体制改革之列。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就是从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换,而转换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体制,核心问题是最大限度地与企业职能分离,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而实现这一日标的最佳方式似乎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实质上是居民长期储蓄余额的存量,而社会保障税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的居民长期储蓄(构成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部分)。实践证明,现收现付式的运营模式无法长期有效的运行,目前世界上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几乎都面临困境,在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我国社会保障运营模式改革发展的需要。

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纳税人从世界各国执行的结果来看,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都很广。即只要在本国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人,都是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是全体工薪者和自营人员。不过,社会保障税同其他税种有一点不同,就是其税负一般要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失业保险税除外,只由雇主负担)。如美国的社会保障税按雇员全年领取或雇主全年对每个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目前税率为15.02%,但由雇主和雇员各负担一半。在经济发达国家中英国是实行高福利制度的国家,这使其社会保障税体系比美国更完善。英国对雇员征收国民保险税,此税是英国最主要的税种,纳税义务人包括雇主和雇员,前者为工资总额的8.75%,后者为5.75%。1987年后,英国政府对国民保障税进行了相应改革。将雇员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部分,适用不同的税率,前者每周32.5英镑以下免税;超出32.5英镑到235英镑的部分,雇员税率6.85%,雇主则为6.35%;235英镑以外部分不再征税。此外雇主还要缴纳1.5%的国民保险附加税。对后者,雇员税率为9%,雇主为10.54%。

结合国外经验,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所有将被纳入到社会基本保险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企业、三资企业、个体私营单位、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课税对象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以及自营人员的事业收益额。首先,通常附有高应税限额的规定,即它不是全部的工薪收入额,而只是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薪收入额课征。如英国税法规定,纳税人缴纳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以每周105镑为限,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征。其次,不允许有宽免或费用扣除,即它不像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对象那样,可以从总额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或可扣除一些个人宽免项目,而是把工薪收人的总额直接作为课税对象,因而不需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计算过程。最后,不包括纳税人除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资本所得、股息所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计入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所以社会保障税的税基小于对综合收入课征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结合我国国情,由于我国工资制度改革的相对滞后,相当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实际工资性支出和个人工资性收入以实物收入和灰色收入形态存在,因此,对以货币形式存在的奖金、津贴及超过一定限度的福利收入(包括实物)也应并入计算依据。

税率社会保障税率的高低是由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额大小决定的。过去几十年来,由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额在逐步扩大和增加,社会保障税率也有上升的趋势。如美国现行工薪税率为15.3%,超出最初水平5倍还多。英国在20%左右。至于社会保障税率采用比例税率还是累进税率,则视各国国情而定,但大多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韩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初期只设置少数几个税目征税,对农民、渔民不征税,后来随着向中等收入国家的迈进,开始对农民和渔民征税,并逐渐提高了税率。

从当前我国国情出发,为了便于管理,可考虑实行分项比例税率,不同的税目设计不同的税率,具体税率的高低可视保障项目的支出需要而定,兼顾规范性和灵活性的要求,在全国税率大体一致的前提下(建议税率可定为25%,其中企业缴纳20%,个人分担5%),允许各省市有3%-5%左右的浮动幅度。

课征与管理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课征法。即通过雇主这个渠道课征,雇员所应负担的税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他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障税,则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在我国,具体按属地原则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后的税款纳入同级国家财政预算,再由财政划转到社会保障机构,专款专用。

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政策建议

构建既公平又有效率的社会保障税制度社会保障税的设计应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第一,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缓解失业和下岗问题,增强社会责任感。众所周知,我国城镇失业保险覆盖率极低,且仅覆盖正式职工,即不包括农村就业人员和城镇非职工人员。目前国家用于失业保险金的经费占GDP的比重还很低。具体比重见图1所示。

社会保障税的一部分将用于保证失业和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补助,使失业者和退休人员可以满足最低的生活需要,也使在职职工有一定的安全感,从而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的作用。第二,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第三,将该税的征收所得用来支付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为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提供了应有的物质基础。第四,有助于实现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项目的费用由企业、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合理负担。如从企业角度看,有助于减轻其负担,也有助于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

应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稳定器”和“安全网”。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不仅缺乏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法,也没有将保险资金列入预算内管理,而且由于保障资金的筹集实行“按地区、分行业、定单位”的办法,各地保障项目多少不一,资金筹集标准高低不一,资金管理分散,筹集成本高,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监督,普遍存在资金浪费、挪用现象,无法做到专款专用,难以满足保障支出的需要。对此,较现实的解决办法就是参照国际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开征社会保障税。近年来,山西吕梁地区财政局把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列为财政改革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积极创造条件试编社会保障预算,且在启动“社会保障预算工程”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向中央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其中最关键的一条就是:积极推进以税代征办法,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

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是社会保障税设立、开征的法定基础和先决条件,即要通过法律和制度规范市场、政府和社会在社会保障和社会安全领域的责任。我国目前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尚需完善。在我国除1953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可视为社会保障立法外,还没有第二部社会保障法律。2007年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条件仲裁法》,审议了社会保险法草案,健全了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领域立法的一大突破,但作为与现行《劳动法》相配套的《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却尚未出台。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滞后,使其不能成为制定社会保障税法的母体法规基础。

社会保障的内容因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异从国际社会来看,尽管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层保障同时存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及国情的不同,各国社会保障内容与范围有很大差别。在发达国家,特别是所谓的福利国家,如瑞典、英国等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障对象遍及公民,保障项目贯穿人生的各个方面,如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庭津贴、住房补贴、职业培训、公益性社会服务等,社会保障项目十分广泛而全面。但由于受经济制约,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项目相对较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层次也在逐步提高。事实上,即使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其社会保障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也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发展和扩大的。

由于我国尚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较低层次,而人员的基数过大,从长远看,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障税部分最终将全部转嫁到劳动者身上,因此,应注意社会保障项目、范围、标准的确立必须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我国国情出发,低水平保障应成为我国长期坚持的原则。结合我国现行的统筹项目,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当涵盖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尤其是作为新社会保障体系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他如工伤、生育、住房等保障项目可待条件成熟后开征。

社会保障税功能的定位社会保障税功能应定位在减少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地位不平等,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上来。2008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保障税开征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证基金及时充足地缴纳与规范合理的使用,本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不缴纳者不受益,缴纳项目及缴纳数额的多少与受益项目及受益程度相对应。

第4篇:社会保障税范文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是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社会保障税范文

关键词: 社会保障制度  费改税  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必要的组成部分,其实质是经济保障。如果没有充足、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那么社会保障制度不过是一纸空文。但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保障对资金的庞大需求,大量的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保障费,1998年企业欠缴318亿元,1999年则高达388亿元,各地平均收缴率为90%,个别地方仅为72%.这种情况的出现必将成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绊脚石。因此,为了使社会保障有必要的资金,国家应尽早开征社会保障税,这样就可以将社会保障“费”改成“税”,强化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本文结合一些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试图对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税制基本框架和具体构想作一些研究和探索。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两个重要原则,社会保障实施的范围越普遍,越能体现出公平性。而且根据“大数法则”,参加社会保障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大,抵御风险的能力也越强。因此,社会保障税的实施范围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不分城市和农村,不分行业和部门,也不分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应尽可能地将条件具备的各类劳动者确定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当然,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都很难做到筹资和支付的普遍性。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还比较低,不可能很快实现普遍征收社会保障税,只能逐步进行。

(一)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员均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应使我国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职工都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

(二)从理论上讲,对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税实际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似乎并没有意义

从国外的情况看,英国、比利时等发达国家对公务员都实行一套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财政直接拨款,现收现付,日常管理也由财政部负责。美国则对政府公务人员同样征收社会保障税。我国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公务员运作系统,机关和实行全额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是由国家支付养老和公费医疗费用的。但正是这种“国家统包”型办法是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动因之一,而且在市场经济下,上述人员也会面临失业问题。因此,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保持税制的规范性和公平性角度出发,应该把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不过其税款可以从预算经费中列支,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

(三) 我国与西方国家国情存在的一个重大差异就在于,农业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80%以上

使广大农民享受到社会保障是新世纪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不可不考虑到农村居民。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极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在筹资和支付水平上应体现出一定的差异。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仍然非常低,多数农村居民收入偏低,承受能力弱,相对于城镇社会保障改革的进度而言,农村社会保障仅局限于部分富裕地区试点阶段,家庭保障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障筹资制度还需要很长的时间。

二、关于计税依据的确定

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是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和自营人员的事业纯收益额。其基本特点是:工薪收入是否包括各类奖金和补贴,视不同国情而定;工薪收入通常有最高应税限额的规定,也有的国家规定有最低免税限额;不允许有费用扣除,不包括资本利得、股息、利息所得等;个体自营者的计税依据的核定方法灵活。

我国的社会保障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既应当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又应体现我国自己的特点。

首先,社会保障税是一种具有返还性质的目的税,每个人的税金缴纳应与其享受的社会保障利益相匹配,同时考虑相对公平税负的要求。从社会保障的收益来说,高收入者的自我保障能力较强,从社会保障中获得的收益少或者根本无需收益。而低收入者则可能更多地依赖社会保障。因此,高收入者往往是社会保障的奉献者,根据公平性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对高收入者设置免征上限,而对于收入较低者,只要其收入额超过最低生活标准一定限度,都应征税(但需要注意税后所得与最低生活费标准的衔接)。

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障税的征缴与现行社会保障费的征缴相衔接,具体计税依据的制定基本可以参照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所规定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企事业单位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会保障税课税对象。但是应对缴税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因为目前企事业单位通过瞒报、漏报工资基数逃缴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比较严重。据统计,1999年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工资与1998年相比降低了5.7%(下降54.5元),而1999年的平均工资增长了11.6%.为了保证社会保障税的收入来源,应把工资外收入规范化、货币化,列入缴税工资基数。

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时,对国家公务员、由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应相应调整,因为这一部分人员原来的工资总额没有包含社会保障支出。这一类人员的工资总额应为: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等,其中计时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基础工资等。

对于自由职业者而言,由于确定全部劳动报酬的难度较大,根据专款专用和收益对等的原则,应以他们获得的毛收入作为征税对象,以扣除规定的标准、照顾项目后的余额作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

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工薪收入者的计税依据,原则上应按一定时期内的营业额扣除一定的费用据实核定。但由于确定他们的全部劳动所得难度较大,可授权征收部门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限度以内确定,或者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以他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所得额作为课税对象。

三、关于税目的确定

目前,关于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征收方法,国务院已经下发了统一性文件,这三项保险对社会经济影响最大,其改革在各地进行得也最为广泛和深入。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仍仅限于部门出台的试行办法,多数地方尚处于试点阶段,加之这些保险行业性特点较强,覆盖面远没有上述三种保险广泛,故暂时不应将其作为税目的待选项目。

鉴于上述情况,有人主张社会保障税应按照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分别设置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不同项目。应当说,这种意见考虑了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相对应,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近期内开征若干个社会保障税目,每个纳税人势必都要根据不同的税目分别申报缴税,税务机关也要根据不同的税目分别征收入库,缴税手续和征收程序都比较复杂,从方便纳税和简便征收原则出发,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只设置一个税目,即“城镇社会保障税”,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将应征税款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

但是,考虑到征收社会保障税应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可以在“城镇社会保障税”税目下设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税”、“基本医疗保障税”、“失业保障税”和“其他”四个子税目,其中“其他”子税目为预留子税目。这样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可以统一征收“城镇社会保障税”,简化征税手续;而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分别填写三项子税目的金额,以便于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社会保障税使用效率,避免因各类基金搅在一起不好控制管理和产生挤占、挪用等问题,而且也为以后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体制打下基础。

四、关于积累模式的选择

在确定了以开征社会保障税方式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后,还应考虑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方式是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还是部分积累式,以便进一步确定具体税率。但是,实际上,在社会保障税的几个子税目中,只有城镇基本养老税目涉及累计模式的选择问题。因为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世界各国的实践上来看,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都遵循“收支平衡原则”,一般不需要实行积累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可。而养老保险由于会面临未来人口老龄化的支付高峰,因而,往往强调实现一定程度的积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养老保险长期奉行现收现付制,但从其发展历程看,随着这些国家逐步进入老龄化,则不得不依靠缴费率的屡屡提高来支付不断增长的养老金支出,从而使养老保险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之中。英、美等国家早就注意到这一问题,从政策上积极鼓励各种补充保险,甚至不惜实行强制性补充养老保险,其实质就是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积累制过渡。

我国目前在养老保障方面面临着极为严峻的形势:一方面,由于体制的原因,国家对“老人”和“中人”欠下的巨额养老金负债需要偿还,而财政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只好依靠目前的在职职工负担一部分;另一方面,我国正在进入老龄化国家之列,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1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2%,而老龄化社会的临界点是60岁以上人口比重为10%.面对这种形势,如果养老保障实行完全积累制,在职职工将难以承受过重的双重养老负担(据劳动部养老保障课题组测算,社会保障税税率要达到工资总额的33%以上才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因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税目实行部分积累制将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五、关于税率的确定

(一) 从世界各国实行的社会保障税制情况来看,有两种税率制度可供借鉴

1.均一制,即均等税额制。均一制是指不论被保险人收入的高低,一律缴纳同样数额的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采取均一制的国家只有英国、爱尔兰、马耳他等少数国家。如英国,对参加“老年、伤残、死亡社会保险”的独立劳动者,每周一律按3.4英镑征收社会保障缴费;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工作人员,每周一律按3.3英镑征收。这种办法计算方便,征集简便,但是由于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负担同样的保险缴款,低收入者的负担就要比高收入者的负担重,有违社会保障互助合作的原则,而且违反社会保障保证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原则。有鉴于此,英国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对年利润在3150~10000英镑之间的独立劳动者,除每周征收固定缴款外,还要加上利润的5%;对一切工薪劳动者负担的比率均改为按薪资比例制计算。

①就是采用这种方法。由于当时保险范围不大,被保险人的收入差别不大,所以当时没有作别的限制性规定。但后来随着保险范围的扩大,被保险人的薪资收入相差悬殊,又产生了累进费率制。薪资比例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固定比例制:不论被保险人的收入高低,一律征收统一比率的保险费。如意大利的老年、伤残、死亡保险,被保人一律按收入的7.5%缴纳保障缴款,雇主按薪资总额的16.95%缴纳。

(2)等级比例制:先将被保险人的收入划分为若干等级,然后再就每一等级规定一个标准收入,最后以每一等级的标准收入为基础,按规定的统一比率计算保险缴费。如印度的疾病与生育保险,被保险人的工资分9个等级,均按每一等级标准工资的2.25%缴款;雇主的薪资也分9个等级,按薪资总额的5%缴纳。 菲律宾的疾病生育保险也是采用这种方式。

(3)累进费率制:对保险税的收取比率将随着被保险人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渐提高,亦即对低收入者按较低的比率收取缴款,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比率收取。如匈牙利的老年残废死亡保障,对每月工资在1800元以下者,税率为3%;每月工资在1800元~3000元者,税率为4%;每月工资在3000元以上者,税率为5%,以后每超过1000元加提1%,至10%为止。

(4)累退税率制:对个人收入规定一个限额,对收入中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征收社会保障税。这样,从缴纳的保障税与个人收入的比例来说,收入越多,缴纳的保障税在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形成个人税款的累退制。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用了这种方法。如法国的年金保险及失业保险、美国的年金保险、疾病与生育保险等。一般在对征收保险费的计算基数规定最高限额的同时,对给付津贴的计算基数也规定一个限额,而且往往是相同的。如美国在1981年对老年、伤残和遗属年金保险的交费和给付都规定了同一个计算基数的限额——19700美元。

(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考虑,社会保障税制应采用累退税率制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税税率。虽然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适宜采用部分积累模式,但随着改革的进行,将逐步向完全积累模式转变。为了保证养老保障税目的税率稳定性和给完全积累模式做准备,可以根据完全积累模型计算这一税目的税率。但可以从这一税收收入中取用一部分资金,而将另一部分资金纳入积累基金中,当然取用资金的比例应逐渐减少。

完全积累模式的基本原理是:根据纵向平衡原则,在对人口、工资、物价、利息等社会经济指标进行宏观测算后,将被保险人在享受保障期间的总费用按一定的提取比例分摊到整个投保期间。

现假定:m为投保人的投保年限或工作年限;

n为投保人退休后养老金的支付年限;

w为投保人开始工作时的年工资总额;

q为投保人开始年度的养老金给付额;

c为投保人投保期间不变的养老保险费提取率;

k为投保人工资的年平均增长率;

i为已提取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

m为投保人退休时已积累的基金总额。

再假定:支付的费用中只包括养老费用,不包括管理费、医疗费等其他费用;不考虑支付期间年金的调整因素。

这样,基金的提取过程及计算公式将是:

基金的支付过程及公式是:

按假定,投保人领取n年养老金后即死亡,故有:

现假定我国居民参加工作时的平均年龄为20岁,60岁退休,参加工作时的年收入为w,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为7%,退休时按其最后一年的工资水平的60%发给退休金,再假定平均寿命为80岁,基金的年平均增值率为8%,则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的税率应为:

由解可知养老保障税税率应为该职工同期工资的12%.

以上是假定投保人退休后在领了养老金的年份里,都一直按退休时确定的同一绝对金额水平给付,但实际上做不到。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升及全社会收入水平的提高,给付水平需要不断进行调整,所以费率会相应发生较大变化。

现假定给付期间每年的物价指数为p,且假定养老金给付额随物价指数变动自动调整,那么年金的支付过程及公式为:

按假设,上式应等于0,故:

这就是完全积累筹资模式费率的计算公式。现根据这一公式来计算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的税率。

假定前面所给的原有各项已知条件不变,即给付年限n为20年,投保年限m为40年,投保人开始工作时的年工资为w,年均工资增长率k为7%,退休时的工资水平q为0.6w(1+k)m,1,养老金的年均增值率i为8%.现假定给付期间年均物价增长指数p为5%且养老金随物价水平自动调整,则养老保障税税率应为:

由解可知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税率应为投保人工资的18%.

可见,由于考虑了年金调整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养老保障税的税率要高得多。

②可见,8%的缴费率基本可以满足社会统筹的需要。关键问题是要制定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来解决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一问题能够合理解决,这一税目的税率甚至可以定得更低。因为,医疗保障的收益原则与养老保障有很大差异,养老保障的未来收益主要取决于现时个人的积累和贡献,而医疗保障的未来收益并不与其现时的积累和贡献挂钩。从这层意义来说,医疗保险的统筹账户具有较强的公共物品的性质,对其的消费更是具有浪费性和无效性特征。因此,不宜将基本医疗保障税的税率定得过高。但是为了与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这一税目的税率定为5%为宜,并应尽量减少统筹账户所占的比重。

③ 在目前我国失业者的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相当于平均工资的50%,实际用于发放失业金的比例为失业保障基金的60%条件下,失业保障税税目的税率应为:

由于:

失业金发放规模=失业率×职工总人数×人均失业金=失业率×职工总人数×人均工资

可用于发放的失业金规模=失业保障税收入×60%=税率×职工总数×人均工资×60%

可知:

根据以上分析,失业保障税税率宜定在6%左右。因此,将城镇基本养老保障税、基本医疗保障税和失业保障税三项子税目的税率加总,可得出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定为29%.

六、关于起征点和财务规定

为了照顾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可以根据各地区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设立起征点,凡是工资超过最低生活费标准1倍以上的职工都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但是对于社会保障税覆盖范围内的个人,其收入确实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线,而且经有关征税部门查实的,可免予征收社会保障税。

对于企业而言,社会保障税没有减免税。即使企业破产后,在进行资产清理时,仍应补缴社会保障税。对临时有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如自然灾害等)的企事业单位,经过申请,可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的缓缴条件下和缓缴期限内暂缓缴纳税款。

在进行财务处理时,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税款列入经费预算,按财政财务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缴税。

七、关于税款的征收管理

社会保障税应按属地原则由税务部门按月计征,可以采用“企业自行申报”和“源泉扣缴”两种方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障税时,可按其他税收征缴办法办理入库;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企业在发放劳务报酬时代扣代缴,由企业连同企业应负担的部分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的限期自行申报纳税,也可考虑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

八、关于税种归属选择

根据国际经验,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应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因此,对应的税种也应作为中央税收或中央地方共享税。而补充保障项目应由地方负责。我国是典型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建立健全独立的社会保障预算对基本社会保障的收、支和结余进行统一管理应该作为中央政府的基本功能之一。为实现在全国范围的调节,社会保障税宜设置为中央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可由国税机关统一征收,并按不同的保险税目比例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收入。

与此同时,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可以通过发展补充保障项目来平衡。因此,从发展方向来看,为基本社会保障筹资而开征的社会保障税应作为中央税。但是鉴于目前我国管理水平、统筹层次、体制以及利益分配格局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在一段时间内可暂时将社会保障税作为地方税管理,但应当把税收收入纳入财政专户或建立财政预算管理。

参考文献

(1)贾 康、王 瑞、杨良初《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是减少养老保险隐形债务的重要途径》,《财政研究》2000年第6期。

(2)阎 坤著《中国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阎 坤《国际养老保障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财政研究》1998年第7期。

(4)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社会保障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5)郑功成著《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6)李连友著《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① 最先颁布的疾病保险法,费率为被保险人薪资的5%.

第6篇:社会保障税范文

[关键词] 社会保障 “费”改“税” 路径

目前,社会保障费与社会保障税是世界各国范围内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两种主要方式。社会保障税是为解决社会保障财源问题而专门设立的一种税,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度,是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从长远来看,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为社会保障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从根本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对社会保障基金缺口的必然要求。2010年4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发文中提出要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明确了社会保障“费”改“税”的长期方向。

一、社会保障“费”与“税”的联系和区别

社会保障费,又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社会保障税亦称社会保险税,是一种直接税,它是根据受益原则征收的、由获得某种特定收入的纳税人缴纳,用于社会保险开支的税。社会保障税与其他税种最大的不同是税款专用,社会保障税入库后,要集中到政府成立的专门基金会或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不同的保险类别和税种分别纳入基金专款专用,这与社会保障费在本质上的专款专用没有区别。

社会保障费与社会保障税作为政府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两种主要方式,存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在强制性、固定性方面,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税种,具有固定性、强制性和法定程序性,以国家权威给予法定征收的正当性。而社会保障费仅仅是各级政府的一种相关规定或者是法律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确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度强制性,征收困难的可能性较大。

2.在补偿性和使用范围方面,社会保障费具有补偿性,收费行为与提供的服务相对应,费的收入应用于原缴费人或某一特定缴费群体,在使用对象上有明显限制,缴纳费用的多少与其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程度具有对应关系。社会保障税是按照法定的、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普遍征收的,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在使用范围上比收费大得多。

3.在资金管理方面,由于有相关的法制保障,各级政府对以税收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均不存在随意性,也不能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相关调整,整个制度运行的成本较低;而各级政府对以费筹集的社会保障资金都有着管理权限,因此难免产生道德风险,甚至发生挪用、侵吞现象,管理成本较高。

正是由于社会保障费和社会保障税存在的这些区别,通过社会保障“费改税”较全面彻底地变革社会保障制度,发挥社会保障税在强制性、高效率、公平性等方面的优势而较好地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缺口问题,进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现实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着覆盖面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大、各险种条块分割明显、不同社会群体间待遇差距较大等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开征社会保障税无疑会给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带来较大冲击,给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因此,社会保障“费”改“税”是一个渐进式过程,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

首先,要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现行社会保障费制度在各省、各地级市甚至各县市的差别还很大,这严重制约了全国统筹进程。具体到各险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相对较高,在不断完善省级统筹的同时,下一步要向全国统筹方向迈进,但其它险种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还存在各地市甚至各县(市)级统筹的情况,因此,首先要统一各地征收、支付、管理等社会保险费基本制度,逐步实现社会保障费市级统筹、省级统筹,最后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统筹。

二是要实现社会保障费(税)征缴主体从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到税务部门的转移。在我国较完善的税收征管机制下,可以利用税务部门在企业参保登记、人员及工资基数稽核、强制、刚性、高效率等优势,明确税务部门为社会保障费(税)征缴主体。要不断降低社会保障经办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制度衔接成本,最终实现社会保障税的顺利征收。

三是要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费(税)覆盖面方面。要根据当前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较为完善、公职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正在酝酿中健全、农民社会保险制度正在逐步推广的客观现实,在逐步建立、完善、规范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公职人员社会保障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社会保险税纳税人覆盖范围,可以实现从城镇职工到公职人员到全民三个层次的纳税人覆盖面。

四是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制。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制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然要求,要单列社会保障预算,实行专门预算管理,同时,建立在社会保障费或税收入不足时的预算补充机制,最终在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实现财政通盘安排社会保障费用。具体路径可以实现由先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费基金预算制度,然后在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预算体制的路径选择。

五是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税开征的外部制度。这主要包括逐步健全劳动就业合同管理、企业用工情况、工资等的申报、监督机制,健全社会保障待遇的发放制度、个人帐户资金的投资机制等。同时,要加大社会保障网络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一卡通”的社会保障号体系。

最后,也是最根本的,要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要通过法制的形式不断完善、规范现行社会保障费运行制度,为社会保障费改税提供必要的制度空间。在各方面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税法》,设计出一种能够体现效益性、社会性、公平性、适度性和可持续性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就各种税制要素做出规定,从而为开征保障税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钱巨炎:财政社会保障探索与实践.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第7篇:社会保障税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社会保险税,构成要素,相关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作为整个经济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经刻不容缓。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形式不规范,统筹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导致社会保障负担不公平,不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而开征社会保障税无疑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然性分析

通常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设立。因此,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是独立的一个税类。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范围,但专款专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基于这种国情的存在,开征社会保障税无疑是具有诸多积极意义的。

有利于筹资的强制性,保障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提供了法律保证。

采用税收征管形式,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块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一税率征收社会保障税,既可以克服不同地区、企业、职工之间苦乐不均,待遇有别的弊端,又可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创造条件,为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提供物质保障,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开征社会保障税,能够规范保障资金的筹集,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收、支、管理三条线,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营运的安全性。

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构成要素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包括企业、机构、城镇劳动者个人和农民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成员和个体劳动者。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税一般都由雇主负担,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从而达到福利中的成本分摊到相对的行业和产品中去,以及激励雇主创造更为安全的工作环境的目的。相应地,我国工伤保险的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基是工资总额。具体分为单位纳税税基、个人纳税税基。单位纳税税基为全部职工应税工资之和;个人纳税税基为月实际工资额。为避免产生税收争议,月实际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对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采用定额税率,根据月平均收入水平和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参照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对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平均工资一定限度的部分,免于征税。目前我国应税工资的最高限额可以规定为平均工资的3倍。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适用税率。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大多按不同的保险项目设置不同的差别税率。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不宜过高。据有关人士测算,社会保障税的企业总负担设定20%,个人负担总数设定7%,是比较合理的。对于收入较难核实的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采用定额税率。

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职工应负担的税款,由所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进行源泉扣缴,最后连同单位所应负担的税款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体劳动者和农民个人的应纳税款,须自行申报,同个人所得税一并缴纳。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企业财务费用,可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需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个人所得额中扣除,免交个人所得税。

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将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应为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的留存部分可用于国债投资,以使这部分社会保障税保值增值。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相关建议

健全相关法制,保证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先天不足,因此,社会保险立法势在必行。完善的社会保障立法,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经办机构、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的依据,也是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加强征收管理,以满足社会保障财源需要。可以预见,社会保障税税基为所得额,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问题。此外,工资制度的不规范,也加大了社会保障税征管的难度。要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必须深化工资制度的改革。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对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作相应调整,原因是这部分人员原工资没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对企业类工资不必调整,因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企业的保障已全部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于目前社会中的分配差别主要体现在发放给职工的各种补贴上,宜将已固定化的补贴加入工资的基数,作为征收的税基,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其次,应实现工资性收入的货币化,建立实名制的个人工资性收入银行账户,用人单位通过银行支付工资,以利于税务部门的稽核。

完善预算制度,优化支出管理。社会保障税的开支,应当与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社会保障税收入是一种基金性收入,与一般预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和专门的用途,其收支应自成体系,单独管理。我国可以在目前由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组成的复式预算基础上,增加一项社会保障预算,将社会保障的收支全部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会保障预算的内部,不同税目的收入也必须专门用于相应的支付项目。

盘活社会保障基金,实现保值增值。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之后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资金保证,因此,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一定要避免风险,基金投资应当兼顾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已全面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举为防止保障基金被挤占挪用,保障其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存入银行,以保证其流动性、随时支付的需要;基金结余部分宜由中央政府掌握投向,除按照规定投资于国家发行的债券外,应当积极探索更有利的投资方式,以求得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第8篇:社会保障税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税;社保基金账户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事关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大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喻为市场竞争中弱者的“第一道社会安全网”及社会稳定的“减震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目前社会保障基金以费的形式征收、软收硬支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缺乏稳定性,不能适应改革时期隐性失业显形化趋势和我国进入老龄化时期剧增的庞大社会保障费用开支的需要,更难以为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为此,我们以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费改税”为研究重点和突破口,对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此推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一、社会保障税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选择

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和社会保障缴款,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征收的用于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或税收形式的缴款,它主要对薪金和工资所得(即劳动所得)课征,除了具有税收的一般特点以外,还具有强烈的累退性、有偿性、再分配性和总偿还量不断扩大的特性,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得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社会保障筹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强制储蓄形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改社保费为社保税,对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重大意义。

1.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

社保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密的法律规定,税比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法律规范性,促使社会保障基金有稳定、及时、足额的收入保证,有利于增强社会筹资的强制性,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1].

2.有利于减轻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

国家后给企业和国家财政带来的巨大的养老金负担至2010年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将达到12%,超过国际老龄化社会10%的临界点,只有开征社会保障税才能够逐步缩小社保资金缺口,才能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走出社保支付的困境[2].

3.有利于实行全国统筹制度

国际经验表明,只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基金才便于政府在更大的空间内调剂余缺,平衡地区差距。目前的省级统筹只能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形式,全国统筹才是终极目标,毫无疑问,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将为全国统筹创造有利条件。

4.对社会保障税实行收支分离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障税的健康运行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增强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形成社会保障的收入、支出、管理分别独立的科学管理系统。

5.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

目前,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制中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经济杠杆作用,成为了各国除所得税外的第二大税种,我国依国际惯例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税收协议中可以相互抵免,有利于协调国家之间社会保障支出的负担,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及本国居民的权益,促进国际间的开发与交流。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条件分析

经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逐步建立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和能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国实施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1.社会保障税实施有立法依据和制度基础

费税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财税乃至整个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方面都非常关注。我国政府决策机构和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做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重大成果。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很高,形成了广泛共识。1999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其目的、内容、方法、措施、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征纳双方的规定都具有税收法规的特点,这为社会保障税法律条文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

“九五”期间,社会保障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条例和决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面,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征缴力度,基本上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障制度的这些改革和实践,为社会保障税的实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2.社会保障税实施有国际经验借鉴

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来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世界范围内70%的国家都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其中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荷兰等社会保障税还是头号税种。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发展,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税税法,各国的社会保障税制呈现出以下共同的几个特点:社会保障的法制健全,立法规范,实施规范化、制度化,依法筹资,依法保障;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比较广,纳税人包括本国有工薪收入的人,也包括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和农民;社会保障的项目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税率是从低到高,其税负随生产发展而调整,并与政府、雇主、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分开,税务机关征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范畴,集中到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使用,保障资金收、管、用相分离,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目前凡是实施了社会保障税的国家,政府基本解决了无法支付国民安全、保险资金的困扰, 人民对缴纳税收也有了更高的透明度和防病养老等方面的更大的安全感,如今社会保障税占全国税收总额的比重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重已逐步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国情的差异和所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保障范围的不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深入地总结西方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理论和实践,汲取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做法,设计出优良的税制,使我们在费改税过程中少走弯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收体制[3].

第9篇:社会保障税范文

    一、全球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

    (一)全球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趋势。

    1.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制度给政府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福利国家尤为如此。1995年,欧盟各成员国的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为28.5%。财政负担日增,导致政府债务负担日益沉重,并形成恶性循环。

    (2)社会保障支出的迅速增加,带来了高税收和通货膨胀,导致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和国际竞争力的下降,影响经济增长和经济复苏。

    (3)削弱了市场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影响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有的国家在职工人的收入与失业者领取的保险金差别不大,助长了一些人依赖社会保险、不愿工作的恶习。

    (4)老龄化使目前多数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现收现付模式面临困难。目前,多数国家养老保险为单一层次的政府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现收现付模式,随着人口老龄化逼近,赡养率提高,年轻人要养更多的退休者,社会负担过重。

    2.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趋势。

    从80年代初起,各国针对本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纷纷进行改革。

    (1)作为社会保险核心的养老保险,由单一层次(或称单一支柱)的政府保障向多层次保障转变。许多国家在降低现收现付的政府养老金比重的同时,建立了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与现收现付的政府强制性保险构成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81年,智利对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度进行改革,建立了完全积累的、由私营机构管理的养老保险体制,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2)严格社会保障标准,削减社会保障开支。近年来在社会保障开支不断增长的压力下,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积极削减社会保障开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范围和降低标准;制止医疗费用的大幅度上涨;实行延长退休年龄,限制提前退休,减少养老金开支;严格控制残疾补助金;控制社会救济开支;减少福利补贴项目和降低补助标准。

    (3)采取主动措施,促进就业。近年来,许多国家意识到如其被动地提供社会保障,不如主动地向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自我保障。许多国家根据劳动力市场的要求,通过职业培训来改进失业者的技能水平;有的国家有选择地减少雇主所分担的社会保障缴费率,同时,也向一些雇主提供补贴,用于创造新就业岗位;一些国家促进有部分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二)几个典型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情况。

    我们拟对美国、智利、新加坡、瑞典等典型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一简要介绍,因为美国是当代最发达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其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基金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智利和新加坡以建立完全积累模式的个人账户而对各国均有影响;瑞典是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

    1.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两大项。社会保险内容主要为老年遗属探险、伤残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铁路行业保险等项目。社会福利是为低收入者及其家庭举办的,项目繁多。

    美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1)社会保障税;(2)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收入;(3)政府财政拨款。

    美国社会保障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一般性税收收入安排支出的社会福利补助支出直接纳人政府经常性预算管理;曲征缴社会保障税而形成的社会保障基金由财政部在经常性预算之外实行独立的预算管理。

    美国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部所属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管理,其结余全部用于购买联邦政府发行的债券。

    2.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

    智利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可以概括为:以实施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为主体,由民营机构运作,政府加强风险控制并提供最低养老金保障。同时,对改革前的老人保存了现收现付模式。改革前参加工作的人即“中人”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继续留在旧制度。政府对加入新制度的“中人”发行认账债券,退休时可以兑现。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是:养老金由民营机构运营后,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养老金取得了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企业负担也得以减轻,等等。缺点主要表现在: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不能实行社会共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受政治和经济危机的威胁,政府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据了解,智利政府已经开始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反思。

    3.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称中央公积金制度,建于1955年,是政府立法强制的个人储蓄、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央公积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主要用于养老、医疗、住房、教育以及家庭遇到困难时的保障;中央公积金结余主要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中央公积金来源,除了雇主和雇员缴纳外,新加坡财政有盈余时,也给予一定的补助。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优点:一是鼓励个人或家庭节俭和勤奋工作;二是避免了代际转移负担,减轻了国家的压力;三是不仅解决了人们的养老、医疗等问题,还解决了人们的住房、教育等问题。缺点:一是中央公积金不能实行社会共济;二是缴费率较高,企业负担重,不利于市场竞争。

    4.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

    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福利资本主义橱窗”,其社会保障制度大的项目主要有:基本年金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补贴、工伤保险、社会福利津贴、其他福利津贴。每一大项还有名目繁多伪小项。正如人们所形容的:妇女妊娠开始接受政府照顾,孩子出生在国家免费的任院,在国家免费的托儿所和学校读书,毕业后由国家安排就业,一旦失业,国家将安排其进行新的职业培训并发放失业津贴,一旦生病,免费医疗还得到病假津贴,晚年将住进国家的养老院。死后被安葬在国家的墓地中。这就是所谓的“从娘胎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资金来源于高税收,国家财政压力巨大;沉重的纳税负担也削弱了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容易滋生懒汉行为;高福利还导致了人们对社会的依赖,淡化了人们自我保障意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推进,生之者愈少,食之者愈众,高福利难以为继,正在进行改革。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

    1.开征社会保障税,是政府转换职能改革、有效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责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换,社会保障工作应由政府承担下来,为企业走向市场解除后顾之忧,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

    2.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广大劳动者生活安定、身体健康的需要,也是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需要。目前,大量劳动者下岗、失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已成事实。医疗费用居高不下,给个人、单位和国家都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一个比较规范和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可以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确保国家各项改革成功进行。

    3.开征社会保障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提高征缴率,也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社会稳定。对征缴上来的社保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有利于社保基金由企业发放向社会化发放转变,减少由企业发放养老金而导致的拖欠现象。

    4.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成本和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税务部门负责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基金的发放等社会性工作上,节约征收成本。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后,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和征缴率的提高,征收成本的降低,有可能相应降低企业和个人的负担率。

    5.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使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国家财政作为社会保障资金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在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中,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将社会保障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便于国家财政更好地发挥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标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目标。

    根据我国国情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开征社会保障税的长远目标应该是为所有劳动者(由城镇逐步到农村)筹集维持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基本保障需要所需资金,为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相应的资金来源。但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近期目标应该是为除农村劳动者以外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保障资金来源。

    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还很落后,农民收入水平不高,不具有负担社会保障税的能力。如果政府强行对农村地区开征社会保障税,很可能会出现好心办坏事的局面。但是我国有9亿农村人口,如何实行符合实际要求的政策,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问题,应成为政府工作的当务之急。让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就很难说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少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已经有了相当的水平,有些地区已与城镇无什么区别,因此,对此类地区的劳动者,可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按照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障水平应限定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要上,近期应限定在除农村劳动者以外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上。